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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规则;规则学习;规则学习机制;规则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634(2016)05000505
1关于规则的追问
1.1何为规则
1) 规则的内涵。第一个明确把规则作为学习类型的是加涅,他在1965年《学习的条件》一书中,根据人类学习的复杂程度将学习由低到高分为8种类型:信号学习、刺激反应学习、连锁学习、言语联想学习、辨别学习、概念学习、原理或规则学习、解决问题学习。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他又提出了5种学习结果:言语信息、智慧技能、认知策略、动作技能和态度,并详细说明各类学习的条件和过程。其中规则类属智慧技能,规则学习的终极目标是获得智慧技能。那么,规则是什么?
加涅认为“规则是支配人的行为并使人能够证明某种关系的内在状态,规则远非局限于一种言语陈述……规则是使人能够对一类刺激情景做出与一类操作相适应的举动而推论出来的能力。”从中看出他对规则的行动诱发性的重视,但此陈述存在不妥。规则是动静结合。静――规则是对概念之间关系的描述性反映(陈述性规则,多以命题的形式存在);动――根据原理、定律、公式等对整类刺激做出反映(产生式)。“规则是……能力”强调了规则动的一面,但把规则落于“能力”一词,易产生误解。应改为:规则是使人能够对一类刺激情景做出与一类操作相适应的举动而推论出来的对概念间关系的言语性描述。精简为:规则是一种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并对概念之间关系的言语陈述。
2) 规则与社会规范。“红灯停、绿灯行”是规则,它指示人们根据交通灯颜色采取走或停的行动,也澄清了概念“红灯”与概念“停”、 概念“绿灯”与概念“行”间的关系。它还是一条社会规范,起到调节社会成员通行的作用。那作为知识类型的规则与社会规范间的区别与联系何在?
社会学家认为社会规范是历史形成的或规定的行为与活动的标准[1];行为学家认为,社会规范指一个社会中诸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2]。可见社会规范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形成的,具有调节其社会成员行为功能的一种规则。它的外延指向具有普遍社会约束性的规则,如社会的伦理性规则与交通规则等,它关乎人的态度和品德。据此,规则比社会规范范围广、内涵丰富,自然规则、数学规则、物理规则与语法规则……都囊括其中。但因态度、品德教学的可行性与成效性备受争议,本文所述规则暂不包括社会规范。
3)规则与技能、程序性知识。规则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同属知识类型的技能、程序性知识也具此属性,它们与规则存在何种联系?
综合肖小勇知识分类[3]与加涅智慧技能层次,整理出如图1所示的知识分类,技能、程序性知识及规则三者的关系简略为:技能=程序性知识>规则(关系式1)。
综上,规则是一种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并对概念之间关系的言语陈述,它是有别于社会规范,属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识的知识类型。
1.2为何学习规则
斯坎杜拉认为按照科学中的节俭原则,规则是行为单位的基础,行为最终要通过规则来表示,并提出规则学习的两性:反应一致性(response consistency)和一般性(rule generality)。他道出规则学习有利于行动,它的一致性和一般性意味着一旦习得某种规则,将解决一类问题。从长远的角度看,规则的学习是事半功倍的事。教学活动中,规则常以步骤、原理、公式、定理、法则与命题的形式呈现,占据学生学习的大部分内容。总结它的学习意义如下。
1) 促进智慧技能的实现,丰富认知策略。在智慧技能的学习层级里,随着辨别、概念学习的实现,简单规则的学习成为可能。随着规则学习的积累,规则可利用性就越强,顺畅进入智慧技能的最高层级(问题解决或高级规则)的学习,越能参与复杂的认知活动。所以,一个简单规则的获得,可迁移到复杂的、高级的规则学习中去。每学会一个新规则,就增加了个人的智慧力量。
2) 调节合理行为,按规则办事。学会一个规则,就学会按照规则的要求做出合理行为。尤其当规则潜隐化,不需要学习者付诸额外精力思考时,它会自动、无意识地支配着人行动,表现为学习者能用一类动作(如减法)来反应一类刺激的任何情境(个位、十位、百位上的减法)。学习者的学习行为自然变得合理、省力、高效,最终能按该规则办事。
1.3规则学习的实现应具备哪些条件
“规则学习作为一种智慧技能,学习的实质就是使学生能在体现规则变化的情境中适当应用规则”[5],因此规则学习必须考虑到与规则、学习者有关的内部条件,也不能忽视外部条件(教师的指导)。
条件一:学习者是否掌握规则中若干概念。
规则是对概念间关系的描述性反映。学习规则之前,要能够清楚并准确理解规则中的若干概念。如学习1米等于10分米,学生必须掌握2个度量概念(米和分米)和一个关系观念(等于)。1米和10分米可以表示长、宽、高,如果学生只知道用他们表示长,只能学到1米长的物体和10分米长的另一物体一样长这个比较有限的规则。因此,要学会1米和10分米,学生要知道它们是表示长、宽、高的计量单位。同样,“等于”这个概念也应该是学会了的,要能区别于大于与小于。
条件二:规则学习任务是否与学习者认知发展水平匹配。
皮亚杰认为:认知发展是指个体自出生后在适应环境的活动中对事物的认知,面对问题情境时的思维方式与能力表现,随年龄增长而改变的历程。提出了认知发展的四阶段:感知运动阶段(sensorimotor stage,0~2岁左右)、前运算阶段(preoperational stage,2~6、7岁)、具体运算阶段(concrete operations stage,6、7岁~11、12岁)、形式运算阶段(formal operations stage,11、12岁及以后)。学习者年龄越低,所能掌握的概念越简单化、具象化,因此安排的学习任务应简单。若规则包含多个概念,概念间关系复杂、抽象,学习者应具备抽象思维能力才能胜任此阶段的学习任务。当学生的认知发展进入“形式运算阶段”,可脱离具体事物进行逻辑推演,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学习规则。
条件三:学习者是否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和自我监控能力。
规则在学习中往往通过文字的方式呈现。因文字是语言的载体,语言是文字的表达形式。书本上对规则的陈述,最终要转化为学习者自身的言语,即把规则口语化、自我化。学生恰能在此状态下慢慢向规则的内在本质靠拢。如果学生不懂表达,会影响其对规则理解的深刻性。当然,也存在“能做”的情形,“能做”处于较低层次,表明个体能够完成一定的具体任务,但至于是如何完成具体的任务则不能作出计划或用言语加以表述,对于问题的解决也只是经过探索的结果,而不是事先已经知道如何去解决问题,具有一定的或然性[4]。对规则的学习要在“能做”的基础上力求“知道怎么做”,它“表现为通过内部语言或外部语言表述做的程序,并以一定的外显行为表现出来”[4]。最后,达到“会做”,即既能按规则办事,也能表述规则。
学习者的自我监控能力影响规则的学习效果。Chi和Vanlehn的研究发现学习效果好的学习者和学习效果差的学习者在学习规则时会采用不同的监控策略。二者对学习状态的自我评估、参考例题的方式存在不同[6]。Pirolli和Recker发现二者反思解答问题的内容和重点是不同的,差的学习者仅仅是从意思上解释其解答过程,而好的学习者会将当前问题的解答和早期的解答进行比较以进一步抽象出普遍的解答方法[7]。
规则学习的外部条件主要指教师对学生学习规则的影响。例如,教师的教学方式是发现学习还是接受学习,教师对规则的呈现方式是例规法还是规例法,教师对学生的言语指导是否适时、完善。都将影响学生学习规则的进程、方式和效果。
1.4规则学习的机制是什么
“机制”的社会学内涵为:在正视事物各部分存在的前提下,协调各个部分之间关系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具体运行方式。那么规则学习由哪几部分或阶段构成,各部分或阶段是如何协调和运作的。常见规则学习的机制有以下两种。
其一,有人结合规则学习的一般流程,提出规则学习的三阶段论:掌握规则的言语信息阶段、规则的证明阶段、规则的应用阶段(如图3所示)。
另外,Wason、张庆林、徐展等人在探索规则学习过程中的“假设检验范式”时。如图4所示,呈现规则学习的阶段及其核心过程。
“规则搜索和规则发现是规则学习的关键过程,此过程主要是对规则进行归纳的心理状态的保持。研究者给被试呈现一个靶刺激,并告诉被试存在一个相关的规则需要被试去揭示,被试即可形成某种与规则相关的假设。然后让被试检验目标刺激来验证所形成的假设,被试结合研究者的反馈不断修订假设直至最终发现规则。”[8]规则学习的四阶段论,展现了学习者心理变化,呈现了提出假设的两个子过程,它属于发现学习,在教学中常以先例子、后规则的形式出现。
借鉴以上两种观点,规则学习的机制可以归纳为:规则准备、规则证明和规则应用(如图5所示)。其中,规则准备阶段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学生已理解新规则中的概念及其关系,教师呈现若干体现规则的例证,为提出假设性规则做准备;二是学生认知结构中已具备新规则的上位规则,回顾上位规则,为推论新规则做准备。例如,学习了圆柱体体积公式V=S×H后,学圆锥体体积计算公式V=1/3×S×H。规则证明阶段在规则准备的第一种情形下,有提出假设、检验假设两子过程,而已掌握上位规则的规则学习在此阶段主要表现为联系上位规则、验证规则。最后,它们共同走向规则的应用,实现规则学习。
2促进规则学习的教学
2.1规则教学关键的提出
参考加涅规则学习的6个教学步骤:澄清学习目标或目标状态、提问引导学生回忆概念、引导学习者形成新规则、提问规则的实例并给予正反馈、借助问题对规则做言语陈述、通过“间隔复习”来保持所学规则。结合规则的5步教学流程:“创设问题情境 、联系已学过的知识、提供样例、展示正反例证、让学生运用规则”[9],思考何为规则教学的关键因素。在此过程中,逐一衡量以上11点是否为必备,再斟酌其重要性,最后剩下的就是规则教学的关键因素。
发现“样例”在规则学习与教学中处于核心地位。无论是规例学习,还是例规学习,例子起着辅助发现规则、证明规则的作用,在规则学习的后期还起着巩固的功用。规则属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识,它的学习需要大量的练习,规则教学正是通过提供例子来进行练习的。例子不应止于正例,变式练习尤为重要,大量的变式练习才能使得学生在体现规则变化的情境中适当应用、真正掌握规则。
2.2规则教学中的变式练习
“变式练习是指在其它教学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概念和规则的例证的变化,即知识的本质特征保持不变,适当改变知识所涉及的非本质特征。”[10]规则的变式练习避免了将规则这类程序性知识当作陈述性知识来教和满足于单纯的记忆要求;可避免大量的重复练习,真正消除题海战术,减轻学业负担,将素质教育落到实处;有助于排除无关特征的干扰,实现学习者对规则的运用自如。
1) 变式练习所处阶段。曾祥春、杨心德与钟福明根据美国认知心理学家安德森关于技能的获得分为陈述性知识编码和程序性知识编码的主张,加入变式练习,如图6所示,将程序性知识学习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示例阶段或称匹配阶段,环境刺激进入工作记忆时,学生进行浅层加工后直接进入长时记忆中储存;第二阶段是一般性练习阶段,或称匹配巩固阶段,当学生熟悉的相似环境刺激进入工作记忆,同时激活长时记忆中已储存的上阶段知识,并解决问题;第三阶段是变式练习阶段,或称为技能形成阶段,对应于安德森的程序性知识编码阶段。当变化了的环境刺激进入工作记忆中时,同时激活长时记忆中上阶段的较低规则,对新情境进行模式识别并操作,学生主动建构自己的认知结构,形成技能。”[11]因规则是程序性知识的核心,以上关于程序性知识学习三阶段,必将适用于规则。规则经过示例阶段、一般练习阶段的教学,能实现较低级规则的学习,但想将所学知识应用与新情境,使陈述性编码转到程序性编码, 形成一般性编码系统,低级规则能组合为较高层次规则。学生需要在已有知识结构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变式练习的训练,即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一定量的变式练习来完成该规则的学习,可见第三阶段的变式练习在规则教学中起着画龙点睛之功用。
2) 含有变式练习的规则教学设计――以《乘法分配律》为例。示例阶段:出示含有乘法分配律的示例,教师引导学生抽象出乘法分配率,并理解这种运算的意义和由来。例如,四年级有6个班,五年级有4个班,每个班领24根跳绳,四、五年级一共要领多少根跳绳?
一般练习阶段:有了上一阶段的讲解,学生能理解乘法分配律,这一阶段的任务就是脱离具体情境,设计几道相似练习题进行练习,使学生能进一步巩固这种匹配,形成较低级规则:(a+b)×c=a×c+b×c。如:判对错:26×(17+44)=26×17+4464×64+36×64=(64+36)×64
变式练习阶段:设计变式练习,引导学生从陈述性乘法分配律过渡到程序性乘法分配律。如:
乘法分配律的正向运用:(125+25)×4043×10186×99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运用1: 15×8+85×8489×101-489
35×9+9×75 99×999+99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运用2(倍数关系):999×5+111×5545×8+57×8-16
76×8+3×6450×4+8×75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运用3: 111×12+111×7+111450×8+55×80
“1”的拆分: 1001×99-999999×9999+9999
乘法分配律和结合律的综合运算: 44+99×44+55×99+555×17+5×83+18×99+18
乘法分配律在除法中的拓展:65÷25+35÷25300÷75+100÷25
综上所述,规则是一种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并对概念之间关系的言语陈述,它是有别于社会规范,类属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识的知识类型。对它的学习有助于促进智慧技能的实现、丰富认知策略、调节合理行为和按规则办事。规则的学习是有条件的,它要求学习者掌握规则中的若干概念、规则学习任务与学习者认知发展水平相匹配、学习者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和自我监控能力,此外还需教师的适宜引导。规则学习还遵循着规则准备规则证明规则应用的运行机制,对它的教学应抓住“变式练习”这一重点来进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品德;社会教学;小学教学;人格培养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7-044-02
小学品德和社会教育是一门培养小学生正确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学科,该学科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小学生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习惯。经过品德和社会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在今后的生活中形成积极健康的心理,培养学生爱己爱人爱社会的美好感情和遵守社会规则的美德,帮助学生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
一、对小学生进行品德和社会教学的必要性
在现阶段的社会,时常会有一些不和谐的事情发生,究其原因很多是由于当事人在幼年时期人格培养和心理教学缺失导致的。由于这些人在幼年时期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也没有形成爱他人爱社会的美好情感,导致其在成年之后心理调适能力不足以应对外界环境的刺激,进而会产生心理失衡,做出惊人之举。还有很多刚刚毕业进入社会的“新鲜人”,在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时候暴露出种种不良的习惯,以自我为中心,无视他人的利益,不遵守社会行为规则,以至于受到其他同事的排斥,这也是由于这些人在小学时缺失思想和社会教育导致其没有养成遵守社会规则的美德。
由此可见,在小学阶段对小学生进行思想和社会教学,对培养学生遵守社会规则的美德和爱他人爱社会的美好情感对学生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小学思想和社会教育的培养途径
小学品德和社会是培养学生心理和行为的一门课,更多的是考虑小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和行为规范的教学,由于其教学目标的特殊性和课程的特殊性,使其与其他科目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同时小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相对较弱,而模仿能力和服从性较强,所以教师在对小学生进行思想和社会教育时,就必须要考虑小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根据学生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教学,以实现教学目标。
1、以小事为例,教育学生遵守社会规则
在教学实践中,我根据小学生的这些心理发展特点,在进行思想和社会教学时,注重从实际出发,通过借鉴现实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对学生进行教育。我认为借鉴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对学生进行教育比用一些空泛而不具体的“大道理”对学生进行教育要更为实际也更加的有效。
由于小学生的年龄较小,是非观念并不成熟,判断是非的能力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很难理解成年人看起来很简单的一些“大道理”。教师如果用日常生活中具体而实际的小事来教育学生,更便于学生设身处地的进行换位思考,实现教学目标也就更加容易。
例如我在给学生讲授《平安回家》这一节课上,开始的时候对学生进行交通规则和违反交通规则的危险性的教育,这些道理在成年人看来是很简单的,但是经过教学我发现,单纯的通过教师进行口头教育是不能使学生真正明白尊重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和违反交通规则的危害性的。而在这个时候给学生直接观看违反交通规则的车祸录像对低年级的小学生是不适合的,不仅不能起到教育作用反倒有可能给这些孩子留下心理阴影。
因此在班级放学的时候,我带着学生排队出校门,让学生在校门口观察路面,由于这个时候前来接学生的家长很多,路上人流密集。这时候我问学生:大家想想看,我们能不能在过马路的时候闯红灯?学生看着眼前人来人往的车流,都异口同声的回答不能。
我再接着问:大家想一下,如果这时候有人闯红灯会有什么后果。学生看着马路,毫不犹豫的回答:会被车子撞到。还有学生回答:会出现很多危险。由于有了这次在现场进行借助实例进行教学,所以学生都能很清楚的意识到闯红灯的严重后果。
这说明,在学生年龄小的时候,由于其思维是以具体思维为主的,教师在进行思想和社会教学的时候,应该以具体直观的方式来进行教学,只有这样才能帮学生养成遵守规则的好习惯。
2、从亲人开始,培养学生爱己爱人的美好情感
爱是人类最美好的情感之一,如何培养学生爱己爱人的思想是很多老师都感兴趣的话题,因为培养出一个具有“爱”这个美好情感的学生是每个教师的目标。我在和其他教师进行交流的时候,往往会发现很多教师称赞某个班级的学生具有爱心,彼此间会进行互帮互助,班级气氛和睦。经过一段时间的比较之后,我发现这些班级的思想和社会教师在教育学生学会“爱”的过程中,往往是先交会学生“爱”亲人开始,然后再将“爱”的范围扩大到认识的人,最后扩展到所有人。这样教育出来的学生,一开始爱的是自己的长辈,所以比较容易感受到什么是“爱”,也更容易将“爱”的范围扩大,从狭义的爱变为广义的“爱”。
在实际教学中,我发现多数学生都是在爷爷奶奶的抚养下长大的,和爷爷奶奶的感情都十分亲密。因此在《学会爱他人》这节课上,我给学生布置了一个任务,回家给爷爷奶奶一个惊喜,让爷爷奶奶感受到来自孩子们的爱。
学生在第二天回来之后都变得十分兴奋,原来学生们昨晚回家之后,都积极用自己擅长的方式向爷爷奶奶表达自己的感情。有的学生比较擅长唱歌,就专门为爷爷奶奶唱歌表达自己对爷爷奶奶的爱;有的学生学习过舞蹈,就给爷爷奶奶跳舞表示自己对爷爷奶奶的爱;还有一些学生学习过书法,用自己还稍显稚嫩的笔锋给爷爷奶奶写了健康长寿之类的祝福语。结果这些学生们都发现,自己只是小小的表达一下,就让爷爷奶奶高兴的合不拢嘴。这一幕给学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第一次让他们感受到自己对长辈表达“爱”,会让长辈惊喜万分,也进一步让学生明白,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对别人表达出自己的“爱”也会让别人以相同的情感回馈自己。
三、总结
在小学思想和社会教学中,有很多需要学生学习的东西。但是我认为在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遵守社会规则和学会爱他人、爱社会。
【关键词】偶然事件;生成思维;班级规则;幼儿园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3)06-0014-03
幼儿社会规范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班级规则的制订与实施来实现。幼儿园班级规则是保障班级秩序、维护幼儿身心健康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它旨在约束、规范班级成员的行为,创造和谐、愉快的班级生活。幼儿园班级规则的制订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完全是预设、确定、不变的。本文在生成性思维的指导下对偶然事件及其对幼儿园班级规则生成的价值和方式进行探讨。
一、偶然事件:对幼儿园班级规则的挑战
班级从产生开始,就将高效和统一作为实现其目标的手段。纪律是班集体活动得以有序、有效进行的保证,它的表现形式就是制定和执行规则(陈群,2007)。幼儿园班级也是如此,需要靠规则来维持其内在的秩序。因此,幼儿园班级规则是幼儿园班级组织的属性之一。〔1〕规则的内在属性决定了规则在幼儿园班级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幼儿园班级规则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幼儿园管理者,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所制订的;二是班级教师根据客观需要制订或更改的(陈群,2007)。有研究(陈群,2011)表明,目前幼儿园的班级规则主要是由班级教师制订的,集中在学习和生活两个方面,但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有效性都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教师对于规则的正确认识,是科学、合理、有效生成幼儿园班级规则的重要前提。规则不是不可以改变的,除了以法律形式呈现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不可更改外,其他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可变性(莫秀锋,2007)。陈群的研究认为僵化的班级规则,会让幼儿形成消极的自我认识,有可能导致幼儿主动放弃自己的主体地位,让幼儿产生一种教师权威、知识权威的意识,让幼儿形成权力决定规则的意识。因此,我们需要改变目前班级规则的制订模式,科学合理地生成规则,以保证幼儿能理解、认同和遵守班级规则,促进自己的社会化发展进程。而发生在幼儿园中的偶然事件,就是打破僵化的幼儿园班级规则制定模式的突破口。
所谓偶然事件,是指幼儿在幼儿园活动中出现的与教师期望不符的随机事件,比如随意率性的喧闹、说怪话、做怪动作、擅离座位、与同伴发生争执、破坏班级公物、不遵守游戏规则、玩好的玩具不放回原处等等。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教师通常认为良好有序的班级活动是不应该出现这些偶然事件与行为的,否则就是对现有班级规则的违背和挑战。可是在实际的幼儿园活动中,这些偶然事件又是频繁、大量出现的,偶然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形式难以预料,往往会导致教师产生无所适从、疲于应对乃至行为失范的问题。鉴于此,与其花时间去预防偶然事件的发生,不如深入分析偶然事件对于班级规则生成的巨大价值以便可以充分利用偶然事件生成班级规则。
二、生成思维:班级规则生成的新视野
传统的幼儿园班级规则通常是由教师凭借自己的经验制订的。但幼儿作为独特的个体,因为各自生活环境和成长经历的不同,因而会形成各种不同的性格特点和行事风格。教师不可能对所有可能发生在幼儿身上的偶然事件都事前预计,因此,事先设定的规则也难以应对所有的幼儿和所有的事件。
生成是现代哲学的主旋律。〔2〕生成思维是对传统“主客分离”思维的一种超越。生成思维认为,人与世界是统一的,不能用单一性、确定性甚至终极性态度来看待人和事物,要关注人与世界的复杂性、模糊性、多样性、非预期性和境遇性的存在。在生成思维看来,世界本不存在预定和命定,世界的一切都在创造中产生,人通过不断的创造最终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超越。〔3〕
班级是充满生命活力的地方,班级里的人充满无数的变数和可能性。在生成性思维的引导下,我们认识到,单纯的预设性规则不足以应对幼儿在活动中不断产生的变化及可能性事件,因此,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应是一个动态、不断发展的过程,应该根据当下事件和现实状况不断生成。偶然事件虽然对正常的教育活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它作为班级的“当下事件”,应当被视作是班级规则生成有益而重要的资源。
根据偶然事件生成的班级规则更符合幼儿的个体需求。班级规则能否满足幼儿的需要,是判断规则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4〕在幼儿园活动中发生的偶然事件,是幼儿在活动与同伴和环境互动时出现矛盾、冲突的显性表现。这些事件是幼儿自身需求的真实映射与直接反应,它们实际上是幼儿与周围环境中的人和事物相磨合的结果。根据偶然事件生成班级规则,可以使这些事件体现出丰富的教育价值,满足幼儿对平等、自由的社会规范的追求,进而帮助其实现对社会规范的认同和内化。
三、多元视角:有效生成幼儿园班级规则
幼儿园教师如何根据偶然事件有效生成班级规则?下面我们就如何在偶然事件中生成班级规则作一些探讨。
1.广泛生成互益性规则
根据受益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将规则分为互益性和独益性两类。互益性规则是使教师和幼儿都受益的规则,如“诚实守信”“互相帮助”“爱护公物”等都属于互益性规则。它能够同时保证幼儿和教师双方的权益,既符合幼儿的需要,也符合教师的需要。独益性规则只是使单方受益的规则,如“不经教师允许不许说话”就是只让教师单方受益的规则。合理的班级规则应同时满足教师和幼儿双方的需要,在幼儿园日常发生的偶然事件中广泛存在着生成互益性规则的机会。例如,在一次分享活动中,幼儿的随意讲话使得活动秩序混乱不堪,这时教师抓住这一偶然事件和幼儿一起讨论了有关规则的问题,生成了“别人说话的时候要安静倾听”这一互益性规则,既保证了以后教师在讲话时幼儿能够安静倾听,也让幼儿在互相交往时学会了倾听他人,共同制订的班级规则又有助于幼儿更好地内化这一规则。
2.及时生成后发性规则
依据规则所调控的行为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我们可以将规则分为先在性与后发性两类。先在性规则是指在幼儿某些行为产生以前就存在的规则,如活动前制定的规则,这类规则也就是预设的规则。后发性规则是指在幼儿某些行为发生以后,为了调控这些行为而确定的规则,比如看到有幼儿翻越窗户后提出“严禁翻越窗户”的规则,看到有幼儿动手欺负小朋友会提出“禁止打人”等规则。在日常的幼儿园活动中,很多规则都不是预定的,而是需要根据大量偶然事件及时生成后发性规则。例如玩具区的玩具被一些幼儿私自带回家了,教师事先并没有预料到会产生这一情况,因而没有制定“不能将班级玩具私自带回家”的班级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不应该只是简单地批评幼儿,因为没有事先制订规则,幼儿也许并不明白这样的行为是不妥当的。因此,教师可以利用这一偶然事件及时生成“不能将班里的玩具带回家”这一后发性规则。如果教师发现某些因素不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或影响教育活动的正常展开,就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事件及时生成后发性规则,从而把握最佳时机引导幼儿。
3.灵活生成授权性规则
根据规则对行为的态度,我们可以将规则分为专制性和授权性两类。专制性规则的典型表述是“不许如何”或“禁止如何”。授权性规则的典型表述则是“可以如何”或“有什么权利”,教师把是否能采取某类行为的权利授予幼儿,由幼儿自主决定做或不做,其目的在于保障幼儿自利。很显然,授权性规则更加民主,教师可以根据幼儿的实际需求,在合理的范围内赋予幼儿一定的权利。例如班上有个幼儿“尿裤子”了,教师从该事件中认识到,幼儿的生理性控制能力还不能和成人相提并论,如果幼儿上厕所要等到教师允许后才可以去,很可能会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于是,教师灵活生成了授权性规则,制订了“想上厕所可以直接去”的规则,把是否“能随时去厕所”这一行为的权利授予了幼儿,从而保障了幼儿的基本权利。
4.民主生成提倡性规则
根据规则对行为要求的强弱,我们可以将规则分为提倡性和命令性两类。提倡性规则是指希望、期待幼儿采取或者不采取某种行为,但并不强求幼儿。比如“举手回答问题”“吃饭时不说话”“互相谦让”等都属于提倡性规则。这类规则表达了教师对于幼儿的期望,如果幼儿能按规则行事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教师的愿望,但没有按规则行事的幼儿也不会因此受到惩罚。命令性规则则是以“一定要做”或者“绝不能做”的形式呈现,表达的是对于某些行为的坚决态度。然而,规则应该是班级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调节着班级主体间的关系,〔5〕因此,班级规则的生成应该通过民主、平等的方式,尽量避免制定命令性规则,多生成提倡性规则。例如教师发现幼儿有争抢玩具的行为,并没有简单地加以训斥或是惩罚,而是通过生成提倡性规则如“大家轮流玩”或者“让我们一起分享玩具”等,鼓励幼儿互相谦让、遵守秩序,从而有效化解了幼儿之间的冲突。提倡性规则充分尊重了幼儿的自主性,更有利于幼儿内化规则,产生自律。
总之,偶然事件具有情境性、丰富性、不确定性、不可预计性等特点,它为幼儿园班级规则的生成创造了无限可能。幼儿园教师应该充分运用偶然事件生成班级规则,使规则的制订更加科学、合理,从而达到既合乎幼儿实际需要,又保障班级活动顺利、有序、有效进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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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Lan, Chen Shilian
(College of Educational Science,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 Chongqing, 401331)
自然人和社会人之所以有区别,就在与自然人没有受到任何约束,而社会人则是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社会道德的约束,进而使人类走向文明,迈向进步。幼儿园中对幼儿规则意识的培养,一定程度上给幼儿带来很多不适应,但却是幼儿适应社会的第一步。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社会即教育”。幼儿园的一日生活对幼儿来讲就像一个小小的社会,在这个小小的社会当中学习规则和规范,因此这小小社会中的各种多媒体的运用也显得尤其重要!
一、什么是规则
规则就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还是行为与活动的准则,要使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就要引导幼儿建立和执行一定的规则。
二、幼儿园建立规则的意义和作用
规则在幼儿园的一日生活中处处体现,所谓的规则,就是幼儿的一日生活常规。常规的建立不仅是集体教养幼儿的需要,同时它有益于促进幼儿身心健康的发展,可以起到培养良好情绪,形成一定的卫生、生活和行为习惯,促进幼儿生活和活动能力提高的作用。规则作为教育手段,可以起到规范引导行为方向,促进幼儿活动质量,提高能力和身心发展水平的作用。
三、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的规则意识
(一)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生活规则意识的形成。
生活规则在幼儿一日活动中密不可分,良好的生活规则对幼儿的一生有着重大意义。然而小班幼儿大多是处于3-4岁的年龄段,可塑性较大,这个年龄段的幼儿正是养成良好生活规则的关键期。但是由于他们年龄小,身体和心理发育还不完善,缺乏基本的生活能力,因此硬生生的跟孩子们说要这样这样做,不要那样那样做,他们很难理解,所以这时多媒体的运用就可以给孩子一个直观形象的画面,让孩子身临其境,易于接受这些生活规则。
(二)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良好、自主的活动规则。
幼儿园区域活动是以尊重儿童为前提,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发展的游戏活动,深深地受到了老师和小朋友的喜爱,特别是我们小班的孩子尤其喜欢。在这里,他们不仅能自主地选择游戏内容,自由地探索学习方法,无拘无束的游戏; 还能够充分地激发自己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的情感,以及强烈的动手愿望。他们在获得知识经验的同时,又体验到了开心、愉悦的快乐情绪。虽然在区域游戏中要体现孩子的主体性,但是规则意识的渗透也是不可少的。只有在一个区域规则明确的环境中,幼儿才能自由、有序地探索于环境与材料;教师的注意力才能有可能转向观察、指导幼儿活动水平的提高上。但是,对刚入园的小班幼儿而言,他们的规则意识是非常淡薄的,并且考虑到小班幼儿的年龄和思维特点,在讲解活动规则上,如果单纯通过语言方式的讲解,可能造成幼儿思维上的倦怠,也不易理解。因此在导入方式上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以其丰富多样、形象直观的表现形式来吸引幼儿的注意力,同时帮助小班幼儿在区域活动中更快、更好地学会正确的区域规则,更好地理解游戏的规则,建立相应的规则意识,良好、自主的投入到游戏中,使游戏发挥其最大的魅力。
(三)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社会规则意识的形成。
新《纲要》指出: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小班幼儿开始具有最初步的对社会规则、行为规范的认识,能作最直接、简单的道德判断;喜欢与人交往,特别是开始喜欢与同伴交往,对父母及家庭外主要接触者都能形成亲近的情感 。
然而社会规则中有些内容离幼儿的现实生活及经验有较大距离,是无法现实地感知的,实施时具有一定的难度。运用多媒体手段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它能跨越时间和空间,把难以理解的或抽象的或微观的社会规则、社会事件或事物进行动态模拟,揭示出现象、事件或事物发展的规律及本质的特征,化抽象为具体,化难为易,化静为动,使难点、重点直观化、感性化、形象化和具体化,易于幼儿观察、想象、理解相应的社会规则。
社会规则无处不在,走路有规则,开车有规则,还有那么多的的“行”与“不行”,就连停个车都要有规则。通过多媒体的运用,让幼儿观察、讨论为什么要遵守这些规则,明白原来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有这么多的规则。在我班的一次环保活动中,我和孩子们一起到幼儿园里捡垃圾。当孩子们到花园里看到一只塑料袋躺在菜地里时,就议论开了,“是谁丢的啊”“这塑料袋在这里干什么?”面对孩子们一系列的疑惑,我引导孩子进行了一次实验,并将塑料袋埋到地底下,过一段时间再挖开来看看会怎么样?猜测结果很多,有的说被蚯蚓吃了 ,有的说被虫子咬了,有的说烂掉。一段时间后,我们再次挖开泥土,孩子们发现塑料袋还是好好的在泥土中,没有腐烂掉。我抓住这个契机,将之前拍摄的照片拿出来作比对,将有垃圾的幼儿园和捡掉垃圾后的幼儿园比较;将埋在地底下的塑料袋前后作比较,让幼儿通过图片直接从视觉上感受到干净整洁的环境是大家所喜爱的,并且垃圾不会消失不见,所以在社会上不能随便乱丢垃圾,因此从一个侧面也告诉幼儿在这个大社会中有很多事情是我们不应该做的,需要我们了解并遵守这些社会规则。
关键词:区域活动;规则;教育
中图分类号:G612
区域活动是幼儿一种重要的自主游戏活动形式,它是以快乐和满足为目的,以操作、摆弄为途径的自主性学习活动,是孩子们非常喜欢的一种活动。教师根据教育的目标和幼儿发展的水平,为幼儿提供合适的活动环境,投放活动材料,让幼儿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能力,以操作为主的方式进行个别化的自主学习的活动,提高了幼儿探究知识的兴趣,发挥了学习的自主性,体现着自由、合作、意愿、尊重、创造的精神,它是幼儿园一日活动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教学活动的延伸,也是孩子实践、游戏的主要阵地。区域活动对于丰富幼儿实践经验、发展幼儿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无规则不成方圆”,通常认为,规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必须遵守的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人与人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彼此的约定。遵守规则是个体的人要立足社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更是国际交往中保证平等、诚信、交往成功的基础。幼儿的规则教育和执行规则的能力是幼儿社会性适应的基本内涵,“播下行为,收获习惯,播下习惯,收获性格”,区域活动涵盖了幼儿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生活中规则无处不在,幼儿规则教育在区域活动中尤为重要。
一、创造交往和实践的机会,并给孩子留有一些自由的空间,让幼儿参与规则的制定,学习自律。
在区域活动中,我们通常会看到每个区域门口会有醒目的标识,比如进区人数、时间的规定、一些活动的要求等等,这些是教师事先制定张贴,而幼儿参与较少,如果从环境的设置、规则的制定上面有幼儿参与探讨,幼儿在活动中更会自觉遵守,主动体验。我们经常会看到孩子与小伙伴为了一个玩具、一个游戏中的角色争吵起来,这时教师不要马上出面制止,因为有了交往和实践、有了碰撞、冲突协商、交换、合作之后,才会出现规则;教师可以引导孩子之间自己想出解决的办法,学习自定合理的规则,并遵守规则。
二、在区域活动中简单明了提出规则。
好多孩子往往不是有意违反规则,因为他们事先并不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有些规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要求幼儿在活动中务必要遵守的,我们只有把要求提在活动前,孩子才有可能在活动中有意识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例如,建构区的玩沙,是幼儿最爱玩的一个活动,如果没有一定的规则约束,对于年幼的幼儿来说,玩的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景:有的把沙撒了别人一头一身,有的踩踏了别人的“佳作”还有的不小心沙子进了眼睛……也许幼儿玩得很尽兴,但却会有孩子因此受伤害,这就要求我们在活动前就要向幼儿说明活动要求:运沙时要绕过别人的身体,低一点,不泼沙,爱护自己的和别人的成果等活动规则。
三、适时表扬,发挥的榜样作用,以身作则。引导孩子了解真实的社会生活中所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如带着孩子过马路走斑马线等,让幼儿理解遵守规则给自己,给他人,给家庭,给社会带来的好处,建立初步的社会角色意识。
四、规则要求一致、持之以恒。幼儿的行为习惯养成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在区域活动长抓不懈,才能日积月累,使规则意识得到巩固。
关键词:法律;规范;妥协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26-02
法律是权威的、至上的,具有规则的刚性。但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冲突不可避免,同时各法律文化的差异又生成不同法系不同法域以及不同规范之间的冲突。法律不总是合理的,如果法律在冲突下表现得不那么优秀,妥协便有了存在的必要和发挥的空间。法律的妥协并不意味着颠覆了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违背了法律的严肃性,因为世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万能的法律,法律正是借助了这种妥协从而弥补了自己的不足。
一、妥协的方式
中国政治正在步入法庭斗争或者权利运动的阶段,在这种环境背景下,法律妥协就显得尤为突出,这样的妥协更多地表现为法律与其他规范和制度的合作中。
1.向社会规范的妥协
社会规范是自下而上的,法律则是自上而下的,两种规范体系有着各自独立的范畴。根据法律渊源的一般原理,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不成文法到成文法,是法律发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更有“习惯是最早的和最好的法律解释者”这样的谚语,说明法律是从习惯演变而来的。而习惯习俗是社会规范的主要构成,因此不难推断法律源于社会规范(或称民间法)。有人将它们的矛盾归结为以法律为代表的大传统和以习惯为代表的小传统之间的冲突,则究竟要维护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律还是作为小传统的民间习俗。源于社会规范就必须尊重社会规范,这和法律需要得到维护必然发生矛盾。作为社会规范在形成上较之法律,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演变慢慢沉淀积累的,是一种经验性的东西,具有历史性,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而法律则是一部分统治者为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现有秩序制定的,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要制定不同的法律,因此具有时代性,它往往没有得到所有人甚至是大多数人的认同。就拿前些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来说,有多少人愿意在节庆婚典上不燃放烟花爆竹,这样的法规规定显然是与逢年过节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相悖的,所以执行起来阻碍重重。很多城市在施行了一段时间后便宣布“解禁”,或是全面开放,或是分时分段开放。法律得不到社会规范的支持就提高了执行的成本,甚至根本得不到执行。从惩罚的方式上与法律相比较,对违规范的人的惩罚大多是道德上的,一种心理上的谴责与蔑视。社会规范往往是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法律则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禁止性的。社会规范虽然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但并不表明它不具拘束力,没有制裁的手段,其制裁更多的是心理上的,是社会公众的谴责,是违反者社会信誉的降低,名誉的受损。人们遵循社会规范是对它的认同,主观上是主动的;而遵守国家法律却是出于对它的敬畏,主观上是受动的。因此,无论如何,社会规范执行中的障碍会比法律执行的障碍少得多,执行的成本也小得多。其实从国家立法上看,若社会中已有的规范能够很好地协调大众利益引导民间行为,则国家就不会选择去制定一部新的法律在同一领域进行规范。法律只是在社会习惯习俗等规范人们行为业已感觉乏力时才不得以而为之,而且还要以社会规范为支持。因此法律具有候补性、第二性,并不是国家社会的第一选择。人们更偏向于私下解决纠纷,规避法律,他们的解决办法无非就是依据除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更多的是一些习惯和习俗,从而达到互谅。虽然我们现今的普法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效果,但在农村甚至城镇个别小范围的社区这样的熟人社会因纠纷而对簿公堂仍然是最后的选择。这不是说他们无视法律的存在,不表明他们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在特种情况下选择法律来调解纠纷不如习惯习俗来得直接有效,成本也会高得多。因为如果法律插手便意味着双方再也没有商量的余地,要是熟人或亲戚朋友便是关系感情的完全破裂,这在我们讲究面子、关系和厌讼的传统大环境下是不被看好的。其实法律更像是在辅助社会规范一起治理社会,中国封建社会有“出礼入刑”,礼便是社会规范,刑便是法律。不难看出,礼是首先被选择的规范,礼不仅仅作用于朝廷,也同样适用于民间。只有礼得不到遵守了,才用法律来维护。先生在其著名的《乡土中国》中写到,“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不是人治也不是法治,而是存在一个礼治秩序,合礼行为才是对的,合式的”。他们不以礼以外的规范来评判一个人的行为,包括法律。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由此可见,社会规范有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社会规范已经是深入人心的,成了普遍的价值观。社会规范对法律也有重要的影响,“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却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法律向社会规范的妥协是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当有了好的社会规范时便不需要法律的参与。既然作为民间法主体的社会规范比国家制定法更得人心,更容易规范人们的行为,那么不妨利用法律的妥协,以此为契机,以制定法吸收民间法,同化民间法,使社会规范更具严肃性和拘束力,从而更加有效地规范民间行为,调解民间纠纷。在有好的社会规范时法律就要以退为进,留给社会更大的空间以自我调整。
2.向伦理的妥协
法律向伦理的妥协需要从法律的追求讲起。法律是追求正义的,追求公平的,所以这种公平与正义也只能由法律来确定,是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公平和正义在一般人心目当中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我们所谓的伦理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行为得当与否,是否符合公平和正义的道德层面的标准。法律的制定不是凭空想象的,需要一定的基础,考虑诸多因素诸如社会习惯习俗,国家政策,还有伦理。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便是公序良俗原则,而所谓公序良俗便是以道德伦理为依托的。传统伦理渗透进法律,影响着法律的制定,法律受到情理昭示的伦理道德的强力冲击,可在许多争议立法中得以体现。比如安乐死:安乐死的法律化成为众多国家争论的焦点,有赞同的更有反对的,核心问题便是安乐死这种方式到底是不是符合人类的伦理观念,安乐死是不是就是他杀的一种合法化。安乐死的条件是病者所患的绝症给病人带来了无比的痛苦,在征求了病者本人或在本人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征得其家属的同意,由医务人员以无痛苦的方式提前结束其生命。在此笔者并不想表明个人对于安乐死的立场,因为这并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为此旨在分析安乐死道德伦理层面上的因素。依传统观念,医者治病救人,安乐死则反其道而为之,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此与传统相悖,很难让人们接受。其次,安乐死也不利于医疗科学的健康发展,更多人将安乐死视为医学的无能和屈服,这也会削减医务工作者的进取心,遇上顽症绝症便有使用安乐死的建议,也在很大程度上催灭了患者的求生意志力,想借助安乐死来逃脱痛苦,而生死一线间往往凭借尚存的一点意志。正是由于这些因素,基于对人类传统伦理观念和医学行业道德的考虑,我国迟迟没有立法肯定安乐死。这也是先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未支持安乐死的重要原因。上述立法(从我国实际法律操作看,安乐死仍属非法)有着很明显的伦理印记,更多的是从道德层次上考虑而制定的规则。从这一角度上看,与其说是一项现代立法,更像是一条亘古而来的伦理道德规范。
3.向人治的妥协
在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后,便大张旗鼓地拿人治开刀,宣扬法治则必须反对人治,甚至要彻底根除人治。诚然,要完全实现法治,人治是一道屏障,特别是在我国这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法治的道路更是举步维艰。但正是人治存在了几千年,那便肯定有其存在的基础和理由,这个理由和基础就是柏拉图所推崇的贤人之治。在封建帝王时期,贤人之治意味着君主专制,而在君主专制中我们却可以发现帝王以天以国家甚至以平民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法令律例,由此可见,人治之下仍存在法治的痕迹,人治不足以治理一个国家,他仍然需要法治的辅佐。按同样的逻辑,法治也无能力单独治理好一个国家,独臂难支,他也需要人治的帮助。实际上,法律的制定、颁布、运用、执行,无论哪个环节都要求人去支配使其运行,人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是法治之中最重要的因素,没有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法也不可能产生和存在更何况作用于社会事务,缺少了人为因素的法只能是死法。所以,法治和人治不可被机械地划分为对立物,应当看作是治理国家的两个方面,两种手段,而且是需要并重的两种手段。我国需要法治,但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来制定法律运用法律,高素质的人才就是我们需要的贤人,法律在这样的人的运用之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治下的社会我们可以看作是真正的贤人之治,是我们一再追求的社会状态。我们仍能从“总理替民工讨工钱”中看到人治的好处,虽然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制的疲软和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欠缺。然而完全的贤人之治到底只是个理想状态,人治之所以会被如此多的人摈弃甚至唾骂必然有其自身无法修缮的缺陷,那就是人的任意而为,超越法律权限的肆意妄为,比如、。人的意志并非完全处于理智的状态,这就是人治最使人忌惮的地方。对人治的怀疑出于对人性的怀疑,而且这种怀疑也并不是没有依据的,相反有其合理的一面,人治在人的主导下有太多的不确定性,我们对此确实需要谨慎对待。人治的缺陷在于权力战胜了法律,权力支配了法律,对享有权力者自缚于法律只是一种道德期待,而这种期待更是一种奢望——既然人治最终只能依靠权力人本身的自律,那么作为他律主要形式的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人治所产生的两种后果一是国家主义法律观的盛行,二是无限政府的存在,也即法律虚无主义的蔓延。国家主义法律观强调高效集中的权力配置,从而达到强硬有效的管理,那么服从法律的规制就显得多此一举了,法律就成了绊脚石。要使得权力畅行就必然破除法律,产生了权力在法律上的缺席,使法律为权力留设了空白。另一个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的便是无限政府,是政府权力的无限延伸和过度强化。正是政府权力的无限制扩张导致利之所在、权之所及的可怕现象,进而滋生了腐败。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是法律向人治妥协,法治往往屈从于人治。权力在法律上的缺失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权力的滥用却得不到法律的规范,不是法律不愿规范,而是法律对此无能为力,这也正是中国公法领域普遍存在的漏洞。然而不能因此就一概否定了人治的作用,特别是在效率方面得到的充分体现。所以法治的建设不应排斥人治,而应将重点放在与人治的结合上,通过法律规范人治。
二、结论
上文论述了法律妥协的几种表现形式,但也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那就是对法律价值的怀疑:法律是可靠的吗?是权威的吗?正义一定能通过法律得以伸张吗?是道德高于法律还是法律高于道德?诸如此类。仔细想想其实不然,法律的执行依赖于此法取得公信,公信的基础又是法律的公正,而公正源于人们长期以来的认知,是对社会现象的认同,有着自己的评判标准,体现为同一群体的共同的道德准则,同一信仰,同一价值取向等。法律之所以妥协也正是为了更好的得到施行,是在考虑到执行成本的基础上做出的明智的选择。正如“法律的规避不是意味着国家制定法不起作用,相反是国家制定法对社会发挥作用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且“这是一种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要途径”一样,法律的妥协也不是因为法律的懦弱,而是发生冲突时的一种理智的选择。各种法律的妥协也是有彼此联系的,相互间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内通,在人治状态下民间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评价更多的停留在道德层面上,用的是自身的社会规范而非法律作为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权力在法律上的空白使得不合理的行为受不到应有法律的制裁所造成的。法治之法要导致法治之制,不仅需要良法同时也要有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机制,因为法治不只是法律的表征。法律只有和配套机制相互磨合、相互合作、相互妥协而不是发生错位才是法制发展的健康之路。
参考文献:
[1]谢晖.法的思辨与实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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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常规管理 爱满天下 中班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3-0170-01
面对自我意识发展敏感期的中班幼儿,教师更需要抓好班级常规管理,为幼儿建立一个自由、有序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个性差异,用关爱为幼儿架设好成长的阶梯,也为班级教师的一日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进行班级常规管理的过程中,教师首先要尊重幼儿的个性差异,不戴“有色眼镜”地看待幼儿;在尊重的基础上,一视同仁地热爱每一位幼儿,使班级幼儿都能获得良好的培养。
一 尊重差异――用关爱辅助成长
中班幼儿好奇、好动,正是自我意识发展的关键期,很多幼儿“不听话”,这给教师的班级常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教师应当站在幼儿成长的角度审视幼儿的发展。在常规管理的过程中,教师往往会因为个别幼儿发生状况对班级幼儿造成影响而一手包办幼儿的事情,关心、爱护变成过度帮助,这让发展中的幼儿与别的幼儿差距越来越大,所以,教师首先要尊重幼儿之间的差异,给予幼儿关爱的程度需要把握好,当幼儿由于自身能力而出现违反班级常规时,教师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时间去尝试或给予他们适当的帮助,以使其获得一定的进步。
深入了解幼儿的个性差异,尊重幼儿的个性差异,同时要了解幼儿个性的形成原因,在了解与尊重上对幼儿进行培养能有效地促进班级常规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关于幼儿的小事在常规管理中常常出现,而不同方面能力弱的幼儿在班级中也很多,教师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从小事做起,才能通过对幼儿能力的促进而形成班级常规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调皮的幼儿非常多,每一位幼儿在游戏、生活中,难免都有调皮的时候,教师需要用宽容的心对待他们,了解他们在尝试探索环境、探索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需要,当给予幼儿尊重与理解以后,幼儿同样会用平和的心态面对教师的管理,形成良好的双向发展与促进。
二 规则改变――热爱每一个学生
在班级常规管理的过程中,规则的制定是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制定规则时,教师考虑的往往是管理的便利性,而在规则实行的过程中,教师就会发现很多时候规则限制了幼儿的发展。教师的规则应当顺应幼儿的发展,而不是给幼儿以成长的束缚。班级教师在进行班级规则制定与实行时同样要以热爱每一个孩子的心态进行,对幼儿有帮助的规则才能进行制定与实行,而不能让规定的出现只是满足教师轻松地管理。
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便于班级教师管理幼儿,同时也是为了让幼儿了解各种活动的进行顺序,使幼儿在遵守规则的同时获得一定的技能发展,促进幼儿的社会性发展,帮助幼儿从遵守班级规则发展到遵守社会规则。常规管理中规则的制定需要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与班级幼儿的个性发展,同时还应当符合幼儿当下的学习发展。如认知世界的驱动让中班幼儿对各种物品充满了探究与好奇,他们乐于将班级中不同区域中的玩具摆放到一起进行探索,但是班级中的常规约束了他们的探索行为,老师看幼儿拿着不同区域的物品时常常会说:“请不要把它拿出来,请放回去。”这个“请”并不是一种商议,而是一种对规则的维护与肯定,这造成了幼儿的探索行为没有得到满足,也使得他们在探索的需求下不断地挑战常规,这样一来也就形成了游戏活动的混乱。在了解幼儿的发展需要后,本着热爱幼儿的心,教师应适当地改变常规,如制定让幼儿限时探索的机会,或者开辟一个新的“混合区”,让幼儿将不同区域中的物品在混合区使用,一次游戏或几天以后放回原来的地方,这样的规则不仅让幼儿的叛逆行为变少了,同时也满足了幼儿探索、创造的发展。
班级常规的管理不应当以教师的权威程度或幼儿对常规规则的遵守来评判,而是需要从幼儿的发展角度来思考,教师在做任何决定时,都应当先考虑幼儿是否能在其中获得发展、是否对幼儿现阶段的发展具有促进性,幼儿为先、幼儿为本才是幼儿教育中最主要的理念。
【关键词】 亲子游戏 外来务工子女 规则意识
【中图分类号】 G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962(2013)02(b)-0202-01
1 外来务工子女规则意识现状
家庭是幼儿园的重要合作伙伴,家庭状况与教育直接影响幼儿成长。父母的言行举止,孩子都会去模仿,子女是家长的影子。在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的规则意识直接影响到孩子。幼儿家庭教育中,亲子教育的地位无法代替。外来务工家长由于工作忙碌,无暇照顾好孩子,任由孩子自由散漫,这样在孩子的成长中就缺乏了规则意识的教育。他们对孩子的教育,只是片面地强调智力开发,对于情感的互动严重忽视。只顾自己的生意和工作赚钱,不顾及与孩子的情感交流,把幼儿放在幼儿园就为孩子多认识了些文字,学会简单算术,没有时间考虑过和幼儿的游戏。外来务工家庭来自不同的地域、文化环境决定他们的教育意识不强,现代科学家庭教育意识淡薄。可见,幼儿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家庭,外来幼儿家庭教育的滞后,突出表现在规则意识差,造成了外来幼儿在园中严重的缺乏规则意识。
福禄贝尔说:“游戏是儿童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人类发展的最高阶段。游戏是幼儿的最爱,幼儿在游戏中“学习”,在游戏中“工作”。富有情趣的游戏对幼儿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在家庭内父母与孩子之间也可以进行的游戏活动,即亲子游戏。亲子游戏不仅有益于亲子之间的感情交流,密切亲子关系,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同时对幼儿规则意识的培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外来务工家长应尽量抽出时间来陪孩子玩游戏,通过亲子游戏来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2 在亲子游戏中培养外来务工子女的规则意识
2.1 在胜败中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家长在和孩子玩游戏前,一定要讲好游戏的规则。如玩“五子棋”前,家长要告诉孩子游戏是有规则:输就是输,赢就是赢,可不许耍赖,更不许哭鼻子。然后进行游戏活动,当孩子发现输了,说“这局不算,重新玩。”家长要明确地告诉孩子,“那不行,事先咱们已经讲好了规则,必须算数。这次你得承认是我赢了,不然,下次妈妈可不会再和你玩了,因为你不遵守规则。”孩子会为了以后还有得玩儿去遵守规则,这样就让孩子明白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遵守一定的规则。久而久之,在这种软硬措施中,很好地强化了幼儿的规则意识。
2.2 冷处理不迁就孩子,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外来务工子女在幼儿园的活动中,规则意识差,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常不由自主地游离活动。因此,外来务工的家长要多陪孩子进行多种的游戏。在游戏中不迁就孩子,如果孩子出现又哭又喊的现象,就要冷处理。如,家长和孩子一起搭积木,在游戏结束后,各自的积木要自己装进袋子里,然后可以吃小甜点。如果孩子就为了吃甜点不收拾干净,不给就哭闹。家长要强调规则,不收拾整齐是不能给吃的,不能迁就孩子,对哭闹现象冷处理。目的是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2.3 根据兴趣吸引孩子,进行规则意识教育
孩子都喜欢到爸爸妈妈的房间玩,并且像寻宝一样翻抽屉。如孩子在翻家长东西,涉及到重要的东西,家长要郑重的告诉孩子:进入爸爸妈妈的房间需要敲门,而且不能随便翻里面的东西,这是对别人的尊重,如果再随意翻东西,爸爸妈妈将会惩罚你----不许看喜欢的动画片。刚开始可能记不住。那么家长不要说,只是到了动画片时间,关上了电视就够了。目的是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学会尊重他人。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很多父母常常因为心软、心疼孩子而无法坚守自己制定的规则,这会导致孩子规则意识的缺失,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一个不讲规则的孩子,将来一定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如,孩子们都喜欢当小司机,针对这一兴趣,选择“我当小司机”的游戏。游戏前,家长和孩子进行亲子游戏的模拟遵守交通规则、具体指导孩子遵守“红灯停、绿灯行”。准备一张小椅子,让孩子当司机,家长当乘客。见到红灯家长提醒“停”。让孩子熟悉游戏规则。家长告诉孩子要去哪里,然后让宝宝开车,在游戏中时快时慢的车速,提起宝宝的游戏兴趣,重复相同的交通规则,有效地增加孩子对一些社会规则的认识,培养自我控制能力和规则意识。
总之,家长经常与孩子一起活动游戏,加强亲子之间的交流,增强与孩子的身体、情感上的交流。抓住孩子的兴趣爱好,因势利导,当孩子出现问题的时候,家长要学会冷处理,不要事事都迁就孩子,做错了家长就要进行批评教育。在亲子游戏中,正确处理孩子受挫的心理,给孩子提供一个基本的社会游戏规则。规则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地坚持不懈。亲子游戏、家园合作共同培养孩子成为一个守规则的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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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条文转化成民众的日常理念和生活习惯
大家总在说法律对社会秩序的重要,实际上更重要的是法律条文转化成民众的日常理念,转化成民众的生活习惯。民众良好的社会规范源于良好规则下的日常培养和训练。我们拿德国垃圾处理做例子来说明德国民众的理念和规范。垃圾处理是城市越来越重要的功能(乡村也不例外)。就垃圾处理而言,在德国存在着阶段性的处理方式,每种方式不但反映了技术的发展,也反映了民众的理念、行为和素质的升华,在升华中,使民众达到“训练有素”的境界,而成为社会在某一方面有序运行的基础。
垃圾处理的初级阶段是单纯的垃圾处理,即简单的填埋和焚烧。通常我们看到的垃圾由发生地运往一个固定的地方,例如郊区,进行异地填埋或焚烧。其典型的做法是:民众将废弃的物品胡乱放在一起,垃圾车也胡乱地收集拉走。这个阶段的民众意识和行为表现是“胡乱堆放”。垃圾处理的第二阶段是分类处理和回收,即废纸、玻璃、塑料等回收再利用,焚烧发电,建筑废料经处理后再用作建筑材料或填海造地等。这个阶段,民众丢弃垃圾时首先进行分类,垃圾车也分类运输,分别送到不同的处理场进行处理,使垃圾尽量可再使用。这个阶段,民众意识和行为表现是“分类处理”。到第三阶段,是在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改变物品和建筑物的构成成分,使其少产生垃圾,并在产生垃圾后能有秩序地进行无害处理。这个阶段,例如,建筑物的设计尽可能使用可回收物料,尽可能回归自然,尽可能减省不必要的原材料。日常用品的设计尽可能简捷,减少原材料。即使使用原材料,例如快餐盒,其设计也尽量采用可回收材料。餐厅的用品,例如筷子,可由一次性使用改成多次重复使用等。这个阶段,民众意识和行为表现是“源头减少”。到了第四阶段,最好是不产生垃圾,免除垃圾处理,例如,电子书籍、电子报纸,无纸办公等,免除了废纸的产生。不产生垃圾可能还有许多别的办法,但这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再进行深入研究和设计。这个阶段,民众意识和行为表现就到了“不产生”的状态。
许多发展中国家处于第一阶段,或者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移。德国大致处于第三阶段向第四阶段转移的状态。按现代人们的思维水平和技术预测,还很难断定社会能否达到“无垃圾”的水平,但我们可以说,当民众有了“不产生垃圾”的理念,尽管社会还没有到达第四阶段,还没有条件完全付诸行动,但至少可以作为指导思想来看待政府政策和分析社会行为,来指导和激励自己的行为。这样的人多了,社会就进步了。政党、政府的责任在于让每一项社会政策及措施都能成为有益于民众素质养成的途径。
民众社会规范的形成,需要有规则的约束过程
德国通过垃圾处理法规来逐渐改变社会状态。德国的垃圾处理法规要求从简单处理转变为垃圾再利用,再转向源头进而减少垃圾的产出。各领域有自己的约束性规定。在建筑垃圾领域,采取的办法是:第一,建筑垃圾应当在垃圾产生地进行回收并且再利用,不能转运到其他地方进行处理,当地企业、政府和居民须担当起处理垃圾的责任。第二,建筑材料生产商要确保其产品在设计和产品结构上有助于减少垃圾产生,或便于使用后可回收再利用,并且还要满足再利用时的环保要求。第三,建筑物设计者必须在设计中采用可回收材料等环保措施进行建筑设计。第四,建筑物的施工者必须按照图纸采用减少垃圾或可回收的材料进行建设,不能更改或减工减料。第五,当建筑物拆除时,拆除施工者分类收费,必须按照回收再利用的条件进行施工作业。
在德国,房屋所有者的环保理念、设计者的房屋设计及所需材料、施工者的施工结构要求、拆除者的收费标准等,都要按照环境保护和垃圾无害处理的法规要求进行。法规要求房屋所有人、开发商、建筑商,以及房屋中介机构都有责任将垃圾管理办法写入房屋建造合同和计划中。否则,就是违法。违法的处理或者是“房屋不能建”,或者进行经济或行政方面的处罚。这种惩罚就是一种压力,客观上使民众在进行与垃圾形成有关的行为中,多方面考虑后果,并约束自己的行为符合法规要求,甚至比要求做的更好。这就是对民众行为的社会训练。由于这种训练符合公共利益,民众是认可的、支持的,所以才能可持续,才能成为民众习惯。我们看到,仅仅是垃圾处理这个社会职能,德国政府就从建筑材料生产商、建筑物设计者、建筑物施工者、建筑物拆除者、民众及政府等若干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使各方面能够自动地、循环地、合理地进行垃圾处理。这样一来,社会就逐渐形成一种系统能力,而不是个别能力,去对待垃圾处理问题。
比行为更持久的是理念。上面说到的当建筑拆除时,拆除者要分类收费。不可回收的单纯处理费用十分高昂,但拆除可回收垃圾的费用要低得多,这就迫使建筑物在设计时就必须考虑到几十年、上百年,甚至几百年后拆除时的基本要求。你看,就垃圾处理这件事,形成的社会规则和系统能力,不但约束了民众现在的行为,而且还培养了民众的
长周期环保理念,这个理念可以指导并促进垃圾处理新规则的诞生,由此,还可以再通过新的更加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则去培养和训练民众,使民众自动遵守社会规范,养成良好的社会习惯。
德国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做得很有成效。在德国的垃圾总量中,将近三分之二的垃圾是建筑垃圾。政府与企业一起,采取各种方式使建筑垃圾得到循环利用,并收到很好的效果。德国科隆经济研究所的一份报告显示,2005年,由于使用再生建材,德国建筑行业共节省建材成本37亿欧元。2008年,德国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率已经达到90%。根据德国环境部2011年1月份公布的统计数据,德国的垃圾管理产业近几十年发展迅速,到2008年已经成长为一个领域很广、实力很强的经济部门,提供16万个就业岗位,年产值达到400亿欧元,为德国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出了很大贡献,成为德国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什么社会系统的能力建设能够持久有效?关键在于最初的设计和规则制定。在垃圾处理上,1972年联邦德国颁布第一部垃圾处理法,1986年对该法进行修订,首度确认了由单纯垃圾处理向垃圾管理转变的原则。1993年加入了建筑垃圾应当在垃圾产生地进行单独回收且再利用的条款。1996年10月,《循环利用及垃圾管理法》开始实施。《循环利用及垃圾管理法》确认了一整套垃圾管理经济的原则,在垃圾处理上建立了新的等级要求,反映出最高等级是避免产生垃圾,其次是回收再利用垃圾,最后才是单纯处理垃圾。
政府负起责任并积极作为
世界上,对垃圾的意识和对垃圾处理的机制,有的国家先进,有的落后。差异中的落后状态,其原因一部分源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社会缺乏技术能力;一部分源于社会具有技术能力,但政府不积极作为,行为处于无序状态;一部分源于虽然政府制订了法规规则等,但缺乏执行力,法规屈从于不良的社会习惯,形同虚设。所以,国家没有系统的、高水平的垃圾处理法规,或者没有依据法规对国民进行系统训练,就只能跟着危机行走,穷于应付。例如,当垃圾成堆成山、形成污染危害、民愤很大时,才被动考虑处理方式。为什么不能进行战略性设计?为什么不能进行前瞻性建设?为什么非要等到出现危机时才去应付?为什么中央政府不作为而省州政府也不作为?这里肯定存在着一个系统机制问题。
中国的状态,现在比过去好多了。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进行垃圾分类。对市民进行垃圾分类的教育;街道上摆放的分类垃圾箱,明确标示着“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城市开始建立分类处理垃圾的企业或机构;城市(或乡村)的垃圾意识和垃圾处理机制正在建立。这是一个好的趋势。现在存在的问题,一是相当多的城市设有垃圾箱,但还没有进行垃圾分类,城市垃圾仍然处于“混装”状态,市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比较弱。二是虽然垃圾箱标示了“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其他”的类别,但民众大多不知道该类究竟是何物,手中的垃圾弄不清什么东西该往哪里投。有的城市的分类垃圾箱对分类作细目解释,或在该类下用图画来表达。这样市民在投放垃圾时知道往哪个箱里投放什么。三是垃圾箱分类清楚了,但有的市民在家就没有对垃圾进行分类,拿了一整包什么都有的垃圾,到垃圾箱跟前,犹豫一下,也懒得再分,随手就将一包垃圾塞进了其中的一个箱中。四是即使有了民众对垃圾的分类投放,但城市的垃圾分类处理能力还跟不上,多数垃圾不得不进行原始的填埋或焚烧。五是民众和社会除应付当前的现实问题之外,还没有确立远期的有关垃圾的环保理念。没有先进的理念就很难有前瞻的行为,很难为将来形成系统能力做准备。这种状态,主要责任在政府。
在许多事情上,例如在垃圾处理的事情上,问题不断,大多源于最初的基本设计。有些国家的许多经济问题或社会问题,虽然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很多,但大多是政府的顶层设计、政策设计、规则设计等不到位。德国在顶层设计、规则设计方面下了很大的力量,以规则为基础训练民众方面更是下了很大的力量。垃圾处理这个看起来很小实际很大的领域,能看到100年后建筑物拆除时垃圾的处理机制,就是基本设计的力量,就是政府素质和民众素质的体现。通过基本设计使民众逐渐成为“训练有素”的民众,使政府成为“训练有素”的政府,国家就可以有序而健康地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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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艺术家制造垃圾军队 推行环保
如今垃圾成灾,全球每年都会新产生垃圾近100亿吨,而现实中人类处理垃圾的能力往往远远赶不上垃圾增加的速度,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已处于垃圾危机之中。正是基于此德国艺术家H.A.Schult,利用其丰富的想象力用各种垃圾料材料制造出了这批来自未来的垃圾军队。他们的口号是用地狱的形象来征服世界。当然这里的征服世界并不是打仗而是宣扬推行环保主义。
其实这支垃圾军队并不是刚刚诞生,因为早在1996年德国柏林的露天剧场。当时他的创作者德国艺术家H.A. Schult只是把他看成当地艺术展览的一部分。但之后因为他在世界各地旅行中产生了一个用垃圾成为艺术品并建成地标的想法诞生,这也让德国柏林这个露天广场一下成为了世界人民关注的国际影点,并且Google上已经显示也他以具有像莫斯科红场,中国长城,吉萨,罗马金字塔,巴塞罗那,甚至是北极都同等的地位。
要知道素是超级大国的美国,其实还有另一个名称垃圾大国。其生活垃圾处理的方式主要靠表土掩埋。过去几十年内,美国已经使用了一半以上可填埋垃圾的土地,30年后,剩余的这种土地也将全部用完。在中国的垃圾排放量也相当可观,在许多城市周围,排满了一座座垃圾山,除了占用大量土地外,还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