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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法律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7 16:09:2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道德与法治法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道德与法治法律

第1篇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律从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各行各业都在遵循一定职业道德的约束,医生有医德,教师有师德,法律职业者也当然要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在法治建设的时代,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治”和“德治”的共同要求。法律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涉及国家法律的实施,为社会活动提供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保障,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是否遵守和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关涉到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公正解决、社会正义的弘扬。正如孙晓楼先生所指出的:“法律伦理的重要,大概是人所共知的。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危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体现在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中,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样,“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律职业者从事的具体工作不同,所适用的道德要求当然也不同。如法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检察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律师有《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虽然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各有不同,但是所有“法律人”必然需要遵守的一些最为核心的道德规范是相同的,比如说公平、正义、忠诚、廉洁等是法律职业者需要遵守的首要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地位的忽视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高校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一直没有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因为人们常常持怀疑论,认为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没有办法直接教,单纯在法学院校的学习经历和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课程无法对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发挥有效作用。而且持怀疑观点的人根据经验证据认为“,无论是第一学年的法律实践,还是一学期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价值观都没有影响。”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缺少它,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又没有恰当有效的途径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学生的内在道德素养。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学教育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二)课程设置的不足

目前,我国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但这其中没有“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纵使它不能跻身于“核心课程”,作为一般课程来设置也有困难。因为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600多所,但专门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却为数不多,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一些院校,但这与庞大的基数不相符合。

(三)考核方式的教条化

目前,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院校,一般还是都采取传统的试卷考察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学生之所以学习这门课程,往往在于为了应付书面的考试,而机械性地识记一些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这有背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初衷。始于2002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现已成为法科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必备选拔渠道,在国家允许在校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大部分法科生在毕业前都加入了司法考试的大军。在司法考试四卷600分的考试中,除了16门法学专业课程外,还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统一的司法考试对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选拔法律精英都确有重大意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法律职业人员方面更多的是关注选拔对象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理解应用的程度,却无从关注选拔对象的实际道德素养,因为仅仅通过几个选择题是无法真正考核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难道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择试题都做对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错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吗,显然这样的逻辑关系不成立。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因此,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很难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培养和考核出来。

三、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国家建设的建设离不开广大法律职业者的推进,那么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养直接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之一,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机制的形成有助于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因此,以培养“法律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必须实行改革,才能寻求长远的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德、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法治中国。

(一)更新法学教育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受“道德无法教”“教育无用”的观念影响,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只是一系列的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把这些规范的具体规定当作条文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使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记忆法律职业道德都包含哪些东西,便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性试题。但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它所要求的远非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一种对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态度、观念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必须抛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用论的观点。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以培养法律职业道德认知为前提

在法学知识的教学中贯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前提。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有一句名言“: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就是一种失去了手段的目的。”只有通过对法律职业道德知识本身的学习,才能使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认知更充分,才会对法律的正义、公正有更深的理解。人们常说:“知之深,则爱之切”,这句话很有道理。在心理学理论中,认识过程与情感过程是密切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产生情感的前提和基础,人只有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才能了解主客体之间的需求关系,从而产生情感;情感体验又随着认识的加强而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只有充分地认识和了解了法律职业道德,才会对法律职业者维护公平和正义这一使命有更深的理解和认同,才能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才能培养法科学生“用法律拯救人们于苦难的情怀”,法律职业道德信念也更容易在他们内心形成和产生认同感。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模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人”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终极关怀,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还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然而,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主要应当考虑的是如何让学生感悟和相信所授内容,让他们形成情感体验。而不是教什么道德知识和学生学会什么道德知识的问题。所以,传统的讲授法对于阐释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具体规则及要求可能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对于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向法律职业人格的转换可能作用就不会很明显。“讲演式教学法除对一些有限的教学目标会起作用外,在课堂上的这种苦心规劝不是培养律师对个人行为负责的责任感的一种方式。这种单纯说教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职业道德涉及的是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需要法律职业人员通过亲身经历的关系才能形成。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能够让学生体验角色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场所,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体验式职业道德训练方法多种多样。例如,通过组织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观看案件审判、开展模拟审判、法律诊所等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认识,提炼职业道德标准,从而达到形成优良职业道德的结果。

(四)考核方式的转变

第2篇

1.法律诊所式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的法律诊所,已经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被证明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升华理论知识、获取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锻炼职业技能与道德素质的有效途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下,课堂教学中,围绕学生承办的实际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使学生在交流互动中获得实践和法律上的知识;课堂外,学生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案件,在实务中提高自己法律理论的运用能力,获取法律职业的实践经验,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素养。因此,在高校对专业型法律硕士的教育中更多的运用法律诊所课程和方式,能够有效地培养专业型法律硕士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2.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课堂教学在我国两千过年的教学体制和理念中都占据着首要的位置,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讲解和分析,以“传道授业解惑”。但是,对于实用性极强的法学专业和专业型、复合型的法律硕士来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仅仅只有课堂教育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少数高校与当地法院进行联系,构建法庭审判的远程观摩网络,让学生不出校门,在教室中就能观摩到各类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并能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真学习和研究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的结合,能够使学生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和运用技巧。

3.实习与研究相结合。教师与律师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一个在研究中研究,一个在实践中研究,大学教师甚至教授,通常都是埋头做学问,理论能力和学术能力很高,但却忽视了实践。我国目前的高校教育,多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学生的实习成为毕业和就业前的一道程序。但对于专业型和复合型极强的法律硕士来说,虽然其在就业和择业方面比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着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但是专业理论功底较弱,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后的胜任能力存在一定问题。增加专业型法律硕士的实习教育,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只有更多的进行实习,深入法律职业的基层和实践中,真正与法律职业工作者联系在一起,才能发现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现状和问题所在。让学生更多地在实习中发现问题,并进行研究和总结,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观察能力,提升实务技巧,培养职业道德。

二、总结

第3篇

[提要]市场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市场经济是需要用制度来规范和调整的,没有完善的、健全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就不可能保障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但法制仅仅是一个方面,市场经济还需要道德来调整,因为市场经济秩序是秩序,是由多种力量共同促成的。因此作为社会规范体系组成部分的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可忽视的,法律的作用是外在的不能及于人的内心,道德是内在的、观念层次上的,通过社会舆论和来调整社会关系。当前市场秩序的社会失范表明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启动人们内心的道德资源,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关键词]法治 道德 市场经济 公民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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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倒签提单;法律性质;法律责任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证明,对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倒签提单的由来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上记载有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时间等相关事项,银行为了赎回信用证,买方在付款时都会以此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所以,提单上记载的承运人收货时间是否与合同记载的相一致,通常会成为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功履行的标准之一。托运人因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货物,或者没有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手续而延误了交货时间,往往会以保函的形式要求承运人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由此,倒签提单就诞生了。而有时延误交货时间也有可能是承运人造成的,所以为了避免解除合同,承运人往往会签发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它不仅给买方带来巨大损害,还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由于其的性质不同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同的影响,所以确定倒签提单的性质迫在眉睫。

二、学术界对倒签提单研究的主要学说

目前,学术界对倒签提单的责任归属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违约责任说。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倒签提单违反了合同中存在的合法有效的约定,并且,它是一种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谋行为,侵害了买方基于合同所享有基本权利,因此构成违约责任。第二,侵权责任说。所谓侵权责任,就是指公民、法人实施侵犯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倒签提单具有侵权性,在早期海商法理论界中都普遍持这种观点,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可以得出,倒签提单具有侵权性,构成侵权责任。第三,责任竞合说。责任竟合说是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无论是从货物买卖合同、提单合同还是运输合同来看,倒签提单首先都是一种违约行为,但同时倒签提单又具备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侵权性。因此,倒签提单的双重法律性质直接导致了其责任认定及承担上的竞合。第四,缔约过失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汉堡规则》中,规定了引起缔约过失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货物没有完全装上船的情况下倒签提单的行为。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倒签提单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三、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我认为,研究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应追溯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而倒签提单本身是提单中的一种,所以研究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应从提单本身的法律性质中探寻。我认为倒签提单具有物权与债权的双重性质。

(一)物权性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买方在希望得到货物之后再付清货款,而卖方则希望在收到货款之后再发货,双方对此都有怀疑,因此双方当事人采用提单的方式解决问题。当承运人运货至目的港时,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即可以取得货物,无需对承运人给付任何对价,这就说明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并且可以任意处置货物。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表示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而且提单权利的客体是运输的货物,是财产权利,正好符合物权的特征。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属性。

(二)债权性

倒签提单所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的损害、丢失或偏差等,这将直接给买方带来损害。简单的说,买方没有收到与其支付货款相对价的货物,这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买方若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就不能向承运人索赔。根据英国1855年制定的《提单法》以及1992年制定的《海上贸易运输法》中的规定,在提单背书转让的同时货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转让,也就是说,买方或者提单所有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要求承运人赔偿。因此,提单的债权效力即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按照合同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目前学术界对于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的归属存在三种学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以及竞合责任说。通过对倒签提单的性质研究,我认为倒签提单应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即受法律保持的权利和利益遭受到侵害。这里所说的合法利益主要是合同利益之外的利益,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和利益。二是行为人的过错。三是具有因果关系。首先,倒签提单给买方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买方因没有及时收到货物而遭受利益上的损失,同时因承运人签发的虚假日期侵犯了买方撤销合同的权利而给买方带来损害。其次,提单的签发是在托运人与承运人共谋欺骗下发生的,所以具有主观的故意,是明显的行为人过错。最后,因为提单的不合法才导致买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所以他们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倒签提单具有侵权责任的特征。

(二)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合同必须有效存在。二是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即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三是违约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这就是说,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和特定性。四是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提单具有债权性质。倒签提单的签发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债权,违背了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倒签提单的签发虚构了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日期,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倒签提单也具有违约行为的特征。

通过上文中对倒签提单性质的研究,我认为倒签提单具有物权与债权的双重性质,倒签提单具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倒签提单行为人签发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造成单证表面一致的假相,对收货人有欺诈的故意,侵害了收货人的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权利,故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违约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或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而倒签提单行为也是违约行为。所以,我认为,倒签提单既属于侵权责任也属于违约责任。

在国际贸易与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倒签提单行为严重威胁与损害了提单的流通性和稳定性,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因此,防范倒签提单,完善法律制度是我们当前所要解决的问题。

参 考 文 献

[1]赵栋.倒签提单法律性质与防范措施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2]冯祝苗.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研究[D].江苏:苏州大学.2009

第5篇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 中华法系 现代法治

道德法律化对维护中华文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到了近代,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解体了,中国法律走向了移植西方法律的道路。道德法律化也因而遭到世人的痛批。但是,这也引发了许多的问题:一方面移植来的法律制度因不适应中国的“德治”文化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另一方面道德和法律分离,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维护而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怎样借鉴中国的道德法律化传统,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法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道德化是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的需要

自近代西学东渐、法治转型以来,随着道德法律传统被摒弃,出现了很多道德问题:行人看见有人落水,见危不救;医院看见病人没钱就不给予治疗;拾到金钱拒不归还,以侵占罪惨淡收场……,这些情形不断在我们的生活里重演。据2010年1月24日《参考消息》载:一老人在吉林游玩,不慎在一家小店铺外滑倒。店主看到老人滑倒却视若无睹,连声问候的话也没有。……中国某网站过后作了调查,有近13万名网民参与。其中,62.54%选择“绝对不会(扶老人),怕惹麻烦”;33.45%认为,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4.01%觉得应该扶老人,认为“这是起码的公德”。①

为何只有4.01%的人觉得应该扶起倒地的老人,而大多数的人都选择了袖手旁观?现行的法律制度应该负很大的责任。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见死不救、见危不救、见难不救的现象给予惩治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在司法中,对如彭宇这样的见义勇为者却给予不公正的判决而导致恶劣影响。大多数人不是“不愿扶”而是“不敢扶”,不扶没责任,扶了吃“官司”,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有罪推定”,使得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屡见不止。这就使得英雄越来越少,老人倒地没人援手也就不足为怪,很多媒体都转引了网友的话:“彭宇案一纸判决,让中国道德水平倒退30年”,②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损害了人们的道德水准,也降低了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就必须通过道德法律化努力消除义务与权利、义务与幸福的二律背反现象,把道德的善与法律的威严相结合,达到既能使公民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又能建立普遍良好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整体文明得到提高。

中国传统文化为道德法律化提供文化积累和经验支持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儒家的伦理道德包括“仁、义、礼、智、信”等,其中“仁”和“礼”是其道德的核心内容。秦汉以降,儒家的礼教思想成为中华法系的主流核心思想。儒家在吸收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实现了礼法结合、礼法一体,德立刑辅、明刑弼教的格局,中国法治走上了道德法律化历程,主要有四种形式:

在法律指导思想上,德法相依、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德教化则能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刑罚只能惩戒邪恶,而道德教化在治理国家时更加能够笼络人心。相比之下,德政的功能更能治本。因此,“德主刑辅”的思想长期影响着中国的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立法上,“引礼入法”。引礼入法,就是将礼这种道德规范引入法律,赋予法律效力,礼即为法律。它不但使法律成为所谓“最低限度的道德”,还要使法律成为实现德化天下的至善目标的手段,不但在形式上消除了法律所独具的形式和技术上的独立意义,还从本体上消除了法与道德的争论,增强了法律的道德权威。

在司法上,春秋决狱,以心论罪。原心论罪则在司法活动中引入了道德评判,强调以动机考察犯罪,在兼顾事实的同时,注重动机。在司法实践中,以缜密而且符合人情的理念分析经义和事实,合乎理性的要求,尽量寻找经义与法律制度的最佳结合点。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

在法律的功能上,明刑弼教。中国传统法文化极端重视法律对道德的维护,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夏朝,就严惩“不孝”罪,所谓“夏刑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强调法律对家庭伦理道德的维护,刑罚成为推行德和礼教的手段。古人所谓“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裁来推行礼教,维护伦常。

总之,法律道德化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内容,对维护传统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即使对中国法文化持严厉批评态度的孟德斯鸠,也认为:“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成功’的。”③今天,我们讨论道德法律化,不是要恢复到“引礼入法”和“原心论罪”的时代,而是要借助道德的法律化来维护那些与我们生活有着至关重要意义的道德,提高道德实践的水平,为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现代西方道德法律化的启示

其一,西方在法律领域中大力推行道德法律化,在立法者看来,把本来属于道德层次的要求,变为法律规范,将有助于道德规范的推行,有助于国民精神境界的提高。

其二,这些道德法律化的条文是按照“常人”标准设立的,所要求的是一般人、普通人、百姓大众做得到而又应该做的事,而不是按照诸如“大公无私”、“大义灭亲”、“杀生成仁”、“舍生取义”等“圣人”标准设定的,一般人做不到的事情。

其三,这些道德法律化的条文不与人权保护的条款相矛盾,对私人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并不构成侵害。这些条款谨慎规定“对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但恐自己或近亲属受到刑事追究而不报告者除外”的情况下才要求履行。

秉承传统,借鉴经验,立足实践,推动现代法治进程

历史和现实的实践表明,社会的经济发展,不能以损害道德为代价,道德和法律是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并举的治国方略的指引下,推行道德法律化,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实现道德法律化,应做到以下诸方面:

推行道德法律化,加强道德教育和制度化建设是前提。道德规范能否被法律化主要看它是否反映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且为大多数人知晓,否则就难以上升为法律或者难以达到法律化的预期目的。因此,应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基本道德教育,积极推进道德规范制度化建设,使得道德规范明确化、具体化、规则化,具有可操作性,为其能够上升为法律规范做准备。

推行道德法律化,严格履行法律程序是关键。道德规范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必须借助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完成这种转化,正当的法的程序被看作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既体现了法律的工具价值,也体现了法律的道德价值。在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转化的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其提出、审议、讨论、表决、通过、公布等程序,使道德法律化过程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法律对道德的吸收要本着低层次的原则。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将所有的道德法律化,只是将较低层次的道德法律化。低层次的道德可以通过立法用强制力量使之得以实现。而对高层次的道德则主要体现了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精神层面的追求,表达了人们对未来美好社会的一种向往,是不可能法律化的,否则容易超越现实社会关系的状况,无益于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将会导致精神生活领域内的专制主义的产生。

道德法律化要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相结合。西方国家在道德法律化过程中,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履行道德法律化的义务,是以公民的个人、家庭及第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为前提的,西方的道德法律化条文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基本尊重。因此我们在推行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把道德的义务性、法律的强制性以及个人权利的保障相结合,使得道德法律化的设计更合理、更科学。

通过立法,建立道德回报机制。道德行为的付出,都是带有一定的功利目的的,恩格斯指出,“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④道德都是功利的,如果离开了利益谈论道德问题,则是空洞的、苍白的、甚至是危险的。道德回报机制的构建是道德关系维持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对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总之,道德法律化是传统法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西方法律现代化实践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应传承传统法文化中以民为本,重视亲情、诚信等基本道德与伦理的精神,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作出贡献。(作者单位:河北联合大学)

注释

①杨永欣:“扶起摔倒老人 唤起社会良知”,《参考消息》,2010年1月24日。

②杨亮庆,缪媛:“人们为何不敢扶起八旬老人”,《中国青年报》,2010年1月16日。

第6篇

对象广东省连州卫生学校2011秋护理专业两个班共136人。教材《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材(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2009年7月第1版)方法对照组:护理2011秋护理3班67名学生采用传统的以教师为主的“满灌讲授法”进行教学。观察组:护理2011秋护理4班69名学生采用“以案例为基础的学习(Case-basedLearning,CBL)”教学方法。具体步骤:(1)以案例为基础的学习(Case-basedLearning,CBL):老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启发学生阅读教材或相应参与书,学生发现问题,提出疑难,做好记录。(2)组织答疑:在教师主持下进行以案例为主的课堂讨论,其内容有教师布置的思考题(针对护理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及法律基础知识)和学生自学中提出的问题,采用主动发言,教师提名或事先指定专题发言。(3)总结归纳要点:教师概括性地总结归纳本次课的要点和讲授学生自学中出现的问题。(4)达标练习:以教学大纲为指导,每个教学单元都进行学习效果考核验收,检查学生掌握情况。两个班均由同一位老师任课,统一进行考试,考试中使用水平相同的同一试卷。结果见表(表1、表2)从上表结果可见,两种教学方法考试结果有显著差异。“以案例为基础的学习(Case-basedLearning,CBL)”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优于传统的“满灌讲授法”教学。

问卷调查

为了检测二种教学方式的效果,在课程结束后以无记名方式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有:(1)对两种教学方法比较;(2)掌握知识的系统性;(3)能加强重点内容的掌握;(4)能提高自学能力;(5)提高思考能力;(6)提高归纳总结能力等项目进行调查。结果如表2。表2结果表明,运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对掌握知识的系统性、掌握重点、难点等效果优于“以案例为基础的学习(Case-basedLearning,CBL)教学法”。而“以案例为基础的学习(Case-basedLearning,CBL)教学法”教学法在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归纳总结能力等效果好于传统的“满灌讲授法”。

讨论

第7篇

一、加强校局融合,共同教育人才

在对法律人才进行培养的过程中,加强校局融合十分重要,这是由法律专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法律专业中,相对于其他专业而言,对于学生实践水平的要求尤其之高,因此,仅仅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对其实践能力进行培养,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仅仅依靠学习很难完成,加强校局融合能够使这一问题的解决成为可能。

校局融合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被看做是产教融合。通常情况下,学校对于学生的培养往往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即使学校会对当前的法律形式进行跟踪与调查,但还是无法最大程度的对学生进行新知识以及新的实践实例方面的补充,而校局联合的方式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这一方式,学校可以获得很多本身无法得到的信息,解决了学校与社会之间对于人才的需求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对于我国法律方面人才的进一步培养具有重要价值。

同时,需要认识到的是,像对于传统的办学方式而言,产教结合的办学方式还能够极大程度的提高教育的针对性,会使得学校对于学生的培养能够在固定的目标的基础上完成,这对于教学效果的改善以及教学水平的提高十分重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并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培养,同时,通过对大量案例的观察以及思考,结合学校的教育,学生也能够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因此,在今后的学习与工作中,其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便会形成高度的融合,这对于我国法律环境的优化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将法律职业道德渗透进教育之中

要改变法律职业教育课程的工具性,需要对课程进行再一次改革,重构课程体系,将法律职业道德融入课程,关照人的价值存在,实现知识的工具性和精神性的统一。 为此,高等法律职业院学校基础课程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1/4的要求, 开设公共基础课;搭建类型和形式多样、覆盖全面的满足学生需求的公共选修课平台,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加强专业课与文化课程的相互融通, 法律职业院校要更新教学理念,重新建立起“三维课程目标”,以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确定课程目标,在每个技术环节、项目、任务中融入法律职业道德、价值观培育。 去除课程的工具性,在课程中注入产业文化,加强职业审美教育,用美去感化心灵。

三、加强校局文化融合

法律职业院校要将法律行业的核心文化融入学校文化建构,将法律行业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渗透到育人环节中,塑造一个完整、立体的职业人。校局文化融合的实质就是在法律职业院校文化的构建过程中,引入法律行业文化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实现校园文化向有利于培养法律行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转变 。 目前法律职业院校很多毕业生就业不稳定,与法律行业发生纠纷、矛盾的原因是毕业生无法适应法律行业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这说明了法律职业院校在校局合作中未将法律行业的理念、文化融入学校文化中。在国家政策、法律层面上校局合作、产教融合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法律职业院校可从校局文化融合上掌握主动权, 将法律行业文化引入学校文化构建上, 把法律行业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和行动规范融入教育教学,推进校局更深层次的融合,文化的融合更能推进校局持续、深入和生态合作。校局合作、产教融合是法律职业院校的基本办学模式,通过办学模式、体制机制的协同创新,在项目研发、技术合作、基地共建、设备共享等过程中融入法律行业文化。 法律职业院校在建设校园文化的同时要突出法律行业文化。法律职业院校要进行课程改革,在专业课的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考核评价上融入法律行业文化。在实践课和顶岗实习中用法律行业文化引导学生,用法律行业的行为规范、守则要求学生。用法律行业成功人士的榜样、事迹感染学生,在校园环境营造上融入法律行业文化,通过耳濡目染影响学生,使法律行业文化成为学生自觉精神追求。

四、提高对于传统文化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国本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其中包括很多人文素养、法律职业道德的追求。 将中华传统的精粹融入法律职业教育,不仅可以传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还可以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提升人文修养、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实现法律职业教育个体精神自由发展的重要途径。法律职业院校可以将传统文化系统地融入课程体系,在一些相关的课程中突出传统文化的内容,可以因地制宜开发中华传统文化教育资源, 开设具有地方特色和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将中华礼仪、传统技艺融入学生生活。 开设传统文化系列讲座,提高学生对传统文化的感知和领悟,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人格和身心,提高学生人文素质、精神境界。

第8篇

一、稻曲病的发病规律

1、发病规律

稻曲病是由真菌中的担子菌亚门,类绿核菌侵染后而导致发病。稻曲病主要以菌核在土壤中越冬,其次也可借厚垣孢子在被害谷粒内或健谷颖壳上越冬。翌年7~8月,当菌核和厚垣孢子遇到适宜条件时,即可萌发产生子囊孢子和分生孢子,在水稻的孕穗期(主要在破口期前6~10d)借气流、雨、露传播,侵入剑叶叶鞘内,侵染花器及幼颖,引起谷粒发病。稻曲病的发生与气候、施肥水平和品种抗性有密切关系。病菌在24~32℃及高湿的环境下萌发传播,尤其在水稻抽穗、扬花期遇多雨、低温,特别是在连续阴雨的天气下发病重。淹水、串灌、漫灌是导致稻曲病流行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偏施氮肥、氮肥过多过晚也利于发病。栽培晚熟品种或插秧过迟能增加感病机会。通常杂交稻发病重于常规稻,中晚稻重于早稻。

2、症状

稻曲病只发生于穗部,一般在水稻开花至乳熟期发病,主要在水稻抽穗至扬花期感病,危害穗上部分谷粒,少则每穗1~2粒,多则每穗10多粒。初发病的病粒大小、形状与健粒基本相同,病粒色泽稍带黄色,有充实感,不透光,剥开颖壳,可见白色絮状物。病菌孢子多在破口期进入,在颖壳内生长,初时受侵害谷粒颖壳稍张开,露出黄绿色的小型块状突起,后逐渐膨大,将颖壳包裹起来,形成比正常谷粒大3~4倍的菌块。菌块近球形,颜色逐渐变为黄绿或墨绿色,墨绿色菌块表面光滑,最后龟裂,散出墨绿色粉末(孢子)。

3、影响因素

3.1栽培管理。栽培管理粗放,密度过大,灌水过深,排水不良,尤其在水稻颖花分泌期至始穗期,稻株生长茂盛,若氮肥施用过多,造成水稻贪青晚熟,剑叶含氮量偏多,会加重病情的发展,病穗病粒也相应增多。

3.2气候条件。气候条件是影响稻曲病菌发育和侵染的重要因素。稻曲病菌在温度为24~32℃均能发育,以26~28℃最为适宜,34℃以上不能生长。同时,稻曲病菌的子囊孢子和分生孢子均借风雨侵入花器,因此影响稻曲病菌发育和侵染的气候因素以降雨为主。在水稻抽穗扬花期雨日、雨量偏多,田间湿度大,日照少,一般发病较重。

3.3品种。一般晚熟品种比早熟品种发病重;秆矮、穗大、叶片较宽而角度小,耐肥抗倒伏和适宜密植的品种,易发生稻曲病。此外,颖壳表面粗糙无茸毛的品种发病重。

二、防治措施

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农业防治,适时开展化学防治。

1、掌握好防治时期。在稻曲病菌侵入前期或刚侵入时施药,即在水稻孕穗后期、破口期及齐穗期施药,最迟不能迟于齐穗期,最佳时期应选在孕穗后期,即水稻破口前7d左右。在水稻孕穗后期和破口期用5%井冈霉素水剂1 500~2 250 mL/hm2对水750kg各喷雾1次。在水稻孕穗期用5%多菌酮可湿性粉剂2.25kg/hm2,或18%多菌酮乳粉7.5kg/hm2对水900kg喷雾。该药是目前药剂中防治效果最好的。在水稻孕穗中期和末期用50% DT杀菌剂1.50~2.25kg/hm2,对水750~1 125kg各喷施1次。

2、消灭初侵染源。清除田间杂草,深翻土地;翻耕整地时,结合防治纹枯病,捞除浮渣,消灭越冬菌核;发现田间有病株应及早拔除并深埋,发病的稻田在水稻收割后应进行深翻,以便将菌核埋入土中。避免在病田留种,及早将发病的秕谷烧掉,以免病菌传播;种子进行消毒处理是消灭种子带菌,防止初侵染源的有效措施。种子消毒可选用2%~3%石灰水、50%多菌灵500倍液、70% 402抗菌剂1 000倍液、50%甲基托布津500倍液、强氯精500倍液浸种12h。

第9篇

关键词:《菊与刀》 感想 法律移植

第一次看到这本书,是被书的名字所吸引,《菊与刀》带着浪漫主义的矛盾色彩,这个诗意的书名更像是一本小说的书名。静心翻看才明白此书乃在美国政府要求下,女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研究而成。研究的背景是,二战后,美国即将驻进日本,该对日本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胜利”,让日本军国主义分子不再叫嚣,还要面临日本国家经济走向正轨等一系列问题,是二战后美国即将面对的。这本书作者采用的是一种“遥研”,即研究者本人未到日本本土实地调查、采访(因战争原因),而是通过访问美国的日本人,看日本的电影、杂志、报告、报刊、小说等一切可用到的材料,而著成此“研究报告”。

对于日本很难说清楚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民族,我们大多因为历史原因会对其怀有敌意。很多时候会在不是很理智的情况下全盘否定这个民族,但是对于这个民族的发展是任何人不能忽视的。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想要在国力的发展中超越对方,让两个国家站在对等的话语权上,就要去了解这个民族,包括他们的种种文化、精神层面的东西。通过这本书看到美国在二战后对于日本采用什么样的政策的谨慎,并且是在深入的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研究后得出的一些结论,从而采取一些措施。从二战后日本的迅猛发展可以看到当时美国的政策是相当有效的。

本尼迪克特以战争中的日本人作为切入点,以人类学家的视角对日本人的日常生活、心理状态和所受教育影响做了非常细致的分析,对日本人的人性形成做了深入的剖析。最后,作者说明了美国对日战

后管理的作用并对日本民族的出路和未来做出了自己的判断和预测。

从内容结构上来看,该书描述了美国人眼中的日本人在二战中的表现,接着引导读者探究这些行为背后的形成因素。在对这些因素的深入挖掘中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描写,对日本人的人生观,社会观,价值观的探究不可谓不深入透彻,入木三分。作者频频枚举日本人生活中的一些片段,是我们有幸从生动具体的日常行为中感受到彼此民族之间的巨大差异,通过其中人类学和心理学的分析,我们又可以借之窥探自己的内心,审视自己的心理状态形成的重重因素,对人性由一个比较理性全面的把握。

读这本书的时候,其中有些内容的描写给了我很大的震撼,其中原因应该主要在于这些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文化传统,社会习俗与我们自视为对日主要文化输出国(当然是针对过去而言)的中国相去甚远,以至于看第一眼的时候我都不敢相信这些事情是真实在日本社会存在过乃至延续至今的。借此机会,将这些掀起我内心波澜的内容与大家做以分享:

1、二战中日本人叫嚣说,他们会以精神战胜物质。“美国固然很强大,军备也很高级,但那又有什么关系呢?所有这一切早就被预料到,根本没有放在眼里。”在工厂里连续劳作12个小时加上整夜的轰炸后他们宣称,身体越沉重意志就越高昂,精神总是在物质之上。“食品越是短缺,我们越是要通过其他方式来加强自己的体力,我们必须通过更多地消耗体力来增加体力。”

2、那些苦战到底的日本战俘把他们的极端军国主义归根于天皇,说自己是在“贯彻天皇意志”“让天皇放心”“天皇把人民带入战争,我的职责是服从”。但是,那些反对战争的日本人也说天皇是“爱好和平的陛下”“他一直是个自由主义者,一直反对这场战争”“他是被东条骗了”。日本人还说,“如果天皇颁布命令要臣民投入战斗,那么日本人会毫不犹豫投入战斗,哪怕手里只有竹竿”“假如天皇颁布停战令,那么整个日本明天就会放下武器”“只有天皇的话能使日本人民接受失败,并为重建家园而勉强活下去”。据说,战后有人建议天皇否认他的神性时,他反对说,这会让他感到尴尬,因为他要被剥夺的是他不拥有的东西。

3、日本人自认为是历史的债务人,他们的日常决定和行动都必然发自这种负债感。表示“义务”的词汇往往涵盖一个人的负债意识――从最大到最小,这个词便是“恩”。“一杯冰水纵然微不足道,但总归我钱那个家伙一份情,这会影响我的荣誉。不管是一钱抑或半钱,背负着这份人情债,我将死不瞑目……”对琐事如此过敏,如此痛苦而且易于受到伤害在日本被视为美德。欠债意识会使人很容易被冒犯,日本人证明了这一点。日本人否认美德有与邪恶作斗争的含义,没有任何恶是人类灵魂所固有的,那些“粗暴”也只是“人之常情”,是人类不应该谴责的幸事。

看到这些不由的就想到日本的三次法律移植。1946年,由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主持制订的《日本国宪法》公布了。这部新宪法与之前的宪法相比的主要表现在:(1)谴责战争,强调和平;(2)着重保护公民的民利,禁止特别立法予以限制;(3)削弱皇权,建立君主立宪的内阁制,确立了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的资产阶级体制。紧接着新宪法的出台,在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公法领域和民法、商法等私法领域均进行了相对应的修订和改革,以到达内容与精神同宪法规定相一致。在这次法律改革中出现了日本历史上的第三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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