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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特征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7 16:09:4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税收筹划的特征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税收筹划的特征

第1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基本特征 思考

对企业税收筹划的特征的认识,实质上是税收筹划的定位问题。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究竟具备哪些特征,众说纷纭。这种认识的不统一,往往会导致实践中的错误认识和错误操作。在企业税收筹划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四个基本特征。

一、不违法性

这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其区别于偷、骗、抗税等不法行为的重要特征。但是不违法不等于合法,我认为在报刊、杂志、专著或网站上,大多将税收筹划定位在“合法性”上,这是不妥的。虽然从宏观方面讲,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与国家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的经济利益上,两者是有差别的。在纳税方面,国家要依法征税,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这是毫无疑义的。而纳税人在纳税的过程中则希望尽可能地少纳税,如何才能尽可能地少纳税呢?这就需要筹划,在筹划的过程中理所当然地首选合法手段,以迎合国家在税收方面的立法精神和意图,这也是筹划的要义所在。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即税法的漏洞,筹划时显然也不能放弃,因为这些漏洞对纳税人来说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从法律角度来看,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很显然既不违法,也不合法。

二、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

税收筹划的超前性是由企业的经济行为与税收行为的特性共同决定的。众所周知,筹划过程本身是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布局和安排。从经济活动和纳税义务的逻辑关系来看,纳税行为依附于经济行为,纳税行为相对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只有当经济行为发生后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不断创新与税法相对稳定性的矛盾不可避免、以及企业对经济行为的掌控自由,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事先做出纳税筹划的可能。譬如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分得的税后利润1000万元,再投资兴建了一家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该投资者决定将新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营期为10年,新建企业所需厂房以租赁经营的方式解决,而把主要资金投入购买设备。经比较,在性能相差不大的情况下,选购国产设备。这项经济行为表面上看起来和一般的经济行为没有什么差别,事实上它是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的一个很好的例证。因为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该投资者这一决策行为,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1)沿海经济开发区税率优惠;(2)再投资退税;(3)购买国产设备的税收抵免;(4)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颁布,但具体实施还有一段时间,增值税改革将由试点走向推广,这些都给我们留下了超前筹划的时间和空间。总之,税收筹划必须强调超前性,当经济行为发生后,进行筹划的空间就会十分狭小,甚至完全丧失。

三、税收筹划具有综合性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纳税人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例如某企业在创业初期需筹资5000万元,有两种筹资方法可供选择,即发行公司股票或企业债券。假定债券利率为5%,股息收益率为3%,均约定每年计息一次。企业不考虑债券利息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最终应选择哪种方式进行筹资呢?从税负的角度分析,按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范围内,允许税前扣除,股息则不能。假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4%,企业利用发行债券方式筹资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66(万元)=5000×4%×33%,企业为实现最小税收负担,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筹资。从企业收益的角度看:

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其净收益为:500-5000×5%-(500-5000×4%)33%=151(万元)。

如果企业发行股票,其净收益为:500-500×33%-5000×3%=185(万元)

从上述比较中不难看出,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虽然可以少支付企业所得税66万元,但企业却少得净利34万元(185-151),节税与获取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未能取得统一。

因此,税收筹划需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应进行长远性的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税收筹划是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之一,但降低税收负担不应作为企业的唯一目标,税收筹划时还应考虑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其他因素,做到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兼顾。如选择坏账处理办法时,既要进行筹划,也要考虑企业的声誉(尤其是上市公司);选择股票投资时,既要看到股息红利可以享受不征所得税的优惠,更应看到股市投资的风险等等。

四、税收筹划具有时效性

税收筹划时应注意时效性问题。虽然税收政策一般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也会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

而变化,也会随着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的状况而变化。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对税收政策的变化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估计,并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确保税收筹划的时效性。比如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企业把高新技术开发区、国际避税地等作为载体,采取“区内注册,区外经营”,“返程投资”等方式进行筹划,但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后,这类筹划将失效或受到遏制。因此税收筹划需要研究涉税事件的发展进程,设计替代方案。即针对涉税事件变化的事实和问题,制定出若干可供选择的对策与计划,随着时间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税收筹划就会由不违法变为违法。

【参考文献】

[1] 盖地主编:《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2] 计金标主编:《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3] 范忠山:《企业税务风险与化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2003年。

[4] 宋献中:《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暨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

第2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主体理论 主体形式 主体特征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安排自己经济活动的一种理财行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传入我国二十余年,但其在我国的发展很快。我国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纷纷撰文对税收筹划进行理论研究。但从现有的部分文献资料看,笔者尚未发现有对税收筹划主体进行比较全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所学与所思拟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进行如下探索。

一、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

1.税收筹划主体的涵义

税收筹划主体是构成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因素。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应该作为税收筹划理论体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及其多主体理论

(1)税收筹划的定义

其实业内并无统一的税收筹划的定义。为了论证我们命题,我们将不得不考察业内一些较权威的说法。“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以下简称“教材组”)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一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解释:“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性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行和目的性。”教材组开门见山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活动地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简明扼要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路径――“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一针见血地道破了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教材组并没有直白地指明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

其实,研习业内一些老师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国内已经形成两种代表性的理论,即: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和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2)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盖地教授等。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盖地教授于2001年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收法规(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盖地教授于2006年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的《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一文中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盖地教授先后两次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税务专家高金平等。

(3)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艾华教授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艾华教授在《税收筹划研究》一书中称:“税收筹划的一般意义应按如下表述:税收筹划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的利益的活动过程。”艾华教授在这里给出了的纳税主体包括“税收征纳主体双方”。

著名税务专家贺志东在《税务总监》一书中称:“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税制设计、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管理事务及税收缴纳事务等进行的筹谋、策划。”“它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可见,贺志东老师认为税务筹划主体为“税务事务参与主体”,其含义是指税务筹划主体至少包括“‘征税筹划’主体”和“‘纳税筹划’主体”。

同艾华教授、贺志东专家一样,持税收筹划主体多主体理论(认为税收筹划主体包括但不仅仅限于纳税人一方)的还有张中秀教授、谈多娇博士等。

3.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换言之,税收筹划主体不可能是“税收征纳主体双方”或者除此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笔者这样讲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从税收筹划的渊源来看,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国内学者尽管对税收筹划主体有着种种不同的观点,但在表述税收筹划的由来时,国内的专家们大多引用了如下经典案例:

“早在1935年,美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当时法律界的广泛认同,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参见张彤、张继友、孙梅合编的《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页~4页;高金平所著的《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页;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编写的《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中信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9页;文桂江编著的《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页等。

从此经典案例看,纳税人(即案例中所指的想“少缴税”的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而税收征收人不存在想少缴税的问题。

(2)一些外国权威机构和税务专家认为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词汇》中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该定义表述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少缴税收而对经营活动的事务安排。

印度税务专家N・G・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N・G・雅萨斯威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安排。

(3)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主体双方,即:一方为税收征收机关,主要指税务机关;另一方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即:纳税人。征纳主体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平等但不对等。我们不能因此就枉下结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是因为,我们处在法治社会,凡事得讲究法治原则。

对公法而言,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税收征收机关来说,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体现在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依章计税、应收尽收。”如果像“税收筹划多主体理论”认为的那样: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的“‘征税筹划’主体”,也可以进行所谓的征税筹划;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凭借其拥有的税法解释权,造成滥用公法的恶果。而对纳税人来说,可以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去放手planning(可译为“筹划”、“策划”、“规划”),因其符合“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现代法治原则。因此,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

从教材组描述的税收筹划活动的终极目标看,教材组应该赞同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二、税收筹划主体的形式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具体表现为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尤其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策划者。在税收筹划的实践活动中,笔者按税收筹划策划者的不同性质将税收筹划主体分为: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和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1.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通俗地讲就是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以外的人,是“外部人”,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及独立的税务策划人。换言之,纳税人可以通过与税务中介机构或独立税务策划人订立经济合同,将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工作“外包”。

这些“外部人”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网站、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及独立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的国际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等。他们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提供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能比纳税人更快捷。外部人会或多或少得收取一定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又不介意付费,纳税人可以将税收筹划工作外包。

2.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是指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自己的常设职能机构(财务部、税务事务部)或者虽未常设专门机构、但指定了专门人员,是“内部人”,包括:企业的经理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者)、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总监等(税务筹划工作的责任人)、税务筹划的其他参与者(主要指筹划方案涉及到的具体经济业务的执行者)。内部人对自己所处的业务环境比外部人更熟悉,又执行“自己”谋定的方案,这样可能会效率较高。内部人一般不会收取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效率性、经济性,纳税人可以自己将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到底。

三、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利已性和计划性。没有这两个特征,税收筹划主体将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

1.税收筹划主体的利已性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种种事前安排,以期达到最小税收负担或迟延纳税之目的的一种理财活动。在企业,税收筹划应被纳入财务管理范畴统一组织。在个人,税收筹划应被纳入家庭预算、得到重视,毕竟在高物价年代,供房养车不容易。

税收筹划的最高目的是税收负担最小化,税收筹划的最低目标是迟延纳税。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想较少纳税以获得节减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以获得节减资金成本的好处。税收筹划活动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便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福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利己行为。利己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最主要特征。

2.税收筹划主体的计划性

税收筹划活动涉及纳税人的一切经济行为。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和税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要能做到避免或推迟税务事实的发生。为此,税收筹划主体必须事前对事事都作出缜密的安排。因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又一基本特征。

探索、完善税收筹划主体理论的基础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主体,有助于我们协调税收筹划主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教材组:税法(I)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33

[2]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345

[3]盖 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4]盖 地: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5):85

[5]艾 华:税务筹划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5

[6]贺志东:税务总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86

第3篇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概念

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无论是广义定义中的“少缴税款”,还是狭义定义中的“节税”,都不应成为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如下三个主要特征:

1.合法性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收,减轻税收的行为至少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我们要熟悉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2.选择性

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的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法供选用时,就存在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

3.筹划性

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选择申报方式等途径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即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二、关于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一)实物折扣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二)行政区域变动带来筹划空间

随着一些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些地区的行政级别往往被提升,比较普遍的是县改市、县改区、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等。有时,相邻两个地区会发生行政区划的合并或分立,从而导致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划的变动能为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空间。

(三)“挂靠”带来的筹划空间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

三、增值税筹划目前面临的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观念陈旧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增值税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因此,社会对税收筹划认可程度直接制约着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税制有待完善

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的税负的减少,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由于税收筹划受税收筹划空间限制,例如税种不同,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也不同,如流转税的节税空间要远远小于所得税,因此,这就客观上制约了税收筹划发展。

(三)税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距离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或税基因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增值税税收筹划。新晨

四、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严格依法治税前提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的必然选择,它的产生、发展,有其客观的规律。随着我国产权制度明晰,依法治税深化,以及政府对纳税人从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过渡,必将极大促进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对增值税税收筹划前景的展望基于这样几个判断:

一是随着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处罚加重和执法环境改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摒弃偷逃税手段,进而选择税收筹划方式获得合法节税收益;

二是人们对税收筹划研究深入,会找到或发现越来越大的市场空间和税收筹划技术,税收筹划的专业书籍和专业人士会越来越多,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技术和人员基础;

第4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税收筹划风险;风险控制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管理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以实现“节税”或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而税收策划风险是很难避免的,特别是在税收减压下因缺少财务方面的全局分析,很容易致使企业整体成本的攀升。为此,本文从税收筹划风险的概念界定出发,利用风险及风险控制理论相关方法,全面分析构成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试图从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相关制度的分析中,科学、合理、正确的评估税收筹划风险,以进一步提升企业风险控制能力。

一、税收筹划风险概述

1.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不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来统筹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节税、减税的目标。在纳税人追求税负最小化的过程中,由于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税收筹划风险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加强对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2.税收筹划风险的基本特征

基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损失的可能性,对于税收筹划风险来说,需要从企业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出发,来正确分析税收筹划风险的特征。一是客观性,税收筹划离不开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也离不开企业所处的税收环境,而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企业在相关税收政策环境下的合理筹划经济行为,税收环境政策的变化是客观存在的,其税收筹划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二是主观相关性,不同企业面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理解是不同的,对于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与税收筹划风险的判断与企业的主观判定相关,如企业管理层的风险意识,企业财务人员对财务、税收、法律等政策的掌握程度等;三是复杂性,从税收筹划的风险因素来看,既有客观环境的影响,如国家经济、税收因素,又有主观认识制约,如相关筹划人员对风险的判别能力,企业内外经营环境的变化,这些都是造成税收筹划失败的重要因素;四是不确定性和可能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税收筹划风险的不确定性,社会、经济、政策法规的变化,企业筹划人员对税收环境的理解不同等也给税收筹划方案带来了风险的可能性;五是可度量性,事物的发展是有一定规律的,尽管风险是难以把握的,但结合税收筹划风险对未来结构的预测分析,可以借助于一定的经验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来加以评估和测算,从而为风险的预防提供参考。

3.税收筹划风险控制效应分析

随着企业内外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企业的利润空间也相对越来越小,对于成本的控制要求也日益提高。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实施,其目标是通过制定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也实现对企业风险的实时监控,减少经济损失,其效应主要有两点:一是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经济效应,对税收风险进行筹划,首要任务是消除企业税收筹划中隐含的风险,如筹划方案失败后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从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目标的设定上,更加突出减轻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二是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社会效应,对于企业自身来说,通过税收筹划风险控制,在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效益,特别是对企业纳税信用的维护,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商业信誉,增强企业品牌的无形财富。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因素分析

税收筹划必须遵守货架政策法规及税务机关政策导向,不能偷税逃税。作为一种事前风险控制行为,税收筹划需要具有计划性和前瞻性。而企业管理层在实施税收筹划风险控制过程中,需要针对企业面临的诸多不确定性问题和不可控因素进行统筹分析,主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1.正确认识税收的本质属性

税收作为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等特征,纳税主体依照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纳税不仅是无偿的,更是一种义务。因此,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企业的涉税行为处于被动地位,而税收筹划行为的是否合法,需要税务机关来核定,从而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

2.筹划人员的主观因素的有限性

税收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达到合理节税、减税目标的,而有些企业的筹划人员误将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相混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来少缴或不缴税款,直接导致税收筹划风险。同时,由于企业筹划人员缺乏对相关税收法规、财务知识的全面理解,特别是对于某些因经济变化而需要协同配合的政策,难以做到及时、准确的把握和修正,导致税收筹划陷入被动地位,因此需要从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上努力。

3.征纳双方的博弈风险

税法制度并非是无懈可击的,在设计和实施中难免出现漏洞和缺陷,因此,为了确保政府税收的有效征管,需要从不断完善税法上来调整税收政策,而企业作为纳税方,面对税收的政策变化的不确定性,也给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案带来风险隐患,如因税收政策的调整,导致企业无法及时修正税收筹划方案而增加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

三、加强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对策

1.构建企业税收筹划风险识别体系

企业的内外部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对于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来说,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指标识别体系是避免税收筹划风险的重要内容。为此,结合筹划主体的选择、风险信息的收集、筹划目标的确定与反馈分析,从而发现潜在的税收筹划风险,提升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控制水平。

2.加大对税收筹划风险的测量

在税收筹划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加大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不良后果的量化和分析,从而利用数理统计方法,来评估发生风险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依此来筹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规避税收筹划风险控制中的各类风险。如建立企业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排序系统,通过对相关税收数据信息的收集,有效预测企业税收风险的变化趋势,设定预警参数和预警区间,从而排列出风险等级,调整筹划方案,避免不确定性因素对企业税收筹划带来的影响。

3.制定全面的税收筹划风险控制方案

从风险控制的方法来看,主要有风险回避、风险转移、损失控制和风险保留,而对于税收筹划风险控制来说,也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着手。一是增强企业风险意识,对于某些风险行为做到主动放弃,以避免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二是结合税收风险的特征,从减少风险损失的角度来制定控制方案,降低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概率,最大化减少风险出现后企业的损失额,加大损失预防,从事前控制上制定应急措施,如加大对税收筹划信息的管理力度,确保信息质量,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的管理,从业务素质上、执业道德上、沟通协调能力上提升筹划水平;三是借用风险转移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的能力,与保险公司、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等;四是合理保留税收筹划风险,有计划的对企业税收筹划管理中的风险进行主动承担,通过调整企业资源来弥补和完善筹划方案,使得企业面临较小的筹划风险。

四、结语

税收筹划风险是企业生产管理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需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采取有效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做到对税收筹划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从而避免额外风险损失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振生.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研究[D]. 山东大学 2010

第5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企业税收;筹划特征;经营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经济市场中有了崭露头角的机会,但是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企业的持续发展仍面临着较多风险,其中税务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要素,如何将金额限制在合理的范畴内,避免过多的纳税金额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一直是企业管理者把控的重点。因此,税收筹划作为控制纳税金额的重要措施,理应得到财务管理部门的关注。

一、企业税收筹划特征与原则

1.企业税收筹划特征基于市场调查资料可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常具有技术与知识集中、密集型的特征,这使得企业经营管理,通常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并承担较多的风险与压力,但如若技术与知识得到市场的认可,则能够从中获取非常多的经济收益,使企业得以持续运营下去,而原有投资也会得到增值。从经济市场角度来看,我国近些年对企业的扶持力度正在逐步增强,并且结合经济市场环境也颁布了较多的税收管理提案,其中涵盖了税金见面与税率降低等内容,但若要确保这样的扶持政策效果优异,则必须让企业获取足够的经济效益,使企业的资产得以充实,才能使企业能够担负起税收金额。因此,在企业创建与发展阶段,企业必须基于政府税收政策确定适宜、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避免盲目纳税等情况出现,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的经济权益,使企业具备持续发展的能力。

2.企业税收筹划原则首先,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拟定税收筹划方案过程中,必须基于现有税收政策确定税收调控的重点,确保每个环节都合理合法,杜绝偷税漏税等现象,并站在长远角度提出税收筹划对策,才能使企业税收控制效果得以保障;其次,财务部门在拟定税收筹划方案期间,需具有一定前瞻性,能够站在企业技术、竞争力的角度,判断企业发展过程中潜在的风险,提供有效的规避对策,以避免对企业资产造成影响。而站在企业角度,也需要在投资与筹资之前,就各种税收政策进行分析,预测企业未来的经济发展特征后,才能使税收筹划方案更完善,能够为企业经济活动得到更全面的保障;最后,税收筹划方案应具备目的性,确保能够充分凸显企业竞争优势,提出合适的纳税计划,才能使企业创造出最大的经济价值。

二、企业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1.投资与税收筹划筹资是企业开展财务管理活动的前提,只有确保企业具备充足的资金,才能确保后续产业发展稳定且可靠。其中,企业具有的资金主要可分为债务与股权筹资两种形式,不同筹资形式所获得的成本与税收效益是存在明显差异的。如债务筹资过程中,企业可通过向金融机构进行借款的方式筹集企业经营资金,此种资金形式能够获得的成本数额通常不会很高,但利息较低,并且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债务利息交给债权人。基于税法资料可知,企业在交付所得税时,需要在税款交付前扣除利息,提前将固定利息交给债权人,使税款结算总额降低,便能够缩减税款的结算金额,以此达到节税的效果。而企业若是采用股权筹资形式,则企业无需按时为股东缴纳固定收益,同时可借助各种有效的资产分担投资者的股利,以此达到节税的要求。但从企业持续发展角度来看,股东所承受的风险很大,这使得采用股权筹资方式,会产生大量的成本,而股东所分配的股利多数为企业税后的净利润,由此便无法达到有效的节税效果。另外,在企业经营期间,不具备随意调控税务比例的权利,若是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限值,则企业的后续运营也势必会承担较大的财务风险,使企业经济体系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2.融资租赁与税收筹划融资租赁在企业经营中的运用,能够使承租人具备某产品的定期使用权,通过此举可将长期固定资产向流动资产转型,避免长时间拥有该资产支付较高的资金税额,并且还要担负融资风险。而从筹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同样能够为筹资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使得企业在资产积累过程中,使负债数额不会发生变动,而在产品租赁过程中的折旧费用,通常也能够在递交税额前被扣除,如此便能够缩减较多的企业税收成本与税基,满足节税的要求。因此,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组建企业生产与办公体系,所创造的经济收益比较购入设备而言更多,因此现代企业税收筹划体系内采用融资租赁是项很好的选择。

三、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

1.采购与税收筹划在产品或材料的采购过程中,管理者应充分利用各部门及各单位纳税人的信息,以便使企业的税务得到缩减。其中,流转税内的增值税在税收体系内通常会占有较大的比例,若是在流转税务管理方面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则势必会影响节税效果。因此,企业理应将纳税人作为重点展开筹资工作。其次,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可知,纳税人的增值税率通常为17%,而部分纳税人的增值税率则为3%,在税收筹划期间,绝大多数的纳税人均能够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以便为税收管理工作提供参照,以此扣除进项税额,但部分资金流转环境中,受采购形式、采购流程、采购规模等因素影响,则无法提供专用票据。因此,如何使企业采购流程更规范化与标准化,便是现阶段采购部门需要着重管控的重点。

2.销售与税收筹划企业产品销售形式具有多元化与多样化的特征,在执行税收工作期间,需结合企业产品的销售特征与形式进行选择,以便更好地控制税收比例。例如,产品销售过程中采用销售折扣的方式,必须将折扣金额与销售额标注至票据内,以便根据折扣后销售额收取企业增值税,若是并未将折扣额度记录在票据内,则不论企业财务部门怎样处理数据,都无法满足节税的要求。另外,在销售税收筹划期间,必须结合企业不同经营阶段拟定适宜的税收管理方案,并对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品类给予高度重视,基于企业发展战略要求确定适宜的税收模式,丰富税收筹划的内容,才能避免税收工作出现漏洞。

3.固定资产折旧与税收筹划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候,还具有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根据税收筹划的具体情况来看,不一样的折旧方式以及年限,会给纳税人的应缴税额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里,主要包括两种,分别为直线法以及加速折旧法。其中前者的一年计提的折旧额相同,而后者在前期计提的折旧多,所以支付的所得税不会很多,而后期的折旧也不会太多,不过要支付大量的税额。另外,经过全周期的解析可知,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与税收筹划期间,其纳税总额不会发生改变,不过货币的存在价值会发生一部分变化,而通过加速折旧法则能够为企业节省一部分的税款开支,更好地维护企业的资产效益。

四、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最后,企业要合理地分配利润。在进行这方面工作的时候,企业要利用合理的分配形式,并在合适的分配时机来采取税收筹划工作。通常情况下,股利分配主要包含现金以及股票这两种股利。尽管股东在分发股利的时候,手里允许有资金,不过如果企业分发的资金股利很多,那么股东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这对股东来讲是很吃亏的。而要是从企业方面进行考虑的话,分发资金股利,就表明该企业的现金流不多。所以,从税收筹划的方面来讲,企业最好能够给股东分发股票股利,这样股东不用交付个人所得税,而是根据股票所增长的价值来获取收益。另外,企业现金流的增长,在企业遇到投资时机的情况下,就能够具有充分的资金来投资,这样就能够给企业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收益,这对于企业将来的发展会带来非常大的帮助作用。

五、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的认知站在企业经济发展角度来看,目前部分企业与社会中仍有人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相提并论,在讨论税收筹划的方案时,总会抱有特殊的意见与态度,使得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很难得到落实。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真正的税收筹划其实是满足法律与法规要求的,并且我国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是以国家政策为指导核心的节税措施,以便提高企业合理、合法的经济效益,此种节税措施比较偷税漏税而言,有着根本上的区别。而从税收筹划的开展角度来看,税收筹划的方案受我国税法政策等因素影响,也可能由合法转变为违法行为。而在税收筹划方案拟定阶段,也需要将相关资料递交至税务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受税法等因素影响,税务筹划方案也可能无法申请成功。由此可知,税收筹划工作具有一定实效性,若要确保税务筹划的申请能够成功,并能够为企业经济行为提供最大的收益,便必须使企业对税收筹划的工作给予足够重视,并在筹划期间提供充足的帮助,积极与地方税务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如此才能使税收筹划方案的内容更贴合企业经济发展的需求。

2.税收筹划服从财务决策流程企业财务决策是结合企业制度与市场发展形势,通过各类合法手段与方法对资金筹措、方案甄别与选择提供的决策活动。在决策流程中,会通过资源的配置调节与财务风险的控制为企业经济利益提供服务。若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脱离了财务决策流程,则势必会从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角度影响企业的财务决策可靠性,甚至还有可能会造成误导,使企业后续经济战略方案的拟定偏离市场发展路线,对企业经济体系的构建埋下隐患。另外,抛开企业在可持续发展能力上的优势,单纯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不切实际的税收筹划同样会严重阻碍财务决策的流程,对日后产品营销、生产系统、企业管理等多方面工作带来影响,使企业逐渐走下坡路。所以,财务决策流程与税收筹划工作必须紧密贴合,并相互借鉴对方的资料,使税收筹划考虑的范畴得以拓展,且更吻合企业实际需求,才能更全面地保障企业经济体系构建的质量,降低市场环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3.税收筹划应在纳税前展开税收筹划应具备一定前瞻性,在国家最新出台的税收法律关系形成前,对企业经营与投资等行为进行筹划与安排,才能使企业的缴税金额得到合理的缩减,并避免触犯国家税收法律,使企业经济财产得到正当保障。而若是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应用至国家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之后,则税收筹划的制约增加,极易受某些因素演变成偷税漏税的非法行为,如此税收筹划工作便毫无意义。另外,为确保税收筹划工作得以落实,企业还需做好财务内部人员的管理、会计核算的监督、筹划账目的完整与税务信息的可靠性管理。

第6篇

(一)税收筹划的起源

从已有文献记载探源税收筹划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的意大利。在当时,意大利的税务咨询业务中已存在税收筹划行为,意大利的税务专家地位不断提高,这可以是税收筹划的最早萌芽。税收筹划的正式提出始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首次提出“税收筹划战略(Tax-planningStrategy)”的概念,并将其表述为:“一项目满足某种标准,其执行会使一项纳税利益或营业亏损或税款移后扣减在到期之前得以实现的举措。在评估是否需要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价准备及所需要的金额时,要考虑税收筹划策略。”以上表述较为准确地说明了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的关系,尽管现代税收筹划的边界远远超出了SFAS109所定义的范围,但是税收筹划始终是税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有三件里程碑式的事件可以认为与税收筹划的起源有一定的联系:(1)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重要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使自己少缴税,那么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认同,税收筹划第一次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奠定税收筹划史上的基础判例。(2)1947年,美国联邦大法官勒纳德•汉德在法庭判决书中勇敢地为纳税人辩护:“人们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动以降低税负,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纳税人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自愿的捐款。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奢谈。”该判例成为美国税收筹划的法律基石。(3)1959年,欧洲税务联合会在法国巴黎成立,当时由5个欧洲国家的从事税务咨询的专业团体和专业人士发起成立,后来规模不断扩大,其成员遍布英、法、德、意等22个国家。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是其服务的主要内容。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中期以来,税收筹划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青睐,同时也成为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业务新的增长点。德勤、普华永道、毕马威、安永等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进军税收筹划咨询业。据不完全统计,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来自于税务咨询业务方面的收入额超过其总收入额的半壁江山,其中税收筹划已经成为税务咨询业的重要构成内容。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已有税收筹划方案大多停留在“就税论税、单边筹划”层面,很多所谓的税收筹划方案并没有多少含金量,充其量只是依靠税收优惠或税制缺陷获取税收利益。筹划者较少考虑经济交易中其他契约方的利益诉求及非税成本的影响,当然也未从战略高度推进企业经营活动、业务流程与税收筹划模式的深度融合。目前从事税收筹划实务的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学院派,另一类是实务派。学院派从税收原理出发,结合税制要素和业务流程分析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致力于揭示税法中存在的税收优惠待遇或“税收漏洞”(Taxloop-holes)。学院派偏向于税收筹划方法论的研究和运用,原理性强、逻辑结构严谨,但是,他们所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与实务工作联系不够紧密,可操作性稍欠火候,在税收实务中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验证。相反,实务派从一开始就注重税收筹划方案操作的可行性。他们从税收实务角度出发探索可行的税收筹划操作;并力求从这些税收筹划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基本规律和方法。但是实务派的税收筹划缺乏原理性分析和方法论基础,容易陷入“一事一议”的局限,特别是在税制变革时容易完全失效。

二、税收筹划的学科定位

(一)税收筹划的理财性质

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理财行为,税负测算、税收筹划方案设计、税务风险控制都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因此,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应归属于财务管理。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目标与财务管理的目标具有一致性。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衡量企业价值最大化所采用的最重要的计量指标是现金流,而税收筹划的功能之一就是对现金流的管理,包括节约现金流、控制现金流、获取货币时间价值,并为财务管理决策增添税收因素。税收筹划与企业价值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从而使税收筹划成为财务管理的重要构成内容。

(二)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税收筹划天然不是税务会计,但税务会计必然衍生出税收筹划。企业的税收活动离不开税务会计,税收征管依据的基础信息是税务会计所提供的,那么税收筹划依据的基础信息也必然来源于税务会计,税收筹划对税务会计产生强烈的依赖关系;不以税务会计信息为依据,税收筹划是无法开展的,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相辅相成、交相辉映,形成一种交叉互补的依存关系。关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关系,盖地教授有着精辟的见解:“在会计专业中,税务筹划可以不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作为税务会计的组成部分。”查尔斯•T•亨瑞格更是一语破的:“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汉弗莱•H•纳什认为:公司的目标是在税务会计的限度内实现税负最小化及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在永无休止的税务征战中,税务会计只能算是一组“征战法则”……税务会计的目标不是会计,而是收益。其实,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算是一对孪生兄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从根源上讲,税收筹划是税务会计决策职能的衍生,其理财决策特征十分明显。

(三)税收筹划与法学的关系

借用罗马法谚“私法乃为机警之人而设”,其实税法作为公法也有“为机警之人而设”之妙用。从法律角度出发,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实务中对税收法规作严格解释,即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这意味着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和节税。法学派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内容作如下概括:注重从司法原理上界定税收筹划(避税)的范围,通过控制经济交易的无数税法细节和例外规定来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法学派对税收筹划的研究主要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则的范式;在约束避税这种具有不确定性和超前的问题上,普通法系在一定程度上比大陆法系有更大的约束力。这也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为什么税收筹划问题的研究和应用首先出现在普通法系下的英美等国家。税收筹划是一门新兴的复合型、应用型学科,融经济学、管理学、财务学、会计学、税收学、法学于一体。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已经独立为一门重要的交叉性学科或边缘性学科,但归属于财务学范畴这一特征并没有改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应归属于管理会计范畴,其理由是税收筹划不仅有着涉税会计决策功能,而且也给企业管理者提供相当丰富、有益的内部税务会计信息。

三、税收筹划的诱因与动因

(一)税收筹划的诱因

1.税收制度的“非中性”和真空地带由于各国经济背景不同、税收法律环境不同,税制的具体规定千差万别。为了实现不同的目标,各国规定了许多差异化政策,比如差别税率、免征额、减免优惠政策等,这使得税收制度呈现出“非中性”的特征,从而企业的经营活动面对税收契约呈现差异化的反应,理性的企业自然会选择符合收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并有意识地进行事前筹划和安排。税收制度是政府在有限信息条件下的决策结果,不可能对现实的所有情况、所有交易和事项产生约束,也难以对未来的情况、交易和事项作出规范,从而必然留下真空地带,形成税法空白。税法空白诱发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热情。纳税人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税收筹划,是其追逐税收利益的一种本能反应。2.税收漏洞的存在在税收活动中,导致税制失效、低效的因素都可称为税收漏洞。税收漏洞可视为税制本身因各种难以克服的因素而形成的税制缺陷。从法律角度看,税收漏洞可分为立法税收漏洞和执法税收漏洞。尽管政府反对纳税人利用税收漏洞进行避税,但是不可否认,不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其税收漏洞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今后很长时间内都会存在。由于纳税人的数量是巨大的,对税法的解剖和考察是全方位的,因此只要存在税收漏洞,就很容易被纳税人识破并捕捉到。面对税收漏洞,纳税人不会无动于衷,也不能无动于衷,“只要符合规则,可以打‘球’,钻规则的漏洞”。所以,税收漏洞的存在诱发了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逻辑矛盾和税制缺陷进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追逐税收利益的一种方式。3.税收负担重、税收监管体系严密税收负担过重促使纳税人寻找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以控制其税负支出,税收筹划既不违法又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必然成为纳税人追逐税收利益的首选。因此,在税收筹划和税收负担之间存在着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看,税收负担背后所隐含的政府的宏观政策意图是引导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路标,而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针对“路标”所做出的良性反应。严密的税收监管体系会形成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纳税人要想获得税收利益,只能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获取正当的税收利益,而一般不会、不易或不敢选择逃税避税行为获取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的动因

1.理性经济人的选择理性经济人是指人的思考和行为都是理性的,即总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理性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同时也是税收筹划动因的理论支撑。理性经济人能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条件来判断自身利益并决定行为走向,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纳税人作为市场中的纳税主体,根据市场条件和税收环境理性地选择最优纳税方案,追求税负最小化或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结果是其理性选择。理性纳税人减轻税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是其与生俱来的动机和不懈追求的目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总是在寻求这样一个结果,即在最晚的时间支付最少的税款。正如盖地教授所指出的:“纳税人在纳税理性的支配下,最大限度地寻求投入最少(纳税额与相关成本)、产出最大(税后利润、企业价值)的均衡。”2.税收法定与私法自治的导向税收法定与私法自治是税收筹划存在的法理基础。税收法定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基本要求。税制的法定性越强,税收筹划的预期性越明确,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就越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私法自治则表现为公民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处分其私有财产权利的自主性。税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协调,共同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利用私法上的经济活动形式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享有的一项正当的权利。3.利用税收规则的自由度纳税人作为税收契约关系中的弱势群体,虽然不能制定税收规则,但是可以利用税收规则,享有利用税收规则的自由度。因此,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收规则,利用税收规则,即从现行税收规则中谋取最大的税收利益才是上乘之计。纳税人无法选择税制(除非移民到别的国家或迁移到国际避税地),但可以选择适用税制的相关条款,灵活利用不同的税收规则谋取税收利益最大化。

四、税收筹划的形成机理与博弈对局

(一)税收筹划的形成机理

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及其他内外部制度因素的推动驱使下产生了利益最大化需求,强烈的利益需求天然激发了企业的节税动机,所以从逻辑角度分析,本能的驱利动机使纳税人寻找降低税收负担的各种手段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和代表政府税收征管的税务部门目标的差异性将引发一场激烈的博弈对局。博弈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选择了非税收筹划手段而遭到税法的严厉制裁和处罚,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收益很可能无法弥补由于处罚导致的利益丧失;二是企业选择税收筹划行为,使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获取的利益能够弥补并超过所耗费的成本。税收筹划与税收监管实际上是一对相互促进的矛盾体,税收监管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保障,税收制度的变革又指导着税收筹划的顺利实施;税收筹划活动为税收制度的变革和完善指明了方向。上述博弈过程导致了税收筹划的产生,这就是税收筹划的形成机理。

(二)税收筹划的博弈对局

第7篇

(一)税收筹划风险及其特征

税收筹划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筹划失败所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实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

美国著名保险学家特瑞斯、普雷切特将风险定义为“未来结果的变化性”,这里强调的是风险的不确定性特征;另一位美国学者威雷特则强调了风险的客观性特征,他把风险定义为“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的客观体现”。中国许多学者认为,风险是事件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更广义地认为是事件实现收益的不确定性。税收筹划风险也同其它许多风险一样,具有不确定性和客观性两个不对等的特征。税收筹划风险可以通过筹划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变动程度来衡量,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则越小。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存在性分析

从我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分析,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包括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筹划)中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税收筹划的主观性引致的风险

纳税人选择筹划方案的形式,以及如何实施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通常,税收筹划成功的概率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例关系。全面掌握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技能,有相当的难度。因而,税收筹划的主观风险较大。

2、税收筹划的条件性引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与确定的,并且也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施的。税收筹划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主要是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其二是外部条件,主要是纳税人适用的财税政策。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财税政策的灵活运用,有时是利用政策的优惠条款,有时是利用政策的弹性空间。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财税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税收筹划的风险也就不可避免了。

3、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引致的风险

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和政策规定开展税收筹划。但是税收筹划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而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都有其特殊性,而且筹划方案的确定与具体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税法精神,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作是偷逃税,那么纳税人会为此而遭受重大损失。

4、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的变化引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利用国家政策节税的风险,称为政策风险。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该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人对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例如某服装厂接受个体经营者代购的纽扣,但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购手续,在税收检查时被税务机关确认为接受第三方发票,不仅抵扣行为被撤消,而且还受到相应的处罚。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调整经济结构,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总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作出相应的补充,修订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例如,从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为了抵御1997年席卷全球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刺激外贸出口,国家税务总局先后6次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全国平均综合退税率提高了3个百分点;从1999年到2001年3年内,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各种经济贸易形势的发展,我国出口退税率政策变动了11次;据《财经时报》透露,为了有利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再分配,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缓解目前人民币所面临的市场升值压力,逐步削弱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影响,中国政府从2004年开始调低出口退税率,即从目前的平均15%下调到11%;同时,羊毛、铅、焦炭、稀土、钨的出口退税率被首次取消;预计在2010年前后,国家将全面取消出口退税率政策。从实践上看这项政策一旦实施,那些依赖出口退税率生存的企业将面临一场厄运,有的甚至是灭顶之灾。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规避与控制

(一)提高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

1、健全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税务机构要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在接受委托时,要告知委托人(纳税人)税收筹划必须合法,只能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一定的范围内起作用,不能对其期望过高;要向委托人说明税收筹划的潜在风险,并在委托合同中就有关风险问题签署具体条款,对风险有一个事先约定,减少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在具体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

2、建立税收筹划风险评估机制

要事先对税收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客户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客户对筹划的期望值是否过高;企业对筹划的依赖程度有多大;过去及当前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如何,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企业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对税务事项过分敏感,以前年度是否存在重大税务、审计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该企业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筹划事项的熟练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评估出一个较为客观的风险值,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决定如何进行筹划。

3、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质量控制体系

执业质量对中介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生死攸关,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更是如此。税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对业务质量的三级复核制;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如技术标准部),依据统一标准,对所内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所、成员所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要制定税收筹划工作规程,对于具体的筹划项目要确立项目负责制,规定注册税务师与助理人员的工作分工、重要税收筹划文书的复核制、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等。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划分事故等级,通过教育、解聘甚至机构调整等办法予以纠正。

(二)提高税收筹划执业水平

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税收筹划人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评价税收筹划执业风险的重要因素。注册税务师资格是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在此基础上,税收筹划人员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对税收政策深层加工能力,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税务机构当务之急是加强人员培训,吸收和培养注册税务师,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充分挖掘人的潜力。要使执业人员除了精通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外,还要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能在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方案。

2、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系统

提高税收筹划水平,除了有优秀的人才外,还应有完善的税收筹划数据库和信息收集传递系统,使之能及时收集到准确的筹划信息,建立一套包括资料库、人才库、方案库、客户档案等在内的完善的筹划系统。

3、及时、全面地掌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

税收政策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总是处于调整变化之中,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甚至可以使企业税收筹划的节税目标招致失败。税收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就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全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从而避免和减少因税收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的筹划风险。

(三)加强税务业的管理和自律

1、制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到目前为止,我国税收行业尚未制定具体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面对日益加强的税收征管和稽查,一旦筹划被查出问题,注册税务师就必须承担因筹划失败而被追究的责任。税务业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尽快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2、规范税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税务机构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强化内部管理。脱钩改制的税务中介要独立面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提高水平。要完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要树立质量意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抵制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提高业信誉。

3、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实施同业复核制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行业协会除履行服务、协调等职能外,重点是充实管理职能,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对进入本行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格预审,防止非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并对存在问题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

(四)加强税收筹划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第8篇

美国知名大法官汉德曾说过:“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这种观念,正逐渐被中国政府和企业所接受。作为实现低税负的一项专业活动,税收筹划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税收筹划,有众多的理论问题需要探讨,本文从宏观角度探讨以下五个主要问题: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二、税收筹划的前提;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四、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五、税收筹划不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被称为“节税”。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企业要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在哪个国家办企业,就应了解哪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决定是办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这个国家税率较低,就可以设立子公司;如果税率较高,则可以考虑办分公司,这就是税收方案的选择问题,实际上就是一项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设有税收筹划的专门机构,它的税收筹划人员每年可以给公司节约一笔数额可观的资金。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专门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在我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同时也蕴藏着重要的商机。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二十年里,税收筹划将逐渐成为中国的一项“朝阳产业”。

(二)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税收筹划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负。

第二,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案供选用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业对于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零售价法等,企业应对物价因素、税法规定进行综合考虑、权衡,以确定最佳纳税效果。

第三,筹划性。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等,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法律所规定的仅仅是税收要素,即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而无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无法规定纳税人的税基的具体数额,这样就给纳税人通过适当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纳税人所筹划的仅仅是应税事实行为,并没有涉及法律规定的税收要素,因此,税收筹划与税收法律主义是不矛盾的。

第四,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收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具体可分为两层:一是要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低成本,高资本回收率;二是推迟纳税时间,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考虑某一个税种,而要从企业的总体税负考虑,否则就可能出现在某一个税种上减轻了负担,而在另外一个税种上增加了负担,总体上没有获得任何税收利益,甚至还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况。因此,从整体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机率性。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涉及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税收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预估的范围,不是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量选择成功概率较大的方案。从地域范围来划分,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国内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筹划。国内筹划是针对本国税法进行的,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税种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费用的列支等。国际税收筹划则要考虑不同国家、国际组织的税法规定,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等。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之间进行贸易,就要熟悉美国的税法规定,如美国的网上交易实行零税率,如果我们不了解,就无法据此进行税收筹划活动。在实务中,我们还应关心一些法律前沿和技术前沿问题,以更好地设计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前提

税收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税收筹划,就是因为尚不具备税收筹划的条件。然而,随着税收法治的逐步完善以及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断增强,我国已初步具备了税收筹划的条件。

(一)税收法治的完善

税收法治是实现了税收法律主义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的完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则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没有必要耗费人力、物力进行税收筹划。

(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负从轻权的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法治国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对纳税人权利都不承认或者不予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之一的税收筹划权当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而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也都是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

我国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姗姗来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应当看到,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因此,税收筹划也必将在纳税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经济价值巨大、技术层次较高的业务。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政府与企业均能从中受益。对企业而言,有可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对政府来讲,则有助于体现税收法律及政策的导向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尽管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工作,但在筹划过程中,还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1.账证完整原则。完整的账簿凭证,是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账簿凭证不完整,甚至故意隐藏或销毁账簿凭证,就有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因此,保证账证完整,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

2.综合衡量原则。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应同时衡量“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的本意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把税收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成本予以考虑,而不是一味强调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考虑因此有可能导致的企业其他成本的增加。因此,如果某项方案降低了税收负担,但增加了其他的成本,比如工资成本、原材料成本或基本建设成本等,则这种方案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案。

3.所得归属原则。企业应对应税所得实现的时间、来源、归属种类以及所得的认定等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以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的目的。税法对于不同时间实现的所得、不同来源的所得、不同性质的所得所征收的税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业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进行所得的安排,就有可能实现降低所得税负担的目标。

4.充分计列原则。凡税法规定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及扣除项目应充分列扣。充分列扣一般有四种途径:一是适当缩短以后年度必须分摊的费用的期限,如可对某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无形资本摊销期限;二是以公允的会计方法增加损失或费用,如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期,可对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三是改变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损失和费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扣除项目。充分计列原则所减轻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税负,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净所得征税,充分计列了各种费用、损失和扣除项目就相应降低了应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也就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谓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而并不是说企业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则就可能演变为违法避税或者偷税。

5.利用优惠原则。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所达到的节税效果很好,而且风险很小,甚至没有什么风险。因为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为,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因此,其合法性没有问题。比如,现在开发中西部地区有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把一部分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以利用税收优惠,获得税收收益。

6.优化投资结构原则。企业投资资金来源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部分。税法对负债的利息支出采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的办法,而对股息支出则采用税后利润中扣除的办法。因此,合理地组合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金在投资中的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

7.选择机构设置原则。不同性质的机构,由于纳税义务的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组织形态。如母子公司分别是纳税主体,分公司要缴纳20%预提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率为33%.企业拟在某地投资,是设立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需要慎重考虑。

8.选择经营方式原则。经营方式不同,适用税率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可灵活选择批发、零售、代销、自营、租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以降低税负。

以上基本原则需要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综合运用,而不能只关注某一个或某几个原则,而忽略了其他原则,否则就可能顾此失彼,最终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另外必须强调的是,以上基本原则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或者说合法原则是最初的原则也是最后的原则。

四、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

(一)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偷税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偷税是有意采取欺骗手段违反税法来逃避应缴税款,采取的手段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这种行为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偷税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则复杂一些。我们认为,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属种关系,即避税包括税收筹划。避税可以分为合法避税和非合法避税两类。合法避税是指符合政府税收立法意图,以合法的方式比较决策,避重就轻,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判断避税是否合法的依据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纳税义务、纳税地点进行选择。合法避税就是税收筹划。非合法避税就是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税包括了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不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其涉及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使得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筹划者如有不慎,就会使筹划活动由合法走向非法,从而演变为偷税、漏税、欠税及骗税行为,并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非法税收筹划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9篇

关键词:电力 企业 税收筹划

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以及相关环境已经日趋完善,与之对应的税收筹划也开始进入到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视线之中。从税收筹划的发展历程角度看,其在西方国家相对更为成熟,也因此得到更多的认可和重视。通常认为,税收筹划即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退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此可见,税收筹划工作对于推动我国电力企业自身的发展成熟有着毋庸置疑的积极价值。

一、当前电力领域中税收筹划工作价值分析

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并且成为企业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本身具有税源大、税负弹性大的重要特征,因此也成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工作核心所在。进一步反观我国电力企业环境,其一直在计划经济的影响之下展开工作的发展特征,决定了电力企业本身的特殊性。但是作为我国基础能源企业,在国家税收政策上并未得到倾斜,甚至有些税收法规的制定与其他行业相比还增加了电力企业的税收负担。这种状况使得电力企业环境中税收筹划更加具有了极其显著的积极价值,对于增加电力企业的综合收益有着重要影响。

从税收筹划主要的工作内容角度看,其主要是纳税人在税务法律允许的范围中,将运营、注资等活动要进行之前实现计划和部署。而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企业在含有两种以及以上的纳税条件情况时,具有差异的条件必然会导致税收本身的差异性,而基于此采取科学性的规划实现对于税额的优化,必然是每一个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在电力企业环境中,由于电力企业在社会中的基础地位所致其税额较大,税收筹划就显得更为重要。

而从电力企业自身的工作状态以及相关特征出发,必须遵从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原则是税收筹划应当严格依据电力企业的实际工作亲故康而展开。并且考虑到当前电力企业为国家控股的特殊经营方式,运营权和所有权均加以区分,其成绩考察通常多以企业经营成绩作为依据,即在其成绩考察期间,更多关注企业自身的经济增长状况,而忽视企业税后成长状况。这种状况对于电力企业自身的发展以及税收筹划工作的深入展开都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单纯考察电力企业的税前绩效,本身无法深入获取到其本身切实有效的增长数据,同时也割裂了税收相关工作在整个电力企业环境体系之中的必然联系。

二、电力企业环境下税收筹划工作体系的建立

考虑到税收筹划本身在电力企业环境中的积极价值,有必要对如何有效地建立起其相关工作系统做出更为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具体而言,可以在展开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着力关注如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深入学习我国普适性税收政策

对于电力企业而言,我国并未基于更多的特定税收说明和相关政策,更谈不上税收优惠。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展开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时,就需要展开对于我国税收体制的深入认识和学习,在普适性的税收体制之下,基于电力企业的特征做出合理的谋划和选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指出,对于企业购置必要环保相关专用设备,可以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抵偿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缴税额。诸如此类的税额抵偿规则,必须进行切实深入的学习和分析,才能有效展开应用,并且最终实现电力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二)加强电力企业内部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电力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频繁并且庞杂,想要单纯通过会计工作人员来实现对于税收筹划工作诸多细节的落实和确定,其难度可想而知。针对于此种情况,在展开税收筹划工作的规划阶段工作的时候,就应当拣选出与其他各个部门有关的条例加以整理,并且与相关部门展开深入的沟通,实现广泛监督,避免单纯经由会计工作部门而展开税收筹划工作难以切实到位的状况发生。例如可以将符合税收优惠目录的设备情况加以汇总交由采购部进行负责,并且让设备部来提供设备性能参数、铭牌标识等资料。此类做法需要确保电力企业环境中不同部门之间能够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并且更深一步的工作交由相关部门展开,对于降低差错甚至打造电力企业财务诚信机制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加强会计领域横向沟通

会计领域的横向沟通,即电力企业环境中的会计工作人员与社会环境下其他领域中的会计工作人员,以及税务机关之间的充分沟通,同样对于电力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发展与成熟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对于此种思路,电力企业应当树立寻求税务机关支持和帮助的意识,始终保持与税务部门的密切联系与沟通,无论是日常工作环境中的疑问还是存在争议的条目出现的时候,加强横向沟通,都是解决问题优化税收筹划工作的必要保证和有力支持。

三、结束语

税收筹划工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并且随着市场环境的成熟和完善不断实现自身的发展。对于电力企业而言,只有切实把握其发展脉搏,有效获取相关政策信息,认真分析当前工作体系中的不足,才能推动其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苏爽.我国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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