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7 16: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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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我不是卡卡”为你整理了这篇市民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情况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电信网络诈骗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失,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愈加呈现出手段高科技化、形式多样化、作案隐蔽化的特点,防范打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电信网络诈骗,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于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就“南京市民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调查结果
1、您的性别:
A、男(43.5%)
B、女(56.5%)
2、您的年龄:
A、18-22岁(8.9%)
B、23-35岁(53.2%)
C、36-59岁(30.6%)
D、60岁及以上(7.3%)
3、您的文化程度:
A、小学及以下(6.5%)
B、中专、初中(14.5%)
C、大专、高中(29.8%)
D、本科及以上(49.2%)
4、您的职业情况:
A、在校大学生(4.0%)
B、企业(33.1%)
C、学校、研究机构(7.3%)
D、政府及事业单位(24.2%)
E、自主创业(14.5%)
F、自由职业(16.9%)
5、您是否了解电信网络诈骗及其手段方式?
A、非常了解(12.9%)
B、比较了解(38.7%)
C、基本了解(33.1%)
D、不太了解(9.7%)
E、不了解(5.6%)
6、您周围是否有电信网络诈骗发生?
A、是(75.8%)
B、否(24.2%)
7、您有没有接到过诈骗电话或短信?
A、有(79.8%)
B、没有(20.2%)
8、您遇到的是何种诈骗类型(多选):
A、征婚交友诈骗(6.5%)
B、刷单诈骗(34.7%)
C、冒充“公、检、法”诈骗(31.5%)
D、冒充客服诈骗(32.3%)
E、网络贷款诈骗(29.0%)
F、招聘诈骗(30.6%)
G、中奖诈骗(25.0%)
H、其他诈骗类型(16.1%)
I、没有遇到过网络诈骗(20.2%)
9、如果您遇到疑似诈骗的电话会怎么办?
A、故意和对方斡旋(8.9%)
B、不理会,直接挂断(61.3%)
C、将电话加入黑名单或者标记诈骗电话(29.8%)
10、就个人而言,您认为您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如何?
A、非常强(16.1%)
B、比较强(53.2%)
C、一般(19.4%)
D、比较弱(8.9%)
E、非常弱(2.4%)
11、您在何种情况下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多选):
A、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预定酒店(58.9%)
B、网上购物、订餐(39.5%)
C、办理会员卡(29.8%)
D、注册网站(34.7%)
E、填写街边发放的调查问卷(21.0%)
F、填写报名信息登记表(42.7%)
G、连接公共场所的WIFI(10.5%)
12、填写了个人信息后,您是否有注意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A、有(64.5%)
B、没有(35.5%)
13、您是否学习了解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有关知识?
A、是(60.5%)
B、否(39.5%)
14、您认为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是(多选):
A、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形式多样,迷惑性强(49.2%)
B、个人信息泄露严重(59.7%)
C、个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较低(39.5%)
D、犯罪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52.4%)
E、电信、银行等部门存在监管漏洞(39.5%)
F、诈骗的手法简单,容易传播及被仿效(33.1%)
G、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宣传力度不够(29.8%)
H、接触互联网的机会越来越多,相应的风险也越来越大(21.0%)
15、在您看来,下列哪些举措有助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多选):
A、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58.9%)
B、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力量,并加大对其经费的投入(55.6%)
C、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电信、金融部门的联防体系(59.7%)
D、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严惩侵犯公民信息犯罪(55.6%)
E、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52.4%)
F、加强行业监管,减少行骗空间(39.5%)
G、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35.5%)
二、调查分析
本次调查参与人数124人,其中男性54人(43.5%),女性70人(56.5%)。接受教育情况:61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占调查总数的49.2%,其余63人为大专、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调查总数的50.8%。年龄情况:18-22岁11人(8.9%),23-35岁66人(53.2%),36-59岁38人(30.6%),60岁及以上9人(7.3%)。职业情况:在校大学生5人(4.0%),企业41人(33.1%),学校及研究机构9人(7.3%),政府及事业单位30人(24.2%),自主创业18人(14.5%),自由职业21人(16.9%)。
参与调查的124人中,超过半数(84.7%)的人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手段方式有一定的了解,75.8%的人周围有电信网络诈骗发生,79.8%的人接到过诈骗电话或短信,这些电信网络诈骗类型主要是刷单诈骗(34.7%)、冒充客服诈骗(32.3%)、冒充“公、检、法”诈骗(31.5%)、招聘诈骗(30.6%)、网络贷款诈骗(29.0%)等方面。如果遇到疑似诈骗的电话,61.3%的人会不理会,直接挂断,29.8%的人会将电话加入黑名单或者标记诈骗电话。
就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而言,16.1%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非常强,53.2%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比较强,19.4%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一般。调查显示,参与调查者主要在以下五种情况下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包括: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预定酒店(58.9%);填写报名信息登记表(42.7%);网上购物、订餐(39.5%);注册网站(34.7%);办理会员卡(29.8%)等。在填写了个人信息后,64.5%的人会注意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从调查结果来看,60.5%的人学习了解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有关知识。在参与调查者看来,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是:个人信息泄露严重(59.7%);犯罪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52.4%);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形式多样,迷惑性强(49.2%);个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较低(39.5%);电信、银行等部门存在监管漏洞(39.5%)等。对于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大多数人认为应该: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电信、金融部门的联防体系(59.7%);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58.9%);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力量,并加大对其经费的投入(55.6%);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严惩侵犯公民信息犯罪(55.6%);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52.4%)等。
三、建议与意见:
关于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参与调查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建议与意见: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规范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的执法程序、执法流程、执法行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同时加大法律法规对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用户拥有“一票否决权”
《规定》主要包含使用范围、短信息服务规范、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用户投诉和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五大方面。
其中,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是《规定》的一大亮点,《规定》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这是我国通信行业首次将权益交给用户,用户拥有“一票否决权”。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用户协议时,如未将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进行突显标示,将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垃圾短信是个模糊的概念,由用户来定义哪些对于自己而言是垃圾短信最为合适。但是有专家认为,尽管新规明确指出“未经用户同意”和“非应邀”等字眼,但执行起来却存在相应困难。例如某银行用其端口向用户发送理财信息,算不算商业短信?与此同时,这类短信也属于非应邀。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由此不难看出,何为商业信息还需进一步细化。
《规定》并未一网打尽
有业界专家感叹,《规定》迟到了七八年。虽然加强了对用户权益的保护,但是对于泛滥的垃圾短信问题作用有限。
《规定》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专家杨天一认为,《规定》从法律角度完善了对于通信短信息服务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流程,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和举报受理中心的法律责任。
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认为,《规定》还要诸多漏洞。如: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电信运营商相当于有了执法权,如何“执法”尚需探讨。第六条中,把传统短信息当做信息服务主要对象已经落后于实际发展,实际上大量的垃圾短信是通过普通手机号码发送的,并不需“接入代码”。
《规定》的执行落地还面临诸多问题,对于监管而言,需要诸多部门联合执法,从而增强监管的可行性,相关条款也仍需进一步细化,形成全面监督,综合考虑个人用户、虚拟运营商用户等因素。
其他垃圾信息如何治理
《规定》第三十八条要求“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递送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付亮认为,此条规定可执行性较差。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通过微信、微博、QQ等传播的垃圾信息、诈骗信息愈演愈烈,诈骗案件频发,而且此类信息更加容易伪装,很难监管。据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最新报告显示,仅今年一季度,便接到全国诈骗报案1147例,涉案金额达831.8万元。
如何才能根治电话诈骗?公安部门的专业人士认为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电信运营商应承担一定责任。电信运营商应严格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尽力利用先进技术检测和过滤诈骗电话和短信;根据公安部门的通报和用户的举报,及时发送防诈骗的安全提示。其次,国家必须尽快出台针对电信诈骗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于电话诈骗的执法也应该更加严格。最后,加强各部门协作监管。打击电话诈骗,更为关键的是正视电话诈骗花样翻新、“水平”提升的现实,在监管上加强各部门协作,来一个全方位的“治理升级”,坚决打掉电话诈骗的嚣张气焰。
由此,警方提醒市民加强防范,可拨打各政府部门服务热线或警方110咨询,不要按照犯罪分子的“指引”在银行柜员机或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操作,以免受骗。发现上当后,请立即报案,并保存相关汇款凭证等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以下有几种常见电信诈骗手段,大家应提高警惕去识别。
邮包涉毒类诈骗。不法分子先通过群发短信或发送语音电话,称事主有邮包无法投递,并留下所谓邮政局的咨询电话。一旦事主相信,拨打咨询电话后,不法分子就假冒邮政人员告知事主,包裹内藏有或非法物品。然后由同伙假冒公检法人员向事主“确认”邮包涉毒,称事主个人资料泄露被人用于“洗黑钱”等犯罪活动,要求事主转账至指定账户核实,洗脱嫌疑后返还其钱款。
冒充110类诈骗。不法人员会利用网络电话和软件,修改来电显示,让被叫方显示出公安局的电话110。并在电话中以市民信用卡透支消费欠款、洗黑钱等为由,要求接听者协助调查,目的在于套取事主个人信息并骗取汇款,嫌疑人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后,又冒充检察院,通过电话遥控,诱骗受害人将存款转入其指定的账户。
电话欠费类诈骗。不法分子冒充电信工作人员打电话到事主家中,谎称事主在某地办理了固定电话并已造成欠费。当事主反映并未登记办理“欠费”电话时,作案人员随即声称事主身份信息泄露。随后,冒充公安民警的不法分子则谎称事主身份资料被人盗用,银行存款可能不安全,或称事主涉嫌“洗黑钱”犯罪,诱骗事主将银行存款汇入不法分子提供的安全账号内。
法院传票类诈骗。不法分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给事主打来电话,称事主有某法院传票未领取,催促事主尽快领取,如不领取将会被强制执行。利用事主着急心理,套取事主银行卡、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以配合法院审理案件需要或缴纳案件诉讼费等为由,诱骗事主将银行存款汇入不法分子提供的账号。
普遍撒网 智能诈骗
回顾2016年两起轰动一时的电信诈骗案,受骗者不仅仅是来自不谙世事的社会弱势群体,还有接受过高等教育且阅历又相对丰富的人群。今年8月19日下午,打到家里的一个电话让徐玉玉欣喜不已。家住山东临沂的徐玉玉今年考上了南京邮电大学,由于家庭困难,遂向教育部门申请了助学金,这个来电正是通知她马上就可以领到这笔助学金了,但前提是需要先汇一笔款给对方,最后的结果却被骗走了东拼西凑来的9900元学费。而就在与家人去派出所报案回来的路上,女孩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后离世。这是一起令人扼腕叹息的悲剧,随着各方媒体的争相报道,电信诈骗顺理成章地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一时间,同类性质的事情也争先恐后地出现在各大媒体的头条。
在“徐玉玉”事件之后,有媒体报道称,一位清华大学教授被骗1760万,这算得上是“精准诈骗”的典型。从案例来看,诈骗分子第一步是冒充“公检法”人员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随后诈骗分子开始“秀演技”,通过对受害人所掌握的信息来进行话术操控,使得受害人信以为真,导致被骗走巨款。其绝大部分原因在于该清华教授刚刚卖了一套房子,回到家就立即接到了诈骗分子的电话,并称他漏缴各种税款等等,各种恐吓威逼,然后教授一步步中计,最终1760万全部被骗走。而此过程中,诈骗分子能精确地告诉他,网签合同的编号是多少,各种交易中很细节的一些信息,且说得头头是道。
如果你问教授不知道电信诈骗吗?其实不然,现在电信诈骗已经趋向于智能化诈骗,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叫人防不胜防。据分析,电信诈骗之所以如此猖獗,主要在于它没有特定的人群,而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普遍撒网来“引鱼上钩”,诈骗金额不分大小,诈骗手段灵活多变。而且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信息极易被泄露,这又给诈骗分子提供了“精准定位”的诈骗机会。此外,电信诈骗采用远程非接触的方式来实施诈骗,一些诈骗组织团伙中分工明确,对于采购终端移动设备、电话号码、银行卡、编写诈骗剧本、诈骗培训、电话沟通培训、银行转账等等都有不同的专人负责,环环相扣,类似正规公司的规范化操作,并且你不知道我是谁,我也不知道你是谁,隐蔽性极其高。
专家解析
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有时候舆论总是一边倒,一会儿站在法制健全的角度来问责,一会儿站在犯罪分子以“背德”的角度来谴责,一会儿站在电信虚拟运营商的角度拯待规范等等,当然这些确实迫切地需要我们去问责,去健全,但其实最主要的还得靠我们自己提高防骗意识。
或许防范电信诈骗真的不容易做到,但许多血的事实告诉我们,再难也得前进。以支撑虚拟运营商并提供后台服务的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前华为无线首席战略官谭竹表示:“社会管理当中,为了减少违法,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叫前置式的措施,一种是后置式的措施。前置式的方法是减少形成某类违法事件的条件,提前预防,比如为了减少暴力杀人案的发生,禁止民间拥有枪支、炸药、菜刀实名,这都是前置式的方法。后置式的方法是在利益天平上让违法获得的利益与代价相比更不合算,这样就消灭了动机。回到徐玉玉事件上来,中国之所以电信诈骗层出不穷,根本原因还是违法成本(风险)与违法获得的利益相比还是太低。现代通信技术已经非常便捷,要想用前置式的方法,从技术手段上限制,消除诈骗案件,几乎不可能。现在我们已经失去最佳机会,后期只能付出更多的努力。如果在电信诈骗案出现初期就立法,严格执法,那么就不会让不怀好意者意识到这是利益大饽,也就没有机会让其发展大,案件破获也将变得不再那么吃力。”同时,谭竹建议:相关主管单位需要加强联动前置式和后置式的社会治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既治标也能治本。
于虚拟运营商而言,谭竹也谈到,应当作为一个机会,始终坚持与政策保持一致,完全可以领先健全法规出现,业内自我调控,坚决淘汰破坏规则、违法乱纪的虚拟运营商,保护遵纪守法者,也意味着行业只有更自律才能生存,才能在未来更好地树立虚拟运营商的品牌形象。而作为民众,他们是需要找原因和一个发泄批评的渠道,但是并不能一味地指责某一个单位或是行业,应当理性看待,加强自我管控,提高自我安全防骗意识。
关键词:电信诈骗;信息;路径阻断
一、引言
电信诈骗在当今世界已经滥觞,手段之多,范围之广令人惊愕。国家打击力度层层加码,电信诈骗却依然雨后春笋遍地可见。防骗宣传铺天盖地,上当受骗的受害人数量仍在攀升,危害严重,不可谓不是中国如火如荼的法治建设的瓶颈,不可谓不是现代法律之殇,在完善执法漏洞之际,找出解决电信诈骗关键环节迫在眉睫。
二、现状分析
中国企业家杂志(新华社:邹伟、郑良、刘良恒、叶前2016年9月15日发)指“出近10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每年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损失114.2亿元。2013年至今,全国共发生被骗千万元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104起,百万元以上的案件2392起。”在网络碎片化侵入社会生活的背景下,诈骗手段多样多边,内容和对象精准,范围广泛。政府对电信诈骗“全面宣战”严厉打击,社会“全民武装”积极防骗。从手段上总结经验,从时间上分析规律,从立法和电信金融制度上加强“防火墙”建设,如此官民一致仍对电信诈骗显得捉襟见肘。台湾国际电信诈骗犯被遣送回国、多个诈骗村爆出、徐玉玉等被害人惨剧发生,不断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打击电信诈骗刻不容缓。如此捉襟见肘又刻不容缓的现状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从源头打击电信诈骗,即预防与制裁的制度设计理论研究。
三、概念与特点分析
理论研究的基础是概念研究,首先必须深入分析电信诈骗的概念与特点。电信诈骗属于诈骗的一种,它由“电信”和“诈骗”两个部分组成,因而也综合了这两个方面的特征。
(一)衍生于诈骗而分解。诈骗伦理基础是“人性恶”论。诈骗行为自古以来便存在,由主体、内容、手段、对象构成。它最初衍生于骗。圣经记载上帝对亚当说智慧树上的果实不可吃,如若吃了,必定死亡,结果夏娃受了蛇的诱惑,吃了智慧果并让亚当也吃了。事实证明,亚当夏娃没有死,而是能明白是非善恶,知道羞耻。这大概是西方最早的“骗”例。圣经又记载雅各趁着他兄弟以扫饥饿而趁机用扁豆汤换取了他的长子名分。这大概是西方早期历史上最惊人的骗局了,以小骗大。谎言是骗的最原始形式,谎言也就是一句话的问题,骗也就具有低成本的特点。诈骗的基本构成是主观和客观构成。主体和对象是人,因而也就具有主观性。骗是由于获取利益的驱动,多为财产性利益,受骗者由于保护利益的驱动,包括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既得利益或可得利益。诈骗的内容和手段则是客观的,受具体案件和社会物质条件的约束。诈骗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第一层次是一般的欺骗、说谎行为,第二个层次是普通违法侵权行为,第三个层次是犯罪行为。这主要是根据诈骗的危害程度进行的分类,由弱到强。三个层次的主线是侵犯的法益相同,即诚信价值和受害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第三个层次的诈骗,又是狭义的诈骗,即刑法中规定的诈骗,具有社会规范最后一道防线性质。诈骗表现形式的本质在于诈骗手段,诈骗手段是诈骗的关键要素,具有时间和空间双维度性。时间维度是指诈骗从古至今存在纵线的维度,它从简单的口头到书信、合同、信用卡、保险单、网络,随语言载体新形式而不断纵向展开。空间维度是指诈骗从手段上定性诈骗区别于与其他行为如偷窃、抢劫、绑架等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保险诈骗、招摇撞骗等带有欺骗性质的行为。
(二)基于电信技术而生成。电信包括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是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成果,是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物。可以从主体、技术、信息三个方面分析电信技术的概念与特点。主体上,电信技术源于广大群体方便的需求,目的是将缩短现实交流距离实现远程交流,以传递人与人的信息为基本形式。信息是传递的载体,这种信息囊括每个个体不断生成的信息,具有时间空间内容的爆炸性,而这种信息是以个体定点定人三维标准碎片化形式存在的。技术上,电信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包括一切信息技术的特点,如更新换代快、技术含量高、发展具有无限延展性。所有这些特点使得广泛远程群体的信息爆炸内容在电信网中以碎片化的形式存在。
四、预防与制裁
从运作模式不难看出诈骗运行模式是主体、对象和路径。电信与诈骗交叉生成电信诈骗,其糅合了电信与诈骗的特征。打击诈骗的有力突破点并非各个击破而是集中力量阻断路径。首先在犯罪主体控制上,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涉及思想与制度层面,也不止于法律层面,还涉及到经济、教育、文化等社会层面。其次在犯罪对象控制上,过度防范是对诚信危机的加剧、对社会关系的恶化、对人性恶理论的全面投降。最后电信诈骗的表现形式的本质是手段,手段承载的基本内容是信息,打击电信诈骗的最佳政策是信息制度建设。当路径得到阻断,主体与对象就难以连结,诈骗行为也就难以成就。
阻断途径的制度设计在三大方面。第一,建立个人信息保存制度。每一个社会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家庭成员、工作、民族以及发生的事件将这个个体定位于世界。所有这些内容都构成个人信息。每个个体都是群体的个体,家庭、单位、团体、国家、组织,每个个体都将自己的信息登入这些集体证明其身份属性或证明其利益属性。由此而衍生出各种机构、团体、企业、单位的信息登记,如政府部门登记收录信息、学校学生登记信息、医疗机构患者信息、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社会团体成员信息、公司员工信息、商店会员登记信息。作为信息保存的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银行等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公司、商店必须承担保存与合理使用的责任:首先建立这些单位职工信息保密制度文化,对泄漏信息的职工进行纪律处分。其次完善信息处理程序保障,对信息的获取要求手段合法、对信息的交接登记手续齐全。最后对过期信息要立即毁灭不得倒卖,要密切监督这一程序的处理。第二,提升信息防泄漏技术。一方面在预防上,现代信息社会,许多信息已经不止于纸质,还存在与网上。而网络作为具有无限延展性的技术,黑客与复制把信息置于危险境地。多数单位注重档案的保存却忽视网络技术的安全防范,以为网络密码是保险,对“白客”的忠告视而不见。各单位应当加强网络漏洞修补,必须与专业网络技术人员形成新的合作模式。常见的有:1、聘任制:适用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规模大业务多的公司。2、合同制:根据特定的网络设计或安全漏洞任务建立,属于定期模式。3、随意制:单位定期逛“白客”论坛,发现本单位网络安全漏洞后与具体发现者面议的形式。另一方面在制裁上,对非法获取和倒卖信息的制裁与打击也不可放松。第三,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制度障碍。受骗者受骗的最大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表现在:1、不知道亲人是否发生事件,如交通事故。2、不知道机构政府手续,如无预付款。3、不知道技术花样,如篡改来电电话号码显示。4、不知道是违法犯罪,如贪便宜分赃或购入非法财物。5、不知道是不科学的,如迷信神医。解决的途径包括:1、规范署名通知形式,对冒名发送通知信息者在电信实名制基础上建立信用记录,不良记录到达一定程度则进行通告或罚款处罚。2、建立公告信息系统,对每个基层单位和组织公布政府和金融机构等办事程序,以备查询。3、鼓励技术、法律、科学宣讲栏目,举办诈骗与防范文艺活动,消减知识信息不对称。
电信诈骗是现代法律之殇,更是现代信息法律制度之殇。当传统诈骗结合现代电信的时候,传统的各个击破打击手段远远不够,只有从关键即路径上阻断,从信息上进行管制的制度建设才是最佳良方。
参考文献:
[1] 尼葛洛庞帝,胡勇译.数字化生存[M].海南出版社,1997
[2] 张明楷.法益初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012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近期有消息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加速推进民资进入电信业的试点方案出台,已基本完成了包括整体框架和具体实施细则在内的一整套方案,并将择机推出。这无疑将使电信行业成为2013年的民营资本关注的重点。
长久以来,我国的电信行业一直处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分天下的垄断局面下。
当前全球经济危机负面影响尚未消失,电信行业面临语音、短信收入下滑的局面。同时由于长久以来市场竞争缺乏,导致业内缺少通过相关技术研发减少成本的动力,不利于我国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民间资本一旦进入,将为电信行业带来新的活力,新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十分有利于产业链的丰富和完善。同时,我国用户会享受到更为廉价的资费和更加优质的电信服务。
我国目前一些电信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民资经营,但绝大多数只能通过与运营商合作的方式运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的试点方案的出台将允许民资在支付一定网络和设备租用费用后,独立运营上述业务。
根据欧、美等国电信业发展的经验,一旦接入网、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和电信增值服务向民资开放,电信市场上将出现种类丰富的新服务,这将促进电信业竞争,拓展出全新的市场。
如果民资能够获得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资质,市场上将迅速出现低价通话业务服务。因其成本为租用电信运营商网络和设备的费用,属于固定成本,只要能收回成本,提供相应服务的厂商,可以以远低于目前运营商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根据国外经验,即便是每分钟1分钱的通话资费,只要有一定的用户,厂商仍能盈利。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2016年6月,中国互联网协会《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的一年间,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
据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副主任郝智超介绍,2016年上半年以来,我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邮件18.9封、垃圾短信20.6条、骚扰电话21.3个,其中骚扰电话是网民最为反感的骚扰来源。
报告显示,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近一年来,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人均133元,同比增加9元,因此而消耗的时间人均达3.6小时。其中,9%的网民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
2016年10月,网络电话服务商触宝电话了《2016年中国骚扰电话形势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从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触宝电话共为用户拦截骚扰电话数量达到322亿次,平均每天产生大概9000万个骚扰电话。
据统计,在众多的骚扰电话中,平均每个骚扰电话号码的“寿命”仅为6.61天。而在此期间,每个骚扰电话号码的平均通话次数为328次,每次通话的平均时长为29秒。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只有短短的6.61天的存活期,但每个骚扰电话平均骚扰用户竟多达255个,而最厉害的骚扰电话则骚扰了1207534个用户。数据显示,从骚扰电话类型上看,广告推销已经成为手机用户最主要的骚扰类型,占比30.1%。用户不仅受到了骚扰,还要为此支付不菲的话费。
问题及分析
当前我国的民众已经深为骚扰电话所苦,尤其是广告推销类的骚扰电话。更可怕的是,随着大数据行业的深入发展,现在很多广告推销电话能够准确定位需求者,根据对象当前的需求进行精准的推销。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
首先,信息泄露的源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变得更加简单;精准的定位和追踪技术以及大数据分析也使得公民的需求和购物倾向很容易被获知。很多商家愿意花不高的成本以获取这些信息,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
其次,对电信行业的监管存在缺失。我国的电信行业被几大运营商强势分割,他们在定价、服务模式等方面都具备极强的话语权。与此同时,对其设定的监管义务却很少。经常有接到骚扰电话的消费者向运营商举报骚扰电话,他们均以没有监管义务为由拒绝。普通消费者只能依靠在手机上安装相关APP以实现对骚扰电话的拦截。
再次,对于骚扰电话没有处罚规定。美国、加拿大都有相关法律,可以登记电话拒绝推销电话,如果再接到推销类骚扰电话,就可以申对拨打者进行重罚,美国是罚1.1万美元,加拿大是罚1.5万加元,最厉害的是新加坡,发一条骚扰短信罚1万新币。而我国对于骚扰电话的惩处规定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对“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由于这一条文规定必须“多次”,造成了举证的困难,因而在实践中运用并不多。
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对骚扰短信和电话进行规制:从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抓起,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同时,从电信服务运营商和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商户两个口径对骚扰短信和电话进行控制和监管;此外,明确骚扰短信和电话的法律后果,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1.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即将于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建议上海出台更加细致的地方性法规,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严格控制好信息泄露的源头。
2.强化电信运营商的保护和监管义务。在地方性法规中详细规定电信运营商的监管义务,要求实现所有电话的实名制;基于现有技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骚扰电话黑名单,设立举报骚扰电话的专门热线;并且严格限制网络电话的运用,严格限制来电号码的设定,对网络电话也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和其他监管。
关键词:电信诈骗;主体责任;大数据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1-136 -02
最近关注到两件热点事件,一是8月底,山东临沂准女大学生徐玉玉遭遇以发放助学金为名实施的电信诈骗,近万元学费被骗后,心脏骤停不幸离世。随后国内各地媒体陆续报道大学入学学费相关的电信诈骗案例,并引发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开展全国性电信诈骗和信息泄露清查活动,并抓获200余名涉嫌犯罪人员① 。二是美国一位买家在亚马逊美国网站上购买了一款产品并给予一星差评后,陆续收到了来自中国厂商销售人员要求删除评论的三封邮件,邮件中甚至以可能被解雇、向平台投诉等理由希望买家删除评价。买家将事件至当地社交网络平台,引起中国卖家、境外消费者与亚马逊平台的密切关注,笔者分析认为该事件也是导致亚马逊美国公司调整关于美国网站产品测评政策的原因之一② 。
相关部门启动电信诈骗清查运动,一时间颇受好评,公安部网站专门开设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栏目,自9月份以来更新速度明显加快,主要以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等官方媒体言论为主③ 。 不过这种以“阵风式”见长的“常规”打击运动究竟能取得多大成效,还需时日以待验证,毕竟大多数普通民众已饱受电信骚扰之苦,此次清查之严之快不过是因为“闹出人命了”。而另一方面,抛开美国社交媒体影响之广不说,相比国内动辄每天十余个诈骗电话,区区三封要求删除差评的邮件就能引起轩然大波,亚马逊平台的政策调整也随即而来,至少部分卖家也不能再无视平台的政策底线,以免丢了生意。在两个案例中,电信诈骗涉及的信息保护责任主要在政府部门,而在平台交易事件中的信息保护主体则由交易平台即亚马逊承担,市场主体的反映明显好于政府主体的行动。
本文列举亚马逊事件并不是为了强调平台用户信息的安全保障存在哪些问题,而是说明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留痕不可避免。比如淘宝、余额宝等支付宝用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都在阿里巴巴的数据库里;比如微信、QQ等用户的相册视频、游戏记录都储存在腾讯公司的服务器里。《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仅靠《征信管理条例》来制约个人信用,在大数据时代略显单薄,以至于民众都把信息泄露的问题直接归责于政府部门。在企业层面,民众多苛责电信企业和银行无能,但到了政府层面,通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教育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登记部门等所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单位都会被指责一番。一方面是由于历来“九龙治水”的行政毛病,一方面也凸显了行政主体在信息保护层面各自为政、不互通也不专业的问题。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之下,市场主体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都来不及,更谈不上主动泄露客户信息,除此之外还有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进行约束,内因外因都在替市场主体反泄露客户信息。把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细分行业交给各自的市场主体去妥善保管,出现问题即可对应查找责任主体,何乐而不为?毕竟出现问题的是企业,就像亚马逊、阿里巴巴、腾讯处理卖家问题,违规就关店,事关生计,比处理手抄客户信息再低价出售的前银行职员④ 来得更为直接。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人们往往希望依赖于强大有力的“政府之手”来保护公众信息、维护市场秩序。黑格尔曾把市场流通描述为一个道德中立领域,个人在这个领域里策略性地追逐私人利益⑤ 。这也形象地说明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法律逐渐取代道德成为公众心目中的精神权威,道德的权威性与约束力则退居次要地位。“政府之手”具备被动性与功利性的双重性质,尤其国内相关部门对“严打”、 “专项行动”、 “突击检查”等执法方式的使用,形成具备中国特色以个别事件为导向的“运动式执法”的循环圈。近年来多有在党建读物的倡导下提倡“建立长效机制”,但就电信诈骗事件来看,个人信息的泄露和电信骚扰仍在继续,追责不明,执法个案往往只有象征性意义,即使是声势浩大的所谓“严打”,也很少会出现跨年度的情况。不少社会热点逐渐变成“断头新闻”,年年“运动”变成对有限资源的浪费,还可能进一步破坏“政府之手”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