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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农资市场管理
根据省、市农业部门对农资打假的安排,结合农资销售季节,对农资市场经营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一)种子市场由于我县及周边县、市、区都是杂交水稻、油菜制种区,在集贸市场上违法销售散装两杂种子现象比较突出,同时销售人员大多数是老弱和妇女。对此,对销售散装种子的人员进行了批评和现场教育,并责令停止销售。
加强对种子经营户经营行为的规范。首先,针对部分种子经营户在种子进、销过程中存在票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在执法中要求经营户在进货、销售中只能使用委托方的票据,以明确法律责任。具体作法为先在培训会上宣传法律、法规规定,再次在市场检查中督促经营户规范经营行为。其次,对经营户种子备案和种子广告、宣传进一步进行规范。在2~5月和9~10月两次大规模市场排查,对27户经营户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二)农药、肥料市场今年农药市场管理重点是查处农药标签不规范和违规经营甲胺磷等五种撤消登记的高毒农药。采取定期在农药销售高峰时期对市场进行排查,并结合平时市场监管采取不定期抽查。
今年在市农业局的统一安排布置下,全面开展了对农药、种子、化肥的抽检送检,今年抽样送检种子共40个,肥料5个,农药16个。其中:种子不合格3个,肥料不合格2个,农药不合格2个。对经营不合格农资的商家都进行了教育和处罚。有力的打击了经营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为2013年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奠定了良好基础。
关键词:做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正文: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计量法治意识。
为了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计量法治意识,我们通过发放法律法规单行本,印发宣传材料,开展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中注意识别培训对象,对企业的管理层主要培训计量法律法规、定量包装商品基础知识,对企业的实施层除培训计量法律法规、定量包装商品基础知识外,重点培训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测理论、检检方法,以提高企业检验人员的检验水平,减少检验检测过程中的人为误差,提高出厂产品检测合格率。几年来我局共培训企业计量管理人员370多人次,培训企业计量检测人员90多人次,有效地保证了定量包装商品企业的人员素质,促进了定量包装商品质量的提高。
二是建立定量包装商品企业档案,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从源头抓质量工作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从源头抓质量”的指导思想,我局对辖区24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摸底,建立了企业质量档案,对企业人员情况、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检验检测能力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保证和评价工作。
三是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厉查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
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生产企业是关键,流通领域是重要环节,只有做好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才能有效地监督生产企业依法生产、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定量包装商品的规范要求。几年来,我们一直以中秋节、元旦春节期间为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同时针对部分定量包装商品季节性强的特点,如种子、化肥、冷冻饮品、冻海产品等,有计划有组织实施各种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要求各销售单位建产严格执行定量包装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产品标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合格证等有关资料。目前已对全辖区内32家销售企业实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有效地防止了流通领域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
(1)兽药经营企业对实施兽药GSP认识不到位。不少兽药经营企业认为兽药GSP是一道关口,以为拿到GSP证书就“过关了”,GSP一旦认证通过,管理立刻放松,管理目标也随即降低。各项制度如同虚设,兽药不按照验收时分类、分区域摆放,陈列场所及仓库内兽药乱堆乱放。未按照要求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大多数GSP兽药店没有制定培训员工的计划。购进、销售档案等记录不填写,出现断档或空缺。
(2)缺乏相关的知识和能力。一是兽药GSP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对兽药GSP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够系统、全面,缺乏辨析假劣兽药的能力。个别GSP兽药店雇佣的销售人员,分不清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采购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不能根据包装和标签内容识别真假兽药。自我保护意识差,大部分GSP兽药店购进兽药时,不向厂家索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材料,一旦遇到假劣兽药,即会给养殖户造成损失而引起纠纷,找厂家赔偿却没有法律依据。
(3)质量管理人员缺位。部分兽药(GSP)企业依然是“夫妻店”、“父子店”,当时为了达到验证要求,临时聘请管理人员应付过关,平时有些管理人员在职不在岗,不能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职能。
(4)超出经营范围。个别兽药(GSP)企业违规经营各种兽药生物制品,其中包括各种疫苗和特许兽药,甚至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购进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生物制品,并将这些制品推销给养殖户。
2几点建议
(1)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要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努力钻石业务,提高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
(2)加强《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GSP兽药店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GSP兽药店人员的培训。定期对辖区GSP兽药店销售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1.1种子经营单位素质有待提高
除本部设有规范的种子经营点外,还有很多临时的代销经营点。而网点销售多半是小贩小商。商贩们只是在相关季节才进行代销,对种子没有特定的要求,所以很难对农户购进进行科学指导,更不可能进行优质服务。
1.2农户购种的盲从性与盲目性
从现行的农业经营状况来看:大部分农业都没有专业的知识,仅有的知识是从广告商与种植经验中得到的,在选购种子时盲目,从而也给农业安全造成了很多隐患。认识错误具体表现在:购买新种子,潜意识认为新品种才是好品种,从众心理让看见别人买什么自家就买什么。
1.3种子经营骨干稀缺
从当下的种子经营与管理过程来看:种子市场的管理经费稀缺为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由于种子管理人员没能时常深入市场进行指导与监管,造成很多不达标的种子上市;由于部分地区没有专业的质量仪器,从而对检验种子质量造成了很多不便,尤其是检验仪器不足,让质量检验人员根本不能及时检查出种子质量好坏,更谈不上杜绝不达标种子流入市场销售。另外,经营单位的人事调整与改革,在压缩编制的同时,让基层人力资源管理严重不足,加上个别管理人员素质不够,缺乏对法规法律的全面了解,所以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做到妥善处理问题,这样很容易造成商贩不法行径,对市场管理带来困扰。
2增强农业种子市场管理的对策
2.1加大队伍建设,增强业务培训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促进农业发展,种子管理人员必须主动承担起种子管理相关工作。受种子管理的政策性、专业性影响,在保障种子管理的稳定性的同时,必须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与执法培训工作。这样才能让种子执法锻炼、培训人员成为既懂业务、又精通法律;既能准确执法,又能讲原则的人员。目前,大多数种子经营者都经过了培训,并且拥有种子经营证与上岗证,但是大部分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法律意识明显不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对经营人员进行有效培训;例如:在种子销售前,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具体内容由农技基本技能、守法经营,并且要求种子经营人员必须严格根据法规法律要求进行种子经营。对于不满足《种子法》规定的种子,除了不予销售外,根据管理要求做好记录工作,还应该向农业购种用户提供保单,通过健全种子销售档案,对种子经营内容以及标签负责,这样才能逐步扭转种子经营中存在的不良现象。最后,经营者还应该给每位购种用户提供一定的跟踪与售后服务。
2.2做好宣传工作,提升使用者素质
近几年,很多地方都开展了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农业宣传,尤其是“走进三农”等活动,对普及法律与种子意识,提升使用者法律与质量意识发挥了很强的作用,同时它也让广大用户领会应该怎样使用法律意识保护自己,辨别种子真假,怎样做到合法经营,熟悉种子栽培技术与种子特性,科学购买种子,在选购种子时,查看种子经营者的相关证件等。在种子选定好后,通过查看信誉卡、包装袋、发票等依据,逐步提升农民的自我保护理念与维权意识,这样才能让假冒伪劣的种子经营者没有经营市场。
2.3加强委托与品种管理
为了避免多个企业家共同委托造成的混乱,在种子经营中,除了要增强事前监控,还应该尽量避免多个企业家共同委托的现象,一般情况下同一经营者只能接受1到2个种子公司委托,同时两家种业单位的每批种子都必须分开堆放,这样才能做到档案与经营的有效管理。对于没有经过审核的品种,我们应该做到坚决抵制推广与销售工作。
2.4增强设备建设,做好质量监管工作
从农业生产过程来看:不合格的种子对农业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县级单位必须主动承担起本县种子检验监督与栽培工作。受检验经费以及检验仪器的影响,对种子质量检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除了购置仪器设施外,还应该适应当地发展,做好加工、生产、检验、贮藏、检疫等相关工作。通过加大对种子市场的抽查工作,从源头上避免不合格种子进入市场。
3结语
【关键词】化妆品;市场;卫生状况;调查
【中图分类号】R135.9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2-0087-0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化妆品已由奢侈品逐渐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为了解我市化妆品卫生状况和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以及执行等情况,探索我市化妆品市场监督管理思路,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我所于2007年6~7月份开展了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卫生状况进行了摸底调查。
1内容和方法
1.1对象为使本次调查结果能充分反映我市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在市区范围内重点抽查化妆品专营店、美容美发店、超市、药店、化妆品专柜等单位。
1.2内容标签、标识、说明书:重点调查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有效期、产品宣传内容等。
1.3经营单位情况重点了解销售化妆品的进货渠道,化妆品品种和价格、索证、以及经营者对化妆品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等情况。
1.4方法由我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四名监督员参加,分为两组,划片分区进行,采取集中培训,统一方法和标准,每组对所查单位销售或使用的化妆品逐个进行检查,并对经营者进行询问,了解情况,并同时对经营者宣传讲解化妆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填写统一调查表。
2结果
在所查1150个不同品种的化妆品中,发现101个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相关法规规定。其中,宣传医疗术语或夸大宣传的21个,多种产品使用同一个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的36个,无卫生许可证的12个,无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的16个,无中文标识、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注不全等问题的7个,超过保质期限的9个。
2.1经营单位情况本次共调查经营或使用化妆品单位40家,其中化妆品专营店5家,美容美发店12家,超市3家,药店5家,化妆品专柜15家。所调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以护肤类发用类的普通化妆品为主,特殊用途化妆品中的染发类产品主要在美容美发店内使用,美容修饰和香水类防晒祛斑类化妆品销售主要集中在化妆品专营店和专柜,药店主要经营祛头屑类洗发液。在调查的40家单位中,由商供货的5家,占12.5%,由上级公司提品的有12家,这类单位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等连锁店,超市化妆品专柜多数直接从企业和批发市场进货,分别有8家和15家。经营者在进货时,知道索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有8家,只有超市和化妆品经营店部分产品有索证,占所查单位的20%,其余32家均不能提供有关证件。
2.2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情况在本次被调查的40家化妆品经营者对化妆品卫生相关法规的了解都是一无所知。
2.3销售价格范围在所查的化妆品中,销售价格为:5元以下的产品占7%,5~10元/瓶(盒)的产品占23%;10~20元/瓶(盒)的占33%,20元/瓶(盒)以上的品种占37%。同时,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单位很少。据经营者反映,消费者对进口化妆品认识不上去,所以销售不出去。
3存在问题
通过上述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化妆品经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首先是产品说明书内容使用医疗术语或虚假夸大宣传,这些产品主要是美容场所和商场超市的护肤类产品,如改善化脓、疤疹、发炎;治疗青春痘;促进血液循环,帮助伤口愈合;调理内分泌;增强细胞免疫力;7天见效;15天改变皮肤;24小时见效;15天祛斑等等.2.其次是标注内容不全,在本次所查化妆品中,有2个产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还有9个化妆品超过保质期限和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注不全.销售无证产品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销售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2)销售无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而宣传特殊功能的化妆品;特别是宣称祛斑功能的化妆品较为普遍;(3)冒用或套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此现象在染发产品中尤为突出,几乎在所查美发场所使用的染发剂中,都存在多种不同颜色的染发剂使用同一个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现象.3.根据本次调查结果还显示,化妆品经营者普遍缺乏化妆品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识别真假优劣化妆品的常识,在进货时不能按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证件,也不管产品真假、是否合法,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4)还有一个原因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围大,任务繁重,卫生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我所的化妆品卫生由公共卫生科负责,疏于对化妆品卫生的监督管理,这项工作几乎为空白;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有的法规对化妆品经营者自身条件没有要求,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人员缺乏,缺少相关的卫生监督知识和执法技能,这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化妆品经营者的卫生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化妆品有关法规知识和鉴别真伪常识,还可以定期组织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培训。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使经营者了解相关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提高如何鉴别符合化妆品卫生要求的产品能力,把好进货关。建立索证登记制度。同时还要增强消费者自身防护意识。
一、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
1、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的要求;
2、明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查验人员;
3、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查验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明,具体内容包括: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证明等,并保留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备,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验。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4、查验食品品种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备查);
5、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也可以采取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要求的记录事项。
6、经营预包装食品应查验食品标签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内容、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等内容;
7、经营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记录方式及时间;操作办法;制度落实人等。
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1、食品贮存场所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有隔离地面10厘米以上的平台和层架,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散装食品要有专用食品容器,并符合标签标注制度要求。
2、食品贮存场所、经营场所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食品区和非食品区、食品区内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冷冻、冷藏、保鲜食品应具有明显区分或隔离标志(食品专柜)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以防止污染。
3、销售散装食品做好标签标注工作,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南非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5、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清洗,消毒。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2、患有痢疾、伤害、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物工具。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1、聘请有关部门人员,不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有关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等卫生知识,以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防护素质。
2、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培训班学习,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坚持每月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不能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人员实行停岗培训,待合格后再行上岗。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4、对培训情况记入培训档案并保存。
五、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1、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六、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1、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明确食品经营贮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容器、工具和设备管理人员;
3、在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缷食品时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4、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自检或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3、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明确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地及具体操作人员及制度落实人员。
八、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
成立机构、组成人员,明确各自责任;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如何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采取哪些措施;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和食品进货渠道,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购销台帐、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失效、变质的食品。
(五)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诈消费者。
会议营销指企业邀请特定的消费对象参加营销会议,通过专家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医疗保健咨询等一系列服务而激发消费者购买产品,实现销售目标的一种新型营销模式。其实质是一种直销活动,具有针对性、科普性、休闲性和服务性等特点。其优势是:低门槛,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高销量,高收益。但也存在诚信危机等劣势。
一、保健品会议营销的诚信危机
1.诚信危机的表现
夸大产品的功效。片面强调“药有三分毒”,宣扬保健品绿色环保,包医百病,没有毒副作用。产品价格虚高。据透露利润率在30%~300%之间,甚至更高。咨询服务信口雌黄:身体检测无病测有病,轻病测重病;宣称糖尿病患者服用减肥保健品可不打针、服药,由于血糖升高,皮肤奇痒难忍,却称是保健品在排毒,不许擦药和服药。冒牌侵权,兜售假货。某企业冒用某名牌商标,生产销售蜂胶,质检部门检测结果黄酮含量为0。企业许诺不能兑现。为引诱消费者参加会议营销,许诺送大礼包,请某著名歌舞团来演出,而实际子虚乌有,有的依然是洗脑攻心,强推强卖。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2.诚信危机的危害
首先危害消费者。虚假广告,虚高价格,冒牌假货,使消费者经济上蒙受损失;咨询误导使消费者肉体受折磨,贻误治病时机;企业言而无信,欺骗愚弄消费者,使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侮辱。其次危害企业自身。企业经营不讲信誉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抵制、投诉和举报;通过口碑传播、媒体曝光和政府的通报查处,使企业形象受损,牌子被砸,产品滞销,销售额和利润大幅度下降,经营陷入困境。再次是危害社会。诚信危机导致企业与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矛盾冲突不断,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造成了人与人和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相互不信任,有碍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保健品会议营销诚信危机的成因分析
1.企业诚信观念淡薄
有些企业没有充分认识诚信对经商的重要意义,忽视诚信经营,突出表现为一切向钱看和急功近利。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置法律、道德于不顾,弄虚作假,误导欺骗消费者。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片面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因而杀鸡取卵,损害社会利益,不讲经营信誉。
2.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保健品的质量还没有严格而详细的质量标准,对保健品的广告宣传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保健品的定价更没有严格的限制等。保健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一些企业有机可乘,或钻法律法规的空子,或踢球,于是出现了产品以劣充优,广告虚假宣传,价格严重虚高等不诚信的行为。
3.企业间不正当竞争
保健品行业门槛低,利润空间大,吸引大量企业进入该行业。由于市场需求有限,企业间就开展激烈的竞争,竞相争夺客户资源。有些企业为在竞争中取胜,不择手段,有意抬高自己,恶意贬低对方,相互诋毁。有些企业耍阴谋诡计,挖对方墙角,谋取不正当利益……企业间不正当竞争中所采用的阴谋诡计,捏造事实,嫁祸于人等伎俩也导致了诚信危机
4.营销人员素质偏低
保健品企业的营销人员中,大部分是城镇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农村进城打工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在员工培训中,企业重视员工业务能力的培训,而忽视对员工的诚信教育,使营销人员诚信观念淡薄。他们绝大多数人并非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只是通过简单的速成培训,对医疗保健知识的一知半解,难免对顾客的咨询信口开河。销售业绩与收入直接挂钩的利益分配机制,使营销人员为完成销售任务而诱骗消费者参会购买产品。
三、挽救保健品会议营销诚信危机的对策
1.牢固树立诚信观念
诚信是经商之本。企业要认真学习诚信理论知识,深刻领会诚信的意义,牢固树立诚信观念,把诚信观念贯彻于企业的规章制度上,落实在企业的行动中,做到真实诚恳,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要正确处理好诚信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必须坚持诚信至上,相互兼顾的原则,把诚信放于首位,利益服从于诚信,诚信带动利益,两者相辅相成。彻底纠正“一切向钱看”的见利忘义的错误倾向。要实施会议营销战略。以诚信观念为指导,追求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坚决纠正急功近利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
2.建立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是维护商业诚信,规范会议营销行为的保证。要制定保健品会议营销法,完善保健品质量检测标准、产品定价和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要广泛展开保健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保健品企业及其营销人员知法守法。要加大保健品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对于违背诚信经营,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处以重罚,乃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到执法必严。
3.规范企业竞争行为
规范企业竞争行为是消除诚信危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有效手段.。要健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竞争行为。坚决取缔企业间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对于违法上述法律,不讲经营信誉,弄虚作假,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者,给予严肃处理。要建立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借鉴银行系统关于客户信用管理条例,制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根据企业不良诚信纪录的次数和程度,确定诚信等级,加强对企业诚信的管理。
1 农业种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种子管理现状
我国自解放初期建立全国种子管理体系以来,形成了由中央到省、地区(市区)到县的四级管理体系。从整体的种子管理体系来看,农业部将涉及种子管理职能的相关机构进行整合成立了种子管理局.并在各个省、市、县都得以实施,但总的来说其种子管理的职能基本上由种子管理站来履行的。
1.2 种子管理问题
1.2.1 无证销售的现象并未彻底杜绝。在种子经营、销售活动的过程中,有的经营者以合作组织和集体的名义,在证照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经营、销售活动,通过低价收购或销售的方式来谋取农民的利益。并且,由于缺乏营业证照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法律意识,其购买、销售的种子未通过审定或是并不适应于当地的生态环境种值。
1.2.2 种子品种标签和标注不全,包装标识不合格。在我国种子销售市场中,通过检查发现,种子包装标注不合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如:“品种审定编号”的缺失;有的种子标签上“生产地”的缺失和“生产年月”等标签的缺失等,并且有的种子包装上仅仅标示了警示和红色有毒等标示字样,但是关于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和含量等方面都未明确标注,甚至有的种子包装上生产地址、生产年月和检疫证号等都未标识清楚。
1.2.3 违法经营、虚假广告。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种植面积的增加,种子经营户也随之不断增加。但是由于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在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不到位,违法经营的现象较为严重。经营者多数打着方便农民群众的借口来销售有问题的种子,包装袋里的种子大多数参假,滥竽充数,以此来蒙骗农民群众。并且,有的经营者为了尽快的将自己的种子销售出去,进而夸大种子的性能,夸大产量,而且有的经营者投机取巧,利用农民对新品种的新、奇、优、特的心理,采用多种形式来散发传单,以虚假的广告信息来诱惑万方数据农业技术农民群众购买自己的种子。
2 加强农业种子管理的途径
2.1 完善种子管理机构,健全种子管理体制
对于种子管理机构的完善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的参与能够实现,还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的健全。而对于种子管理经费的投入,财务管理部门也要加强,能够保证定期对种子市场的全面检查工作开展需要的费用支出。对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销售都具有较好的保证,市场监管部门还要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管工作,严禁伪劣假冒的种子在市场中流通,有利于保证种子使用人员的利用,避免种子使用人员的经济损失。
我国种子安全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在种子管理体制健全的基础上有保障。因此,对于种子管理体制的建设,国家需要加强,使种子管理公益性智能得以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设置要科学合理。管理编制要不断的完善,种子管理制度也要不断的完善,管理资金也要有确保。有关种子管理的标准也要严格的制定,种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不断的健全。还要向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使我国的种子管理质量能够适应激烈的市场环境。
2.2 健全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执法力度
种子管理工作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种子管理队伍,而农业种植产品的增收和增产和种子管理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同时还影响着农民的经济建设和农业社会的稳定。因此,种子管理队伍的建设是十分有意义的。专业性。法定性和政策性是种子管理工作具有的特点,要对种子管理人员定期的进行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认识,使种子管理队伍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逐渐提高,培养素质和技能健全的种子管理人才。同时种子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健全,目的是种子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有法可依的,在管理能力的范围内,要不断的加强对种子管理的力度,使种子管理的法定性充分发挥,而种子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的安全性得以保证。
2.3 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专业培训
种子管理的重点对象就是种子的经营者,而对种子管理的直接受益者就是种子的使用者,种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也种子管理工作的质量也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培训管理,而对于种子经营者的培训形式要多方位的展开,培训内容的综合性要加强,不仅能够增加种子经营者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能够增加种子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使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合格的,有利于保证农民的农业种植的经济收入和农业生产的稳定性,促进种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和有序进行有保证。
2.4 加强宣传力度,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素质
种子管理的最终受益人员就是种子的使用者,因此,种植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运用现代化的媒介对种子进行宣传,从而增加广大人们群众对种子的认识。还要借助现代化的媒体进行种子法律法规的宣传,例如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和报纸等媒介落实宣传,增加广大农民群众对种植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种子质量的好坏能够迅速的分辨出来,在自己权利受损的情况下,运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合法权利的维护。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书面合同作为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主要载体,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商事交易过程中。由于商事合同种类繁多、涉及金额巨大,签订合同时应严加防范,注重从多方面降低甚至杜绝法律风险。本所律师曾经为多家企事业单位解决过法律纠纷,深感“未雨绸缪”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认为,贵公司领导对于签订、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视和关注意识,在众多民营企业中是极具有前瞻性的。
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培训需求,今天主要针对各位工作中常用的买卖合同进行讲解。本次培训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买卖合同的要素;二、买卖合同风险规避技巧;三、《采购合同》样本实例分析;四、出现合同纠纷后的应对技巧。
为了便于理解,我从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中精选出部分极具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解说,力求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出于对案件当事人隐私的保护,案例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均以“甲、乙、丙、丁”、“a、b、c、d”来替代。
下面开始今天的培训课程。
第一部分 买卖合同的要素
我们通常所称的采购合同、供应合同、购销合同在《合同法》中统称买卖合同,从法理上来讲,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简单地说就是卖方交货、买方付款、等价有偿。其必备的合同要素有:合同各方当事人、合同标的物、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及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争议处理方式。
第一、合同各方当事人
合同中应写明各方当事人的详细信息,自然人要写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企业同样要写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第二、合同标的物
合同中应写明采购或销售的商品或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第三、质量
合同中应写明采购或销售的商品或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或者要求供方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价格
合同中应写明采购或销售的商品或产品的单价及总价。
第五、履行期限及履行方式
合同中应写明付款及交货的期限、付款及交货的方式。
第六、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列明哪些属于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七、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中应写明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八、争议处理方式
合同中可以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如约定采用仲裁,要有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如约定采用诉讼方式,应明确约定有管辖权的某个法院。
第二部分 买卖合同风险规避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