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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现实意义
(一)实现依法治国的内在驱动力
伴随着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司法改革法治等“硬件”无疑是重要的,但是,我们所追求的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等“软件”,从一定意义上讲更重要。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当今的硕士研究生,是当代青年中优秀群体的代表,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主体,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力。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可以有效地为公众普遍对法律信仰作出榜样,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内在驱动力。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因此一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信仰法律的现代化人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硕士研究生踏入工作岗位后会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让广大研究生树立诚实信用观念、主体平等观念、法律责任观念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
(三)自身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
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调控和教育等功能,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法制观念、树立法律信仰,是积极的守法、护法和崇法的前提。如果不掌握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信仰,会导致不能依法办事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硕士研究生是当代青年的优秀群体,要想适应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下对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就需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树立法律信仰。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是自身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
二、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培育的可行性分析
(一)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高
法律规则对公众来说很乏味,普通人根本不能了解,更别说去信仰。相对而言硕士研究生本身的综合素质高,所以对法律的理解、接受、信任比普通公众更容易一些,他们可以更容易看懂、了解法律、从而去信仰它。在法律信仰的培育的过程中,硕士研究生可以给普通公众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二)学生比较简单,可塑性强
其实大学校园也是一个社会,但这个社会和真实的社会比较,更简单和纯粹。学生社会经验不丰富,理论思维是尚未成熟,同时还没有真正建立一个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然而,硕士研究生对知识的渴望更强烈,接受新知识、新观念更加容易,法律信仰的可塑性更强。高校和社会如果作出长期正确的引导,可以很容易地促进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形成。
三、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培养的途径
(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保障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优化法治环境,树立法制观念。法律是否能够给人们带来利益,决定了法律能否被人们所信仰。因此,我们的法律要真实反映公众的期望,这样的法律才可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同时我们需要优化网络环境。当今社会是网络时代,而硕士研究生又是青年中的优秀群体,受网络的影响更大。网络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可以使学生随时关注我国的法制进程,在网络通过正面引导的方式可以加强我国的普法教育。
(二)加强学校法治教育,推动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高校其实也是一个小社会,是真实社会的一个缩影。要想培育法律信仰,高校应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良好校园法治氛围。法律基础课程质量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法律素质。因此,学校要在思想上提高硕士研究生们对这一课程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研究生的法律素质,为法律信仰的培育提供知识保障。有了理论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建立法律实践平台,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设立比较稳定的实践基地,为同学开展法制文化活动提供方便。
【关键词】法治思维;平安铜仁;分析研究
平安,民之所需,国之所系。2013新年伊始,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重要指示中明确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2013年5月31日,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在江苏召开,对会议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由此可知建设平安中国是新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国梦的重要篇章。而法治是创造平安、实现平安、维护和发展平安的根本手段。同样“平安铜仁”的建设也需要法治作为保障,需要人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建设,现从法治思维角度对“平安铜仁”建设作以下分析。
一、现状剖析:“平安铜仁”建设面临的困境
(一)经济发展落后是铜仁市运用法治思维建设“平安铜仁”的物质障碍。铜仁位于贵州省东北,地处武陵山脉中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经济发展总体落后,人们过着较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活,对法律需求不高,对法律调节社会生活的要求不高。低收入促使人们对纠纷的解决途径往往普遍选择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对诉讼望而却步,同时“人情案”、“金钱案”、“创收案”的出现,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影响人们对法律权威的敬畏。为了打好物质基础,必须发展经济,铜仁市政府应该以引导、国家帮扶的方式,通过开发旅游业、发展畜牧业、使群众提高生活水平,同时政府还可减少行政干预和行政审批,推动公民对法治的期望和需求,彰显宪法精神。人民生活富裕了,才会相信国家法治,从而去遵守法律、运用法律。
(二)人们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平安铜仁”的建设。这集中表现在人们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当其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人们法律知识的缺乏不仅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影响其行为。他们很少知道自己的权利,很少有人借助法律制度维护自己权利,实现自己利益的能力。因此我们要将“书本的死法”变成“现实中的活法”,要在现实中很好地运用法律。一个人法律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漠视法律,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无视法律,法律实践的缺乏导致害怕法律,所有这一切使我们用法律思维建设“平安铜仁”加大了难度。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权大于法等腐败现象的存在,影响人们法律信仰的树立,阻碍“平安铜仁”的建设。有的人明知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却因为是自己的亲朋好友、老关系,就不立案、不侦查,暗里私了。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判刑的不判刑,该重判的轻判。或明知其违法违纪,却姑息迁就,包庇纵容,不举报,不追究,不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公安、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干警在执行和司法过程中,为了谋取私利,不依法律的规定,徇私枉法,受贿枉法,践踏法律。由于这些违法腐败现象的出现,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让我们“平安铜仁”建设遇到了麻烦,所以必须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平安铜仁”的建设。
二、路径选择:“平安铜仁”建设的解决方略
法治思维,就是以法为价值之要,以法为行为之规,以法为治理之本的思想模式。法治思维是法治建设的系统工程和历史性任务。在平安中国的建设过程中更应以法律思维去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结合,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快建设“平安铜仁”,我们必须用足、用好法治思维这一思想利器,以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的力量为“平安铜仁”建设注力引航。
(一)加快经济发展,扫除运用法治思维建设“平安铜仁”的物质障碍。打造“平安铜仁”必须坚持有利于法治思维养成的经济取向,因为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会有市场经济所提倡的平等、公平、效率和公序良俗等精神成为人民群众养成法治思维的养分。中国的经济就不会有飞速的发展,也不能保障和发展民生,更不会让人们共享平安建设的成果。要切实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努力消除城乡差别,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经济发展了,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就会带动社会民主、精神文明等共同发展和进步,才会促进社会平等。只有通过发展经济,努力织就一张覆盖全市人民,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这样才能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平安铜仁”建设也才可能得以实现。
(二)加强法制宣传和普及教育,培育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法制宣传和普及教育是提升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建设“平安铜仁”的过程中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法制教育要坚持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实现各类法律知识“全方位”普及,把宪法作为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程,通过专家授课、座谈讨论等方式增强其宪法意识。同时抓住社会热点焦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基本法律素养,广泛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再次动员法律专业人士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法制宣传,让法律知识走进校园、走入乡镇、进到农村,去帮助人们解读法律咨询和法律困惑,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强化公众的法治精神、法治信念和法治信仰,使人们的思维和行动注入法治模式、导入法治框架。最后完善网络法制教育宣传,可以依托媒体,通过电台、电子屏、报刊、网络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法律知识、讲解本土案件,将普法教育引入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轨道,从而达到传递法治“正能量”和普法“好声音”的作用。普法工作任重道远,非一朝一夕之功,需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不断深入持久的推动普法教育的开展。这样,人们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素养提高了,他们就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懂得了法律才不会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这就为我们建设“平安铜仁”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培育法律信仰,使人们树立权利意识。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正的法治应有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而法律信仰的形成,就个体而言,其本质就是将法律内化为人的本能的需求。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弱是法律信仰能否生成的关键性因素。从主体层面看,对法律的信仰,以人们的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逻辑起点,以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为外在表现,以积极服从法律为最终目标。切实改变群众“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偏执观念和错误做法。所以,要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必须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首先,要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无缘无故的,权利意识也不例外。权利是法律的核心要素之一,没有对权力的要求,也就无从产生对法的渴望与追求,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就无从谈起,更不会产生自觉守法来保障别人权利的意识。当然,权利意识不会自觉觉醒,要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就必须对其进行法治教育,使他们对自己的法定权利全面知悉并充分理解。只有如此,公民才能依法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进而增强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维护别人法律权利的意识),形成对法的信仰。其次,进行大规模的普法教育,破除“畏讼”和“讼累”观念。消除清官情结,树立法律的权威。只有减少执法违法、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才会增强法律的公信力;只有司法公正、执法必严,才能让公民积极守法的观念逐步形成;只有当法律真正代表了正义和公平,所有邪恶均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时,积极守法才成为可能。也只有这样,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才会成为可能。法律信仰是无形的,却是在真正地发挥作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只有人们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通过培育法律信仰,真正敬畏法律、信服法律,才会通过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去做事情、想问题,这样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建设“平安铜仁”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平安建设的能力和水平集中体现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推进“平安铜仁”建设各项工作,努力把“平安铜仁”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们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运用法治思维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对平安建设的重要指示和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把握规律,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建设更好的“平安铜仁”,托举起平安铜仁的时代梦想。
参考文献
一、依法治校的概念与意义
首先,依法治校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新型政校关系的根本保证。一方面,政府、学校、家长、学生等不同主体在现实关系中的权责,需要法制来规范明确。这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传统的学校管理是以命令、服从为基本内容的纵向型框架,而当前的法制管理则是以协商、平衡为主要内容的横向型结构。因此,学校的政策应该由教代会经过科学、民主论证后制订,减少行政干预,提高学校民主性。
其次,依法治校是提高校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学校能力的迫切要求。随着学校办学自的扩大,学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这都要校长依靠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来加强管理。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校长的法制意识比较欠缺,许多校长仍然采用传统的“人治”思维和行政命令式的方式来管理学校,这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在新形势下,校长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由个人治理转变为共同治理,积极探索“人人参与,人人治理”的法制管理方式。
最后,依法治校是建设和谐平安校园,维护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的基础。校园安全稳定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基础。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与社会、学校内部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增多,依法治校可以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维护校园的安全和谐。具体来说,一是对内明确法律关系,规范各方行为,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二是对外当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严惩不法之徒,保障师生安全。
二、部分校长的角色定位偏差及原因
目前有些校长把自己塑造成“一言堂”的权力中心,校长权力结构失衡,决策权与执行权集中在一人身上。校长缺少服务意识,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力,导致在学校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造成校长角色定位偏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校长法制观念淡薄,依法治校还没有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
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程序不清晰,学校教代会虽然有监督的权力,但没有具体的关于监督程序的规定;监督内容不全面。这些都使得校长的权力处于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三、依法治校中校长的角色塑造
在依法治校过程中,校长办学理念的实现以及管理活动中主导作用的发挥,不仅取决于校长的地位、权力和能力,而且还取决于校长自身所具有的品质、学识、才能等这些非权力因素。因此,校长应明晰管理责任与管理目标,强化三种意识,突出三种能力。
1.要强化三种意识
一要增强法制意识。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校长要养成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加强对《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等的学习,增强法制理念,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同时,校长要认真学习、吃透教育法规,掌握其精神实质,并内化为个人的教育理念,将其贯彻到学校管理中去。
二要增强开放意识。学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在学校管理主体多元化和市场激烈竞争的形势下,校长要有强烈的生存与发展意识,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学校教育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因此,校长要根据社会和市场的需求来培养人才,以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断地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要增强民主服务意识。现代管理思想强调民主服务意识。学校管理应“以人为本”,遵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原则,制定决策应公开、透明、民主化。比如,要向教职工公开学校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等。同时,校长要不断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机制,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处理教师和学生申诉案件,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突出培养三种能力
一是组织变革的推动力。在学校组织变革中,校长需要扮演好变革的发起者、促进者和阻力克服者的角色。校长需要在内心明了变革的价值取向,从组织机构的再造人手,重构学校的管理机制,创建现代化法治型学校。
校长要有自己的办学思想,在遵循国家教育教学方针的前提下,根据学校自身的特色,在广泛听取各方面(包括教师、家长、学生、社区)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高瞻远瞩地设定学校的发展目标。
同时,校长要深入研究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不断完善培养目标,变革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二是法治管理的执行力。校长要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方针政策的大框架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大胆创新,锐意改革,充分发挥自主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管理有法可依。
同时,校长要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探索民主监督的有效方式。加强民主管理,严格落实教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对校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另外,现代校长还要提倡科学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努力改进学校管理手段,善于把最新的科研成果应用到管理领域中来,增强学校管理的科学性、法制性、高效性,并引入合理的竞争机制,实现学校内部结构及育人过程的优化。
三是法制文化的培育力。校长应重视并积极推进学校的法制教育,培育法制文化。
学校要将法制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中,研究、编写法制教材,实现法制教育课堂化。同时还要将法制教育有机渗透在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班会课主题演讲、邀请校外法律人士作报告、法律知识竞赛等,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制精神,提高法律素质。
关键词:县域法治、严格执法、法律援助、司法权威、法治文化
县级是国家政权功能齐全的最底层,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执行和操作层级,是法治运行依托地、根基层,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没有县域法治,法治中国就无从谈起。县域法治建设如何推进,着力点在哪些方面,笔者结合自身感受和体会,谈点个人的肤浅认识。
目前,尽管我国在惠民或民生领域仍有诸多依靠政策解决群众诉求、服务群众、治理社会(把诸多成熟的政策急需上升为法律,这是上层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也有很多法律法规亟待修订完善。但是,依靠法律法规管理社会、治理国家仍然是我们的主旋律,基本达到了有法可依;依靠法律法规维护着社会秩序,保持着社会稳定,促进着社会繁荣和发展,这是不争事实。针对现段“不信法”、“以闹以到省进京访”来要挟党委政府而实现无理诉求的一些无序非法现象和“大闹大解决”、“法不责众”、“大事小事找领导”等心理怪胎和人情味极浓、遇事托关系的社会土壤,要更加注重严格执法,更加注重以严格执法来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法治氛围,更加注重以严格执法来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实现以严格执法引领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发展。
一要强化执法责任查究,倒逼严格执法。当前,县级政府正在实施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制定职责权限清单和不可为的负面清单,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职权与执法理念,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执法责任。目前,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不公不严、夹杂私情私利、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必须依靠严格的责任查究,依靠严格的执法执纪;要注重从安全事故、治安灾害、、合理诉求、舆论热点、执法不公等问题入手,实行严格的党纪政纪问责,着力解决监管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以及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和吃拿卡要等腐败现象。同时,在政策执行落实方面,党委政府应注重操作运行机制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政策的随意性,以规范操作运行机制来培育公职人员的法治程序意识。
二要谨防有损法治的言行,党政领导是关键。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十以来和系列讲话精神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定规划、做决策事事要有法律法规或制度依据和程序约束意识,注重论证会商过程,要时刻谨防有损法治思维、不符合法治方式、不利于法治建设的行政举措和言行。就我个人感受而言,有这么几方面现象或问题要得到切实纠正。
一是不要把法治作为“工具”论,过多过重强调服务于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这不符合法治“平等”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二是不要过度依赖发文件、开大会等行政手段来推动指标任务、重点工作的落实和进度,而应依靠制度机制的运行;三是责任查究或检查工作效果,不能只看结果,而应注重过程;四是上级已有、且具有管束下级的规章制度或办法,尽量不要重复制定,而应照章执行。比如,我县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细则》下发后,有的镇和部门跟着出台了《办法》以及领导机构,结果却是应评而没有评估,受督促或指定后,又不知如何操作。
上述方面的问题,往往形成下级以形式主义应付上级官僚作风,还会带来文山会海,或者是不计长远、不考虑整体而为一己之利、完成一时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显得带有“人治”管理气息,在公职人员中蚕食或销蚀着法治兴盛,阻碍着法治思维滋长和培育。
三要把严格执法常态化。严格执法不是运动式的、急风暴雨式的执法,也不是集中整治式的执法,更不能把严格执法等同“顶格处罚”。
运动式的、急风暴雨式的执法活动,可能会有一时的社会效果,但从长远看,是对法治建设的最大破坏。“顶格处罚”——非法定情形的从重处罚行为,只能扭曲社会的公平正义。时紧时松的执法活动,必然造成选择性执法,带来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多种社会病灶;若不及时纠正,执法权自然滑向肆意妄为的深渊。严格执法应该是一个匀衡常态一贯式的,首先要体现在执法的及时有效性上。违法行为一发生或者一经发现,立即受到公权力查处,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不让违法行为在社会上有任何不良发酵,杜绝侥幸违法和从众违法心理。这是保证严格执法的前提,也是让民众体验和感悟法治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其次要体现在执法的严谨性上。执法人员以严谨工作作风和技能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执法留痕,不出现任何工作纰漏,有效排出其它可能性;执法过程公开透明,认事不认人,所认定事实经得起方方面面的盘诘和敲打,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这有助于让民众认可,执法权在法律轨道上运行。第三要体现在处罚的适当性公平性上。处罚违法行为,是彰显法治公平正义之精神,是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功能的着力点。在法律条款幅度内,最大限度地反映立法原意和精神、展现执法目的性,充分推论、比照实践中的各类情形,以达到最适当格次,尽力剔除处罚作操中的随意性,使民众最终认同法治。第四要体现在依法及时回复上。公民诉求一经反映,职能部门或责任主体立即受理,及时依法办理或答复或告知,展现法治应有的预期效应。即使无理诉求,通过回复,也要及时断绝他们的心理期待,防止久拖不决或不理衍生其它纠纷矛盾。及时兑现法律的预期效应,是对公民学法、用法的回应。这四个方面,组成浑然一体的严格执法,并将其始终保持在均衡一致水平线上,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必将引领社会风尚,推进法治建设;常态化的严格执法,必将形成守法者感觉不到政府执法的存在,而违法者感觉政府执法无所不在。
我们县级基
层法庭受理的民商纠纷案,法官为“案结事了”,是跑断腿、磨破嘴,费尽心思搞调解,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没有能力收集或提交证据、更不能把理由和事实用证据形式摆在法庭上、说在法庭上,往往以自认为有理而行蛮行横;在文化落后的山区乡村,民事纠纷调解结案占70%以上,这其中就有部分案件是“判下去”的、甚至是无法开庭审理的。这一现实,告诉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服务和援助质量及深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是县域法治建设重要任务,把家庭不富裕、聘请诉讼有困难,又无文化或文化低的弱势对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通过法律工作者的援助与服务,让他们亲身体验证据收集、保管和提交以及法庭调查等活动过程,使他们切身感受在法治社会里,“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无疑是最好的法治教学。这也是新形势下推进法治建设,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服务群众的切入点和必然要求。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律师队伍建设。首先,对行政或事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增编计划,要有充足的人力来满足法律服务和援助的需求。司法行政机构要把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作为主要业务来开展,在一万人口左右的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有一两名能承担法律援助业务的兼职人员;其次是素质建设,不仅要有业务能力,而且更重要的要有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政治品行和职业道德;第三是规范有偿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坚决防止过高收费和滥收费;第四是强化行业监管,及时清除害群之马。总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是县域法治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县域法治建设的擎天之柱。另外,为缓解基层法庭受案压力,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应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各类专业调委会建设以及人员培训。对此,政府应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政府在职能转变中,各县都在建立高规格的“政务服务中心”。通过一个窗口展现政府各部门依法依规受理服务职能及办事流程,尤其是民生领域。这应当是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具有法治内涵。进驻中心的公职人员,都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实务办理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运用本部门的行业法规或政策。
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然而法律权威的树立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首先需要司法权威和法治文化作为其核心要素和土壤根基。法律通过“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适用而展示法律的生命和权威;人们通过法治文化的熏陶和渗透来影响人们的思维意识,法律才有树立权威的土壤。
树立司法权威,当然要精心打造一支值得人们信赖的司法队伍,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系列司法体制改革,但也需要我们党委政府及其领导要有树立司法权威方面的思维意识,把它作为份内本职工作来抓,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对待,坚决防止有损司法权威的言行、甚至“红头文件”的发生;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或者解决司法领域的问题,必须按法定程序来操作。具体讲,一要采取行政手段,保障生效的法律文书、尤其是裁判文书及时有效得到执行;二要教育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尊重和支持司法活动,严禁干扰阻碍司法活动;三要为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大胆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及时排除、直至打击妨碍或干扰司法活动的事和人;四要把树立司法权威纳入“三位一体”目标考评视野。
当然,司法机关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主体,重大事项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争取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同时要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司法公开性、增强司法说理性,以赢得公众认可和信服。今年,在__县委、县政府支持下,县法院将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及头像在中心广场大屏幕流动播放,震撼了人心,收到极佳效果。近几年来,县司法机关不断扩大执法司法办案公开度,强化案件评查和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大幅提升了服判率,涉诉问题显著下降,没有形成一件案或久拖不决问题。
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和文化土壤,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柱。《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法治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必须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多措并举、持之以恒。县级党委政府,在执行《决定》中,要注重以下几方面工作。
政府要加大法治文化建设的购买力。现代法治精神的启蒙及成熟于西欧的文艺复兴运动;西欧文艺复兴催生了培根、孟德斯鸠、黑格尔等影响至今的思想家、哲学家、法学家,他们的名言警句和经典名著成为几百年来政府遵循、人们信仰思想根基,引领了社会治理“技术”方向。
我国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更有利于整合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和积极性,让法治小说、散文、诗歌等文学作品,以及法治影视剧、小品、歌曲等文艺节目,成
为这个时代的最强音,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推动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动力。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指出:“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并要求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搭建群众便于参与的平台,开辟群众乐于参与的渠道,积极推进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和基层工作创新,增强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就我们县级而言,应着力推动县、乡镇及社区三级的群众法治文艺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鼓励奖赏群众亲力亲为、重在参与,活跃乡土文艺,来推动法治文化的覆盖率和影响力;调动政法干警积极参与法治文化文艺活动,把法治实践中丰富素材,加工上升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感染心理、陶冶情操,丰富生活、充实精神,浸润心灵、提升素养,形成基层组织搭台、群众唱戏、政府买单的格局,既营造整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氛围,又增强了基层组织凝聚力、号召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这项工作,应当作为县级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指标。
党委政法委要建立以案析理说法运行机制。法律只有与现实生活相联系,才能更具说服力和感染力。单纯的法律法规宣传说教,必定是枯燥无味,唤不起心理共鸣。党委政法委完全有能力组织精选本地精品案例、特别是裁判案例,编制成能够明晰责任来源和义务分担、权利和利益维护,又赋有悬念、带有故事性的宣传资料,一方面给群众发放,作为闲暇自行阅读素材,同时又作为以案析理说法的法治教材,达到既增强法律知识,又增强防范意识和理性处置问题能力。建立这一制度和运行机制应当是可行的。
法律的高效实现必须以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为前提,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又需要以法律的高效实现为基础。想要打破这一悖论,必须消除前述阻滞法律意识社会功能实现的障碍,也就是说必须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客观、理性地对待西方法律文化,并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尽快完成现代转型。所以达到上述目标的惟一途径是进行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
1.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意义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律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有时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本文由收集整理滞因素,影响甚至延缓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大力培育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
2.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内容
从法律意识的结构出发,结合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普及法律知识是培育法律意识的必然前提。在公民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要普及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即现行实在法知识;二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如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等方面的知识和观点,法律运行过程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甚至有关的法治理论知识。此外,法律知识是一个不断变化更新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在不断进步,现行法律的立、改、废使得法律的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法律调整领域也在不断产生,因此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是法律意识培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2.2培养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动力,是所有法律意识的心理基础。耶林认为:“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法律情感决定着国家法律是不是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有关,又与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法律文化传统积淀相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为主的特征,使法律具有专制、压迫的性质,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一种惧怕心理,或者冷漠麻木,或者敬(畏)而远之。在这样一种法律心理的历史基础上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关键是要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成分,实现从对法律的否定性情感向肯定性情感的转变,从对法律的怀疑、麻木、怨恨和不信任转向热爱、依恋和信赖。
2.3转变法律观念
国家通过宣传、传播、倡导先进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一致的法律观念,批判、改造落后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使公民法律观念完成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变人治观念为法治观念,变专制、集权观念为民主、自由观念,变特权、等级观念为平等观念,变义务本位观念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等等。法律形式观也是法律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形式合理化特质和内容的把握程度,也是社会主体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法律形式观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程序观念。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公民法律程序观念的成熟程度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2.4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代法律信仰的
形成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这种信仰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理想的高度认同,对自由、公平、正义等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以及对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能够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人类最大幸福的信心。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是法律意识培育中最难达到的境界。作为法律意识培育的最高层次和归宿,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必然要在现实和理想的撞击中,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成。
3.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
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具有多样性,人们既可以直接根据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结构认知法律,也可以在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中体验法律。但是,主体的这种自发认知和体验过程是非常缓慢的,并受到主体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法意识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法学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
3.2公民普法教育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像对待法律职业者那样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专门的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大众化、普及化、社会化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普法对全体公民进行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普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动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8)
〖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 法律信仰 信仰 培养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 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 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总之,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①.,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
二.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所面临的障碍分析
首先,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②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③毋庸讳言,若真的如此的话,那不仅将对法律的培养造成障碍,同时也将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使中国法治面临被抛弃的危机。 再次,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还有,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诉讼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这样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最后,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的保障。”①
三、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①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近的必备条件了。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成为了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②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③正如伯尔曼所说:“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运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④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①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②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四、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
①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②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页。
①「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4页。
② 张文显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③ 同①,第8页。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②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4页。 ④同上,第43页。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模式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要培养具有专业能力和思想素质的法学人才,要注重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开放性,将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育充分融合,探索法学教育实践的基本模式和方法,培养法学教育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基本技能,并通过法学教育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成为国家所需要的“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实践教育研究背景分析
(一)依法治国的现实需求
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阶段,改革进入到了艰难的攻坚深水区,为了更好地引领中国的改革开放,达成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望,我们要在依法治国的方略引领之下,建立法学的价值标准,使中国社会处于合理的配置状态之下。在这个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背景下,要普及中国的法律意识,依照法治精神塑造法律职业共同体,要以法律的正义为信仰,培育具有强烈法律职业认同感的法科专业人才。
(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
中国在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引下,推行和实施了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这个市场化的过程也即权力经济向权利经济转型的过程,这一过程尤其体现在我国的行政执法领域,体现出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的关联性。法学教育要充分认识到法学学科的自身特点,以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为引领,熟练应用法律规则和技术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并对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从而促进规范化、完全化的市场经济发展形态,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
(三)加入国际世贸组织的现实需求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在于推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要求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的统一,也即意味着要以法制政府作为自由市场经济的坚实后盾,可见,中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的现实需求,不仅要实行开放的市场经济,而且还要建设法制的政府管理职能和形态。
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当融入到全球化的发展领域之中,要培育与全球一体化相契合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复合型、交叉型的法学职业人才,并在法学教育中与实践相融合,不断磨砺法学教育专业人才的实践能力,以适应现代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需求。
(四)人权进步的民主需求
在尊重国家和保障人权的体系之下,我国的人权进入到了制度化的时代,这也意味着人民利益追求和权利主张的自由表达,要以权利秩序和人权保障为核心,建构国家权力制度。在这个背景下,要以人权保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并在法学教育中致力于深化人权观念,强调法学专业学生的高尚的法律道德观念,不仅要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还要强化对法学专业学生的人权教育,要在法学实践教育的过程中追求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
二、中国法学教育实践的模式探索与建构
中国法学教育实践模式要与中国国情相契合,借鉴西方法学实践教学的优点,采用渐进式的、可操作的“三层次”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具体为:第一层次,在法学实践教学的一、二年级,主要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并辅以法庭旁听、见习等手段,培育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获得对法律知识的感性认知。第二层次,在法学实践教育的二、三年级,主要采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的教学手段,开展实验法学教学,以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第三层次,在法学实践教学的三、四年级,可以采用假期实习、法律援助活动等方式,增强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培育学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建构
要建构与时代相适应的模块式课程结构和弹性学制,建构以学生自我设计和学习的跨学科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引领学生实现对法学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的融会贯通。要将法学实践课程纳入到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之中,强化学生对法律的实践操作技能,掌握法律理论知识实践的操作技巧。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组织体系建构
在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工作中,要完善其组织体系,要成立专门的实践教学科研机构,负责对法学教学实践的规划、督促和联络。还可以成立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由专门的教师负责学生的实习;成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实现学生的自我管理,教师则给予适当的法律专业指导和辅助;在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课程中,教师则要成为教学的主导,引领和帮助学生提升能力。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师资体系建构
在法学教育实践的教学过程中,要通过政策的引导作用,聘请专业、富于实战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担任法学教学实践的指导教师,充实高校的法学教育师资队伍,使学生接触和感受到真实的法律实践,产生对法学知识和实践的深厚兴趣。同时,还可以采用“走出去”的策略,鼓励法学院的教师参与到社会法律实践之中,可以让学院的教师参与法律实务操作、负责对案件的、担任法律顾问等,提升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能力。
三、中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运行体系探索
(一)模拟法庭
这是在法学教育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通过对案件的重演,可以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司法审判的实际流程和程序,并依照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锻炼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在这个模拟法庭的教学之中,由于需要学生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就不仅需要学生掌握诉讼、证据等相关知识,还要掌握心理学相关知识,熟悉和了解相关背景。
学生可以选择不同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可以掌握法庭庭审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在教师的启发式指导之下,对案件过程进行设计,并且还可以运用证据和法庭规则,实施积极的抗辩,从而增强学生的组织能力、论辩能力和应变能力。
(二)假期实习
假期实习可以使学生深入到公检法等部门,了解到公检法机关的案件处理程序、方法和流程,了解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基本素质要求,并在假期实习中加深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认知,提升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能力。
在具体的假期见习过程中,学校要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并灵活地安排学生的假期见习时间,可以让学生分阶段参加实习,并且还可以吸纳社会力量的参与,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出社会的潜在能量,建构支持法学教育的社会运行机制,使学生的假期见习有章可循。同时,还要建构科学合理的测评体系,由于学生的假期见习是分散进行的,因而,有必要加强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见习管理和评价,要添加对学生的实习申请审核程序,实现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不定期监督,要求学生填写实习日志和活动日志,并在科学合理的测评体系之下,考核学生在假期见习期间的态度、纪律、法学知识实践情况、实习报告等内容,还可以开通网上实习平台,实施学生与教师的双向、多维的交流与链接,从而最终对学生的假期见习加以成绩评定。
(三)法庭旁听
这是一项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中的开放性实践活动,是为学生提供的一种真实、系统的法律实战训练,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领略和感受真实的庭审流程和程序,通过仔细聆听法官、公诉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问讯及陈述,观察法院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和步骤,从而获得对司法诉讼的感性认知,增强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心理观察辨析能力,增强学生的庭审自信心。
在法庭旁听的教学实践训练中,可以由学生自主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案件,并在参与实践训练的过程中,遵守旁听的相关规定,为了增强对学生的感性刺激,需要ρ生的法庭旁听增加到五次以上,并且要求学生清晰准确地书写法庭旁听报告,梳理法庭旁听案件的焦点,自主进行分析,还可以对法庭审判的流程和程序提出自己的个人理解和意见。
(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我国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而提供的一种法律服务制度,它也是中国法律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尤其是我国的贫弱残疾者弱势群体,需要获得国家法律援助体系的支撑,以及早发现引发社会矛盾和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供需矛盾仍旧十分突出,经费也成为了重要的制约性问题。高校作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一个重要力量,可以为社会提供鼓励和支持,因而,需要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援助的积极参与,使学生直面社会现实形态,从法律的层面理智地考虑和分析问题,以实现为社会伸张正义的价值。并且,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精神。
(五)法律诊所
这主要是将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案件环境之中,学生亲自参与接案、调查、出庭、结案的全过程,这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方法和模式的颠覆性变革。在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中,要以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为前提,学生要真实地接触案件以及当事人,询问和谈判、寻求证据等,并进行法律的实务操作,由此训练学生批判性的思维能力,强化对法律条文和知识的理解。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国法学教育是理论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课程,它承载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具有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使命,在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探索中,要准确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针对我国法学实践教育的不均衡发展现状,创设三层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法庭旁听、假期见习、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方式,全方位地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能力,并且在健全的法学实践教育制度体系之下,更好地提升我国法学教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 汪倩.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关联性的比较法思考[D]. 广西师范大学 2010
[2] 王妍.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关系[D].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3] 王坤.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及其改革[D]. 山东大学 2010
[4] 罗子棋. 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 2012
关键词:高等教育 行政程序 程序正当 育人功能
教育行政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行政法学视域中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厘清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是探讨高等教育行政性质及特征的逻辑前提。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可谓见仁见智,未成通说。一般学界普遍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主要由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调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一般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学界普遍认为,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性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即使在高校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仍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高校有权根据自行制定的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公正评价权等相关权利。在有的情况里,学生的受教育权会受到极其深刻的不利影响。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适当约束和科学规范高校教育行政权,是推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高校教育管理的价值取向
“以生为本”、“育人为先”应是高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这里笔者所言的价值取向是指高校教育管理者对学生进行管理服务时所坚持的工作原则与服务理念,以及在管理服务中对待学生的态度与情感是什么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提出,将是对高校管理能否做到育人、助人、爱护人的深刻考验。随着高校自主管理权的不断扩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不利影响和限制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与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冲突而对簿公堂的现象屡见报端。这是因为在高校里人们一般习惯地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奖惩(包括依校规开除学生学籍)是高校当然的权力而无可厚非,人们不应该指责学校的行为,我们反而要经常检讨、反省学生的行为的合理性和恰当性。这样的观念,还是很有市场的。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发展,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在行政法理论界已逐步摒弃特别权力关系排除司法审查与救济的传统观念,对原有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加以扬弃和改造,使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行政程序的功能简析
行政程序的功能就是指行政程序的价值,即行政程序的效用性。行政程序,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步骤,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形式,两者构成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根据行政法学理论通说,行政程序主要有以下三大功能:
(一)提高行政效率
低成本、高效率是经济管理学基本理论范畴,也是行政行为所追求的目标。行政程序在行政行为中是无处不在的,实体法不通过一定程序就不可能得以实现。“行政程序可以避免传统实体控权机制的僵硬、死板,用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既可不过于束缚政府行为的手脚,又可以防止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恣意、滥权”(姜明安,2006)。可以说,程序法的作用,既能保护公民权益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又免去不必要的程序或简化繁琐的程序,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这一功能在高校管理中表现得也很明显,高考扩招带来的在校学生人数急剧膨胀,给本不是很宽裕的高等教育资源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高校只有在保证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率,才能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实现自身的健康、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制约规范公权力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约束的权力极易膨胀、腐败。这是至理名言。所谓制约作用,是指行政程序能够在程序上对行政机关起制约作用,防止其失职、越权和,确保行政权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这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高校教育管理也应如此,在实施教育管理时,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行使权力时要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越权、不滥权,防止教育管理行为的随意性和非规范化。
(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护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设定行政程序的宗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要靠行政实体法予以规定,还要靠程序法予以保障。在高校教育管理中,管理者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教育资源,具有行政优益性,学生所掌握的教育资源相对较少,无法与管理者对等,这种不对等性在教育活动中,极易导致学生的权利受到校方侵害。教育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将有助于缩减他们掌握教育信息的不对称性,祢补学生的弱势群体地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等教育行政程序的育人功能
(一)告知程序的育人功能
告知程序,是指高校在实施教育管理行为的过程中,告诉学生相应教育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根据,学生参与相应行政行为的权利和途径,以及其对教育行政行为不服,而表示异议和寻求救济的途径、时限等一系列的步骤、次序。告知程序的本质在于确保学生对教育行政行为的参与,只有通过学生对教育行政行为的充分参与、了解,才能提高学生对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接受程度。同时,行政参与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情绪和矛盾,避免学生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且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规则机制,可以强化参与人(学生)服从(高校)决定的义务感”(季卫东,1999)。“(学生)参与也是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人们(学生)被允许参与决定,人们(学生)就会觉得受到了比较公正的对待”(宋冰,1998)。由此可见,公正、公开的告知程序,有利于学生权利、义务意识的重塑,引导学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这也有利于增强高校教育行政行为的实效性,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如高校告知学生有申请助学贷款的权利等。
(二)信息公开程序的育人功能
信息公开程序,是指有关与高校行使职权的一切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具体管理部门的办公地点、办公方式等,通过一定途径、形式,让学生知晓所应遵循的步骤、次序。如果保障学生参与教育行政管理权利的实现,就必须以高校管理的信息公开为前提,就要为学生提供获取各种教育信息的便利条件,提高高校管理的透明度,防止高校权力的隐蔽性,从而减少因教育行政权力暗箱操作所产生的腐败现象。由此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的育人氛围,学生可在这样的氛围中,养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由发展的良好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听证程序的育人功能
听证程序,是指高校在制定影响学生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以及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高校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主要内容、理由、主要依据及救济途径等,所应遵循的步骤、次序。听证程序的设定,确保高校行政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偏私,消除学生与高校之间的争议、矛盾,因为“学生的知识、地位决定他们有强烈的自尊心,希望社会、他人尊重自己,满足自己的愿望(杨德广,2002)”,通过双方当事人平心静气地发表意见和反馈意见的交流机制,使得学生的不满情绪得到及时的表达、发泄,避免使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起民主合作式的和谐高校与学生关系。听证程序体现出高校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和对学生的理解,更大程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形成民主、和谐的育人氛围。
程序正当的育人功能对高校教育管理的启示
(一) 高校教育管理规范化水平的表征
高等教育行政的程序正当、程序和谐,促进高校自身教育管理水平的提升。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的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人的权益”重视不够,对教育行政程序育人功能的研究更是不足。伴随着我国的法治进程,高校管理的传统理念正在面临挑战。在教育管理中,只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切实维护好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才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才能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民主校园”营造良好氛围,提供制度支撑。
(二) 高校教育管理者育人理念的更新
高校教育管理者依法治校的水平,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在坚持教育行政程序正当的程度上。切实提高高校教育管理者的依法管理意识,抛弃在高校内部管理上的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重实体、轻程序思维,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可循。因为“高校教师面对的是成人化的学生,民主的管理方式对高校教师的管理更为重要”(杨德广,2002)。作为高校管理者,要转变过去管理主要依靠政策的思维,把法律当作高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治校。努力建设一支知法懂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要经常组织高校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组织高校管理人员重点学习与高校管理有关的法律,培养法律意识,自觉地用法律规范高校的管理行为。
(三)高校教育管理的方式转变
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是实现高校行政程序全过程育人的根本前提。从法理上说,程序法治是实体法治实现的基本保障。实体权利固然重要,但没有程序规则,实体权利不能自动实现。程序是法的内在生命,只有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实体真实,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高等教育法的程序规范应当既包括教育权行使的程序,也包括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权利行使的程序。程序规范的设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法治原则。高校内部的自治规则也必须贯彻和体现法治精神,当制定的规则对学生的权利义务有不利影响时,应当规定相应的程序,保障学生有充分的被告知权、知情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四)高校教育管理的价值归宿
高校在教育管理时,只有始终树立并体现法治精神和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才能保障好、维护好学生的受教育权及其相关的各种正当权益。高校管理的价值取向,必须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必须服务于教育的宗旨和归宿。因此,构建和谐校园,高校管理者不得不养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和理念,不得不形成科学、民主的维权观念。在管理中体现育人的价值,以程序化、合法化的管理教育人、鼓舞人、帮助人,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高校教育管理应倡导法治精神、程序正当意识和民利观念,尊重学生成长成才的特殊性和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以学生为本,在潜移默化中教育引导学生,在润物无声中尊重激励学生。这既有利于营造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的育人环境,同时对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法律信仰必将产生深刻地影响,以此推动我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取得新进步。
参考文献:
1.王学辉.行政程序法精要.群众出版社,2001
2.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97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
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高校法制课教师,笔者深切感受到:长期以来一些高校的法制课教学停留在法律知识教育阶段,走不出“法律仅仅是工具”的认识误区,使得广大学生难以真正体验法律的精神意蕴和丰富价值。现在,不少大学生依从法律多半出于畏惧法律的心理,很少有人主动地、自愿地依从法律;一些大学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并不是欠缺法律知识,相反有不少大学生法律知识很丰富但却常常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因此,我们需重新审视高校法制课教学,切实提高该课教学水平。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势在必行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全身心认同。它体现的是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一旦某个人对法律产生信仰,他就会积极主动地学习和实践法律。这时,学法、用法、守法乃至护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强大精神动力。可见,法律信仰比具体的法制观念更具感召力、统摄性,它对人的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可以说,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是法律素质的灵魂。因此,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或法律素质的的培育过程中,我们应把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作为至为重要的乃至终极的培养目标来看待。
可喜的是,目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第七章明确提出了大学生要树立法律信仰这一要求,并且围绕这一主旨在教材内容体系上作了特意安排。表现在:第一,教材第五、六章介绍了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领域与大学生关系密切的一些法律。这使大学生能充分认识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需要而且必须有法律规则,自己的身边处处有法律规则存在。第二,教材第七章探讨了“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问题,其中涉及“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治观念(含民主与法制观念、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加强法律修养(含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等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与法律信仰的形成息息相关。第三,教材第八章不再过分强调法律条文的介绍,而是注重大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总体把握和概括了解,其用意在于使大学生认同我国的法律制度。这种编写思路显然是与以往《法律基础》教材过于注重法规知识介绍而忽视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和法学教材编写思路雷同等特点很不一样。
然而,笔者发现仍有一些教师没有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表现在:一些教师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就是要让大学生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为此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深度与广度,但因学时少、内容多,于是就在课堂上搞“满堂灌”,争分夺秒讲解法律条文,力求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对实用法律知识的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制课等同于法律常识课,强调其知识性而忽略其思想教育性,这就改变了该课的德育性质。现在有些高校把法制课讲成了法学概论课,内容的取舍随意性较大,对学生的考核片面追求法律知识的掌握,显然违背了法制课的教学宗旨。由于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教学内容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式、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就在所难免。难怪据陈大文先生的调查显示,现在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性质的认识,判断为智育(法律知识教育)的竟然占32.7%。笔者认为,尽管大学生知悉法律很重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但知法者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要求
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就是使大学生绝对认同我国的法律,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具体来讲,有四个方面的细化目标:
第一,大学生要对法律的价值绝对认同。大学生不能将法律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当法律只是被当作维护阶级统治或维护自身权利的实用工具,特别是被当作一种可以被一部分人随意玩弄、缺少灵魂和良知的东西时,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时,法律就难以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因此,大学生应当对法律所蕴涵的自由、正义、公平、秩序等价值有切实的体验,真正感受到法律表达了他们的要求,法律是为了他们而存在的,他们才珍视法律,绝对认同法律。
第二,大学生应确立“法律至上意识”。大学生应感知到法律在他们的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在。他们应认识到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都处在身边法律之网的笼罩下。此外,大学生还应把法律置于至上的战略地位来看待。如果在他的生活中有其他行为规范(如道德、纪律、政策)和法律产生冲突,则必须舍其他而求法律,也就是说要以法律作为衡量其他行为是否规范有效的前提和准绳。在法律的效力方面,大学生还要认识到未失效的“恶法”也是法律,必须得到遵循。
第三,大学生应具有积极守法的精神。大学生们应将守法看成道德义务而自愿守法。如果他们是基于法律的强制力而不是自己的内在需求而守法,则表明其对法律并没有信仰,法律仍然是外在于他们的。如果大学生不是因强力而是凭良心守法,不是因他律而是因自律乃至自由守法,并把守法行为视为自己承担的义务和对于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那就表明他们具有了法律信仰。积极守法精神还要求大学生在有法律规范的情形下,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时,他们也同样应当遵从法律的精神,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四,大学生应具有强烈的法律参与意识。这表现为:一是大学生要认识到权利是义务之母,要具有权利本位意识。除了具有权利保护意识外,还应当积极要求法律规定新权利。二是大学生还应当促进现有法律不断完善。大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要有对现有法律的质疑精神。三是大学生应积极打击破坏法律的行为,比如采取见义勇为等各种方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就是说要有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
三、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切实改进法律信仰培育工作
1.改进教学内容
从法律信仰形成的角度审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应注意抓好如下几方面的教育:一是应将法律工具的优越性、社会主义法律的超工具价值(如正义性、民主性等)、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讲。只有将法律不仅仅看成工具,将学生不看成工具而是看成具有自身价值追求的主体,法律才能真正被大学生认同。二是深刻分析传统政治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律信仰形成具有消极影响的因素,大力批判,并且帮助大学生正确看待现实社会法治运作状况,既不能说得一团漆黑,也不能粉饰太平,帮助大学生调整对法律的心态。三是加强现代法制观念教育。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一些法治观念,它们通过立法宗旨、法律基本原则等体现出来。在法制课教学中绝不可忽视这方面的教育。四是通过法律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教学,使大学生养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习惯。如果仍立足于纯粹法律知识的传播,高校法制课就是失败的。如果能把培养学生法律信仰作为这门课的主要任务,传播人权、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观,把具体的法律知识精心设计为培育法律信仰的载体,教师的教学就会符合高校设置该课的初衷。
与教学内容改革相伴随的是要改革法制教育评价方法。目前,各高校法制教育考核的内容仍集中于法律知识,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卷面分数,学完后并未真正养成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法制教育关键要看学生的行为实践。法制教育评价应实行卷面考试和行为考察相结合,强调学生的“知”、“行”统一。让学生感到不是为了考试成绩而是为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而学法。
2.改进教学方法
在这方面,关键是要运用“主体性德育”的教育理念来开展教学。主体性德育就是把学生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其思想品德形成规律来开展教育,而不是“目中无人”的教育。这体现了教育的针对性。自觉地把这一教育理念落实到法制课教学过程中,能加快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此,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要强化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大学生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验过程,他们才有可能对法律价值产生认同心理。只有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达到足够的程度,才能对法律产生信仰。可见,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过程就是大学生对法律进行科学的、充分体验的过程。离开了这个过程,不论法制教育多么卖力,教育手段多么先进,法律始终不能内化为大学生的价值追求。因此,首先要让大学生感受法律的存在,特别是联系自身利益需要来感受法律的优越性。在对法律感受的基础上,对法律所具有的价值要上升到理性层面来认识,这就需要大学生认真分析法律的价值属性与自身价值追求是否一致。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认,大学生才有可能对现有法律体现的价值表示认同。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最初对法律产生信任,到产生法律信赖、法律信念,直至形成法律信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教师不懈的努力。
而且,让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信仰,还需要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诸多方面下功夫。
就法律认知而言,大学生要对法律有个概括的总体认识,特别是要了解法律的基本理论、原则、宗旨等法律精神。现在,一些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方面停留在具体法律条文的讲解上,甚至以为学生掌握的法律条文越多越好,这是片面的。法律认知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大学生建构起法律知识结构,理解法律的价值,学会从法律角度观察思考社会现象,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要达到这种目的,就必须注重法律观念的培育。法律观念是在对法律具体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理性的、系统的法律思想观点,它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可见,对法律的认知不能停留在对法律细枝末节的把握上,而是要从总体上把握其精神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