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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经过市人民政府不懈努力和相关部门的履职尽责,巴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发生了很大变化,城市环境更清洁、秩序更优良、城市品牌形象初步显现,基础设施和功能发挥日趋完善,有效维护和保障了巴城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
(一)政府高度重视。市区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针对巴城实际,依据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施行,使巴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更加有章可循。同时,把增强市民的城市意识、市民意识、法治意识作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来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内容,采取单位组织学、重大节日集中宣传,组织巡展巡讲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先后印发《环卫公约》、《城管知识问答》、《规范城市市容秩序的通告》等学习宣传资料。整合运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资源,开设“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题栏目和节目,正反典型报道相结合,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人和事予以公开暴光。大力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活动,开展“城管文明市民”和“城管文明之家”评选活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全民参与意识和文明意识,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引导,逐步形成了“巴城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良好风尚。
(二)基础建设加快。按照巴城发展的需要,将巴城城区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域、一般限制区域和开放便民区域,建立专业市场、临时市场,规划设置了卤菜、夜啤酒、小吃、小百货、水果、花卉、修配、仓储、娱乐等开放便民区,推进城市功能分区。千方百计开通城市公交,方便市民出行。去年以来,相继完成南坝、滨河堤基础工程和二环路五段建设,打造了钟鼓楼片区和南池北路两个商业步行街,回风大桥前期工程进展顺利。整治了小街小巷、并安装简易路灯,新建了一批公厕、垃圾中转站,启动了北门街、圣水巷整治工程,大力实施雨污管网改造等,使城市发展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集聚服务效能大大提高。
(三)管理规范有序。市、区两级职能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紧紧抓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认真落实“包绿化、包净化、包美化、包亮化、包秩序”为主要内容的“门前五包”责任制,积极探索生活垃圾袋装,定时巡街清收,封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园林绿化管养维护,灯杆广告位特许经营,合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座商归店、农贸归市、摊点归区,重点整治城市“牛皮癣”等城市管理的有效举措,初步形成了“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管、人民爱”的良好氛围,多数市民表示满意。
二、主要问题
巴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虽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人的城市意识不够高。巴城设地、立市的时间不长,农村进城人员多,素质参差不齐,受到一些旧生活习惯的影响和知识水平的限制,不习惯城市生活的方式,不熟悉、不遵守城市行业规则,甚至破坏城市规则,对城市化建设管理认识不足,支持力度不够,城市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例如:乱扔乱倒,乱排乱涂,随地吐痰,一些较偏僻的街巷垃圾、杂物堆积、无人清扫,摆货出街,乱摆乱卖、车辆乱停乱放,损坏公共设施,绿化等现象仍较突出。
(二)功能不尽合理。在经济欠发达与城市规模快速扩张的地方,一般会导致管理向利益让步,规划向开发让路,环境向建设低头等无奈选择,使城市的公益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滞后,一些居民集中区、商业繁华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农贸集市、城市主干道和繁忙街口,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服务功能较差。例如:巴城停车场明显不足,红绿灯设置明显偏少,个别路段行车不畅,事故较多。公厕设置明显偏少和不尽合理等。
(三)管理力度不够。城市管理职责分散,责权分离,主体错位,重复管理,无人管理,交叉管理,表现明显,随着城市发展和法治步伐的加快,巴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体制、机制有些不相适应,特别是城建管理、交通管理、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体制不够顺、制度不够全、工作不够细、管理力度还待进一步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增强城市意识。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手段和形式,进一步强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力度,强化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认同感,增强广大市民的城市归宿感,增强广大市民遵守、维护、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深入人心、深入民心,形成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全体市民共建、共有、共享的良好城市心态。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功能。将学校、专业性市场和公共活动场所的建设,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和临时停靠车位的划定,红绿灯设置以及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厕、城市雨污管网等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尤其是商业性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明确城市功能分区,力争用1-3年时间,完善城区主干道、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公厕和交通红绿灯设置,加大雨污管网改造力度,实现雨污全部入网分流,年内完成巴人广场公厕建设和回风广场红绿灯设置,整治后河桥、柳津桥头交通秩序。
第二条 __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和《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宣传、建设、环卫、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产、园林、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设施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板房、电话亭,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场地施工,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经批准在市区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清除时不得遗留垃圾。
第十四条 在城市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的物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污水、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清
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市容和环卫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沿街临时摊点和节假日从外地来的经营摊点、货车,由城管部门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办证和收费。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违章占道,乱搬、乱放,销售瓜果、蔬菜的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它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内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刷白和喷药,防风林带的环境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清扫、清运,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树叶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工后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建筑施工单位需自行安排处置场地或需要回填的,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否则按乱倒垃圾论处。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九条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应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必须将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
医疗卫生、生物化学制品等单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动物尸体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标准处理,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按建设部《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达标。公共厕所应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灭蝇、消毒。符合条件的公厕,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标准收费。商场、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从事饮食、理发、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店铺,必须具备室内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整改,否则不许营业。夜市(早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实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一把扫把、一个垃圾桶、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冬季扫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及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须按照“冬季扫雪打冰责任书”要求,在雪停24小时内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或责任区冰雪。居民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大型集贸市场建设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费。
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通道。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存放各类垃圾的环卫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任何人不得焚烧垃圾和乱倒污水。
第三十四条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场地和设施,不得妨碍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牲畜。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按照环境卫生工作的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会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个人、暂住人口(含外来人员)的卫生费及居民装璜房屋的垃圾代运费。
(二)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委托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门前三包”区卫生费(学校三包区卫生费减半),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的室内卫生费,以及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卫生费。
(三)经营者在申办摊位证时,应按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卫生费。对拒不缴纳卫生费、有偿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确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护墙、不做遮挡,不按规定清理、清运污水和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达不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区水域是指本市市区范围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库等。
第三条在市区水域范围及在其沿岸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以及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其珠江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海事、港务、航务、市政、水利、海洋与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维护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市区水域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河涌、湖泊、水库及使用临岸滩涂、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二)其它水域由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临岸滩涂从岸线起向水域延伸30米,两侧至使用岸线的端点。
(二)建(构)筑物按其所占面积向水域各延伸5米范围。
第八条在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其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环境卫生责任:
(一)制定责任区水域保洁制度,配置相应的保洁工具、设施。未制定保洁制度或未配置保洁工具、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二)定期打捞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保持责任区水域整洁。违者,按积聚垃圾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三)劝告或者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可委托有资质的水上环境卫生清洁服务单位进行有偿清除。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处罚:
(一)向水域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以及便溺、倒粪便的,现场处以50元罚款。
(二)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的,禽类每只处以100元,畜类每头处以1000元罚款。
(三)向水域排放余泥渣土、垃圾、粪便的,每次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沿岸或滩涂放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五)在沿岸、水域建造直接排放粪便入水域的厕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六)船舶装卸和运输散体物料或生活废弃物等物料时向水域漏撒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七)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构)筑物时,把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到水域的,处以500元罚款。
(八)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水上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在水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物品,应符合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整洁美观。违者,按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码头、船舶、至船、浮至应当配置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并按有关规定清除垃圾,未配置容器或未按有关规定清除垃圾的,处以500元罚款。
客运船舶进入珠江市区河段时应停止使用直排式厕所。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船舶、支船、浮至应外型完好,标志清晰,船体应经常清洗及清除苔垢,保持容貌整洁。
第十四条凡在水域内经营漂浮垃圾打捞和生活垃圾、余泥渣土、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业务的,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书,并经工商登记方可营业。
不具备资质而从事水域环境卫生经营业务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不具备环境卫生服务资质的经营者清运生活垃圾、余泥渣土、粪便等废弃物,违者,处以1000元罚款。
第*条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设备设施,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服务项目和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方式、工艺及其作业规范。
(二)装载工具或收集容器的防漏撒设备及其技术性能。
(三)垃圾收集船、水上垃圾打捞船的船舱技术及船检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
(四)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有关技术。
(五)环保部门对有关设施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证书。
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书,每年审验一次。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北岸新城的基本要求。以净化、美化市容环境为中心,以治脏治乱为重点,提升居民生活环境水平为目标。努力消除管理的盲点,健全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街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目标要求
按照“提高标准、增加亮点、打造精品、形成特色”的总体要求,全街道市容和环境卫生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环境卫生
1、街道各条主要道路应做到以下要求
(1)主要道路按照保洁规程进行保洁作业,无卫生死角。
(2)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配置齐全,垃圾日产日清。
(3)做到“五净”、“五不”标准要求。“五净”即:人行道净;路沿石净;绿化带净;垃圾桶果皮箱四周净;墙根净;“五不”即:视线范围内不见生活垃圾;不见塑料袋、纸屑及树挂、墙挂;不准在路边、垃圾桶内焚烧垃圾;不往沟内,绿化带扫倒垃圾、沙土;不准往雨水篦子扫沙土。
2、各社区辖区内应做到以下要求
(1)社区主大街按照《街道办事处关于在社区开展创建市容环境管理示范街活动的实施方案》的标准要求,在2014年5月31日前建成一条示范街,并建立长效机制。
(2)社区内其它道路路面洁净平整,无破损;排水沟干净无垃圾,具备盖板条件的排水沟应当盖板;果皮箱、垃圾桶等环卫设施应当满足日常需要,并保持完好,周边无散落垃圾;道路两侧整洁美观,无草堆、粪堆、乱堆乱放。居民房前屋后以及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
(3)背街小巷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污水横流,无卫生死角,居民厕所室外化粪池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封闭。
(4)河道、池塘内无污染、无漂浮物,周边绿化合理,无“三大堆”、无生活垃圾、无建筑垃圾。严禁焚烧垃圾、树叶、杂草等杂物。
(5)社区以及各社区交界处无生活垃圾堆,建筑垃圾填埋场应及时清理整平覆盖。
(二)违法建筑查处及市容市貌管理
违法建筑:
(1)工业园区:无超规划、改扩建,有规划建设;
(2)企事业单位:无改扩建;
(3)社区:无审批改扩建、乱搭乱建;
(4)养殖区、种植区:有规划、有立项、无改扩建。
市容环境:
(1)街道驻地及主要路域、区域:无乱摆乱放、无占路经营、乱涂乱画、乱停乱放、乱搭乱建、无超到期非法广告、无审批设置户外广告;
(2)社区:落实门前“五包”责任;
(3)工业区:无乱涂乱画、非法广告、游商浮贩。
责任分解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范围按属地原则进行划分,社区服从于街道安排。
(一)环境卫生管理范围
1、街道负责主要道路及北部园区和东部园区路面、人行道及边沟的保洁任务。其范围包括正阳西路、河东路、凤仪路、胶马路、向阳一号路、向阳二号路、岙东路、双拥路、向阳路、龙游路、龙翔路、张葛路、海龙路(河东路至正阳路段)、李王路、育英路(铁路以东、岙东路以西段),东部工业园道路、北部工业园道路。
责任单位:园林环卫服务中心
2、各社区辖区范围内,包括已经反租倒包的土地和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所有项目。属于各社区建设的门头、市场等由所在社区负责管理。
责任单位:各社区
(二)市容市貌管理和违法建筑查处
1、城管中队依法对全街道的违法建筑和乱搭乱建进行查处及街道驻地市容市貌进行管理。其市容范围包括正阳西路、河东路、凤仪路、胶马路、向阳一号路、向阳二号路、岙东路、双拥路、向阳路、龙游路、龙翔路、张葛路、海龙路(河东路至正阳路段)、李王路、育英路(铁路以东、岙东路以西段),东部工业园道路、北部工业园道路。
责任单位:城管中队
2、各社区城管工作站负责辖区违法建筑和乱搭乱建、视觉污染的管理,各社区、企(事)业单位按照门前五包责任书分工及时上报信息。
责任单位: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
(三)主要道路两侧绿化带养护及时,树下无杂草,纸屑、垃圾袋定杂物,死株应及时移除或更换。
责任单位:农业服务中心
(四)道路里面平整,无破损,市政设施设置合理,保持完好。
责任部门:市政道路养护服务中心
(五)街道与社区,社区与社区接壤地区,市容管理、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不清,确实存在争议的,由街道确定。另外,随着街道项目及道路的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范围进行适时调整,社区应当服从于街道的统一调整。
责任单位:督查室、城管中队、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各社区
督查通报制度
街道督查室、城管中队、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各负其责,不定期对社区进行督查,针对社区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反馈街道督查室;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根据考核办法扣分。由于特定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制定出整改方案,报片总支书记同意后,报街道督查室。
约谈制度
街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约谈制度,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不及时整改的社区,街道分管领导约谈社区分管负责人,记入档案并予以扣分;对多次通报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社区由街道主要领导约谈社区书记、主任,并对社区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的评先创优资格。
考核制度
街道督查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督查对社区每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办法打分,实行倒扣分制,考核成绩每月通报社区。
奖惩机制
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的窗口,卫生质量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内容,卫生状况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但环境卫生未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制度不健全,管理跟不上,设施设备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现以大庆市区为例予以阐述。
一、市容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
大庆市2014年完成省级卫生城市的创建任务,提升了大庆市市容环境卫生及城市形象。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不足的地方,环境卫生整体工作推进缓慢。
1.管理机制不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建设与管理必须协调、共进。目前的城市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缺陷,制约了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大庆市区环卫工作是以市环卫处及五个区城管局下辖的五个环卫管理站为主进行管理,但环境卫生管理职能尚未完全理顺,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导致偏远地段及城乡结合部存在卫生死角现象。
2.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淡薄。由于多年形成的陋习,“六乱”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市民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放、倾倒垃圾,扫垃圾出门、乱扔乱抛垃圾、乱丢乱倒垃圾现象经常发生;二是“城市牛皮癣”源头难以根治,清理后反弹现象普遍;三是交管部门、城建部门工作跟不上,城区内出现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和大货车散体物料运输污染道路现象;四是流动摊点、夜市摊点不按要求设置箩筐扫把,摊点周围乱丢杂物、乱倒油污、随意摆卖现象严重;五是宅基地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现象严重,致使卫生死角普遍存在;六是移动招牌、户外广告违规设置,乱摆放、乱吊挂现象难于管治;七是在垃圾清扫、保洁方面。从横向看,主街道较好,小巷道较差,从纵向看,在节假日、重要会议、领导视察时段较好。呈现出一种断层状态。
3.环卫设施设备陈旧数量不足。目前,以我站为例,有各种车辆17台,在使用过程中,经常维修,不仅增加运行成本,而且影响工作效率;垃圾运输车辆中无一台吊臂车,担负着全区4个主要街道的清运任务,工作量大,车辆老化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4.环卫工人的素质普遍较低且人员不足。环卫行业历来是社会弱势群体较集中的行业,环卫工人的工作又是最辛苦的,收入相对较低(我区环卫工人目前月工资1500元),工作积极性不高,文化程度低、家庭生活困难、再就业能力弱的人,就人数来看,人员严重不足,目前,我区环卫工人70人,涉及保洁街巷10条,火车站1个,广场1个,公厕1个,总面积20余平方公里。
5.机械化程度低。目前,我区一线清扫保洁人员的工作方式还很落后,机械化程度还是很低。环卫工人需在川流不息的车流中穿行,增大了环卫工人的危险性。
6.相关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规范了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城市、建设城市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具体的落实中,存在着市容管理人员不专业,不懂法,不依法的普遍现象。
7.城乡结合部存在卫生死角问题。给城区环境造成极坏影响,并对地下造成污染,对子孙后代健康贻害无穷,与建设现代化城市要求不相适应,与城市的文明发展与进步想背离。
8.运输粘带和撒漏问题。运输过程中超载、封闭不严或设备破旧造成撒漏;建设工地入口车轮碾压形成粘带。夏季垃圾运输车辆污水撒漏,雨污混合,造成城区环境二次污染,
二、原因分析
1.资金不足。资金来源不广,严重制约了我区的环卫事业发展。像环卫工人待遇不高,致使劳动积极性不强,责任感不强。同时也制约了环境卫生事业的机械化、科技化发展,设备维修跟不上,奖惩措施力度不够。
2.宣传不到位。一是对于群众的宣传工作不到位;二是对于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转变教育不足;三是环卫工人技能培训与思想认识提高不够。由于对他们宣传教育不到位,出现纰漏环节多。
3.处罚力度不够。由于大庆市对“六乱”行为处罚相对宽松,执法、处罚难以到位,而市民对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了解不深。
三、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的对策
1.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深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改革。一是要理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细化责任区划。责任细化落实到人;二是进一步加强市场化动作的管理,增辟资金来源;三是加强环卫工作的规划。在空间和时间做出分析和规划。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群众,清洁城市,化害为利,造福人民。
2.打造出一个人人理解、支持和关心环卫工作的和谐氛围。城市环境卫生离不开环卫工人的辛勤劳动,离不开全社会对不卫工人及其劳动的理解、尊重和支持。环卫部门应该立足本职工作,会同政府宣传单位和新闻媒体等,从不同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地宣传颂扬环卫战绩上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
3.群众参与环卫工作中有着决定成败的作用。要通过宣传,让群众能够充分看到环卫工作的切身益处。
4.管理工作是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要让管理干部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环卫工作。通过培训,提升其专业性、技巧性、规范性的现代管理理念与行为。
5.抓好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素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倡导文明生活和环保意识,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市容环卫综合治理工作。
6.加大城市环境卫生科技投入,积极引进和培训环境卫生人才,提高环境卫生队伍整体素质。随着环境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行业内市场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要想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把行业队伍建设放到重要位置,着力于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吸引科技人才、复合型人才,提高行业作业的机械化、行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度。
横沥镇位于东莞市东部,面积50平方公里,下辖16个村委会,1个社区,户籍人口3.5万人,外来人口20万。多年来,横沥镇积极创造优良的投资软硬环境,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形成了以工业制造业为基础,商贸服务业协调发展,城市建设与人文生态同步推进的发展格局。横沥是一个祥和美丽的生态之镇,一直以“宽、洁、绿、美、净、通”作为打造“魅力横沥”的标准,使城市环境不断优化。自90年代初,横沥就按照高起点要求制订了全镇的城乡建设10年规划,高标准开发建设“一河两岸”、“一环两直”、“中心”,大力发展新城区,改造旧城区和搞好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使整个城市发展的框架基本形成。经过多年来的建设,横沥的中心区面积由5平方公里扩展到10多平方公里,镇内等级公路100多公里,实现了村村通公路。城市生活中心区、生态旅游区、工业园区布局合理,新城中心区“一河两岸”商贸圈正日益成为对周边镇区具有辐射效应的城市名片。横沥镇全镇的绿化面积为977.2公顷、覆盖率为27.2%,并于2003和2009年成功荣获“广东省卫生镇”、“国家卫生镇”的称号。
2.横沥镇市容环境卫生存在问题
近年来,横沥镇在整治环境卫生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继创建省卫生镇的成功后,一鼓作气,加大整治力度,于2008年完成创建国家卫生镇的各项检查及验收工作。大大提升了横沥镇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城市形象。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环境卫生整体工作推进缓慢,局部工作出现倒退现象。
2.1管理机制不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也必须有机协调、共同推进。目前的城市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环境卫生管理职能尚未完全理顺。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环卫工作虽然是横沥镇环卫所为主,但许多公共设施却有自己的主管部门,如绿化带、河道、公交站牌等就分别涉及园林公司、水利所、公交等职能部门,有的一个点就牵涉到几个部门、涉及的部门越多,责任就越难以落实。如在绿化管理方面,道路的绿化带在生长过程中,难免出现人为的损坏和美化的修剪,损坏的绿化带及修剪后成堆的绿化垃圾没有及时的处理,而管理责任在园林公司。
2.2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淡薄
有相当一部分市民在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由于多年形成的陋习,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在街上随意散发宣传资料,随意乱张贴等“六乱”现象较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市民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放、倾倒垃圾,扫垃圾出门、高空乱扔乱抛垃圾、乱丢乱倒垃圾现象经常发生;二,“城市牛皮癣”源头难于根治,乱张贴、乱涂写屡禁不止、清后反弹现象普遍;三,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和散体物料运输污染道路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流动摊档、夜市档不按要求设置箩框扫把,摊档周围乱丢杂物、乱倒油污、随意摆卖现象严重;五,宅基地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现象严重,致使卫生死角普遍存在;六,移动招牌、户外广告违规设置,乱摆放、乱吊挂现象难于管治。七,在垃圾清扫、保洁方面,从横向看,主街道较好,小巷道较差;从纵向看,在节假日、重要会议、领导视察时段,环卫部门和村临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突击性环卫大整顿,时效性强,而有效性却短,常常是“一抓就紧、一放就松”,呈现出一种断层状态
2.3环卫设施陈旧、老化
近年来,政府和主管部门虽然加大了对环卫设施的投入,但由于环卫工作量的不断增加,环卫设施仍然存在不足。目前环卫所有车辆17台,其中垃圾运输车14台,扫路车1台,洒水车2台。属于报废车而仍在使用的垃圾运输车2台,在使用过程中,经常维修,不仅增加运行成本,而且影响工作效率,;无牌无证车辆4台,根据市的要求,相对情度上已不能使用;垃圾运输车辆中的吊臂车只有1台,担负着全镇8个垃圾站的清运任务,工作量大,容易使车辆进入老化状态且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现横沥镇有垃圾中转站20个;垃圾压缩站8个,且工厂企业每年以数十计不断增长,垃圾的清运工作长期处于超负荷运作,导致垃圾留城时间延长,加之垃圾运输车辆和一些垃圾中转站的陈旧老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活垃圾的及时运送和处理。
2.4环卫工人的素质问题
环卫行业历来是社会弱势群体较集中的行业,环卫工人的工作又是最辛苦的、最默默无闻的,收入相对较低。由于传统观念和世俗的偏见,一般进环卫工作的大多数是能力差、文化程度低、家庭生活困难、再就业能力弱的人。目前,横沥镇的所有环卫工人中,绝大部分环卫工人都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技能与思想认识方面都需要加强。
2.5机械化程度低
目前横沥镇除了少数主要干道基本实现机械化清扫外,一线清扫保洁人员仍是一把扫帚、一个簸箕、一辆手推车,工作方式还很落后,机械化程度还很低。而且环卫工人每天必须普扫两次以上,白天还要维持路面的干净。环卫工人长时间、频繁地出现在马路上。正因为如此,环卫工人的职业危险性也成倍增长。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城市道路大量拓宽改造后,人们对环境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提高环境卫生质量,环卫部门对主要马路一般实行16小时保洁、重点路段一般实行18小时保洁。效率低下的条件下更是会增加很多交通隐患!在繁华路段人流量、车流量大,却是环卫工人保洁的重点,环卫工人需在川流不息的车流中穿行将其拾起,增大了环卫工人的危险性。
2.6相关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加强市容管理和建设的一项重要法规,不仅规范了政府机关、普通居民的行为和义务。而且规范了各级依法管理城市、建设城市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具体的落实中,存在着专业人员不专,不懂法,不依法的普遍现象,职能单位、职能部门在管理和建设城市中的角色混乱,管理混乱,任务不清,职责不明,管理跟不上,法规约束不到位。
3.原因分析
3.1政府职能定位欠准确
1)分管不明。
根据市政府的职能分工,东莞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但目前,横沥镇还没有与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对口统一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归属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管理,形成“双层”管理、“多头”管理的现象,致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规范和工作要求无法落到实处。人为造成了政令不畅通,部门之间配合不完善,责权利不明确,管理责任制度难落实等情况。从而导致政令落实不下去,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落实不到位。
2)大包大揽致使工作体制缺乏活力。
横沥镇政府从人力、财力、管理等全部牵头负责。环卫管理体制带着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需求。环境卫生工作的产业化和企业化程度太低,从而制约了公众和社会参与的热情和程度。
3.2资金不足
专项环境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不足。资金来源不广,严重制约了横沥镇的环卫事业的发展。像环卫工人待遇不高,致使劳动积极性不强,责任感不强。同时也制约了镇环境卫生事业的机械化、科技化发展,设备维修跟不上,奖惩措施力度不够。
3.3宣传不到位
1)对于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
从目前来看,主要是条幅和电视台进行宣传。这两种宣传方式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力度不够,范围不广。导致监督和保持工作难以有效进行。
2)对于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转变教育不足。
不少中基层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对环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从而导致监督无效、责任不能有效落实,分管工作不积极。
3)环卫工人技能的培训与思想认识的提高不够。
环卫工人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很多的问题能够由他们最先发现。而对于他们的宣传教育不到位,导致在卫生保持和垃圾处理上效率低,出现纰漏环节多,而且缺乏最及时有效监督。
由于横沥镇对“六乱”行为处罚相对宽松,执法、处罚难以到位,而市民对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了解不深。因此,很多人对这些恶习陋俗并不重视。
4.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个城市的良好形象和文明程度首先体现在城市环境卫生的整洁优美。针对目前横沥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及建议:
4.1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深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改革
1)要理顺市容环卫管理体制
细化责任区划,建立一个精干、高效、能够切实担负起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挥、协调、监督等职责的管理机构。责任细化落实到人,并且将干部的考评与多对应环卫职责完成情况想挂钩。
2)进一步加强市场化运作的管理
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基础,政府、企业、社会、外资等多元投资主体为架构的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新体制,增辟资金来源,加大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通过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政府资金投入不断巩固和提高的基础上,要全面实行城市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制度,尽快建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的补偿机制,达到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目的。同时,面向社会,利用环卫设施点多面广影响大的优势,采取共同投资大家受益的原则,不断推动环卫设施的技术进步和更新换代。
3)加强环卫工作的规划。
环卫工作所牵扯部门广泛,工作的连续性要求高,工作要求细致全面。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应该全面评价和分析全镇上下的环境卫生情况。在空间和时间方面做出更加细致的分析和规划。原则上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群众,清洁城市,化害为利,造福人民。比如厕所的建设位点选择,垃圾收集运输的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密集性高低。
4.2营造氛围,大力加强环卫工作宣传力度。
宣传工作在环卫工作当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城市环境卫生离不开环卫工人的辛勤劳动,但更离不开全社会对环卫工人及其劳动的理解、尊重和支持。
环卫部门应该立足本职工作,会同政府宣传单位和新闻媒体等,从不同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地宣传颂扬环卫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大力弘扬环卫工人默默奉献的精神面貌,热情讴歌环卫工人为城市建设所做的突出贡献,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环卫工作、尊重环卫工人、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良好氛围,打造出一个人人理解、支持和关心环卫工作的和谐氛围。
2)群众参与环卫工作中有着决定成败的作用。
要通过电视、报纸、条幅、社区宣传栏、家庭宣传小册子、镇中小学学生宣传教育等等方式将环卫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得深入人心,让群众能够充分看到环卫工作的切身益处。并且将垃圾分类、垃圾收集、环卫设施保护和环卫工作监督的工作进行深入浅出的指导性宣传。以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3)管理工作是贯彻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
要让管理干部在思想上环卫工作的重要性。增加其专业性、技巧性、规范性的现代管理理念与行为。将监督与实干的精神贯彻上下!
4.3加大城市环境卫生科技投入,积极引进和培训环境卫生人才,提高环境卫生队伍整体素质
随着环境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行业内市场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要想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把行业队伍建设放到重要位置,着力于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既要继续发扬以时传祥为代表的“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净”的行业精神,发挥环卫作为窗口行业的示范作用,不断提高队伍的服务水平,又要以环卫行业发展需求为基础,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吸取高科技人才、复合型人才,推动行业作业的机械化、行业管理的规范化。在具体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环境,提高环卫机械化水平,实现环卫作业高水平、高效率的工作方式,减轻环卫职工的劳动强度。另一方面垃圾处理是环卫工作的重头戏,只有引进专业的人才队伍,才能改变当前垃圾处理方式所带来的制约!将垃圾处理事业向着二次污染低、成本低、效率高、收益高发展!
一、加强工场、塘口、码头的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场地、开山塘口、货运码头等易造成污染的场所,除依法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外,应采取隔离措施;中心城区应设置景观围墙,所有机具、设备、建筑垃圾或货物必须堆放在隔离区内,隔离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次干道两侧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应进行适当美化。施工场地、开山塘口、货运码头进出口道路必须硬化,采取覆盖草垫等防护措施,并配置符合标准的冲洗设备,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避免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
(二)运输车辆应根据装运货物的性质采取覆盖、包扎、密封等相应措施,以避免泄漏、遗撒,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抛洒。
(三)施工现场、开山塘口、货运码头应尽量减少噪声污染,向外排放的噪声应控制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标准内。市中心城区的红旗桥至上窑天桥、长江干堤至湖滨中路区域内及学校、医院周边100米范围内夜间19时30分至次日6时,其它城区区域内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场地禁止使用打桩机、搅拌机、震动棒、电锯、风钻、装载机等机具设备。
(四)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五)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建筑垃圾产生前7日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按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设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按前款规定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施工。居民个人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到所在城区建筑垃圾清运部门办理委托清运手续,缴纳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
(六)建筑垃圾清运应严格按《建筑垃圾处置证》规定的时间、装载地点、运输路线和消纳处置场地进行。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清运企业清运建筑垃圾,使用专用车辆清运。清运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厢完好、装载合理,实行封闭运输,严禁运输途中车轮带泥、垃圾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七)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实行统一安排有偿调剂。严禁私自乱挖乱采和私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严禁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
(八)市规划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设置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建筑垃圾处置场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回填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三、处罚规定
(九)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的,未在施工场地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以3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有关建筑垃圾清运、倾倒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垃圾的,责令限期清运到指定的消纳处置场地,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当事人拒不清运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指定专业队伍清运,所发生的清运、处置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拦停或扣留车辆,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处罚:
1、运输车辆车身不洁的,责令立即打扫或冲洗干净,并处以20元罚款。
2、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泄漏、遗撒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综合治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并保证行人安全。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露台、阳台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整洁坚固。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公共安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将宣传品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不易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平整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ㄋ模┦┕び盟?凑展娑ㄅ欧牛?坏猛庑刮廴韭访妫唬ㄎ澹┝俳止さ刂芪?柚冒踩?だ负臀П紊枋?唬┩9こ〉丶笆闭?聿⒆鞅匾?母哺牵唬ㄆ撸┕こ炭⒐ず螅?笆鼻謇砗推秸?〉兀唬ò耍┕さ氐某?俊⒉匏衔郎蟆?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含早市、夜市)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清理保洁;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三)禁止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居民倾倒的生活废弃物,可以收取处理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湍甓冉ㄉ杓苹ǔ鞘腥嗣裾己笞橹?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经验收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予以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快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时,其受理、审查、批准或者同意的程序应当公开,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废弃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的车辆,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模?σ?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宠物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列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反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建制镇、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现我县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城市居民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县城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力和维护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义务,都应当尊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建设规划局是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有关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佩带有效标志,并出示有效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容貌包括:城市街道、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
第七条城区内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残垣断壁要及时维修,垃圾要及时清除。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牌匾、画廊、读报栏、霓虹灯、灯箱、橱窗和悬挂宣传标语、彩旗(以下简称广告、霓虹灯)等,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设置。
第九条经批准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用字规范,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因建设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禁止在街道随意堆放有碍城市交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十二条在街道两侧摆摊设点的,必须经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经营,并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占道费。
第十三条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交通主管部门在城区内设置出租车停车位,出租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公共场所及城市道路上随意停放。
第十四条施工工地要围场作业,设置标志牌,工地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到规定的场地,施工工地不得随意排水。工程停工时,要及时整理场地,并做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按标准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破坏城市绿地,因建设需要和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绿地补偿费,需砍伐或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必须经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交纳城市绿化树木补偿费。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必须经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状况,经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城区的环境卫生由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管理,分工负责,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损坏、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确需拆迁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
第二十一条城区内的公共厕所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除公共厕所外,其它厕所实行有偿清掏、外运。厕所墙壁不准乱写乱画,保持沟池、管道畅通,设备完好。
第二十二条城区内家禽、家畜不得散养。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必须圈养,并做好检疫、除害保障,不得污染、扰民。
第二十三条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的车辆应当封闭、覆盖,不得泄漏、飘洒。经许可进入城区的畜力车,应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遗撒的粪便和草料,车主必须清扫干净。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场所随地便溺、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等。
第二十五条城区各单位及住宅小区内委托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扫运输、处理垃圾和废弃物实行有偿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有偿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害烟气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落叶、杂草、废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二十八条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以及其它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震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城区内沿街各单位(包括商店等)实行“门前三包”,具体内容和标准是:
(一)包环境卫生。达到无瓜果皮核、无垃圾杂物、无人畜粪便、无污水、无残冰积雪,建筑立面无乱贴乱挂乱画;
(二)包绿化美化。管护好门前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做到绿地不被破坏、占用,绿化设施完好;不在绿化树木上乱拴乱挂;沿街经营单位的橱窗、牌匾应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达到美化、亮化要求;
(三)包公共秩序。达到门前无摆摊经营;无各类违章占道;无有碍市容观瞻及影响交通的物品、车辆、广告、牌匾及各类修理和加工点。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每只(头)并处20-5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处罚款500-2500元;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每平方米罚款5-10元;
(三)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每平方米罚款50-100元;
(四)擅自在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每处罚款10-50元;
(五)施工单位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施工排水外溢的,每吨罚款100-200元;临街施工工地不围场作业的,不设置施工标志牌的,竣工后不按照标准平整场地的,每处罚款200-500元;
(六)擅自占用、破坏城市绿地的,每平方米罚款100-200元;擅自砍伐、损坏、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每棵罚款1000-2000元;
(七)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行为之一的,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八)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或者不达标的,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5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代管,并按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行为之一的,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5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主要街道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等废弃物的,罚款5-10元;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及张贴广告的,每处罚款20-50元;
(三)不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每处罚款50-200元;
(四)进入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货物散装不覆盖造成漏洒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五)损坏城市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进行赔偿外,按造价0.5-1.5%进行处罚;盗窃、损坏公共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处2000元-1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区内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落叶、杂草、废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处50-2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和其它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