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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的法律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8 09:21:2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教育类的法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教育类的法律

第1篇

1.1随机事件的关系运算与集合的关系运算的类比由于事件可以看成由某些样本点构成的集合,因此可将二者类比学习。例如:集合A∪B表示其中任意一个元素x仅属于A或者仅属于B或者属于A和B的公共部分,我们可以形象地用韦氏图来表示。此时若将A和B看作是事件,则事件A∪B表示“事件A和事件B至少有一个发生”,记作A+B,即概率论中事件的和等同于集合论中集合的并集。同样的类比方法,我们可将集合论中集合的交集类比到概率论中事件的积中去。在教学中可引导学生先回顾集合之间的各种关系运算,随之再引出相应的事件间的关系运算,最后归纳总结。此外,事件运算的性质如交换律、结合律、分配律均可对照集合的相应性质进行类比学习。

1.2离散型随机变量与连续型随机变量的类比对于离散型随机变量,学生感觉较容易,但对于连续型随机变量,往往学生感觉抽象难理解。由于分布列在离散型随机变量中的地位与密度函数在连续型随机变量中的地位等同,因此对于离散型随机变量中的边缘分布列与联合分布列的关系可以过渡到连续型随机变量中边缘密度函数与联合密度函数的关系中去,此外诸如随机变量的独立性的充要条件以及期望与方差的计算均可轻松过渡。具体我们可通过“把连续的问题离散化”这种方法,实际是将对离散型随机变量中对分布列的求和变成对连续型随机变量中的密度函数求积分即可。表1我们将对其中的部分性质及计算作一个简要的类比。

1.3一维随机变量与二维随机变量的降维类比任何学习都是循序渐进的,一般来说低维空间的知识相对简单,容易被学生接受,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从低维空间向高维空间过渡学习。降维类比法是将高维空间中的数学对象降低到低维空间中去观察,利用低维空间中数学对象的性质类比归纳出高维数学对象的性质。通过上面的类比得知抽象的二维随机变量的分布函数与一维随机变量有着一致的表达式,从而大大降低了学习的难度。此外,二维离散型随机变量的联合分布列与连续型随机变量的密度函数的性质与计算均可借助一维随机变量的相关知识引入。

2类比法在习题教学中的应用

第2篇

不同的地理环境与社会文化背景造就了不同特点的民族风俗文化,这种由地域文化与民族文化异性梯度力产生的旅游吸引力是促使人们对异己文化区产生旅游动机的内在因素,也是民族文化旅游产生与发展的背景与前提,“民族文化资源”是民俗旅游发展依附的核心和灵魂。然而,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在旅游开发中价值体现最终是通过旅游产品的形式来实现,一个成功的旅游产品开发必然是以清晰的认识资源、正确的评价资源为前提的。

一、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概况

苗族是我国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在贵州境内苗族主要集中黔东南洲雷公山一带,包括雷山、麻江、丹寨、台江、凯里、剑河等县市。这里素有“苗疆腹地”之称,集中了全国苗族的主要文化特征,如较大的方言,次方言和多数土语,主要的服饰类型,重要的工艺美术,基本的风俗习惯,基本类型的耕作文化等,可说是全国苗族文化的典型代表。目前已成为贵州 “原生态民族文化旅游”的窗口。

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来明确界定“民族文化资源”,通过对众多学者的论述进行分析和归纳,总结出: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是指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凡能产生旅游吸引力,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能为旅游业所利用,并由此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切民族文化因素。“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并不等同于“民族文化”,通常来说,能成旅游开发对象的民族文化才被称作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它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具有民族特性、民间特性、地域特性、文化特性、美学特性等五个方面的特性。从旅游资源开发的角度来看,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包括各民族在文艺、语言、信仰、服饰、饮食、居住、娱乐、节庆、礼仪、婚恋、生丧、交通及生产、生活等方面特有的、有旅游吸引力的各种文化传统和习俗。本文指的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范围包括稳定的物质实体文化旅游资源和非实体精神文化在内的旅游资源两大方面。如苗族建筑与聚落、服饰、工艺、饮食、节日、风俗、岁时节令、、游艺竞技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

二、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分类

由于民族文化资源具有多样性、交叉性与延展性,目前世界各国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尚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分类的依据不同,得到的分类方案也不同,综合前人的研究,民俗文化资源的分类的主要有两种分类形式:一是对民族文化本身,即根据民族文化的各种表现形态划分,可分为生活文化、游艺文化、礼仪文化、节日文化、制度文化、工艺文化、信仰文化七大类;二是根据旅游产品的属性将民族文化资源分为三大类旅游产品:第一类是实物景观,包括历史遗迹、古城旧址、民族建筑、村落、以民族文化建筑为主题构成的民族博物馆、以及以民族文化内涵为灵魂形成的旅游附属区等;第二类是以民族行为文化及可参与性民俗活动的开发为主形成的旅游产品,抱括大型活动与节事旅游、民族餐饮、民族歌舞、各类民俗活动;第三类是民族精神文化旅游产品。包括对民间文学和神话、绘画、工艺、宗教等。

这两种分类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形式分类清晰明确,但它只是从文化资源的角度进行的归类,而不是从旅游资源开发的角度考虑分类,具有一定局限性。第二种形式,虽然是从旅游资源开发的角度分类,但分类笼统,类型之间界限模糊,甚至有的地方交叉重复,科学性不严谨。国家标准GB/T18972一20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应该说为各地旅游资源调查分类和评价提供了很好的规范性指导。本文参照国家标准类,吸收、综合已有的民族文化资源分类的长处,结合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对苗族文化旅游资源进行细分。

(一)分类依据

由于旅游资源的属性、特点及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多方面的,因而分类的标准也是多方面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标准主要有成因、属性、功能、时间、开发利用状况、管理级别、资源质量高低等等,均可以作为不同目的要求的分类依据。本文的对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分类按照以下两级方案展开:

一级分类方案的划分依据:第一层次划分以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属性,即旅游资源的性质特点、存在形式为依据;第二层次划分以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表现形态为依据;第三层次划分以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功能为依据。

二级分类方案的划分依据: 主要是根据各类资源的内容进行归类。

(二)分类方案

①一级分类方案:苗族文化旅游资源是指在苗族文化资源中可开发为旅游产品的部分。本文参照国家标准GB/T18972一20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确定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分类方案。

根据上述标准将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分为大类、主类、亚类和基本类型四个层次,在类别命名上结合了文化旅游资源的相关名称。根据以上分类方案,大体上把雷公山地区苗族文化分为以实体为表现形态存在的实体文化资源和客观存在但不以具体实物形态表现的非实体文化资源两个大类和以下四个主类,十二个亚类和四十二个基本类型。

第一类:建筑与设施。主要包括苗族景观建筑与附属型建筑、居住地与社区、与归葬地三个亚类,其中景观建筑与附属型建筑包括特色建筑、广场、人工洞穴、建筑小品等五个基本类型;居住地包括与社区包括苗族村寨、苗族民居建筑、民族博物馆、特色街巷、历史名人故居与历史纪念建筑、特色店铺、特色市场体等七个基本类型;归葬地主要指悬棺景观类。

第二类:遗址遗迹。主要指社会文化活动遗址遗迹类,包括历史事件发生地 、废弃寺庙、古城旧址、聚落遗迹四个基本类型。

第三类:民俗旅游商品。主要包括手工艺品与工艺品、苗族服饰品、苗族饮食、苗医药品四个亚类,其中手工艺品与工艺品包括刺绣品、蜡染品、纺织品、锻铸品、雕刻品、编织品等六个基本类型;苗族服饰品包括头饰、服饰及其他等基本类型;苗族饮食主要是包括特色小吃、菜品等类型;苗族医药类主要是指苗族的中草药材及制品。

第四类:人文活动。主要包括民族民间礼仪与地方风俗、游艺文化、节庆活动、宗教活动四个亚类型,其中,苗族民间礼仪与地方风俗礼仪包括生活礼仪、人生礼仪、生产礼仪、其他礼仪四个基本类型;节庆文化包括纪念节日、生产活动类节日、社交与娱乐活动节日、大众节日四个基本类型;游艺文化包括民间文学、民间演艺活动、民间游乐竞技活动三个基本类型。宗教活动祭祀活动 与巫术活动两大基本类型。苗族文化旅游资源分类见表1-1。

②二级分类方案

在一级分类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本文对雷公山地区苗族文化资源调查与统计,对苗族文化资源进行细分,如表1-2所示。

三、分析与讨论

第一,由于“民族文化”的特殊性,使得民族文化资源是一个存在相互交错的复杂关

系统一体,各文化资源内部、各文化资源之间不是单独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并存的,例如习俗、礼仪文化与节庆文化,节庆活动能体现与反映出民族习俗与礼仪文化,同时,民族习俗与礼仪文化可以促进节庆活的特色性;又如建筑与村落等资源之间,村落中包含建筑,建筑又是村落的一种表现形式;活动场地民族活动的载体,民族活动场所又需要通过民族活动的开展来体现它的作用等。这些资源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包含或被包含、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关系,因此,在对某单项资源进行保护与开发时是相对的,不能将它与其它资源完全割裂开来。

第二,根据旅游资源的性质与特点,以上所列的苗族文化资源都有可开发价值,但存在开发价值的大小与开发的重要程度的区别,因此,在苗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不能对所有资源同时、同等程度的一并开发,也不可采用“一刀切”的武断、片面的资源开发思想,而是对可开发部分的文化资源进行筛选,选择具有代表和具特色的文化资源进行包装、组合,进而有序的、有重点的开发。

第3篇

1 问题的提出

旅游是人们外出旅行与游览的综合,是游客在地域空间的流动。无论是往返于常住地和目的地之间,还是在目的地内各景区之间的旅游活动,都必须借助良好的交通设施和工具,因此,便捷的交通成为沟通旅游者和目的地的桥梁和纽带。改革开放30余年来(特别是近20年),我国交通运输网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8年年底,全国交通运输线路总里程达到639.45万千米,是1985年的4.62倍,其中,民航通航里程248.16万千米,是1985年的8.88倍。民用机场数翻了一番,民航旅客构成多元化,私人出行增长迅猛,旅客吞吐量比1985年增加了18504万人次,年均增长高达14.50%,北京、上海和广州3大枢纽机场均进入全球机场前50强行列。铁路通车里程7.97万千米,是1985年的1.44倍,高速铁路从无到有,既有线路改造成效显著,电气化里程是1985年的6倍多,新增91座现代化铁路客站,旅客运输能力大为提升,铁路客运总量是1985年的1.3倍,高速铁路日发送旅客达到92.5万人。公路通车里程373.02万千米,是1985年的4倍,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2。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6.5万千米,居全球第2,与欧盟27国相当。公路客运量是1985年的5.63倍,年均增长7.47%。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的快速发展。1985~2008年,入境客流量增加了1.14亿人次,年均增长8.63%;国内客流量增加了14.98亿人,年均增长8.53%。

有关旅游与交通运输的关系,国外相关研究开展较早。伦德格伦(lundgren)、皮尔斯等(pearce,etal)对交通在旅游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伦德格伦、斯图尔特等(stewart,et al)对旅游者空间行为和迁移规律进行了分析。德斯蒙德(desmond)、托马斯(thomas)、丹尼尔(daniel)、蒂亚戈(tiago)分析了包机旅游及航空运输的作用。国内该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汪正元分析了交通对旅游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保继刚认为,现代旅游业的发展与交通运输紧密相连,交通运输的便利程度是衡量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刘南分析了杭甬高速公路开通对杭州、宁波和绍兴旅游发展的影响。张涛认为,旅游交通是发展旅游业的命脉,是旅游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金凤君等认为,铁路客运提速对城市间旅游业的分工与合作十分有利。缪婧晶、王劲松分析了旅游交通成本对旅游业的影响及对策。何调霞等、马丽君等研究了中国旅游业与航空运输业的关系。张文尝等对北京、成都和大连城市居民出行交通方式和结构进行了分析。王兆峰分析了旅游交通对张家界旅游的影响。陈晓、李悦铮探究了城市交通系统和旅游系统之间的协调模式。周蓓研究了四川省航空旅游网络空间特征及其结构。朱兹、张明等分析了铁路建设对旅游业的影响。

国内外学者关于旅游与交通运输的关系研究,主要集中在某种交通方式对旅游需求的影响及对旅游目的地发展的影响。国外学者较关注航空和公路(私家车)交通对旅游的影响,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深度和广度。国内学者注重理论的探讨,对于重大的铁路和公路工程建设的旅游效应较为关注。但在研究方法方面,定性分析多于定量分析;研究层次上着眼个别区域或个别线路的个案分析,而忽视整体的宏观研究,且研究的交通方式也较单一。由于不同的交通方式具有不同特点,在游客运输中担负着不同的角色,以及国内旅游与入境旅游对交通方式的不同选择,因此,上述研究既不能提供航空、铁路、公路等运输的发展对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产生何种影响及具有什么边际弹性,也不能从地区差异上提供各省区交通运输对旅游业发展的适宜性特征。本文尝试运用宏观的时空结合方法:首先,利用1985~2008年时间序列数据,分析旅游客流量与交通客运量的协整关系;然后,依据2006~2007年30个省区截面数据,分析旅游客流量与交通客运量的统计规律,并划分其依赖一偏好类型,从时空变化上定量分析交通运输业对旅游业的拉动作用,对于认识交通运输与旅游发展的关系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概念模型、数据说明与研究方法

2.1概念模型与基本假设

张文尝等认为,交通运输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对于旅游业的发展来说,交通运输更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从旅游客源地来说,旅游交通连接着旅游目的地和景区,帮助游客实现外出旅游;从旅游目的地来说,旅游交通联系客源地、组合旅游产品,使旅游接待和景点旅游得以实现。根据抽样调查和问卷调查资料,依据空间尺度将旅游交通划分为两个层次,如图1所示。第一层是大中尺度的长途交通,主要是航空和铁路,一般运送空间尺度大于100千米,主要承担从客源地到目的地的大中尺度空间移动,包括入境旅游和跨省区旅游。航空旅游具有快捷、直达、舒适等特点,但价格比较昂贵;铁路旅游具有运量大、价格低廉等特点,但速度较慢。这两种交通运输方式对于旅游业的发展来说,主要解决游客“进得来”和“出得去”的问题。第二层是中小尺度的短途交通,主要为公路旅客运输,一般运送空间尺度小于100千米,是游客在目的地(中心城市)到风景区之间交通,省内旅游和市内交通以公路为主。因公路运输快捷灵活,主要解决游客在目的地“散得开”的问题。

基于上述认识,本出如下两点假设:(1)入境旅游及客流量在30个省区的分布主要受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的影响。因为,入境旅游客流量在各省区的分布主要是大中尺度的旅游流,入境游客可支配收入高、旅游时间宝贵、活动范围大,航空和铁路是长距离旅行的主要交通方式;至于人境旅游者在各城市内的交通运输,多由旅行社专配旅游车辆来完成,一般不计入公共交通系统。(2)国内旅游客流量在30个省区的分布,主要受公路交通和铁路运输的影响。因为国内旅游一部分是本省游客在本省区内的旅游(大约占20%~40%)①;另外,跨省区的国内旅游,因国内居民收入较低,航空运输票价较为昂贵,2000年之前乘坐飞机手续复杂,铁路成为国内大中尺度旅游的主要交通工具。

2.2数据说明

本研究所选用的基础数据包括两个序列:(1)1985~2008年中国旅游客流量和交通运输客运量数据,共包括3个子序列:①入境客流量,反映入境旅游业发展状况,记为tf;②国内旅游客流量,反映国内旅游发展状况,记为td;③航空、铁路、公路客运量,反映陆路交通运输系统的运输能力,分别记为al、rw、hw。这些数据均来自1986—2009年《中国旅游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交通年鉴》等官方统计资料。(2)30个省区的截面数据。为了分析各省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与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的关系,本文还选取2006年全国30个省区的截面数据(西藏除外),分别以上述时间序列分析中的关键因素,采用截面数据分析入境客流量与航空客运量、国内旅游客流量与公路客运量的关系。

旅游业是环境敏感的脆弱产业,极易受到各种危机事件的影响。1989年的政治风波、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3年的sars危机、2008年的汶川地震等,均对中国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产生较大影响,为了在较平稳的序列中分析旅游客流量与交通客运量的关系,本文依据本底趋势线理论,对1989年、1998年、2003年和2008年的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数据进行了内插订正。

2.3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时间序列和截面数据结合的方法,分析交通运输对旅游业的影响。首先,利用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方法,对交通运输巨变与旅游业发展的长期稳定关系进行检验,在存在长期均衡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误差修正模型进行短期均衡关系调整的检验;然后,利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法,对交通运输与旅游业因果关系进行检验,从时间序列数据分析中认识交通运输与旅游业发展的因果关系;最后,利用2006年30个省区的截面数据,分析入境旅游客流量与航空客运量、国内旅游客流量与公路客运量的统计相关性,依据相对偏差划分依赖一偏好类型,寻找旅游客流量与主要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空间差异。

3 时间序列分析与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3.1时间序列的稳定性检验

要分析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并建立var模型,首先需对变量进行是否具有单位根平稳性检验。只有变量在同阶平稳的条件下,才能对其进行协整分析。常用adf方法来验证,该方法可以通过对如下3个模型进行检验:模型1-不含有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模型2-含有常数项而没有趋势项,模型3一含有常数项和趋势项。如果其中任何一个adf值大于麦金农临界值,则可以认为该序列没有单位根,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本文对取自然对数后的变量以及它们的差分序列作平稳性检验。结果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在1%显著性水平下,所有变量水平值都是非平稳的。经过一阶差分后,在5%显著性水平下,国内客流量(ltd)、入境客流量(ltf)、公路客运量(lhw)、铁路客运量(lrw)和航空客运量(lal)为平稳性变量,即为一阶单整序列。

3.2协整检验

协整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由恩格尔(engle)和格兰杰(granger)提出的。其基本思想是,尽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中每个都是非平稳的,但其线性组合有可能相互抵消趋势项的影响,成为一个平稳的变量。协整检验的常用方法是e—g两步法,对于多个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可以使用基于向量自回归模型的约翰森(johansen)检验法。为分析变量ltd、ltf与lrw、lhw、lal之间的长期稳定关系,本文采用约翰森模型对其进行协整检验。选择方程中含有截距项,根据aic和sc准则,将滞后阶数确定为2,检验结果如表2和表3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在5%显著性水平上,人境客流量与公路、铁路、航空客运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采用ols方法,其协整方程如下:

ltf=-0.350486lrw +(1. 51442)

1.121560lhw 0.348604lal+(-2.43182) (1.92863)-22.04167 (1)

从方程的系数可以看出,各时间序列变量都显著地进入了协整方程,反映了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趋势。从长期来看,铁路客运对入境客流量的弹性为-0.350486,公路客运对入境客流量的弹性为1,121560,民航客运对入境客流量的弹性为0.348604。王海江和苗长虹认为,我国客运交通联系具有明显的距离衰减规律,公路、铁路和航空客运最佳营运距离为150千米、700千米和1300千米。入境游客由国外进入中国及在中国大区之间移动的空间距离较大,依赖长途交通,主要以航空客运为主;而在各省区内部,大部分省区内航班班次少,加之高速公路网发达、快捷等优势,游客在省区内部移动主要由公路运输承担,一个人境游客在省内的移动,可产生10~20个公路客运人次,导致公路客运弹性系数很高。对入境客流量而言,铁路客运产生的负效应是由于航空客运、公路客运部分替代效应和铁路客运距离衰减双重作用所致。

从表3可以看出,在5%显著性水平上,国内客流量与公路、铁路、航空客运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采用ols方法,其协整方程如下:

ltd=1.049012lrw+0.881197lhw-00.172383lal-24.0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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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3) (-1.96406) (-2.13556) (2)

从方程的系数可以看出,各时间序列变量都显著地进入了协整方程,反映了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趋势。从长期来看,铁路客运对国内客流量的弹性为1.049012,公路客运对国内客流量的弹性为0.881197,民航客运对国内客流量的弹性为0.17383。中国地域辽阔,国内游客在超过150千米的省区之间主要由铁路客运承担,或铁路客运和公路客运交替承担。各省区十分重视公路网络的建设,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公路较铁路网络密集和完善,笔者依据国内游客抽样调查数据估算,约有20%~40%的游客在本省区内发生。因此,在省区内旅游移动主要由公路客运完成。航空客运对国内客流量增长贡献相对较小,是因为在省区之间或省区内空间位移,航空客运较铁路客运和公路客运费用高,加之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居民可自由支配收入水平较低,航空客运不是国内大多数游客出行首选交通方式,以及早期航空客运比重较小等因素所致。

3.3误差修正模型

上述协整分析分别给出了ltf、ltd与lrw、lhw、lal之间的长期稳定均衡关系,而这种长期稳定关系是在短期动态过程的不断调整下得以维持的。根据granger定理,一组具有协整关系的变量具有误差修正模型的表达形式。因此,在协整检验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建立包括误差修正项在内的误差修正模型,以此来研究模型的短期动态和长期调整特征。将长期关系模型中的各变量以一阶差分形式重新加以构造,并将长期关系模型所产生的残差序列作为解释变量引入。作为解释变量引入的长期关系模型的残差,代表着在取得长期均衡过程中各时点上出现“偏误”的程度。分别建立ltf与lrw、lhw、lal以及ltd与lrw、lhw、lal如下形式的修正模型:

3.3.1 入境客流量(ltf)短期波动向长期均衡调整的误差修正模型

dltf=-0.716022ecm-0.280582dltf(-1)+0.548099dltf(-2)-0.017133dlrw(-1)+0.015559dlrw(-2)-1,171688dlhw(-1)+0.893335dlhw(-2)+1,022703dlal(-1)+0.029439dlal(-2)+0.0329289

r2=0.618536 (3)

误差修正方程(3)中各参数的系数,可分别看作是各滞后量对dltf的弹性系数,可对其进行弹性分析。其中,dltf(-1)和dltf(-2)为入境客流量的1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0.28058和0.548099,说明前1年或前2年客流量每增长1%,将促使下年客流量下降0.28058%或第2年增长0.548099%;dlrw(-1)和dlrw(-2)为铁路客运量的1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0.017133和0.0155589,说明前1年或前2年铁路客运量每增长1%,将促使下年客流量下降0.017133%或第2年增长0.0155589%;dlhw(-1)和dlhw(-2)为公路客运量1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1.171689和0.893335,说明前1年或前2年公路客运量每增长1%,将促使下年客流量下降1.171689%或第2年增长0.893335%;dlal(-1)和dlal(一2)为航空客运量1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1.022703和0.029438,说明前1年或前2年航空客运量每增长1%,将促使下年客流量增长1.022703%或第2年增长0.029438%。从弹性分析可看出,入境客流量增长对自身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显著,而交通客运量增长对下年入境客流量增长起到重要的作用,尤其航空客运量增长贡献最大。ecm项系数反映了对偏离长期均衡的调整力度。当修正系数为l时,入境客流量和铁路、公路、航空客运量均衡的误差,将在下年就可以调整到均衡状态。方程(1)中ecm系数为-0.716022,说明入境客流量与铁路、公路、民航客运量之间的均衡关系,对当期非均衡误差的修正能力较强,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原理。

3.3.2国内客流量(ltd)短期波动向长期均衡调整的误差修正模型

dltd=-0.243782ecm+0.576056dltd(-1)+0.269367dltd(-2)-0.348364dlrw(-1)+0.083713dlrw(-2)+0.510915dlhw(-1)+0.654979dlhw(-2)+0.260907dlal(-1)+0.093286dlal(-2)+0.113737

r2=0.517116 (4)

方程(4)中,dltd(-1)和dltd(-2)为国内旅游1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0.5760和0.2694,说明上年或前2年国内客流量每增长1%,将使今年或明年国内客流量增长0.5760%和0.2694%;dlrw(-1)和dlrw(-2)为铁路客运量1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0.3484和0.0837,说明上年或前2年铁路客运量每增长1%,将使今年国内客流量下降0.3483%和第2年增长0.0837%;dlhw(-1)和dlhw(-2)为公路客运1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0.5109和0.6550,说明上年或前2年公路客运每增长1%,将使今年和第2年国内客流量增长0.510915%和0.654979%;dlal(-1)和dlal(-2)为航空客运l期和2期滞后,系数分别为0.2609和0.0933,说明上年或前2年航空客运量增长1%,将使今年和第2年国内客流量增长0.2609%和0.093286%。弹性分析结果显示,国内客流量1期和2期滞后都对自身发展有推动作用,这是国内发展的惯性或称为系统的记忆性。而公路、铁路、航空的l期滞后对国内客流量有明显的推动效应,2期滞后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相比较而言,公路客运对国内客流量增长贡献最大。而偏差调整项ecm系数为-0.243782,说明国内客流量与公路、铁路、民航客运量的均衡关系对当期非均衡误差调整能力不强,当国内旅游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会以(-0.244)的调整能力将其拉回均衡状态。

3.4格兰杰因果检验

通过协整检验,表明变量ltf,ltd分别与lrw、lhw和lal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但是,这种长期的均衡关系究竟是旅游客流量引起交通客运量变动的结果,还是交通客运量引起旅游客流量的结果?旅游客流量和交通客运量在波动中孰为因孰为果还是互为因果?这需要对旅游客流量和交通客运量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张晓峒认为,滞后期数的选取是任意的,以xt和yt为例,如果xt-1对yt存在显著性影响,则不必再做滞后期更长的检验,否则应该再做滞后期更长的检验。因此,本文按照这一原则选择格兰杰检验的滞后期为2,结果如表4。

表4表明,在10%显著水平下,入境客流量方面,公路客运量与入境客流量之间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概率为0.06571,因此,拒绝原假设,表明公路客运能够促进入境客流量的增长;入境客流量与航空客运量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概率为0.08605,因此,拒绝原假设,即入境客流量增长对航空客运量具有拉动效应。我国地域辽阔,省区之间的距离相当于欧洲国与国之间的距离,入境旅游者从境外入境中国大陆及在大陆较远各省区间进行旅游,基本上都属于大尺度上的空间位移,对长距离的交通工具飞机和火车依赖较大,因此,入境旅游对航空客运拉动作用明显。铁路客运量与入境客流量之间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概率为0.01962,因此,拒绝原假设,表明我国铁路提速和高铁的建设对入境旅游者的增长和其在境内中尺度上空间位移产生了积极作用。国内客流量方面,公路客运量与国内客流量为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概率为0.10026,因此,拒绝原假设,即公路客运对国内客流量增长具有促进效应。短距离的省区间及省区内,因汽车具有灵活、方便和快捷等优势,加之通向旅游景区高等级公路的修建,旅游者出行主要以汽车为主。航空客运量与国内客流量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概率为0.05458,因此,拒绝原假设,即航空客运发展对国内客流量增长能起到一定的推动效应,航空运输的特点能较好地满足经济实力强和对时间要求高的部分旅游者的需求。

检验结果还显示,在10%显著水平下,入境客流量不是公路客运量和铁路客运量的格兰杰因概率分别为0.52387和0.20404,接受原假设,即入境旅游对公路客运和铁路客运推动作用不大。国内客流量与铁路客流量之间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概率为0.47319和o,28107,接受原假设,即国内客流量与铁路客运量无显著互相推动效应。国内客流量与航空客运量和公路客运量的格兰杰因概率分别为0.20358和0.39884,接受原假设,即国内客流量对航空客运和公路推动效应不明显。这些检验结果都与事实有出入,但这并不代表旅游客流量对交通运输客运量没有促进作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只是基于时间序列数据的分析,是在特定显著性水平的定量判断,并不能完全排除理论上的质性分析。质性分析可以发现,交通运输是旅游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是连接客源地与目的地的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无论是入境客流量,还是国内客流量都是交通运输客流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交通客运量增长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旅游客流量在交通客运量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就表明了这一点。随着《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纲领性文件的出台,这一比重还将进一步上升。这也说明格兰杰因果关系分析存在某些方面的局限。格兰杰因果性检验是时间上的“先后次序”(或前因后果)关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它要求变量必须是平稳的(无趋势项)。若原始变量的时间序列不平稳,就要对变量作对数变换或多级差分处理,这种处理有可能会扭曲原始变量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才得出“不是因果关系”的结论。

4 交通客运量与旅游客流量关系的统计分析及地域类型划分

时空互照,旅游客流量与交通客运量非线性时间序列的规律,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空间差异反映出来。我国东部北京、上海、广东是3个最大的入境口岸,国际航空客运和国内航空客运都十分发达,成为人境旅游的三大高地;而浙江、江苏、河南、四川、广东、山东等省区,人口众多、公路运输发达,国内旅游居于全国领先地位。下面着重以入境旅游与航空客运、国内旅游与公路客运为对象,采用30个省区截面数据,分析交通客运量与旅游客流量的关系并划分其地域类型。

4.1入境客流量与航空客流量关系的统计分析

入境旅游是大尺度、高消费、高选择的高层次旅游。因受旅行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国外旅游者往往选择经济发达、基础设施较好的热点城市和级别较高的景点旅游。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大,各省区在交通区位和旅游资源丰度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各省区接待的入境游客有较大差别。依据国家旅游局抽样调查资料,外国旅游者入境中国及在各省区之间的流动,50%依靠民航运输,20%依靠铁路客运,而公路主要承担城市内部和旅游景点之间的短途运输①。本节以航空客运为关键变量,分析各省区入境客流量与航空客运量的关系。以2006年30个省区截面数据为依据,以入境客流量为因变量,航空客运量为自变量,制作x—y关系散点图,结果表明,入境客流量与民航客运量呈明显的线性相关。其中,广东、上海、北京航空客运量位居前三名,入境客流量排全国前3名,并且远远超过其他省区;中西部的陕西、云南、四川、重庆航空客运量较高,入境客流量也领先其他省区。本文采用ols法进行回归分析,其回归方程如下:

tf=0.1079al+61.765 (5)

可决系数r2=0.758,拟合效果较好,符合预测要求。由方程(5)可知,航空客运量的边际弹性系数为0.1079,即航空客运量每增加1万人次,入境客流量将增加0.1079万人次。

仔细观察图中散点分布,可以发现各省区在入境旅游与航空客运上存在较大差异。为了分析这种散点分布对回归方程的偏差,本文借用孙根年早期提出的依赖一偏好指数模型,分省区比较入境客流量与航空客运量的地区差异。依赖一偏好指数计算公式为:

转贴于

εi=[sti/tti]

其中:sti为入境客流量统计值,tti为回归方程的预测值。依据对依赖一偏好指数的计算和偏离程度,得到全国30个省区入境客流量对航空客运量的偏离指数类型。结果见表5。

表5表明,在所统计的30个省区中,强依赖或偏好省区有4个,占13.33%;较强依赖或偏好省区有8个,占26.67%;中等依赖或中等偏好省区有9个,占30%;较弱依赖或偏好省区有7个,占23.3%;弱依赖或偏好省区有2个,占6.6%。内蒙古、上海、山东、广西依赖指数高于1.45,内蒙古和广西地处边陲,上海是出入境口岸,江苏和浙江经济发达,对航空需求大;天津、江苏、河北、辽宁、黑龙江、安徽、福建、云南依赖指数处于1~1,45,多处于边陲或内陆,对航空依赖明显;北京、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依赖指数处于0.7~1,北京和广东是出入境口岸,陕西、四川和重庆则地处内陆,对航空有依赖;山西受北京影响,吉林受辽宁影响,江西受上海、江浙等影响,航空依赖指数较小;青海和宁夏地处边缘地区,旅游资源丰度不高,入境旅游客流量较小,对航空需求低。

4.2国内客流量与公路客运量关系的统计分析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国内旅游已进入大众化阶段,旅游人数屡创新高。尽管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国内旅游仍达到19.3亿人次,出游率达到1.5次/人,较2008年增长16.3%。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国内旅游仍具有低消费、中近距离等特点,30%以上游客为本省区内旅游。因公路运输灵活、方便,铁路运输票价低廉,此两种方式是国内旅游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本节以公路客运量为关键变量,分析各省区国内旅游与公路客流量的关系。以2006年30个省区截面数据为依据,以国内旅游客流量为因变量,公路客运量为自变量,制作x—y散点图,结果发现,回归方程可决系数很低,方程拟合效果不理想。分析发现北京、上海和天津国内客流量大,但公路客运量小,与其是中国最大的直辖市有关,影响了方程的回归,随后剔除三者,做新的散点图,结果表明,国内客流量与公路客运量呈明显的二次函数关系。其中,东部沿海的浙江、山东和江苏国内客流量很大,中部安徽国内客流量排在第l位,西部地区四川国内客流量位居首位。本文采用ols法进行回归分析,其拟合的二次曲线回归方程如f:

td=-0.0055hw2+0.193hw-0.121 (6)

可决系数r。=o,7673,拟合效果较好,符合预测要求。根据依赖一偏好指数公式,得到各省区国内旅游客流量对公路客运量的依赖一偏好指数类型。结果见表6。

表6表明,在所统计的27个省区中,强依赖或偏好省区有2个,占所统计省区的7,41%;较强依赖或偏好省区12个,占44,44%;中等依赖或中等偏好省区9个,占33,33%;弱依赖或偏好省区4个,占14,81%。青海和宁夏多山,地形复杂,航空与铁路网络少,国内旅游主要依赖公路运输;浙江、山东和四川等省境内公路网络密度大,尤其浙江和山东不仅高等级公路比例高,而且四通发达,出行十分方便。辽宁、河南和陕西不仅公路网络发达,更重要的都是我国铁路交通枢纽,高速列车和动车组较多,航空线众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公路运输的需求。中度依赖一偏好型的省区9个,占33.33%,这些省区中,广东和湖北省铁路与航空网络发达,基本已形成了民航、铁路和公路运输三位一体的交通网络。因此,国内旅游对公路运输依赖适中。而甘肃、湖南、广西、重庆等省区大部分铁路网络不发达,高等级铁路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而且境内多山,因此,国内出游主要以公路为主。弱依赖一偏好型的省区4个,占14.81%,依赖一偏好指数在0.6以下,这些省区都地处我国边疆地区,地形复杂、多山,且距离远,与外界联系以铁路和航空运输为主,对公路运输需求很小。

5 结论

尽管旅游业的发展,促进了交通运输的发展,但是交通运输功能巨大,并非完全是为旅游业服务的,因为货物运输、国内外非旅游者的运输,也是交通运输的重要任务。在旅游业发展之前,交通运输已经存在,并在客货运输中担负着重要的功能。20年来,随着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航空客运逐渐普及,铁路提速、高速铁路的修建,公路和高速公路的发展,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利用1985~2008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和2006年全国30个省区的截面数据,分析了旅游客流量与交通客运量的关系。结果发现:

(1)基于时间序列的协整分析发现,长期内,旅游客流量与交通客运量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弹性系数表明,交通运输业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表明,航空客运量和公路客运量与入境客流量之间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航空客运与公路客运对入境旅游的推动作用很大。入境客流量与航空客运量之间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即入境旅游能推动航空客运的增长。航空客运量和公路客运量与国内客流量之间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即公路客运和航空客运的增长促进了国内旅游的发展。

(2)误差修正模型分析发现,对于入境旅游,短期动态内,航空客运量、铁路客运量和公路客运量的1期和2期滞后效应中,航空客运量对入境客流量增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铁路客运量和公路客运量1期效应不显著。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系统将以-0.716022的调整力度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到均衡状态。对于国内旅游,短期动态内,航空客运量、铁路客运量和公路客运量的1期和2期滞后效应中,公路客运量和航空客运量对国内客流量增长具有较大推动效应,铁路客运量1期滞后效应微弱。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系统将以-0.243782的调整力度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到均衡状态。

(3)基于对全国30个省区截面数据的分析,发现入境客运量与航空客运量呈明显的线性相关,航空客运量的边际弹性为0.1079,即民航客运量每增加1万人次,入境客流量将增加0.1079万人;国内旅游与公路客运量呈明显的二次函数关系。这种基于主导因素的分析,忽略了铁路客运的空间再分配作用。

(4)依据各省区入境客流量对航空客运量的依赖一偏好差异,本文将全国30个省区划分为5种类型。其中,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西依赖指数高于1.45,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安徽、福建、云南依赖指数处于1~1.45,北京、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依赖指数为0.7~1,而青海和宁夏对航空需求低。

第4篇

[关键词] 不稳定型心绞痛;阿托伐他汀;氯吡格雷;白介素6;超敏C反应蛋白;预后

[中图分类号] R5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2(a)-0054-03

Impact of Atorvastatin and Clopidogrel treatment in patients with unstable angina on IL-6 and hs-CRP and prognosis

WANG Zhi LIU Ye

Department of Critical Care Medicine, the 208th Hospital of PLA, Jilin Province, Changchun 130062,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icacy of Atorvastatin and Clopidogrel for the patients with unstable angina,and to explore the impact on IL-6,hs-CRP and prognosis. Methods All 68 patients were divided into observation group (conventional therapy and Atorvastatin and Clopidogrel) 36 cases and the control group 32 patients (conventional treatment),and after treatment, the improvement degree of angina symptoms and ECG and IL-6, hs-CRP changes and the incidence rates of cardiovascular events were compared. Results The overall efficiency of angina symptoms which improved (91.67%)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78.13%). And the duration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significantly short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P < 0.05). ECG response rate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94.44%)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81.25%) (P < 0.05). After treatment, the level of TC, TG, IL-6, hs-CRP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all P < 0.05). The total cardiovascular events incidence rate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5.56%) was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21.88%) (P < 0.01). Conclusion Atorvastatin combined Clopidogrel in unstable angina has good efficacy and low cardiovascular events incidence, and may be considered by blocking the generation of hs-CRP, lower serum hs-CRP, IL-6 levels and inhibit pro-inflammatory effects, thereby reducing the incidence of myocardial infarction.

[Key words] Unstable angina; Atorvastatin; Clopidogrel; IL-6; hs-CRP; Prognosis

不稳定型心绞痛(unstable angina pectoris,UAP)是由于多种因素导致斑块不稳定,包括血管内皮功能低下、斑块局部炎症、血小板功能及凝血系统异常等[1-2]。其中炎症反应增强是导致冠脉内结构易损斑块破裂的重要原因。近年来研究发现,白介素6(IL-6)、超敏C反应蛋白(hs-CRP)均是反映机体炎性活动精确而客观的指标。阿托伐他汀是羟甲基戊二酰辅酶 A还原酶抑制剂,除具有降脂作用外,还具有改善内皮功能、稳定粥样硬化斑块、防止血栓形成及抗血管内皮炎性反应等作用[3]。但关于阿托伐他汀与氯吡格雷联合应用对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IL-6和hs-CRP及预后的影响的报道较少。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阿托伐他汀联合氯吡格雷对UAP患者的疗效及二者联用对UAP患者IL-6、hs-CRP及预后的影响,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观察对象为2008年1月~2010年1月在我院住院治疗的68例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符合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中华心血管病杂志编辑委员会关于《不稳定型心绞痛诊断和治疗建议》的诊断标准[3],经心电图和心肌酶学证实,除外有出血倾向,凝血机制障碍及其他使用抗凝药物禁忌者。其中,男36例,女32例;年龄58~85岁,平均(59.7±7.2)岁。68例患者分为观察组(36例)和对照组(32例)两组,两组患者的性别、平均年龄、危险因素及临床表现等基线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1.2 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入院后均予休息、镇静、吸氧,并应用硝酸酯类及β受体阻滞剂、阿司匹林及活血化瘀药物等,观察组在上述治疗的基础上联合应用氯吡格雷(波立维),首次300 mg口服,后75 mg口服,1次/d,连用14 d;阿托伐他汀(立普妥,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20 mg/片,每晚1次,疗程3个月。治疗前后分别检查两组患者的血脂、24 h动态心电图、肝肾功能,并比较两组的心绞痛症状改善程度及治疗后心电图改善情况、IL-6、hs-CRP变化及心血管事件发生率。

1.3 疗效标准[4]

①心绞痛疗效评定标准,显效:心绞痛发作次数和持续时间减少80%以上;有效:心绞痛发作次数和持续时间减少50%以上;无效:心绞痛发作次数和持续时间减少低于50%。②心电图疗效评价标准,显效:症状消失,心电图复查ST段及T波恢复正常;有效:症状减轻,心电图复查ST段低平,T波倒置有所纠正;无效:症状基本与治疗前相同,心电图复查ST段低平或T波倒置没有好转。总有效=显效+有效。

1.4 检测方法

分别于入院前及治疗3个月后采集外周静脉血10 mL,3 500 r/min离心3 min,置-70℃冰箱待测。应用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测定血清hs-CRP和 IL-6水平。

1.5 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 12.0软件进行分析,其中计量资料服从正态分布且方差齐,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及组内比较应用t检验,计数资料应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后心绞痛症状改善程度比较

观察组治疗后心绞痛症状改善的总有效率为91.67%,明显高于对照组(78.13%)。观察组36例患者心绞痛持续时间平均达(10.1±1.2)d,而对照组32例患者心绞痛持续时间平均达(26.1±2.0)d,观察组患者心绞痛持续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P < 0.05)。服药期间两组患者无明显不良反应发生,无肝肾功能损害等。见表2。

表 2 两组患者治疗后心绞痛症状改善程度比较 [n(%)]

注:与对照组比较,χ2=8.527,*P < 0.05

2.2 两组患者治疗后心电图疗效比较

观察组治疗后心电图的总有效率为94.44%(34/36),明显高于对照组的总有效率(81.25%)(P < 0.05)。见表3。

2.3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脂及IL-6、hs-CRP变化

两组TC、TG、 IL-6、hs-CRP治疗前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但治疗后上述各指标均明显降低,且分别与治疗前比较有差异(均P < 0.05)。其中治疗后观察组TG、TG、IL-6、hs-CRP分别与对照组比较,也均有差异(均P < 0.05)。见表4。

2.4 两组心血管事件发生情况比较

两组治疗3个月后,无一例发生非致死性心肌梗死,其中观察组总心血管事件发生率为5.56%,而对照组总心血管事件发生率为21.88%,两组比较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 < 0.01)。见表5。

表 5 两组心血管事件发生情况比较 [n(%)]

3 讨论

目前临床上治疗不稳定型心绞痛除经典的硝酸酯类药物、β受体拮抗剂、钙离子通道阻滞剂、ACEI类药物外,多主张应用抗凝酶、抗血小板、调脂及保护血管内皮等综合治疗[5]。

他汀类药物不仅能降低血三酰甘油及胆固醇,同时具有改善血管的内皮功能、抗炎、稳定斑块,减少致死性和非致死性心血管事件的作用。阿托伐他汀为HMG-CoA还原酶选择性抑制剂,通过抑制肝脏内的HMG-CoA还原酶,从而降低TC、TG及升高HDL-C的作用[6]。氯吡格雷是一种新型抗血小板制剂,主要通过抑制二磷酸腺苷(ADP)所诱导的血小板聚集、不可逆地修饰血小板ADP受体而起到抗血小板作用[7]。二者联用,本组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治疗后心绞痛症状改善的总有效率(91.67%)明显高于对照组(78.13%)。且观察组患者心绞痛持续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P < 0.05)。治疗后观察组心电图的总有效率(94.44%)明显高于对照组(81.25%)(P < 0.05)。

Hs-CRP是一种炎症反应时相蛋白,主要由细胞因子刺激肝脏产生,炎症反应时显著升高。hs-CRP能够诱导内皮细胞分泌多种炎症介质,并且促使单核细胞向内膜下浸润,也参与到心肌梗死的发病过程,对冠心病的发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者联用,结果显示,两组TG、TG、IL-6、hs-CRP治疗后均明显降低,且分别与治疗前比较有差异(均P < 0.05)。其中观察组治疗后TG、TG、IL-6、hs-CRP明显低于对照组(均P < 0.05)。

研究证明,在心肌梗死和(或)心绞痛病史伴轻到中度高胆固醇血症的患者中,长期服用阿托伐他汀能显著降低冠心病总死亡率和冠脉事件的发生率。UAP预后比较复杂,少部分患者虽经严格的药物治疗症状仍难以控制,有些甚至发展至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等心脏意外[8]。本组资料显示,观察组总心血管事件发生率为5.56%,明显低于对照组(21.88%)(P < 0.01)。

综上所述,阿托伐他汀联合氯吡格雷治疗不稳定型心绞痛疗效确切,治疗后心血管事件发生率低,考虑可能是通过阻断hs-CRP的生成,降低血清hs-CRP、IL-6的水平,抑制其促炎效应,从而减少心肌梗死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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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靖,何照国.阿托伐他汀对60例不稳定心绞痛患者血清hs-CRP、MMP-9、ET-1水平影响的研究[J].重庆医学,2010,39(4):444.

第5篇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因此,由教育部审批设立的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具有法人资格。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学校的性质定位为事业单位,并规定: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上述对学校的定位和定义同样适用于高等院校,而且一直沿用至今。然而,民办高校的办学资金来源广泛,并不仅限于国有资产或国家财政拨款,如依上述定义,则民办高校不能被界定为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对民办高校进行定位,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首次提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后民政部制定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也将民办高校定性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现有制度缺陷

(一)民办高校自身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其难以保持法人地位的独立性

在具体操作中,民办高校从成立到运行的各个阶段都无法独立开展活动。在整体运转过程中,投资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校管理层等都会施加影响,在招生、人事、教学、财务等方面都会存在无法协调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执行者,当然要对其进行监督,只是在监督过程中容易“越位”。[1]目前设立民办高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捐资和投资。捐资是财产赠与行为,行为完成后,学校便与捐资者脱离关系,捐资者不参与高校的直接运转管理工作,也不求回报;而投资指有关个人或组织将资金投向所设立的高校,并凭借其对资金的所有权享有高校运转带来的收益权。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法人享有的以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全部财产权利的总和。这种财产权实际上就是高校拥有的对其法人财产的绝对支配权。这就要求民办高校与投资者之间就财产所有权完成一个转让程序,以确保双方的财产权是完全分离的。现行法律制度仅仅规定民办高校对投资者的投资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并未规定如何保障该项权利的实现。实际上,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事业单位法人,其实现财产权都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构架作支撑,而民办高校在民法上模糊的法律地位,致使其很难真正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民办高校法人地位的系属性质界定模糊

我国《民法通则》在设立自然人、法人双元结构的同时,将法人细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上述四类法人中,最难界定的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为我国独有的一种法人类型,虽设立已久,但内涵与外延仍然比较模糊,与“事业”、“单位”等概念的区别仍然扑朔迷离。[2]上文提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已经给出明确定义,实际上是依据设立主体、公益特性、资金来源和行业分类四种要素综合界定事业单位的。依据该四种要素来判断,公办高校当然属于事业单位,而民办高校因其资产来源的多元化而很难被定义为事业单位,以致有关的规章制度将民办高校定义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字面含义上理解当属于非企业法人类别。上文已提到,《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照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民办高校这种所谓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归类于这三种非企业法人。我国民办高校身份界定的种种缺陷,在实践中自然会产生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民法通则》缔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既不属于企业法人,又无法被纳入非企业法人。民办高校以何种身份和地位出现、相关的权利义务如何明确界定等诸多问题和矛盾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三、完善民办高校民法地位的制度建议

正所谓:“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事不成。”为了确保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必须明确其法律地位。名正则言顺,实际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及障碍都能得到合理解决。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和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建议在民法上确立民办高校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完善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扩大事业单位的含义,将民办高校纳入其中原有界定事业单位的四要素为举办主体、公益属性、资产来源和行业属性:举办主体为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建议对“其他组织”作扩大解释,将企业和自然人纳入其中;公益属性即指事业单位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这也是民办高校的成立目的;资产来源原为国有资产,建议对其作扩大解释,将其他资产来源纳入其中,允许资产来源多元化;行业属性包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民办高校显然符合这一规定。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这与目前民办高校的体制已日益趋同。由此可见,民办高校被列为事业单位是有一定实践基础的,仅需将资产来源的国有属性限制取消即可。

第6篇

论文摘要:构建符合国情的、稳定的、多层次、多类别和开放的高职教育类型体系,是基于现实存在的合理内核和发展要求:需要从政策上保障高职教育类型结构的自主性;明确高职教育合理的层次结构;构建“双线制”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平行发展体系;加强高职教育与其他教育类型的衔接和沟通。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一个完整的体系来为社会服务的,这个体系由功能各异而又相互依存的部分构成,并以此来适应社会的多样化需求。提出建构高等职业教育类型体系转型的制度安排,不是从主观愿望出发来设计一个理想框架的制度体系,而是基于现实存在的合理内核和发展需要,来整合由于人为的局限与割裂的有机部分,也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符合国情的、稳定的、多层次、多类别和开放的类型体系。

一、完善高职教育类型结构自主性的政策保障

(一)强调教育层次中的教育类型,是不同类型教育赖以生存的基础

教育类型划分的第一标志在于培养目标的不同。无论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都是就业导向的教育。即,对职业教育来说,就业导向这一培养目标是显性存在的。同样,不管是普通中等教育,抑或是普通高等教育,就业导向这一培养目标,却是非显性存在的。这表明,培养目标指向一致的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是同一类型的教育,都遵循基于职业属性的教育规律:融职业性的社会需求与教育性的个性需求于一体。由这一目标决定的教育规律,既体现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宏观层面,又体现在专业建设的职业分析、课程开发的工作过程导向、教学实施的行动学习、实习实训的职业情境、学习评价的需求定向和师资培养的“双师”素质等微观层面。

教育类型划分的第二标志,在于课程内涵的不同。职业教育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动态的课程结构,不同于普通教育基于学科知识系统化的静态的课程结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推出的“国际教育分类”,将高等教育阶段面向“理论基础、研究准备、进入需要高技术要求专门化”的普通高等教育,称之为5A教育,与之相应的是基于知识储备的课程;而将面向“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即“定向于某个特定职业的”高等职业教育,称之为5B教育,与之相应的是基于知识应用的课程。这两类教育是以课程为依据分类的。

模糊不同教育类型的培养目标,混淆不同教育类型的课程内涵,将会导致处于发展中的职业教育的衰落。在现代化教育资源还不十分丰富的情况下,如果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建设与普通高等教育没有区别,那就意味着学术性大学可以替代职业技术学院。换句话说,如果普通高等教育可以取而代之,则高等职业教育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因此,只有清醒地把握自己的类型定位,使职业教育在系统特征上成为无法替代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才能够生存。

(二)保障高职类型结构自主性是发展的内在要求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院校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已经从法律上得到认可,人们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识比以往更加深刻。教育部长周济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一方面,丰富了高等教育体系结构,完善了职业教育体系框架,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顺应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迫切需求,迎合了现代化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适应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1]这些观点,是对若干年来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的概况总结。

目前在理论界,关于高等职业教育的认识和界定,尽管还存在争论,但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类型,而不仅是高等教育的某一层次,已基本达成共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转化为现实政策,从而提供实际支持和保障条件。现实的情况表明,由于观念的偏差和理论的误导,导致了高等职业教育在政策支持和待遇上的不公,这种不公不仅表现在不同教育类型的政策上,如教育经费分配不公和教育评估标准单一,也同时表现在对待接受不同教育类型学生的态度上,如招生政策、生源拨款和学生收费政策等[2]。另外,职业教育并未被看作一个整体,高职教育同其他层次职业教育分属不同部门管辖,完整的职教系统被人为割裂。高职教育的依附性和缺乏自主性是社会对其持鄙薄态度的重要制度和政策根源。高等职业教育以至整个职教系统要真正实现与普通教育的并行、并立和并重,必须首先在政策上获得应有的位置和强力扶持。

二、进一步明确高职教育合理的层次结构

(一)专科层次始终是我国高职教育的主体

从我国的国情和人才需求来看,高职高专不仅肩负着培养大量应用性或紧缺技能型人才的使命,而且是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要途径。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坚持以专科层次为主的“短学制、低重心”的长期发展方针,这是高职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决不能动摇。专科层次的高职教育要立足于办出自己的特色。在人才培养上,要探索独立自主的人才培养模式,既要走出“本科压缩型”的误区,又要与中职教育相区分。在学制上,要逐步把高职教育学制由三年过渡为二年。学制改革不单纯是一个年限问题,还是一个导向和机制问题。因为高职三年制和本科四年制在学制上很接近,容易给学校和学生带来许多误导,客观上助长了学校和学生“升本”之风。通过缩短学制,有利于高职院校明确办学方向和定位,推动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突出职业教育的灵活、快捷和适应性强的特点,办出特色。

(二)适度发展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

教育类型和教育层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一类教育存在着不同的层次,同一教育层次可以包含不同的教育类型。1999年,陈至立同志在第一次全国高职高专教学工作会议上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举办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也是对培养应用性人才的重要探索。”近年来,一些教育研究人士也提出本科教育应划分为不同类型,需将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育自主形成系列,并通过对高等学校的分类使部分确属职业教育的本科院校回归本来的定位和职能。因此,笔者提出要适度发展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不是要讨论高职高专应不应该升格为“高职本科”的问题,而是探讨在本科层次中如何发展职业教育类型的问题。尽管受到政策上的严格限定,但是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已经开始了试办,一些省市选择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在众多的试办模式中,笔者认为两种模式较为可取:其一,试办四年制的技术本科,培养技术精英,并使之能与国际上同类人才匹敌;其二,以招收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为主的两年制“专升本”,以满足少部分优秀专科学生继续学习深造的需要。应当指出的是,试办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应以培养高层次的应用技术型人才为目标,而不是盲目地迎合人才的高消费。

(三)探索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的实现途径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研究生教育在招生方式、招生对象和培养过程等各方面具有明确的分类和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如MBA、MPA、工程硕士、教育硕士、法律硕士、建筑学硕士和临床医学硕士等,侧重于培养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应用性特征,有理由归入职业教育的系列和范畴。

三、构建“双线制”高职教育人才教育体系

(一)“两分法”理论指导下的高等教育分类调整

在中国由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转变过程中,现有的“h”型人才政策表现出一种不平衡性:倾向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与使用,而对应用型人才不够重视。要改变我国教育体制和人才政策的“h”型跛行现状,需要从人才分类理论上进行改进和完善。采用社会人才“二分法”,从工作职能的属性,将社会人才分为应用型与研究型,赋予这两个领域的人才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这就避免了对人才属性的人为分割,片面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这种人才分类方法不仅能为人才政策制定部门提供科学的依据,更是应用型人才和研究型人才并行发展的理论基础。

(二)发展“双线制”人才培养模式

针对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滞后,高级实用性人才匮缺的现状,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改善现行过于侧重于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单一办学思路,构建“双线制”的高等教育模式,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和发展。其中,“职业教育体系”应允许设置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甚至是博士的培养层次,并可与“普通高等教育体系”在专科以上层次交叉,即职业教育大专可以升入普通高校读本科(学分也可以部分带入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高校大专亦可升入高等职业学校读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见图1)。

四、加强高职教育与其他教育类型的衔接和沟通

(一)与中等职业教育的衔接

作为职业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教育不可能替代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中等职业教育的充分发展为前提。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历史悠久,学校数量多,学生规模大,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一直承担着培养各类职业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重任,积累了丰富的教育资源和办学经验。加强中、高职教育的衔接,有利于改善职业教育的结构体系,使职业教育从单一的就业准备教育,即终结性教育,调整为培养职业技能与继续学习并重的开放式教育,并成为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形式。从外部看,要加强中、高职的学制接轨,改革高职教育的招生考试模式和招生办法,扩大中职对口升入高职的学生比例;从内部看,要加强中、高职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以及合作办学等方面的衔接,优势互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在管理上,要改变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彼此孤立的状况,统筹规划、积极探索中高职教育一体化管理和一体化办学的新路。

(二)与普通高等教育的沟通

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两大组成部分,共同承担着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专门人才培养任务。在社会对人才需求和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选择日益多样化的今天,高等教育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念,建立灵活开放的教育制度和互通机制,架设不同类型人才培养的“立交桥”,实现普通教育体系与职业教育体系相互之间的横向沟通,实现两个体系各层次之间的纵向衔接。具体表现在:其一,要打破教育类型和学校类型的单一对应关系,不同的教育类型可以在同一所学校并存,或者说同一所学校可以实施一种或几种教育类型。据此,要充分依托和鼓励一些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院校举办高等职业教育。其二,要改变两类教育之间彼此割裂的状况,通过学分互认机制和考试选拔制度,在两类教育的不同层次之间形成交互通道,特别是满足一部分高职教育学生继续学习的需求。其三,借鉴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弹性学习制度,适应普通高校学生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的要求,把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有机结合起来。如在澳大利亚即使是大学本科生、研究生甚至博士生,也必须取得TAFE(技术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培训证书,才能在某些行业就业。我国有关部门也提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并为高职院校扩大服务范围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总的说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决不仅仅是职业教育的事,它的发展不仅有赖于高职教育自身的不断改革和完善,而且有待于整个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和整个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

参考文献:

[1]田发,周琛影.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J].安排成人教育,2007,(6).

[2]杨金土.教育公平与职业教育[J].教育与职业,2004,(7).

第7篇

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章制度,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作,调解人们生活之间矛盾的法治体系,对于以法律来说,是一种比较有科学性质的一门课程,其理论知识不仅专业程度较强且在实践中涉及的专业性也是比较强的,以此作为法学中的服务法律和法学实践的实质。以此作为基本条件来对法学进行了分类,第一,直接服务于法律研究与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讲的法学中的实务研究。而在实务研究中又包含了两层意思,即(1)借助于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关理论来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效的措施;(2)将法学理论作为法律运行的基础条件,以此来达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间接的形式来达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学中的分析类别,其主要指的内容就是在法学研究中对原理的分析。这一种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学实质上的理论构成,从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中运用的一些法律依据。这两种类型的关系就像砍柴与磨刀的关系一样,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学教育的类型。在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对人才的培育还需要注重培养专业人才。由于砍柴与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实践中所必须的,所以对于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1)重点培育有专业性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从而能够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对于实务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于实务工作岗位。对于理论型人才的培育来说,需要明白:要加强对学生书本知识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的掌握书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达到倒背如流的程度,这有这样才能在运用时做到脱口而出,这样才符合培育理论型人才的目的与需要。从培育课程的内容上讲,需要加强学生两方面的知识,即一方面,对于以后打算就业于法学理论事业的学生来说,必须掌握全部的法学科目,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满足。(2)对于法律实务工作岗位来说,其自身带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要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对于培育实务型人才对学生所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在校法科学生和法学老师是法学理论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对于社会中那些工作于法律实务的人员和工作于法学教学的理论者来说,其主要形成了法学知识的教育体系。但是,对培育类型进行具体的区分并不是代表了在法学理论型人才和学科型人才中某一个可以从事于理论工作岗位,而是要求这两种类型的学生都必须掌握理论知识,因为这无论对于理论类型的人才还是学科性的人才都是进行深入学习的基础知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均需要结合法律实务中的实际问题,因为在教学内容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重合与交叉。所以,对于不同的教育类型仅仅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二、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础坐标

在一些学校中对法学知识的教育对法学类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校教育体制的完善和师资力量的雄厚都代表了这个学校中学生学习的好坏程度,无论是对于老师还是社会来说,最终的目的就是培养出拥有高知识含量、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与国外的一些法学人才培育机构来说,主要运用的教学方式是: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是以两种法学研究作为内在依据的。

第一,根据其研究目的上的差别,需要对法学人才进行划分,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能力进行划分,因为在不同的国建中对法律教育的规定也是不同的,有的偏向于对学生实务研究的培育,有的偏向于对学生理论性的学习,所以,在这两种模式上,第一种更重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的培育,比较注重于法律实务与理论的结合。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培养层次。每个国家都设置了不同层次的本科、硕士、博士等,而培育出来的法科人才类型是要有不同层次的学历的。实际上,从事于法律实务的必须是科班出生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集中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

三、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根据目前我国一些学校对法学人才的培育来说,知识在一些重点本科院校才会设置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对于一些职业院校来说,根本没有设立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因为法学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格才可以从事于本行业,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以至于在中国的法律岗位上出现了对人才的大量空缺,造成了法律人才难找的现象。即使有一些学生获得了法学学习的资格。但其学习的成果不理想,而造成了在一些本科院校内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能从事于法律事业。在社会中对法律在形式上设立了不同的学位,有研究生学位,还有硕士生学位,这二者的确立代表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差别。对于解决法科人才的短缺是当前培育能够培育人才的师资需要,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是建设开始,形成了培育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在之后出现的博士就是对此的延伸,而法学本科将培育任务转变成了培养实务人才。我国法学教育针对人才的缺失做出了重新的定位和调整。第一,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标注,对社会法律中人才严重空缺的现象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1)将原来存在的本科院校法学教育作为学生学习实务法律的院校,将本科院校中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取消掉。(2)将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来进行保留,将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第三,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一种门槛,清楚这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若是没有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是不允许进入实务岗位的。

第8篇

管理类:行政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会展管理、物业管理、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现代企业管理、采购与供应管理、国际旅游管理、销售管理、乡镇企业管理、物流管理等;

理工类: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及应用、动漫设计与制作、财税、会计电算化、电子技术、电子商务、建筑工程、财务会计与审计、农村机电工程、金融、电子政务等;

语言文学类:语言文学、新闻学、商务英语、英语、日语、法律、广告学等;

师范教育类:教育管理、美术教育、英语教育。

第9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内蒙古地区六所师范院校的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现状的调查与分析,提出了地方高师院校信息素养培养类课程群的构建方案。

关键词:信息素养;课程设置;师资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1引言

高师院校是培养符合信息社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合格师资的基地,培养出能够胜任基础教育信息化需要的中小学教师是高师院校的重要职责。根据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在必设的“学科专业”课程群外,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群是体现高师院校师范教育专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课程群包括培养师范生将来在基础教学岗位上开展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的技能和能力的所有课程。

2内蒙古地区高等师范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现状

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间,笔者对内蒙古地区现有的六所师范院校的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现状进行了调查,分别是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呼伦贝尔学院、赤峰学院、河套大学。整个调查过程采用电话访谈方式获取课程设置现状资料。访谈力求在自然状态下进行,以期所获资料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通过调查资料分析发现,我区师范院校的信息素养教育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相关课程的目标定位还不能全面反映信息社会对师资的信息素养的要求。至于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基本上还是以计算机教育为中心,以信息获取的操作技能训练为主。在信息意识、信息伦理道德、信息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技术教育应用方面还是相当欠缺的。具体课程设置现状如表1。

3高师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群的设置建构原则

课程设置是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规划的核心和具体表现,一切教学改革最终都将落实到课程体系的构建乃至具体实施这一关键环节上。为适应信息社会和教育信息化的要求,体现内蒙古地区高师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我区高师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突出师范性。体现师范教育的特点,强化教师职业基本技能训练,使学生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具有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学科教学工作的能力。

教学内容的发展性。要关注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重视实践性。在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过程中要为学生创造查询信息、收集资料处理信息的必要条件,为学生创设应用信息技术解决学科实际教学问题的情境,使学生在解决问题的情境中锻炼实践能力,初步形成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的教学技能。

拓宽适应性。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要求师范生必须具备一定的自学能力,这样才能在与日俱增的新型教育软件与应用软件面前从容不迫,得心应手。

具有地方特色。我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信息化还处在起步阶段,在教师信息素养培养方面与发达地区更是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从本地的实际状况出发,找出适合和方法和途径,不能照搬经济发达地区已有的模式。做到“从实际中来,到实际中去”。

4我区高师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的构想方案

目前我国高师院校的课程设置按课程类别一般可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专业基础课和教育理论与教学技能训练类课程。其中,公共基础课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体育和实习、实践等。专业基础课依据各学科专业教学内容而不同。教育类课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教学教法等。然而培养目标的实现不是仅仅靠一门或几门课程所能奏效的,而是依赖于所有课程的协调和配合。因此,高等师范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的改革应该是全方位的,多维度的。“全方位”是指该项改革要涉及到高等师范院校的每一类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师范类特有的教育类课程。“多维度”是指该项改革要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设置等多角度进行。

本文只从课程设置这个角度来讨论,关注的重点主要在信息素养培养类课程群的构建上。由于专业课程群依各专业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课程体系,因此不可能笼统地提出各专业的专业课程群应该怎样设置,但这也并不是意味着信息素养培养类课程群的构建与专业课程群无关。在专业课程教学的过程中也应渗透信息素养方面的培养教育,把专业课程与信息技术进行整合,在潜移默化之中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

笔者认为,作为师范院校的信息素养培养类课程群,应参考我区现有师范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的状况和我区中小学师资的实际需求,依据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的原则来构建。具体如表2。

由表2给出的提出的课程设置体系可以看出,该课程体系的设置力求以培养目标为出发点,从信息基本知识和能力、信息意识、信息伦理这三个维度来构建信息素养培养的课程群。而这三个维度,恰恰是目前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所认同的信息素养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因此笔者把它称为是“信息素养培养类课程群设置模式”,希望对其他兄弟院校有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高悌主编. 新世纪高师课程的研究与实践[M].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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