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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体系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8 09: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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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体系

第1篇

【关键词】教育法律体系;社会教育责任;教育治理;缺失

在当前的法律体系当中,教育责任的治理就是建立一套合法的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制度体系。在我国社会教育责任的治理中,要深刻的围绕当代教育的法律体系,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共同的加强社会教育责任的治理。同时,在治理中,其主体也要多元化发展,在教育的治理中,不仅政府作为管理者要起到主导作用,还要包括社会、家庭、学校等各个方面,共同的围绕教育治理的目标来进行构建,正确的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家庭、学校之间的关系,使社会能够参与到教育治理中,加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

1当代教育法律体系中社会教育责任的缺失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发展和建设的基础,也是规范人们行为活动和提高法制观念的基本保障,维持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教育法律体系是规范国家教育活动的根本,起到一个监督约束性的作用,实现教育治理,首先要使教育法律体系能够实现多元化的主题共同的参与合作。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当中,社会教育责任的缺失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即校外教育机构和其他在社会中组织机构的教育责任的缺失。

1.1校外教育机构在社会教育责任的缺失

校外教育机构教育责任的缺失,对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发展有着很深的影响。在我国法律制度建立早期,就有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条例,明确的规定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这些相关的教育法律政策的相继出台,诠释了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互补关系,相互联系[1]。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这些法律政策如何构建联系和补充并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在建设出现问题时,往往存在更多的自主性和盲目性。这就容易导致校外教育机构在教育责任上存在缺失,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1.2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在社会教育责任中的缺失

在教育法律体系当中,本身在校外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中就没有形成相互合作的局面,而且教育法律条例中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会使得在其他社会组织机构中也很难在教育的法律条例中找到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使社会教育在责任上并没有一个真正的主体。从本质上讲,国家要倡导终身教育的理念,要想在社会上普遍实施,这就需要社会各类组织机构应当承担起各自的教育责任,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各类教育的群体。但在国家的法律条例中,对社会教育机构在教育中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并无规定,使得应届毕业生在社会教育上严重缺乏,就业困难。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存在严重脱节,同时,这些社会组织机构也不愿承担起教育责任[2]。例如,在法国颁布的《终身职业培训和社会对话法》中有明文规定“个人接受培训权”“在履行不定期合同的工薪者中,每年可以享有接受20个小时个人培训权利,并且这一年度权利可以累积”。个人享受培训权,在社会教育当中,各种组织机构都有着提供培训内容及时间的责任。

1.3思想观念对于社会教育认识的缺失

在教育的发展中,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教育不仅仅只是停留在学校范围内的教学任务,同时也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因此,人员必须清楚的认识到让社会参与到教育的发展中来,不再局限于学校范围内的教育,避免学生与社会严重脱节,不利于学生的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建立教育治理的核心理念,即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使社会各类组织机构拥有教育的权利,获得参与的机会及途径,让过程更加的规范化、合理化、合法化,实现多元主体的参与治理,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教育法律体系。

2社会教育责任在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明确

在国家现代化治理的举措当中,明确国家现代化治理标准,要紧紧围绕法制的不足和制度的创新进行开展。深切落实教育领域,对教育体系进一步的建设和完善,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1思想观念上的解放

对于社会教育责任的明晰,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的解放开展,冲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教条的束缚。法律的改进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传统的观念不变就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教育的发展其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政府,教育实施机构是学校,这些传统的观念在人们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而社会的教育责任一直被人们所忽视[3]。因此,必须从思想上解放出来,明确社会组织机构的教育责任,在教育的法律体系中确立起来。同时,在思想观念上,要破除官本主义观念,它与现代的国家治理和政治文明严重不符,与社会主义文明发展背道而驰,必须采取措施破除官本主义的思想观念,否则在教育治理上依旧只是统治管理。破除官本主义观念,才能够有效的实施公民权利的本位,在法律制度中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与责任,落到实处,保障社会教育治理能够在多元化主体的协同合作中顺利实现。

2.2构建立法层面,保证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

在我国教育的法律体系下,其法律法规很多,但通过仔细的分类整理后,经常出现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上的缺失。而在社会教育责任的领域中,其法律体系尚未完全确定。在我国法律中,社会教育责任应该具体体现在终身教育法之中,在相关的政策中,在近几年来,各地省市陆续的颁布了终身教育的促进条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4]。但在根本的法律制度中,终身教育的法律法规始终处于难产阶段,没有国家法律的支撑,地方性法律条例依据不足,同时,反过来考虑,将来我国的终身教育法是否要依照地方性法律条例而确立,其过程是不可逆向实施的。

2.3强化公共利益,限制维护个人权利

在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应当赋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教育机构一些权利,依法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个人自由的权利。当发生教育纠纷时,行为人很难在应对部门中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行政部门缺少执法权利,使得教育纠纷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解决[5]。

3结语

在我国教育的发展中,要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在实施社会教育过程中,要坚持多元主体的认同、尊重和参与,从教育法律上逐步提高社会教育,使终身教育的理念在我国发展起来。在教育法律上赋予更多的权利和义务,让校外教育机构、学校教育及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教育体系,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大文,孔鹏皓.关于高校法制教育定位问题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7):48~51.

第2篇

(淮南师范学院 政法系,安徽 淮南 232038)

摘要:义务教育公平性日益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促进了教育公平的进程,但往往会导致另一种意义上的教育不公平。因此,正确理解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内涵及特征,充分分析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实施现状及不足,提出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使我们更深入地体会义务教育公平性,从而促使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关键词 :义务教育;教育公平;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77-02

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保障国民的教育基本权利,实现教育公平。多数人会想当然地认为义务教育是最公平的教育,然而不管是从内涵分析还是从制度设计分析,义务教育都不一定会必然地促进教育公平。义务教育公平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在正确理解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内涵及特征的前提下,充分分析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实施现状及不足,提出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使我们更深入地体会义务教育公平性,从而促使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内涵及特征

(一)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内涵

义务教育公平的内涵很丰富,理论界从教育社会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学、教育哲学及教育主客体关系等不同角度界定了义务教育公平的含义[1]。教育社会学将义务教育公平限定于义务教育机会均等;教育经济学认为义务教育公平是与义务教育资源分配和享用联系在一起的;教育法学指出义务教育公平体现在对义务教育资源的平等享有权及对更高教育利益的竞争机会权和竞争结果权;教育哲学则从观念、市场和社会的公平来阐释义务教育公平性,即包括对义务教育公平的主观价值判断、义务教育资源的最佳配置和一定时期内学生所受教育程度的平等;教育主客体关系角度则指出义务教育公平的概念包括接受义务教育的受教育者和从事义务教育的教育者的权利与机会的公平。

(二)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特征

我国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基础性、历史性和相对性等特征[1]。

首先,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基础性。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国民的整体素质水平和综合国力情况。公民如果不接受最低程度的文化和知识水平的教育,形成一个稳定而又民主的社会是不可能的。因此,义务教育这种带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是其他任何阶段的教育都不可替代的。

其次,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历史性。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的文化习俗可能导致教育观念不同,而使义务教育有失公平性。我国幅员广袤,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城乡、区域、学校、群体之间存在不平衡发展。历史形成的这一现实将会在我国长期存在,只能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以解决。

再次,义务教育公平具有相对性。绝对的义务教育公平是不存在的,教育公平是相对的。社会的进步使得教育充分发展,为所有人接受教育创造了条件,才有可能使教育平等变成现实。只有克服主观的思想或偏见、建立公正公平的教育规则、纠正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状况、帮助弱势阶层和群体,才能促进义务教育公平这一理想的实现。

综合上述不同角度界定的义务教育公平及其特征,义务教育公平性所具有的基础性是源于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这一本质特征。强制性也是义务教育制度设计的重要原则。因此,从制度设计来分析,从保障教育基本人权的角度看,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促进了教育公平的进程。但从另一角度看,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往往会忽视儿童在其他方面的教育权利,也导致办学体制的一元化和教育内容的强制灌输,而它们恰恰与义务教育公平产生了冲突[2]。

二、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实施现状及不足

各个国家为了保障国民教育权利,提高国民基本素质,强化国民对本国政治文化的认同,都会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既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如果实施不当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公平产生阻碍作用。比如,在实施过程中忽视了儿童在其他方面的教育权利,忽视了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往往会导致另一种意义上的教育不公平。

教育公平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实践摸索大致可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等不同侧重发展取向的公平内涵。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改革以追求教育公平为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学生的入学机会和受教育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义务教育机会公平基本达成。然而教育公平并非只有机会公平这样简单,教育质量公平更是现阶段判定教育是否公平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城乡师资资源分配不合理、城乡学生教育环境不一、教育政策执行不严等因素的制约,还存在着义务教育发展尚不均衡、弱势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尚未得到全面保障等突出问题。为此,要强化政府的义务教育公平责任,建立和完善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政策和法律机制,实现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教育的机会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初级阶段,是一种表面的公平。教育质量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实质和深层次要求,近年来我国教育公平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甚至学校之间,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还存在明显差距,教育质量的公平深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3]。所以,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应以义务教育入学机会公平为根本,重点关注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以缩小城乡、区域、学校、群体之间的教育差距,进而实现学生在教育质量方面的平等。

三、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

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许多重要法规对义务教育公平立法。如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在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定为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当然,我国教育权的立法速度还远远落后于人民群众对于教育公平的高增长需求,教育的立法质量、执行效力、操作效度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有法不依和有法难依的局面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构建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多元化办学机制并建立义务教育公平保障体系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这一本质特征,不应该体现在办学机制的同一性上,即由政府大包大揽,规定教育年限、教育内容以及受教育的方式,而应当考虑发挥社会各种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尝试多元化的办学机制,充分满足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利和儿童的个性发展权利。

应该建立以政府为主、其他组织共同资助义务教育公平保障体系。加快制定《教育投入法》,并建立健全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制定教育救助专项法规以及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家庭子女享受到无差别的、长期的救助;制定相关的法规,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享有与城市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另外要特别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资助力度,比如通过建立各种基金会来吸纳民间资本帮助弱势群体,保证每一个儿童都有受义务教育的机会[4]。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及关键领域的制度建设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是教育经费投入的均衡配置。因此,国家在加快完善义务教育改革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监督问责等关键领域的制度建设。通过设立和实施如“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等重大计划工程,使义务教育在法律政策上得到均衡保障[5]。

应该探索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新机制,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校际之间的差距,实现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6]。比如,出台义务教育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城乡教师编制统一标准、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标准等。要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继续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继续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抗震加固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加强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保障工作;完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

义务教育公平的内涵很丰富,由于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基础性、历史性和相对性等特征,从内涵分析还是从制度设计分析,义务教育都不一定会必然地促进教育公平。所以,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应以义务教育入学机会公平为根本,重点关注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以缩小城乡、区域、学校、群体之间的教育差距,进而实现学生在教育质量方面的平等。

国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政府主导的教育责任,从教育公平层面上建设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其他组织共同资助义务教育公平保障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尝试多元化的办学机制,探索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新机制,才能真正地解决我国义务教育所存在的各种不公平问题,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参考文献:

〔1〕祁芳.我国义务教育公平研究综述[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11(2):124~128.

〔2〕陈建华.对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的质疑及启示[J].南京社会科学,2012(3):124~129.

〔3〕苏筱,王守恒.义务教育阶段公平:从机会公平走向质量公平[J].现代中小学教育,2013(11):6~8.

〔4〕尹力.致力于更加公平的教育:义务教育政策三十年——基于改革开放30年义务教育政策与法制建设的思考[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6):43~49.

〔5〕王瑜.公平视角下中美义务教育决策体系比较述评[J].教学与管理,2014(15):33~35.

第3篇

一、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进入教学改革的新阶段,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任务是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使受教育者个体在身心各方面都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而 要做到这一点,作为素质教育的主体——教师的素质,特别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就上述两点讲,为培养一支师魂崇高,师能过硬,师德优良的教师 队伍,加强中小学教育的职业道德修养是十分必要的。 要想使自己的思想适应社会需要,就要有知识,这就要学习。同样,人们的观念需要更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也更要学习。加强理论学习,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方法。首先,教师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学习理论,就不可能科学地、全面地、深刻地认识社会,认识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因而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不能矢志教育,义无反顾,以坚毅不拔的精神,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为人民教育事业而努力奋斗。其次,教师要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丰富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书育人的本领。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按教育规律办事,才能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职责,这本身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一个要求。同 时,通过学习教育理论,教师能进一步明确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对学生的身心发展起重要作用,这就更能使我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职业道德修 养。我还应学习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只有广泛地学习有关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才能使自己从各种关系和联系中来认识社会和人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教书过程中育人。

二、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京口实小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教师要时刻用法律法规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四、教师要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第4篇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法律硕士

一引言

1995年4月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确立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明确了法律硕士(非法学)学位是具体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是专业学位之一,其专业定位为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金融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1]。法律硕士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非法学本科专业(或同等学历)背景学生提供新平台、新机遇、新选择,但2009年新增加了法律硕士(法学)方向,其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的学生,其目标是全面培养法律方面的实务型人才。

二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培养工作发展概况

北京工商大学于2009年取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是第八批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并本着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复合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服务人才的目标不断加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的建设。从2010年开始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来,共计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321名,其中已经毕业202人,现在校生119人。几年来,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育在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学、实践教学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尤其是在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与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突出地表现在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建设、实践课程教学及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改革、双导师培养机制的完善等特色教学活动方面。

(一)诊所法律教育概况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历来强调“以法条为准绳,以案例为素材”的实践教学模式,自2006年3月起,学院在本科生教学中就已经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项目,注意培养法学本科生准确、熟练运用法条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自2009年获批法硕学位点后,法律诊所课程先后被确定为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选修和必须课程,有效地延续了我院法科学生培养的传统特色和教学优势。目前,我院已经开设了刑事、民事、法律咨询等三个方向的诊所教育模式。其中刑事、民事方向的诊所教育主要通过校内课程学习与校外受理、咨询案件的方式展开。法律咨询方向则是通过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合作,建立长期固定的法律诊所教育实践基地来进行,要求每一名法硕学生必须在实践基地连续值班两个星期以上,通过向立案当事人提供诉前咨询、引导、协助调解等方式来锻炼、检验和提高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应用水平,同时培养了学生服务社会、献身公益的意识。

(二)实践教学体系概况1.实务训练课我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设置实务训练课程的科目,其课程在划分为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实践必修环节和实务实习三大模块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细分为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等具体课程。而在每一门课程中,又分别将内容划分为民事业务、刑事业务、行政业务、国际业务四个组成部分,分别由相关专业老师完成授课,达到了对实务训练课程门数多、分类细的要求。2.模拟法庭训练模拟法庭训练是我院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的核心内容,在内容上既包括学生自行开展的刑事、民事、行政、涉外案件的模拟庭审演练[2],也包括校外实践导师亲自主持的庭审演示和现场实操,其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既提高了课程内容的吸引力,也最大程度地将拉近学生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极大地提高了课程的教学效果。此外,为配合《模拟法庭》的课程教学,学院还购买了“北大法宝”、“北大法益”模拟审判系统,学生可以随时、多次通过网络系统选择不同的法律角色来进行虚拟办案。网络模拟审判系统的引进摆脱了传统教学方式在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人数和授课次数等方面的限制性,可以使学生反复尝试多种不同法律角色在法律案件中所拥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所要遵循的不同办案流程和相关手续,无疑是线下模拟法庭课程的有效补充。3.与区域(行业)部门合作建设实习基地我院一直积极与各司法实践部门进行合作,先后建立了平谷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房山区人民法院、通州区人民法院、诵盈律师事务所等二十三个正式实践教学基地,并长期保持着良好、密切的合作关系。学生既有在不同法律业务领域之间的充分选择空间,也能够在任一实践基地获得足够的实习时间和真正的业务指导[3]。此外,我院还从各实践基地聘请了多名高水平的校外实践导师,通过开设讲座、合作授课、案例研讨、论文指导、竞赛培训等多种方式向法律硕士传授其宝贵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极大地扩展在校学生的法律视野,全面锻炼和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及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三当前我院在诊所法律教育与实践教学体系方面的不足

(一)学生身份限制诊所教育的发展法律诊所的主要教学方式是通过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来锻炼、提高法学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虽然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款》中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在校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诊所教学的实际效果。一方面,负责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本身也仍然处于法律知识的学习阶段,其法律专业水平还未得到正式的官方认可。而法律问题又与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一旦由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出现错误,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即便部分学生已经取得了司法职业资格,但根据学校的规定还无法从事正式的法律执业活动,因此其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方式也因此变得相对有限,无法使其各方面知识得到完整的锻炼。

(二)理论知识与实践之间衔接性不足提升实践能力是法律硕士培养的第一要务。我院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在教学方式上与实践所需求的仍有所差距,如实务训练课基本上仍围绕着传统的民事法律实务、刑事法律实务、行政法律实务、国际法律实务四个组成部分展开,模拟法庭课程亦为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涉外案件的模拟庭审演练,而这些似乎已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拓展应用能力的需要。模拟与实践,正如演习与实战一样,必然存在着差距与不确定性,我们传统的模式教育与学生毕业就业后的社会实践衔接还是不够紧密,使学生在某些问题上不能找到问题症结、“对症开方”[4]。又如理论学习的各类案例,我们或许在实践中碰到一样的能够轻松应对,但若遇到疑似或者复杂些的就把握不准重点和关键,就像“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了,势必无从下手。

(三)实习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我院对于每一名法硕学生实习的硬性要求是必须在合作法院实践基地连续值班两个星期以上,或者到合作律师事务所实践基地实习连续两个月以上,通过实习了解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流程与工作环境。而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的目的是要找到与未来职业相一致单位,在实习单位中学习实务知识、了解行业规则、积累工作经验,以便在毕业找工作时能更快地找到理想、合适工作并能快速地适应工作、融入工作[5]。然而,并不是所有法律硕士学生毕业后都想或者都可以进入法院、律师事务所工作,选择法院、律所实习或许可以一定程度上培养法律素养、拓宽法律视野,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更多毕业生倾向于企业、检察院、公证处等其他单位就业的融入适应问题。可见,基地实习环节对学生日后就业走上工作岗位非常重要,实习要兼顾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否则就达不到预期效果。

四诊所法律教育与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措施

(一)加强对学生的支持工作与诊所的交流学生作为法律诊所的重点培养对象,在诊所的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学生和法律工作者双重身份的限制,难以得到案件当事人的信任,这样使得学生难以真正参加到实际案件中去。因此,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学生实践教学的支持,提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指导、充分做好诊所教学的课前准备,帮助学生掌握必要的沟通技巧、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通过积极沟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真正参与相关案件的处理,实现设立法律诊所的最初目的。此外,我院目前开设的法律诊所还相对封闭孤立,与外界沟通较少,因此在发展上存在着很大的制约性。这方面应该进一步借鉴美国法律诊所的成功发展经验,不仅各个高校经常加强交流,而且诊所也注重于其他实务部门、司法机构的交流,共同探讨全方面的法律合作。因此未来我院法律诊所还要走出去,不仅要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联系,也要加强与国外的法律诊所的交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国外的经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诊所。

第5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法律服务国际化进一步深入发展,社会对法律和英语人才的需求应该是直线上涨的趋势,然而根据麦可思研究院的就业蓝皮书《2012 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曾经是最热门的英语和法律专业毕业生沦为就业率最低的红牌警告专业。这种社会需求趋势与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存在严重矛盾的现实向教育工作者发出了非常明显的信号,也就是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没有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真正需求,社会需要的是精通英语的法律人才。为此,必须认真审视目前的法律专业英语教学模式,并及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2 法律专业英语教学模式的现存问题

2.1 当前法律英语教学未达到满意效果

根据陆艳芳《基于问卷调查的法律英语学生学习需求分析及启示》一文的调查研究数据,在教材与教法方面,学生对现行教材的使用满意度很低,仅为 16%。而且过半数的学生希望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同时认为教材的选用对学习效果意义重大。半数以上的学生希望用多媒体全英文授课。然而现实中法律英语教学并没有受到教育部门的重视,针对性的政策引导和科研资助几乎为零。虽然在国内高校里有部分学者基于自己教学的需要分别编写了《法律英语》教材,但是绝大部分教材均缺乏实用性。根据笔者的授课经验,按照目前教材的安排对学生进行讲授,很难达到

预期效果。

2.2 法律英语教学与公共英语教学严重脱节

杜金榜认为,法律英语课程的突出特点是教学目标的双高。所谓双高,是指对学生法律基本功的要求高,对他们的英语交际能力要求高,二者缺一不可。同时,杜金榜教授也指出法律英语教学的双高目标实现中遭遇三大困难:首先是法律和英语两个系统不易融合,法律知识和英语知识分别属于不同的学科领域,并且属于均非很容易就可以熟练掌握的知识领域。因此,两者之间出现的不融合现象比较正常。其次,法律英语的课程设置普遍在法学专业大二阶段,即第三或第四学期,并且课时配置明显不足,按照现有的课时量根本无法完成教材的系统讲授和学习。第三,法律英语复合型资源极其短缺。由于对法律英语课程的讲授需要教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和英语功底,所以,一般英语教师和法学教师很难胜任。Waters Vilches 把法律英语区分为两种不同层次的需求:即foundation building(打基础)和potential realizing(潜能开发)。笔者认为,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对学生的法律基本功和英语交际能力同时提出了较高要求,在培养综合性法律人才的大背景下,要想完成预期的目标,就必然要求学生首先从法律和英语两个方面进行基础夯实和潜能开发。

3 法律英语的教与学必须默契配合

3.1 法律英语的教学效果离不开学生的兴趣参与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英语学习尤其需要学生的兴趣,法律英语则是必须有兴趣才能深入钻研的科目。首先因为法律语言本身就是极具专业性的,即便在美国有许多人做不了律师,首要的原因是对深奥难懂的法律语言的无奈,而且在表达同一个汉语意思时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和场合,比如表达判决的词汇有: judgment(用于民事、行 政 案 件) 、 determination ( 用于 终 审 ) 、sentence (用于刑事)和 verdict (由陪审团作出)。如此繁琐的表达往往让许多学生望而却步。正是由于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具有先天的生僻性和特别的正式性,使得多数学生难以培养起法律英语学习的兴趣,并且直接导致学习效率的降低。因此,法律英语课程的教学效果就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3.2 学生的公共英语基础具有决定性作用

讨论法律英语课程的教学效果时,一个不能回避的条件就是法科学生的公共英语基础,Waters Vilches 之所以把打基础( foundationbuilding)视为法律英语潜能开发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有其深刻意义的。另一方面,我国公共英语教学的效果也是不能抛开的话题。

4 完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的对策

4.1 重视对学生基本英语应用技能的训练

基本英语应用技能应当是每一个大学生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然而实际上我国非英语专业大学毕业生能够说一口流利英语的极少,究其原因,就是学校对学生的英语实际应用方面长期忽视,过多地强调了考试的需要,造成中国学生一开始学习的就是哑巴英语。如此,还催生了专门进行英语听说应用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实际上是由他们完成对有需要的大学生进行英语应用的教育培训,笔者认为,这本身就是比较反常的现象。

4.2 加强学生法律基本知识的培养

法律基本知识是法学人才必备的知识体系内容,然而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则是更加侧重于应试教育,从原则上已经严重偏离了正确的轨道。据笔者调查,目前大学本科法学毕业生由于就业率较低,从而推动学生从刚一进入大学就被灌输要参加各种各样的考试,诸如:计算机二级考试、英语四级考试、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学生每天的学习生活实际上就是在为应付这些考试而被动地学习,极少能静下心来钻研一下某个学术问题,甚至连深思的机会都没有。学生除了上课程表上满满的课程外,还需要参加一些课外的培训课程。整个学习都是为考试准备了,根本不是为自己准备的。所以一旦考试过后,所有的短期记忆知识点随之付诸东流,如此就形成了恶性循环,虽然学生毕业了,但是并不能真正掌握该专业的基本知识。因此,笔者认为,学生必须真正认真地钻研法学基本知识,包括每一个原则规则的由来,他们的英文和拉丁文渊源。如此,才能真正培养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才能对那些枯燥的学术用语真正了解和掌握,并进而促进专业英语的学习兴趣培养。

第6篇

依据中国社科院对社会群体的划分,以对终身教育的认识与需求为角度,对国家和社会管理人员、办事人员、专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经理、个体私营者等群体对终身教育的认知、参与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其中,对法律的需求做了重点研究。结果是:第一,对“法律的认知与学习目的”问题调查发现,64.36%被调查对象参加法律教育是为了提高法律知识水平,19.84%是为了解决工作与生活法律问题,5.5%因兴趣学习。第二,通过“您对法律学习课程的需求”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选择“学的知识用得上”的占49.44%,具体需求中,选择“民事法律知识”和“刑事、经济案例”这两项的比较多,分别占21.51%和23.99%。国家和社会管理人员、办事人员和经理选的比例最高的是“最新国家法律政策”;农业劳动者、个体私营和其他选的最多的是“民事法律知识”;专技人员选择“最新国家法律政策”的比例最高。第三,在对“如果参加法律教育,您选择的学习方式”的选择中,愿意“在线学习”占64%以上。而且在其中希望通过“在线法律咨询”等方式的占有35.51%,其中农业劳动者、个体私营者占89.25%。该调查研究表明,法律知识正在普及的过程中,法律课程需求正在向多元化与职业化迈进,科学合理设置法律学习资源迫在眉睫。

二、设置终身学习法律资源的原则

(一)注重非正规与非正式学习环境的学习方式,以实践为依据终身学习的学习状态有三种:正规学习、非正规学习、非正式学习。非正规学习与非正式学习在工作与生活中容易被人忽视,但是却是人们提高自己的重要途径。社会学习资源建设是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制定《社会学习资源建设规划纲要》势在必行。当然,在社会学习资源建设过程中,各地区应该从实际出发,在建设法律教育资源的过程中,应该从地理位置、经济情况、人口素质、职业需求等来分析,以学习资源的有效运用为导向,来制订合适的资源体系。

(二)按照社会不同群体的需求分类设置,并提供咨询服务系统,保持可持续学习不同群体的法律学习者在原有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工作经历、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学习时间上有差异,导致需求不同。因此,应该按照不同群体的需求分类设置,给予课程实施中更大的灵活性与弹性,让不同群体“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才能保障正规、非正规与非正式学习的学习兴趣,保持学习者学习的有效性。

(三)重视优质社会法律资源的征集、评选、推广、奖励制度重视精品课程的设置。注重法的前瞻性,与时俱进,及时刷新解读新的法律法规。注重法学会、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课程资源中的重要作用。行业协会可以充分调动和优化配置法律优质资源,也可发挥科研优势,完善专业资源,指导法学职业培训与学习资源。

三、设置终身学习法律资源的方法

(一)设置的内容

在终身学习环境中,法律知识设计需要分层次尽可能地覆盖各个领域,这对设计者提出了挑战,如何有序地组织学习,如何使知识具有吸引力,如何便于学习者学习等等都需要考虑。终身学习内容的选择除了通识学习资源以外,要充分体现地域性、行业性,满足各个区域各个行业的个性化学习需要,对法律课程更是如此。终身学习理念下,学习课程是以社会人为主体而设置的,所以,应该是有别于学校教育的课程设置。对于法律教育,应该依照不同群体的社会人(国家和社会管理者、企业管理人员、专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等)进行分类设置,使各取所需,突出应用性,同时为学习者依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基础、兴趣等实现个性化发展提供空间。第一,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办事人员,主要设置国家的政策法规、刑法、行政法等课程。第二,专技人员,主要设置行业法律法规等内容。第三,经理、个体私营者,主要设置经济法、案例实践与咨询。第四,农业劳动者,主要设置民法、刑法等学法用法知识,案例学习与咨询。

(二)设置的形式

在不同社会群体对的法律需求的调查中,愿意采取在线学习与咨询学习者占多数,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中,在线学习已经成为主要的学习方式。所以,法律学习资源的设置形式也偏重于非正式学习资源的要求,对于学习资源的基础架构、支持服务、辅助工具都应符合社会人的实效性、应用性需求。具体来讲,设置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文本。对于偏重法律基本概念分析和法律法规解读的学习内容,可选择设计成文本形式进行呈现。学习者可以在需要时查看一段文本内容。比如学习者因为学习或者现实生活的需要,需要了解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即可通过查询法律条文解读的文本来获知。

2.微课件。对于一些事实性的法律学习内容,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相结合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更有利于吸引学习者的注意力,使其在非正规与非正式学习的状态下能够投入学习。比如:对抢劫事件做的法律解读;结合案例进行的拾得遗失物的分析;对国际争议做的国际法专题研究,这些都适合通过做微课件来进行,用15-20分钟把法律问题讲透彻,也容易使学习者在短时间掌握学习内容。

3.IP课件、VCD光盘。相对来说,系统地讲述某一课程的话,长度和容量大,适合做成IP课件、VCD光盘,便于系统学习,也考虑了不同层次的学习者的需求。

第7篇

关键词:特殊儿童;教育权;特殊教育;早期干预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发达国家特俗儿童教育现状介绍

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其特殊儿童教育事业均走在世界前列。其已有的有关特殊儿童教育研究在以下方面为本课题有所支持:

第一,倡导特殊儿童应像普通儿童一样被尊重并接受教育。美国国会在1997年重新授权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中提出:残疾人是人生经历自然的部分,绝不用减少个人参与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权利,适当的教育服务,会使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一样,尽可能过上有创造性的、独立的成年生活。

在美国,其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很少,绝大多数的残疾儿童都是在普通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在“普通公立学校设立特殊教育服务”的理念早已渗透到美国各个普通学校。此外,很多西方国家都有与美国相似的对待特殊儿童的受教育问题:英国,约有120万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其中仅有2%的残疾程度严重的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日本,从70年代开始就在许多普通幼儿园设立了特殊教育班级,并在一些特殊学校设立幼儿部以实施特殊儿童早期教育。

第二,就特殊儿童教育权利的保护主要有以下经验:①将对特殊儿童的鉴定评估工作纳入立法范畴,并制定一套规范化的鉴定评估细则,以保证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②重视家长与家庭的参与;③注重对特殊儿童的早期干预。0~7岁是个体神经系统结构发展的重要时期,若此时能给予特殊儿童个体以恰当的教育,将会有利于个体机能的重新组合。

第三,不断淡化“特殊”与“普通”的区别,很多法案的重要条款都是在给已鉴定为残疾儿童的儿童提供合适其个人康复和发展的教育计划并极力提倡对其实施主流教育,特殊孩子“普通化”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我国对于特殊儿童的认识与接纳程度还有待提高,特别是针对特殊学龄儿童问题,接受学校少、缺乏相应设施的投入。

第四,已将对特殊儿童的鉴定评估工作纳入立法范围中,并制定了系统化规范化的鉴定评估细则从而保证评估工作在各个环节上法律责任。但我国在这个领域立法仍相对落后,我国特殊儿童的鉴定以及评估工作都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持,评估系统不完善。

发达国家的特殊儿童教育研究以及教育权研究均走在世界前列,无论是完善的立法技术还是实践中有助于特殊儿童接受适当、良好教育的各项举措,都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二、西安市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初探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加大了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投入,各地方政府也响应国家这一号召,不断加大对地域特殊教育学校的改建和扩建工作,笔者查阅了自2009年至2014年的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陕西省的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每年都有所增加,接受的需要实施特殊教育的学生总数亦在逐年增长。

西安市政府在此问题上也做出努力。但是,由于我们的特殊教育工作起步较晚,必不可免存在诸多问题:(1)西安市目前的特教学校种类太少,只有针对盲、聋哑人、智障儿童的特教学校,而其他需要特殊教育又无法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儿童面临无学可上的境地;(2)特殊教育资源分布不科学,一些较偏远地区的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数过少,政府财政负担过重,而一些较好的特殊教育学校又因规模太小而不能容纳更多需要特殊教育的学龄儿童;(3)特殊教育的师资力量薄弱。需要特殊教育的儿童比普通儿童更加需要关爱和更多的照顾,特教教师比普通教师付出的劳动更多。但因为国家开设的特殊教育专业较少,招生规模也有很大限制,故从事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走上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就更欠缺;(4)接收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学校数量太少,加强随班就读教室的相应特殊设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5)西安市幼儿园接收程度轻微的特殊儿童入园仍是空白。目前,根据省教育厅的《关于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创建附属幼儿园的通知》,我市将第二聋哑学校列为首批唯一创建试点单位。但是,面对身体健康状况复杂的特殊幼儿群体,聋哑学校只是解决了一部分聋哑幼儿的早期引导与教育问题,而如自闭症、多动症、智力障碍等儿童的早期教育依然仅靠家庭教育这一种途径解决。

三、如何完善西安市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一些发达国家在该问题上所持态度以及制度现状,再结合西安市特殊儿童教育目前存在的现实性问题,对如何完善西安市在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问题,笔者现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增加特殊教育学校的种类,让更多的类型的特殊教育儿童能够接受相应的教育。

第二,更新观念,提供适合不同类型特殊儿童的教育方式。

第三,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制度,建设高质量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让特殊儿童接受到行之有效的特殊教育。

第8篇

一、中学语文课堂的教学现状

中学语文对于学生而言,不仅仅是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更是学生在学习与生活,知识与实践中寻求一定的平衡。换句话说,中学语文既要给学生提供一个基础知识学习的平台,更要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良好的语言组织及表达能力,这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剂。然而,当下很多中学的语文教师多将语文局限于一门基础的学习课程,对新课标的理念与目标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在中学的语文教学中,出现了很多模式化、功利化的教学形式。大多数中学的语文教师都是“以自我为中心”,传统的教授课文内容,从写作背景到写作意义,一一陈述;而对较为开放的写作教学,很多老师也为追求高分,不断总结作文的高分技巧,而忽略了作文的内容意义。这样的教学方式乏味单一,老师只是将知识一味塞给学生,而不顾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接受程度。长此以往,中学的语文教学就陷入了窘境,教学质量不佳,效率低下,给学生自身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扰。形式化的训练使得很多学生对语文的学习变得排斥与厌倦,创造性思维也受到极大的限制,这对于学生本身而言无论是从学习上还是生活上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如何在这样的情况下,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中学语文的教学效率就显得十分关键。

二、提高中学语文课堂的教学效率

(一)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将主动权交给学生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处于中学阶段的学生对自我的认知也较为强烈,他们多忠于自己的所感所悟,所思所想,兴趣与爱好正是驱动他们前进的重要源泉。而传统的教学方式多是以老师为中心,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座位上听。这样的授课方式,学生多处于被动的接受的状态,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在新课标的背景下,学生为主体的理念越来越受到关注,将主动权交给学生,让学生自己探索学习越来越成为新风尚。因此,在平日的教学中,老师可多鼓励学生自己思考问题。语文课堂本来就是大家交流的平台,对于学生提出疑问或积极回答时,老师可进行适当的鼓励,来提升学生的自我认知感和学习兴趣。研究表明,鼓励和激励都是增加自信的方式,老师可以通过适当的鼓励与激励,让学生有更多的成就感,让学生发掘自我,提高自我。当课堂不再是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而是学生自己组成学习小组,通过学生自己沟通交流,让学生走上讲台去发表他们的意见和想法时,语文课堂就不仅能让学生积极地参与学习,也在多变的形式下给了学生自我成长的空间,在培养学习兴趣的同时,锻炼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深入研究教材,广泛拓展课外知识

每一个优秀的教师首先都是一位敬业且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只有深入的研读教材,教师才能真正把握教材的意义所在,才能准确的抓住教材的精髓,从而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在有限的课堂高效地让学生们把握教材内容和重难点。除此之外,学生仅仅对教材有所了解是远远不够的,教师应当根据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适时地补充一些课外知识。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增加学生对语文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也可以开阔学生的眼界,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这对语文教学和学生自身都十分有利。

(三)运用新型教学设备,多变创新教学模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高科技运用到日常的生活。在学校里,很多新型的教学设备备受学生喜欢,如果老师在教学中能适当应用,这对于教学本身是十分有利的。如老师可运用电脑、投影仪为学生播放与教学有关的视频、音频等影像资料,老师也可以自己制作PPT等展示给学生。这些新型的教学设备不仅能吸引学生的眼球,也能更好的帮助学生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在玩中学,在玩中思,在思中学,从而培养学生听、读、思的习惯,这不仅有利于学生对该科目的学习,对学生自身也是极大的帮助。新型教学设备的运用可以增添教学模式的多样性,而教学模式的创新却不仅仅局限于此。中学语文教师除了以上提到的建立学习小组来增加学生的沟通交流外,也可以适时举办专题研讨会、辩论赛、演讲赛等等。这样多变的创新教学无疑是给了学生发现自我、锻炼自我的机会,让更多的学生能看到自己的闪光点,从而对学习产生更浓厚的兴趣以及对自己更多的自信。简言之,在新课标的倡导下,教师们会越来越重视学生这一主体,中学语文教学效率的提高是依靠学生和老师来共同实现的。而如何提高教学效率是个十分值得探讨的话题,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方法正在被探索实践。

参考文献:

[1]舒军.提高语文课堂教学的有效性[J].新课程学习(上),2011,(05).

第9篇

一、加强教师引导,发展语文思维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做好教学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根据学生的语文能力和个体差异精心设计教学内容,因人施教,让学生在自主学习中发挥自己的优势,促进语文素质的发展。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作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指导方向,让他们能在已有语文知识基础上获得进一步的提高,在教师的激励下发挥强大的自主学习意识,主动学习、独立思考,在不断探究中深刻理解课文内容。在教学中,教师要注重发展学生的语文思维能力,利用问题引导他们深入思考,通过反复阅读和探究课文内容解决问题,提升他们的分析能力和探究能力。随着素质教育的发展,教师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要倡导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让学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进行合作讨论,通过讨论使他们对课文的理解,获得深刻的理解和感悟。在合作环节中,教师要对小组学习进行指导,根据他们的学习反馈信息进行及时点拨,让他们有效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所学知识产生深刻印象。例如,在教学古诗《江雪》时,教学重难点是让正确理解古诗的含义,通过朗读体会古诗描写的景色以及作者利用古诗传递的情感。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小组合作学习,让他们在合作讨论中分析古诗内容,加深理解,顺利完成古诗的学习和背诵。

二、加强阅读教学,提高理解能力

阅读是学生获得知识和灵感的源泉,通过阅读,能够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促进他们语文思维的深入发展,使他们看待问题和分析问题时能更深入。在阅读教学中,教师要让学生认真分析课文的重点段落,在反复阅读中把握重点句子和词语在整篇课文中的作用,提高他们的阅读理解能力,掌握作者借助文字抒发的情感和思想。通过阅读,学生才能感受到课文中描写的情境,让他们认真分析文字的韵味,体会用文字表?_的魅力。通过阅读获得深入理解,在阅读中获得感悟和提高,能让学生在自主学习中获得不断提高。在阅读环节,教师还要善于把读和写结合起来,使学生通过认真阅读获得感悟,并把对课文的理解和感悟写下来,加深他们的印象,提高他们的写作能力。通过读写的有效结合,学生的语文综合能力有效提高,有助于他们更好的进行自主探究,提升和发展语文素质。

三、创设开放性课堂

在开放性的学习空间中,学生能够进行充分想象和思考,让他们在想、思、问的过程中获得提高和发展。在创设开放性的语文课堂时,教师一方面要注重教学形式的开放性,可以让学生从课堂中走出来,走入社会、生活中进行学习,把亲身经历和生活情感和课文内容建立联系,加深对课文的理解。另一方面,教师还要注重教学内容的开放,让学生在课前预习时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进行查阅,收集和课文相关的信息,拓宽他们的知识面,让他们能深入探究课文内容。在教学结束后,教师还要拓展课堂教学,把课外探究和课内学习结合起来,让学生把对语文学习的兴趣带到课外,继续探究和课文相关的内容。通过开放性的课堂,学生对语文学习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们在语文学习的各个环节认真探究,拓宽思维面,掌握了更多语文知识,促进他们语文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四、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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