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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与监管互联网金融对策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我们将以互联网为服务平台所进行的所有金融活动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比如进行线上的支付、筹集资金、理财等金融服务都是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是所有金融活动的基础,无论是其开展、进行还是最终的完成都是由互联网进行的,这不仅打破了传统金融对地域以及时间上的局限,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符的情况,让资源得到了更为有效的配置。
(二)互联网金融特点
互联网金融有三个特点,即资源开放化、营销网络化、模式多样化。首先,互联网技术在社会资源中具有开发性的共享特点,可以无限制的给所有互联网用户供应网络资源和信息。用户可以很方便快捷的对网络资源信息进行访问,征收互联网金融在具备共享性以及开放性的双重特点,才使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人群也越来越多。其次,互联网金融产品是通过网络来进行营销的,因此具有营销网络化的特点,以互联网开放性为前提下,客户可以十分便捷、深入的知道产品的特点。正是这种网络化的营销渠道,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又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和效率,被社会大众接受和认可。随着新一代微博、QQ、微信等软件的广泛运用,成倍增长了营销信息的宣传力度和速度,也逐步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营销渠道。最后,互联网金融具有模式多样化的特点。随着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的逐步加深,使金融模式也呈现出多种多样。比如同电商平台合作进行网络货币基金销售以及众筹模式等,正是金融模式的多样化给金融行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使其充满了朝气和创新,但同时在监管上也更多样复杂。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是多样且复杂的,不仅金融风险的出现会对其有所影响,互联网风险也对其具有影响,也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同时承受双重风险的。因此,互联网金融就具有操作、信用、声誉、市场、技术、信息和流动性等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内外在两种风险,所以其风险产生的因素也分为内在和外在两种生成机理。与传统的金融相同,互联网金融也有着其脆弱性,其自身所存在的内在脆弱性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内在因素。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意识薄弱且缺乏能力,信息的不充分,技术安全遭受挑战,进行混业经营等都是导致互联网金融表现出脆弱性的标志,脆弱性同规模的大小是呈正比的。而引起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外在因素通常都是经济和政策两种环境的变化所引发的。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
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当满足相应条件时,其风险就会通过某些载体或途径传递到实体经济中。满足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传导的条件主要有传导的载体和对象以及临界值。而进行传导的方式主要有接触性传导和非接触性销传导两种。接触性传导通常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如果发生,就会影响全局,因其是传统金融、实体经济同互联网金融相互进行接触不断传导而发生的。而非接触性传导主要是由社会心理预期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传导。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传导是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单独的内部系统风险,其传导会扩散波及到实体经济以及金融体系。而传统的金融体系与互联网金融又具有密切的联系,无法将其分割开来,与此同时,也会影响到实体经济领域,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所进行的融资活动。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方法
互联网金融服务呈现了跨行业、地区以及全天24小时等候的服务特点,打破了传统的对时间、区域、行业的限制,其业务也具有更广泛且复杂的参与主体。正是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这些特点给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除了在坚持进行机构监管和审慎监管之外还应当增强功能、协调、技术这三类监管。
(一)功能监管
依据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金融功能对其本质实施监管的监管方式我们称为功能监管。对相同类型的业务,都按照统一的规范对其进行监管。功能监管比之机构监管来说,更适用于在金融的创新上,且效率更高,稳定性更强。
(二)协调监管
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即由保监会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则由银监会负者,而证监会只需对证券业务进行监管即可。但如果要与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相适应,在分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就必须根据互联网运行的特点,对监管进行分工合作、增强协调,有效实施全面完善的监管模式。具体实施上将信息主管、金融监管、财税、司法、地方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起来,形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协助系统和防范系统。
(三)技术监管
随着新技术不断应用于互联网金融中,更多监管对象和数据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强。以原有的监管以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式已经无法达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因此就需要设立各种用于监管的专业化系统,实施监管计划。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关于征信体系方面的政策建议
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关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当以完善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主体权益进行保护为出发点,以信息安全监管为核心,增强其失信的惩戒手段,从而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
(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政策建议
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施防范及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所具有的分布规律相结合,从不同的角度对其采取专门的措施,在法律实施上,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惩治,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安全性。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强劲互联网金融是在全球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始于银行金融业务的网络化。自1995年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银行的网络金融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铺开。2013年中国网银交易规模为1287.8万亿元,大部分银行的电子银行替代率接近80%;截至2013年7月,我国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数量已达250家,第二季度交易规模达1064.1亿元,环比增长64.7%;截至2013年末,国内P2P行业总成交量达1058亿元,贷款存量为268亿元,出借人数超过20万,较2012年200亿元左右的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挑战传统证券业务的众筹模式也开始在国内入驻,并受到投资者青睐。2011年7月上线的“点名时间”,是国内上线最早同时也是规模最大的众筹平台,截至2013年7月该平台已经接到了7000多个项目提案,有近700个项目上线,项目成功率接近50%.2012年堪称“互联网金融元年”,自此互联网金融不仅创新层出不穷,而且竞争日趋激烈。首先,电商巨头纷纷涉足金融行业,如阿里巴巴开放信用贷款和理财业务,腾讯与中国平安成立保险金融服务系统,苏宁小贷进入供应链金融领域等;其次,银行系电商也竞相上线,如建行的“善融商务”、交行的“交博汇”、招行的“非常e购”等;再次,互联网金融开始蔓延理财、保险业等行业,如余额宝、人寿联合快钱共推保险网销,“三马”联合卖财险等,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创新与竞争开始愈演愈烈。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及其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活动表现为货币和数字化信息在网络间的传达与调拨,交易双方互不明确,交易过程透明度低,这种依附于高科技和虚拟性的特性,对金融风险具有放大效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具有金融属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活动面临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性、声誉等一切常规金融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载体是互联网,互联网本身附有的虚拟性、技术性以及创新性特点会给互联网金融附加很多系统性的隐性风险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强烈竞争态势下,互联网金融也频繁发生风险案件,显性风险突出。例如,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P2P网络借贷行业早期由于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而多次发生“跑路”事件,以及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等情况。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的行业交叉属性,目前对其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和可完全适用的法律约束,其发展还蕴藏着“隐性”风险。例如,由于监管的欠缺,不乏有企业打制度的“球”,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进行网络洗钱,违规经营发行理财产品,暗箱操作线下业务等,不断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风险底线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全面结合和创新的产物,其风险产生的主要来源有:
(1)对信息技术装备的依赖,即互联网金融的一切活动都依托于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装备,一旦技术出现问题,风险难以控制;
(2)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即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支付结算等都在虚拟的电子信息中进行,交易者身份认证难以确认,容易导致信用风险;
(3)金融的跨界经营,如金融“触电”、电商“淘金”等的发展使得金融的跨界经营已成趋势,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
(4)法律与监管的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为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单纯的行业自律会积累大量隐性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类别及特点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展开的金融活动,包括了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实体机构、平台中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从商业模式的角度大致可分为六类。综合而言,互联网与不同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所形成的各种模式类别,不仅传承了互联网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渠道多元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优点,同时也更加创新性地细化了我国金融市场业务,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普惠发展”。但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环境下,各种模式类别发展的多元性也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在我国更具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和商业模式特点,与我国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风险类别中。
(一)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强,互联网技术性风险会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例如,由于网络及计算机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的停机、堵塞、出错及故障等,以通过病毒、黑客等人为破坏手段构成的网络软硬件瘫痪、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都有可能导致资金的截留或被盗。同时,互联网支付密钥的技术管理以及TCP/IP协议的安全性,对承担金融活动中资金主体的资金安全性来说也面临考验。因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交易信息完全通过网络传输,在这过程中存在非法盗取、篡改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据《2012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钓鱼网站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到4.56亿人次。此外,在技术支撑上,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通过购买外部技术支撑来解决内部技术和管理问题,而在互联网技术设备上我国又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国外进口的互联网软硬件设施对我国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存在的隐患也不得忽视。
(二)虚拟性风险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给社交活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分享平台,但其“虚拟性”特点也给海量交易者身份、传递信息的真伪判断带来明显弊端,容易引发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在虚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服务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大都会根据行业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可能会出现“低质量”金融服务机构驱逐“高质量”金融服务机构的现象;同时,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可能会利用自身信息的隐蔽性,做出像网络洗钱、网络欺诈等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金融活动中很多承担着资金周转功能,如第三方支付、电商系金融等,相比传统金融的线下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虚拟性”特点,很难对在资金周转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实施有效的担保和监管,信用风险指数加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或引发支付风险。
(三)操作性风险相对传统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大数据的经营、操作主体的变换、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操作流程设计对网络系统的依赖,以及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对数据的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台数据获取主要是基于业务的交易数据,形成维度单一,再加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风险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风险“有偏”隐患;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操作主体大都是客户在自有计算机上实现,如不熟悉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互联网交易系统的设计缺陷、安全性以及运行的稳定性等,也可能引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存在由于没有树立良好的信誉而导致的各项业务不能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有序展开而面临风险;互联网由于时效性和快捷性特点,往往一步小小的操作过失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如金融机构的“乌龙指”事件),而且互联网通过媒介对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操作风险会很快进而导致声誉风险。
(四)法律法规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体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冲突造成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猛,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需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律的运用风险,即现有法律运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难以适用,容易导致交易主体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不明确,一方面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对某些金融行为(如虚拟货币)本身的违法与不违法难以界定;二是新法律空白风险,即新法律空白可能造成的“搭便车”风险集聚,而互联网金融由于本身涉及领域的交叉属性,使得其立法过程很复杂,难度超过传统金融,如实名制和客户隐私保护两难问题的解决等,更加剧了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
(五)监管覆盖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经营,如电商系金融领域,这对我国传统金融的分业经营界限及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除了金融机构的信息化金融受原监管机构约束外,仅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受央行支付结算司监管并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约束。而像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虽然2014年上半年已被分类归口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但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任重道远,短期内监管的灰色地带仍会存在。其次,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自身的行业交叉属性,与传统金融相比风险诱发的因素多样化,加上其虚拟性、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导致监管的全面跟踪难以识别,这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再次,在全球化背景下,频繁的互联网金融跨国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这种趋势对单独的国内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四、互联网金融特殊性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策略
(一)从互联网技术层面构筑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安全体系是电子金融与电子商务活动安全的基础,技术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包括:操作系统安全稳定、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入侵检测技术以及金融信息、数据的安全防范技术等。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构筑,首先需在硬件方面保障互联网运行的安全环境,应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研发投入,增强互联网系统的抵御和防攻击能力。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体系的信息安全上,应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这是网络金融和商务活动的支付体系和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的发展基础。
(二)从金融属性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是金融属性,在业务层面,不论是有金融牌照的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网络借贷公司,都应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金融信息化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审慎管理信用、流动性等其他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交叉性和金融属性,其风险管控不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管理、预警的机制,还要在严格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管理、资金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制度。如,对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应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两个层面进行标准化管理;对P2P模式中存在的“多对多”、“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隐患应尽早进行规范;对互联网借贷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无抵押品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应设计出相应制度等。
(三)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立法力度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法规建设,采取的方式是对仍然适用的法律继续沿用,对不适用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制定相关新法规以补充覆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欧美逐步建立起了涵盖交易规则、交易保护、制度标准等内容的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借鉴国外经验,可以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四)从监管层面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需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做到有保有压。目前,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首先,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在监管模式上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特性,建立跨部门的监管机制,协调分业和混业创新监管模式;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信息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并有效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再次,对互联网金融的跨国活动,监管部门需联合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加强联动实施统一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及其监管 研究分析
如今信息技术水平越来越高,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也随之发展起来了,并且在这几年中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已经成了金融行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互联网金融在整个金融行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互联网金融虽然已经发展的非常迅猛,但是很多人对其具体的定义仍然不清晰,简单来说,互联网金融就是利用现代新兴的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资金的网上流通过程。这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有几个非常显著的特点,第一,它实现发展的基础是一些社交软件与搜索引擎,通过这类工具来进行相关资源的管理和分配。第二,人们在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购物一类活动的时候都是点对点的进行交易的,这样就使得资源配置过程更加人性化。第三,互联网支付平台在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网上支付平台的安全性是各项互联网交易能够正常进行最根本的保障。在我国的金融行业中,根据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时间我们能够判断出来,这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这种新型模式的产生与发展对我国传统的金融行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同时也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目前我国互联网面临的金融风险
随着近几年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其金融风险种类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基于此,下面本文就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模式中的风险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模式指的是非传统金融机构来作为支付中介,为客户提供银行转账等的服务。第三方支付模式在近几年中发展非常快,尤其是2003年以来,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成为了人们支付方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代表平台就是人们熟知的支付宝。目前,我国互联网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大,这也意味着使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客户数量还会有一个明显的上涨。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上升,第三方支付模式也在不断的进行创新,已经由原来单一的互联网支付变成了现在的移动支付,在未来,第三方支付模式还会不断的进行创新与改进,为人们带来更多的便捷与舒适。正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覆盖面越来越广,其风险性也变得越来越大,支付密码的保密,第三方平台对资源的管理,资源流动的过程等方面都是风险聚集点,一旦风险爆发,对人们带来的经济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二)互联网融资模式中的风险
与传统金融行业的融资模式不同的是,互联网融资过程更加方便,门槛更低,这几个特点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来说非常有利,他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融资来获得企业经营的资金,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在互联网融资还没有发展起来的时候,中小企业需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但是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机会非常小,因为其限制很高,比如金融机构会根据企业的规模,现阶段的经营状态等因素对企业进行评估,中小企业很难符合这么多的条件,所以获得资金的机会也就大大减少了。如今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稳固的后盾,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互联网融资的门槛低,要求小虽然是一个优势,但也是具有风险的,因为对融资对象的要求过低,所以其资金收回的几率会同比下降,所以互联网融资机构一定要做好这方面的保障工作,否则互联网金融的资源将会产生损失。
(三)互联网理财模式中的风险
互联网理财的具体过程是指,将传统的投资理财过程转移到互联网平台上来。对于大部分客户来说,其投资或者是理财的金额相对较小,而小额的资金想要通过传统的理财方式获得较高的利润相对来说比较困难,但是通过互联网理财模式就能够很轻松的实现,人们非常熟知的余额宝就是一个大众型的互联网理财平台,人们可以将任意额度的资金存入余额宝中,并且每天都可以看到收益,这些优势不断吸引着人们换用互联网理财模式。据相关调查,直至2015年底,余额宝的总资产已经超过4200亿,并且该数值还在不断上升。面对如此巨额的资金,互联网金融机构一定要做好资源的配置工作,对其进行合理运用,定期进行统计与风险排查工作,更好的管理资源。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具体措施
互联网金融发展脚步不断加快的同时,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也此起彼伏着,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如果不能得到保障,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度也会下降,长此以往,互联网金融必然不能走的非常长远,所以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保护人们的资产成了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工作重心,而如何提高其安全性,以及提高其安全性的具体措施是相关部门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当下互联网金融的新型发展态势的分析研究结果,创造出一个具体的管理体制,本文提出以下几个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保障有所帮助。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立法工作
法律是任何权益保障过程中最根本也是最有力的一项武器,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也不例外,运用法律手段对资源进行更好的保护和管理是各项监管过程中不可忽略的措施。在这方面我国一定要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工作,对于不公平交易,网络交易欺诈、信贷歧视等问题都要进行严格的管理监督,为广大互联网金融客户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平台。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
目前,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非常完备,其监管机构主要由联邦和州两个部分组成,通过这两个层面的配合实现资金的有效管理。我国可以对国外有效的监管机制进行一定程度的借鉴,但是毕竟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与其它国家有所区别,所以我国在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机构的过程中一定要深刻分析我国的经济状态和国情,建立一套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机构。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机构能够保障我国互联网消费者们的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资源进行更好的利用管理,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收益,还可以提高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
(三)提高相关企业及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安全意识
互联金融监管的主体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某些经济组织,而是每个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企业与用户本身,只有互联网金融的使用者自身提高了安全意识才能够从根本上提升我国整体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性。企业提高安全意识的具体表现是按照规范进行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购买保险,尽量为自身寻求保障,并且要认真研究相关法规,利用法律为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互联网金融的用户要增加风险意识,在购物的时候尽量购买运费险,理财过程中,不要把鸡蛋都放进一个篮子里。只有企业与用户本身提高了安全意识才能够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如果能够进一步的提高,其发展前景也会更好。
三、总结
综上所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非常快,并且覆盖范围逐渐增大,使用互联网进行网络交易或者转账等业务的群体年龄跨度也越来越大,整体发展态势非常好。但是发展的越快,容易忽略的点也越多,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也出现了很多的不足之处,所以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规避和监督管理工作变得格外重要,保持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健康的发展,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提高我国居民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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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文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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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但风险频发,发展互联网金融,必须加强监管,使法律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并行。2015年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开端。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化、虚拟化的特征,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将放大金融风险,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从显性风险角度看,客户信息安全保障程度低,黑客袭击事件频发;P2P借贷监管不足,准入门槛低,卷款事件频发。从隐形风险角度看,法律约束不足,暂无完全适用的法律,直接或间接造成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总体上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大致有三类:法律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法规缺失造成的监管空白、监管模糊,进而导致市场主体利益受损的风险。2015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办法》中十二条负向清单作用显著,互联网金融平台法律风险大幅降低。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法律监管力度仍然较弱,我国目前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依然在使用分业经营思路,且监管力度较弱。
2.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指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一是操作风险来源于客户注册、信用评估、资金存管,资金运营等过程,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客户多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操作经验较少,专业度不高,操作中失误频发,另一方面,目前联网金融企业资金存管制度不健全,资金运营混乱,缺乏预警机制。二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杠杆率极高,以“人人贷”为例,其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但2015年累计成交额达130亿元。三是信用风险。一方面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征信系统,信用的评估与考证由各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独立进行。另一方面线上模式导致考证不足,抵押形式单一,事后追偿难。此外,资金流向透明度低,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私自挪用资金的问题。
3.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风险是指其网络平台及客户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任何一个互联网平台在信息交换、信息存储的环节出现问题,后果都将是平台的瘫痪,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瘫痪还将导致大量客户信息泄露,资金安全受到威胁等严重后果,甚至会危害到社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引发社会恐慌和系统性风险。
三、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创新的先驱者和领导者,其监管模式具有重大意义。从法律角度来看,美国并未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明确立法,其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在原有的传统法律框架下的补充,是联邦与州的双重监管与跨界监管的结合,监管部门很好的理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明确主体法律身份,确定监管部门与适用法律。比如,网银业务的监管划归联邦银行监管机构;P2P网贷业务的监管划归证券交易委员会。与此同时,各项业务都要受到多方监管。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美国被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它的留存资金被保管于银行类机构,所以也被约束于银行类法律,这样的跨界多重监管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实现了全方位协作。从风险控制角度看,美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风险披露要求极为严厉。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具有明确的内部风险识别、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并透明公开的披露给消费者。
四、对我国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以原则导向监管为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处于探索阶段,发展模式不明确,导致了一方面监管较为困难,另一方面过为严格的可能抑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活力。基于这样的现状,我国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用原则导向监管,在保障互联网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互联网金融企业留下创新发展的重组空间,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二)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进程中常见“非法集资”、“洗钱”等非法活动的身影,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明确互联网金融是否合法的法律底线,成为当务之急。
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应作为单纯信息中介,用以撮合借贷双方的直接融资活动,必须坚决杜绝网络借贷平台利用“资金池”进行集资开拓业务,客户资金必须完全独立的托管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
(三)构建信息交互平台
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掌握大量融资人、投资人以及担保人的身份信息、财产资料和商业机密。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已经建立了信用数据系统,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借鉴成功经验,由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用交互平台,使投融资双方及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和偿还能力透明化,同时严格保障数据安全,明确信息保密义务。
(四)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使得法律条例的制定落后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速度。首先,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在原有的一行三会基础上,根据平台业务特征明确监管主体,明确监管的法律法规。
1.1信用风险日益加大
在我国,各种模式的众筹融资及P2P网贷平台均存在很大信用风险。就众筹融资来说,其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两大方面。第一,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由于众筹融资准入门槛较低,任何个人或企业均能在众筹平台上项目,这就存在发起人用虚假身份发起项目的风险,在项目募集成功后,平台会一次性将所筹资金打入项目发起人的账户中,此后将不负责对后续事宜的监督,容易造成发起人挪用资金用于约定计划以外的高风险项目,提高了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第二,众筹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的托管上。在项目募集期间,投资者将资金划拨到众筹平台的账户,募集结束后再将资金划转到募集成功的项目上,在这个过程中众筹平台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然而按照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众筹平台并不符合充当支付中介角色的资格。并且,众筹平台没有设立第三方托管账户,一旦出现恶意吸收资金,将会使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就P2P平台来说,其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解释,P2P网贷平台充当的是“居间人”的作用,即:平台只能充当信息中介,不能介入交易、吸收资金,从事融资性担保或债权转让等活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P2P平台已经介入了交易,跨越信息平台的定位,成为了信用平台。资金的产生和运转都由P2P平台控制,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和卷款“跑路”的风险。第二,P2P网贷平台上的许多借款人是无法向银行取得贷款的次级客户,本身就具有较低的信用等级,其偿付能力较差,容易产生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
1.2流动性风险不容忽视
互联网理财门户以余额宝为例,目前余额宝的七日年化利率在4%-5%之间徘徊,一旦利率下降或银行提高自有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及购买起点金额,那么原投资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资金将大量流回银行,由此引发的集中赎回可能会引起流动性风险。另外,遇节假日大量采购商品将产生扎堆赎回资金的现象发生,当平台的备付金账户或自有资金不够垫付时,也会产生流动性风险。就P2P网贷平台来说,一些平台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许诺超过正常收益水平的利率,降低平台的收益,只能依靠业务量的增长维持平台的运转,一旦由业务量增长带来的收益不能弥补其经营成本,就会产生资金链断裂。另外,有的P2P为了宣传平台,造成“繁荣”的假象,常会造超高回报率、超短期限产品———秒标。大量使用会使贷款标的产生异常,或造成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后果,这些都会加剧流动性风险。虽然一些平台自身从事融资性担保或与担保公司合作为出借人提供贷款担保,但是高担保杠杆率在业界已成为常态,不少平台远超10倍法定杠杆率,最高的担保杠杆率甚至到达50倍以上,只要一笔借款发生风险,就有可能导致担保公司血本无回。
2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的内在原因
2.1互联网征信不到位
P2P网贷及众筹业务在运行过程中都需要对被投资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调查,在不能直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情况下,我国互联网征信正处在一个尚不明晰的状态下。相较传统征信,互联网征信在数据获取渠道及征信使用领域上与之有很多不同之处,互联网征信获取的是被调查人在线上的交易记录、社交信息及其他网络服务信息,更能反映被调查人的心理、性格等本质特征,因此在使用领域上也更加宽泛。但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有初具规模的互联网征信平台,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发的NFCS系统,但规模大的P2P网贷平台担心自身数据流失而不愿接入,规模小的P2P网贷平台又被设置了接入限额,需要“排队”,并不容易接入。一些P2P平台开始寻求自身成立征信公司,然而没有适当的信息标准,制约了P2P平台间的接换,降低了行业整体的征信效率。另外,随着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其合法合规性风险开始凸现,一些电商平台或社交网络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其交易信息或社交信息,或一些网站采集信息主体敏感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又如信息提供者将有不良记录的用户提供给互联网金融平台而没有告知用户。这些常见的现象都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征信业务规则。
2.2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由网络安全风险引起互联网征信、P2P平台及第三方支付造成客户损失的现象屡屡发生。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信息安全风险突出。利用互联网进行采集、传输、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征信及网贷等平台聚集大量被征信人、借款人、贷款人等详尽个人信息,一旦受到黑客非法访问、篡改和泄露,就会侵犯被征信人及借贷双方的隐私和权益,并可能使互联网征信平台及P2P网贷等平台遭受破坏性损失。第二,支付技术风险凸显。以第三方支付为例,其要求客户开通快捷支付,只需输入简短的交易密码就可以完成支付,指令单一,无磁卡、无密令,绕开了银行支付网络。这种弱认证的方式导致客户资金被盗的案件屡次发生。第三,不法分子洗钱、套现风险。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有较低的客户准入门槛,目前虽然一些平台开通实名认证方式,但也只是核对身份证号码的真假,其背后的信息很难验证,一些不法份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账户之间的来回交易进行洗钱、套现,并提高了监管难度。
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3.1建立互联网征信行业标准及共享机制
当前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标准等缺乏,制约了互联网征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信息采集、加工和应用的效率。同时,缺少相应的接换标准来打通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线上和线下之间的信息壁垒。管理部门可以参考有代表性的互联网征信企业的运营现状,根据我国互联网征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有效、适用性强的互联网征信信息标准,并明确互联网征信信息的采集范围、采集方式及使用方向。风险信息共享是P2P行业一直致力倡导的,其必要性在于搭建统一的信用平台,让业内能够做到黑名单共享等,完善与P2P相关的征信体系,让P2P企业在提供借款时有更多可以参考的风险指标,提高借款效率与风控水平。目前,由于信用基础数据库是在一个专网运行,在技术上需要考虑通过一些第三方或者自律组织来进行转接,以实现P2P机构接入,探索将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数据系统、以宜信、陆金所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客户信用系统、以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为代表的同业信息数据库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数据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信息在更大范围内的共享利用。
3.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监管部门应当着力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透明、真实、快速的技术体系,必须毫无保留的披露信息,不能因为过分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等理由拒绝披露。尤其对于P2P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来说,不仅要披露平台的信息,还要披露投资人所投资金的去向及借款人的情况。所需披露的平台信息主要包括:平台的股东、注册资本、运营模式、风控系统、定期财务数据等经营信息;所需披露的借款信息主要包括:借款金额、用途、资金所投项目运行情况、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坏账率等信息。所需披露的借款人信息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工作及收入等信息。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人更加清楚、明确的了解所投资金的情况,运行良好的项目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人与资金;风险较大的项目通过信息的披露可以使投资人作出合理决策,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3.3加强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
设置准入门槛,使得具有一定资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才能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如: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规定;要求平台股东或管理者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无不良记录;要求平台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风险控制系统、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等。同时还要设定交易限额以降低系统性风险;要求平台具有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减少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在设置准入门槛时一定要把握好度,过高的准入门槛会限制参与主体的准入,扼杀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完善市场推出机制,市场退出中要保护放贷人利益。首先,清算组织应当提前发出公告,提醒借贷双方平台存在风险,并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偿还贷款的时间,对于一定日期后,贷款人还未收回的贷款,网站应先行垫付;其次,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沉淀资金,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又不明确,可以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3.4引入监管人才及投资者保护制度
重视引入监管人才,尤其是掌握信息技术和金融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逐渐扩充优质监管队伍,同时还要对已有监管人员进行网络通信、计算机技术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现象使得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保护成为监管的核心内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普遍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及风险意识,监管部门应加强投资主体权益的保护,引入综合性投资者保护制度,及时受理投诉。监管部门还应要求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平台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及风险测评,向客户推荐符合其测评等级的金融产品或投资策略。同时,重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养其契约精神及风险意识,纠正长期以来部分民众形成的“刚性兑付”的观念,使其具有风险自负的投资理念,防止盲目投资。
3.5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自律组织
采用以上监管建议,能够解决制度准则问题,要保障互联网正常运行,须参考国外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管理,2011年,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2012年,12家英国众筹公司也成立了众筹协会,并推出相关行为准则,通过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措施等,保护出资人权利,促进市场良性发展。我国也应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管理部门尽快推动国内成立第三方支付协会、P2P网贷协会等行业监管自律组织,通过自律协同监管,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4结论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特殊性;监管策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许多领域都展现出来便捷的使用优势。“B2B”以及“C2C”模式的出现,使互联网在金融行业迅速发展,这在一方面推动金融行业飞速发展,便利了金融以新的方式进行宣传和资金流动,然而同时,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也表现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的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的金融行业,新的经营方式与经营模式,增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风险。为尽量避免在互联网领域出现较大的金融风险,应从各个层面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案。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1.1简述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而形成的资金活动的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与传统的市场直接融资,商业融资模式不同。互联网金融是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财产类的交易。相比较以往的融资方式,互联网的融资方式具有成本低,交易迅速,参与广泛,支付便捷,透明度高等特点。随着当前经济的发展,类似于支付宝,网贷,余额宝等新的交易方式出现并被大众所接受,互联网金融越来越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
1.2对互联网金融特殊性的分析
1.2.1稳定性低虽然互联网金融为小型微型企业解决贷款问题有一定的帮助,且具有广泛的市场。但就从其稳定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互联网在金融运行中使用的是虚拟的货币,具有金融虚拟化的特点。并且运行过程中,多网的交织,增强了其风险的特殊性。与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不稳定,不安全的因素众多。1.2.2系统性的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网络的支持,所以对相应的技术设备,技术安全要求比较高。互联网相应的风险控制必须由电脑的程序和软件的系统来完成。因此,要保证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安全,必须保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安全。在传输中,如果互联网出现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则会使互联网甚至金融行业的瘫痪。所以,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运行机制中,要加强对密钥的管理并且努力完善加密技术。互联网交易的运行依靠计算机来执行,依靠互联网传输,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建设,相关机制体系的完善,防范黑客和病毒的入侵,提高技术和设备,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的顺利运行。
2.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的政策及措施
2.1建立并完善安全的运行机制,营造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安全系数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由于现代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还很不完善,缺少必要的制度和监管支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会遇到很多的风险,要规避风险,需要政府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对金融市场和互联网在金融行业的运用进行科学,全面,合理的分析预测,以及有效的预警。利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监测手段,在金融数据得以大范围共享的同时,逐步完善经济的平台建设,从而减少不可控风险的发生。同时,建立安全的运行机制需要政府完善审核机制,规范发展。努力将其置于合理有效的监督范围之内。一套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多方位,全方面的控制及运营,可以从根本上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避免市场盲目性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对于金融行业的软硬件加以规范,可以参考国内外的标准,将我国当下的发展趋势同国际上优秀的经验相挂钩,从而促进本企业的发展,在此同时,也可以提高本企业走向国际的机遇。准备好预备方案是在发展过程中规避风险,随时应对各种危险发生的另外一个重要手段,利用可知的技术手段作为后备预案,从而为虚拟的金融体系增加一份保障。
2.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合理完善的监督体系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行业的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但是,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成为制约金融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近几年,互联网的犯罪事件越来越多,犯罪的比例在也相对较高。如果没有相应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制裁,没有合理的监督惩罚机制将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对广大互联网投资用户的财产进行保护,用户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虽然互联网的发展迅速,联系也不断加强,但互联网相应的体系还没有建设起来。当前,对互联网的监督体系方面的缺失也是互联网金融体系发展中的一大弊端,政府需要将监督的主体和广度落到实处。在监督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培养一批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体系,这样可以起到更好地监督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出更高效的作用。
2.3培养道德意识,提高行业自律,实现良性竞争
互联网在生活中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远远高于传统金融经营模式。网络金融的发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将资金投入到虚拟的货币基金中,利用高风险、高回报的方式进行金融资金流转。在这一投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未知的因素,发生我们未知的情况。并不是没有任何的风险。而一些商家为了赢得经济利益,打出“高利润,无风险”的宣传。欺骗投资者。在当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监督机制尚不合理的情况,提高行业的自律意识和行业的道德素质。促进行业内部的监管制定行业内部的规定。并且尽全力保证其正常运营。这样起到的效果要比行业外部的监管,更直接有效。总之,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互联信息技的发展,全球经济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经济效率的不断追求使互联网金融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在体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优势时,也不能忽略它存在的风险,不稳定性,安全性,相关政策的不到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这些都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分析和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并且提出监管策略,对未来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都很有帮助。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
[2]李虹.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研究[J].科学中国人.2015(02)
【关键词】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 系统性风险
一、引言
(一)问题提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起的金融形态,其不成熟性,不完备性,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难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凭借其自身优势,迅速吸引了广大的中小型投资者,为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开拓,做出了有效的实践探索,使得金融服务开始面向中小型投资者,不再为大型投资机构所垄断,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服务本身具有的高风险,高收益等特性,并结合互联网技术,开发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小型投资者的金融产品,对中小型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这些投资者其自身并不具备强大的风险担负能力,一旦破产,就会产生巨大的连锁反应,与之相关的人或机构都会陷入偿还黑洞,从而引发行业或系统风险,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极大困难。因此,警惕和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时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业的必经之路。
(二)价值与目的。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是应对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和互联网技术拓展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其余各个行业开放与改革走在前列,而金融业一直是政府的重中之重,每推行一层改革,必须进行广泛而深刻地研究与评估,就是因为金融业事关国计民生,责任重大。所以,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和各种限制都是比较严格的。而且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虽有待提高,但还是十分严格与规范的。所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可以引导我国的金融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且,也是为我国的金融改革,金融体制的创新,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保障,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有必要的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违约风险。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大幅降低了金融准入门槛,使得更多的中小型投资者可以进入金融市场进行投资,这一方面扩大了资本和货币市场的资金量,提升了金融市场的交易范围和规模,是非常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的,但是另一方面,这些中小投资者不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有可能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这将搅乱金融市场的秩序,使得很多政府或机构的战略不能被很好地得到市场回应,因为,散户游民的存在。而且,这些中小投资者,资本量小,承担风险的能力较低,一旦发生违约,很有可能引发连锁效应,导致很多机构或投资者受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涌现出的一大批互联网金融公司,他们创新了很多金融投资模式,如P2P,众筹,私募,网上借贷,分期贷等形式,普遍业务形式就是通过很多中小投资者的资本聚合成为一个大体量的资本发展业务,而一旦亏损这些中小投资者就会血本无归。因为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资本运作形式,而从事这方面业务的公司,大都是中小型企业为主,资本少,能力弱,运营能力有限,他们不大可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背书,如果他们经营不善,或者是风险偏好者,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他们对投资者的偿付能力是捉襟见肘的,违约的概率大大增加,这会加大金融市场的风险水平,系统性风险不得不防范。
(二)技术管理风险。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才刚刚起步,很多应用于金融业的互联网技术还不十分成熟,在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中,即时的获取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这也是一项风险。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需要对互联网技术 融入金融业进行更加深入有益的探索。不断提高互联网技术,推动互联网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
(三)法律法规风险。作为新生的金融生态,互联网金融在监管这一方面还十分欠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因此,留下了巨大的政策空白,也给不法分子了可乘之机。现在已有很多民间中小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发生违约亏损,偿付不力,遭遇挤兑,甚至诉诸公堂,但是因为法律并未对这些领域做出严格准确的界定与规范,常常引发众多的经济民事纠纷。因此,加快金融立法势在必行。
三、针对互联网金融应采取的监管
针对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这些风险,进行必要的监管是在所难免的,因此,讨论以什么方式,什么方法进行监管是有必要的。
(一)从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在传统的金融市场中,为避免资本在各个市场中进行相互套利,各个国家都有相关的严格的法案,相对地,在监管层面上,分为证券,银行,保险,衍生品等不同的市场进行监控,我国分别有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机构。而互联网金融的跨市场性更加强烈,很难单一界定某一产品是属于那一个市场的监管范围,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来说,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混业的监管,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二)注重宏观审慎监管的运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体两面的,凡是政策没有规定到的,原则上都是可以进行的,既要在金融监管上防范金融风险,又不能对互联网金融统辖过死,扼杀其创新能力,因此,必须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运用,则不失为一个正确的决策,宏观审慎监管,注重金融行业整体的发展和波动态势,主要注意异常点和异常值的问题,积极主动干预市场,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安全。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法律法规的缺失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大障碍,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不及能够给互联网公司以明确的法律界限,而且会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大幅度创新。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则会对金融业产生重大影响。
四、结论
我们从上述分析中能得出,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是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开发开放的结果,是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的,但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风险特性,金融监管是不能缺少的,因此,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点,进行混业的宏观审慎监管是必要的,同时注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必定能够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P2P借贷模式;风险及其监管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一、P2P借贷模式的概念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发展起来的P2P(PeertoPeer)借贷模式是典型互联网平台模式在金融领域内的应用,主要指个人与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相较传统金融借贷模式,P2P借贷的核心内容是将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同时资金供求的期限和数量匹配,不需要通过银行或券商等中介,供求双方直接进行交易。P2P借贷模式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贷款困难的问题,并且能够节约诸如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成本,被主流认为是互联网金融中“去中介化”的典型代表,也是银行的有益补充。
我国的P2P借贷模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平台模式,这主要是借鉴国外的经营模式,也是最纯粹的P2P模式。该模式下平台不参与担保,纯粹进行信息匹配,帮助借贷双方更好地进行资金匹配,本质就是直接融资,最有代表的就是拍拍贷。二是担保模式,P2P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担保的担保,而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也由原来基于自身能力和借款人的信息公开,变成了基于对P2P公司的信任度,目前我国大部分P2P公司都是采用的该经营模式。三是销售模式,以陆金所、有利网等为代表的,将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平台,以金额,期限更加灵活的方式面向投资者销售。
二、P2P借贷模式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小额贷款市场需求空间较大,而供给端严重不足,由于这部分群体通过银行或其他渠道贷款的可能性相对很小,P2P借贷平台的兴起正好为小额贷款市场提供了一定的补充,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从最早开始发展的宜信、拍拍贷到后来规模最大的阿里,P2P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从线下发展到线上,再到线上+线下相结合,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不同的借贷方案,互联网便利的渠道和更低成本的线下交易都在催化着这个行业更快地发展。
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P2P借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1020家,绝对增量超过2014年再创历史新高(图1)。截至2015年底,2015年全年P2P借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成交量(2528亿元)增长了288.57%。从每年成倍递增的成交量可以看出P2P借贷模式正在成为主流的理财方式之一。不过纵观刚刚过去的2015年,伴随着行业的火热,P2P借贷平台跑路依然是一波接着一波。相对于2014年,2015年跑路、停业类型的问题平台数量占比出现了增长,分别为55%和15%,整个P2P借贷平台行业已从“高收益之争”转变为“安全性之争”。
三、P2P借贷模式面临的风险
1.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
金融是一个很讲究信任的行业,而道德风险就是典型的违背信任机制的风险。由于P2P交易机制是通过平台一手搭建,而搭建P2P借贷平台的公司可以通过后台更改各类形式的数据,甚至虚拟和捏造一些数据。在本身就是陌生人之间信用借贷的P2P平台背景下,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在平台手中,投资人是没有办法和渠道有效审核此类信息,也无法判别追踪其资金之后实际用途的真实性,从而处于被动不利的一方。
2.平台管理不善,风控能力差
我国不少P2P借贷平台准入门槛低、资金要求低、管理团队风控能力良莠不齐。这些平台由于缺乏经验,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常常在经营过程中一开始不能有效识别潜在风险,预期投资回报率过高,同时又对债权进行拆分,期限错配,增加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当借款人实体经济难以维持业绩无法按时还款时就可能使得运营平台的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负面消息,导致挤兑现象的发生。2015年金融市场不断的经济动荡,对P2P借贷平台产生了巨大的抽资效应,债务结构不合理的借款人资金尤其紧张,逾期、展期现象频繁,最终导致许多中小平台由于挤兑现象跑路和停业,因提现困难而出现的问题P2P平台占比29%,相对2014年数量有所上升。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
(一)传统互联网金融模式
这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与扩展,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快捷的金融服务。除了开户需到柜台办理外,其他相关业务基本都能通过互联网完成,客户可随时随地完成交易。网上银行属于传统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代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开设了网上银行,不仅涵盖了相关传统业务,还开辟了很多新业务,如网上理财、第三方存管、股票、黄金、保险、银期证业务等。
(二)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当前,国内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包括P2P、第三方支付、电商贷款、众筹模式等。
1.P2P网贷模式。P2P(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资金持有者通过这一信贷平台,将资金借贷给相应的贷款人。而该信贷平台的搭建人必须对借款者的信用情况、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考量,以确保借贷行为的安全性。同时,再从中收取部分中介服务费与账户管理费。目前,P2P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涉及到的金额一般在几千或几万,具有额度低、周期小、成本高、范围广等特点[1]。
2.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利用计算机与信息安全技术搭建成的客户和银行支付终端的电子支付中介,已成为当前互联网交易的主要渠道。支付宝、财付通均属于第三方支付。
3.电商贷款。该模式是将大数据云计算融入到电子商务与小额贷款中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这是基于大数据的一种的金融信贷模式,信贷方通过数据库了解借贷方的具体资信程度,并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该信贷模式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提高了风险的可控性。比如,阿里集团先后在浙江与重庆组间了小额度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天猫与淘宝等电商,为他们提供小额信贷业务。
4.众筹模式。它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网络平台的大众性与快速性等特征,发动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由于该模式正处于起步阶段,应用范围较窄,融资规模小,主要为文化艺术类产业提供融资渠道。淘梦网、追梦网、众筹网等网站是国内发展较为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但是该融资模式面临着很多法律障碍,容易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相混淆。
二、互联网金融具有的风险特征
互联网是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手段与方法,而金融才是其最关键的内涵。因此,和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仍面临着很多风险。其中,操作性风险、技术风险、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均是常见的风险类型。此外,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又带有不同于传统金融模式的风险特征。
(一)金融风险扩散迅速
网络信息技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高效、快捷的重要保障,反之,金融风险也可通过这些高科技技术迅速扩散开来,从而增加应对难度与补救成本。
(二)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依靠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实现,随着交易活动的虚拟化,突破了时间与地理空间的限制,人们可随时随地进行交易。同时,这也让交易对象更加模糊,加上交易过程缺乏透明性,无形中增大了金融风险[2]。此外,监管对象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关监管部门也很难掌握被监管者的资产负债信息,给监管工作增加了较大的难度。
(三)金融风险交叉感染日益增加
伴随着国内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其综合金融业务也得到不断的完善。金融机构间通过互联网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各类金融业务与客户间都互相渗透。因此,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极易导致交叉感染,增大风险扩散面。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首先,政府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义,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其中,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并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细则。重新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关业务范围,并确定监管主体,完善相关监管分工与合作机制。同时,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并将其和互联网金融相融合。其次,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金融法律主要有《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内容要加以完善,出台相关细则,以消除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真空地带。商业银行业要根据市场现状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机制,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实施做好制度保障。
(二)加大监管力度,层层管控
一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在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前必须获得政府部门的审批。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商业银行均参照市场准入原则来审核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建立资质。在审查过程中通常会评估该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及发展前景等,以做好金融风险的防控工作。二要重视事中监管,即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监管力度,评估其资本是否充足,了解其业务范围与资产情况,面临的市场风险等。三要加强事后监管,即市场退出监管。对于濒临破产或涉及到严重违规违法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退出市场,以维护投资方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途径有以下几种:清算关闭、解散、接管、购并、注资挽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