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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设计需求分析
在系统设计中,要确定用户角色。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系统中,其角色为客户。因为,角色并不是都表示人,也可以是外部系统。所以,本系统的数据库处理角色就是一个外部系统。客户在登陆到电子商务系统的首页时,可以根据需求选择商品,并能够将商品加入到系统的购物车之中,然后用户在判断商品价值后,基于购买决策为商品付账,就相当于完成一次电子商务交易,提升系统可用性[13-15]。在整个电子商务系统设计中,可以确保该电子商务系统设计完成后符合用户实际应用需求。
2基于UML设计实现电子商务系统
2.1系统总体结构设计
采用UML对象建模,在财务软件的客户端与数据库之间可以加入了一个中间层,将财务软件应用程序的将业务规则、数据访问以及合法性校验等放到中间层进行处理。系统的客户端采用JavaScript、Java等网络编程语言编写,其脚本程序简单易用、灵活性强,可以控制整个Web页面。其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2.2系统功能设计
对于UML对象建模中,在设计电子商务系统中,能够用统一的UML建模语言,构建电子商务系统,提升系统软件的可用性。其电子商务系统功能设计如图2所示。用户管理:主要通过全局变量,记录系统中的登录用户信息。商品管理:查看商品基本信息;根据商品名称查看商品;对查询结果进行操作。电子商务购物管理:用户查看商品,选择要购买的商品;能够将用户选中的商品加入到电子商务系统的购物车中,并且确保购物车信息也可以依据用户需求变化,动态的更改购物车数据。
2.3分析电子商务系统业务流程
该电子商务系统是针对消费者购买商品设计的。消费者分为两类,一类是会员,若是某会员要购买,直接登录网站,就可以购买所需要的商品了;另一类是普通浏览者,该浏览者可以浏览网站基本信息,若要购买,则必须确保系统的用户先进行注册之后,才可以在该电子商务网站中购买展示的商品。并且,基于UML技术,用户在注册成系统用户后,就可以选择所需的商品,同时系统将会为用户生成商品订单,确保电子商务系统能够满足用户使用需求。电子商务系统的主要业务流程,如图3所示。
2.4UML建模设计
对象设计:UML对象建模中,确定设计模型中的类、关联、接口和现实服务的算法。可以根据动态模型中的行为和功能模型中的用例描述确定类的服务,然后设计实现服务的数据结构和算法,主要是选择能正确描述信息的逻辑结构和相应的能够高效实现算法的物理结构。在UML中,一个系统由若干个用例图描述,用例图的主要元素是用例和角色。如图,是在网上商店系统经理的用例图如图4。优化设计:UML对象建模中,还能够从效率和清晰性角度优化对象模型[15],提高效率和调整继承关系;采用抽象与具体的方法来优化继承关系,增加派生属性和派生关联可以提高访问效率,以实现财务软件代码共享、减少冗余。在UML中,显示了互联网电子商务系统的类图。上图显示了从用户登陆首页选择商品到结帐离开类之间的关系,分别由4种类图组成。主要就是将JSP与Servlet技术联合使用,从而实现对电子商务系统的用户提供动态的内容服务。设计对象约束:基于UML对象建模的财务软件设计中,无论是消费者、商户还是银行员工都可以通过Internet访问该系统,完成各自授权的活动、工作。
3系统应用效益分析
以基于UML的电子商务系统开发为视角,以MyEclipse6.0开发平台为开发环境,介绍基于UML建模技术,并结合实例说明面向对象软件的工作过程。实践表明,基于Java三层架构设计的软件系统结构清晰、便于维护,具有代码复用之功能。基于UML设计出的互联网电子商务系统,系统的结构清晰、便于维护,能够构造一个科学准确的互联网电子商务系统模型,提升系统设计质量,提升12.0%,将设计好的系统应用到实践中发挥积极的应用效益。在本次电子商务系统设计中,基于UML技术,分析电子商务系统的建模开发工作,将UML应用到系统开发过程中,不仅可以提升系统开发工的灵活性,也可以提升系统的可扩展性与维护性,使设计完成的系统更具用户使用性能,发挥积极应用效益。
4结论
综上所述,在设计电子商务系统中,应用UML技术,具有应用价值,可以在实践电子商务系统设计中推广应用该技术。
作者:庞敏 单位: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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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造就了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社会经济环境,改变了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从而也改变了传统会计运作的环境。随着我国商务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下的会计问题将会逐步显现出来,以下十个问题仅是笔者的初步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
任何会计理论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与实务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会计的环境,也必然对会计选论带来影响。如电子商社是建立在两上的一个经济组织,但无论从组织上还是地理上都是一个虚拟企业,且在内部成员的组成和整个组织的存续时间上存在不稳定性,这给会计主体的认定、是否持续经营的判别带来困难。传统会计理论中的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将受到冲击。又如被誉为新兴数字经济最大和最明显推动力的数字化产品,不仅表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物质资产,也无法用物质资产的方法对其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传统的会计要素理论及相应的计量原则需要发展。
二、电子商务对相关会计法规的冲击
传统商务活动从签约、履行合同到款项结算,伴随业务过程的信息流、资金流等一般均以书面形式出现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结算制度、审计制度等均离不开这些原始资料。电子商务造就了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社会经济环境,数字签名代替了纸面签名,这必然对传统的适应于纸面交易的现行商业法规(包括会计法规)带来冲击。需要解决的问题有:(1)交易双方身份认证办法在会计上的确认,即制定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2)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在会计上的确认,包括电子合同的规则与范式、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支持数字签名和其他身份认证的手续规则;数字凭证合法性有效性的规定等等;(3)电子支付管理,即规定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收规范以及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电子商务对传统货币及其结算体系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企业传统货币及其结算体系的冲击是巨大的。传统支票、现金的主导地位将逐步被数字货币所替代。数字货币是采用电子技术和通信手段在市场上流通的按照法定货币单位来反映商品价值的信用货币。它实际上由一组数字构成,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等内容,并以字节形式储存在个人电脑中的数字价值单位(DVU)。数字货币可以通过Internet从一个作为付款而提供的帐户上下载,也可以用数字信用卡从网上购买。与数字货币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则是没有银行大厅没有营业网点只有Internet站点的网上银行(或称虚拟银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也造就了新的金融犯罪和各种形形的舞弊行为的出现。如何保证自己的某些数据不被窃取,怎样保证对方的真实性等安全问题将成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最突出问题。
四、数字产品的会计核算问题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诸如计算机软件、报刊影视产品等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出现,在会计上作为存货以历史成本原则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进行进、销、存数最金额核算并反映到会计报表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数字产品已超越了资源限制的约束,数量和内容可无限制地复制,按实物产品方式?quot;映资产价值失去意义。在具体会计核算上,这些产品无法反映具体存货数量和金额,只有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数字产品的广泛应用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特征,并必将成为未来的遁要产业之一,因此,会计界需要从会计理论到实务:包括会计准则)对数字产品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研究。
五、建立网上实时会计报告模式问题
传统会计报告模式一般指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告方式,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揭示方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是建立在Internet、Extranet和Intranet基础上的,不管是提供定期信息还实时信息,是提供综合信息还是明细信息,具向债权人、投资者提供还是面向社会大众提供,技术限制已不复存在,建立网上实时报告模式成为可这给传统会计报告模式的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表现在会计报告的目标上,传统会计报告模式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反映管理人员经营责任的信未来将更侧重于向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相关息;(2)表现在会计报告周期上,建立在分期假设成本--效益原则约束之上的定期报告模式,将被受时间、地点限制的实时动态报告模式所替代;表现在会计报告要素上,传统模式把会计报告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几大多已无法满足决策有用性的要求,划细会计报告要素以全方位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事项的即时信息是发展趋势;(4)采用上述网上实时报告模式,还须研究如何通过会计法规和准则来规范和约束报告司的会计行为,以及如何进行网上审计等问题。
六、会计的国际化问题
建立在Internet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近几年来在美国的推动下,WTO、APEC、OECD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相继发表了电子商务文件,国际电子商务框架正在形成,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将面临深刻变革。另外,电子商务也给多国企业合作、国际证券市场等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运作空间。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会计准则的国际差异提出挑战,不同的会计准则反映不同的会计信息,如果这种差异需要投资者、合作双方甚至多方在网外经过特殊调整后才能解决,将影响电子商务作用的发挥。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和电子商务应用的日益普及,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再过份强调会计准则的本国特色,不符合时展的潮流。
七、网上税收征管问题
电子商务潜在的交易速度和难以驾驭性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在Internet上安排一个不可追踪的网点易如反掌这使网址写供货路线或消费活动实际发生的位置之间的联系相当模糊。尤其对于可以实现网上运输的数字化产品的交易,税务机关更是无法对交易进行追踪。另外,网上营销公司其营业场所、人员规模非常有限,甚至可以是虚拟的,而实际上公司的业务范围、规模却可无限发展,我国某市就道过一起样的公司利用网土销售偷税案。因此,如何在网上征税、如何监管企业在网上的避税甚至逃税行为是开展电子商务必须研究的一个课题。
八、网上审计问题
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电子商务环境,也完全改变了传统审计的环境,审计人员将面临以下问题:(1)如何对网上公司、虚拟公司进行审计。在这些公司中,传统书面资料形式的审计线索变得残缺不全,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己很难跟踪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审计人员必须学会利用网上用数字形式提供的审计线索进行审计;(2)面对实时会计信息系统,今后审计的工作重心需要从对综合会计报告的审核转移到对原始会计资料的审核方面;(3)面对网上实时报告模式,需要研究实时审计问题。
九、内部控制职能的扩展问题
传统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属于企业财产管理制度,控制的重点是内部职能部门和人员,这与传统企业营运场所和环境的相对独立性有关。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每个企业都是网上的一个点,其开放程度大大提高,尤其是网上公司和虚拟公司,己没有地域和时空的概念。因此,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和重,点将发生重大变化:(1)内部控制更依赖于技术控制;(2)内部控制将从Internet扩展到Exbanet范围内,并面向Internet进行全方位控制;(3)由于网上交易能在瞬间完成,并且网络本身也时刻面临着安全威胁,尤其是数字贸易过程不记名也无法追查(网上隐私保密的需要),大额资金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流动既方便也难以察觉和无法追查。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资金风险大大提高,将成为内部控制的重点。
十、财务软件的发展问题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会计的运行环境,也改变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财务软件的应用环境。电子商务环境中的财务软件必须是建立在Internet、Exbanel和基础上的。从网上查阅到的资料显示,美国的许多商品化财务软件和管理软件已实现了这一目标。因此,我国的现行财务软件面临着提升到网络财笨软件阶段姑任务。具体地说:(1)从基于PC、局域网和中小型数据库平台的桌面财务软件发展到基于Internet的、分布式的、客户终端Web化的网络财务软件;(2)从以记帐凭证为入口的核算型会计软件发展到以网络实对业务数据为人口的企业管理一体化软件,从信息的产生、收集到实现网上一体化;(3)网络财务软件的核心是处理好财务与业务在网上的协同问题,包括在Inbanet内与企业内部各部门的业务协同,在Exbanel内与电子商社各关联方的业务协同,以及在Internet上与社会各部门如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税务、网上海关的业务协同,,通过信息流支配企业物流和资金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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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12306电子商务平台的建成投入,对铁路货运的发展起到了弥足轻重的作用,即简化了客户办理托运的过程,更省去了托运人营业厅办理业务的繁琐手续。尤其是“五定班列”等货运专列推出后,托运人可以选取自己的发货日期、运输车型等,对于“门到门”服务托运人来说更是可以做到“人在家中坐,收发天下货”。但随着12306的出现也为铁路货物的运输组织、营销带来了新的问题:(1)五定班列满载率低,有些甚至接近于零;(2)列车回空率高;(3)内部审查认定、最新班列计划更新慢。这“一低、一高、一慢”主要就是由于推出铁路货运商务平台后,铁路原有的信息服务系统无法满足平台快速的信息交互的需求造成的。表1列出了目前铁路货物主要的信息服务系统。由此可知,由于各信息系统是在不同时期分别由不同设计人员设计实现的,其开发工具和数据库系统各不相同,因此在信息整合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传统的IT公司在处理企业信息系统融合方面,先后经历了点到点的集成、第1代企业应用集成技术(公共对象请求体系结构/分布式组件对象模型、面向消息的中间件等技术)和基于业务流程管理/业务流程改进的第2代企业应用集成技术[1]。然而,对于铁路运输这样一个信息传输量大、遗留信息系统多、后期新建或改建信息系统任务重的企业来说显然无法满足。基于SOA架构的信息服务系统,以其独特的松耦合结构可以满足铁路货运系统的需求。
2“门到门”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系统分析
目前,铁路的信息系统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部分信息系统“孤岛”化,严重影响了信息的畅通性,更造成了大量数据的重复输入。(2)信息流转速度缓慢,无法为铁路的调度指挥、组织等决策提供最新的数据支持,造成了决策的滞后性。(3)信息接口“死板化”,外部预留接口少。如铁水联运,需要铁路总公司商务平台与港口的商务平台拥有同步或异步的通信。“门到门”服务的实现需要信息流通道畅通、数据更新及时,这就需要一个统一的“平台”整合来自12306电子商务平台、内部运输管理与运力保障等众多信息服务系统,形成一个可在各原有模块间跨应用、跨开发语言、跨数据格式的拥有推拉结合功能的信息中间通道。图1列出了铁路内部实现“门到门”运输时的相关信息服务系统,在提供门到门服务期间这些系统各司其职又要通力合作。其中,货运服务系统主要负责“门到门”服务客户关系管理、对外信息及外部信息的汇总;运输组织主要负责在货物承运的车底安排、运行计划安排、装卸表1主要铁路货物服务系统系统名称开发工具数据库系统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VCOracle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C、JavaOracle货物运输管理系统FTMSC、VC、JavaDB2,Oracle,SQLServer集装箱运输管理信息系统C、C++、VB、VC、JavaOracle货运营销辅助决策系统FMDSC、DelphiOracle办公信息系统OMISASP、.netOracle、Access车、货物短程集卡拉运等;12306电子商务平台则是一个网络信息平台,托运人通过它获取各个路局子公司的货运安排情况、预定车底,平台收集托运人车底预定情况上报后对批复结果进行回复;货运保障是铁路内部的后勤保障系统,负责承运所需的基础条件(电力、机车等)的保障。要保障“门到门”服务的实施需要综合各系统的数据,如行车组织策划系统需要结合货运服务系统中的客户季度货运需求及货运保障系统中的空闲车底状况等制定月计划与日计划;12306平台要根据日计划与月计划情况,计划班列情况。要真正实现“门到门”,需要以12306为交易平台,提供方便快捷的网络服务;以车辆为中心构建业务管理系统,精确掌握车辆信息,调配运力资源;以客户为中心构建货运管理系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货运服务产品;结合预防为主的信息安全系统,保障铁路信息高安全级别的需求及网络电子交易的安全[2]。面向服务架构(SOA)运用开放的标准,把企业的业务功能包装成标准的服务,通过透明的、与实现无关的接口来定义,服务被松散绑定,并且可以通过强调位置透明性和互操作性的通信协议进行调用[3]。SOA没有包括特定的协议和调用服务的格式,可以应用于各种不同领域的数据整合及信息共享[4]。
3基于SOA的信息服务系统设计
企业应用集成经历了从最初的点到点连接到基于消息的中间件再到基于SOA和ESB的发展历程[5]。SOA架构在国内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在国外已成为企业IT整合的首选,也已有很多的成熟的产品,如Microsoft的Indigo平台、IBM的企业服务总线(ESB,EnterpriseServicesBus)平台、SUN的“SOAPath”(SOA路径)服务导向架构。综合考虑各种SOA特点与使用场景,本文采用的是IBM的ESB平台。在SOA架构中将各系统功能封装为可重用的服务,并在企业总线上进行注册;当服务请求者需要调用服务时,总线侦听请求信息,解释并翻译为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格式与数据结构,路由请求信息;服务提供者完成其提供的服务后,总线回调服务结果,解释并翻译为服务请求者的信息格式与数据结构,路由信息至原服务请求者,这样一个完整的服务调用才算完成。图2所示是一种典型的服务体系结构图。在新的“门到门”信息服务系统中,不需对原遗留系统做过多的改变,这些系统依然作为“门到门”信息服务系统的底层服务系统,负责底层的信息采集和现场的管理;12306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不需要做改变,进行原先的信息与结果回复操作,所不同的只是在SOA架构下,随着信息交互效率的提高、速度的增加,可以提供给托运人更多更人性化的服务,货物位置信息、预确报等信息更新也更加快捷。“门到门”信息服务系统以铁路原有运输服务系统为基础,利用分布式结构组合已有系统的数据库和应用系统,作为SOA架构的底层信息系统。运用服务描述语言(WSDL,WebServicesDescriptionLanguage)将数据应用层的系统(铁路内部原有系统)功能封装为服务,并在通用描述发现和集成(UDDI,UniversalDescriptionDiscoveryandIntegration)注册表中进行注册。此外,在预留系统的处理上,应注意系统划分为服务时的粒度,划分的粒度过粗会影响服务调用的灵活性,粒度过细则会增加后期服务封装与调用时的任务量。服务层管理所有在注册表里注册过的服务,对相关的服务进行组合、删除或合并等操作。此外,服务层中的ESB企业总线还负责当表现层调用应用层的功能模块时,不同系统或应用程序之间的协议转换、格式变换、数据传输及智能路由等功能;数据应用层不同服务之间的通信、数据应用层向应用层信息也由企业总线完成。应用层划分的一些相对独立的功能块是服务层对底层服务进行封装后,在UDDI中心注册的服务接口,这些接口可以供表现层的平台调用,也方便服务之间的彼此调用。12306平台仍作为SOA架构下的表现层,其本身也可理解为一种特殊服务,负责信息,接收应用层的预确报等信息并显示,同时也是托运人查询信息时与表现层的接口,提供同步与异步的通信查询与反馈。在服务层企业总线的功能实现上,国内外有很多成熟的基于XML的技术,对于我国这样在铁路内部以XML为消息传输语言的信息系统尤其适合。比如进行协议转换时,运用名为桥接器的通道适配器将简单对象访问协议(SOAP,SimpleObjectAccessProtocal)消息连接;数据格式转换方面可选择XSLT语言,将不同格式的服务请求方的数据转换为XML语言,再翻译为注册表中对应的服务提供者的数据格式;智能路由方面目前运用较多的是基于地址的WS-Routing(无状态协议)和基于内容的WS-Notification(有关Web服务通知的规范);此外,还可利用WS-BPEL(标准流程定义语言)对一些常用的造作流程或数据流程进行定义[8];至于安全方面,可选择WS-Security规范,在SOAP的扩展报头写入例如数字签名的信息,再利用加密技术以HTTP协议传输。下文是一个简单的在服务调用时,在消息源(即消息的核心内容)报头前添加UsernameToken标签,利用用户名(Username)和密码(Password)作为服务调用时的验证依据的例子:<soap:Envelopexmlns:soap=“/2013/12/soap-envelope”soap:eneodingStyle=“/2013/12/soap-eneoding”><soap:Header><wsse:Securityxmlns:wsse="/ws/2013/12/secext"><wsse:UsernameToken><wsse:Username>JACK</wsse:Username><wsse:Password>Rose520</wsse:Password></wsse:UsernameToken></wsse:Security>//利用WS-Security规范在SOAP扩展表头写入验证信息……//消息头</soap:Header></soap:Body>……//消息本体,即内容</soap:Body></soap:Envelope>对于“门到门”服务来说,还要涉及很多与铁路外部企业的接口,如集卡公司、防疫安俭等国家监管部门。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将这些部门的需要与铁路交互的数据封装为一个数据应用服务:铁路可以通过ESB总线获取集卡公司的货物实时信息、监管部门的审批信息等;集卡公司可以取得需转运货物信息、监管部门也可以方便地实施监管。考虑到铁路数据的高安全级别,在外部接口与内部网络之间应设立足以满足铁路信息安全级别的物理防火墙,并实行严格的IP地址、身份认证。
4结束语
一、电子商务系统审计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在商业活动实现网络化之前,采购是面对面或通过纸质文件进行的,有迹可查,即使是电子交易,其设备结构是专用的,一般只限于已知用户使用,任何外部用户必须是已知的、身份明确的、可追踪的;系统通常是主机结构方式,相对易于监督、控制和审计。与传统商业相比,万维网客户/服务器系统的特点是高度分散,资源共享、服务分散、顾客透明度高等,而电子商务的运作速度更快、业务循环周期更短、风险更大、更高程度地依赖于技术。电子商务系统的技术基础和市场的快速变化意味着传统的衡量方法已不再适用于企业的某些资产,财务报告不能充分提供企业的状况和价值方面的信息,特别是网络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客户忠诚度和满意程度等这些产生长期价值的关键资产。核实确认这类资产价值的困难在于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合适的参照标准、先进的实践经验以及对网络的各种威胁和概率的准确估算。企业管理层以及公众都需要寻找能够用以表述网络企业的可信度、安全性及其他资产价值的方法,需要一些新的核查和审计方法,更有效地评价无形资产,如知识、品牌等。因此,电子商务系统审计就成为历史的必然。由于,电子商务的可靠性、适用性、安全性和性能等方面受到的威胁或存在的风险,都可能会影响其生存和发展。风险因素包括:商业信息的泄露、智能财产的不当使用、对版权的侵犯、对商标的侵犯、网络谣言和对信誉的损害等。因此,进行必要和客观的审计,才会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对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运作和效益满意和放心。
二、网络风险和风险管理
网络风险如同自然灾害一样不可预见。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就是要分析和衡量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后果,引起风险的因素及其关联因素,出现风险的关键点采取什么方法能够减缓风险,风险出现造成后果如何,以及评价管理层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职业审慎进行防范和控制。同时在评估中还要为各项因素设计评价比率,计算各种风险的影响后果,根据影响和后果排序,对高风险因素作进一步的分析。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认识到潜在风险(威胁)及其影响,以便对高风险领域作一些防范、检测、控制、减缓和恢复的工作计划和安排。这些计划和安排应涵盖对各项控制成本,主要是指接受、避免、转移、监测成本的分析以及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
三、电子商务系统审计中网站的合法性证明
网络终端用户都会关注网站是否来自一个真实的、可靠的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真实,机构背景是否正当合法,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是否得到保护等。所谓隐私权是指对个人的数据/信息的搜集必须合法、公平,必须用于某一特定、公开的目的,必须取得该个人的同意并受到保护,本人必须有权进入系统进行修改或删除,信息的越域流动和将来的使用、披露必须予以安全保证和限制等。
解决这些网站合法性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由一公证机构提供可靠的证明,以使网络终端用户能对网站提供的电子商务放心。如Verisign,TRUSTe,BBBOnline,WebTrust,SysTurst等都是具有良好的信誉并且提供证明-查证服务的专业组织机构。网络终端用户可以通过查询这些公证机构的记录,获得确认被访问网站的名称、有效状态、服务器标识等信息。
四、内部审计和电子商务系统审计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核实查证”的定义是“提高决策者所需要信息的质量或内容的独立性专业服务。”其审计原则是保证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真实完整性和持续性,建议对系统安全性和真实完整性方面存在的控制点进行检查、评价和测试。并尽量在今后采用合适的审计标准对信息技术进行审计。不同于以年度为基础的传统外部审计,电子商务的实时性要求审计人员应对其进行连续不断的评估,按特定的审核标准对已发生的交易进行追踪,而系统内设置的自动登录记录可作为相应的审计轨迹,在系统内部实施对事件监督和控制。
尽管当前许多人认为核实查证通常与外部审计人员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则在公司内部出具审计报告。然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电子商务系统审计的要求则是:审计控制目标主要是审计财务报告制度、经营的效益和效率、合规性和保护财产安全等方面。审计模式应该建立在系统的可用性、容量、功能、保护和可靠性的基础上。例如,内部审计对网络企业控制水平的独立评价,使得客户了解到企业提供的数据将不会被有意或无意地滥用。再如,企业目标是建立电子商务以降低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那么电子商务风险是随着网络交易的增加而增加,以至于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或分辨用户的可靠性,因此,所需要的控制就是对用户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以及对通讯信息进行加密。
电子商务系统审计的成功与否在于审计人员是否掌握相关的技术知识,了解商业风险及风险管理策略,是否有现成的策略随时应付出现的风险。因此,作为一个成功内部审计人员应了解企业的业务,以服务为宗旨并努力增值,积极提高专业技能,关注系统的效率和效益,建立对电脑领域发展的职业敏感性。
高级职称论文字数
每个刊物的字数都是不一样的,要是发省级刊物的话一般字数在2000字到3000字之间不等,一般多数在2500字左右
关于教师的职称论文
教师教育与音乐教师专业发展
[摘要]在师范教育向教师教育转型的今天,音乐教师专业发展也将面临新的冲击和挑战。本文通过对目前音乐教师专业发展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教师教育对音乐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重新审视音乐教师专业发展问题,思考音乐教师专业发展的策略,并进一步探讨其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关键词]教师教育 音乐教师 专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6-0154-02
一、背景和现状思考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以“教师教育”替代了长期使用的“师范教育”概念。所谓的“教师教育”是对教师培养和教师培训的统称,是师范教育与教师继续教育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统一组织的现代体制,是实现教师终身学习和终身发展的历史要求。教师教育逐渐取代师范教育,是教师教育自身的特点及其优势决定的,也是适应终身教育内在需求的必然选择。因此走向专业发展的教师教育,就成为世界教师教育改革的趋势。处于这个转型时期,提高我国音乐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势在必行。在国家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大环境下,新的音乐教育理念和音乐课程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形成,给音乐师资队伍所带来的冲击与挑战更是前所未有的,面对现代教师教育和艺术教育的新要求,重新审视音乐教师专业发展,在原先的基础上,寻求适应现代教师教育要求的教师专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各阶段学校的办学规模、质量和水平也在不断地提升,这就要求音乐教师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即教育教学能力)、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准,还要有较深的专业理论体系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尽管我国音乐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专业化标准的要求,但也存在着不少尚待调整和完善的问题。
1 忽视对音乐教师教育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教育科学研究是教育行业特有的软科学研究,与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更是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增强教育研究的科学性,使专业获得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由于大部分音乐教师自身的学历起点偏低,加上步入工作岗位后,音乐课作为小科教学在学校长期得不到重视,学校领导缺乏对音乐教育功能的认识,导致音乐教师提高教育科学研究能力的氛围和环境不理想、音乐教师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得不到进一步的强化和提升。
2 音乐师范教育的弊端影响了音乐教师的专业发展。在大学音乐教学中。音乐教育专业一般进行三年的课程学习,第四年的大部分时间主要用于教学实习。而多数情况下,学生的音乐经验主要是通过教学实习环节获得的。由于学生直到临近毕业的最后一年才有实际教学的体验,在此以前,他们无法肯定自己是否能对教学环境做出良好的反映。教师在进行教学之前也没有机会在课堂上判断自己的教学水平,也不能为学生提供有关做好成功教师的有效案例。由于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教学经验,因而他们往往不能很好地胜任音乐教育教学的工作。同时,由于师范音乐教育过高地追求学生专业技能的训练和提升,忽视人文科学的学习,这样的学习和评价导向,培养出来的学生只能是高技能、低学识的音乐教师,这种人文素养和知识结构严重失衡的状况,是与现代教师教育对音乐教师教学素质全面化的要求相悖的。
3 音乐教师专业成长环境使其缺乏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近些年,由于行政领导的不重视,使得音乐教师的成长环境受到了影响,导致音乐教师的知识结构、专业素质不能及时地得到更新、提升和深造,音乐教育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影响了他们专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的课程体系的构建。
二、教师教育对音乐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1 教师教育研究能力的培养成为音乐教师专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教师教育的发展要求专业教师能对自己的教育教学理论、实践和经验进行探索、研究、反思、改进和创新,通过提升自己的教育理念不断促进业务的提高。音乐教师科研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科研成果的取得,都将有利于推动音乐教育和教学质量的提高。而这种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是区分专业教师和非专业教师的根本标志,是对音乐教师专业自主发展的强化。
2 音乐教师专业发展有赖于职前教师教育的改革。要深化教师对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认识,促进专业发展,提高专业化水平,就必须加强音乐师范教育的课程建设,构建音乐教师教育合理的专业理论体系和经验系统。要加强和改革音乐师范教育的德育工作,促进音乐教师教育的专业理想、专业情操、专业取向和专业自我意识的发展。要强化实践环节,规范实践教学管理,打造实践教学平台,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切实加强音乐教师专业技能培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教育制度,实现音乐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的衔接与沟通,保持音乐教师教育发展的一体化、终身化。要推进体制创新,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推进音乐教师教育多元化。要创新音乐教师教育的新模式。提高音乐教育的质量,提升他们专业训练与发展的水平。
3 音乐教师教育机构和课程实施的认定制度为音乐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了保障。音乐教师专业化依赖于教师教育,教师教育认可制度、教师教育机构和课程的认定化,以及教师教育的专业化,应为音乐教师专业化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音乐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艺术熏陶的重要学科。作为一名大学音乐教师,仅掌握学科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接受音乐教育的专业训练,获得音乐教师的从业资格,遵循音乐教育的职业规范。
4 音乐教师专业自身成熟度要求音乐教师要有职业角色意识。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首先要明确自己既是一名社会成员,同时也是学校成员,是学生社会化和自身社会化的承担者。其次要有课程意识,要了解课程改革的理念与目标,倡导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倡导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倡导课程内容的现代化,倡导学习方式的变革,以及课程发展性评价及课程的民主化。第三要有学生意识,把学生当作是学习活动的主体,是教育教学研究的对象,每一个学生都有他们各自的独立性、选择性、需要性和创造性,有自己的爱好和内在需要,要尊重并关怀学生的成长与发展。第四要有服务意识,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满足学生的需要。第五要有发展意识,要坚持不断地学习,充实新思想、新知识,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
三、教师教育下的音乐教师专业发展策略
1 教师培养专业化。要推进音乐教师教育内容创新,改革师范音乐教育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内容和手段。要结合音乐教育专业的职业、技术及岗位的特点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强化和改造音乐教师的实践性知识,使音乐教师能把专业知识技能迅速转化到音乐教学实际中,加强知识技能与实用领域的沟通,形成较强的音乐教育实践能力,奠定适应现代音乐教育发展的坚实音乐专业能力基础。
2 实施校本课程,音乐专业应体现多元化。当代教师教育注重教育的基本要求的统一性与人才培养的多样性的结合。校本课程能从师范院校的办学特色和教师的特点出发,注重建设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多元化音乐专业体系。校本课程针对性强,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特长、扩大音乐教师的服务范围、增强其社会竞争力,亦有助于音乐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
3 合理定位音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对象是未来的中小学音乐教师,它担负对学生进行音乐学科知识的传授、音乐技巧的训练和音乐素养熏陶的任务。这就要求音乐专业人才不仅要熟练地掌握音乐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还要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而后者对一个人专业的发展和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教师教育转化到“大学+教育学院”的轨道上来。需要进一步提高音乐教师教育的专业化程度,培养高层次的音乐教师。
4 提高艺术类文化课录取分数线,以提高生源质量。高师音乐教育专业应着眼长远,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和能力,逐步扩大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文化水平能确立一个人的学习能力和对知识的接受能力。学生的文化水平提高了,学习能力、学习自觉性、学习习惯,以及接受知识的能力等方面就会加强。要培养高素质的音乐教育人才,首先要具备这些能力。贫乏的文化知识,必定会扼制学生艺术教育才能的发展。
5 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能力的培养。在音乐教育领域,数字化音乐教学手段正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音乐课教学中,多媒体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够丰富音乐教学的媒体资源、促进音乐教学效率的提高。作为21世纪的音乐教师,掌握音乐教育必备的计算机信息技术、课件制作以及多媒体技术的理论和技能,是对传统音乐教育的突破,更是适应现代音乐教育的基本要求。为此要加强对教师现代信息技术能力的培养,特别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同音乐教学的联系,为音乐教育现代化打下基础。
6 促进音乐专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专业制度的建立是确保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根据世界教师专业化的基本经验,教师专业制度主要是教师资格制度,该制度通常包括教师入职资格制度、教师再认证制度和教师资格等级制度。我国目前的教师资格制度主要是入职资格制度。为了保证音乐教师的终身发展,要建立音乐教师资格再认证制度,建立明确的音乐教师培训制度,学校和教育部门要为音乐教师进修提供必要的时间、经费、编制等保障以及相应的考核制度。与教师入职资格制度相对应,要求建立相应的专业标准,比如音乐教师标准、音乐教师教育质量标准、音乐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音乐教师教育机构水平评估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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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条规定了批准(登记)生效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申请”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的责任,可作为请求权核心规范,与其他条文一起完成请求权规范链条,为此应在体系之中,按民法规范“要件—效果”的理念予以构造。在法教义学体系上,应重新审视本条与预约、条件、同意(追认)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在适用范围上,一要注意基础行为与履行行为的区分,二要注意基础行为自身与前置行为的区分。在申请义务上,应作扩张解释,并灵活把握其主体及属性。在效果上,应综合考量批准要求之法规目的、信赖保护、机会损失等各种因素,妥当选择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厘定复杂的规范层次。尤须避免(违约责任进路下)缔约强制过于猛烈的影响。
引言:一道法教义学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简称“《解释(二)》”)第8条规定了批准或登记生效合同下申请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的责任。这是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和对该款作出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文简称“《解释(一)》”)第9条之后,[1]对批准(登记)生效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
《解释(二)》第8条(下文时或径称“本条”)选取的“合同成立后生效前”是个微妙的区间。合同成立、生效二分的做法源自德国法,后为日本及我国所取法。就此二分有否实益,晚近颇多争议。[3]本条为观察这一二分格局提供了难得的样本,它足可显示,至少在批准生效合同上,二分无论有否实益都已是给定的事实。在直观的层面上,二分做法使合同作为“生命历程”被划为三段:成立前、成立后生效前、生效后。成立前以保护缔约自由为主,符合特别要件时始有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生效后则恒以“有约必守”为优先,一旦违反即生违约责任,仅在消费者撤销权、试用买卖选择权(《合同法》第171条)等极为罕见的情形下存在例外。其中前者(即成立前缔约阶段)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直接体现在:何时发生缔约过失责任、责任发生后究竟赔偿到何等范围等基本问题都莫衷一是。而本条选取的合同成立后生效前这一区间,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
首先在责任构成上更加复杂。此时合同虽仍处于效力未定阶段,但又具备了在先效力,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出大量“法定的”义务关系。此外当事人自己的约定,除了那些须待批准的以外,也可能已是有效的“意定”义务的来源,义务来源如此多样,责任构成自然复杂。其次,在责任范围的确定上也较为复杂。本条援引缔约过失,在比较法例上既有支持也有反对,[4]从《合同法》第42条的文义看似勉强可行。[5]但是本条所给出的救济方式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似非缔约过失责任所可囊括,它对于损害赔偿有何影响亦为“信赖利益”说所不能回答。
不过这还很难说就是《解释(二)》第8条的“短处”,因为即便是在德国法上,[6]理论通说、判例和权威学者的个人意见也出入极大。比如弗卢梅就此问题批评德国的理论和判例说:
按照理论和判例,一般来说,如果合同当事人阻碍了批准或者没有为批准的做出尽到努力,仅发生基于缔约过失或者《德国民法典》(下文简称“德民”)第826条的请求权。实际上在此情形却存在基于合同的请求权。尽管合同约定就其生效须有批准,合同当事人有关促成批准的义务却并不系于须批准始生效的约定。此类义务可独立地约定,它也理所当然地因须批准合同之缔结而生成,该合同就此等义务来说早在那些须批准的约定受到批准之前就已生效了。故而在须批准的合同之上当事人有此义务,不得阻碍批准或致其延误;当一方的配合为促成批准所必需时,对方取得有关必要协作的履行请求权。[7]
缔约过失抑或违约责任?这段话里交代了严重分歧。且即便是在弗氏的语境里,是否所有申请义务都可以强制履行,以及实际履行之外的损害赔偿究竟以何为限,也是语焉不详的。于是一些德国法院仍旧宣称,在此情形“仅能考虑消极利益赔偿请求”。[8]
这是一道德国法也未解决的法教义学难题:在此区间生活样态的缔约过程过于复杂,以至于在制度样态的缔约法中难以“对号入座”。这道难题还“化身为”多层次多角度的矛盾:在缔约行为的层面,它体现为究竟是将“成立后生效前”与“成立前”一起把握还是与“生效后”一起把握;在当事人义务的层面,它体现为究竟是定位于“附随义务”还是定位于“(从)给付义务”;在责任形态的层面,它体现为究竟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在救济方式的层面,它体现为究竟是允许实际履行还是仅允许损害赔偿;在赔偿范围的层面,它又体现为究竟是信赖利益还是延及于履行利益。如果以一根长度有限(体系的限度)的绳子来隐喻因应实务的概念体系,那么在这根绳子上原本以清晰的线性秩序安排了“合同生效一违约一违约责任”这样的环节(后来又依样产生了不那么清晰的“合同成立前一缔约过失一信赖利益”),每一个环节界定分明,大珠小珠穿成一串,显得十分妥帖。现在因合同生效有了个障碍,各个环节陡然生变,诸多概念纷纷登场,大珠小珠挤作一处。此时如果还要追求概念法学的理想状态,就每个环节问个明白,把整条绳子彻底捋直,结果恐怕不是重还清晰秩序,而是分崩离析,散落一地。
那种为追求体系反而崩坏体系的做法是要避免的。避免之道在于容忍概念之间不可避免的模糊,承认每个环节确实有多个选项。为了从中选择一项(如果干脆不选则是主动放弃了体系这条“绳子”),一方面应该重新审视相关制度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朝向事实,将生活样态的缔约关系通过“法律构想”,[9]纳入协调之后的制度体系,在价值评价的指导下实现“相同事实相同处理,不同事实不同处理”。其最终取向可能仍保持着缔约过失的弹性,但又汲取了违约责任的评价因子。以上两方面工作贯穿全篇,例如下文“与邻近制度的关系”即专注于前者,但是后一方面的“法律构想”也如影随形。
一、与邻近制度的关系
在法律继受的过程中,后发法域容易被动地接受母法的制度体系,而不问制度界别之“所以然”。这本来也是法教义学的一项优点:借助制度体系储藏价值,降低法律决策成本,避免时时事事从零开始工作。[10]但是,当面对的是批准生效合同这种“难题”时,上述“优点”即难谓优点,反会助长思维的惰性。此时打破惰性,探本溯源,理清临近制度在法学评价上的关系,也便成了解决“难题”的出路。[11]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下文考察“适用范围”和“注释难点”的理论先导。
(一)与预约的关系
《解释(二)》第8条所称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是其生效系于未来的批准而已,似与预约无涉。但这只是最初的印象。依通说,预约之所以既非时时必须却又有其重要性,就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常常存在某些障碍不能当即缔结生效合同,却又须保持约束力以留待最终实施合同行为,这些“障碍”往往就是尚未获取的机关或其他第三人的批准 。[12]所以批准生效合同是预约的多发领域。这一观点晚近受到批评,批评者称,附条件合同或单方选择权合同等构造模式比预约构造更为可取。[13]该批判说能否撼动通说暂且毋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便是对通说的批判,也在印证:面对同一生活样态的缔约事实,是承认预约还是承认须批准的本约或是别的什么,往往是“构想”的结果。[14]这种模糊性显然将导致预约制度与批准生效合同制度互有强烈的影响。
首先,预约制度对合同形式要求的态度可能影响批准生效合同。[15]预约原则上不受本约形式要求的限制,仅在以下情形有所不同:该法定形式并非仅为加强证据,而有警示功能以防当事人仓促接受约束,此时预约才适用其形式要求。[16]所以,出口技术合同虽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应制成书面,但是在达成合意未订立书面时,其预约即未必不能执行。这显然会促使当事人在“预约”和待批准生效之“本约”间摇摆。其次,针对本约的批准要求,预约同样被认为原则上不受限制。[17]所以在颇有影响的“仲崇清诉金轩大邸公司案”中,[18]双方之间商铺订购协议若被认定为房屋预售合同之本约,则将如被告(卖方)所愿,因未经预售批准而无效;但是相反,法院却认定了预约的独立存在,其效力即不受批准程序的影响。由上可知,合同形式和批准要件对效力的影响无疑会成为当事人选择预约或本约的进路时重要的考量,但这还不是唯有的两种考量。其第三大考量是预约与本约在合同确定性要求上的不同,尽管就预约的确定性在比较法的理论和判决上多有反复,[19]但可以肯定,在具体事实面前,构成预约的确定性要求毕竟会较低一些。而其第四大考量,则是预约“违约”救济方式及其赔偿范围与批准前“缔约过失”之间的区别,因为二者都不甚确定,[20]所以这一考量更为复杂。
这些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上的重要考量就像请求权竞合那样,会给当事人“趋利避害”提供广阔空间,但是这并非典型意义上的请求权竞合,因为“预约与本约相区别是首先应该坚持的”,[21]一旦通过“法律构想”承认了其中之一就不能如自由竞合那样任由当事人选择。它是“前竞合”的“区分”,是法制对待竞合问题惯用的第一步—区分原则的体现。不过,请求权竞合那种因法律技术设计而翻云覆雨的弊端在这里一点不缺,故而在法学评价的层面上,应该看到预约与批准前合同均属于缔约过程中动态的约束,具有意定缔约强制的色彩。应在诸多方面强调“相同事实作相同处理”的可比性,并在区分之后像竞合理论中请求权相互影响说那样,汲取被排除制度中合理的评价因子,以尽可能缩小择取进路时“投机”的空间。
(二)与条件的关系
本条所涉合同的效力系于批准,附有法定生效条件。法定条件是非真正条件,[22]不能直接适用有关条件的规定。不过这些区别并不影响条件制度在本文主题下的借鉴意义,因为批准生效和真正的生效条件都带来了一个效力不稳定的状态,其间合同当事人都负有忠实、审慎行事的义务,而权利人则拥有一项期待权。由于各批准要求意旨迥异,各自的特殊规定又多简略,民法对“真正条件”提供的成熟制度以及围绕这些制度的外围理论,在“相同事实相同处理,不同事实不同处理”原则的指导下,更加凸显了比照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作用方式既不是“直接适用”,也不是“类推适用”,而只是评价时的征引。[23]申言之,有些情况下,批准要件有任意条件(Potestativbedingung)的色彩,[24]此时尽管是法定的批准要求,但是也以意愿权利人的选择自由为优先,[25]而起到为当事人提供犹豫庇护机制的作用;在另一些情况下,一旦依约申请,批准即为必然,而且依规范目的此一批准要求也无意给批准义务人以特殊保护,此时若因批准义务人阻挠而未获批准,虽然因批准要件法定而不可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前段(相当于德民第162条)的规定,直接视为条件成就而要求实际履行,但是在损害赔偿方面参照履行利益之违约责任,以达到这种将阻碍条件和条件成就等同(Gleichset-zung)对待的效果,[26]似属合理。
例如公司并购中涉及国有资产时须经国资管理部门决定、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其中前者应与公司合并由公司股东会表决决定(《公司法》第38、100条)相近,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后者则是以政府批准为生效要件的显例,鉴于在国资保值增值方面,政府的批准和国资部门决定其实是同质的,所以此时该批准要件有“任意条件的色彩”。[27]再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1款),这也是以批准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前句),但是此处的批准要件对申请义务的影响更为复杂。一般情形下只要承包方提出申请即可获得批准,即使发包方沉默也将视为批准(前述解释第13条后句),所以有学者认为这种批准程序是无益的,“应不断弱化直至消失”。[28]相应地就申请人的责任来说,似乎也就符合上述后一种情形—既然一申请即批准,那么违反申请“义务”即须赔偿履行利益。这种见解深值怀疑,因为出让人一申请就必获批准还只是问题的一面;在另一方面,如果把这一批准程序放入乡村人情社会的场景里,我们可能体会到,它在农民失地之前提供了一个犹豫庇护机制:如果该农民毅然决然地非要转让承包权,村民集体只能同意,但当他通过申请行为向熟人社会公开此事时,就有了反思余地,也许有人出更好的价格,也许对自己的“脱产”更为慎重,总之只要犹豫了,就可以借助批准程序从交易中解脱。鉴此笔者认为,这一批准要件也应被视为“任意条件”,更应考虑农民的犹豫庇护,选择自由,而不宜依概念径直适用本条追究责任。
(三)与同意、追认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没有体现出批准生效制度与《合同法》第47、48、51条规定的追认制度之间的关系来。德国法对私法同意和公法机关批准也有区分,但仅影响批准行为本身的程序和效力,即后者是国家行为(所谓私法形成性行政行为,privatrechtsgestaltende Verwaltungsakte),其效力专门依公法程序法而定,不能直接适用德民第182至184条有关同意的一般性规定。[29]但是,须机关批准和须私法性同意的法律行为从行为成立至最终确定批准为止,都存在效力未定状态,在此未定状态各行为当事人之间也都具有类似的权利义务关系。[30]所以德国法统一把握公法、私法上法律行为实施前的允许(Einwilligung)、实施后的追认(Genehmigung),通称为须同意的(genehmigungsbedurftig)法律行为。[31]《解释(二)》第8条所关注者正是这个未定状态以及其间的义务违反,似应借鉴德国法的上述做法以统一把握须公法批准和私法同意的法律行为。这么做的好处是,促进本条和《合同法》等有关私法同意(追认)规定之间的“交流”,扩张适用范围;另外,在一些既涉及私法同意又涉及公法批准的复杂交易场合,籍此充分考虑同意与批准的可比性,不致出现评价上的体系违反。
(四)与强制性规定的关系
当法律规定批准要件时,经常不只是为法律行为设置了一个生效要件,也是提出了强行的要求,而在必要时可施与惩罚。[32]所以在德国法上,违反禁止性规定实施未批准法律行为,将要面对德民第134条的适用问题。[33]于是施陶丁格评注就在该134条项下以第八章全章的篇幅专论“须批准的法律行为”[34]可见须批准行为与强制性规定的密切联系。《解释(二)》第8条将批准规定限定于“法律、行政法规”,与《合同法》第52条5项(与德民第134条相类)保持一致,也显示了参与制定的法官对二者之间的联系有所体察。
但是这种联系本身是不可靠的。所以,施陶丁格评注又颇为矛盾地进一步申说:不管是未批准的单方行为之无效还是双方行为之效力待定,都不是因为德民第134条,而是基于具体规定的批准必要性之意旨。[35]若合同当事人尽管明知机关批准的必要性,却事先企图不经批准而实施合同,则该合同不是效力未定,而是无效,不过无效的根据是德民第138条1款有关善良风俗的规定,而并非由于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德民第134条)。[36]
德国法上的这些矛盾叙述显示出,德民第134条在批准生效合同下直接适用的功能十分有限。这是“强制性规定”自身局限所决定的。例如德民第134条之前段就已主动将适用范围限于“法律无其他规定时”,这一限制反而取代该条本身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37]而即便是那些“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形,也不是当然适用该第134条,最终还得取决于具体禁令的意旨。[38]
但是有关条文的这些局限并不影响它们对本文主题的重要性。相反,认识到这种联系以及“强制性规定”在其中的局限性,对于理解须批准行为至少有两大作用。其一,不汲汲于在法条中寻找“批准”字样,而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入手,考察其运作时是否存在机关同意或追认的环节,从而界定出《解释(二)》第8条适用的确切范围。其二,本条的适用与合同效力直接相关,既然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丰富多样的,[39]常须从规范目的入手判断,那么本条的适用也要以认清有关批准的规定之规范目的为前提。这些思想对下文“适用范围”的考察有深刻影响。
二、适用范围
(一)在批准和登记之间
根据本条的文义,其适用范围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虽然提出批准或登记要求的规定较多,但是直接在文义上将合同生效系于批准或登记的并不多见。征诸条文,大概只有《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16条这些极少数条文符合要求。如果严格遵照文义,那么本条的适用范围是十分狭窄的。
《解释(一)》第9条也关注到上述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对于《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文义射程有所扩张:将“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和“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的规定一体把握。不过在登记方面,仍坚持只有在条文文义将合同效力直接系于登记手续时,才因未登记而否定合同效力。这种做法有务实的一面,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批准和登记的运用的确大不相同,批准的要求往往意味着公权力主张对某一法律行为本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而登记的要求要么只是主管机关备案的需要(如《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17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要么只是合同履行的必然结果(例如物权变动登记或者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其实都已经超出了合同本身,自然也不应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评价。
随着我国民法学成功区分了合同与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40]登记确实已很少影响合同效力,甚至连租赁这种法律明定须登记的合同,也实现了生效和登记的切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但是有一类针对物权变动的合同却偶然地将生效和登记绑定在一起,那就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如上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变动本应经批准合同才生效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释(法发[2004]11号文)的规定,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已经登记,即可认定其为经过批准。这样将批准和登记合二为一之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就由批准生效转化为登记生效,在登记之前,若抵押人拒绝登记,不能像一般抵押合同那样诉请实际履行,而应结合《物权法》第15条前段的规定适用《解释(二)》第8条。
以上是适用于登记的罕见例子,更多的则是批准要求。但是在批准要求方面,《解释(一)》第9条将“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和“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一体把握的做法仍要商榷。原因已见第一部分第二节与强制性规定的关系部分:违反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以及因此而导致《解释(二)》第8条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应以该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判断为前提。
此外,要求批准或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其实也很少直接着眼于“合同”,假如严格遵照《解释(一)》第9条的文义,本条的适用范围仍是极为有限的。参与制定本司法解释的法官在论及适用范围时称,“需要批准或者登记始生效的合同,多数涉及国家对某一行业的特殊管理要求”[41]但恰恰是这些行业准入型的规定,往往并不聚焦于某个合同,而是直指行业“门槛”本身,例如从事券商业务、黄金业务、彩票业务等等。
可见,这些批准要求作为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以及后续的“缔约过失”问题究竟有何关联,尚需进一步探讨。在这方面,德国的做法颇多启示。
(二)德国法的启示
在德国民法和经济法中,存在大量有关合同的批准要求。[42]面对繁杂的批准规定,囫囵吞枣无法把握,必须依归于实益作必要的区分。若一合同需要批准,德国法上基本的区分为:是其基础行为(Grundgeschaft)还是履行行为(Erfullungsgeschaft)须批准。[43]如果是基础行为须批准,则在批准作出前合同尚未生效。只要还未作出批准,任何当事人就都无义务给付,于是当事人也就不可能陷于迟延。尽管如此,基于这一尚未生效合同仍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德民第242条)使当事人负有义务(德民第311条2款、241条2款)。[44]违反此等义务将会催生依缔约过失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45]反之,当只是履行行为需要批准时,作为基础的合同首先是有效的。其特殊性在于,履行面临了给付障碍,该障碍原则上并不同于最终的履行不能。给付义务虽未届期,但也不会阻碍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对义务人作出判决,只是必须表明在批准作出以后方可执行判决。[46]在批准被确定拒绝时,以上两种须批准合同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一为合同无效,一为嗣后不能。[47]
这是德国法对须批准行为的基本的划分。此外,在须批准的基础行为方面还区分两种情况:其一,批准乃某一具体法律行为自身之生效要件;其二,缺乏“前置”批准时法律禁止的法律行为。[48]前者如须批准的外汇业务或卡特尔行为;后者则以营业许可为典型。[49]
德国法这两个层次的划分有相同的实益追求,即借此把握批准对行为效力的影响,区分批准前不同的权利义务状态。[50]例如在具体法律行为自身须批准的情形,若是单方行为(例如解除或中止)原则上无批准即无效;若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则效力未定。而在“前置”批准的情形,欠缺批准时后续合同的效力即取决于被违反法律规定的保护目的,从而又将批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与强行性规定的影响联系了起来。
所以德国法上述分类经验的说服力,不在于路径依赖,而在于区分的“实益”。
(三)我国现行法的再整理
我国现行法下有关批准的规定也很庞杂,为求把握,可借鉴上述德国法学上的分类方法,但还应考虑我国的实际。
1.履行行为须批准者
如前所述,行业准入型的规定,例如从事券商业务、黄金业务、彩票业务等等所需的批准,对于为从事这些行业而合股设立企业的投资合同来说,似应属履行行为须批准的情况。申言之,企业的设立行为固然必须经历批准、登记方始有效(《公司法》第6条第2款),但是相关的合同(即发起人协议等),其意义原就在于为成立中公司(企业)提供合同基础,自无待批准、设立才生效。若批准被确定地拒绝时;或批准不再可能获取时;或其作出已绝无可能时,则该须批准的履行行为确定的嗣后不能。当义务人对批准拒绝负有责任时,即应承担不履行之违约责任。[51]如果在发起人协议中约定了由某方承担申请批准、登记义务,在该方违反时,就是典型的违约,而不必适用缔约过失的规定。所以行业准入如是针对企业设立行为的话,几乎没有本条的适用余地。
但是中外合资、合作合同因批准要求所受的影响却大不相同,虽然所有这些批准要求均同为针对企业设立而设。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合资合同和合作合同均须批准方可生效。一般而言,发起人协议在公司成立之后即已完成使命,而为章程所取代,但是在前公司法时代出台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却十分重视“合同”,其生命可贯穿于公司设立、存续乃至清算后责任,与公司章程适成双轨。[52]这是企业设立批准制度影响及于发起人合同效力的一种特例。在此情况下,可有《解释(二)》第8条的适用余地。
2.基础行为须批准者
基础行为须批准者又可分为行为本身以批准为生效要件者和有“前置的”批准要求者。
(1)行为本身以批准为生效要件者
最典型的例子当数前面已征引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其他如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经营者集中协议(《反垄断法》第20、21、23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也与此相类似。有时候批准被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获得,例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似要求批准前置,但这并非下文要阐述的“前置的批准要求”,因为此处须批准者即为合同本身--若无确定的合同条件,有关承包的“同意”或“审批”又从何谈起?并无“前置的批准要求”下那种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批准(尽管该批准也可能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似“追认”)。另如前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也关注到这个问题。根据该条例第13条,技术进口的一般程序是先提申请,经批准获得进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订立进口合同,再将该合同提交第二次审批,批准后合同生效。但是该条例也留意到这种叠床架屋式的多次批准实无意义,所以在第15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第一次申请时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由审批机关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作出终极决定。
上列这些类型的合同均以批准为生效要件,是本条适用的典型情形。
(2)“前置的”批准要求
这类批准规定如德国法一样广泛地存在于营业许可中,例如前面所举的券商业务、黄金业务、彩票业务等等。其他如商品房预售许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融资融券服务(《证券法》第142条)、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4、45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的规划许可(《城乡规划法》第38、39条)等等皆是。
就此首先需要阐明的是,营业许可具有双向的影响:一方面它对合股从事相关营业的投资合同来说仅影响合同的“履行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后续交易也可能直接影响交易行为的效力,譬如获得许可以前擅自从事营业而与他人订立的有关彩票合同。
其次,这类批准对后续交易行为效力的影响依具体规定目的的不同而不同,本条能否适用也就不可一概而论,这在确定本条适用范围方面是最为复杂的一环,须具体判断。例如在德国法上,大量银行业务需要联邦监督机构的批准,未取得这一批准的银行业务应依法被禁止和处罚。[53]可是如果与一家银行订立了借贷合同,而因该银行未依法取得批准而违禁,这个合同却既非依德民第134条无效,也非效力未定或者单方面无效,而是一个完整有效的合同,借款人可以保留借款且须支付约定的利息。反之,存款合同则只具有有限效力,特别是已支付存款的顾客可无视到期约定而即时提款。[54]这是考察具体规范保护目的而得出的正确结论。相应的在我国现行法下,彩票业务的批准因具有阻却赌博行为违法性的功能,事关善良风俗,似符合《解释(二)》第14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格要求,若未经批准从事彩票业务而与他人签订彩票合同,该合同无效而无适用本条余地。融资融券服务虽然需要批准,但应属管理性强制规范,券商在受批准之前与投资人签订的具体合同因证券市场交易频繁,似不宜责其效力瑕疵,亦即无本条适用的必要。这方面的具体甄别工作大多类此。
注释:
[1]在《合同法解释(二)》(2009年5月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8月公布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文简称“《外资纠纷规定(一)》”),其中第5条至第10条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所涉报批义务做了规定,该等规定将于下文纳入讨论。
[2]因现行法中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形已极为少见,具典型意义的只是批准生效,为行文方便,下文一般仅称“批准”,而在第二部分第一节处分析登记生效的具体问题。
[3]参见陈自强:《契约的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342以下、347以下。陈氏认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区分,“显然是概念法学全盛时期法律概念过度抽象化的产物”,是德国抛弃的做法,却仍在德国法系的继受法域过度演绎。不同观点见耿林:“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概念与体系”,载崔建远主编:《民法9人行》,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页284以下;并请参看该书页314以下崔建远教授等人对该文的评论。
[4]支持的做法见德国法实务,Volker Emmerich, Das Recht der Leistungsstoungen, 2003, S. 77。反对的做法见台湾“民法”第245条之一,将“合同成立前”明定为缔约过失的法定要件,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568。
[5]该条前段将缔约过失的成立区间限定于“订立合同过程中”。
[6]本文涉及的制度大多渊源于德国法,故本文选德国法为首要的比较法素材似有一定“正当性”。
[7]Werner Flume, Das Rechtsgeschaft, 1979,§40 1 g.
[8]MunchKomm/ Emmerich, 2001,Vor§275,Rn. 83.
[9]关于法律构想的详细阐述请参阅(德)Larenz:《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页359以下。
[10]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71以下。
[11]尤应注意的是,我国司法审判及司法解释工作中,已经出现关注这些制度联系的自发趋势,例如,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518号判决书(载北大法意网)中,法院着意分析了批准生效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关系;参与起草《外资纠纷规定(一)》的法官,更宣称在报批义务不履行时应准用《合同法》第45条(即条件成就之拟制),见主编:《<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页87、88。
[12]这是德国通说,参见Heinrich, Vorvertrag, Optionsvertrag, Vorrechtsvertrag, 1965, 5.115; Larenz,Schuldrecht Allgemeiner Teil, 14Aufl. , S. 86 。
[13]Robert Freitag, “Specific performance” und “causa-Lehre” uber alles im Recht des Vorvertrags?,AcP207(2007),291.
[14]预约与本约的区分本来就是很难的,有关区分的详细方法请参阅Staudinger Kommentar/R. Bork,2003, Vor ss 145-156, Rn. 52f。在批准合同的场合这一区分更加困难。
[15]关于预约的形式请参阅MunchenerKommentar/Kramer, 2001, Vor § 145, Rn. 47 。
[16]R. Bork,见前注[14],Rn. 60 。
[17]关于批准和形式强制的可比性请参阅R. Bork,见前注[14], Rn. 63 。
[18]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22日判决,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4期。
[19]R. Bork,见前注[14],Rn. 57ff。
[20]关于预约请参看R. Bork,见前注[14],Rn. 67 ; Kramer,见前注[15] , Rn. 49 ; Robert Freitag,见前注[13], 291。前两种文献显示出德国通说支持实际履行和履行利益的赔偿请求,后者则借鉴英美法的观点,倾向于拒绝预约尤其是实际执行缔约强制。关于批准前缔约过失的模糊处在下文第三部分还有探讨。
[21]R. Bork,见前注[14],Rn. 52
[2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页181:尹田:《民法典总则之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页236、237; MunchenerKommentar/H. P. Westermman,2001,§158, Rn.54。尤请参阅尹田教授就《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等法条与条件制度之间关系所做的分析。
[23]关于德民第158条以下禁止适用和准用于法定条件,请参阅StaudingerKommentar/R. Bork, 2003,Vor§§158-163, Rn.24。但是关于该等条款尤其是德民第162条对法定条件下的评价影响又另有广泛讨论,请参阅Werner Flume,见前注[7],§ 40 1 g; MunchenerKommentar/H. P. Wstermann, 2001,§ 162, Rn. 4这里隐藏了复杂的评价思维,有关法定条件的具体规范之目的于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下文“申言之”处也师法其意。
[24]关于任意条件请参阅(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686 ; H. P. Westermman,见前注[22],Rn. 18ff。
[25]Werner Flume,见前注[7],§ 40 1 f。
[26]关于这种等同做法的法理依据和具体应用请参阅Werner Flume,见前注[7],§ 40 1 g。
[27]在德国法上,依德民第1828、1829条规定,监护人或法定人应就其某些行为申请监护法院的批准,但可自由决定是否使监护法院的批准付诸实施。甚至在批准期间发生更有利的卖出机会等情事时,还负有义务向监护法院报告该等情事以促使拒绝批准。只有当监护人没有通知对方他不欲获取批准或者不欲将业已获取的批准付诸实施时,对方当事人才可能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法例对于理解我国国资交易中申请人和批准人的角色颇有助益。就上述法例的分析请参阅Werner Flume,见前注[7], §401 g; H. P.Wstermann,见前注[23],Rn. 5
[28]参见朱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发包方同意”,《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29]参见汤文平:“德国法上的批准生效合同研究”,《清华法学》2010年第6期。
[30]StaudmgerKommentar/ Gursky, 2001,Vor § § 182ff.,Rn. 54.;JauernigKommentar/Jauernig, § 104,Rn. 20. ;Joachim Gernhuber, Das Schuldverhaltnis-Begriindung und Anderung Pflicht und Strukturen Drittwirkun-gen, 1989,S. 147.
[31]参见拉伦茨,见前注[24],页671以下。Vgl. Gursky,同上注,Rn. 54。其中机关“同意”是公权力的行使,就用语习惯来说更似对应于中文的“批准”,本文准此。并且对现行法使用“同意”描述公权力“批准”行为的情形,本文也一律纳入讨论范围,且为行文方便有时通称“批准”。
[32]StaudingerKommentar/Rolf Sack, 2003,§134, Rn. 166.
[33]Rolf Sack,同上注,Rn. 166.该条即为有关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基本规范。
[34]Rolf Sack,同上注,Rn. 167ff。
[35]Rolf Sack,同上注,Rn. 167f; MtinchenerKommentar/Mayer-Maly/Armbruster , 2001,§ 134, Rn. 7 。
[36]Gursky,同前注[30] , Rn. 54; Jauernig/ Jauernig , 2006, § 182, Rn. 7。但就在施陶丁格评注的另一处,再次出现矛盾叙述,作者认为:“如果当事人一开始就以绕过已知批准要求的意图订立合同,则该双方或多方须批准的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当事人借助合同追求违法目的而隐瞒该目的以骗取必需的批准,同样依德民第134条无效。此外对批准要求故意的蔑视将被作为第138条意义上的违反善良风俗对待。”Rolf Sack,见前注[32],Rn.175。帕兰特评注的看法与之相仿,Palandt/Heinrichs, 2006, § 134, Rn. 11 a 。
[37]拉伦茨,见前注[24],页587。
[38]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483。
[39]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282以下;苏永钦:“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的法律行为”,载氏著:《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30以下。
[40]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作出这种区分之前,针对物权变动订立的合同是须登记才生效的典型行为。
[41]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页76。
[42]参见汤文平,见前注[29]。
[43]Vgl. Palandt/Heinrichs, 2006,§275, Rn. 35ff.有时基础行为这一术语又被债务行为(Verpflichtungsgeschaft)所取代,见Rolf Sack,见前注[32],Rn. 167
[44]Volker Emmerich,见前注[4],S.78。
[45]Rolf Sack,见前注[32],Rn.169。
[46]Volker Emmerich,见前注[4],S. 78
[47]关于其完整效果参见汤文平,见前注[29]。
[48]Rolf Sack,见前注[32],Rn. 177 。 [49]详细法例参见汤文平,见前注[29]。
[50]详细分析参见汤文平,见前注[29]。
[51] Vgl. Rolf Sack,见前注[32],Rn. 185。
[52]所以在实践中,有依公司法之股东代表诉讼和依合资合同之股东违约诉讼之间的竞合问题存在,亟待深入研究。
Mudraya研究所生成的“工程学专业英语词汇表”主要适用于中、高级水平的学习者,而相对于低级英语水平的大学生而言,其包含的专业词汇还是偏难、偏多。很多学生的英语基础非常不扎实,所掌握的词汇量也非常小,对于“一般的包含大约2000个词族的专业词汇表”[8],他们中的大多数几乎一半都不认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编制出适合低水平学习者需求的“工程学专业英语词汇表”,Ward采用了更为传统的方法:首先邀请5个不同学科的工程学专业教师分别推荐5本大三、大四学生常用的英文教材,然后从这25本教材中各自随机抽取一些页码(约含1万个单词)来建构出一个大约具有25万词数的工程学专业英语教材语料库;其次,使用PaulNation’sRange词汇索引统计软件对所构建的语料库分5个学科专业进行词汇复现率统计;最后选取在工程学5个专业学科语料中复现率都为5或以上(即至少重复出现了25次)的词汇来构成“工程学专业英语词汇表”,其词汇总数为299个[9]。这些词语都是专业教材中的高频词,与学生的学习需要密切相关,符合了“词汇教学必须要考虑学生的特殊目标语境需要”[10]的观点。词汇索引统计的检测表明,这个词汇表“在所选的五个学科教材所构成的语料库中的平均覆盖率达到了16.4%,可谓效果良好”[9]。
“数据驱动学习”辅助词汇意义和用法的辨析ESP特定词汇意义及其用法的辨析往往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情。比如在商务英语中,如果要用英语介绍自己的职务——“负责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时,这其中的“负责”是用run,manage,head,beresponsiblefor还是用inchargeof来表达更为准确和地道呢?对词汇语义韵(Semanticprosody)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语义韵或语义联想(se-manticassociation)是一个用来深化我们对单词及其搭配词语之间关系知识的概念。语义韵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个单词更宽的词汇关系图,正因为如此,它是一种有用的途径,比如通过它我们可以进行特殊语境下的词汇分析[11]。为了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商务英语的一些关键词汇,Nelson构建了一个具有100万词数的商务英语口语和书面语语料库来考查商务英语环境下词汇的语义关联。他将自建的“商务英语语料库”与拥有200万词数的“英国国家语料库通用英语样本”进行词汇索引和统计比较,然后将“商务英语语料库”里复现频率比与之对应的“英国国家语料库通用英语样本”里复现率高得多的1000个左右的单词确定为商务英语关键词,并对这些关键词在“商务英语语料库”中的语义韵律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商务环境下的英语词汇具有特定的语义韵,但这些语义韵并不都是强烈的,常常只是代表了某种语义关联的强烈倾向性,而不是一个固定模式[11]。这对教学的启示是,对商务英语进行语义韵分析可以实现更有意义的教学效果。首先,语义韵提供了一个呈现商务英语词汇环境多样性的机会,并可将其准确地展示出来。学生可以获知哪些词语具有独特的语义韵,哪些词语有着共同的语义韵,而哪些词语显示出两种倾向性。因此,学生不仅知道了什么样的语义主题遍及于商务英语中,而且也知道了不同的单词应该与哪些语义组进行连接。其次,语义韵使学生意识到词汇搭配在商务英语环境里是如何变得固定的,并让他们洞悉商务人士是如何使用语言的。比如通过语义韵分析可以发现,在商务英语中没有表示积极意义的形容词与“boss”一词相关联,而与之近义的“manager”一词却总是与具有积极意义的词汇搭配,并用于正面的语境中。这表明,“manager”这个词是一个更为正式的商务用词,代表一种中性或积极的角色。通过这种方式来展示说明词语的应用环境可以很好地为学生将来从事商务工作做好准备或提供更多的相关知识[11]。
“数据驱动学习”辅助ESP写作训练与研究提高专业英语写作能力是大学ESP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如何应用语料库来辅助ESP写作训练也成为学者们研究的一个重点。Lee&Swales开展了一项基于语料库的博士生ESP写作课程教学实验。参与实验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充分接触和了解某一特定领域ESP学术写作和口语语料库,并学会如何应用词汇索引软件等工具来进行自主性学习。在学期结束后,学生被要求去筹建两个学术论文语料库:一个是他们自己所写论文语料库(包括期末论文、学位论文、发表的期刊论文等);另一个是专家论文语料库(从他们所学专业领域内知名专家所中遴选合成)。这样学生就可以通过DDL方式将他们自己的论文和专家的论文进行比较和开展ESP学术写作技巧的学习。在实验结束后,所有学生都要上交一份包括学习过程中的自我发现、写作修辞意识的获取以及如何在将来的工作中进一步使用语料库语来进行研究的报告,以此来提高学生学术写作的元认知能力。从实验结果来看,这一方式确实有效提高了学生的ESP写作水平,而且“通过词汇检索软件的应用,学习者还掌握了如何灵活地应用他们所掌握的词汇或语法结构来进行创作”[12]。在写作中,流畅语言产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词串(bundles)等涉及多字表达的一个控制。词串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们在不同体裁文章中的变化性,虽然它们在不同的专业领域文章中的差异到底有多大仍然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但ESP语料库中的词串研究已经开始引起学者们的重视。Hyland对一个拥有350万词数的论文语料库中“四词格”词串(即由四个单词组成的惯用搭配词组)的形式、结构和功能进行分析,目的是为了研究这些词串在不同专业学科论文中复现率及其在用法倾向性上的差异,并探讨措词在多大程度上对专业写作发挥作用。所使用语料库的论文覆盖了四个典型的跨专业学科,即电子工程学、微生物学、商务和应用语言学,其数据来源包括这四个专业领域里的30本核心学术刊物的120篇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由香港五所大学学生所写的80篇(每个专业方向的论文数为20篇)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该研究首先设定,在每百万词数的语料中复现率为20次以上,且必须在至少10%的论文中出现过的词汇为关键词。其次,应用词汇索引软件将这些关键词在各类专业论文中出现的“四词格”词串进行检索和汇总,然后比较这些词串在四类不同专业论文中出现频率和结构模式的异同。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的学术写作词串的格式、结构和功能都有着相当大的差异性。“词串不仅构成了学术语篇的中心,而且它们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区分不同专业学科写作文本的途径”[13]。研究结果也表明语言是具有专业倾向性特征的,不同研究领域的作者会应用不同的资源来进行他们的论证、构建他们观点的可信度和说服他们的读者,因此促进学生ESP写作学习最好的方式并不是去检索具有普遍适应性的专业词项,而是给他们呈现一个他们可以理解的特定专业课程的语篇特征。
其次,“语料为教师和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发现语言实际用法的事实,这样的信息是其他途径所难以提供的”。通过对词语在大量真实语境中应用的观察和分析,学习者更能深刻、全面地领会词语的多样意义及其灵活用法。再次,DDL的方式可以大大提高语言应用的准确性和语言学习的便利性,这对教材编写、评估,相关篇章词汇的理解、翻译和教学大纲的编制等都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最后,DDL有助于把学习者培养成能够控制自身学习过程的具备多样技能的自主学习者。“词汇法与语料库语言学方法的融合可以丰富学习者的学习经历和提升他们的语言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研究能力”[7],即提高学习者语言学习的元认知能力。“数据驱动学习”辅助ESP教学的不足DDL辅助ESP教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首先,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教师和学生缺乏语料库语言学知识及其对语料库的应用技巧,包括如何选择和使用语料库和词汇索引软件等[4]。其次,就如Cheng等人所发现的一样,由语料库索引,特别是对一些大型语料库的检索所产生的关键词及其“微型语境”列表往往数量庞大,让人难以接受[5]。学习者往往缺乏足够耐心去分析或者不知道如何对检索结果进行取舍,因此这些数据有时难以对他们产生积极的意义。再次,词汇索引软件的应用对文本的规范性要求比较严格,因此在语料库的构建和对数据的检查上就需要耗费相当多的时间。它的应用主要被限定在小型的专业化语料库上[14]。然而,哪怕这些观点都是真的,也并没有减少DDL对ESP教学和学习的价值,相反还进一步强调了有必要加强对ESP语料库的构建和应用性研究。
作者:方宝 单位:广西中医药大学
随着高校的规模扩张,过去多以小零售、小规模为主的校园商业形式已经不再适合现代消费和服务模式,如何进行校园电子商务运作,建立一个基于校园网的经济、实用、安全、高效、稳定校园电子商务系统是真正实现数字化校园的重要问题。
校园电子商务系统的出现使在校师生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便利,解决师生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的许多问题,而且能改变他们的消费方式和购物习惯,为学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校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此外,在校园开展电子商务,可以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提供学生参与电子商务的现实环境,也为学校的电子商务教学提供实习基地,创造培养电子商务合格人才的教学条件,为新世纪电子商务的全面开展打下基础。
二、校园电子商务系统分析
1.校园电子商务系统特点。校园电子商务从商业运作模式来看与一般电子商务相类似,都是通过网络进行商品、服务或信息的交换,但与一般电子商务相比,校园电子商务系统构架在独特、优良的校园网络环境上,面对比较单一的消费群体。因此,校园电子商务系统具有以下特点:(1)良好的网络环境:校园网是一个较安全、快速的中小型局域网,网络节点密集,不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间断开放网络服务,为开展校园电子商务奠定了良好的网络环境。(2)稳定的服务对象:消费者就是校内的师生,是稳定的服务对象。此外,每年都有好几千新生入校又是潜在的校园电子商务服务对象。(3)便捷的物流配送:物流配送往往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然后大部分师生集中校园内,这使物流的配送准确、及时,成本大大降低,因此,校园电子商务具有克服这个瓶颈的优势。(4)安全、灵活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常常也束缚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校园电子商务系统用户可以灵活选择多种结算方式:货到付款、饭卡结算、一卡通结算等。货到付款是最简单、最安全的结算方式,但略微增加了物流配送工作;饭卡结算是一种比较直接、便捷的结算方式,已成为师生们的习惯;一卡通结算无疑是一种数字化校园的电子商务安全结算方式,需要有银行接口,这是趋势。这几种方式能够很好地保证校园电子商务业务顺利开展。
2.校园电子商务系统需求分析。(1)界面统一友好:校园电子商务系统界面设计要美观大方,更注重信息的有效、实用性,关注学生生活,满足学生需求。(2)规范、完善的基础信息设置:系统要实现对基础信息规范管理,包括商品信息和客户信息等。(3)商品分类详尽:商品除了按传统的分类方法,还应设置各种类别,如特价商品类、新品类等。(4)模糊商品查询:为用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户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商品信息查询功能。商品除了能按大类检索,还应实现按不同分类进行检索,此外,还需实现模糊查询。(5)网上购物和支付:与一般电子商务系统一样,要设计购物车,实现网上支付。(6)新品及特价商品展示:新品和特价商品应摆在显眼位置。(7)商品销售排行:对商品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实现商品“自我推荐”,同时帮助商家做出相应的决策。
三、校园电子商务系统设计
1.总体设计。根据需求分析,为方便管理和使用,校园电子商务系统由前台、后台两部分组成。(1)前台部分:主要实现商品展示及销售。该部分包括新品上架、特价商品、销售排行、购物车、会员管理、商品公告及订单查询、商品查询等。(2)后台部分:主要对商城内的一些基础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商品管理、会员管理、订单管理、公告管理等。
2.系统功能结构图。(1)前台功能结构如图1所示:
(2)后台功能结构如图2所示:
四、校园电子商务系统实现
1.系统实现的关键技术。为了提高开发效率,本系统采用传统的JSP技术编写,因此,关键的是要编写许多JavaBean。下面给出商品的3个JavaBean编写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程,以供参考。
(1)商品JavaBean。商品JavaBean是对商品实体的抽象,包含了商品实体的所有属性及商品对象的初始化构造的方法,具体代码如下:
(2)保存购物信息JavaBean。保存购物信息的JavaBean主要在实现购物车时应用,在类中定义商品的属性。具体代码如下:
(3)操作商品信息JavaBean,具体代码如下:
2.功能模块的实现。下面以销售排行模块实现来说明整个系统各模块的实现。用户系统首页点击销售排行,进入到销售排行页面,销售排行页面的设计效果如图3所示。
销售排行页面主要是将订单视图中的数据按GoodsName、GoodsID字段分组并统计销售数量,再按统计后的销售数量降序排列,最后再使用SQ本论文由整理提供L语句中的top关键字取出销售量最高的前10种商品。关键代码如下:
商品销售排行页面运行效果如图4所示。
五、结束语
本文阐述了一个实用型校园电子商务系统的需求、设计与实现。系统设计结构严密、逻辑清晰、功能完善,界面美观、操作简易,但在银行接口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最终需要采用数字化校园意义的“一卡通”进行结算。
通过系统实施,为学校的电子商务人才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培养提供了实战环节;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岗位;同时还为计算机类人才培养提供实训案例,学生可以通过这个实训案例完成《JSP实训开发》等相关课程设计,掌握如何分析系统、设计和实现系统。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胡显贤:校园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设计与构建.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2]武彩霞焦瑾:基于校园网的电子商务交易系统.计算机应用研究,2002年第5期
[3]杜江萍:校园电子商务模式探析.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关键词 情报学;硕士论文;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4-0013-02
当前,世界各国的许多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都在加强对图书情报的研究,许多世界一流院校,比如Harvard University(哈佛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普林斯顿大学)、Yale University(耶鲁大学)、Massachusetts Inst. of Technology(麻省理工学院)等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情报学教育体系。而比较而言,在我国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对图书情报学的相关研究,明显要相对落后,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有关情报学的招生和课题研究有所提升,并呈现出较为快速的增长态势,然而由于研究内容相对较为高深,而且研究的靶场显得较为前沿化与多元化。基于关键词对学位论文进行统计、研究与分析是文献计量学的范畴,是图书情报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即以学位文献或学位文献的某些特点为标的,以聚集梳理一定数量文献为基础,由此展开对某一时域某一领域科学技术基本状况与基本特征的研究,并由此论述和预测该领域科学技术在今后一段时期的研究趋势与特点规律态势。基于独特关键词进行图书情报领域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分析,是情报学研究的一项重要方法,是一种将文献资料中的众多核心要素关联起来,进行统计分析的引证分析方法,其可以较为科学地评价文献所研究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揭示学科当时研究的热点,较为准确地评价文献所代表的学术水平。
1 研究对象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对象定位于对国内图书情报领域这一总体框架,并于此基础上将“靶向”集中于硕士学位论文的统计、分析与研究,将“靶标”聚集到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热点、趋势、重点、前沿以及其变化情况,从而更加清晰地梳理出我国情报学研究的发展脉络,从而为我国情报学教育发展提供参考。研究的主要数据来源集中于国内著名的学位论文收集库――中国知网CNKI学术文献总库、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与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三大论文数据库”,以及国内高等院校图书馆自建特色数据库。其中,中国知网CNKI和万方数据库是国内收录学位论文最为全面的数据库,因此,为了确保分析研究的数据具有较高可信度与代表性,分析研究检索的数据源即来自该两个数据库,着重定位于“学科专业名称”、“学科专业分类”选项进行检索,而检索的时间区域定位于近10年,对于两个数据库检索出来的文献,对于相同的通过采用SQL 语句进行筛选,剔除重复的以及不符合的。
由此,以“情报学”作为检索词,从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获得1640篇硕士论文,从万方数据库中获致1315篇硕士论文,通过SQL筛选剔除重复的以及不符合的795篇,总共获得有效国内图书情报领域硕士论文2160篇。
2 基于高频关键词的国内图书情报领域硕士学位论文特点
通过对获取到的2160篇国内图书情报领域硕士论文进行研究,综合统计论文的关键词,累计关键词有13976个,经过分析研究,去除不能表达论文主题概念的关键词3645个,共得10331个,平均每篇硕士文献关键词数为4.78个,由此可说明该统计是科学的,与国外科文献资料对关键词的标引规则相符(国内外科技期刊要求的每篇关键词应标出 3-8 个),接着对关键词的词频进行统计分析,将关键词的频度大于60作为标准,将其定义为“高频词”,通过对“高频词”的统计分析,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有关“知识管理”这一主题的频次最高,多达126次。无疑,这也证实了近些年来,学术界对知识管理这个方向的研究热点。此外,“电子商务”为121次、“信息化”为118次、“信息技术”为112次、“竞争情报”为102次、“信息服务”为98次、“信息检索”为96次、“数据挖掘”为87次、“数字图书”为84次、“信息资源”为79次、“电子政务”为75次、 “知识服务”为71次、“知识共享”为68次、“数据仓库”为63次,从中也反映了我国对信息化建设、知识服务、数字化建设等关注在日益提升,也验证了我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重新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的实效,表明了情报学与管理学之间渗透和结合日益加强,也可以折射出当前研究的重点、热点仍然集中在情报学基础领域,并预示着今后情报学研究的一个重点将是对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整合与利用。
3 基于聚类共词的国内图书情报领域硕士学位论文特点
通常来说,仅仅通过孤独地察看论文的某一关键词,通常是难以有充足的理由说明该论文所研究的主题,然而通过关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关键词,将可以给予人们更加充分的信息去把握论文的大致内容和论文的主题脉络。通过采取计算机数字高效处理作用,充分发挥Excel的数据透视功能,再次对出现次数高于60的高频出现的关键词进行“聚类性”分析,统计在同一论文中两两同时出现的关键词,从而构建出60 × 60的“聚类共词矩阵”,通过这一矩阵的研究,非常清晰地显示出“聚类共词矩阵”是一个对称矩阵,其中位于矩阵对角线上的数据显示的是某关键词自身一同出现的频次,这个一同出现的现象就实质来说,就是论文之间的相关度,对于非对角线上的数据,则表示不同关键词之间的共现频次。通过这个矩阵可以从另一个侧反题出,关键词分布既有交叉、相互渗透又具有群组分布的独立性。通过Excel的数据透视处理得到共现频次较高的有:“知识管理”为124次,“电子商务”为106次,“竞争情报”为101次,“高校图书馆”为98次,“信息服务”为92次,“数据挖掘”为87次,“数学图书馆”为83次,“信息资源”为81次,“电子政务”为79次,“知识共享”为72次,“数据仓库”为66次。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内图书情报领域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主题中,当前基于数字化、信息化、电子化的知识管理与数据挖掘是个热点,同时也说明我国情报学教育研究的领域在不断拓宽。
综合以上,关注独特关键词下国内图书情报领域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的学科结构特点,获得了基于高频关键词的国内图书情报领域硕士学位论文特点,以及基于聚类共词的国内图书情报领域硕士学位论文特点,通过对研究结果的比较分析,得出了一些有较为充足理由支撑的结论,那就是从中可以较为清晰地得出,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国内图书情报领域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的侧重点在于“数字化、信息化、电子化的知识管理与数据信息挖掘”。
参考文献
[1]曾学喜.网络舆情突发事件预警指标体系构建[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3(11).
[2]Miao Adam X,Zacharias Greg L.A computational situation assessment model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operations[J].IEEE Transactions on systems,Man and Cybernetics,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