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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江苏省无锡市知识产权局、司法局和中国(无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无锡市律师协会共同组成的无锡市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正式成立。该法律服务团为当地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益性组织,主要承担相关领域重大决策和社会需求问题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参与相关领域法律问题解决方案的分析、论证,组织开展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培训等。
现在,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已普遍得到提高,但知道知识产权,未必懂得知识产权战略,未必懂得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而言,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缺乏衔接。服务主体有律师、专利人、商标人、版权经纪人及技术经纪人等,这些人才和市场的行政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从业资质标准,难以形成综合性一体化服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基本仍停留在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较少涉足计算机软件、医疗、多媒体、互联网、新能源等新兴领域,服务方式也主要集中在传统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纠纷诉讼、仲裁等方面,在为企业提供预防性、引导性、战略性的深层次服务方面还很不够。
随着我国三大知识产权法律(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知识产权事务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长期努力,其中,企业的作用尤为关键。鉴于中国传统文化有“重有形、轻无形”的倾向,企业经营管理层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能力仍显不足。虽说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真正的推动者应来自法律中介服务,从而使企业真正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要真正产生效用,使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最终成就市场竞争优势,需要一种制度安排。这就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没有实际的参与者,没有法律专业中介服务人士的参与,很难有好的战略,也就很难产生好的“转化”效果。目前我国现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不少企业对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缺乏完整、科学、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预防知识产权纷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意识不强,致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比较有限,使知识产权难以真正成为企业的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虽属传统的民事法律领域,但因法律专业性强,涉及知识面广,亟待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专业人士夯实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创新法律服务理念和服务机制,以适应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司法行政部门应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打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行业壁垒,破除部门分割,消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业务的限制,放宽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业务的限制,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完全由市场去选择优质高效的商标、专利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对那些不具有专利和商标申请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从事专利或商标的申请业务的应该取缔;对非律师从事知识产权诉讼、担任法律顾问等业务的也要限制。同时,通过修改律师法和有关法律,允许律师事务所混业经营,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能够做到全方位、全程的服务,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的业务范围,以适应企业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知识产权报 作者 吴学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键词:国
一、知识产权法课程采用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一)知识产权法采用双语教学的政策背景
1.双语教学的内涵
国际社会对“双语教学”一词尚无统一的定义,英国《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所给的定义是:TheuseofasecondorforEignlanguageinschoolfortheteachingofcontentsubjects,即在学校里使用外语或第二语言进行各门学科的教学。我国学者认为,双语教学是指在教学中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第二语言(如英语)或使用第二语言教材(如英文教材)进行教学的一种教学模式,其最早起源于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它不同于外籍教师给中国学生进行的语言教学,也不同于在教学中使用标准语和方言这种语言变体进行的教学。
2.知识产权法采用双语教学的政策背景
2001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各高校要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特别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所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以及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开展双语教学,力争三年内开出5%~10%的双语课;2004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同年8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再次提出:“适宜的专业特别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双语课课程比例≥10%”才能评为A等。
法学专业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国家的法律大多仅在本国内有效。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它与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密切相关,《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WTO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因而知识产权法课程极有必要采用双语教学,目前很多高校率先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实行双语教学。
(二)提高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效果
1.清晰掌握法律概念
概念是一种认识过程中的工具,是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法律概念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它是指表达法律和认识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与法律相关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①。法律概念在法律运行和法学研究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借助法律概念,立法者制定出立法文件;司法者对事物进行法律分析,作出司法判断;民众认识法律;法学研究者描述法律、评价法律、改进法律。清晰掌握法律概念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在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过程中,可运用双语教学的特点达成对法律概念的清晰掌握,如知识产权的概念,其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但翻译成中文却有不同的译法,中英文对照可使学生提高专业知识及外语水平,也可促使学生从不同侧面探究法律概念的内涵。
2.准确理解相关国际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文件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的重点教学内容,但1994年前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分协议的标题,经常有人译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使学生误认为“知识产权”中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结合原文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该标题应该理解为“这个文件既要规范与一般贸易活动有关的知识产权,也要规范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应译为“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双语教学方式可使学生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有一个准确的理解,为实践中的运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培养高素质人才,与国际接轨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2001年我国加入WTO,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TRIPS协议全面接轨,全球经济形式的发展,知识产权贸易与纠纷的增加,国家需要大量能够运用外语和精通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以参与国际竞争。如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与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均为英文,发达国家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较深地了解,知识产权法课程进行双语教学,是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途径之一。这些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应该是既掌握我国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又掌握相关国际公约并同时掌握专业英语的复合型人才,该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任务与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不难看出,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的大趋势以适应国家的需要,知识产权法教学采用双语教学模式具有重大的意义。目前部分高校已认识到运用双语教学方法进行知识产权法教学的重要意义并已着手实施。
二、知识产权法课程采用双语教学的可行性
(一)各高校有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鼓励措施
自从2001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2004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各高校为响应教育部的号召,不断出台各种鼓励政策,积极推行双语教学建设。一方面,各高校加大对双语课程的经费投入,很多高校拨付专项资金资助双语课程,比如笔者所在的学院规定,一旦所申请的双语教学课程建设项目被立项即可获得学校1;1的专项配套资金,还有的高校拨专项资金进行双语教材建设,甚至多付双语教学课程的课酬;另一方面,各高校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双语教学教师队伍建设:比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请外籍教师或留学国外多年的华裔教师到学校讲解知识产权法或者对讲授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师进行培训,并创造机会和条件让本校教师到外国进行中短期的学习交流,如南京师范大学曾聘请外籍教师集中一周的时间用英语讲授知识产权法(同时有专业人员进行中英文翻译),又如有的高校通过开展双语教学竞赛来充分宣传双语教学工作。
总之,从目前各高校的具体行动来看,为鼓励和支持双语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均有不同程度的双语教学课程的鼓励措施。
(二)教师具备开设双语课的素质,学生具有接受双语课程的能力
1.教师具备开设双语课程的素质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素质与教育质量有着直接关系。近年来,高校教师总体素质有较大提高。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工作的教师自身都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和专业知识:如取得了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这类教师在从本科到硕士到博士的学习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入学考试和在校培养过程中英语水平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更有部分跨专业高学历教师,在本科或硕士就是英语专业;又如属于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留学经历使得这类教师具有很高的英语水平,他们甚至很了解国外的知识产权法;还有部分知识产权法教师有到国外做访问学者的经历,他们利用国内外高校合作,互派教师进行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提高自身的素质。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目前高校中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工作的教师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良好的外语综合应用能力、先进的教学理念,完全具备开设双语课程的素质和能力。
2.学生具有接受双语课程的能力
双语教学需要良好的教学环境,学生的接受能力会直接影响知识产权法课程双语教学的教学效果。目前高校中接受知识产权法教育的学生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首先,我国法学专业只招收本科学生,不再招收专科学生,能进入大学本科的学生本身就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再者,学生进入本科院校后,学校很注重学生英语能力的培养,不仅要在大学前两年完成大学公共英语课程的学习,还要参加并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大多高校将知识产权法课程开设在大学二年级下学期或大学三年级上学期,此时很多同学都已经通过了英语四六级考试,与此同时,法学院大多开设法律英语专业课程,它为学生专业英语能力的提升创造了条件;另外,现如今高校都有很好的校园环境,教室、食堂、宿舍都有电视,网络,有校园广播,有英语角,有校园英语文化节和英语演讲比赛活动,从各个方面为学生的英语学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很多高校还聘请有外教,学生可通过与外教交流提高英语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改革举措
近年来,国家逐渐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努力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高校是学习知识产权的摇篮,知识产权法学是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立足高校,推进高校知识产权教学改革,优化教学课程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落实育人为本和实现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是当前实施高校教育质量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
一、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起步较晚,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师资严重缺乏。一方面,高校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学教师严重不足,多则十几人,少则几个,甚至存在由民法学教师兼任的现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内容涉及面宽,专业性强,对教师的知识与素质要求较高,纯粹法律出身的教师无法胜任法学教育,因而无法担负起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大责任[1]。
(2)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目标过低。目前,高校毕业生逐年递增,很多毕业生面临着就业难的现实压力。法学专业出身的毕业生,想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的司法资格考试,取得基本的入职资格。而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有限,其难度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迫于现实压力,很多高校法学专业只能降低教学目标,法学教学目标层次过低,进而影响到教学质量,使知识产权教学也被桎梏。
(3)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亟须变革。知识产权法学是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一般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如理论讲授法、案例分析法等,但这些教学方法也存在两种教学误区:纯理论化教学和纯实务化教学[2]。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应将理论知识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它应有的效果,让学生牢固掌握。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的改革举措
(1)扩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质量和素质。我国有十多所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但存在知识产权专业教师不足、其他法律专业教师兼任、教师的知识与素质跟不上知识发展等问题,最直接的解决方法就是扩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招聘一些专业的知识产权教师,及对教师进行培训和学习。同时教师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扩大知识面,适应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科技的发展。
(2)不断创新,使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内容与教材体系相统一。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应重视教学内容的合理设计与变革,使教学内容与教材体系相统一,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与新颖性。为此,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基础理论的讲授,使课程具有一定的底蕴,也要加入一定的案例分析,引入最新的理论成果,使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完美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科技的力量和知识产权的独特魅力。
(3)改进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当代的大学生生活在互联网发展、知识爆炸的时代,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优化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激发学生的创造力。除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外,还应让学生走出校门,让学生到实验室参观,到科技创新的环境中学习锻炼,感受并领悟科技。现代互联网发达,学生喜欢自己动手下载学习资料,教师可适时引导学生,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将影、音、图、史料、文字融合,展示科技的优势,真正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杜怡梅.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5).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知识产权 创新 法律服务平台 公益
法律诊所教育,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鲜名词,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更是闻所未闻。所谓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型课程,又称“临床法学教育”。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另外,此项教育还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无疑是一种创新,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它将实体法以及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通过法律诊所教学使法律院校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认识法律、了解社会、体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我国部分高校教师经过充分的探索、研究与论证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 2000年9月相继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比较模式进行教学。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到2010年6月1日已发展了130位单位委员。经过10年的推广,法律诊所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发展并完善,日常运作管理有条不紊,法律服务活动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参加法律诊所活动的学生在分析法律问题、提高法律实践能力、认识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公益法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创立及意义
引人法律诊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势下改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法律实践教育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创设于2005年9月,是目前为止全国高校唯一以“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命名的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由一支具有较强实力的教师队伍组成,均具有高级职称、律师资格证书,具有教学和律师执业经验,并经过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培训,能够规范、专业地指导学生完成课堂学习和基地实践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讲授和基地实践两大部分。课堂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诊所教育简介,律师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实务,系统技巧训练,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与调查,仲裁、诉讼和非诉案件的专业技能等。基地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教学基地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初
稿;在指导老师参与下修改法律文书;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接待来访;阅读、整理案卷;配合执业律师开展业务、参与办案全过程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性质及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通过学校和社会两个场所的实践和共同作用,增加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促使学生将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活生生的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也能通过和当事人接触得到社会经验等多方面的积累。概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对学生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对社会是知识产权事业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
1.实质上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优势在于该法律课程是在律师事务所真实环境中进行的,并由老师负责指导。这一实践训练平台还具有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等特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缺陷,让学生保持和社会实际、法律实务接触的机会,从而使学生在深入理论探讨的同时,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这一教学模式深受学生的欢迎。
2.客观上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案,既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资源的有益补充,将对我国的教育传统、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带来冲击和变革,也为我们培养高素质、综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台。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活动经费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民商经济法学院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如美国福特基金)、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其对外开展的任何法律服务活动均不收取报酬。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服务项目主要有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与培训,疑难案件会诊,接受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或者担任诉讼人,接受商标、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原告和申请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诉讼,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务。
3.为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具有创新意义,突破了学界认为“法律援助是穷人的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富人,无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观点。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助理身份办案,既能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又能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知识产权人,以及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从实际情况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学生都能把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学习的机会、社会的责任和神圣的使命。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所以说,法律诊所教育的设立必定会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人新鲜血液,带来崭新面貌,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人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综合各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及法律课程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成立法律诊所,采用“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其内容、目的和运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规则,熟悉律师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律师办案程序、诉讼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学习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其它大学开设了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也都旨在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设立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除了进行每周一次的理论讲授外,几乎每天都要到实践基地对学生进行单独指导。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包括“三步”。即对上述环节进行计划、行动、评估,通过讨论、模拟、反馈及单独指导等方法,从而构成一个实践环节的完整的学习过程,思考贯穿其中。法律诊所需采取双循环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在不断提高熟练程度的同时,能跳出原来的思维模式,从全新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思考问题。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日标,即“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
(一)
明确性质定位
由于知识产权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广泛的权利范围,因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实践场所应当是开放的,其服务对象亦应是开放的。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参照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将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定位于产、学、研合作促进组织,使其成为开放发展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为产、学、研合作组织自身及相关科技创新机构、企业维权等提供专业的公益服务。
(二)创新服务功能
对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实行产、学、官、研合作模式,拓展与产、学、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动法律诊所承担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及知识产权发展与促进方面的工作,其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法律实务研究课题,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以及保护策略研究、品牌战略研究;(2)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进行统计、调研、评估、规范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3)向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4)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以及面向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研究、咨询;(5)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策划和预警服务;(6)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投资融资、贸易发展以及海外市场开拓提供法律服务;(7)面向社会提供法律保护调查、相关信息检索;(8)提供其它服务,如维权援助等公益服务。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种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主要是国家的义务,理应由政府出资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政压力很大,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我国地广人多,法律援助机构在现阶段还较难能深人基层农村;更关键的一点在于,能够胜任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数量太少。为此,我国应寻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显而易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专长,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不失为一条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且与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优越性。
关键词:管理模式;进攻与防御结合;护权;确权;用权
学界一般都从管理体制角度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式、分散式、行列式。而我们认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是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性活动中,管理主体、管理理念、管理对象、管理方法、管理内容、管理目标、管理目的等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产生的较为稳定的结构形态,是一种稳定的行为方式。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是有意识的活动,管理理念作为管理活动的价值指导思想,是先导性要素。因此,我们从管理理念角度来探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模式。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是技术性的组织、控制、协调活动。而从法学角度来说,是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管理工具、方法的活动。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程度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本文探讨的“基于不同管理理念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实质是探讨“基于不同管理理念的企业,如何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活动”。
1、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与效能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在实践中,主要有对称性的“防御性管理理念”和“进攻性管理理念”。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也有对称性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但人们一般没有使用“防御型管理模式”和“进攻型管理模式”的概念,而使用“防御战略”和“进攻战略”的概念。由于管理模式更强调实然性,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实际采取的价值理念,是价值观的题;而战略虽然体现一定价值理念,但更多强调其方向性,是技术性题。因此,以“管理模式”取代“战略”更能对目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理念作出评价。
1.1 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
虽然“防御战略”与“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有区别,但两个概念体现了相同的管理理念。因此,要理解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需要我们首先梳理人们对“防御战略”的理解,从中体会到学者们对防御型管理理念的理解。有的学者从专利防御战略角度定义,认为防御性专利战略主要是在公司内部实行,目的是防止由于公司本身的原因而导致的知识产权的权力损失。按照这样的理解,对外实施的行为都体现了进攻理念。而实质上无论是进攻还是防御理念,都是对其他企业的关系而言的,是对外行为的理念。有的学者认为专利防御战略是指在市场竞争中遇到外国企业的专利战略进攻或外国企业的专利妨碍我国企业的市场运作时,采取的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地位的策略。
实质上,防御管理理念就是保护自己权益的理念。因此,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就是相对于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而言的,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进攻和挑战时,而采取应对进攻和挑战,保护知识产权利益的行为方式。
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以护权为管理内容,主要内化防御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管理工具、方法和手段,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内化受许受让制度,受许、受让他人知识产权;内化专利文献制度、无效制度,及时发现并使用具有产业价值的他人已失效的知识产权;内化异议制度、撤销制度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阻止他人得到授权,或使他人知识产权无效,从而为自己的使用提供合法性依据。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内化救济制度,包括诉讼和行政救济等,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害。此外,还有一些如专利网的建立、防卫性申请、防御商标注册等,都是具有防御性的手段和工具。
通过制度内化成的管理工具、管理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实现护权的管理目标:一是保护自己不侵害他人权利;二是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害。如果说后者是防止权利人权益不当减少的话,那么,前者就是防止自己的权益不当增加。表面看来,权益不当增加是有利于自己的,但因为自己权益不当增加意味着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为避免因侵害他人权利而遭受巨额索赔的风险,需要防止自己权益不当增加。
1.2 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
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充分内化知识产权法律有关保护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单从保护的角度观察知识产权,是非常消极、被动的观念和举措,不但忽视了知识产权的经济意义,更弱化了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制约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以长虹电器为例,改革开放不久,长虹电器开始民,生产民用电视机。但最初的长虹电器重视商标而忽视专利创造,重视通过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制度引进专利技术,而忽视了二次开发、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习惯于模仿,受许、受让使用他人专利权的长虹电器在20世纪90年代向国际化发展中,立即就感受到了外国以专利壁垒为主体构建的知识产权壁垒。显然,长虹电器长期以来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造成了今天自主创新能力的薄弱和自主性知识产权的缺失,每年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达到2 000万美元,使长虹电器不堪重负。这些情况都说明,我国企业传统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是导致知识产权绩效低,影响自主创新的根本原因之一,并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一系列的制度缺陷。
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也不利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因为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虽然可以运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但是昂贵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让许多企业忘而却步,如由于国外有关公司对中国彩电、DVD专利收费逐渐加大,长虹共生产几百万台DVD。如果以各家集团要求的收费缴纳,涉及到专利费用上亿美元。如此巨额的专利费,使四川长虹难以承担,市场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面临巨大挑战。并且由于DVD专利使用费的收取令中国企业几乎无利可图,厦华、康佳等企业已经被迫退出。如果将企业资源主要用于防御,甚至以通过取得侵权者赔偿的方式赢利,不能促使企业充分地运用知识产权。
2、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与效能
2.1 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
基于同样的理由,要理解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需要我们首先梳理学者们对“进攻战略”的理解。有的学者从进攻性战略目标角度认为,进攻性战略的基本精神就是夺取主动,以达到在竞争中压制对手,使本企业市场份额最大化。而有的学者则以专利战略为例,从本质认为专利进攻战略是指积极、主动、及时地将我国开发出来的新技术、
新产品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利用专利保护抢先占领国际市场、合法地垄断国际市场。
实质上,进攻管理理念确实是主动精神,但本质上不仅仅是法律上的确权,而更应当是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因此,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当是以“创造、确认知识产权”为管理内容和管理目标,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以占领知识产权的制高点,抢得先机的管理模式。因此,可以将其称为“创造模式”。
为激励创造,企业应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管理工具、管理方法和手段,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内化职务发明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依法建立奖励、报酬等激励制度。内化专利文献检索制度,为知识产权创造提供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商业信息支撑。二是内化专利许可、转让制度、逆向工程制度、合作发明制度以及专利三性制度,进行二次开发、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三是充分内化专利申请制度、商标注册制度、著作权登记制度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确权和构建知识产权体系,包括不同类别知识产权体系,同类别知识产权体系,以及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相互转化确权保护的体系。
2.2 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
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有利于企业内化激励制度、专利信息检索制度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形成自主性知识产权,但不能确保创新的持续性。因为自主性创新成果不加以保护而为他人免费使用,无疑是鼓励他人“搭便车”,不仅放纵了他人的懒惰,而且创造者不能得到回报,甚至不能收回成本,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制度不能产生激励作用,创造者缺乏持续创新的动力和资源支持。单纯的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关注创造的知识产权数量,而不关注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工业实用性和有多大工业实用性。我国的高校是比较典型的进攻型管理模式,其知识产权实用性较差,据报道,从1985~2006年,高校每年6000~8000项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不到10%,远低于企业的专利成果转化率。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想模式――进攻与防御相结合
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单纯的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虽然有其优势,但又存在诸多不足,见表1。
假设管理内容为a,管理工具为b,管理目标为c,效能为y。从表1中可以看出,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单纯的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存在效能的差异,而产生差异的重要原因在于内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以及管理内容、管理目标存在差异。因此,效能与管理内容、管理工具、管理目标的函数关系可以表示为:
Y=f(a,b,c)
单纯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为:
Y1=f(a1,b1,c1)
单纯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为:
Y2=f(a2,b2,c2)
但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优势效能又存在互补性,通过优势效能的互补就可以克服各自的缺点。要实现防御型和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优势效能的互补,就需要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以及内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现结合,即Y3=Y1+Y2=f(a1,b1,c1,a2,b2,c2),从而形成进攻与防御结合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从实践来看,许多跨国公司的成功,正是采用了进攻和防御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如美国苹果公司不像其他跨国公司那样,利用专利的各种战略来布局,进而攻击对手或者进行相应防御;也不像其他公司那样偏好于利用诉讼来获取高额利润以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而是恰当地运用了进攻和防御。因此,应当将进攻型与防御型结合起来,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想模式。所谓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就是由原来单纯防御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转变为知识产权“经营”观念,是将知识产权与技术研发方向、企业经营活动、产业结构升级等相结合川。以知识产权创造(确权)、运用(用权)、保护(护权)为管理内容和管理目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具有下列效能,见表1。一是通过“进攻型”内化激励制度、专利文献检索制度等,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完成创造和确权;通过防御型内化实施、许可、转让制度,异议、无效、时效制度,以及救济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二是因为创造了知识产权,而又不能以索取赔偿作为营利模式,那么企业就必须通过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作为营利模式。而且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愿意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三是知识产权运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技术创新者因此获得专利技术研发成本的补偿与高回报,激发了技术成果权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进行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创造更多知识产权,从而形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良性循环。
4、我国企业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实现
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进攻型管理模式和防御型管理模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知识产权能力的企业,对于拥有强劲的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具有雄厚资本,较强经济实力,在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通常宜采取进攻型专利战略。反之,则应当采取防御型管理模式。有学者按照知识产权领域重要性能力进行矩阵分析,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可分为4个部分:强势重点领域、弱势重点领域、弱势一般领域和强势一般领域。根据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应分别采取进攻战略、突围战略、防御战略和发展战略。这些观点从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现状提出,分别适用进攻型管理模式和防御型管理模式,是一种消极的维持现状的管理模式。面对我国企业与国际大企业相比知识产权能力较低的现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应当是改变现状的后来者突围和先到者的持续创新,提升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最终目的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我国企业应当积极推进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建立。
4.1 自觉、全面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自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一些企业被确立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来,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相比,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仍处于较低的层面。究其原因是因为发达国家的企业自觉、全面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工具、方法和手段。而我国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理解为纯粹的技术性管理活动,似乎知识产权管理仅仅是管理题而与法律无关。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系统性反射知识产权创造、使用、保护、管理为知识产权确权、用权、护权的
高度制度化的规范,它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将确权、用权、护权融合为一个整体。系统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进攻与防御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法律反应。因此,自觉、全面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我国企业实施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管理模式的基础。“全面内化”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系统性的内化,而不是象当前有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个别、偶然运用,是内化的“量”的要求。“自觉内化”是企业要自觉、主动认同、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不是如当前有的企业自发的运用某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是对内化的“质”的要求。
4.2 审视并改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现状
我国企业应当反思、审查既存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并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对既有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我国原来单纯防御型管理模式企业要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被动防御局面,就必须改变目前仍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如何防范侵犯和滥用别人的知识产权,而应当确立自主创新的意识、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原来是单纯进攻型的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对侵权行为坚持依法打击。
4.3 加强面向未来的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建设
我国企业应当通过文献检索等方式对现有知识产权状况包括知识产权创造情况、分布情况、权利确权运用保护情况、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制作专利图,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作为本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保护的指导文件。激励进行自主研发,包括发明创造的自主研发、商标的自主研发等,充分运用各种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体系化确权、保护。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自行实施、许可实施、转让,以及知识产权的人股、质押融资等。充分使用各种保护手段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4.4 政府、社会提供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建设的智慧支持
关键词:知识产权教育;结构性矛盾;基础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0-0228-02
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以来,从无到有,筚路蓝缕,逐步扩大规模,增设专业,迅速发展到今天繁荣的局面,从数量上讲已经蔚为壮观,从种类上讲已经颇为齐备。虽然知识产权教育如今饱受关注,成为热门学科,但隐藏的问题也值得反思。本文不揣冒昧,就此陈述浅见。
一、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存在的问题
1.存在结构性矛盾。据华东政法大学黄武双教授介绍该校情况,“近年来,知识产权类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几乎达到百分百,在全校的就业率名列前茅。”“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毕业生是香饽饽,就业很吃香”。华南理工大学、上海大学等高校的知识产权教师也存在同样的感受。[1]然而知识产权专业的整体就业率数据却并不乐观。2014年10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公布了2013―2014年两年就业率较低的15个本科专业名单,知识产权专业位列其中。[2]对这种反差的合理解释是知识产权专业就业存在结构性矛盾。沿海地区或者名牌高校的毕业生颇为抢手,但总体状况却迅速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尴尬局面。依笔者从事知识产权教学和实务工作的观感,我们的高等教育还不能满足少数大企业对于知识产权高端人才的需求,同时众多中小企业的专利工作岗位也存在较大缺口,但一些高校培养的学生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还有不足之处,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出现了“人找不到工作做”和“工作找不到人做”两种现象并存的结构性矛盾。
2.缺乏理论支撑。知识产权学科依托的重心在于法学。法学是理论、实践、教学三者互为支撑的学科。理论研究凝练提出的法教义学体系,构成法学教育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时日尚短,理论的体系化程度不高,知识产权法的教义学体系尚未形成。“呈现在我面前的知识产权法学是这样一门奇怪的学科:充斥着有关基础概念的争议,甚至连‘知识产权’本身的定义都众说纷纭;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身份得到承认,却一直游离于民法学的研究视野之外;基础理论极为贫弱,细节研究却异常繁荣,多数学者都沉醉于技术发展、国际协调带来的热点问题。”[3]研究碎片化造成的结果是缺乏融贯性,不能发挥体系的功能,以此种状况进入知识产权法教学,学生所得的知识必然存在矛盾和抵牾之处,随意性大,逻辑性差,不成系统。所培养的学生进入各种工作岗位后,其中的弊病就会显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实践中存在的自说自话、法律论证缺少逻辑有效性约束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归结于上述教育所形成的思维方式问题。
3.面临“技术壁垒”。知识产权中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等都以技术为对象,在相关教学中不可避免地涉及技术问题。而高校知识产权专业的师资绝大多数来源于法学或管理学知识背景,理解技术问题有时存在隔阂,在案例教学中可能回避侵权判断方面的实质问题。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也归属于文科类别,多数学校没有为其开设机械、电子、化学等理工课程,缺少工科的CAD制图等基本技能,理解专利等案件中的技术问题存在障碍。特别是专利人资格考试要求报考者具备理工科本科学历,封堵了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从事专利工作的可能性。这使得我们的知识产权教育在近乎“半壁江山”的领域面临“技术壁垒”,教学与就业都受到知识结构的局限。
二、改进知识产权教育的对策
1.调整人才培养结构。知识产权学科具有交叉性、前沿性、实践性特点,学习者应具有法学基础,对社会经济生活需有一定的理解能力,最好具备理工科知识,从高中升入大学的学生直接进入知识产权专业学习存在困难,因此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并非最佳的选择。“截至2015年,全国兴办知识产权本科教育的高校已经达到46所”。[4]目前不能再扩大知识产权本科招生人数,应逐步压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本科学历教育,转而鼓励和扶持硕士或博士的人才培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我们应落实纲要的这一要求,重点在具备较高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水平的高校和研究机构扩大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学历教育,培养对知识产权有更深刻、更均衡理解力的高层次人才。建议在法律硕士中专门设置一定名额的知识产权法律硕士,或者另行设置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学位,限定招收本科为理工科知识背景的学生,鼓励理工院校开设更多专门针对理工农医科学生的知识产权第二学位教育。
2.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在学理上,知识产权法既无逻辑起点,又找不到理论归宿,就像离群索居的孤雁,几成法学理论的孤儿”。[5]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一方面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处于幼稚状态,另一方面也给知识产权教育造成困扰。加强知识a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是提高知识产权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也是培养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要求,其重点在于构造知识产权法的教义学体系。知识产权法应回归民法,所以这一体系也应在民法教义学体系之内展开,使用民法的语汇,遵从民法的思维。只有在理论上完成这一体系化过程,才能在教学中体现体系化思维方式,也才能使学生体会到法律的逻辑性和融贯性,进而使其形成“忠实于法律”的思维自觉。当然,在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学理论研究的同时,也应鼓励对于知识产权做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历史等多维度的研究,以期深化认识,为我们的学生更完整地理解知识产权提供素材。为此必须采取一些具体举措,如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等政府资助课题在考虑知识产权法学项目时更多选择基础理论和交叉学科研究课题;又如鼓励知识产权法的博士研究生选择此类更具基础性的研究题目作为毕业论文选题;再如在招收知识产权法博士研究生时更多招收一些民法学科背景的学生。
3.加强专利人才培养。现在主要的人才缺口在于专利方面,专利人的数量还很少,大量企业需要专利情报分析人员和专利管理人员,有能力专利案件的律师也不多。但是我们培养的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多数不能胜任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法的硕士或博士生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数也不多,所以对于一般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重点应该放在专利方面。除了前文提及的招收更多理工科背景的学生攻读知识产权法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和开设双学位教育之外,建议针对理工农医科学生和企业技术人员更多地开展专利方面的非学历教育,包括在高校设置专利法和专利情报分析的公选课,面向社会开办专利方面的研修班,由政府提供资金为企业举办专利知识培训,在律师中举办专利诉讼研修班;同时,以讲座、广告等形式在理工科学生中更多地宣传和介绍专利行业,使得更多学生了解专利工作,鼓励其报考专利人;另外,聘请专利审查员、专利人、专利律师和法官担任兼职教授。
参考文献:
[1]第七届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会昨在温开幕: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就业紧俏[N].温州日报,2013-09-18.
[2]郝宗瀚,李志超,蒲珍珍,钰芬.当热门专业遭遇低就业――解读部分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J].高校招生,2015,(3).
[3]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
[4]中国人民法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15[R].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74.
[5]刘春田.从经验到理论:《中国知识产权文库》总序[C].胡波.专利法的伦理基础[A].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Ⅱ.
Reflection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U Bo
(Jinan University,Zhuhai,Guangdong 519070,China)
关键词:知识产权;审判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17-01
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对审判组织的要求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较强的技术性特点,这两个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被告产品或方法是否为侵权应从二者的特征是否相同,二者运用的手段是否一致以及,二者是否具有类似功能发挥相同功效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加以判断。第二,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特别是在软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作品是否有抄袭、剽窃、篡改、歪曲等违法行为的判断需要结合计算机专业,软件处理,统计学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加以定论。第三,在技术合同纠纷中,对于风险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于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或法定标准的判断等方面的内容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标的进行专业的评定。第四,在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对于技术信息是否已经公平的判断以及双方所采用的生产方法、设定的流程以及采用的工艺或特有的生产工具是否相同的判断同样是富有挑战性和技术性的……
为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面临的上述难题,需要构建一支综合素质强,审判能力高的审判组织。但是,现实中,过分地对知识产权法官的素质进行要求,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缺乏可行性。如何提高我国审判组织的业务能力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构建的国外借鉴
(一)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运作情况
在德国,其专门设置了具有创造性的联邦专利法院,该法院审判机构主要是由院长、主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组成。其中,技术法官是该制度下的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技术性法官与普通的法律法官一样,被赋予“法官”的终身称号。但由于他们是具备特殊知识的技术人员,他们同是又是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家。但是,该制度下要求他们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法官专业学习和专利知识的考核,具有一定的难度。
德国的联邦专利法院这一创造性的做法具有显著的优点:第一,审判庭在总体上包括无效庭和上诉庭,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并且拥有一定范围内的独立审判权,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第二,技术法官的设置大大增强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在对专利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技术法官与法律法官两者能够共同配合行使案件审判权。第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专利案件有最后的裁判权,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单独的技术法官,但是其主要借助于专家鉴定对审判进行协助,保证审理的正确性。
(二)行业协会的辅助作用
一个国家的行为知识产权战略成不成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行为协会制度是否完善。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为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既协调各个企业之间的利益,又减少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对内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对该行业的企业的自律管理和多方面服务上。第二,在对外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国家立法和执法的影响以及代表行业所有企业对抗来自行业之外的侵权。
二、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组织的现状与完善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选任和培训机制
虽然德国创造性地设置技术性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性,但是在现阶段完全照搬德国模式并不现实,其一,我国现今并没有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现今我国仍处在“三审合一”的试验阶段,盲目地设置技术法官对于现存的体系是一种破坏。其二,虽然我国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大大增多,但知识产权法官人数已达2000多人,人均审理案件20多件,由于地区的差异有些知识产权法官每年受案量不足20件,因此,我们应该对现存的体制进行完善,建立良好的审判组织管理、选任和培训机制。
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管理、选任和培训机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便着手:第一,建立一个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官的选任制度。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应该是具备扎实的法学素养,应从基层知识产权审判法官、高校从事专门研究的知识产权专家和高校毕业生中通过四年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而且,对于选拔的程序必须严格,保证公平、公正和公开地进行。第二,建立系统的垂直人事管理制度。可以考虑采取高级法院任免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而高级法院的法官可以由最高院任免的形式,可以使其获得人事主管的独立性。第三,建立一个高效的法官考评和激励机制。这要求要制定一个合理的考评和激励,平时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对于能力不足,审判效果差的法官要予以辞退。而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能力效高的法官要对其予以相应的奖励。最后,建立知识产权法官的定期培训制度。可以聘请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技术才能的专家和在知识产权有一定研究的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官进行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我国的行业协会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主导产生的,带着“二级政府”的帽子,由此导致我国行为协会的管理动作与该行业的企业实际所需要严重脱节。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发挥更大的功效,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在对内上,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的职能,在某种程度上,赋予行为协会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当通过一定的机制向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和法律法规信息,提高企业竞争力。其次,在对外上,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力,积极参与立法、执法和司法相关辅助工作,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
(三)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大力采用陪审员制度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陪审制度,主要是由专家咨询制度和委托鉴定制度二者构成。这两种制度在专利审判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其本身也有着明显的弊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容易造成审判权的让渡。由于对于鉴定结论的过于依赖,法官容易对于一鉴定结论不加以分析地进行采用,这会造成对于审判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决定在鉴定机构中,造成审判权的让渡。另一方面表现在于易形成缠讼,容易造成当事人对于审判结果的不服,会严重影响审判结果的执行,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在对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组织进行构建和完善的过程中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陪审制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常会涉及到对于虚拟人,如“普通消费者”、 “普通技术人员”以及众多诸如“公知技术抗辩”等不确定的判定,更广泛的领域大力采用陪审员制度,特别是在专利审判中大力采用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克服法官专业技术知识不足的弊端,有时甚至能够避免如前面所提及的现行专家咨询和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快速、准确地对有关问题进行判定,有利于专利纠纷的迅速解决,也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现阶段可以从陪审员人才储备和陪审方式多元化这两方面着手,建立多元的、能够覆盖各个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陪审员的数据库,针对个案对陪审员进行选择,逐步提高各行业精英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热情。同时可以将现行的单一制陪审方式扩展为多元制的陪审方式,使之可以更加灵活。
(四)强化合议制度
在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一般由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在一般的情况下,案件由审判长负责案件的审理和相关的裁判工作,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协助办理。在判决结果出来后,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将案件提交“合议庭”合议。但是由于“合议”制有时往往会成为上级影响下级或者成为某一承办人强势的独角戏,这样的做法使审判的公正性大大降低。
在对合议制度这一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参照英美法国家的合议制的形式。在英美法系中参与案件审判的法官都能独立自主地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想法,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而且这些意见是反映在法院的判决书中的。而且英美法律是要求审判人员要“共同审理、共同负责 ”,也就是说参与人员不仅需要审理案件,而且要对案件负责,不能附和,要有较大的责任心。
结语:中国不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不同于美国、日本和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参与者的审判组织的建制往往决定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成功与否。在现今形势下逐步解决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薄弱因素,在知识产权组织建设、知识产权法官素质培养及审判方式等方面进行完善,并充分发挥我国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加强陪审和合议制度,同时适应变化并主动创新,则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实现新的飞跃。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曹雄风(1990-),男,河南南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7级本科毕业生。
参考文献:
[1]张勤,朱雪忠主编.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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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思考[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6.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召开“深圳直通车企业知识产权刑事疑难案件集中答疑咨询会”。
华为公司副总裁宋柳平博士作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经验介绍,我国知名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田宏杰教授作专题讲座,来自我市63家直通车企业的153名代表参加活动。
近年来,市检察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先后举办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讲进企业、深圳直通车企业法律实务培训班等一系列活动,今年年初开展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卷调查显示,超九成企业认为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88%的企业认为市检察院在推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效果好。
团队介绍
IBM中国知识产权法律部于2000年9月正式创立,由知识产权法律总监张艳带领。十六年励精图治,IBM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团队从2000年的1个人发展到今天的26人,是IBM公司在美国本土外最大的知识产权部门。团队目前成员26人中,有专业人员(律师、专利人)16人及流程管理人员11人(1人兼作流程管理及专利人)。其中,15位专业人员拥有中国专利人资格,12位专业人员同时拥有中国律师资格。
由于IBM中国知识产权法律部门业绩突出,其业务和管理范围逐步扩大,从中国大陆扩展到中国香港(2000),再到韩国(2006),再到管理印度知识产权法律部门(2010),再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2011)、台湾知识产权法律部门(2011)、东南亚地区(2011),到目前全面负责IBM在亚太地区(除日本之外)所有国家和地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务,处理包括专利与商标的申请、审批、维持、管理、实施和维权事务,本土公司发明人发明创新的挖掘、评估、撰写和申请,专利、商标和版权侵权分析和处理,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秘密许可与转让的知识产权法律支持,对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与监督,与商务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条款的审查与谈判,与开放源代码和技术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分析与解决等事务。此外,本部门中的流程管理团队还为IBM在美国、欧洲、加拿大的发明提交和专利申请提供数据录入和流程监控支持,律师团队为IBM在欧洲的软件产品提供知识产权清查工作。
在贡献出色业绩的同时,本部门历经多年所营造出的公平、开放、透明的工作环境和不断学习、进步的团队氛围让每一位成员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有新的机会、接受新的挑战、不断成长并保持心情愉悦地工作。例如,多名专业人员从专利相关工作入手,逐渐扩展到知识产权清查、开放源代码、合同审核、商标、反垄断等知识产权业务的方方面面。多名流程管理人员也逐渐从事涉及知识产权法律及新闻的整理、翻译直至专利OA答复工作(有技术背景者)。尤其值得骄傲的是,自部门建立伊始,离职率极低,最近5年没有任何一位专业人员离职。
团队业务概况
整体知识产权概况
1.目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共管理有效授权专利5300余件(中国大陆4200余件,其它地区1000余件),均为发明专利。另有处于审查过程中的发明专利申请2600余件(中国大陆2000件,其它地区600余件)。
2.目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年均接收并审核内部发明技术交底书3300余件 。通过审核所有这些技术交底书,本部门年均处理本土发明人产生的新专利申请700余件。
3.目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年均处理“外-内”专利申请500-1000件,以及在中国大陆提交的PCT国际申请约100件。
4.目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年均处理专利审查过程中的OA答复1600余件,其中约80%的OA答复为内部专业人员自己完成。
5.目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共管理有效注册商标2200余件。
知识产权管理成效
全部门在张艳持之以恒的领导和亲力亲为的培养下,通过不懈的团队努力以及对发明人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将IBM在中国的专利组合从2000年的一百多件扩展到今天的四千多件;将IBM中国本土的发明交底书从2000年的几十件提升到今天的一千多件,将IBM中国发明人群体日益扩大,发明水平不断提高,专利申请通过率不断提升;利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有效解决了IBM中国在业务活动中遇到的侵权指控和诉讼,如2007年的“神机妙算”商标侵权诉讼、2008年的刀片服务器专利侵权诉讼、2009年的处理器专利侵权指控,等等。处理了各种类型的软件著作权案件,网络商标或著作权侵权案件。解决了大量的产品名称商标清查、软件或服务资产原创性清查、开放源代码软件法律问题请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谈判和解决、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的谈判和起草、第三方专利有效性清查或不侵权判断、他人使用IBM专利的证明等问题。
在管理和完成IBM在亚太地区的所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同时,部门成员积极为亚太各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制修订建言献策,提供企业的实务经验、实践操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供立法者参考。如中国专利法修改、商标法修改、著作权法修改、职务发明条例制定、标准制修订中的专利问题处置、反垄断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条款和部门规章、相关司法解释的制修订、审查指南的修改;印度实用新型相关立法的建议、印度专利局与计算机相关的发明审查指南;澳大利亚专利法修改、数字时代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建议;印度尼西亚专利法修改等。在上述法律制修订提请公众评议时,在张艳的带领下,团队成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与国际相关法律和实务进行比对,起草并直接或通过相关行业协会提交了高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部门多位成员还应邀在各种组织、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会议和论坛发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演讲。基于对中美欧知识产权法律的深度了解,以及在中国知识产权实务,尤其是专利实务方面的丰富经验,向国外知识产权界相关人士广泛传递了有关中国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法规、操作实务方面的多视角信息,纠正了外界许多错误的或以偏概全的认识和理解。尤其是应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政府部门和知识产权相关协会的邀请, 向国内相关机构和企业传授了IBM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应用方面的经验,努力为中美知识产权界相关人士加强沟通和理解搭建桥梁,取得了不少成绩,也得到了一致的好评。
团队成果及荣誉
知识产权维权成果
1.2009年处理处理器专利侵权指控;
2.2011年“IBM”商标成功获得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
3.在各种网络平台(例如:百度文库)上对未经授权上传的著作权资料进行投诉维权;
4.通过淘宝知识产权平台对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投诉维权。
专业文章、著作、课题完成情况
1.2014年,张艳、刘晓玉、刘荷辉,《中美关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实务的比较》,发表于《中国专利与商标》;
2.2015年,张艳、刘晓玉,《计算机软件在中国的专利保护》,发表于《中国专利与商标》;
3.2015年,刘荷辉、张艳,《关于“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确权案的三点思考》,发表于《知产力》网刊。
主要获奖情况
1.2012年,张艳被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中国日报知识产权频道评选为2012年度中国杰出知识产权经理人;
2.2014年,张艳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3.2015年,张艳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为第二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其它成果
1.张艳、刘晓玉多次在台湾磐安基金会与北京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同举办的项目中向台湾产业界、司法界专家授课,讲授内容包括IBM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