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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办幼儿园;校园安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1)12-0013-05
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校园安全事故一次次向我们敲响警钟,也足以说明“校园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纷纷作出了回应。政府层面,我国政府在“依法治教”的思想指导下颁布了一系列专项法律、法规;教育部提出“要把校园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2010年7月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学术层面,有关学者纷纷从社会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背景出发,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在丰富了相关理论的同时,也为推进我国校园安全领域的专项立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与公办幼儿园相比,民办幼儿园具有更强的办园自主性,因而能否切实贯彻政府“依法治教”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及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是值得我们探究的。为此,我们以上海市73所民办幼儿园为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向这些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等了解有关情况,并通过基础性数据的整理分析,探寻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所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所需要的支持等。
一、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
1 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存在一定的不足
法律知识是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实施法律行为的基础。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若要将依法治教的理念真正落实到校园安全管理的实践中,必须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就有关校园伤害事故防范职责的法律法规,请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依据自己的熟悉程度进行排序,结果表明,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也存在种种不足,突出表现在管理者在法律知识更新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对早期颁布的法律法规较为熟悉,而对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较为陌生;对教育部颁布的有关学前教育的专项法规较为熟悉,而对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文件较为陌生。以有关校园伤害事故防范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例,同为教育领域的专项法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法律效力较低的教育行政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熟悉程度要高于法律效力较高的教育单行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由于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法规体系中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分为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因此,这一结果不仅折射出民办幼儿园管理者的法律知识面较窄,而且反映出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于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较低。
2 民办幼儿园已加强了校园伤害防范的制度,但是安全管理工作尚存在漏洞
2006年教育部等多部委联合推出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受访的民办幼儿园当前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如表1所示。
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表示自己所在的幼儿园已建立并实施多项园内安全管理制度。从表1可以看出,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已建立并实施了门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以及饮食卫生安全制度,七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并实施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记录和管理制度以及园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但仅有过半数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并实施了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当被问及建立上述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时,民办幼儿园管理者的回答最多的是将此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其次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幼儿合法权益的需要,最少的是为了落实依法治园的要求。
上述结果可谓是喜忧参半。喜的是,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普遍比较重视门卫安保、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工作,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都建立并实施了相关制度。忧的是,仍有相当一部分民办幼儿园未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园内的各项安全制度,被调查的民办幼儿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上的缺失。这不仅影响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还可能带来校园安全隐患。另外,在关于建立并完善园内各项安全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上,“依法治园的要求”被放在了最后。可见,民办幼儿园管理者“依法治教”的意识还有待加强。
3 通过安全教育和签订相关用工合同条款,界定和强化保教人员的安全责任
在校园安全责任的强化方面,民办幼儿园更重视在职培训。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表示园方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校园安全方面的专题培训。如表2所示,在培训内容的选择上,幼儿园更为重视本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学前儿童安全防护及意外伤害处理知识的学习。
有48.6%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明确表示,在与新人职的教师签订用工合同时,会把教师在幼儿安全方面的保护、监管义务以及教师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赔偿、行政处罚等条款写入用工合同。这一做法反映出当前部分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把与教师签订某种安全协议作为加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转嫁部分经济赔偿责任的策略。但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因为类似的“安全协议”更多的是出于保护园方利益的考虑,不仅会对教师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也可能对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4 尝试构建本园的保险保障制度,以实现赔偿的社会化,增强幼儿园抵御风险的能力,缓解幼儿园经济赔偿的资金压力
2001年上海市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了有关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专项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其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强制保险、分担责任风险的新机制,并配套推出了“校方责任保险”。
在被调查的72所民办幼儿园中,有40所民办幼儿园已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占到55.6%。除了校方责任保险,民办幼儿园还组织在园幼儿参加了其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方面,
40所幼儿园参加了少儿住院互助基金,36所幼儿园参加了上海市少儿学生医疗保险。在商业保险方面,44所幼儿园参加了学生平安保险,平安保险是这次问卷调查中幼儿园投保比例最高的险种。仅有2所幼儿园没有组织在园幼儿参加任何保险。
学生平安保险之所以得到民办幼儿园的热捧,这可能与其具有保费低、赔付率高、手续简便等特点有关。而与《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配套出台的“校方责任保险”却没能得到民办幼儿园的广泛认同,尚未在民办幼儿园实现全覆盖。在尚未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民办幼儿园中,持观望态度的有近三成。究其原因,“性价比”不高可能是主要原因,表现在:其一,幼儿园目前尚不在市教委出资投保的范围内,还需自行承担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其二,该保险条款中仍然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校园伤害事故都进行赔偿,还约定了一定的免赔金额和总赔偿限额。
5 责任认定是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的难点
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当前民办幼儿园在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调查发现,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上,有28.2%的幼儿园因过失而承担责任,有2.6%的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多达69.2%的幼儿园因不能证明无过错而需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这一情况与我国当前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幼儿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先的立法精神有着密切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上主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幼儿园若不能证明自己在教育、管理职责方面不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尽管有学者指出,“过错推定原则无疑会加重学校负担,因为学校想要证明自己在此类校园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是困难的”。但我们认为,“过错推定原则”的采用虽然在客观上可能会给幼儿园带来一定的压力,但通过加强幼儿园履行在教育、管理幼儿方面的注意义务,对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希望广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能以此为鉴,将“压力”化作“动力”,对本园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6 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仍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首选途径
目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协商、调解和诉讼。尽管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发现,随着家长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受到伤害幼儿家长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由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然而,从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仍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首选途径。在39所曾经发生过校园伤害事故的民办幼儿园中,有87.2%的幼儿园选择了与受到伤害幼儿家长自行协商解决,另有10.2%的幼儿园在与幼儿家长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继而向主管幼儿园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仅有2.6%的幼儿园因幼儿家长向法院提请诉讼而被动选择了诉讼途径。
与费用大、时间长的法律诉讼途径相比,易操作、效率高的自行协商途径更易受到幼儿园及受到伤害幼儿家长青睐,也更适应当下社会生活的节奏。毕竟,对于一所民办幼儿园来说,较高的社会声誉、安全向上的公众形象、良好的家长口碑都是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站稳脚跟的生存之本。这也不难解释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为什么会普遍认为“即使赢了官司,也是输了官司”,因为在他们看来名誉比经济利益更重要。
二、加强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建议
如何管理和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既发挥民办幼儿园在满足人们多元化入托需求方面的作用,保持办园活力,又规范办学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能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如全球儿童安全组织(Safe Kids Worldwide)所指出的,解决儿童意外伤害问题并没有单一有效的方法,对成人及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创设一个安全的环境、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找出解决之道、完善儿童安全方面的制度等都是作为教育者的我们应该为之努力的。
1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与能力
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力不从心”“无所适从”“说不清”成了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心情的写照。我们建议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通过统一培训、网络学习平台、自主学习、电视媒体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提高自身对校园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熟识程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与能力。就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而言,我们特别建议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在我国现行的校园安全法规体系中,2010年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它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归属、人身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是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司法实务的主要审判依据。
2 加强安全自律意识,提高幼儿园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的能力
管理培训专家史蒂芬・帕里那(Steve Pavlina)曾指出,自律是实现既定目标的原动力,离开了自律,目标便很难达成。在当前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缺乏常态的监督评估机制的情况下,幼儿园的自律就成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校园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到教育实践中的重要保证。针对部分民办幼儿园未能依法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管理者“依法治园”意识较为薄弱的现状,我们建议民办幼儿园加强自律及安全责任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的能力,通过安全制度自检、安全工作自评、安全隐患自纠等举措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工作。
3 抓紧制定并完善园内各项安全制度,提高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
要将“依法治教”的思想落实在幼儿园日常的安全管理上,广大民办幼儿园不仅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园内的各项安全制度,更要提高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不让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另外,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在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时,也可建立与之配套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将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形成校园安全“人人有责,人人知责,人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4 加强园内保教人员的安全专题培训,提高保教人员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能力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安全专题培训在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保教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方面的重要作用,化“被动”为“主动”,自主地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另外,园方在安全专题培训中要加入有关卫生保健及急救处理方面的内容,通过案例学习、经验分享等学习方式来提高保教人员在儿童意外伤害发生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以保证幼儿在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第一时间里能得到正确救治并有效控制住伤情,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5 进一步完善园内的保险保障制度,增强幼儿园抵御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战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G4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4-0049-02
一、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现存问题
1.教师身份定位不明、数量少。由于幼儿园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一部分,这就使得幼儿园教师的身份比较特殊,幼儿园教师同样属于教师的一种,但是在待遇方面却与中小学教师有着极大的差异,有的幼儿园教师甚至没有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身份定位不明确直接影响了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我国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的现状是在一些公立幼儿园和高档幼儿园,专职教师与保育员数目较多,但是在一些民办幼儿园里缺少专职教师,教师数量根本达不到基本要求。有的幼儿园班级中甚至出现一名教师负责多门科目的现象,这不仅加剧了教师的工作任务,也降低了教学质量。
2.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民办幼儿园中,有百分之二十左右的教师是初中学历,其余一些教师虽然学历稍微高些,但是缺乏专业培训,缺乏一定的专业技能。很多幼儿园教师都是在初中毕业之后便到幼师学校进行短暂的学习,过一段时间在简单的考评之后便直接参加工作。初中学历的教师自身的素质修养与文化水平本身就不具备优势,短暂的幼师学校的培训并没有使他们掌握全面系统的专业教学知识与技能,因此难以保证教学质量。
3.幼儿园教师待遇低。我国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水平与其他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相比仍有着较大的差距,一些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才一千左右,更不用说农村幼儿园的教师工资了。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水平低,社会福利待遇也比不上其他中小学教师,这就会导致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低,幼儿园教师感觉自己不受重视,在教学时难免会产生不良情绪,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4.幼儿教师发展机会少。在我国幼儿园中,许多青年教师都有着提高自我的想法,但是在工作过程中却缺少这样的机会。因为目前幼师培训机构数量少,现有的培训机构大都是收到钱之后便给学员发放相关的资格证书,培训机构本身也专业性不强,不能对教师进行专业、系统化的培训。另外,幼儿园教师的日常工作比较繁忙,易产生疲惫,平时的休息时间也不多,在下班之后往往还要操劳家务,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参加幼师培训。我国幼儿园给教师提供的发展机会也较少,因此幼儿园教师接受再教育的机会不多,难以进行自我提升与发展。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战略分析
1.做好教育立法工作。做好幼儿园教育的立法工作有利于促进幼儿园教育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但是缺少幼儿园教育方面的法律。在当今社会,做好幼儿园教育的立法工作十分必要,国家应该从法律层面提高社会对幼儿园教育的重视程度,将幼儿园教育归纳到义务教育的体系中。应该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幼儿园教育的意义、地位以及各部门在幼儿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幼儿园教育立法工作可以规范幼儿园教育各部门之间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与薪酬待遇,有利于幼儿园教师的再教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平,有利于促进幼儿园师资队伍的健康发展。
2.合理配置优秀师资。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对教育的财力、人力投入不足,对幼儿园教育更是不重视,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严重制约着幼儿园教育的发展,因此需要实现幼儿园教学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地区教育均衡发展。政府不能只将注意力放在普及幼儿园教育上,还要能够均衡各地区教育发展。政府要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在欠发达地区与农村落后地区建立幼儿园,为这些幼儿园提供师资力量,将一些优秀的幼儿园教师合理分配到这些幼儿园,对其他教师进行指导,从而提高幼儿园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幼儿园教学质量。
3.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我国很多地区的政府部门对幼儿园教育不够重视,教育部门缺乏对幼儿园教育的关注,相关职能定位不明,这就导致幼儿园工作进展不顺利。我国教育改革明确指出政府部门在幼儿园教育方面的职责,政府要对幼儿园教育加强引导,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的发展,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政府部门要加强重视,对幼儿园教育进行宏观指导并进行综合管理。要提高对幼儿园教育的资金投入,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水平,提高幼儿园的办学条件,从而减少优秀教师人才的流失,提高教学水平。
4.构建幼儿园师资培训体系。提高幼儿园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是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需要加大对幼儿园教师的再教育力度,构建幼儿园师资培训体系,进一步提升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养与教学水平。我国需要办好师范类幼儿园教育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合理安排专业课程,为幼儿园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技能的教师。此外,国家还可以开办一些幼儿师范学校,有针对性地进行学员的招募,严格制定学业考评制度,确保上岗教师具备一定的资质水平。幼儿园要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录用门槛,提高幼儿园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对在岗教师要进行定期培训,加强与师范学院和幼师培训机构的联系,获得更多的幼儿园教师人才储备力量,从而确保幼儿园师资队伍质量。
幼儿园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幼儿园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优化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幼儿园教育的健康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新课程标准改革推动了幼儿园教育的发展,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成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要做好立法工作、人才资源配置工作,充分发挥政治的作用,健全师资培训体系,从而保障幼儿园教育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一、幼儿教师的流动及其影响
1.幼儿教师流动
所谓幼儿教师流动是指幼儿园教师资源在幼儿教育界之间,或是在教育系统内其他学校之间,以及其他行业之间进行的一种重新配置的过程。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流失,即幼儿教师改行而去;二是行内流动,即在幼儿园教育结构之间更换单位。”[1]幼儿教师流失主要是指幼儿教师因各种原因改行了,不再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幼儿教师行内流动主要是指幼儿教师从条件较差的幼儿教育机构流向条件较好的幼儿教育机构。幼儿教师流动不仅仅表现在行业流动,还表现在地域之间的流动,特别是农村幼儿教师向城市流动,还有中西部偏远贫困地区的幼儿教师向东部发达地区流动[2]。现在,幼儿教师流动特别频繁,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幼儿教育方面的投入,以及社会生活步伐的加快,导致社会竞争压力增加,幼儿教师流动现象变得更加普遍。
幼儿教师流动的年龄比较集中,年轻的幼儿教师更可能会流动。工作时间较短的幼儿教师比那些工作时间较长的幼儿教师更可能会流动。有调查显示,教龄在2年至5年的教师流动率最高,这部分教师既有教学经验,又年轻、充满活力,容易调换工作[3]。在幼儿教师队伍中,教龄15年以上的幼儿教师基本已经处于平静期,他们对这项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愿意继续留在幼儿园中工作。
从学历来看,幼儿教师的学历越高,其发生流动的可能性越大,特别是流向更高的教育机构的可能性更大。有研究者对湖北省汪集镇的幼儿教师流动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所有流动教师中,流入中小学的15人中,有8人具有本科学历,占总人数的53.33%;有4人具有专科学历,占总人数的26.67%;有3人是高中或中专学历,占总人数的20%[4]。
2.幼儿教师流动产生的影响
幼儿教师的流动可以为幼儿教师个人赢得发展的机会,提升其发展空间。但是,幼儿教师流动会对条件较差的幼儿园造成负面影响。出现流动的幼儿教师大多是骨干教师,他们是幼儿园长期培养出来的。如果他们的工作发生调动,幼儿园只能招聘新的幼儿教师,而培养新的教师需要时间和资金。虽说幼儿园里依然会有新的教育力量,但这仍会给幼儿园的发展带来许多困难。除此之外,幼儿教师流失也会对幼儿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幼儿期是幼儿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如果在这期间幼儿教师经常调动,幼儿就需要不断适应新教师的教学及管理。这会对幼儿的身心发展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二、导致幼儿教师流动的社会性因素
幼儿园教师流动频繁加剧的原因,除了幼儿园、教师个人方面的原因外,还存在着许多社会方面的原因。
1.法律制度的缺失及落实困难导致幼儿教师的流动
(1)法律制度未得到完善。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细化到幼儿教育领域内,幼儿教师的一些基本权利却未得到保障。即使制订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也很少提及如何保护幼儿教师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教师职称评定、工资待遇方面、培训进修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健全、不完善的法律制度[5]。在以上几方面的待遇问题上,幼儿教师的待遇要远远低于与其他教师的待遇。如,幼儿教师的职称评定。幼儿园教师没有单独的教师职称,幼儿教师的职称主要附属在小学教师职称之下,即幼儿教师的职称是按照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方式进行的。
(2)相关法律法规未得到落实。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不同,人们的社会法律意识强弱不同,这就使得一些关于保障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未得到落实。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幼儿教师的发展遇到了很大的阻碍。由于农村地区多数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同时幼儿教师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导致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农村地区得不到落实。其实,不仅农村会出现这种问题,在一些经济相对于落后的西部地区,也存在这种现象。
2.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
许多人认为教师是一份非常体面的工作,社会也给予了教师很高的社会地位。然而,幼儿教师却被排除在教师行列之外。在政治生活中,许多幼儿园附属于小学或大学等教育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机构体系,使得幼儿教师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中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这就使他们失去了相应的权利,使他们在学校中处于被动地位[6]。另外,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低还体现在非在编幼儿教师的地位上。非在编幼儿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专业培训,因此他们获得专业发展的机会就会少之又少。更为重要的是,幼儿教师的经济待遇也比较低。幼儿教师是幼儿教育的主力军,但幼儿教师的待遇却远远低于其他教师。随着幼儿园的不断扩展,合同制幼儿教师在不断增加,他们所做的贡献一点都不比在编幼儿教师少,但是他们的工资却很低,有的都不及在编教师的三分之一。这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很容易引起幼儿教师的流动。
3.社会对幼儿教师要求过高,但社会认同度却较低
随着幼儿教育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幼儿教育,同时也对幼儿教师提出越来越高的素质要求。幼儿教师在幼儿园中既是教师,同时也是保育员,这不仅要求幼儿教师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还要懂得保育知识,照顾幼儿的日常生活。幼儿家长对幼儿教师有非常高的期望,这就给幼儿教师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一旦这种压力得不到缓解,就会导致幼儿教师消极地应对压力,从而使教师出现流动失衡的现象。
虽然社会对幼儿教师的要求与期望很高,但却未给幼儿教师以同等的社会认同。国外不少研究发现,公众对于教师职业普遍缺乏正确的认识,“学生、家长、管理者和社会都没有把教师当作专业人员来给予他们必要的尊重”[7],特别是对幼儿教师。一些旧的思想观念一直束缚着人们,所以人们认为“幼儿教师谁都可以当”,“幼儿教师只要管好孩子就可以”。幼儿教师的工作量是所有教师群体中最大的,他们既担任着教师的职责又担任着家长的职责,但他们得到的社会认同却很低。有时,一些幼儿家长认为幼儿教师的工作是理所当然的,对幼儿教师一点都不尊重,特别是当幼儿园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幼儿教师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工作得不到家长的认同,就会出现职业倦怠,从而导致幼儿教师的失衡流动。
三、改善幼儿教师失衡流动现象的对策
根据以上几方面的原因分析,本文针对改善幼儿教师失衡流动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加快学前教育立法,关注并监督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的实施
政府在完善已有的有关教师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加快学前教育立法。在相关的法律中要明确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幼儿教师的社会权益、工资待遇、社会福利等,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以及一些民办幼儿园里的幼儿教师和其他非在编幼儿教师的权利,保障他们能得到与在编幼儿教师同等的待遇,做到同工同酬。同时,各个政府部门要做到职责明确,监督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实施,落实法律法规。
2.加强对学前教育知识的宣传
通过各种方式来宣传学前教育方面的知识,让社会成员更好地了解学前教育,更深刻地理解幼儿教师的工作。特别是对幼儿家长,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让家长参与到班级的日常工作中来,要让他们进一步了解幼儿教师的工作,让他们体验幼儿教师每日的工作经历,以改变幼儿家长对幼儿教师传统的偏见,以形成新的看法。
3.建立幼儿教师合理的流动机制
由于目前教师流动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也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幼儿教师的聘任与辞职程序大多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如果要改善这一现象,幼儿园要为幼儿教师建立合理的教师流动机制[8]。首先,幼儿园要有合理的聘任制度,应切实落实聘任制度,严格实施聘任程序。其次,幼儿园要适度运用合同来限制幼儿教师的随意流动,特别是一些不发达地区的幼儿园。再次,让不同地区或地域幼儿园的教师实行轮岗制度。让贫困地区的幼儿教师与相对较发达地区的幼儿教师交换上岗,或者让农村幼儿教师与城镇幼儿教师进行经验交流。还可以让发达地区的幼儿教师到贫困地区的幼儿园进行一定时间的支教。最后,政府要为相对弱势的幼儿园提供更多的优惠待遇,为幼儿园引进人才,加大对弱势幼儿园的资金投入。
4.改善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
改善幼儿教师现在的社会地位,主要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入手。在政治生活方面,要为幼儿教育建立独立的教育体系,保障幼儿教师享有与其他教师同等的社会权利。社会要为幼儿教师提供专门的专业发展途径,提高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完善幼儿教师的培训制度,促进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9]。特别是要为非在编幼儿教师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增加他们参加专业培训的机会,让非在编幼儿教师与在编幼儿教师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在经济待遇方面,社会要加大对幼儿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为幼儿教师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也要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从而提高幼儿教师的生活品质。除了改善工资待遇,还要改善幼儿教师的社会福利问题,为幼儿教师提供医疗保险等。特别是民办幼儿园的幼儿教师及公办幼儿园的非在编幼儿教师,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做到同工同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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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渠头中兴幼儿园 管海永
2013年7月13日,我受北渠头中心幼儿园的委派,有幸参加南乐县幼儿园园长培训班学习。在此期间,我们聆听了培训中心各位专家关于幼教事业的讲座;听取了各幼儿园园长的管理经验介绍;课余时间我与来自各地的部分园长同行就办园经验、管理方略、幼儿园特色等问题进行了交流。通过培训,不仅使我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更让我经历了一场深刻的教育思想观念的洗礼。
首先,在培训学习和参观、考察过程中,使我真正了解了什么是教师专业,什么是教师专业发展,我们的教师专业发展存在的几个问题,以及如何去进行教师的专业发展,为我们以后开展教师培养和自身培养方面指明了方向。
其次,作为一名园长,对于当什么样的园长,办什么样的幼儿园正是我所面临的问题。南明区实验幼儿园郑园长说得好,没有满意的员工就没有满意的客户。郑园长的管理是:她以爱关注每一位员工,对员工的爱表现在以事业留人,关心员工的事事处处,时时刻刻,用优化环境,美化心灵,创设丰富厚重的校园文化。以情感人,关心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她在组织培养中肩负双重身份,即用好自己的智慧,管理好幼儿园他人的智慧,激发教工潜能,把个人的智慧转化为组织的智慧。打造—充满生机和情趣的现代幼儿教师。由此可见,有了好的员工就有好的团队,有了好的团队才能在快速发展的现代化幼儿教育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生存和发展。讲座中很明确的给我们提出了现代园长应具备的观点和要求以及现代化的幼儿园应该达到的要求,明确了我们园长的角色和幼儿园的发展方向,在此次学习中,让我们明确幼儿园的管理不容忽视,从师资、设备、环境、孩子、家长等各个方面做了全方位的分析,幼儿园必须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
再次,钱老师的讲座,改变了我们的育儿观念,让我们学到了很多科学的育儿方法,更让我深刻意识到幼儿园校园安全的重点和难点,由来至园外的、也有来至园内的,有灾的、也有祸的,我们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依法治园”,通过最大努力把安全伤害降到最低点,特别是近期,校园血案频频发生,再次凸显幼儿园安全问题。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对社会不满,专对幼儿园弱势群体进行报复,在一个多月期间里连续发生六起校园血案,令世人震惊。
通过培训明确了幼儿园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指定监护人,最多是被委托人,以及在事故处理中的法律依据,参考依据。通过许多的案例分析,使我了解了园方和家长的矛盾集结点;发生的原因与启示;赔偿的责任与范围;妥善处理的对策以及幼儿园对幼儿三个责任,即教育、管理、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教师、幼儿的合法权利。以更科学的开展幼儿园的相关教育,他的这一讲座激起了在场园长们的共鸣和强烈的兴趣,使我们收益匪浅。
在培训中,多数专家对幼儿的管理和发展作了明确界定与深刻解读。作为一名管理者,应首先领会幼儿园科学发展的内涵,切实转变教育管理理念,努力营造科学发展的氛围,为幼儿园走上科学发展之路积极创造条件。在教育理念方面,要进一步系统学习《纲要》精神,树立全新的幼儿素质观念,在管理方面,要摈弃传统的监督、检查者的观念,切实树立为家长服务、为教师服务的观念,甘心情愿当好家长平等的合作伙伴,当好教职工开展幼教工作的支持者、合作者与助手,放下架子,深入教职工中,深入家长中,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同心同德促进幼儿教育科学发展。
此次培训不光是知识上的收获,更多是意识上的提高。使我体会到“人活到老要学到老”的真正含义。还经历了许多的第一次,真是不虚此行,收获多多。在此,感谢上级主管部门为我们提供了这次极好的学习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的充电、学习、加油。用知识武装头脑,用法律解决问题,努力做一个学习型、知识型、研究型的现代化的管理者。
一、制约我国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社会性因素分析
1.先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
虽然国家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法》为我国民办幼儿教育提供了大体的法律框架,然而由于部分法律自身存在不足,导致民办幼儿教育在税收与盈利方面存在问题,这就对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影响。此外,虽然我国近些年来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但多数法律政策都限制了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并且一些地区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办幼儿教育存在很大偏见,这些都制约了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正常发展。
2.民办幼儿园管理体系不合理,缺乏足够的管理力度
我国近些年民办幼儿园的数量有所增加,但管理方面的人才却并没有增加,当前民办幼儿教育的管理工作依然是教育事业中的一大弊病。在相关的教育部门中,原本负责直接管理幼教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挂靠在基教科、成教科或职教科名下,对于民办幼儿教育的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同时部分地方政府在幼儿教育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多头管理现象,从而出现岗位职责不够明确等问题。
(二)民办幼儿园自身问题分析
1.部分民办幼儿园投入力度不足
由于部分民办幼儿园在资金投入方面不足,且卫生条件及硬件设施较差,存在很多安全隐患,部分民办幼儿园由于门槛设置过高,但幼儿园市场需求又十分庞大,这就导致很多未注册的不正规幼儿园屡禁不止。这些幼儿园不仅硬件设施及卫生条件较差,并且教育的质量也难以保障,这就对孩子的安全健康及学习生活产生很大影响。
2.保教工作不够科学与规范
一些民办幼儿园由于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或一味满足家长的各种要求,不顾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律,强行灌输知识技能教育,从而影响了儿童的全面发展。还有些幼儿园因过分担心安全问题,对儿童的正常活动加以限制,这些都对儿童的学习生活及全面发展造成很大束缚。
3.师资力量不强,师资队伍不够稳定
由于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并不是很高,甚至低于中等收入水平,并且一些民办幼儿园并没有为幼儿园老师缴纳社保,对教师的重视力度不够,从而导致教师跳槽的现象屡屡发生,最终使民办幼儿园的教师队伍不够稳定,师资力量也较为薄弱。
二、促进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相关对策
1.全面贯彻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社保及劳保制度
相关部门应当构建科学的幼师准入制度,可通过推行人事制度来管理民办幼儿园教师,同时对民办幼儿园的教师聘用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贯彻落实现有的幼师社保制度,切实维护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
2.开启民办幼儿园教育立法,构建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
通过开启民办幼儿教育立法,能够对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及各级政府的职责,从而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监督与引导,并加强宏观调控,切实保证民办幼儿的保教质量,使幼儿园的开办更加规范化。此外,民办幼儿园可以通过设立民办幼儿教育专项经费,引导与促进民办幼儿教育健康、均衡及快速发展。
3.幼师要加强自身管理,提升综合素质与教学能力
关键词:幼儿园;虐童;对策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幼儿比如幼苗,必须培育得宜,方能发荣滋长,否则幼年受了损伤,即不夭折,也难成才。”幼儿时期是人格发展的关键时期,幼儿在这一时期所接受教育的好坏,将会深刻影响其一生。
一、幼儿园虐童事件的现状
近年来,幼儿园里虐童事件频发,随着网络的发达,被曝光之后,让人触目惊心。比如,山西长治某幼儿园老师让学生排队,挨着踢幼童裆部;山西太原一幼儿园老师短短十几分钟时间,狂扇一女童几十个耳光;山东济南某幼儿园老师经常针扎幼儿手背、耳朵,导致孩子见了缝衣针就害怕……幼儿教师作为孩子最喜爱的人,却变成了“恶魔”;幼儿园作为培育孩子健康成长的地方,却成了虐待儿童的作案场所。这需要我们分析虐童事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缺失,出现问题无法可依
纵观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一方面存在着颁布时间早,已经不适应现在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出现虐童事件处罚过轻。我国法律上从未对虐待儿童罪给予明确的解释。所以,司法部门在虐童事件发生后,无法可依,只能对相关人员人进行行政处罚或治安处罚,难以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2.教师薪酬待遇低,心理危机感增大
幼儿教师相对于中小学教师来说,地位不获肯定,薪酬比较低,然而社会和家长给予的期望和压力并不低,因此,这造就了一种低薪高压的双重环境。而这种环境可能会导致幼儿教师严重的心理危机感。调查显示,幼儿教师中可能有中度以上心理卫生问题的比例占23.6%,其中有敌对、抑郁和焦虑情绪的教师分别占了18.1%、12.5%、12.5%。此种状况下,幼儿教师的压抑和焦虑等不良情绪,很有可能通过虐待儿童的极端方式发泄出来。
3.教师水平参差不齐,职业道德缺失
幼儿教师决定着幼儿教育的质量。但是目前我国幼儿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据教育部于2010年所做的对幼儿师资的学历构成调查来看,获得研究生学历的仅占约0.1%,本科学历的约占11.9%,大专学历的约占48.3%,高中及以下学历的约占39.7%。由此可见,专科和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幼儿教师占据很大比例,幼儿教师整体队伍受教育水平较低,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较差或者缺失。
4.相关部门监管失责,无证上岗现象突出
由于社会对于幼儿教育的需求逐年增加,而目前公立幼儿园学位数量仍然较少,导致了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民办幼儿园。因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再加上一些幼儿园的管理混乱,导致许多未受过专业教育、甚至缺乏基本职业素养的人无证上岗。据山东省教育厅的调查数据显示,有53%的幼儿教师没有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三、杜绝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建议及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相关部门要顺应学前教育立法国际性趋势的必然要求,遵循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律,依据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修订陈旧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结合具体国情,借鉴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的经验,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比如,扩大现有“虐童罪”的适用范围,把学校囊括进来;借鉴香港地区的《侵害人身罪条例》的做法,在刑法中单列“虐童罪”等。
2.积极疏导幼儿教师心理
教师是教育成败的关键。教师的待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到教师对其职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相关部门要在合理核定幼儿教师编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幼儿教师的薪酬,并保障其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另外,幼儿园和相关机构要及时关注并合理疏导教师的心理。一方面,幼儿园各级领导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真正去了解每一位教师,减轻幼儿教师工作强度及压力;另一方面,要定期开展幼儿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引导教师做好自我认知,进行自我调适。
3.加强幼儿教师师德培养
2011年,我国颁布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在其别强调,幼儿教师要坚持幼儿为本、师德为先的基本理念,在师德方面要做到“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据此,一方面,对于将入职的幼儿教师把好入口关,做好从师德和专业等方面的选拔和考核,做好岗前培训。另一方面,对于仍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要开展系列相关培训,切实提高在职幼儿教师的师德和专业素养。
4.建立立体化的监管体系
2012年,我国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根据这一条例要求,一方面,要明确并加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职责,把好其对幼儿园办园资质的审核关,切实发挥其对于教师的培训和监管职责,注重预防,一旦出现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明确幼儿园各级领导的直接监督职能,建立对于幼儿园园长问责制度。
品牌授权协议书
甲
方:***公司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旗下拥有知名国际幼儿园品牌-“***幼儿园”(下称“幼儿园品牌”),该品牌具有较强的行业领先力和领导力,受到众多家长的支持、学生的喜爱和社会的认可;
2、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品牌价值,拟通过合作,获得甲方品牌授权,在XXX省XXX市开展幼儿园业务。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获得甲方品牌授权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作模式
1、甲方输出旗下“幼儿园品牌”,乙方在获得甲方合法授权后,使用该品牌在XXX省XXX市开设幼儿园;
2、甲方为乙方的幼儿园业务提供必要支持,但不参与乙方的实
际经营管理。乙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其旗下的“幼儿园品牌”,在XXX省XXX市市区开设幼儿园;
2、甲方有权按照每间幼儿园XXX万人民币的标准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品牌使用费;
3、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幼儿园品牌”进行监督,乙方须对甲方的监督行为给予充分理解和必要配合;
4、甲方负责为乙方幼儿园的运营管理提供品牌所需的各类专业指导,包括“幼儿园品牌”的教育理念、经营战略、市场定位、管理系统、教学系统、课程系统、外教支援及培训、大型活动策划等。根据乙方的要求,为其骨干人员提供针对性培训。
以上指导培训为上门方式,每学期2次,每次不超过3天。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使用甲方旗下“幼儿园品牌”开设幼儿园;
2、乙方保证只在***省***市市区范围内开展幼儿园业务;
3、乙方保证签约第一年,开设不少于**家幼儿园,且每间园的规模不少于10-15个班;
4、乙方须按照每间幼儿园***万人民币的标准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品牌使用费;
5、乙方自行负责新开设幼儿园的选址、装修、人员招聘、招生、宣传等工作;
6、乙方保证在品牌授权期内,所开展的任何营销策划、品牌推广活动,须先经甲方许可,且以维护提升甲方品牌美誉度为前提;
7、乙方保证在品牌授权期内,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的“幼儿园品牌”擅自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运营谋利;
8、乙方须承担甲方工作人员上门指导培训的工时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四、相关期限
1、培训指导期限:针对乙方开设的每一间幼儿园,甲方的培训指导期限为5年,期满后如有必要,双方可协商延期;
2、品牌使用费缴纳期限:乙方须在新幼儿园正式合作协议签订生效后一周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品牌使用费***万人民币;
3、“幼儿园品牌”授权期:5年,自本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违约及责任承担
1、自本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乙方使用甲方“幼儿园品牌”,开设幼儿园少于**间,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2、乙方违反协议规定,擅自使用甲方“幼儿园品牌”,在河南省郑州市市区以外地域开设幼儿园,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授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品牌和经济损失;
3、乙方未在新幼儿园正式合作协议签订生效后一周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品牌使用费***万人民币,则为违约,经甲方合理时间内(一周)催告后仍不支付相关款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授权;
4、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合理使用乃至滥用甲方“幼儿园品牌”,导致品牌价值受损,甲方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解除授权、要求赔偿等措施;
六、争议解决
1、对于协议或协议执行中引发的争议或纠纷,合作双方需本着共同的利益尽力友好协商解决;
2、如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将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支付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作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应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七、效力
1、本协议由协议双方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为确定合作双方权利义务最根本性的文件,其他任何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但协议各方明确以书面形式确认效力高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者声明等除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1)过于重视知识教育的难度与数量。幼儿园机构为增加收入与扩大生源,多以特色班相辅助。幼儿在接受一般教育后,还要在舞蹈、书法、钢琴、英语、计算机、绘画上花许多时间,因而幼儿的生活也是忙碌的。幼儿园课程内容的增加与幼儿家长攀比心有关,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在别人面前表现得聪明绝顶、知识渊博。某些课程内容不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给幼儿的身心造成了伤害。
(2)游戏被课堂教学代替。游戏是儿童的天性,却被幼儿园剥夺了。通过游戏,幼儿可了解周围的世界。游戏就是幼儿学习的方式。在教育部颁发的幼儿教育法规中,要求幼儿有足够的游戏活动时间,以个别活动、小组活动与集体活动等辅助。幼儿园要创造条件满足幼儿游戏。但是,幼儿园机构为向家长交付其理想成果,多在课堂上教授知识,让儿童听天书。
(3)制度“小学化”。幼儿在幼儿园的生活应该参考幼儿的发展特点做好组织安排,保证其健康成长。游戏活动、学习活动、生活活动等是幼儿的主要生活,要分配好时间比例。学习活动时间要控制,游戏活动与生活活动的时间要充裕。但是,幼儿园借鉴小学管理体制,作息时间基本和小学相同,幼儿活动场所多为教室。计算、拼写、朗读等课程内容占据多数时间。某些幼儿特长班时间更长,多的一天中有4~5节,这让幼儿无处获得欢乐,其天性发展受到制约。幼儿教育的“小学化”道路是对国家关于幼儿教育目标的公然违背。教育活动违背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培养出来的儿童多为“老态龙钟”,毫无生气。长时间地看书、写字,儿童的视力与骨骼被严重侵害,造成不良的体态与姿势。
二、幼儿教育小学化纠正对策
(1)转变教育观念。随着社会的进步,西方思想观念的融入,幼儿教育的全新教育观念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比如,幼儿是独立的人,和成人一样享有平等发展权利。成人应尊重幼儿个性,认识幼儿发展规律,不能将其与成人等同。幼儿教育应该分析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不可盲目强加成人教育观念。人的一生分为几个发展阶段,各阶段有不同的认识、需求,幼儿阶段的孩子好奇好问、活泼好动,是形成个性初级阶段,教育内容及形式应该考虑幼儿各项身心特性。
(2)规范现实操作。教育部门应切实行动起来,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监督各幼儿园对法律规范的履行情况。定期抽查幼儿园在艺术、语言、社会、健康等教育内容的施行情况,做好办园标准审核,合格审批后方向其发放准办证。加强培训教师,教师素质是幼儿教育质量的保证。培训的目标在于让教师树立新时期的幼儿教育观念,帮助幼儿建立高尚人格。幼儿园主办人的办园目的要端正。在入学上,幼儿园要加强以下认识:幼儿入学接受教育不只在于知识的学习,也包括学习方式、社会性与情绪、语言发展等。对于示范性幼儿园,更应该发挥导向、辐射以及示范作用。此外,幼儿园还要发掘资源,走特色化道路。幼儿园应该认真分析自身优势,研究课程开发,为幼儿良好习惯养成打下基础。
(3)做好理论工作。理论是实践的指导,科学理论就是成功实践的一半。研究“幼小衔接”的方法,幼儿园与小学的过渡要自然、平顺,要重视教学内容、方式的研究,分析幼儿心理,避免“陡坡”情况出现。在大学学前教学专业,也要加强和实际幼儿园教育的联系研究。将我国整体幼儿教育状况以及地区教育现实向专业学生详细阐述,便于专业学生“心里有数”。
一、基本情况
我镇现有幼儿园x所,在园幼儿xx-x人,有教职员工xx人,其中,教师xx人,共有专用校车x部,校车手续齐全,符合接送幼儿要求。
二、主要作法
规范办园行为,理顺管理关系。幼儿园都具有合法的办园资格,《办园章程》内容完备,依法办园。能自觉接受xx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我们把x所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划归各中心小学进行管理,中心小学指定一名副校长分管村小和幼儿园工作。并与派出所、卫生院协商,校车由派出所进行管理,疾病防疫和食品卫生由卫生院防疫站进行管理。
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为了使幼儿园的管理经常化、规范化,我们把幼儿园的管理纳入普通教育管理范围,同分管领导和幼儿园园长签订各项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他们各自的目标和职责,使他们管理有目标,工作有头绪。我们还专门制订了《幼儿园管理检查细则》,每学期对幼儿园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检查结果,不仅作为衡量幼儿园工作的依据,同时作为评价分管领导工作的依据。
加大投入,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园舍建设,做到坚固、实用、够用,坚决不使用危房,清除园内危险建筑物;按照要求不断添置、更新设备设施,保障教学活动的需要;添置足够的幼儿转 生活用品,做到一生一杯、一生一巾,摆放科学,消毒严格;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出入人员要严格把关,进行出入登记;添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毒柜、灭火器等。
做好卫生防疫,注重食品安全。建立幼儿食品原材料采购登记制度,采购必须索证,必须建立台帐;建立幼儿疾病晨检制度,建立疾病幼儿登记册,对重病幼儿要及时送诊,并与家长及时取得联系;保证幼儿饮用水和食品的绝对卫生与安全,饮用水必须由卫生部门检验;幼教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得聘用有传染性疾病的幼教工作人员。
加强校车管理,做好接送登记。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制度,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定期维修与检测,并到交-警部门备案;学校没有使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校车司机都身体健康、有3年以上相应车的驾龄、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中心学校统一印制了《幼儿接送签字表》,规范了幼儿接送手续。
加强档案建设,落实安全责任。幼儿园都建立了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注重师资建设,组织园长培训。中心学校十分重视幼儿园的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任关,从今年起,不符合学历条件的不能聘,不符合师德要求的不能聘。本学期,我们还组织了一次园长培训,请卫生防疫站进行食品卫生培训,收效很大。xx幼儿园还迎接了全市卫生系统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现场会。
三、主要问题
1、幼儿园布局还不太合理,办园规模太小,不能充分发挥规模效益。
2、保育员未受过专业培训。
3、财务管理还要进一步规范。
(一)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幼儿园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幼儿园名称、组织机构和办园章程,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3、民办幼儿园应配备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观念强、熟悉幼儿教育业务、事业心责任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幼儿园管理工作。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4、民办幼儿园的园舍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活动室通风、采光良好。供应膳食的幼儿园,食堂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幼儿园,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它不适于保教活动的房屋用作园舍。租用园舍应具有法律效力、租期在3年以上的契约。
5、举办者应有与建园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办园流动资金(不包括向幼儿收费部分),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资)10万元以上;园舍建筑面积人均不小于 1.2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人均不小于2平方米;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具、教具。
(二)申办、审批程序
1、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城区直接向县教育局民办教育股申报,乡镇向拟办园所在乡镇中学递交书面申办报告。乡镇中学依据办园基本条件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并同意其办园申请者,乡镇中学向县教育局专题报告。县教育局复查审核,如同意筹办,发给民办幼儿园筹办通知书。
2、县教育局同意筹办民办幼儿园的申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民办幼儿园行政许可申请表;
(5)幼儿园章程(内容包括:①幼儿园名称、地址;②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③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