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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2 08: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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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管理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末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xx年。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

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土地法定义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一)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土地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以保证国家土地法律的贯彻实施。

第2篇

【关键词】土地测绘;土地开发管理;城市开发

中图分类号:P25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土地供求矛盾日益尖锐化,土地开发管理作为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一条新途径,取得重大进展。一方面,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存量建设土地的集约利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控制城市外延扩张,减少耕地的占用,实现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测绘工程作为一门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在土地管理中得到了较为广泛地应用,从土地详查到城镇地籍调查及耕地动态监测,几乎所有土地管理基础业务的完成都离不开测绘科学技术的支持。可以说,测绘学技术为土地管理工作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 信息化测绘的特征

随着经济建设的持续性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革命,计算机技术与测绘技术的完美融合使测绘技术向一体化、自动化和数字化的方向发展。信息化测绘是当前测绘事业发展的方向。信息化测绘技术的广泛应用极大的促进了测绘业的现代化进程,同时也促进了测绘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在测绘项目上信息化技术得到了有效的发挥,这对提高测绘单位的整体水平有着深远的意义。

1.1 信息化测绘技术在强化测绘支撑作用的同时,也使测绘技术得到了很好的提升,使测绘服务得到了很大的保障。

1.2 测绘保障服务的模式有显著变化。测绘应该从被动服务、普遍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按需服务。这不仅包括测绘服务和成果的提供模式,也包括测绘成果的应用模式和后续服务模式等。

1.3 测绘保障服务的质量有显著改善。测绘产品及服务不仅要优质化,更要增值化。测绘成果的内容、形式和质量应适应应用的需求,特别是成果的现势性应得到明显改观。

1.4 测绘保障服务的效果有显著增强。测绘保障服务要适宜、及时和有效,并应以其为其它业务的成功而提供的支持程度作为衡量保障服务效果的基本标准。

2 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对土地开发管理的促进作用

随着信息化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在土地的开发整理过程中,测绘技术也开始实现了信息化,信息化的测绘技术方法不仅使测绘工作更规范、科学、可靠,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测绘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测绘工作效率。土地开发整理是为了土地管理部门更合理的对土地加以利用,使土地资源从各个方面满足规划的需求。信息化的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使使用的测绘图都是利用信息化测绘技术来完成的,其次在测绘工作中所得出的数据是每一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数据依据。现在在信息化的进程下,测绘工作开始应用 GPS 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的科学技术,这些先进技术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使测绘工作更加简捷和精确,对测绘水平的提高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信息化测绘技术在土地整理过程中贯穿始终,使土地开发整理更趋于合理、规范。

3 土地开发管理对土地测绘技术的要求

3.1 确定合理的测图比例尺。

合理测图比例尺的确定,是保证测绘工作质量,完成测绘工作要求的首要条件。对于起伏小、地势平坦的地区,一般以米为网格测试即可满足多方部门的使用要求;起伏大、地貌破碎、通视困难的地区,应合理布置高程网点,测试高程点网格间距应不大于米为宜。

3.2 注重关键点的测量。

关键点包括高程趋势变化点、坎顶、坎

脚线的位置和标高,沟、窑等量注面积及比高等信息。在完成测绘时,要根据土地的特点,测绘图上不仅要反映居民田地、林地、园地、沟、渠、电等地物信息与使用年限外,还应给出旧村复垦、旧城改造地区的园地、林地树木种类、面积、年龄,坟穴的位置、数量;及房屋具体使用情况的详细信息;对边界进行界定,提供出精确的土地基本资料的数据,这将为土地登记和土地统计工作在绘制图纸方面提供精确的数据支持。进行测量的过程中,需要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参与测量,以使精确土地的使用范围和界限,以便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所以在地籍测绘过程中,需要进行详细的测量,精确的数据可以为以后的土地开发整理提供数据的支持,更便于土地测绘工作的进行,使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的不损害使用者和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在测绘完成后,还要埋设足够的标石标注高程和坐标的情况,以供后续工程项目施工使用。

4 信息化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4.1 全球定位系统(GPS)

GPS 作为全球定位系统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特另昌在地形测图、地籍测量中更离不开 GPS 高科技技术的参与。GPS 在测绘技术中的应用,使测绘工作更方便快捷,与传统的测量方法相比,具有更高的精确度,且不需要在完全通视的条件就能完成点与点之间的测量工作,精确度能达到厘米级,现在 GPS 技术已成为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获得空间数据的最重要手段。尤其是在大比例尺的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运用 GPS 技术可以实时获得地物信息与地界或权界等信息的准确定位与数据采集工作。

4.2 遥感技术(RS)

遥感技术(RS)具有全天候、信息丰富、信息获取速度快、多光谱特征等优势。其 30 m-0.61 m 范围内的测绘数据均可在各项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作用。随着遥感技术分辨率的不断提高,已广泛应用于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规划管理、居民住房产权调查等工作中。

4.3 地理信息系统(GIS)

地理信息系统(GIS)是在计算机技术支持下,将各种地理信息按照空间分布顺序,输入、存储、检索、更新、图形编辑、数据库管理、输出和数据综合分析的计算机技术系统。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上构建的土地开发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土地调查、登记、统计、评价、地籍管理等各项工作,为土地法律咨询提供资料参考。

4.4 3S 技术

目前,3S 技术主要是以 GPS 为数据源,由野外调绘得到的遥感影像为参照,利用 GIS 平台在计算机中直接绘出图形,然后对各地状况进行标注,从而直接完成土地资源的调查任务。另外,也可以将遥感资料通过数字化软件处理或直接在 GIS 中数字化处理后导入到数据库。通过发挥 GPS、RS、GIS 的各自优势,快速准确地获得土地变化信息和高质量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最终构成完整的、实时的、系统的、动态的土地测绘信息集成系统。

5 结语

信息化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广泛应用,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不仅能较好的完成信息的采集和更新,还形成了土地资料的数据库,为土地开发整理搭建了数据化的平台,为开发整理工作提供了数据的参考,使决策更快速、可靠,信息化测绘技术实现土地测绘资料公益性、基础性、权威性和准确性的主要途径。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经济发展;制度创新

一、我国开发区土地利用与管理现状

(一)开发区基本状况

从较为宽泛的涵义来说,开发区是指根据地方工业发展水平,为繁荣相关区域经济,在一定的地理空间范围内,经政府科学规划、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批的实行特殊体制机制及政策的开放开发区域,通过集中配置基础设施并制定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工业企业及相关配套产业向该地域集聚、整合的一种产业空间组织方式,它实际上是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对聚合所形成的科技-工业综合体。开发区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种区域载体,是随着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科学技术与国际分工的发展,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

(二)开发区土地利用与管理特点

开发区作为现代工业的聚集地,是区域产业发展和城市化的有效方式,可以把土地、劳动力、服务等优势要素集聚在一起,形成一定规模,产生集聚辐射和带动效应,成为加速本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集中体现于土地利用的集约效用,单位面积的资金集聚度和产出率大大高于其他地区。在土地管理范围上,开发区的范围应该是整个开发区的规划范围,含未征用的农业用地。开发区所进行的土地开发利用,主要是指对土地投入一定的资金和劳动力,通过一系列的工程建设等人为措施改变和增加土地使用价值,以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三)我国开发区土地利用与管理

现状土地利用现状是现阶段人类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利用程度的综合反映。当前,我国开发区土地利用与管理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土地开发模式相对滞后,一些开发区的土地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甚至缺乏统一规划,存在很多自相矛盾之处,土地供应“门槛”过低,政出多门、重复设置、各自为战等土地管理混乱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区建设过多考虑招商引资的功能,将土地作为一种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资源参与市场要素的配置,各地的开发区都期望通过土地的低成本优势,实现资金和技术的引进,以提高经济的增长速度。

二、我国开发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开发区土地管理制度宏观失调,规划与布局缺乏科学性,政策导向多元,规模效应、集聚效应未能充分体现在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过程中。由于缺乏适当的产业规划和政策导向,各开发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功能定位不清、结构趋同、土地利用效率不高、财力物力分散、过于封闭而自成一体等弊端。同时,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欠缺:规划的市场适应性不够,缺少对土地效益的研究和调控缺少科学的人均用地指标和用地结构指导,对土地开发时序的调控手段不足,建筑设计市场管理不完善;开发区内部各产业主体之间关联性不强,用地结构不合理,布局缺乏科学性,规划开发面积过大许多地方政府还违法授予开发区土地审批权,开发区用地未批先用、非法占用、占而不用、违规交易等不法现象十分突出。

(二)开发区设立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不健全,管理混乱,造成开发区规模过大,开发区总量失控一些开发区设立上过于超前,未将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联系起来,缺乏充分论证,占地面积缺乏有效制约;土地管理体制不够顺畅,制度尚不完善。由于开发区种类繁多,且不同的开发区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造成开发区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局面,使开发区土地管理体制不顺,制度难以完善。

(三)低层次、重复性建设多,资金浪费严重,开发区整体土地利用效益有待提高。开发土地用途随意改变,一方面导致耕地等农业用地的大量被占用,影响了国家的耕地保护政策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使工业用地易受暴利驱使,往往转变成房地产开发项目。总的来看,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为原始资本积累手段直接推动了开发区土地无序扩张,致使开发区供求矛盾严重。一些地方政府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欲望强烈,建立开发区成为一种招商引资手段,使得开发区出现供过于求趋势,投资上总量不足,各开发区往往陷入过度竞争、恶性循环;土地征用范畴的模糊导致开发区存在扩张用地的原始冲动,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不顺导致开发区大肆征用土地,地方政府的片面“政绩观”、“发展观”引导其过量供给土地。

三、推进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加快开发区科学发展

(一) 科学评价开发区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可持续利用。要积极开展对开发区土地资源的科学评价,通过对开发区内的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的集约利用状况的调查研究,建立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量化管理指标,实现对不同类型土地集约利用度的定量认识,挖掘存量土地利用潜力,正确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制定开发区土地管理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我国的开发区土地持续利用管理和产业结构提升以及解决农村土地城市化问题探寻科学路径。加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管理,凭借技术、法律和行政等各种手段,有效协调、规范开发区土地利用类型的结构、比例、空间分布与当地自然特征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使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其生产与环境功能,在积极承载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同时,达到社会、经济和生态的最佳综合效益,保持土地的生态合理性、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第4篇

[关键词]土地测绘;信息化;土地开发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069-01

由于土地测绘工作具有着指导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为土地规划与开发管理提供数据参考的重要作用,因此,确保土地测绘数据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土地资源开发往往对测绘的时效性也有一定的要求,因此,保障土地测绘工作的效率也是十分必要的。而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土地测绘不仅能够有效的提高土地测绘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同时也能大大提高土地测绘的工作效率以及测绘数据信息的传输效率,充分满足了开发管理的需求。

一、我国土地测绘信息化的发展现状

土地测绘信息化技术是指以现代信息化技术为依托,以观察测量控制点、界址点等操作技术为主要工作任务的技术。其在应用中具有着测绘服务更具主动性,测绘结果更加准确可靠,展现形式更直观,及时性、有效性、适宜性更强,保障服务更完善等特点。我国土地面积辽阔,但人均土地占有量却相对较低,土地测绘信息化在我国的发展,对于我国土地资源的开发管理与高效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受经济和土地资源资源管理部门运作模式的影响,土地测绘信息化在我国的发展人比较缓慢,多数地区的测绘信息化技术仍处于基础应用阶段,并未充分发挥出信息化技术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优势。与此同时,我国各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往往较少,在测绘技术的交流与共享方面也较为缺乏,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信息平台,这也使土地测绘的信息化系统中的数据难以得到有效的扩充与完善,导致数据与技术的更新相对缓慢,也无法保障测绘的准确性。

随着国家对土地测绘信息化建设的重视,一些地区也已逐渐将测绘信息化技术应用到了实际的测绘工作中,但在测绘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过程中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通常集中于出图以及小型的土地开发管理工程项目上,对于我国土地测绘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与土地开发管理水平的提高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土地测绘信息化技术的研究,提高土地测绘工作的信息化程度,进而提高我国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土地开发管理对土地测绘信息化的要求

测绘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主要是服务于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因此,也必须要满足土地开发管理的相应要求。土地开发管理对土地测绘信息化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关键点测量的关注以及对测土比例尺确定方面。

1.对关键点测量的关注

在土地测绘工作中存在许多关键点需要在测绘时进行特别关注,如地窖等量注的等高和面积、坎脚线的标高和位置、坎顶等。在测绘图完成后,要根据土地的相关特点,在准确的反映居民园地、林地、田地以及电、渠、沟的使用年限的基础上,对相应的旧城区进行改造。要结合旧村复垦地区的实际土地情况、房屋使用情况等对最初相关边界进行界定,为土地开发管理各项工作提供精确的土地资料信息,为土地统计与登记工作的绘图提供数据依据。在土地测量的过程中,为使土地界限和使用范围更加精确,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土地使用权一方必须参与到土地测量的过程中来。所以,为充分保障开发者和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地籍测绘时,要对土地情况进行细致的测控,在测绘完成后,还要埋设标石和坐标,以便于未来项目工程施工使用。

2.对测土比例尺的确定

要保障测绘工作的质量与可靠性,确定合理的测土比例尺是十分必要的,没有测土比例尺或测土比例尺缺乏合理性都会导致测绘工作无法顺利完成,不能为土地开发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参考。实际测绘工作中的测土比例尺要根据不同测绘区域的实际地势地貌特征以及土地开发管理部门各项工作对测绘工作的实际要求来进行确定,如对于地形较为平坦,视野开阔的区域,只需以米作为网格的测试就能够满足实际的使用要求,而在通视条件较差、地貌破碎、地势崎岖不平的区域的测绘工作中,则需要对{程网点进行合理的布置,测试高程网格的设置应小于1米。

三、土地测绘信息化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1.遥感技术的应用

遥感技术(RS)一项综合性较强的技术,由信息传输、处理、提取、应用技术,传感器技术,目标信息特点分析技术,测量技术等多项技术内容组成,遥感技术作为一项综合技术,其在土地测绘工作中的应用能够有效的提高测绘的准确性与效率。遥感技术的应用具有着一系列的优势,主要包括信息获取快速、信息资源丰富、多光谱特征与全天候工作等,这些特征也为土地测绘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而遥感技术仍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之中,其技术水平与应用效果仍在不断提升,在我国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规划管理、居民住房产权调查等一系列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中都发挥着良好的作用。

2.全球定位技术的应用

GPS全球定位技术及系统在土地测绘领域中的应用时间相对较短,但由于GPS技术的先进性,以及定位的精准性,其在各类土地测绘工作与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因此成为了土地测绘信息化技术中的新宠。土地测绘GPS技术的主要优势在于,它能够高效而精准的定位测绘目标各测量点位的物理坐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高精度的测绘;同时,其对测绘区域的通视条件要求也相对较低,使许多地形地势不良地区的测绘工作能够更加轻松地完成;此外,土地测绘GPS技术的应用在地物与地界信息的定位与数据收集方面,以及各种格式的数据信息共享方面也有着很大的优势,有利于减少测绘失误的发生。其主要应用在工程放样、地形测图、地籍测量等工作中。

3.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GIS地理信息系统也是目前土地测绘信息化技术中的重要组成,该系统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支撑,将各种地理信息按照空间分布顺序,进行输入、存储、检索、更新、图形编辑、数据库管理、输出和数据综合分析等操作处理,其在土地测绘与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能够有效的完善土地测绘信息平台,丰富和完善土地测绘信息数据库,提高土地测绘数据信息利用效率,并以数据的分析和利用为基础,提高土地开发管理的效率,在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GIS技术为基础建立的土地开发管理系统与平台,能够有效的实现对土地资源与相关信息的调查、开发、统计、评价以及地籍管理等工作,同时,也能够有效实现图形信息与数据信息的有机结合与统一管理,对于提高土地信息数据库的管理水平,以及保证以此为基础所制定的土地开发管理方案与决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总结:土地测绘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是我国土地开发管理水平提升的必经途径,同时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的必然要求,高度信息化的土地测绘是未来土地测绘发展的主要趋势,因此,必须要不断加强对土地测绘信息化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不断提高测绘技术的现代化水平,进而有效提高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土地开发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有效解决土地资源紧缺与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加大的矛盾,为社会主义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金属探测;金属矿山;土地测绘技术;矿区测绘;管理

我国经济加速发展的过程中,土地开发、利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最关键的是矿区土地开发和耕地开发[1]。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来看,想要落实良好的土地管理工作,不仅要提高土地质量、增多更低面积,而且还要强化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优化土地结构,为未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更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可利用的土地[2]。土地测绘技术作为支持土地开发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促进我国土地的合理利用有着积极意义[3]。

1测绘技术在矿区开发中的价值

1.1测绘技术信息化对矿区开发管理的作用随着矿区测绘技术的高速发展,其在矿区开发管理中成为一种坚实的技术基础。在当前信息化技术水平愈渐提高的前提下,促使矿区测绘技术也逐渐适应了信息化时代,融合了信息化的测绘技术,将其应用到矿区开发管理工作中去,显现出了极大的定量、定位、定性以及可视化的应用特点[4]。

1.2矿区测绘技术注意问题

合理的测土比例尺是测绘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是获得高质量工作结果的重要保障。针对大部分地势起伏波动不明显甚至平坦的矿区,较多情况是采用1米做网格测试的方法,这样就能够达到多数部门对矿区测绘工作所提要求。但是对于那些地势气腹较大、地貌相对破碎且通视不畅的少数矿区,需要设置合理的高程网点,且需将测试高层网格间距设置在小于1米。

1.3信息化测绘技术在矿区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1.3.1全球定位系统该项技术是矿区测绘技术于信息化发展进程当中产生的一种新型技术。该技术应用优点是快速、精准确定测量点之间的物理坐标,进一步保证了矿区测绘技术的精准程度。且全球定位系统是于静态下进行测量工作的,换句话说,在做高精度的测量工作时,全球定位系统无需借助点、点间具备通视条件便能完成测量,不仅省力、而且省财。如果再能将GPS-RTK这一技术应用到定位系统里,更是能够让我们及时、精准的掌握到定位结果于测绘结果。现阶段,矿区测绘中广泛使用了全球定位系统这一技术,也促使矿区测绘技术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而由此所带来的直接结果便是不断的丰富测量资源信息,为矿区管理信息系统的良好运作奠定了坚实基础。由此可见,矿区测绘为开发管理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数据资料,并在技术方面也给与了大力支持,为矿区开发管理的顺利进展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矿区开发管理准确度的提高、开发管理科学性的提升,也使得矿区测绘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所以,对矿区的开发管理,只有良好地应用矿区测绘技术,才能实现对矿区权数界限与位置的精准确定,进一步保证矿区测绘精度,满足矿区开发管理的根本需求,促进矿区开发管理效率提高。1.3.2遥感技术遥感技术即传感器技术,其中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信息传输技术,信息处理、提取与应用技术,目标信息的特征分析技术以及测量技术等等。该技术应用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信息丰富化、获取速度快、各时段持续获取等。近些年来,诸多领域中遥感技术都得到广泛应用,因而,也要不断对遥感技术的应用进行改进与完善,将其融入到矿区资源调查与动态监测管理中去。

2测绘技术在耕地开发中的价值

2.1测绘技术信息化对耕地开发管理的作用

耕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能有效提高耕地开发管理的工作效率。为耕地开发管理做出决策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信息参考,进一步保证耕地开发管理质量,有利于约束耕地管理部门做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行为。

2.2耕地测绘技术注意问题

关键点的测量是指高层趋势变化点、坎顶、坎脚线的位置与标高,还有窑、沟的面积与比高等信息。在做耕地测绘的工作时,要明确标注上述这几个点的位置。同时,还应于测绘图上显示出居民田地、园地、林地以及沟、渠等各方面信息,相应的把这些地方的使用时间也在测绘图上标注体现出来。另外还有旧城改造区域的园地、林地里的树木种类、树木年龄以及林地面积等内容,都要于测绘图中做详尽的标注。像是居民人口密集度、房屋面积、建筑新旧以及容积率等信息,也是不能忽略的。这些关键点的信息都有助于耕地开发管理工作者进行良好、高质量的管理,便于日后在实际施工工程中具体应用。

2.3信息化测绘技术在耕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2.3.1地理信息系统在现代计算机技术的辅助下,地理信息系统应运而生,将系统将录入的地理信息数据按照空间分布的方式,完成输入、存储、编辑、管理等一系列数据运行的基于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地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可以应用于耕地信息系统建立、耕地开发工作等耕地工程勘测行业地理信息系统所做平台的功能模块包括对耕地的统计、评价、调查和地籍管理。2.3.23S技术3S技术是GP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相互结合的新型勘探技术,其子最主要的优点是将三种技术的缺陷互相弥补,将三种技术的优点共同方法,能够高效地测量出耕地变化信息,使最终构成的耕地测绘信息集成系统具有动态性、实时性、完整性以及动态性的特点,从而使耕地开发管理的需要数据更加精准。3S技术将这三种技术想结合应用,能够发挥出更好的优势,有利于在工作效率提高的同时,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实现我国耕地资源开发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3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信息化发展的潮流中,受到信息化的影响,使矿区测绘技术和耕地测绘技术更为先进、规范,其中矿区测绘技术信息化更明显,减轻了工作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成为矿区开发管理的有力手段,发挥出其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深化各类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通过提高技术信息化的含量,保证数据的精准性。

参考文献

[1]樊海峰.现代测绘技术在程村矿区测量中的应用[J].华东科技:学术版,2015,(8):19-19.

[2]刘群,张恒.基于GIS的矿区技术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J].地理空间信息,2009,7(2):39-41.

[3]高艳红.数字化技术在矿区地质勘查中的应用以及数字化测绘技术展望[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6).

第6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未来;发展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美国副总统戈尔于 1998 年 1 月 31 日提出了数字地球的概念。这主要是由美国的国家目标和全球战略决定的。同样地,从我国的国家目标出发,我们需要一个中国数字地球或数字中国。由于数字地球不是一个孤立的项目,而是一项整体性的导向性的战略目标。因此,需要从战略的高度考虑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概论

土地是人类立足的场所,生存的条件和使人类劳动能够得以全部实现的基本条件与基础。土地问题根本是一个管理问题。如何管理土地,使有限的资源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成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首要问题。土地管理信息系统(LIS)是土地规划和管理定量化、科学化以及对土地信息进行快速查询、分析和更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为决策提供辅助支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土地管理的最先进方式,是现代土地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是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具体应用。所有和土地信息有关的系统都可以归入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范畴,包括城市规划、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资源开发、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土地定级估价等。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由硬件、软件、数据、人和方法组成。硬件和软件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环境,数据是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内容,方法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解决方案,人员是系统建设中的关键和能动性因素,直接影响和协调其他几个组成部分。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是数据的采集、管理、处理、分析和输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专业的研究与应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特殊功能有图形数据的输入与编辑,图层与图幅管理,建立拓扑关系,空间查询功能,属性数据的输入与编辑和空间分析功能。

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方向

2.1、土地信息管理的网络化。互联网具有不受时空限制能快速、直观的土地信息,对于合理保护、利用和开发土地资源,整合资源优势,最大限度的挖掘土地生产力,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利用互联网空间数据,为用户提供空间数据浏览、查询、制作专题图和分析的功能,已经成为土地信息系统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确保信息化标准建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国土资源部已组织力量着手进行国土资源信息标准参考模型。国土资源数据模型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体系等研究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为了协调和规范数据库标准,应用系统建设规范等工作标准的制定,国土资源部正在加紧国土资源信息元数据标准高层分类、编码及数据文件命名、以及相关的网络开发。规范网络系统建设、规范国土资源大调查、成果数字资料汇总规范等信息化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2.2、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化、模块式。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实时、准确的获取土地空间数据,包括土地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情况、地籍资料等空间数据,这就要求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要求快速、便捷、准确。随着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卫星遥感技术与全球定位技术,这两门技术为空间数据的快速采集提供了可能,地理信息系统科学为空间数据的压缩、管理提供了可能。遥感技术已经从多光谱卫星发展到主动雷达遥感,实现全天时全天候探测,空间分辨率也由30 米发展到亚米级,时间分辨率发展为 1 天,这为大面积土地利用信息实时采集提供强大的技术保障;全球定位技术(GPS)的地面数据采集也实现高精度、自动化,满足了地籍测量的基本要求。

就以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为例,本文发现: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对整个县级行政辖区范围内建成区和非建成区土地的权属、利用类型以及其他专题数据,在统一坐标系、统一 GIS 平台、统一分类体系、统一技术标准下实施统一管理的信息系统。即实现多尺度、多级区域、多专题数据融合成一体化的专题数据。因而在该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对各种数据的组织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换言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呈现出日渐集成化、模块化的发展态势。

2.3、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是促进各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已经渗透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普及程度和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正在大规模建设中。目前,国土资源部内网和外网已经建成,形成了包括网络、应用、服务、开发、数据库和网管等平台的较为先进的局域网,系统各省级节点局域网有的在建设中,有的已经建设完成。各节点局域网的互联也即将开展。随着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网上应用系统的不断增多,系统的安全保密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构建一个完整安全的网络系统。在建设网络平台、系统平台、应用平台、网管平台等的基础上,规划设计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系统,防范来自多方面的安全威胁,加强国土资源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保护网络系统的安全和信息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结语

通过对城乡一体化中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描述,本文一方面论述了未来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发展的趋势,并指出我国在未来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创新中占据制高点。因此,应当清楚如下: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是一个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内容,并受到政策、制度的影响,是一个长期而变化的过程。但由于时间和精力的局限,本文只以土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两项业务系统的整合进行研究,以达到“城乡一体”管理的功能。同时本文也并未对城乡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涉及到的所有技术进行分析研究,如工作流技术,在以后的研究工作中还需进一步研究。同时随着技术和应用的不断成熟,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在国土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不仅为我国的土地建设、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管理平台,也为我国土地动态监测、土地利用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参考材料

[1]. 寇有观、吴敏: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研究[J].遥感信息1998年第1期。

第7篇

近年来,淇县国土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投资2484万元、总规模3万亩西岗乡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中,大胆实践,开拓创新,探索总结出了一系列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新机制,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把质量作为项目建设的第一生命。努力铸造优质精品工程

质量是工程的第一生命,淇县国土局自始至终牢固树立抓工程就是抓质量的指导方针,着重从材料质检、工序流程、样板示范三个方面入手,严把项目质量,倾力打造精品工程。

(一)坚持材料质量全程监控

一是对材料供应商实地考察,优中选优。地埋管道、电缆、钢筋混凝土井管等所有大宗原材料采购使用,一律由项目监理会同业主及施工单位代表对备选供货单位实地考察。二是所有材料能否最终投入使用,必须以现场检验结果为准。原材料除附具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证等相关证明外,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随机抽样,现场检验,最大限度地克服了“一等材料作样品、二等三等甚至次品材料供使用”的弊端。三是所有材料以进货批次为单位,每批必检,合格一批、使用一批。淇县在项目实施中始终坚持材料进场一批、检验一批,决不因一批材料合格而代表批批合格,保证了工程质量源头控制的有效性。

(二)坚持施工流程环环相扣

我们特别强调施工过程和程序的质检工作,机井工程严格按照“放线定位、设备进场、成孔、材料进场、下管、填料、洗井”七大环节开展施工,混凝土道路严格按照“路床清理整平、三七灰土搅拌、三七灰土压实、混凝土路面施工准备、面层施工、薄膜洒水养护”等六大工序开展工作,切实做到了发现问题于萌芽状态,纠正问题于施工现场,保证了工程建设的优质高效。截至目前,在淇县西岗乡土地整理项目中,完工的168眼井、168座泵房、17.8公里混凝土路、26.5公里水泥结构碎石路,经质量评定,全部符合国土资源部《验收规程》要求。

(三)坚持打造样板示范工程

我们知道,规模大、区域广、标段多、实施主体多元化,是整理工程的一大特点。淇县西岗项目总规模3万亩,涉及22个行政村、3万多农民,分别有8个标段承建工程。施工中,各个参建单位对同一工作理解不尽相同,极易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为杜绝这种现象发生,我们在集中培训,统一要求的基础上,采取了“典型引路、样板示范”,收效明显。

二、以合同工期为目标,严格进度控制,确保按期竣工

当前,土地整理项目普遍存在工程延期、建设滞后的状况。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淇县国土局从保障工程资金及时到位入手,建立健全了建设工期倒计时制,对建(施工单位)用(项目所在村)双方实行拖延工期双项淘汰问责制,形成了“团结协作搞建设,加压紧逼赶进度”的浓厚氛围,极大地提高了施工的进度和效率。

(一)热情服务,拨款及时

资金是工程建设的血脉,项目款能否及时到位,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进度。为最大限度简化资金审拨手续,畅通资金拨付渠道,淇县国土局建立了资金拨付业主代表全程限期办结制。施工单位申请拨款,由业主驻工地代表全程。我们还专门印制了拨款时效督查表,符合要求的拨款事项,现场监理、业主代表、中心主任、财务负责人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主管局长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款审拨工作。所有拨款事项,在每月工程例会上逐宗汇报。

(二)双项淘汰,加压紧逼

项目实施滞后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施工单位,一个是项目所在村,特别是个别村、个别村民出于自身私利,阻挠施工事件时有发生。对此,淇县国土局建立健全了“建”、“用”双方双项淘汰制。

(三)台账管理。工期倒计

在每个项目实施之初,均由县整理中心和工程监理以合同工期为总目标,按照建设工期倒计时要求,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台账。通过管理台账,将各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具体落实到每个标段的每眼井、每条路、每座桥,何时开工、何时竣工都在管理台账上清晰标注。

三、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农民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一)强化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每个项目开工前,我局都组织各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现场测试,不合格的必须进行补课,否则不得进场开工。其次,电力、钻井等重点岗位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每个单项工程施工准备阶段,都要由工程监理进行现场安全施工交底,将施工中每个环节的注意事项宣讲到所有现场从业人员,使得安全教育贯穿整个施工过程。

(二)落实人身强险。防范不测事件

为增强施工企业抗御风险能力,淇县组织实施了整理工程“平安计划”,鼓励施工企业为其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要求施工现场电力、钻井、机械操作等特种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强制投保意外伤害险,否则不得进场作业。2007年至今,驻淇各施工企业已为现场从业人员累计投保120余人次,起到了预防不测、防患未然的作用,筑起了一道牢固的安全救助线。

(三)保障群众利益。禁欠民工工资

在项目施工中,淇县国土局要求所有施工单位在聘用当地农民工时,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上明确付款方式,注明农民务工仅是按照中标单位的要求出人、出机械,在施工企业直接指导下,按施工单位要求的技术标准、工艺、工序去做具体工作,不对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申请某单项工程拨款之时,必须提供已付清农民工钱的有效证明,查证工钱已经兑付的,方予审批拨款事项。从根本上杜绝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维护了群众权益,实现了社会和谐,保持了社会安全稳定。

四、严格廉政建设。构建长效发展机制

第8篇

关键词:网络化;集成化;一体化;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引言

所谓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其主要是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土地规划和管理进行科学化、定量化的土地信息查询,而且能够为土地管理决策者提供一些信息支持的一门新兴的科学技术。现在,我国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也经历了许多年的发展,随着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而且已经成为现代化的土地管理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撑。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也给我国的土地管理的研究带来一场革命性的变革,逐步向无纸化、高效率化转变。

1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概述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管理对象就是土地管理与资产管理,是将土地空间数据库作为前提基础,然后使用空间模型分析方法,对土地资源的相关数据进行分类采集、录入系统,能够为土地管理者及时地提供多种不同的动态土地信息,以便于能够得到应用和传播,而且能够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专家经验相结合所建立的具有决策服务性的计算机辅助系统。

2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特征

对于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定义有很多种,但其实表达的意思都是相同的,土地信息系统是在计算机系统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土地信息系统主要是对土地信息进行一些的操作,主要操作步骤是采集整理归档管理日常维护数据传输信息应用;同时,土地信息系统是能够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起到一定的辅助、决策的工具。所以,我国的土地信息系统有以下几点特征:

首先,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能够起到精确空间定位。对于土地信息而言,空间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且很多其他信息都需要依靠空间信息获得,而且将空间信息构建成一个准确的坐标系,以此来作为土地信息系统的参考标准。

其次,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具备明显的时态性特征。所获得的土地信息不但存在空间信息的改变,而且也会有一些属性信息的改变。特别是属性信息的改变存在较大的频率变幻、信息复杂程度较高等特点,对于以往的一些信息具有较大的否定性。但是由于土地信息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土地信息的的改变不能随意。

最后,土地信息系统具有分散性。对于土地信息系统可以按照不同形式进行划分,按照土地信息系统的内容可以分为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土地评价信息系统等;按照土地信息系统的规模可以分为综合土地信息系统、专题土地信息系统等。

3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原则

虽然土地管理信息所涉及的信息量大、来源较广,但是能够利用网络手段进行互联,将全国各地进行联系在一起,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务必要和国家的土地资源建设保持步调一致。一般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要从全局的观点出发,对于土地管理系统进行设计、规划,而且要能够跟随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进行发展,以此来确保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能够保持协调性和一致性。

其次,根据设计、规划的特点,将土地利用管理作为主导方向,而且要将土地业务管理的流程优化方案进行着重考虑,并且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包括可靠性、开放性、安全性、先进性、保密性的原则。另外,还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基本情况,参考国家和行业的一些标准,对土地管理进行总体的规划,建立合理、规范的数据库的信息指标体系,以此将土地信息运行管理规程的各个系统间进行紧密、有机的联系,最终以确保数据能够做到可靠性的交换和共享,而且能够做到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数据能够安全备份。

最后,保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放性,能够确保各级信息系统之间不但可以保证相互联系,而且又能相对独立。对于各级管理系统所能够操作的是本地的数据信息,而且加以通过我国的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网络将本地的信息进行上传操作,继而可以做到土地信息能够共享。对于各级的土地管理系统进行权限设定,各级的土地管理部门得不到上级部门的审批不得进行任何信息的更改。

4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趋势

随着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也在和测绘科学进行有机的结合,能够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带来优越的硬件条件。目前,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为此我国的土地资源开始不断地紧缺,这也为我国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更加优越的内部推动力。对于我国地管理信息系统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4.1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化

我国所使用的土地信息系统主要是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服务,而且提供一些信息数据为一些政府的经济部门使用,所以,我国的土地信息系统是要为多种用户进行服务的。随着现代计算机科学信息的发展,网络土地信息系统(Web LIS)将会作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手段。

由于互联网是不会受到任何时空的限制,不但能够快速直观地对土地信息进行,而且能够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能够发挥最大的限度对土地资源进行整合,以此来保证我国土地资源能够可持续使用。利用互联网进行一些土地信息更新、,不但可以为用户提供一些数据浏览,也能够帮助用户进行信息数据分析。

4.2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化

实时的、准确的对土地信息进行获取,是我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功能之一。随着现代测绘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卫星遥感技术和全球定位技术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信息数据采集的方式。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信息所采用的卫星遥感技术也开始由主动雷达遥感技术向多光谱卫星进行转变,继而能够实现对土地信息进行全天候的探测,而且其空间分辨率也由亚米级代替以往的30米级,这就为能够对土地信息的采集提供更加强大的技术保障支持;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的全球定位技术(GPS)技术,其地面数据采集精度也日益自动化、精确化。这样就可以满足了地籍测量的最基本的要求。

4.3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

对于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而言,不但要对土地的面积、地貌以及分布情况进行重视,还要对土地利用的演变情况进行关心,所以,时间也就成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不可忽视对的数据。时间不但是土地信息数据的一部分,而且和土地的空间数据相结合,以此来建立时空数据模型。然后以数据库技术为基础,和时空数据模型相结合,然后就可以融入到我国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这样不但可以解决复杂的空间拓扑关系,还可以解决了繁琐的时间关联拓扑关系。这种将时间和空间属性数据融为一体化的方式,将成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趋势。

5 结束语

我国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不但能够为土地建设发展建立了一个科学的管理平台,而且能够成为国土资源的利用、规划的决策依据。我国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现在主要是朝着地籍数据的管理与共享、管理自动化以及动态实时的土地信息更新三个方向发展。随着我国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必将迎来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勤,马良乾,俞莲莲.GIS在油田土地管理系统中的应用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6(04).

[2]海,严泰来,杨永侠.土地管理信息系统[J].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0.

[3]韩琼.地管理信息化方案与策略研究[J].中国地质大学,2003,5.

第9篇

【关键词】土地发展权;城市土地管理;新途径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土地需求的日益高涨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1]我国的土地保护以义务为本位,忽视了产权对于土地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作用。对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土地资源的特殊性,立足于土地的充分和有效利用来构建土地发展权,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城市土地管理的途径进行优化,实现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的和谐。

1.土地发展权概述

1.1土地发展权的内涵

所谓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即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现有用途或者提高土地利用程度的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受人类中心主义的支配,我国关于土地的分类是以土地的经济利用价值为标准的。笔者认为,对我国土地进行分类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的,因此,土地的分类中应当包含生态用地,从而土地发展权还应当包括生态用地发展权。

1.2土地发展权的特征

综合上述对土地发展权的内涵界定,可以归纳出土地发展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抽象性,是指对土地用途进行变更或者提高土地利用度的权利,不像其它产权一样存在一个实物性的标志。[2]阶段性,即土地发展权是以某段时间内土地利用现状为基础,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土地利用物质形态与价值形态变化的量的设定。潜在性,虽然土地发展权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已经客观地存在于每一块土地上,但是土地发展权的实现是对未来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获利。

1.3土地发展权的功能

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功能首先表现为给权利人带来收益。其次,通过对土地发展权的限制和补偿,可以顺利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对农地、环境敏感地带以及历史古迹等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土地发展权的创设,可以提高土地开发规划管理效率,促进城市土地的高效率利用,明确土地增值受益人,保证其利益的享有、转让和流通规范的顺畅。

2.构建土地发展权内容的思路

2.1土地发展权总量构建的思路

在土地发展权的构建中应由国家确定土地发展权的总量。采取委托―方式,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家统一构建的土地发展权总量,代表国家在本辖区内对土地发展权总量进行再次分配。国家确定土地发展权总量的依据,是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状况、工业化所处的阶段、城市化发展状况和全国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状况等方面对土地发展权的总体要求。国家和省两级政府配置的土地发展权,为跨区域的土地发展权,它的配置应具有战略性特点,对全国和各省域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另外还有一些要特别对待的是,有些大城市的辐射能力已经超出了其行政辖区的范围。如直辖市,只有城市郊区是农业用地,而其辐射范围却是全国,此种情况就不能是直接的委托关系,而应该由中央直接来协调。

2.2土地发展权所包含的权能,土地发展权类别合理划分的思路

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土地财产权具有财产权的相关权能,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权能: 占有权,即权利主体拥有具有排他性地对土地发展权的占有。使用权,权利主体可以行使土地发展权,合法行使土地发展权所建设的各类建筑物业设施。收益权,表明占有和行使土地发展权可以获得相应土地经济收益。处分权,主要涉及土地发展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和回收等权能。同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土地发展权划分为不同类型,如农地发展权、市地发展权、营利性土地发展权和公益性土地发展权等。这些不同类型的土地发展权,按照一定关系形成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基本框架。

2.3土地发展权与相关产权整合的思路

土地发展权创设的初衷是补充和完善现有土地产权制度,使其更有效地配置土地利用。产权整合的关键是处理好土地发展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核心产权的关系。土地发展权与所用权的关系在选择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时,其整体关系已经确立,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应该做好两者的联合与分离,避免发展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土地使用权往往成为土地发展权的运作载体,而土地发展权具体化土地使用权权能,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实施,应该在明确各自权能的基础上对使用权和发展权进行有效整合。[3]土地发展权与其他土地产权协调运作,共同促进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效用的最大化。

3.土地发展权视角中的城市土地管理优化

3.1优化我国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管理的根本,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必然源于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优化。随着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构建,首先应该加快相关立法,对采用土地发展权后土地管理所采取的新措施进行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官员和土地开发商的权利义务,防止越权和非法开发城市土地,完善失地农民和失房居民的权益保护和利益补偿的法律机制,为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3.2赋予土地使用者土地发展权,保障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现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现状和利益进行界定,并赋予土地使用者既定的土地发展权。在征地和城市拆迁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享有既定土地发展权即现有土地使用价值的权利。政府在征用农民和居民目前使用的土地时,必须依法按土地发展权市场价格补偿他们的既定土地发展权,并建立以发展权为保障的利益补偿机制,依法维护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3.3完善土地发展权市场运作机制,增强市场调节作用

土地发展权市场运作指在土地发展权国家源头供给的前提下,由行政单独配置划拨土地发展权向政府与市场双重配置土地发展权转换。随着土地发展权市场运作机制的完善,土地发展权可以遵循市场规则,以产权交换模式在不同发展权拥有者之间进行交换,土地市场通过价格、供求等杠杆实现土地发展权的合理分配。土地发展权转让、回收和灭失等一系列变更都对应着相应的土地开发使用用途变更,这可以使土地市场交易更加清晰和顺畅。

4.结语

土地发展权的构建,将会有效促进经济发展过程,尤其是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土地发展权是土地财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作用于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财产权,为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开辟了一条新途径,使社会经济的发展走上可持续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李世平.土地发展权浅说[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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