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5 10: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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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业风险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以及金融风险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视。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方法在金融全球化、网络化、自由化浪潮下,面临巨大的挑战,亟待创造性的革新。
一、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业将面临着更大的考验,金融监管所肩负的责任更加艰巨,维护金融稳定发展的难度将进一步增加。而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1. 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强化的推动下,混业经营将成为国际上各国金融业经营发展的基本模式。而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包括中国国际信托公司等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往往不能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很容易产生新的金融风险。
2. 各金融监管部门自成系统,缺乏配合。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的目的是实现监管的专业化分工,提高监管效率。2000年9月初,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相互业务的发展,金融机构业务日益走向综合化。这种分业监管体制容易造成某些领域的监管真空,也容易由于监管责任不明确而造成重复监管,提高了监管的成本。
3. 监管手段单一。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通常由五类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行使监督职能,分别是董事会、中介机构、媒体、行政监管、司法诉讼。越靠前面的机构所起的作用越直接、纠错效果越好,成本也越低;越靠后,最后补救性质也越强。因此,行政监管属于外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的监管手段,而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独立性差,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机制并不完善,造成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依赖于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监管的效率比较低。而且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哪里出现了问题就到哪里监管,实质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
二、金融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分析
在金融监管模式中有四种模式:美国模式、德国模式、英国模式、日本模式。美国模式可以称为“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监管模式。德国、英国模式基本可以划为“单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其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从德国、英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种体制难以有效运行。而且,这种体制也面临同双线多头管理体制类似的问题,如机构重叠、重复监管等。虽然德国和英国同划为“单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但是德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相比,更加强调其银行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之间既要相互协作而且还要保持各自的独立。而日本的金融监管事务完全由金融厅负责,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划为“集中单一金融监管模式”,其优点: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规统一,金融机构不容易钻监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弊端,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但是,这种体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门养成官僚化作风,滋生腐败现象。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建议
(一)我国的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
通过国外模式的分析比较,我认为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相互独立,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较为明确,有利于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统一在一个监管当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能够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也有利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再次,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集团混业、个人分业”的特点,而德国模式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与这种金融机构设置相对应,因此其监管效果会更好。最后,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的建立是将我国现有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进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设立或撤销机构,既能减少现行体制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具体对我国来说,首先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专门负责处理全国金融监管事务,并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管辖。其主要职能是:三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整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数据库,结果由三个监管委员会共享,并且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换;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仅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由协调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为了节约成本,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协调。
(二)建立适合我国混业监管模式的途径
1. 对现行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确立混业经营的合法地位,为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针对现行的混业经营的机构和方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
2. 转变监管理念,加快监管创新。一是要调整监管目标,二是将监管重心转移到新业务、新品种的监管上来;三是监管手段要创新,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专业化的监管;四是加强金融立法的创新,一方面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3. 注重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和尊重监管的专业性。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相当复杂,是最体现技术性与专业性的领域。金融监管专业化是必然选择,其运作离不开强大的专家体系。因此,选拔专业监管者必须极度看重专业能力。在机构、人员设置上摒弃“官本位”。
4. 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出现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两种制度的存在,才能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5. 监管部门实现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的有机结合。为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必须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必须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必须建立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其网络监测作用;必须尽快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必须健全非现场监测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协调一致,真正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监测的基本依据,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
6.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为了有效监管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强跨国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和越来越重要。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与相关国家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在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认可水平,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达到在国际范围内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杨文云,论中国金融全球化区域化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国际金融研究》.
[2]刘国玲、黄国钰,从国际金融监管模式谈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北方经贸》.
在一个转轨时期的金融环境中,货币政策传导与金融监管之间会产生诸多冲突,如何协调并建立两者间的新型平衡关系,是当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难点。就此,本文拟从两大冲突与矛盾着手,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的冲突、集权式运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来论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
(一)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直接调控逐步缩小,间接调控运用不断增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基本锁定为稳定物价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讲,稳定物价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它根据上货币政策传导各环节中多主体的行为取值之和进行政策调整,这是一个变量的概念,是一个多重主体的、多变的集体选择后果。
但是,该货币政策目标经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后,则与现行监管规则之间产生极大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之中。
从1991年至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近8000亿元,但贷款却增加80000多亿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门以银行借款方式从国内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为1073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61%,以债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资金为374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21%。这些数据说明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故银行信贷传导仍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
那么,为创造健康金融运行环境,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金融监管也就集中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它建立在中央银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基础之上。考虑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客体——商业银行的经营准绳,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具有巨大影响力,故其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内在特质要求。
于是,为平滑物价变动,中央银行需要连续调整货币政策时,却因信贷政策处于一种僵化的状态,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弹性较小,使得中央银行在此之间难以寻找实质性的平衡点。例如,近年来中央银行不断降息,并通过窗口指导,推动商业银行放贷,特别是对中小的贷款投放,但是实践证明,老化的贷款管理办法及严厉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强硬地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也制约着中央银行自身的货币政策意图实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无法为货币政策提供坚实的运行支撑。
(二)集权运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需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运行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对其资产的结构、财富的变动、信用供应的可能及预期产生一系列影响,以达到政策目标。
但是,中央银行的另一种职能——金融监管却因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加大了货币政策的运行成本,改变了货币政策预期效果。尤其在我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即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使得金融监管同货币政策传导之间产生内生性冲突。
观察可知,我国的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决策的独立性,它要服从于政府的各种利益调整要求。既然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不具有独立控制权,其结果就是,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职能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极监管更成为监管主流,这是中央银行损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会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更使得为货币政策传导服务的预期监管目标发生扭曲。所以,在运行载体同质的基础上,集权式的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使中央银行产生两难抉择,即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积极监管,但却强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机制的约束,而转向货币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极监管,最终降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以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管理体制建设乏力,中央银行内部的货币政策推行无法落实。
,我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有货币发行调度之责,却没有货币信贷管理之权,两者在一个省区分别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区行管理,脱节难以避免,实际上这是货币政策职权在中央银行内部的分割与肢解。但是,中央银行对于内部货币政策执行渠道所存在的组织障碍,至今未予解决。探究其源,改革管理体制是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中收益解相对较低的行为取向,中央银行自身没有主动改革的动力。
第二,监管目标模糊化,降低监管效率。
因为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所以监管重点也就在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对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许多管制政策,但却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例如,近期许多地区所出现的个人外汇质押贷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为控制外汇持有量,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也为防止洗钱行为而制定的信贷政策。
但是孰不知,该政策严重制约了个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这明显与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意见相左,可见该项管制政策的真实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许多商业银行在利益驱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监管政策更成为“空中楼阁”。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本冲突,笔者认为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体制性干扰,它栖居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两个货币政策传导领域。
第一,商业银行领域。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态势不断显现,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结构目标,并逐步推进各自的改组上市工作。但是,其进程是缓慢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业银行无法内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银行行长是没有委托人的人,实质为“内部控制人”,以其为代表的银行管理层虽不拥有剩余收益索取权,但其拥有实质控制权,附加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为佐证。
因此,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必然制约货币政策的贯彻,引发为对付监管而产生的事前的选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所以,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贷政策,以及为之配套的监管政策,在经过内部控制人“过滤”后,已发生严重变形。
第二,企业领域。
上文已述,我国企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来进行扩大再生产。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产权的缺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犹如“隔山打虎”,经过企业内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优解趋向于内部人,致使企业对利率变化所带来的成本变动敏感度很低。同时,在企业对外融资方面,因为企业内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资门槛的提高,间接融资同时出现“惜贷”现象。
于是,企业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反应,远未达到中央银行预期目的。连续多年来的通货紧缩,使得企业对于经济发展前景更持悲观态度,从而在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的同时,企业也出现“惜借”现象,扩大再生产的步伐放慢,货币政策的作用空间被无形压缩。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调节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现行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但是这些管理手段的实施对象却是“非市场化的受体”,其所有权、控制权的缺陷,导致其不存在理性选择的动机,无法呼应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中央银行的决策基础也就存在决策空洞。于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亦就各行其道,无法有效统一。
(四)功能性监管是消解冲突的重要途径
上述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三,分别为体制突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监管机制重建等。前两者已有较为成熟的意见,恕不赘言。在此,本文着重从监管机制重建方面来讨论,即通过改变消极监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消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冲突,推进货币政策的实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内金融市场特性,使中央银行配合货币政策的监管方式主要为信贷政策的监管,而这种监管方式是建立在银行单一功能的实施基础之上,它以机构组织为监管界限,淡化了商业银行对应于货币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应。那么,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则可从货币政策的实施目标出发,特别是阶段性目标,以货币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动监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监管最先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相对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建设及其对货币政策的配合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功能性监管可以实现金融监管规则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统一。
当中央银行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予以分类制定并开展监管时,可以将原有机构化、僵硬的监管条例转化为动态稳定的监管规则,从而实现监管工作目标的相对稳定性,并与货币政策相配合。
例如,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扩张的政策时,在货币政策传导工具的作用过程中,其所监管的对象则集中于各种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将监管政策以功能模块化的规则形式进行确认,观察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机制并实施正面引导的积极监管,实现货币政策调整所要求的监管广度与深度。
反之,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紧缩的政策时,其所监管的对象则灵活调整至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压缩功能的制度安排。这样,监管规则依照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进行确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无论货币政策如何变化,监管政策都无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风险以外的存在意义。
第二,功能性监管可以消除中央银行职能的内生性冲突,降低冲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监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无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无论国内单独监管,还是跨国合作监管,都应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资金集聚机制的提供、资源转移便利的提供、风险控制的提供等等,来重组监管机构,重组监管规则,保证监管的组织与执行的独立性,这是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供给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监管当局可以实现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遵循货币政策的调整需求及各项金融资源的转换系数与货币政策敏感系数,来调节规则,实施监管,从而突破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集权运行模式,使中央银行摆脱两难困境。
第三,功能性监管可以在体制改造的长期过程中,减少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体系具有风险的快速传递特性,对其所开展的体制性改造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在此过程中,各商业银行极易暴发“监管套利”行为,降低监管效率,消除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因其所具备的监管广度,以及监管对象的适时灵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业银行的“套利”动机。
同时,功能性监管也可解决金融创新给监管提出的新问题,也就是无论金融产品如何日新月异,其功能是基本稳定的,如网上支付与传统支票,都共同发挥资金支付功能;无论传统信贷,还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都发挥资金集聚与风险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监管对象,不但可以促进创新,提高金融产出效率,还可以及时进行风险监控,消解银行体制转轨时期的风险累积,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
[1]魏革军著,货币政策传导机制[N].北京:中国出版社,2001.
[2]杨瑞龙主编.国有治理结构创新的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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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晓西,余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与国民经济活力[J]金融研究,2000,(7).
说到金融危机,很多人对这一概念并不陌生,但是却二、金融危机的危害 并不了解什么是金融危机,因此。我们首先要了解金融危1.破坏国家经济金融危机的发生,首先会给国家的经济带来严重的危害,使国家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本国货币对外的汇率降低,这会给国家的经济带来很大的损失,对外汇率的降低,会阻碍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贸易是我国的经济来源之一,一旦进出口贸易衰败,自然会使国家整体的经济受到影响。
2.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
金融危机一旦发生,随之而来的就是货币的贬值,而当货币贬值后,人们用同样的钱,只能买到更少的东西,人们的消费水平降低,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就无法卖出去,只能滞销,为了保障企业的利益,企业不得不采取裁员的方法,如此一来,就会使大量的人失业,失业的人越来越多,企业产品滞销,一部分企业会因此而倒闭,人们连最基本的消费都成了问题,金融危机的产生,极大的降低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降低,使许多人不具备购买力,这会使国家的经济陷入持续低迷的状态之中。
3.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然而金融危机的出现,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当金融危机出现后,人们的生活水平会因此而下降,没有足够的购买能力,连维持基本的温饱都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使人走向极端,做出一些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情,社会的稳定将无法得到保障。人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这也会加剧人民和国家的矛盾,人心涣散,国家的稳定也难以确保。
三、金融监管的内涵
金融监管,指的就是对于金融的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督,指的是相关的监督机构要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督促,使金融机构能够依法运作,保障金融机构的运行安全。金融管理,是指相关的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以保障金融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金融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金融业的安全平稳运行。一般来说,金融监管的方式可以具体划分为三种,分别为公告监管、规范监管以及实体监管。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十分重视金融监管工作。
四、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危机的危害极大,若想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必须加强金融监管,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我国是法制国家,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金融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此基础上,为了保障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在法律法规中对一些经营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详细,过于笼统,不能为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导。
2.监管不够全面
金融监管的不全面主要体现在对银行的监管上,在对银行进行监管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银行的工作进行审批,另一方面是监督银行的工作是否符合规范,但这是远远不够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风险,然而我国的金融监管对这一问题缺乏关注,也就是说,对风险的监管不够重视,即使对风险进行管理,也只是集中在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上,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不仅有信用风险这一种,还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由于国家金融监管不够全面,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3.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时,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监管效率低下,这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单一而造成的。我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时,采取的都是重点监管的形式,只对金融机构中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管,而忽视了日常的监管工作,这种监管形式的效率是十分低下的,在这种监管形式下,难以发现金融机构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小问题不断累积,最终给金融机构的安全带来隐患。除此之外,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流于表面,监管工作不够深入,只是通过收集数据、资料等来完成监管工作,在收集完资料、数据后,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整理,使金融监管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进行金融监管工作的前提,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相关的立法部门要对金融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金融市场的现状,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2.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我国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要对金融市场的信息进行适当的披露。同时,要重视对金融机构内部机构的监管,对其内部进行合理的控制,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效率,从而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平稳运作。
金融危机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为了维护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我国必须重视金融监管,努力解决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
[1]叶莉.金融全球化条件下的我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2008.DOI:10.7666/d.d048922.
关键词 金融业 监管体制 中央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及现状
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制定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禁止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项两项以上的业务,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此外,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年至2003年之间相继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剥离出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
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我国目前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监管独立性不够、重复监管等。在混业经营时代下,如何实现我国金融监管的良好协调,对于抵御金融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评价标准。
从整个国内金融市场来看,除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主要金融行业的监管部门之外,还有一些监管部门,比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其他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外汇和B股交易。如果不同金融机构必须向不同的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并以不同的监管标准运作,那么,就没有一个监管机构能总体评价和监管不同行业间产生的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有法规对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界定不够清晰,甚至对某些监管目标不同监管机构出台的法规冲突,某些监管目标又缺乏相应法规监管。而且,我国一般先成立机构行使职权再修订法律,如银监会挂牌运作一段时间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才提上议事日程。这些都限制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规范实施。
另外,截至目前,国内金融法律法规与其他国家金融有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地接轨。有效监管的基础还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如今,在加入WTO的新的环境下,我国做好与WTO组织各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三)国外金融机构入驻会增加监管难度。
我国现在已是WTO的成员之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使得外资金融机构大举进入国内。国外“金融百货公司”的入驻将会大大增加我国分业监管的难度,也给国内的金融机构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全能型外资银行或金融集团将可以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申请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牌照。这势必对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构成严峻的挑战。
三、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包括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同时,要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另外,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程序及法律后果,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时期的监管需要,必须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二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三)加强国际合作,强化金融监管。
为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尤其是跨境监管能力,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及多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作为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重要成员,我国应积极通过国际证监会组织、巴塞尔委员会等组织加强与其他成员国的合作与交流,及时把握金融监管规则的最新变化。同时,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
四、总结
目前,我国处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应选择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重点加强和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监管协调和合作机制全面加强对大金融机构的监管。央行在此过程中将处于主导地位,形成以金融机构自律为基础,行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补充的自律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以发挥更大的监管作用,从而打造一个高效、稳健、科学、规范的现代化金融体系。
(作者: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2010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
[1]刘彬,孙兴春.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分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年第14期.
一、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将面临的新问题
(一)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限制
币值稳定是货币实现区域化的必要前提之一。币值不稳,会导致该货币计价和结算功能的有效成本增加,增大持币风险。根据“三元悖论”,货币政策独立性、汇率稳定性、资本完全流动性,选择任意一个,就必须放弃其他两个目标中的一个。基于此,我国要选择汇率稳定来发展经济并推动人民币区域化。
香港作为全球离岸人民币产品重要市场,人民币投资产品和衍生产品品种日渐丰富,资产加速增长并于2012年9月推出人民币货币期货业务,2011年底在港的人民币存款达6000亿元。而且随着人民币进一步区域化,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宣布拟推出相应离岸人民币产品,人民币流动性必然不断增强,与外币的替代程度将更高,那么我国通过采用货币政策有效性所受到的限制必然增大。
(二)国内政策目标与国际目标冲突时的协调
人民币区域化后,一方面要维持国内经济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通过汇率与国际市场连接,影响世界经济运转,从而面临国内与国际目标相悖时的协调问题。例如,当国内经济增长过快时,国内市场有通货膨胀压力,需要减少货币供应量,而如果此时国际收支处于顺差,表明国内利润率较高,国际市场对本币的需求就会增大,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这时即出现了国内与国际目标的冲突。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内经济状况作出的政策决定就势必与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要求存在矛盾。这要求区域化货币的发行国家能够有效协调。实践证明,造成日本产业“空洞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日元被迫升值后,日本金融政策调整不能同时满足国内政策目标和国际目标所致。
(三)金融风险放大
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国际资金流动将对我国直接产生影响,给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安定因素,主要表现在:第一,支付风险。离岸金融市场业务是非准备金化的,无法准确统计非居民手中的人民币存量,导致人民币流动性的扩充无法节制,增加央行信贷管理难度,使境内银行面临境外巨额人民币资金集中返存、大额提现的压力,甚至引发支付危机。第二,投机风险。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投机者可以在国际市场筹集人民币,选择时机引发人民币贬值预期形成金融冲击,还可能通过金融链和产业链传导到他国,引发世界经济危机。俄国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就是例证。
目前离岸人民币市场大部分点心债年期为3年或以上,以期一定程度降低短期汇率波动风险。大规模的套利,逃、套汇等投机活动发生的可能性大幅提高。例如,一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利率香港为0.6%左右,境内为3%;人民币债券的收益率比境内同类债券收益率约低50-200个基点,引发央行面临对资本逃避、货币替代等现象的监管。
(四)金融监管难度加大
虽然人民币在境外的接受程度不断增强,中国政府也不断出台政策加以推动,但人民币境内境外市场循环体系毕竟没有完全搭建,还没有形成存款、贷款、结算支付、资产管理、投资、汇率避险等全方位业务,缺乏足够的投资渠道和品种。这使得区域化的人民币体系存在着不完善不畅通的缺陷,会在一定时期内催生假币、走私、洗钱等金融犯罪。
同时,随着人民币区域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国内金融机构也会不断扩大其国际业务,使得监管当局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监管内容也必然发生变化。当货币的离岸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客观上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体系能随之扩展到境外,而离岸货币流动在境外金融体系当中,监管当局对离岸货币的监测和控制更为复杂。
二、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的金融监管内容
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会逐步放大国际因素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一国货币当局在决定货币供应量、利率水平以及制定货币政策时,要综合考虑国内外两个市场的因素。国际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济运行平稳就会吸引国际资本并获得铸币税收入;经济出现问题会引发资本外逃、货币替代等现象,甚至遭遇游资冲击。
新加坡之所以能够在周边国家金融状况不稳定、危机频繁发生的环境中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政府始终没有放松对国内金融市场进行相对严格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进行金融监管,发挥人民币区域化对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
(一)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情况
区域化货币供应量的标准不易确定,不能单独的以本国经济发展或世界经济发展为标准,而且货币的境外流通给监管和统计带来相当的难度,复杂的国际市场也使货币当局不易准确判断经济走势。当国际市场对该货币需求增加的时候,货币当局要有能力及时判断,并增加相应的货币供应量,否则,该货币就会从国内市场流出,使国内市场货币供给不足,物价上涨,进而影响汇率水平,最终导致国际收支失衡,甚至引发货币区域化的逆转。所以,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情况是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金融监管内容。
例如1984年-1989年,日本银行以日元计价的跨境资产和负债总额年均增速60%以上,欧洲日元离岸市场成为境内银行获取短缺资金的新渠道,导致央行控制货币增速的措施在资产泡沫出现时期失效。
(二)货币供给结构的变动情况
中国已和蒙古、越南、缅甸等国签订了自主选择双边货币结算协议,启动了人民币和日元、韩元、卢布等货币的互换业务,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规模和范围大幅度扩展,使得境内基础货币投放的内生性越来越明显,但从结构上看呈结算逆差的失衡状态。
2011年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08万亿元,同比增长3.1倍,收付比为1∶1.7,即我国进口企业对外支付大量人民币,同时出口企业仍在收取大量外汇,使得外汇储备增速提高,从而造成外汇占款途径的货币供给大幅增长。因推行人民币贸易结算,2010年造成外汇储备被动增加近600亿美元,基础货币中外汇占款被动增加4000亿元。货币当局要对人民币的境外境内资产以及流动性做好统筹监测与管理,密切关注人民币供应量是否合适和人民币供给结构的变动情况,并及时调控。
(三)利率和汇率的波动情况
资本具有趋利的本性。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得资产的国际性替代增强,大规模短期资金得以迅速流动,进行投机性操作。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国内外金融市场逐步融合,从而使人民币的利率和汇率更易受到他国经济震荡的冲击,境外人民币资产的汇率和利率价格也会对境内形成冲击。利率和汇率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人民币和外币的流动,大规模的资本流动会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影响人民币的区域化。所以,要注意平衡国内利率与国外利率,适当控制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使人民币利率和汇率保持在基本适当的水平。
(四)本、外币的流进和流出情况
离岸人民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使得以人民币形态存在的热钱大规模出现。为防止投机性资本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在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一定要对本、外币的流进和流出情况加以管理。2011年6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始试点以来,伴随着离岸人民币流入国内成本的降低,不确定的资本流入流出都会给经济带来风险和冲击。要分析流入国内的资本是投资性还是投机性的;是长期还是短期的;结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增强资本项目的可控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持资本项目尤其是短期资本项目的基本平衡。当本、外币的流进和流出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控制,防止资本的大幅度转移对我国经济的破坏。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规模庞大、高速流动的国际投资性资本活动频繁。
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还存在着金融体系脆弱、产业结构失衡等问题在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可能引发国际游资的冲击,对经济造成巨大破坏。保证金融安全,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并进一步深化人民币的区域化。
(五)金融犯罪情况
借鉴国际经验,一种货币处于流通广度不断扩大的进程中,必然伴随假币、恐怖融资及洗钱等金融犯罪问题的上升。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现金形式的跨境流通人民币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人民币离岸市场所拥有的优惠税收制度、信息披露与保密政策、宽松的监管体制,加之地下钱庄和地摊银行的存在,催生金融犯罪规模扩大,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
三、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的监管对策
(一)适时逐步搭建完整的人民币境内外循环体系
货币的供应、回笼及风险调控是通过一国的银行系统和金融市场实现的。一个高度发达的货币境内外循环体系,不仅是有力推动货币国际化的载体,也是监管当局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平台。人民币区域化乃至国际化不可能一蹴而就,相关领域的放开和相关渠道的搭建以及产品的推出必然有一个过程。
在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任何货币活动有法可依。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趋利行为和扰乱金融市场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目前来看,应该通过新建分支机构或行等途径扩大商业银行在境外的人民币业务网络,改变一些国家业已存在的人民币业务由非正规途径操纵的局面。将这些灰色业务纳入正规银行体系当中来,既能为监管当局的监测提供可靠来源,有利于监管当局的调控和应对,也能够降低相应金融业务的交易成本和效率,扩大人民币持有需求。
(二)建立完善的国内相关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跨境资金的流动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各个部门的监管若不能有效衔接,就会出现监管空白,不利于有效监管。对于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国内各相关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加强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关、公安、商业银行等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协同参与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和预警平台,形成监管合力,明确各部门监测目标和手段,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
(三)加强与国际的监管合作
人民币国际化使我国逐步融入金融全球化之中,使我国与其他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性增强,所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在信息、处理、货币合作、目标政策的国际协调合作十分必要。我国应积极推动与人民币跨境交易规模大的周边国家建立双边贸易结算机制,这有利于监管当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调控,也有利于推进人民币的进一步区域化。同时,积极参加国际性金融组织和合作机制,与其它国家在地区金融监管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参与并履行金融监管的国际性协议,根据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各国央行一起,联手调控人民币。
(四)动态调整监管当局的监管体系
人民币实现区域化是个渐进过程,监管当局的监管体系也必然随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金融开放的经济体一般都采用间接化调控手段作为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控伸缩性强,央行始终处于主动,可以随时进入市场。因此,逐步实现央行调控手段的间接化,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利率、优惠利率、特种存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对各层次货币供应量进行间接的合理控制,引导和调整人民币利率和汇率水平。
同时,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规范的信贷管理机制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金融统计的覆盖面、时效性和透明度,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两个渠道建立金融系统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吴博.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金融监管 [J]. 中国金融,2008,(10).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问题;国外经验
引 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通信技术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信息技术与金融服务共有的网络效应加强了两者之间的融合。传统的支付服务一般由银行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直接转账服务等,而新兴的非金融机构介入到支付服务体系,借助技术与业务融合趋势及其专业优势,逐步由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发展到金融信息服务处理业务,进而发展为直接从事支付清算业务。这种有效延伸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的推广,这个领域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本文主要就如何规避这些风险,规范非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分析研究。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发展现状
(一)非金融机构市场交易额规模飞速增长。目前,电子商务产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电子商务的空前繁荣给第三方支付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统计,从2004年以来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迅速增长,交易规模由2004年的72亿元上涨到2011年的2.16万亿元,相比2010年翻了一番。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数量逐步增加,风格逐渐成形,综合型领军。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截止到2010年6月,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数量达到320家。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付等各种业态。其中,在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市场份额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为支付宝、财付通、中国银联电子支付。艾瑞将第三方支付企业划分成以下七种类型:综合型、资源型、创新型、特色型、行业型、外资型和微小型。目前的市场中综合型企业,如支付宝、财付通这样的企业占主要市场份额。
(三)第三方支付的广阔前景。自2005年以来,第三方支付交易额年年保持翻番增长。其支付领域主要集中于网络购物、电信缴费等。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其支付领域逐步扩展到了航空票、信用卡还款、股票基金等领域。根据艾瑞咨询公司推出的《2009~2010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统计显示,2009年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为4%,依然较低,增长潜力极高。
二、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相关问题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
(一)超出范围经营。非金融机构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多数为电子商务、计算机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服务、智能IC卡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电子数据处理服务等。从经营范围的表述来看,未经许可的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并不具有合法性。
(二)关联关系复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采取发行与渠道建设和后台系统分离方式开展支付清算业务。
(三)沉淀资金使用备受关注。由于缺乏具体管理措施,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时对沉淀资金的使用已经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且新兴支付手段的大量沉淀资金带来的风险,也增大了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四)业务制度建设不规范。非金融机构制定的支付清算业务制度办法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参差不齐。许多非金融机构尤其是资金较小、技术较差和能力缺乏的机构既不重视规章制度建设,也不知道如何开展制度建设。
(五)核心技术认定缺少规范。非金融机构对技术安全认证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甚至不了解支付清算业务技术的适用性和安全性要求。许多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时并未取得权威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的技术安全认证。
三、国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
国际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美国将类似机构(包括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自2000年以来,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欧盟在2007年了《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有序、规范从事支付服务。主要做法包括:
(一)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美国已实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强调以发放执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从事货币服务的非银行机构。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欧盟就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机构先后制定了《电子货币指令》和《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均强调欧盟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只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
(二)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业务经验等方面做出了要求。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对支付机构的资本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相关法律除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外,还对注册资本金与自有资金构成、业务活动和投资限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建立检查、报告制度。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明确规定,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应当接受现场检查;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合规性检查等必要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利益。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对货币汇兑机构提出了担保和净资产的要求,并规定这类机构的投资方式必须得到许可,投资种类和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欧盟的《电子货币指令》强调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或类似保证,电子货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
(五)加强机构的终止、撤销和退出管理。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终止、撤销业务许可或要求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退出该业务领域。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明确可以就若干情形撤销对支付机构的支付清算业务许可。
四、我国非金融机构监管的建议
随着央行2010年6月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我国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渐完善,但执行下来仍存在需改进之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非金融机构监管的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相关监管法规。在保障消费者利息的同时,提升对备付金存管收益的关注和渠道明确,以及对外资企业的从业资格、及支付公司在具体行业的从业范围和资质等方面的细化规定。
(二)完善对整个行业准入,以及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的终止、撤销和退出管理。
(三)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完善和规范业务制度,对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的核心技术要有权威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的技术安全认证。
【参考文献】
[1]潘松.中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监管比较[J].金融电子化,2009(12).
关键词: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1-0027-06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是我国金融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区域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全面启动。本文选择济南、青岛、东营、临沂、滨州为样本,走访省、地(市)、县(市)金融办及山东省“一行三局”,实地考察《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落实情况及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并对加快完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对策建议。
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一)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当前,山东省已形成以“省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一行三局”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其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稳定工作部署,分析全省金融稳定形势,协调解决影响全省金融业稳健运行的重大问题,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成效。“一行三局”负责对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见图1)。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分属以下部门: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信用互助社、民间融资机构、区域易市场;发改委(局)负责管理各类股权投资公司、投资基金、企业债发行;商务厅(局)负责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监管。此外,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对全省农信社系统(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行使部分监管权;省农业厅参与对全省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管;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负责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进行审批。
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居于重要地位。以省级金融办为例,其承担的监管职责为两方面:一是协调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包括对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产权交易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主动协调中央监管部门,完善相应监管制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维护金融秩序,开展生态环境建设。
(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比较国内各地金融监管实践,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走在全国前列。2013年山东、辽宁被银监会列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同年12月,山东省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监管方式、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作为全国最早启动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省份之一,山东的探索与实践将为全国提供可复制与可推广的经验。
第二,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山东省率先在省、地(市)、县(市)三级设立独立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自2013年末以来,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增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预计2014年底,全省各县区市将完成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和编制。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主管部门,将整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形成统一归口管理,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
第三,山东省金融办不涉及金融国资管理。上海和辽宁等省市将本应由国资委进行监管的地方金融国资的监管权限托管给金融办,并且承担相应的国资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意见》,山东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成立后,金融办的职能从原来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转向“协调与监管”并重,地方金融监管成为其核心职能,不涉及金融国资管理。
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不完全对等
《意见》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地方政府对于辖区内金融机构并无监管权限。但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维护省内金融稳定、防范和协助“一行三局”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职责,特别是地(市)、县(市)级政府在处置涉及金融机构的局部性风险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银监分局在县(市)级的监管办事处人员少、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众多,证监局、保监局在地(市)、县(市)基层均缺乏机构,“一行三局”履行监管职能需要地方金融办的协助与支持。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监管权力有限,对新型(准)金融组织风险监管尚缺少切实有效的手段,风险处置责任偏重。
(二)地方金融办(监管局)履职存在诸多制约
第一,发展与监管之间存在冲突。目前,地方金融办与金融监督管理局实行“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但两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发展角度看,地方金融办需要积极争取改革试点,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为当地经济发展筹措资金;但从监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风险、维持金融稳定。特别是在各类新型金融机构试点中,“重发展、轻监管”和“重监管、轻发展”的现象在各地均有显现,如何保持两者的平衡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考验。
第二,履职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等机构的监管依据均为地方政府或部门的文件,而非行政性法规。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难以行使有效的处罚措施,存在执法依据上的空白。同时,由于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一些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为继。例如,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办无法再借助工商年审等手段,对股权投资公司实施监管。
第三,单位性质和工作职能存在矛盾。目前,我省各级金融办(监管局)多为政府组成部门,也有部分地(市)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滨州市),经省政府授权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但从性质上看,事业单位不具备执法资格,即使地方金融监管有了法律依据,能否正常行使职能仍有争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存在上下机构设置不统一、机构性质和职能不匹配的矛盾。
第四,县(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能力不足。一是部分地(市)、县(市)级金融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力量薄弱,编制和人员尚未完全到位。现有人员缺乏从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经验,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准入管理、合规管理等监管手段还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简单的审批上,无法满足金融专业监管的要求。二是作为监管的直接和第一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过程中只有初审权,缺乏审批和管理权限,权力与责任不尽一致。
(三)地方金融监管归口管理落实存在难度
针对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的机构不足、力量薄弱、职能缺位、业务分散等突出问题,山东省积极推进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地方金融业务统一归口管理。但调查显示,“统一管理”目前只在全省部分地区得以落实(如济南市)。由于对上述机构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层面分散于各大部委,从业务对口角度看,省级机构管理权限统一归口存在障碍,推进并不顺利。
(四)与“一行三局”的沟通机制有待完善
当前,有关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信息主要由“一行三局”掌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掌握各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的业务信息。各机构通常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金融管理职能,彼此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合力不足。虽然省、地(市)各级政府成立了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或金融稳定联席会议)等,但其作用主要是金融风险事件爆发后,由其牵头负责处理风险事件、化解债务危机、维持社会稳定,或者是分析地方金融运行情况,研究如何争取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对地方金融监管事务统筹与管理的力度不够。“一行三局”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制度性协调机制亟待强化。
(五)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空白
2013年底,山东省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相较于浙江温州等以市为单位试点的地区,山东省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省份。但是,民间金融本身存在着透明度低、随意性大、风险难以监测的局限性,地方监管力量显得非常薄弱。地方政府对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问题被动应对,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难以事前发现和处理。新型(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违规参与民间金融的现象屡有发生。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这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漏洞和盲区。
(六)缺乏处理风险事件的长效机制
在风险防控方面,《意见》虽然提出“建立地方金融数据监测信息系统,加强相关监管信息数据交换与整合”,“切实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严格防范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措施”,但是当前地方金融统计体系、风险监测制度体系不健全,数据采集的时效性、准确性受限,无法及时监测地方金融运行。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中,尚缺少对地方金融监管和危机应急处理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众多新型(准)金融机构,尚未建立明确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相关风险救助体系,各地普遍缺少稳定基金或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缓冲制度。
(七)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山东省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与监管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尚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许多行业监管制度不健全,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空白。一些机构受利益驱使,超范围经营甚至违规开展业务,给金融运行带来风险;对于许多的金融纠纷,很多依据是非正式的制裁机制和习惯性法则,影响金融稳定。
三、完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地方金融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建议按照“全面统筹、安全稳健、公平高效、灵活适用”的原则,加快落实《意见》,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推进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防止出现监管滞后和监管真空,确保山东省金融运行的稳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框架设计如图2所示)。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体系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在各级政府前期的各类“意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等文件基础上,由省政府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的地方性法规,配套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规范其业务发展,使地方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二)健全三级“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现有各级“金融稳定领导小组”功能,在省、地(市)、县(市)三级建立由“一行三局”、金融办(监管局)、发改委、商务厅等部门组成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机构职能、完善议事规则。作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最高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加强行业监管的工作意见,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标准及监测框架,建立金融业综合信息平台。把信用体系规划、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用监管纳入工作职责,建立权责明确的风险排查、风险处置与损失承担机制,监测、评价各地区风险情况。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三)发挥各级金融办(监管局)的作用
第一,稳步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归口管理。统一归口管理是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当前,应在理清责任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将监管权限向各级金融监督管理局划转。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基本工作原则,着力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避免监管重叠、消除监管空白。不强求上下对齐,积极稳妥地推进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强化金融办(监管局)的协调服务、宏观管理职能。各级金融办(监管局)应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地方金融协调、管理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出发,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三,地方金融监管重心向地(市)、县(市)下移。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新型(准)金融机构主要在县(市)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各类风险事件也多发生在县(市)一级。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制度设计应立足现实,在监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同时,适当下放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权限,提高地(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自主性。
(四)完善监管机构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
第一,加强与“一行三局”的合作。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一行三局”应适度分工、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监管。“一行三局”主要监管客户众多、风险容易外溢并诱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活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部分“一行三局”无法覆盖的领域的监管,应发挥基层的监管信息优势,消除局部金融活动风险。
第二,推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按照《意见》的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对象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在地方金融监管统一归口模式下,虽然监管权限最终将划归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但现阶段受人员、专业等方面的限制,要做好监管工作,尚需要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的协助(包括与省级、中央各部委的协调)。
(五)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模式
第一,完善地方(准)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在设立审批上,建立公开选择机制,确保主发起人具备充足的风险承受能力,防止出现虚假、欺诈行为;加强对公司法人的合法性、真实性监管,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制度。强化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实现权力责任制衡机制,把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与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内部运行的监管机制。地方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定期对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出具年度监管报告。对金融机构的内部运营机制进行有效监督,对经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行为进行全程监控,明确合理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准备金等要求,增强对高风险行业的行为约束。
第三,创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制。推广临沂市的经验,加强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协作,充分发挥各类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与非现场专项检查工作,各类机构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六)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地方金融征信体系。从县(市)基层着手,由金融办牵头,整合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地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贷款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征信管理平台,建立信息化数据库,实现信息采集、录入、分析和使用的透明化,为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支持。二是探索将地方金融征信体系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采集分工、信息共享方式等,减少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七)健全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处理机制
第一,筹建地方金融稳定基金。由各级金融办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基金,用于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风险处置,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针对特定行业(如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争取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支持,试点建立面向全省村镇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建立风险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的集中分析和跨部门风险的协同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能。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制度,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除等渠道,对突发性事件做到及时处置,防止局部风险演变扩散为系统性风险。创新司法模式,设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侦查支队、金融法庭,建立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多方协作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设计符合实际的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评价标准。明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损失分摊办法。对长期业务不足、评级不达标的机构,建立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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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Faced by Local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in Shandong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Zhang Xu Zhang Jing
(Economics School of Qingdao University,Qingdao Shandong 266071)
关键词: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冲突;治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我国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升级,对于货币的流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两者之间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机制监督是非常重要的。国家经济想要稳步发展,就必须处理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而如何促进两者保持平衡是国家发展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想要促进我国经济不断的向前发展,就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针对于两者之间的矛盾,本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产生的矛盾给出了相应的治理办法。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督之间的冲突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能模式并没有得到统一,而是职权分离,这是一种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变迁过程。职权分离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而言,在进行对银行的监管会造成一定的阻碍,进而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致使其公信力与权威性下降,银行在贯彻货币制度时存在偏差,各分支机构管理处于各自为政,各管各家的乱象,很多银行的执行力度很差,对于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中央所颁布的政策很多都监管不到位,政策往往被束之高阁,毫无用处。特别是在中央执行新的货币政策时,在整个传导或者缩短政策的过程中,银行根本反应不过来,政策往往以落空收场,中央与银行之间的信息处于极度不对称的局面,与之相关的分支机构失去了银行的监管能力和大量信息的支撑。中央银行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较弱,严格度不够。更多的是往宏观调控方面发展。
二、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之间的业务冲突
银监会的职能与中央银行的职能有着较为明显的界定,两者之间的相互协助很不理想,想要达到理想的协助状态,还是需要时间不断的进行磨合,在银行监管的分离时期,两者之间的矛盾十分明显,货币的传导机制发展非常艰难,中央银行想对货币进行传导控制也是困难重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针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做出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宏观调控的引导之下,中央银行也为了抑制相应的通货膨胀等经济问题,往往会进行收紧银根的政策,货币的供应会全面减少。特别是在经济萧条时期,为了缓解国内货币的严重紧缩的现象,中央银行会加大货币的供应量,以确保市场经济发展的平衡。这样的协调方式是中央银行根据市场发展所需而设定的,但是银监会的协调方式却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可以说两者是相反的,基于此,两者之间的冲突从未间断过。
三、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之间的治理方法
过去,我国监管体制处于分业的监管方式,但是在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中,金融市场也开始走向多元化的道路之上,金融机构的形式多种多样,金融产品之间的交融性增强。这对于货币政策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增强,两者之的关系有很多地方都是处于交融的,两者之间的矛盾开始得到缓解。事实上,监管机构对于监管政策的研究是非常深入,这促使两者之间的协作关系迈向了全新的金融领域。中央银行面对多变的市场经济,以及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应该改变自身的传统管理模式,对于威胁金融行业发展的各项风险进行全面整改,提高工作的效率。积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优秀的经验,并针对于我国的基本国性来完善监管机制,这样才能制定出更符合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
此外,还要实现信息共享,在金融行业建立文件抄送制度,对于建设项目进行建立专属档案,各金融机构要相互进行信息的传递与共享。与此同时,中央银行要处理好责任分担到人的管理机制,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银行所颁布的相关政策,一旦出现某些金融机构未执行,那么将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惩处。只有严格执行才能达到协调一致,才能减少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
一、金融危机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在美国的爆发
由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不断升级,过度包装的金融产品通过美国在全球金融业的绝对影响力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监管的过滥和过松又使这些广泛流转的金融产品有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这都为危机的全面爆发和多米诺连锁反映打下了伏笔。在经济层面上,人们开始反思房地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监管的地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繁杂著称于世,可用“双线多头”概括之。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废除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构建了以美联储为主、各功能监管机构为辅的“伞形监管”,同时建立了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监管的金融体系。该法解除了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限制,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这一法案在加强了金融服务业竞争积极性的同时,使得监管机构对纷繁复杂的交叉于金融部门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成为空白,这也是此次金融危机国际普遍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不满和质疑的问题。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的这场次贷危机本身已经通过贸易、金融、市场信心传染等渠道对中国产生影响。我国的股市和油价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央行数次降低基准利率来拉动内需,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和发掘农村的消费潜力,所以在这次危机中很多国际方面认为中国式独善其身的,实际上,中国受到的冲击很大,国际社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对中国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都有深远影响,在国际交易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机的影子。
二、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美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努力划上了句号。该法案的出台耗时一年多,历经财政部提案、众议院立案、参议院立案、参众两院协调统一版本、众议院及参议院分别审议两院统一版本等五个阶段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声势浩大的金融监管变革。法案酝酿的过程同时是美国政府对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反思和纠正过程,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纳税人利益的决心以及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意图。该法案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该法案共有八项措施,具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1.增设4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解决争议的论坛,对联邦储备委员会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公司”提供建议。全国银行监理会负责对所有联邦级别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不包含的金融产品、服务进行管理。全国保险办公室将作为财政部内设的机构,主要用来为资料交换提供场所,同时为全国和各州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
2.提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授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用来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重大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非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改组联邦储备委员会,使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共同商讨改组方案,以更好地协调新监管的权责分配问题。
在以美国为首的受到危机重创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背景下,致力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些规范监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原则》,2009年的《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框架改进方案》、《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在规范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构成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的银行业的监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美国监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过,美联储权力空前庞大的全能型监管机构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其一,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与美联储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是否出现冲突?美联储在大权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继续保持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二,谁来监管美联储?现在能否对真正掌握实权的美联储构成有效制衡还未可期,这将涉及到全球监管体系如何构建和政策监督的问题。其次,新法案仍遗留一些未解难题,如“两房”等问题。
另外,对银行的风险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识别标准,新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在运行中是否能协调运作,上文提到其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但具体权限并没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并没有彻底改变,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消费还将继续,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更加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否能完全覆盖监管,还是只能像这次的危机一样只是临时的处理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说,法案对这些问题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进,不断完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和实现监管的全面性、系统性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证券法》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的专业性,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体制的形成深受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影响。所以此次危机所暴露的国际金融监管中的宏观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监管不协调等种种弊端,也就会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中有所反应。由于国内市场相对封闭、金融创新相对不足,我国金融体系免遭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的出现,大量的游离于监管真空带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呼唤着一种更加全面而系统的配套监管机制的产生。
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强化中央银行职能,明确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要角色,确立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的主体地位。与受危机重创的美欧国家一样,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也存在宏观审慎管理缺位和微观监管“合成谬误”的问题,银、证、保三个行业监管部门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为目标,无法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
从承担的具体职能上看,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赋予人民银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上的主导作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通常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源头,应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树立中央银行权威,赋予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中的牵头人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分离、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监管协调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言尤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关键在于确立监管协调牵头人,当前,这一角色应由履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能的中央银行来承担。
(二)重点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改革文件中关于流动性标准的新建议,结合我国已经加入这一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应当继续深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规制的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业银行全面识别和管控风险的水平。在将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在坚守资本数量和质量审慎监管底线的基础上,引导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和资本的规划上能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业务水平科学发展,合理把握表内外资产扩张速度,促进风险抵御能力建设与自身业务的协调一致发展。
推动银行业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持续优化信贷结构通过强化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业务信贷管理制度,推动银行业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信贷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引导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把握信贷增速、节奏和投向,加强行业风险监测和管理,把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形势巩固和发展下去。
在这场危机之后学者都在大力呼吁监管,实际上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是金融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因噎废食,金融业的自主竞争和发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经营模式,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给金融发展注入活力,关键是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内控机制能够协调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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