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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研究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5 10:39:3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金融业研究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金融业研究

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传统金融 影响 资本 市场 服务 产品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较短,目前而言,只对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常见模式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内涵概述,而对互联网金融还未形成较为标准、统一的概念界定,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研究现状来看,对互联金融的定义有一个较为广泛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马云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典型推动者,其对互联金融概念的阐述很具代表性,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只能称为金融互联网。谢平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既不同于直接融资,又不同于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侯维栋也认同此观点,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进行创新、变革后的产物。万建华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背景下对金融模式、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一种创新,也应该是第三种金融模式。但林采宜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服务与获取途径发生的变化,是在互联网平台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一种延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第三种金融模式。

虽然这些专业人士和研究学者针对互联网金融给出了不同的内涵界定,但有许多共同之处,并都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的主旨内容,因此,笔者以此为参考,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开展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一种改革和创新,并不会改变传统金融行业存在的本质和用途,但却会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融合的产物,因此其具有传统金融行业本身所固有的一些特征,同时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也存在一些独有的特性。例如服务方式的虚拟化、服务质量的高效率、服务产品的个性化等等,正是由于它的诸多特性,促进了其近几年的飞速发展。

据相关数据统计,从2011年到2014年几年间,我国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及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得到了飞速的增长,如表1所示。这充分说明了互联金融的发展速度之快、发展规模之大,必然会对传统金融业产生影响。

表1 2011年与2014年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比较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时代背景下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对传统金融业所产生的积极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但任何新事物所产生的作用并非都是良性的,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传统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产生的作用

不容置疑,互联网金融不仅对传统金融业的创新及变革产生推动作用,还会促进我国整个金融经济的发展。

1.加速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交易参与各方的连接渠道,构建了一个多种类型金融业态共同发展的平台,从而加快金融机构、模式及产品的创新。首先,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的融合重构了当前的金融生态体系,新金融机构、新金融形态不断涌现。其次,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传统金融机构既有的盈利、销售、服务及管理模式不得不作出转型和创新。最后,随着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技术的不断融合,大量个性化、差异化的基于消费者及小微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由理论变为现实,这丰富了现有金融产品的种类。

2.加快金融变革。互联网金融弱化了传统金融业在资源配置、定价地位及物理渠道等方面的原有优势,从而迫使传统业加快变革经营理念、盈利模式、业务流程、组织架构。首先,互联金融促使传统金融业摒弃以往以安全、稳定、风险、成本为重中之重的经营理念,转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客户体验,培养客户关系。其次,改变传统金融业以息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盈利模式,通过产品及服务变革来建新的盈利模式。最后,驱动传统金融业优化及再造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促进组织的扁平化、网络化以及流程高效化、简捷化发展,从而。

(二)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业带来的挑战

虽然互联网金融驱动传统金融业作出了一些创新和变革,促进了传统金融业发展,但其带来的挑战是不容忽视的。

1.弱化中介功能。媒介资本和媒介信息是传统金融业金融中介的两项主要功能,而他们都依赖于各类信息的搜集和处理,而这正是互联网金融的强项。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结合,各类金融业务可直接在网上交易。从而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风险分担成本,进而弱化传统金融机构的资本中介作用。例如,Google上市时没有选择金融中介机构,而是直接应用了互联网金融,其股票采用荷兰式拍卖的模式在自身平台上发行。这种互联网金融行为,能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一样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市场有效性,趋向于无金融中介状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传统金融业的中介功能。

2.减少收入来源。传统金融机构以利差为主要收入来源,在金融业相对垄断、市场价格未透明的背景下,需得到政策上支持及保护。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客户需求及交易渠道发生变化,加上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大众化趋势明显,以及利率化市场的不断推进,非利息收入的比重会越来越大,这对于银行以往利差为主的收入结构而言,所产生的冲击还是非常大的。

3.动摇客户基础。客户是金融机构实现经济收益的最重要基础条件,传统金融模式下,受二八定律的支配,客户利益容易受到损害,根据这一定律,银行只需服务20%的客户就可获得80%的利润,而剩余80%的客户且享受着低端服务,这足以说明一旦客户基础产生动摇,将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重要影响。据中国IT研究中心报告,截至2014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的网民数量已经超过3.32亿人。互联网金融正是抓住这一机遇,实现客户精准营销,动摇传统金融业客户基础。

三、传统金融业面对互联金融的发展策略

可以看出,互联金融给传统金融业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有机遇也有挑战,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的共存与共进,唯有“趋利避害”,才能进步完善金融体系,促进我国金融经济的生态发展。

(一)资源利用

互联网金融近些年发展速度较快,但其无法完全取代传统金融业,作为传统金融业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势,积极调整转型,从而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冲击,进而巩固传统金融业的重要地位。

1.依托网络平台,开展金融业务。随着互联网与金融业的不断融合,传统金融业若要开拓新市场,发展新业务,必须充分应用和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首先,立足重点客户,突显专业优势。互联网金融目前以中小客户为主体,这是因为所需要的服务更专业,这是互联网金融目前而言是无法实现的。然而传统金融机构且具备了这方面的条件,因此,应通过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的优化来提高重点客户服务效率,从而形巩固与重点客户之间的关系。其次,关注一般客户,突出服务特色。一直以来,传统金融业不太重视一般客户的开拓与发展,因此,应提高加强对一般客户的重视,根据一般客户服务需求,通过服务质量及服务效率的提高来抢占一部分一般客户群体。

2.借助网点渠道,增强客户体验。大量的网点渠道是传统金融的一大优势,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获取更多的客户群体。首先,追求渠道形象的新颖。对客户进行分区处理,在增加大堂服务人员及专业咨询人员比例的同时,普及电子银行业务。其次,突显渠道功能的全面。应完善各网点业务,使所有网点均可办理已开办的所有业务,精减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最后,提高客户的服务体验。在客户体验上,以开放式的营销模式增加客户体验类产品,从而吸引客户注意力。

(二)模式创新

面对着互联网金融的突飞猛进,传统金融业若要发展离不开自身模式的创新,只有不断提升产品及服务附加值,才能实现与互联网金融共生存。

1.产品创新。产品是金融业联系客户的纽带,产品创新传统金融业金融业务创新的关键。应借鉴互联网金融的成功经验,相关业务应介入到专业电商平台中来,业务内容不仅包括B2C、B2B这些支付性的结算,还应包括托管、担保等线上服务,应着手构建“网上商城+网络融资+平台创新”的综合化电商平台,从而抢占未来金融业发展战略制高点。

2.服务创新。面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传统金融业应充分配备人力、物力,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冲击。另外,积极寻求与电商、支付平台的合作,节省自身平台建设的时间及成本,并与互联网金融形成良好的布局,实现金融服务的重大突破。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下金融业发展的必然产生,其虽然有诸多优点,但仍然无法取代传统金融业重要地位,因此,必须深刻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通过资源利用、服务创新、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变革与完善促进传统金融业与互联金融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吉发,徐泽栋,鲍隐涛,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及对策[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8).

[2]刘兴.浅谈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发展的影响[J].河北金融,2014,(4).

第2篇

关键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051-03

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业除了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还包括保险业、证券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在1995年以前实行的是准混业经营,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但由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逐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为了规范证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于1995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和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与此相对应,金融业也实行分业监管,2003年4月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最终确立,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实施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但是,从世界金融业发展来看,却呈现出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趋势。入世后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理论上讲,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比如,分业经营的主要优点有:培养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防止商业银行将过多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其缺点:抑制竞争,银证难以优势互补。与此相反的,混业经营的优点:银证优势互补,全能银行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其缺点是:形成垄断,内部协调困难。但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的影响,英国、日本、美国等相继修改立法,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英国于1986年10月27日推行了“大爆炸”的金融大改革,国会通过重塑英国金融系统框架的《金融服务法》;日本也于1996年进行了金融改革计划;美国亦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实施长达65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制的终结。

在世界各国金融业纷纷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该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本部分将着重分析分业模式面临的挑战。

(一)分业经营

1.入世后来自于国外金融巨头的挑战

根据入世协议规定,我国于2006年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而它们大多是“全能型”企业,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他们可以充分享有混业经营带来的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范围经济,大大降低了服务成本,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当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金融机构在与国际金融集团展开竞争时,姑且不论资本实力,仅就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而言就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受到巨大挑战。

2.来自于金融企业经营创新的挑战

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同时也预留了进行金融业经营创新的空间,比如,《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实上,保险资金依据2004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可以进入股市,同年《保险资产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为保险公司进入信托投资领域铺平了道路。2000年,央行和证监会联合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也为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与法律法规相对应的,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团、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集团等。但是,我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的创新。

3.来自于养老保险投资对金融业发展的需求

从世界经验来看,养老基金对于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个人账户做实、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进,我国必将会形成规模庞大的养老基金。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运营成为必然,而信托投资成为各国较为可行的选择,这就涉及到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等运营主体。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都将成为可供选择的运营商,但是分业经营的限制,将严重制约运营商的选择范围,无法形成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激励管理主体采取积极行为的局面;同时,分业经营模式,也将限制投资管理主体的投资组合选择,不利于养老基金风险既定情况下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

1.监管模式不适应经营模式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职,负责所属行业的监督管理之责,这虽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技术,但也造成了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壁垒,不利于信息的互补。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形式的情况下,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远远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2.不利于信息互补,实现各监管主体的协调

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序列上属于同级机构,互不隶属,各自依据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行使职责。问题在于对同一监管对象而言,它的业务范围可能涉及到保险、证券,甚至银行业务,分业监管模式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因为不同的监管机构都有各自的监管指标和标准规范,为了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必然要付出许多的“合规成本”,这就加大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某些指标上存在互通之处,但是由于各自独立的模式,必然要做出重复审查,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

3.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机构,更不用说国内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对此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如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为吸收资金,采取证券回购,代客理财等手段高息吸收资金,变相开展银行业务,这种行为本应该受到查处,但由于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和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监管真空。

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运营模式受到了很大挑战。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必须进行改革。由分业到混业经营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并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一)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

1.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

现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德国等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度,它是统一法人模式,其任何被授权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都可以提供范围广泛的金融业务:存款、贷款、保险、经纪、贸易和投资组合管理等;另一种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它是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属于多级法人模式。我国应该采取哪种混业经营模式呢?笔者认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实际。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可以在各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各子公司分别负责相应的金融业务,它们之间独立核算,是独立法人,这样如果某一业务领域出现风险,则不会波及其他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而全能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则不具有这种优势。

(2)与现行法律、监管模式之间具有很好的对接渠道。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则为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实现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此外,分业监管的模式完全确立是在2003年,这预示着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这种监管格局,为此,建立各类金融业务相对独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与该模式的有效对接,可以实现各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的功能性监管①。

2.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根据母公司责任不同可分为事业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事业型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自己的事业领域,除此之外还通过控有其他事业领域的子公司股份,来支配管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纯粹型控股公司则是母公司没有自己特有的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母公司把对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作为唯一的事业。美国一般采取纯粹型,而英国则一般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

从我国实际来看,两种类型的控股公司都存在。比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采取的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大多数则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模式,如平安集团、四大国有银行等。从我国实际出发,笔者认为,发展事业型控股公司符合现阶段国情;但是,从长远来看,应以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

首先,可以避免母公司利用控股权为其主营业务牟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其次,这样的模式可以为养老基金的市场化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因为养老基金的信托投资要求采取外部托管人制度,而如果母公司作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因其控股子公司,这将使信托投资模式自身存在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不利于维护基金的安全。

(二)监管模式――不完全监管模式

适应我国未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1.监管模式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受本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金融业经营模式以及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大致看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1)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每个领域分别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以美国、中国为代表。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凸显专业化优势,但如前所述,也有很大的弊端,面临很大挑战。

(2)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是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英国、日本等为代表。研究表明该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节约监管成本,较好地解决了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问题,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其无法突出各金融业务的差异性,而且由于各金融业务的监管权集中于一个机构,容易形成垄断,影响监管效率。

(3)不完全监管模式

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介于上述两种模式的一种体制安排,按照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来划分,包括牵头监管和双峰监管模式。所谓双峰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而牵头监管是指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制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巴西为主要代表。不完全监管模式既有利于降低多重监管机构的协调成本,又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监管机构在本领域的优势。可以说它最大程度地吸收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规避了各自的缺点。

2.我国监管模式的选择

通过对上述三种不同监管模式优缺点的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宜采取不完全监管模式,并且牵头监管模式将是最佳选择。为此,建议尽快建立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牵头机构。它直接受国务院领导,采取理事会制度,成员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主要负责人、央行行长、运营机构代表组成,共9名成员,其中,理事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命,4名理事为监管机构代表,4人为运营机构代表(代表由同业协会推举产生),任期与同届政府相同。

之所以提出采取牵头监管模式,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1)适应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需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未来我国金融业运营的主要形式,各金融业务相互独立。为此,由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行使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监管职责,符合监管要求。同时,在出现监管真空或者职能交叉时,利用更高层次的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做出裁决,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

(2)有利于维护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有效性。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涉及到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等,为了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 邵国华.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J].经济师,2004(9).

[2] 张艳.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途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 潘群峰,王月玮.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取向[J].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4] 李仲翔,李仲飞,汪寿阳.以风险为基础的基金监管现代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Research on Chines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l of Finance in our Country

LIU De-h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第3篇

摘 要 2007年次美国贷危机的影响已经从局部扩散到全球,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均受到了深远的影响,各国开始反思金融监管模式的恰当与否,中国在应对这场危机时也不例外。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问题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在阐述金融监管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回顾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演变过程,并结合当前金融业发展状况和有效金融监管模式,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以及未来统一监管模式的构建,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关键词 金融监管 监管模式 分业 混业

一、金融监管模式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词。金融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约束、管制,使它们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广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除主管当局的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金融监管模式是一种制度安排,是政府以强力颁布的一系列行为规则,是多数行为主体经过博弈之后的制度安排,从广义上来说,这种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规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如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划分,可分为由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独家行驶金融监管职责的单一监管体制及由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职责的多元监管体制;如按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划分,又可分为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二、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历史沿革

(一)建国后至1978年的金融监管情况

1950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的《监管当局试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监管当局受政务院领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主管全国货币金融事宜。从1952年至1969年,我国开始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管理体制,实行单一的监管当局制度。“”时期,明文宣布废除金融法规和把监管当局同财政部合并,更是谈不上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问题。

(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9年―1992年)

1979―1984年为恢复调整阶段:党的以后,工作重心开始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为配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1979年2月,先后独立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专业银行;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1985―1992年进入全面改革阶段: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带动下,金融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成立了近10家集团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2家住房储蓄银行;各类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信用卡公司、典当行以及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融资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也登上了金融历史舞台。与此同时,监管当局的职能得到了强化,金融监管机制日趋完善,监管力度日益加大。

(三)现行分业监管模式的建立及完善(1993年至今为完善阶段)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监管当局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1993年至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相继挂牌,初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组织体系。

1995年分业监管的体制不断完善,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的体制。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全部移交证监会,真正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成立,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真正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现有构架分析

曾经在监管上一统天下的央行十几年来经历了3次大的分离: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从央行剥离;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也离开央行;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成立,对银行的监管职能再从央行独立出来。至此,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犹如三辆独行的马车,行驶在各自的跑道上。2003年国务院对于三者进行了分工: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金融监管历史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起步晚、历时短。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自运行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监管水平也大有提高。但是,面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飞速变化,尤其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这一监管模式也暴露出许多弊端: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过于重视政府监管,对行业自律和社会外部监管重视不够;处罚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不够等等。

四、建立全国统一监管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符合现实国情,还要考虑未来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来设计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而且,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应该选择不同的监管模式。结合我国金融业的运营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是我们的必然选择,也是我们追求的长远目标。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模式应该是:按照功能性金融监管的思路,通过立法设立一个覆盖所有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和各类型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为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切实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监管机构要能够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通盘考虑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同时,在这一监管机构内部,应该设立综合监管部、银行监管部、证券监管部、保险监管部、信托监管部等多个专业化部门,对于类似金融控股公司性质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可以由综合监管部负责监管,其他按照金融业务来确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这样,监管的一体化和专业化都能得到很好体现。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具体历史阶段,应该在原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借鉴美国“伞形+功能”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尽快建立一个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1)完善现行分业监管模式的协调监管。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专业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加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重视央行与三大监管机构的业务分工与协调;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与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国家经济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保持密切配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此外,被监管部门也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从中国金融近几年的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事实上已成为从分业经营走向综合经营的中间平台,也会成为我国下一步综合经营的重点。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能否进行有效监管是能否最终过渡到集中监管模式的关键。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3)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如前面分析,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仍是我国实现综合化经营的一个较为可取的模式。因此,当务之急是需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在市场准入机制、监管机制、风险控制等方面可参考国外立法体例并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开展的情况做出相应规定,建立起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有法可依,并以此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和发展。

(4)引入先进的监管理念,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在目前的监管中需要引入激励监管的理念,尊重并鼓励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引入监管成本、收益理念,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对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实施那些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措施,力避监管过度或监管不到位;监管当局要努力实现由原来的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

(5)建立一支高素质金融监管队伍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必要保证。现阶段,急需建立一批既精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等金融理论知识,又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懂管理、廉洁的金融监管人才。而这一类型人才的获得,需要进行专门培养,所以建立金融监管人才培养机制应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谢平.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李成.金融监管学.科学出版社.2006.

第4篇

    关键词: 边缘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 企业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那些自发于民众之间,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边缘金融业务。

    目前,边缘金融业务融资行为已经从当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给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决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演变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信用借款、担保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融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借款、企业集资、社会公众集资、高利贷等隐性借贷业务。可以肯定,边缘金融业务作为民间资金调剂的方式,对解决部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急、频、短的特征,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一、边缘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从企业融资角度看,边缘金融业务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体制性原因。从个人投资角度看,金融市场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从而为边缘金融业务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此外,国家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特别是县域网点的收缩撤并也推动了边缘金融业务的较快发展。

    (一)县域个体、民营等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缺口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由过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 /3。但是,目前小企业贷款在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占比不高,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虽说经过几年的发展,小企业已经摆脱了发展初期财务管理不正规、信息管理不透明状况,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自我约束力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有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印象,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大客户集中的取向,使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致使小企业融资缺口起来越大,给边缘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

    (二)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并不十分通畅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在逐步面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不但大大上收了贷款权限,还在信贷管理上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倾向,这使得小企业、小客户贷款难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难以具备目前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很难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担保或抵质押,尽而很难得到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从边缘金融业务进行融资。

    (三)银行业信息收集过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视“软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边缘金融业务经营者非常重视借方“软信息”的收集,他们依靠人缘、地缘等关系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有效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软信息”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及信用纪录等) ,对正确决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国银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抵质押情况等“硬信息”,忽视对借款人的人品、还款意愿等“软信息”的考查,导致不少有还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门外。同时,正在发展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财产,且嫌办理有效抵押或担保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贷款审批时间长、环节多,因而不得不考虑边缘金融业务融资。

    (四)银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执行标准过高、过严

    近几年,各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业银行甚至不切实际地追求新增贷款“零风险”和“100%的收贷收息率”,片面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由于信贷权限上收,了解中小企业“软信息”的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上级行凭企业“硬信息”决定是否贷款。其后果是信贷人员贷款越多,收回的风险就越大,导致基层银行机构慎贷、惜贷、惧贷,使得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取银行贷款,不得不转向边缘金融业务市场融资。由于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贷款审批主体远离申请主体,从而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延长了贷款审批时间。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都具有时间急、频率高、数额小的特点,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求助边缘金融业务。

    二、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边缘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诱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终岁尾,企业和个人用钱的地方增多,在企业贷款难、无恰当的筹资渠道,而银行等主要资金融部门贷款权收紧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就有了挣钱的对象和时机,一些部门或个人便私下抬钱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虽然这种做法是被严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贷有当物作质押或抵押,当物的价值远高于贷款额,当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理绝当物品而收回贷款,一般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使其业务违规难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边缘金融业务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当前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大多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旦出现纠纷, 就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行业风险过高

    大多数从事边缘金融业务的企业是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为对象,主要经营房地产、黄金首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业务,发展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同时,由于大多数的业务经办人员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知识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对金融业务及金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业务违法,哪些业务不违法,从而造成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四)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

    因违规办理融资业务,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不仅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因利率过高,造成行业利润失衡,也加大了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规范边缘金融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不难发现,在目前社会意识形态下的边缘金融业务负面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只要正确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对边缘金融业务加以规范,对非法融资加以遏制和制止,我们便可以完全掌握边缘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使其成为金融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促使正常边缘金融业务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发展

    实践证明,边缘金融业务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在正规金融机构过少,边缘金融业务较为活跃地区,鼓励成立社区(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助合作机构允许其承接政府支农资金,或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在保证国家农业资金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同时,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构的改制。二是适当发展典当机构,充分发挥其对民营经济资金需求方便、灵活、快捷的融资作用。并对目前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售行、旧物行等不合法边缘金融业务机构进行积极引导,创造多种条件将之“改良”为典当行或其他正当的边缘金融业务机构。三是根据民间信用机构发育程度和边缘金融业务法律法规,适时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机构化的边缘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边缘金融业务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充分竞争的现代金融秩序。

    (二)监管机构要从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共同强化边缘金融业务的行业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要明确界定正常边缘金融业务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是判别正常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如果业务发展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 如果有影响,通过跟踪监管,无转化可能的边缘金融业务,则要坚决取缔。二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工作,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争取政策、简化手续、下放权限,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局面。三是要强化金融市场秩序整顿,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边缘金融业务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五是要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乱集资等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三)按照市场要求对我国现行银行业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压缩非法融资的市场空间。边缘金融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信贷权限放松,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萎缩态势,银行信贷收紧,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增长态势。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各基层行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争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简化贷款手续和审贷程序,方便和保证那些有市场、有效益、有产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以求银企共赢。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则要立足地方,摆正市场发展定位,转变经营观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业市场业务范围,在认真落实小企业信贷指导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寻求自身发展的良机,压缩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空间。二是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门机构,采取工资奖金与贷款回收挂钩、制定免责条款、废除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等办法,充分调动信贷人员营销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小企业信贷服务范围。同时还要借鉴边缘金融业务的做法,贷前调查不仅要注意收集财务报表、抵押担保等“硬信息”,还应关注企业负责人的人品、管理能力、还款意愿等“软信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关系,发展关系型融资,开展循环信贷,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建议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根据企业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切实解决贷款操作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四是公布信贷资金流向、地区资金紧缺度等相关信息,合理引导边缘金融业务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间资本融资渠道,整合民间资本的运作,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 1 ] 赵志华. 引导和规范我区民间借贷活动的政策建议[ J ]. 内蒙古金融研究, 2000 (6) : 22- 24.

    [ 2 ] 毛金明. 民间融资市场研究———对山西省民间融资的典型调查与分析[ J ]. 金融研究, 2005 (1) : 45- 47.

    [ 3 ] 何田. 地下经济与管制效率:民间信用合法性问题实证研究[ J ]. 金融研究, 2002 (11) : 53- 55.

    [ 4 ] 周彬. 关于民间借贷的思考[ J ]. 北方经贸, 2002 (1) : 28- 29.

第5篇

【关键词】金融业 营改增 行业税负

一、引言

我国自1994年税改确立后,有关营改增的讨论就已开始,但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平衡的难题,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故长期以来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2011年出台的“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等相关政策。国家在《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在部分生产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业,平行税制的执行会导致税负不公和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违背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平新乔[1](2009)指出这种对中间投入的重复征税,会提高第三服务业的税负率;另一方面,程子健[2](2011)认为链条中断也会通过实际税负归宿的转嫁,影响其他行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关于扩围改革后行业税负的变动,国内许多学者做了测算,胡怡建[3](2011)基于2007年投入产出表,利用行业核算账户法研究指出在10%适用税率下,金融业实缴税约下降200亿,服务业整体税负呈下降趋势。潘文轩[4](2012)通过计算扩围改革对第三产业带来的“税率提高的增税效应”和“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综合分析产业税负变化,研究指出短期内税负会出现不平衡的波动,但长期中,税负基本呈现出下降的态势。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的意义在于通过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达到全面覆盖各行业从而彻底取消营业税,以便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从理论上讲,这会大大减轻企业身上的税收重担,为企业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扩围改革中,大部分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过去采取的营业税税率。在没有达到全面“扩围”的情况下,各行各业以先后顺序进入改革势必造成包括金融业在内的一些行业抵扣链不完整,得不到政策性减免。把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税率定在6%暂且是享受改革效果的,但是,各行业改革程度不同,适用增值税情况不同,有需要在部分“扩围”和全面“扩围”的改革环境下做进一步深入测算与分析。

(一)金融业营改增对营业税收入的影响

假设不存在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保险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改革,本文根据2012~2015年的历史数据通过Forcast函数①预测2016~2019年的营业税总额额金融业营业税额。

数据来源:2012~2015年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税务年鉴》,2016~2019年数据根据Forcast函数③预测。

从表1可以看出,金融业营业税收入金额巨大且保持增长态势,如果对金融业实施增值税“扩围”,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那么地方政府财政将丧失一笔巨额税收。地方政府面对如此巨额的税收流失不可能弃之不顾,但自身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弥补,则必须向中央政府寻求资金支持,进而导致中央政府的资金流出。因此,如何缓解中央与地方政府产生的收入分配矛盾、中央与地方政府是否需要重新分共享比例等,将成为金融业营改增中的难点。

(二)金融业营改增对行业税负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造成金融业行业税负过重,因此对金融业进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降低整个金融行业的税负水平。按照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分类,金融业可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融资租赁业、证券业等具体子行业。因此,本文以银行业和保险业为例分析“增值税扩围”后对金融业行业税负水平的影响。本文参照平新乔的测算方法,设定:

改革前理论税负=营业税额/行业增加值

改革后理论税负=增值税额/行业增加值

1.金融业营改增对银行业税负的影响。目前我国金融业的核心仍是银行业,虽然近几年股份制银行得以迅速发展,但四大国有银行仍然处于我国银行业的支柱地位。按照欧盟国家对金融业采用的增值税课征模式-免税法,如果对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以2013~2015年数据为例,四大银行免交的贷款利息营业税如表2所示。

数据来源:“贷款利息收入”来自各银行2013年年报,“贷款利息营业税”按5%税率计算。

从表2可知,金融业营改增将会对银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各银行均有百亿元以上的减负效果,因此,营改增对银行业改变运营模式、完善运营机制以及提高业务效率都非常有利。

2.金融业营改增对保险业税负的影响。本文以保险业中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为例,分析金融业营改增对保险业税负的影响。保险业务营业税的税基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价款,而对保险业务营改增后,征税税基相当于“保费”与“赔偿及给付”的差额。表3给出了2013~2015年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经济指标。

数据来源:保险业保费收入、赔偿及给付金额来自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http:///,改革前后税负计算而来。

由上表可见,在增值税“扩围”的改革背景下,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得出,改革前后保险业税负水平降低了近一半,因此金融业营改增对减轻保险业税负水平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金融业开征增值税的政策思考

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不完全监管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来分析分业监管模式(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出现混业经营的适用性问题。目前我国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模式适合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和竞争的优势还是比较强的,因为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的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各项工作,有利于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业监管模式恰恰因为监管的分业而带来很多缺点,例如因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间的协调性比较差,所以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达不到有效监管,特别是有时三个监管机构的行为不统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而且要单独设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会造成一定的机构庞大现象,监管成本会提高,被监管者可能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经营业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日益模糊,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且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更加难以奏效。所以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有效地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效率,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现在再来分析另外一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也有人称它为统一监管,也就是说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机构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从节省成本的角度看要优于分业监管模式,因为统一监管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统一监管模式还有相当的优点就是它的适应性是相当强的,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创新日益加快,统一监管是可以适应这种发展需要的,它不会像分业监管那样出现监管真空,进而极大降低了金融创新而带来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会避免出现多重监管。

虽然混业监管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我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与金融环境看,不适于统一监管。因为统一监管意味着银行监管部门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撤销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将人民银行的省级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部门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这种大监管并不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无序的局面。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仅限于建立举报制度和兼职金融监管员制度,缺乏独立公正的社会机构监督,如信用评级、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况且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实行统一监管会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贯彻与实施。如果我国实行统一监管,银行的监管将从央行分离出去,那么央行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会受到影响,央行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将下降,从而导致决策失灵,而我国的货币政策执行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若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会降低,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在现阶段我国是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

那么我国应进行何种选择呢?基于对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分析,我认为采取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是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理想选择。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一种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发展下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改进性模式,具体有牵头式和双机构制这两种形式。牵头式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机构制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国模式,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澳大利亚是双机构监管的典型,自1998年开始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

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监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而且保持了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的监管规律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存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与分业监管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开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特别是双机构制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有具体的改革措施来推进。我认为首先应建立更适合于不完全监管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然后还应建立一个机构来协调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并促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应由人民银行成立一个“金融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通过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整体水平。

2.从当前金融环境看,我国应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强与金融监管的结合。放松金融管制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只有放松管制,混业化经营才会逐步完成,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既能推动金融创新也能使金融稳健经营。例如,可以出台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经营业绩好的证券机构进入拆借市场的数量,完善对证券机构以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办法。

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在及时构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后,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混业经营,必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

第7篇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业发生了有史以来最为深刻的变革,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而转向混业经营。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采取一系列放松金融管制的改革措施,并逐步向混业经营发展,到1992年英国基本完成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日本于1998年12月彻底放弃分业经营,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而美国也于1999年11月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促进了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联合经营。在混业经营已成为全球金融发展的主流趋势的形势下,为了实现对金融业的有效监管,很多国家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

二、当前世界上主要的金融监管形式及其比较分析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对于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论是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均是由一个统一的超级监管机构负责。目前,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地区正在增加,韩国、中国台湾等也都开始采用这种模式。

2.伞形+功能形监管模式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后,美国改进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统一综合监管中间状态的新的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根据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机构的监管;而联邦储备理事会为金融控股公司伞状监管者。

3.牵头监管模式

这类监管模式介于统一综合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牵头监管模式是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由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及时磋商协调机制,并指定某一监管机构为主或作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监管模式。

4.双峰式金融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澳大利亚和奥地利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三、目前我国金融形势的新变化以及监管模式的不适应

在经济、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国际大趋势的影响下,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的步伐也在逐步加快,主要表现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汇率的弹性逐步增强,同时,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在加快; 三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完成股份制改革并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并且刚刚召开的第三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已确定了中国农业银行的股改计划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股票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市场功能进一步完善。此外,为了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我国于2006年12月11日彻底的放开了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限制。

以上这些金融形势的变化会加强金融创新的步伐,同时金融的混业经营趋势必将加快,因此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下,若不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必会出现大量的金融监管真空以及重叠地带,而这些都不利于维持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且主要表现为:跨市场金融产品的迅速发展要求;金融领域出现“宏观分业,微观混业”的新局面的要求;我国金融市场全方位开放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总之,在目前的金融形势下,若仍然采用之前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将不可避免的出现监管真空以及多头监管而造成金融监管乃至金融的低效率。

四、建立超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必要性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学术界有很多专家提出建立一个超级金融监管机构,但是由于一项制度的变迁,首先得考虑制度的变迁成本以及金融生态体系的建设是否配套,由于我国当前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时间不长,很多配套的机制尚不成熟,因此,现在还不是进行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恰当时机。其次,在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律以及文化大背景下,金融监管还得考虑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制衡,而在这样的条件下,则更适于在三个金融监管机构并存的基础上建立适当的金融协调机制。再次,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的程度较浅,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等问题并不突出,更适合于现在的分业金融监管模式。综合本文以上的分析我国金融监管问题解决关键不在于是否成立一个超级金融监管机构而在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以及良好的金融生态的建设。

第8篇

作为经济发展重要的两个产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巨额资金支持,除了主要来源于银行信贷,还有一部分来源于上市融资、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其它金融类产业;另一方面,消费者对房地产业产品的消费也需要银行的支持。因此,房地产业与金融业间的相互影响不可小觑。纵观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等,房地产价格剧烈波动几乎总是与金融危机如影相随。由于市场投机行为、宽松的货币政策等原因,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集聚了一定的泡沫。如果房地产泡沫破灭,可能会导致金融业风险的爆发;金融业风险引爆,也可能会造成房地产业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引发房地产业风险。尤其在美国退出QE、我国银根收紧的情境下,探讨房地产业与金融业之间的波动溢出效应,剖析两个市场间信息传递效率,对制定房地产业的调控政策和金融业风险管控措施,保持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维持金融业的稳定,实现经济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本文以地产股和金融股为研究对象,采用双变量MVGARCH-BEKK模型和Wald检验,探索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之间的波动溢出效应,为市场参与者、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调控及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 BEKK模型及Wald检验

三、 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波动溢出效应检验

1. 数据选择和描述性统计。选择深圳地产指数和金融指数分别作为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代表。样本区间为2001年7月2日~2014年4月28日,共3 111个交易日数据,数据来源于大智慧软件。文中采用对数收益形式,日收益率为:Rt=ln(Pt/Pt-1),其中,Pt为房地产指数或金融指数第t日的收盘价。

由表1可知,样本观察期间内,房地产业的平均收益为正,而金融业则为负,但两者标准差比较接近。峰度统计量和J-B检验统计量均表明两序列不服从正态分布。由ARCH效应检验可知,两序列都具有明显的条件异方差性(滞后10阶)。Ljung-Box Q统计量显示,在5%的显著水平下,两序列均不具有自相关性(滞后10阶)。单位根ADF检验表明所有的序列都是平稳的(1%的显著水平)。即,房地产收益率和金融业收益率均具有高峰厚尾、条件异方差性,适合用GA-RCH模型建模。

采用双变量MVGARCH-BEKK-t模型对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建模,结合Wald方法检验两者之间的波动溢出效应。表2的第一栏是不对参数进行任何约束的BEKK模型估计结果,第二栏是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间波动溢出效应Wald检验结果。

首先,基于2001年7月2日~2014年4月28日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由第一栏的第一列可知,矩阵A和B的对角线元素α11、α22、β11、β22均显著异于零(1%的显著水平),说明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收益率的波动均受自身历史波动的影响,而且波动具有聚集性和持久性。元素α12、β12估计值比较小,且都不显著,可粗略地判断不存在从金融业到房地产业的波动溢出效应;α21、β21的估计值均显著地不等于零(1%的显著水平),可以粗略地判断存在从房地产业到金融业的波动溢出效应。由Wald检验结果(第二栏的第一列)可知,1%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假设1和假设2,接受假设3,即房地产业对金融业存在单向的波动溢出效应,反之则不成立。

为进一步研究2008年次贷危机对我国房地产业与金融业波动溢出关系的冲击,将样本分为两个区间:2001年7月2日~2007年12月28日(次贷危机前)、2008年1月2日~2014年4月28日(次贷危机后),分别对这两个样本进行建模。由表2第一栏的第二、三列可知,无论是次贷危机前还是后,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收益率的波动均受自身历史波动的影响,而且波动具有聚集性和持久性(对角元素α11、α22、β11、β22均显著异于零)。但是次贷危机之后,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波动的聚集性和持久性比危机之前有所下降。次贷危机之前,房地产业、金融业波动的聚集性和持久性分别为1.216 6(α11+β11)和1.233 4(α22+β22),危机之后分别为1.153 0和1.148 8。可能是因为次贷危机后,受经济复苏不确定性、房地产业政策调控等的影响,市场参与者对这两个市场持审慎的投资态度,对信息反应敏捷,投资策略调整频繁,波动的聚集性和持久性下降。

由表2第二栏的第二、三列可知,次贷危机前,元素α12、β12、α21、β21均较小且不显著,可粗略判断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之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Wald检验在5%的显著水平下接受了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的假设,进一步验证了两者之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次贷危机后,元素α12、β12估计值比较小且都不显著,但α21、β21的估计值均显著地不等于零(1%的显著水平),可以粗略地判断存在房地产业到金融业单向的波动溢出效应,Wald检验结果说明,1%的显著水平下,房地产业对金融业存在波动溢出效应,但房地产业对金融业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

3. 结果分析。基于2001年7月2日到2014年4月28日的样本数据研究我国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间的波动溢出效应,发现房地产业对金融业存在单向的波动溢出效应,并且这种效应是2008年次贷危机后产生的,即次贷危机前(2001年7月2日~2007年12月28日)我国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次贷危机后(2008年1月2日~2014年4月28日)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间存在单向的波动溢出效应。出现“次贷危机前房地产业与金融业之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这种现象,一方面是我们选择“地产指数”和“金融指数”代表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但2001年到2005年,我国股市一直处于熊市,市场交易量不够活跃,即便2006年我国基本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恢复新股发行,但股市上“地产指数”和“金融指数”的信息传递效率仍然比较低;另一方面,次贷危机前,虽然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自住和投资性购房所占比重较大,投机套利所占比重小,房地产业发展较为健康;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在这个时期进行了改革,剥离了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风险较低,故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波动溢出效应。受次贷危机的影响,我国股市受重创,房地产业风险也被业界和政府重视,政府多次调整贷款基础利率,并出台房地产购买政策,这些信息同时影响到股市上的房地产股和金融股,进而影响到“房地产指数”和“金融指数”;同时,房地产业是资本依赖性产业,资金主要来源于上市融资或银行贷款,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其它金融类产业,所以一旦房地产业出现风险,比如房价暴跌,以房产等作为抵押物抵押在银行的资产,价值将下降,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将会受直接影响,2007年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典型案例。由于我国房地产业受政策调控影响比较大,并且民间资本也具有较强的实力,当金融业爆发风险,房地产业虽然很难从银行融资,但政府出台一些有利于房地产业的政策,比如取消限购、出台买房落户政策等“救市”,房地产业受金融业风险的影响将很小,所以尽管理论上金融业对房地产业可能存在波动溢出效应,但本文实证结果却不支持该理论。

第9篇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难点与对策;税基税目

“营改增”主要指将以往的应纳税项目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税理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充分发挥了增值税中性、税负公平的优点,营改增是我国财税改革新的尝试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但是由于金融行业涵盖业务复杂,且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政策不确定性,准备时间短等特点,推行中面临问题众多,必须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积极尝试完善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一、金融业营改增问题分析

(一)全融业增值税征税原理及要素分歧

增值税征税原理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由于金融业经营对象为货币资金,主要为资本的运营和收益,因此在对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时,一些适用于其他行业的征税标准和依据并不可行,且在征税原理和相关要素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如细则对于贷款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而对利息支出不得抵扣,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在实际应用上,目前金融业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比原先营业税高出1%,如果进项抵扣不能充分,是有可能加重而非减轻银行业税负的。且营改增后,金融业税基比以前有所扩大。如细则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等收益,票据贴现业务的应税收入为直贴时取得的全部利息而不能再扣减转贴现产生的利息支出,但由于抵免有限,使得税基扩大受到格外关注。不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升服务能力,违背了增值税改革的初衷。

(二)金融业自身特点使营改增复杂化

在金融业营改增试点推行过程中,金融自身的业务特点极大地阻碍了营改增改革的顺利进行,使改革复杂化。同时,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时难以确认进项税额,这对增值税的征收提出了技术性要求,尽管金融业已陆续开出增值税发票,但仍存在销项税难以转嫁,进项税抵扣不足问题。同时,金融业的创新性使增值税更加复杂化,随市场发展会不断涌现出新型金融业务及创新型产品,这也是营改增在金融业中执行中的一大难题。

(三)营改增推出后政策的细则还需不断完善,金融业存在转型升级的压力

营改增政策落地后,尚有许多细则政策待明朗化。如票据贴现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按权责发生制逐期缴纳增值税还是按收付实现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细则规定理财产品、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各类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将上述交易理解为金融商品转让,则可以按买入卖出的价差纳税了?由于营改培后,金融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处理不好,还有可能增加金融企业负担,如何化解税费负担,转型升级的发力点应该集中在何处?

二、金融业营改增对策研究

(一)明确增值税税目和税基

基于金融业征税原理的特殊性,在税基和税目方面必须深入研究,找准适合于我国金融业的征税对策,确定金融业独有的征税标准。金融业税目方面,我国金融业覆盖面广,涉及业务繁多,具体业务需充分论证,使税目合理化。对金融业难以确定的税基方面,需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免税或者零税率处理。基于我国金融业目前利润逐年下滑,转型升级能力不强的现状,建议对金融业实施优惠税率,来实现银行业平滑过渡,未来五年内,对银行业利息收入实施3%~4%的优惠税率或对利息净值征收增值税。

(二)选择合理化征税模式

征税模式的选择主要面向于解决金融业自身特点所带来的复杂性,在营改增政策初期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学习中探索符合我国特色的金融业征税模式。不断完善确增值税抵扣项目,加快对创新金融产品税基的明确。

(三)不断完善增值税细则,促进金融来转型升级

后续推出增值税细则可以从细化领域的政策设计方面,充分考虑了引导金融业内部业务创新升级的需要,引导金融业发展政策鼓励高附加值中间业务。针对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银行业要加强应对能力,1.加强对合同管理,对传统的合同重新梳理和修订,提升金融企业的重新定价能力,由于金融业的收费价格为含税价格,而价格变动必确然导致客户流失,给金融业带来一定压力,金融必须实行提升差异化的竞价能力,要加强客户分类和财务管理,加强客户分类管理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2.由于金融业面对一些客户很难取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可以考虑将非核心业务外包,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降低经营成本,更加专注发展核心业务。3.尽快培养财务条线人才,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来有效的降低税务,研究合规避税方案。

三、结束语

总之,金融业是我国财政税收体制营改增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攻关部分,存在增税原理、自身复杂特征以及营改增政策的细则还需不断完善等难点。因此,在全面推行金融业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金融业特征,明确增值税税目、税基,根据我国实际选择征税模式,不断完善增值税细则,加快我国金融业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董毅,马灵杰.当前我国金融业推行“营改增”的难点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4(6):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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