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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6―0070―07
1 农村金融体系三十年改革与发展的总结
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金融改革走过曲折的探索之路:总体来说,可以划分以下几个阶段:
1.1 农村金融体系的初步建构
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随着农村改革的突破,农户、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农村内部融资需求的日趋强烈为农村金融体制变革提供了契机。从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国家林业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等农业金融企业相继成立,基本构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总体构架。即以农业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其他金融机构和融资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农村金融体系开始形成。以农业银行为主体、农村信用社为基层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体系的雏形确立。农业银行恢复后,其农业贷款对象从以集体为主变为以农户为主。农村合作信用社从政社合一的体制下解放出来,不再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明确界定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这一体系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农村生产的压抑,适应了农村金融的需求,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
1.2 对农村金融体系分层的深入探索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农村金融按照“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目标,以农村信用社改革为重心,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完全撤出农村市场,农村金融体系的分层更加清晰,进一步明确了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分工职能,使农村信用社有了自主发展的空间。1994之后,各地专门经营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农业发展银行相继成立,特别是在1995年以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不断深化。农村合作银行大量建立,信用社商业化的发展步伐加速,政策性的农发行职能由综合性向单一性转变,与此同时,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开始松动,民间自由借贷活跃,农村社区的合作基金会和一些农业企业的财务公司不断成立,对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提供了很大的支持。
1.3 农村金融体系三位一体的尝试
从上世纪末期到本世纪初,农村金融进入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时期。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商业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则按照合作制原则发放小额农户贷款,形成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1998~1999年,逐步撤销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在商业性和政策性银行逐步退出或远离农村金融市场的背景下,农村信用社身兼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三种支农任务,开始承担着农村金融发展的历史重任。至此,从正规金融的组织架构上看,农村金融初步形成了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三位一体的正规金融体制格局和组织体系。此后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以农村信用社为重心来展开,针对其资本金不足、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不完善等问题。政府不断放宽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运用财政政策解决其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推动了农信社的不断变革。
1.4 农村金融体系多元化产权体系的创新
2003年以来,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各地加快了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突出了农村信用社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的定位,以期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的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2004年以来,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为中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实质性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至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进入了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多元化产权模式的新阶段,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治理问题进一步得到了完善。
总结30年农村金融的制度演进历程,可以看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供给导向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之路。其金融发展模式产生在实体经济部门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之前,通过金融优先发展,调动传统部门的资源,发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这一模式中,对金融的需求不是实体经济部门的自发需求,更多隐含着政府的作用。“供给导向”金融发展模式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着重大引导性作用。通过对政策性金融资源如金融政策、政策性贷款、财政补贴等的配置、调度,引导市场性金融资源向有关区域倾斜,发挥着政府强大的调控职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但随着制度、资源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迁,这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金融发展模式也开始逐步暴露出内在的弊端。延续传统外生主导型金融供给制度框架下的“技术性努力”,越来越表现为城市正规金融在农村的扩张与收缩。正规金融越来越脱离农村的信用基础,割裂了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横向联系。以农村信用社为例,越来越追求商业利益,逐渐将业务重心转移到非农部门。而且,供给导向下金融模式“技术性改进”只能产生短期变革效应,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的总体环境,因此,从正规金融体系角度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思路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新的农村金融模式的探究应重视从供给导向的强制性变迁向需求导向的诱致性变迁转变。
2 改革进入新阶段后的农村金融发展困境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正规金融机构面向农村的政策在弱化。农业银行一方面承担政策性金融功能,另一方面,商业化改革取向也非常明确。政策目标的冲突导致商业性贷款挤压政策性贷款,“非农”化趋向严重。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民间融资的发展,对于弥补正规金融融资的不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不规范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农村信用社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经营体制僵化,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农户、村集体和乡镇企业对金融服务的要求。目前,无论是从组织结构的框架设计,还是从产品的创新、保障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农村金融资源配置都与新农村建设的多元化、差异性需求形成错位。
2.1 农村金融日益膨胀的需求与农村资本倒流的
矛盾
新农村建设处处凸显出日益膨胀的金融需求:商品粮基地的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大额农贷资金,县域突破中的农村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高效便捷的信贷支持,农村基础设施等外部环境建设迫切需要金融配套服务。农村潜在的消费市场迫切需要启动农村消费信贷。而当前占区域人口70%的农民只占有16%的社会投资,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的比重仅为5.5%,用于农业的财政支出只占财政总支出的7.5%。与此同时,农村资本倒流现象日趋严重。“三农”的弱势地位和需求特征,决定了农贷资金的“高成本、低收益”特征。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中,金融机构的生存需要使资本的盈利性管理不断强化,“嫌贫爱富”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通病。中国银监会2007年6月28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农村资金外流渠道主要为邮政储蓄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吸收的资金全部上划,成了农村资金的“抽水机”,国有商业银行县级以下机构吸收的存款大多通过系统内上存的方式流出了县域和农村。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和县域邮政储蓄机构两大“资金漏斗”吸收农村资金大量倒流城市,使农村资金“非农化”问题十分严重,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关系的紧张。
2.2 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的分散需求与集中供给的矛盾
农村生活、生产行为致使金融需求有分散性、随机性、偶然性特征,而改革后的农村金融市场格局发生很大变化,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网点向县城和乡镇大规模收缩,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银行业机构数只有1.26个,平均每个乡镇仅有2.13个金融网点,每50多个行政村仅有1个金融网点。许多乡镇没有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分布在县城以下乡镇的银行业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县级金融机构大量撤并导致农村金融体系严重萎缩,未撤的县级银行贷款权也被上收,无法对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显然,调整以后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种类少,网点覆盖率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出来,这不但大大增加农村正常储蓄成本,而且降低了农民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机会,农村供给型金融抑制现象严重。
2.3 不断强化的利益机制与模糊的产权制度的矛盾
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总体还未彻底剥离于计划经济模式,仍属于政府主导型的金融体制。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实施控制,实现对农村金融的宏观调控以及金融资源配置,地方政府充当着政府主导的直接实施者和利益相关者,农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龙头带动者,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和中坚力量,各种利益主体相互之间的博弈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益机制,市场化下利益主体不断强化的利益诉求对过去长期被忽略的农村金融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其自上而下的“外生式”改革,表现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围绕着农信社改革所进行的注资博弈”,其后果是双方纠缠于如何分摊改革成本。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者和农户、农村企业等农村金融供求主体不在这种博弈中,所以农村金融制度的供求均衡这个最重要的问题常常被忽视,改革后的产权结构不适用,难以实现产权明晰的改革目标。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现状可概括为:政府主导下的社员非自愿入股、产权虚置与治理结构的残缺。信用社大量存量股本以及80年代末发行的增量股本有相当一部分是法人团体股,信用社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状态。产权的模糊严重阻滞了农村信用社效率的提高,从而阻滞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2.4 金融产业的高速增长与农村金融低效率的矛盾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取得了突破性增长,区域农村金融体系初步健全,银行业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规模和从业人员占全国的10%左右,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构成、银行货币性金融资产规模、银行业金融资产构成等为代表的各方面的数据分析都显示了农村金融产业高速增长的现实。但产业的高速增长掩饰不了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银行不良贷款严重。据测算,在农业银行所有贷款中,涉农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最高。2001年末,农业银行常规贷款中,涉农贷款不良比率为35.59%,高于全部常规贷款不良比率7.48个百分点。2003年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高达36%。2004年,辽宁省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4.43%,吉林省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为29.2%,黑龙江省全部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23%。这两年来,尽管在降低不良贷款比率上采取多种措施,但数据仍不乐观。二是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差。在农村贷款品种上,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和少量的联保贷款外,其余就是担保抵押贷款,而且稀缺,信贷消费正形成城乡二元体制;在农村金融服务上,信贷、结算、委托、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等缺乏全方位的服务和引导支持,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机构基本属于空白,除少数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开通代收水电费之类的中间业务外,网上银行、投资顾问、项目理财等现代银行业的创新业务大多尚未延伸至农村金融市场;在服务手段上,支付结算系统各自独立,大部分只具有同城结算功能,不具备跨市、县,特别是跨省等异地结算功能,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开通全国联网的大额支付系统,其结算只能通过人行或商业银行转汇。同时,信用卡业务发展相对缓慢,银行汇票、本票等结算方式使用更少,支付结算票据化程度低。三是农村金融服务理念落后。农村信贷需求正面临由单纯的生产需求向生产、消费等多种需求,由短期向中长期、由分散小额向集中大额等方面的转变。但一些农村信用社仍热衷于传统农业贷款模式:贷款品种局限于短期农业生产性贷款,贷款金额偏重于小额农贷,贷款期限基本上控制在一年以内,农贷业务过分依赖低利率和利息补贴政策维持,贷款对象以项目而不是机构为基础,从而不能适应农业生产的周期规律和新农村发展的客观需要。
3 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全球范围内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进行过多种尝试,形成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服务体系,其成功的共性在于:从整体上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体系,通过政府补贴、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增加农业贷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等渠道,发挥政府的监管和参与职能。同时,金融机构间有着严格的职能分工,既有较好的商业性农村金融,也比较重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
3.1 职能分层明确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
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涵盖完整、层次清晰、重点突出的农村金融体系。商业银行是他们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农业经济的发展中也起着主要的作用,但各国都是通过财政贴息或中央银行减少准备金等优惠政策来束缚其趋利性,引导商业银行扶持弱势农业的发展。
重点发展政策性金融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共识。在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是全世界建立最早的农业政策银行,其职能是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农业发展政策,并配
合贯彻国家不同阶段的政策意图。日本的农林渔金融公库是其惟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它除了承担农业的基础建设和农产品的流通外还承担着农业改良资金、农业生产资料资金以及农户日常开支等贷款。
独立、健全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系是他们农村金融体系设计的独到之处。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保险集团等多种机构,形成共同的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管理服务体系。
美国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是典型的代表。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特点是以私营机构及个人的信贷等农村商业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型金融层次分明,被称作“复合信用模型”。商业性金融机构产权明晰,充分满足美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资本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等机构,负责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信贷,向一般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资金。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由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及土地银行合作社三大系统组成,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涵盖监管、行协、银行和保险等多个部门,体系非常完善。
3.2 产权归属清晰的农村金融机构
多数西方国家的农村金融机构是由政府主导或参与初期建设,但在其发展成熟后,政府逐步退出或减少干预,使得其产权归属明晰。如日本农村金融机构分为中央到地方三层,虽然政府在创办初期输入大量政策性资金,但政府与各级金融机构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中央农村金融机构只是对基层金融机构给予窗口指导,其内部仍然是独立运行的资金系统。德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中,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更少,除了审计监督和风险防范体系由中央合作银行掌管,其他均由地方金融机构独立执行,农村金融机构性质上是合作金融组织,但管理上是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中将合作金融的经营与信贷政策的参与分离,一方面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成立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来平衡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性要求和自主发展的要求。而且,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都是在民间信用合作组织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内生性的制度变迁也是其产权明晰的重要原因。
3.3 因地制宜的国有银行产权改革
在农村金融体系重组中,一些国家对国有银行产权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从改革的情况看,发达国家的银行体系中,国有股权仍占有相当的比重,相对于私有银行,国有银行的效率存在较大差异,表明银行国有产权关键在于能否建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其次,国有银行的作用大多与政府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联系,随着目标的实现,会出现国有股份逐渐下降的趋势,银行的股权结构趋向分散化和多元化。第三,国有银行产权改革需要考虑社会经济制度和环境的约束,据此设计产权改革安排,用市场方法培育银行的经营机制和治理结构。第四,不同国家的国有银行产权的改革具体方式不同。在市场经济完善和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主要选择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并公开上市,而在证券市场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大多选择议价的谈判方式出售股权。
3.4 重视小额信贷和非正式金融组织的发育
这在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服务中表现尤为明显,较为典型的有孟加拉和赞比亚。孟加拉的格莱珉银行是小额信贷的成功典型,具体做法是将相同收入水平的农户组成信贷小组,每人存入少量资金,以此为基础贷给需要的农户,并根据其还款情况决定今后的信贷额度,小额信贷的利率较低,需要政府补贴。与此同时,银行还为农户提供培训服务和保险,提高农户的还款能力。这种社会投资型的小额贷款组织的资金来源还依赖于部分企业家与公益群体,它重视运用商业操作的模式来运营的金融机构,与商业金融机构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以利润最大化为投资目标,但与公益性和慈善性的机构不同,它至少要做到成本回收,往往还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只有这样,这些机构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解决部分商业金融机构解决不了的问题。民间小额资金融通具有先天的信息优势,它是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重视正规金融、抑制民间金融的修正。来自亚洲、非洲和拉美的案例研究证明,小额信贷是适应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且不会影响正规金融机构。
3.5 不断创新农村金融服务
赞比亚作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成功典范,最突出的改革措施就是,考虑本国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广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业务,扩大商业金融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例如,推出“Mzansi账户”,这是一种缩小功能的存款账户,提供最基本的也是最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务,因其交易成本低,符合农户的实际支付能力,吸引了大量农户。据统计,在开办“Mzansi账户”服务的第一周,就增加了180000新用户,到2008年,这一服务将使赞比亚的银行账户中贫困人群的账户比例由32%增加到80%。同时,赞比亚商业银行利用邮政储蓄作,减少了其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的成本;改变原有繁琐的存款账户认证方法,成立第三方信贷担保,扩大了农户信贷的可获性。
3.6 通过法律指导和规范农村金融发展
很多国家的经验都证明,没有法规的硬约束,商业银行不可能对农村金融有大规模的投人。为此,一些国家制定了特别的法律与法规,对金融机构支持落后地区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最突出的有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它要求存款机构必须为其所在社区提供信贷支持,而且其中一部分必须贷给社区的中低收入人群。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对平衡地区间发展差异,特别是对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类似的规定也见于泰国,该国政府要求商业银行对农村的贷款要占总贷款的20%。印度也有关于支持农村的贷款硬约束。各国的实践证明,由于有了这些规定,商业银行或者通过自己的营业网点,或者把资金批发给农村草根金融组织去向农民贷款,对农村与落后地区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4 我国农村金融支持体系的创新
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创新,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重点给予关注。
4.1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整合与重构
当前,亟待改变农村金融边缘化现状,构建一个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其他金融相衔接的,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其现有的基础和实际出发,通过整合与重构,重点发挥县域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和推广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形式。突破现行以信用社为主的改革模式和供给主导型思维,建设需求主导型农村金融体系,推动正式部门与非正式部门的垂直合作,最终形成有效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体系。
第一,县域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在产权和市场化化明晰的基础上,授予其较大的自,巩固和发展其农村机构网点,通过
财政贴息和优惠准备金政策等措施不断促其增加对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农业、订单农业、乡镇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农村环境,拓展农业产业链。
第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的基础和中坚力量的作用。应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注重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协调衔接,允许成立跨行政区划的信用社、商业或合作银行,基层农信社可跨乡经营,联社或商业、合作银行可以跨县经营,允许盈利的信用社保留在联社之外,或自主选择加社等。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及其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股东和法人的自主选择权,防止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农村信用社兼并重组,保持县域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服务于“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应结合专项票据的兑付考核,将强化支农服务功能列入考核和检验改革成果的重要依据,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扩大对农村劳务经济和返乡创业农民的信贷支持,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县域农业发展银行作为重要的政策性金融组织,要扩大农发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允许其发放农业产业化贷款、城乡基础设施贷款、县域城市化的项目贷款,承接目前由农行发放的扶贫开发贷款,承办县域地区的市场债券、兑付、向县域金融机构批发资金。改变信贷产品单一的现状,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拓宽政策性银行支农功能应逐步将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重心由目前的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从主要提供短期资金转向主要提供中长期农业开发资金,重点支持周期长、收益低、不适合商业运作条件的农村公益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现代化和扶贫等贷款业务。针对政策性金融介于财政和金融两者之间的特殊性,应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衡量指标体系以及风险防范体系。既要通过财政补贴来支持一些项目和地区的发展,又要防止政策性金融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
第四,不断创新和推广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借鉴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积极推动在广大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农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它们经营方式活、管理层次少、运行成本低、运营效率高等特点,有效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发展和培育各类新型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激活农村合作金融市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瓶颈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资金后盾。
第五,加强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当前,有必要拓宽农业风险的分担渠道,建立风险分摊、补偿型的农业保险投保模式,完善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摊机制。要积极借鉴国际农业保险制度和管理经验,从补贴、定价、风险补偿和分担等多方面,加大对现代农业保险市场的支持。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和保险业发展基础,分别采取组建非营利性的专业保险公司、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或引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多种形式完善农业担保和风险分摊机制。在风险补偿上,合理分散支农风险。在保证财政投入总量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建立政府扶持和财政补偿机制,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贷款和商业性保险机构从事的生产性保险业务进行补贴,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向农业领域配置,保险业务向农业生产领域拓展。
4.2 农村资本供给和回流机制的再造
农业经济要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发展“高资金积累――高投入――高产出”的现代农业模式,仅仅依靠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自身资金积累、国家财政支持及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话,根本无法解决新农村建设对资金需求的多样化与农村融资渠道单一的矛盾,必须建立以私人投资为主体,财政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持,其他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资本供给机制。
第一,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创新多种金融衍生产品来筹集新农村建设资金,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当前应制定一些倾斜性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为企业债券、股票的发行和基金的运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证券市场为涉农公司融通资金的作用,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持久发展的动力。
第二,大力发展民间非正规金融。用登记备案的形式、自律管理的方式将民间金融规范起来,已成为解决弱势群体和农村民间经济融资问题的当务之急。借鉴孟加拉等国民间金融的成功经验,积极引导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给予其合法地位,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或《民间贷款组织法》,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把非正式金融、正式金融和准正式金融并列看作金融市场、金融秩序和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立法正名、政府定位、规范管理、监测监督、市场竞争等方面采取一揽子制度安排,逐步使农村民间融资成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资金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强化民间金融市场退出制度,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推动建立农村资金回流的联动机制。制定包括财政、税收、货币政策在内的一揽子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引导资金回流农村。财政部门应出台补贴、担保或税收优惠等措施,将现有的财政支农资金划一部分作为贷款贴息资金、担保基金、支农风险基金,推动商业金融对“三农”信贷介入。对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农村金融机构呆坏账,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联手打包处置或组建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和处置;税务部门应对所有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实行免征营业税、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其经营性收入、贷款损失核销、抵贷物资处置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中央银行应给予涉农贷款机构再贷款、再贴现、金融市场资金拆借等资格优先、利率优惠等货币政策,对“三农”信贷投入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和差别利率政策,适当控制非农贷款,加大支农再贷款额度调剂力度。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资金的回流。引导邮政储蓄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以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的方式将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使用,用于支农信贷投放。充分利用邮政储蓄银行点多面广的网络优势,建立符合“三农”需求特点的零售业务经营体系,发挥其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支付服务功能,积极扩大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涉农信贷业务。从机制上解决农村金融信贷交易权垄断、货币政策承载主体单一的问题,有效解决当前金融服务在农村地区的严重缺失。
【关键词】金融生态 农村金融 金融体系建设
金融生态由周小川提出,徐诺金等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补充,其主要观点是借鉴生态学的理念,将金融各要素与其发展环境视作一个动态平衡系统。该理论强调金融主体间的分工合作受金融生态环境的制约和影响,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是与金融生态环境动态适应的过程。金融体系的五个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其运行依赖于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法治等基本环境要素,还涉及金融体系本身与金融生态的互相影响,可以说金融体系和金融生态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本文从金融生态的视角探讨通过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主体建设和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来提高农村金融效率的路径选择,以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实现优化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分析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已建立,但金融供给仍显不足。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已基本构建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合作社组成的机构体系,但其金融资源的供给明显不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受限于政策的限定,不能对农户贷款,其支农扶农的作用有所削弱。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发展和利益驱动,逐步撤出了农村市场,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目前在农村布有网点的仅剩农业银行一家,但是其重心也已逐渐向城市转移。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成为唯一为农村服务的金融机构,目前农村信用社在现有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有几乎垄断的地位。在商业化改革的趋势下,农信社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将贷款投向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而真正需要贷款的农户却难以得到贷款。农村金融组织既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也是生态主体,农村金融组织的缺位使金融体系的融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无法实现,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间的联系和互动不畅,金融生态系统失衡。
金融工具单一,金融服务无法满足需求。农村经济的主体多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一方面是融资需求的多样化。农村融资主体有农户,农民,乡镇企业等,其对金融工具在融资规模、期限和融资方式上均有不同的需求。另一方面是业务种类多样性。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村对证券、保险、租赁业务及结算、信用卡业务等中间业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但是,从农村金融的供给来看,与上述的需求却有较大矛盾。
第一,融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农户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对抵押担保品要求较高、审批程序繁杂且流程较长,农户及乡镇企业往往难以适应。
第二,业务种类单一,仅仅能提供存贷业务和汇兑等简单的中间业务。
第三,金融服务较为落后,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不足,总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均有待提高。这种“单一的金融供给”对农村经济发展制约严重。金融工具在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是资金流的载体,金融工具单一化导致投融资主体间的资源交换难以顺利进行,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中各主体间联系不畅。
政府支农力度较大,但未能发挥应有职能。农业和农村经济本身具有脆弱性和较高的风险,私人部门往往不愿意将资源投向农业和农村,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和对农业产品的刚性需求又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农业进行扶持,因而政府通过财政资金以及政策性金融对农业提供资金支持,对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边界难以界定,导致政府“越界”现象频发,农村行政干预金融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久而久之失去应有的活力以及资源配置功能。同时农村少数干部利用权力向金融机构寻租,使农村信用环境进一步恶化。
农村金融环境恶化,信用体系仍不够健全。农村金融生态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农村政府角色定位模糊。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政府应该是金融生态环境的维护者、监督者、引导者,而不应该直接干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行。另外,乡村政府对农村金融对当地经济发展作用认识不足,基本都没设立与金融事务相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金融信息平台搭建滞后,没能成为银企、银户对接的桥梁,造成农户和中小企业无法获取有效金融信息。二是农村金融法制建设落后。农村广大农民金融知识较贫乏,信用意识薄弱;农村金融债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改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建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三是信用体系建设落后。农村基本没有建立专门的征信机构,信息收集困难;乡、镇政府也没有建立农户和中小企业的征信信息平台;乡镇各银行之间客户的信用等级及信用资料也没有实现共享,信息的处理带有随意性且没有持续性;政府各个主管部门之间了解到的信息也没有共享机制,协作沟通不畅。企业或个人为了从银行获得授信额度,可能刻意提供虚假信息或篡改信息,而基层金融机构又难以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鉴别,导致征信系统反映的信息失真。
金融生态视角下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金融体系的完善不应该仅仅是建立完善的机构体系,市场体系,金融工具体系和规范的政府行为,而应该将其放在在农村金融系统中,准确界定其在生态链中的地位和角色,并且打破各体系间的障碍,实现金融资源在各体系间的合理高效流动,从而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功能的实现。
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强化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作用。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途径在于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建立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以民间信用为补充的金融组织体系,真正形成市场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体系。
一是加大对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市场化手段引导社会资本向农村集中,刺激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扩大其在农村投放信贷和开展多样化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并且强调差异化发展,增强综合支农功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继续深化。
二是重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培育与发展。应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放开,给“地下金融”以合法化地位,让不合理的地下金融转为地上金融,并辅以政策支持,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合作组织、私人钱庄、小额信贷组织等多种形式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健康发展。同时,应当加强引导、监督,使其经营公开化、规范化。
提供适应农村需要的多种金融工具,为金融资源配置提供足够载体。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中金融工具多为贷款类,包括小额贷款,互保、联保贷款,抵押贷款等,但这些金融工具已无法满足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应从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出发,提供包括贷款、保险、基金、信托、租赁、农产品期货等在内的金融工具。
一是继续推广以“互助互督互保”为机制的农户联保贷款,并逐步向乡镇企业推广,尝试农业产业链贷款模式,即以一家核心企业作为借款平台,以与这家企业具有资本关系的多家中小乡镇企业作为用款企业,以这家企业的集团公司或专业担保机构作为担保平台,开展中小企业的统贷业务,运用产业集群的方式来为贷款企业增信。
二是积极引入农业保险,实现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共担和转嫁。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农业和农民受险状况,开发设计符合农村实际的保险工具,比如在农村推广养殖险和种植险,逐步培育农户和乡镇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进而引入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产险和寿险等,同时,政府也通过保费补贴、向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是逐步建立农业产业基金,发展农业信托,农资工具设备的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为农村金融体系提供更多金融工具和服务。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保驾护航。从金融生态的角度来看,应厘清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边界,政府应当扮演引导者、帮助者的角色而非领导者,做到为农村金融体系创造较好的外部条件和构建公平的市场环境,保证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中的主体地位,确保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竞争,为农村金融供需双方搭架交流平台,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而在市场失灵较为严重的农村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政府应起到主导作用,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和政府行为介入,建立农村金融服务平台,实现金融信息共享,促进农村金融生态体系和谐共生。
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一是要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地方信用信息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加强信用信息公开,改善地方信用环境。二是推进乡镇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形成中小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三是多渠道征集农户信用信息,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借鉴“信用村”和“信用星级评定”等有效措施,实现对村镇贷款农户的信用捆绑,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户的信贷支持。
【关键词】金融覆盖率 交易成本 信息不对称 普惠金融 互联网金融
一、前言
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长期受到资金短缺、融资模式单一、金融服务机构缺乏等因素限制。农村金融的信贷配给效率低下,出现了农村融资困难与农户信用度高并存、农村资金短缺与农村资金外流并存的不合理现象。(刘文璞,1996)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重心上移,农村基层网点缺乏,降低了农村居民的金融便利。
这与党的十三中全会提出的“普惠金融”发展目标存在较大差距。农村金融的根本矛盾并未因市场改革而化解。近年来,互联网迅速发展下的农村金融逐渐在市场及技术上推进解决农村金融中的交易成本高、基础设施薄弱等不利条件。而中央积极探索农村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结合发展的普惠金融,建设新条件下的农村金融体系。本文通过研究农村金融在互联网条件下的发展,有助于分析农村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文献综述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主要存在三个特点。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大批商业银行撤销农村网点,农村地区大量的金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造成交易风险大、交易成本高的限制因素。二、农村金融对于涉农产业的倾斜过大。有相当一部分乡镇企业需要资金支持,但农村金融体系下的扶助倾斜造成一部分资源的不合理分配。(王信、罗剑朝,2006)。三、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单一,扩张能力差。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单一的产品已经难以契合农村地区多样化,特色化的金融需求。(孙中天、李宏畅,2015)
而互联网条件下,我国学者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互联网条件下的金融被我国学者称作一个谱系概念。(谢平,2014)从传统农村金融到无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交易和组织形式,包括了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金融互联网化、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与网络贷款、众筹融资。农村金融体系通过互联网技术运用,减少了资源的冗余与低效率使用。一、其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二、其资源配置效率高。金融供给双方打破了信息不完全与信息不对称的局面,需求及时得到满足,资源也减少了闲置率。(何文虎,2014)
三、农村金融重要性及其l展现状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以我国安徽省与辽宁省农村地区为例,金融资金来源主要途径有以下,分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专业扶持、赈济等性质。但在农村金融体系中不仅没有起到主要的角色,反而随着互联网条件的不断发展被弱化了功能。商业银行属于规模庞大的银行之列,农村金融需求的集中程度与成本投入使得农民基本处于边缘。加上传统农村金融获取信息的成本高,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昂,难以满足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合作性金融机构难以独立承担资金供给。非正规金融机构不规范,筹集资金能力差,无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有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而针对目前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农村金融服务的基础条件薄弱。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在客观上存在弱质性,因而农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弱质性,主要表现为收益不稳定、风险大等特点。风险规避机制建设滞后。作为重要补充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受到数量、规模、地域的诸多限制。这是推广农村普惠金融面临的重要障碍。
二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渠道存在缺陷。信贷配给和金融抑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农村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完全导致的贷款筛选效应影响市场出清并导致信贷配给,财产较少的低收入人群因此受到了低消费能力之苦和低收入之累的双重诅咒(Ghosh and Ray,1999)。因此,在互联网变革下,我国逐渐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作性质的村镇金融组织以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扭曲。
三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基于产权改革的进度,农业生产活动中大部分固定资产由于缺乏市场估值体系,价值波动风险较大,大都无法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品。目前普遍使用的互助联保模式,该模式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对农村社会关系依赖程度较高。一部分有信贷需求但社会资本不足的低收入群体被排除在外。快速发展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同样无法协调商业利益与农村金融体系主旨的内在矛盾。另外,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不健全也加剧了农村金融的风险。
四是农村金融的信用环境有待改善。农村经济的分散化特点明显,影响农村正规信用激励机制的发展。农村金融部门只能自成体系,独立展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无形中增加了信贷成本。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对农村普惠金融的作用
(一)普惠金融与农村金融排斥
农村普惠金融也是包容性金融,是一种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为家庭、企业等群体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2005年,学者焦瑾璞提出普惠金融不仅强调包容性,还要强调可持续性,要以商业可持续的方式为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传统农村金融体系有业务下沉的压力与决心。
那什么是金融排斥呢?它是指处于社会经济体系弱势一方难以靠自己的能力参与金融体系,难以用平等合理的方式获得所需求的金融服务。金融排斥程度与金融普惠程度是呈负相关。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农村的金融排斥程度特别明显。促进农村金融特别是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有必要学习与借鉴互联网技术与思想的发展。
(二)互联网创新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
互联网创新能有效契合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同时也为推广普惠金融、缓解甚至消除金融排斥提供了创新的途径。
首先,互联网的创新发展为改善农村金融基础条件,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提供了新途径。它突破了传统农村金融交易在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制。农村金融服务基础条件薄弱的关键主要在于高额的农村金融交易成本,而互联网金融服务将逐渐改变农村金融交易的模式。一方面,对金融机构而言,互联网金融服务是企业降低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互联网创新带来的资源配置去中介化使融资过程更加直接简便,扩大直接融资的市场范围、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马九杰、吴本健,2014)
其次,互联网的创新发展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减少农村信贷配给提供了新手段。互联网背景下,农村金融体系可以利用庞大的信息资源库,将不对称的信息扁平化、标准化,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与交易成本。(祝国平、程呈、刘军君,2015)
最后,互联网创新为改善农村金融的信用环境、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提供了新空间。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征信系统建设比较落后。互联网创新可以完善基于大数据的用户信用体系完善,降低对农村居民与企业信贷抵押物与担保的依赖,缓解因抵押不足导致的金融抑制。
五、结论:我国农村金融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下的发展
(一)缓解农村金融排斥、促进农村普惠金融的基本途径
1.打造农村“互联网+农村金融”线上线下有机结合金融新态势。把农村金融丰富的社会资源与互联网创新的渠道二者结合起来,这对农村金融体系及经济发展会产生很大的推动力量。主要可以从两点发展:一是关注农村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发展,与金融机构的服务结合起来;二是将合作社与金融机构有机结合,打造金融资金供应链。
2.明确划分互联网背景下农村金融的发展空间,打造服务“三农”的新商业模式。从加强渠道建设方面着手,提供机器取代昂贵的人力资源。完善健全网络银行体系,推动农村地区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信用卡的普及利用。
(二)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战略
1.技术创新。农村金融经过多年发展,在农村地区积累了坚实的客户基础和广泛的线下渠道。在互联网条件下,农村金融应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等先进的计算机手段为自己搭建电商平台。利用平台商业模式的开放性和经济性来吸引客户,使吸引渠道多元化
2.业务创新。农村金融要对自身资产结构进行合理调整,更加合理地提高资产流动性与盈利能力。与农村地区拥有较大流量的中小企业进行合作,增加机器终端功能与数量。减少业务运行中冗余的步骤与成本。在互联网条件下,不断大胆创新简化业务流程,如提高贷款审批速度、建设电子银行离行服务系统。
3.加强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往来与合作。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第三方支付的成长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农村金融体系可以借鉴其发展,推出类似产品解决资金与融资项目的匹配问题。(孙中天、李宏畅,2015)发挥政策与资金规模的优势,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合作以降低运营成本。
参考文献
[1]Ghosh, P. and D. Ray,1999,“Information and Enforcement in Informal Credit Markets”,Boston University Institut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Paper,92.
[2]何文虎.我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的视角.天津:南开大学,2014(11):8-9.
[3]刘文璞.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6):3-4.
[4]马九杰、吴本健.互联网金融创新对农村金融普惠的作用:经验、前景与挑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4(3):53-55.
[5]孙中天、李宏畅.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农村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研究.辽宁:辽宁师范大学,2015(6):18-19.
[6]王信,罗剑朝.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特征及政策效果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6(8):32-37.
[7]谢平.下一步农村金融改革思路.国际金融研究,2014(12):21-22.
关键词:普惠制;农村金融;小额信贷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0-0077-05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Rural finance is the core 0f the modern rural economy.After putting through the internationalfinancial crisis.how do we choos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ourselves as an agricultural country?It is aproblem for financial system innovation to improve the lives of rural residents in China's financial in-dustry.This paper made a research and analysis on how to make 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innovationand improve the lives of rural residents and the rural economic environment.At last.the correspondingsuggestions were given.
Key Words:GSP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Rural Finance;Micro-credit Loans
农村金融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农村和城市金融在资金投入、网点覆盖、业务发展、风险控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经营环境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平衡。近年来,尽管银行管理和监管部门加大力度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机构准入门槛,吸引社会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创业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和一体化进程,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促进金融这一杠杆向“三农”倾斜。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农村金融目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最薄弱的环节,机构网点覆盖率低,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服务供给还不充分,农民“贷款难”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为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农村的改革和新农村的建设,要加强制度性建设。其中,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是农村发展的六项基本制度之一。本文拟在基层实践需求的基础上,从普惠制角度出发,对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设提出一些看法。
一、普惠制金融的概念
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Preferences),简称普惠制(GsP)。普遍优惠制原本是一种关税制度,是指发达国家(给惠国)对从发展中国家(受惠国)进口某些适合的产品时给予减免或免税的优惠待遇。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普惠制的理念被引入了农村金融服务领域。
普惠制金融,也有专家称其为普惠型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又译为“包容型金融”,指的是一个能有效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由于大中型企业和富裕人群已经拥有了金融服务的机会,所以建立普惠型金融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农户以及贫困人群提供金融服务的机会。因此,有人认为,普惠金融是微型金融的代名词。
普惠金融体系是联合国在“2005国际小额信贷年”推出的一个新的概念。2005年,联合国动员了很多专家,起草了一本有关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并于2005年5月在日内瓦举行了全球关于普惠金融体系的启动大会。这本蓝皮书对普惠金融体系的前景如此描绘:每个发展中国家应该通过政策、立法和规章制度的支持,建立一个持续的、可以为人们提供合适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体系。国外成型的普惠金融体系理论大约在2005年前后问世,而我国也几乎在同时提出了相似的理念和理论框架。2006年3月下旬,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的焦瑾璞同志首次提出了“普惠制金融体系”的概念。
普惠金融的建立,意味着相关的金融服务供给者通过各自的比较优势为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以及微型和小型企业提供服务。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内容包括但并不仅仅局限于加强和巩固微型金融及微型金融机构(焦瑾璞,2010)。
二、普惠制金融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普惠制金融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所有的家庭和企业都可以用合理的价格获得各种金融服务,包括储蓄、信贷、租借、、保险、养老金、兑付,以及地区和国际汇兑等。二是健全的金融机构,应遵循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行业业绩标准,接受市场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健全的审慎监管。三是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是指可提供长期的金融服务。四是拥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并在任何可行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具备成本效益且种类多样的金融服务,包括一系列私营、非营利性及公共金融服务提供者。可见,普惠金融体系的基本含义就是为社会所有人,特别是贫困和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
普惠制金融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弱势群体需要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不仅仅是贷款,还包括储蓄、保险和资金结算等;二是普惠制视角下的小额信贷是与贫困斗争的有力工具;三是小额信贷意味着要建设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金融体系;四是普惠制视角下的小额信贷能够实现自负盈亏,而且如果小额信贷的目标是服务于非常大规模的弱势群体,它也必须这样做,也就是说它的服务收费应足以覆盖其运营的一切成本;五是普惠制视角下小额信贷的目标在于建立持久的地方金融机构;六是普惠制视角下的小额信贷并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没有收入或缺乏还贷手段的赤贫者,其他形式的扶持可能更有效;七是利率封顶的限制政策,由于使弱势群体难以得到贷款而伤害了他们,普惠制视角下的小额信贷的成本高于大额贷款,利率封顶使小额信贷机构难以覆盖其运营成本,因此不利于对弱势群体贷款的供给;八是政府的职责应是使金融服务有效,而不是自己去提供金融服务,政府自己几乎不可能很好地运作贷款业务,但它能营造良好的政策支持环境;九是捐助者的资金与私营资本应是互补而不是竞争的关系,捐助者的补贴应设计为一定时期的支持,尤其
是在机构启动时提供支持,以使它顺利发展到能够吸引私人资金的投入;十是普惠制视角下的小额信贷发展的主要瓶颈是缺少强有力的机构和经营管理团队,捐助者的支持应集中在能力培训和提升上。此外,普惠制视角下的小额信贷机构不仅需要提供准确和可比较的财务运营报告,例如还贷能力和自负盈亏状况等;也需要提供社会发展状况指标,例如服务客户的数量和客户的贫困状况。
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建设的创新,我国普惠制金融制度建设的目标,应是和谐金融环境要素的优化组合,体现的是包括信贷、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享用权的公平问题,重在关注、支持和服务弱势群体,旨在为农村地区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2006年12月,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我国农村地区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开出了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的药方,《意见》体现的正是金融服务“普惠制”的理念,它意味着农村金融体系真正向农户靠拢的开始。
三、我国普惠制农村金融制度建设面临的困难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第一,农村金融环境相对较差。一是经济发展缓慢。农村地区信息闭塞,交通不便,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基础脆弱,在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下,这必然带来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逐渐萎缩,资金向城市和发达地区集中,导致城乡和贫富服务差距的不断扩大。二是法规建设滞后。近年来,尽管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但真正面向农村金融服务的制度办法还相当缺乏,加上为防范风险,金融机构推行谨慎操作,在资金管理和责任追究上非常严格,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严重的“惜贷”心理,导致实质性支农服务的大量较少。三是信用状况欠佳。涉农贷款受自然环境影响大,风险相对较高,但由于农村经济困难,可用于抵押、质押或者是担保的来源很少,因缺乏相应条件,很多农户难以从金融机构得到资金支持。同时在欠发达地区,由于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在开展咨询、担保、评估等方面力不从心。目前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只能查询贷款企业情况,对没有贷款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和相关情况难以真实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支农贷款业务的扩大,相应降低了支农服务效果。
第二,信贷服务投入量少。一是经营宗旨偏差。在商业经营和项目利益的驱动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权限逐步上收,目前在农村地区基本上只有农村信用社进行投入,但由于农村客户信用意识淡薄,甚至少数客户信用观念扭曲,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投放上也非常谨慎,以至于出现了一种客户“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局面,农村客户的旺盛需求与有效投入保障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服务对象错位。农村信用社是以广大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但在支农实务中,由于利率较高,风险较大,操作不规范,其信贷对象越来越倾向农民中的富人,服务对象变得越来越窄,为规避风险,一般客户很难享受相对应的服务。三是资金品种单一。当前,农村地区面对农民的信贷服务品种仅有小额农户贷款等少数几种服务方式,信贷支持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根据调查,到2010年5月,遂平县金融机构累计投放贷款42971万元,其中农户贷款9628万元,占22.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401万元,仅占0.93%,助学、农户联保、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更少,依次为O万元、4520万元、3360万元,占0%、26%、20%的微弱比例(见下表)。
第三,产品适应性差。一是由于农村土地性质、农业生产特点等多种原因,农村客户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物,以至于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二是由于期限短、审批复杂等诸多缺陷,农村贷款的发放与农业生产经营不相吻合,难以适应农村客户资金需求额小、量大、需求急的特点。
第四,结算服务满足率低。一是资金汇划手段提供不够。由于科技投入不足,农村地区电子网络不完善,尤其是乡镇机构基础薄弱,难以与现代化支付系统连接,单调的手工传递,导致结算在途时间长,资金周转缓慢。二是支付结算工具推广不够。受信用环境和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农村地区现金交易居高不下,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绝大多数农村客户都使用现金结算。2010年遂平县乡镇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中,现金结算占比81.08%;转账支票占比13.62%;汇兑占比4.88%;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信用卡等没有发生业务。
(二)普惠制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并没有跟上农村经济转型对金融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对农村经济的正规信贷约束包括两方面:一是有现实的信贷需求但却不能获得正规贷款;二是虽然获得了正规贷款,但正规贷款的规模小于实际资金需求。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信贷需求的满足远远不够。数据显示,我国获得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农户占33%,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覆盖面偏低。可以说,农村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贷款难”是农民增收的重大制约因素。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目标客户单一。从自然人角度看,目前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大多以农村贫困人口为服务对象。但在国内,贫困人口并不限于农村,城市也有一定比例的低收入阶层,他们同样需要小额信贷服务。从企业角度看,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一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它们所需的资金多是流动性的,金额小、期限短、能够且愿意接受较高利率,小额信贷非常适合它们,但这些企业大多被排除在小额信贷的服务范围之外。从提供金融服务这一角度看,客户的单一化也使得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多样化的信贷组合来分散风险。
第二,风险防范难度较大。一般来讲,落后地区、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的发展基础相对较差,普惠金融风险的防范任务相对比较艰巨。贫困落后地区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产业集群与发达地区相比都处在劣势,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明显,有的历史包袱很重,金融生态环境也不好;有些中小企业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信用记录缺失或不良的情况;弱势群体中,大多数人受教育程度低,还有一小部分人安于现状,无发展动力;我国的信用建设相对滞后,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提高了市场的交易成本,影响和制约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正常发挥。
第三,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普惠制金融建设的重点是发展小额信贷业务,从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来看,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组织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但是,由于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缺乏界定,加之小额信贷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及相应的监管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展空间。其他正在探索的一些普惠性金融业务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四、加快普惠制农村金融建设的途径
第一,普及普惠制农村金融教育。一是提高居民对普惠制金融的认识。要使普惠制金融惠及千家万户,实现信贷机会均等,必须加大金融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居民金融意识,使得居民自觉运用小额信贷工具脱贫致富。在金融知识宣传中,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注意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送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不断丰富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在普惠制金融知识宣传过程中,帮助小额信贷对象逐步树立信用意识,完善信用记录,以降低贷款违约率和损失率。二是引导居民正确把握普惠制金融服务实质。金融机构要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大力倡导孟加拉国尤努斯创办的乡村银行的扶贫模式和经营理念,积极主动地创建服务型普惠制农村金融。银行业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嫌贫爱富”的行业,为大企业为富人服务,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建设普惠制金融,要改变这一现状,要以普遍作为前提,为农村所有人提供服务。要充分体现对“三农”的支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服务对象尽可能多的优惠。普惠制金融在实施过程中,要平等对待所有客户,特别是要保证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客户不受歧视。三是加强普惠制理念的灌输。普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金融服务的低成本,能够降低享受金融服务的门槛,使更多的群体享受到实惠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能够向传统金融服务无法惠及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农户以及贫困人群提供金融服务。建设普惠制金融制度,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而不是仅限于特殊的阶层或群体。要面向农村客户开展持续性的全面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产品推介,普及小额信贷、助学贷款等普惠制农村金融特色服务知识,促进农村信贷供需的有效对接。
第二,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离普惠型金融还有很大距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亟待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必须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放宽对农村金融的管制,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加快建立普惠型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明确各类正规涉农金融机构职能,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为促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类别、地域分布,尽快确定其在县域吸收的存款直接或间接投放当地的比例,并同步安排配套激励政策。二是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目前,保险公司缺乏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窄,贷款风险集中于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适合农村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大财政对普惠制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稳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要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随着农业保险业务迅速扩大,承担的风险不断累积,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要尽快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形成的大额赔付,由风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三是探索构建三大农村金融体系。以农发行为主体,争取在各县、区设立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重点承担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承担的农村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建设、农村循环经济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将农行、农信社、邮储机构及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整合为功能强大的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坚持“资产重组、国家控股,市场运作、服务三农”的经营原则,充分发挥金融支农的功能效应。可探索构建民间股份制商业银行,采取由政策性银行或大中型企业作为发起人,由法人人股和自然人人股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市场运作、支持三农”的经营原则,为“三农”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充裕的资金。
第三,实行普惠式的税收差异优惠政策。商业性金融机构要通过利率来覆盖风险,必然要有比较高的利率才能持续经营;可是对于农业来说,因为利润率比较低,难以承受过高的利率。要使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的目标利润适当降低,国家可以考虑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比如,金融机构在城里制定的目标利润是3%,而对支持农村的金融机构可以实行税收减半的优惠,那么它们的目标利润就可以是1%或者1.5%。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应继续出台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涉农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政策、涉农信贷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等系列扶持优惠政策,支农再贷款政策应扩大到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有效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
第四,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一是培育普惠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的情况看,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的和形式不是走合作金融的道路,而是走股份制道路。这样改革的结果,造成农村信用社走商业银行的路子,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势必削弱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弱势群体的功能,也使农村信用社彻底失去了成立之初“合作”金融的性质。所以,我国应该重新培育新型合作金融机构,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贷款需求和发展需要。二是培育普惠制贷款零售商。有经济学家提出,把农发行培育成贷款零售商。持这种观点的专家认为,当农产品收购市场化之后,价格体系得以理顺,农发行应该以开发型的贷款为主,而不是专门发放农产品收购贷款。同时,农发行有很多分支机构在县域,可以把农发行的分支机构培育成小额贷款组织的资金批发者。还有学者提出,如果国家今后实行普惠制税收政策的话,国家应该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产运用到“三农”上去。达到比例的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没有达到比例的就应该购买办理农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债券。这种用于扶持“三农”的债券由农发行发行,所筹资金专门批发给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债券利率可以比市场上低一些,从而让那些不办农村业务的金融组织也出点力,共同来建设农村金融。三是鼓励大中型银行参与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大中型银行掌控着全国近三分之二的金融资源,拥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可比拟的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市场优势和网络技术优势,发起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中型商业银行具备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和发展空间。大中型银行也应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统筹城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提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能力。大中型银行参与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既可以很好地提升社会形象,也能取得合理的财务回报。
第五,提供普惠制农村金融制度建设保障。在贯彻落实货币政策过程中,通过增强“窗口指导”的有效性,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努力构建普惠金融体系,改善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遂平县支行
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发了由人民银行进行政策引导、政府扶持(贴息)、科技部门提供技术指导与培训、农村信用社提供一定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一定优惠的“四位一体”的普惠性创业贷款,并选择几个乡镇开始进行试点。人民银行应会同其他部门加快普惠制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法》、《民间金融法》、《农业保险法》等,依法规范农村金融运作,依法保护普惠制农村金融合法权益。作为金融惠农政策,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继续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金融资源分配。监管部门要发挥督促和引导作用,经常性地对大中型银行参与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定期监测,适时考核,做出评价;要科学和灵活把握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关,重视资本约束和风险监管,确保新设机构的商业可持续运作,确保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新机构要有新机制;要注重加强服务方向的监管,确保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始终“姓农”;要加强监管激励,研究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与机构、业务市场准入挂钩的办法;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解决好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还要加强舆论宣传,扩大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会影响,提高公信力和社会认识度。商业性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设计差异化的贷款机制,打破过去以不动产抵押为核心的贷款抵押机制。
五、结束语
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整个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普惠制农村金融政策设计上,要解放思想、积极开拓,允许适当突破;在普惠制农村金融制度制定上允许大胆创新。总之,只有加快建立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普惠制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建设普惠制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才能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夯实“三农”发展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晓灵.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若干问题[J].中国金融,2010,(10).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非均衡;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1-0038-05
非均衡是指与整个系统表现出的广义的均衡相对的一个概念。农村金融属农村经济范畴,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系统是农村经济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主要是指在农村地区把农民以及乡村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类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业务以及相关规定的总称。经济发展过程中常出现的非均衡状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及计划与市场混合型的经济体制下,经济的非均衡状态更为典型。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金融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其他各产业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金融体系建设又落后于城镇金融体系,其非均衡特征也更加突出。[1]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非均衡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非均衡状况,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是供求关系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信贷资金缺口大;其次是金融资源在空间配置的非均衡,主要由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所导致;最后是金融体系内部结构的非均衡,主要包括正规市场与非正规市场之间的结构、金融产品结构等方面的失衡。
(一)信贷供求的非均衡
农户和农村企业是既是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是农村金融需求的主题。且它们对资金的需求也是农村金融需求中的最主要部分,而农村金融的供给则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
1.农村地区的信贷资金需求。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不同类型的农户和农村企业所表现出的金融需求特征和满足金融需求的手段以及要求也是不一致的。表1简单列出了不同类型的农户和农村企业资金需求的满足状况和原因分析。
①本表温饱型农户、市场型农户、大型农业集团的内容由参考资料整理而得。
2.农村地区信贷资金大量外流,供给不足。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使大量的农村资金外流,如2005年信用社存差数额已高达8924.75亿元,农村信用社处理存差的一种主要方式是把它转存于中央银行以获取利差,这就间接地导致了农村资金流入城市经济的发展体系中(如表2)。
即使是在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中,面向广大农户的农业贷款额占总发放贷款额的比重甚至不及50%。以2005年为例,全国各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额为24,339.89亿元,而其中的农业贷款额为10,897.29亿元,占全年总贷款余额的44.8%。由此可见农村资金的外流现象较为严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信贷资金长期供不应求,并且已经达到了在没有外力的作用下系统不能自我修复的可能的程度了。如果没有外力的作用,这种供求不均衡的状况将长期存在,长此以往,必将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
1.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支持的差异。总体来看,我国当前地区间经济发展是非均衡的,农村经济区域也存在着东、中、西三大地区的划分,各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呈现出明显差异,东部地区的农业发展相对发达,中部次之,西部发展比较滞后。而且,从动态的角度看,东、中、西经济发展差距在进一步加大,这种趋势不仅不能够改善农村金融的非均衡现状,而且有可能使之恶化。
从金融机构的设置看,东部金融服务机构的区域布局相对比较完善,农村商业金融也较发达,各类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也较为充分。比如,中资银行中,5家大银行和12家中型商业银行的总部全部设在东部,中型银行分支机构主要在东部;外资银行机构中,14家外资法人机构全部在东部,189家外资银行分行中177家在东部。在中部粮食主产区的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较为突出,但金融支农的效果远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至于中西部落后地区,为大多数居民和农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是农村信用社。[2]
从东、中、西各地乡村人口占全国乡村人口的比重与东、中、西各地信用社贷款额占总贷款额的比重比较来看,东、中、西各地金融支持是很不协调的(如表3所示)。以2005年为例,东、中、西各地乡村人口占全国乡村人口的比重大概都为三分之一,而东、中、西各地总贷款额占总贷款额的比重分别为56.7%、28.4%、14.9%。平均每人贷款额东部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中西部地区都没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西部还不到全国的一半。
2.城乡间金融机构数量、从业人员数量、贷款业务等方面的差异。从城乡的角度来看,城乡间的金融资源分布也是极不均衡的。从1999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全部关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31000多家地县以下基层机构。农村的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形成了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局面。就城乡金融机构的人员构成情况比较来看,2005年银行企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总共28,067个,总的从业人员2,322,855人,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达到了27,101个,但是其从业人员却只有627,141人,从业人员比重与法人机构比重严重不协调。就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所提供贷款业务仅占全国业务总量的9%至10%左右,与城镇相比,农村地区所获得的金融服务非常有限。
(三)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非均衡
1.官方金融市场与民间金融市场的非均衡发展。个别地区民间金融的作用和影响远远超过了官方金融,这是中国金融体系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一个典型特征,也是中国金融二元化格局所造成的影响之一。农村地区的金融业务以信贷为主,近年来,农户家庭贷款一半以上的份额来源于民间金融市场,民间金融机构成为农村地区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2.金融服务单一化。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的金融体系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的银行业务体系。信用社业务类型的单一化,其负债业务主要依赖存款,存款的多少很难由金融机构确定,因此,资金来源过分的依赖存款,必将导致信用社的运营具有很大被动性。信用社经营业务单一化无法分摊经营风险,当面对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不良贷款业务时,信用社缺少应有的消化风险能力。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地区对于资金结算等中间业务的需求必将逐渐增加,单一性的信贷业务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
二、我国农村金融非均衡状况的原因分析
目前,政策性金融的功能不强、商业性金融急剧收缩、合作性金融未能完全按其宗旨服务、邮政储蓄“坐享利差”、农村金融资源有限等是导致我国农村地区信贷供求非均衡、金融资源配置的非均衡及金融市场结构非均衡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强
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初衷是为农业这一效益低、风险大的弱势产业提供支持和保护。其职能具有鲜明的非商业性,即政策性、财政性和弥补性。作为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业务是为农产品购销提供短期资金,但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国家对农业政策性运行范围也限制过死,缺乏弹性和分类对待的灵活性,对产后的流通环节投量过大,而对产前产中环节发放贷款过少。据资料表明,目前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高达85.3%,而各类开发性贷款仅占8.9%。这种贷款结构导致了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资金得不到满足。[3]
(二)商业性金融急剧收缩
中国农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之后,其经营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为此,在选择农村客户时,遵循的是开发综合效益高、比较优势大、竞争力强的基本原则。而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其生产周期长、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投资回报率低、市场反映滞后和风险大,被视为高风险行业。这些因素影响了农业银行涉足农业和农村的积极性。由于农业银行商业资本天然的逐利性和避险性,以及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政策压力,大幅度的收缩基层网点和农业信贷资金。农业银行经营网点及资金分布本来就严重不均衡,在收缩了大量的中西部乡(镇)网点后,将经营重心和信贷资金向城市及东南部经济发达地区倾斜,从而导致大量农业资金净流出。
(三)合作性金融未能完全按其宗旨服务
作为建国后最早成立的金融机构之一,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曲折,留有较重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在管理上脱钩后由人民银行行使其主管权,其运行是在政府隐形担保下的运作,仍然依靠的是国家信用,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仍然难以摆脱。同时,农村信用社一方面在资产规模、服务内容、方式和手段上不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对多种金融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每年通过缴纳存款准备金、转存中央银行、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方式,也引起大量资金流出农村。[4]
(四)邮政储蓄“坐享利差”
在1986年,农村地区一个重要金融机构――邮政储蓄(现邮政储蓄银行)诞生。邮政系统通过行政安排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经营原则是只存不贷,从乡镇农村每年抽取约2300亿元的资金,转存央行,坐享存贷利差高达2.35%,这一违背经济常规的经营行为严重干扰了农村的金融秩序,加剧了农业资金的“农外转移”。由此可见,邮政储蓄是造成农村资金流失的主要机构之一,这是农村地区金融资源非均衡配置的一项重要因素。
(五)农村金融资源有限
一个均衡的农村金融体系必须有充足的金融资源可以配置,从而可以达到与整个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互匹配。现实的情况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金融资源严重不足,导致农村金融体系不均衡。农村金融资源的有限性主要是由于农村金融体系中融资渠道在不断的减少,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健全,农村资金总量在减少,农村财力的弱化挤占了有限的农村金融资源。融资渠道在不断的减少主要表现在,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加速推进,其县乡分支机构陆续退出;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分支机构也只设到县一级。信用社也在有选择地退出“亏本”的乡镇,向县城或城郊转移阵地,导致有些偏远落后的乡镇成了金融“真空”地带。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主要是指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保险、担保以及证券机构则基本不存在。农村金融体制中的资金总量是伴随着机构迅速减少而减少。
三、我国农村金融均衡发展的对策
金融体系均衡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市场化,通过市场来配置各种金融资源,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也脱离不了这一根本性策略。然而,农村经济的现状决定了纯粹市场化的发展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需求,落后的经济状况注定了政策性扶持策略要在整体的发展策略中占据一定的比重。只有通过必要的政策性保护,才能有效避免“回波效应”(注:冈纳・缪尔达尔(Gurmar Myrdal,1974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提出了著名的“回波效应”和“扩散效应”。所谓的“回波效应”是指经济活动正在扩张的地点和地区将会从其他地区吸引净人口流入、资本流入和贸易活动,从而加快自身发展,并使其周边地区发展速度降低。)所造成金融资源非均衡配置状况的恶化,使农村落后地区获得急需的发展资金。同时,要明晰政策性机构与商业性机构的业务范畴,确保农村金融体系的均衡化发展。
(一)政策性金融的相对独立运行
农业发展银行是国内三大政策性银行之一,农村地区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应该以农村地区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为核心,一切政策性金融业务都应围绕着农发行来进行。因此,大力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对繁荣农村金融意义重大。
1.切实履行办行宗旨,恢复其业务范围,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在1998 年以前,除履行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基本职责外,还承担了信贷扶贫、支持农业开发以及支持农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任务。1998年以后为了解决各级政府的打“白条”问题,保护农民利益以及保障粮棉油的生产供应,基于其当时的资金实力以及业务能力水准,国务院对农发行业务范围做出调整,使农发行的绝大部分信贷资金集中用于粮棉油流通领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几年来,这种举措的效果是显著的,可弊端也日益突显出来。一是农村政策性金融主题缺失。二是不能顺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利于粮棉油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农发行自身资源没有充分利用。因此,恢复农发行1998年以前的业务范围既为现实所需要,条件也已成熟。[5]
2.拓宽融资渠道,充实资本金。要在充实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本金的基础上,拓宽资金来源。可以利用政府信用将农村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款按比例转农业发展银行,壮大其支农实力,改农村资金“抽血”为“供血”的良性循环;可以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相对具有长期稳定性质的社会契约性储蓄的余额资金纳入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要将农发行“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职责尽快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拨付、结算,通过农发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支农力度。
(二)商业性金融的市场化道路
农业是农村地区最主要的经济产业,对信贷业务的需求也是农村地区最主要的金融需求。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涌现,对于金融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的均衡化发展即应以满足信贷业务需求为主,同时注重金融业务的多样化,通过市场机制来满足农村商业性金融资源的各种经济需求。
发展商业性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体系均衡化的根本之路。在健全农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发展重点不能仅局限于当前的金融需求,更要考虑到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完善的市场化金融体系比政策性举措更行之有效。
1.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之路。我国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地区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但是目前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央行对其利率的管制、业务量的限制、相关法律的不健全等等。农村信用社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既有经济方面的,又有非经济方面的,各方面彼此交织,相互联系,加大了问题解决的难度。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才是金融体系均衡发展的根本之路。其次,改革应该是渐进式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稳步前行,农信社的改革措施要与自身的实际能力相结合。农信社当前仍要以满足贷款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时注重拓展中间结算业务,最终提升农信社的业务能力。再次,要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由于农业相对于城市工商业而言属于弱势产业,在当前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有必要强化农信社的这一宗旨,以避免上面分析到的农村地区的信贷资金进一步向城镇地区流失问题再次出现。
2.商业银行应该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首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由于农业的特殊性质,使之拓展农村市场的积极性不大。但实际上,不能全盘否定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盈利性的可能。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对外开放,许多国外金融机构都表示,要从事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业务,而且是有利可图的。总之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中应在注意盈利性的前提下,利用自身的规模优势实行区域性差别贷款。
(三)构建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体系
随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跃入我国农村金融版图,必然会对农村的金融产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带来积极的效应。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实际上将民间借贷和小额信贷组织纳入到了可发展的正规金融体系。只要民间借贷和小额信贷组织符合条件,就可以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样能够减少高利贷的发生,有利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另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被允许组建的意义是要积极推进金融创新,重点发展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小企业融资,逐步提高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贷款的覆盖面和满足度,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各项业务和所增加的信贷投入,必将提高农村的金融服务。
虽然首批试点不多,但是随着这些新生事物的成长,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这样可以缓解东、中、西地区间金融资源的非均衡配置。
四、小结
非均衡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常态,而均衡是发展的理想目标,寻求均衡才是发展的根本出发点。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非均衡状况普遍存在于信贷结构、资源配置结构以及市场结构等多方面,均衡化的发展策略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政策性金融的相对独立运行;商业性金融的商业化道路及建立农村地区金融主体多元化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易秋霖.中国的非均衡金融[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 何广文.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性绩效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1999,(2).
关键词:普惠金融;商业银行;微型企业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风暴不但对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创,也冲击着现有的金融和经济体制以及隐含在其中的价值观念。从政府到民众,从投资人到管理者。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正反思并开始探讨建立更加合理的、可持续的、以人为本而不是唯利是图的发展模式。
就商业银行而言,为降低风险,形成了以抵押和担保为主要手段的风险控制机制;为降低风险,习惯性底片好大客户而忽视小客户。其结果是将缺乏抵押担保条件的小客户、特别是那些贫困和低收入人群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形成商业银行嫌贫爱富的传统形象。这种商业模式以所谓效率的公平性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性,违背了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经济发展原则。
一、普惠金融体系概述
普惠金融体系这个概念来源于英文“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是联合国系统率先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广泛运用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
(1)普惠金融体系的内涵
1、普惠金融体系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有获得金融服务机会的权利。只有每个人拥有金融服务的机会,才能让每个人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建立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
2、为使每个人获得金融服务机会,要对金融体系进行创新,包括制度创新、机构创新和产品创新。
3、由于大企业和富人已经拥有了金融服务的机会,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低端客户甚至是贫困人口提供机会,因此,要在法律和监管政策方面提供适当的空间。
(2)普惠金融体系的框架
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认同的是将包括穷人在内的金融服务有机的溶入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金融体系,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客户群体才能获益。最终,这种包容性的金融体系能够对发展中国家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达到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
客户层面。贫困和低收入客户是这一金融体系的中心,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决定着金融体系各个层面的行动。
微观层面。金融体系的脊梁仍然为零售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它直接向穷人和低收入者提供服务。这些微观层面的服务提供者应包括从民间借贷到商业银行以及位于它的中间的各种类型。
中观层面。这一层面包括了基础性的金融设施和一系列的能使金融服务提供者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扩大服务规模和深度、提高技能、促进透明的要求。
宏观层面。适宜的法规和政策框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是主要的宏观层面的参与者。
二、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必要性
据调查,在我国农村,有融入资金需求的农户大约占60%,其中40%以上没有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农户中,有1/3以上农户表示贷款不能满足需要。目前,中小企业占全国总企业的99%以上,其中工业总产值、实现利润和出口额分别占全国的60%、40%和60%左右,中小企业还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而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些情况表明,建立普惠金融体系,让农户、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小企业享受现代金融服务刻不容缓。普惠金融在促进就业、增加内需、减少收入差距和城乡差距上起着重要作用。
普惠金融体系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反思和扬弃。现在的金融体系是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的,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现在金融体系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其突出的一点是服务越来越倾向于价值取向较高的客户,而忽视那些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农户或者自然人客户,也就是说,众多的有发展潜力的客户被排斥在金融服务对象之外,也就意味着很大一部分低收入人群和微小型企业只能通过非正规金融途径才能获得他们需要的金融服务,例如私人借贷、高利贷等,很有可能造成社会风险。因此,普惠金融体系强调要从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依靠技术革新和政策支持来推动金融市场向那些更加贫困和更加偏远的地区开放,并提供种类更加丰富、价格更加合理的金融产品。同时,也要在观念上进行更新,推进多层次金融机构建设,运用政府推动力发展微型金融,将扩大金融覆盖面作为国家整体金融发展战略,从而最大限度地提供金融服务。
三、商业银行参与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商业银行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又分享着经济成长和社会进步带来的成果。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惠金融体系过程中,商业银行有责任结合各自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自己在资金、网络、技术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从多方面入手促进金融服务的公平化和普遍化。
首先,商业银行要明确自身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基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体制转型和发展转型并存的特点,我国普惠金融体系也应有着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特点。因此,商业银行在普惠金融体系中的定位也有特殊之处。例如,就参与程度来说,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是纯粹的商业性金融业务,更多的精力还是应该放到城市地区和发达县域地区,而不宜过多直接投身普惠性业务,普惠金融体系更应该发动微型机构和地区性机构的积极性;从参与层次来说,商业银行不能只着眼于简单地在机构覆盖面上达到“普惠”的基本要求,单纯填补金融服务空白点,而更应该关注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对现代金融服务的需求,将更多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入这些地区,更好发挥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其次,商业银行要选择参与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适当方式。商业银行作为大型金融机构,参与方式应侧重于间接式和项目化方面。例如,通过资金批发业务,为现有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甚至部分经营管理良好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急需的资金支持,扶持其扩大业务规模,覆盖更多的地区和更多的客户;通过支持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协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社区性金融组织接入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等现代支付网络,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通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机构,在既有经营网络之外,逐渐探索和培育适合于普惠金融业务的专业化经营体系。
最后,商业银行也要注意控制风险,确保稳健经营。普惠金融业务作为主要面向偏远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的金融业务,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其自身隐含的风险必然高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参与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相对来说也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在操作上来说也可能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风险。因此,如何控制好相关风险,需要引起各家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事前要多研究多论证,做好充分的思想和技术准备,事中要多观察多修正,确保项目的有序稳健推进,事后也要多思考多总结,为后续的相关活动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1]焦瑾璞.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性[J]. 中国金融,2010,10.
[2]杜晓山.建立普惠金融体系[J].中国金融家,2009,1.
关键词:农村金融;成长方式;改革目标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9-0022-05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何深化改革,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当前及今后我国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拟就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金融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共生: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三农”和农村金融关系的再认识
传统理论认为,“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对经济具有反作用”,由此推论,在“三农”经济与农村金融的关系中,“三农”经济是农村金融的核心和基础,与“三农”经济相比,农村金融处于从属或被决定的地位。以此作为出发点,则可以把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关系简单概括为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即农村金融通过信贷资源总量与结构配置,支持农业、农村、农民“三农”经济的发展,二者的关系是单向的。过去乃至现在,我们基本上以此作为政策理论依据,设计和制定农村金融方面相关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现代经济学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金融将发挥核心作用,农村金融与“三农”经济之间不再是简单的支持与被支持关系,而是共生共荣,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即要求我们从共生理论出发,重新界定“三农”经济与农村金融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共生理论中,所谓“共生”,是指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关系。该词最初来源于希腊语,是一个生物学概念,原指不同种属按某种物质联系而生活在一起。在现代社会中,共生现象不仅存在于生物界,而且广泛存在于社会体系、经济体系中。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三农”经济和农村金融亦是一种共生关系,即“三农”经济与农村金融通过货币资金这种特殊的物质媒介形成“三农”和农村金融共生发展的有机整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有机整体中,农业、农村、农民、农村金融作为重要的构成要素和共生单元,农村金融取之于“三农”,又服务于“三农”,并与“三农”共同存在、共同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在农村金融中,农村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与“三农”之间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共生关系,而政策性金融由于其特殊性,与“三农”关系可以理解为“体外”支持。特别是在商业金融、合作金融难以满足“三农”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需要政策性金融发挥主导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的理论观念的束缚,在“三农”与农村金融的关系上,往往强调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作用,甚至背离金融业发展的基本规律,超越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强化了国有银行对农村金融的主导作用,并在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示范下,农村金融背离了“合作制”本质,变成事实的商业化经营,最终造成农村金融发展的边缘化,破坏了农村金融与“三农”共生关系,使“三农”发展缺乏有效的金融支持。
一是农村信用社体制变迁过程伴随着不良资产累积和合作制本质的缺失。中国农村信用社经历了人民银行管理、农业银行管理、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代管、银行监管部门代管、省农信社联社管理等体制变迁,由于定位不准,经营主体目标不明,导致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本质逐步缺失,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承担着半商业性、半政策性的任务,在各级政府强调重视农业的强力推动下,农信社以低廉的资金价格承担着支持农业发展的重任,甚至还承担着主管部门(特别是农业银行管理时期)指定的政策性业务,或风险较大、盈利较低的半商业性业务,形成了政策性目标、合作制目标、商业性目标的混合目标。在一个混合的目标下,农村信用社既无法真正遵循商业原则把财务质量搞好,又无法按合作制原则全力支持社员的发展,从而导致不良贷款不断累积,财务亏损不断加剧。
二是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金融竞争力严重不足。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工、中、建按效益原则、业务量原则,大面积撤销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即使是农业银行,随着商业化改革的深入,也加大了对县以下营业网点的撤并力度,业务重点全面向城市收缩,相当一部分县市城区只剩下农业银行与信用社两家机构,乡镇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机构,县及县以下商业性金融机构缺失,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下降。
三是农村资金的非农化趋势不断加剧。邮政储蓄在农村有很多邮政网点,吸收了大量农村存款,由于邮储机构没有贷款功能,吸收农村资金难以用于农业、农村,更无法直接用于农民。邮政储蓄吸收存款的特殊功能及政策、机制优势,使农村信用社在与邮储的竞争中居于劣势,邮储存款呈快速增加态势,加上国有银行一级法人体制改革,贷款权限上收,业务向大中城市、大行业、大项目集中,县及县以下机构往往成为国有银行的“吸存”机构,也加速了农村资金的流失。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对三农的基本服务,在新增资金方面,主要是中央银行用利率较低的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再贷款资金使得农村信用社在亚洲金融风暴以后,特别是在1999年以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对“三农”的贷款总量。众所周知,中央银行再贷款在原理上不能用于此用途,这样的再贷款能否收回也成问题,因此运用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农村金融,是一种“体外”支持,并不是一个长久的、可持续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外生金融还是内生金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金融成长方式的选择
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成长是金融增长和金融发展概念的综合,包含了增长与发展双重内涵,如果我们把金融资源规模的大小看成量的规定性,把金融结构与效率归结为金融成长的质的规定性,则金融成长本身就是质与量的有机统一体。从理论上分析,由于起始条件的各异,我们可以把金融成长分为外生金融成长和内生金融成长。
外生金融成长是基于对外部金融模式的移植,是在外部金融业发展的示范下,将外部金融模式移植于某经济体系的一种方式。这种金融成长一般由政府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是一种政府主导的金融成长,金融组织机构或微观金融企业处于被动地位,甚至会受到排斥。这种金融成长模式,由于是政府主导、政策移植、人为推进,缺乏与本国或当地经济主体相互作用、共生共长的培育过程,所以难以与该经济、文化结构相适应。
内生金融成长主要是基于微观经济主体的参与和贡献,在当地经济与文化环境的内在机制作用下自觉形成的金融增长。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自主作用是主要的,政府只是在企业和个人自主活动的基础上介入金融成长过程。因此,内生金融成长
一般包含着较为完善的金融激励、创新、约束机制,金融成长是一个自发、自主、渐进的演化过程。在这种金融成长方式下,企业和个人作为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其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是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的动力。内生金融成长体现出了企业等经济主体对金融成长的参与和贡献,能够有力动员和有效配置国民储蓄,从而提高整个社会资本形成水平和效率。正因为与外生金融成长相比,内生金融成长方式具有的这种优势,各个经济体都在努力使外生金融向内生金融成长转化。
就我国农村金融而言,从整体上讲,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外生金融成长的基本路径。到目前为止,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分工整合、管理规范和体制完善等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趋向单一、经营网点减少,还远远没有建立竞争性的、充满活力的市场机制。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农村金融改革应坚决摒弃外生金融成长方式,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内生金融的成长。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至关重要,其职能作用重点应是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形成多样化的、主动创新的、开放的农村金融市场,而不是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组织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满足农村地区分散性、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其要旨在于农村经济主体在改革中实力的增长和壮大,使得国家对金融体系的外在供给让位于农村经济主体自发性的对金融体系变革的内在需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市场退出机制,让农村地区的金融交易行为产生出众多形式的市场金融组织,实现良性循环,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一个稳固、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
三、产权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各种矛盾的焦点。透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变迁,在农村金融的产权制度方面,主要取得了以下认识:
一是所有权是最具备激励效果的制度安排。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到后来的苏南乡镇企业模式,以至1990年代以来浙江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都是不断的所有权下放,产权主体逐步明确的过程,与之伴随的是世人瞩目的绩效。而与此相反,在农村金融体系的历史变迁过程中,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长期处于模糊状态,相伴的就是大量的不良资产和亏损挂账。农村经济金融正反两方面验证了所有权制度安排的激励效果。
二是控制权是产权结构中的核心和重点。控制权决定收益权,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由盛至衰,最后被清理关闭,其根本原因在于合作基金会的各投资主体目标函数差异较大,造成投资权与控制权脱节,实际控制权由基层社区政府控制,农民名义上的收益权无法落实。同样,农村信用社对乡镇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历史问题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农民仅仅是农村信用社的名义所有者,实际上手中并没有控制权,必然出现农户从农村信用社贷款难的问题。
三是收益权的持续性与金融机构发展高度相关。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形成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不合理制度安排形成的不良资产问题,如行政干预、指令贷款支持乡镇企业等;二是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新呆账,如行社脱钩过程中的资产分割与划转,国有银行资产剥离过程中形成的借款人道德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为逃废本来可以偿还的贷款,寄希望于剥离);三是国家政策原因形成的资产质量问题,如保值储蓄的贴补支出;合作基金会带进的呆账等。可以说,历史包袱问题本质上是制度问题,由于农村金融体制安排失当,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出现异化,损害了农村金融机构现实收益权的稳定性、连续性。加之。地方政府部门及农业行政部门、金融机构管理层的“任期效应”,固化了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目标与利益分配的短期化。
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应着力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把收益权交给农户。农村金融的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有利于进一步突出“农”字号的市场定位,通过制度安排,用经济手段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能力,提高扶农、支农水平。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农户和农村经济,其生存和发展与农民的利益是紧密相联的。因此,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必须把收益权切实赋予农民,这是农村金融机构保持经营目标、经营理念和经营质量一致性的重要前提。
第二、产权制度改革应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核心在于明确和规范出资人与经营者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建立良性的委托一关系,从而形成产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的关系贷款问题,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滥用集体资金问题以及部分地区农村政策金融的资金挪用问题,根源都在于这些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出现金融机构管理层内部人控制和地方政府外部人的行政干预。“借农村金融之鸡,下非农之蛋,结果是鸡飞蛋打。”
第三、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信任农民的理性和创新能力,支持和鼓励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创新。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认为,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单位,农民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来毫不逊色,基于此,改造传统农业的出路在于激励农民为追求利润而创新的行为。S.波普金更是直言,小农的农场完全可以用资本主义的公司来刻画,也就是说,小农无论是在市场领域还是政治社会活动中,都更倾向于按理性的投资者的原则行事。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愿景:由农户自发组织起来的,集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于农户一身的农村金融体系,这种内生于农村经济中的金融体系必然具有持续的生命力。
四、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在新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职能定位
(一)政府职能:供给公共产品。针对当前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政府需要在三个方面提供公共产品:
一是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要调整发展战略,消除歧视农业和农村、倾向工业和城市的发展策略,要建立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按照比较优势发展经济。政府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为农村金融体系有效运行提供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二是金融基础设施。包括进行法律、监管和制度方面的改革,如建立完善抵押物担保物权;建立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以减少交易成本;取消利率限制,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针对准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机构建立特别的监管框架;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中介和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等,从而使农村地区获得更多的信贷资金。
三是政策性金融。政府通过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饮用水、电力、通讯等设施建设,以及农户适用技术应用和推广,农村市场及公平交易的环境建设等,以此改善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居民的金融交易能力,提高农村金融交易水平。由于这里的资金支持是对农户的脱贫支持,因而也是公共品。
因此,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政策性金融机构任重道远,必须着力改革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既把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政策性资金运用的窗口,为国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又直接面向农村地区和农户,把消除贫困、平抑主要农产品价格波动、降低农民的系统性风险作为主要任务。
(二)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私人产品。商业性金融服务是典型的私人品,其消费具有严格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只有条件好、抗风险能力强、经营前景优良、信用等级高的农户才能获得。因此商业性金融机构必须坚持资金配制上的优胜劣汰,彻底将政策性业务从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分离出来,最大程度地降低道德风险,坚持按市场原则配置信贷资源,引导资金投向,促进产业、产品和技术结构的调整。
(三)合作金融:提供准公共产品。真正的合作金融提供的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一方面,在合作社社员之间,金融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只要是社员,就有权利获得附带各种优惠条件的金融服务。但在另一方面,在各个社员获得金融服务的质量上具有竞争性,即不同条件、不同信用状况的农户得到的融资支持是不同的。目前在农村信用社中普遍推广的小额信用贷款中,各地普遍实行的信用额度核定和贷款证发放基本遵循这一逻辑。同时,国外合作金融发展的经验也表明,农村合作金融的建立和有效运转也离不开该国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现实问题是,从1996年实现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行社脱钩”以后,初步形成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组成的政策性、合作性和商业性并生并存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但并没有带来农村金融的全面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农业发展银行政策界定单一,没有充分起到提供公共产品的作用,农村信用社也脱离合作金融的本质,不具备合作金融的特点,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进一步向大中城市和优势产业、垄断行业、优质企业集中。农村金融体系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没有解决。
五、混合金融体制: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选择
这一改革目标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
其一,转变政府职能,放弃对农村金融企业的具体组织和参与,将重点放在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规范金融市场方面。在实行审慎监管的同时,逐步降低行业进入门槛,允许正当合理的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真正成为充分竞争、有效率、开放式的市场。
其二,构建以商业金融为主体,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混合型金融体系。尽管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存在多样性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特点,但从总体上讲,经过二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我国农村经济结构、金融需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受此影响,商业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日益发挥主体作用。
其三、商业原则与市场运作。市场机制是农村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坚持市场机制推动适应农村经济金融需求特点的、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的多元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综合效能。
其四,支持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政府重视并创造条件实现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功能互补,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绩效水平,通过金融深化,最终消除二元金融结构对农村经济的抑制,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组织多样性,强化农村金融领域竞争机制建设,扩大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竞争带来效率,扩大金融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不同农村市场的金融服务需求。总体看来,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往往只拥有同质的、最基本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客观上需要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包括非正规金融的存在,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从而促进市场竞争,增进社会福利。
二是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应该是竞争性商业金融,在竞争环境下,合作金融对其成员而言是合作性的,但是对外仍然需要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因而也是竞争性商业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商业化小额信贷的效果可能好于包括贴息贷款之类的一般政策性金融。农业银行的贴息贷款很容易产生弊端,容易扭曲和破坏竞争性商业金融市场。
三是改革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当前,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在做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积极拓展现有业务范围。首先,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其次,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再次,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抓住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最后,全力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紧紧围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除此之外,政策性金融还可以在建立贷款担保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农村金融组织结算体系、建立金融服务信息系统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培育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要根据不同地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改革,对经济发达地区,改制为商业性金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主要以当地农户为服务对象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照合作原则改造成为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同时,应该积极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及思想,引导农民组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关键词: 普惠金融;建设;阻碍;策略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步伐迟缓,大部分的金融资源集中在城市,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一直都得不到较好地满足,这使得农村的发展一直缺少必要的金融支持。在统筹城乡发展以及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的现实背景值,农村金融基础薄弱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农村金融发展的基本方向之一就是构建普惠金融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任务,在这种背景之下,需要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到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直面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阻力,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限措施来推进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注入更多的活力。
一、农村普惠金融内涵与意义
1.农村普惠金融内涵 。普惠金融这一概念是在2005年的联合国国际小额信贷年会议中被明确提出,普惠金融简单来说就是给所有的有金融服务需求的公民提供金融服务,让每一个人都平等的享有金融服务供给。普惠金融的核心思想是对于目前不均衡、不平等金融体系的一个否定,目前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多的是满足富人的金融服务需要,而普惠金融则主要给低收入群体以及贫困人群提供金融服务。普惠金融是以较低价格来提供给低收入群体金融服务,而不是免费提供兼容服务,普惠金融的非免费这一属性有助于这一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普惠金融强调每一个人在的享受金融服务方面的权利,农村普惠金融顾名思义就是让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实惠的金融服务。
2.农村普惠金融意义 。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在促进金融公平,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以及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供给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因素来看,资金不足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通过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可以帮助农村解决发展层面的资金困境,让更多农民都享受到金融服务供给,形成一个更加公平的、现代的金融服务体系,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发展现状
1.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目前已经初具规模,覆盖范围在不断的扩大,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已经有了普惠金融,其中普惠金融的主体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的金融机构。不过目前依然有数百个乡镇没有被普惠金融体系所覆盖,这会也说明了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任重而道远。
2.体系不断完善 。从目前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完善情况来看,当前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无论是产品方面,还是服务层面,亦或是运作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都在不断的完善。不过整体来看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以及完善方面依然还有的很大空间,未来需要针对这一体系的实际运作情况来进行不断的调整以及优化。
三、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阻力
当前发展普惠金融是一项艰巨任务,这一金融服务体系发展中面临着诸多的阻力,具体阐述分析如下:
1.普惠金融成本较高 。农村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成本较高,这是很多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成本成为了阻碍很多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的主要因素。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成本较高与农村居民集中度不高,金融服务需求分散且规模小有关,很多金融机构都会再三考虑下成本因素,这成为了阻碍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
2.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 。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另外一个阻力就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完善,农村目前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很不完善,无论是网点建设,还是通信设施建设等等都存在较大的不足,基础设施的不完善导致普惠金融发展没有一个良好的支撑以及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3.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尽管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获得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在不同的场合强调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深远意义,并出台了一些政策支持,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政策支持力度依然不够,亟需进一步的出台更具有实效性普惠金融政策,从而更好的推动这一体系的发展。
4.普惠金融风险较大 。农村普惠金融风险相对较大,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尚没有建立起来的,对于农民的信用情况,金融机构做不到有效的掌握,这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普惠金融风险。另外一方面普惠金融风险较大的原因在于村民信贷资金主要用在农业以及相关领域,这也导致了风险的加剧。
四、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策略
当前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依然面临诸多困难以及阻力,这需要政府对于这些困难以及阻力,给予高度重视,制定的相应的解决策略,发挥不同策略间的协同效应,解决好的这些问题,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
1.加大金融创新 。金融机构需要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方面进一步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通过金融创新,来提供更加合适的金融产品服务给广大农村居民,更好的满足的农民的需要。金融创新方面需要注意成本这一个关键点,通过产品的创新来有效的降低产品的成本,这样就能够较好的减少成本对于普惠金融发展的限制。
2.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农村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不足,政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金融基础涉设施建设,一方面就是要的加大农村信息基础设施,交通技术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另外一方面则是要重点鼓励以及支持金融机构来进行是实体网点的建设,从而为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保障。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从政策扶持来看,因为普惠金融本身的属性,仅仅依靠金融机构的自觉自愿并不能够的有效地推动这一金融体系的发展。举例而言,农民收入水平较低,一般没有贷款抵押财产,同时也没有人来提供必要的担保,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自身就不愿意进行普惠金融发展。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政府出台的相应的扶持政策,注意切实解决好农民享受金融服务中存在的困难,从而更好的推动普惠体系建设。
4.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关键就是要重点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能力,农村普惠金融的建设追求的是可持续发展,从这一角度来说,金融机构需要重点锤炼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一方面要具有良好的风险意识,另外就是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的办法,这样就能够在较高的小额信贷风险面前做到游刃有余,较好的解决风险过大对于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冲击。政府层面则需要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解决好金融机构以及农民在信用层面的不对称状态。
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金融体完善的重要一环,国家要对于普惠金融的建设给予更多的重视,采取良好的措施来解决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以及阻碍。从而推动普惠金融体系的更好发展。 (作者单位:1.重庆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 高彦彬.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障碍与突破[J].征信,2014年12期.
一、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理论内涵
农业供应链金融是农业产业供应链理论与供应链金融理论相结合,所产生的一种服务于整个农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对于农业供应链金融理论内涵的把握需要从农业产业供应链与供应链金融两重维度把握。根据物质有无生物属性将农业产业供应链划分为涉农供应链和工业连接型供应链(或称非农原材料供应链,泛工业型供应链)。这种划分方式对整个供应链的运营及物流管理都产生了根本的影响,但农业供应链的概念如同供应链的概念一样,至今尚未在理论界得到统一。一般认为农业价值链、涉农供应链、农产品供应链及农业物流网络等概念所指相同,可统称为农业供应链。它包含农业生产的产前采购环节、农副业的种植和养殖环节、农产品加工环节、流通环节以及最终消费环节等,所涉及的所有组织和个人的网络结构,即从“种子到餐桌”的过程。现代农业在经营上,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利益机制为联结,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实行产销一体化经营。龙头企业是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对整条链起主要的组织管理和控制作用,龙头企业主导整个供应链对市场需求变化进行反应,也是链中利益分配的主导者。农业产业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进入方式有经销商直接采购、批发中心集中交易、物流中心配送等方式。物流的方向是自上游到下游,而资金流向则是相反,由最下游的消费者到最上游的农户,最终消费者是供应链资金流的最终来源。现代农业要求“物商分离”,由第三方物流企业(3PL)来执行产品由分散到集中、再配送到销售终端的过程,借助3PL专业化物流服务,可使得物流成本和服务水平达到最佳的平衡。
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它构架于供应链管理和现代物流管理理念的基础之上,利用对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以及面向授信自偿性来隔离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供应链金融运行框架很简单:银行向自己的公司大客户提供融资和其他结算、理财服务,同时向这些大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贷款及时收达的便利,或者向其分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货融资服务。传统农业具有产业化程度低、行业集中度低、作业地点分散、交易不集中(现金交易为主)、物流自营等特点,难以达到供应链金融的应用条件。通过农业产业化建立农业生产前、中、后各个时期的紧密联系,形成比较完整的、有机衔接的产业链条,以及组织化程度高,有相对稳定、高效的农产品销售和加工转化渠道。大型的加工企业、经销企业以及具有规模效应的物流中心成为供应链的龙头企业,为供应链金融的应用创造了条件。
综上分析,农业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根据农业产业链结构特征,将产业链上的农户、农业企业、合作组织整体绑定,利用产业链上的农业企业信用与合作组织担保提高农户信用水平,通过设计相应的贷款协议和其他金融服务,将单个主体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产业链整体的可控风险,以此满足产业链各环节融资需求的一种系统性融资安排。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基本含义和主要作用包括把产业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农户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交易中构成的链条关系和行业特点设定融资方案,将资金有效注入相对弱势的小企业或农户,提供资金理财服务,提升农业供应链的群体竞争力,拉长农业产业价值链。
二、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功能体系
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日用消费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涉及原材料、中间产品、产成品,并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将农户、分销商、零售商、最终消费者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体系称为农业流通体系,它包括农产品供应链、农村生产资料供应链和农村消费品供应链。农业供应链金融对重塑农业流通体系的结构、流程、规模和质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业流通体系的供应链重塑。
首先,对农产品供应链重塑的功能。农产品供应链是指以农户为起点,将农户、加工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等连成一体,以农产品为传递对象,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把农产品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实现供应链各成员利益的功能网链结构。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普遍意义上的产品供应链包括的管理内容,如供应商关系管理、采购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库存管理、运输管理、信息管理、供应链协调等等;另一个是由于农产品供应链的特殊性产生的管理内容,如农产品的季节性、鲜活性、易腐性、分散性等导致的对风险管理、冷链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新的内容。农业供应链金融体系发挥功能后,有助于优化和提升农产品供应链。
其次,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链重塑的功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链(简称农资供应链)是农户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物资采购供应流通过程中的网络结构,也给出一个类似的概念理解: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链是指以农户为最终消费者,将供应商、制造企业、批发商、零售商、农户等连成一体,以农用生产资料产品为传递对象,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把产品送到最终农户手中,实现供应链各成员利益的功能网链结构。在这里,农户作为供应链的终端,即最终消费者,各类生产资料的制造企业是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链中,也存在大量的分销商和零售商,其基本运作与传统的产品供应链较为接近。同样,农资供应链管理的主要内容也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普遍意义上的产品供应链包括的管理内容,如上述所提及的供应商关系管理、采购管理、供应链协调等等;另一个是由于农资供应链的特殊性产生的管理内容,如农资需求的集中性、固定性、分散性等导致的对供应链效率管理的影响。
另外,对农村消费品供应链重塑的功能。农村消费品供应链的结构和运作模式与传统的产品供应链最为接近,农村消费品供应链是指以农户为最终消费者,将供应商、制造企业、批发商、零售商、农户等连成一体,以农民生活资料产品为传递对象,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把产品送到最终农户手中,实现供应链各成员利益的功能网链结构。对于农村消费品供应链,同样也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普遍意义上的产品供应链包括的管理内容;另一个是由于农村消费品供应链的特殊性产生的管理内容。农村消费的主要特点在于分散性、低消费水平等,导致对农村消费品流通成本高,流通效率低下。所以一个重要的思路是如何将集中农村的分散需求,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集中度问题将会显著影响农村消费品供应链的运作效率。
最后,农业供应链金融对农业流通体系还具有其他功能:第一,农业供应链金融有助于提供发达的设备装备。表现为农田基础设施好,排灌条件优越,机械化程度高,农业设施先进,农业投入质优价低等;第二,农业供应链金融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表现为运用先进科学的生产方法使农产品更为高产优质;第三,农业供应链金融有助于提高组织经营管理效率。产前、产中、产后的经营管理水平高,产、供、销、加等各个环节连接密切,组织方式科学合理,使得整个农产品生产营销系统成本低、效率高;第四,农业供应链金融有助于完善服务体系。指政府的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能够帮助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克服市场机制的不足,解决那些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事项,如农业科研和推广、食品质量监控等;第五,农业供应链金融有助于增加资金供给。不断改进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体系有助于农资生产商、农户、中间物流商、加工企业等各环节主体更容易获得资金支持,增加资金供给,有助于化解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困难和矛盾。
三、农业供应链金融发展与我国“三农”问题破解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在农业产业中得到广泛应用,成为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最近几年,众多国内外组织都在提供专门针对供应链分析、供应链建构、供应链风险的讨论,包括如何选择、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培训。从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荷兰、日本等)开展的供应链融资实践来看,由于具体的产业、产品和供应链各不相同,决定了融资形式多样化。有一些是生产者或者生产者组织,比如协会主导或者主动发起这个供应链融资,也有一些是加工商、销售商,或者是超市,为了保证原料的稳定性,需要建立一些基地,向这个基地的农民提供贸易性融资,保证产品、原料获得。这两种组织形式是生产者为了保证市场可得性,因为现在很多边缘化的农民,其市场可得性比较差,特别是专用化的产品、标准化的产品,对市场的依赖性比较强,分散小农户很难和大市场竞争。还有一些政府部门或者非政府组织推动供应链金融,这些更多是缓解贫困农户,特别是在融资方面,弱势群体很难获取资金,银行融资把他们纳入到供应链、产业链中,通过产业链的融资来解决偏远农户的资金获取问题。
我国“三农”问题的存在以及“三农”的特殊地位,为新时期建立符合我国“三农”实际的农村金融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过去几十年中,“三农”用低速发展的沉重代价,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使得农村的资本积累能力大大降低,表现为资本积累进程中资本的有机构成不升反降,恶化了资本质量,在生产工具落后和劳动生产率降低的情况下,导致农村资本技术构成不高,总资本中农业不变资本的增长速度相当缓慢,严重影响了农村剩余资本的获取能力。这种状况不仅使农村失去了对外部资金的吸纳能力,还造成了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严重抑制农村金融发展,制约“三农问题”有效解决。
根据金融功能理论,执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载体是各种经济组织,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遵循市场竞争机制来安排其组织形态,既要具有金融体系的一般功能,还要具备适应弱质性农业发展要求的功能,具体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现代农业流通金融的资金融通、资源配置功能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农村资金有效供给不足和农村资金失血严重的问题,即通过一整套金融交易制度安排,聚集农村剩余资金,并配置到农业生产投资或农村经济发展上来。一方面农村金融中介组织动员储蓄,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再通过借贷行为投放资金。另一方面通过直接融资,或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不断调剂、组合,优化货币资金在不同部门、地区、行业的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二,现代农业流通金融的清算和支付功能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为确保农村建设和农业投资的顺利实施,以及农民生产生活的金融交易需求,同样需要高效、便利的金融清算和支付服务。例如要将农村建设中的各类资金进行快速地清算和支付,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必须具有一定的网络硬件设施和相关金融软件设施,同时也要求农村金融组织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实现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所提供的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的进程。
第三,现代农业流通金融的金融风险分散功能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由于我国现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较低,体系结构中各金融组织之间缺乏横向合作关系,以及农村金融从业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导致我国现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分散金融风险的目标往往无法实现。因此,建设具备分散金融风险功能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既是我国新农村建设、农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增加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客观要求。
第四,现代农业流通金融为农村金融建设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在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开发的同时,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应农村经济和农村情况的多样化要求,既要巩固和发挥传统产品的优势,又要不断创新,推出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五,现代农业流通金融定位服务“三农”。动员农村储蓄,促进农民储蓄。整合资源、提供信息、消除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排斥,加强财政、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农村金融快速发展。加大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引导和监管力度,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针对农村金融有效需求和供给动力不匹配的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业流通金融体系已是当务之急,以产业链条、流通体系为核心的农业流通金融体系作为整个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适应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因此,从战略的高度,对农村金融供给进行制度性安排,鼓励和引导发展农村金融为“三农”提供服务,并充分考虑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对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既有商业性金融供给,也有政策性金融供给;既有国家引导农业发展的金融战略导向,也有国家扶持农业生产的金融支持措施,使农村金融类型的选择,建立在遵循市场化原则条件下,寻求效率与公平均衡的基点之上,最终达到满足“三农”对资金需求的强烈愿望,从而更好地促进“三农”发展。
(注: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货币政策的区域分配性效应研究”(07CJY061);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云南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研究”(QN201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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