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5 10:39:4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服务贸易 国际竞争力

一、研究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现实意义

在货物贸易已经遭遇重重壁垒的今天,研究服务贸易这一潜力大、后劲足,发展空间大的贸易类型对拉动贸易额的增长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从服务贸易出口在世界总体贸易出口中的地位来看,据2012年WTO数据库数据显示,服务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已经提升至20%左右。

但是,发达国家对于商品与服务进口设置了越来越多的非关税壁垒以保护国内市场。国际上,服务贸易非关税壁垒多达2000多种,涉及多至12个服务部门、150个服务行业,其覆盖范围大,影响领域宽。在如今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对于我国服务贸易影响最为深远的两个贸易壁垒分别为国际知识产权壁垒和国际技术标准壁垒。其中,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设置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这一手段最为常见。

知识产权壁垒是指一国实施或支持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义的,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口限制措施,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法律垄断权,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其他措施。[1]

国际贸易中技术因素的增长,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因此,研究服务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对我国成功完成经济转型的发展,提升服务贸易竞争力,确保今后的科学发展有着未雨绸缪之意义。

二、研究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理论意义

1.形成国家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属于波特钻石模型中的高级生产要素,随着经济的转型与升级,初级生产要素所带来的比较优势不再像以前那么明显,而基于创新能力而形成的知识产权等高级生产要素则可以促进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转竞争劣势为优势。

2.贸易纠纷加剧,需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随着 TRIPs 协定的出台,各国纷纷对知识产权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导致的负面结果就是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增多,贸易纠纷频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 70%左右的出口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相关贸易壁垒,美国著名的“337 调查”中已经结案的有80%以上投诉关键词为专利侵权。随着关税、配额等显性贸易壁垒的逐渐消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的隐性贸易壁垒开始凸显。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推出“知识产权战略”,其本质是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号来垄断国际市场,使得发展中国家想要提升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充斥着困难。同时,国际领域范畴内,知识产权产业冲突已经不仅仅涉及贸易与法律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了技术、投资等多项领域。

三、知识产权与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我国服务业的主要优势在于成本低和劳动力充足,这就造成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不合理,旅游、其他商业服务和运输分别是所占份额最大的前三项,其中旅游服务占了半壁江山,可见我国过分依赖自然禀赋的出口,并依然以劳动密集型出口为主。[2]而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如金融、通信、保险、商贸、电信、专利特许、咨询等新兴产业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出口比重明显偏低,出口结构有待调整、升级。这也反映出我国服务业总体技术水平和知识含量的欠缺,这些行业在我国服务业全面开放后将会面临巨大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的服务业进口增势远远超过出口,呈现逆差状态。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少。品牌是公司的象征,它的知名度越大,说明其越为市场和消费者所接受,可以这样说,品牌知名度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然而,品牌的主要以商标的形式呈现,公司对于商标这一涵盖大量自主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的维护应该予以高度重视,从而可以获得持续性良性溢出效应——稳定的市场。

现实中,我国的全部外贸公司与企业,其中只有不到2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同时,出口商品的货物总额中,少于10%的货物为自主品牌出口货物,这说明我国出口商品中大部分是贴牌产品甚至盗用国外品牌生产。那么在所有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就更加少之又少。[3]根据2012年度《世界品牌 500 强》,中国只有23家企业上榜,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中国品牌难以满足不同市场的品牌差异化需求,国内已经成熟的品牌价值与品牌典范却无法成功复制到海外,因而无法有效地形成享誉海内外的国际知名品牌。

2.配套产业不发达、上下游产业体系不完善。我国国内的相关产业,如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小:拥有知识产权机构约为700家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发展欠成熟阶段;数量少:仅占国内服务业规模数量的0.3%。

对于图书制品、音响制品行业这类的下游承载行业,虽然规模开始越来越大,但是就民间而言,能够在市场上有巨大号召力的企业少之又少,且虚拟化的代表高新科技的数字发展在国内仅有54家,无一例外处于起步阶段。

而上游支持产业,如金融投资服务产业,对于高知识产权含量的行业有着投资渠道狭窄的特点。社会整体的金融资产中,90%以上为银行资产,它们倾向于向具有官方背景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融资。虽然知识产权产业化可以选择企业上市和债券发行进行融资,但是缺乏专业的指导和系统性的规范,融资难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相比国内,国外在知识产权等高科技产业有多渠道融资方法,如风险投资等,该项内容在国内尚属空白仍需努力。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予以满足,这同样不利于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

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鼓励自主创新对提升我国经济结构、提升服务贸易对外地位具有积极意义,在某些高新科技产业领域甚至具有紧迫性。因此,国家要予以从行业、产业、协会等各个方面的重视与投入。

参考文献:

[1]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第1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武瑞玲.知识经济时代创新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关系研究[J],经济经纬,2006

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务业;南沙自贸区

一、分析框架

(一)发展优势(Strength)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服务内容日益丰富。

现阶段我国公共服务设施日渐完善,有利于共享产业内的各种资源,有助于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公益化和商业化的健康发展。我国已打造了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建成1个国家专利数据中心和47个地方专利信息服务网点、21个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42家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67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75家专利工作交流站,开通了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热线。再者,服务内容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丰富,扩大服务领域,为行业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2.知识产权、信息、咨询、质押融资等服务快速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各行业分工链上的,各服务在产业链上分工协调,协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功能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信息、转化应用、质押融资、维权援助等内容,行业内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融资机构、预警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等企业快速发展,大力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深入发展。

(二)发展劣势(Weakness)

1.规模小、体系不完善,缺乏国际竞争力

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总体规模还较小,缺乏具有品牌影响力的法人主体;就整体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很多领域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商业模式或完整的产业链,以知识产权信息链为例,政府为地方专利信息网点提供的主要是整块的数据信息,在信息挖掘和利用方面还不系统和深入,各地方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因专利信息资源开发不够、专业服务人员不足、提供深层次服务的能力有限等问题,没有形成有效、长效的集成共享机制,使得产业无法进入高速发展道路,缺乏国际竞争力。

2.服务层次低、服务形式单一、服务能力弱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现状研究报告》中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以代企业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对单一的服务内容为主,高水平、高层次的服务比较少。由于服务内容单一,进入门槛低,中介机构一哄而上,为争夺市场,竞相采取低价策略。低价竞争,一方面会造成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另一方面服务机构为了保本盈利,只好降低服务档次,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3.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高端人才不集聚

知识产权服务业对人才具有高度依赖性,核心人力资本的培育是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前阻碍知识产权人才涌现的因素除了历史原因,主要表现在人才机制、人才结构和师资力量三个方面,三方面的欠缺、结构完善的不足都亟需加强。

(三)机会分析(Opportunity)

1.充分的政策支持

随着南沙自贸区的建立以及《方案》的进一步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将被进一步落实。另外由于在自贸区内政府相应职能的改变,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都会导致在自贸区内对于一些相关政策能够更好的实施。如广州市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在2012年下发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相信会在自贸区内得到更好的执行。

2.巨大的市场潜力

南沙自贸区的建立减少了国内关税壁垒以及进出口贸易摩擦,相对地减少交易成本,同时在《方案》中提出的要加快建立总部经济以及新型贸易业态,这些都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开辟了更为广阔的消费市场。

3.人才的集聚效应

自贸区的建立,必然能为自贸区,为广州以及中国带来更大的红利与机遇。这都会吸引更多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人才进驻自贸区,为知识产权服务业提供更多的专业人才,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四)威胁分析(Threats)

1.国内外竞争加剧

自贸区的建立,放开了门槛,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相关企业进驻南沙自贸区,国外企业拥有完善的硬件设施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这会对国内企业形成一股强有力的竞争态势。

2.开放程度的提高导致不可预测风险增加

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全新的尝试,开放程度提高,但我国尚缺乏相关经验,面对风险较难做出准确预测。

3.自然资源的稀缺导致商务成本的上升[5]

上海是一个自然资源稀缺的城市,经济发展受到土地、能源等资源的约束和环境容量的限制日益明显。土地资源稀缺导致的高房价对高素质人才具有挤出效应,土地价格高涨导致写字楼高租金、交通拥堵、生活成本上升等一系列问题,集中表现在商务成本的大幅上升。

二、结论

1.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法律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

根据发达国家服务业的发展经验,完善的法律规范是产业发展最基本的保障机制。当前,立法滞后仍然是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因此,需要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经验,根据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另外,要不断深化南沙自贸区行政体制改革,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建立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

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动知识产权资源集聚

当前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才短缺,尤以高端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短缺现象严重,成为该产业发展的又一瓶颈,为此迫切需要加快行业人才建设。重点培养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咨询、诉讼和专利检索等实务工作的专业人才;加快培养懂专业、懂外语、懂法律、熟悉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尽快形成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结构合理、能与自贸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3.大力发展市场化、品牌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构建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

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使其品牌优势和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建议在南沙自由贸易区试行期间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融资、财税等扶持政策,重点培育一批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较高、有发展潜力的知识产权服务骨干机构、企业,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3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化;对策

从上个世纪末人类社会进入知识经济社会以来,知识在经济发展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对当今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经济知识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作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贸易,也越来越呈现出知识化的发展趋势。

1 国际贸易发展的知识化

1.1 货物贸易的知识化

从货物贸易来看,国际贸易的知识化主要体现在货物贸易中商品的知识含量越来越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新技术产品贸易高速发展、二是传统货物中的知识含量不断提高。前者是因为高新技术产业本身的高速发展,后者则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结果。

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尤其是近20年来,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造就了一大批新的高科技产业群,全球高新技术产品比其他制造业产品的增长速度都快,其他制造业产品的增长速度大约只有不到3%,而高新技术产品增长速度则接近6%。世界制造业出口结构也由此产生重大变化,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出口总额中的份额呈加速增长趋势,到2002年约占制造业出口总额的1/4;而中低技术产业和低技术产业的份额则呈下降趋势,从1985年的58%降至2002年的不足50%。不仅如此,高新技术还不断地渗透到旧的工业体系中去,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传统产品的知识和技术含量,使传统产品贸易也焕发出新的生机。

1.2 服务贸易的知识化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知识化的发展,新兴服务行业不断兴起,服务贸易的交易内容日趋扩大,服务品种不断增加,与此同时,服务贸易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逐渐由传统的自然资源或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转向知识、智力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的现代服务贸易,知识型服务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日益呈现知识化的特征。

在全球服务贸易出口构成中,1980年,国际运输服务贸易占36.8%,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占28.4%,以通信、金融、保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为代表的“其他商业服务”占34.8%;2006年,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比重下降到23.1%,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比重下降到27.2%,其他服务贸易的比重则上升至49.7%。

在全球服务贸易进口构成中,1980年,国际运输服务贸易占41.7%,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占26.9%,其他服务贸易占31.4%;2006年,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比重下降到28.5%,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比重下降到26.4%,其他服务贸易的比重则上升至45.1%。

1.3 知识贸易的迅速发展

当代的国际贸易从标的来划分,可以分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贸易。货物贸易是以有形的货物作为贸易的标的,服务贸易是以服务行为作为交易对象,而知识贸易是以人类所创造的无形的知识作为交易对象。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以专利许可、商标转让、版权许可为交易内容的知识贸易正在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一般货物贸易。全世界技术贸易总额,20世纪50年代中期仅为5~6亿美元,60年代中期达到25亿美元,70年代中期达到120亿美元,80年代中期为500亿美元,平均每5年翻一番,增长速度超过同期商品贸易增长速度。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统计数据,1995年全球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为555亿美元和528亿美元,到2004年已迅速增加到了1 160亿美元和1 300亿美元,10年时间增长了一倍多。其中2000~2004年,全球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以年均11%的速度递增,高于全球服务贸易9%的年均增长率,在服务贸易总额中所占的份额也增加到了6%。

1.4 贸易壁垒的知识化

随着知识经济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壁垒已经从关税壁垒为主转变为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的非关税壁垒。据WTO统计,从1995年至2007年5月31日,各成员国通报影响贸易的新规则总量23 897件,其中技术性贸易措施16 974件,占总量的71%。显然,从知识含量来讲,关税壁垒是没有知识含量的壁垒,而技术性贸易壁垒却有较高的知识和技术含量,关税壁垒转变为技术性贸易壁垒表明国际贸易壁垒也呈现出知识化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在国际贸易中,又出现了技术贸易壁垒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壁垒,即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传统的技术标准是人们公知公用无偿使用的技术,今天的技术标准,特别是在高新科技领域,已经越来越不是免费的公共产品,知识产权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标准领域。

1.5 贸易纠纷的知识化

由于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纠纷表现出明显的知识化趋势。据统计,从1995年WTO开始运行到1999年12月31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共受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185件,其中属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19件,占10.3%,位于反补贴纠纷案件(33件,占17.8%)和反倾销纠纷案件(21件,占11.3%)之后,排名第3位;到2003年10月,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共受理国际贸易纠纷案302件,其中已经结案的案件中,属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13件,位于反倾销纠纷案件(51件)和保障措施纠纷案件(31件)之后,排名第3位,超过反补贴纠纷案件(12件)。

目前,世界各国之间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日益激烈和增多,我国对外贸易中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是典型表现。20世纪80年代末。中美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就有过交锋。1989~1996年,中美共进行了4次知识产权谈判,存在的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进入21世纪,随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及中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崛起,知识产权再次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尤其是近两年,知识产权问题呈急速上升趋势,而且范围也扩大到了多个领域。

2 国际贸易知识化趋势下我国的对策

2.1 提高对国际贸易知识化发展趋势的认识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出口贸易在依靠科技进

步和知识成果的基础上,已经完成了出口商品结构从初级产品为主到工业制成品为主的转换,在全球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浪潮中,对外经济贸易更是率先被卷入这一领域,对此必须有充分的认识。面对知识经济的浪潮,必须树立以知识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战略思路。在知识经济时代,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和高级化,不仅要求以“技术知识”为基础,开发精深加工产品的出口,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增加附加值,即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而且要求以“属性知识”为基础,提高产品的技术标准,即按不同产品的国际标准进行加工生产和出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打破发达国家所实行的以贸易保护主义为实质的各式各样的非关税壁垒(产品的技术壁垒、环保的绿色壁垒等)。

2.2 制定和实施“创新强贸”战略

为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档次和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力,我国从1999年开始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希望把对外贸易的发展建立在科技进步的基础之上。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科技兴贸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国出口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出口产品质量效益差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其实,相对于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讲,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是更为薄弱的环节。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缺乏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不仅使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还影响国家竞争力的提升,使我国在国际产业分工中处于不利地位。正是认识到了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对技术引进的过度依赖而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的现实,在2006年召开的科学技术大会上,中央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把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自主创新成为新的时代主题和新的治国方略。我国总体的科技经济战略发生了改变,作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重要引擎的对外贸易工作,对国家基本方略的这种变化不应当无动于衷,有关部门应当与时俱进,及时做出调整,制定“创新强贸”战略,实现从“科技兴贸”向“创新强贸”战略的转变。

2.3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尤其是知识型服务贸易

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使各国的经济竞争进一步转向以服务为基础的竞争。服务业在21世纪将成为我国一个十分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它的振兴将大大改善我国经济的整体素质,同时也将有效地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我们应当抓住服务贸易发展的历史机遇,将发展服务贸易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和升级结合起来,提升我国在世界产业链和价值链中的地位。重点加大信息、物流、金融、研发、市场营销等生产业引进先进技术、管理流程和新的经营方式的力度,积极稳妥扩大市场准入,增加进口;同时,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协作,包括通过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参与双向服务离岸外包进程。实施服务贸易品牌战略,加快培育服务贸易龙头企业,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发挥龙头骨干作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企业和企业集团。

2.4 积极发展知识贸易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从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来看,知识贸易必将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我国要实现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从贸易大国发展成贸易强国,积极发展知识贸易是必然选择。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知识引进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它是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进一步增强我国自主创新的能力,从而缩短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努力追赶世界先进水平。在知识经济的挑战面前,我们要加快引进一批特种、大型、高技术、新工艺装备与产品,加强对知识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实行知识引进增长的集约化,提高知识引进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国主要战略产业逐步发展成为出口主导产业。与此同时,在知识出口方面,我们尽管基础薄弱,但是,我们也不能妄自菲薄,我们要注重以自身研究与开发为基础的技术出口。

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创新;影响;建议

一、知识产权贸易对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贸易的动力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化和规则国际化趋势的背景下,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经济模式从传统的资源转向知识经济。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竞争也从基本要素过渡到高级要素,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所以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成为各国开展竞争的战略性资源,是一股不可小觑的新势力,决定了一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1]

(二)知识产权贸易的约束机制

1.知识产权的进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高,将有助于让出口国更加愿意进行知识产权贸易出口,而对知识产权保护力较低,外国出口商就会减少出口。这样我国学习外国先进技术的机会就大大降低,需要亲自到国外进行模仿学习,这将大大增加成本,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这样学习也费时费力。由于我国企业的技术人员认知能力不够、学习能力不强、技术扩散效率等各方面的限制,导致知识产权进口贸易带来的国外创新成果不能完全被我国吸收。只有在企业人员的能力范围内的技术才能够被本国学习,对我国的技术进步产生影响,才能更好的实施我国的创新驱动战略。[2]2.知识产权的出口贸易自从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更加激发了发明创造者的热情。08年至今,我国知识产权的数量逐年上升,尤其是专利方面,发明与实用新型设几度成为全球第一,我国也成为了专利大国。值得庆祝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缺陷,例如专利质量较低,专利的实际运用率不高等来自各方面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良好的解决,这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不利于我国与外国的技术交流,进一步阻碍了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进程。[3]

二、知识产权贸易对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

技术创新是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动力源泉,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除了要注重人力,物力,财力,还要重视知识产权贸易,这样才能推动中国与外国的交流,才能将我国容许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之中。知识产权贸易对我国高新技术创造能力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推动力目前看来还比较弱。知识产权是智力的结晶,所以对于知识产权贸易所体现在的自主创新要求是很高的,因为它是面向全球,它要在如此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就需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只有这样,知识产权贸易才能有效而快速地发展。[4]

三、促进知识产权贸易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知识产权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

各行各业都有专业人才,知识产权贸易也不例外,而且针对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要求,知识产权贸易需要高素质人才,不仅要求知识产权贸易专业人才熟悉本国知识产权各类法律,还要求了解国外相关法律,同时需要他们有良好的英语水平,对各种诉讼有较强的应对能力,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关键作用。因此,需要国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贸易

机构服务水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了影响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内容,这不仅需要全民共同努力,还需要国家积极优化各种科技资源配置,搭建各种知识产权平台,加快建设技术行业引导平台。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各行各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敏锐度提高,让它们了解行业最新的发展状况,从而发现不足,能够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各种便利,知识产权贸易发展更加需要一个明确而有效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知识产权才能得到保护,知识产权贸易才能得到快去发展。因此,要积极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要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定接轨,逐步形成国际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此外,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体系,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积极协助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有效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李浩.我国知产权贸易存在问题与对策[J].国际贸易问,2005(11).

[2]施卫娟.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国竞争力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3]徐成.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路径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4]孙露卉.知识产权贸易与创新国家构建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3(8):29-32.

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问题

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作为重要交易对象份额逐年增加,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产品与服务比比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重要产品,在价值评估领域遭遇到了诸多问题,加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方法与对策研究,对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企业市场竞争与生存有重要价值。下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问题做简要探究。

1.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特点、意义与原则

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属于资产评估范畴,是对知识产权本身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做出正确判断,是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典型表现,知识产权评估强调其未来可能带来的利益,因此评估看重产权本身的最具潜力的价值,而单单并非当前的使用效益,所以知识产权的评估本身要注意与其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利用方式的应用。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具有针对性、估价性、时效性与参考咨询性。针对性主要是指其同资产评估一样围绕特定产权、特定目的开展评估活动,比如为企业股份制改革、上市收购、产权转移等提供服务。估价性是知识产权评估在特定交易条件下以科学的评估方法与逻辑突出其在某段时间内的价值。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本身在保护期或者权力时效期之外价值受到影响。参考咨询性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只作为重要参考意见存在,而并非最终的决定性结果。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加强贸易双方对产权价值的正确认识,为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切实依据;产权评估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可有效避免贵重资产流失;产权评估有助于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应用与实践;产权评估可为国际贸易投资与企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意见;产权评估适应了国际贸易市场规范化发展需求,有助于加强产权保护,完善评估方法、促进市场交易规范化。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要遵循相应原则,以确保评估活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确保评估结果的可用性。知识产权评估原则主要以替代性原则、变化性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一致性原则为主,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价值评估活动才能够更加公平、合法,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与可用性,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交易与管理。

2.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影响因素

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要对象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为主,由于知识产权本身不同于其他市场资源的特殊性,在评估方面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总体而言主要以经济成本、技术的生命周期、法律状态(法律保护状况、法制环境等)三大要素为主。经济成本代表了知识产权开发与应用过程中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成本,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有重要影响,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纳入考量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的技术生命周期代表着知识产权的使用期限与价值高低,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这类对时间期限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期间产权本身价值将会发生极大变化,这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法律状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所处环境的法律保护状态,这对于产权本身的法律效力与保护期限有直接影响,世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与条文有较大差异,直接决定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的多元化,比如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状态就存在较大差异,在做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综合考虑到双方法制环境,以便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准确性。除了上述三大要素之外,国际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市场机制、评估主体因素、产权风险、价值规律等,评估主体本身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层次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参与评估者本身的心理状态对于结果也有一定影响,不同市场机制条件下对产权评估的方法与目的也会有所差异,这对于结果有一定影响,另外评估过程与市场所承受的风险也会影响评估主体与价值评估结果。考虑到国际市场本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贸易在市场中作为特殊商品也受到市场波动、价值规律等制约与影响,尤其是决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这种风险与影响力会被进一步扩大,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也表现为多元化倾向。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利弊

当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以成本法、市场法与收益法为主,这三种方法各自拥有不同优势与局限性。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评估对象,以全部成本减去实体、功能性、经济性成就贬值获得评估价值,是一种重置成本评估法。市场法作为简单且直接的评估方法,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调查,估算评估对象的价格,对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较为重视,但是该评估结果本身需要一个公平、活跃且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由此才能够保证市场上参考价格的可比性,提升最后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收益法也叫做收益折现法,主要对评估知识产权的剩余年限及未来收益利用适用的折现率进行评估。述三种方法各自具有不同优势,但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成本法本身若成本资料不健全,且每年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护或者研究,产权成本价值则要进行单独核算,若缺乏这些相应资料,评估结果必然受影响,同时原始成本的无据可查也制约了成本法的应用。另外,像是商标权这种排他性较强的产权因为较难重置,所以利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与计量难度较大。市场法操作简单且适用范围广,验证性较佳,在反映资产价值水平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是其余市场本身联系过于密切,若是知识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则很难获得完整且可靠的产权资料,科学性、真实性必然受到影响,像商标权、核心技术等强烈的排他性质,也使得较难找到市场参照比价物,另外像是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交易对保密性要求较高,市场法需要公开必然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收益法在评估有形资产方面优势显著,知识产权评估除了一些依托于实体资产存在的产权之外,还有更多如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关于这些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在分割与量化方面难度较大,同时评估过程中由于要收集大量影响产权价格的参数资料才能够为未来收益评估提供支持,这无疑也增加了评估的难度。另外,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也使得拥有方本身具有超额收益,导致使用价值背离评估价值,同时产权折现率的确定难度也较大,这些都影响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

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建议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评估面临着诸多难题,对于我国而言,要积极完善自身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产权评估意识,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规范化管理提供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已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已有相应的准则,但是在实际应用还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需求越来越迫切,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成为必然选择。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对外贸易的增多更使得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频频出现,对于国内市场而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非常重要,它不仅涉及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大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滥用、盗用案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以知识产权评估为基础。国内要加强知识产权研发催生更多专利服务市场发展,并建立完善的专利流程制度服务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为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企业要积极探索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转化体系,利用专利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品牌经营管理委员等做好决策,由法律和知识产权部具体进行职能管理,从营销、品牌传播、工程研究院、信息技术部、下属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多个受益角色入手完善法律与知识产权评估服务。要积极研究并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渠道,如知识产权转让、融资、质押等,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增加授权率,以提升核心领域产权竞争能力。要做到有的放矢加强专利布局,通过建立庞大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指导产权研发与市场评估,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加从容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竞争。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评估方法本身也各有利弊,要在明晰不同方法利弊的基础上积极完善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价值评估水平,为国际市场知识产权贸易中竞争实力的增强服务。

参考文献:

[1]姜雪来.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价值平衡[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11,(4).

[2]施卫娟.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2012.

[3]冯汉桥.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J].经济研究导刊,2011(8).

[4]马玉珍,张国华.知识产权价值管理问题的研究[J].商业研究,2006(4).

第6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 企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设了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2008年7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展露纲要》,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专利法,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完全符合。

我国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步与国际标准靠拢,所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

(二)企业、外贸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其中。国内申请5134526万件,国外申请961423万件。且连年增长。商标方面,2002―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7年为世界第一。版权方面,2009年软件申请登记总量7.09万件,同比增长49.75%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量679万件,同比增长48.6%。可见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有提高更加重视对自己无形资产的保护。

三、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

技术标准指对1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但是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不按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我国由于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国外滥用各类技术标准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说我国500余万项的专利成果实际转化率不足30%;在商标领域,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企业出口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在合资企业,90%以上是使用外国投资方的品牌。据统计,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达95%。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首先,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从我国专利申请人前10名的分布情况来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营企业,作为占据大部分国家研发资金的国有企业仅占10%。

其次,科技的发展需要人才,也离不开人才的储备。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人才配备与发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应按技术人员总数的4%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依此比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应该是8万人,我国现在所能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外,现在所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综合专业知识背景。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往往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大大增加了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最后,中介市场也不完善。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目前,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已具规模,但在各地发展不平衡,且知识产权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时,往往

因为不了解侵权所在国法律而导致诉讼失败。这就需要在全国各地形成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合同等的中介服务和保护网络。以此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四、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避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控制国际市场。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者,对标准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

3.充分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非法贸易。加强对知识产权敏感商品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使得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海关国际合作,使海关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2.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

第7篇

关键词:中美知识产权贸易;Trips协议;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46-02

据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外贸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大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在知识型经济中推动创新及增长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为了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各个国家都企图将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应用到跨国生产经营当中,将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进出口贸易联系起来已成为各国重要的贸易手段之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这意味着中国正式进入世界经济贸易的大环境中。为了完善符合WTO要求的法律体系,我国共整合了三千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这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几年中,不仅进一步改变了中国经济运行的方式及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同时加速了中国与其他国家间的关系更为深刻、广泛的变化。

一、背景简述――中美知识产权交锋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发起的猛烈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确实难免引起中国企业的紧张,中国在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十几年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其中与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最为典型。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摩擦由来已久,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被美国列入“观察国家”名单,甚至在1990年被美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及不断的经济崛起,交锋大有升级的趋势。虽然在1999年3月12日双方曾第三次达成和解,并正式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但是2005年4月29日,美国公布2005年度“特殊301”报告,中国再次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同时,美国基于其《关税法》第337节,即著名的“337条款”,多次对我国的企业发动“337调查”。

2000年爆发的DVD“专利池”案最先引起了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之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在WTO这个看不见硝烟的战场上异常激烈,近几年,美国每一次对中国企业启动“337调查”都会引起激烈讨论,比如2010年7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部分喷墨打印机墨盒及其同类产品启动337调查,其中有6家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的企业被列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以及ITC于2013年1月31日宣布的对华为、中兴、HTC和三星公司的3G和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致使华为、中兴等中国企业美国市场再遭挫折。

二、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原因分析

(一)美国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从“特别301条款”到“337条款”

我们不难发现,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337条款”相辅相成。作为出口大国,同时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的中国来说面临的挑战十分艰巨。

“特别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置于一般301条款之下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特别条款,其核心是通过贸易制裁以及双边谈判的方式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特殊照顾,并准许美国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入其他国家市场。“特别301条款”的实质其实是具有域外效力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求其他国家都要对美国保护的知识产权给予同等级的保护。态度上是比较强硬的,尤其是不需要任何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议作为依托,在国际经济与贸易的过程中引发了很多矛盾。

“337条款”则来自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ITC根据该项条款的规定进行的调查则被称为“337调查”。“337”调查对于被诉企业往往杀伤力极大,有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三种制裁方式。迄今为止,ITC所提出的“337调查”案件基本都是围绕知识产权或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益展开的,在对外贸易中已经将其上升到行政制裁手段的高度。

两条款相较,它们都是使知识产权法具有域外效力的特例。从程序规范的角度来看,相比较“301条款”调查,申请“337条款”程序历时较短,立案也较为容易,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一般方都是有备而来,证据准备充足,应诉方往往是措手不及,仓促应战,很难充分准备应诉材料,所以方一般胜率较大,容易引发贸易冲突。

(二)我国在中美贸易中频繁遭受知识产权调查的国内原因反思

第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健全,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协定不接轨、不相容。中国虽然是出口导向型国家,但是由于发展过于注重速度,上层建筑保障做得不够好,虽然曾一度创造世界贸易的神话,但这种粗放型的增长模式不能完全肯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具有足够的规范性和保护性,所以造成了在实施TRIPS协定时仍有不足。由于贸易保护主义日益高涨,隐蔽性更强,对于制度不够健全的新兴国家是很大的挑战。

第二,中国企业的维权意识欠缺和中国政府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打击方式欠佳也是造成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的重要原因。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缺乏维权意识主要来自于国内没有营造出一种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氛围,从政府到厂商本身,都不具有专业知识和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国内各项产业往往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产品知识产权含量较少,甚至经常被忽略不计,忽视其重要性更增加了中国在国际贸易中频繁遭受知识产权壁垒的概率,同时又缺乏相应的预警和保护体系,更加剧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可能性。

三、中国在TRIPS协定体制下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商讨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同时也成为TRIPS协定的成员。此后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框架的构建,为使其与TRIPS协定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相一致,完成了相关法律的修改。

(一)完善体系,紧随TRIPS协定的步伐

中国在法制上相对比较落后,法律制度多来自对先进法律制度的模仿,但由于过于盲目,往往忽略了自身的特殊性和程序的可操作性,具体的表现就是法律体系性的缺乏。TRIPS协定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条约中第一次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项权利融为一体,并首次完整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为了保证该体系的严密性和逻辑性,可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在反垄断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反垄断审查的相关规章;对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重点在于对知识产权行为滥用的规制;参考国际经验,标准化、明确化立法。社会的文明源于制度的文明,这样才能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中潜移默化地形成知识产权意识。

(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TRIPS协定

WTO的规则与制度多为在国际层面上的涉及贸易领域的法律框架,各成员国还要根据各国的情况在该法律框架内具体实施。我们应当充分研究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寻求其与中国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相契合的部分,有效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在TRIPS协定中有一些弹性条款,意在各个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决定。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在合法范围内有效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空间。比如TRIPS协定中对于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的“平行进口”问题,以及其在第6条规定的“专利权利用尽”的原则都赋予成员国自由选择的权利。在中美知识产权贸易争端中,我们可以强调中、美同是TRIPS协定的成员,尽量引导将纠纷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从而避免美国“301调查”和“337条款”的调查和制裁。

(三)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

我国长期运用刑事救济的方法来防止知识产权侵害,造成了诉讼权利被滥用的消极后果。在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薄弱的实际情况下,我们应当意识到大量公共资金被投入刑事司法体系中,往往会阻碍合法竞争。我们更加鼓励的应当是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投入到改进知识产权制度和创新体系的建立中,确保最大限度地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程序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在现实中,针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往往实力悬殊,对方多为发达国家的商业巨头,并且有强大的专业团队支持,中国企业总是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我们有必要依靠行业组织寻求集体应对。相比较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更了解行业状况,有助于更直接、准确地表达企业的意见,可以组织科研部门与其进行协作,多咨询专家意见共同应对。

(四)加强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研究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问题学科跨度广,问题复杂,我们应当鼓励不同领域的学术交流,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接近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科学认识。知识产权壁垒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外国企业合法,而我国企业以非法的方式对其构成侵权。第二,外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第三,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国家层面的制度问题造成的贸易壁垒,而双方企业并没有实际侵权,比如美国依据“337条款”所启动的调查和制裁。

四、结论

不难发现,在知识与创新的新时代潮流下,当今国际竞争已经很大程度上转向了制度的竞争。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拉近了现实的距离,不同国情和文化背景的激烈冲突必然导致矛盾的激增,但这却是世界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国家需要做的是从制度上给予本国厂商充分保护;从企业角度出发,提高自身的创新水平才是本质;从这个社会来看,我们需要加强不同领域的交流,即不仅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还要将出口贸易和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相结合,形成一张严密的防护网。要保证企业能够及时有效地找到最可靠的救济,建立起民众对于制度的信任感,虽然缺陷仍然存在,但是我们要不断努力对其加以完善,最大限度地提升民众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积极抵御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和制裁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吕继妍.后TRIPS时代中国如何攻克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壁垒[J].华章,2010,(23).

[2]余俊.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J].电子知识产权,2011,(7).

第8篇

部分企业在对外开放和参与世界竞争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例如,截至2005年底,上海振华港机(集团)公司已申请专利保护100余项,实现15亿美元产值,成功挺进49个国家和地区的近百个码头,占据世界市场50%以上份额,使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集装箱机械出口国。

我国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中的问题

尽管如此,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中,我国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是:

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根据经济贸易发展的情况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尚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完善的限制措施,无法在法律法规方面对这种恶意手段进行规制和打击。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在进出口环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关细节仍然有待完善。司法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的过程中由于在证据提取、侵权赔偿标准确定、司法鉴定认定等程序和措施上存在时滞,加之部分涉嫌侵权企业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上的漏洞,恶意行使权利,致使被侵权企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无法有效惩处违规者。

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协调和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外,植物新品种,海关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项目和成果进出口、药品和产品进出口知识产权等由各职能部门管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外贸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外贸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知道该找哪些部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对外贸易实际运作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导致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无法及时沟通信息,及早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企业实力弱,创新能力不足,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

虽然我国的外贸总额已居世界第三,但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份额仅为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显示,中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另外,从专利构成来看,中国人申请100件专利中,只有18件是发明专利,其余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我国一些著名的企业商标在国际市场被抢注。如同仁堂、景德镇等传统老字号在国外遭遇被抢注的事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实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2006年3月,《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强调科技进步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求优化创新环境和进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做好引进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

在对外贸易发展中制定并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

深入实施国家在财税、金融,进出口保险等方面加大对自主创新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予以扶持,把对外贸易发展中的自主创新作为推进贸易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作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促进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

继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规体系、制度和规则

根据专利法实施情况,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改进现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方式,遏制没有创新内容的“垃圾专利”滥竽充数。继续研究并合理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研究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等新型案件的立法可行性。地方政府应该完善专利费用资助和奖励促进政策。对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涉嫌垄断行为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严格完善的立法促进公平竞争,予以防范和抵制,应尽快研究出台统一的《反垄断法》。依据《外贸法》,制定和出台有关对外贸易行为中知识产权管理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对外贸易发展中的地位。

加大海关打击力度,建立多双边海关合作交流机制

在打击跨国知识产权贸易犯罪、保障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方面,海关合作面临着共同的挑战和使命,对促进多双边贸易,保持良好、有序,守法的贸易环境,维护正常的贸易体制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海关应继续加强与不同国家和地区间海关合作,建立定期交流和会晤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与技术合作,联手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威胁,保障多双边国家、地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和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减轻和改善国内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负担和担保责任。

加强能力培训,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引进稀缺、急需技术的同时,加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注意技术交易和技术许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和自身利益的争取,积极主动向有关机构咨询和检索,了解和熟悉对外贸易合同中应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利与义务,防范在对外贸易业务尤其是加工贸易业务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陷阱,建立完善有效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还应该转变经营思维,建立企业的品牌战略,树立长远的品牌意识,注重品牌的内涵,不断自主研发,自主创新,把民族品牌做强做大。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进行战略性思维转变

依法打击国外侵害我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保护国内企业的商标和专有技术不被恶意收购、抢注和滥用。在与发达国家进行知识产权磋商、谈判的过程中,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存在一种误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长期以来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焦点主要是国外知名品牌和进口技术等,忽略了对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误导了国内消费者和企业,也严重影响了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导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处于被动应付地位。因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品牌战略”,还要通过法律、外交、行政、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手段,加大政府引导、扶持、交涉力度,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具有知识产权的对外贸易,对国外企业侵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坚决打击,依法捍卫我自主知识产权。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多是行业性的集体事件,往往覆盖了一个行业、产业的范围。从这个角度看,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出面维护自身和会员企业的利益更有利于开展工作,接触实际情况。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自律,组织、咨询、协调和服务的作用,以及它们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平台作用。主管部门应建立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提高协会处理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的水平和能力。

第9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2]黄晖等.WTO知识产权协定常识问答[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3]郭羽诞.在出口竞争力的基础上挑选和培育上海的支柱产业[J].华东经济管理,2008,(04).

[4]顾红文,谈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09).

[5]刘嵩等.技术壁垒与我国出口贸易[J].财经问题研究,2008,(01).

[6]黄健.日本企业的专利战略对湖南省企业的启示[J].企业技术开发,2008,(03).

[7]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我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8]王江.从“DVD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01).

[9]肖巍.得“专利”者得“天下”[J].厦门科技,2008,(02).

[10]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06).

[11]殷钟鹤,吴贵生.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战略:韩国的启示[J].科研管理,2007,(07).

[12]袁俊.对标准、专利与非关税壁垒若干问题的思考[J].大众标准化,2008,(02).

[13]罗飞.中国企业如何走出“专利”陷阱[J].法律与生活,2007,(14).

[14]邹明波.把握专利创新的主动权[J].云南科技管理,2007,(05).

[15]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6]叶京生.知识产权与世界贸易[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17]郑秉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J].国际贸易问题.2007,(05).

[18]张永艾.权利穷竭原则探究,兼论平行进口问题[J].河北法学,2008,(03).

[19]乔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考[J].法律科学,2008,(01).

[20]魏衍亮.知识产权是企业腾飞的翅膀[N].国际商报.2004-09-19:(04).

[21]王学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与云南的对外开放[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

[22]陆亚琴.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云南的开放经济[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5.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