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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金融投资收益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各类金融投资品中所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都属于个人11类应税项目中的同一类,该类税率一般为20%,当然也有特殊减免的情况。
各类存款利息:要缴20%个税
大家最熟悉莫过于个人普通银行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后孳生的利息,需要缴纳20%的利息税。如李先生2006年所有存款利息所得为2500元,则需要缴纳2500×20%=500元的利息税,他2006年的实际利息收入为2000元。如果李先生2006年的存款中有一笔是教育储蓄,并由此取得了400元的利息收入,则这400元的利息可以被免征利息税,这体现了国家对于教育储蓄的优惠政策。
对于个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账户(也就是银证通、银证转账资金账户中的存款部分),所孳生的存款利息也应缴纳20%的个税。
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汇理财产品,国家尚未出台明确的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主要来自储蓄收益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储蓄收益部分目前一些银行会按普通存款方式代扣20%的利息税,也有些银行并未实行代扣需要个人自行申报;而对投资收益部分的所得税,银行通常都不代扣,理论上需要自行申报。
国债:利息免税
不少中老年人对国债抱有一定的偏好,因为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这一点很有吸引力。根据规定,个人投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所获得的票面利息部分免个人所得税。价差产生的资本利得部分在目前实际操作中也还没有开征。
个人投资各类企业债券则没有免利息税之优惠,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前转让的产生的价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发言人曾提到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债券交易中目前还未被征收。
股票投资:股息红利10%计税
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且按50%的额度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也是20%,也就相当于对个人获得的全部股息红利征收10%的所得税。
而对于转让股票所获得的价差资本利得,则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目前仍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如黄小姐2006年所有股票投资取得了5000元的股息和红利,发生三笔买卖获得了3万元的价差收益,她手中持有的某只股票实行股改导致她通过对价获得了500股新股票,那么,黄小姐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10%=500元。
基金投资:价差收入暂不征税
对个人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以及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申购和赎回中所取得的价差收入,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基金运行中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以及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在获得及基金分红时,不必担心税收的问题。
新品种:个税界定不明确
此外,信托投资收益、黄金买卖和个人炒卖外汇等近年新兴的金融投资品种,个人从中取得的投资收益,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文件说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目前还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
而投保人在参加保险后所获得的各类赔偿金是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免税的。同时,为了配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封闭式运作的个人储蓄型教育保险金、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型失业保险金、个人储蓄型医疗保险金等保单所产生的利息所得也免征所得税。但对于新型人身险种产生的分红、账户投资收益等,国家还没有明确是否征收个税,如何计税。
房屋转让普遍采用“双轨制”计税
上海的李先生在2004年购买了一处60万元的房屋后,2006年将这所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售出。
按照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若购入住房尚未满五年,转让的房产差价所得收益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该税率为固定的20%。当然,市民可以将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从转让所得中尽量扣除,以减少纳税的基数。
如李先生的相关装修费用、贷款利息、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合计共为30万元,那么李先生此次转让该房屋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为:(100-60-30)×20%=2万元。
同时,针对市民可能无法提供完整房屋原值凭证,继而无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北京、上海、杭州、福州、宁波等地提出了对普通住宅转让按照转让总价之1%核定税率征收房屋转让所得的办法,深圳则采用1.5%的核定税率。
也就是说,如果上海的李先生在转让前述房屋时,无法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将被征收100*1%=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李先生的这宗房屋转让出现在深圳地区,且无法提供原值凭证,则可能被征收1.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在这样“双轨”计税办法并行的情况下,个人可以通过比较应纳税额来自行选择其一。
同时,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具体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屋出租各地综合征税率不同
这几年通过投资房产赚取一些租金收入的人日益增多,对于这类房屋出租收入所得,作为个人财产租赁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规定的所得税率也是20%。并规定这类租赁所得按次计税,当次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费用800元及相应各类税费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当次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再纳税。只是在各地的执行过程中,这一项所得税大多还没有开征起来。目前大部分地区采用了把房屋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与房产租赁有关的税种统一综合征收的办法。
如上海市就对于居住性房产的出租人实行综合征收率的制度,房屋出租人应交的税款为租金的5%。上海一套月租金2000元的出租房,房东每个月需要缴纳的税收合计为100元。
北京则允许出租人在“按实际租金收入的5%综合征收率计征”和“按照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两个办法中二选一。
小贴士
如何计算年所得
一个普通市民如果不进行各种投资,那么他的年所得是比较容易计算的,只要将各项收入相加即可。但如果进行各项投资尤其是进行股票投资或者转让房产且又按核定税率缴税的话,则计算其年所得要稍为复杂些。
根据国税总局的有关解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次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全部相加,盈亏相抵后为正数的,该数值为年收入所得一部分;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股票投资部分所得额按“零”填写。未发生转让的股票账面浮盈浮亏不计入年收入所得。
通过调整年薪和董事费比例避税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对公司的高管人员采用年薪制,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等。上市公司一般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行政职务的同时往往兼任集团或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相应也会获得一笔董事费收入,董事从本质上说具有一种劳动服务性质,因此个人的董事费收入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所得税,运用20%-40%的比例税率,个人的年薪收入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运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用这两种税目之间的税率差异,可以通过工资奖金收入和董事费收入的合理分配与转化,降低高管人员的整体税负水平,从而增加实际税后收益。
高管人员的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个人取得的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应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算、年度终了再按全年的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分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例]方小华为某大型企业集团常务副总裁、主管集团的营销业务,集团董事会允诺,扣完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后年薪为45万,同时,他还担任集团下属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每年可获得董事费收入5万元,这样方小华税前年收入达到50万,当地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若为1600元,则方小华的年薪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2×[(450.000÷12-1600) ×25%-1375]=91200(元)
方小华获得董事会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50.000×(1-20%)×3%-2000=10.000(元)
每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91200+10.000=101200(元)
方小华全年实际取得的税后收入为:450.000+50.000-101200=398800(元)如果企业集团在保证方小华年度税前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之间的构成比例,则完全可以提高方小华的税后收入,提升激励效果。
假定企业董事会决定将每年给予方小华的董事费增加到24万元,并在每月发放2万元,相应地每年的年薪收入变为26万元,方小华的年度总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12×[(260.000÷12-1600)×25%-1375]+[240.000÷12×(1-20%)×20%×12]=82070元
方小华实际取得的税后收入为:260.000+240.000-82070=417930(元)
通过筹划,比原来的薪酬方案减少税后支出19.130元,从而相对提高了方小华的收入水平。
通过计算,可以找到一个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的最佳配比,从而使得个人的所得税负最轻税后收益最大。
进行合理避税型投资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一般平均年龄35岁以上,文化素资及综合能力都比较强,他们熟悉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且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因而他们对于自己的高收入必然要进行合理的投资来获取最大的收益。
那么,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应该如何进行合理的避税型投资呢?
对于投资理财,根据个性的不同,有稳定型和激进型,高管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按不同比例分别投资于证券、基金以及房产和商业保险等。
1. 投资债券
根据规定,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适当的投资证券市场且合理运作,能获得较高的收入。目前,我国现有证券的种类有国库券,国库券安全且流动性好,利率固定,收益稳定。凭证式国债是金边债券,利息高且不需缴纳所得税,是各种理财品种中最安全、稳妥的投资类,值得保守型的收入者进行大份额投资。但一旦银行加息,尽管国债有不纳税的好处,其收益仍可能会低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且凭证式国债持有不满相应期限,利率会比同期银行存款还要低,因此凭证式国债具有“只可进不可退”的投资特点,其实加息前最好的债券投资种类是浮动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国债是指在发行国债时规定利息,可以随着金融市场上利率的变化而定期浮动的国债。因此,它能锁定差价收益,规避投资风险,是存在加息预期的最好的国债投资品种。
2. 投资基金
投资开放式基金不但会给自己带来较高收益,还能收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派发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可以投资的主要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它们所呈现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各不相同,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建议综合考虑投资风险、行业比重、市值平均数、持股数量、换手率等因素来构建适合自己的基金组合。
3.投资股票投资股票,风险与收益并存。因而在投资某股票之前需要做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分析。同时根据股票市场的特征及股票的优劣可做些长线投资和短线的波段操作,从中获取差价收入。但是,为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建议投资者采用证券投资组合的方法。即选择足够数量的证券进行组合,把风险按大、中、小的证券放在一起进行组合,把投资收益趁呈负相关的证券放在一起进行组合的方法来投资。
4.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
目前,各家银行推出了不少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率略低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由于目前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可获得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且几乎没有什么风险。
5.保险所得赔偿免税
参加保险所获得的各类赔偿是免税的。目前,为了配合建设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封闭式运作的个人储蓄型教育保险金,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型失业保险金,个人储蓄型医疗保险金等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另外,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分红类保险,目前也暂不纳税,故建立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将收入的一部份投入社会的各类商业保险,确保资产的增值。
6.教育储蓄免利息税
教育储蓄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它运用于需要接受非义务教育孩子的家庭,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
一、个人经营性投资税务筹划
个人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个人投资在资金、技术、劳动力及生产规模等方面都与其它形式的企业投资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筹划就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充分利用个体经营者的优势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后合法收益最大化。
(一)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其组织规模、经营方式、盈利能力及税收负担就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合理规划,进行企业设立时的税务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选择。我国税法规定,公司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除小型微利企业外一律采用25%的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采用个人所得税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在年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时,同等盈利水平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负相对较轻。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比较高时,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会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税负将会高于公司制企业。因此,仅仅从所得税角度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比公司制企业更具有优势。但是,个人投资时需要充分认识不同企业组织形式其它方面的利弊,基于自己投资的盈利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预测,综合权衡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选择。
(2)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的选择。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看待,营业利润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按合伙人分得的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税收负担一般都要低于公司制企业。
[例1]甲乙两人合伙经营一个工厂,两人各自投资比例为50%(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2010年盈利200 000元。
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
企业所得税:200000×20%=40000(元)
税后利润:200000-40000=160000(元)
个人所得税:160000×20%=32000 (元)
纯收益:200000-40000-32000=128000 (元)
如果设立合伙制企业:
个人所得税:(200000÷2×35%-6750)×2=56500 (元)
纯收益:200000-56500=143500 (元)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选择。就税收负担而言,公司形式应该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佳,因为在这种公司组织形式下股东个人所持资本转增资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站在税务筹划角度上,当其它条件相同时,公司组织形式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理利用起征点我国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规定采用未达到起征点则免税的方式。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因此,个人进行生产经营投资时,有必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进行筹划。适当的时候拆分企业,采用以家庭成员他人的名义设立(如夫妻二人分别设立一个企业)等方式,使每个企业都处于起征点之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变通运输费用 企业的运输可以自己购置车辆运输,也可以把运输外包出去或者单独设立运输子公司来运输。如果自己运输,则购买车辆的开支只能通过折旧计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而不能扣除增值税进项税。车辆运行中的燃料、配件支出及修理修配支出可以抵扣17%的进项增值税。假设运费价格中可以扣除的物资消耗比例为R,则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为17%R。如果企业选择专门的运输公司运输的方式,需要支付运费,假设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运输公司支付3%的营业税。因此,建立运输费用的扣税平衡方程17%R=7%-3%,得到R=4/17。即企业要做出适当的选择,但运输中所耗费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较大是,采用自己运输的方式,当耗用比例比较小时,外包运输业务方式比较有利。但是在具体筹划中还应该综合考虑支付的运费高低及自己运输的人员工资等问题,才能取得税务筹划的较好效果。
[例2]甲先生建立了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内部运输运输费用为400万,耗油、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为40万元(不含增值税),则运费中物料可抵扣的进项税为400万×17%=6.8万
税务筹划思路: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将内设的运输队独立出去。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12万(400×3%=12)。
兴旺实业公司向单独的运输公司索取运费普通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8万(400×7%=28)。
公司实际抵扣的税额为16万(28-12=16)。
公司节税:9.2万(16-6.8=9.2)。
(四)合理增加成本费用开支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时可以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合理的费用和损失。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的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可以选择的税前列支费用主要有:自有房屋投入使用,并计算租金。自由房屋投入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则需要缴纳营业税、房产税,会增加营业的成本,减少营业所得,进而降低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减少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支付家庭成员工资。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在确定计税基础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因此,对于大多数个体户中存在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的情况,应支付相应的工资,企业借以增加扣除项目,减少纳税负担;生活费用与经营费用的合理变通。把水电费、电话费、房产维修保养费用等列入经营费用,此外一些其它的费用(如培训费、差旅支出、信息费支出、业务招待费等)也应该计入企业的账目;雇佣残疾人员从业,企业雇佣员工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100%加计扣除;职工福利。私营企业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尽量提足三项费用。另外,可以为职工提供住宿、工作餐、交通、培训、旅游等方法,加大企业费用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这样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得到减轻,一举两得。
(五)平均实现利润由于我国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说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当某年利润波动很大时会出现该年税负大幅增加的情况。要控制这种情况,可以从与客户协商要求分期付款等方式调整收入,或者在盈利年度多摊销费用、亏损年度少摊销费用、税收优惠年份内少摊销费用的方式调整费用期间,改变捐赠时间,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方式来推迟或提前利润,实现利润的平均化,平衡税负。
[例3]A先生从事玻璃制品加工业的生产活动,2010年下半年,预测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万元,同时,预计2011年产品销量会大幅度降低,利润也会受到极大影响。预计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
如果不做任何调整,A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10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30000×35%-6750=38750(元)。
2010年税后利润:130000-38750=91250(元)。
2011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6000×30%-4250=6550(元)。
2011年税后利润:36000-6550=29450(元)。
如果A先生将2010年的一部分收入(假设为3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推迟到2011年实现,则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6.6万元,借此缩小两年利润差额。则:
2010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35%-6750=28250(元)。
2010年税后利润:130000-28250=71750(元)。
2011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6000×30%-6750=16350(元)。
2011年税后利润:66000-16350=49650(元)。
两年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8750+6550)-(28250+16350)= 700(元)。
二、个人房地产投资税务筹划
个人房地产的投资通常包括直接购房、以租代购、以租养贷等形式,房地产投资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经济活动,因此投资者应充分考虑税收政策做出税后利润最大化的选择。
(一)购买时的税务筹划通常情况下,个人购房应缴纳契税,并就书立的购房合同缴纳印花税。其中,契税指的是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向取得方征收的税,因此个人购买住房,应就取得的房屋缴纳契税。对于个人购房行为,以房屋成交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指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方支付的货币及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其次,对购销合同,应按照“购销合同”税目,按合同记载的金额缴纳0.3‰的印花税。为此,个人购买房产的时候,可以与销售方协议,适当地减少合同上名义销售额,以减少个人需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
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被加以利用来少缴税款。其一: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其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置的,酌情减免;其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和占用或,重新受让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其四: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其中,普通住宅指的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此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免征印花税。
(二)出租时的税务筹划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所得按10%税率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住房出租者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
租金收入的变化对房产税和营业税的影响很大,做好税务筹划可以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减少名义租金。对一些不属于自己实际收入的代收项目,例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网络服务费等,要注意分离;其次,对房屋附属设施单独出租或者回购。房屋出租中不可避免的会有家具、家电的租用,对于这些房屋附属设施的收入不应该记入租金收入,否则会虚增税基增加纳税负担。对这类设施个人可以采用与房屋出租分离,单独出租的方式来取得收入,或者与租房者另外签订合同约定承租人先行购买该部分附属设施,在租约期满后由出租人以稍低的价格自行回购。
[例4]王先生有一套房屋出租,年租金为40000元。出租的房屋中有一台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套厨房用品、一个写字台、两台空调及双人床一张等家具。现王先生找到一个承租人,双方签约一年,租金一次付清。计算王先生应缴纳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普通纳税方案。具体如下:
王先生应缴纳房产税:40000×4%=1600(元)。
营业税及其附加:40000×3%×50%×(1+7%+3%)=660 (元)。
个人所得税:(40000÷12-1600÷12-660÷12-800)×10%×12=2814(元)。
出租房屋的纯所得:40000-1600-660-2814=34 926(元)。
税务筹划:王先生与承租人约定,将房屋内的家具和家电以30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承租人,另外每个月收取租金1 000元,租赁期满后王先生以2 000元的价格购回家具与家电(承租人所付租金为:1 000×12+30 000-2 000=40 000(元),并未增加其租金负担)。
王先生应缴纳房产税:1000×12×4%=480(元)。
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12×3%×50%×(1+7%+3%)=198(元)。
个人所得税:(1000-480÷12-198÷2-800)×10%×12=172.2(元)。
由于家具家电的原价为30 000元,所以王先生原价出售时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一年之后,王先生回购家具家电同样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
出租房屋的纯所得:1000×12+30000-2 000-480-198-172.2=
39149.8(元)。
税务筹划使得王先生增加的税后收益为:39 149.8-34 926=4 223.8(元)。
(三)出售时的税务筹划个人房屋转让环节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下面就主要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介绍。一是营业税。个人所购的住房是商品房时,如果购买时间不足5年,则按销售时取得的全部售房收入征收营业税;如果销售商品房购买时间超过5年(包括5年),但属于非普通住宅,销售时按买卖价差征收营业税;如果销售商品房购买时间超过5年(包括5年),且属于普通住宅,则免征营业税。二是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所售住房为售房者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需要或改善住宿条件转让原自有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时间超过5年(包括5年)则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居住时间为3~5年,者按销售收入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居住时间小于3年,则应该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四是印花税。个人销售自有住房免征印花税。
基于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法规定的研究,可以看出对房产销售环节税务筹划有必要着力于三个方面:首先,延长置业期。房产的流通环节开征的税费都与投资年限有关,5年以上和5年以下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征收方法都有所不同。面对税费的调整,投资者应该改变投资模式,由短期投资转向5年以上的中长期投资。其次,选择普通住宅标准。是否为普通住宅对房产销售环节的营业税税费差异很大,因此,在购房之初投资者就有必要选择标准普通住宅。最后,适当地减少名义成交价格,将房屋附属设施及服务项目分离出去单独出售,减少计税基础从而减轻住房销售环节的纳税负担。
[例5]张先生于2006年1月1日购置一套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购买价格为70万元,包括各种税费。2010年1月1日,张先生决定将房产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普通纳税方案。具体如下:
张先生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00-70)×5.5%=1.65(万元)。
张先生个人所得税:(100-70-1.65)×20%=5.67(万元)。
张先生税后收入:100-7.32=92.68(万元)。
李先生应缴纳契税:100×1.5%=1.5(万元)。
李先生实际支付价税:100+1.5=101.5(万元)。
税务筹划:张先生可以多持有该房屋一年,享受免税待遇。如果张先生必须出售该套房屋,可以考虑双方先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即张先生以该套房产作为抵押向李先生借款100万,期限为一年,抵押期内李先生可以居住该房屋,期满后李先生以100万债券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假设双方在2011年1月1日按抵押合同约定转让了该房屋,价格为100万,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70)×20%=6(万元)。
张先生税后收入:100-6=94(万元)。
张先生多获得收入:94-92.68=1.32(万元)。
李先生应缴纳契税:100×1.5%=1.5(万元)。
李先生实际支付价税:100+1.5=101.5(万元)。
三、个人金融投资税务筹划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个人金融投资的品种越来越丰富,投资渠道也越来越多样化。主要的品种有:储蓄、基金、股票、债券、外汇、黄金、保险、个人信托及收藏等。个人投资决策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投资净收益,投资者应该审时度势,兼顾考虑收益、支出及税费因素,做出合理的投资组合。
(一)个人金融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其一,个人储蓄存款滋生利息免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及财政部规定的其它专项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二,个人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三,个人购买在我国境内债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股票的价差收益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盈余公积派发红股或股票红利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买卖基金价差收入和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四,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金融投资的税务筹划首先,选择投资方向,尽可能地利用稳定的免税储蓄、债券政策;税法对不同的储蓄和债券利息征免税的规定可以看出,有些免税政策市稳定的,有些则是阶段性的。个人进行储蓄和债券时,应充分考虑稳定性免税投资的品种,以便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其次,股票投资时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分配方式。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的分配方式不同则税收处理也不同,个人投资者需要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分配方式,在某些时候应尽可能地选择转增资本而不是分派现金或股票股利的公司股票;最后,适当选择品种,分散投资。由于税收政策的不断更新,所以一些投资方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会发生改变,因此,有必要适当地选择投资品种,分散化投资,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
[例6]赵先生拥有10000元的剩余资金,想进行金融投资,基于市场收益率状况有三个不错的选择:购买国债,国债预期收益率为3.8%;购买A公司股票,预期股息率为4.2%,出售价格为12 000元,公司分派现金股利;购买B公司股票,预期股息率为4.0%,公司利润转增资本不分派现金股利。请代赵先生做出选择。
购买国债: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纯收益:10000×3.8%=380(元)。
购买A公司股票。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4.2%×20%×50%=42(元)。
纯收益:12000-10000-42=1958(元)。
购买B公司股票。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纯收益:10000×4.0%=400(元)。
由此,虽然购买A公司股票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赵先生还是应该选择投资于收益最高的A公司股票。
本刊记者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填报的主要过程,希望能给读者一个粗略的指南。
纳税申报表全貌
首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纳税申报表格的全貌。
它由9个附表、中英文双语组成,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第一个附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他8个附表为“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从中不难看出,后面8个附表实际都是第一个总表的分支,所以只要详细看看第一个“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就能窥一斑而知全豹了。
11项收入计算繁复
在实际计算中,上述11项所得分别有以下具体要求: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5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7.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8.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0.偶然所得和
11.其他所得。以上三项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炒股炒房收益如何计算
在这些所得中,还要进一步详细解释的是8.财产转让所得,主要指炒股和炒房的收益。
例1:某人在2006年炒股,买进2次股票,分别为10万元和8万元,后将这些股票分别卖出一半,相对应地获得12万元和6万元。那么他的年度盈利就是(12-10/2)+(6-8/2=9万元,其他没卖掉的股票暂时不计算,等待以后实现盈利或亏损时计算在当年所得中。如果这9万元加上他的其他收入超过12万元,就需要去申报并填写在表格中。
例2:某人2006年将一套房产转让,价格为48万元,此时有两种情况发生,一是他有两次交易的价格证明,那就按照卖出价和买入价的差价据实计算收入;另一种情况是他在交纳税费时称自己的发票遗失,由于缺乏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收取了1%即4800元的个税,那么当他填写申报表时,就按照前文所述的有关规定,以1%、2%、3%的税率分别对应5%、10%、15%的收入,他卖这套房的收入就是48万×5%=2.4万元。假如此人当年其他收入总数超过9.6万元,他就必须去填写纳税申报表了。
个税申报示例
最后我们模拟一个例子,并将他的数据填写在表格中供大家参考。
石兰,2006年工资收入为税前每月10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每月1500元,国债利息3000元,企业债券利息1400元,稿酬所得10000元,存款利息500元,体育彩票中奖1800元,房屋出租收入为每月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每月12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400元,上市公司股票分红1000元,炒股交易赚钱50000元,出售房产得到500000元(声称发票已遗失,按2%的税率核定征收)。以上收入税费,都已经由各相关单位代为缴纳。
我们简单计算一下石兰的全年收入和各项纳税额。
1、首先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石兰的月工资为10000元,扣除“三费一金”后的收入为88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属于纳税范围,故不计入年所得。12个月总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05600元。那么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在扣除1600元抵扣额后,石兰需要为7200元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查个税税表(见附表1),7200元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石兰每月应纳税1065元(7200×20%-375),12个月应纳税12780元。石兰当年还取得了10000元的稿酬所得,按有关规定超过4000元的稿酬可以减除20%的法定费用,剩余部分按20%的税率打7折计算,10000元稿酬可以减掉2000元(20%)法定费用,剩下的8000元要缴纳1120元(8000×20%×70%)个人所得税。
2、石兰还取得了多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国债利息3000元是免税项目,不用申报;存款利息和企业债券利息都是按20%的税率缴纳利息税,合计缴纳380元;上市公司股利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1000元股息需要缴纳100元。三项需纳税收入合计为2900元,应纳税额为480元。
3、石兰出租房屋每月取得2000元收入,12个月共取得24000元收入,这部分收入全部属于需要申报的项目。在计算所得税时,每月可以抵扣800元法定费用(月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时,可以按租金收入的20%减除法定费用),然后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每月需缴纳240元,12个月共2880元。
4、石兰出售房屋得到了50万元的房款,由于发票遗失,无法准确计算房产转让所得,只能按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个税,税率为2%,共缴纳个税1万元。按照规定,2%的税率对应的所得为总收入的10%,50万元的总房价按10%计算,为5万元,这个数字就确定为房产转让所得。加上股票投资获利5万元,财产转让所得为10万元。由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所以对应的所得税就是房产转让产生的1万元个税。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金融投资必将越来越流行,金融资产所得也将越来越普遍。无论从市场调节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财政收人的角度来考虑,对金融资产所得的征税都日益重要起来。美国作为世界上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对金融资产所得较为完善的课税体系。本文拟在介绍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中长期建设思路。
一、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在当前美国资本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有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资产的投资所得主要为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分红收益)和资本利得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价差收益)。在明确以上分类的基础上,下面分别对美国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作一介绍。
(一)美国股票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税收设置。这一税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调整证券市场资本的流动情况。美国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曾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但是近来考虑到证券交易税的征收不利于资本流动,于是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取消了该税种。
对于个人股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个人所得税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总所得。对公司所获得的股利,美国将之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计列,计证公司所得税。
对于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所得,美国从一开始就对其征税。在美国变现的资本利得最初是作为普通所得来完税的,并且从1921年税法开始,它们就适用于优惠的低税率。从1942年至1986年,仅仅对持有期长于6个月或一年以上资产的资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为50%,1979—1986年为40%)计入应税所得。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这类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被限制在25%以内。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删除了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别,从1988年开始,全部变现的资本利得都将作为普通所得纳税,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定为28%.
(二)基金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1.投资共同基金收入的纳税与投资其它证券收入的纳税方法一样。共同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同样,共同基金的资本利得也以同样的方式转给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资本利得规定来报税。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据它收到的红利、利息以及实现的资本利得来缴税。
2.美国共同基金投资收益的三种计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资者卖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从卖掉所有基金单位的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中减去成本就得到应税金额。如果投资者只卖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单位则比较难计算缴税的金额,因为很难判断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单位被卖掉了。美国联邦税务局因此也规定最先买进的股份最先卖掉,即通常所说的先进先出法则。如果投资者的基金单位价格上涨了,则先进先出法会产生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大的应缴税额。另外,基金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计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来计算资本利得或损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导致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高的赋税比率。还有一种更加复杂的方法是具体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卖掉了,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卖掉最高成本的股份,从而导致最小的资本利得和最低的税率。
(三)债券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当前美国有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品种也相当多。从发行主体来看,有联邦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按发行方式来进行细分,有原始发行折扣债券、市价折扣债券等。不同类别的债券在税收处理时也稍有差别。
1.联邦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国联邦政府缴税,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缴税。因此持有美国国债会明显减少个人所得税。正因为投资国债可减少缴税和投资国债的安全性,国债的利率比企业债券要低。
2.地方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本利得的纳税办法同投资股票一样,但以溢价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损失则不能以资本利得或其它收入来冲抵。
3.原始发行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原始发行折扣债券是指在首次发行时以面值的折扣价出售的债券,如果持有到期,则发行人一次性将等于面值的价值支付给投资者。此类债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将计算所得的利息作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来赋税,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赋税。对于1982年7月1日之后发行的此类企业债券,每年根据单利来计算所得利息。
美国联邦税务局还规定如果原始发行折扣债券以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来出售,则可认为无资本利得或损失,因此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但如果出售价超过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则需要按照资本利得来赋税或按照普通个人所得来赋税。
4.市价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市价折扣债券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以某一价格购买某债券,通常该债券的到期赎回价格会高于此购买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是市价折扣量。投资市价折扣债券的赋税与原始发行折扣债券赋税一样,都是将折扣部分当作普通利息收入来纳税。但是投资市价折扣债券在没有实现利润——市价折扣量前不需要赋税。如果市价折扣量小于市价折扣债券到期赎回价的0.25%,则不需要纳税,即该市价折扣量在报税时可当作零来处理。
5.可转换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通常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同一发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缴税,但转换成不同发行人股票的交易则需要缴税。任何没有应计的原始发行折扣不再被确认,但在转换时的市价折扣需要在转换成的股票被处理(出售或赠与)后确认。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税法对资本损失是否能一次性从资本利得中扣除有具体规定。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可从资本利得中扣除,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还可以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资收入)3000美元来相抵,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即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的纳税额最多可减少3000美元,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带到下一年度再申报。
二、我国现行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无论从上市公司家数,还是从交易硬件设施建设来看,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证券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也日益多元化,投资者结构也日益优化。但由于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调整一直被认为实质性的“利好”或“利空”,从而使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体系建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股票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向股票交易的买卖双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没有关于资本损失扣除的相关规定。即无论投资者盈亏状况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须交纳印花税。在上市公司有分红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共同基金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管理层出于培育机构投资者的目的,对其发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方面的一些优惠措施。投资者在投资于共同基金时,可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收到基金的分红时,要交纳一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缴。
(三)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上仍缺乏一完善的企业、个人信用系统建设和权威独立的债券评级机构,使得事实上我国的债券市场极不发达,目前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债券品种仅限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发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这样我国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就相对很简单。投资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投资于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思路探讨
借鉴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证券交易的硬件环境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构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1.改变印花税的征收环节,放在发行环节征收。将现行的印花税并入到证券交易税存在的前提下单独设置项目。这样一可以还印花税的本来面目;二可以解决一级市场税收调控真空的问题;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复征税。
2.开征证券交易税。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结合我国现状,我国的证券交易税有必要仅对“卖方”征收,税率为4‰~6‰左右。在具体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达到鼓励中长期投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
3.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1)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易(投机)的证券利得予以课税。(2)对营业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帐户为基准,该帐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30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自然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二)基金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从美国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来看,尽管美国共同基金的组织形态大多为公司型,但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双重征税,一般在基金环节都是免税的,共同基金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时,由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和美国差别不大,但对于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是否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值得探讨。在封闭式基金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价格也是由二级市场基金单位的供求状况决定的,税收对基金单位交易的活跃程度影响并不是太大,而对交易基金单位不征收证券交易税,不符合税制建设的公平性原则。建议在这方面对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适用证券交易税,税率上可与股票交易的税率相当。对于投资者交易开放式基金单位而言,税率可适当调低一些。
(三)债券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极不发达,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债券市场大发展的外部环境仍不成熟不无关系。但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当然,债券市场大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外部环境的创新,在相关税收政策选择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适当降低企业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税率。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创新。
目前我国在资本损失弥补方面的制度设计尚是一片空白。在这方面的制度创新,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允许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以体现国家和投资者间“风险共担”的原则。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以投资者的经常性收入(如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相抵,但不得超过某一固定值。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递延到下一年度再抵免,但最长递延年限不可超过五年。
[参考文献]
[1]肖鹏,陈石头。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0,(7);43—46.
[2]约瑟夫A.佩契曼。美国税收政策[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
[3][美]凯文。E.墨菲,马克。海根斯。美国联邦税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4]王晓刚,王则柯。美国税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5]孙凯。美国联邦税收制度[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
[6]库珀斯&里伯兰德国际税收网。国际税收大全[Z].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金融投资必将越来越流行,金融资产所得也将越来越普遍。无论从市场调节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财政收人的角度来考虑,对金融资产所得的征税都日益重要起来。美国作为世界上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对金融资产所得较为完善的课税体系。本文拟在介绍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中长期建设思路。
一、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在当前美国资本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有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资产的投资所得主要为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分红收益)和资本利得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价差收益)。在明确以上分类的基础上,下面分别对美国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作一介绍。
(一)美国股票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税收设置。这一税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调整证券市场资本的流动情况。美国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曾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但是近来考虑到证券交易税的征收不利于资本流动,于是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取消了该税种。
对于个人股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个人所得税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总所得。对公司所获得的股利,美国将之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计列,计证公司所得税。
对于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所得,美国从一开始就对其征税。在美国变现的资本利得最初是作为普通所得来完税的,并且从1921年税法开始,它们就适用于优惠的低税率。从1942年至1986年,仅仅对持有期长于6个月或一年以上资产的资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为50%,1979—1986年为40%)计入应税所得。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这类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被限制在25%以内。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删除了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别,从1988年开始,全部变现的资本利得都将作为普通所得纳税,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定为28%.
(二)基金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1.投资共同基金收入的纳税与投资其它证券收入的纳税方法一样。共同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同样,共同基金的资本利得也以同样的方式转给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资本利得规定来报税。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据它收到的红利、利息以及实现的资本利得来缴税。
2.美国共同基金投资收益的三种计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资者卖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从卖掉所有基金单位的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中减去成本就得到应税金额。如果投资者只卖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单位则比较难计算缴税的金额,因为很难判断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单位被卖掉了。美国联邦税务局因此也规定最先买进的股份最先卖掉,即通常所说的先进先出法则。如果投资者的基金单位价格上涨了,则先进先出法会产生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大的应缴税额。另外,基金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计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来计算资本利得或损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导致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高的赋税比率。还有一种更加复杂的方法是具体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卖掉了,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卖掉最高成本的股份,从而导致最小的资本利得和最低的税率。
(三)债券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当前美国有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品种也相当多。从发行主体来看,有联邦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按发行方式来进行细分,有原始发行折扣债券、市价折扣债券等。不同类别的债券在税收处理时也稍有差别。
1.联邦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国联邦政府缴税,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缴税。因此持有美国国债会明显减少个人所得税。正因为投资国债可减少缴税和投资国债的安全性,国债的利率比企业债券要低。
2.地方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本利得的纳税办法同投资股票一样,但以溢价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损失则不能以资本利得或其它收入来冲抵。
3.原始发行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原始发行折扣债券是指在首次发行时以面值的折扣价出售的债券,如果持有到期,则发行人一次性将等于面值的价值支付给投资者。此类债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将计算所得的利息作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来赋税,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赋税。对于1982年7月1日之后发行的此类企业债券,每年根据单利来计算所得利息。
美国联邦税务局还规定如果原始发行折扣债券以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来出售,则可认为无资本利得或损失,因此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但如果出售价超过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则需要按照资本利得来赋税或按照普通个人所得来赋税。
4.市价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市价折扣债券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以某一价格购买某债券,通常该债券的到期赎回价格会高于此购买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是市价折扣量。投资市价折扣债券的赋税与原始发行折扣债券赋税一样,都是将折扣部分当作普通利息收入来纳税。但是投资市价折扣债券在没有实现利润——市价折扣量前不需要赋税。如果市价折扣量小于市价折扣债券到期赎回价的0.25%,则不需要纳税,即该市价折扣量在报税时可当作零来处理。
5.可转换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通常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同一发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缴税,但转换成不同发行人股票的交易则需要缴税。任何没有应计的原始发行折扣不再被确认,但在转换时的市价折扣需要在转换成的股票被处理(出售或赠与)后确认。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税法对资本损失是否能一次性从资本利得中扣除有具体规定。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可从资本利得中扣除,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还可以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资收入)3000美元来相抵,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即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的纳税额最多可减少3000美元,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带到下一年度再申报。
二、我国现行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无论从上市公司家数,还是从交易硬件设施建设来看,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证券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也日益多元化,投资者结构也日益优化。但由于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调整一直被认为实质性的“利好”或“利空”,从而使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体系建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股票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向股票交易的买卖双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没有关于资本损失扣除的相关规定。即无论投资者盈亏状况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须交纳印花税。在上市公司有分红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共同基金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管理层出于培育机构投资者的目的,对其发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方面的一些优惠措施。投资者在投资于共同基金时,可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收到基金的分红时,要交纳一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缴。
(三)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上仍缺乏一完善的企业、个人信用系统建设和权威独立的债券评级机构,使得事实上我国的债券市场极不发达,目前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债券品种仅限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发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这样我国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就相对很简单。投资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投资于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思路探讨
借鉴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证券交易的硬件环境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构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1.改变印花税的征收环节,放在发行环节征收。将现行的印花税并入到证券交易税存在的前提下单独设置项目。这样一可以还印花税的本来面目;二可以解决一级市场税收调控真空的问题;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复征税。
2.开征证券交易税。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结合我国现状,我国的证券交易税有必要仅对“卖方”征收,税率为4‰~6‰左右。在具体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达到鼓励中长期投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
3.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1)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易(投机)的证券利得予以课税。(2)对营业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帐户为基准,该帐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30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自然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二)基金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从美国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来看,尽管美国共同基金的组织形态大多为公司型,但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双重征税,一般在基金环节都是免税的,共同基金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时,由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和美国差别不大,但对于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是否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值得探讨。在封闭式基金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价格也是由二级市场基金单位的供求状况决定的,税收对基金单位交易的活跃程度影响并不是太大,而对交易基金单位不征收证券交易税,不符合税制建设的公平性原则。建议在这方面对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适用证券交易税,税率上可与股票交易的税率相当。对于投资者交易开放式基金单位而言,税率可适当调低一些。
(三)债券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极不发达,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债券市场大发展的外部环境仍不成熟不无关系。但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当然,债券市场大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外部环境的创新,在相关税收政策选择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适当降低企业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税率。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创新。
目前我国在资本损失弥补方面的制度设计尚是一片空白。在这方面的制度创新,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允许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以体现国家和投资者间“风险共担”的原则。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以投资者的经常性收入(如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相抵,但不得超过某一固定值。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递延到下一年度再抵免,但最长递延年限不可超过五年。
[参考文献]
[1]肖鹏,陈石头。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0,(7);43—46.
[2]约瑟夫A.佩契曼。美国税收政策[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
一、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其政府都无例外地利用证券市场为人们提供筹资和投资场所,充分利用有价证券融资特点,集中社会资金,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由于证券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数国家都注重利用税收手段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进行调节,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税收对证券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影响,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
通过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法等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达到促进或抑制证券市场的目的。如果对公开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收益免税或减税,对公开上市证券投资的个人或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实行低税率,能起到鼓励个人或法人购买证券的作用。从证券发行角度来看,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或在税后支付,对证券供给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就可将它计入成本,在筹资成本(与银行贷款相比)相同情况下,企业就会大量发行股票和债券,增加证券供给。从证券转让角度来看,如果证券交易的税负较重,投资者宁可长期持有,减少转让频率,从而减少证券的供给。相反,证券的供给就会增加。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调节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
(1)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1990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在股价暴涨时,为适度调节炒股收益采取了向卖方征收6‰的税收。后来,参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国印花税法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1年上海参照深圳经验,对股票交易课征了3‰的印花税。1992年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从而建立了我国股票交易的税收制度。
印花税是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立书据,以及使用、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可见,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是不科学的;再有,我国利用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且对证券买卖双方都征收3‰的税,不利于国家利用税率作为经济杠杆,抑制不法分子投机行为,规范证券机制顺利运行。因此,我国应停征印花税,采纳国际通常做法,征收证券交易税。
(2)1994年国家宣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中对证券投资征收的税种只有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是股息、红利征税)和印花税,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机联系,难以发挥调节资金流量和证券结构的作用。
(3)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仅规定了对企业债券所得利息征税,对各种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并且允许企业将贷款利息列入成本,贷款与国家银行或储蓄于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税的内容。对从事国库券交易所获得的增益及国库券交易行为也都没有纳入税收政策中,使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对金融资产多样化也同样缺乏适当的引导。
(4)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对股息、红利征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课征;对股息、红利的征税没有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衔接,出现重复征税。实际上,股东得到的股息、红利是企业税后纯利的分配,但按现行税法规定,股东在取得这部分收入的同时,还应再缴纳所得税,这显然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国际上证券税制,我们发现各国一般通过征收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这几种手段来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试分述之并提出针对上述我国有关问题的建议。
二、证券交易税
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既然是交易,就应与一般商品流转一样课税;有的国家则从鼓励资本流动的角度出发免予课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征收证券交易税。在日本,有价证券交易税是由资本利得的形式转化来的,原来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额的5.5‰降至3‰,可转移公司债券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转让税收则从原来销售金额的2.6‰降至1.6‰;在韩国,对股票出售者按销售额的0.2%征收证券转让税;我国台湾从1987年开始开征了证券交易税,税率为6‰;新加坡、泰国等一些国家则对证券转让者征收印花税;在英国,对证券购买者征收1%的交易税;在德国,对交易双方征收0.8%的交易税;美国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开征证券交易税,目前业已停征。
可见,证券市场发育初期,各国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引导,征收交易税是很普遍的现象,而且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税都存在过较长时间,如美国、英国等,只是近几年才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逐步取消。目前发达国家多采用证券交易税名称(或证券转移税、证券周转税),很少征收证券印花税。而即使少数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再征收证券交易税,二者只居其一。
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针对这种情形,有关专家建议改成“证券交易税”。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税,认为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和合理监管。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认为我国应停征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债券,都应征税。各国开征证券交易税都是以证券交易额为基税,而税率一般比较低,如日本从0.1%到3%,比利时股票5.5%,债券1.4%。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采用复合税率,即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规定不同的纳税比率,股票交易投机性大且收益也大,债券交易投机性小收益也较小,因而股票交易税率要高于债券交易税率,股票交易税税率可考虑定为2‰,债券税率为1‰。纳税人既可以是经批准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证券交易税由卖方交纳税,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负有代扣代交义务。
三、证券交易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因其收入的数量和在财政税收政策中的意义被誉为“税中之后”。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最早是1799年在英国产生的。从各国所得税法的理论和实践看,应税所得可界定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时间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从总体上可概括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五类。财产所得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所得和动产所得,另一类是因财产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溢余收益,这类所得通常称为资本利得。当股票转让时,转让值与持有值会发生差异,当转让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时,便产生收益;反之,出现损失。从税收理论上讲,对收益征税属于所得税范畴。但它是否是一种盈利。如果征税,是征收“普通所得税”还是“资本利得税”?目前除马来西亚、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征收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但对其征税的具体规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在税收结构中没有单列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课征所得税。
有的国家在税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转让证券增益属于资本利得范畴,与普通所得税一样征收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美国、英国、西班牙、比利时、日本、澳大利亚即如此。如美国规定将其与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一并列入资本利得课税,并依其持有期间长短分为长期资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率设计上,个人长期资本利得视同一般所得,税率为28%,短期资本利得为38.5%。此外,如果长期与短期资本损失大于资本增益时,其损失可全部冲抵一般所得,但减除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日本对自然人取得的这部分资本利得采取两种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任选一种:一是在取得销售收入时按销售价缴纳1%的税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纳税申报时按净资本利得缴纳26%的所得税,对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预提税。法国对个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中超过28.1万法郎的部分征税,税率为16%,对公司则分短期(2年以内)、长期分别征42%和15%的资本利得税。
还有一些国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倾向于把资本利得和经营利润等同起来,而对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税收征免规定。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将逐步高。美国著名现代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对近40个国家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得出结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负相关,而个人所得税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正相关。即随着一国经济的增长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相应下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比重将相应上升。从我国现实看,近几年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递增50%以上),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巨大,我国目前已具备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份课题报告显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尚不足总人口的1%,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亦不足1%,远远低于世界各国平均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的收入会朝多样化、复杂化、多渠道的方式发展,可以将资本所得、超劳动报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纳入征收范围,以拓宽税基。
我国要不要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始终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
赞成说认为:(1)从税法理论上讲,居民和企业的这部分买卖价差收益应作为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税;(2)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国家理所当然地要利用税收杠杆来缓解收入分配悬殊的矛盾,缩小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两极分化的消极作用。
反对说认为:(1)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由于资本利得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风险,降低了居民投资信心,因而不宜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2)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具体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开征,不仅增加课税成本,而且还可能出现大量逃税现象,最终导致税收调节目标的失败。
我国目前没有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项,有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问题,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外延上大大扩展了原个人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资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仅包括因现金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且还包括了个人因持有实物债权而取得的这类所得。为了适应我国股份制和证券业的发展,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对”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机器设备、车船等所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
笔者认为应完善企业证券交易所得税,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顺应国际潮流,符合所得税原理,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宏观调控证券市场的能力。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对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导投资结构合理化,防止大户操纵证券市场均有积极功效。
现在我国试点开征对全社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股票)行为一直免征营业税,促进股市造就出的百万、千万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对所得税不征收,这种影响是负面的。从税源的角度看,个人证券交易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税源。美国证券行业吸引的资金约占全国资金三分之一,银行业占三分之二。如果将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发展来比较,可以看出证券交易行业的发展加速度更快。我国证券业资产总额中的个人资产,高的时候可能达到7500亿,少的时候也会在3800亿元。银行资产总额虽然更大,但总体经营效益不好,信贷资产形成呆帐过多。相比之下,证券交易的收入是现货交易,即时清洁,记录完整,电脑处理业务的自动化程度高,所得税计算和操作比较容易。
征收股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最大顾虑是影响市场的个人参与。个人股民的资金与银行的个人储蓄有直接联系,个人储蓄多,银行贷款增多,反之,个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银行储蓄就要下降,银行工商企业贷款就相应减少。从国家金融市场总额来看,此消彼涨,此涨彼消,只是不同市场不同资金的转换。另外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种所得税,参与证券交易的“股民”不会超过1500万人口,占我国总人口不到1.17%,对全国经济影响不大,不象银行个人储蓄那样大众化。
股票投资正日益成为个人证券投资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国股市尚不规范,多数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赚钱的动机极为强烈。在投资回报方面,他们更热衷于送红股、股分拆细甚至配股,而不是实实在在地派发现金红利。投资者对现金股利这一投资回报的期待已逐渐转化成对新增股分走出填权效应的期望,这样投资者就可以通过抛出股票获利。可以说在我国,股息红利与股票转让收益相比,在多数情况下是微不足道的。
从现阶段看,我国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外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一是随着多年来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税收知识的广泛普及,公司纳税意识已有很大提高,随着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公民对税收的心理承受能力进一步加强,不至于排斥和抗拒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二是经过20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税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稳步推行的税收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为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科学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三是从1999年10月1日对居民身份实行终身号码不变制,以及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存款实名制,是科学地掌握纳税人收入来源,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国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进一步健全,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亦有利于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这个国际化税种的征收。
当然,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相对较低,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但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经历了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构建证券交易所得税时要立足于现有的条件,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证券交易或转让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种广义资本所得,对证券资本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或资本利得,是由证券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是一种不能预期的利得,其出发点是投资,如果滥加征税或税负过重,将导致对原有资本的剥夺,所以,国际通常采用低税率的资本利得税,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刚起步,急需国家扶持。因此,其税率要从低,并规定一定数额的免征额,我们可以考虑把其税率定为3%。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应把长期投资和“短线操作”区分开来,对其分别适应不同税率,以达到鼓励投资,制约投机行为的目的。
第二,由于证券资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预期所得,包含通货膨胀的因素,它是一种投资承担风险成功的报酬,所以对这种资本增益应给予较宽的优惠,规定适当的免税额或扣除额,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开征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做法。对于买卖国家发行的公债所得可以按实际常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中长期证券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卖出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所得可以减半或减少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应规定凡是年从事证券交易收益在3万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国立法皆规定了纳税人在纳税后的一段时期内,如证券交易出现亏损,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抵免,返还部分税金。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采纳这一国际惯例,对于证券市场健康发育具有积极作用。
四、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
综观各国所得税法,公司与自然人无不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时,股东是否还要纳税。
对此,各国所得税法实践中曾经有基于两种不同理论。
一种是“法人实存说”,该理论认为,法人是一个独立于它的股东而实际存在的经济实体。对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税,对股东的所得,向股东征税,是两个不同纳税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国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们对法人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
另一种是“法人虚构说”,该理论认为,法人不过是一种法律上的虚构物,它仅为股东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对法人的所得征税,那么,就应该完全排除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否则,就属重复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原则。美国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课税的。
随着各国所得税法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对法人和股东双方分别征税,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财政利益之所在。各国逐步折衷调和而趋向大致统一.即对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取得股息的股东,原则上将从法人已税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计入总所得予以课税,但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消除或减轻对公司股息重复课税因素。
证券投资所得税是根据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来征收的。由于证券投资所得税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各国几乎都利用它来调节投资者的收入水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证券投资所得予以征税,但各国征税方法不尽相同。
美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对公司所获得股息、红利,则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计列,计征公司所得税。据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0条规定,相对于工作收入的是资金财产收入,这是来源于资金财产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类,其中包括盈利来自于参与资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经济团体,如股息,红利。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额中按33%税率课税;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应当允许股份制企业扣除分配的股息,仅就余额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由于对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征个人所得税而产生的重复课税现象。
一、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在当前美国资本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有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资产的投资所得主要为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分红收益)和资本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价差收益)。在明确以上分类的基础上,下面分别对美国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作一介绍。
(一)美国股票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税收设置,这一税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调整证券市场资本的流动情况。美国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曾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但是近来考虑到证券交易税的征收不利于资本流动,于是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取消了该税种。
对于个人股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个人所得税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总所得。
对于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所得,美国从一开始就对其征税。在美国变现的资本利得最初是作为普通所得来完税的,并且从1921年税法开始,它们就适用于优惠的低税率。从1942一1986年,仅仅对持有期长于6个月或一年以上资产的资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为50%,1979-1986年为40%)计入应税所得。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这类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被限制在25%以内。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删除了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别,从1988年开始,全部变现的资本利得都将作为普通所得纳
税,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定在28%。
(二)基金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1.投资共同基金收入的纳税与投资其它证券收入的纳税方法一样。共同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同样,共同基金的资本利得也以同样的方式转给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资本利得规定来报税。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据它收到的红利。利息以及实现的资本利得未缴税。
2.美国共同基金投资收益的三种计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资者卖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从卖掉所有基金单位的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中减去成本就得到应税金额。如果投资者只卖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单位则比较难计算缴税的金额,因为很难判断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单位被卖掉了。美国联邦税务局因此也规定最先买进的股份最先卖掉,即通常所说的先进先出法则。如果投资者的基金单位价格上涨了,则先进先出法则会产生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大的应缴税额。另外,基金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计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来计算资本利得或损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导致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高的赋税比率。还有一种更加复杂的方法是具体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卖掉了,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卖掉最高成本的股份,从而导致最小的资本利得和最低的税率。
(三)债券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当前美国有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品种也相当多。从发行主体来看,有联邦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按发行方式来进行细分,有原始发行折扣债券、市价折扣债券等。不同类别的债券在税收处理时也稍有差别。
1.联邦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国联邦政府缴税,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缴税。因此持有美国国债会明显减少个人所得税。正因为投资国债可减少缴税和投资国债的安全性,国债的利率比企业债券要低。
2.地方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本利得的纳税办法同投资股票一样,但以溢价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损失则不能以资本利得或其它收入来冲抵。
3.原始发行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原始发行折扣债券是指在首次发行时以面值的折扣价出售的债券,如果持有到期,则发行人一次性将等于面值的价值支付给投资者。此类债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将计算所得的利息作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来赋税,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赋税。对于1982年7月1日之后发行的此类企业债券,每年根据单利来计算所得利息。
美国联邦税务局还规定如果原始发行折扣债券以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来出售,则可认为无资本利得或损失,因此不需要缴纳资
本利得税。但如果出售价超过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则需要按照资本利息得来赋税或按照普通个人所得来赋税。
4.市价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市价折扣债券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以某一价格购买某债券,通常该债券的到期赎回价格会高于此购买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是市价折扣量。投资市价折扣债券的赋税与原始发行折扣债券赋税一样,都是将折扣部分当作普通利息收入来纳税。但是投资市价折扣债券在没有实现利润——市价折扣量前不需要赋税。如果市价折扣量小于市价折扣债券到期赎回价的0.25%,则不需要纳税,即该市价折扣量在报税时可当作零来处理。
5.可转换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通常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同一发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缴税,但转换成不同发行人股票的交易则需要缴税。任何没有应计的原始发行折扣不再被确认,但在转换时的市价折扣需要在转换成的股票被处理(出售或赠与)后确认。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税法对资本损失是否能一次性从资本得利中扣除有具体规定。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可从资本利得中扣除,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还可以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资收入)3000美元来相抵,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即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的纳税额最多可减少3000美元;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带到下一年度再申报。二、我国现行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无论从上市公司家数,还是从交易硬件设施建设来看,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证券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也日益多元化,投资者结构也日益优化,但由于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调整一直被认为实质性的“利好”或“利空”,从而使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体系建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规定仅有以下几方面:
(-)股票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向股票交易的买卖双方各征收4‰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没有关于资本损失扣除的相关规定。即无论投资者盈亏状况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须交纳一比例不低的印花税。在上市公司有分红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共同基金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管理层出于培育机构投资者的目的,对其发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方面的一些优惠措施。投资者在投资于共同基金时,可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收到基金的分红时,要交纳一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三)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权不发达,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债券品种仅限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发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这样我国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就相对很简单。投资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投资于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思路探讨
借鉴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证券交易的硬件环境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构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1.改变印花税的征收环节,放在发行环节征收。将现行的印花税并入到证券交易税存在的前提下单独设置项目,这样一可以还印花税的本来面目;二可以解决一级市场税收调控真空的问题;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复征税。2.开征证券交易税。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结合我国现状,证券交易税有必要仅对“卖方”征收,税率为4-6‰左右,在具体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达到鼓励中长期投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3.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对这部分所得应不应征税,在国外是逐渐增多的,如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其中尤以股票的交易最为活跃。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企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1.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易(投机)的证券利得予以课税。2.对营业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账户为基准,该账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30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自然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二)基金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从美国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来看,尽管美国共同基金的组织形态大多为公司型,但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双重征税,一般在基金环节都是免税的,共同基金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时,由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和美国差别不大,但对于目前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是否应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值得探讨。在目前仅为封闭式基金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价格也是由二级市场基金单位的供求状况决定的,税收对基金单位交易的活跃程度影响并不是太大,而对交易基金单位不征收证券交易税,不符合税制建设的公平性原则。建议在这方面应对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适用证券交易税,税率上可与股票交易的税率相当。对于投资者交易开放式基金单位而言,税率可适当调低一些。
(三)债券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极不发达,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债券市场大发展的外部环境仍不成熟不无关系,但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当然,债券市场大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外部环境的创新,在相关税收政策选择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适当降低企业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税率,结合我国债券市场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针对不同的债券品种,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定。
1、股票派息的时候。持股时间达到一年则不需要交税,不足一年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派息时候的税收会在投资者卖出股票的时候扣除,不同持股期限所需缴纳的税率不一样,具体如下。
2、持股时间未达一个月的。按照20%的税率征收红利税。
3、持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包含一个月)但是未达1年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
4、目前股票投资所需缴纳的税收主要有两种。一是红利税,二是印花税,印花税也是在投资者卖出股票时候的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1%。对于单次交易而言,印花税成本并不大,但是对于喜欢频繁交易的投资者而言,交易成本就会显得比较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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