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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托管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7 08:51:5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理财托管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理财托管

第1篇

(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__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__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__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__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委托理财纠纷的概念不够统一规范,比较模糊。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判;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关于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决定着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委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

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情况,因此有些偏颇。

还有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其所有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略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情况。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严格地说,“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委托理财现象。

委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委托理财合同泛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而狭义的委托理财合同仅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我们所说的委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三、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类型

委托理财合同千变万化,种类繁多。总体看来,委托理财合同有名实相符的,也有名实不符的。在名称上,比较多的情况下,称为委托理财合同、投资理财合同、委托投资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等;有时,第三方监管合同或委托监管合同是单列的,也有合一的,单列的由委托人与监管人签订(委托人与受托人另签委托理财合同),合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共签。委托理财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如委托合同、证券(股票)交易(买卖)合同、委托()国债投资(购买)合同、股票质押投资合同、合作(共同、合伙)投资合同,甚至托管合同、保管合同、国债回购合同、投资咨询(顾问)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委托理财合同作出相应的分类:

(一)根据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来区分,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1)子母协议,一份正式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保底和保收益的内容一般约定在补充协议中;(2)三方监管协议,委托理财合同由三方主体共同签订,即委托方、受托方和监管方,监管方一般由证券公司充当。但是在具体的合同名称上,则可能各不相同,实践中比较多的有委托理财、委托投资、合作投资、资产管理、 受托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国债托管协议等等。

(二)根据合同中关于亏损负担和赢余分配的约定来区分,委托理财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七种类型:(1)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赔付。(2)本息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对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亏损由受托人予以补足;对盈利部分,则由双方按比例分成。(4)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无约定型。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从事股票交易,双方只约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对亏损,则没有约定承担的比例和方式。(5)缔约当时没有约定盈亏负担,受托人事后承诺补偿损失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交易的盈亏负担没有约定,对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委托资产损失,受托人书面承诺补足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损失。(6)盈余分成和亏损未约定型。合同当事人对于盈余的分成和亏损的分担未作出约定。(7)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型。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资,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由受托人负责资产的运作,有时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根据在证券、期货市场上出现的投资人名义的不同,委托理财分为委托的投资理财和信托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委托型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信托投资理财。

四、关于合同主体

委托理财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三类。其中,受托人的主体是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委托人的范围。委托理财纠纷的委托人,其范围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委托理财纠纷均为因委托理财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均可以成为委托人。

(二)受托人的范围。实践中,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理财工作室、经纪人、私募基金等民间性机构,也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

上述受托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金融机构,主要涉及券商,第二类是非金融机构,主要涉及投资公司。对于前者,证监会已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对于后者,则尚存争议。肯定意见认为,既然“代客理财”列在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且强行法又未作禁止,应认定其具有理财资格;否定意见则主张,委托理财属于特许经营,非金融机构不宜介入。我们认为,投资公司在受托理财时基本处于监管盲区,而目前理财活动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一旦失控势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鉴于此,今后宜适度限缩受托理财的主体范围,将该业务视为许可经营项目为妥。

五、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及案由的确定

(一)对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认识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合同。

首先,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使双方形成了一种临时性的合伙关系,双方分别用不同的客体,即委托方以货币、受托方以劳务进行投资。委托人开立账户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受托方负责该合伙人的具体运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投资技巧进行具体操作。双方内部对该合伙人进行期货投资而产生的亏损和盈利进行划分,但该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协议期内交易的盈亏都体现在该账户内,一旦协议期满,清仓结算后,双方就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次,委托理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对保底条款有人提出,由于投资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由受托人承担全部亏损,会使受托人的义务单方加大,是不公平的。并非理性投资主体的行为。其实,保底条款并非当事人不理性的行为。委托理财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有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资金和投资专业知识在很多时候并不为相同的主体占有。委托方的目的是使其货币增值,但缺乏使其货币增值的手段。对受托方来说,虽然具有可以使货币增值的技能和知识,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相应的货币资金为载体,其技能是没有价值的。为了将二者有机结合,实现“共赢”,委托理财便应运而生了。

最后,无论委托理财合同如何归类,但只要此类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受到法律尊重与保护。申言之,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慎重,不能以监管为由阻碍其创新。法律规定应来源于现实需要,对于委托理财行为,我们应该因势利导,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不要视其为洪水猛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一切行为应主要由市场来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关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确定

案由的确定关系到法律关系的识别和案件的定性。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实践中五花八门,很不统一,主要有买卖股票纠纷、证券(股票)交易纠纷、一般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酬金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作炒股纠纷、赔偿纠纷、委托买卖股票合同盈利纠纷、存款合同纠纷等等。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将委托理财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由单列出来,使之成为一种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认为,从委托理财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看,这类合同无非就是法律已经规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种复合,不能将其作为有名合同对待,对此类纠纷应细化分流,区别案件类型,分别确定案由。

我们认为,对委托理财纠纷作更进一步的类型化划分和处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实践中,委托理财类合同虽然千变万化,但细分起来只有五种典型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实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案由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属于信托行为,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5、对存在前面几种合同之复合情况的合同,由于合同法对复合合同的问题没有涉及,因此,宜按照类推适用的原则,对其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有名合同的规定。

六、关于委托理财合同及保底条款的效力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事后评价。目前,对此类合同的定性在理论界和 司法界都存有较大分歧,实践中首先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也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在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上,不应拘泥于合同的性质,关键要从法理高度对其本质内容进行研判,依据《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判断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有效与否,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把握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虚伪表示、隐匿行为、恶意串通、假借名义损害国家、集体、自然人合法权益甚至实施违法犯罪的,应当视为合同无效;同时,有效性应当也源于法无明令禁止即为许可,如果当事人以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资产实施了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无效,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信托法》的规定,委托理财不应采取许可制和专营制方式。

在此次调研中,金融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成为在确定合同效力时争论最大的问题。我们认为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二)保底条款的效力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我们认为,对保底条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理由是:

1、基于市场主体投资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人们发明了委托理财合同这种投资方式。实践中典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徒有委托的外壳,其具有与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显不同的本质特征,即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并原则上承担受托行为的所有风险。金融性的委托理财与通常意义上的投资行为也有差异,是对证券、期货等虚拟市场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由于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都约定有保底条款,对委托理财合同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本身就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对于这样一种具有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双重功能的新类型的商事合同,我们简单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将它定性为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不是科学客观的态度。因此,审判实践中我们也没有理由运用委托合同或投资行为的属性,去阐释委托理财合同,并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2、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中禁止金融性委托理财的规定,仅见于《证券法》第143条关于“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但依体系解释方法,从该法第194条对违反第142、143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禁止接受全权委托和承诺保底收益仅仅是针对券商的经纪业务。其他的禁止保底条款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人民银行的规章,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等,而这些规章又显然是从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方面作的规定,且信托投资公司的现实运作和人民银行对其的监管均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上述规章显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国家现在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可保底条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问题。当事人此前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其无法预见会发生无效的后果。认定保底条款约定无效,对当事人明显不公。

第2篇

而在过去的三四年里,信托业以“银信合作业务”为开端,成为财富管理行业的大赢家,资产规模速度增长史无前例。平安信托是信托理财市场最为成功的试水者之一。

在外界看来,作为依托平安集团成立的信托公司,平安信托选择财富管理为主攻方向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根据平安集团最新披露2012年半年报显示,高净值客户数已突破15,000,较2011年底增长21.3%,资产管理规模达2,362.42亿元。这其中,就平安信托高净值客户构成来看,综合开拓团队维护及服务的有效内部客户资源贡献已占据半壁江山。

而接受《环球企业家》记者采访的平安信托董事长童恺说得更加直接,“我们要做的是财富管理。实话说,信托只是一种制度形式。我们相信在财富管理上,接触并了解大量客户的能力,良好的投资能力,留住客户的能力,这些才是最重要的。”

渠道管理

在一位北京信托同业看来,平安信托之所以提出做财富管理,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渠道,“平安这个牌子在全国都是叫得开的,而且集团内的渠道贡献能力没有哪家信托公司能够做到”。

渠道即是童恺所说的接触和获取客户的能力。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中国信托业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尚未放松,大多以区域经营的形式存在。“66家信托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在做本地的单一资金信托,跟银行勾兑一下,赚个零花钱。大部分没有想到去做其它业务。”前述北京信托同业表示。随着2008年以来,集合信托的认可度越来越高,对渠道的需求才越来越高。

2005年当童恺从高盛转投平安信托之时,其主要任务也并不是开展财富管理业务,而是为平安集团在非资本市场领域的投资提供平台。

不过,在2007年之后,随着银信合作业务的费率越来越低,竞争越来越激烈,平安信托开始着力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基于平安保险在销售队伍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平安信托很快建立起自己的直销团队。

平安信托的销售渠道在内部架构上,分为私人财富部、综合开拓部以及信托业务部三个层面,三者分别对应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业务、与集团业务相连接的交叉销售业务以及传统信托业务。

目前平安信托总的产品渠道人员接近800人,其总产品发行能力单月已经达到百亿级别。而在中融信托以及平安信托的直销团队模式成功助力集合信托发行之后,监管层也在酝酿放松对信托公司开设异地营销中心的限制。

产品策略

不过,在直销渠道不断增长的同时,信托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产品发行过于依赖单一类型,包括银信合作及房地产信托,因而受到监管政策影响,发行量不够稳定。

在今年上半年以来,众多信托公司开始暂缓直销渠道扩张,典型如最早开设财富中心模式的中融信托开始尝试将财富中心剥离为第三方理财公司,亦有降低成本的考虑。

不过,在童恺看来 ,平安信托配备着强大的服务队伍,在销售方面,平安信托一半依靠自己的直销团队,一半通过集团共享客户资源。在他看来,平安“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大战略不会变化,“我们的直销团队只卖经过我们自己风控把关的产品。客户是平安信托的客户,什么都卖不合适。”因此,其解决产品发行量与渠道能力不匹配的问题的手段是“增加产品的供应”。

平安信托产品部总经理金智勇亦表示尽管上半年市场上屡屡出现信托产品“秒杀”的情况,实际上并不是因为信托产品的发行量有了很大的下降,而是“客户对某一类型产品需求的增长速度高于产品本身的增长速度”。

童恺透露,在上半年,平安信托的直销团队扩张一倍以上,同时产品供应也扩张了一倍,并不存在“产品发行量不足”的情况,但客户需求的产品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客户更多的选购短期产品,如固定收益类。”

作为应对之策,平安信托亦提出“打渔与买鱼”并重的策略。打渔就是建立自己的投资能力;买鱼即是,平安信托与其它公司合作开发产品,包括阳光私募信托中与投资顾问公司合作,FOF基金信托中购买其它公司产品等诸多形式,力求购买到“平安信托不具备的优秀投资能力”以供应客户。据童恺透露,目前总体产品来看,打渔与买鱼的比例约为6:4。

童恺表示,从具体产品形态看,由于现在市场对风险的担忧较大,固定收益类的产品需求非常大。比如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股票质押衍生出来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销量非常大。另一方面,信托的高端客户投资经验较为成熟,也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房地产、PE产品的销路也不错。

以短期现金管理产品中的货币市场基金为例,平安信托已经做到规模存量四百亿左右,年债券交易量超过7000亿,比其它券商以及基金的同类产品规模均要更大。同时,平安信托也与多家银行达成合作,作为投资管理人管理银行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或混合基金。并有能力为超级客户量身定做期限灵活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这些都受到客户的欢迎。

事实上,平安信托亦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规划新的业务条线。一个最新的案例是,平安信托已经在内部启动矿业信托业务的规划,通过探索新风险控制,投资筛选模式,形成自己的体系。“我们比较看好这个资产。”童恺表示,“下半年会正式启动。”

不过,平安对产品创新的进展并不仅于此。在平安信托的设想里,尽管目前其业务还停留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的阶段,但未来其经历的阶段要到财富管理、财富规划直至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在平安信托内部看来,大部分高净值客户拥有自己的企业,其企业的资金与个人资金需求很难分开。未来平安信托可以从为客户投资,销售信托产品,到以客户信托产品份额为质押,提供一系列融资及委托贷款业务等一条龙服务,直至最后真正做到满足客户的全方位需求。

竞争对手

信托公司从事财富管理,不可避免的撞上许多同业,包括开始进军财富管理的券商,以及基金、银行尤其是私人银行的竞争。

尽管券商、基金来势汹汹,童恺依然对平安信托做财富管理有着充足信心。在他看来,平安信托的投资能力、渠道能力、产品设计能力都不落下风。有市场数据指,市场数据显示,国内高净值人群(指个人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人群)超过百万。“相较之下平安信托服务的不过百分之一。”他说。

但童指出,相较于基金公司及券商,信托公司有自身的客户群、有强大的产品制造能力,经营范围有很大的弹性,能够跨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这些领域,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可以在信托平台下完成。不过,银行在客户数量、美誉度、账户结算体系,以及所能使用的金融工具等诸多方面,都拥有优势。

得益于平安集团的综合金融平台的优势,平安信托得以弥补这一短板。在平安内部,平安信托定位于为平安集团高端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而深发展与平安银行整合后,从原来的信托第三方渠道,成为集团内部子公司,信托及银行间的合作和客户共享力量会进一步加强。

第3篇

关键词: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净资本

一、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现状

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与水平是随着一次次行业危机和整顿逐渐成长和完善起来的,可以说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动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保障信托公司的盈利;赢得投资者的信任,不断塑造品牌效应;提升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金融监管对信托公司的必然要求。现如今各家信托公司都已专门成立了风险管理部门以及业务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信托公司的各类信托业务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信托项目成立后,风险管理部亦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全面跟踪,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实时地根据实际变化来补充完善风险管理措施。通过这样一整套的风险管理体系,信托公司的项目风险管理水准较早期有了显著提升。但纵观整个信托行业,风险管理发展陷入了瓶颈,即各家信托公司对单个信托项目的风险管理已经极尽重视,但对整个信托公司层面的财务风险管理却未能有所突破。信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绝不单纯是单个信托项目本身,它涉及信托公司从固有业务到信托业务,从项目尽职调查到项目运营管理等方方面面。

二、传统财务风险管理方法的不足

传统财务风险管理方法将财务风险从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回收和分配风险三个方面对不同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并就企业如何进行财务风险管理提出了几种方法:报表分析法、财务指标分析法、专家分析法和VAR法等。信托公司的业务种类从资金来源上就有固有业务(股东自有资产)和信托业务(受托管理资产)之分,这是与一般企业最显著的区别所在。信托业务虽然是信托公司的表外资产,并不属于信托公司本身所有,但是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由于自身失职所造成的信托项目损失将直接转换为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损失,所以并不能简单地看待信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其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由于其只是表外业务,理论上存在受托规模不受限的可能,信托公司甚至难以估量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所对应的财务风险。再者,由于信托公司存在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种类,对其进行财务风险识别和管理的方法必然也是有所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

三、基于净资本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

对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首先要对该企业面临的各类财务风险进行充分的识别,金融行业的财务风险特性是有别与其他行业的,所以对信托公司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应当借鉴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同时,针对信托行业特殊的信托业务这一表外资产,如何将其有效地纳入到整个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中是关键所在。伴随着《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表内业务)和信托业务(表外业务)都将纳入监管范围,并将作为“风险资本”扣除不同比例的风险系数。这将使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层面,以往信托行业一直难以解决的风险管理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完全可以以此为突破点,基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思想,有效地串联起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在此基础上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充分识别,从而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财务风险管理措施。

四、信托公司财务风险识别

(一)筹资风险的识别

信托公司由于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其筹资风险与一般企业有显著不同。信托公司筹集资金的主要目的并不能直接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挂钩,信托公司筹集到的自有资金最主要的目的是用来支持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提保障。基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以及政策要求,应当从如下几点对信托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识别:

1、筹资渠道单一且受限颇多

由于监管政策禁止信托公司开展负债业务,常见的借款融资方式对信托公司均不适用,往往只能通过股东的增资来达到增加净资产的目的。但受制于监管政策的限制,不同性质股东的投资上限又各不相同,潜在的战略投资者有意愿投资或增资的,亦有可能受到政策限制,从而影响信托公司的筹资。

2、筹资不力影响业务开展

金融监管机构为保障信托投资者的利益,对信托公司开展各类业务设置了最低的注册资本要求,尤其是各类创新类业务的准入资格,都与信托公司的净资产直接挂钩。信托公司筹资不力的结果轻则使得信托公司错失创新类业务的经营资格,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缺少了一块业务来源。重则信托公司将面临信托资产规模受限,不得不停止新增信托项目的窘境。

(二)投资风险的识别

由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分析信托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应当根据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予以区别化,并考虑到净资本管理的思想,较常规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更为复杂化,对信托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识别:

1、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信托公司开展贷款业务时,须对借款人进行详尽的调查分析,准确地掌握借款人信息,以便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2、抵(质)押物的价值风险

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为保证贷款到期顺利收回贷款本息,增加融资方的违约成本,信托公司通常会要求融资方提供经评估的足够价值的抵(质)押物,以增强贷款项目的安全保障。

3、净资本风险

正如前文所述,信托公司不论其固有业务还是信托业务,受净资本管理的约束,每笔投资都会根据投向和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分别消耗净资本和增加风险资本。随着净资本的不断消耗以及风险资本的逐步增加,当两者比例接近100%时,就会触及监管警戒线,信托公司将面临暂停新增业务的风险。所以基于净资本管理下,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的风险亦是信托公司需要在做出每笔投资决策前充分识别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亦直接与投资报酬产生关联。

(三)操作风险的识别

操作风险是金融企业常见的风险之一,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履行受托义务的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会面临很多风险,诸如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但其中只有操作风险一项与信托公司的受托职责相关,其余风险皆由信托项目受益人承担,与信托公司无关。这是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提,是法律法规对信托公司受托职责的界定。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对操作风险的识别显得尤为重要,可以从如下几个环节全面充分地识别信托公司面临的操作风险:

1、信托项目的风险揭示

信托两字的核心思想是“信任”和“托付”,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托付给受托人,希望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给受益人带来收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言,与委托人最初的接触就是对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揭示。所以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揭示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信托职责的重要组成,是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负责体现,也是信托公司自身免责的保护。

2、信托项目的存续管理

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伴随着信托项目的终止且向受益人完成信托利益分配后方能结束,所以信托项目的存续管理是信托公司日常工作的重点。信托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岗位制约来控制这类风险,试图在向客户提供优质受托服务的同时避免应自身操作风险而引起信托项目损失,从而导致信托公司赔偿信托项目受益人而致使信托公司自身利益受损。

3、信托资金的划付与分配

一个信托项目从成立到终止,自始至终都与资金的流动密不可分。频繁的资金划付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计算,都蕴含着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应当充分识别其中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此才能更好地履行受托职责。

第4篇

当前,不少医院正以各种形式试行药品托管(即委托经营),尽管经营形式不同,但都涉及到财务管理问题。

药品委托经营的目的是减少药品经营中的流通环节,让药品价格降下来,确实解决老百姓看不起病的难题。

医药分开是当前国内医院面临的一项改革课题,它是国家为解决以药养医问题提出的一项解决办法。

“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医疗需求的新变化,客观上要求拓展与深化、规范与严格医院的经营管理。

一、药房托管是现实选择看病难、看病贵不是今天才出现的问题,这涉及到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以及医疗保险制度,以药养医是现行医药体制中不争的事实。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最新研究课题《药房托管与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研究》中说:据卫生部统计,2005年全国的卫生总费用是8600亿,其中政府预算卫生支出仅占17%左右。从医院的情况看,政府投入与医院的支出缺口很大,2000年以来,政府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大致在6%左右。

在药品流通领域,环节过长,利益链上“寄生虫”太多。一些药品需要经过总经销、地区一级、二级、三级、医药代表等等10多个环节才能到达医院和患者手中,每一个环节都在加价。医疗保障是保障效率低下,投量投向投效严重失衡,而药品买单者处于弱势,到医院看病,除了挂号权是你的,其他都没有了。信息不对称,医生开什么药,病人就要吃什么药,付相应的钱。

这样就带来了三个“化”:第一个“化”是虚高药价、虚夸疗效合法化;第二个“化”是“公权、法权”私权化;第三个“化”是伪市场化伪公益化。正是这三个问题导致了目前看病贵的现状,政府投入不足的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以药养医也还将存在。

那么能不能找到既能保证医院利益以弥补政府投入不足,又能保证患者利益有效降低药价的途径呢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药房托管,就是在医疗体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创新药品流通微观机制,缩短流通环节,挤压灰色地带,重构价值链,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现实选择。药房托管坚持政府主导,遵循市场规则,鼓励社会参与,实现有条件的医药分开,符合医改大方向。

二、药房托管的重要作用公民应该有知情权、表达权、经济权和健康权,但是患者到了医院这四个权就受到侵害。按理,患者跟医生之间是民事关系,是患者将自己的经济权、健康权委托给医生,医生不能侵害患者的权利。但是医生往往在违背患者的意志和意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开高价药,损害的不仅是患者的经济权,更重要的是健康权。俗话说“是药三分毒”,2006年,据官方网站统计,因药物不良反应在院死亡人数达16.2万人。

药房托管能有效保护百姓“四权”,有力的武器是“采购包”和“处方集”,这在美国已经普遍实行。在我国,南京医药所以能托管成功,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其核心就是实行了“采购包”和“处方集”。

“采购包”包含国家2000个医保基本用药在内的5000个药品,药品全是通用名。根据医院订单需求,采用集成化供应链的方法确定通用名药物,到了医院就没有厂家,只有药。过去医院采购的是药品的商品名,现在商品名没了,这就从制度上切断了医院和药厂的联系、医生和药代的联系,给药价虚高釜底抽薪。

“处方集”是医保专家、药物学家、医学专家、药学专家和企业共同参与的针对不同医院和病种制定的协定处方。这个处方是药品的解决方案,包含了药物经济学的概念,医学的概念、药学的概念,医疗保险的概念。患者看病,都可以在医生那里得到一本。有了处方集,患者就有了知情权、表达权,也就能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和健康权。三、实行药品托管后医院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因此,医院财务管理在药品托管后,不仅要管好医院财产、物资、设备、资金与人员,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在医疗保险制度下,医院的财务管理,应从往重外延的扩大,转变到内涵挖掘潜力为主的发展模式上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借鉴托管方财务管理的新理念。

.财务管理范围要拓宽,使经济运行控制拓展到影响医院收益的各个环节中,贯穿在患者入院到出院的全过程,渗透到医院决策、医疗业务、技改科研、基本建设、后勤服务等各方面,贯穿决策、执行、监督等运行的各个环节,还应把握和托管方在账务处理方面的协调和报表的衔接问题。

.构建财审管理新机制,促进基本职责的落实,明确医院财审部门执行经费监督检查方法和内容。

.财务管理与运营方式的转换,使医院财务管理在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要重新定位,加强管理,建立内部经济运行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发挥监督督察的职责,在进行托管药房核算的同时,还应把握财务清楚、归口到位。

.从偏重收入管理,转向注重支出管理,要着力控制与压缩不合理的开支,减少资源的消耗与浪费,降低医院运行成本。

.从注重对物、钱的经营管理,转变到“以人为本”,着力抓好人员素质的培训与提高上来。

.逐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医院科室核算的作用,完善科室核算的对策。

四、落实药品托管的原则药品托管应遵循“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原则。以前医院实行的“数量统计出库报销,月末盘点作消耗”不能真实地反映医院资产的情况造成了资产的流失。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医院会计制度的出台,医院应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药品托管后,药房为记录药品的收发结存情况,必须制定一整套账表单据如库存药品明细账、本月药品销耗汇总表、本月领用药品汇总表、盘点清册等,月底对全部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看与账面金额是否相符,这将改变以往以领代报,以存代销的局面,真实地反映药品进、销、存的动态情况,真实地反映药品托管后的结存、销售情况。

五、完善药品托管的财务管理措施药品托管后的财务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财务关系不理顺,药品的质量和差价就不可能理顺,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药品的质量管理。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发展和存亡。托管后的药品购进,医院财务必须全程参与并进行监控督导、制约。

第5篇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第6篇

关键词:信托公司 净资本管理 财务管理

2011年初,随着银监发[2011]11号文的下发,信托公司的净资本管理由理论层面进入到实质操作层面。实行净资本管理后,信托公司将面临很多需要统筹协调的新问题,包括资本及资产结构、营运资金配置、风险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收益结构与业务结构的配比、资产规模与净资本的关系等方面。如何为“净资本管理”提供财务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分析,如何满足“净资本管理”后经营管理与经营决策的新要求,也对信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考方向。

一、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一)背景

净资本管理理念早先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全球金融业。如何构建一个灵活弹性而又有效的监管规则,是各国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都特别关注的问题。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来看,目前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美国、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

从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看,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采用了资本充足率、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银行、证券公司相比,信托业的法律基础、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有自己的特性和差异,但是信托业最本质的元素仍然是风险。因此,应当充分参考银行、证券公司等一些相对成熟的管理理念和基本方法,在考虑信托制度特性的基础上,构建信托业的风险管理框架。

从以往的经验教训看,信托公司爆发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内控不健全、风险监管约束不足,导致业务规模增长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风险监管指标较为单一,缺乏持续监管和动态监控机制,急需进一步补充完善。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随着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转型和创新发展,亟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风险监管体系。

(二)意义

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有助于弥补监管工具和手段的不足,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动态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引导信托公司调整、优化资产和业务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内容要点

2010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正式颁布实施。办法既借鉴了净资本管理的实践经验,又体现了信托公司的经营特点,突出了审慎的监管原则。

净资本的定义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固有资产负债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是信托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它表明信托公司可随时用于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要求净资本应能覆盖公司各项风险资本。所谓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开展各项业务存在可能导致资本损失的潜在风险,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

信托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分为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两大类,绝对指标规定了净资本的最低数额(底线),相对指标则是与净资本挂钩的比例关系。

2011年初,《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正式印发,作为净资本管理的重要配套文件,要点包括:一是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系数;二是明确了不同类型业务的指标归属;三是对关联交易、银信合作业务引入了附加风险资本约束。

在净资本必须覆盖风险资本之和这一刚性约束下,采取的措施一是提高净资本水平,二是降低风险资本。

提高净资本水平的途径,主要有增资、提高盈利水平和调整业务结构。从短期效应看,增资可以直接增加净资产,同时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但股东的回报预期也相应加大;从中长期效应看,因势利导,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提升盈利水平,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这也是实施净资本管理的重要意义所在。

降低风险资本的途径,主要有调整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逐步达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实现动态管理、均衡发展。

三、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难点

信托业实行净资本管理办法后,如何记录、反馈与此相关的会计信息、如何提供与此相关的财务分析资料是当前信托业财务会计的一大难题。

要落实净资本管理办法,首先是厘清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风险资本的对应关系,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逐步实现从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从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的转变。

四、财会部门在净资本管理中的职责与分工

财会部门在净资本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及时收集净资本指标相关的业务数据,加工、整理并准确计算监管报表;建立净资本管理的会计指标体系与核算方法,分析指标变动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结合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分解与落实年度预算指标;与风险管理部门配合,完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与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与业务部门及时沟通,将各类业务占用的风险资本存量和余量数据及时传递给业务部门,保证业务及时准确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同时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及时提醒业务部门采取措施规避风险。

五、净资本管理的会计指标体系与核算方法

(一)风险资本回报率

从定量分析的角度,引入风险资本回报率作为项目的评估指标之一。风险资本回报率,即单位风险资本产生的预期收益。其中:

风险资本=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预期年平均收益=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

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预期年平均收益/风险资本×100%=(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资产净值×风险系数)×100%

对于新增业务,投资本金与资产净值趋同,则有:

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预期年化收益率/风险系数×100%

从信托公司的收入来源来看,主要是固有业务收入和信托业务收入两大部分。固有业务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信托业务收入主要是信托报酬收入。预期年化收益率,固有业务可采用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信托业务可采用预期年化信托报酬率。

对固有业务而言,因其受到扣减净资本、计提风险资本双重因素的影响,可采用合并风险系数。

按照银监发[2011]11号文公布的计算标准,归纳结果见表1。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回报率=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合并风险系数×100%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回报率=预期年化信托报酬率/风险系数×100%

考虑到固有业务合并风险系数普遍处于高位,其风险资本回报率较信托业务不具可比性,在实务中建议与信托业务分别计算,分别考核。

(二)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

由净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可以推算出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上限)=净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则有: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上限)-报告期信托业务风险资本

当新增固有业务时,可以推算出该业务对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的影响数(减少额)等于新增资产净值×合并风险系数。

当新增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时,可以推算出该业务对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的影响数(减少额)等于新增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当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余量趋于零或为负数时,说明信托业务已无空间,需要压缩。

(三)净资本收益率

采用净资本收益率衡量信托公司单位净资本产生的收益水平,即:净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本×100%

(四)加权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

采用加权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衡量信托公司单位风险资本的收益水平,主要分为固有业务、信托业务两部分。

固有业务加权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加权年化投资收益率/加权平均合并风险系数×100%

信托业务加权年化风险资本回报率=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加权平均风险系数×100%

六、净资本管理对财务预算的影响

公司的财务预算,主要涉及到存量资产与增量资产的规划,一方面要依据最新的监管政策调整资产结构,同时还要兼顾盈利预期。实施净资本管理后,财务预算还要满足以下约束条件。

(1)流动性要求,即净资本/净资产≥40%;

(2)风险管理要求,即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之和;

(3)盈利性要求,即满足(1)、(2)条件下,利润达到预期水平。

可以说,公司资产配置的过程也是逐步实现财务预算的过程,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做到动态管理。

七、净资本管理在项目评估决策中的应用

以信托业务为例,净资本管理在项目评估决策中的应用分析如下。

在信托业务的预审环节,增加“单位风险资本产出”作为项目评估参考指标之一。鉴于各信托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特点与风险偏好不同,在应用该指标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权衡风险与收益,合理进行业务布局。

针对某一笔信托业务,该项目的单位风险资本产出=该项目的预期年化信托报酬率/该项目对应的风险系数

具体详见表2。

其中:信托业务风险系数区间按照银监发[2011]11号文公布的计算标准确定;信托报酬率区间可选用近一年的同类业务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如遇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可适当调整,以更符合预期。

通过考察某一信托项目“单位风险资本产出”所在的区间,可以基本判断该类业务的风险收益水平(高位、中位、低位),为项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在此基础上,确定信托业务风险资本指导价格,举例见表3。

八、结论及建议

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需根据自身的业务模式、风险偏好、内部管理等方面综合权衡,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分析对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进行合理配置,引导公司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不断提高净资本资源运用效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造效益。

目前信托公司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计算规则采用系数法,该方法的优点是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可操作性较强;缺点是难以准确描述项目的特定风险,即使是同一类业务,具体项目的风险偏好也可能不同。建议监管部门根据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对系数做出调整。

参考文献:

[1]王玉国.信托公司如何实施净资本管理[J].当代金融家,2011(5).

[2]陈众.浅谈净资本管理办法下的信托公司财务管理[J].中国总会计师,2012(2).

第7篇

当前,不少医院正以各种形式试行药品托管(即委托经营),尽管经营形式不同,但都涉及到财务管理问题。

药品委托经营的目的是减少药品经营中的流通环节,让药品价格降下来,确实解决老百姓看不起病的难题。

医药分开是当前国内医院面临的一项改革课题,它是国家为解决以药养医问题提出的一项解决办法。

“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医疗需求的新变化,客观上要求拓展与深化、规范与严格医院的经营管理。

一、药房托管是现实选择看病难、看病贵不是今天才出现的问题,这涉及到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以及医疗保险制度,以药养医是现行医药体制中不争的事实。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最新研究课题《药房托管与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研究》中说:据卫生部统计,2005年全国的卫生总费用是8600亿,其中政府预算卫生支出仅占17%左右。从医院的情况看,政府投入与医院的支出缺口很大,2000年以来,政府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大致在6%左右。

在药品流通领域,环节过长,利益链上“寄生虫”太多。一些药品需要经过总经销、地区一级、二级、三级、医药代表等等10多个环节才能到达医院和患者手中,每一个环节都在加价。医疗保障是保障效率低下,投量投向投效严重失衡,而药品买单者处于弱势,到医院看病,除了挂号权是你的,其他都没有了。信息不对称,医生开什么药,病人就要吃什么药,付相应的钱。

这样就带来了三个“化”:第一个“化”是虚高药价、虚夸疗效合法化;第二个“化”是“公权、法权”私权化;第三个“化”是伪市场化伪公益化。正是这三个问题导致了目前看病贵的现状,政府投入不足的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以药养医也还将存在。

那么能不能找到既能保证医院利益以弥补政府投入不足,又能保证患者利益有效降低药价的途径呢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药房托管,就是在医疗体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创新药品流通微观机制,缩短流通环节,挤压灰色地带,重构价值链,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现实选择。药房托管坚持政府主导,遵循市场规则,鼓励社会参与,实现有条件的医药分开,符合医改大方向。

二、药房托管的重要作用公民应该有知情权、表达权、经济权和健康权,但是患者到了医院这四个权就受到侵害。按理,患者跟医生之间是民事关系,是患者将自己的经济权、健康权委托给医生,医生不能侵害患者的权利。但是医生往往在违背患者的意志和意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开高价药,损害的不仅是患者的经济权,更重要的是健康权。俗话说“是药三分毒”,2006年,据官方网站统计,因药物不良反应在院死亡人数达16.2万人。

药房托管能有效保护百姓“四权”,有力的武器是“采购包”和“处方集”,这在美国已经普遍实行。在我国,南京医药所以能托管成功,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其核心就是实行了“采购包”和“处方集”。

“采购包”包含国家2000个医保基本用药在内的5000个药品,药品全是通用名。根据医院订单需求,采用集成化供应链的方法确定通用名药物,到了医院就没有厂家,只有药。过去医院采购的是药品的商品名,现在商品名没了,这就从制度上切断了医院和药厂的联系、医生和药代的联系,给药价虚高釜底抽薪。

“处方集”是医保专家、药物学家、医学专家、药学专家和企业共同参与的针对不同医院和病种制定的协定处方。这个处方是药品的解决方案,包含了药物经济学的概念,医学的概念、药学的概念,医疗保险的概念。患者看病,都可以在医生那里得到一本。有了处方集,患者就有了知情权、表达权,也就能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和健康权。三、实行药品托管后医院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因此,医院财务管理在药品托管后,不仅要管好医院财产、物资、设备、资金与人员,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在医疗保险制度下,医院的财务管理,应从往重外延的扩大,转变到内涵挖掘潜力为主的发展模式上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借鉴托管方财务管理的新理念。

.财务管理范围要拓宽,使经济运行控制拓展到影响医院收益的各个环节中,贯穿在患者入院到出院的全过程,渗透到医院决策、医疗业务、技改科研、基本建设、后勤服务等各方面,贯穿决策、执行、监督等运行的各个环节,还应把握和托管方在账务处理方面的协调和报表的衔接问题。

.构建财审管理新机制,促进基本职责的落实,明确医院财审部门执行经费监督检查方法和内容。

.财务管理与运营方式的转换,使医院财务管理在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要重新定位,加强管理,建立内部经济运行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发挥监督督察的职责,在进行托管药房核算的同时,还应把握财务清楚、归口到位。

.从偏重收入管理,转向注重支出管理,要着力控制与压缩不合理的开支,减少资源的消耗与浪费,降低医院运行成本。

.从注重对物、钱的经营管理,转变到“以人为本”,着力抓好人员素质的培训与提高上来。

.逐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医院科室核算的作用,完善科室核算的对策。

四、落实药品托管的原则药品托管应遵循“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原则。以前医院实行的“数量统计出库报销,月末盘点作消耗”不能真实地反映医院资产的情况造成了资产的流失。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医院会计制度的出台,医院应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药品托管后,药房为记录药品的收发结存情况,必须制定一整套账表单据如库存药品明细账、本月药品销耗汇总表、本月领用药品汇总表、盘点清册等,月底对全部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看与账面金额是否相符,这将改变以往以领代报,以存代销的局面,真实地反映药品进、销、存的动态情况,真实地反映药品托管后的结存、销售情况。

五、完善药品托管的财务管理措施药品托管后的财务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财务关系不理顺,药品的质量和差价就不可能理顺,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药品的质量管理。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发展和存亡。托管后的药品购进,医院财务必须全程参与并进行监控督导、制约。

第8篇

关键词:推行农村集体财务委托制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079(2008)10-0206-01

当前,我国农村发展正处在结构变革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为了保证农村综合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从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科学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农村财务委托制以解决农村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滞后、资金控制不力等问题为出发点,完善了村庄委托乡镇进行管理的手续,纠正了“双代管”管理模式不符合村民自治精神的问题,能有效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调动村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村级资产管理的有效性,实现“理财民主化、管理程序化、监督制度化”。经近几年各地的实践检验,这是符合当前农村财务管理实际的的有效措施,对理顺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是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是当前推行农村基层民主进程,维护农村稳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符合当前农村财务管理发展的规律。一是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是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加快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客观需要。二是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是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的必然要求。三是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是创新农村财务监督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

二、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应把握的原则

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制度、建管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从维护村庄和农民利益出发,通过加强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完善监管运行机制,确保农村财务管理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便民服务的原则,坚持监督保障的原则。强化监督是这项制度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建立起监督制衡机制。一是强化民主监督。二是强化监督。三是强化主管部门监督。

三、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的保障措施

第9篇

    委托理财的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2012年1月22日,A公司与某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某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签订了一份《国债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A公司委托营业部买卖国债,委托期限为1年,从2012年1月25日到2013年1月25日。同时A公司承诺在委托投资期间不提前收回投资资金;营业部在委托期满后足额归还本金,并支付投资收益,划入公司指定账户;委托期间营业部应保证资金安全;合作的任一方未能按规定时间将款项划入另一方指定账户,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为了确定收益率,双方又在A公司的要求下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营业部在投资期间的年收益率要达到10%,委托期满后营业部将按规定的收益和本金划入公司指定的账户。A公司将1500万元资金打入营业部账户之后,营业部并未恪守承诺,而是将这笔资金全部转入股市进行股票交易。仅半年时间就亏损130万元。2013年1月营业部归还A公司1370万元,仍有本金130万元没有收回,更别说事前约定的10%的投资收益。2月,A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状告营业部,请求法院判令营业部归还余款130万元及协议约定的收益150万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6800元。营业部在法庭上辩称其并非公然违约,双方本达成合意,名义上是证券交易委托,实为借贷关系,委托协议书只是形式而已。国债利率远低于10%,买卖国债的收益率也仅在国债利率的上下浮动,且空间小,难以想象通过国债投资可以获得高达10%的收益率。协议中指的10%的收益率实际上只是借款利息。A公司则表示,他们对证券交易是外行,之所以同意营业部投资就是因为营业部提出的10%的收益保证。因为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济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青浦法院认为,营业部是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对我国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是熟知的。A公司与营业部签订相关协议,许诺年收益率为10%。营业部明知购买国债不可能达到10%的收益率,却做此承诺,而且无法提出充足合理的证据证明双方购买股票的合意行为。因此推断营业部利用A公司对证券业的无知,以国债投资之名,行股票交易之实,牟取更高的收益,责任在营业部。另外法院还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A公司要求营业部按此无效协议的约定支付收益款150万元和违约金16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按照合同法规定,营业部应当返还A公司全部投资本金包括余额130万元以及利息损失。(二)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可以看出,造成这样的损失,A公司和营业部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对于营业部来讲,私自违反合同协议将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股票,本就是一种失信行为,而且违规操作给客户造成损失,作为投资机构的营业部在案例中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对于A公司来讲,在选定投资的委托机构及委托方案中,未仔细分析投资方案的风险,从而给自己造成人力及资金损失,得不偿失,A公司也负有不可推卸的大意之责。股票市场动荡不稳定,繁荣时收益很高,低迷时寒流不断,于是很多企业将投资对象瞄准在了收益稳定的国债上。为了吸引顾客,某些券商打着承诺高保底收益的牌子,挪用客户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很多纠纷就源于此。某些企业为了利益,心存侥幸,法制观念不足,从而走入圈套。案例反映出A公司内部控制的缺失。A公司在进行委托投资前未能谨慎地分析受托方的投资方案,识别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本案例中,投资方案风险与收益不匹配、可行性论证不科学、缺乏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合同的法律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不清都是A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的关键风险点。但A公司并未能合理地分析这些风险,并对风险采取可行的应对措施。如果A公司在进行委托投资之前,加强对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评价投资方案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资方式是否恰当,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风险是否在公司可承受范围内,相信A公司能够分析出合同存在的风险以及保底收益实现的可能性,就不会与案例中的券商签订合同进行委托投资了。因此,在企业进行投资活动,特别是委托理财活动时,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案例的启示及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关注关键风险点内部控制的发展趋势是全面风险管理,即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结合。对于委托理财活动来说,风险相对较高,就更需要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来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约束。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要求企业合理制定自身的发展战略,以战略为终极目标,在动态的过程中从企业整体上全面分析企业面临的潜在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企业进行委托理财活动时,需要谨慎防范三种风险:市场风险,内部人控制风险和支付性风险。首先,我国A股市场经历了繁荣与萧条的大幅波动,不管是系统性的还是突发性的市场风险,都是很难防范的,再加上委托理财存在较大的保底收益的压力,牛熊交加的市场风险十分突出;其次,委托理财的监督不够严格,证券公司的某些内部人员既有可能拿着资金购买与其合作的证券公司的股票,哄抬股价牟取利益,类似的这些不透明操作风险极大;再次,股市收益稳定性不足,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证券公司违约或无力偿付的支付性风险。这时候,健全企业和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显得至关重要。另外,企业应关注委托投资活动中的关键风险点,例如投资方案与公司发展战略不符、风险与收益不匹配、对方案的可行性论证不全面、缺乏严密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不严、决策机制不健全、缺乏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责利不明确、缺乏责任追究制度等。企业应强化风险评估,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将与委托理财有关的信息资料认真整理,谨慎分析,量化委托理财活动各环节的风险程度,及时汇总,出现问题时及时通过内部控制预警系统发出预警,从而达到风险控制的目标。(二)提高委托理财专业化程度,完善监控体系目前我国委托理财业务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委托理财产品创新不足。相比国外的委托资产管理,我国的委托理财业务缺乏对风险的控制,机构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很好地分散风险。因此,在加强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和成熟度的同时,还应该提高委托理财的专业化程度,让市场自发形成的融资成本约束对企业的融资行为和资金使用行为产生良好的限制。国外长期的委托理财实践带给我们一些启示,即委托方如果一味追求高额的短期收益,忽视与受托方形成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而产生的长期持续的收益,则会承担很大的机会成本。我国很多券商打着保底收益的牌子,却并没将资金投入风险低收益也低的国债市场,而是私自将资金用于股票投资,赚取额外的利益,并承担很大的风险。所以对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应该严格限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用灵活的方式进行理财活动。监控不力是案例中A公司委托理财失败的重要原因。完善委托理财的监控体系和监控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里的监控包含几层含义,即企业与证券公司自身对投资行为的监控,和企业、社会自律组织、国家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监督。完善内部控制的监控体系,需从几方面入手:首先,对委托理财的事前监控。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双方的权责利不容易平衡,这就要求宏观上具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尽可能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明晰,信息披露完善。其次,对委托理财的事中监控。加强企业监督与参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与自律组织的作用。最后,对委托理财的事后补救。完善委托理财的保险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加强企业和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观念。(三)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反映出中介机构诚信的缺失,可见建设一个自主平等而且诚信的证券市场是至关重要的。加强对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一是宏观方面诚信建设。证券市场管理当局应转变观念,重视诚信;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并巩固监督执行力度;建立企业及中介机构的统一诚信档案,严惩违信的行为;加大对社会信用监督的宣传建设,切实用诚信的力量对关键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进行约束。二是微观方面诚信建设。严格管理上市公司信用行为,加强对诚信中介机构的建设,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监管机构严格实施相关规则,加大执行的力度和效率。另外,完善的制度法规框架是委托方成功进行委托理财活动的重要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双方的合同条款进行严格规范;对于受托方来讲,应注重对受托人的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约束,明确中介机构委托理财业务的范围和资格;对于委托方来讲,应明确规定委托方的组织形式、委托理财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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