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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法律培训的意义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7 08:52:0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开展法律培训的意义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开展法律培训的意义

第1篇

一、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的基本情况

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总体情况良好,基本适应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一是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宣传取得成效。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精神,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三个重点”和“两种方式”,使得法律援助广为人知,在需要法律援助时,能够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给予法律援助。三是法律援助业务有效开展。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的组织下,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共同承担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较好地承办各级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加强与老龄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构建法律援助网络,为各类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座谈、介绍案情、模拟庭审等方式方法,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有效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五是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中心有纳入财政预算的法律援助经费,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不必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担忧经费不足。

二、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存在的主要不足问题

1、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部分机关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实际上法律援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依法治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体现了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的诚心诚意,是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困难群众解决没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由于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使得部分机关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不大重视法律援助问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持久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不足。《法律援助条例》中明文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应当是政府。目前法律援助经费虽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但经费偏低,不能满足当前法律援助的真正需要。况且当前社会转型期间矛盾突出,事情多发,申请法律援助的人逐渐增多,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3、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不高。目前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中律师最为主要。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虽有一定的经费,但不足以支付最基本的差旅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开支。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要靠其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但这很难做到长期坚持,所以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普遍不高。

4、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法律援助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需要相应的人员去做。没有一定的人员,不可能全面实施法律援助,起到法律援助的真正作用。但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有时还存在人员不到位或从事其他工作的现象,使得该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无人去办,该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无法办理,造成社会上众多贫、弱、残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5、法律援助办案效率不高。经过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深入人心,群众知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对办理法律援助的具体细节并不很清楚,造成当事人办理申请时手续没有带全,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当事人只能让他回去补办申请法律援助所必须的手续,造成了当事人多跑路却不能得到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况。

三、解决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国家和政府有关开展法律援助的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使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从而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为开展法律援助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学习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使他们发扬光大扶危济困、奉献爱心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奉献一份爱心。要利用电视、报刊、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自觉为法律援助工作作贡献。同时,让广大法律援助对象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自觉主动地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使法律援助工作获得领导支持、群众拥护、社会认可。

2、优化服务功能,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代表政府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要优化服务功能,落实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服务受援对象。做到不折不扣地按国家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做到应援尽援,无一疏漏;要简化审查程序,方便受援对象,尽速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优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因对受援对象提供免费服务而敷衍塞责;要组织协调好公、检、法等法律援助相关部门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关系,做到渠道畅通,无障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3、深入基层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基层,做到工作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让更多的人得到法律援助,使之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建立以司法所为载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的三位一体法律援助工作站,把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与普法工作相结合,与基层调解工作相结合,与化解基层工作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作用,有效地开拓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领域。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时,要树立服务意识,热心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接待要热心、解答要耐心、询问要细心、记录要精心、回访要诚心、承办要尽心”。接待群众要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个满意的回答”,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4、落实人员编制,组建法律援助“数据库”。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是对法律援助服务指导、管理、承办的主要人员,法律援助的大部分工作量落在了专职法律援助人员身上,人员不到位,将会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员编制,确保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到位,不挪作他用,以有充足的人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组建法律援助“数据库”,要建好“法律援助工作者数据库”,将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纳入数据库名录,以便能够随时使用,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建好“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摸清法律援助对象,对农村、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经济困难农民工、残疾人、孤儿等人群进行逐户核对、登记。经确认后,进行细化分类,把他们纳入“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以便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2篇

一、认真做好残疾人基本情况普查工作

对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性工作。全面掌握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社会保证体系,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浓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市残联《市残疾人基本情况普查会议》要求,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残疾人基本情况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认真操作,确保残疾人普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高标准建好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满足残疾人需求需要,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是适应新形式下残疾人事业发展。拓展为残疾人服务的领域,为更好地服务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构建和谐搭建的一个良好服务平台。高标准建设好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具有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重视和关怀,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三、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更加扎实深入开展

1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体系。逐步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基本的康复服务,依托社区康复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残疾筛查、康复治疗服务、康复训练、康复知识普及为主要内容的基础康复服务。

2继续开展“助盲、助听、助行、光明”等重点康复工程。

3做好残疾人辅助用具配发补助和供应服务工作。

4完成市残联布置的其他各项康复任务。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做好残疾人社会保证工作。

积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加大扶贫工作力度。把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政府扶贫的大盘子中,统筹规划,同步实施;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扶持力度,努力提高他生活水平。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确保优先把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保证他基本生活条件。继续广泛开展“一帮一”扶残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帮扶工作,确保这一活动取得更好成效。同时,要积极开展扶残助学、安居工程”小额扶贫”帮包带扶”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协助残疾人排忧解难。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1进一步深入开展按比例安排不残疾人就业工作。不时加大工作力度。扩大按比例就业的覆盖面,提高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代征的范围,确保政府性基金不流失。严格规范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2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能力。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就业咨询、登记、介绍、能力评估、技能鉴定等各项工作;重点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同时要努力提高工作条件和计算机化水平,积极组织工作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以更好地为残疾人的就业工作提供服务。

3投入专项资金。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档次,争取开办一些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和专业人才的培训项目。大力开展各种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培训项目,同时要积极做好就训的残疾学员的培训费用减免和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切实做好受训后的推荐就业工作,努力使残疾人学到一技之长实现就业。

六、加大宣传力度。

不时加强残疾人宣传与体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优秀运动员和好苗子的发现和培养,做好残疾人宣传文教体工作。争取在今后的竞赛中取得好成绩。积极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以提高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积极争取新闻媒体支持,设立专栏,制作专题,大力宣传志愿者助残、一帮一”扶残,残疾人自强不息等方面的典型事迹,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明更好的舆论氛围。

第3篇

2013年五月十六日下午,春晖家园计划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结束了,对于此次的培训学习,我想我只能用受益匪浅这四个字来形容了。08级毕业生现就职于安徽省睿正律师事务所的杨阳的博文广识、生动讲解、精彩案例无不在我的脑海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同时,我也敬佩于杨阳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感动于他愿意为春晖家园计划做无偿的法律顾问。

本次培训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下面就此次精彩培训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丰富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充分认识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

杨阳首先介绍了对留守的儿童普法教育有助于儿童法制意识的养成以及社会稳定的维护,他从三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留守儿童的普法教育,二是志愿者支教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三是其他法律知识交流——以婚姻法为例:从结婚、财产分配以及离婚三方面的注意事项进行阐述。所以我认为,在接下来的支教工作中要充分把法制内容、教育契机在各学科的教学活动中,有意识、有计划地渗透进去,增强学生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教育,激发学生法制情感,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和能力。

二,此次支教团队应大力开展传统形式的普法宣传,加强学校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第4篇

一、宣传主题

规范生产,依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及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和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保障源头农产品食品安全。

二、主要内容

1、开展农产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结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普法宣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宣传。特别是针对当前生产主体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等现状,重点宣传不同的责任主体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后果,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2、开展农业标准化技术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结合农产品品种和农时季节,举办各类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班,建立标准化生产示范区,通过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加强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宣传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避免农产品中药残超量而危害生命健康。

3、开展打击生产经营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违禁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专题宣传。努力提高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生产者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农资识别能力,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工作培训和快速检测技术培训等。

4、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以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为主题,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科学合理使用农资和识假辩假农资知识,送法律下乡进村,送科技入户到地。查处并曝光一批假劣农资产品和违规违法行动。积极推介一批诚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放心农资产品,正确引导广大农民合理选购农资,科学使用农资,安全从事农业生产。

三、宣传培训途径或方式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科技下乡、生产技术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农资经营人员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机会和方式大力开展农产品食品安全宣传与培训。

四、工作要求及其他事项

1、依照法律法规宣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时,要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通过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平台信息。

第5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 政府监管

0 引言

事故的发生源于隐患的存在,在安全生产日益重要的今天,隐患排查成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考核因素,现今我国的社会发展在各个生产领域普遍建立起一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系统。其内涵包括企业底数分级分类监管、排查治理标准、各部门职责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中的隐患排查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本文通过隐患排查的概念体系引申到我国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现状,并提出建设性建议,推动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的进行。

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理论基础与总体状况

1.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概念体系 所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的是作为生产主体的生产单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人为或者天然的漏洞导致可能出现的事故发生概率增高的现象。由此可见,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来源于两方面:物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而人的不安全又具体表现为不安全生产行为和管理漏洞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内容则是包含三方面,即隐患分级、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三方面。[1]根据隐患分级,一般将隐患分为两种,即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这两个分类的考量因素主要是隐患的治理难度和隐患的排查难度以及隐患对安全生产的威胁程度等。

1.2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状况 总体来看,全国的生产单位都意识到了隐患排查对整个安全生产的意义以及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大部分也着手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从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说,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这是立法层面首次将安全生产的重点落实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对于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先河性的指导意义。[2]之后陆陆续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对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具体开展做了政策性的指导和规制。相关地区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践开始有了显著性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建议

2.1 规章制度规制 在相关的规章指导下建立一定的体系化制度,能够将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加以固化,对于未来的工作乃至更大范围的生产规模扩充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各地需要在区域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与总体规制,有立法资格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来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和实施,管理办法以及奖惩规定以明文形式规定下来,保障相关安全生产有法可依,避免生产范围的盲目行为和投机动作。对没有立法资格的区域,通过行之有效的政策性规定将相关的制度确定下来,具体包含管理工作的办法,隐患排查的开展时间,上报途径,排查治理的培训管理,进行排查的部门以及政府介入管理的时机和条件等。例如爆破作业的规制情况,应当依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的状况,排查爆破安全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爆破作业方案与操作规程是否落实、危及人身安全与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手段是否制定、爆炸物品的存放、购进、运输、运用及清理登记制度是否落实。

2.2 政府职责明晰化 生产单位作为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在这一目的的驱使下,可能出现“一味追求眼前的生产效率,忽视事故隐患”的误区。因此,在整个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明确生产单位的工作职责。以煤矿安全生产为例,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以预防为主、全面进行综合治理的思想方针,认真处理存在的尖锐问题,有效防止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发生。尤其是不断健全完善露天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监督。对于监督主体(政府部门)而言,应明确安全监管的职责、内容以及要求,另外还包括管理的职能划分,防止出现职能部门职权重叠、交叉管理的尴尬局面。另外从政府监管形式来看,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责任划分和职能行为,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行业领域,都要有不同的管理定位,需要做到责任到户。

2.3 教育培训强化 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企业已经意识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尤其是一些老牌企业也开始在转型中加以强调,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技术标准不清晰,技术水平不足的现状,因此强化教育培训成为这类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开展的重要方略。而教育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各生产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3]教育培训的方式可以通过现代教学设备,以实践案例为指导。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意义;第二,对安全隐患治理的标准有整体认识、解读和应用;第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操作系统等专业知识,并将这类知识加以应用。以金属生产行业为例,强化对参与尾矿库相关放矿、筑坝、排洪等业务操作员进行安全教育进修与持证上岗状况进行认识性培训。

2.4 奖惩与考核体系建立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完善的奖惩制度能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因此,政府部门要建立竞争考核和奖惩机制,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具体的奖惩手段可以结合安全生产责任险、风险抵押金、税率浮动,黑名单等手段强化奖惩、制约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责任追究。对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系统的单位,进行鼓励和支持,比如人员和财力的支持;而对于有效通过安全隐患排查系统得以防范生产事故的情况要将其经验加以推广,并通过制度保障其深入进行。

参考文献:

[1]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J].劳动保护,2008,06:13-16.

[2]关于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J].安全与健康,2007,13:57-63.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推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任务

围绕“六五”普法规划,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仲裁调解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三、主要措施

(一)深化“法律进机关”。积极完善和推广网上学法活动,在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二级单位中举办一场与本单位、部门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讲座。

(二)深化“法律进乡村”。充分利用农民工返乡时机,结合企业用工招聘会、就业技能培训等活动,向农民工宣讲《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劳动用工巡查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工地等活动,加强对农民工学法用法宣传。

(三)深化“法律进社区”。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深入社区,宣传《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知识。

(四)深化“法律进学校”。结合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基地、各职业培训学校开展普法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普法活动。

(五)深化“法律进企业”。结合平时工作,深入企业开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知识宣传,组织普法活动。

(六)深化“法律进单位”。通过各单位政策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社会宣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四、时间安排

1、启动阶段(7月-8月)。7月下旬制定全局活动方案,局属各二级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动员部署。

2、实施阶段(9月-10月)。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二级单位对照上述任务安排,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好“法律六进”活动。

3、总结阶段(11月)。局属各二级单位要及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进行汇总后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县法宣办进行汇报。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二级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活动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第7篇

>> 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的有机结合: 法律赋能诊所 法律诊所教育的探索与思考 论诊所法律教育中的诊所教师 法律诊所教学研究 浅析“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拓展 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反思 诊所法律教育与职业化法律教育 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思考 独立学院法律诊所教育的问题与应对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的融合 论高校诊所法律援助的生存与发展 尊重的赋能 让法律赋权与行政赋权并行 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培养 诊所法律教育和传统法律教育的分与合 刍议诊所法律教育方法论 西方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 高校法律诊所教学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014年3月1日。。但法律赋能诊所被引入中国则是最近数年的事情,且方兴未艾。中国最早探索、开展这一法律诊所模式的当属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2007年前后武汉大学法学院在其原来的“非诉法律诊所”基础上,引入法律赋能概念,设立了“社区法律赋能诊所”,组织学生进入乡村和城市社区,针对农村居民、妇女、老人、农民工、身心障碍者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结合参与式方法(participatory methods)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培训、法律实证研究等活动。从2011年开始,在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的支持与合作下,华中科技大学、东南大学、湖北民族学院、三峡大学、黄冈师范学院亦先后设立法律赋能诊所,并且相继召开了“授人以渔:作为接近司法正义新途径的法律赋能”和“创造未来:社区法律赋能诊所建设”等专题研讨会,探索法律赋能诊所这一新型诊所形式在中国移植与发展的可能。

经过上述中外法律院校的实践,法律赋能诊所这一新型诊所形式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尤其是在中国语境下,这一诊所究竟是否具有发展空间,应该如何定位、如何建设、如何发展,相关的研究与总结还比较缺乏。接下来,本文将结合法律赋能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相关理论、笔者对这一领域相关实践的具体观察,以及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最新成果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 法律赋能与法律诊所的关系

笔者认为,法律赋能诊所这一形式之所以得以出现,并且成为富有生命力、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的诊所模式,除了上述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两种理念共同发展、“里应外合”的历史背景之外,其重要原因还包括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在目的上相互接近,在气质上彼此契合,在项目内容和特点上有颇多共通之处。

首先,作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诊所的初衷是给予法学院学生实践机会,在实践中深入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执业能力、了解法律实际运行、培养法律人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而“赋能”理念本身很早就在教育领域得到使用,意为改变学生在教育模式中的被动地位,增强学生的信心和能力,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法律诊所中师生关系更加民主和平等,教学中没有标准答案和绝对权威[4]。可以说,法律诊所也是对法学院学生的一种赋能,尤其是法律诊所中常常使用的小组讨论、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场景模拟等具有参与式特点的教学方法也都是赋能的常用方法。

其次,法律诊所设立的另一个目的是以法学院师生的力量为得不到或很难得到律师服务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10],促进“正义获致”(access to justice),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尤其是在风起云涌的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下,法律诊所不仅单纯地提供专业服务,还开始注重社会变革、法律变革的议题,以人权、环保、女性权利等特色诊所的形式参与更广泛地推动社会正义的事业中去[11]。而法律赋能提出的一个背景则是,人们注意到要使弱势群体摆脱贫困,必须改变他们在法律实践中的不利地位,使他们能够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改善他们的权利状况,使他们能够获得经济上可负担、质量上有保障的法律服务[2]。因此,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都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促进司法正义、改善弱势群体生活状况、实现普遍的社会正义的尝试。

具体到中国的语境,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相结合亦有其特定需求。第一,中国法治社会尚处于建设阶段,“无讼”、“息讼”、“耻讼”的传统观念仍影响着普通民众在纠纷解决时的路径选择,使得很多人在主张个人权利时不会选择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12]。第二,中国高校一般将法律诊所设置在校园之中,在必要宣传不足的情况下,部分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民众也会因信息缺乏而无法寻求到法律诊所的帮助,从而加重法律诊所案源不足的问题[13]。第三,法律服务具有极高的专业门槛,对于从业人员有严格的要求[13]。但是,由于学制的差异,高中毕业即进入法学院学习的中国学生在学习能力、社会阅历等方面相比进入法学院之前就已至少获得学士学位的美国学生要薄弱;中国的法律诊所教师也多在诊所授课之外兼上其他课程,而非像美国法律诊所教师那样专职授课,因而中国学生获得的教师支持和辅导不够充分。这些限制了中国法律诊所在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诉讼方面的有效性。上述原因都导致传统的立足高校、以诉讼为基础的法律诊所在中国的发展遭遇困境,而立足于社区、不囿于诉讼活动的法律赋能诊所就尤其值得在中国法律院校中推广。

综上,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的结合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是一种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法律赋能项目均有裨益的创新。这种相互促进的益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赋能为法律诊所提供了新的思路与主题。自法律诊所为美国法学院创设以来,其主要活动一般为法律咨询、谈判、调解以及作为当事人的人出庭诉讼。法律诊所注意到弱势群体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难以享受律师的法律服务,因此,通过法学院学生对弱势群体当事人提供个案的法律援助。法律赋能的理论进一步关注到弱势群体法律知识、法律能力的缺乏,试图通过提升弱势群体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改变其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使其获得自己争取权利的力量。引入法律赋能的概念之后,法律诊所可不局限于个案援助,还可以提供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和社会发展项目等形式的服务。

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又为法律赋能提供了新的路径与资源。无论是联合国、世界银行还是其他的国际组织均有多种多样的法律赋能路径,比如发展商业权关于商业权的解释可以参见程骞《新兴的联合国法律赋能框架》,载《法制日报》2012年5月29日,第10版。、保护非正规经济中工人权利、开展社区法工即基于社区的、向社区成员提供法律服务,但未受正规法律教育、不具有正式法律执业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项目等。而依赖于法学院学生的法律诊所既可以为这些项目尤其是社区法工项目提供支持,还可以成为社区法工项目的一部分或一种形式。法律诊所还能为法律赋能项目提供丰富的资源。比如,诊所教师的专业指导和监督,诊所学生提供的普法、培训、文书写作、翻译、项目设计与执行以及纠纷解决的法律服务,诊所提供的办公场地、器材以及在法律界的社会资源都对法律赋能项目至关重要[3]25。

三、 法律赋能诊所的特点

法律赋能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诊所,具有一些与传统法律诊所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产生于法律赋能理念对传统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形式上,法律赋能诊所多以社区诊所、街道法律诊所等校外诊所的形式存在,但两者之间并是天然的对等关系,不能简单地将社区法律诊所、街道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诊所混同起来。事实上,构成法律赋能诊所最重要的因素是法律赋能理念的贯穿,也即法律赋能诊所是依照法律赋能理论而建立和运行的诊所:它在价值上重视当事人法律权能的提高;在功能上强调在为当事人维护权利的同时唤醒当事人的权利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能力;在服务理念上反对传统的“为当事人服务”(lawyering for)的救世主情结,而主张“和当事人一起工作”(lawyering with)的平等精神。这些因素才是使法律赋能诊所成为一种新型诊所而与传统的校内和校外诊所区分开来的根本所在。而至于形式,并不是区分法律赋能诊所和传统诊所的唯一标准。之所以法律赋能诊所常常以社区法律诊所、街道法律诊所的形式存在,是因为这两种诊所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法律赋能诊所根植社区、亲近民众和注重公民社会力量的需要。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简单地认为所有的社区法律诊所和街道法律诊所都是法律赋能诊所。反过来,只要符合法律赋能的理念,校内法律诊所也同样可以成为法律赋能诊所的形式。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赋能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诊所形式的特殊性,下文将重点介绍法律赋能诊所所呈现的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强调采用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和实现正义的多种方式。传统的法律诊所以诉讼型诊所为主,而法律赋能诊所虽不排斥诉讼活动,却注意到诉讼程序成本高、耗时长等对弱势群体当事人不利的因素,注重采用谈判、调解、仲裁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同时法律赋能诊所不局限于个案法律援助,还注重通过社区法律教育、社区组织、意识唤醒、政策倡导等多种方式解决弱势群体的法律问题,改善他们的权利状况。总之,法律赋能诊所坚信“条条大路通正义”,强调以多种不同的方法促进弱势群体的权利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第二,强调以社区为基础。法律赋能诊所的另一个特点在于以社区为基础。所谓社区,是指享有共同习俗、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或居住于共同地域的社会群体。法律赋能诊所扎根或关注的社区主要是弱势和边缘化的社区,包括农村居民、城市贫民、农民工、身心障碍者、妇女、老人、儿童、少数民族等。法律赋能诊所之所以强调以社区为基础是因为社区成员往往面临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根植社区,有助于发现和一揽子解决社区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同时法律赋能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唯有长期扎根社区,才能实现对社区的动员和组织,培养社区成员对诊所成员的信任,使社区成员有足够的时间获取足够的知识、技能、信心,形成组织力量,为自己的利益发出声音、争取救济。此外,从诊所的教育需求上讲,“社区环境具有立体性,纵向的历史沉淀和现存的法治运作都比较完整,这种情境创设更为科学,而且社区诊所可以共享社区和大学的各种资源” [14]170。以社区为基础的法律赋能诊所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诉讼、法律宣传与培训等多种服务,其内容可以涵盖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多种议题[13],在为社区提供最大化便利的同时,丰富诊所学生的实践机会。

第三,强调当事人的参与,注重对当事人的赋能。法律赋能诊所尤其强调让当事人参与到诊所活动与服务当中,使他们对自己案件的处理享有更大的自主性和影响力。诊所学生不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和”当事人一起寻找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诊所学生不仅要给当事人一个妥善的解决结果,还要向当事人解释解决方案选择的原因,使当事人能够对案件的办理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并能发表自己的观点。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还要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当事人相应的法律技能,使当事人在经历过案件办理之后,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得到提升,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增强,在以后的生活中愿意、敢于且有更强的能力和资源运用法律维护权利。比如他们在遭遇小的法律纠纷时能够自己查找法律、运用法律为自己的权利进行声辩;而遇到大的法律问题,也能够知道如何固定证据、寻找律师。一个直观的比喻是,当事人和法律诊所学生的关系就如遭受伤病的患者与提供第一时间救援的医护人员的关系。诊所学生也许不足以“救死”但可以“扶伤”,并且使当事人在日后遇到小伤小病时可以自我包扎、自我医治,遇到大病重伤时也有一些急救常识,不至于加重病情、耽误救治这一比喻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张万洪副教授在2013年3月19日于汕头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促进农村司法正义:规则、制度和文化变迁”研讨会上所做的发言“从赤脚医生到赤脚律师:从中国农村医疗服务看农村法律服务的未来”中提出的。。

四、 法律赋能诊所的主体内容(一) 价值目标

法律赋能诊所的价值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中心、一个基本点”。具体而言,“两个中心”是指以诊所学生和诊所当事人(社区)为中心。作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赋能诊所要以培养法学院学生为目标,使学生通过在诊所的实践学习法律知识、增长法律技能、锻炼法律人的思维、树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感[15]。在议题、案件、活动和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要围绕学生的教育需求,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比如,案件、活动(法律赋能项目)的选择应考虑其难易程度是否适当、时间周期是否适应教学、风险因素能否妥善控制、办理(执行)成本能否承担、经费是否充足、道德立场与议题是否有助于让学生解决道德困境、养成职业伦理等[16]。作为一种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形式,法律赋能诊所要以保护和促进弱势群体尤其是诊所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为目标,力求以最好的师生力量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并且实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赋能。在议题、案件和活动的选择上要以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特点为导向,考虑案件、活动(法律赋能项目)能否解决弱势群体最亟须解决的法律困境、能否产生结构性的影响、是否由诊所学生即可妥善办理或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赋能诊所包括其他诊所经常面临的一个困境是,学生和当事人的利益有时会出现冲突。在法律赋能诊所组织的过程中究竟是以保障教学需求为首要目标还是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首要目标?笔者的观点是,在案件和活动的选择时应以教学需求为主,但是当案件已经受理、活动已经开展后则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因为这本身也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法律赋能诊所常常以社区法律诊所的形式存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中国一般校外诊所常常面临的教师督导不够、社会活动意义多过法律教育意义等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教师辅导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发展校外导师和联合导师的制度来加以解决。在校外法律赋能诊所中聘请当地社区的资深法律人,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民间法律服务组织的负责人作为校外导师,对诊所学生在驻扎社区期间的法律服务提供指导、进行监督,以补充校内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并且可以通过定期的导师联席会议,沟通、商议对诊所学生的教学计划及指导、评估等事宜。对于“社会活动意义多过法律教育意义”这一担忧,笔者认为,从法律诊所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法律教育从来都不是法律诊所的唯一价值和功能。法律诊所的最初设立就是源自法学院师生对贫困人群难以获得法律服务这一社会问题的回应和担当。虽然法律诊所在兴盛和扩展时期主要是以一种实践法律教育的形式而为法学院所接受,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其“社会正义”的功能逐渐被重视。因此,即使说社会活动的意义超过了法律教育的意义,法律赋能诊所仍不失为一种值得接受和推广的模式。因为它不应仅被视为法科学生进行实践学习的一种模式,更应是法科学生回报社会、创造价值的一种平台。另外,正如前文所说,诊所学生和社区当事人构成了法律赋能诊所的“两个中心”,这两个中心是可以达到一种相互促进的平衡的。法律赋能诊所的实践性决定了其社会功能越大,对诊所学生的教育意义也越大。诊所学生为社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越多,在法律赋能活动中的参与程度越深,他们在技能和伦理上获得的教育也就越多。因此,我们不应仅考虑社会活动意义和法律教育意义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应更多地看到两者统一和平衡之处。

“一个基本点”是指以法律赋能为基本点。法律赋能诊所的组织开展应以法律赋能为基础,这包括:(1)议题选择、项目设计要引入权能的视角,注意分析当事人如何被去权,其无权的地位又如何影响他们个人和社区的权利状况;(2)案件的办理和项目的执行要增加当事人个人和社区的权能,提升他们的权能、权利和法律意识,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与技能,引导他们参加改变的过程,提高他们的自主性和对自己生活的掌控力[17];(3)促使政策和环境的改变,改变当事人社区在权力结构中的不利地位,使他们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拥有同等的接近司法正义的机会与资源。

(二) 主要活动

如前所述,法律赋能的路径是多种多样的,法律赋能诊所可以开展的活动同样不一而足。因各地、各校的情况不同,随着对法律赋能诊所实践探索的深入,法律赋能诊所的活动形式难以尽述。根据笔者的经验,赋能法律诊所的主要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个案法律援助。虽然法律赋能诊所不局限于个案法律援助,但个案法律援助仍将是法律赋能诊所一种重要的活动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能诊所的个案援助可能呈现这样几个特点:首先,强调选择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结构性法律援助”、“影响性公益诉讼”,以个案推动政策和制度的变革或者公众态度的转变,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社区整体的法律困境。其次,强调以谈判、调解等替代性冲突解决方式解决法律问题,不局限于诉讼这一种途径。最后,强调当事人的参与,通过案件办理对当事人传授法律知识和技能,对当事人进行后续的跟踪、回访,提供持续的支持。

(2)社区法律教育。法律赋能诊所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对目标社区开展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普法”不同,社区法律教育扎根于社区,注重在特定地域和人群中持续、连贯、逐步递进地进行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它应采用参与式的培训方法,使社区成员更平等、主动地参与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学习,通过培养社区成员的自主性提高他们的信心和自我效能。

(3)社区法工培训。法律赋能诊所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相对有限,应调动更多的力量,通过“帮助帮助他人的人”发挥更大的辐射作用来使更多的人获益。对特定社区而言,法律诊所往往并非唯一的支持力量。社区往往还有一些民间组织、准官方组织、官方组织的法律支持性力量,比如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妇联和残联的工作人员、草根NGO的工作人员等。他们在很大程度上都发挥着社区法工的作用。法律赋能诊所开展对这些法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有利于他们向社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解决纠纷时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使社区成员获益。

(4)社区法律调研。法律赋能诊所还可以通过对社区的法律问题、权利状况等开展实证研究,来为法律赋能策略提供指导。法律赋能诊所可以通过问卷、访谈、入户调查、小组座谈、案例研究等量性和质性研究方法开展调研活动。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赋能诊所的调研也应尽量采用参与式研究、行动研究,重视研究过程的协同合作、研究结果的即时运用,使社区成员也能得到一定的成长。

(5)法律政策倡导。法律赋能诊所在个案援助、社区调研的基础上,还可以利用这些实践和研究积累的素材与结论单独或和社区一起进行政策倡导,从法律制度和社区态度层面上改变社区的境遇。尤其是诊所支持社区组织或社区成员自主地参与政策倡导和民主程序,是对社区进行法律赋能的一种高级形式。

无论是在开展上述活动还是其他活动的过程中,法律赋能诊所都可以采用、贯彻下列几项原则,以增进法律赋能的效果。

其一,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具体的支持。法律赋能的重要特点是将赋能对象作为赋能过程的主体,赋能的议题、路径、方式等都应引入赋能对象一起参与,共同商讨决定。这和身心障碍者权利领域所提倡的“没有我们的参与,就不要做出与我们相关的决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道理相同。法律赋能诊所开展的活动、提供的服务是要给当事人提供支持,帮助他们做出自主的决定,增强他们对自己生活的掌控力和对支配自己生活的政策、制度的影响力。

其二,向当事人分享有效、简明的信息。法律赋能诊所向当事人提供的支持、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在本质上有相当部分都是信息。在现代社会,信息本身就构成了一大权力,拥有信息的过程也是赋能培力的过程。在开展诊所活动的过程中,将对当事人有用的法律信息(比如法律规定、权利清单、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等等),以及如何查找、搜集这些信息的信息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分享给当事人,使当事人知道他们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和保障他们的权利,找谁来帮助他们、保护他们的权利,也是对他们进行法律赋能的重要方式。

其三,帮当事人组织持久、紧密的网络。无论是对社区成员,还是社区法工,建立同辈网络都是进行法律赋能的有效手段。因为这种境遇相同、经验类似的同辈群体通过集体意识的唤醒与资源的分享可以有效地降低他们的无权感[17]。其中社区法工培训中同辈教育的效果尤为明显。以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开展的法律赋能项目为例,其通过对湖北地区关注农民工权利的法律工作者进行持续培训、建立网络在线(如qq组群)、线下(如手机、工作坊)联系网络,成功帮助他们组成了一个同辈群体。在项目开展的数年间,参与项目的法律工作者定期会面、共同培训、持续沟通,相互支持,共同成长,形成了良好的互动相关信息可参见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网站相关报道,http://。。

五、 法律赋能诊所的评估

对法律赋能诊所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诊所组织管理、教学质量和赋能效果的评估。评估对法律赋能诊所的意义不仅在于总结法律诊所内部组织的经验和教训、保障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还在于总结、展示法律赋能服务和项目的效果,为未来的法律赋能诊所活动设计、开发提供思路,争取资金。

对法律赋能诊所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而言,评估既针对学生也针对老师。学生方面可通过考察学生上课出勤率、诊所值班(服务)出勤率、提供服务(参与项目)数量等进行量性评估[16],通过考察学生法律赋能项目设计、法律赋能项目执行、法律赋能服务提供、法律赋能理论知识获取、法律赋能技能(如参与式方法)习得、团队合作能力养成[18]等质量和情况进行质性评估。对老师而言,可通过考察老师上课课时、辅导时间、指导案件、活动数量等进行量性评估,通过考察老师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材料、指导意见等情况进行质性评估。评估方法上,可以首先撰写诊所服务指导手册和评估手册,设立评估标准和方法守则,为诊所师生提供参考指引,以确立评估指标和流程;然后建立档案,追溯、监管诊所办理的案件和组织的活动的情况;每学期进行期末内部评估,包括学生自评和教师评估等;最后还可每隔数年以问卷、访谈、对照组等方法对诊所的教学情况成果的评估进行反思和整理,如考察诊所学生是否在之后更加愿意参与公益法活动、诊所学生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否得到提升等。

对法律赋能效果而言,法律赋能诊所可以通过考察当事人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地位、态度、行为、资源等评估诊所对当事人个人和社区群体的影响[19];可通过考察与社区相关的政策变化、政策和法律制定、法律执行等评估诊所对制度和政府的影响。评估方法上,可以通过对诊所服务对象进行前测/后测问卷、控制组/实验组比照、诊所档案记录审议等方法进行量性评估;也可通过对诊所服务对象/师生进行访谈、小组座谈、活动观察、案例研究等方式进行质性评估[19]。

第8篇

对情绪激动、焦虑的家长要态度诚恳、语言亲切、解释到位、及时安慰。10)强调巡视病房、观察患儿病情变化的重要性:在巡视过程中,学会观察患儿面色、口唇、呼吸、肢体等变化,熟悉患儿病情观察的特征及处理要点。11)进行职业防护教育:以多媒体形式学习消毒隔离和职业防护的规章制度、职业伤害报告制度、锐器伤的预防、锐器伤的处理原则、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制度、洗手对职业防护的重要性,认识职业危害的存在,提高对职业防护重要性的理解。

2评价方法

1)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由护生引起的不良事件包括拔针时划伤皮肤,查对制度执行不严、解释不到位等,发生率以护理人员缺陷登记本、护士长护理缺陷登记例数为准,护理投诉以患儿家长投诉到护士长、科主任或业务主管部门为准。

2)带教老师满意度:带教老师对所带教护生实习过程中的护理安全问题满意度采用问卷式调查方式,由专家审定,自行编制了带教老师对护生实习中护理安全问题执行满意度调查表,以“慎独”精神、法律意识、核心制度、劳动纪律、沟通技术等为主要评价内容,分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总满意度为满意度+较满意度。带教老师均经培训合格,在护生出科时完成调查时填写,问卷回收率为100%。

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1.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采用x2检验,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实施入科培训前后护生出现护理不良事件情况比较,见表1。实施入科培训前后带教老师对护生实习中护理安全执行满意度比较。

4讨论

4.1护生实习前接受入科培训是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及纠纷的重要环节,有效控制护生实习期间护理安全是提高医院护理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5]。开展入科前培训,既使护生很快进入角色,适应科室工作,又可提高其自身综合素质,杜绝护理安全隐患。表1显示经过入科培训后,因护生引起的护理投诉降至零,与对照组比较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出现护理缺陷较对照组有显著性差异。因此对实习过程中护生容易出现的护理差错,入科培训时应加大核心制度、操作等演练力度,提高护生安全防范意识。

4.2儿科入科培训相对于成人科室有其特殊性,如护理对象、疾病特点、观察病情、操作要求等均不同于成人,护生进入儿科实习不仅需要加大对专科知识技能的学习掌握,更需要加强“慎独”意识、核心制度执行、法律意识、语言沟通技术等知识技能的强化,这些都是构成护生实习期间的安全隐患。表2显示,经过入科培训后研究组在“慎独”精神、法律意识等方面与对照组有明显提高。

第9篇

为全面学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人员的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今天在此举办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培训班,希望参加培训人员认真学习,真正担负起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为下一步开展仲裁工作做好准备。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贯彻落实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意义的认识

“农业稳,天下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政策,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10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精神,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持续稳定,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不断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断提高纠纷当事人和镇村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自觉性,从而更好地保证党在农村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目前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现状

我区自1998年开展土地二轮承包工作以来,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持续稳定。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还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土地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没有完全落实,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二是基础管理工作滞后,证地不符,档案资料缺失严重;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四是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随意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涉及农村土地的纠纷和案件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等等。对这些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精心组织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培训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仲裁员的业务素质要求极高。今天,我们特在此举办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班,下一步还将颁证,组成仲裁庭,并根据仲裁工作的实际,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守则、法律文书和仲裁档案管理制度、仲裁庭工作纪律等,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有序开展。

我们要以学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契机,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抓紧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对土地承包档案资料要做到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保管,从源头上努力减少产生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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