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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7 08:52:0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城市土地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城市土地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城市化;土地;管理;政策;关系

一、概况

城市化是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的一个过程。近十年来,我国的城市化水平飞速发展,特别是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增长速度逐年增快。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们城市每年平均扩展13平方公里,平均来讲一平方公里客运容纳1万人左右,那么城市化的结果是每年扩容13万人,扩展的规模和人口都是很大的。城市化扩展的土地大部分都是工业用地,而用于住宅的只有25%左右,还有一小部分用作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城市化程度不同和城市用地结构不同的,其用地量有着很大的差异。

二、城市化与土地管理政策之间的矛盾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的加速提升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同时,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也会进一步刺激投资与建设,同时也会进一步刺激消费需求,进而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与西方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城市化水平还是较低,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数据上看,及时欧美国家的城市化水平保持原有标准,我国也很难再10年赶超所以,我国的城市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时一种必然的趋势。

我国在城市发展的方向存在失误。建国后,我国政府在城市发展的判断上犯了错误,一种坚持以重工业发展优先,严格限制城市发展的规模,城市化进程发展缓慢。直到改革开放后,才提出发展小城镇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小城镇是联系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纽带,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化,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但是小城镇吸收劳动力的能力过于优先,不应该成为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战略方向,只可以作为城市化发展的一种补充。所以,我国应该进一步发展大中型城市,适当的发展小城镇。

城市化发展规划与土地政策、土地规划不配套。

在我国城市化发展初期,其规划往往与土地规划不配套,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化规划要与土地规划相连接,城市化规划中的建筑用地规模不应该超过土地规划中的用地规模。然而,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时候,各个地区为了加速经济的发展,纷纷建设开发区,掀起房地产热,进而吸引投资,造成了土地的流失和耕地的占用。

土地资源的缺乏制约了城市化发展的脚步。

城市化的发展必然需要更多的土地资源,就会造成土地供给矛盾的激化,政府为了保护耕地,有采取了一系列政策限制了耕地转化为工业用地,从而造成城市地价不断攀升,城市的房价也超过了大部分市民的购买能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化的发展,阻碍的经济的发展。从客观角度讲,城市化的发展与保护农村耕地直接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为了促进城市化的发展就必然要占用更多的土地,而城市化又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所以就必须处理好城市化与土地政策直接的关系。

城市化过程中征地补偿过低,伤害了农民的利益。在很多城市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农民的功底,然后将征收的土地交由开放商进行经营。在一些中小城市里,大部分以拍卖的形式转让土地,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刻意提高土地的价格,以获取利益。农民虽然有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这种土地管理政策极大的伤害了农民的利益。农民无法拒绝国家对土地的征收,而且在价格上地府政府也占有绝对的优势,地府官员通过剪刀差从土地中获利,这种压低地价的行为在各地也较为普遍。征收农民的土地后,其获得的往往是一次性补偿,这些费用仅够其生活5年左右,如在城市仅够其2年的生活费用,所以农民并不愿意交出手中的土地。

三、城市化与土地管理政策之间的统一性

1.城市化的推进有助于土地政策的完善

(1)科技的发展为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提高支持。科技的发展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城市迅速发展,同时依靠科技进步还可以优化城市的产业机构,刺激城市发展高科技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也是提升我国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同时,科技的发展也为土地管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技术基础,例如,通过卫星遥感技术队土地进行监管。

(2)城市化相关制定的改革有利于土地管理政策的落实。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个性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比如户籍制定和社会保障制度,只有不断开放户籍制度的约束,降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化的门口,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失去土地的农村可以享受同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才可以刺激农民向城市迁移,同时保障土地管理政策更加合理和科学,使其真正的落实下去。

(3)城市化的发展为土地管理政策提供法律支持。为了促进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让土地更好的利用,刺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迁移,就必需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所以,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就会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土地的合理转让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为了保障土地转让市场的规范性,也需要法律来保障和完善,对于土地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也要有详细的规定。

2.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有利于推动城市的发展

(1)完善土地管理政策为城市化发展提供动力。从城市化的发展动力因素分析,其核心动力是工业,农业是其原始动力,第三产业是其补充动力。只有在农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会产生剩余的劳动力,才可以为城市化发展提供劳动力和农产品。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人口基数较大,耕地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所以粮食生产的压力也较大。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政策,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加强对农业的技术投入与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只有在农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可以为城市化的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2)完善土地管理政策可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建立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可以切实的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对于征收的土地,按照土地原来的用途给予补偿。在我国大部分城市,一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得到的补充往往不能满足其生活、医疗的需要。参考美国的法律,人们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征用公民的财产必须按照市值进行补偿,我国政府也可以参考磁力,对失去土地的农村进行多元化的安置,比如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或者以土地换土地。只有不断完善土地的管理政策,才可以让农民自愿的交出土地,流向城市。

总而言之,城市化的发展会影响到土地政策的制度,可以促进相关土地管理政策的完善。同时,土地管理政策的多样化和灵活性对于推动我国的城市化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发挥其各自的作用,进而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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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15―118.

[3]连丽红.小城镇建设与土地利用[J].河北经济,2006(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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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世界城市化的几种模式.[EB/OL].[2007―10―13].http:///theory/1506.

[6]黄鹏,卢静.国外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策略的启示[J].国土资源情报,2004(9):45―46.

[7]王荣启,青连斌.城市化的规律与模式[N].学习时报,2004―3―25(6).

第2篇

【关键词】中国;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

1 我国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现状

1.1 土地规划不合理,开发利用混乱,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因为我国目前城市周边以城中村为主,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和筹集建设资金,政绩观的驱使,地方政府往往无规划地滥用土地,随意侵占农业用地,使得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城中村土地开发利用出现过快过猛的势头。为降低生存压力,大量人群向城市周边地区迁移,房地产商为牟取暴利,盲目追捧高端市场,严重超出人们的购买水平,造成高端商品房大量空置,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的矛盾,导致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的隐形浪费。土地管理部门也缺少必要监管和制约措施,违规违法用地突出,土地浪费现象严重。另外为降低生产成本,大批工业企业向城市周边地区迁移,如造纸厂、矿业、皮革制造厂等,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势必造成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1.2 招商引资势头过猛,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地方政府受到政绩观的驱使,为了招商引资,快速发展地方经济,无规划性地滥用土地,在没有明确土地利用投资强度和建设密度等指标前,就盲目地为投资者提供地理条件优越且价格较低的土地。在这种优厚的条件吸引下,投资者想方设法获取土地,导致土地囤积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1.3 土地利用方式不合理,集约程度偏低

在农业生产方面,土地经营分散,尚未形成规模经营,土地利用科技水平较低,新技术应用较慢,土地产出水平低,经济效益差。在城市建设方面,普遍存在高层建筑数量少、地下空间利用率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低等现象,这种简单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造成资源的浪费;在农业生产方面,土地分散经营,规模经营尚未形成,加之较低的土地利用水平,造成土地生产能力低下,经济效益偏低等;在工业生产方面,标准化厂房较少,企业布局散乱,用地铺张浪费,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1.4 耕地面积不断降低,失地农民逐日增多

目前,我国城市周边地区耕地面积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且这种趋势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突出,大量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无地农民,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发展。

1.5 部分土地管理措施侵犯农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有些地方为提升政绩,盲目追求城市化率,征地拆迁规模过大,出现挪用截留、补偿过低等状况,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利益, 城市周边地区首当其冲,土地暴力和上访事件频发,影响社会稳定,有分析材料指出,全国有大部分是关于土地问题的截留,多用地可以多增加财政收入,这就造成了一手从农民那里廉价得到土地,另一手又高价卖给开发商,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的需要,大肆推动土地开发,获取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农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6 城市周边耕地管理混乱,耕地保护压力大

保护和稳定耕地面积意义重大,据了解, 我国现有耕地面积约18.26亿亩,相比 1997 年的 19.49亿亩,减少了 1.23亿亩。虽然规定了 18 亿亩耕地红线,但仍然存在着隐性减少,城市周边地区的耕地正在逐年的减少,致使很多的农村人口成为失地农民,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城市周边地区耕地的管理力度。

2 我国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对策

2.1 科学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生存、发展和生态保护相兼顾的原则,树立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规划理念。通过合理规划、有序建设、协调发展,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避免摊大饼式的蔓延,保证城市周边区的可持续发展。土地开发规划的制定要综合考量当地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遵循土地开发和生态保护兼顾的原则,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促进城市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2.2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体系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新体系,使城市周边区土地管理和城市相协调,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规范和统一城市土地市场,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对城市周边区,从土地动态监测、预警、决策三方面建立城市土地管理监督。

2.3 加强耕地管理制度的建设,切实保护好耕地

进一步加强城市周边地区耕地管理制度,集约化使用土地,从而改变耕地乃至农用地比较利益低下的问题,做到优质农地尽量晚占、少占或不占,对于占用耕地的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弥补耕地面积等措施。

2.4 建立完善的政绩考核体系

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的建立是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的根本和关键。当前,我国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中招商引资过猛,导致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盲目追求城市化率、侵犯农民利益等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而言,都是受到不健全的政绩观的驱使。合理的政绩考核体系,应当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政绩考核的标准是为民、务实;第二,考核的结果必须得到群众的认可,不能以少数人的评价为准;第三,考核过程要公开化、具体化。总之,政绩考核应本着是否为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良好的转变为依据,而非片面的以GDP、城市化率等为衡量标准。

2.5 完善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监督体系

建立并完善城市周边土地管理监督体系,制定城市周边地区土地开发利用条例和规范,使土地开发利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加强土地开发管理,及时发现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并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2.6 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

城市周边地区承接中心城区转移的人群和工业企业有着明显的优势:一方面,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减少城市周边地区资源浪费状况,带动城市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缓解中心城区巨大的生存压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城市周边地区要承接所有的中心城区转移的工业企业,应选择性排除一些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树立城乡建设发展生态文明理念,促进可持续发展。另外,城市周边地区应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

2.7 构建完善的耕地管理制度,大力保护耕地

加强城市周边地区耕地管理制度建设,集约化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能力,改变耕地利益薄弱的问题,优质农地尽量保留,占用耕地要依据国家关于“占补平衡”的规定进行耕地补充,真正实现占补平衡。

第3篇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土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8-0043-2

1 现状与特点

棚户区改造:主要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和现行诸多因素所致,造成的占地面积大,数量多的低矮、破旧、危倒房屋和企业废弃厂房以及障碍城市建设发展问题的居民区。这些居民区通过政府行为将其依法拆除,按着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进行开发、改造和治理,使其向现代化城市迈进,逐步改变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这些政府行为都归为城市棚户区改造。从一定意义上讲,对节约用地,集约经营城市土地,“保增长、保红线”的总体要求,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其现状和特点,一是棚户区占地面积大,数量多。据调查,县城(镇)棚户区约占城市土地面积的30-35%。二是分布广泛,浪费土地严重。城区内的棚户区普遍存在,尤其是旧城区里的棚户区随处可见。三是土地利用率低。户均占地面积较多,单元面积占地较大,人均居住面积则较小。四是贫困户多,居住条件差。低矮破旧危倒房屋普遍存在。五是交通条件不便,消防设施为零。城市公共公益设施缺少和破损,全部失去实用功能。

2 问题与原因

就城市土地管理而言,棚户区改造,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力度不足,相关部门配合不力。节约用地,集约经营土地难度加大,问题频多。由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减弱,相关部门没能形成合力,只依靠开发商在那里撑着,受经济利益驱动,从不考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二是落实相关政策、法规不严格,浪费土地现象次生矛盾加剧。导致土地利用率低下。三是城区地籍调查资料部分居民点整体缺失,土地产权录属关系模糊,一时难以查清。由于历史原因,城区国有与集体土地交织存在,求证确认困难。四是拖欠土地规费现象普遍存在,欠账、赖账和呆账屡见不鲜,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存在误区和死角,公开、公正、公平很难体现。五是由于土地产权不清,宗地界址和面积存在质疑,土地和房屋执照不尽一致,补偿政策难以兑现,导致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缓慢。六是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借机侵占棚户区周边的大量耕地(菜田),以此骗取对棚户区改造工程的上级补贴。

3 对策与措施

棚户区改造是城市规划区内整体改造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子孙后代,影响到安定和谐。各级政府必须将其作为经济工作大事来抓,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3.1 强化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有力有序有效运行

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摆上位置,列入工作议事议程。组建以县(市、区)主管领导为组长,国土、规划、城建、财税、发改委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县(市、区)棚户区改造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相关事宜。改过去由开发商操纵棚户区改造工程为本级政府直接统揽全局;改过去由城建规划办直接定位为城建规划办与办公室例会协商,依据城市建设规划定位;改过去暗箱操作为日常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法办事;改过去推诿扯皮为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主动跟踪服务。棚户区改造一切工作均由政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管。

3.2 严守法律法规,坚持遵循土地用途管制机制,节约和集约经营城市土地原则运作

棚户区改造,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项惠及民生、造福后人,有益于节省城市土地的最佳选择。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节约土地、集约经营用地的战略高度出发,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做为节省城市土地,发挥土地特定价值上的事情来做。城市土地节省了,就意味着耕地保护住了。一是要进一步落实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立足内涵挖潜,“盘活存量、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积极开发整治土地后备资源,增加可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按着国家规定的《城市用地定额标准》依法供地用地。做到不超标、不侵占、不挪用,严格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全面执行土地年租制和长租制。定期向同级财政上缴土地税金。

3.3 注重调查研究,完善城镇地籍调查档案资料,佐证土地产权归宿

一是要以城区土地规划为龙头,以地籍资料为基础,明晰土地产权隶属关系。做到宗地面积准确,界址清楚,产权合法,促进棚户区改造有力有序运行。二是以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与相关部门主动积极配合,尽速处理土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力争做到地籍调查资料随时变更,及时跟进,保持资料的常用常新。四是在地籍资料确系属实,无异议时即可考虑对空闲地、废弃地的开发改造整治利用。

3.4 全力以赴,扎实运作,彻底收缴土地规费,有效遏制土地资产再度流失

一是抓住重点。在棚户区改造拆迁之前,进一步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清理土地规费的收缴情况,分门别类,对长期欠账、赖账和顶着不交数量较大的,拖欠时间又长的重点户,采取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办法予以妥善处理。二是攻克难点。对那些所谓上边有人根子又硬的“钉子户”要重点研究解决。考虑在回迁补偿中扣除拖欠的土地规费,以求减少和杜绝土地资产的再流失。三是破解疑点。从土地管理角度考虑,将清理土地规费作为棚户区改造中的重点工作,渗透到每个工作的环节中加以严肃处理。对有疑点的个人和单位要与回迁时间和补偿金额比例挂钩。其宗旨是充分体现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有效净化土地市场秩序。

3.5 警惕以棚户区改造为名,暗箱操作,借机侵占大量耕地

第4篇

为强化*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土地统一管理,切实解决多家管地、多头供地、违法用地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加强*城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土地统一征收

*城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所有的建设用地于20*年1月1日起全部收归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向社会供地。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指挥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发经营单位)以任何方式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征地方案按程序组织征收。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复的征地补偿标准,严禁擅自提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其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不得强揽工程或以其他名义阻挠施工建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地和签订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协议,不得“以租代征”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坚持土地计划供应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用地计划和*城区储量的土地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房产、建设等部门编制*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区年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保证工业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房地产用地比例应严格控制。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对于未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三、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成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决策、协调、监控有关土地储备和出让事宜。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以下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二)已列入旧城改造项目计划或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土地;(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改制、破产、兼并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五)政府依法收购和整理的国有土地;(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八)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九)未确定使用者的土地;(十)原划拨土地需要转让的土地;(十一)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规范土地出让方式

对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业用地不允许划地招商、零地价招商,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用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五、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严格执行《*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195号令)。*城区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出让和转让)都必须进入*市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公开运作,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场外交易。凡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者申请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转让、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因土地抵押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都必须进入市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招标、拍卖或者变相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合资、联营、联建、抵押、出租等形式处置或使用划拨土地,禁止利用划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抵债、与他方易房、易物;任何单位不得以裁定、决定或者他形式将非法取得的土地用于清偿债务。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必须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按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因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国土资源不得为其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出让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缴纳有关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加强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有宅基地面积达到限额标准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确需另行使用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必须退出。宅基地限额面积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农民旧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限额标准的,超出宅基地限额标准的面积在拆迁或改建时予以收回。一户村民占有多处宅基地的,只能认定其一处有效,其他宅基地按违法用地查处,宅基地上建筑物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市政建设需要征收其违法使用的宅基地时,只对土地进行补偿,不对违法建筑进行补偿。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宅基地。严禁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城市建设对城区村民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的,一律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安置。

七、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一律全额缴入市财政设立的土地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偿还土地质押贷款和国有建设用地开发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挤占或挪用出让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5篇

一、进步看法,实在增强中间城区地盘治理

增强地盘治理,是树立和完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体例,促进国民经济继续、疾速、安康开展的客观要求;是树立集中一致的地盘买卖市场,科学合理供给地盘,蕴蓄城市建立资金,促进城市建立开展的客观需求;是城市人民当局增强对城市规划区地盘市场微观调控,充沛发扬市场装备地盘资本效果的主要伎俩。当前我市中间城区地盘治理的近况,已极不顺应城市建立和经济社会开展要求。因而,各级各有关部分要充沛看法进一步增强中间城区地盘治理的主要性和需要性,紧紧环绕“三新一强”计谋和“构建20万生齿的中间城区,建立与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当的城市”的目的,容身集中一致,增强组织指导,严厉依法行政,实在做到维护资本愈加有用,保证开展愈加有力,节省资本愈加凸起,依法治理愈加落实,有力促进我市城市建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

二、强化统筹,执行中间城区地盘治理“五一致”

市人民当局对中间城区地盘执行“五一致”治理,即一致规划、一致储藏、一致开拓、一致出让、一致收益。

(一)一致规划。市规划行政治理部分一致担任中间城区城市规划区局限内各类建立用地的规划。

(二)一致储藏。中间城区城市规划区局限内的地盘,由市国有资产投融资运营治理有限责任公司、高速公路开拓投资有限公司、市城市建立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市新区开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收储单元)收储。收储资金由收储单元担任。市地盘储藏中间担任处理收储手续,所辖区(县)人民当局及其疆土资本治理部分共同。

(三)一致开拓。已归入收买储藏的国有地盘,由辖戋戋(县)人民当局及相关部分依照属地治理的准则,共同收储单元施行房子拆迁安顿和完美根底设备等前期开拓并构成“净地。

(四)一致出让。中间城区城市规划区局限内的国有地盘运用权,一致由市人民当局出让,市疆土资本局详细担任组织施行。县人民当局出让南白镇、龙坑镇属中间城区城市规划区局限内的地盘,须报市人民当局审核后再按相关规则出让。

(五)一致收益。中间城区城市规划区局限内国有地盘出让收益,一致由市财务收取,由市人民当局统筹布置运用。

三、强化办法,确保“五一致”治理落到实处

(一)展开地盘清算。由市疆土资本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局、红花岗区人民当局、汇川区人民当局、县人民当局、新蒲新区管委会共同,对中间城区城市规划区局限内的地盘进行清算。

(二)搞好地盘规划。市规划部分依照“五一致”治理的要求,在作好城市开展近期和远期规划、根底设备建立规划以及城市扩容、城市新区建立规划的还,对地盘储藏订定储藏规划,对每年拟出让地块出具建筑性具体规划目标。

(三)订定储藏出让方案。依照“有方案、有目标”储藏地盘的准则收储单元每年2月提出下一年度地盘储藏方案及供给方案,经市疆土资本局统筹协调后,报市国有资产措置指导小组搜检,确定各收储单元的地盘收储出让额度和局限(地块)。

(四)夯实根底营业。依据年度地盘储藏方案和年度地盘供给方案,由市疆土资本局牵头,市地盘储藏中间、收储单元一起共同完成收储地盘的报批任务。红花岗区人民当局、汇川区人民当局、县人民当局、新蒲新区管委会及区、县疆土资本部分详细担任征收地盘材料组织、方案编制、报批资料及批后的赔偿兑现等根底营业任务。其收储资金、根底营业和任务经费,由收储单元担任按规则付出。

第6篇

【关键词】土地发展权;城市土地管理;新途径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土地需求的日益高涨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1]我国的土地保护以义务为本位,忽视了产权对于土地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作用。对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土地资源的特殊性,立足于土地的充分和有效利用来构建土地发展权,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城市土地管理的途径进行优化,实现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的和谐。

1.土地发展权概述

1.1土地发展权的内涵

所谓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即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现有用途或者提高土地利用程度的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受人类中心主义的支配,我国关于土地的分类是以土地的经济利用价值为标准的。笔者认为,对我国土地进行分类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的,因此,土地的分类中应当包含生态用地,从而土地发展权还应当包括生态用地发展权。

1.2土地发展权的特征

综合上述对土地发展权的内涵界定,可以归纳出土地发展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抽象性,是指对土地用途进行变更或者提高土地利用度的权利,不像其它产权一样存在一个实物性的标志。[2]阶段性,即土地发展权是以某段时间内土地利用现状为基础,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土地利用物质形态与价值形态变化的量的设定。潜在性,虽然土地发展权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已经客观地存在于每一块土地上,但是土地发展权的实现是对未来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获利。

1.3土地发展权的功能

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功能首先表现为给权利人带来收益。其次,通过对土地发展权的限制和补偿,可以顺利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对农地、环境敏感地带以及历史古迹等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土地发展权的创设,可以提高土地开发规划管理效率,促进城市土地的高效率利用,明确土地增值受益人,保证其利益的享有、转让和流通规范的顺畅。

2.构建土地发展权内容的思路

2.1土地发展权总量构建的思路

在土地发展权的构建中应由国家确定土地发展权的总量。采取委托―方式,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家统一构建的土地发展权总量,代表国家在本辖区内对土地发展权总量进行再次分配。国家确定土地发展权总量的依据,是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状况、工业化所处的阶段、城市化发展状况和全国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状况等方面对土地发展权的总体要求。国家和省两级政府配置的土地发展权,为跨区域的土地发展权,它的配置应具有战略性特点,对全国和各省域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另外还有一些要特别对待的是,有些大城市的辐射能力已经超出了其行政辖区的范围。如直辖市,只有城市郊区是农业用地,而其辐射范围却是全国,此种情况就不能是直接的委托关系,而应该由中央直接来协调。

2.2土地发展权所包含的权能,土地发展权类别合理划分的思路

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土地财产权具有财产权的相关权能,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权能: 占有权,即权利主体拥有具有排他性地对土地发展权的占有。使用权,权利主体可以行使土地发展权,合法行使土地发展权所建设的各类建筑物业设施。收益权,表明占有和行使土地发展权可以获得相应土地经济收益。处分权,主要涉及土地发展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和回收等权能。同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土地发展权划分为不同类型,如农地发展权、市地发展权、营利性土地发展权和公益性土地发展权等。这些不同类型的土地发展权,按照一定关系形成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基本框架。

2.3土地发展权与相关产权整合的思路

土地发展权创设的初衷是补充和完善现有土地产权制度,使其更有效地配置土地利用。产权整合的关键是处理好土地发展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核心产权的关系。土地发展权与所用权的关系在选择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时,其整体关系已经确立,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应该做好两者的联合与分离,避免发展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土地使用权往往成为土地发展权的运作载体,而土地发展权具体化土地使用权权能,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实施,应该在明确各自权能的基础上对使用权和发展权进行有效整合。[3]土地发展权与其他土地产权协调运作,共同促进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效用的最大化。

3.土地发展权视角中的城市土地管理优化

3.1优化我国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管理的根本,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必然源于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优化。随着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构建,首先应该加快相关立法,对采用土地发展权后土地管理所采取的新措施进行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官员和土地开发商的权利义务,防止越权和非法开发城市土地,完善失地农民和失房居民的权益保护和利益补偿的法律机制,为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3.2赋予土地使用者土地发展权,保障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现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现状和利益进行界定,并赋予土地使用者既定的土地发展权。在征地和城市拆迁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享有既定土地发展权即现有土地使用价值的权利。政府在征用农民和居民目前使用的土地时,必须依法按土地发展权市场价格补偿他们的既定土地发展权,并建立以发展权为保障的利益补偿机制,依法维护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3.3完善土地发展权市场运作机制,增强市场调节作用

土地发展权市场运作指在土地发展权国家源头供给的前提下,由行政单独配置划拨土地发展权向政府与市场双重配置土地发展权转换。随着土地发展权市场运作机制的完善,土地发展权可以遵循市场规则,以产权交换模式在不同发展权拥有者之间进行交换,土地市场通过价格、供求等杠杆实现土地发展权的合理分配。土地发展权转让、回收和灭失等一系列变更都对应着相应的土地开发使用用途变更,这可以使土地市场交易更加清晰和顺畅。

4.结语

土地发展权的构建,将会有效促进经济发展过程,尤其是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土地发展权是土地财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作用于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财产权,为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开辟了一条新途径,使社会经济的发展走上可持续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李世平.土地发展权浅说[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2,(2).

第7篇

关键词:城市化;耕地保护;土地管理

1、引言

在高速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城市化与耕地保护工作必然面对矛盾与利益并存的局面。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引起城市周边地区的城市化。据报道,我国耕地面积目前约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紧张的现象逐年加剧,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我国仅用全球7%的耕地就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由于绝大多数城市都处于土地相对良好的区域,在实现城市化的道路上必然占用大量的土地,尤其是对适宜耕种土地的需求。

2、城市化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的问题分析

城市化过程中不合理占用耕地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企业用地在经过批准购买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处于闲置状态,有的闲置几年,有的甚至闲置十几年都没有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由于土地管理部门无权对众多地方企业闲置土地进行有效的约束管理,导致很多适宜耕种的土地处于荒废状态。根据调查走访与文献资料的研究表明,城市化与耕地保护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政府征地与广大人民群众用地之间的矛盾

为保证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国家规定城市人均建设用地为80~120平方米。但根据土地部门调查资料显示,各省份均存在城镇用地超标的现象,而地方政府部门为控制土地使用数量,常常以放松城镇用地需求,严控农村建筑用地的办法。这一政策的实施,常常导致城区商品房的入住率较低,农村需建房群众不能建房的尴尬境地,这也是我国城市化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因农村群众购买商品房的能力相对很低,就出现了违盖强盖的现象,地方政府为保证国家指标,就强拆农村及城镇周边的违法建筑,从而引发了很多群众对政府不满的情绪。在严格执行国家耕地保护的制度下,如果处理不好政府征地与群众用地之间的矛盾,会造成很多影响治安的不利因素,有些地区的不适当征地手段已经激化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大量有关土地上访的不和谐城市化建设现象。

2.2城市化造成的土地污染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发展地方经济必然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问题。由于各地产业结构的不同,土地污染的总体情况也各有不同,但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地污染严重,尤其是在重污染企业、工业密集地区、矿产资源开采区的污染现象更为严重。土地污染不但使生态环境体系遭到破坏,还有可能导致农副产品质量下降,进而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比较典型的例子如造纸厂的污染,我国每年因造纸厂废弃物而污染的土地高达上百万亩,与之相关污染致癌的死亡人数多达千人。强化企业处理污染物的能力,提高污染土地的治理工作,是解决城市化进程中保护耕地的有效手段。

2.3城市化中土地经济利益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披露的数据中显示,我国仅在2010年的土地出让金总额就高达2.7万亿元,在国家严控土地使用政策的前提下出现如此巨大的土地经济利益,引发了社会群众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症的广泛关注。因为土地资源具有增值性和稀缺性等特点,很多土地购买者只是单纯购买后等待增值,从而带来了不合理征地、不合理收益分配和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如在征地收益环节,地方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时,每亩的补偿费用只有几万元,而当政府转让给企业或者房地产商时,就将价格升至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巨大的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现象在我国各地十分普遍,也是土地管理部门实施保护耕地政策的最大阻力。

3、缓解城市化与耕地保护间矛盾的看法与建议

3.1加强征用可耕土地的计划、审批和管理工作

加强征用可耕土地的计划和审批管理工作,是保护耕地的第一道政策防线。土地管理局的核心任务就是做好土地供应与保护工作,在服从经济建设的大局下,坚决维护好耕地的保护工作,对违法占用土地坚决收回;长期闲置土地合理补偿后收回;鼓励企业或个人改造受污染土地,并对改造受污染土地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与优惠政策支持,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最佳化,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最大化。

3.2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实现耕地保护与城市化的和谐发展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各地为加快经济发展,对很多企业的征地用量限制的相对比较宽松,导致现在很多企业存有大量的闲置土地。如何处理好这部分闲置土地,是解决城市化用地紧张的重要解决方法,这就需要土地管理工作者切身实际的调查走访,将可用闲置土地统计成册,在需要征地时优先考虑已登记在册的闲置土地,避免破坏新的可用耕地。另外,根据地方具体情况,缩小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以拆除旧房、弃房为先的解决办法也是减缓可用耕地消耗的可行之路。

4、结语

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同时做好耕地的保护工作,对土地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土地管理方法,加强土地的管理工作,对闲置土地、污染土地、可改造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是缓解城市化进程中对耕地需求的有效途径。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用7%的耕地养活世界22%人口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而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任就落在了土地管理工作者的身上,也是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粮食生产的重要战略任务。要做到缓解城市化与耕地保护间的矛盾,就必须加大耕地保护的力度,通过合理的宏观调控,实现城市化与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整体提高。

参考文献:

[1] 李燕琼. 农业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理论与实践[M]. 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3.

第8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拆迁的解释问题

    1.统一拆迁是指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一种拆迁方式。

    二、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3.区、县房地局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4.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与续期问题

    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6.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7.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经区县房地局审批后,报市房地局备案。

    8.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范围,但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9.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地局申请续期,续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由市房地局统一编号。

    10.《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人应当完成该拆迁项目的期限。

    11.《办法》所称搬迁期限是指房地局的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四、关于拆迁公告与通知问题

    12.房地局拆迁公告,应当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价格等主要内容。

    13.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通知书应当说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许可证号、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答复期限、逾期不答复的处理办法、联系方式等,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有关规定。

    14.按照《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人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房屋所有人在本市的,拆迁人应在《北京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房屋所有人在外省市的,拆迁人应在《人民日报》或者《法制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房屋所有人在境外的,应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或者《中国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

    15.拆迁公有房屋的,房地局应通知产权单位撤管。房屋撤管通知书应说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除房屋间数和面积等。

    自房屋撤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该公有房屋的维修、安全等工作由拆迁人负责。

    五、关于正式房屋和原建筑面积的认定问题

    16.拆迁范围内正式房屋的认定以房地局核发的房屋所在权证为准。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但具备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包括原人民公社)的批建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正式房屋:

    (1)柱高2cm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17.《办法》所称“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是指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使用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和收取租金的出租房屋。

    18.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除住宅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测量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其原使用面积比照邻近的同类房屋情况换算成建筑面积。

    六、关于被拆迁户的划分和原住人口的认定问题

    19.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户的划分标准为:承租的房屋以租赁合同标明的租赁户为准,私有自住房屋以产权证为准。

    20.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对被拆迁户的划分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准;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1.凡在户口冻结期间或者拆迁期限内离婚,男女双方各自无独立住房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2.区县房地局核定住房困难户时,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应当计入原居住人口。

    虽然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但是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也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

    (1)服现役的士兵;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在国外留学的学生;

    (4)劳改、劳教人员;

    (5)按政策规定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员。

    23.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原居住人口的认定按照本通知第22条的规定执行。

    24.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执行。

    25.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确定,报市房地局批准。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的商品房价格,由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七、关于房屋补偿问题

    26.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提供的现房,应当经房地局审核。

    27.拆迁人应当提供补偿房屋的下列证明材料:

    (1)房屋用地证明文件;

    (2)购买的房屋,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新建的房屋,提交质量监署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

    (3)房屋位置和楼座图;

    (4)房屋经规划设计部门审核的设计图纸,包括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

    28.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以房屋补偿的,应当事先与承租人达成关于维持原租赁关系的协议;双方在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分别给予补偿。

    八、关于住房困难户的拆迁补偿问题

    29.拆除住宅房屋,经区县房地局核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30.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的,不适用《办法》第30条的规定。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31.被拆迁居民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房屋,长期居住自建房,并且单独立户,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可以按照每户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

    九、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2.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换算为成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直接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

    十、关于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3.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34.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可以按其建筑面积及上一年度的建安单方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临时建筑补偿款=建安单方造价×建筑面积×(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35.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经区县房地局批准,按照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补偿,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6.按照《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没有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7.《办法》第四十条所称公益事业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的房屋,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馆、敬老院、福利院等,但是私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除外。

    十一、关于拆迁补偿协议问题

    38.拆迁补偿协议文本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

    39.被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的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每天100元执行。

    40.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关于补偿款支付方式问题

    41.拆迁人应当将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存入指定银行,并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存款单据交给被拆迁人。

    十三、关于拆迁管理费问题

    42.拆迁人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届时标准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43.房屋拆迁费用计算范围包括拆迁补偿费以及各种拆迁补助费、奖励费。

    十四、关于拆迁档案资料管理问题

    44.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关材料;

    (2)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各种补偿、补助费领取单据;

    (3)拆迁情况总结、拆迁结案表;

    (4)裁决、强制拆迁、诉讼情况及有关文件;

    (5)其他材料。

    45.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将拆迁结案表报市房地局备案。

    46.各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9篇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对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拆迁单位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的规定执行,即:城近郊8个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拆迁单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报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二、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拆迁政策,必须按照京政发〔1995〕13号的文件的规定,报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

(京政函〔1995〕89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

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中的“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其中第二、七、九、十条中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均改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由你局根据本批复作相应的修正,重新施行。重新施行前已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原规定;重新实施后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修改后的规定。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26号,根据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5〕8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责令期限改正。

第三条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从二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2万元至2.5万元;从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1.5万元至2万元。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外,凡异地安置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距迁出地点超过4公里(含4公里),给其生活带来一定不便的,按安置人口数每人给予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500元。不足4公里或虽超过4公里但安置地点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的安置和经济补助:

一、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拆迁人应以营业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应的经营场地);确无营业房屋的,以住宅用房安置。不得既用营业用房又用住宅用房重复安置。

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但还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住宅用房安置。

对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予安置,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二、对因拆迁引起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上一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月平均纳税收入额,按下列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以营业用房安置的,根据其停产停业的时间给予补助。

以非营业用房安置或按规定不予安置的,给予6至12个月的补助。

第六条  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危旧房改建工程的房屋拆迁,实行鼓励外迁、回迁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的政策。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开发建设企业对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被拆迁居民、单位,应按拆迁协议妥善安置,对自行周转的居民应保证按期回迁。

第八条  原居住在城区、近郊区的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50元。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到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逾期时间6个月以上的,自第7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60元。

远郊区、县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按1991年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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