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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的比较分析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是指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机关的设置、领导从事关系、检查权限分配及其运行模式。具体来说,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就是“由谁来检查”。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方针能够有效执行的组织保障。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对于降低行政检查成本,提高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效能,有效预防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中国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中国从2004年9月开始采用“分段检查为主、品种检查为辅”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将食品链分为几个阶段,按照一个阶段由一个部门检查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行使检查权。除了划分不同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检查权限以外,为加强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业务协调,中央和地方都设立了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于2010年2月6日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信息、研究部署和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2010年12月6日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开始纷纷设立地方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地方的议事协调机构。(二)韩国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韩国采用多元化的食品安全检查体制,主要根据食品的种类(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的各个阶段(生产加工、流通、消费、进出口)进行划分。中央一级的食品安全检查机关有企划财政部、农林水产食品部、教育科学技术部、知识经济部、保健福祉部、环境部、农村振兴厅、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等八个部门。从这八个部门的权限分配来讲,具有分段检查的特点,但是仍有一些职权是交叉的,如针对进口畜产品的检查,由农林水产食品部负责进口、加工、流通阶段的检查,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负责消费阶段的检查。而在实践中流通和消费阶段是很难完全加以区分的,这时就出现检查权限交叉,相互“扯皮”的现象。为了加强各部门的合作与协调,韩国于2005年3月成立了隶属于国务总理的国家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其他八个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机关的业务。根据韩国《食品安全法》第8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在内的20名以内的委员构成。其中委员长由国务总理担任,委员由8个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国务总理室长、国务总理委任的关于食品安全等的学识和经验丰富的人员构成。由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协调机关,统一协调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工作,形成了一套分工明确、团结协作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系。从地方的情况来看,随着1995年地方自治团体的出现,从中央政府转移到地方自治团体的食品安全的执行任务包括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任务如表1所示达到99.9%。通过上述做法,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权限,使中央食品安全行政机关从纷繁复杂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业务中摆脱出来,集中资源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解决全局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地方自治团体的食品安全管理得到了强化,有利于其集中力量去实施具体的行政检查,保证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在地方贯彻和实施。
(三)比较分析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中韩两国都采用中央和地方二元化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不同点是中国采用“以分段检查为主、以品种检查为辅”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体制,即针对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检查权;而对于农产品采用品种检查的体制,即由农业管理部门负责。韩国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权限根据相关食品行业和食品以及检查阶段加以区分,即采用多元化的行政检查体制。在加强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业务协调方面,中国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韩国通过设立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一方面避免了重复检查以及业务上的摩擦,从而提高了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效率,加速了食品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另一方面使不同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机关之间相互通报并尊重各自的检查结果,从而做到食品安全检查信息的共有,使不同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机关形成检查合力,共同致力于确保食品安全。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方式的比较分析
实践中,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主体主要是食品安全行政机关,但是“政府监管会出现行政权力的配置不合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从而导致在食品监管方面出现执法空白或重复执法”。[6]另外,政府也很难对所有的食品实施有效的检查,因而除了食品安全行政机关以外,需要食品行业的自律,更需要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一)中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方式近几年来,中国政府也开始重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检查。国务院在2012年6月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发挥政府支持引导作用,调动行业企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中国的《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检查:一是对食品安全执法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二是通过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的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三是食品安全问题有奖举报制度。各个地方结合本地情况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大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力度。例如,各个地方陆续出台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有效调动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也促进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二)韩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方式近年来韩国的食品安全检查领域不断扩大,相反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组织有缩小的趋势,因而韩国构建了国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的机制。韩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了消费者食品卫生监视员制度。韩国《食品卫生法》第33条对担任消费者食品卫生监视员的资格、职能以及消费者食品卫生监视员资格的解除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市长(指的是作为韩国广域自治团体的特别市和广域市的市长)或道知事,市长(指的是作为韩国基础地方自治团体的市长)、郡守、区厅长在为进行食品卫生管理而登记的消费者团体的职员中可以委任相关团体的负责人推荐或具有关于食品卫生方面的知识的人为消费者食品卫生监视员。消费者食品卫生监视员的职责主要是检查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卫生管理状态、流通中的食品等是否符合标准、食品违反虚伪标示或扩大广告规定时,向相关行政机关申告或提供相关资料、向食品卫生监视员的食品检查提供支援等。消费者食品卫生监视员如果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市长或都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应解除其职务。此外,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2008年4月市民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请求制度在首尔首次试运行,并于首尔食品安全条例正式实施时全面实施。首尔市民10名以上联名或者学校、孩子之家、企业等集团给食所的营养师认为在大型商业中心、超市、学校周边等销售的食品有安全隐患的,可以向市民食品安全请求审查会提出食品安全检查请求。市民食品安全请求审查会应在7日内对食品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可以通过120客户服务中心或者以网上或书面方式接受请求,通过回收食品、检查及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处理。检查结果确实发现食品有安全问题时,相关食品经营主体会受到行政处罚,提出食品安全检查请求的市民可以获得事先定好的最高1 000万韩元的赏金。(三)比较分析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韩国更加注重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检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操作性很强,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良好。韩国《食品卫生法》专门规定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资格、具体职能以及资格解除等内容。韩国《食品安全基本法》专章规定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途径、保护措施以及奖金的支付等内容。而中国虽然也已经认识到加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的重要性,但是从立法上来讲,关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在实践中也未形成完善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机制。
中国借鉴韩国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度之思考
关键词: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安全生产不容忽视,必须大力加强,现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大致分为两种:一是结构比较复杂、施工特点较多的称为特殊工程,二是结构共性较多的称为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在施工项目生产活动中,根据规模、工程特点、工期、结构复杂程度、劳动组织、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变配电设施、施工机械设备、架设工具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等,针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找出危险点,建筑施工的伤亡事故主要发生在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等五个类别中。从管理和技术上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项目安全施工。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1.地面及深坑作业防护;2.施工现场安全规定;3.立体交叉作业及高处防护;4.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5.施工用电安全;6.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结构;7.自然灾害(防雷击、防台风、防地震、防洪水、防冻、防暑降温、防滑等):8.防火防爆措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施工企业方针、目标,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促使员工及施工企业管理者树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的健康法律法规知识。其次能够普及员工的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象
包括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
1.对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行业安全生产技术与方法。(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政策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3)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2)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3)事故现场勘验技术,应急处理措施;(4)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车间(工段,区,队),厂(矿)班组三级安全教育。(1)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主要的内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串岗的危险因素;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2)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主要的内容: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有关事故案例等。(3)班组级安全教育主要的内容: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装置,生产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4.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筑企业的特种作业主要包括建筑架子工、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等。一旦发生事故,便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的注意事项、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活动日,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事故现场会、宣传标语及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
三、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经常性检查、节假日前检查、专业(项)检查和综合性检查。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软件系统主要查管理、查隐患、查事故处理、查整改。硬件系统主要是查作业环境、查安全设施、查辅助设施、查生产设备。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1.常规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到作业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场所的环境、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
2.安全检查表法:列出各层次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项目,并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进行检查或评审。
3.仪器检查法:用于获得设备、机器内部的缺陷及作业环境条件的真实信息或定量数据,为后续整改提供信息。
(三)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程序
1.确定检查目的、对象,掌握有关法规、规程的要求;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危险因素;制订检查计划,安排检查方法、内容、步骤;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准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工具、记录表格或记录本;训练和挑选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2.依据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做出判断,找出主要问题,即管理、环境、人、物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可以通过仪器进行检验。
3.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现场观察、记录、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
4.针对存在的问题,确定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对复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证,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参考文献:
[1]徐金梁.陈玉珍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思考[J].建筑经济,2007.
[2]孟宪海.国际工程担保制度研究借鉴[J].建筑经济,2000.
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等执法活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法定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持续保持稳健、安定、良好工作局面,确保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监管监察执法覆盖率达100%,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率100%,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率100%,举报投诉案件查办率100%。无行政执法过错、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等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开展安全生产执法。
(一)专项监管执法
1、煤矿安全监管执法
负责对现有11家煤矿(生产、建设、整改矿井)以下方面开展监管执法:“一通三防”专项整治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建设、整改矿井是否存在借整改之名进行原煤生产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打开井下密闭行为,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是否按要求落实。每矿每月至少检查1次,重点时段实施专项检查。
责任股室: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
加强对全县煤矿采掘头面核定,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抓好全县煤矿关闭整顿及兼并重组工作。抓好煤矿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工作。
责任股室:煤炭行业管理股
2、非煤矿山企业监管执法
负责对现有42家非煤矿山企业开采方式是否按照自上而下分层开采,重大安全隐患是否按要求及时整治,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废石、废渣堆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等方面开展监管执法。每季度轮流检查1次,全年每矿不低于3次,重点时段实施专项检查。
责任股室:安监一股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监管执法
负责对现有19家危化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企业各1家、烟花爆竹经营点134家进行执法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全覆盖。重点时段实施专项检查。
责任股室:安监二股
4、重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危害监管执法
负责对全县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职业健康危害企业申报情况等进行检查。全年开展监察执法不少于30家。
责任股室: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股
(二)综合监管执法
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以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电力、消防、天然气、教育、卫生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联合执法、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同
公安、消防、交通、住建、质监、教育、卫计、园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合力。1、加强道路(水上)交通的综合监管。每季度督促县公安、交运(海事)、水务等主管部门加强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控,加大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力度,对车站、码头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加强建筑(建设)施工安全综合监管。每季度对全县建筑(建设)施工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每半年会同住建、质监、发改等相关部门对普安、回龙、讲治镇工业园区,政府投资性工程和公益性工程的施工安全开展监督检查。
3、加强消防安全的综合监管。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为重点。每半年会同消防、工商、文广等部门对全县大型超市、商贸城、歌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4、加强对电力、旅游、特种设备的综合监管。加大对12家供电所、变电站的安全检查。督促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景点、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抽查旅游景点安全生产不少于2次。每半年对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督查一次,抽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至3家。
5、加强学校、医院安全的综合监管。每季度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抽查校园安全管理情况不少于5所。每季度督促卫生和计生部门加强对医院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抽查医院安全管理情况不少于5家。
6、加强天然气长输管道综合监管。对辖区内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运行加强综合监管,每季度督促协调相关部门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新、改、扩建长输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三同时”审查,并督促管道企业抓好落实。
7、牵头或参与重大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期间安全检查。会同县委目督办、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每半年1次(结合目标责任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
(三)暗访暗查监管执法
1、充分发挥县安办职能职责,指导、协调全县20个乡镇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每季度将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向组织、纪检部门进行报告。
2、采取“四不两直”工作方式,暗访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项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年计划暗访暗查企业60家。
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的方法:一听企业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二看企业安全基础资料台账;三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相关检查。
(一)局各股室及执法大队要按照工作职责,以本计划为依据,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每月具体监管对象、检查时间安排,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月报制度,确保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落实。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 监管制度 监管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是政府为保障食品安全而对微观的经济主体活动进行限制的一种管理行为。当前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研究非常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与理解。在国外,有学者支持,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食品安全市场失灵问题,让消费者确认这种监管是有效与恰当的,政府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部门来确定食品的市场准入标准进而来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线。①在国内,我国很多学者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也做了深入的研究,有人认为,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就是因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重复交叉,各自为政难以协调,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制、预警机制等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②还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在职责分工上比较明确,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从宏观上应该加强立法,微观上应该加强执法与司法的协助,才能保证政府的监管体系发挥作用。③
目前学术界对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覆盖范围,还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认识,大部分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由责任体系、信用体系、法律体系、标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检测体系构成。④本文认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主要由监管的原则与依据、监管的实施主体、监管的具体制度及监管保障体系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监管的原则是最高规则,监管主体与监管制度则是核心部分。
中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具体比较
监管主体的比较。监管主体是政府机构之间相互分工协调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监管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美国联邦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主要是农业部、卫生部及环境保护署按职能分担,农业部是主要的职能部门,因为食品供应链的第一环就是农业生产,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肉类、禽类、蛋类等食品安全危险系数较高的产品监管,监管的过程包括生产、流通、包装及销售等各个;卫生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了肉类、禽类、蛋类以外的绝大部分食品以及化妆品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署则负责农药、化肥、土壤、环境污染等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各类事项的监管。此外,联邦政府的商务部负责海产品安全的监管、财政部负责对酒类、烟草等产品的安全监管。在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是人类健康及消费者保护局与欧盟食品安全局,两个部门分工负责,前者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修订,监督成员国的执行以及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评估,该局下设八个部门,但其大部分职能是由安全与供应链管理局、食品与兽药监管办公室来负责实施;⑤而欧盟的食品安全局主要职责就是进行食品进出口的风险评估及SPS措施的实施,为欧盟各国政府食品进出口决策提供依据。
相较于美国与欧盟,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更为复杂,权限的分工更细致。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种植养殖阶段的监管;在集散批发阶段,由商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食品加工阶段,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餐饮服务阶段,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终端零售阶段,由商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进出口阶段,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通关监督。
从我国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体系及其职能分工来看,将食品生产的阶段分为若干环节,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甚至在主体经营、资格认定、卫生监督等领域也进行了细致的分工;而美国、欧盟则是按照食品的种类实行“一站式”安全监管。总体来说,我国分工太细,造成各部门职能混乱及标准重叠,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运行的效率。
监管原则与依据的比较。从整体上而言,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体系是实施监管的基本原则与依据。在美国,美国食品安全领域联邦的法律法规覆盖的非常细致、全面,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综合性的法律,主要就是国会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二个层次是单行性法律,也是国会颁布的,比如针对肉类制品,有《联邦肉品检查法》;第三个层次是针对流通领域颁布的法律法规,比如《食品运输卫生管理法》;第四个层次是针对生产投入品或添加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比如《农药、化学残留与食品质量法》等。除了这些法律法规之外,监管部门也会依据食品的具体情况及季节变化,颁布一些管理法案,有点类似于我国的部门规章。在欧盟,食品安全的原则及标准也非常严格与复杂,在质量标准方面,就有针对农药化肥在食品中残留量的“肯定列表制度”,⑥在这种体系下,所有的农用化学用品的含量可以被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豁免式的清单,即对人体完全无害的化学添加品;二是最大量的残留或添加标准,即法律明确规定食品中残留或被添加的最大量,超过了这个量即是违法行为;三是一律限量标准,即对一些有较大危害的化学残留或添加剂实行一个统一的最大量,超过了这个量就是违法的。
我国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很多,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植物防疫法》、《农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等,但这些法律仅是对食品安全做出了一些制度框架的设计与构建,对于具体的产品类型、生产、流通等环节并没有详细规定,即便有,也仅存在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之中。在质量安全标准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安全质量标准的时效性、协调性及规范性还有待提高,就目前已有的8个标准来看,其中有3个是1994年~1995年的标准,到现在也没有修改,有1个是1990年的标准,其他的4个是2000年以后的标准,最近的是2005年的标准,即农药残留标准,但我国仅仅规定了136种农药残留,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国际最低标准是228种。此外,在协调性上也存在问题,比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白酒生产规范(GB/T23544-2009)与原来卫生部颁布的白酒卫生规范(GB/T8951- 1988)就相互冲突,不但让生产者无所适从,也让消费者存在维权困惑。
通过对比我国与美国、欧盟的监管原则与依据可以看出,美国与欧盟的法律法规比较严密,可操作性更强,协调性更好;而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范围不明确、标准不具体,更重要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差,政出多门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
监管制度的比较。第一,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即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及产品进入市场的行政许可。一般各国均采取的是认证认可的形式,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流通,如果不能达到标准,将不被允许生产、经营该产品。在美国,联邦监管部门对于水产、肉类、果蔬及乳制品实施的是强制性的HACCP认证制度,通过监测生产、加工、包装、流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来确定是否发认证许可。在欧盟,对禽肉类产品、水产品也实施强制的HACCP认证许可,如果不能达到强制认证标准,是不能进入市场的。我国目前实施的质量安全认证(Quality Safety,QS),QS认证并不是完全的强制性认证,对于食品、化妆品均可以适用,自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对部分食品实施QS强制认证,主要有大米、食用油、酱油、米醋、面食品、肉类制品、乳制品、饮料等10种,⑦其他的食品还没有实施QS强制认证,QS认证的质量标准比国际社会通行的HACCP要低一些。从整体上比较,我国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质量标准、认证许可标准比美国、欧盟地区均要低一些,对一些安全隐患较高的食品认证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
第二,检查处罚制度。检查处罚制度是具体的监管实施制度,在美国,监管部门严格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与措施,周期性地开展对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化学残留、添加剂进行检查,同时,规定了多样化的检查程序,比如监控检查等。在进口食品中,除了这些常规的检查之外,还扩大了检查的范围及更严格的检查标准,通常遵照的是WTO制定的《SPS协定》而进行。可以说,美国的食品安全检查无论是其范围还是标准,均达到了国际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对水果、谷物、肉类、禽类食品的标准要严于国际标准。欧盟的HACCP认证非常严格,如果不能达到HACCP认证的强制标准,可以先对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出限期的整改措施,当第二次检查仍然达不到标准,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或罚金。在进口食品中,检查更为严格,欧盟一直是按照零风险的标准来实施食品进口。⑧反观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检查并没有形成一种常态性的执法局面,没有具体的检查计划与制度,大部分检查是突击性的,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在处罚的标准上也不是很清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不明。
监管保障体系的比较。监管保障体系是一种支持、辅助体系,其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有风险评估制度、风险预防制度、产品召回制度、食品信息追踪制度、授权检测制度等,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性制度,当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与地区均建立了风险评估制度,设有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估,如美国、欧盟各国、日本等。欧盟的风险评估制度,主要包括快速的预警、反应机制,针对其各成员国内部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农药化学残留、饲料安全等问题可能引起的风险或问题及时通报各国,使得消费者能够及时避开这些带有风险的食品。欧盟风险评估的流程主要有信息收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信息反馈及风险再评估等,并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布。美国的联邦及各州有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随时为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参考意见,尤其是非常注重风险隐患较大的食品,通过定期的检测与评估,将有关的数据及时公布于众,并提交给监管部门。
在我国,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两部行政规章,按照《SPS协定》第五条之规定,建立了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但这两部法规仅仅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位阶较低,位阶更高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疫法》作为该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却一直以来未进行修改。而且这三部法律是制定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起草机构与主管部门各不相同,彼此的不协调之处较多,一方面是这三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没有明确区别,在法理及逻辑上有一些竞合之处;另一方面,在一些实体法律规范比如法律责任上,存在较大差别。在2008年我国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确立了风险评估制度,使得农产品贸易问题有了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此外,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也弥补了上述三部进出口检验检疫法律缺乏风险评估制度的缺位问题。但这些法律只是对风险评估制度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在程序运作上也缺少相应的衔接,各个执法部门主管事务不同,导致了程序上的混乱,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相关的政策建议
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与地区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欧盟、美国的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程度的借鉴。在借鉴其经验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比如生产、流通领域的一些具体特征。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构建合理的食品风险评估及预防机制。从美国、欧盟的经验来看,其食品安全监管之所以能够保持在较高的水准上,除了其发达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分析及评估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我国当前缺少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不同的职能部门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及相关机制,应该在广泛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专业化的监管协调机构,完善不同食品的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及预警机制,尤其是要加大对突发性、高发性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及预警。
第二,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及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构建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从整体上看,虽然数量不少,但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体系,应该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各类食品安全与质量标准体系,大胆借鉴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制度的安全标准,形成定期的更新制度。同时,兼顾到我国的实际状况,在继续完善并强制推行QS认证的基础上,对一些风险较大的食品要推行HACCP认证,严格限制其市场准入,保护民众的人身健康。
第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边界与责任。我国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分段、分环节监管的体系,应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尤其是要划分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开、透明、周期性、专业性的检查制度及计划,结合市场准入制度,严格产品追回、产品信息回溯制度建设,对突发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好应急性的风险评估,并及时的实行信息公开,接受民众监督。
(作者单位:泸州医学院)
【注释】
①M. Montini,The Necessity Principle as an Instrument to Balance Trade and the Environment, Environment, Human Right & International Trade, ed. by Francesco Francioni, Hart Publishing, 2001, p.135.
②陈君石:“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农业质量标准》,2009年第3期。
③鲍晓华,严晓杰:“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二元边际测度及SPS措施的影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14年第6期。
④叶波:“WTO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规范及对中国的启示”,《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年第5期。
⑤焦志伦、陈志卷:“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比较研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
⑥吴伶俐:《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5页。
⑦张瑞峰等:“我国动植物检疫处理信息化的现状与展望”,《植物检疫》,2014年第3期。
近些年,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问题一直是消防部门所重视的。为了使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安全隐患问题得到解决,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其的管理。首先应该明确易燃易爆危险品所在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消防部门要与所在单位进行行政监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进行分析,消防部门在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监管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执行。本文就是围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安全隐患问题,分析对危险化学品场所管理的必要性,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使消防部门能够更好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关键词: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
危险化学品一般都是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这些危险化学品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现阶段,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在对这些物品的储存一般都存在着混存、混放、明火等一系列原因,导致这些物质容易引发爆炸、火灾等消防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要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消防部门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为了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部门要合理进行安全管理。
1对化学品场所消防管理的必要性
易燃易爆危险品本身的特性,使人们知道它的危险性。消防部门在安全管理的时候,也会着重监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监管是根据我国《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的,其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危险特性的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中的部分易燃易爆危险品。针对这些化学品的特性,在存放、运输的时候应该要格外注意对其的保护工作。危险化学品中还有一部分是气体,比如氢气、天然气、液化石油等,这些气体大部分都是具有可燃性的,容易爆炸。少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高于10%,比如一氧化碳、氨气等,绝大多数可燃气体都具有甲类火灾危险性,只有少数可燃气体是乙类火灾危险物质。对于固体易燃物质的存放,要考虑到该物质是否有自燃性质、遇水会不会有相应的化学反应。对于一些腐蚀性质比较严重的物质,要根据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氧化性来进行界定,存放单位要加大对其的了解。所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存放的物质本身都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要求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做好一定的预防工作。
2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分析
2.1对化学品场所的安全检查
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工作,是为了防止危险化学品存放的安全隐患问题。首先,可以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选址、仓库内物质的存放进行检查。消防部门在进行检查的时候,要根据消防手册的程序,对其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反复的认证,得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选址上应该避免人口密集的地方,降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其次,要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存储量进行检查。消防部门应该了解危险品单位在化学用品的存放量,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应该结合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的大小,对物品的存储量进行检查。看仓库中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除了检查这些,还要对危险化学品的摆放进行检查。看危险化学品在摆放上是否合理,对一些容易产生化学反应的物品进行分开摆放。避免危险化学品相互的反应,降低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
2.2对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难点
消防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难点。主要是一些仓库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往往会忽视对消防检查工作的进行。使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导致火灾发生人们还不能够清楚的意识到问题产生的原因。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在进行整改的时候,由于资金限制的问题,不能够根据消防部门的指示进行整改。虽然想要配合消防监督部门进行工作,但是往往力不从心。使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不能够把整改措施落实到实处,导致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难以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在存放管理工作中,缺乏一定的监督管理。对于规模比较大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如果缺少消防监督管理的话,就会很容易造成火灾。所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要接受消防管理部门的检查,避免安全隐患问题得不到解决。
3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策略
3.1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中的物质进行分类,消防部门应该对其进行重点检查,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在危险品的存放上,单位应该要对储存场所进行火灾报警装置。消防部门首先要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一定的检查。消防管理部门要形成上行下效的机制,对工作人员进行内部培训,使消防管理部门的人员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要进行相关的了解,知道化学品的危险性。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进行消防管理工作的划分。可以通过Word文档对其进行分类,便于管理人员查找资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有利于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证该场所的安全性。人们可以通过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反映自己了解的情况,及时的通过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与消防管理人员进行联系,保证自己与其他人民的安全。
3.2对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
为了保证消防部门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让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了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要求。消防部门可以以火灾事故的案例给工作人员进行宣传,让他们了解消防常识,增强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除了对其进行消防教育之外,还可以让工作人员复习自己掌握的消防知识,组织一些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让他们在玩中学习。调动化学品存放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积极面对消防安全管理。
3.3加强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设施的建设
消防部门除了对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还要对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消防设施的建设。对场所内部的一些报警装置进行安装检查,还要加强防火检查。工作人员在检查的时候,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定期到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检查,对存放物品的仓库进行温度、湿度的监测,如果发现异常情况,要学会及时采取措施,勒令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完成才能进行正常工作。在面对危险化学品可能发生爆炸的时候,消防部门应该建立灭火应急预案,教给储存场所的工作人员,让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扑灭火灾的程序,能够具备扑救火灾的能力。
3.4加强危险化学品场所处理火灾的能力
在面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消防管理工作的时候,工作人员应该要提高警惕。根据消防部门提供的安全知识,对仓库进行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对负责仓库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重点培训,让他们能够自行先进行一些灭火工作,减轻火灾的进一步恶化。面对火灾的时候要临危不乱,提高员工的自我逃生能力,能够有组织的进行疏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减轻消防部门的工作量。
4结论
综上所述,在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应该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正确的判断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了解危险品火灾后会产生的危害,进行火灾安全的预案。消防部门要根据我国当前的危险化学品存放的守则,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减少安全隐患的发生。
作者:董逵逵 单位:鹰潭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
参考文献
[1]赵鑫媛.高危场所灭火救援的特点分析[J].科技与企业,2014(15):126-126.
[2]许涛.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14):190-191.
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从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确定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是食品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这种协调一般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由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虽然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却通过较为明确的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其重要特征就是根据食品类别或按照环节进行分工,以保证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我国总结发达国家的经验,吸收其教训,结合实际,在现阶段,现实选择是保留分散管理的模式,在现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进行较小的调整,依然按照食品事业链的环节进行分工。明确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职能。履行分段监管的职责,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分工,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二是就无人管理的盲区,明确哪个部门负责。在制定分工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各部门已经建立的监测网络的实力,实力弱的充实到新的负责机构。这个方案最接近现有管理体制,但是必须解决好分工后各环节之间协调和衔接的问题。解决好衔接问题的关键在于应服从于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做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社会的迅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发达国家政府都把食品安全监管作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就具体做法,对美国、日本以及欧盟诸国的情况进行介绍:
(一)美国政府对食品安全和监管
美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建立了较为科学、全面和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美国食品安全系统有较完备的法律及强大的企业的支持,它将政府职能与各企业食品安全体系紧密结合,担任此职责的主要有卫生部(DHHS)下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下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美国环境保护总署(EPA)等部门。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如下特征:部门权利分离、工作方式公开透明、决策以科学为依据、公众广泛参与。为了保证供给食品的安全,国会颁布立法部门制定的法规,委托执法部门强行执法或修订法规来贯彻实施,司法部门对强制执法行动、监管工作或一些政策法规产生的争端给出公正的裁决。美国最高法律、法规和总统执委会制度建立了法规修订工作制度,即采取与公众相互交流和透明的工作方式。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很高的公众信任度,其基于如下指导原则:(1)只有安全和有益的食品可以上市;(2)以科学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法规;(3)政府强制执法;(4)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及其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法规,否则将受到惩处;(5)法规制定过程是透明的,公众可以广泛参与。
美国食品安全系统的基础是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对生产安全食品的法律责任。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在管理法律体系上,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也有《联邦肉类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如1996年美国颁布了《美国肉禽屠宰加工厂(场)食品安全管理新法规》,新法规强调预防为主,实行生产全过程的监控。这是对美国使用了近百年之久的以感官检查和终端产品检测为手段的旧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全面改革。其目的在于使美国人民享有全球最丰富且最安全的肉禽食品供应。经指导的行政部门颁布的独立的法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应。
美国政府十分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其基本思想是:增强立法过程和管理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全社会参与其中,使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为有效;同时也是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建立信心的重要途径。信息公开是增强管理过程透明度的关键,美国食品行政部门有责任直接对公众进行解释。同时,管理行政部门经常提供一些如何达到管理要求的导则。导则包括:食品如何掺假、贴不恰当的标签或如何描述确证的安全性资料等内容。这些导则对食品企业和消费者是有帮助的。
在预防性措施上,科学性和危险性分析是美国制定食品安全系统政策的基础。由于多年来对食品中化学危害的管理的重视,美国制定了许多关于添加剂、药品、杀虫剂及其他对人体有潜在的化学和物理危害的法规。近年来,联邦政府更加关注微生物致病原的危险性,通过关注食品从田间到餐桌全程的安全性来降低微生物致病原的危险性。
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技术能力方面,美国政府的措施是: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组织优秀科学家加强前沿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科学家资源,通过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使之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也与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如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国际联合流行病机构等),从中分享最新的科学成果。
美国的食品检验机构有大批专业化的专家、如化学家、毒物学家、药理学家、食品工艺家、微生物学家、分子生物学家、营养学家、病理学家、流行病学家、数学家和卫生学家等。他们的工作是检查食品公司、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检查售前行为、从事消费者研究和进行消费者教育等。如果食品不符合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方面,强调了风险的全面防范与管理。一是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实质就是应用科学手段检验食品中是否含有对人类健康不利的因素(如病原体等),分析这些带来“风险”的因素的特征与性质,并对它们的影响范围、影响时间、影响人群、影响程度进行分析。二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为防范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实质就是落实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例如目前推进的“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它可以使用户认识到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三是风险信息交流与传播,通过有效的信息和信息传播使公众健康免于受到不安全食品的危害。美国政府认为被管理企业作为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一部分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合适的标准,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这些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进行生产食品。为了更好地实施HACCP,美国极为重视对有关人员的多种方式培训。
(二)日本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管理
日本除大米自给率保持在90%、蔬菜自给率达到84%以外,其他主要农(畜、水)产品自给率不足29%,均需大量进口。因此,日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非常重视,建立了食品管理的相应法规及配套管理体系。经过50多年的发展,日本逐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食品管理体系。
1.日本的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建设。
日本历史上曾发生过震惊世界的水俣事件(即镉米中毒事件),因此,日本对食品立法十分重视。1948年,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法》、农林水产省颁布实施了《出口农产品管理法》;1957年改为《出口检查法》(该法律在1997年废止)。随着进口食品的增加,日本的食品安全立法不断加强和完善。1970年由农林水产省颁布的JAS法(即《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同时还颁布了《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取缔法》(即《农药管理法》)等一系列与农产品质量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产品的进口、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环节实施依法管理。80年代日本兴起有机农业,出现有机农业产品,1992年日本农林省出台了《有机农业和特别农业栽培法》;1995对《食品卫生法》修订;1999年出台了《有机农业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在新世纪开始,日本针对农产品依赖进口程度加大的情况,提出发展环保型、生态、旅游农业的观念,制定了新《农业基本法》,2000年出台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包装容器法》,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2001年暴发疯牛病商情以及出现了多起食品标识错误等食品安全问题之后,日本在2002年修订了《JAS法》,并已于2003年夏季生效执行。2003年日本出台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同时还有配套的相关法规,《农药残留规则》、《农地法改正》、《零售手料自由法》。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相关的配套规章,为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验检测等奠定法律依据。
日本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日本食品安全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其各项法律主要基于以下几项原则制定:食品安全保证消费者至上;以科学方法为基础的风险评估;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全面启动生鲜食品的原产地标识制度(具体到都道府县),进而为农产品建立“身份证”;以加强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机制提高消费者信心。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建设随着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强化而得到健全和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具有较强规范性的完整体系。
2.日本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主体,即日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负责,按照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环节分别确定各自管理职责,直接面向农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农林水产省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2003年对内设相关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专门成立了消费安全局,其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国产和进口粮食的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的品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消费者反映)的搜集、沟通等。厚生劳动省设有食品安全局,内设企划情报课、基准审查和监视安全课。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的安全检查;国内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流通环节的养殖业食品经营许可和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执法以及食品安全状况等。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在市场抽查方面,厚生劳动省对进口和国产进行执法监督抽查,其抽查结果可以依法对外公布,并作为处罚依据。此外,日本在去年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FSC),将其作为内阁的一个办公室直接向首相报告,独立履行风险评估职能,并向风险管理者即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出有科学依据的建议。
3.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目前,日本农业标准数量很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日本农业标准制定过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起草标准。农林水产大臣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起草农业标准草案。二是日本农业标准委员会(JASC)审议。当JASC审议完毕,而且认为标准草案内容适宜、要求合理,则向农林水产大臣提出审议报告。三是标准的批准和。农林水产大臣确认JASC审议的标准草案对有关各方均不会造成歧视后,将予以批准作为日本农业标准。
从标准制定流程可以看出,透明度原则在这一流程的各个环节都有所体现。其次,标准制定过程也充分体现了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方面确保各相关方的利益都得到体现,同时也恰恰通过这种方式确保JASC能够得到认可。
4.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日本农产品认证一般由中介组织组织承担,认证分为常规农产品认证和特殊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为特殊认证。为了获得JAS标志,生产者可以向农林水产大臣指定或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生产者自愿申请认证,如经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或认可的国外机构)认证,生产的产品符合JAS规格标准,则可以允许产品帖上JAS标志,在对JAS法的修订中,确定了有机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特定JAS规格标准,通过检查来确定其是否符合规格标准。即使未贴加JAS标志的产品,也须标有“有机栽培番茄”、“有机纳豆”或“有机红茶”等标志。由此就出现了“有机低农药栽培”等各种各样的表示方法,而有机JAS标志就成为有机食品的标志。另外,从外国进口的有机食品和本国产品一样,如果没贴有机JAS标志,就不许进口者销售。
5.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建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负责农产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监督检验工作。日本农林水产省消费技术服务中心设有7个分中心,负责全国47个都道府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分析,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办理JAS认证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地方农业服务机构与该机构保持紧密联系,搜集有关情报并接受监督指导。厚生劳动省在全国13个口岸设有检验所,负责对进口农产品进行检验;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由厚生劳动省所属的市场卫生检查所进行执法抽查并予以公布。此外,还有农林水产省的JAS认证产品检查和生产者(农协)、销售者(批发市场)的自我检查,形成了农田到餐桌多层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日本2001年9月发现第一例疯牛病以来,日本社会对牛肉安全十分敏感。食品危机不仅来自传染病,流通和销售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也使人们提心吊胆。如2002年1月日本一家最大的公司将超市上卖剩下的过期牛奶收回处理后包装上市;有的肉类、蔬菜批发市场更改食品产地、品种标签;食品中加入未经许可的添加物;有的转基因食品无标示等等。据日本《经济周刊》指出,日本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对策尚存薄弱环节。
第一,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2002年4月日本疯牛病问题调查委员会报告批评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上世纪80年代英国发现疯牛病时,日本政府认为本国决不会发生,所以全国完全不设防,结果造成后来的“牛肉冲击”。此后,也一直末改变食品进口渠道过于集中的问题,由于进口牛肉依赖美国,致使2003年底美国发现疯牛病后日本农林水产省一片混乱。
第二,食品安全对策不是消费者利益优先,而是经济效益优先。
2003年7月农林水产省成立了消费安全局,承担振兴牛肉生产和确保牛肉安全两方面的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明显向生产者倾斜,把发展牛肉产业放在优先地位,以企业的成本、利润为核心。在组织从全世界采购饲料时只考虑价格,进口了染有疯牛病的牛骨粉,造成日本国内也爆发了疯牛病的恶果。
第三,食品流通领域有结构性弊病,禽流感商情凸显法规缺陷。
随着食品产业的全球化、现代化和复杂化,流通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和法制的健全显得十分重要。日本工农业标准(JAS)、商品表示法等已显滞后,埋下了食品弄虚作假的祸根。去年2月京都府船井农场患禽流感的鸡肉、蛋大量流入市场,凸显出食品安全法规不健全。
(三)欧盟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疯牛病肉进超市,农场鸡遭二恶英污染,小学生喝可口可乐中毒……几年前欧洲食品市场连续发生的一次次事故,促使欧盟痛下决心:食品卫生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不但要从源头抓起,而且还要从各个环节逐一把关。
欧盟委员会认为饮食行业应该把公众健康放在首位,以保证从“锄头铲子”到“勺子叉子”,也就是从田间地头到厨房餐桌整个过程的绝对安全。欧盟委员会认为,保证这一过程绝对安全最为有效的办法,是对各个环节的每个人都规定具体的责任。
对于农业生产者,欧盟委员会要求他们要对农产品的卫生安全直接负责。其中农作物种植者要严格按照欧盟的安全标准选择和使用农药,保证农药残留不超标。家畜饲养者严格按照规定选择饲料,切实遵守动物防疫检疫制度,保证动物健康。
对于食品加工者,欧盟委员会要求他们严格按照食品加工卫生管理规定从事加工生产。欧盟委员会指出,欧洲国家,特别是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荷兰、比利时等国家的食品加工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又有自己的一套传统做法,欧盟的一些措施在这类企业中落实起来相对比较困难。这就要求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条例,完善卫生监督管理体制,以便既能维护各国传统饮食工业的文化多样性,又能保障这些企业所加工生产食品的卫生安全。
对于管理者,欧盟委员会要求各国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和指导机构,定期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卫生检查,协助中小企业分析化验新产品的安全指数,对存在问题的产品执行封存、销毁和停止生产等措施。欧盟委员会指出,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作用不应仅仅局限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它还应积极扶持企业,及时给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和讲解欧盟的有关政策,帮助它们提高卫生生产水平,推动欧盟政策的贯彻落实。
消费者本身也要对自己的饮食安全负责。这就需要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如一定要严格遵守食品保质期,按照食品保鲜要求储藏食品等。对此,欧洲食品卫生专家认为,食品标签上注明的保持期和储存湿度等都是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某一食品在某一湿度下的细菌含量在多长时间后超标等,都是经实验室反复检测得出的结果。专家指出,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个环节,保障食品安全须消费者直接参与。此外,为使消费者更加放心,欧盟委员会还制定了严格的食品标签制度,要求食品生产加工者必须在食品包装上注明产地、产程、所含成分、含量,如果含有转基因成分,也要明确指出,以增强产品的透明度。
三、启示与借鉴
目前,世界各国均把加强食品安全列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尤其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他们建立了科学、全面和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一)制定食品安全行动计划。
美国于1997年决定增加拨款1亿美元的年度预算,设立总统食品安全启动计划,1998年又组成了多部门参加“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食品安全面临信用危机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业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基本战略任务,制定切实周详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日本于2003年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第一先决条件,确保食品安全性,将采取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当前,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的热点问题,老百姓呼吁食品安全,全社会广为关注,但是中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当务之急国家应加快立法步伐,使生产者生产有法律约束,处罚者有法律依据。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增强其权利义务,提高效率和社会透明度。抓紧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之成为国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母法,制定必要的配套规章,努力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监管;二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对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进行必要改革,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内容,解决管理机构过多、过散和责任不清的问题。
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规定因销毁不合格食品而产生的费用皆由食品的所有者承担。
(三)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在食品监管的历程中,发达国家政府也曾面临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的弊端,由于监管机制明确,政府部门强化了承担所有与食品安全性相关的监管责任,从而降低了法律法规重叠交叉,使监督变得更加有效。
一是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
二是建立检验检测体系。美英等国的有关法律都规定主管部门可任命分析员负责检验检测工作。要吸纳相关自然科学家参与食品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标准化国际化水平。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主要和最经常的手段,目的在于确保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检查,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并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
(四)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方位监管。
对食源性危害的控制,应包括从食品原料到消费的全部环节。为了做到这一点,英国在其《食品安全法令》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危害与关键控制点技术(HACCP)”,并以法规形式制定了《地方官员应用HACCP进行管理的资格标准》。在政府、行业管理与企业责任管理的同时,须及时向公众公布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美英等国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英国《1999年食品标准法》就规定食品标准局对其观测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可向公众公布;同时,还可就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方面的消费者利益问题向公众提供建议。这种制度不仅有效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且在客观也导致了违法者商誉下降,其产品难以销售,不啻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美国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教育月,以加强对食品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训练和公众正确处理食品的教育。逐步建立全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从而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五)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等新食品、新技术的监督管理。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已制定法规,实施对生物技术食品的信用安全管理,包括上市前的信用安全和营养学评价,以及基因食品标签的标示管理。追求经济效益不能以民族健康危机作为代价。
(六)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在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召回针对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的健康操作甚至致死的产品,二级召回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暂时的、可以治疗的影响的产品,三级召回针对不会产生健康威胁、但内容与标识不符的产品。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加强策略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法规赋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社会责任非常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越来越大,所以必须认清形势切实承担起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监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不可逆转,创新的管理模式能够加强企业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监理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参与者与管理者,有责任、有义务承担起监理应承担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我们监理企业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理应承担起自己的一份责任。
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内涵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主要作用于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识别、衡量,以此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策略,积极构建一个效率好、经济合理的风险管控模式。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不仅防止了生产过程中伤亡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而且还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安全管控、正常有序运营、持续良好服务的综合指标的形成。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时,呈现出了极为明显的特征――服务领域得到拓宽,涵盖了农业建设、交通运输、国防事业等各环节的内容,不难看出企业与群众的生活生产息息相关,加强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如果对实际中出现的问题处理不当或者不及时,很大程度上会发生诸多的连锁作用,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除此之外,要求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时刻保持着谨慎认真的工作态度,同时,充分了解与掌握企业管控运营技能及基础理论知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发故障问题,防止事故隐患的再延伸。当前,我们必须不断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充分体现企业的服务价值,获取效益最大化。
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建筑是我国事故发生最多的一个行业之一,总结其施工特点,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第一,户外建设工作较多,并且建筑工地的施工条件差;第二,建筑施工中半空作业较多,一般建筑都比较高,所以危险性也比较大;第三,建筑业大多数还是体力劳动的工作,比较辛苦,工作量大;第四,施工环境恶劣,由于自然环境无法预测,所以施工环境也不确定;第五,建筑产品的规模、结构、材料和工艺方法多样化;第六,随着生产专业化,总包、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咨询、项目管理应运而生,分工变得更细,新的经营模式、生产方式不断涌现,导致施工人员不专心工作;第七,安全因素复杂多变,建筑施工的高能耗、高强度以及施工现场高噪声、夜间照明、露天高温严寒、有害气体等。
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2013年上半年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按照事故类型和每个类型发生事故的比率来划分:(1)施工人员从高处坠落引发的事故共125起,占总数的57.07%;(2)施工场地坍塌引发的事故共40起,占总数的18.26%;(3)施工人员遭受物体打击引发的事故共16起,占总数7.31%;(4)施工场地中的机具伤害、电击、车祸、中毒和窒息等其他原因引发的事故共13起,占总数的5.94%。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策略
1、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大致分为两种:一是结构比较复杂、施工特点较多的称为特殊工程,二是结构共性较多的称为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在施工项目生产活动中,根据规模、工程特点、工期、结构复杂程度、劳动组织、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变配电设施、施工机械设备、架设工具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等,针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找出危险点,建筑施工的伤亡事故主要发生在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等五个类别中。从管理和技术上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项目安全施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1)地面及深坑作业防护;(2)施工现场安全规定;(3)立体交叉作业及高处防护;(4)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5)施工用电安全;(6)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结构;(7)自然灾害(防雷击、防台风、防地震、防洪水、防冻、防暑降温、防滑等);(8)防火防爆措施。
2、加强安全文化教育
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首先,加强宣传引导;比如,通过黑板报、广播、网络等工具,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得好的人员予以报道宣传,同时,披露不按规范要求办事的人员,加大相关规章制度、文化理念的推广力度,让企业全员切身的感受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其次,可开展相关的活动,不断增强全员的技能水平,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让全员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并调动他们的安全生产兴趣,从而树立起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另外,安全活动决不能只是一种形式,必须根据企业的安全形势,站在全员的角度,仔细查看分析全员中是否有倾向性现象,切实帮助员工及时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再有,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理念,安全不单单是企业所要注重的事情,还要求全员予以足够的重视。因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员工是直接的受害人,并且,不安全环境最终伤害的是员工,制度的不完善伤害到的仍然是员工。所以,企业员工非常有必要重视安全生产,积极主动的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企业管理层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职责,采用人性化的管理措施防止不安全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素养,真正做到自律、主动,确保生产各环节的安全。
3、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经常性检查、节假日前检查、专业(项)检查和综合性检查。
1、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软件系统主要查管理、查隐患、查事故处理、查整改。硬件系统主要是查作业环境、查安全设施、查辅助设施、查生产设备。
2、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2.1常规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到作业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场所的环境、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
2.2安全检查表法:列出各层次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项目,并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进行检查或评审。
2.3仪器检查法:用于获得设备、机器内部的缺陷及作业环境条件的真实信息或定量数据,为后续整改提供信息。
3、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程序
3.1确定检查目的、对象,掌握有关法规、规程的要求;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危险因素;制订检查计划,安排检查方法、内容、步骤;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准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工具、记录表格或记录本;训练和挑选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3.2依据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做出判断,找出主要问题,即管理、环境、人、物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可以通过仪器进行检验。
3.3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现场观察、记录、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
3.4针对存在的问题,确定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3.5对复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证,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知,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因素有很多,必须积极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抵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蕴含的内容多、要求严格,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所以,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过程中,还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并加快安全文化建设,从而形成有着本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冯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电力信息化,2010年12期.
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来说,施工现场的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危险因素,这些因素无时不刻不在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效益。所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负责人要做好现场危险源的管理工作,才能确保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作的正常进行。
关键词: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危险源;控制管理;解决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条件非常复杂,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但是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现场的条件很差,所以存在着很多危险因素,这些影响因素时刻都在威胁着使得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施工企业的财产安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种类较多,所以其管理工作较为困难,只有针对性的进行研究和提高安全控制管理的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和辨别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没有做好油库的管理工作,对于消防设施和设备不够重视,无法发挥其自身的职能作用,在进行加油过程中使用明火照明造成油库泄露甚至发生火灾,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也会导致火灾的产生,这些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常见的危险源之一。另外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炸药库的设置或者人员居住地区和炸药库的距离较近等。库房内部的相关设施没有按照标准来进行设置,炸药库中的避雷装置和接地电阻的标准不符合要求,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二十四小时的值班,没有对炸药库进行保持足够的重视。【1】施工过程中所需要设施和设备都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安装和施工,没有进行施工检查工作,临时搭建的设施稳定性达不到标准,十分容易发生坍塌。对于高空作业的部分来说,没有设置完善的保护措施,导致相关的施工人员踏空和失稳现象发生,直接威胁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对于工程中所需要的材料没有按照现场的条件进行堆放从而发生坍塌的现象,导致人员受到撞击甚至出现伤亡。或者在对工程部分的装置进行焊接的过程中,因为施工中的电气安全保护和国家的相关标准不符合,导致出现火灾的和工人触电的事故,在进行爆破和拆除以及挖孔等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的操作不当,导致建筑物坍塌损坏相关设备出现人员伤亡等。这些都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中常见的危险源,这些危险源无时不刻不再影响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和步骤,所以必须要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控制,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分析和判断。【2】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辨别
首先要选择科学的方式来进行判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危险源并不单单存在与施工现场中,同时还存在与周围的环境之中,要选择科学的方式对其进行判断和分别,可以使用基本分析和安全检查法等方式来进行判断,保障对于施工现场危险源辨别的结果更加真实可靠,并对危险源进行等级评价。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施工现场危险源的判断需要按照主次分明、不留死角、横向到边竖向到底的基本原则来保障施工现场所有部位都会被检查到,确保危险源能够得到全面的检查。【3】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现场危险源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专门组建一支识别小队,负责保障识别的准确性。识别小队成员都需要具备专业的危险源识别知识和相关技术,保障能够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所有的危险源,并对其进行准确的等级评价。危险源识别小组需要做好危险源等级识别、处理和整改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进行现场危险源管理需要提前做好危险源的判断工作,大多数情况下是使用LEC法,LEC法主要是根据水利工程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来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评价的过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危险源控制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危险因素,这些因素无时不刻不在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效益。所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负责人要做好现场危险源的管理工作,才能确保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作的正常进行。
1、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
一个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识别和程序以及内容的相关规定。各级人员必须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危险源辨识的有关内容。要定期检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危险源辨识过程中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新开工的项目和必须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工作,全面控制安全风险。项目结构和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进行检查和举办安全分析会议等。施工队伍每天都要进行安全巡查工作,要充分利用好会议和相关活动来分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研究存在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控制和管理措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辨识工作不仅仅是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工作,全员参与才是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和管理的主体。只有全员参与并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并收集相关危险源的情况、更新危险源的清单,同时让大家都掌握危险源的相关内容和防治方法,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使用多种方式共同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工作
在对水利水电工程危险源进行系统分析的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工序危险源的辨识工作。根据不同工作内容工序的不同,并结合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及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所处的环境来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最终形成危险源的清单,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控制方案。【4】
3、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对于排查出来的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预防措施,不仅可以让管理人员掌握,最重要的是让施工人员掌握相关安全技术和预防措施。同时还要在施工现场防治危险源预知管理牌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教育内容,通过危险源的预知管理牌来提示危险源的存在,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患能力。
4、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的相关部门要坚持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施工队伍和项目部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工作,这是全面预防和排查安全隐患的重要方式,同时还要加强对安全人员定期安全巡查的重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排查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各项安全隐患,特别是经常性的不良习惯和习惯性的违章作业。非法指挥等安全隐患。各级管理部门要坚决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安全员要仔细认真的检查施工现场,对于各类违法操作和违章指挥等安全隐患要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对可能出现的边坡坍塌等安全隐患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5】
三、结束语
危险源的辨识必须针对企业中的生产工作来充分调查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研究和分析的能力,对于辨识出来的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要按照安全管理规范的内容来进行全面的、细致的的动态管理和控制,加入到企业的安全管理内容当中,这样才能降低和减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中安全隐患的产生和发展,降低安全风险发生的几率。
参考文献:
[1]姜秀慧,朱渊岳.基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水利水电施工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价[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2,10:15-09.
[2]覃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伤亡事故致因模型构建及预防对策研究[D].三峡大学,2012-02-12.
[3]徐晓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风险评价及事故预防对策[J].甘肃农业,2010,07:15-07.
[4]刘益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成本的预算与控制[A].《建筑科技与管理》组委会.2015年7月建筑科技与管理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建筑科技与管理》组委会:,2015-03-26.
关键词:建筑施工,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1 建筑施工危险源的识别、评价
1.1建筑施工危险源的识别
建筑施工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是建立应急体系和编制应急预案所必需的基础信息,通过对建筑施工危险源进行识别,力争从小的危险源中发现大的危机,避免其发展演化为突发安全事件,并对识别出的危险源进行评价,对有可能演化为大的突发安全事件的危险源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加强重点检测,并制定应急预案。建筑施工危险源识别是指从施工生产活动中,识别出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物质损失、施工作业环境破坏、相邻建筑物移位等意外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并判定其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直接原因及其过程。在危险源识别过程中要借助于一些技术和工具,这不但会提高识别效率,而且可以规范操作、不易产生遗漏。危险源识别技术和工具主要有Delphi法、情景预测法、头脑风暴法、安全检查法、分解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图解法等方法。。在危险源识别过程中,可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技术和工具[1]。
1.2 建筑施工危险源的评价
建筑施工风险源被识别后,要进行脆弱性分析,以确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哪些地方容易受到破坏,最终提供这些信息:受事故严重影响的区域;预计位于脆弱带中的人员数量、工种以及可能波及的外部人员情况,如居民等;可能遭受的财产破坏,包括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等: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在进行脆弱性分析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评价事故发生时,对施工现场及周边造成破坏或伤害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导致的实际破坏或伤害程度,以确定风险源的严重性,否则无法为安全风险管理以及应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决策层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危险源的分级评价。为了使分值尽量客观,减少主观方面的影响,参加评价的人员除项目决策人员、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现场操作人员,还应请项目外部人员参加,如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等。
1.3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的建立
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信息库不仅有利于企业应用和分析信息,而且为今后的应急管理设立了良好的信息平台,使企业对项目的进展作出正确的预见。重大危险源信息库也是一种应急防范的良好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对项目的内外环境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便于从危险源识别和评估分析的结果中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组织的机制和施工人员的不良行为。通过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能力来消除突发安全事件生长的土壤,这也正是应急管理所要实现的最根本目标[2]。
2 建筑施工企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政府和企业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它是在辨识和评估潜在重大危险、事故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及事故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物质、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做出的具体安排。应急预案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基础,开展应急救援的“底线”。它明确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使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不再无据可依、无章可循,有利于培训和演习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降低事故后果[3]。
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基于工程项目风险分析的结果、企业应急资源的需求和现状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此外,预案编制时应充分收集和参阅己有的应急预案,以减少工作量和避免应急预案的重复和交叉,并确保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协调和一致。通常,应急预案的编制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成立预案编制小组。施工现场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涉及不同部门、不同专业领域的应急各方,因此需要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一个专门的预案编制小组,统一组织施工现场有关部门和企业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第二,进行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风险识别应分析本地区的地理、气象等自然条件,施工对象、施工方法等的具体情况,总结本地区、本企业以及建筑行业历史上曾经发生的重大事故,将其分门别类,每种类型分成不同级别,分析这些事故灾难的机理,明确影响这些事故灾难的因素有哪些,最终识别出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灾难。施工现场风险评估的目的就是通过分析重大事故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发生时对施工现场及周边可能导致的实际破坏或伤害程度,来确定是否要进行相应的应急准备。第三,具体措施的制定根据前面分析的结果,针对突发事件涉及具体的应对措施,这些措施可以采用标准操作,也可以采用建议形式。第四,应急机构及其人员职责的确定预案编制过程中,人员职责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启动预案时,不同的环节或方面需要不同的人员去执行和实施。明确人员职责是成功实行应急救援活动的重要保证。第五,应急能力评估依据危险分析的结果,对己有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包括企业及施工现场应急资源的评估,明确应急救援的需求和不足。应急资源包括应急人员、应急设施和设备、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能力包括人员的技术、经验和接受的培训等。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将直接影响应急行动的快速有效性。。预案制定时应当在评价与潜在危险相适应的应急能力的基础上,选择最现实、最有效的应急策略。第六,评审与为保证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必须经过评审,可以由项目部及施工企业组织进行内部评审,专业性较强的应急预案还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必要时请地方政府有关应急机构进行评审。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要履行批准手续,按有关程序进行正式和备案。第七,演练与调整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应急机构应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应急演习和训练,从中查找问题并加以改进,提高预案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演习应急预案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应急预案的演习或实施过程中,通过参与者的信息反馈,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与修改是非常重要的,对演习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一个小环节上出现的问题都要认真对待,因为小的失误也可能导致整个应急预案在实际运用中失败。施工现场在各个时期都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危险源的状况会有所改变,人员也经常调整,因此也需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定与修改[4]。
参考文献
[1]王兰宇.常见建筑风险的防范[J].科技资讯,2006,14
[2]王红星.建设工程风险管理[J].安徽建筑,2007,6
[3]李乐.建筑企业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探讨[J].知识经济,2010,4
[4]姜国庆.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