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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这个世纪我国法学界最为纠缠不清的问题也就是法的“现代性”问题。税法的现代性问题也不例外。
一、法的现代性因素
法的现代性具体指法的转型,即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特征不断增加的过程。对于法的现代性因素,即现代 法律 的特征,有规范性、普遍性、利导性、强制性等等。博登海默认为现代法具明确性、普遍性、自治性、稳定性、确定性和变动性等特征。上述几个方面的法的现代性因素,其实质是韦伯所指的理性化,即法的现代性就是法的理性化。 “形式合理性所描述的是合理化过程的形式,实质合理性附加了一些限制这一过程的固定内容。现代社会剔除了这些固定内容,而留下的则是一个可以仅仅根据其形式加以描述的生活过程。”由此可见,法律的现代性特征表明,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对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和张扬。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形式合理性变成自在自为的主体的过程。
二、我国税法的现代性表现
首先,现代税法确立了税法主体的普遍性。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指制度应“适用于未知的、数目无法确定的个人和情境”。税法主体的个性被削平,感性的光辉被褪去,所有的人均被简化为“人”这一高度划一的类存在。“他不知道农场主、手 工业 者和工场主、 企业 主,而只知道完完全全的法律主体,只是人,而且它视这种人为绝对自由的人。 ”
其次,税法的开放性,让纳税人真实感受到国家征税的“取之与民、用之与民”,同时也便于公众监督。同时,现代税法以自足性惟其制度之现代性表现,自足性是现代社会对制度构成的一个重要诉求。
总起来看,我国税法由传统向现代演进的过程就是现代税法的现代性因素的生成或注入过程,其推动力来自对社会契约理论中合理因素的 参考 和借鉴,并以此对传统税法学加以反思与拓新,促使其向现代嬗变、革新, 最终完成传统税法向现代税法的转变,全面实现税法的现代性。
三、税法的现代性问题
现代法律张扬形式合理性,仅仅是转换了人类追求美好价值的方式。但是该理性绝对地追求形式合理性(工具理性),不正义的内容也能合理,如此使的其自身的合法性受到广泛的质疑,这必然要导致问题的出现,税法的现代性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1.税法现代性问题的提出
而我国税法学是一门很年轻的学科。加上在研究方法和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
(1)税法价值观的滞后
当前我国税法的价值取向,不管是公平为主,还是效率至上,都是在当前现有的非持续 发展 的生产模式下产生的。因为 工业 化即 现代 性(吉登斯语)的核心在于 经济 发展,至于生态保护几乎被置于虚无的境地,这是现代性的非理性的一面。
当今,谋求可持续发展愈加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这是一种与 自然 和谐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新的价值观。 在西方国家现代性完成后解决现代性问题的现在,我们应当审慎反思他们的经验与教训。因此,我国税法必须走出误区,确立税法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使我国税法也走上绿色化的道路,是缓解税法现代性问题的基础所在。
(2)制度的缺失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摘 要 税制改革实施新的增值税制后,财政部先后颁布了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和补充规定。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这种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关键词 增值税 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问题 改进建议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1.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主要反映在: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货按价税分离核算,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计入购货成本,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对存货进行核算,存货成本包括已纳增值税金。因此,两种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以同一含税价格销售相同的货物,其购货成本、销售额也可能不同,进而导致了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损益的不可比性。一般纳税人如果在购进货物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中还应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即有的按价税分离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核算,造成企业同样的存货,因购进渠道不同,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按规定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到购货成本中。这也导致了企业同一批存货因使用方向不同,其存货成本产生差异,而缺乏可比性。
2.对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处理不合理。企业赊销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不但包括应收的货款和价外费用,而且还包括应由购货方负担的增值税金。企业的应收账款难免会发生不能足额收回或全部不能收回的情况,形成企业的坏账损失。而税收法规对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未作任何处理规定,这不尽合理。企业发生坏账,不仅要损失销售货物,还要赔上一笔增值税金,这将影响赊销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负担。
3.进项税额抵扣的确认时间缺乏统一性。按税收法规规定,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支付货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工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企业购进货物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实际上已经支付了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这一规定导致企业对进项税额不能及时核算。如果待允许抵扣时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如果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会计核算和处理,就会出现超前抵扣,不符合税法要求。
4.增值税相关报表反映不明晰。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收法规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 ,两表的编报都是为了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但两表均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部分,包括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而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和内容,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期末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必将影响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期末若有未抵扣进项税额可留作下期抵扣,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反映,这样在填列资产负债表时就与其他的应交税金 项目直接抵减合并列在未交税金项目中。未抵扣进项税额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企业的资产,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
5.会计科目不明晰。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企业当月上交上月未交的增值税以及企业月终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多交的增值税、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转出未交增值税的借方和转出多交增值税的贷方转入)。这样,对于交纳增值税这一相同经济业务分别在两个不同的明细科目核算,交纳当月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交纳上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显然有违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使本来清晰、简单的经济业务变得模糊、复杂。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不是反映期末应交未交(多交)的增值税,而是反映期末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账户的名称与核算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所反映的,仅是期末未交(多交)税款,并不连续反映整个会计期间的应交、已交税款总况。当期已交的本期税金,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反映,把当期交税与当期补交上期的欠税分开列示,破坏了会计上同一业务账务记录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难以得知交纳税金总额。
二、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建议
1.存货成本的核算均采用价税分离方法。
企业购进货物,不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对改变用途的存货和出口退税差额,其进项税额转出时,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样,对企业既是一种制约,又符合成本法则和税则。如果按税收法规规定企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那么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管理费用和计入存货成本没有太大的区别,计入管理费用的进项税额将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计入存货成本的进项税额也与企业损益有关,与前者不同的是计入存货成本转化为费用,将影响以后各期的损益。这种处理方法既符合税法的要求,也可满足会计的历史成本和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使存货成本建立在相互可比的基础上。
2.允许转出坏账损失中销项税额。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可以抵减坏账损失中的销项税额。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应收账款科目。转出坏账损失中的销项税额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是,可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从而增加当期收益。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虽然损失了一部分增值税收入,但可以从企业增加的收益中获得相应的所得税收入。其中,计算转出的销项税额,因为坏账准备是根据期末应收账款总额计算的,而应收款中包含了增值税,因此在计算销项税额转出时,应首先把坏账准备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再乘上企业的适用税率。
3.增设待转进项税额过渡性科目,以解决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时间不一致问题。按照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会计与税法不协调。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的入库抵扣问题,可以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 科目进行处理。当工业企业购进材料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 和物资采购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上述材料到达并验收入库,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规定,商品流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购进未付款的货物,也可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 科目进行核算。其具体会计分录与工业企业类似。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如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结转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内容。在增值税相关报表中增加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详细列报内容,企业期末未抵扣进项税额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因为按税收法规规定,企业购进环节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售后予以抵扣,若没有抵扣只能在应交税金借方反映,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上是企业已垫付的资金,所以应与其他垫付款一样作为一种待转嫁的流动资产列示在报表资产方,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报表数据失真现象。
5.改进会计科目。对增值税业务的核算,既然已设置了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即不必再设置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可以考虑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未交税金三级科目。用来核算原来由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的内容。
三、结束语
总之,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实行的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传统会计模式,由于增值税法和财务会计的目标不尽一致,它们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采用价税分离模式。
参考文献:
[1] 戴德明等.财务会计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侯立新.增值税业务有问必答[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剩余法估价;土地增值税;假设前提
1、剩余法在土地估价中的应用
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倒算法、残余法或余值法等。是指在估算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建筑物建造费用和与建筑物建造、买卖有关税费后,以价格余额来确定估价对象土地价格的一种方法。
就土地估价而言,剩余法常用的基本公式: V = A B - C D - E
其中:V―土地评估价值,A―总开发价值或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B―开发成本, C―开发商合理利润,D―税费(包括销售税金、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等),E―投资利息。
剩余法除适用于土地估价外,还大量应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价和投资决策,具体可应用于三个方面:(1)确定投资者获取待开发场地所能支付的最高价格;(2)确定具体开发项目的预期利润;(3)确定开发项目中的最高控制成本费用。
本文仅对土地估价采用剩余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在采用剩余法评估土地市场价值时遇到的问题有:剩余法评估土地时,没有扣除土地增值税,即便扣除土地增值税,因对土地增值税法规认识不到位,造成土地增值税计算错误。
2、剩余法在土地估价中土地增值税计算存在的问题
2.1剩余法估价过程没有考虑土地增值税
在计算过程中没有扣除土地增值税。在以往的土地估价采用剩余法评估时,税金计算往往只考虑销售税金及附加,而不考虑土地增值税,造成土地估价结果偏高。认为假设开发法可以不考虑扣除土地增值税,理由为:
(1)土地增值税是实现销售后才能结算计税的税种,同企业所得税一样,需从整个开发项目甚至整个公司范围统筹考虑,单从第一期开发的项目计算不全面,与其他项目是相互影响的,很难准确地测算。
(2)土地增值税的取得成本及费用不易取得,一般需通过查账才能确认已支付的合法的扣税凭证,而房地产公司在开发期,一般支付的合法凭证是不齐全的,有以预付款形式暂付款,有已发生未结算的,很难准确结算的,不准确的结算估算出来的土地增值税,可用性差。
(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剩余法估价没有明确规定要扣除土地增值税,其他教材专业用书也未见有特别规定,在土地估价实务中存在很多未考虑扣除土地增值税。《土地报告检查评分细则》中关于剩余法的评分中(对计算中所采用的建筑费、专业费用要说明其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对开发周期、利息、税费、手续和开发商利润等要说明其选择依据和标准),并未明确税费包含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它虽然是一种行为税 但却拥有所得税的性质,也就是说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对不动产转让行为所得的一种税,所以认为不必考虑,其已包含在市场价格(评估结果)中。
以上理解,是对剩余法评估的的假设前提、土地增值税等没有理解造成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中规定“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制定。比如广西情况是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2.2剩余法估价中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出现错误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计算出现混乱和错误。实务中不加分析一律按照开发成本加扣20%。其中土地取得费的扣除是按照历史成本扣除还是按照基准日市场价扣除存在模糊认识。
采用剩余法评估要取得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指标才好计算,如果无法区分,就不能加扣2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允许扣除项目项中可以按照土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等合计加扣20%是指开发的是普通住宅才能加扣。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委估宗地的开发指标尚未区分普通住宅的,一律按非普通住宅项目来处理,即便增值率低于20%也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中的扣除项目中的土地价款是按照历史取得成本扣除还是按照土地现价扣除,要区别对待:如果是整体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土地价值按照企业取得的历史成本来作为扣除。如果是单独评估土地价值,按照土地现值来扣除。
关于扣除项目中是按照历史取得成本扣除还是按照土地现价扣除问题,涉及对土地价值定义及内涵理解是否到位。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对于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进行了规定,以抵押、出让、转让、租赁、拍卖等估价目的均应首先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剩余法评估土地价值,无论从投资者(买方)还是产权持有者(卖方)角度都需要了解的是公开市场价值,如果是整体企业价值评估涉及的土地资产价值评估,企业价值内涵对应的是股东权益价值,在这种估价情况下,一般土地权属不发生变化,因此,扣除项目应该是土地历史取得成本。而单独评估土地时,是假设土地产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扣除项目要按照土地现价来扣除。
2.3没有理解剩余法的假设前提
最佳利用原则、土地已开发完成,建成时即销售完成,建设期均匀投入。
最佳利用原则,要求在法律许可前提下确定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土地覆盖率、建筑高度、建筑装修档次等,最重要的是选择最佳的土地用途。
土地开发完成假设,要求必须按照房地产税收政策计算销售税费(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建成时即销售完成。对于开发周期较短的项目一般采用静态法评估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而开发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采用动态法评估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
建设期均匀投入的假设,为了简化分析房地产开发项目利息和利润率确定过程。
3、剩余法估价体会
采用剩余法评估土地时无论是单独土地估价项目是企业整体价值中的土地估价项目,都要求扣除土地增值税。否则,土地估价结果有失公允。
剩余法估价中的有关参数需要估价师适时更新调整,只有对某一地方房地产市场规律充分了解,才能客观公允反映土地市场价值,尤其是开发利润率、开发周期等。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供水工程;经济发展;居民生活
近年来,国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设想和要求,而新农村建设离不开人们赖以生存的“水”。牡丹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工程之一就是“改水”工程,至“十二五”期末,农村饮用自来水人口要提高到95%以上,我们今后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在多年致力改善农村饮用水建设过程中,我们认为,这当中不仅仅是付出,更多的还是收获。我们坚信:参与就会发现需求,付出就有回报,在付出的过程中,同时共享新农村建设带给企业的是机遇、是无限商机。
如何推动改革深入健康进行,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走上正规化、法制化轨道,有必要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全面认识农村供水工程的特点与性质,是搞好改革的前提
1.农村供水工程的特点
农村供水工程的主要特点:一是地位重要,需要高度重视。发展农业生产和改善农民生活离不开供水工程,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供水。因此,要充分认识农村供水工程的重要地位,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二是群众性强,需要广大农民参与。农村供水工程遍及各村,与所有农民的生产、生活都有密切关系,是一项群众性的事业,需要广大农民的参与;三是公益性较强,需要政府扶持。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设施,服务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投资回报率较低,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补助经费给予扶持;四是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加强宏观管理。供水工程受地形、水资源等条件限制,多数具有天然垄断性,为农民生存条件服务的公用水源和公用设施不适合让私人垄断。因此,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需要在政府的规划与计划指导下有序进行。
2.农村供水工程的性质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民抗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环境的基础设施,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物质保障条件。除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外,农村供水工程与农村道路、农村供电等同属农村公共工程,是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公益性。
3.农村供水工程建管改革的关键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农村实行合作社和集体所有的经营管理体制。按照“民办公助”原则,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给予补助,建成的设施归公社或生产队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管理。那时,所有权是清晰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一致,工程维护管理较好。
农村实行以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一是要解决集体所有的实现形式,即有一种组织扮演“集体”角色,负起工程“业主”责任,明晰所有权;二是解决已建成工程经营管理活力的问题,促使工程良性运行。因此,必须要有新的管理组织解决原有体制不顺的问题。
4.明确改革目标和原则
改革要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以增强经营管理活力为重点,以提供良好服务、实现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为目标。改革要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已建成设施的巩固和效益发挥,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有利于加快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二、明晰所有权,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是改革的关键
“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是农村供水工程体制改革要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来说,不同类型工程,应实行不同管理体制。
1.农户自用的微型水利设施,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
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蓄、引、提水利设施,政府可酌情在经费上给予补助。这类工程作为农民的家庭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农户自有工程自己用不完的水,允许在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最佳效益。
2.村级供水工程,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村级供水工程中,受益农户较多,应当按工程分布范围,组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这种体制有以下特点:一是它不受行政区划的影响;二是明确用水户是建设、管理、受益的主体,形成以用水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三是机制灵活,农民可以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物的出物,每个成员的权利、责任和应尽义务都严格按章程办事;四是合作组织要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成为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实体;五是合作组织有章程,民主选举负责人,用民主协商方法决定经营管理大事。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不是过去合作社组织的简单重复,它是新形势下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是体制上的创新。
3.乡(镇)级农村供水工程推行按“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乡(镇)级农村供水工程,应参照“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内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劳动者与所有者相结合,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的办法。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产权清晰,所有者的权、责、利十分明确,有较强的内在经营活力。
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组建的合作组织,还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经营管理,落实工程维护管理和服务责任,千方百计发挥工程效益。
1.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直接经营管理
这种方式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加以提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引导和监督,保证复建改造基金的提留。
2.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经营管理
用水合作组织可以聘用外部的“能人”具体负责经营管理。被聘者为用水合作组织“打工”,领取报酬。用水合作组织对受聘者监督,促使其真正对工程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起责任,搞好服务。
3.承包、租赁
承包是通过合同契约,不改变工程所有权属,由工程的所有者把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同时对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给予明确。
租赁与承包经营管理属于同一类型,因为工程所有权没有改变,只是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后,租赁者在经营管理上有更多的自。租赁者可以从直接或间接的经营利润中获取报酬,同时也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和风险。因此“, 租赁”主要适用于经营性较强,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乡(镇)级供水工程。
四、推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应采取的措施
推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要抓好三个关键:一是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二是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经营管理,解决运行机制不活的问题:三是加强政府引导扶持,做好服务监督,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为体制与机制改革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三者缺一不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规划,合理选项
加强乡镇供水工作,首先要按照区域和地形特点,合理确定供水对象和供水范围,搞好需水预测,制定一个统一的科学的规划。对工程项目要加强水源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靠性的论证,设计过程中合理确定设计水量,选定合理的净水工艺和先进的净水方法,做好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分析,搞好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分析,保证项目实施方案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设计上先进。
2.创新投资机制,加大供水产业的投入
发展乡镇供水产业,建设乡镇供水工程,需大量的建设资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用好国家补助资金,还要积极探索新的投资渠道,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依靠群众,依托社会,融合企业,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筹集资金,建立多元化的社会融资机制,增加社会投入,加强乡镇供水的发展活力。
3.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乡镇供水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和工程运行效益,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工程实施方案,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性,规范市场行为,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和招投标制度,实施工段监督制,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要采取政府分级招标采购的办法,保证质量,降低成本。
4.完善供水市场制度,加强供水市场管理
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加快供水产业的发展,政府要加强供水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积极推行供水特许经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和污水治理的监督体系建设,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定供水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及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确定勘察设计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制定规程及审批权限,确定峻工验收标准,工程后评价的程序和内容,积极研究开放投资对供水行业带来的影响,制定政策引导和规范投融资行为,创造社会资本包括外资进入供水行业的条件,加强供水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合格供水工程和供水企业进入供水市场。
5.采取措施,完善工程经营管理体制
对现有工程要结合各自工程的运营现状和特点,明确工程所有权,放开工程经营管理使用权,对长期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的工程,在保证供水工程供水质量的前提下,进行承包、租赁和拍卖等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或采取兼并、控股、合作等形式盘活部分资产,加大资金运作和工程改造进程,加强工程运营管理。
对新建工程,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放开工程建设权,明晰工程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使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进入市场化,实行供水企业商业化运营。
6.建立良好的价格收费体系,确保供水产业的良性运行
水费是乡镇业发展的最根本因素,合理核定供水价格是发展乡镇供水产业的先决条件,乡镇供水价格要按价值规律要求,并要体现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的原则,在供水成本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投资利润进行合理确定,并适当增加环境水费的征收,要逐步完善价格收费体系,实行计量收费,定额管理,超用加价制度,利用政策和经济杠杆培育社会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和水的商品化意识,逐步完善以水养水的良性运行机制。
关键词:水体旅游;开发;资源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6-0348-02
一、前言
在旅游资源中,水体类旅游资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旅游项目。尤其是近些年来, 水体旅游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我国,水体旅游资源的主要载体就是海洋、河流、湖泊、温泉等,并且水体旅游也日益得到旅游者的青睐。从自然资源方面看,一般旅游景点景观都要考虑到水体资源的状况,都与水体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从人文历史方面看,人类生来就有亲水的天性,而且常常把水比作为智者的象征,是生命本源。在旅游开发中,水体旅游资源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我们知道,如果一个旅游景点的水体旅游资源较好,就能够对游客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此地旅游。可是目前来讲,对于水体类旅游资源可亲近性的研究还比较少,甚至是一种空白状态。在区位环境、开发条件、资源总体价值方面,旅游资源评价研究还相对较多,而对单体旅游资源的具体指标评价较少见。
1992年国家编订的《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是我国目前水体旅游资源分类的主要依据,1999年,一些学者在此规范的基础上准备新拟旅游资源分类分级分态系统。截止今天,我国在旅游资源评价体系中,还没有一套专门的关于水体类旅游资源的评价指标。一般都是在《规范》基础上做出的关于旅游资源分类和评价。现在已经存在的一些关于水体旅游资源的评价都是对他们的规模和形态等的评价,然后进行划分等级,还有就是在观赏方面对水进行描述。在张景群的《旅游资源评价与开发》一书中,对于水体旅游资源的评价还比较具体和详细,在该书中,对水体旅游资源做了一些定量指标,还有一些描述性评价。现在在海水浴场评价、旅游湖泊评价、海滩质量评价等方面的评价还相对成熟一些;在旅游资源审美研究方面,也是对水的美有不同的划分,认为有的水之美在于雄浑,有的在于秀丽,有的在于奇特,有的在于深幽,然后对各种水之美做出不同的评价。在《旅游环境学》一书中王湘提出水环境的质量是衡量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指标。其次衡量水的指标就是看水体资源本身的优美程度,综合这两项水体评价标准,对水体资源做出相应的评价;该书还对河流、瀑布、泉水、湖泊、漂流河段等根据其特点给出了具体的定性评价指标。相对来讲,此书不论是对水体旅游资源的评价研究还是在现有的有关水体类旅游资源评价的研究中是属于比较详细的,但是也应该看到,此书的评价也存在一个缺点,就是它忽视了对水在旅游活动中所具有的娱乐功能的衡量。
二、水体旅游的特征
水体旅游是大旅游的一个子系统,所以水体旅游具有旅游的一般特征,但是它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性,例如水体旅游具有易开发性、季节性、参与性、风险性等突出的特征。
1.水体旅游的易开发性。
我们知道水体旅游活动的载体就是“水”,所以开发中注重的是因“水”制宜,注重开发中推陈出新,开发出水体资源的特色,以便更好地吸引游客,建立强度大的新颖旅游项目,为地区旅游创造经济价值。现在,在一些水体旅游景点推出了一些娱乐项目:“水上降落伞”、“摩托艇竞技”、“潜水旅游”等,这些项目带有娱乐性,推出了以后,得到了很多游客的好评,受到了游客的广泛青睐。
2.水体旅游还具有季节性。
我们知道,水体受季节变化的影响非常大,季节的交替变化对水体有着非常明显的影响,所以对于水体旅游,应该注意水体旅游节目的更换,在不同的季节,推出不同形式的旅游,夏天和冬天水体旅游的节目肯定是不同的,因为冬夏的温差太大,应该推出不同的旅游形式,以适应季节变化。水体旅游具有参与性特点。我们知道,旅游者外出旅游追求经历,追求的是一种身体和精神上的放松,旅游者希望能够积极参与进来,水体旅游是旅游者乐于参与的旅游活动,要想让旅游者体会到水体旅游中的乐趣,就应该让旅游者亲身实践,这样才能够真正体验到“水”的乐趣,也会进一步提高旅游的乐趣,达到旅游的目的。
3.水体旅游具有风险性。
必须看到,水体旅游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旅游经营者组织和旅游者参与的水体旅游活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素,在进行水体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发时,应将旅游的安全性放在首位。对于那些存在风险性的水体活动,例如“漂流探险”、“瀑布急速下落”等一定要保障安全问题,活动以前必须经过专门的行前辅导,保障旅游者身心安全,才能够实行。
三、当前我国水体旅游开发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水体旅游的精品资源太少。
从地理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水体资源广泛分布于各个地区,具有很高的旅游开发价值。随着当前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个地区的水体旅游,如温泉、冰川、湖泊、瀑布等多种水体旅游项目,受到了旅游爱好者的喜爱。这些旅游区的发展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社会和生态效益,同时也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但是,虽然我国的水体旅游资源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却没有形成精品的资源。和国际知名的水体旅游来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关键词:水泥工业 余热发电系统 并网问题 解析
中图分类号:TQ172.8;TM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1(a)-0112-01
1 水泥窖余热利用发电系统并网运行难现状
对于水泥工业余热发电系统来说,即便它在我国位居十大节能工程之列,可以对水泥窖本来排放到大气中的余热加以利用来发电,与全世界所倡导的“低碳经济”相吻合。但是,其涉入到水泥和电力这两个行业当中,所以水泥余热这一发电项目并网就成为了目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对于一些地区来说,电网企业要以余热发电系统发电量的额数为依据,对水泥工业进行所谓的上网费、并网费的收取。此外,余热发电机组还要受电网企业的电力系统调控部门的控制,来进行电机组的启、停机程序的操作。有些地区甚至是因为并网问题的存在而影响了发电的正常运行,即使将此类问题上报,也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能源减排政策的有效实施。据资料显示,有很多企业在筑建余热发电项目以后,没办法进行并网发电的有很多,通常情况下,这种问题产生所带来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
2 水泥窖余热利用发电系统并网运行技术
基本来说,余热发电系统自身是有其工作原理的,这一工作原理主要是通过余热锅炉这一余热回收装置对工业生产中排出的大量废气所散发的废热进行热交换回收。在这一过程中,就产生了过热蒸汽,这种蒸汽会促使汽轮机的热能向机械能的转换,在这之后,发电机受机械能的带动发电。水泥窑的窑头和窑尾在水泥熟料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然后安装被称为窖头炉和窖尾炉的余热锅炉在废气排出处。废气和水在余热锅炉的内部,会实现热交换。在这样的情况下,水就会变成高温,有足够压力的过热蒸汽,这种过热蒸汽会流通进汽轮发电机组,实现发电工作。
就当前而言,热力循环系统的热力循环方式主要由三种模式构成,即单压系统、闪蒸系统、双压系统,以及由此衍生的复合系统。这一系统,是我国水泥工业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的主要内容,通过大量的实践我们可以证明,要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上面的三种系统进行选择。此外,应该对热平衡计算、生产规模、管理、投资等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理性的分析论证,然后才能决定要应用哪种热力循环方式才最为合理。
3 水泥窖余热利用发电系统并网运行与电力部门之间的关系
依据水泥余热发电系统的并网连接点都在水泥企业的内部供配电网线路上这一情况,并网对象是水泥企业的内部供配电网,而不是电力部门管理的外部常规供配电网,所以就不存在与外部电力部门进行电售交换这一说法。
我们以技术这一层面为突破点,倘若水泥窑余热利用发电系统的内部并网发电要以“并网不上网”的方式来实现的话,水泥窑余热利用发电机组就是功率强大的用电设备。从目前来看,并网的操作,基本上都运用了先进的技术、安全精准的现代同步指示装置以及自动化并联装置,而且再加上多种保护技术及保护设备的发展,从安全的角度来分析,丝毫不会给电力部门外部电网的运行带来不必要的影响。进一步来说,在安全技术的方面,水泥工业配套余热发电系统的设计已经有很大的飞跃,并渐趋于先进。所以无论如何,我们都要以“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发展观为原则,对该设备进行合理科学的使用。并网这一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电力部门已经无权干涉水泥窑余热利用发电系统的“内部并网”发电工作的进行,并且电力部门要以用电客户的视角来看待水泥企业,继而树立良好的市场经营理念,促成服务意识的加强。
4 结语
对于水泥窑余热利用发电系统这一极其重要的节能技术而言,我们要将其重视起来。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的痼疾。以并网运行这一层面为观焦点,我们可以清楚明晰他只是针对水泥企业内部的常规配电网进行的,对于“并内网不上外网”这一概念来说,它也是一项非常可行的技术,这种技术的运用不存在与外部电力部门上网返售电能的交换。对于水泥企业来说,完全可以不理会电力部门并网协议的签订,只需在供用电合同上将双方的责任细列出来即可。
参考文献
[1] 崔星太,姜亦民.新世纪大型水泥集团战略探讨[C]//加入WTO和中国科技与可持续发展—— 挑战与机遇、责任和对策(上册),2002.
[2] 隋同波,文寨军.我国水泥工业的绿色化发展方向[C]//中国硅酸盐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水泥基材料论文集(上册),2003.
[3] 隋同波,文寨军.我国水泥工业的绿色化发展方向[C]//中国硅酸盐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水泥基材料论文集(上册),2003.
【关键词】河道水行政,执法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V8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河道的功能非常多,它可以防洪排涝、灌溉排污,还可以提供城市用水,因此,加强河道水行政的执法管理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它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稳定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本文就以凌河流域的管理为例进行探讨,希望对以后的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二、河道情况概述
凌河流域总面积2.8万平方公里,其中朝阳境内1.5万平方公里,分为大、小凌河两个水系。这两个水系,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49条。大、小凌河干流全长352公里,流经全市7个县(市)区、135个乡(镇),涉及近300万人口。
三、对该河道水行政执法管理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各县(市)区凌河流域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具体情况如下:
1.凌河流域河道砂场情况
凌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有41个砂场,分布在凌河流域的18条支流,涉及六个县(市)区的21个乡(镇、街)。其中,审批采量25.67万立方米;有采砂许可证的31个,有采金属的5个,有跨界、超量开采的13个,超采方量1.7万立方米;边开采边恢复的有31个。存在砂坑未回填、未经审批,擅自采砂、在林地擅自采砂等问题。拟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平整、取缔,加收采砂出让金及时回填、恢复河道原貌等整改措施。
2.凌河流域保护区管理范围以外林地采砂情况
凌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外在林地采砂的有15个,分布在凌河流域的8条支流,涉及六个县(市)区的8个乡(镇、街)。其中,开采林地面积14.4万平方米,采砂量25.6万立方米;有林业审批手续的2个;都没有采砂许可证,都不开采金属。存在未经审批擅自采砂、砂坑未回填等问题。拟采取回填、责令拆除设备,停止采砂、恢复河道原貌等整改措施。
3.凌河流域河道公益采砂情况
凌河流域河道公益采砂的有35个,经各地凌河审批的有30个,分布在凌河流域的15条支流,涉及六个县(市)区的25个乡(镇、街)。其中,审批采量46万立方米,实际采量61.8万立方米,没有恢复治理的有7个。存在超审批采量开采,砂坑未回填、河道恢复不彻底等问题。拟采取停止采砂、立即回填、恢复河道原貌等整改措施。
4.凌河流域河道采砂迹地情况
凌河流域采砂迹地有19个,分布在凌河流域的8条支流,涉及五个县(市)区的7个乡(镇、街)。砂坑采砂方量36万立方米。存在采量较大,砂坑未回填、未经审批、侵占河道等问题。拟采取回填、清理、填平、恢复原貌等整改措施。
四、凌河流域河道综合治理的过程
凌河流域分为大、小凌河两个水系,素有辽西人民母亲河之称,两河河道干流全长728公里,流域面积100km2以上的河流共有68条。2010年以来,凌河流域采砂活动主要集中在大、小凌河下游和第二牤牛河、细河以及女儿河。由于辽西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流域内人类活动剧烈等原因,河道综合治理工作任重道远,省凌河局深感责任重大,时间紧迫,自组建伊始就积极着手于这项工作,半年时间里,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已全面有序、有力展开,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已初见成效。
1.治理现状
多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凌河流域的河道治理,但是由于过度开发,河道治理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河道滥采滥挖、无证开采现象严重。部分河段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发包砂场,个别砂场也并不按照规定时间和作业范围、深度及作业方式进行开采,尾矿侵占河道现象十分突出,对防洪安全和河道生态治理都造成了严重影响。二是管理机制不完善。一直没有形成全流域河道的采砂规划,个别审批过程不规范,很大一部分砂场没有办理采砂许可就直接开采。三是河道采砂监管难度较大。凌河流域河道干支流战线长、区域广,同时各地以水政和公安为主体的联合执法机制也未完全建立,河道采砂虽几经治理,但个别群众受利益驱使,违法开采、违建占河现象仍不断反弹,屡禁不止。
2.整体部署
面临当前凌河流域河道治理中无证开采及违建侵占河道现象的严峻形式,省凌河局自2010年组建伊始就开始着手于大小凌河干支流河道的综合治理工作,科学筹划,整体部署,有力推进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3.专项整治
结合全省江河综合治理“百日行动”,省凌河局组织开展了凌河流域干支流河道采砂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下发了《凌河流域河道非法采砂及侵占河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凌河管〔2011〕21号)。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历时70天,分为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整治目标为:进一步规范凌河流域河道管理,实现流域河道生态环境的根本改善以及河道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达到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河道内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部处理、砂场全部得到规范、长效监管机制得以建立、河道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恢复和改善的目标,为实现凌河治理工作一年初见成效、三年大变样、五年基本完成的总体目标打好基础。重点整治区域为:城市景观段、桥梁上下游可视范围、生态示范段和严重影响河道行洪的选矿厂。
五、河道水行政执法管理的对策
全市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污染、谁恢复”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一企一策、综合整治”等方式,采取法律、行政及经济手段,强力推进凌河流域综合整治。
1.彻底整治尾矿库
从去年开始,共投资2.2亿元,对全市210个涉河尾矿库进行了专项整治,同时严把新建尾矿库准入关,严禁新建截河型和占河平地型尾矿库。涉河尾矿库的有效整治,让困扰朝阳多年的防汛安全、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今年,又对去年整治未达标的67座涉河尾矿库进行了整治提标。
2.严厉打击乱采乱挖行为
按照“摸、关、罚、抓、管”五字方针,对凌河全流域采砂情况全面摸排,对沿河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坚决取缔关闭,对无证开采、超量开采等行为从重处罚,对严重违法企业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姑息。截至目前,全市凌河公安机关共开展联合执法行动300余次,查处非法采砂案件208起,清理、整治、复原河道240余处,抓获违法犯罪分子238人,关停非法砂场120余家,扣押机械380余台。
3.进一步规范了河道管理秩序
市里和各县(市)区都制定了河道采砂规划方案,采砂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进行,并缴纳清障保证金。同时,加大对公益采砂的监管力度,由当地凌河保护管理机构依据采砂规划指定砂场,按10元/立方米标准缴纳采砂权出让金并办理采砂许可证。截至目前,全市已拍卖、出让采砂权97处,缴纳采砂权出让金956万元。
4. 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
各级凌河部门应组建河道管理单位,成立基层河道堤防管理机构,明确单位性质,核定编制人员,落实管理经费,配备一定数量懂行的专管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堤防工程进行管理、维护,从组织上保证河道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进一步明确河道堤防管理的职责、范围。制定河道堤防的管理制和岗位责任制。使河道堤防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充分发挥堤防工程的效益。
六、结语
加强河道的管理和水行政的执法力度,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相关部门要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河道的管理工作。河道的管理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我们要综合各种因素,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发挥河道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美 河道水行政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陕西水利》2011年3期
[2]姚向阳 浅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执行的方式[J]水利发展研究2011 11(4)
关键词:锅炉 水处理 存在问题 预防措施
水是锅炉动力的“血液”,有相当数量的锅炉因水处理工作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使锅炉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的要求,造成锅炉结垢、腐蚀严重,致使能源大量浪费,甚至还会导致锅炉爆炸,并产生工伤事故,让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搞好水处理是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及节能减排至关重要的任务。
近年来,本人在对本辖区域内锅炉水汽质量现场检验、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锅炉水处理现状
2011年~2012年6月,我所对本辖区域213个使用单位(278台锅炉)进行锅炉水汽质量检验和96台水处理设备进行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213个锅炉使用单位中只有56个单位有水处理持证人员,水处理操作人员持证率为26%。对968批次锅炉水汽质量进行检验,合格457批次,合格率47%。对96台水处理设备进行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合格38台,合格率40%。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水处理设备形同虚设,软化水或给水硬度不合格,锅水碱度、PH值偏高或偏低,无持证操作人员,无化验人员、化验场地和化验设施,化验项目不齐全等等。
2、主要存在问题
2.1水源的影响。
采用不合理的水源作为锅炉补给水,导致锅炉水处理设备失效、“中毒”或被重金属污染。
一是部分锅炉使用单位采用地下水直接作为锅炉补给水,地下水硬度较高,部分地区地下水硬度达到5~10 mmol/L,树脂很容易失效。如:曲江区金土贸易有限公司地下水硬度为4.5 mmol/L,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枫林纺织品租赁保洁服务部地下水硬度为5.8 mmol/L,韶关市保温建材工业公司地下水硬度为7.6 mmol/L,韶关市冠群实业有限公司地下水硬度为10.1 mmol/L。若采用高硬度水源作为锅炉补给水,锅炉水处理方式采用锅内加药处理达不符合要求,若采用锅外化学与锅内加药相结合的水处理方式,其水处理设备树脂使用寿命短,树脂再生周期也大大缩短;
二是部分锅炉使用单位采用河水直接作为锅炉补给水,河水水质不稳定,洪水季节水中悬浮物多,若河水未进行预处理,直接注入水处理系统,会导致水处理设备树脂“中毒”。
三是采用地下水或河水作为锅炉补给水,一些重金属(如铁、铝、锰等)含量较高,树脂很容易被重金属污染。
2.2不重视锅炉水处理工作。
一是有的单位招工只招有证的司炉工,而水处理工作由司炉工兼任或根本没人懂水处理的工作人员,导致有的水处理设备等同于滤水器;二是持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单位持证人员取了证也不会化验,有些会化验但化验结果不会处理;三是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够强,司炉工兼水质化验员,两者很难兼顾,还有部分使用单位日常水质化验弄虚作假。
2.3不重视锅炉水质化验管理工作。
一是部分锅炉使用单位锅炉水质化验意识不强,认为锅炉水质检验和日常化验看不见、摸不着,锅炉水质检验不像锅炉内、外检验,锅炉内、外检还要钻锅炉,锅炉水质检验抽水样化验发现不了什么问题,认为锅炉水源(自来水)很稳定,不会影响到锅炉的使用安全,反正锅炉结了垢,除垢不就行了,他们觉得锅炉水质检验及日常化验可有可无,并且锅炉水质检验及日常化验还需要增加他们的人力和财力的负担;二是小部分锅炉使用单位对于检测单位的抽样水质检验报告收到后也不闻不问,有些收到报告后连信封都不拆。三是酒店和小型企业使用全自动离子交换器的越来越多,普遍存在“它是全自动的,不用人管”的思想。四是很多使用单位因没有专职的水处理人员,不能按照锅炉水质检测单位水质检验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及时适当处理,不能根据具体情况“对症下药”。
2.4盲目排污、盲目加药。
锅炉使用单位大部分没有水质化验或水质化验作为摆设,因而不能指导锅炉合理排污和合理加药,锅炉排污存在全排或不排现象,而锅炉加药不按要求加药。
2.5锅炉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存在的自身原因。
目前水处理设备和水处理药剂生产厂家较多,存在着鱼龙混杂,恶性竞争的问题。一是有的水处理设备看似便宜,却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流量计极易损坏, 有些水处理设备索性连流量计都省掉(如:某企业新装一台浮动床连流量计、压力表都没有),罐体易生锈,树脂药剂质量堪虞(如某企业购买的每品牌树脂使用二、三个月后就出现树脂交换容量降低,再生剂盐耗量增加,机械强度也降低,出水水质变差等)。二是本辖区锅炉水处理药剂销售市场杂而乱,一些药剂供应商只顾销售产品,不做售后服务,部分药剂连生产许可证都没有,甚至还有一些药剂供应商打着政府部门的旗号销售产品,同时还存在销售不合格药剂(我们曾经发现有一供应商从厂家进1吨产品兑成2吨产品销售出去)等现象,致使部分厂家锅炉锅内加药达不到实际效果。
2.6水处理设备安装存在一些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的盐液过滤系统没有软水化盐管、有的没有装软水取样阀、有的无炉水取样阀、无炉水取样冷却器或炉水取样管装错了等,这样水处理设备存在先天不足,如:检验过程中发现两企业的浮动床水处理设备管道接错,致使再生剂无法流入树脂中再生树脂。
2.7锅炉使用单位水处理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水处理设备、辅助设备、树脂等损坏或报废。如:辖区内某企业的回水(蒸汽冷凝水)回收直接接入水处理设备内,致使水处理设备树脂两次全部报废(检验人员现场检验时给出过建议,使用单位没接受),导致使用单位直接经济损失2万多元。
2.8检验员现场检验时,检验单位不配合。
一是拒绝检验或检验后不缴费;二是谎称锅炉未生产,每次联系业务时,锅炉正常生产,使用单位说锅炉停产或检修。
2.9使用单位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一是新装锅炉水质检验时,检验人员发现新装水处理设备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锅炉使用单位不重视,部分使用单位还以为我们在刁难他们,影响他们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的时间。二是有机热载体锅炉使用单位购买有机热载体时未向油品供应商索取该有机热载体的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等资料存档备查,并未取样送检验部门进行验证性检验,验证性检验是判断该有机热载体与进行型式试验的油样是否一致,谨防假冒伪劣产品,以确保有机热载体锅炉运行安全。
3、加强水质监管的措施
3.1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水质,有针对性地跟踪落实其整改。
3.2连续两次水质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应及时向当地监察部门报告。
3.3希望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坚持经常性地举办水(介)质处理学习班,提高锅炉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对水(介)质处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水处理操作人员和化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4有的水处理设备设计本身存在严重缺陷,盐耗高不经济等等都亟需有关部门进行整顿,可采取资格认证和准入制度。政府可借助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制定相关标准,大浪淘沙,扶持质量好,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好的生产厂家, 亟盼出台《水处理药剂和树脂生产注册登记办法》等相关规程,并对那些销售不合格锅炉用药剂的供应商进行查处,维护有正当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3.5常有单位或个人来特检所(院)推荐各种新产品,做为锅炉水质监测部门对水处理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