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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7 15:45:2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

第1篇

[关键词] 社会经济发展 彝族传统文化 转型

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都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我们这个时代人们的思想、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整个社会的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彝族传统文化进入了向现代化转型的历史阶段,这种历史性的文化变迁,必然冲击了彝族传统文化,影响着他们原有的生活方式。

一、社会经济发展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主

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从而使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促使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竞争性和规范性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竞争机制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提高整个社会的富裕水平。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有效发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我们不仅要有健全的市场结构,而且要制订一系列严格的经济法规,确保经济政策的实施,达到预定的经济目标。

2.成熟的市场经济观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经济观念已经成为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支点。资源配置的主体由过去的政府转变为现在的市场。其优点就是在完全竞争的前提下,能够实现社会范围内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并给予每个经济主体以经济选择的自由。亚当・斯密把市场称为“看不见的手”,这只看不见的手以价格为杠杆最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

二、社会经济发展必然导致彝族传统文化的转型

社会向前发展的历史潮流,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

中西方文化的交融,必然影响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变革,特别是冲击着数千年来产生于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彝族传统文化。

1.经济体制的转型改变着彝族民众的价值取向

世界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出现,改变了社会的分配方式,人与人之间不再靠掠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是靠创造财富来增加自己的利益,于是整个社会的财富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市场经济是在社会进步的曲折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这是一种具有巨大财富创造力的社会制度。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了对中国式的集权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从1978年起,党的总结了中国农村走过的曲折道路,克服各种阻力,使得到普遍发展,富有生机的新型农村体制使中国80年代初的农业获得了迅速发展,初步解决了中国人民的温饱问题。此后的近30年,我国的GDP总量不断增加,并以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发展,中国的经济实力空前提高,绝大多数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的上升了。市场上的商品数不胜数,商品的质量和品种比30年以前提高了几个档次,只要有钱就能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中国富强了,百姓富裕了,银行里的存款翻番了,人们衣食住行的条件改善了。这样的经济发展成就是我国几千年历史中从来没有过的。经济基础的改变,中国民众的价值取向在悄然发生改变,这种变化也渗透到彝族民众之中。

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前和之后的社会,是两个极其不同的社会。如果可以选择的话,每个人都愿意生活在市场经济社会中,都希望自身的生活得到改善,财富得以增加。这种选择,这种希望,也同样是彝族民众的追求。当彝族同胞走出他们原有的天地,他们会发现,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发明、应用新技术并从发明成果中得到巨大的经济回报,消费者的欲望、需求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得到满足,人们的消费方式是多元化的,生活方式是丰富的,人们身上所释放出的现代化因子,整个社会的现代化氛围,都在吸引着彝族民众,引起他们的好奇心,吸引他们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中,学习新的事物,并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所取得的硕果,这种潜移默化的变化,最初可能是从某个彝族人、某个彝族地区的某种变化开始的,然后扩散到越来越多的彝族人以及彝族地区,慢慢地影响着彝族民众的价值取向,这必然动摇了彝族传统文化的根基。

2.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外来文化碰撞着彝族传统文化

随着国际间的商贸往来,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各地。跨国公司在全球的迅猛发展、企业跨国购并之风的兴起,使不同国家企业之间能够通过强强联合,实现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降低生产成本,获取规模效益,加快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争夺全球市场。在这种趋势的推动下。世界各个地区和国家之间在经济生活各方面形成日益密切的相互依存关系,他们都作为世界经济这一有机整体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而存在。经济的全球化,随之而来的是文化的全球化。于是,技术、信息、文化在全球范围内传播,中西方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影响,彝族传统文化面临着与来自不同地区、不同国别的文化之间的冲突和碰撞,这必然会打破楚雄彝族传统文化机制原有的封闭性。

第2篇

企业会计模式是指企业在国家会计规范指导下,通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业务程序、选拔和聘用会计人员。确定和使用会计方法、从事会计工作、提供会计信息,开展会计管理而形成的企业会计工作体系。

在整个经济活动中,会计模式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会计模式导向、会计规范、会计管理体制、企业会计模式、会计人才管理体系。在五大要素中,会计模式导向是最基本的要素,它处于最高层次,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会计模式的基本运行走向;会计规范在会计模式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在反映会计模式导向的前提下,指导、约束会计管理体制和企业会计模式,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公正性和相关性;会计管理体制是会计工作能够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企业会计模式是会计模式中涉及实务最多、最为活跃的因素;会计人才管理体系是根据会计管理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要素有着制约或促进作用。

企业会计模式自身包含了若干个子系统,与会计实践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会计模式是国家会计模式在本企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经济环境对企业会计模式的影响

作为管理科学的一个分支,会计始终处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一般而言,会计的社会环境指的是对会计工作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各种外在因素的总和。在诸多因素中,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以及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企业外部对会计工作的要求等,分别在不同层次上对企业会计模式产生影响,其中以经济制度、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对企业会计模式的影响最为突出。

(一)经济制度影响着企业会计模式的制定和实施

当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这个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此种经济制度下,政府充当社会管理者、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机构这两种角色。政府的双重身份要求企业会计模式须做到:向政府传达基层企业的会计信息,为政府这一宏观经济调控者提供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和依据j企业会计模式须配合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角色,为其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绩效衡量、引导和利益分配等管理职能服务;企业会计报表须切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尤其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为政府完成企业所有者这一角色的职能服务。

(二)经济模式必须得到企业会计模式的配合和支持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环境下运行,其发展关键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企业会计模式必须配合和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产权清晰的特征要求通过企业会计准确计量和报告企业产权,以保护各个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责明确的特征要求通过会计信息系统准确量化产权投资人和债券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使得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债权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政企分开的特征强调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企业投资者的双重身份对企业的不同影响;管理科学的特征对会计模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立科学的会计管理制度上,为优化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供有用信息。

(三)企业会计模式的发展状况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经济发展水平与企业会计模式的相互影响十分明显。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来说,企业会计模式的构建须考虑企业规模、水平,企业会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企业的业务范围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同时,还应为以后经济发展和业务增加所产生的会计新问题奠定必要的基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构建现代企业会计模式的途径

目前,企业会计模式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不同信息使用者之间信息需求有差异、信息客观性与相关性相背离,会计监督机制与内部人员控制存在矛盾。根据当前经济环境对企业会计模式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模式中现存的三个问题,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从多个方面着手建立企业会计模式。

(一)建立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针对企业内部经营业务的特点、范围,管理要求和人员素质设计和实施的,用于指导规范会计工作的制度体系,即为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在会计管理制度中,应设置会计机构,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机构是组织和实施会计工作的组织,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有关人员之间,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制度;会计人员是企业会计工作的主体,针对会计人员的有效管理,主要包括会计业务和会计理论的继续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完善。

(二)据实整理会计信息系统

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可靠信息,是企业会计工作的主要目的。因此,企业会计模式设计的主要任务,便是会计信息系统的设置和运行。

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设置包含会计政策、会计信息指标体系、会计信息质量指标、会计信息流程等几个要素的设置和这几个要素之间的有机配合。

(三)完善会计监督机制

完善的会计监督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条件。但监督工作由谁来做。如何做,这又是会计监督机制首要解决的问题。

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分离的体制是解决会计监督机制问题的有效方式。企业内部的会计仅负责运行会计信息系统,提供必要的会计报告和其他信息,内部监督职能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会计信息的质量则由外部独立审计机构来评价和确认。企业会计人员对企业经营者负责,经营者对所有者负责,,企业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共同对会计信息失真承担有关责任。

四、结束语

第3篇

关键词:利益分化 矛盾 利益整合 政府职责

社会利益的分化,是体制转轨时期最广泛、最深刻的变化。它涉及每个经济主体、每个社会集团和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决定它们对改革进程和社会变革的态度。利益分化一方面激发了社会要素的活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能否在全面认识利益分化问题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利益协调,使利益驱动作用得到正确发挥,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得到正确处理,从而使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够在彼此协调的基础上稳定快速地得到实现,已经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利益分化及其矛盾的产生

利益是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的各种需要的总和。凡一切与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相关的对象都属于利益的范畴,根据利益的社会性质和特征可以归为三大类: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文化利益。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为了获取利益、维护利益或者争得利益,从而使得社会利益关系一次一次地得以调整和重组,并进而推动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

分化的含义包含着差别化或者说差别扩大化的意思。在这里,利益分化并不是一般的利益差别,本文所讲的利益分化,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结构性的变革而使得一种既定的利益关系发生重组并进而使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发生急剧变化的过程。所谓社会利益分化,也就是指社会群体出现了利益差异,利益要求发生了分歧,简言之,就是不同的群体有了不同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利益分化具有如下的一些基本特征:利益分化表明一种既定的利益关系被打破:一种新的利益关系迅速形成;利益差别迅速扩大。

利益分化促使利益矛盾的产生,利益分化意味着不同的群体有了不同的利益,而不同的利益要求又会强化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不同的利益要求往往互相冲突,在冲突中各利益群体或者会互相妥协。达成比较一致的利益共识,形成“双赢”或“多赢”的局面。但是,如果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不能形成有序的互动,无法达成共识,则会进一步强化利益分歧,最终导致社会结构的崩溃。

总之,对于利益分化我们应该有一个总体的把握:一方面,利益分化的社会也并不因此而停滞不前,相反,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甚至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利益分化和由此带来的利益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给中国的改革开放带来一定的难题和困境。但是重要的是后者,我们应看到,利益的过度分化则会给社会带来分崩离析的打击。因此,如何控制利益分化的程度,缩小群体外的利益分化,适当拉开群体内部的收入档次,促使分化向“有序”和“有利”的方向发展。是我国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的主要目标。

利益分化实际上带来了所谓社会结构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层次推进,社会资源的占有状态的逐渐改变,出现了利益重构与利益分化使得利益集团多元化的趋势开始呈现并将继续发展:社会精英集团开始形成;农民阶层的利益将更加面临困境: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分化过程,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失去劳动能力的困难户等社会边缘群体不断扩大:利益分化的程度将日趋严重。

二、利益协调的重大意义

尽管利益准则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因而人们的利益追求是其社会行为的基本出发点,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一个社会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尤其是过度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是影响社会稳定也是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障碍。目前由于利益分化所带来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严重,面对社会转型所导致的利益格局的变动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社会价值规范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社会要能够得以正常地生存并良好地运转,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就是进行利益整合。从实践意义上说,没有利益整合。改革就无法推行下去,利益协调对于推进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这是因为:

首先,利益协调是国家治理特别是维护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宗旨的需要。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高度的利益分化不是其国家治理的根本宗旨。特别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更要防止两极分化的贫富差别。

其次,利益协调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等平均主义的利益分配导向严重地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承认利益差别、拉开分配档次能够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但是,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过度的利益分化也会导致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严重挫伤。特别是在我们国家很多劳动群众的利益绝对受损或者相对受损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利益协调。

最后,利益协调还将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根据的基本观点,尽管生产决定消费,但是如果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在一个利益高度分化的社会,其绝少数社会成员掌握并控制着社会的绝大多数资源和财富,在这样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购买力水平很低的情况下,社会的消费能力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而这是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总而言之,要使社会得以稳定持续发展,有效地避免利益高度分化,实现利益的平衡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利益整合过程中的政府职责

所谓利益整合,就是对社会个体和集团的利益进行调整,消除利益主体间的磨擦和冲突,使其协调和均衡,形成和谐统一的社会利益整体。它包括:肯定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合法利益,约束逐利行为使之规范有序,取缔非法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责任无疑是巨大的。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国家或者说国家权力的执掌者一政府之所以产生,正是为了协调社会的利益冲突,解决社会的利益矛盾。当然,政府控制利益、协调利益的责任要通过政府的积极作为来实现,这些具体的积极作为可以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三方面来具体分析。

政治方面,政府通过保卫国家的独立和、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其各种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国家和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来维护国家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从而从总体上维护社会的利益格局。

经济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同样需要切实履行其应有的社会经济责任,并且为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这种责任应该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责任更加重大。目前,我国正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但是,由于市场的实际运作总是偏离理想设计状态,加之本身的局限性和不可能解决伴随经济发展而来的社会问题,从而也就需要政府的力量进行纠正。为此,政府在协调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政府首先要履行和保护产权。产权是由法律明确

界定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必须明确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生产经营权的占有者和收入的获益者,它包括资源的使用权、收入权、转让权等基本权利。在明晰的产权制度下,所有者不会出现“空缺”,每个经济人都为自身的利益而工作,从而使资源配置最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政府不仅要界定和保护公有产权,而且还应该保护合法的私有产权。这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为它有利于稳定非公有制企业的业主,使他们安心企业经营,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政府要实现对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管理责任。微观经济,是指国民经济中以经济个体为主体进行的那一部分经济活动。微观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基础。是政府管理经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理又不能象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企业统的过死,原则上。政府对微观经济应当放开搞活。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价格机制、劳动保护、保护和促进竞争基本途径来实现对微观经济的管理。

在宏观经济的管理方面,政府具有更为重大的责任。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目标在于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因为宏观经济的稳定是整个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稳定宏观经济可以采取提供基础设施、政策调节的基本手段来实现。通过积极的经济政策,可以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将起到协调利益、平抑利益过度分化的作用。

第三,在社会管理的许多领域,政府具有分配资源、协调利益的责任。这些的责任包括:

1 推进公共教育事业的发展

经济和社会长期发展的关键在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民素质的提高,而这又取决于教育的发展。在传统的两极社会中,只有少数人受过高等教育,多数人都没有受过正规教育。这使人的发展机会不平等,从而实际上也使利益的分配不平等不公正。在现代社会中,教育被视为人类生存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政府提供平等的公共教育,其本身也就是协调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2 促进收入分配的公正与合理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收入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这极大地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市场经济的体制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倾向,但是也有可能导致收入过分悬殊、两极分化严重的结果。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某种管理性的措施,担负起缓解社会收入分配悬殊的责任。

3 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既是对公民基本生存环境的保障,也是对社会经济体制正当运行的保证。一个社会,如果仅仅有激励的竞争机制,而无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也是不行的。一个文明的社会必须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证其成员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第4篇

关键词: 经济学;中国化;实践性;创新

中图分类号:A71F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7A-0026-01

一、经济学具有唯实的实践性特征

经典经济学确立的科学原理,既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并且不断接受新的实践检验,从而提出新的原理或修正已有的原理,再用于指导实践。这种以实践为唯一理论源泉、唯一应用目的、唯一检验标准的“唯实”的实践性特征,是创始人采用实证分析法描述和解释经济现象的理论前提和思想基础,是狭义和广义经济学的共性特征,是当代中国经济学研究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恩格斯强调,“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因此,无论是对经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解读,还是对创始人确立的经济学原理科学性的鉴别,都必须以他们当时所依据的历史事实和经济生活实践为评价尺度。

尽管《资本论》形成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但从这部著作取得的研究成果来看,不但揭示了资本主义的特殊经济规律,还揭示了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要继承和发展经典经济学,就必须弄清楚创始人所揭示的各种经济规律的形成基础及其实践意义。如,他们发现和揭示的商品生产、货币流通、等价交换、利润平均化、利润率下降、资本积累、贫富差距扩大乃至两极分化、经济虚拟化、产业后备军、需求不足和生产过剩、经济周期波动或经济危机等诸多经济规律,都属于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如果这些规律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律,那么在逻辑上无法解释的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为什么也会遇到此类现象或此类问题。关于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工资水平的规律、工人阶级绝对贫困化的规律,或许只是当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经济规律,未必具有普遍意义。关于专业化分工与提高劳动生产率、技术进步与提高社会生产力、竞争最终发展到垄断的规律,关于两大部类商品再生产的比例关系的规律,似乎不仅仅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些经济规律的本质及其形成的社会基础、经济条件和适用范围,都需要研究并辨别清楚。

随着实践的发展,时代的变迁,深化和扩展对经济规律的认识、更有效利用经济规律,这是经济学与时俱进品质的内在要求,也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动实践的需要。唯此,才能把经济学推向前进。

二、在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促进中国化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化的马克思经济学立足于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合理吸收了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若干内容。特别是从中国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吸取经验,概括总结,形成了许多新的观点、新的理论结论。中国化的马克思经济学是实践的经济学,是发展的经济学,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马克思经济学。从1978年开始,我国在生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始终围绕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不断探索,中国化的马克思经济学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中不断充实和丰富。迄今,中国化的马克思经济学在下列理论上有所突破及创新。

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这个理论指明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以及这个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与分配方式。这个理论是中国化马克思经济学的基础理论。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出了计划与市场都是配置资源的手段和调节经济的方式,市场经济可以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这对马克思经济学作了创造性的发展。

第三,中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方面,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第四,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这个理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其主要形式是公司制;其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企业通过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的组织领导体制及激励约束机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及竞争主体。

第五,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理论。个人收入分配采取商品、货币形式,引入竞争机制;在分配政策上提出了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防止两极分化;在保障制度上,提出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六,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及转型理论。指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目的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判断改革是非得失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渐进式的、体制外改革与体制内改革的结合。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的结合,应先农村后城市、先试验后推广;改革的核心是企业改革,改革的关键是价格改革;不同阶段改革的重点会变化。要与发展战略的转变相互配合,同时进行。

第七,关于发展的学说。改革开放以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把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集中亿万人民的智慧,吸取世界各国在发展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思想,明确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是对关于发展的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发展问题上的集中体现。

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改革开放尚在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正在发展。可以预见,不断发展的中国经济实践,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化马克思经济学新理论的建立和完善。

第5篇

关键词 社会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9-005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09

中国自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当前经济社会正向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工业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放多元的文化、主动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方政府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方针、依据、战略等方法论的集合。此背景下将“治理”(本文中,公共治理与治理的涵义一样,可以通用)理论引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探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涵义,分析我国社会转型特定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提出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模式奠定理论基础。

1 “治理”视域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能1.1 “治理”(Governance)理论的内涵

“治理”英文单词为Governance,也可称为“公共治理”,原义为“控制”、“统治”或“操纵”,国外多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1990年以来,“治理”成为非常流行的概念、思潮和理念。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报告提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我国学者对“Governance”翻译不尽相同,如“管治”、“治理”、“协同治理”等。俞可平教授提出“治理”含义: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治理”强调的是合作,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公民社会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1]。现在,更多公共管理研究者认同“治理”概念的新解释: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机构在内的多个主体,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的过程[2]。

从以上对“治理”(Governance)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三个共同内涵:第一,认为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的权力主体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等,强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平衡再分配理念;第二,治理是对公共资源与事务的网络状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标是多元的,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第三,主张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是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以补充市场机制失灵和政府自上而下管制两方面的不足,最终达到“双赢”管理格局。

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分析

在私有制的西方国家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称谓,与之功能和作用大体相似的有“土地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可称之为“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本手段。从1960年后Dvidoff的“倡导性规划理论(Advocacy Planning)”至现今在规划领域中提及的“公众参与”,都是针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复杂性、政策性和社会性而采取的一种Governance思维。所不同的是,Governance已愈来愈成为国外规划过程中明确的理念得以确立,并成为主动的过程和不可替代的工作方式。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实践,对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概念:即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与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其特征表现为政策性、整体性、兼容性、折衷性和动态性。

实质上,国内、国外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一个土地利用的决策,也是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其根本目标是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和公共利益。各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化进程虽然不同,但是土地利用规划己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控制和参与区域社会经济活动(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式,所以土地利用规划过程己成为政府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是技术支撑的国家(公共权力)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具有对未来土地利用的导向性,有限理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特征[3]。

根据治理理论内涵与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可以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指政府、各种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利用与管理土地资源所做出的智慧的集体选择,通过这种选择来确定稀缺土地资源(在中国尤其是耕地资源)的配置,以使其符合实现公共目标的战略方向[4]。既包括政府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土地政策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或以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土地制度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功效、主要表现、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功效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不仅是描绘未来变化的图景,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利用管理的共同行动纲领和政策的制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导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方向、行动步骤,促进社会经济在客观规律和规划的综合作用下,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并为各种公益性土地利用活动安排合适的用地数量与用地范围,使土地利用符合未来发展和战略的要求。

第二,主要表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协调和调节土地使用关系,包括不同利害关系人的文化理念、政治观点和经济利益等的综合协调,从而建立社会经济和环境要素在土地使用上的关系以及共同行动的行为准则(政策制度),为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提供空间支持[5],避免区域内土地权益者产生相互的干扰和由此而带来的利益的抵触和损耗。

第三,基本特征。为充分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其编制实施过程中是公共权力和社会的互动过程,此过程中,政府的公共权力居主导地位,通过协商和谈判,与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共同构建土地资源配置的协同纲领,并为社会和业主(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权利者)的经济活动提供高效服务。

2 转型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述评

2.1 “第一轮”(1986-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6-2000年)是在党的以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编写的。199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先后编制完成了19个省级规划,9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的县级规划也大部分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方针是“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基本上体现了当时处在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服务型土地利用规划特点。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和乡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划方法。这一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具有较强的计划指令性质,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规划治理职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适应。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划研究能与科学的规划理论相联系的十分鲜见,规划编制缺少技术指导和规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政府是唯一的主体,严重缺少社会公众和部门组织的参与(因为假设公众利益是一致的,下级政府只须提供信息、执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规划指标),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然带有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公共治理职能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严格保护耕地的单一职能。注重土地自然资源利用规划,强调保护耕地,从而导致许多人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看成是保护耕地规划,这种观念束缚了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内涵进一步的发展;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战略的推进,规划缺乏有效的建设用地调控机制和农用地非农化的约束机制,限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和作用发挥。

第三,缺乏相关法规条例使规划没有得到良好实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地位和市场经济下的法律约束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尽管有《土地管理法》作依据,但是没有制定规划实施具体法规条例,致使规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其公共治理职能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建设占用耕地现象越演越烈。至1992、1993年“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经济过热现象出现时,耕地减少速度达到高峰。

2.2 “第二轮”(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年,国务院了11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根据此通知,新的以耕地保护为重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在全国蓬勃开展起来,1999年l月实施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更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详细规定,同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到2000年底,全国各地普遍完成了五级规划并开始正式实施。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职能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以耕地保护为主的目标,并以一套高度集权的、复杂的行政审批制度保证这套指标的实施。这轮规划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等都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转型、经济发展迅猛及加入WTO、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热衷以及规划本体和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规划的公共治理职能实现效果也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指标常有突破,一些地方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使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挑战。原因如下:

第一,规划治公共理职能制定主体单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治理职能制定主体是政府(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职能部门,公众参与和市民力量未被充分发挥。这种自上而下、缺少足够“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单向规划制定流程一方面缺乏程序上的公正,无法做到实体上的公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发展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不够全面。在规划治理目标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为目标。各类用地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各级政府都按指标制定规划,致使对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需求保障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使得规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合理性。

第三,实现规划治理职能过程中存在上下级政府间的博弈。土地归国家(政治抽象物)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行政机构)通过各级政府层层(科层制)方式来实现,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从中央及地方两个层面进行。例如,中央通过国家级规划对一定时期土地利用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是地方政府行为;土地制度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利与弊也是在规划的调控与反调控间产生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主体间的博弈[6],发生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及较高的成本。

第四,法缺乏多种规划综合运用的协调配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如何协调没有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可循。发展规划侧重于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城市(乡)规划侧重于城市(乡)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各类用地平衡,要求后两个规划协调一致,存在较大难度。专项规划间的协调,实质是部门利益的协调;专项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协调,实质是条块利益的协调。部门条块利益的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中的难点[7]。

3社会转型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影响3.1 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内在要求第一,规划治理内容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转变。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显著增强,宏观调控体系日趋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我国将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治理内容将相应逐步由大而全的控制模式转变为以土地利用的外部效应控制和实现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模式[8]。

第二,全球化背景要求规划治理职能的市场化程度提升。2001年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逐步形成与全球统一的、网络化的市场体系,以保证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要求我国各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运用价格规律的独立性,从开放的国际市场中选择土地开发的机遇,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积极融入到国际经济竞争进程中去,以市场为基础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场经济下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的弱化。市场经济促进了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我国社会转型期土地利用系统的各种要素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中以“源”和“流”的空间存在形式,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尺度产生空前超越,并且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效应表现为不平行的空间拓展[9],致使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日益弱化。同时,市场机制中,供求信息横向传播和市场横向调节资源分配,但是,目前土地供需信息是政府通过规划纵向集中和下达的,土地面临着两种不同质的配置方式运转,磨擦成本是很高的。

第四,城市化发展对土地规划治理职能有特殊要求。转型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户籍对人口迁移限制作用力的减弱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涌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并向农村地区延伸。在这一过程中,城乡空间结构将不断整合,土地利用也会随之而调整和改变。这样一种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二元”结构变化,对规划治理职能有着特殊的需求:即应有利于“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的再配置和再利用,并且降低这种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再配置的交易成本[10]。

3.2 社会转型期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条件分析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管理内在矛盾的运动与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加入WTO促进了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正是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和市民社会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的新理念。因此,这一时期有以下条件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第一,市场化经济奠定社会基础。经济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职能逐步转变,经营性用地由原来的政府行政与计划管理模式向市场机制与政府服务监管模式转变,国家把本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重新归还给社会;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使社会利益主体和要求趋于多元化,促进了相关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平等权利的实现,使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发挥所应具有的决策和参与作用,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逐步建立起公民社会自我管理、服务的意识和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为实现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二,民主化进程奠定政治基础。伴随经济改革的是政治改革。对原有的政府集权政治结构进行调整,大大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政府行政观念与模式由“政府中心”、“全能政府”向“公民中心”、“有限政府”转变,表现为政府权力的稀释与下放,非政府组织、民间精英对土地利用决策和行政过程的直接参与[11]。现阶段一些大、中型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创建了电子网络信息流动渠道与信息反馈机制,集中民智以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规划过程,有利于国土行政部门职能行使的最优化,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政治基础。

第三,全球化背景提供动力源泉。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参与国际竞争。转型时期,我国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相关的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土地权益者能够根据WTO规则和市场分工,通过沟通交流、合作与伙伴关系,与世界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方式的接轨,并参与全球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了国家制度供给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创新能力。因此,全球化背景为中国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提供了外部条件,同时也是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动力源泉和压力所在。

4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一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正逐步走向以人为本的公共治理,成为国家公共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上述分析,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4.1 科学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共治理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目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本区域社会概况、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各种因素,在科学的制度和规则安排下,允许并鼓励非政府行为主体以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政府分享政治权威和公共权力,共同决定规划的目标与战略方向;政府应从土地“经营管理”理念向土地“公共治理”理念转变,并将这种理念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基本理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配置全部土地资源的公共规划,不是保护耕地与城乡经营性用地供给的专项规划,它要满足社会发展和加入WTO等各方面的要求,要按“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发展观来确定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从而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良好治理职能。

4.2 规划编制实施中树立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理念

我国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要求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进行调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会影响国家和个人的土地利用决策行为。因此,要求规划决策者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高度,考虑规划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分析规划实施状况,以利确定规划地区适宜的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调整的原则。应在遵循“供给制约、引导需求”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跳出规划地区本身,从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从市场的角度等考虑经济发展与土地调配的协调问题。避免主要用地指标采用平均或均衡分配方法,造成一些地区规划指标明显偏离实际的问题[1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国际(WTO规则)两个市场对规划公共治理职能进行结构调整和不断优化。

4.3 构建与经济体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规划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地区发展实行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转型期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与完善,规划内容和职能应从政府管制走向公共治理。在构建和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与治理职能方面,要在服从于经济发展为主导走向的同时,更要满足自然条件适宜、经济有效、社会接受、环境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向。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统筹协调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各类用地矛盾,从致力于“物”的物质建设规划转向更注重于“人”的社会全面发展规划,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4 规划编制中发挥公民社会的网络治理作用

所谓公民社会介入,首先是各种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直接举办与土地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资助公益事业;其次,从法理上讲,每个社会集体或公民都对土地享有一份所有权,以适当方式参与土地公共治理与监管应是其本分[13];最后,市场经济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要特别强调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规划编制中,公民社会网络治理就是要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等多元共同行动主体通过彼此合作,共同编制与协商规划方案的互动过程,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反映和协调他们的利益,从而,因地制宜、富有灵活性和创造性地制定适合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并愿意贯彻执行。

4.5 规划实施中加强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功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种引导地区发展的规划形式之一,其实施过程实质上是要通过规划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保证市场运作的长期有效,即在政府必要的干预下(纠正市场失灵)让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得到自觉发挥。这就要求在规划的实施中,变革简单的行政实施方式,借鉴西方国家市场机制对土地公共治理作用,改变政府作为建设用地的“地主”和土地经营者的角色,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竞争性;改革征地制度,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一级市场谈判,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和不同主体之间是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利益关系。从而降低城市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配置交易成本,即被征地农民有一个合理补偿与安置,例如,将征地与开发通过资本运作联结起来,走政府、失地农民和企业共赢的新型土地开发之路,保证农地所有者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收益。

4.6 完善规划法律法规,加强对微观主体规制

依法建立规划体系并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应尽早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法》或《土地利用规划条例》,进一步肯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同时,在多方主体参与、践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即放松进入规制的同时,更要加强对这些微观主体的质量规制和约束规制。需要对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职能等做出法律条文上的规定,约束和监督规划审批与土地利用主体的行为。最后,“违法必究”是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4.7 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空间规划之间的协调。可以将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协调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关系的主要载体。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关系较为明确,而且编制的部门是一致的,协调难度较小;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于有共同的空间载体,协调难度相对较小。因此,通过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连接,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空间规划的协调更加科学,也更加具有实际意义。一方面,它使国家空间规划体系变得更加密实;另一方面它也是针对我国现行规划相互割裂的现实状况的一种尝试性统筹与策略性完善,更是由政府出面干预“空间规划体系割裂”窘境的重要举措之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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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Public Governance Functions of Land Use Planning During China's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WANG Yubo TANG Y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east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819, China)

第6篇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经济法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迎来了中国经济法空前发展的新纪元。在新形势下,反思过去,面对现实,展望未来,对经济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必然会形成某些新的认识。为进一步促进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讨,笔者拟就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体系等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略抒浅见,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能否科学地揭示和界定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构筑,而且直接决定着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因此,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揭示与探讨,是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无论经济法在形式上是如何的繁荣,在实践中是多么的重要,其结果都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

有鉴于此,自经济法概念被引入我国后,二十年来,对经济法概念的研讨始终是我国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所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人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经济法的概念作出了种种不同的界定,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学说。(注: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形成了种种不同的经济法学说,举其要者,大致有三,即“纵横统一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某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颇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已经逐渐地被放弃。顺应时代的潮流,经济法学家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又重新进行认识并另行作出界定。

尽管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因素错综复杂,但考察经济法概念产生的历史过程,在笔者看来,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既存法律的一种分类和再分类的活动。在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法律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分类状况的认可与折衷。由于资本主义垄断的形成,为了适应国家对经济的统制,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秩序,资本主义国家从对经济活动的自由放任并依靠“看不见的手”来调整经济关系,开始走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国家干预。与此相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关系渗透了国家干预的痕迹;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使公法融入了对私权关系调整的内容。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演变,被法学家们概括为“私法的公法化”。正是为了适应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变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将那些介于传统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概括为“经济法”。由此可见,无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如何复杂,表现在法理上,则是因应变化了的法律,对原有法律体系的一种重新分类活动。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虽然也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其产生的基础却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天壤之别。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管理国民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职能,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无时无刻不在参与、干预和管理着社会经济活动,甚至具体到某份经济合同。加之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因此,规范国家行政活动的行政法最大量的是国民经济管理法规。这种情况在以行政法作为典型公法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是不可思议的,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行政法所不能包容的。尽管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了根本的变化,但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介入和干预的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同样是对传统法律分类的再分类,但这种分类的基础不是对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折衷,而是对内容庞杂的行政法的再分类以及对其他相关法律的重新概括。

综上可见,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都意味着对法律体系的重构。既然经济法是法律重新分类的活动和结果,而法律分类又是一种人的主观抽象概括活动,那么,在对法律重新分类的过程中,基于主观认识的不同,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就必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本身就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这种分类绝不是主观的随意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对已有科学分类的充分尊重,而不是随心所欲的归纳和概括。否则,经济法就永远无法获得应有的独立地位。

纵观我国经济法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不仅受制于经济体制,而且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首先,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受制于一定的经济体制。在我国,虽然经济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仅仅有着20年的历史,但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着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产生着“纵横统一说”等经济法学说,而且这些学说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亦不无道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学说,目前经济法学界正在致力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的经济法学说的建立。这一状况恰恰证明了经济与法的关系,表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其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在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有些经济法学说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领域,将传统民法与商法的内容视为经济法,有的甚至主张用经济法取代民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反还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严重混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那些“大经济法”的主张及“综合经济法说”等观点都相继退出了法学舞台,也相应地净化了经济法理论。我们认为,除了内容庞杂且没有统一法典的行政法外,凡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业已被确定地归属为某一独立法律部门的法律,都不应再列入经济法的范围。不仅民法如此,商法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独立性亦应受到经济法的尊重,也不宜纳入经济法的领域。否则,经济法就无法摆脱“综合症”的困扰,难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尽管在具体的认识和表述上仍有差异,但在原则问题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识。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毫无疑问,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密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对经济法概念的定义都直接源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实质上也是在深化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在逻辑关系和认识顺序上,定义本应结论于对事物本质的揭示之后或同时。本文对经济法概念所作出的定义同样不能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般规律,只是为了叙述的便利,才将对经济法定义的结论交待于对调整对象研究的过程之前。

把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为法理学所确认的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经济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经济关系。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上考察,以经济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和商法统一进行调整,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经济法直接调整此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于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行政管理性为其基本特征,可以把它简单地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在此类关系中经济行政机关有无上下级之间的隶属性,还可以将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不同层次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和不同职能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业务范围上的管理关系。前者即上级经济行政机关与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某一政府机关在业务职能上与其他政府机关之间发生的管理关系,如财政机关的决定对同级政府机关的约束。第二类是发生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引发此类关系产生的政府行为的不同,可以把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和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前者是特定政府机关向市场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特定政府机关向不特定市场主体颁发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后者则是特定的政府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并依其职权向特定市场主体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处罚。就上述两类行政管理关系的性质而言,第一类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不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的是行政法的规制内容;而第二类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则是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要正确认识由经济法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性质,必须澄清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的区别。有的同志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或者认为隶属性是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 期。)我们认为这种概括并不确切。如前所述,严格意义上的隶属性只存在于上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并无隶属性可言,存在的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将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较为准确。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不仅包括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那些应由经济法调整的具有行政隶属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其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联系。有的同志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管理主体包括国家机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207~213页。)诚然, 广义上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具体化为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也就是说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绝不能因此便得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经济管理机关的结论,更不能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看作是经济管理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由宪法、诉讼法和有关的组织法等予以调整,此类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干,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必将重蹈“大经济法说”之覆辙。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以经济立法的形式去表现和实现国家的经济意志,要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经济立法意图,离不开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都是由政府来完成的,都要转化或表现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因此,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就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再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市场主体行为的联系,即与平等主体关系的联系。有人认为既然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既然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应由民商法来加以调整,经济法就不应涉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其实这是不应产生的误解。必须看到,经济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基础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一般说来,只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可以排除经济法的介入,而由民法来加以调整。在民法调整的范围内,主体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但当市场主体的行为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民法无所作为时,即可能引起经济法的介入,而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政府机关依据其管理职能及管理权限介入该经济关系时,此种经济关系即成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随之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例如,当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时,其相互关系为民事关系;当市场主体实施商业贿赂、降价排挤、强行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就会引起有关管理机关的介入,在有关管理机关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之间就会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由此可见,那种认为经济法不能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完全摈弃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无疑是拆除了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石,使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无所指向,从而实质上导致了对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否认。有人把国家通过政府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评价比作体育竞赛的裁判,我们认为不无道理,体育竞赛的裁判虽不能直接参与竞赛,但裁判的对象却是竞赛场上运动员的竞技活动。在运动员违例犯规时,裁判员就要主动干预,对犯规的运动员及时判罚,以恢复竞赛秩序并保证竞赛的公平进行。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情同此理。

复次,必须搞清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手段及其相互关系。有人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就会过分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因素,使经济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实这种认识至少存在着两个误解,一是将经济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混为一谈,二是将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手段。对此,我们认为,其一,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会过分强调国家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都已被经济法所固定化,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广度与深度已被法律所限定。其二,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等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那种认为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的观点,直接源于对经济、行政、法律三种手段关系的误解。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三种手段视为并列关系。然而,从经济法的角度观之,这种认识并不科学。因为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制必然要求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而经济法就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化的集中表现。在经济法中,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集中地表现为法律形式。例如,税收、税率、利率、价格等作为经济杠杆是实现国家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但这些经济杠杆在经济法中都已被法律化,理所当然地又成为法律手段;又如,计划、命令、禁止、许可、确认、撤销、罚没等都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政手段,但这些行政手段在经济法中也被制度化、法律化,上升为法律形式,自然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法治国家干预和管理经济应当一准于法。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之法,是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并非单纯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强调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法律化并不是抹煞这两种手段在性质上的区别,而是强调它们在经济法形式上的统一。

最后,要正确认识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必要性,还必须搞清经济法规制此类关系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始终存在着市场主体自利行为失控的可能。为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市场活动的有序进行,就必须有效地强化政府权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以防止市场主体自利行为的失控。同时,由于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为防止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犯,还必须严格地限定政府的权力,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不允许政府对市场主体活动的法外干预。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不仅是国家或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干预政府之法。经济法既要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设定权利和义务,也要界定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权力和责任,这就是经济法规制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根本宗旨,也是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全部内容。

三、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对已有的或应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各个经济法部门,由各个经济法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对于经济法体系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二是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和应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应然的经济法体系是对实然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指导,而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则是对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现实反映。无论建立实然的经济法体系,还是构筑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实质上都是对经济法律、法规按其内部逻辑关系(或依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或依其作用的不同领域)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再分类。建立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用来指导经济立法活动,确立一个科学的立法规划,使之成为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整体;构筑实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对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分类,使庞杂的经济法律、法规条理化、部门化,以便于市场主体知法、守法,并便于经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经济法的准确适用。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这一方面说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不同,将直接决定经济法体系在结构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表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在建立经济法体系中的决定作用。例如,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纵横统一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学派,势必将经济合同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主张经济法调整综合经济关系的“综合经济法学派”,甚至把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法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都视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显然基于此种认识所建立起来的经济法体系,不仅无助于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确定,而且还人为地造成了现存法律体系的混乱。可见,能否建立起科学的经济法体系,首先取决于对经济法概念与调整对象的正确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于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认识也日趋一致,这就为科学的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由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经济法首先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管理法这两个最重要的经济法部门。对此,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基本取得了共识。此外,我认为,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也应当成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宏观调控法

应当指出的是,所谓宏观调控法并不是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部门经济法,而是对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但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因而当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失控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看不见的手”就会无所适从。为此,就必须建立必要的宏观调控体系,用国家的自觉调节来弥补乃至于在必要时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与市场主体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调整此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调整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衡平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引导经济活动与社会发展。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它们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卓有成效的调整。

第7篇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必要的制度保证,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工程。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已经由原来的现收现付模式向部分积累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转变,这种转变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公共选择的结果,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身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愈来愈重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从国情出发,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从目前发展的情况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人数已从1998年底的1.12亿人扩展到现在的1.29亿人;失业保险的覆盖人数也由0.8亿人扩展到近1亿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从70万人增加到128方人;目前已有1400多万人从原来的公费医疗和企业劳保医疗转向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此外,全国600多个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两年来先后有300多万城市低收入居民得到救助。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作出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1)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企业事业单位。目前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仍由企业来承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仍主要由企业来承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本来要靠企业、社会、财政三方面共同筹措,但由于企业(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和社会分担的部分没有很好落实,一些下岗职工不能及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的现象仍然存在。(2)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缺口还比较大。例如,近几年来,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新增200多方人,养老金支出数额越来越大。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没有资金积累。同时,由于养老保险覆盖面窄,因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而导致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低,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地方之间的基金不能调剂使用,因此部分省份的养老保险基金有了支付缺口。尽管两年来中央政府下了很大决心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帮助地方解决拖欠养老金的问题,但一些地方旧的拖欠未了,新的拖欠又来,极大地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3)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例如,按照中央政府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全额证缴,但是目前部分地区仍实行差额缴拨的办法,造成企业挤占、减发或拖欠基本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对会保障基金没有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省级地区间基金调剂受到了很大限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对于社会保障的责任划分也不够明确。(4)社会保障制度的涵盖面还很窄,基本上集中庄城市的公有制单位中实施,就是在城市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有待扩大。比如,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一些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他们中的一部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却还没有进入这条“最低保障线”。如此等等。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该起的作用。我们把它称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失效或低效。

二、市场调节失效与政府调节失效的交替作用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低效率

上述的分析表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从总体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在由旧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转换的过程中,它的总体效率还比较低,还不能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我们认为,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低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是市场机制调节失效或低效的结果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公共选择的产物,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即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的特点。这一特征使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完全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高效率.我们把它称为市场调节失效。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经济高效率配置资源的前提条件是竞争性和完全信息的市场结构。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具有一种社会性。这种特性决定了制度的供求是不对等的。政府希望全体公民都加入到这种制度中来,而公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的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调节难以把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市场在这里的作用非常有限。第二、市场机制的调节是一种自发的、具有盲目性的调节,它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社会保障制度所要求的安全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调节的计划性。因此,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存在着风险,并不十分可靠。第三、市场的调节是一种短期的调节,而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主要症结是长远目标与短期应急措施之间的矛盾;在制定长远发展目标时,侧重经济效率,强调个人责任和个人胀户积累,分流企业负担和国家负担;在决定短期应急措施时,侧重社会安全,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强调政府责任,财政仓促应对,这很容易出现“个人依赖企业,企业依赖政府,地方依赖中央”的局面。这个矛盾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无法解决。第四、市场经济是有理性的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侧重于追求社会效益的制度安排,因此无法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获得这种制度安排所需要的资金积累。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由旧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的过渡中产生了大量的转制成本,这种转制成本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自动消除;第五、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结果就是优胜劣汰,从而会产生失业、分配上的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解决这些问题才出现的一种制度安排。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依靠市场机制不可能解决其自身产生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必须有政府的参与。

2.是政府调节失效或低效的结果

以上已经论证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投入。但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有些职能还被不断削弱,甚至带来了一些负作用。我们把它称为政府调节失效或低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政府调节的失效或低效是由于政府行为本身的失当引起的。政府的职能就是矫正市场的失效或低效,但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往往用简单的、单一的行政手段或政府垄断的方法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中,就是政府包揽一切,依靠政府投入大量社会资源来维持,造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生产效串低下。尽管为社会提供了福利,但因其本身就是靠牺牲可能更大的原有社会福利换来的,结果可能是社会总福利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其二、政府调节的目标可能不正确。这隐含着两种可能:一种是政府行为本来就目的不明,导致政府确定的目标也是不明的。比如,如果政府行为不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的,那么制定的目标也必然是一系列并不是以社会福利增加为目的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自然是不管好与坏,都会导致政府行为的失效。再比如,社会保障制度要达到什么水平?多大的覆盖面才合适?等等,并不是很明确,因此制定的政策和采用的调节手段也就不那么确切。另一种情况是政府行为目的已明确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出于不能正确认识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背景,不能正确认识在市场经济下实现技会福利最大化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从而选择了不正确的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道路或途径,制定了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目标。反映在社会保障中就是政府往往一厢情愿地指望企业能自动完成社会保障的责任,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因为需知目标与实现手段和途径总是紧密结合的,错误描述目的的目标和实现这种目标的手段,执行结果会高目的差之千里。要使政府制定的目标正确,前提是具备完备的信息、正确的决策。前一点是最经常得不到满足的,再加上正确的决策还受人的主观能力影响,因而政府行为也往往具有天生失效的特征。其三、政府进行既定目标的行为后,其他市场主体能否受影响、诱导、督促而相应行为,并客观上整合形成与目标设想一致的市场经济运行,并不由政府行为完全决定,而是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有自己的目标,因而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愿行为,一旦市场主体的行为或各市场主体行为的整合与政府设想的目标出现偏离,就意味着政府行为的失效。其四、政府责任的不完全性,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估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带来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社会保障机构不负责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无人真正过问,因而城市中的非国有企业为降低自己的劳动成本而宁愿把收外地民工,也不愿把收下岗分流人员;另一种情况是,政府也要求非国有经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但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基本主要由非国有企业本身及受保障者自身来积累,政府并不管,而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应该是由政府、企业、受保障者三个方面共同建立的,政府不负责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就等于把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压力主要是转移到了非国有企业身上,在这种不合理条件的诱导下,导致了劳动力无法真正实现流动。其五、政府行为的偏差导致不规范的行为。政府的产生和职能,其本来自的和意义在于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的,建立并维护市场经济制度,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但是,政府归根结底仍然是经济人的一种特殊集合体,经济人行为特性必然会在政府运行中体现出来,表现为各种政府官员追求权力最大化,各级政府部门追求规模最大化,以此来谋求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最大化。既然政府在运行中可能会逐步形成本位利益,那么,在这种本位利益的驱动下,政府行为就会出现偏差,甚至为了本位利益而不惜损害乃至修改由它制定的规则,使政府的理制度违法活动“合法化”。这种现象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就表现为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导致社会保障资金被挪用甚至被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的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正是由于上述两方面效应综合作用的结果,使得社会保障制度达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有必要重新来定位政府的职能。

三、政府职能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的重新定位

1.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由旧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实施的主体是政府。现已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毫无例外地把提供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这就把社会保障活动与宗教团体、民间慈善机构所举办的救助活动区别开来。尽管在一些国家中某些社会保障项目由民间团体、社会组织来举办,但也是在政府的倡导和资助下进行的。尤其是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政府来主持实施是不可能的。

(2)政府在建立公平的制度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由于制度变迁,必然会导致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没有强有力的政府进行组织,纯粹依靠市场交易,特别是不规则不均衡的市场交易制度来进行,其结果,要么是原有的利益的再调整和再分配无法实现,新的制度创新被搁浅;要么是形成一种保留既得利益集团权力的基础上的不公平的新制度,背离原来制度变迁的目标。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既强调效率,也兼顾公平,这就需要对原有分散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起来,使它具有规模经济的效应。这个统一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益的调整过程,没有政府强有力的组织是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的。

(3)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有着十分重要而特殊的、其他市场力量不能替代的作用。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作为这种根本性的经济体制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所有制结构调整、企业制度改革、财税制度改革等其他方面改革的影响,不能不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如产业结构调整、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城乡经济结构调整等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明显存在着路径依赖的现象。在路径依赖中,至关重要的是初始道路的选择和初始选择后最初的活动效果。一旦初始效果为人们接受,便会自我强化油我放大,由旧的社会保障制度向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换就很容易实现。而政府在建立新制度方面具有比其他市场主体更强的路径引人优势。也就是说,在有政府强有力的参与下,能够加快制度创新的速度。没有政府的组织领导,许多制度将无法建立。

2.规范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的职能

(1)政府规范制度的职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社会保障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和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率低的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社会保障的立法滞后。主要依靠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和宣传动员的做法,只能得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政府现在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规范制度。一方面应充分依靠现有法律、法规,理顺和规范现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加快专项立法特别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依法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此外,在政府规范制度的职能方面,还应特别注意明确政府与企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尤其是要解决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错位。政府的责任更多的应体现在裁判员的角色上,为社会保障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给社会保障的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督。

(2)明确政府自身的责任,承担应该承担的职责。改革是有成本的,关键的问题是由谁来承担改革成本。有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是把社会保障从政府中分离出来,因此,政府不应该承担改革的成本。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改革成本有两种:~种是由旧的制度向新的制度转变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称为转制成本;另一种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所需要的正常费用,称为运行成本。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对改革成本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成本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过去国家没有给劳动者积累保障基金。现在提出解决转制成本的思路很多,比较共同的看法是考虑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因为这部分国有资产正是那些现在退休或准备退休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一部分职工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时创造的财富,体现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现在将之变现,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是合情合理的。我们认为采取非常措施弥补由于历史上国家对职工的“隐性负债”而形成的资金缺口(转制成本)是必要的。此外,从目前看,中央财政对一些下岗、事业人口集中的老工业基地、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进行补贴也是必须的。事实上,政府在这些方面已付出巨大的努力,在1998年和1999年两年时间里,仅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就达521亿元,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中,各级财政投人邵分,1998年占66.9%,1999年上升到71%。中国在财政预算里安排的社会保障性开支,这几年增加很多,1999年在整个财政收入里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已经接近11%。这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认为,政府在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的同时,必须注意防止另一种倾向,就是政府责任的扩大化,希望政府什么都包揽起来,使政府就像救火队,顾此失彼,疲于奔命,这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是不利的。应该通过制度规范各个社会保障主体的责任。

第8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企业会计模式的确定显得越来越重要。尤其在现阶段,包括各个生产要素的市场体系都有待完善,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会计模式的特征,作用和内容更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一、企业会计模式在会计模式体系中的重要性

企业会计模式是指企业在国家会计规范指导下,通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业务程序、选拔和聘用会计人员。确定和使用会计方法、从事会计工作、提供会计信息,开展会计管理而形成的企业会计工作体系。

在整个经济活动中,会计模式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会计模式导向、会计规范、会计管理体制、企业会计模式、会计人才管理体系。在五大要素中,会计模式导向是最基本的要素,它处于最高层次,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会计模式的基本运行走向;会计规范在会计模式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在反映会计模式导向的前提下,指导、约束会计管理体制和企业会计模式,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公正性和相关性;会计管理体制是会计工作能够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企业会计模式是会计模式中涉及实务最多、最为活跃的因素;会计人才管理体系是根据会计管理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要素有着制约或促进作用。

企业会计模式自身包含了若干个子系统,与会计实践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会计模式是国家会计模式在本企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经济环境对企业会计模式的影响

作为管理科学的一个分支,会计始终处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一般而言,会计的社会环境指的是对会计工作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各种外在因素的总和。在诸多因素中,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以及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企业外部对会计工作的要求等,分别在不同层次上对企业会计模式产生影响,其中以经济制度、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对企业会计模式的影响最为突出。

(一)经济制度影响着企业会计模式的制定和实施

当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这个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此种经济制度下,政府充当社会管理者、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机构这两种角色。政府的双重身份要求企业会计模式须做到:向政府传达基层企业的会计信息,为政府这一宏观经济调控者提供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和依据j企业会计模式须配合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角色,为其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绩效衡量、引导和利益分配等管理职能服务;企业会计报表须切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尤其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为政府完成企业所有者这一角色的职能服务。

(二)经济模式必须得到企业会计模式的配合和支持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环境下运行,其发展关键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企业会计模式必须配合和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产权清晰的特征要求通过企业会计准确计量和报告企业产权,以保护各个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责明确的特征要求通过会计信息系统准确量化产权投资人和债券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使得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债权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政企分开的特征强调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企业投资者的双重身份对企业的不同影响;管理科学的特征对会计模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立科学的会计管理制度上,为优化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供有用信息。

(三)企业会计模式的发展状况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经济发展水平与企业会计模式的相互影响十分明显。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来说,企业会计模式的构建须考虑企业规模、水平,企业会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企业的业务范围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同时,还应为以后经济发展和业务增加所产生的会计新问题奠定必要的基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构建现代企业会计模式的途径

目前,企业会计模式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不同信息使用者之间信息需求有差异、信息客观性与相关性相背离,会计监督机制与内部人员控制存在矛盾。根据当前经济环境对企业会计模式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模式中现存的三个问题,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从多个方面着手建立企业会计模式。

(一)建立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针对企业内部经营业务的特点、范围,管理要求和人员素质设计和实施的,用于指导规范会计工作的制度体系,即为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在会计管理制度中,应设置会计机构,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机构是组织和实施会计工作的组织,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有关人员之间,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制度;会计人员是企业会计工作的主体,针对会计人员的有效管理,主要包括会计业务和会计理论的继续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完善。

(二)据实整理会计信息系统

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可靠信息,是企业会计工作的主要目的。因此,企业会计模式设计的主要任务,便是会计信息系统的设置和运行。

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设置包含会计政策、会计信息指标体系、会计信息质量指标、会计信息流程等几个要素的设置和这几个要素之间的有机配合。

(三)完善会计监督机制

完善的会计监督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条件。但监督工作由谁来做。如何做,这又是会计监督机制首要解决的问题。

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分离的体制是解决会计监督机制问题的有效方式。企业内部的会计仅负责运行会计信息系统,提供必要的会计报告和其他信息,内部监督职能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会计信息的质量则由外部独立审计机构来评价和确认。企业会计人员对企业经营者负责,经营者对所有者负责,,企业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共同对会计信息失真承担有关责任。

四、结束语

第9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基本特征 发展中国家 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了诸多发展趋势,其中,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其表现及影响已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广泛关注。它使企业生产的内部分工不断扩展为全球性分工,使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优化组合,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促进了各国和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全球共同面临的社会经济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特征

经济全球化,是指资本、信息、技术、劳动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流动、配置、重组的过程,是生产、投资、金融、贸易使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相互融合、相互依赖、相互竞争和制约的趋势。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企业全球化

跨国公司既是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产物,又会进一步促进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一直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导力量。全球化的发展使跨国公司的生产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竞争也在全球范围内展开。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兼并现象比较突出,并呈现出两大突出特点:规模大;兼并数量多;涉及金额巨大。这种企业的兼并浪潮客观上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2、生产全球化

生产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特征,也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动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分工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从广度上讲,参与国际分工的国家和地区已遍及全球;从深度上讲,国际分工越来越细,已由过去单一的垂直型分工发展为垂直型、水平型和混合型多种分工形式并存的新格局。同时,国际直接投资迅速发展,国际直接投资是一种深层次上的通过投资设厂,在生产领域里、在生产过程中把各国经济联系起来的方式,90年代以来,国际直接投资增长速度在各项国际经济指标中是最高的。另外,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的迅速扩大,已成为贸易之外联系世界各国经济的又一重要纽带。

3、贸易全球化

贸易全球化表现在:国际间的产业转移使各国交流产品的必要性大大增加;新科技革命推动下的高效率大批量生产,也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开拓市场,扩大国际贸易规模;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增加了对国外产品的需求,从而促进贸易全球化;便捷灵活的贸易方式和国际协调对贸易限制的减少,促进了贸易全球化。二战后,国际贸易总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增长又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4、市场经济体制全球化

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二战后相继取得民族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也大都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全球化还只是上世纪末的事情。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不同制度国家的共同体制,从而为市场经济全球化奠定了制度性基础。经济全球化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化为基础,没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化就没有生产要素国际间的自由流动,也就谈不上真正意义的经济全球化。

5、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信息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电子技术和通信手段的飞速发展,尤其是随着各国对资本流动管制的解除和“电子货币”(信用卡)的流行,货币的国际交换和流动的规模日益扩大,使经济信息在全球迅速、准确地传递,这大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金融的全球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加速发展,信息化已成为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显著特征,信息产业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取代传统产业而成为支柱产业。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也改变了传统制造业、商业、金融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这一切使全球经济活动的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

6、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和国际经济组织日益健全

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展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明显加快,这种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推动了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作为协调和监督世界经济运行的国际性组织,其权威性和作用越来越明显,在世界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效应。

1、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机遇

二战以来,发展中国家纷纷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在不同程度上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

(1)经济全球化使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化,步伐加大。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个契机,既可以继续引进发达国家技术比较先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增加国内就业,扩大出口,完成工业化进程;又能够利用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加大对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学习,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在某些关键环节上占据优势地位,加速国内现代化进程。

(2)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外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使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增长迅速。如:1983―1987年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额仅为年均42亿美元,1996年则增加到510亿美元,而到2003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则达到900亿美元,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十分之一强。

(3)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吸引外资的条件和机会。据联合国公布的数据,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数额在增长;投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私人资本在增加。吸引外资规模的扩大,无疑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资金短缺问题。

(4)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逐渐增强。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有些跨国公司已从贸易活动深入到国际生产领域和高科技领域,并开始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向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提出了挑战。

(5)经济全球化带动了世界范围内经济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自由贸易区等多种形式自由经济区的发展。主要分布于发展中国家的各类经济区,不仅成为吸引外资的“载体”,而且对解决这些国家的就业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6)经济全球化拉动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近10年来,国际贸易的增长大大超过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尽管发达国家是国际贸易的最大受益者,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也受益于国际贸易。

总之,发展中国家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可以为自身发展提供全球化的市场、资金、技术、人才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使国内资源得到最为充分的合理配置;可以在日益剧烈的国际竞争中,尽快地提高本国民族企业的竞争力,加快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现代化的早日实现;还可以推进政治改革,加速民主化进程。

2、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挑战

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部分利益的同时,却承受着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甚至对本国经济的严重冲击。

(1)经济全球化导致和加剧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进一步不平衡。突出表现在南北差距不断扩大,发展中国家更加落后于发达国家,尤其是造成那些处于最底层的发展中国家更加贫穷落后。因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1999年度人类发展报告》中呼吁人们重新认识经济全球化问题,努力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

(2)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各国都要一定程度地让渡和共享经济,而这种让渡和共享实际上又是不对称的。同时,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世界范围内市场力量的加强以及发达国家大跨国公司的不断扩张,有可能冲击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国内产业,威胁其国内市场安全,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事务中的权力相对减弱。另外,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而成立的“超国家”的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也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形成约束,因此,经济全球化带给发展中国家的最大问题是国家将受到冲击和削弱,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3)随着全球贸易和全球生产体系的迅速发展以及跨国公司及其资本的不断扩张,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冲击,对发达国家的依附性也不断增大,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4)在解决全球性问题时,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两难的尴尬局面:一方面他们要发展本国经济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却被发达国家指责破坏环境。而实际上,经济全球化使发达国家将越来越多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以及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展中国家资源浪费现象因此而相当严重,平衡的生态系统因此而遭到破坏,良好的自然环境因此而受到污染,社会负担成本因此而日益加重,从而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并最终影响到整个世界的可持续发展。而问题的实质在于,发达国家现在已经超越了工业化发展阶段,它们理应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负责。

(5)经济全球化下的金融全球化,在推动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金融风险和经济冲击。目前,24小时电子化交易的全球金融市场已经形成,在为市场交易提供更大便利的同时,也为金融界的不少投机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国际互联网的畅通运行,使资金可以随时流向地球上任何一个有利可图的地方。由于国际市场上巨额资金的短期套利,如果在防范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方面稍有不慎,将会带来巨大风险,墨西哥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都是最好的例证。

可见,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深远而复杂,各国都要从自身的战略高度,全面考虑本国的经济利益,综合平衡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既要看到经济全球化的大好前景,又要充分考虑到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审慎对待,不可盲从。

【参考文献】

[1] 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7.

[2] 《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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