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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的最新
按照IAASB工作计划,三个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生效后,原IAS 310“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Knowledge of the business)、ISA 400“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Risk assessments and internal controls)、ISA 401“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Auditing in a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s environment)和ISA 500“审计证据”一并作废。与以前准则相比,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重大发展和实质性变化。
(一)引入“重大错报风险”概念,重建审计风险模型
原国际审计风险准则认为,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并要求根据该模型来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最终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从上看,该模型不存在不妥,但实务操作面临很大的和困难。比如:(1)原准则要求,在编制总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估;在编制具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固有风险的评估对各重要账户或交易类别的认定所产生的影响,或者直接假定这种认定的固有风险为高水平。由于假设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的条件下去具体单独评估认定的固有风险有显知的难度,再加上直接假定认定的固有风险为高水平被公认为稳健的做法,这样极容易导致不少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重视对固有风险的评估,使其流于形式。(2)尽管原准则明确指出,由于控制风险与固有风险相互联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两者进行综合评估,并据以作为检查风险的评估基础。但实务中,很容易人为割裂两者的内在联系,而只依赖对内部控制风险所作的粗放型评估来直接、大致确定检查风险水平,再据此规划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这样做难以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3)最为重要的是,原审计风险模型将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并列,没有抓住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牛鼻子”,也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和核心东西。其实,这两种风险,就是客户风险(client risk),即客户财务报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均为被审计单位所造成和掌控,注册会计师只能评估而不能改变。从注册会计师角度看,只抓住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作为审计工作的起点和导向,而不直接明确地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起点和导向,有舍本求末,隔靴搔痒,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感。
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正式引进“重大错报风险”概念(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将审计风险模型重构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这不是简单地将固有和控制风险并称为重大错报风险,而是重大的实质性改进。不仅明确规定了审计工作以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作为新的正确起点和导向,抓住了审计工作的“牛鼻子”,而且与现行审计目标责任定位紧紧相扣,有利于履行审计责任,实现审计目标。众所周知,按国际审计准则要求设计审计工作就是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新风险模型的构建更直接有助于导引注册会计师,时刻紧紧围绕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来设计和执行审计程序,以最终实现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
(二)改进审计业务流程,增强实施审计程序的效果
原准则依据审计风险三要素模型,把审计业务流程和程序分为四大块:(1)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为评估固有风险);(2)了解内部控制;(3)(必要时)控制测试(均为评估控制风险);(4)实质性测试(为降低检查风险)。第(1)块由原IAS 310“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来规范,第(2)、(3)、(4)块则由原ISA 400“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来规范。
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依据审计风险二要素模型,把审计业务流程和程序分为三大块:(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目的是为评估财务报表总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本块审计程序称为“风险评估程序”(risk assessment procedures),(2)(必要时)控制测试(目的是为了测试内部控制在防止、发现和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有效性,并据此一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3)实质性测试(目的是为了检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新准则把第(2)、(3)块程序统称为“进一步审计程序”(further audit procedures),并指出风险评估程序不足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还指出应当以对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评估结果(包括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结果和必要时执行控制测试的结果)为基础,并考虑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来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再据此计划和实施实质性程序。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检查风险越高。检查风险取决于实质性程序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第(1)块由ISA 315“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来规范,第(2)、(3)两大块则由ISA 330“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来规范。由于重建了审计风险模型和改进了审计业务流程,IAASB相应地修订了原ISA 500“审计证据”。
审计业务流程作上述改进后,要求注册会计师全程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将风险评估作为整个审计工作的先导、前提和基础。注册会计师应首先花大力气去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再据此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失当,必将导致整个审计工作的失败。看来,能否合理评估客户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将成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考验审计质量及效果的关键性尺度与决定性因素。
(三)区分评估的财务报表整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不同应对措施,力保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性
ISA 330“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明确规定和回答了,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分别评估出财务报表整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后该怎么办的问题,从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更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有效应对措施。该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以下要求:
1.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整体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overall responses)。可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包括:(1)向项目组强调在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必要性;(2)分派更有经验的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3)提供更多的督导;(4)在选择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应当注意某些程序不能被管理当局预见或事先了解;(5)对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作出总体修改。注册会计师对控制环境的了解影响其对财务报表整体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如果控制环境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考虑:(1)在期末而非期中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2)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更广泛的审计证据;(3)修改审计程序的性质,获取更具说服力的审计证据;(4)增加审计范围中所包括的经营场所的数量。
2.应当针对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further audit procedures),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ISA 330还要求在确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ISA 330还对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必要时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决策作了比以前准则更详尽的规定。
(四)重新划分认定层次的构成类别,强调获取列报与披露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重要性
原准则要求识别、评估和检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区分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二个类别来进行的。因此财务报表总体重要性水平的分配、实质性细节测试种类的确定、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都包括了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两个方面。
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重新划分认定层次的构成为三个类别:(1)各类交易,(2)账户余额,(3)列报与披露(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并将这一思想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
比如,ISA 315要求,从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与披露三方面来识别和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ISA 330规定,实质性程序包括:一是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与披露的细节测试,二是实质性程序;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评价财务报表总体列报与相关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在评价时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还应当考虑财务报表是否正确反映财务信息的分类和描述,以及对重大事项的披露是否适当。修订后的ISA 500“审计证据”也相应地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认定具体运用于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与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并进一步指出了这三个方面所涉及和运用的不同认定种类。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期间的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种类:(1)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客户有关;(2)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3)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4)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5)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注册会计师对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种类:(1)存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2)权利和义务: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资产的权利,负债是被审计单位的义务;(3)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4)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之后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注册会计师对列报与披露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种类:(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2)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表述清楚;(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原准则将列报与披露问题融合到各类交易、账户余额的审计中,理论上并没有什么错。但实务中相比之下注册会计师更重视审计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其他认定,而容易忽视列报与披露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在日益重视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的今天,新准则强调单独针对财务报表总体列报与披露认定获取审计证据,对切实提高审计效果和财务报表信息披露质量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五)强调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切实提高发现重大错报的概率
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进一步强调了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极端重要性,要求注册会计师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所谓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态度,对所获取审计证据的真实有效性作批判性的评价,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导致对文件或管理当局声明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惕。例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职业怀疑态度对减少忽略可疑情况的风险,以及减少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及评价相应结果时使用错误假定的风险都是必要的。在计划和执行审计时,审计人员既不能假定管理当局不诚实,也不能假定其完全诚实。因此,管理当局声明书不能替代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只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得出作为审计意见基础的合理结论。
审计如刑事侦察,同属侦查类学科。发现疑点、捕捉线索是关键。而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又是关键之关键。在不少审计失败案例中,审计人员未尽到职业怀疑义务、不会怀疑成为主因。审计人员学会怀疑是一个不断、总结和积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职业生涯。职业怀疑意识和能力越强,发现重大错报的概率就越大。
(六)强调对特别风险的识别及评估,并警惕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风险
ISA 315要求,注册会计师在风险评估中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识别的风险哪些是特别风险(significant risks),需要作特别的审计考虑。在确定哪些风险是特别风险时,应考虑风险的性质、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包括导致多项错报的可能性)以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确定风险的性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1)风险是否为舞弊风险;(2)风险是否与近期环境、会计核算和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有关;(3)交易的复杂程度;(4)风险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5)财务信息计量的主观程度,特别是对不确定事项的计量存在宽广的区间;(6)风险是否涉及异常或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的重大交易。ISA 315指出,特别风险通常与重大的非常规交易和判断事项有关。非常规交易是指由于金额或性质异常而不经常发生的交易。判断事项通常包括作出的会计估计。由于非常规交易具有下列特征,与重大非常规交易相关的特别风险可能导致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1)管理当局更多地介入会计处理;(2)数据收集和处理需要更多的人工介入;(3)复杂的计算或会计原则;(4)非常规交易的性质可能使被审计单位难以对由此产生的特别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由于下列原因,与重大判断事项相关的特别风险可能导致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1)对涉及会计估计和收入确认的会计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2)所要求的判断可能是主观和复杂的,或需要对未来事项作出假设。ISA 315还要求,对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相关控制(包括相关的控制活动)的设计情况,并确定其是否已经得到执行。由于与重大非常规交易或判断事项相关的风险很少受到日常控制的约束,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针对该特别风险设计和实施了控制。如果管理当局未能实施控制以恰当应对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并考虑对风险评估的影响。
ISA 315同时要求,特别应警惕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无法提供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风险。指出作为风险评估的一部分,如果认为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师应当评价客户针对这些风险设计的控制(包括相关的控制活动),并确定其执行情况。还强调在客户对日常交易采用高度自动化处理的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则应当考虑所依赖的相关控制的有效性。
这是国际审计风险准则首次单独强调识别和处置特别风险及完全依赖实质性程序的风险,对于解决实务中较普遍存在的(1)审计往往抓不住重点,容易忽视那些需要特别审计考虑的风险;(2)不重视风险评估和内控了解,不分情况盲目期望仅靠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证据等突出,有针对性意义。
(七)强调项目组内讨论的积极作用,共享审计经验和资源
在审计中如何组织利用好项目组内的讨论,共享审计经验和资源,保证整体审计质量,这在过去往往被忽视。ISA 315首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项目组成员对客户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并运用职业判断合理确定讨论的目标、、人员、时间和方式。项目组应当讨论客户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报表容易发生错报的领域及发生错报的方式,特别是由于舞弊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项目组的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讨论。如果审计项目组需要拥有特殊信息技术或其他技能的专家,在讨论时还应将其包括在内。项目组应当根据审计的具体情况,持续交换有关客户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项目组在讨论时应当强调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警惕可能发生重大错报的迹象,并对这些迹象进行严格追踪。通过讨论可以使成员更好地了解在各自负责的领域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并了解各自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如何审计的其他方面,包括如何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八)强调与治理当局沟通和与管理当局沟通并重,优化审计环境。
ISA 315设专章规定与治理当局和管理当局沟通内控问题,要求注册会计师及时将其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告知客户适当层次的治理当局或管理当局。如果识别出客户未加控制或控制不当的重大错报风险,或认为客户的风险评估过程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类内部控制缺陷与治理当局沟通。此外,还可向治理当局沟通与管理当局的正直性和舞弊有关的问题。
ISA 260“与治理当局沟通审计事项”,专门为审计人员与客户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简称治理当局)之间,沟通审计中所注意到的有关治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准则和提供指南。本准则所称“治理”是用来描述被授权对单位进行监督、控制及指导的内部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只有当管理当局履行这种职能时,治理当局才包括管理当局。本准则对沟通的原则、对象、内容、方式、时间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除了上述主要变化外,在许多条款制定上,比以前要求更高、规定更细、指导性更强,着实澄清和纠正了实务中的一些明显的重大错误认识和做法,对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典型的薄弱环节予以了加强和改进,恕不赘述。由于本轮准则修订时,将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特殊审计考虑,融入到了新的三个风险准则和其他准则中,故新准则生效后,原ISA 401“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失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的颁行并没有改变财务报表审计目标和责任的基本定位,也没有改变现行的审计基本和,而只是为了指导审计人员更好地实现审计目标和履行审计责任,缩小审计期望差。ISA 200“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一般原则”依然规定,注册会计师只是应当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合理保证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下列因素可能影响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绝对保证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1)抽样方法的运用;(2)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3)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4)获取审计证据和形成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5)某些特殊性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ISA 200还依然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客户管理当局的责任是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计不能减轻管理当局的责任。
二、几点启示
我国CPA制度恢复20多年来,独立审计的准则建设和工作开展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由于各种原因,准则的落实程度和执业水平还远没有到位。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的又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认为,应努力做好以下方面工作,积极应对挑战:
1.风险导向审计必须实行,重大错报风险必须认清。从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规定看,风险基础审计不是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必须认真做好的问题。财务报表审计就是风险导向审计,即以重大错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关键是不能曲解其本质含义。风险导向审计的两项主要的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降低重大错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是前提,检查风险、降低风险是实质。两者缺一不可,绝不能只重其一。实务中有两种典型错误做法,背离风险基础审计的真谛,必须按准则的本质要求予以纠正和规范:一是刚进驻被审计单位就完全凭经验评估风险,感觉较好时干脆就不实施或很少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风险评估不在行或不想做,项目组一进驻单位根本没摸清客户重大错报风险,就直接实施实质性程序收集审计证据,盲人摸象,几乎发现不了重大问题。
2.审计工作重心必须前移,审计计划工作必须加强。收集审计证据主要包括计划审计和实施审计两类工作。实务中大多比较轻计划、重实施。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要求我们必须将审计工作的重心前移,重视审计计划工作,花费必要成本和相当精力在了解客户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上,以识别和评估出重大错报风险。只有以认真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为基础,才能制定出有效的审计计划。我国目前独立审计业务整体水平不高,关键在于计划能力不强,说到底是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能力不强。一些事务所的项目组一进单位就习惯拿出老一套的审计程序清单照做,根本不问重大错报风险在哪儿。编审计划好比开中医药方,中医药方要对症必须先问症,审计计划要能帮助查出重大错报,就必须先识别评估出重大错报风险。
3.职业怀疑态度必须坚持,强制审计程序必须到位。审计职业的特点决定每个审计人员必须坚持职业怀疑态度。职业怀疑是审计人员必练的基本功。审计人员要养成很强的怀疑意识与能力,需要道德素养、职业责任感、应有谨慎、执业经验、判断能力、专业精神、敏锐眼光的广泛良性互动和长期同步揉和。保持职业怀疑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一种纯精神态度,而是要求体现于风险评估、计划和实施程序、收集和评价证据、形成结论和意见等审计全过程的具体专业行为中。可以说,不会职业怀疑,几乎就等于不会审计。与此同时,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比以前准则规定了更多的强制审计程序,比如项目组讨论、特别风险和全靠实质性程序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风险识别及处置、审计工作底稿更详细的记录等,审计人员在实务中必须执行到位,以减少审计程序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4.客户行业状况必须掌握,职业经验积累必须重视。ISA 315用了124段外加3个附录的前所未有的特大篇幅,来规范“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这一方面说明风险评估很重要,另一方面说明风险评估难度相当大,对大量的中小型事务所来说做好风险评估更难。ISA 315要求注册会计师先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再据以评估财务报表总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1)行业状况、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及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3)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4)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4)相关内部控制。这些了解不仅内容十分宽泛,而且要求必须将了解的信息运用于风险评估,无疑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如再不重视平时对客户经营及行业状况的逐步掌握和职业经验的点滴积累,要达到新准则的要求是不可能的。
5.我国现行准则必须修订,审计实务流程必须改进。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一直坚持国际化方向,已初步建立起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ISA的新正在抓紧修订我国现行审计风险准则。按工作计划,目前正在制定4个新的审计风险准则:一是《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XX号——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依据新ISA 200制定,拟取代《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l号——会计报表审计》;二是《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XX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依据ISA 315制定,拟取代《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三是《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XX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依据ISA 330制定;四是《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XX号——审计证据》,依据新ISA 500制定,拟取代《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这4个新准则经过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后,计划于2005年正式颁行。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密切关注和认真审计风险准则的新发展,并积极考虑据此改进审计实务流程,切实提高评估风险和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
主要
ISA 315 Understanding the entity and its environment and assessing the risks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
ISA 330 auditors procedures in response to assessed risks
ISA 500 (revised) Audit evidence
ISA 200 Objective and general principles governing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SA 300 Planning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AS 310 Knowledge of the business
ISA 400 Risk assessments and internal controls
(广西财经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3)
【摘要】经济全球化使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依存度大幅提高,经济发展要求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趋同。在这一背景下,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我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现状,认为二者在本质上实现了持续的趋同。但这种趋同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为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议,为CPA行业在我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环境中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CPA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行业
Study on Convergence of Chinese Auditing Standards and Inter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HUANG Yin-qiang LI Ye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ning Guangxi 530003, China)
【Abstract】Economic globalization has made China more and more close to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which requires the convergence between Chinese Auditing Standards and the inter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Based on the above, this paper analyses and confirms the convergence of Chinese Auditing Standards and Inter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by using comparative methods. However, this convergence takes certain negative influence in CPA profession, and this paper will give some advice on how to promote CPA profession in the course of convergence.
【Key words】CPA auditing standards; Inter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CPA profession
1 中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现状
2006年,我国财政部顺应时势出台了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意在使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近年来,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国际审计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我国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为此,中国财政部在2009年对审计准则做进一步修订,在2010年11月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并宣布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吸收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成果,持续、全面地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
1.1 中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
1.1.1 国际审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APC)下属机构,同时也是负责制定国际审计准则的权威机构。IAASB于2008年12月了最新版的国际审计准则,包括37个项目,包含了注册会计师从承接业务到出具审计报告的各个环节,涉及目标与责任、审计流程、审计证据、利用他人工作、审计报告、特殊目的审计业务6个方面。另外,国际审计准则还包括一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见图1)。
1.1.2 中国CPA审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
我国在2010年了最新版的以审计准则为核心的CPA执业准则体系(见图2)。我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基本相同,同时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内容也保持了一致。但是,我国CPA审计准则有自己的特色,相比国际审计准则,增加了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准则,这种差异体现了创新,符合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理念。我国CPA审计准则把国际审计准则中包含的举例等解释说明材料写入应用指南中,以便准则使用者正确理解和运用准则。
1.2 中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体现
1.2.1 两者的规范对象相同
我国CPA审计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构成。国际审计准则由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构成。两者的规范对象都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注册会计师业务。
1.2.2 两者的业务分类相似
我国CPA审计准则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分为相关服务和鉴证业务,鉴证业务又具体分为审阅业务、审计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国际审计准则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分为相关业务和鉴证业务,具体为历史性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业务、除历史性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相关服务业务。由此可见,两者的业务分类是相似的。
1.2.3 两者的准则内容相近
我国CPA审计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具体为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准则1个,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准则50个:1个鉴证业务基本准则、44个审计准则、1个审阅准则、2个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个相关服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其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准则1个,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准则44个:31个审计准则,8个审计实务公告,1个审阅准则,2个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个相关服务准则。
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等个别准则以外,我们的准则体系项目与国际审计准则项目几乎是一致的。即使是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准则和存货监盘准则,其主要内容也分别在国际审计准则体系的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证据准则中作了规范,由于考虑到这两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审计实务中比较重要,其内容又比较成熟,因此单列准则项目给予规范。
1.2.4 两者的指导思想相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国际审计准则中《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要求审计人员应持专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1.2.5 两者的审计模式相同
我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均用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即“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的审计风险模型),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导向,根据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减低审计风险至可接受低水平为目标。
2 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
2.1 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成本和企业负担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不仅需要向母公司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还需要应当地监管机构或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按照当地财务报告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此外,跨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委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外,同时需要注册会计师为集团审计目的对其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所在国家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执行审计。在这两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需要同时审计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财务报告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使注册会计师采用中国审计准则审计两种财务报表成为可能,从而有效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成本和企业的负担,大大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2.2 使我国CPA行业潜在的问题突显
2.2.1 审计工作量增加引起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主体在审计时间和审计收费上的矛盾
审计准则中对于审计程序的规定做到了国际趋同,即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实质性程序前必须了解被审单位及环境,以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将识别、评估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由此带来的审计时间加长和审计关注的增多,必然增大了成本。显而易见,会计主体不愿为额外的审计工作量付费,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不得不同时考虑现实的审计时间和收费问题,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按准则要求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如果这一对矛盾无法协调好,注册会计师可能会选择走形式以迎合准则的要求,这实际上是对我国审计准则的践踏,也将是我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
2.2.2 注册会计师存在知识缺陷的问题突显
对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而言,在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关键是如何执行的问题。比如在有效配置资源方面,现行准则要求将实施的审计程序与评估的风险挂钩,将审计资源集中于重大错报领域,以提高审计效率。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评估能力及职业道德。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人本身没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储备,风险评估程序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从而引发更为广泛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问题。
3 促进中国CPA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建议
3.1 协调好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主体在审计时间和审计收费上的矛盾
要协调好审计工作量增加引起的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主体在审计时间和审计收费上的矛盾,必须要营造出一个保证审计报告有合理的审计时间的执业环境。为此,有关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家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准则时必备的审计程序,结合各行各业不同规模年报审计时间和收费的实证研究,针对性地提出年报审计最低的审计时间和审计收费的指导意见,让社会公众都认识到,凡是支持一份审计报告的审计时间低于最低标准的,可能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执业不谨慎,也说明这份审计报告不可信,从而在审计收费中获得报表使用者的支持。
3.2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
应大力加强注册会计师的选拔、培养以及后续教育,尤其是在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予以高度的重视,这样才能高效地执行准则,提高审计质量。有关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和宣传,让审计准则深入人心,让市场经济的每个主体都认同、接受审计准则。同时,应当组织专家研究准则运用中的技巧和方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执业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针对性的培训,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
3.3 准则制定从国情出发,保留中国特色
我国CPA审计准则的制定大量地借鉴国际审计准则制定的经验和方法,在准则制定过程中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较低,对于我国国情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需要考虑不全。社会制度、文化背景、执业环境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认识程度等的不同,决定了我们在与国际趋同的同时,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使之既与国际接轨,又能保留中国特色。鉴于国情,我国目前还无法做到与国际准则的完全趋同,但是我们应该做到:在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在不造成国际投资人对审计报告错误理解的前提下,保留有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审计报告准则做出进一步的发展创新。
总之,完善与国际趋同的中国CPA审计准则,有助于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化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拉近我国与国际间的距离。我们要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审计标准趋同的大趋势,着力完善中国审计准则体系,吸收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成果,以实现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为实现高质量的财务报告,维护经济和金融稳定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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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国际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3年3月4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十个具体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于2003年4月12日并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试图通过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比较,寻找二者的差异,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内部审计准则。
一、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之比较
(一)中国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以下简称实务指南)。实务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本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的三个不同层次,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层次,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定约束力。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执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照执行。具体准则的权威性虽低于基本准则,但要高于实务指南,并有法定约束力;而实务指南是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提供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和强制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
虽然《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未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但依照国际惯例,职业道德规范应作为内部审计准则框架的一部分,并在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中居于最高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
(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规定的内部审计准则框架
IIA的职业实务框架(PPF)于1999年6月经IIA董事会正式批准。PPF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强制性指南、实务咨询和发展与实务支持。
1.强制性指南,是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环境下,内部审计人员都必须使用的准则,它包括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这是内部审计的职业基础。
2.实务咨询,是内部审计准则的第二个层次,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一个建设性的条款,目的是对新准则的解释和运用提供详细的建议;同时还包括一些新的信息,像IIA的内部审计准则公告(SIAS)和新近流行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关注项目、风险管理的细则、咨询准则、信息的安全准则等。
3.发展与实务支持,是指那些最近发展的实务,IIA往往以专题报告、研究报告、参考书籍、研讨会文集、教育培训项目等方式来推荐这些参考性意见。
在IIA所设计的PPF中,强制性指南属于第一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而在这一层次中,职业道德规范又居于最高地位;实务咨询为第二层次,具有指导性作用;发展与实务支持则是第三层次,仅供参考。
二、内部审计准则之比较
(一)结构比较
我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分为六章共二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说明制定基本准则的目的与依据、内部审计的含义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为一般准则,是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条件的一般要求,主要说明什么人可以担当内部审计的职责;第三章为作业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实地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何做好审计工作;第四章为报告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审计结果如何出具审计报告;第五章是内部管理,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如何进行内部管理,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等;最后一章是附则,主要说明基本准则的与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由IIA的最新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SPPIA)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主要提出内部审计的定义,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制订准则的目的,并简要介绍了准则的三个组成部分:1.属性准则,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征;2.工作准则,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确立了衡量内部审计业绩的质量标准;3.实施准则,是属性准则和工作准则在特定类型审计中的具体体现。上述的属性准则和工作准则应用于一般的内部审计服务,而实施准则则是针对特殊的审计业务或项目。此外,导言中还提到了准则的制订机构是IIA的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准则的简要过程及努力等。第二部分是属性准则,确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所要具备的特征,覆盖了4个主题:1.目的,权力和责任;2.独立性与客观性;3.专业胜任能力与适当的职业关注;4.质量保证和改进。第三部分是工作准则,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指南,并提供衡量业绩的质量标准,可划分为7个主题:1.管理内部审计工作;2.工作的性质;3.业务计划;4.执行业务;5.交流结果;6.追踪过程;7.管理当局对风险的态度。第四部分是执行准则,是为某项特定的属性准则或工作准则的应用提供具体指南,涵盖内部审计的鉴证与咨询服务。第五部分为术语,对该准则中使用的若干词汇进行定义和说明。
从整体上比较我国的基本准则与SPPIA,可以认为SPPIA规定得更详细具体,而且充分反映了国际内部审计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其内容十分丰富,实际上包括了我国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大部分内容。
(二)基本内容的比较
1.内部审计的定义。我国基本准则是这样定义内部审计的: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SPPIA规定: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鉴证与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估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比较上述两种定义不难发现,二者对内部审计的目标、基本职能、性质等方面的理解有较大差异,这也恰恰体现了中外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和水平。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已完成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的过渡,并开始向风险导向审计、战略审计转变,它们重视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功能,内部审计的目标也从服务于管理当局发展为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而我国仍处于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过渡的阶段,所以内部审计的职能仍局限于监督和评价的传统职能,审计的重点是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目标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2.准则的适用范围。《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
SPPIA导言中确定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各种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而不论该组织的目的、规模及结构如何;适用于组织内部或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
一、我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基本原则
1、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涵义
趋同(convergence)指的是收敛、缩小差异,现在不同,经过一段时间后会逐步相同,最后消除差异。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都是指各国审计准则,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从不同逐步走向相同的收敛过程[1].如今,“趋同”已从一个“概念”发展为一种共识和行动,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已经成为现实。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跨国公司正在不断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企业也在不断走出国门,拓展海外业务,国际资本的流动也带动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跨国界发展。从这层意义上讲,审计是没有国界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都是顺应世界历史发展潮流的必然。
2、基本原则
我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大趋势,着力完善中国审计准则体系,加快实现与国际准则的趋同[2].对于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问题,处处体现了此基本原则。对于国际趋同的理解,则可以通过对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审计准则体系的比较分析得出一些基本认识。
二、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分析
趋同是进步,是方向。任何一个不想游离于国际市场之外的组织,都不能无视准则国际趋同这一发展趋势。这就需要共同努力,尽量寻求一致。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既体现在框架体系上,也体现在准则项目和内容上。
1、准则框架体系趋同
国际审计准则体系指的是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简称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简称IAASB)所制定的准则体系,我国新准则框架体系与国际鉴证业务体系是完全趋同的。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会给我国注册会计师带来更多不同层次、不同属性的中介服务业务的规范要求。这将有利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参与市场经济建设,充分发挥其专业价值;另一方面也非常有利于克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拥挤在同一业务层面(如年报审计)过度竞争带来的弊端。
2、准则项目和内容趋同
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一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一存货监盘》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等个别准则以外,我们的准则体系项目与国际审计准则项目几乎是一致的。即便是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准则和存货监盘准则,其主要内容也分别在国际准则体系的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证据准则中作了规范,由于虑及这两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审计实务中比较重要和突出,其内容又较为成熟,因此单列准则项目予以规范。
在新审计准则内容上,中国准则体系充分采纳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与报告等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了高度的统一,真正达到了准则项目和内容的趋同。
三、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审计准则体系的差异分析
趋同不等同于相同,借鉴不等于照搬。社会制度、文化背景、执业环境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认识程度等的不同,决定了我们在国际趋同的同时,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研究制定中国审计准则,使之既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又能保持中国特色。如果不顾各国国情,不顾审计发展状况和环境特点,趋同是难以实现的。与国际审计准则体系相比,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1、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中表现为创新的差异
在国际趋同中,本部分差异是结合我国国情并针对中国特色形成的,表现为一种创新,也有进步意义,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针对性,将为我国审计实务带来更规范、更具有特色的操作指南。
(1)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颁布的鉴证业务概念框架相比,《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主要功能与之相同,主要内容也相近,但删除了概念框架范围和非鉴证业务报告等方面的内容,主要考虑到概念框架这种形式不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不可以单独作为准则项目。
(2)继续保留验资业务准则。验资是我国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资本时的一道法定程序,由于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开展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缺乏普遍性,国际审计准则体系并未包含验资准则。验资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市场信誉不被重视下的特别举措,其目的是希望借助于资本信用确保经济交往继续,并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同时,验资业务风险高、责任大,如果没有统
一、可操作的技术规范来帮助提高业务质量、规避风险,后果难以想象。因此,我国审计准则体系以现行验资实务公告为基础,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形成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这是与我国发展中的市场经济相匹配的,也是我国审计准则体系的一大特色。
(3)继续保留《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问题,IFAC下属道德委员会所制定的《执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作了相应规定,IAASB体系中没有涉及。在我国,审计行业发展水平低,为防止客户通过更换事务所来收买审计意见,我国专门制定了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准则,并在新体系中作了保留,希望继续借助于该准则的实施,改变上市公司近几年愈演愈烈的变更事务所现象,改善当前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恶劣、竞争过度状况。
(4)国际审计准则体系中的《对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没有纳入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该准则中主要规定了在审计方面一些原则框架性的东西,这个准则的原则框架几乎不适用于我国现实情况。如在我国审计实务中,某些企业可能按照不同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多套财务报表,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若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同时,某些企业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时,可能还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或补充资料中披露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国家(地区)会计准则的遵循情况,而这些情况并没有在国际审计准则中全面规定。
2、我国新审计准则体系中需要改进的差异
在国际趋同中,与国际审计准则相比,结合我国法律环境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考虑,本部分差异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会给审计实务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于这些差异,应通过进一步的趋同逐渐消除不利因素。
(1)未对审计准则与实务公告进行区分。对于准则与实务公告,IAASB进行了区分。我国没有对此进行区分,这将导致准则使用者或执行者会偏向于其中一种,从而影响审计质量或者损害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2)新体系未完全涵盖《ISA501审计证据———特别项目的额外考虑》。包括“对诉讼和索赔的审计程序”、“长期投资的评价与披露”、“分部信息”等相关规定。对于长期投资和分部信息,两者中任何一个若对财务报表构成重要性时,如果存在审计程序缺失、审计过程中考虑不周、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工作底稿记载不够,则极有可能导致审计失败,并使注册会计师面临诉讼失败的风险[4].
四、国际趋同带来的问题
趋同需要一个过程,在国际趋同过程中,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一定会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同时各国国情的差异决定了合作自愿性,需要积极且不断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努力追求符合国际效率、公平、和全球多样性发展要求的建设机制。
1、增加审计工作量带来的矛盾
新审计准则中对于审计程序的规定做到了国际趋同,即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实质性测试前必须了解被审单位及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并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由此带来的审计时间加长和审计关注的增多,必然增大审计成本,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水平[5].在准则实施中,如果会计主体只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报告相关的上报材料,并不真正需要专业意见,他不会愿意对注册会计师增加的审计时间和成本而支出这部分增加的费用,为了给企业减负,会计主体可能会在审计时间和收费上作出强制要求。此时新审计准则中增加审计工作量带来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一方面,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做;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主体在审计时间和收费上作出的强制要求,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不得不同时考虑现实的审计时间和收费问题,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按准则要求执行。如果这一对矛盾无法协调好,注册会计师可能会选择走形式以迎合新准则的要求,这实际上是对新准则的践踏,也将是我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
2、对审计职业判断的忽略
职业判断是审计准则不可缺少的部分,是财务报表的精髓部分;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精髓就在于,执业需要很高程度的判断。审计作为一个多因素的行为过程,判断在其中起到显著的作用,审计判断贯穿于从接受委托到发表意见的整个审计过程。从国际审计报告准则我们可以看到,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存在缺陷,例如他们的判断往往存在着各种主观偏见、错误以及重大的个体差异。审计职业判断如此重要,又容易受判断个体的影响,但是我国新审计准则中并没有对“职业判断”这一术语给出定义。因此,可以考虑在我国未来的审计准则中新增一章来定义职业判断,并阐明职业判断在审计中的作用及相关服务的基础概念(如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中的应用,来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职业判断,这也是我国审计准则在国际趋同的过程中应该思考的问题。
3、潜在的知识缺陷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资本、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促进了作为商业语言的会计、审计的国际化,各国都在积极努力推进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向国际准则靠拢。但是并非有了好制度就可达到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经济发展,还需要有制度的执行。对于我国来说,在新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情况下,关键是如何执行的问题。比如在有效配置资源方面,新准则要求将实施的审计程序与评估的风险挂钩,将审计资源集中于重大错报领域,提高审计效率[6].但真正的执行需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评估能力及职业道德,我国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方面还有待加强。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国际趋同引发的潜在的知识缺陷要求注册会计师不但要具备会计审计知识,还要熟悉被审单位的行业状况、法律与监管环境、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经营战略和相关经营风险等。可见,如果注册会计师本身没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储备,就可能会使一些准则的执行落空,从而引发更为广泛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问题[7].
综上所述,我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是方向,是世界经济一体化下的必然趋势,这是我们必须接受的现实。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趋同并不等于完全相同,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建设与发展中是允许出现差异,同时还可以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创新的,对于有利的差异我们应积极完善,对于不利的差异我们应积极改进;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趋同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过程中,势必还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这需要社会各界做好充分准备迎接挑战,正确理解国际趋同问题。
目前,我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我国相关部门仍将密切关注国际准则的发展态势,加强交流沟通,使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实现动态趋同。无论怎样,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向一套全球公认的高质量的准则趋同,符合公众的利益,且有利于资本在各国国内和国际间流动。很多人认为,国际趋同对于经济增长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尽管我们面临的挑战很大,未来的收益也是巨大的。
关键词:国际内部审计准则;我国内部审计;比较
本文为中国商业会计学会课题《高职院校内部审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讨》(中商学字[2010]第10号,项目编号:kj201003)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全球化时代的经营和管理需要先进的理论及实务,内部审计理论及实务也必然走向全球的协调与共享。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要求我国的内部审计应充分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先进的理论、技术及经验,将我国内部审计事业融入国际内部审计的一体化之中。本文试图通过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比较分析,寻找二者的差异,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促进我国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
一、内部审计的定义比较
(一)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规定的内部审计的定义。IIA国际内部审计准则中规定: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鉴证与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估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是1999年6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理事,根据反馈的意见,经过反复推敲,通过的上述内部审计新定义。这个定义由6组概念组成:1、独立性和客观性;2、保证性和咨询性;3、增加价值;4、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5、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6、组织目标。新定义既有继承性,又有新的发展。
(二)我国内部审计的定义。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总则中是这样定义内部审计的:是在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我国对内部审计所下的定义,是在科学认识内部审计的发展状况、借鉴IIA对内部审计的最新定义、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内部审计现状的情况下作出的,对我国内部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更好的指导意义。
比较上述两种定义不难发现,二者对内部审计的目标、基本职能、性质等方面的理解有较大差异,这也恰恰体现了中外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和水平。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已完成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的过渡,并开始向风险导向审计、战略审计转变,它们重视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功能,内部审计的目标也从服务于管理当局发展为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而我国仍处于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过渡的阶段,所以内部审计的职能仍局限于监督和评价的传统职能,审计的重点是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目标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比较
(一)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国际内部审计确定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组织内部或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只要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都应该遵守准则。根据IIA的要求,国际内部审计准则要达到:对应该能够代表内部审计实务的基本原则进行表述;为开展并促进广义范围的价值增值型的内部审计活动提供框架;为内部审计工作业绩的评定确立基础;扶持经改进的组织流程和业务。因此,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则具有国际性,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
(二)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都应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执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照执行。这一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内部审计运作的实际,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因此,我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中国范围内的组织,不具有国际性。
三、内部审计准则的框架比较
(一)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规定的内部审计准则框架。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公布的国际职业实务框架(IPPF)包括三部分,分别是强制性指南、实务咨询与发展与实务支持。
1、强制性指南。强制性指南是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环境下,内部审计人员都必须使用的准则,它包括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这是内部审计的职业基础。
2、实务咨询。实务咨询是内部审计准则的第二个层次,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一个建设性的条款,目的是对新准则的解释和运用提供详细的建议;同时,还包括一些新的信息,如IIA的内部审计准则公告(SIAS)和新近流行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关注项目、风险管理的细则、咨询准则、信息的安全准则等。
3、发展与实务支持。发展与实务支持是指那些最近发展的实务,IIA往往以专题报告、研究报告、参考书籍、研讨会文集、教育培训项目等方式来推荐这些参考性意见。
IIA公布的强制性指南在法律上有约束作用,而IIA同时也强调说,强制性指南中的职业道德规范更是重中之重。实务咨询部分起到指导内部审计实务的作用,发展与实务支持部分提供了对内部审计的建议,并不做强制要求,发展与实务支持则是仅供参考。
(二)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框架。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本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根据基本准则的规范制定,则对内部审计各个方面的理论进行了规范,在权威性上虽弱于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但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目的是为了理论上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四、内部审计准则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比较
(一)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独立性和客观性。IIA的《内部审计实务准则》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工作应该是独立的,这就要求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实施业务和提交结果方面不受任何干扰。客观性是指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即内部审计师应该有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并避免利害冲突。不仅如此,IIA的《内部审计实务准则》还规定,如果独立或客观性实质上受到损害或看起来受到了损害,应将损害的细节向有关方披露。
IIA的《内部审计实务准则》认为,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或客观性的情形有:1、内部审计师应该避免评价自己以前负责主持的特定的经营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为自己在以前年度负责的一项业务提供鉴证服务,那么便可以认为客观性受到了损害;2、对由总审计师负责的职能进行鉴证时,应该由内部审计以外的另一方进行监督;3、内部审计师可以为曾负责过的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服务;4、如果内部审计师提供咨询服务会对独立或客观性产生潜在损害的话,那么,内部审计在承接业务前应向客户说明。
(二)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没有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定义和情形做单独的说明。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控制审查过程的独立性、审计结论的独立性。内审工作的实践证明,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内在要求。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利于内部审计的业务开展,有利于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内部审计是领导者的“眼睛”和“监控器”,而内部审计部门要真正发挥好这种监控作用,就必须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首先,内部审计部门在整个组织或单位中应处于较高的权威位置,它只接受最高层如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和授权。只有这样,它才能有效地行使审计职权;其次,它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具有对下的权威性,才能不受干扰地实现有效监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利于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客观性是对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客观性是真实性的前提。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控制的全过程必须做到审计目的、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的客观、真实、公正,为领导者提供准确的信息。所以,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界定在内部审计准则中非常重要。
IIA的《内部审计实务准则》从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含义出发,列举了损害独立性或客观性的几种可能情况,并规定必须向有关方进行充分披露。独立与客观性在IIA的《内部审计实务准则》中不算什么新概念,但他们却提供了特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微妙平衡。该准则虽然试图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在所有鉴证业务上不受干扰,但是总审计师的报告责任却可以是十分灵活的,以适应组织的不同形式和规模。而我国的准则对独立与客观性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抽象,只是提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没有具体解释什么是独立性,什么是客观性,也没有对损害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情形予以列举,更没有说明发生损害情形后应如何披露。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存在着较大差异。在目前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形势下,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先进的理论、技术及经验,将我国内部审计事业融入国际内部审计的一体化之中,促进我国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规范[S].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2]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规范(续)[S].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关键词:内部审计准则;差异;比较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2-0243-02
随着内部审计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内部审计环境也受到国际环境的深刻影响。我国在建立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过程中,始终秉承“国际化与国家化相统一”的基本思想,积极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先进理念,制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内部审计准则,以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快速发展,并逐渐与国际接轨。因此,比较研究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差异性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内部审计准则具体内容的比较
通过对国际内部审计实务准则框架与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我们可以了解国际与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二者所规范的范围差异所在。
(一)内部审计的定义、功能及发展水平的异同
1.内部审计定义的异同
在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从内部审计职能的发展来看,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定义内涵发展已趋同国际准则。IPPF规定: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2.其内含功能的异同
从内部审计的定义和功能来看,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内部审计准则已将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义为“确认”和“咨询”,随着内部审计业务的发展,咨询职能将更多地出现在各类内审活动中。IIA在定义中强调内部审计的职能为“确认”和“咨询”,词汇表中的确认服务,为独立评估组织的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而对证据进行的客观检查。这也说明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已趋于完善,并和国际化接轨。
3.发展水平的差异
国际内部审计准则与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在内部审计的目标、基本职能、性质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已完成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的过渡,并开始向风险导向审计、战略审计转变。他们重视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功能,内部审计的目标也从服务于管理当局发展为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而我国仍处于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过渡的阶段,内部审计的职能虽然趋同国际准则,但审计的重点仍停留在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目标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这也充分反映了中外在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和水平。
(二)二者在质量保证方面的差异
1.内部审计准则的内部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准则是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标准,是衡量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重要尺度。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306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对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做了明确的规范: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保证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订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2.国际准则的质量保证
《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1300-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建立并维护涵盖内部审计活动所有方面的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此标准要求,任何质量保证程序必须符合以下六要素,遗漏任何一个都表明没有遵循标准。(1)必须涵盖内部审计活动的所有方面(1300);(2)确保遵循“内部审计定义”、《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1300);(3)包括定期的内部评估(1311);(4)包括持续性的内部评估(1311);(5)包括至少每5年一次的外部评估(1312);(6)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质量保证和改进程序的结果(1320)。
3.外部评价方面的差异
(1)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差异。我国对外部评价机构人员选择有四种途径:组织内部其他机构和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内部审计协会及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在2011版别强调了外部评估小组的资质和标准,合格的检查人员和检查小组需要内部审计实务和外部评估程序两方面的胜任能力,并与所检查的工作不存在任何实质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不隶属于或受控于被评估的内部审计部门所在组织。“合格人员”是指企业之外的内部审计师、外部咨询顾问和独立的外部审计师(索耶内部审计)。(2)外部评价周期存在的差异。我国内部审计的外部评价时间要定期进行,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却有年限规定。(3)外部评价范围的差异。我国内部审计外部评价的范围包括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
通过对比,发现我国在制订内部审计准则质量保证方面基本遵循了国际准则的要求,但在外部评估的内容上远不及国际准则的内容详细全面,国际准则的评价更深、更广一些。尤其是对外部评价的年限我国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国际准则做了更严格的规定;对评价小组的资质和标准,国际准则更加重视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潜在的利益冲突,我国应从这两方面加以完善,确保内部审计活动的质量更高、效果更好。
(三)二者在专业能力方面的差异
1.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我国对内部审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类规范之中。一是1201号《中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二是1101号《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2.IPPF中准则对内部审计师专业能力的要求更加具体,细致。内部审计师必须具备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在准则第1210-A2条强调了内部审计师识别并管理舞弊风险的知识能力,在1210-A3条中强调了内部审计师必须了解关键的信息技术风险与控制以及开展工作所具备的信息技术审计能力。
(四)绩效审计准则体现了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先进性
我国第22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也就是修订前所说的“三性准则” 。绩效审计是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伟大创新,也是对全球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的伟大贡献。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并没有涉及这几方面的内容。尽管IIA在几十年前就开始倡导管理审计,但其至今尚未就经济性、效果性以及效率性方面颁布专门的准则。我国制订的“三性准则”的创新之处是:首先,它充分借鉴了政府审计准则和政府审计实务中有关业绩审计的精髓;其次,阐述了“三性审计”和内部控制及经营活动的关系;最后,梳理了三性之间的关系和规范了“三性审计”的评价标准。因此,中国的三性审计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重大突破,也体现了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先进性与前瞻性。此外,为了提高管理效益和质量,我国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分别对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高校管理、企业经济责任等领域的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方法等审计活动做了明确的规定,而这些内容《国际内部审计准则框架》都没有涉及。
二、比较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应该积极学习和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精髓
通过比较,发现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尚不够完善,不仅起步较晚,而且其发展水平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相比还处于不同的发展层次。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现象,并积极主动地开展这项工作。实现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接轨,有助于借鉴和学习国际审计理论和实务的先进成果,大幅提升我国审计信息质量,促使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进一步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同。只有实现这个接轨,才能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
(二)坚持内部审计准则的国际化发展方向,逐步完善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
内部审计准则既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对内部审计做出强制性的明确规定,制订出具有前瞻性的规范,逐步完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又要向国际内部审计准则靠拢;既要制订比较全面的关于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规定,提高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又要加强内部审计理论的研究,进而形成系统而全面的内部审计理论体系,为内部审计实务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现实指导。
参考文献:
[1]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准则,2014年1月1日.
[2]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研究基金系列手册.实施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第三版)[M].伍顿・安德森,等,译.北京:西苑出版社,2010.
[3] 陈骏.内部审计探索:第13 期[R].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发展研究中心,2012.
[4] 王光远,严晖.内部审计准则的国际比较[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0,(3).
关键词: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国际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3年3月4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十个具体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于2003年4月12日并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试图通过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比较,寻找二者的差异,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内部审计准则。
一、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之比较
(一)中国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以下简称实务指南)。实务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本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的三个不同层次,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层次,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定约束力。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执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照执行。具体准则的权威性虽低于基本准则,但要高于实务指南,并有法定约束力;而实务指南是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提供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和强制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
虽然《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未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但依照国际惯例,职业道德规范应作为内部审计准则框架的一部分,并在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中居于最高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
(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规定的内部审计准则框架
IIA的职业实务框架(PPF)于1999年6月经IIA董事会正式批准。PPF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强制性指南、实务咨询和发展与实务支持。
1.强制性指南,是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环境下,内部审计人员都必须使用的准则,它包括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这是内部审计的职业基础。
2.实务咨询,是内部审计准则的第二个层次,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一个建设性的条款,目的是对新准则的解释和运用提供详细的建议;同时还包括一些新的信息,像IIA的内部审计准则公告(SIAS)和新近流行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关注项目、风险管理的细则、咨询准则、信息的安全准则等。
3.发展与实务支持,是指那些最近发展的实务,IIA往往以专题报告、报告、书籍、研讨会文集、培训项目等方式来推荐这些参考性意见。
在IIA所设计的PPF中,强制性指南属于第一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而在这一层次中,职业道德规范又居于最高地位;实务咨询为第二层次,具有指导性作用;发展与实务支持则是第三层次,仅供参考。
二、内部审计准则之比较
(一)结构比较
我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分为六章共二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说明制定基本准则的目的与依据、内部审计的含义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为一般准则,是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条件的一般要求,主要说明什么人可以担当内部审计的职责;第三章为作业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实地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何做好审计工作;第四章为报告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审计结果如何出具审计报告;第五章是内部管理,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如何进行内部管理,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等;最后一章是附则,主要说明基本准则的与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由IIA的最新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SPPIA)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主要提出内部审计的定义,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制订准则的目的,并简要介绍了准则的三个组成部分:1.属性准则,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征;2.工作准则,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确立了衡量内部审计业绩的质量标准;3.实施准则,是属性准则和工作准则在特定类型审计中的具体体现。上述的属性准则和工作准则于一般的内部审计服务,而实施准则则是针对特殊的审计业务或项目。此外,导言中还提到了准则的制订机构是IIA的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准则的简要过程及努力等。第二部分是属性准则,确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所要具备的特征,覆盖了4个主题:1.目的,权力和责任;2.独立性与客观性;3.专业胜任能力与适当的职业关注;4.质量保证和改进。第三部分是工作准则,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指南,并提供衡量业绩的质量标准,可划分为7个主题:1.管理内部审计工作;2.工作的性质;3.业务计划;4.执行业务;5.交流结果;6.追踪过程;7.管理当局对风险的态度。第四部分是执行准则,是为某项特定的属性准则或工作准则的应用提供具体指南,涵盖内部审计的鉴证与咨询服务。第五部分为术语,对该准则中使用的若干词汇进行定义和说明。
从整体上比较我国的基本准则与SPPIA,可以认为SPPIA规定得更详细具体,而且充分反映了国际内部审计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其内容十分丰富,实际上包括了我国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大部分内容。
(二)基本内容的比较
1.内部审计的定义。我国基本准则是这样定义内部审计的: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SPPIA规定: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鉴证与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评估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比较上述两种定义不难发现,二者对内部审计的目标、基本职能、性质等方面的理解有较大差异,这也恰恰体现了中外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和水平。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已完成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的过渡,并开始向风险导向审计、战略审计转变,它们重视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功能,内部审计的目标也从服务于管理当局发展为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而我国仍处于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过渡的阶段,所以内部审计的职能仍局限于监督和评价的传统职能,审计的重点是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目标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2.准则的适用范围。《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
SPPIA导言中确定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各种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而不论该组织的目的、规模及结构如何;适用于组织内部或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
显而易见,若从地域范围上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当然只适用于中国领土范围内的组织,不具有国际性;而SPPIA则具有国际性,适用于各种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但若撇开地域因素,二者具有一致性,都是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SPPIA导言中还提到:适用于组织内部或外部的审计人员,这实际上向我们提出了另外一个:内部审计的主体是谁?依据SPPIA的理解,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也可充当内部审计主体,即可由组织外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内部审计服务。这正是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内部审计外部化并进而从理论上拓展内部审计主体范围的最好写照,而我国则仅仅是在近两年才开始探讨内部审计外部化问题,并且仍只限于理论上的争论,尚未付诸实践。
3.目的、权力和责任。我国基本准则中对于内部审计的目的,没有专门规定,只在内部审计定义中提及。关于责任,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表明内部审计对于建立质量控制制度、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负有责任。SPPIA的属性准则中首先提出了这一问题,规定内部审计的目的、权力和责任应正式写入IIA,并与准则一道由董事会通过。
4.独立性与客观性。我国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SPPIA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工作应该是独立的,这就要求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实施业务和提交结果方面不受任何干扰。客观性是指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即内部审计师应该有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并避免利害冲突。不仅如此,SPPIA还规定,如果独立或客观性实质上受到损害或看起来受到了损害,应将损害的细节向有关方披露。SPPIA认为,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或客观性的情形有:①内部审计师应该避免评价自己以前负责主持的特定的经营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为自己在以前年度负责的一项业务提供鉴证服务,那么便可以认为客观性受到了损害;②对由总审计师负责的职能进行鉴证时,应该由内部审计以外的另一方进行监督;③内部审计师可以为曾负责过的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服务;④如果内部审计师提供咨询服务会对独立或客观性产生潜在损害的话,那么,内部审计在承接业务前应向客户说明。
很显然,我国的准则对独立与客观性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抽象,只是提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没有具体解释什么是独立性,什么是客观性,也没有对损害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情形予以列举,更没有说明发生损害情形后应如何披露。而SPPIA则从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含义出发,列举了损害独立性或客观性的几种可能情况并规定必须向有关方进行充分披露。独立与客观性在SPPIA中不算什么新概念,但他们却提供了特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微妙平衡。该准则虽然试图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在所有鉴证业务上不受干扰,但是总审计师的报告责任却可以是十分灵活的,以适应组织的不同形式和规模。
5.专业胜任能力与应有的职业关注。关于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我国的基本准则提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由此可见,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必要学识。包括必须具备、审计及其他有关专门知识,这是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②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要圆满完成任务,必须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业务能力是要通过审计工作的实践逐步提高的。③熟悉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理应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熟悉本组织的情况也是内部审计人员优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地方。④专业训练。由于审计日益更新,审计环境渐趋复杂,审计也不断进步,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需要接受后续教育,不断新知识,不断实践,以保证其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⑤交际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我国基本准则中也提到应有的职业关注,即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而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应有的职业关注是这样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应具备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
SPPIA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解释是: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拥有知识、技能和其它必需的能力以履行自己的责任。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SPPIA提出了几项具体要求,包括:①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知识、技能或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所需的其它能力,那么总审计师应该获得应有的建议和帮助;②内部审计师应有足够的知识鉴别舞弊的证据,但并不是要求其具有以发现和调查欺诈为主要职责的审计师所具有的所有专业知识;③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知识、技能或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所需的其它能力,总审计师就应该减少咨询业务或获得应有的建议和帮助。总之,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拥有必要的能力,以职业的方式完成约定的目标,包括在鉴证业务中识别欺诈,但不应对发现所有欺诈承担责任。
关于应有的职业关注,SPPIA的解释是:内部审计师应该保持合理的谨慎态度和应有的关注,应有的职业关注并不意味着无过失。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应有的职业关注时要考虑:①达到约定目标所需要的工作程度:②当实施鉴证程序时,事情的复杂性、实质性和重要性;③风险管理、控制及管理过程的适当性和有效性;④重大差错、不正当行为或不遵循的可能性;⑤与潜在利益相关的鉴证成本。内部审计师应对可能目标、经营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警觉,但应有的职业关注并不要求所有重大风险都能被识别出来。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咨询业务期间运用应有的职业关注要考虑:①客户的需要和期望,包括业务的性质、时间安排与结果的交流;②完成目标所需工作的相对复杂性和程度;③与潜在利益相关的咨询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准则中将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正式提出来,并视为专业胜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与以前不重视内部审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不注重内部审计师与董事会、管理当局的人际协调关系的状况相比,有了重大突破。SPPIA也十分重视内部审计师的交际能力,并认为这是发挥内部审计师“高参”和“助手”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相对而言,SPPIA对内部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关注规定得更为具体、细致。
总之,无论是专业胜任能力还是应有的职业关注,内部审计师都应该通过职业后续教育来提高自己的学识、技能和其它能力。
6.质量保证和改进方案。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对于如何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到: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此外,《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中较详细地谈到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如何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督导人员实施督导的包括:①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且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②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营,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③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④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制工作底稿的质量;⑤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⑥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⑦对被审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⑧应确认审计目标实现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⑨应确认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审计准则的情况。
SPPIA规定:总审计师应该制订和保持一种涉及内部审计活动方方面面的质量保证和改进方案,并连续监控其效果。这项方案旨在帮助内部审计活动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并保证内部审计活动遵照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执行。这一过程要求:①对内部审计活动进行定期的自我评估,审查其业绩;定期由组织外部的独立审计师进行评估,至少每5年一次;②总审计师应将外部评估的结果报告给董事会;③当内部审计师的活动符合准则规定时,应对他们业务活动遵守了SPPIA的情况加以鼓励;④当内部审计活动未遵守SPPIA和职业道德规范,且这种不遵守影响到内部审计业务的总体范围或经营时,应该向高级管理者和董事会进行披露。
比较我国准则与SPPIA关于如何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的规定,可以发现其既存在着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都要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在监督评价的内容方面有些也是一致的,如“审计活动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等,但在有些内容上则存在差异,且要求也各不相同。我国的基本准则实质上是要求对整个审计过程,从选定人员、制订审计方案到实施业务、审计报告等各个具体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督导,因而更加具体,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而SPPIA则侧重于从整体效果上进行保证和监督,更重视结果而非过程。最大的不同在于:SPPIA要求对不遵循准则的情况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者披露,我国准则中无此项规定。
三、小结
限于篇幅,笔者只对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所涉及到的内容与SPPIA的“属性准则”中的对应部分作了一些粗浅的比较。比较的目的是发现差异,寻找产生差异的原因,并力图借鉴和吸收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精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提升我国内部审计的职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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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Z].北京:2003.
(一)IAPC认为,《舞弊与错误》(ISA240)中关于审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与错误的责任仍然是适当的,但在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方面的相关要求则应加强,因此增加了一些新的基本原则
、必要程序和相关的指南
2000年3月IAPC通过了ISA240的修订稿,并于4月征求意见稿。在2000年10月塞浦路斯会议上,IAPC根据反馈的意见对该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在本次会议上,IAPC着重对下列问题进行了讨
论并达成了一致意见:(1)更加强调了管理当局和负责公司治理人员关于检查和防止舞弊的责任,阐明了审计人员针对这一责任所进行的询问;(2)进一步区分了管理当局舞弊和雇员舞弊;(3)要求
审计师在计划审计工作时要与审计小组的其他成员讨论被审计单位易于因舞弊或错误导致会计报表产生错报的特性;(4)强调审计师根据其是否已经发现舞弊或错误而具有不同的沟通责任;(5)增加
了对舞弊风险因素及其评估以及控制风险评估的指南;(6)进一步讨论了审计的固有限制。IAPC的14位委员最终一致同意通过了该项准则,并决定该准则将从截止于2002年6月30日的会计年度起生效。
ISA240经本次修订后,ISA200《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等准则中的相关内容也将随之修订。
(二)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究竟是在国际会计准则框架下进行审计还是在其他财务报告框架下进行审计,《衍生金融工具审计》(IAPS1012)的制定在提供相关指南方面找到了一个适当的平衡点,
IAPC对此予以了肯定并一致同意通过了该公告。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变得日益复杂,其应用愈加普遍,对在会计报表中计量和披露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信息的要求亦越来越多。此外,公司日益倾向于利用服务机构来帮助管理涉及衍生金融工具
的活动。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可能是不稳定的,突然的大幅贬值可能会增加公司因使用衍生金融工具所遭受的损失超过其面值的风险。而且,衍生活动的复杂性使得公司管理当局不可能完全了解使用衍
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衍生活动和衍生金融工具的这些特点已经导致很多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从而也导致了与公司有关的审计风险的增加,并给审计师提出了新的挑战。
2000年6月,IAPC通过了《衍生金融工具审计》公告的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对外。在本次会议上,IAPC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了讨论,并对该公告作了几处重大变动,主要包括:(1)扩大了关于服
务机构的指南;(2)强调审计人员需要特殊技能和知识;(3)广泛论述了被审计单位的风险控制职能;(4)增加了套期保值会计方面的指南;(5)以COSO定义为基础,引入了最终用户(EndUser)
的概念;(6)增加了一个词汇表。
二、关于《审计风险模型》、《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公允价值审计》项目的讨论情况
(一)《审计风险模型》
IAPC专门成立了审计风险分委员会(AuditRiskSubcommittee),负责对审计风险模型进行修改,并考虑是否应当对现有的国际审计准则作相应的修订,以反映主要会计公司目前在实务中应用的
现代审计方法的主流。该分委员会还被要求考虑由英国审计实务委员会(APB)、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以及美国审计效率小组的意见。分
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目前已绘制出一个新的审计风险模型图,起草了一些基本原则和必要程序,以及将构成准则灰色字体部分(GreyLetter)的解释性材料。
本项目对于现有准则的重大变动,主要包括要求审计师:(1)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环境,以识别和了解由于舞弊或错误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风险;(2)确定已识别的风险中哪
些属于关键风险;(3)了解与评价管理当局是如何应对这些关键风险的;(4)在会计报表项目层次上评估导致会计报表错报的其他风险,以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ISA300《审计计划》、ISA310
《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ISA400《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和ISA500《审计证据》以及其他相关准则都要作相应的修订。在本次会议上,IAPC审议和讨论了该项目的三部分内容:(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
其所处环境,并获取相关资料以支持其了解结果;(2)识别风险和被审计单位对风险的反应;(3)风险评估与追加程序的确定。IAPC对分委员会所采用的方法表示支持。预计本项目的征求意见稿将在
2001年6月份的会议讨论,并将于2001年10月份最终通过。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
IAPC同意更新现有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CIS)的准则和实务公告,以反映审计师在从事含有较高信息技术因素的审计工作时审计方法的变化,以及大多数审计工作都涉及CIS的现实。这一更新将涉
及对ISA401、IAPS1008、IAPS1001、IAPS1002、IAPS1003、IAPS1009等进行彻底修订。
在以前的会议上,IAPC曾作出决定,在审计风险模型建立以后,主要的审计准则应当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对于信息技术的应用。这意味着ISA401的大部分内容可能会包含在其他审计准则中,没有必
要再就信息技术或CIS单独设立一个准则,而一系列的实务公告将就被审计单位应用信息技术的特定方面提供指导。分委员会正在将ISA401和IAPS1008中无法包含在其他ISA中的内容加以合并,籍以起草
一项新的IAPS,该IAPS的草稿拟提交2001年6月份的IAPC会议讨论。2000年3月,IAPC了修订IAPS1001、IAPS1002、IAPS1003和IAPS1009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反馈意见修订后上述公告将提交2001年6月
份会议讨论,并确定这些公告的适当时间。
在本次会议上,IAPC还讨论了CIS分委员会的最新工作进展,同意2001年6月份会议再进一步讨论这些项目。
(三)《公允价值审计》
1999年和2000年间,大批复杂的、包含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计量和披露要求的会计公告纷纷出台,这无疑使审计师面临了一些新的问题,因为:(1)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审计证据与审计师搜集的
历史性证据在质量上是不同的,因为前者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管理当局关于未来事项或交易的意图或假设,而这种意图或假设的结果只能是一种估计;(2)当开放的或容易接近的市场并不存在,或者
特殊的计量属性使得人们对会计计价产生疑问时,公允价值的计量将变得更加困难;(3)金融工具已经变得日益复杂,这也表明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正在得到更广泛的接受;(4)不同计价模型或方法
的存在,要求审计师在确定对公允价值的估计是否适当时更频繁地依赖专家。
IAPC在2000年6月批准了一个项目,并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分委员会,以研究为审计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提供指导的需求。在本次会议上,IAPC讨论了该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公允价值项目进展的报告,同
意应优先考虑该项目的开展,最终制订一个单独的准则,以便为审计公允价值提供指导。该分委员会计划在2001年6月份的会议上提交该准则的黑体字部分,并在10月份的会议上讨论完整的准则草案。
三、会议决定延缓研究、继续研究和新批准的审计准则项目
(一)《环境报告可信性认证业务》、《预测性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等项目被延缓。
由于IAPC目前需要集中精力获得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对ISAs的认可,同时还需要对中等可信性认证业务(moderateassurance)作进一步的研究,因此IAPC决定暂缓《环境报告可信性认证
业务》、《预测性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等项目的研究。直到完成中等可信性认证业务项目并修订了ISA100《可信性认证业务》后,再继续研究这些项目,并将考虑在上述业务的报告中提供较
高或中等可信性认证。转
(二)《质量控制》、《合并报表审计》等项目将继续开展
1、《质量控制》
IAPC将对现有的ISAs和IAPSs(包括ISA220《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和国际职业实务公告IPPS第1号《确保职业服务的质量》等)作重新审核,并予以更新。IOSCO对于会计公司和审计项目两个层次上
的质量控制都很感兴趣,《质量控制》项目的最终完成也将得到IOSCO的赞许。不过,《质量控制》项目的进展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英国APB最新的工作成果。
2、《合并报表审计》
随着公司全球化和合并、兼并的日益增加,合并会计报表在财务报告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注册会计师也更普遍面临合并报表审计带来的挑战,急需得到必要的合并报表审计执业指南。由于
得到欧盟委员会、世界银行等机构以及一些大型会计公司等的支持,IAPC在本次会议上专门成立了一个分委员会,计划在2001年6月之前设计出《合并报表审计》准则的基本框架、确定基本内容,以提
交6月份的会议讨论,并希望在2001年10月之前完成该准则的初稿。
(三)新批准了《风险评估与实施测试的关系》和《舞弊(阶段2)》项目
1、《风险评估与实施测试的关系》
随着审计风险项目的推进,IAPC认为有必要开展一个新的项目,以指导审计师如何利用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该项目是与美国ASB的合作项目,其目标是制定一套被ASB和
IAPC都接受的基本原则,并被贯彻到相关准则之中去。
2、《舞弊(阶段2)》
该项目是与美国ASB的合作项目,目标是审核美国审计准则SAS82和接受公众监督委员会(POB)关于盈余管理与舞弊的审计效率小组所提出的可行性建议,以便扩展现有的舞准则,并考虑制定一些共
同的基本原则和必要程序。在本次会议上,有关人员通报了AICPA舞弊特别工作组的进展情况。该工作组计划在2001年第三季度向ASB提交征求意见稿,2002年第三季度正式稿。根据ASB的时间表,
IAPC认为有必要建立一种机制,使IAPC成员能直接参与该项目,表明IAPC成员对该项目的看法,并将这些看法及时与ASB进行沟通。IAPC计划在2001年6月份的会议上再详细讨论相关事项。
四、会议讨论并决定的其他问题
(一)由于"千年虫"问题已经基本解决,IAPC决定废止IAPS1011《"千年虫"问题对公司管理当局和审计师的影响》。
(二)为了得到IOSCO对ISAs的认可,IAPC专门成立了一个分委员会,负责对现有的ISAs进行全面审核,并要求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秘书处起草一份界定该分委员会权限范围的草案,提交2001
年6月份会议讨论。
(三)IAPC要求IFAC秘书处将现有的ISAs与其他国家的审计准则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需要对现有准则进行更新或制定新的项目计划。
(四)IAPC同意IFAC秘书处停止更新IAPS1007《与管理当局的沟通》,集中精力对IAPS1007进行审核,以确定其是否完整,是否应当加以废止,并要求秘书处在2001年6月份的会议上提出相应的建议
。
(五)2000年10月IAPC曾同意成立一个分委员会,开展对《部分运用"公认会计原则"》项目的研究,并对识别用以编制会计报表的财务报告框架制定指南。但此次会上,根据重新划分项目优先性
的建议,IAPC决定暂时推迟《部分运用"公认会计原则"》项目的研究工作,但继续就财务报告框架制定指南。IAPC审核了对ISA700《审计报告》相关术语的修订意见,该修订要求审计师在审计意见中应
清楚地指明用以编制会计报表的财务报告框架。IAPC同意对该修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间为6个星期,以便在2001年6月的会议上最终通过。
五、几点感受和建议
通过参加IAPC会议,我们加深了对制订国际审计准则的方法、程序和机制的理解,扩大了与各国同行的交流,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国外同行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参与国际审计准则制订过程的
决心和热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收获是多方面的。但同时我们也深切感受到,与国外同行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同行相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水平仍然较低,要在国际审计准则的制订中施加重大影
响、发挥更大的作用,还需经过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但无论如何首先必须有这个决心,并应当为之付出巨大的努力。另外,迄今已有67个国家或地区声称全部或部分接受国际审计准则,实际上我国独立
审计准则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也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但这一点很少为国际同行所了解。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同时,作为IFAC的成员,我们也应当在适当的时候正式宣布承认或接受国际审
计准则。当然这种宣布应结合我国的国情,保留必要的差异,并对形成这些差异的原因作适当的说明。
[提要]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今年3月在伦敦召开全体会议。会议修订通过了《舞弊与错误》和《衍生金融工具审计》,原则上认可了在《审计风险模型》、《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公允价值审
2014年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已施行近两年。学习和运用新准则对推进保险公司内审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对新准则反映的内部审计发展最新理念的分析,提出了促进保险公司内审转型向纵深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内部审计新准则建议
一、内部审计准则新变化
1.进一步提升准则体系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对比修订前后准则体系结构可以看出,由于新准则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准则(ISA),其编码更加科学。在将具体准则分为作业、业务和管理类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后准则体系均使用四位数编码。其中第一层次为: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编码为1000。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为第11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第1201号。具体准则作为准则体系的第二层次,编码为2000。其中,内部审计作业类编号为2100,分别为第2101号至第2109号;内部审计业务类编号为2200,分别为第2201号至第2204号;内部审计管理类编号为2300,分别为第2301号至第2307号。以第2306号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为例,第一个数字2代表该准则为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第二个数字3代表该准则为具体准则中的管理类准则,第四个数字6代表该条准则在管理类准则中的序号。实务指南作为准则体系的第三层次,编码是3000。第3201号至3205号分别为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审计报告、高校内部审计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这种编码方式系统性强,避免了交叉、重复,也为准则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
2.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审计定义。原准则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和目标的实现。”新准则将其修订为“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有关内部审计定义的接轨。与原定义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
(1)关于内部审计的职能。之前内部审计过于强调发现差错的作用,修订后内部审计更加强调价值增值功能。因此,借鉴IIA的定义,此次修订将内部审计的职能从“监督和评价”改为“确认和咨询”,拓展了原定义中的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
(2)关于内部审计的范围。修订后的定义将内部审计范围界定为“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由“经营活动”改为“业务活动”,旨在说明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不仅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还包含非盈利组织。修订后增加了对“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体现了内部审计重点在发现风险。
(3)关于内部审计的方法。修订后的定义中增加了“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强调了内部审计的专业技术特征,展现出内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有助于内审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内审职业对技术方法和人员素质的要求。
(4)关于内部审计的目标。修订后的定义将内部审计的目标界定为“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在提升组织治理水平,促进价值增值以及实现组织目标中的重要作用。对内部审计目标更高的定位将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提升内部审计的层次。修订后定义中着重指出了内审的价值增值作用,突出了内部审计工作在组织治理、价值增值中的意义,明确了是为实现组织的目标而服务的宗旨,并且强调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实现与国际、国内先进审计理念的接轨和实务的最新发展变化。
3.扩大了准则的适用范围。随着经济发展与新《劳动法》的实施,许多企业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而外包的业务在旧准则中未纳入监控,新准则将审计业务范围作了重新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根据其中“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组织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的规定,对于非本组织所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包括外包的审计业务在内,均应适用本准则。
4.增强了准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新准则对原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可操作性和适用范围,对内部审计实践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如绩效审计准则是将原准则中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具体准则合并完善的结果;修改和补充原准则中遵循性审计、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风险管理审计三个具体准则,形成完善后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同时,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相辅相成,对准则的适用性有大幅提升。此外,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中有关诚信正直、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和保密义务等具体规定也进行了细化,删除舞弊的预防、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工作等操作性不强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体系包括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20个具体准则和5个实务指南等内容,逻辑清晰,结构合理。
二、内部审计准则变化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
1.目前的内部审计理念、目标存在滞后性。新定义突出了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能,内部审计新准则将内部审计定位于一种“确认和咨询”活动,查错防弊的功能将进一步淡化。保险公司目前内部审计审仍将财务审计作为重点工作,审计目标主要是查错防弊,如2014年,审计重点集中在虚列收入、三重一大、劳务派遣违规、小金库等方面,当年查出的问题也主要集中在这几方面。2015年内部审计部门的目标仍集中于这几方面。而对于企业风险管理、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都没有列示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目标里。
2.现有的内部审计组织机构不科学。保险公司目前组织机构与新准则不适应。新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并保持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并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基本上都是在业务上受本级机构和上级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的双重管辖,这导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与本级领导之间存在不可回避的利害关系,让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大打折扣,对内部审计转型产生很大影响。
3.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此次修订后第2201号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包含修订前第12号、第16号、第21号和第5号具体准则。从审计范围角度看,修订后内部控制审计可分为全面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并且从组织层面和业务层面详细阐述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其中组织层面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是按照内部控制五要素进行规范,同时借鉴、吸收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有关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的规定,力求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衔接。近几年来,邮政系统加大力度建设邮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初见成效,但目前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集中于控制活动方面,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沟通、内控监督方面,存在很大缺失。要想将审计工作重点转移到对经营、管理行为和管理制度的关注上,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审查保险公司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就必须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审计的绩效审计工作缺失。此次修订将第25号、第26号、第27号具体准则合并修订为第2202号具体准则———绩效审计。新准则再次强调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对本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对审查评价的内容、方法、报告的书写做了详尽的规定。这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从设立至今,审计工作主要集中于事后财务审计,从未将管理业绩评价,帮助管理者提高管理能力,增强管理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充分利用资源,增进经济效益,提高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纳入其工作范围。从近几年内部审计部门查出的重大问题概要可以清楚地看到,内部审计部门主要集中查处“小金库”、虚列收入、违规操作等问题,很少对公司绩效问题提出异议。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挑战。
5.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环节薄弱。众所周知,内部审计工作最注重的是审计质量,修订后内审准则从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有关内容,从以上两个方面对内审质量控制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包括的措施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质量评估的主体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保险公司在内部审计质量评价方面较薄弱,没有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流程。
6.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新准则》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对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及后续教育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内审人员工作从“监督和评价”上升到“确认和咨询”,也对内审人员在关注层面、专业强度、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大部分人员为财会人员,管理、工程技术、法律、IT业专业背景方面的人员不多,不能完全满足管理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需要。因此,如何培养既熟悉传统审计,又具备现代企业管理、风险控制的复合型人才,成为保险公司内审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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