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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专业指导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8 10:20:0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农业技术专业指导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农业技术专业指导

第1篇

该区今年早稻生产播种育秧进度比去年同期略快,到3月底前已基本完成浸播种任务,南部地区已转入大田插秧阶段,北部地区也开始播种育秧。但受3月份低温、阴雨、寡照和“倒春寒”天气的影响,今年早稻的秧苗长势较差,秧苗素质普遍较弱。当前,要立足抗旱保春耕,抢插抢栽。

重点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下足基肥插足苗,早施重施分蘖肥。在对秧田施好送嫁肥的基础上,基肥亩施普钙30公斤、氯化钾7.5公斤、碳铵25公斤,有条件的地方要每亩施用优质农家肥1000—1500公斤。每亩抛插2.1万—2.5万穴,杂交稻每穴双苗(两粒谷),常规稻每穴4—6苗。抛插后5—7天,亩施尿素5—6公斤作促蘖肥;抛插后12—15天,亩施尿素7.5公斤左右、氯化钾7.5—10公斤,或复合肥12.5—15公斤作壮蘖肥。

2.薄水插秧,浅水回青。插秧时田间保持薄水1.5—2厘米,插秧后田间灌水3—4厘米。对于抛秧田块,抛秧时田间不能留水层,立苗后回灌1.5—2厘米浅水层。返青后进入分蘖期,田间水层应保持在2厘米以下。插(抛)后15—20天,田间分蘖苗达到每亩20万苗时开始排水露晒田。

3.防治病虫害。积极做好稻瘟病(叶瘟)、稻纹枯病、三化螟、稻纵卷叶螟等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二.长江中游地区双季早稻

3月上中旬该区以阴雨天气为主,早稻播种时间有所推迟,但由于播种后气温持续偏高,秧苗出苗快,生长健壮。如果后期仍保持晴好天气,早稻将在4月中、下旬正常移栽。

早稻秧田期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注重秧田灌水。在天气低温转晴后,秧田应及时洒水或灌水,尤其是旱育秧更要多洒水,防止青枯死苗。

2.及时通风炼苗。当气温稳定回升后,要及时揭开秧厢两头的薄膜通风炼苗,特别是在遇到高温天气时更要提早揭开薄膜,及时浇水或灌水护苗。

3.科学施好苗肥。揭膜后,在灌水或浇水前后施匀苗肥,一般每亩秧田施用3—4公斤尿素;在移栽前3—5天施起身肥,一般每亩秧田施用4—5公斤尿素。

三.西南稻区一季稻

该区当前气温适宜,水源充沛,气象条件优于常年,种子市场货源充分,有利于水稻育秧管理。但是今年生产用种种子质量不如常年,一些地方出苗不整齐,出苗率成苗率有所下降;旱育秧药剂浸种没有全面落实,苗床感染“恶苗病”趋重。

当前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科学安排播种期和栽插期。冬闲田、绿肥田应按时播种,抓住有利天气及时移栽。

2.做好播前种子处理。主要包括晒种、选种、药剂浸种和催芽等技术环节,以提升种子的发芽势和整齐度,预防苗床期病害,并做到足量播种。

3.及时检查种子催芽萌发率和苗床出苗率。在即将育苗的地区,应根据种子的发芽率确定播种量,发芽率低于80%,可加大播种量;在已经育苗地区,应对成秧数量进行评估,如果亩秧苗数在计划数量的80%左右,可强化苗床管理,培育多蘖壮秧,以蘖代苗;若低于计划的80%,应及时补种。

第2篇

七、果树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苹果

1.施肥问题及施肥原则

苹果主产区的主要施肥问题包括:(1)部分地区果农对基肥秋施的认识不足,习惯春季施用基肥;非集约化果园、山地果园或经济不发达地区果园有机肥料投入数量不足,果园土壤贫瘠,保水保肥能力不足;(2)集约化果园普遍施用畜禽类有机肥, 氮磷化肥用量普遍偏高,春夏季果实膨大期追施氮肥数量和比例偏大,土壤磷素累积现象普遍,肥料增产效率下降;(3)非石灰性土壤(如渤海湾地区)老果园土壤酸化现象普遍,中微量元素钙、镁和硼缺乏时有发生;石灰性土壤地区果园铁、锌和硼缺乏问题普遍。为此,提出以下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长期施用畜禽类有机肥的果园注意秸秆覆盖或者改用优质堆肥,提倡有机无机配合施用;依据土壤肥力条件和产量水平,适当调减氮磷化肥用量;注意钙、镁、硼和锌的配合施用。

(2)与合理修剪及优质高产栽培技术相结合,参考适宜留果量和土壤肥力指标控制周年氮磷肥施用总量,根据树势和树龄分期调控氮磷钾肥料。

(3)重视施用秋季基肥,苹果的秋季基肥施用时期最好在9月中旬~10月中旬,晚熟品种可在采收后迅速施用,施用方法采取条沟法或穴施。

(4)出现土壤酸化的果园可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硅肥或熟石灰改良土壤。

(5)在肥料品种选择上可施用硫基复混肥或硫酸钾等。

2.施肥建议

(1)早熟品种、或土壤肥沃、或树龄小、或树势强的果园施优质农家有机肥2~3立方米/667平方米;晚熟品种、土壤瘠薄、树龄大、树势弱的果园施有机肥3~4立方米/667平方米。

(2)每667平方米产4500千克以上:氮肥(N)25~35千克/667平方米,磷肥(P2O5)10~15千克/667平方米,钾肥(K2O)20~30千克/667平方米;每667平方米产3500~4500千克:氮肥(N)20~25千克/667平方米,磷肥(P2O5)8~12千克/667平方米,钾肥(K2O)15~20千克/667平方米;每667平方米产3500千克以下:氮肥(N)15~20千克/667平方米,磷肥(P2O5)6~10千克/667平方米,钾肥(K2O)15~20千克/667平方米。

(3)土壤缺锌、硼和钙而未秋季施肥的果园,每667平方米施用硫酸锌1~1.5千克、硼砂0.5~1.0千克、硝酸钙30~50千克,与有机肥混匀后秋季或早春配合基肥施用;或者在果实膨大其间喷施3~5次叶面钙肥或者硼肥。

(4)对于旺树,秋季基肥中施用50%的氮肥,其余在花芽分化期和果实膨大期施用;对于弱树,秋季基肥中施用30%的氮肥,50%在3月份开花时施用,其余在6月中旬施用。70%的磷肥秋季基施,其余磷肥可在春季施用;40%的钾肥作秋季基肥,20%在开花期,40%在果实膨大期分次施用。

(二)桃

1.施肥问题与施肥原则

针对桃园用肥量差异较大,肥料用量、氮磷钾配比、施肥时期和方法不合理,忽视施肥和灌溉协调等问题,提出以下施肥原则:

(1)合理增加有机肥施用量,依据土壤肥力和早中晚熟品种及产量水平,合理调控氮磷钾肥施用水平,早熟品种的需肥量比晚熟品种少20%~30%;注意钙、镁、硼和锌的配合施用。

(2)肥料分配以桃果采摘后一个月后进行秋季基肥为宜,桃果膨大期前后是追肥的关键时期。

(3)与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采摘前3周不宜追施氮肥和大量灌水,以免影响品质;夏季排水不畅的平原地区桃园需做好起垄、覆膜/生草等土壤管理工作;干旱地区提倡采用地膜覆盖,穴贮肥水技术。

2.施肥建议

(1)产量水平3000千克/667平方米以上:有机肥2~3立方米/667平方米,氮肥(N)15~18千克/667平方米,磷肥(P2O5)8~10千克/667平方米,钾肥(K2O)18~22千克/667平方米;产量水平2000千克/667平方米:有机肥1~2立方米/667平方米,氮肥(N)12~16千克/667平方米,磷肥(P2O5)7~9千克/667平方米,钾肥(K2O)17~20 千克/667平方米;产量水平1500千克/667平方米:有机肥1~2立方米/667平方米,氮肥(N)10~12千克/667平方米,磷肥(P2O5)5~8千克/667平方米,钾肥(K2O)12~15千克/667平方米。

(2)全部有机肥、30%~40%的氮肥、100%的磷肥及50%的钾肥作基肥于桃果采摘后的秋季采用开沟立方米法施用;其余60%~70%氮肥和50%的钾肥分别在春季桃树萌芽期、硬核期和果实膨大期分次追肥(早熟品种1~2次、晚熟品种2~3次)。

(3)对前一年落叶早或负载量高的果园,应加强根外追肥,萌芽前可喷施2~3次1%~3%的尿素,萌芽后至7月中旬之前,定期按2次尿素与1次磷酸二氢钾的方式喷施,浓度为0.3%~0.5%。

(4)如前一年施用有机肥数量较多,则当年秋季基施的氮、钾肥可酌情减少1~2千克/667平方米,当年果实膨大期的化肥氮、钾追施数量可酌减2~3千克/667平方米。

(三)柑橘

1.施肥问题和施肥原则

目前柑橘施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忽视有机肥的施用和土壤改良培肥,土壤酸化严重,瘠薄果园面积大;(2)柑橘的种类很多,产量变化大,需肥数量不同,农户用肥量差异较大,肥料用量、氮磷钾配比、施肥时期和方法不合理;(3)钙、镁、硼、锌等中微量元素缺乏问题普遍;(4)水土流失严重,肥料利用率低。因此,提出以下施肥原则:

(1)重视有机肥料的施用,大力发展果园绿肥,实施果园覆盖。

(2)酸化严重的果园,适量施用石灰。

(3)根据柑橘品种、果园土壤肥力状况,优化氮磷钾肥用量、施肥时期和分配比例,适量补充钙、镁、硼、锌等中微量元素。

(4)施肥方式改全园撒施为集中穴施或沟施。

(5)施肥与水分管理和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结合,干旱季节尤其是春旱期间应遇雨或结合灌溉施肥。

2.施肥建议

(1)每667平方米产3000千克以上:有机肥2~4立方米/667平方米,氮肥(N)25~33千克/667平方米,磷肥(P2O5)8~12千克/667平方米,钾肥(K2O)20~30千克/667平方米;每667平方米产1500~3000千克:有机肥2~4立方米/667平方米,氮肥(N)20~25千克/667平方米,磷肥(P2O5)8~10千克/667平方米,钾肥(K2O)18~25千克/667平方米;每667平方米产1500千克以下:有机肥2~3立方米/667平方米,氮肥(N)15~20千克/667平方米,磷肥(P2O5)6~8千克/667平方米,钾肥(K2O)12~20千克/667平方米。

(2)春季施肥(萌芽肥或花前肥):30%~40%的氮肥、30%~40%的磷肥、20%~30%钾肥在2~3月萌芽前开沟土壤施用;对于树势较弱的果树,在花蕾期和幼果期,用0.3%的尿素+0.2%磷酸二氢钾进行叶面施肥。夏季施肥(壮果肥):30%~40%的氮肥、20%~30%的磷肥、40%~50%钾肥在6~7月施用。秋冬季施肥(采果肥):20%~30%的氮肥、40%~50%的磷肥、20%~30%钾肥、全部有机肥和B、Zn在11~12月采果前后施用。

(3)缺硼、锌的果园,每667平方米施用硼砂0.5~0.75千克、硫酸锌1~1.5千克,与有机肥混匀后于秋季使用,春夏季缺硼果园在幼果期用0.1%~0.2%的硼砂溶液,每隔10~15天喷1次,连续喷施2~3次;缺锌的果园用0.1%~0.2%硫酸锌溶液,在幼果期喷施;pH

(四)香蕉

1.施肥问题及施肥原则

目前香蕉施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忽视有机肥的施用和土壤培肥,瘠薄果园面积大

(2)土壤酸化严重,钙、镁、硼、锌等中微量元素缺乏现象普遍;(3)一次施肥量过大可能导致养分淋洗损失现象严重,或者在没有有效降雨或灌溉配合时出现肥害症状;(4)高产香蕉园过量施肥问题突出,养分损失问题严重。为此,提出以下施肥原则:

(1)针对春植蕉和夏秋植蕉的季节性特点不同,在营养生长中后期与花芽分化期(18~40叶期)作为施肥的关键期,施肥调控必须贯彻“勤施薄施、重点时期重点施用的原则。

(2)在定植前挖沟深施土杂肥等有机肥作为基肥,追肥推荐采用管道灌溉施肥技术,实现少量多次,配合灌溉施用,采用灌溉施肥技术可酌情减少肥料的投入数量30%。

(3)氮、磷、钾配合施用,香蕉生长的后半期应重施钾肥并控制氮素供应。

(4)在施肥时期上应把握新老蕉园有别的原则,对新植蕉园以施促苗肥、攻蕾肥、促蕾肥和壮果肥为主;对宿根蕉园施肥,重点施攻芽肥、攻蕾肥、促蕾肥和壮果肥。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松嫩、三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理顺管理机制,创新推广方式,充分调动农技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公益性职能,扎实开展技术服务,围绕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六化”目标实现,提高发展现代农业的支撑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大胆探索、先优先试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编制齐全,科学管理有关财权和人员使用权,优化调整队伍结构的原则,坚持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有效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强化公益性推广机构的能力建设与条件建设力度,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调整人员、创新机制等一系列建设,逐步建立以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主导,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指导站为基础,村级服务室为辐射,吸纳专业种植大户为补充,农业科研院校等单位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力争用五年时间,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生产的利益补偿机制和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正科级单位,设1名正科级主任,2名副科级副主任,内设水稻站、经作站、植保站、推广站、土肥站、环保站、测报站、办公室、财务室、化验室和站务管理站。将乡(镇)专业农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由分离出来,独立设置,恢复农业技术推广站,为股级单位,人、财、物三权上收,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归口管理,专职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核定全市农技推广人员编制总数为55名,其中市农业技术推广口心35名,驻乡(镇)推广站20名。在全市8个乡(镇)建立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驻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广站,确保全市每个乡(镇)至少有1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试验、示范、推广、科技培训、技术指导,实现农业技术推广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驻乡(镇)推广站的人员具体核定为:八面通镇、镇、河西乡、兴源镇事业编制各3名,镇、乡、镇、共和乡事业编制各2名。对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政供养人员按编制定人员,实行财政支付。按照人员招聘制度,坚持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选用有技术服务专长的农技人员充实到主干线,非专业人员不得进入。通过层层遴选,配备本专业的、有多年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技术指导员20名,不足人员将从农业大专院校毕业生中逐年补充。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有2——3名专业技术推广人员,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微机、电话等办公设施,业务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一指导。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使用权考评考核、职级晋升等,由市农业局、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各乡(镇)共同负责,并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农民群众的意见。

(二)进一步明确农技推广公益性职能

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年不低于15项,推广项目不低于10项,推广项目积累计达到400万亩次以上,增产1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信息和培训教育等。制定完善农技推广责任制度,明确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镇)农技推广站、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和技术员的责任,通过定期培训、现场指导、专家大院、农技110等形式,开展技术指导、试验示范、病虫害防治、灾情防治等项服务工作,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和科技贡献率。

(三)加速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建设农业科研院校——农技推广专家——技术指导员——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户(土地规模流转大户)——农民“多位一体”的新型推广模式,以农业科研院校为依托,以市级农技推广专家为龙头,市乡农技人员为骨干,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牵动,以科技示范户(土地规模流转大户)为辐射,以农民为基础多级联动的新型农技推广队伍体系。选任农技推广专家10人以上,市乡技术指导员51人,科技示范户1000个,辐射引带农民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科技力量强的优势,加强院市共建,积报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通过“三直接”(即科技人员“直接到户”、科技成果“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等办法,提高农业技术推广的服务水平。严格实行专家负责制度、技术指导员包村联户制度、科技示范户辐射引带制度,形成广泛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式”农技推广体制,逐步构建起以相互补充和互惠互利为主,国家扶持推进为辅的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发展模式。

(四)探索建立农业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服务的利益分配机制

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农技人员与和平粮油、凯飞食品、恒利食品等农产品企业及稻米协会、凌河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康天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合作,农技人员在农产品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基地建设方面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或者以技术入股,参与龙头企业或合作组织利益分成,一方面提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生产建设水平,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农产品质量,提高龙头企业和基地农户生产效益;另一方面农技人员获得一定收益,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每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至少要联系1个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联系农民和龙头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积极探索完善农业科技人员聘用机制

制定《市农技人员骋用上岗实施方案》,建立农技人员竞争流动上岗机制,对全员实行三年一骋(国家和省对聘期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逐步建立起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人事管理新机制。制定《市农技推广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管理办法》,充分利用乡(镇)现有技术人员资源,坚持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评相结合,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技推广人员和农技推广机构的编外人员。

(六)探索村级农业科技服务室和村级农民科技示范户队伍建设的方式方法

强化以物化服务为主,兼承技术推广桥梁作用的村级科技服务室建设,作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延伸,强化服务。全市每个村选聘1名编外农业技术推广员,每个屯选出2个科技示范户。乡、村给予科技示范户优先承包集体机动地、优先享受农机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每个村对科技示范户可提供10亩左右的科技示范推广田,按当地承包价格的80%计算,村级服务室以民办为主,接受市、乡(镇)业务部门技术指导,在生产关键季节,采取进室坐诊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并可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服务,通过技物结合,以物化服务收入解决科技室费用。支持成立农业科技服务协会,建档管理,实行跟踪服务。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要积极吸纳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员和科技示范户为基地成员,优先收购生产的农产品,可将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员和科技示范户作为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科技示范田,为其筛选符合要求的专用优良品种和专项生产技术。

(七)积极探索实践、总结完善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待遇政策

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区域产业特点和改造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科学设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制定《农技推广工作考评制度》,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实行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制度,并逐步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共同对一线农业技术人员考核的新机制,制定目标管理考评细则,由市农业局成立考评小组,通过调阅工作日志,向所服务乡村领导、科技示范户,部分农民代表等服务对象发放服务评议卡等措施进行年终评比;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采取日常抽查、业务知识考试、半年考察等方式,对农技人员履职情况和绩效等进行综合考评,并把考核结果和晋职晋级,续聘和继续教育等挂钩。改革分配制度,将农技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按岗定酬,以绩付酬,变“养人”为“养事”。完善农技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由市农业局和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分层级制定培训规划,完成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农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促进整体素质的提高。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田市长为组长、主管农业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有效推动全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日常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

保证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制的财政投入,包括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市财政每年拨付给示范乡(镇)试点经费8万元,并纳入财政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要将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统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配置办公室和信息采集、科研等设备、设施,逐步提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加强市、乡、村三级农技推广机构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合作,农技人员提供技术指导服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在推广经费、办公设备方面给予支持,实现优势互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有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制定激励政策

大专以上农业院校毕业生,经招聘赴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的,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精神,享受相关政策。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要向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倾斜,还要注重推广业绩。

第4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技术,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水电等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

本规定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依照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业技术推广网络由市、县(市、区)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村农业技术推广组组成。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网络建设和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科技、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税务、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物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技术推广必需的技术人员、资金、物资、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科教统筹协调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立项和监督实施;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的管理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奖惩,协调农业技术推广的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网络建设。

第七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应当配备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试验基地,兴办相应的经济实体。

行政村应当培养和选聘农民技术员。乡(镇)、村可以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成立专业性农民技术组织。

第八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申报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市、县(市、区)农科教统筹协调指导机构审定立项,列入推广计划,给予经费扶持。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是本地区适用的、成熟的科技成果或引进的新技术,必须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应用者的意愿。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第十条市、县(市、区)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市、县(市、区)农业发展基金、支农经费的各15%;

(三)市、县(市、区)科技发展基金的10%以上。

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技术人员的培训、乡(镇)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础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也应设立本部门农业技术推广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农业技术推广基金。

第十一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其举办的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各提取5%以上的资金用于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

第十二条市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申报,市农科教统筹协调指导机构组织评定,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一)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引用先进、适用技术快,推广面积广,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高的;

(二)在生产中接受先进实用技术快,应用效果好,示范带动群众显著的;

(三)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积极支持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方面作出贡献的;或者长期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十三条县(市、区)、乡(镇)农民技术员的基础理论水平应当达到中专或相当中专水平;村农民技术员必须接受初等农业技术教育。

中、高级技术人员每年脱产研修本专业业务时间应当不少于12天,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7天。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鼓励和提倡农林类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各类专业科技人员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对自学成才的农民技术员,可根据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技术推广工作成就,经过市一级考核,达到标准的,可授予农民技术员称号,发给证书,择优录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业技术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未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到其他专业不对口岗位工作,不得占用农业技术人员编制或者借用农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女25年)以上的农业技术人员,退休后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百退休金。

第十六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推广应用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其合法经营和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乡、村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水技站、林业站、植保站、经管站、水管站、畜物兽医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技术组织、专业合作社和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禽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属的房屋、试验基地、资金、仪器设备和其他财产。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大面积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技术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或在推广工作中的;

第5篇

只有让农民掌握了农业技术,才能更好的促进农业的发展,使农民增收。农业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和指导。可以通过建立示范地,推广农业技术。例如,农产品谷子示范地白道村,管辖4个自然村,260家农户,建立示范地6.67hm2。在该地推广农业技术工作中,一共选了10个科技示范户成员进行指导与培训,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15期讲授技术课次,培训新型农民150人次,发放各种技术100份,并开展农业技术咨询服务16次,解决农业技术疑难问题11种这些活动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2加强农民带头人培养,以强化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有些地方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但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就是无法带动农民形成产业化规模经营。主要是因为缺乏农民带头人,缺乏示范带动的作用。因此就需要加强农民带头人的培养。从传统的技能培训转移到素质培养上来,例如在独山镇的每个村选择3~5名文化程度高、热爱农业生产的农民,进行一个生长季节、一门专业技术的培训,这样就培养了一批专业的农民技术员。第2年再进行一些后续行动,就培养了一批农业的带头人。让这些农民技术员组建一个专业的技术协会,专业的技术协会主要根据农民实际困难开展多形式的服务活动,为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服务。在农村加强农民带头人培养,既可以解决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不稳定的问题,还可以让这些人发挥带头作用,引导本镇农民学习新技术进行生产活动。

3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现阶段,存在农民对农业新技术运用积极性不高的现象,主要是由于经济利益上没有看到实际效果,而且现有的农业技术没有遭遇挑战,农民使用新技术还要学习,现有的技术早已掌握熟练,因此,很多农民不愿意改变现状。所以需要通过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来督促农民使用新技术进行生产农产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明确规定对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进行适当程度的抵制与打击,从而使农民感觉到现有的技术无法满足农产品的质量要求,感受到压力与挑战,进而学习新的农业技术,运用新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能够有效地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帮助农产品开拓市场,促进农民增收。

4结束语

第6篇

关键词: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推广;优势、制约;建议

中图分类号:S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003—1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传统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传统推广体系出现的问题,更好地实现了农业技术地推广。然而,当前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农业专业合作社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本文着重分析了农业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优势以及制约因素,为农业技术推广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优势

1.1 减轻农户理性的局限性

农户的对信息的掌握能力和处理能力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新的农业技术认可度比较小,不愿意对农业技术投入资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技术人员对现实的信息掌握情况比较好,对新的农业技术有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在农业技术推广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2 减少农业推广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

传统的农业推广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并不对称,在农户采用新的农业技术前,缺乏一定的评估、检验农业技术的能力,在农业技术传播给农户后,没有进行有效地验收工作,并且没有推广示范田建设,导致农户生产受损。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素质要比传统的推广机构人员的高很多,可以及时有效地向农户传播科学使用的农业技术,合作社内部技术人员通过合作,建立比较完善的机制和体系,实施力度较强,加强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

1.3 对农业技术交易的影响

首先,减少了交易的频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时,不必直接面对规模较小、布局分散的农户,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率。再次,保持了很高的资产专用性。最后,消除了部分不确定性。由于农户在采用农业技术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交流和沟通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而合作社正好有效地利用自身优势消除了这些不确定因素。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制约因素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实力较弱,辐射带动作用不足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同的地区分布很不均匀

由于每一地区的农业发展水平、社会风俗习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同的地区分布并不均衡。在此情况下,粮食作物行业和一些合作社规模分布较小的地区,农户需要农业技术很难在合作社满足。

2.3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专业的人才

由于经济的发展,对新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现阶段的合作社的短板是专业人才数量较少,新的农业技术掌握不熟练。人才的缺乏增加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推广的难度,收到的推广成效不明显。

3 政策建议

3.1 增强农业技术推广的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技术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农业技术的推广效果,因此,合作社应不断提高内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能力。首先,向种养大户宣传农业技术的优势,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然后形成“蝴蝶效应”带动身边的农民参与进来。再次,将合作社农业技术人员纳入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相应的技能培训课,不断充实他们的新技术,提高他们农业技术的掌握能力和应用能力,努力培养一批专业素质高、农业技术好、推广能力强的技术人员。

3.2 落实政策,加强指导

政府应该加强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对合作社进行科学地指导。通过颁发相关文献或者给予资金支持,实施一系列惠农政策,弥补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不足。政府相关部门对合作社进行一定地指导,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条件,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服务。

3.3 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参与模式

不同的地区的农业发展阶段、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等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相关的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降低农户采用新技术的风险,提高相应的生产效益。

4 结论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技术的推广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相关的部门只有综合分析和比较合作社的优势和相关的制约因素,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才能不断加强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稳定农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春丽,赵国杰.基于成员异质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管理模式的研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02).

[2] 张礼祥,刘彦.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以海南省为例[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第7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为中心,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公益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增强农业技术推广能力,提升技术服务水平,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效服务和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按照“整合资源、综合建站、统一协调、分块运作、‘三权’归县、财政保障、双重管理、以县为主”和“双向选择、绩效考核、保障待遇、增强活力”的改革思路,坚持精干高效,合理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大胆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公益性定位,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等方面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在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上不断创新,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切实增强为农服务实效;与机构改革相衔接,加强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强化县农业部门的管理指导职责,稳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目标任务。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强化保障、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达到“五有六化”(即有机构场所、有人员编制、有示范基地、有信息和交通服务手段、有推广经费;站房建设标准化、内部管理规范化、人才结构梯队化、工作手段现代化、示范推广科学化、服务“三农”优质化)目标,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按照“综合建站”要求,整体推进,年底完成全县19个乡(镇、场、企业集团)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为农民提供种植、养殖、农业机械、农村沼气、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其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农作物新品种及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安全监测监管;协助县种子管理局管理全县种子市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科学制定农业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支持村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群众性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提供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农民培训教育服务。

(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利于发展的原则,按照“一乡一站”的建站要求,将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动植物防疫检疫站整合为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以下简称乡镇综合站),为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集中办公、统一调配、独立核算、分块运作。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等农经管理职能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纳入乡镇综合站,由乡镇综合站承担,人员编制、经费一并纳入综合建站统筹安排。

(三)核定人员编制。根据各乡镇耕地面积,结合其产业特点,将全县197个基层农业技术编制核定到各乡镇综合站(其中柘林、吴城、八角岭、永丰四个乡镇综合站各8个编;白槎、三溪桥、燕坊、江上四个乡镇综合站各9个编;虬津、艾城、恒丰三个乡镇综合站各11个编;滩溪、梅棠、马口、合、三角、立新、云山、涂埠八个乡镇综合站各12个编)。人员编制实行专职专用,以岗定编。根据乡镇大小和各产业规模比重(农户数量、农作物面积、畜牧水产养殖规模、农机保有量等)有针对性设置岗位和配置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确保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乡镇综合站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乡镇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数的3/4,并保持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人员混岗混编。

(四)理顺管理体制。乡镇综合站实行“‘三权’归县、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统一协调、分块运作”的管理体制。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综合站的人员、经费、财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确保乡镇综合站编制内人员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乡镇综合站人员的调配、考核与晋升,要充分听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乡镇综合站推行站长负责制,实行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工作协调。

(五)实行全员聘用制。全面实行以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农业技术人员选择乡镇,乡镇选择农业技术人员的办法,选聘在编各类农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从现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编在职农技人员中择优聘用,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调配。不足部分从农、林、水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人员的“进、管、出”严格按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此项工作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工作目标和考核细则,明确考核内容和方式,形成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实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共同参与的考核机制,分别占考核的40%、30%、30%。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全年工资的30%作为绩效工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推行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工作日志,记录乡镇农业技术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指导、新品种和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以及参与乡镇中心工作等内容,并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同时将农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级,对评为优秀的农业技术人员,在绩效工资确定、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评为不称职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2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完善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且实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优先选聘。

(七)创新推广服务方式。结合农业产业的特点,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工作日志和考勤制度,健全完善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逐步建立“科技人员到户、技术要领到人、良种良法到田”的服务机制,提高农业技术的转化率和入户率。乡镇综合站要建立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户三级服务网络,每个行政村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农业技术推广协助员(含动物防疫员),遴选培育6至10个村民小组的科技示范户。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协助员可在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掌握1至2门农业实用技术的村干部或取得国家初级职业资格以上证书的村级农业技术员、动物防疫员中选聘。围绕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农民需求,不断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全面推行农业技术人员包村(基地)联户(合作社、企业)的工作责任制,逐步形成农业技术人员抓示范基地、示范基地联动示范户、示范户辐射带动其它农户的技术推广机制。每个乡镇综合站,应根据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建设面积不小于50亩的示范基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现代传媒开展技术服务,发挥“农信通”等现代服务手段的作用,广泛向农民提供农业信息、农产品信息和新品种、新技术服务。充分发挥高产创建示范片、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基层干部、科技示范户、生产大户的技术培训,广泛印发农业技术资料,做到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病虫情报进村入户,开展送科技下乡,办好农业示范基地,提高服务水平。

(八)提高农业技术队伍素质。逐步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岗位薪酬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将德、能、勤、绩与绩效工资挂钩,形成“工作靠竞争、收入靠贡献、管理靠合同”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科学化、社会化的专业人才技术队伍。为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变化,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素质提升教育培训,以提高其服务能力;要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成果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在聘任期内必须接受新知识、新技术脱产培训,3年轮训一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要求,做好年度培训计划,分级落实教育培训,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0.2元的标准,安排农技推广人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九)放活经营,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将经营性职能从乡镇综合站剥离出来,实行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相分离,公益性职能由改革后的乡镇综合站承担,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围绕当地农民需求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做好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指导专业服务组织开展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农机作业与维修等农业生产服务,加强农业生产投入品质量监管,积极配合做好农业灾害的应急处置,开展农业公共信息的采集与,抓好农民教育培训和科技示范户培育工作。乡镇综合站不再从事经营,分离出来的经营,要与乡镇综合站脱钩,依法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快推进农业服务多元化发展。支持和帮助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技术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建设和运营,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业技术服务的信用自律机制,规范经营性农业技术服务行为,做到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各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等工作。各乡镇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全力支持乡镇综合站建设。

(二)保障所需经费。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资金。县财政应切实保障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投入,将人员工资及履行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另外,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量,每个乡镇综合站安排2万元以上的工作经费,由县农业部门考核发放。村级专职或兼职农业技术推广协助员的工资报酬,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由乡镇综合站审定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企业集团应积极支持乡镇综合站工作,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予以补助。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在农业上的推广应用,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过程中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依靠科学技术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引进、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保证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畜牧、水利、渔业、农业机械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六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兴办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发挥其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七条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推广计划的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六)进行专业调查、规划、设计、监测、预报、评估、咨询;

(七)开展农业科技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农民学习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总结推广群众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

农村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实用技术。

第九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向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者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第十条农场、原种场、林场(圃)、牧场、渔场、农业机械厂等(含部队、司法部门和大型厂矿企业所辖),除做好本场(厂)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集中主要技术力量,对适合当地的先进技术进行充分论证,全面规划,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渔业、农业机械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位或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第十四条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经试验、示范证明在推广地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坚持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不影响分工范围内业务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打破行政区域和部门界限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六条对农业生产中推广应用的动植物品种、复混肥和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料)、复配农药、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兽药等农业物化技术,实行推广审查许可制度,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许可后,方可进行推广。未经审查许可,不得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领域。

第十七条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

第十八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进行新技术试验、示范,开展专业调查、监测、预报,宣传、普及科技知识,指导农民技术人员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等,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和兴办经营实体,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摊派或充抵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

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和兴办经营实体,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其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

(二)农业发展基金和林业、水利专项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各种农业基地开发和工程建设资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四)引进的外资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五)其他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从其举办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本村、本组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围绕农业技术推广开展服务,兴办经营实体,增强自身的实力和活力。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服务、兴办经营实体,税务、金融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农业劳动者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科技人员为主,其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教育部门应当在农村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

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第二十五条对在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

农业科技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不含城关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应当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学习、进修、工资、福利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激励农业科技人员献身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表彰和奖励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及管理工作二十五年,并取得成绩的农业科技人员。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必要的条件和足够的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

第二十九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权检举违法推广行为,抵制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引进、推广农业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三)对农业技术有重大改进,解决推广中重大问题的;

(四)培训农民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农业物化技术未经审查许可,擅自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领域的,责令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未经试验、示范的农业新技术和未经品种审定的新品种,盲目推广和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的,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凭借职权干预推广工作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摊派有偿服务和经营实体收入或将其收入充抵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非法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截留、挪用、克扣农业技术推广经费、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9篇

1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现状

1.1农业推广服务流于表面,农户技能培训率低

农业推广服务要求的实践操作性较强,这就要求农技员在进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过程中主动进村入户,如农户普及推广农业技术[1]。然而这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却很难得到落实,农技员对实际农业推广工作重视程度不足,不主动进村、进田入户,推广服务流于表面,农户的农业技能得不到实质的提高,导致了农户对农技师不够信任,二者间信任的缺失也逆向造成农技员开展农业推广工作的困难,造成农业推广工作的恶性循环。

1.2农技员专业技能不足

在当前农业技术推广的过程中,农技员的专业技能不足,农技员团队的非专业技术人员过多,这直接导致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专业性不强、知识断层与知识老化问题严重。同时,由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待遇低,工作条件差,从事农技推广的专业农技员逐年减少,也造成了农技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下降,使农技推广处于尴尬的境地。

1.3资金短缺,基础设施不全

在实际农业推广过程中,其经费问题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经费短缺直接导致地区性农业技术推广设施设备存在其滞后性,资金与基础设施的匮乏严重制约了农技推广工作的开展,直接导致大量的农业试验、农业示范都不能正常开展,配套的农业技术也无法引进、推广。农业推广整体工作难以开展,农技员也无法进行农业种植的科研创新工作,我国农业的发展与创新受到了严重的制约[2]。

2农业推广服务的发展策略

2.1注重推广形式与推广内容的有机结合

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过程中,要注重推广形式与推广内容的有机结合,不能将二者分离开来,推广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本质。基于农户视角考虑,农业推广服务过程中成果原本是最重要的,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然而立足于当前实际的农业情况,推广形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推广成果的优劣,单纯注重推广成果的农业推广服务将难以满足农户对于成果的需求。因此,在农业推广服务过程中,应当并重推广形式与推广内容,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互相促进、相辅相成,达到更好的农业推广效果[3]。

2.2农业推广服务要满足最基本的农业推广形式

农业推广服务要求的实践操作性较强,这就要求我国广大农技员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能流于表面,应积极从理论落实到实践中去。在农业推广过程中满足最基本的推广形式,在保证具有一定针对农户的农业推广服务理论基础上,采用农户适用并乐于接受的指导方式对其进行指导。在关键性农时与关键性的农业生产环节,主动地、及时地入户到田、当面对农户进行农技推广与农业指导。

2.3培养农技员沟通能力,加强其专业技能培训

在农业推广服务过程中,农技员的专业技能不足,以及其沟通能力较弱都是影响农业推广服务质量的重要问题。有些农技员日常只顾钻研农业种植技术,不擅长与人沟通;还有部分农技员与农户缺乏沟通,在农业推广过程中没有共同语言。这些都导致了农户对农技员的抵触情绪及不信任心理,针对这一问题农技员在农业推广服务的同时广泛地与农户交朋友,通过与农户沟通来构建彼此的信任,凭借农户的信任来切实推广农业种植技术。

2.4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农业技术推广

农技员的农业推广服务,要切实以市场需求与农民需求为导向,不能盲目空泛地进行技术推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农业技术实用内容,深化农业技术的内涵,根据市场需求抓住农业生产的关键,确保农业技术的有效传递与推广。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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