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10:20:1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拆迁法律常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不久前,6位白发苍苍的老人在无锡南长法院对簿公堂。仅有3个席位的被告席上,坐着5个老人,法警特意多加了几把椅子。
大姐阿衡,已经71岁,最小的妹妹也有六十多岁了。在原告席上的,是他们的弟媳大春,今年55岁。
一家人为何对簿公堂?起因是一套一百多平米的老宅子。2008年,他们的老父母都去世后,他们5个子女和老六的遗孀大春6家人针对老宅签下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两年前,老房被划入拆迁范围。小弟媳大春迫切地希望能赶紧拆迁,改善一下居住环境。可其他家族成员意见迟迟不统一。大春和女儿将老马家的5位子女告上了法庭。
大姐阿衡说话干脆利落,更是语出惊人:“我迟迟不同意老房拆迁,是因为父亲曾经留下遗嘱给我,说老房子不能分给二弟!”大姐向法庭递交了一份老马在世时由她完成的遗嘱。该份遗嘱由陈永佳本人亲自盖章,并由两名证人签名见证。
听闻此言,其他子女都大吃一惊。大姐阿衡称,自己不拿出遗嘱是因为当时母亲尚在世,不想分割老宅,让母亲没有住处。母亲去世后,不愿公布遗嘱,是怕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和气。
正当大家为大姐手中的遗嘱争论不休时,老二阿军又掷出一个“重磅炸弹”,他向法庭呈交了亡母的遗嘱。这份遗嘱中称,老房子留给两个在世的儿子老二阿军、老三阿强继承,其他子女不能继承。该份遗嘱经过公证处见证,有两名证人共同签名见证。
两份遗嘱真假未分
此时,法庭的气氛更加充满了火药味,原告被告分化成不同的阵营。还是大姐阿衡最先稳住阵脚,她当庭质疑,亡母患有脑萎缩症,她留下的遗嘱的真实性有待考察。
老二阿军则反唇相讥,母亲留下遗嘱并不是他的主意,敬老院的工作人员都能证明母亲虽然因病不能生活自理,但神智一直清醒。他之前没有公布母亲的遗嘱,是因为母亲去世后,家中姊妹们为房产继承的事情闹得很僵,如果他再拿出这份女儿没有继承权的遗嘱,必然让大家的关系更加雪上加霜。为了平息家庭内部矛盾,他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是,他认为有公证遗嘱在前,当年所签下的协议理应无效。
为调查第二份遗嘱的真实性,法官到敬老院进行调查取证,均有证人证明老太太订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具有表达能力。
房产争端落幕
法院最终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大姐提供的遗嘱从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但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继承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大姐作为房产的继承人之一,进行了遗嘱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因此,父亲的遗嘱是无效的。
第二份遗嘱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6家人签订房产分割协议时,阿军、阿强兄弟二人明知母亲的遗嘱内容的情况下,并未能够及时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变更或撤销析产协议的请求,因而失效。而6家人签订的析产协议书反而成立有效。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该房屋尚未交付拆迁、居住人的经济条件,对房屋采取按份共有的方法处理,即6家人均分。
关键词:农村女性;继承权;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2
妇女的继承权,是指妇女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的《继承法》明文规定,女性与男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在很多落后的农村地区,现实情况往往是女性主动放弃或者被动剥夺了继承权,法律上的规定与农村对妇女继承权的实际执行现实往往有着较大的脱节。女性继承权得不到彰显在物质匮乏的年代,对女性生活质量和家庭和谐关系的影响并不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城镇化的进行,家庭财产不断增多,动产和不动产的份额不断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的继承权无论得到或得不到彰显,都易引发纠纷和矛盾冲突。本文选取平顶山市某城郊村为例,试图对此现象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剖析和解读。
一、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女性继承权落实的现状
(一)传统与现实的冲突日益加重
近年来,农村因家庭继承权引发的家庭纠纷和诉讼持续上升。过去,按照传统继承习惯――诸子均分,父母去世后所留下的动产和不动产都由儿子继承,女性不参与财产分配。客观地说,这种继承习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维护家庭和谐、调整家庭财产关系发挥了重要功能。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前,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继承法,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实际执行的仍然是这种约定俗称的民间习惯。应该说吗,在宅基地和耕地的经济价值并不高的时代,人们对这种家庭财产继承分配的习惯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大规模房地产的开发,一些城镇的郊区农村,因为拆迁和土地征用,家庭的动产和不动产财富急剧增加。以信阳罗山县郊区乡镇为例,有些农户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二十多处,数百万元的拆迁款。在巨额的财富利益面前,继承纠纷数量急剧增加。一些较开明的父母会主动给出嫁或未嫁的女儿分割一小部分财产,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女性仍然是一无所得,娘家财产全部由她的兄弟继承,所以这造成因为继承权引发的亲人之间的肢体暴力冲突层出不穷,家庭亲情关系在金钱面前变得非常脆弱。
(二)女性权利意识觉醒
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媒体对法律常识的普及,广大农村女性权利意识觉醒,法律观念增强,自由独立、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渐得以树立。笔者连续9年在信阳市郊区农村做调查,女儿认为自己应该享有家庭继承权的比例逐年上升,其中,2006年为5%,2010年为14%,2014年为27%,2014年为30%。但是调查也发现,很多农村男性认为自己的姊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家庭财产,因为他们认为财产分给自己的姊妹后最终会落入异姓的“外人”手中。同时调查还发现,虽然现在女性权利意识觉醒,家族财产继承时并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但是有很多女性选择了沉默和谦让,而不是诉诸于法律,因为她们本身非常注重家族感情,“不忍心惹父母伤心”,这就是目前农村妇女在继承权问题上的纠结矛盾和现实困境。
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女性继承权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民间传统习俗影响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有相当长的时期女性是没有继承权的,女性的身份具有依附性,她们出嫁前依附于父母兄弟,出嫁后依附于丈夫儿子,她们没有土地和可自由支配的财产。在唐代和宋代,女性可以有部分的继承权,但往往是通过嫁妆的形式得以体现。到了明清,女性地位进一步下降,国家法律规定父母无儿子,家中财产应由四世以内的所有侄子优先继承,即“强制侄子继嗣”制度,所以《红楼梦》里林如海的财产由他的侄子继承,而不是他的女儿林黛玉继承,所以,林黛玉曾哀叹说:“我是一无所有……”,建国以后,我国颁布了新的继承法,明文规定了女性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与男性完全相同的继承权。但是在在很多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基本上还是以传统集成习惯为主,女性出嫁后就不在参与娘家财产的分配分割,其父母的财产由她的兄弟们继承。
(二)女性弱势地位使然
几千年以来,中国一直是男权社会,女性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历史上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很少得到彰显。今天,广大农村,尤其是比较偏远的农村地区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受教育权、继承权自然而然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和体现。加之目前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女性无论是对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的先天占有与男性相比出于劣势,比如农村女性大多嫁到外村,房屋、土地等继承的标的物不能带走,也不容易买卖折现,这就对女性的继承权实现增加了许多难度,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继承现象是所说的那样,继承法是清楚地说明了法对生产关系的依存性。[1]因此,女性长期的弱势地位使得继承法欲冲破这一传统习惯的藩篱将需漫长的过程。
(三)法律法规不配套
尽管现代继承法对女性的合法权利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女性的继承权得不到很好保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比如《合同法》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三十年内一般不做任何变动。但是三十年内,农村的女性嫁人生子,其土地却仍在承包期内不能抽走,仍然由其父母耕种,父母去世后又由她的兄弟们继承耕种。平顶山近郊的一些农村就出现了许多女性出嫁十多年后仍然得不到土地的现象。
三、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女性继承权的法律思考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想彰显广大农村地区女性的继承权,要注意从文化、心理、制度等多方面协调努力,健全措施,既要重视兼顾民间传统的继承习惯,同时也要注意体现现代继承法的强制性,使继承法更贴近百姓的生活和心理,在维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加大普法宣传
当前农村地区因为财产继承而引发的冲突纠纷,最重要的根源就是法律知识的匮乏。很多年长的农民对现代继承法一无所知,一些年轻的农民也往往是一知半解或者是不愿了解接受,其心中的传统统继承习惯根深蒂固。因此,在当前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必须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尤其是一些与女性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如《继承法》等,通过展览讲演、文娱节目等内容浅显易懂、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将继承人的义务、范围,继承权的内容等相关法律常识进行普及灌输。使现代继承法的理念和思维逐渐在广大农村取代传统的继承分配习惯。
(二)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内容都不够完善。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只规定了妇女应该享有的那些权益,而并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妇女权益者受到什么样的惩处。比如《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对于,法律知识欠缺的农村妇女来说,诉讼权不能行使,就意味着直接与继承权无缘了。同时,我国的继承法作为处理继承问题最具权威的法律规范其本身是移植于西方的,并不是根植于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其法规法律的配套性不足。“一个不同于正式制度所构想和构建起来的乡村社会的秩序是客观存在的。特定地区的乡民所拥有的规范知识也并不因它们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2]因此,我们在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农村乡土社会的规范秩序,循序渐进。
(三)健全组织机构,为农村妇女法律援助
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的农村女性在面对继承权纠纷时往往一筹莫展,她们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合法权益,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不敢申诉,不会申诉,最终失去了保障自己继承权的机会。因此,广大农村妇女在面对继承权矛盾时,迫切需要来自妇联、村委会等组织机构的援助。目前,信阳市个别较为发达的郊区农村已经聘请了专职法律顾问,能够为当地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村民提供法律咨询、编写材料、调解纠纷、排忧解难,受到广大农村妇女的欢迎。
(四)加大对侵犯妇女合法继承权的惩处力度
长期生活在闭塞的乡村,接触的都是熟人的社会,这导致许多中国的农民法律意识模糊,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不够。在平顶山市某县的农村进行调查问卷时就发现,许多农民就认为分割家族财产是个人的事情,与国家无关,与法律无关。一些出嫁女性的娘家兄弟们对继承法有一定的了解,但是考虑到侵害了女性继承权后违法成本很低,所以敢置于法律不顾,还有一部分女性意识到女性有继承权,但是考虑到诉讼成本较高,不愿意主动伸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对于一些地方宗族势力以“乡约民规”为借口侵害女性合法继承权的行为,当地的妇联组织和司法部门及时予以关注调解,甚至是惩处,最大限度的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当前,城镇化的浪潮正席卷中国,广大的农村的地区也正经受着“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家庭可支配财产不断增加,女性权利意识觉醒,中国传统的继承观念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裂变,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继承权的彰显不仅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维护农村稳定、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一、上访案件的成因
(一)当事人自身原因引发上访
一是当事人仍然用人治的观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缺乏。当其自身权利被侵犯时,总习惯于能有某位清官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更多是相信人,而不是相信法律和法制。当事人想通过渠道来改变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来加重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砝码。二是当事人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上访人大多数文化水平低,法律素质差,往往不能依法正确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上访群众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而对自己涉及或反映的问题的处理后果没有一个正确的客观的判断,一旦处理结果与自己认为的结果不一致,便反复纠缠、不断上访。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上访群众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懂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采取聚众闹事等过激行为来反映、解决问题,往往是上访要解决的问题尚未解决,自己先触犯法律。
(二)干部和执法人员行政违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导致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在现实的工作中,个别干部和执法人员主观主义色彩太浓厚,办事凭想当然,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问群众愿意不愿意,行政命令似的,叫群众干什么或不干什么,不按客观规律、自然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主观臆断的下结论,作指示,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还有的干部和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行政法规办事,自己说了算,一手遮天,把群众的得失抛在脑后,这样的结果,不可能不引发上访。
(三)法律裁判不公,导致了上访。
现在涉法上访的案件不少,当事人主要的反映是裁判不公、案件执行不力、违法办案引起的上访。个别办案人员,由于思想不正,职业道德意识差,受腐朽思想的影响,办人情案,关系案,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引发了上访。
(四)土地发包中的合同违约,引起上访。
土地发包和承包问题,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案件逐年上升,上访的时有发生,由于这方面的工作做的不细,不到位,手续不健全,造成土地承包中的合同违约,引起上访。
(五)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引发上访。
近年来,各地都在搞开发,修路、建楼、搞小城镇建设、棚户区改造、形象工程建设等等,涉及到很多动迁户,由于拆迁补偿标准与老百姓的期望值有一定差距而引发上访发生。
(六)一些基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引发上访。
现实社会纷繁复杂,各种矛盾和焦点不断涌现,在老问题没有解决时,新问题又来了。如老干部问题,老职工工资问题、职工应付款问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教育收费、职工下岗等等,这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最能引起集团或群体上访。
二、解决的办法及对策
(一)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稳定,让上访人员息访。
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者,凡涉及到上访人员来访,都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诉说,做好记录,能解决的问题当场解决,解决不了的给一个答复的期限。千万不要推诿,不要烦,更不能说“你这事我管不了,你愿去哪儿访就去哪儿访吧”,这是不负责任的态度,一定要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让他们就地息诉或息访。
(二)教育干部和执法者,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应该经常组织行政干部和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懂得依法行政和按法律程序办案,在处理群众问题时,不违法,同时还应加强对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正办案,为民服务的意识,使之减少或避免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实行属地管辖、专人包案。
所谓属地管辖是指上访人员的户籍在哪个单位或上访人员是哪个基层行政管辖区的就由哪个地方负责,由最初的办案人员或最初的办事人员把上访人员包管下来,专门负责解决上访人员的问题。必须责任到人,限期解决问题,严格控制上访人员越级上访。
(四)对上访者既要做工作,又不要大开方便的绿灯,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既不鼓动,又不强行阻止,多作劝导工作。
现在上访人员都摸透了各级领导干部怕访的心理,专门找上级领导对其施加压力。我们的各级领导不要怕访,不要回避矛盾,要面对现实问题,主要做好上访者的思想疏导和劝导工作,一定要防止个别人鼓动上访者或者为上访者大开方便之门。有的上访者是有理的,而有的是无理缠访的,要分清情况,不要单方面听上访者一面之词,多做调研,不要枉下结论,也不要强行阻止上访者,要以理服人。对上访者的问题,该解决的按法律法规一定解决,达到他们的要求,不该解决的,超出原则范围的也不要拿钱买平安,因为暂时的平安,可能造成长久的后患。花钱买稳定,会起到鼓动怂恿上访的结果。
(五)以开听证会的方式,解决上访问题,办法最有效。
对上访者的问题,一定要疏理好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果关系,由有关部门牵头召开听证会,让各界代表,权威人士参加,让上访者及上访者信得过的人一同参加,把上访者的问题摆出来,由大家来明辩是非,解决问题,可当场在听证会上达成各种协议,使问题得到解决。
(六)对那些不按条例办事的无理上访者,按法律法规办理。
最新国家宪法日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
我们的家由爱撑起,我们的国以和矗立。我们的国家之所以能够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经久不衰,就因为我们——以和为贵。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我们有义务维护国家的“和”,就有义务去了解和维护能够让我们家融国和的根本——《宪法》。
在许多人心里,宪法是高高在上的,似乎离我们很遥远,30岁的小张曾经也这么想,直到……
从他出生开始,他就受到了宪法的保护,他和其他人一样有了作为一个单独个体的“人”的权利,任何人——包括他的父母,都不能随意地伤害他、虐待他;6岁,他上小学了,他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和权利;18岁,他成年了,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他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有了赡养父母的义务了;22岁,他大学毕业了,要找工作啦!曾经的“熊孩子”也要独立劳动维持生计了,他要行使劳动的权利与义务了;23岁,工作一年的他第一次休年假——劳动者是有休息的权利的;26岁,他牵着心爱的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有了“小小张”,小张不仅要赡养父母,也要养育“小小张”了,因为婚姻、家庭、父母、儿童都是受法律保护的;29岁,他买下了自己的房子,虽然很辛苦,但是生活也多了一份踏实,多了一份幸福,因为他的房子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30岁,也就是现在,小张的父母退休了,俩老人来到小张所在的城市,他们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这退休的老俩口的生活也受宪法的保护。
30岁的小张转变了想法: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万法之母,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我们呢?是无数“小张”中的一员,从呱呱坠地,宪法就像一把无形的巨伞,时刻保护着我们,让我们倍感安全、幸福,让社会愈加融洽、和谐,让国家日益强盛、繁荣。
最新国家宪法日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锦花社区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宣传主题,精心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_年11月24日上午,锦花社区联合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法律咨询进社区活动。此次活动邀请了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的陈红芳律师来到社区为居民进行法律知识解答。在活动中,向前来的群众发放了法律常识宣传材料。
居民群众参加活动的热情很高,前来咨询的居民高达30多人,现场提出了许多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其中包括:房屋拆迁问题;房产继承问题;什么样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工伤的界定范围;无籍房确权等问题,就群众提出的问题,陈红芳律师进行了细致、耐心的解答,使居民增长了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此次活动,提升了法律宣传效果,极大增强了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也在居民中掀起了一轮学法、守法的浪潮,形成了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局面。
最新国家宪法日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
法律,在我们小学生眼里似乎遥之不及,实际上却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从小就得遵纪守法,做一个学生。
我们要懂法律,遵守法律,这样才能保护自己不受伤害,让自己不受侵害。学习法律可以让我们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避免触犯法律。
这儿有一个例子;有一个品学兼优、善良可爱的小学生——小民,他经常受到家长和老师的表扬。有一次,他在巷子里看见几名同学聚在一起,过去才得知他们要去网吧。“网吧”这个家伙对小民来说,非常新鲜,他耐不住好奇也跟了去。长期沉迷于书海的他还从未玩过网络游戏,一下子就着迷了。一开始还是用自己的零花钱和早餐钱,上完课才去上网,紧接着上课也想着网络游戏,变得心不在焉,而后,他找遍种种借口旷课,逃学,整天泡在虚拟世界里,夜晚也称在同学家整晚不归,最后他没钱了,就以大欺小,抢低年级同学的零花钱,结果在一次抢钱时,被警察当场抓住,拘留了,因耐不住时时刻刻向他攻击的网瘾,撞墙自杀了。
深入实施“1245工程(围绕一个中心,年法治古城建设的工作要点是紧紧围绕创建“法治化主城区”总目标。突出两个重点,抓好四大载体,落实五项举措)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公信力,进一步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促进古城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围绕一个中心
把街道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人人学法守法与服务经济建设统一起来,围绕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通过创优法治环境来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二、突出两个重点
1加强法治示范点建设。要以精心选育、严格要求。全街道建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各类示范点,为推进法治古城建设进程树样板。同时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辐射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街道法治建设向纵深推进。
2加强法治建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建设。法治建设要自觉地、主动地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要依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扩大内需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投资项目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济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矛盾,要善于引导群众依法诉求。要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建立涉企群体性突发纠纷的预警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因企业突然倒闭或经营陷入困境而引发的各类突发。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为基层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及时化解大规模群体性矛盾纠纷。要积极推进法治实事工程建设,把实事做实,切切实实地为老百姓解决一些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而老百姓自身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提升老百姓的生活质量,让老百姓切身感受到法治建设给生活带来的改善。
三、抓好四大载体
1全力开展“法治宿迁合格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按照市、区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做到确保“六个不发生”基本要求。快速推进,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全面推进街道政务公开,以公开促管理,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公正。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抓好分工落实,依法建章立制,严格检查监督,规范权力行使。
2全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强化社区自治组织的规范化功能。着力完善社区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创新公开形式,既安全监督机制,保证公开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3全力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落实《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完善以职代表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推进企(厂)务公开,全街道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率达80%以上。
4全力开展“法治校园”创建活动。通过开展“法治校园”创建活动。强化责任,确保校园无安全事故,无纠纷案件,无周边问题。推动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教育网络建设,让全社会从国家和民族的高度,共同关注和大力支持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良好局面。
四、落实五项举措
1深化构架体系。明确任务,推动法治建设的工作落实。建立法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突破法治工作中的瓶颈”建立规范、高效、协调有力的法治建设新格局。建立末位警示制度,加大督查催办力度,以强有力的措施打造法治建设争先奋进的新气象。
2深化依法行政。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切实加大对依法行政特别是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继续推动基层执法评议工作并配合纪委,将评议结果纳入行风评议考核,按照条管部门15%块管部门10%比例折分,分别计入各主管部门年度政(行)风评议总分。
婚姻中的那些经济账
从龚如心的千亿遗产争夺案,到陈逸飞的遗产风波,再到侯耀文的遗产诉讼⋯⋯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处理不当惹来的麻烦,一次次为我们敲响警钟。如何在婚姻中规避遗产继承风险?本期,我们继续邀请著名婚姻家庭法律师王芳,为你解答。
离婚时,父母遗产怎么分?
Alisa的母亲在她3岁时去世,一直以来她和父亲相依为命。Alisa和老公结婚5年后,父亲因病去世。去世前,父亲曾立下遗嘱,将价值六百万的所有财产留给女儿。两年后,Alisa的老公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得岳父的一半遗产,这份遗产归他所有吗?
未明确注明 归夫妻共有
如果这位父亲在天有知,应该不想看到自己的遗产被女婿分走一半。假如夫妻二人生活幸福,父亲当然不会在乎遗产归谁所有,可如果女儿婚姻出现问题,女婿非要离婚,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还是希望把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而非让外人分走。
面对Alisa的这种情况,父亲当年立遗嘱时应该具备这样的法律常识,即婚姻法中规定,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注明遗产是留给自己子女的,则视同为赠给夫妻双方。
因此,父亲如果想把遗产只留给自己的女儿,就一定要在遗嘱别注明,否则当夫妻出现婚姻问题时,女婿可以将遗产分走一半。
打印版遗嘱,算数吗?
父亲去世后,Tom和弟弟一直轮流照顾母亲。Tom结婚后,把母亲接来同住。半年前,母亲身体越来越差,在妻子的劝说下,Tom很快让母亲立下了口头遗嘱,随后,他在单位打印好这份遗嘱,兄弟按7:3分得财产,母亲签字认可。母亲去世后,弟弟对此不服,Tom夫妻俩能拿到这笔钱吗?
遗嘱公证 必不可少
实际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问题出在Tom没有让母亲亲笔写下遗嘱,而是自作主张地打印了一份遗嘱,尽管遗嘱上有母亲的亲笔签名,但法律规定,亲笔写的原件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Tom可能感到委屈,这确实是母亲的真实愿望,他从未编造过,但是,正是因为Tom对法律常识的无知,即使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立遗嘱时,最好聘请专业人士(律师)制作遗嘱,律师非常明确什么样的遗嘱才能具备法律效力,如何措辞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时间和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这样,其他人这份遗嘱的可能性会降到最低。
多份遗嘱,哪个有效?
婆婆在世时,Mary对其孝顺有加,令婆婆大为感动。一天晚上,婆婆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财产全部归Mary所有,次日进行了公证。一年后婆婆去世,婆婆的女儿也拿着一份老人临终前的录音遗嘱,要求继承遗产。两份遗嘱内容大相径庭,哪份遗嘱有法律效力?
录音遗嘱效力不如公证遗嘱
一份遗嘱在儿媳手中,且已经进行了公证,时间在前;另一份遗嘱在女儿手中,只是一份录音遗嘱,时间在后。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通俗点说,如果一个家庭出现多份遗嘱,遗嘱都没有经过公证,以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准;如果其中一份是公证遗嘱,不管立遗嘱时间在前在后,都以公证过的遗嘱为准。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只适用于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情况后,必须改为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同时存在,以书面遗嘱为准。
继子女如何分得遗产?
Lily和老公结婚时,老公离异,有一个儿子与他前妻生活。Lily婚后带着6岁的女儿和老公一起生活,共同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Lily和老公结婚十多年一直风平浪静,不幸来临,老公突发心梗去世。Lily和女儿本想继承老公留下的遗产,没想到老公的前妻和儿子突然跳出来,说Lily的女儿只是老公的继女,根本没有资格继承遗产,真是这样吗?
继子女继承 抚养关系最重要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关键条件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或扶助,以及教育和照顾,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时,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 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尽管Lily的女儿对再婚的老公来说只是继女身份,但显然他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女儿当然是法定继承人。
遗产赠保姆,真伪难辨?
Sophia结婚后,一直和老公工作、生活在北京,父亲单身一人居住在南京。为了照顾老人日常起居,Sophia每月出钱为父亲请了一个住家保姆,她因为工作忙很少回南京看望父亲。父亲身体每况愈下,三年后因病去世。当Sophia回家乡给父亲办丧事时,保姆拿出父亲立下的书面遗嘱,说父亲已经把所有财产遗赠给她了。Sophia认为有假,保姆真在作伪吗?
遗产赠与他人 生前要沟通
老人在立遗嘱时,经常拿“孝与不孝”来判断是否将财产留给子女,这会出现一个问题:亲生子女极不服气,特别是像上述Sophia的情况,因为工作关系不能照顾父亲,但她并没有放弃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每月出钱帮父亲请保姆。在Sophia看来,她已经尽孝,但可能父亲需要的不仅仅是这种经济上的资助,因此产生了矛盾。这时再遇到细心呵护的保姆,很容易将情感转移到保姆身上,认为她才是亲人,非常情愿地将财产留给保姆。
所以,如果老人真不打算把财产留给亲生子女,一定要在生前对家人有所交代,并将遗嘱进行公证。否则,子女以为自己很孝顺,可以继承遗产,当其他人出示老人遗嘱时,很容易被认为是伪造的遗嘱,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壮年得意,每年立遗嘱?
Wanda在上海嫁了个浙江富商,不惑之年的老公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他与前妻离婚后常因抚养孩子的事情联络。没想到,刚刚结婚一年,Wanda在医院生产那天,老公遭遇车祸身亡。宝宝降生后,公婆和Wanda展开了一场遗产争夺战。更意外的是,老公的前妻也拿来离婚协议书,称Wanda老公名下两处房产早就在离婚时分给了自己,根本不在遗产范围内。
每年立遗嘱 成为生活习惯
婆婆认为,Wanda和儿子结婚时间短,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但Wanda也很委屈:我是他的合法妻子,育有一子,当然有继承权。
这里涉及到“继承顺序”的概念,排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另外,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说,Wanda和孩子都有继承权,与结婚长短无关。
前妻如果与老公有财产分割方面的约定,要视情况而定。假如老公和前妻离婚时书面约定将其名下婚前财产中的某套房子归前妻所有,这部分财产就不属于遗产范围内,与Wanda继承无关。
还要提醒的是,对于那些经济富足、壮年得意的男士,最好养成每年聘请律师立遗嘱的生活习惯,一旦发生意外,亲人之间就不会因为财产继承起争议了。
超复杂继承,最该做什么?
Rebecca和老公生活在北京,5年前婆婆要在老家盖房,为了尽孝,Rebecca和老公掏了60%的建房款,老公的弟弟负担了20%,婆婆自己掏了20%。拆迁时,该自建房补偿了4套商品房,都写为婆婆的名字。如今,婆婆去世了,没有立下遗嘱,Rebecca认为老公理应多分得遗产。
财产混在一起 先要做“析产”
4套房产全在婆婆名下,但由于当时是共同出资建房,所以被拆迁的房产应该视为共同财产。在继承遗产前,原房产所有人首先要进行“析产”。
析产,也就是财产分割,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明确每个人的所有份额。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继承时,需要对财产进行处理。
Rebecca和老公应该在婆婆在世前,就办理好“析产”公证,不是马上分家,而是把财产按比例分配好。这样,老人去世后,办理遗产继承时,才不会出现麻烦。
遗产范围,如何划分?
Chloe离婚后一直和父母生活,照顾二老起居。父亲临终前,写下了遗嘱,交给母亲保管,遗嘱中说将老两口留下的存款200万留给Chloe,100万留给Chloe的弟弟。父亲去世后,Chloe的弟弟称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认同。差错出在哪儿?
分清财产处分权
中国家庭中有个传统,男性说了算,所以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父亲在立遗嘱时,随随便便就将母亲的财产进行了处理,而这种遗嘱本身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
如上所述,Chloe的父亲去世后,母亲健在。从那一刻起,老两口名下的30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先减去母亲的150万财产,父亲只能将其中的150万进行分割。此时,母亲、Chloe和弟弟同时具有遗产继承权。而父亲直接把300万留给两个儿子的做法,剥夺了母亲的财产处分权,遗嘱可视为无效。即使写了,母亲也可以随时改。
假如母亲先去世,父亲去世前留下前述遗嘱,那么父亲的遗嘱只有一半有效,一半无效。其中属于母亲的150万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属于父亲的150万则要按照父亲遗嘱的意思来继承。
两代人去世,怎么继承?
半年前,Tanya和老公带着4岁半的儿子自驾去海边度假,同行的还有Tanya的父亲。不幸的是,旅行途中一家人遭遇车祸,只有4岁半的孩子死里逃生,并无大碍。姥爷和妈妈爸爸同时去世,留给4岁半孩子一系列的遗产继承问题,他该怎么办?
转继承要算“金字塔”
“这个官司不管输与赢,我一定会坚持下去的。”九江市庐山区十里街道办事处黄金岭村民周增如,站在自己的家门口,指着屋后的一片空地,坚定地对记者说。
记者看到周增如屋后的一片空地,已平整完毕,正准备施工建设。周围的房屋大都已拆迁完毕,只剩周增如和另一户村民。
周增如要打的这个官司,不是一场普通的“民告官”。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1994年,祖传几代做酒生意的周增如,从江西湖口县来到九江市庐山区十里街道办事处黄金岭村,成为该村的一位村民。之后,他在该村购置了地,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建了一栋楼房。
转眼到了2007年,当地政府决定对浔南大道与青年南路交汇处及周边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周增如家也在拆迁范围之内。
其时,当地房地产行情十分看好,地价也水涨船高。对于拆迁的补偿价格,周增如和开发商有很大的分歧。
随后,双方一直僵持不下,谁也不肯让步。但是周增如的努力,并没有阻挡开发商拆迁的步伐,周增如家附近的一些村民陆续接受了开发商提出的拆迁条件,搬离了居住多年的地方。唯独周增如和另一户村民仍然坚守着。
一个偶然的机会,周增如得知,他住宅所在的这块地在九江市房产局发出拆迁公告之前,就已经被拍卖并出让了。
“这怎么可能呢?”房子都没有拆迁到位,土地就卖出去了。周增如不太相信有关部门会允许这样的现象出现。
带着疑问,周增如来到了九江市国土局等部门了解,但是均没有得到答复。
周增如向记者坦言,自己家的房屋有一部分是违章建筑。不过,他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发商提出的补偿价格确实太低了。”
那段时间,周增如感觉自己维权的意志在慢慢地削弱,他甚至决定接受开发商提出的补偿价格。
打官司动力来源于“信息公开第一案”
虽然周增如年近五旬,但他平时却喜欢和朋友谈论国家大事,经常上网看新闻。2009年9月21日,他在网上无意中浏览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这一则新闻。这则新闻让他热血沸腾。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这则新闻,讲述了湖南省汝城县原自来水公司黄由俭等5位退休职工,因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而将汝城县政府告上法庭的消息。
黄由俭们的底气来自于哪里?周增如兴奋之余,不由想到,既然他们可以要求县政府公开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那么国土局作为当地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我也同样可以要求国土部门公开信息。
周增如为黄由俭等人的行为感到自豪。之后,没有受过任何法律知识训练的周增如,在咨询当地一些法律界人士后,足足用了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写好了一份要求九江市国土局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的《申请书》。
在这份申请书中,周增如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明确该宗土地开发是否合法的情况下,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九江市国土局提供招标、拍卖、出让该宗土地的相关文件给他查询。9月27日晚,周增如激动得一个晚上没有睡着。
2009年9月28日,周增如满怀信心带着这份《申请书》来到九江市国土局,但是该局相关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未给予明确答复。
有点法律常识的周增如知道,如果《申请书》未送达,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于是,他来到庐山区公证处要求配合送达,但公证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十分为难。
10月12日,周增如又来到九江市浔阳区公证处,要求该处对其送达《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随即,该处于当日就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将公证书送给九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熊芸手中。熊芸对该文书进行了签收。
根据《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但是,周增如迟迟没有收到九江市国土局一点回音。他不想再等下去了。11月23日上午,周增如一纸诉状将九江市国土局告上法庭。九江市庐山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申请书》送达错了?
在法庭上,周增如称,由于他对房屋所在土地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如九江市国土局将他房屋所在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严重损害他的合法权益。因此,周增如有权利了解这一土地的出让信息,九江市国土局也有责任和义务对这一同周增如有着极大利害关系的土地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九江市国土局则辩称,2009年10月12日,周增如送来的书面申请,没有送达该局,而是送给了九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签收人也是储备中心干部。
九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则认为,房屋拆迁事宜已同周增如进行过多次面商,因其要求过高,未达成协议。况且,九江市城区这宗地招标拍卖挂牌信息均在报刊、中国土地市场网和九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进行了公开。
此外,庐山区政府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已经会商,准备共同与周增如协商解决其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该局不存在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周增如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和主体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条例》的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同时,《条例》规定公民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于属于公开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中,周增如已书面向九江市国土局提出申请要求明确告知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被拍卖出让,九江市国土局在收到申请书后未予答复。周增如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及条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今年5月20日,法院依照《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责成九江市国土局书面告知周增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出让的信息。
“有点无理取闹,故意刁难!”
法庭外,这场官司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土地出让信息是否属于可以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的“信息”?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了不同的声音。
在采访中,当地村民对于周增如打这场官司,持不同意见。“既然知道土地已经出让,根本没有必要去打这场官司。”
“无论哪种情况都应该公开。”也有的村民表示,国土部门肯定有“难言之隐”。
更多的村民则对周增如的维权行为表示支持,认为这场官司对于行政机关肯定有所触动,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据笔者了解,公民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在全国还是首例。
土地出让信息不向周增如公布,到底是何原因呢?
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一直以来我镇党委政府将普法工作列入了全镇中心工作的重要议程,首先召开了普法动员大会,各村(社区)也相继召开普法动员会,部署全镇普法工作的开展,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为了保证“六五”普法工作顺利进行,全面深入开展“法治__”创建活动,加强对“六五”普法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工作指导,__镇成立了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为副组长,各村(社区)和镇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治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__镇综治办。同时,各村(社区)、镇辖各单位也成立了“六五”普法领导小组,配备了专职人员,为全镇“六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广泛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是精心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根据省、达州市、万源市普法要点精神,结合__镇自身实际,制定了六五普法规划,明确了法治__ “六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步骤、相关要求和各阶段工作安排,下发到各村(社区)、单位严格对照落实。
四是着力抓好基层普法阵地建设。在镇政府院内设置了普法黑板报、普法宣传栏.各村(社区)、学校也设置了相应的普法宣传栏、法治图书角等普法阵地。强化对基层农村、社区、学校法治文化活动的指导和扶持,充分发挥了基层法制宣传的主渠道作用。
五是加强基层普法队伍建设。为了确保“六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我镇注重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挖掘各方资源优势。通过认真筛选和工作实践,组织发动各方力量,帮助基层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群众信任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镇司法所定期召开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分别组织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普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保证了全镇普法工作在基层的全面平衡开展。
一是与各项中心工作和热点难点问题有机结合。我们注重把开展普法教育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结合起来,与各阶段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与各类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工作未动、普法先行、工作已动、普法同行。如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计划生育、基层换届等工作当中,大力开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既提高了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又使广大群众在了解法律法规后能主动理解配合政府的工作,为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面广,__镇将普法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与各村分别签订依法治镇责任书,将依法治镇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确保了依法治镇工作在全镇上下的强力推进。
三是与“法律七进”工作有机结合。继续开展好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农村、进寺庙、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在机关,继续坚持利用每周一集中学习时间,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全体机关干部集中学法;在单位,大力开展专业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在农村,广泛散发法律宣传单、宣传
挂图,召开各种会议宣传法律常识;在学校,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由法制副校长定期上法制课,并开展相关安全警示教育;在寺庙不定期地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为了增强“六五”普法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__镇在普法工作中注重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努力创新创优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增强“六五”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镇、村、社区、各单位分别采取会议、广播、标语、板报、传单、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方式开展普法,使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
二是针对不同群体开展普法。如针对低保困难家庭宣传民政法规,针对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宣传帮教矫正法规,针对计生家庭宣传计生法规。
三是在不同节点开展专业法宣传。自2011年以来,根据上级在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在相关纪念日,开展专门宣传活动,分别宣传了土地、兵役、消防、、防邪、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残疾人保障等法律法规。
“六五”普法期间,我镇积极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五”普法任务全面展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普法的宣传氛围不够浓,普法学习对象发展不平衡,教育宣传形式比较单一;二是普法用法上主动性不够,活动开展受客观条件制约,有时紧时松现象;三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不够平衡。针对以上情况,我局镇步将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保持经常性。及时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经验,全面总结五年普法的经验、教训,理清工作思路,为“六五”普法奠定良好基础。 继续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形式多途径宣传,使广大普法对象通过不同渠道接受普法教育。
一、“法律进社区”工作概况。
随着当今形势的发展,“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大量的纠纷矛盾都集中到了社区。如何化解社区矛盾纠纷,维护社区稳定,自然离不开对法律的需求,离不开依法管理。我局由此认识到,法律服务进社区是社区建设的内在需要,是提高居民法律素质的需要,是提升社区依法管理水平的需要,是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如何积极利用社区资源,将法律服务送进社区,是新形势下深化和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的关键所在。2000年初,提出了“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工作思
路,以维护社区稳定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着眼点,以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切入点,借助社区工作为平台,积极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等工作,将司法行政工作真正扎根到社区。2000年,通过制定下发《xx区依法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运行机制,确保了“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的顺利开展。2002年8月再次结合市司法局“法律进社区”工作部署,为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我局又制定下发了《xx区关于法律进社区工作实施方案》,对法律进社区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真正将法律进社区工作落到实处。
二、法律进社区工作具体做法。
1、围绕“四个主题”普法,做“细”法律进社区工作。
社区是由千家万户组成的“大家庭”,各成员之间由于性别、年龄、文化、职业等不同,个人的兴趣爱好也有所不同,因此社区普法存在较大的难度,为了使社区内的所有居民都能接受普法,提高法律素质。针对社区不同的普法对象,我局因人施教,积极围绕“四个主题”普法。即:针对社区群众,开展“法进万家”主题普法。设立社区法制宣传栏,每月滚动刊登一期“法律知识趣谈”、“依法办事你问我答”等法律知识;在社区举办假日学校,讲授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在社区举办以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群众关心的法律知识为内容的“社区家庭学法竞赛”活动;积极利用社区资源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社区法制宣传普法教育活动,通过举办“18”法律服务广场法律咨询活动,认真解答群众关注的“如何打官司”、“劳动仲裁维权”、“办理公证须知”等热点问题;通过制作有关“拆迁、房产、税收、环境卫生”等内容法律问题解答卡,发放到社区居民手中,让社区群众不出社区就能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全区共设置社区普法板报橱窗300余块,举办各类法律知识讲座70余,举办社区法律咨询80多场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近万人次。针对社区青少年,开展“法伴成长”主题普法。社区内中小学生年幼、思想不成熟的特点,举办社区小学生法制夏令营;开设“学生法律常识讲座”、和“法制故事会”;邀请法官、检察官走进社区,以青少年身边发生的案例和他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为主要内容,为他们讲授相关法律知识,教会他们如何学法、守法、用法;组织社区青少年走进监狱,听失足青少年现身说法,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针对社区特困家庭,开展“法与维权”主题普法。通过社区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随时随地为社区弱势家庭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对一些身体残疾和年老提弱的人员,将他们关心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热点、难点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制作成法律知识问题卡,发放到他们手中,使他们不出家门,就能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法律维权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针对社区流动人口,开展“法伴我行”主题普法。通过深入社区举办外来流动人员法制夜校,对外来人员开展通俗易懂的系列普法教育。邀请公安、检察院、法院、劳动、计生等部门人员为社区外来人口讲授如何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工资拖欠、人身伤害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围绕惩治打架斗殴、、无照经营、偷税漏税、制作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私搭滥建违章等法律条款内容制作法律图片展板,在外来人员聚居地巡回展出;针对“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的存在,在社区内积极开展“警钟长鸣”系列法制宣传展板在流动人口巡回展出;邀请外来打工人员以亲身经历谈学法、用法体会,引导外来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采取“四种形式”送法,做“活”法律进社区工作。
设立“一月一法”宣传栏。利用宣传板报和橱窗开辟普法专栏,每月滚动刊登居民们关心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热点、难点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开设"法律知识趣谈"、"依法办事你问我答"等专栏,使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接受普法教育;发放“一事一法”法律知识解答卡。着重就拆迁、土地承包、农转非、税费改革、土地证领发等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制作法律问题解答卡,随机向当事人发放,使当事人及时了解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举办“一法一讲”专题法律知识讲座。针对居民喜群聚、爱热闹的特点,组织法制宣讲团和社区法律志愿者定期深入到各社区开展巡回法律宣讲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用居民熟悉的语言、形象生动的故事情节,说身边事,讲身边人,使居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制熏陶;组织“一季一法”大型法律服务活动。每季度组织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志愿者在各社区开展大型法律服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指导群众依法维权,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使法律真正深入社区居民家中、深入到群众的心里。
3、发挥社区司法行政“四员作用”,做“实”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
当好社区“普法宣传员”。在每个社区辟一个法制宣传专栏、配一套法律书籍、建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每季度举办一堂法律知识讲座。做好社区普法的宣传员,把法律送进居民家庭,送到居民手中,使社区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法在身边,逐步形成“有了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律意识。
当好社区“群众维权服务员”。为了使法律进社区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司法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利用社区资源,组建由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社区法律服务队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通过社区便民窗口、使他们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义务服务,解答群众各种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各类法律事务,现场办理公证业务,切实满足社区群众的法律需求,当好他们的“法律服务员”,使他们实现“不出社区解决法律问题”的愿望。同时为了减少社区弱势群体“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发生,社区法律服务与下岗职工、特困家庭等弱势家庭建立法律帮扶对子,帮助他们解决涉法问题,对符合援助条件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使他们摆脱“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困境。
当好社区“纠纷调解员”。两年前,我局结合社区换届,建立健全了社区调委会的组织网络建设,在换届中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到了原有的民调组织“人员不少,组织不散,台帐不丢”,在建社委会的同时,健全基层民调组织,选配了一批年富力强的主任分管66个社区的民调工作,使社区的民调组织得到了加强。为提高社区民调人员的业务水平,每年举办2期社区民调主任培训班,指导民调主任系统学习民调制度、安置帮教以及相关法律知识。近年来,社区的民调组织在处理“城东干道景观路折迁、平江府路加油站建设、节制闸垃圾站迁址、三小车整治”等一系列可能激化的矛盾中,做到积极深入重点人户家中,耐心细致的做说服教育工作,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矛盾,真正实现了大量的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院户、调和到实处”,有效地维护了社区稳定。
当好社区“两劳人员回归社会指导员”。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对待刑释解教人员,消除偏见和歧视,共同参与帮教工作,走社会化帮教道路。为充实社区帮教力量,我局通过自愿报名、社区推荐等方式,先后在工、青、妇和其它社会团体中组成了社会帮教志愿者团和由社区老党员、离退休老干部和老教师组成的“三老”帮教志愿者队伍,与回归人员结成帮教对子,在生活上、学习上和工作上给予他们关心与爱护,开展回归人员“择业指导”,“推荐岗位”,“争取就业机会”等活动,积极引导教育他们早日摆脱昨日阴影,迎接明日太阳,重新回归社会,做社会有用之人。
三、法律进社区工作取得成效。
1、社区普法教育有了新突破。围绕“提高居民素质,推进社区依法治理”的工作重心,把“法律进社区”作为社区普法的切入点,通过用越来越贴近居民生活的普法教育内容、灵活多变的普法形式,方便快捷的法律咨询电话,使社区居民不出社区就能学习掌握生活所需的法律知识,极大地调动了居民学法的热情。居民学法从过去被动学法逐渐演变为主动学法;从盲目学法转变为有针对性的学法;社区模拟法庭,“148”法律咨询热线,普法讲师团的演讲,以及各种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讲座越来越受到社区群众欢迎,逐渐成为居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版权所有
2、法律服务领域得到新拓展。法律服务面向社区、服务群众是法律进社区的主要内容,坚持法律服务的公益性和便民性是法律进社区的根本宗旨。我们的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者们作为法律进社区的主力军,定期在社区开展与居民面对面的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开设社区便民法律服务窗口,发放法律咨询联系卡片,从不同层面满足着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同时也拓展了法律服务在社区的新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