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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土地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8 10:20:2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农垦土地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农垦土地管理

第1篇

一、正视农垦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宁夏农垦14个国有农场所辖土地,分布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4个地级市12个市县,点多线长面广,加上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给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主要表现在:

一是宁夏农垦集团公司有保护土地的责任,无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权利。原宁夏农垦事业管理局是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虽然宁党发〔2009〕9号文件授予宁夏农垦事业管理局相当于地级市政府的部分管理权限,宁夏农垦国土资源局在具体协调垦区土地规划、利用、确权登记等工作时仍需通过市县来完成,协调难度大。根据宁党发〔2014〕23号文件,于2014年9月将农垦事业管理局注销,自治区政府授权宁夏农垦集团统一管理农垦土地,农垦集团享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政府是执法主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宁夏农垦集团公司是企业,不是执法主体,没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权利。

二是土地审批、确权发证难、违法案件执行难。在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赋予宁夏农垦的土地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过程中,阻力大、协调难度大。如在《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宁党农发〔2009〕3号)中要求:宁夏农垦国土资源局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办理农垦辖区内农用地转用报批和土地确权登记、审批发证等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利用规划、确权、发证、违法案件的查处等问题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三是非法侵占宁夏农垦土地问题突出。据2009年调查,宁夏农垦对外承包土地共有1224宗328742亩,涉及宁夏农垦18个单位,对外承包土地中,非法买卖、非法占地涉及自流移民2万户、5万人、占地近3万亩,形成了“西马银村”、“河南村”等自发移民村落。

四是宁夏农垦土地因抵押、质押被法院拍卖问题突出。2008年以来,先后有12宗1423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法院拍卖,拍卖价款941.9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五是在国家、自治区层面,有的土地政策没有将农垦列入,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如在国家层面,201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没有规定国有农场的具体实施办法。在自治区层面,在征用宁夏农垦土地的补偿问题上,市县与农垦的分歧很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宁夏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中没有将宁夏农垦列入。

二、依法依规加强农垦国土资源管理的思考

一是树立法制国土观念。增强守土有责认识。充分认识宁夏农垦国有土地在本单位、宁夏农垦集团、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涉地单位第一要务就是管好用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紧紧围绕“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要求,宣传国家、自治区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的政策,宣传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政策;宣传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农垦集团出台的土地管理政策,抓点带面,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身边的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新格局。

二是建立与市县政府、执法部门共同管理宁夏农垦土地的机制。切实履行自治区政府授予宁夏农垦集团统一管理农垦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职责。加大与市县政府融合发展力度,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垦地合作,把规划、产业、城镇化、土地管理融入市县发展,做好建设用地的报批、土地出让及出让金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土地登记发证、变更调查、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宁夏农垦集团、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齐抓共管农垦土地,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宁夏农垦国土资源局职能和“纽带”作用;落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构建司法审判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意见》(宁高法〔2013〕236号),解决违法案件执行难、宁夏农垦土地因抵押、质押被法院拍卖等问题。

三是加快完善宁夏农垦土地管理制度。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落实在北京市规划展览馆考察时指出的“考察一个城市首先看规划,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指示精神,加快《农垦14个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合和落实。加快《土地承包租赁经营暂行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建设用地出让暂行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参与抵押、合作入股暂行规定》等土地管理制度的出台。加快出台《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实施办法》。加强“生存线”、“生态线”、“保障线”国土空间开发“三条底线”管理,确保耕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明确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区和国家、自治区、宁夏农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第2篇

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请示

全文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复垦金办法》(粤府〔1995〕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市的耕地保护和建设,现将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省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

占用菜地除按省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也应缴纳土地垦复金,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二、土地垦复金的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计算):

(一)广州市区(白云、黄埔、芳村、海珠、天河)内,水田、旱地、菜地25元,鱼塘、园地12元,其他土地3元。

(二)县级市辖区及珠江管理区内,水田、旱地、菜地20元,鱼塘、园地10元,其他土地2元。

三、土地垦复金的收取,在县级市辖区内的,由县级市国土部门负责收取;市区内白云区的罗岗镇、九佛镇、钟落潭镇、竹料镇、神山镇,雅瑶镇由白云区国土局负责收取,白云区其他镇和黄埔、芳村、海珠、天河区均由市国土局统一收取。收取的土地垦复金统一交同级财政部门在农行开设专户储存。

经批准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垦复金后,凭收款单据向国土部门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四、土地垦复金按省20%,市20%,县级市60%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取3%拨给国土部门用作征收管理经费。

其中市统一收取市区土地垦复金按20%返回各个区安排使用。白云区有审批权的6个镇收取垦复金,按县级市的分成比例安排使用。

五、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项目申请免收或减收土地垦复金的,按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3篇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正确引导农场广大干部职工依法、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场土地管理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土地管理法定职能作用

(一)国有农场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行政上接受农垦系统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实行双重领导、双向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农垦系统土地管理机构纳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农场土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搞好农场土地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农场土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执法监察等环节实施统一管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场区土地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土地管理的文件、规章。

2、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监督检查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3、负责场区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变更登记的调查、审核呈批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场区内的地籍测绘工作。

4、承办场区内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5、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场区内的贯彻实施。开展土地巡查监察,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6、协助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资产评估及管理工作。

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场区内发生的土地事项,调解土地纠纷。

8、承办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土地管理业务。

二、加强农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国有农场要在地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批准确定的方针、任务、计划、指标和茂名市以及有关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农场的实际,依法编制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对场区土地实施用途管制。

(五)农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六)依法合理使用国有农场土地。非农建设确需使用农场土地搞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得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

(七)国有农场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用地,由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以解决国有农场的用地需求。

(八)农场的各项建设应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和用途变更手续。

三、完善农场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九)国有农场一切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用地按出让方式供地。

(十)农场单位使用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建设办公场所或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农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农垦部门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农场单位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农场单位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农场国土和有关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平面图、填写《茂名农垦企事业单位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经农场领导审核同意,报茂名农垦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用地手续,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建设用地,一律按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办理程序是:凭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文件,以及有关图件资料,向农场提出申请用地报告,经农场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再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农场居民使用农场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场区居民点建设规划,并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闲置地,或拆旧建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在胶林、沟谷、河堤、道口、水库下游、高压线附近、陡崖下建筑相关设施。

(十五)严格农场居民住宅用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大力提倡农场居民建设公寓式住宅。

(十六)农场居民建设住宅使用本场土地的,由农场居民提出用地申请,经生产队同意,经本场审核报茂名农垦局核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同级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场居民将原有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十七)已参加房改,并已分到配套伙房或者房改享受面积不够需增扩用地面积的职工,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经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十八)原安置在农场的归、难侨胞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免缴各种规费;原安置在农场的水库移民及其子女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按茂府办[*]31号文《关于减免水库移民改危建房用地收费的通知》要求办理。

(十九)城镇规划范围的农场土地,必须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通过出让取得的应按规定缴交出让金。

(二十)健全农场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农场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居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加强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十一)国有农场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等),属于国家所有,农场取得规定的使用权。凡历史上业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场规划和用地的、进行土地调整已签订协议的、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均应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抢)占国有农场土地。

(二十二)国有农场土地凡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个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对有争议的土地,调处一宗,登记发证一宗。

(二十三)农场居民宅基地要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场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场居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

(二十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场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场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农场居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场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十五)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坚决返还;对破坏国有农场财产、挑起事端的,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将国有农场所属土地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农场单位或个人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1、*年《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法规)字[*]109号)废止前,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场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申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今后土地转让的,需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2、自《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法规)字[*]109号)废止之日起至*年6月30日止,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垦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须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交土地出让金和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十七)加强土地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农场、分场、生产队、生产岗位的土地执法监察网络,落实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

(二十八)做好农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自觉性。

第4篇

一、开拓创新,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

在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面临规划计划供应紧、节约集约任务重、资源利益诉求多、依法依规要求严的情况下,为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农垦森工系统经济社会发展,我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着重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坚持解放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清除不适应科学发展的思想障碍,大胆开拓,勇于创新,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在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上,动脑筋,想办法,使土地管理工作跟上形势的发展,适应时代的要求。二是着力转变管理方式,更多注重监管,更多注重预防,更多注重服务,更多注重运用综合管理手段;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管理创新与依法行政、市场配置与政策调控的关系,实现土地管理的科学化。三是增强创新服务的意识,紧紧围绕农垦森工系统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想大事、谋全局、出主意、想办法,加快构建保障农垦森工系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探索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实现以改革的思路保护资源,以创新的办法保障发展,以务实的举措改善民生,以健全的机制杜绝违法,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为促进农垦森工系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认真敬业,做好2014年度土地利用工作

1、制定计划,严格规范土地管理

为做好2014年度土地利用工作,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自2014年3月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组织下属各所制定切合实际的用地计划,保障各项用地顺利实施,有力支援农垦森工系统经济建设发展。在周密制定用地计划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用地计划,确保各项用地计划指标不突破。由于我局严格制定计划,加强计划管理与检查监督,全年土地利用工作开展良好,除划拨目录规定的项目外,其余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无计划外批地、越权、违规批地和化整为零批地现象,规范了土地管理,收到良好成效。

2、真抓实干,完成农场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2014年是新农村建设、泥草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第二年,也是建设用地项目最多的一年,我局深感自己身上的担子不轻,思想压力也很大。为做好该项工作,确保完成农场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我局做到早打算,早安排,在2014年年初,就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垦森工系统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基层各所上报各农场2014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经认真、仔细核对审查后上报省厅。省厅批准后,又及时下发各农场及局直各单位,既满足农场2014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又严格控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总量。在具体实施中,抢前抓早组织各所上报各项用地方案上报审批工作,做到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及时跟踪方案审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各所反馈。凡是未纳入供地计划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一律不予供地。

3、认真努力,做好上报国有土地工作

我局认真努力,积极做好上报国有土地工作,自2014年3月1日至年底,我局共上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方案247宗,经省厅批准200宗。剩余47宗地中有32宗地已报省厅,有待批准。全年共计审批各项用地171宗,面积91.66公顷,共收缴土地出让金2890.7万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4期,共46宗地,其中成交42宗地,面积19.14公顷,收缴土地出让金2170.98万元。出色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为支援国家建设,增加国家收入做出了贡献。

4、加强监测,规范土地管理工作

2014年,我局加强监测,开展排查统计,以此严格规范土地管理工作。2014年是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信息动态监测工作的一年,我局根据省厅要求,精心部署,妥然安排,在供地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将供地信息上传到国土资源部网站,便于上级部门监管。我局还在2014年3月底进行了2008-2009年建设用地出让情况排查统计,包括出让金、是否有改变用途、是否闲置等均进行了排查。其中发现欠缴土地出让金1宗地,改变用途2宗地,闲置1宗地,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及时整改和处理,确保土地管理的严肃性。在4月中旬,开展房地产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对房地产专项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各项工作顺利、扎实、有效进行,取得了良好成绩。

三、认真细致,做好2014年土地管理后续工作

2014年过去了,我局认真总结,仔细回顾,切实做好2014年土地管理后续工作,实现工作的完美。一是针对2014年年初目标考核细则对全年用地情况进行阶段检查,迎接总局年终工作检查。切实搞好土地调研工作,提出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解决。同时,继续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二是将对土地二级市场进行专项清理,及时做好变更总结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充实依据。三是对一年来的用地报卷及时整理归档,同时,结合目标考核细则对基层各所进行目标考核。

四、展眼未来,开创土地管理新局面

1、树立科学发展观念,创新土地利用方式

我局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念,创新土地利用方式,解决用地需求与土地供应存在的矛盾,寻求一条既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又保护好土地的途径,使二者统一于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之中。在土地保护工作中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统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土地保护政策的制定,提高对土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土地保护工作,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的保护观。在土地管理中,要创新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地规模,鼓励和引导建设紧凑型城市,确保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土地利益调整机制,加强集约用地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我局要按照价格反映稀缺的原则,努力将土地利益调整机制具体化,积极拓宽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渠道,加快形成以对内挖潜为主要特征的节约集约用地机制。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着重加强对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考核与评价,促进土地管理的进一步优化。

3、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加大打击违法占地力度

我局要结合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源头防范措施,深入探索“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及时从群众、举报、媒体报道和动态巡查等多种渠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建立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快速发现机制和分级查处机制,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度,进行逐级考核和年度考核,增强执法人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有效遏制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5篇

一、当前土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场与相邻村屯的土地纠纷土地纠纷是国有农场经营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以黔江农场为例,黔江农场共有十一个分场,分散在五个乡镇土地的行政区域内,由于时间久远,很多农民已经不承认建国初期官方所划定的土地界限,因此导致国有农场与相邻村屯的土地纠纷。[1](二)土地质量有待提高国有农场的土地质量偏低,是业界的共识。一方面,长期的耕作导致了土地的肥力下降。另一方面,土壤板结现象严重,影响国有农场的可持续发展。(三)土地生产条件有待改善由于我国南北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所耕作的国有农场土地也有着本质的差异,根据不同的地貌与地质特点,选择不同的耕作方式,是科学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2]然而,由于农场面积广大,领导层并未认识到因地制宜的重要性,导致生产条件跟不上当地的生产需要,造成了土地生产条件落后的情况。(四)土地管理滞后一般来说,国有农场的位置较为分散,难以进行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管理的力度。此外,国有土地经营管理者缺乏理论知识,在制定土地管理制度的时候,缺少科学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土地经营管理制度的合理性,造成土地管理及土地保护制度的漏洞。

二、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对策

(一)做好土地维权工作土地维权对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意义重大,通过法律的手段,使农场土地经营权益与农场土地经营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确认,更是制定农场土地经营策略的基础。这要求当地政府将土地维权工作作为农场年度的工作重点,并启动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加强土地维权工作方面的投入,从而提高土地维权工作的落实力度。此外,要求管理人员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有力的措施制止越界耕作的行为,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农场土地边界进行制图、勘察,并仔细的登记立档,还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与越界耕作者协调沟通,明确权属关系,使国有土地经营效益能够得到保证,从而有效的遏制土地侵权事件的恶劣影响。[3](二)健全土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主体是人才,因此要健全管理机构,首先要聘请一些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人才,加大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使相关管理人员能够在实践当中学习,提升土地管理的综合素质,使农场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的系统化、规范化。除了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土地资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也是健全土地管理的重要途径,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有助于农场土地的清查、清边工作的开展,还有效节约了土地资摘要:土地是国有农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支撑现代农业及我国经济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为了使国有农场土地经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将从土地保护与土地经营制度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国有农场加强土地经营管理的措施,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借鉴学习。关键词:农场;土地管理;经营管理源管理的成本,从而建立高效完善的土地管理机构。(三)完善土地保护土地的岗位责任制土地保护是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为了使职工能够有效的监管自己的承包地,完善保护土地的岗位责任制是加强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能够对自己范围内的土地负有责任,并实施跟踪式的管理模式,定期的巡视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区域,并做好记录工作,对于侵占土地的现象予以处理。这不但要求健全的岗位责任制保障,还要求当地政府能够积极配合,坚决防止土地侵占的事情发生。如果遇到不法的侵占事件,要主动与当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沟通联系,依靠法律执行部门的强制力量,在沟通的前提下,争取到国有农场土地应有的权益。此外,还要加强宣传,通过政策解释、侵权后果的说明入手,与附近村屯的村民协调沟通,达成共识。(四)多举措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实施土地整治与沃土工程是提升国有农场土地等级的重要途径,土地整治工程包括节水灌溉、田间道路。将原来不利于耕作的地方填平,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国有农场的耕地面积,从而提升国有农场的整体效益。此外,将自然水沟扩容,不仅能够将原来分散的土地集中处理,还提高了国有农场的蓄水能力,使国有农场的生产条件得到改善,从而提高了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率。[4]而沃土工程主要针对肥力较低的土地,用科学的原料恢复土质营养,例如蔗渣灰、虑泥等原材料不仅能够改良土质,还可以减少肥料的使用,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国有农场土地的肥力,促进经济作物的长期持续的高产。(五)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按照农场土地保护的需要,将土地集约化管理,是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要提升土地的利用率和出产率,首先应该节约用地,通过降低建筑容积率的方法提升土地的利用率,这要求管理人员与附近的居民进行沟通,采取拆旧建新、集中统建的方法,积极开展土地整治、废弃地整理、复垦等工作。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开发利用上,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确保国有农场的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六)推进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土地资源管理信息化是现代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要求,为了提高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的整体管理水平,要投入土地信息化建设的专项预算,并建立土地资源管理数据库,使相关管理人员能够通过信息化的平台,获取土地资源管理的第一手信息,并使用先进的手段对国有农场土地进行高效化管理。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土地经营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出发,深入研究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对策,并针对土地保护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

参考文献

[1]罗先雍,蔡德利,翟瑞常,张宏雷.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应用[J].信息化纵横,2009,10:75-78+82.

[2]罗青,傅帅雄.国有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以锡林郭勒盟乌拉盖为例[J].农场经济管理,2015,11:4-8.

[3]王亚新.论国有农场农地经营制度的创新——黑龙江农垦土地承包制度分析[J].农场经济管理,2013,04:31-32.

第6篇

关键词 国有单位;自有土地;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F301.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1-0292-02

Problems and Measures of State-owned Institutions Own Land Management

FENG Yu-yun

(Tropical Crop Science Research Institute of Yunnan Province,Jinghong Yunnan 666100)

Abstract The land contradictions ar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the current period,the land resource scarcity problem in China is also appeared.State-owned institutions have a certain amount of their own land,as a part of the whole state-owned land resources,must been managed effectively,planned scientificly and used rationaly.In this paper,the management method of the land of state-owned institutions was studied.The problems and methods existing in the state-owned land management were analyzed comprehensively.

Key words state-owned institutions;own land;management;problems;measures

土地问题向来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作为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管理政策在人类历史上有着多次变革,但主要是围绕着“开发或所有权变更”而实施的。我国幅员辽阔,国土面积大,而且作为陆地大国,人口众多,地理条件复杂,因此人均可以利用的国土资源是相对匮乏的,着力解决土地问题意义重大。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经济总量也得到了持续提高和发展,但是土地资源的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甚至已经成为了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国有单位拥有一定量的自有土地,作为国土资源整体中的一部分,必须要实施国有单位土地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使土地资源的作用可以得到充分发挥,这也是当前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1 国有单位自有土地现存管理问题

我国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管理经验丰富。但是,我国土地资源中很大一部分属于国有单位的自有土地,国有单位有权对这些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然而,由于各个国有单位管理水平和观念不同,使自有土地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管理。

1.1 规划和控制不到位

国有单位对自有土地进行管理,需要严格的规划和控制,国有单位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规政策等,从单位自身发展情况出发,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控制。但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缺乏整体、科学、完善的土地资源管理法规,也就无法规范各国有单位的土地管理行为,使国有单位无章可依,忽视了对自有土地的管理。而且相关管理人员并没有建立起合理规划和控制的意识,管理思想落后,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效益,进而影响了自有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更有甚者,由于管理者不能宏观、集中地分配和利用土地,使大部分自有土地荒废、污染,为治理带来了极大困扰,不利于城市建设。这些问题都是因为国家缺乏健全的土地管理政策,国有单位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使自有土地不能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1]。

1.2 土地规划过于独立

有些单位可以避免上述问题,对自有土地进行规划与管理,但是却出现了规划过于独立的问题,没有与其他规划协调起来,这种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是不科学的。自有土地虽然面积有限,但属于整体土地的管理规划,涉及到的领域广泛、工作复杂,要有全局观念,才能合理管理自有土地。例如:水利管理就必须被考虑进来,积极协调土地和水利的关系,制定明确、协调的管理方案,缓解各种规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1.3 土地权属不清和利用率不高

土地权属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的归属。由于国有单位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多,土地形式多样,又存在和地方周边土地紧密相连、错综复杂等多种因素导致的土地权属不清、土地权发证不到位、土地权属纠纷多等问题。国有单位土地规划属地方调整,地方和单位的沟通协调不到位、权益冲突等导致国有土地规划、盘活、开发不到位,土地有关优惠政策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没有落实到位,导致土地资源浪费、闲置和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

2 做好国有单位自有土地管理的措施

做好有单位自有土地管理对土地资源合理开发的意义和影响都十分重大与深远,可以规范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为了合理管理土地资源,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方面的专门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管理文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土地资源的制度保障体系,但是这种完善却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完善,需要进一步修订、汇编。根据自有土地的规定数额,国有单位要切实做好自有土地的用途管理工作,使用土地要严格遵循用地规划,国有单位要禁止在用地时非法超标,或者是违规用地,必须将用于单位建设的土地规模总量控制于国家标准范围以内,并且要尽量减少工、商业用地对自有土地的占用,保持用地平衡,既合理开发自有土地资源,又要保护自有土地。

2.1 建立健全的自有土地使用、审批制度

健全的制度可以保证对自有土地的合理规划与管理,能够通过严密的、科学的、合理的制度和使用、审批程序来保证土地资源,能够管控、约束土地的开发与使用行为,能够予以强有力的控制[2]。为了保证国有单位自有土地的合法使用,并取得充分的效益,自有土地的使用、审批制度要逐项审查,逐步履行制度的各项要求,例如:投资强度、税收额度、环保程度、产业链条长度等各个方面都要逐项进行审查,并选择量化指标,国有单位可以进行招商引资或项目建设,但是这些相关工作都必须要在科学的引导和规范中进行。

2.2 构建完善的自有土地供应制度体系

自有土地的供地审批要严格,无论是投资强度,还是投资进度都要严格把关,并根据地区差异、发展阶段和产业差别等具体情况有区别地开展工作,做到因地制宜,使土地计划与编制工作能够形成完整的供应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保证自有用地规划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使有限的国有企业自有用地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

2.3 提高自有土地管理者的R邓平

土地资源的管理是一个牵涉到诸多领域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士管理才能实现优化、控制,但是我国当前大部分基层土地管理人员却并非科班出身,如果不是专业的土地管理人员就会在土地管理的专业知识方面有所欠缺,管理水平无法提高,如果管理人员再缺乏应有的管理规划和认识,那么必然会导致管理思想落后,影响自有土地的管理工作成效。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管理者的考核与培训,定期组织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技术技能培训,可以不断提升管理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国有单位组建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土地管理者队伍,才能保证自有土地的合理利用。

2.4 加强国有单位土地利用规划

国有土地主要是单位自行管理,没有区域性、完整性、发展性的规划,导致土地闲置、重复建设、重复开发、综合利用率低,出现看一步走一步的形式。对国有单位土地根据区域、功能、属性和发展的需要,做超前一步系统性、完整性的提前规划,并纳入地方的总体规划,使土地科学合理利用、合理开发、合理盘活,在农垦发展中发挥出农垦土地的利用价值。

2.5 加强土地管理监管力度

国有单位加强对自有土地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上级单位、部门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在单位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够注重对自有土地的整体规划与管理,使土地的利用可以科学、全面,进而缓解经济发展和自有土地利用之间的矛盾。政府部门需要随形势发展,成立相关的管理部门,明确权责,进行专门化的土地资源管理,从而加强国有单位管理自有土地的能力。首先,要由政府来牵头,各相关的职能部门联合审查,严格规范国有单位的土地供给,便于集中管理土地资源,提高我国整体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其次,要注意用地的审查,需要保证自有土地能够被合理利用。例如,国有单位要利用自有土地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不允许预审项目缺失的情况出现,更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

2.6 节约土地利用

目前,我国有些国有单位仍缺乏节约土地利用的意识,这是对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应当适当加强对自有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既要加强对土地的保护,使其与生态和谐发展,保证合理利用土地;又要对自有土地进行合理布局、规划,注重空间、用途限制的结合,缓解用地矛盾[3]。

3 结语

对土地的管理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虽然我国幅员辽阔,国土面积巨大,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所以人均占地面积极小,土地资源相对匮乏。这就必须要对现有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才能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我国的国情决定一些国有单位拥有自有土地,在依据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土地招商或建设,但是情况却不容客观,一些单位并不能合理地进行土地资源的管理,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因此,本文从建立健全的自有土地使用审批制度、构建完善的自有土地供应制度体系、提高自有土地管理者的专业水平、加强监管力度、节约土地利用等方面探讨了自有土地的管理新措施[4]。

4 参考文献

[1] 程雪阳.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土地科学,2013(7):15-20.

[2] 秦悦.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0.

第7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国家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随着集体土地效益的提升,农村土地问题也不断的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二、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措施

1、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好用活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凡是符合建房条件(或放弃原住房迁建)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原地改、扩、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导村民向城镇集中或到规划的居民点建房。对不具备规划居民点建设的,尽量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建房。同时,从严控制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全县范围内农业户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但必须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已"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和审批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审批、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以户口簿记载的农业户口人数计算:3人以内户(含3人)90平方米;4人户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是独生子女户的,增加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是独生女户的,再增加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

3、加强土地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土地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农村和城镇进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土地评价及城乡地籍档案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土地管理经费,包括各地按规定筹集的一部分土地管理费,要切实管好用好,杜绝不合理开支,以保证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县土地管理局是同级政府主管土地管理的工作部门,要本着强化、精干的原则,配备必要的行政编制。已定编而没有配足的要尽快配备,编制人员过少而影响工作的要适当增加。为了加强城市和郊区尤其是城乡毗邻地区的土地管理,各辖区可设立精干的土地管理机构,其人员的聘用、录用必须经严格的推选和审查批准制度。

农垦、劳改、矿务等用地较多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培训土地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4、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5、整顿土地管理秩序,依法严格管理各项建设用地

对新开工项目用地,要按照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停、缓建项目尚未使用的土地,要通过清理,及时利用,不得荒芜。坚持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管理;分期分批搞好城乡建设用地的申报登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城区改造凡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或权属变更的,各用地单位要办理用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书。要清理城市各类房产开发公司的用地,依法加强管理。

结束语

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木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工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管理一部分,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付志旗.关于我国土地管理改革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0

第8篇

[关键词]农垦土地;土地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TU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366-00

目前,农民对国家关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给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不便。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农村土地权限职责划分不明,阻挠了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工作。

一、土地管理工作的现状

1、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村主任土地承包商等都觉得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认识混淆不清。违法、违规用地在一些地方尤为严重,地方领导干部将利用土地审批权谋取私利,在土地的管理权据为己有,私自做主,认为自己拥有土地的审批权。私自经营土地,认为土地管理办法过于繁杂、程序繁琐、审批困难。

2、农民不愿意交出土地,普遍认为被征土地的价格偏低。当征收土地价格与与市场价相差不大时,农民才愿意被征收土地。政府没有制定或者建立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3、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迫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的生活面临艰难的境地。政府没有及时补偿征地所支付给农民的费用。相关政府机构的征地政策得到没有落实和贯彻。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挪用了发给农民征地的补偿,农民在失去土地并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会引发农民对政府机构的不满,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4、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民在逐步的进行农业结构的调整或升级,调整后的土地产值随之提高,补偿的费用也相对提高。然而土地计算方法不统一、不科学,所以不能准确的计算出土地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土地的潜在价值,对被征收的土地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对土地价值评审的参考因素过于简单,缺乏相关的土地价值检测标准。政府制定出的补偿标准与农业市场调整后补偿标准相差太大。导致政府相关机构对人民群众没有信服力,极大的降低了征地政策的执行和贯彻力度。

5、土地开发缺乏科学的指导规划。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浪潮下,城市化建设会占据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的开发没有科学的指导规划,造成对土地破坏和浪费。资本的流向主导着土地的开发,土地开发商利用土地交易牟取暴利,致使商业住房、公共建设用地的价格不断飙涨。普通民众难以购买土地开发而来的商业住房,不科学规划又会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形成恶性的循环,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6、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相关土地管理办法在实际的土地管理中显得相形见拙。从国家土地直接管辖到地方间接管辖的土地,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理问题。如土地的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合并到土地的所有者身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占据了管理权和经营权,将使用权扩展延伸,完全忽视了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相关所有权。

二、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1、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使土地得到科学的规划,合理的利用开发土地是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明确各个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管理权限,明确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管理权等权限的划分。

2、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可以安排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讲座,走方基层调查民众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注重加强对土地所有权方面的的讲解,增强民众对土地各方面权限的了解与认识。增强民众对土地使用、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认识,在土地审批权和土地所有权方面,国家集体意识深入贯彻到民众当中,增强义务观念,要做到在民众中达成形成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的共性认识。为了避免执法人员违规违法,就要加强各级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把促进经济发展与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与时俱进。灵活运用土地政策,做好每一项土地细节管理和土地政策执行工作,让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制定科学使用土地的规范。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应该注意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计划和安排,这些工作都属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范畴。为了防止和杜绝建设用地无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配套衔接协调工作。以免造成规划用地不科学、不合理的的规划,实行科学的管理办法,注重人性化管理规划。土地工作在保证权力的基础上,也应该履行应尽的责任,责任划分详细具体,落实到个人。

4、依法对使用土地不法行为进行治理,防止一些社会恶意势力利用土地制造事端。落实土地租用政策,在进行土地监测管理过程中,由政府相关领导机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土地承包给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或者运作效益高的机关单位,这样收取的租金可以带来一定的回报。承包租用的土地政策还可以解决农村人口失业问题,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种植出更多优良的农产品,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促使地区民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

5、投入更多的资金在土地的管理工作中,设置一些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各级政府部门面临着众多的土地管理工作,应接不暇,肩负着土地管理的各项职责,每一项土地管理工作都对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土地管理任务繁多的基础之上,又牵扯达经济利益问题的纠纷,给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带来的困难。所以,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针对自身的情况,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还可以组织农民成立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机构,减轻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监督和促进作用。

6、统计国家和地区的各类土地信息,创建一套切实有效的土地管理运作机制,以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专项基金,一方支持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一方面对地区的土地盈利上缴入库基金,由专业的人员进行资金的流动管理,并公开基金收支明细,实行透明化运作。对于土地收益的部分,主要由政府来计划安排使用,由民众来监督和评审工作。在对土地进行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可以修建农村土地种植、土地开发、土地经营的基础设施,以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更好的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但相关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不得从中收取用于基础建设的额外费用。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工作与民众的生活、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莫大的关系。在政府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必须保证管理工作的信息内容公开化和透明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公众参与土地的管理工作和帮助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协助政府工作。政府与人民相互配合,即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创建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和机制,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宏森.浅谈我国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J].中国科技投资,2013,(36).

第9篇

关键词:加强农村 土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增强土地管理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将面临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和土地市场建设的双重任务。这就要求切实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让农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土地流转的形式和对象,依法培育和发展农地流转市场。同时,必须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配套完善地方法规,因地制宜地完善土地流转、保有和利用的政府调控机制;通过平田整地、地块归并、废弃地复垦、闲散地利用、未利用地开发、公地发包等,优先为可能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个别农民提供社会救助和土地保障。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必须对进入农业的公司、企业的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审查和严格规范,正确引导进入农业的公司、企业因地制宜地选择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可以通过“公司+农户+基地”的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和配置土地的,就可以不搞土地租赁或土地转让;适宜与农民签定产品合约的,就可以不签定土地要素合约;适宜短期土地租赁的,就可不签定长期土地租约。当然,对于那些需要进行大量专用性实物投资和很高的专用性技术投入的特质农产品的加工和土地资源依赖性很强的农产品的加工,以及那些农户无力投资、必须由公司、企业进行投资的农产品生产,如名、优、特、稀、新农产品的加工和生产,在土地资源配置上对公司、企业提出的土地受让、租赁等要求必须予以政策上的特别许可和法律上的保护。但是,不管怎样,政府应当加强管理,保证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保有量限制、土地交易许可等方面的公共管理政策是明确而稳定的,并得到严格执行,不能对农民一套,对农业经营公司、企业又是一套。

目前,保护好土地资源,减少对耕地的挤占,在广大农村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法,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自觉地依法办事,保证各行各业的建设用地,包括一些重点项目或领导直接主管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都尽可能地节约土地资源,并坚持先批后用,杜绝以权代法,自批自用,少批多用或者化整为零越权审批的行为。要坚决克服目前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大手大脚,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同时,制止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地建私房,把依法管好土地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严格进行土地管理。

1、整顿土地管理秩序,依法严格管理各项建设用地。对新开工项目用地,要按照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停、缓建项目尚未使用的土地,要通过清理,及时利用,不得荒芜。坚持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管理;分期分批搞好城乡建设用地的申报登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城区改造凡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或权属变更的,各用地单位要办理用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书。要清理城市各类房产开发公司的用地,依法加强管理。

2、不断加强和完善对国家、集体和农民建房三项建设的用地管理。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用地计划指标,并严格执行。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制订并完善城镇和村庄的建设规划,严格按用地计划指标和规划方案审批用地。目前一些地方的乡镇企业,不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纠正。凡未经批准而违法用地的,计划部门不批项目,建设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经营执照,银行不予贷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也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立用地报批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和用途管制等原则,通过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流转;通过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不得私自改变用途。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其中50%左右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剩余的50%左右,一部分留于集体发展村集体经济,大部分仍应分配给农民。对于私自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要严加查处,防止和避免国家、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

按法律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用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它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地规范和完善土地批租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土地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土地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农村和城镇进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土地评价及城乡地籍档案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土地管理经费,包括各地按规定筹集的一部分土地管理费,要切实管好用好,杜绝不合理开支,以保证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县土地管理局是同级政府主管土地管理的工作部门,要本着强化、精干的原则,配备必要的行政编制。已定编而没有配足的要尽快配备,编制人员过少而影响工作的要适当增加。为了加强城市和郊区尤其是城乡毗邻地区的土地管理,各辖区可设立精干的土地管理机构,其人员的聘用、录用必须经严格的推选和审查批准制度。

农垦、劳改、矿务等用地较多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培训土地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四、重视执法监察工作。

在具体的工作中,要认真纠正土地管理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坚决刹住违法占地、乱占滥用耕地和浪费土地资源的歪风,特别要认真解决乡镇、村办企业乱占滥用耕地和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地建私房的问题。对于违法用地行为,尤其是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处理结果予以通报,以儆效尤。

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监察工作,加强监察队伍的建设。要支持、鼓励群众对违法用地案件进行举报。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监督的作用,宣传、纪检、监察、司法、公安和计划、财税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保护土地和纠正违法批地、用地要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土地审计制度,对土地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保护不力,违法批地、用地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法的要依法查处。对任期内不完成土地保护责任制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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