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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立医院 同工同酬 探讨
在企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公立医院在用工形式创新方面不断探索,新的用工形式不断呈现。2012年12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同工同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进行用工形式创新时,在保障临床业务需求、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的基础上,应该做到同工同酬,避免劳动纠纷。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指出,用人单位应该在进行工作分析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工作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定岗定薪,招聘与岗位需求相一致的职工,按照岗位职责及工作表现发放绩效薪酬,做到同工同酬。
我院从2011年起,在对后勤岗位、医技部分岗位进行工作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岗位职责,明确了岗位招聘条件。针对这部分对技术要求较低的岗位,创新用工形式,引进了一批本科及以下学历技术人员,签订了“技术工人”用工合同,达到了既节省人力资源成本,又实现合法、高效、低风险用工的目的。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获取与付出相一致的报酬,做到了同工同酬。
针对在新的用工形式下如何做到同工同酬,在结合我院实证的基础上得出了几点启示。
一、综合分析,定岗定责
“定岗”,即在详细工作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将岗位进行分类,可以采取按工作种类、工作风险、技术含量等方面综合分析的方法,开展定岗工作。这是人力资源管理中最基础性的工作。公立医院设计承担具体工作的岗位,应结合医院的发展目标、劳动力市场供给情况,合理设置岗位层级、类别。
定岗必须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根本原则,按照各部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确定岗位名称,做到“以事定岗、以岗定人”,不应因人设岗。
二、分层管理,减低成本
公立医院可以按照职工的学历层次、技术水平、工作中承担的风险对工作岗位进行分层管理,按照岗位层次制定薪酬标准。其次按照医院发展变化的形势,不断进行工作分析,结合医院空缺岗位任职条件,把院内合适的人员进行合理调动,按照新的岗位层级进行管理,灵活按照技术要求、工作风险大小、工作替代性安排岗位层级,做到层级有升有降,在保证医院正常业务的情况下,灵活控制层级和类别,减少用工成本。
三、同工同酬,落到实处
同工同酬指对于从事同一个岗位、付出同样的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与付出对等的劳动报酬。亚当斯(J﹒S﹒Adams)的公平理论(Equity Theory)揭示出,员工对自己的付出和报酬通过与同事的情况比较后感到满意,才会增强集体归属感,才会激发其更高的工作积极性。
我院对技术工人进行岗位管理,打破了以往身份管理模式,严格按照同一个岗位发放相同的薪酬的原则,将“同工同酬”落到了实处。
四、岗变薪变,有效激励
公立医院要加强岗位分析,针对变化了的工作任务,更新岗位职责,做好岗位评价和绩效考核,科学设定岗位薪酬与绩效薪酬标准,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技能、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分配制度,做到“岗变薪变、技变薪变、绩变薪变”。
我院在“技术工人”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激励条款,对表现优秀者加大奖励力度,即年度考核优秀者,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增加5%。这样就确保职工有归属感和凝聚力,确保职工有较高的组织认同感和工作责任感,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
实践证明,有序推进用工形式的改革,是继后勤社会化之后用人改革的有力举措。公立医院应该进行大胆创新,根据岗位说明书招聘合适人员,根据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发放薪酬,在做到同工同酬的同时,制定相应的激励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目的是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医院服务水平提高。
(作者席祖洋,女,1969年4月生,本科学历;任职于三峡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主任护师,副教授;研究方向: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通讯作者刘亚孔,)
参考文献
[1]肖平,田怀谷,刘颜等.后勤社会化对优化医院人力资源配置的研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0,26(1)
[2]赵玲.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初探[J].医学教育探索,2008,7(9)
关键词:医院统计工作;现代医院管理;医学统计
当前医院在管理过程中,主要依靠统计数据来了解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如此一来不仅简化了日常工作的管理流程,还大大提升了医院管理的效率。然而在现阶段仍然有很多医院对于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使得日常的管理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为了促进医院能够积极地推行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就要加强对医院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明确其在医院管理中的重要性,才能使其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一、医院统计工作在现代医院管理中应用分析
(1)不断地完善病案工作。在医院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就要确保原始参考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从而为医院的管理提供有效的指导依据。所以不断地完善病案工作至关重要,其能够为医院统计工作提供更有价值的数据资料。通过病案资料能够清楚了解医院的基本规模、医疗水平、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医疗效果及创造的经济效益,并且能够通过医院统计得出更为清晰的结果。同时还可通过以往的数据资料对各项统计进行合理的预测;根据以往病案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并将其与统计数据进行有效的结合,就能够构建更加长远的发展目标。(2)医院统计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在医院管理过程中,绩效办主要通过统计数据对各科室的绩效进行核算。在统计过程中,必须要对各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并从统计报表中计算出每个员工的业绩成果,如此一来能够有效地提升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增强了员工的危机意识,继而不断地强化自身的专业水平,进一步促使医院的服务质量得到有效的提升。此外,通过对科室医生的出诊次数、入院人数、住院天数、病床利用率进行统计,并将其与医院实际的运营情况及管理目标进行比较,从而对科室内员工的业绩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只有将统计数据与绩效考核挂钩,才能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使其能够在各项工作中不断地进取。
二、医院统计工作在医院管理中重要性分析
(1)强化统计分析提高医院管理质量。在医院统计工作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统计分析,因为统计工作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统计工作的质量。为了促使经济理论能够发挥有效的指导作用,就要对业务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分析,从医院管理及运营方面不断地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并且及时有效地生成统计数据分析,从而为领导层的各项决策及调控提供更具价值的数据信息。同时将会计分析与统计分析进行有效结合,并基于此对成本投入进行分析,继而实现以小博大,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全面提升医院管理水平。(2)准确的医院统计强化管理效力。医院统计数据的作用与否关键在于数据的准确性高不高。在实际的统计工作中,由于操作时的疏忽,导致统计数据存在较大的误差,如此便会影响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在医院的各项决策中提供错误的指导方向,所以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就要不断地完善内部统计制度,特别是登记表、结账单的规范性,病历管理、借阅时间、统计周期、抽样制度的完整性进行不断完善。将统计实施标准化分类,继而提升数据的处理能力。将统计工作与人员绩效相结合,从而提升员工的责任心,确保医院管理能够井井有条。(3)通过网络技术提升统计工作效率。当前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医院统计工作中得到了有效的应用,通过信息化办公既能提升工作效率,还能保证工作的质量。由于医院统计工作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非同一般,为了促使医院管理更加的科学、规范,就可通过信息科技的应用来提升统计工作的技术含量,促使人工操作不断地向信息化操作进行过渡。在信息化统计工作的实施中,主要进行的操作有:数据采集、数据保存、数据处理、数据传输、数据总结,从而促使医院能够实施自动化管理。(4)增强统计数据时效性提升管理效率。医院要想实施动态化的管理,就要保证统计数据的时效性,使其能够持续不断的供应。而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能提供合理的咨询和建议,从而对医院管理中出现的不足进行监控及警示。所以为了提升统计数据的时效性,首先要对基础信息进行有效的保存和应用,且要保证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其次要对网络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对数据进行收集、处理、保存,保证统计数据能够及时有效的供应;最后加强员工对医院动态管理的认识与了解,从而增强对信息的敏感能力及分析能力。(5)强化员工素养增强工作效率。当前部分医院对于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有的甚至都是由兼职人员进行操作完成的,如此一来就无法对统计工作的质量进行保障,统计数据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到实处。所以医院必须要成立一个独立的统计部门,使其能够对医院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监督、指导。同时还要不断地提升统计人员的操作技能及职业素养,使其能够熟练地掌握操作流程,从而保证统计工作能够合理、有效地完成,从而不断地强化医院的管理水平。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医院统计工作作为医院管理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医院的各项事务中都提供了准确的指导方向,促使医院管理能够按部就班、有条不紊的开展。虽然统计工作的作用不可忽视,但也要正视实际统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深化统计工作重要性的意义,使得其能够获得更多的重视,从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通过有效的应用对策进而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1.李春蕾.医院统计工作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的重要性分析.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12-0172-02
重型药疹发病急骤,病程长,病情重,累及范围广泛,几乎遍及全身皮肤粘膜,皮损初期呈麻疹样或猩红热样,逐渐加重,融合成全身弥漫性红肿、水疱剥脱、糜烂;随后大量脱屑,手足呈手套或袜套样脱落,可伴有高热,口、眼、外阴粘膜、呼吸道和消化道的损害,甚至累及各系统重要脏器(心、肝、肾),可因继发感染或全身衰竭而死亡[1]。患者伴随出现焦虑、恐惧、皮肤完整性受损、感染、家庭及个人应对无效等一系列护理问题。2008年3月25日我科收治1例左肺癌伴颅内多发转移并发重型药疹患者,经过3个月的精心治疗和护理,于2008年6月26日痊愈出院。
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护理学已从疾病护理发展到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针对该患者在疾病不同时期出现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等护理问题采取疾病症状对症护理、心理护理、家属及医务人员坚持救护的共同信念等相应措施,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现将该病例报道如下。
1 病例介绍
患者,女,54岁,院外确诊为左肺癌伴颅内多发转移一月余,行左颞叶手术18d后出现全身皮疹(具体用药不详)于2008年3月25日急诊平车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痛苦面容,恶液质,头痛,右侧肢体肌力正常,左上肢肌力1级,左下肢肌力2级,全身可见密集米粒样红色斑丘疹伴瘙痒,双球结膜水肿,伴大量分泌物,口腔粘膜溃疡,伴白色粘附物,触之易出血,张口、吞咽均困难。于3月27日始患者头、面、颈、躯干、四肢见大量水疱破溃、糜烂、脱落,大量渗出液及大面积剥脱,类似Ⅱ度烫伤,创面红肿,触痛明显以颈部、躯干、腰部为甚,不能自行翻身。生化检查:总蛋白44.1g/L、白蛋白20.3g/L、谷丙转氨酶86IU/L、尿素氮1.3mmol/L肌酐26umol/L、尿酸95umol/L、钠123.8mmol/L、氯86mmol/L。入院后即予使用足量糖皮质激素、抗过敏、能量支持、全身大面积换药、抗肿瘤等对症支持疗法,并予全面、精心、细心的护理。于2008年6月26日患者全身皮肤愈合出院。
2 护理
2.1 心理护理: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心理护理越来越受到重视,医学心理学研究证明,疾病的发展受心理因素的制约。因此,不仅要注重患者的疾病护理,更要及时了解心理状况,做好心理护理[2]。针对患者在疾病过程中出现的焦虑、恐惧等心理问题我们采取了相应的护理措施。
2.1.1 患者在治疗原发疾病肺癌的过程中突发了皮疹,并且不确定引发皮疹的原因,使患者对治疗及护理产生了不信任、不安全感,引发了抵触情绪。疾病初期,本着和蔼亲切,充满爱心的话语安慰患者,进行说理、开导;尽量提供患者所要获取的信息,满足心理需求,消除抵触情绪,取得患者初步认可、信任、安全感以使患者尽快配合治疗和护理。
2.1.2 疾病高峰期,病情发展迅速,患者全身皮肤大面积的糜烂、肿胀、剥脱、疼痛剧烈,不能穿衣,肢体功能障碍,不能自行翻身,口腔溃
疡,张口吞咽困难,引发患者恐惧心理,害怕再次出现过敏,加重病情,并且大面积皮肤剥脱影响形象产生悲观情绪自卑感,对治疗失去了信心。在此阶段我们给患者及家属解释疾病的发展过程及其转归,详细讲解治疗方案和护理计划,例举成功案例以鼓励患者;并适当讲解医院的医疗设备,医疗水平;以增加对医院、医护人员的肯定。并鼓励其说出心中的感受,给予耐心指导,使其接受事实勇敢面对,消除恐惧心理,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在疾病恢复期,对患者表现出来的坚强毅力给予肯定。护理人员积极鼓励并耐心细致的指导患者做肢体功能锻炼。病情好转时鼓励病人自我修饰,指导更衣,选择宽松、柔软、棉质衣裤。
2.1.3 剥脱性皮炎是多种因素引起的表皮大面积剥脱、糜烂、渗液,伴有恶臭,护理上需要每天换药[3]。医护人员没有厌恶、怨言等不良情绪,每天及时予换药,清除异常分泌物,将创面好转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患者。及时清扫床单位皮屑,保持干净整洁,整理病房环境,使患者舒适。用关心、体贴的话语和行动感化患者,始终如一,不离不弃。
2.1.4 患者病程长,病情重,反复多变,无法预知治疗效果,不但家庭经济负担重,而且需要家属的悉心照料,配合治疗护理。患者家属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始终保持积极心态,极力配合护理和治疗,仔细认真的做好基础生活,及时将病情反馈给医务人员,主动与医务人员沟通,使得医务人员能及时掌握病人病情、思想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并在医护人员的鼓励下积极参与护理,学习部分专业知识用于实际,以致于能更好的照顾患者,并体会到能为患者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而快乐,促使治疗性的人际关系更融洽,使患者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2.2 饮食护理:①因药疹起因不明确,因此疾病初期主要以高热量、高维生素流质饮食为主,如肉汤、牛奶、碳水化合物等,并增加专业营养师制订的匀浆饮食,少量多餐。②护理会诊营养指导,与营养师、家属共同商讨、制订菜谱指导家属极力配合。③不能经口进食期间,遵医嘱予鼻饲管置管,定时予鼻饲,选择富含营养流质饮食,如能全素、肉汤等,每次小于200ml,每次间隔时间大于2h。④病情稳定后,指导高蛋白、高热量、高维生素饮食,鼓励经口进食,先喂少许开水,无不适时再进食温凉流质食物,少量多次,喂时宜慢,抬高床头,保持头高位,防止呕吐及呛咳,床边备吸引器。鼓励多饮水,每日饮水量达3000ml,加速代谢,保持大便通畅。⑤勤漱口,保持口腔清洁,并讲解经口进食有利于促进唾液分泌,锻炼口腔功能,防止口腔感染。
3 效果
对该例患者我们成功的实施整体护理,患者在住院期间能够消除抵触、紧张、焦虑、恐惧情绪,积极主动配合治疗和护理,勇敢面对,不屈不饶地与疾病抗衡,树立救治信心;全身皮肤剥脱创面愈合良好,无感染发生,肢体功能逐渐恢复,可自行完成简单的生活需要。
关键词:铜离子;腈纶;定性
1 引言
铜离子纤维具有优良的抗菌性能,人体能将其代谢,且相对于银价格合理,目前各种铜离子纤维技术也日益成熟,有两种方式制得的铜离子抗菌纤维的耐持久性好:一是通过离子交换法在棉纤维上镀氧化铜,二是通过共混纺丝法在涤纶、腈纶、锦纶等化纤上引入铜离子基[1]。
由于铜离子基的引入,使得纤维大分子链改变,进而纤维原有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纺织品检测时纤维原标准检测方法与检测结果发生偏差,甚至相反,这给纺织品检测带来了困难和考验,例如本文涉及的这种功能性铜离子腈纶。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纺织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差别化纤维、功能性纤维等新型纤维层出不穷。所以纺织品检测要跟紧步伐,及时更新、制定纺织品检测标准十分必要。
2 试验部分
2.1 试验仪器及试剂
HD500温控振荡水浴锅,南通宏大试验仪器有限公司;WRX-1S熔点仪,苏州江东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生物显微镜(纤维细度仪CU一6),和众视野;98%硫酸、37%盐酸、碱性次氯酸钠、浓硝酸、88%甲酸、99%冰乙酸、N,N-二甲基甲酰胺(DMF)、硫氰酸钾(AR,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三级水。
2.2 显微镜观察法、燃烧法鉴别
将纤维刮散夹入盖玻片,滴入试剂制样,在放大400倍的显微细度仪下,观察纤维的纵向形态,加以鉴别;将纤维束慢慢靠近火焰,观察其燃烧性质、熔缩状态、气味以及燃烧残渣。
2.3 溶解鉴别
将少量纤维试样置于小烧杯中,加入配制好的溶液在特定的温度下振荡30min,观察纤维溶解情况,各试剂均按照FZ/T 01057.4―2007《纺织纤维鉴别方法第4部分:溶解法》配制。
2.4 熔点仪法
取少量纤维置于两片盖玻片之间,置于熔点仪显微镜上,调焦使纤维清晰成像,熔点仪升温速率为5℃/min,此过程中仔细观察纤维形态变化,熔点仪最高温度为280℃。
3 结果与推断
3.1 纤维的试剂溶解特性及前后显微镜下形态的变化
铜离子纤维的溶解情况见表1,纤维溶解前后的形态见图1。
由图1(1)溶解前纤维原始纵面形态可看出,纤维表面不光滑,有规则的菱形纹路,纵向粗细均匀,可以初步排除天然棉麻的可能。表1各试剂的溶解特性中纤维不溶解于碱性次氯酸钠,排除天然蛋白质纤维,即蚕丝和羊毛;浓硫酸不能将其溶解排除了纤维素纤维的可能。至此得出该纤维是一种化学纤维。
3.2 纤维的燃烧特性和热学性质
将纤维束慢慢靠近火焰时,纤维熔缩,这验证了其化学纤维的判断;置于火焰中时纤维燃烧,放出辛辣味,类似于腈纶,但有异于传统腈纶;燃烧后形成易碎硬块残渣。由此初步判断为一种腈纶。
图2 纤维熔点仪加热至280℃后纤维形态
由图2可见,纤维加热至280℃仍未熔融,纤维无固定熔点,根据FZ/T 01057. 4―2007《纺织纤维鉴别方法 第6部分:熔点法》,可以进一步判断出这是一种腈纶。根据客户提供这是一种铜离子改性纤维,最终判断该纤维为铜离子腈纶。
4 建议
本文针对一种铜离子改性腈纶,采用了纤维镜法、燃烧法、溶解法、熔点法这4种检验室常用方法做了其定性判断的探讨,总结了一些纤维定性方面的建议:
(1)纤维定性工作要求试验人员耐心仔细,显微镜法观察时要勤滴试剂。若不加试剂或观察不够仔细则很容易将其误判为涤纶。
(2)纤维定性工作要不厌其烦,在一种方法不能确认时要采取多种方法配合,采用排除法推断,逐步缩小纤维的范围,最终确认。对照上述铜离子腈纶的溶解特性,普通腈纶溶解于浓硝酸、90℃DMF和煮沸的65%硫氰酸钾,而这种铜离子腈纶在这几种溶剂中并不溶解或只是溶胀,很多检验人员错误地将腈纶排除,这种腈纶在引入铜离子基团后其大分子链发生了变化,使得它的溶解性质发生改变,溶解法不能准确地对其定性;另外铜离子的引入也混淆了纤维原有的燃烧气味,进一步增加了定性的难度。
(3)本文涉及的铜离子纤维最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它没有固定的熔点,在排除了其天然纤维、纤维素纤维的可能之后,没有固定熔点的只有腈纶。
参考文献:
1.“情”与“理”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情”,是对心理学情感理论的运用。即指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具有独特色彩的体验。人不仅具有一般情感,而且具有道德感、理智感等高级情感,这些情感与人的社会性需要,与人的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人的丰富的情感世界。所谓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情”,就是要重视人的情感,研究如何以情感人,动之以情,使受教育者在感情上引起共鸣,得到感情上的一种满足和慰藉。
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理”,即指道理。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指导行动。思想政治工作中重“理”,就是要晓之以理,以理服人。针对受教育者的思想认识问题,以深刻的道理去启迪他们的心灵,使其转化为正确的思想和行为。
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情”与“理”是统一的。首先,“情”与“理”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过程中的两个方面,它们互为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如同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没有“情”的“理”是空洞的、生硬的,没有生机的;没有 “理”的“情”则是苍白的、衰弱的,没有筋骨的。其次,“情”影响着“理”。人们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会产生肯定性情感(如爱、尊敬、怀念等)和否定性情感(如憎恨、厌恶等),肯定性情感能提高人的认识活动的积极性,否定性情感则会对人的认识活动产生消极影响。第三,“理”制约着“情”。常言说,有所知,才能有所感。只有那些被认识了的事物才能引起人们的情感。古人讲的“知之深,爱之切,”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当然也有缺乏深刻理性认识基础的朴素感情,但这同在深刻理性认识基础上产生的感情相比就显得逊色了。
2.“情”、“理”结合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在要求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要重“情”。思想政治工作尽管在不同单位、不同时期的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其共性都是将一定的思想传递给受教育者。人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不顺心的事情,于是就会产生不同的思想反应。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以真心诚意的关怀、尊重和信任感动他人,通过感情上的交流,实现思想上的统一。
其次,思想政治工作要求讲“理”。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又是对人们进行理性教育,帮助人们提高分析问题、认识问题的能力,其目的是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以理服人,就是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力求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而不能用“大帽子”压人。思想工作的过程,不仅要靠我们以深刻的道理去启迪人们的心灵,更重要的是指导人们运用实践的观点、全面的观点、辩证发展的观点去分析问题。
第三,要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必须把“情”与“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反对两种倾向:一是重“情”不重“理”,一切感情化。在一些人看来,只要以情感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就一切问题都解决了。二是重 “理”不重“情”。似乎只有说理才是教育,甚至板起面孔“训”人,虽然讲的道理都是正确的,但是仍然不能为人们所接受:达不到预期效果。要充分认识到“情”与“理”二者的作用点不同,要以理服人,离不开感情的沟通,只有做到寓理于情,含情说理,情理交融,才能取得思想政治工作的最佳效果。
3.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服力,在于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摆事实,讲道理;只有用事实和道理说服人,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一是说理要具体。既要讲大道理,又要讲小道理;既要分析问题的表面现象,又要分析问题的实质,防止片面性、绝对化。二是注意全面论证问题。真理是全面的,说理不能只强调一方面,忽视另一方面。如果搞绝对化,片面地看问题,就会把理讲歪。三是要旗帜鲜明。反对什么,提倡什么,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是非要分明,界限要清楚,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四是要有新意。要选择新角度,穿插新事例,结合新形势,力求突破原有的深度和广度,讲出新道理。
由于“左”的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许多人认为经济工作就是讲“钱”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讲“理”的,似乎“钱”与“理”水火不相容。其实,讲“钱”与“理”是辩证的统一,决不能把二者机械地对立起来。“讲钱”,就要注意以经济工作为中心,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讲理”,就是要注意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使人们理解其正确性并自觉地贯彻执行。
通过工程质量来控制工程造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施工工程的效率,并且节约了成本,间接地保证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1控制工程造价的必要性
工程造价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实际开支和预期开支。工程的投资者为了经济利益,在缺乏监管和有效地工程质量监测环境下,就会选择投机取巧,尽可能的降低一切开支,这会威胁到工程质量,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因而,只有控制好工程造价,对于工程进行预先估测,并检查其预算开支,才能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
1.2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目前来说,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方法就是工程质量监测,这会迫使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并且会使施工单位了为了尽可能的将带工程造价,而采取更为先进的手段来提高施工效率,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也造福了社会。相反,如果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就会为工程建设埋下隐患,引发安全事故。
二、控制工程造价有效方法
控制工程造价是我国建筑行业面临的一大难题,在我国因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房地产业迅猛发展,使得建筑行业的竞争激烈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存在空白,所以存在着招标企业的不良竞争。目前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方法表现如下:
2.1加强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一般来说,工程施工阶段有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结算管理三个环节。从招标过程来看,要筛选招标清单,并且要分析招标单位的信誉以及工程预算,并要求提供施工的预算开支和工程管理模式,从而加强招标管理;还要细化施工管理,控制材料用量,还要进行现场管理,控制预算费用的支出;另外要加强结算管理,严控审核关,控制工程造价。具体来说就是控制施工成本,比如说建设一个有食堂、教学楼的校园,要降低工程造价就可以利用是建设食堂和教学楼的土方来建设操场,这样一来可以降低运输土方的成本,另外还可以就地取材,提高利用效率。
2.2国家通过工程质量的宏观把握控制工程造价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带了建筑行业的激烈竞争,一般是钢铁工业之间、施工单位之间的竞争,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合理分配资源,国家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竞争,尤其是建筑业发展所需要的原材料价格的控制。另外国家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会使施工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大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为国家节约原材料,提高了原材料的利用效率。
2.3严格按标准设计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
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也就是说在建筑施工前,需要对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和勘测,以确定建筑方案。其实这是建筑工程所必须,房地产公司在投资建筑时,会花费较多的人力和物力来勘测工地,保证后续工程的顺利进行。只有这样,通过与其他工程项目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反馈造价信息,做出合理预算,才能从施工动态中控制工程造价。
2.4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工程造价管理队伍
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是一个综合性学科,只有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人才,在工程量计算时不重不漏,并从技术、经济、法规及管理知识上来控制工程造价,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能动作用。
三、总结
[论文摘要]在当今中国的社会里,结婚年龄普遍推迟,传统的维系男女二人关系的婚姻形态,正在被人们逐渐淡化。中国的“不婚族”人数逐渐增多。追求时尚的男女们更愿意选择同居、试婚等“准婚姻”的形式。但是一旦发生一方死亡的情况时,大家突然发现,没有法律保护的“准婚姻”形式下产生的财产难以确权:合伙买的房子不知该归谁,一起写的东西版权不知该归谁,一起做生意的收入不知该怎么分割。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阐述共同生活型同居财产的界定及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
不婚而同居的准婚姻现象目前在我国已经普遍存在,且呈上升趋势,尤其在大中城市,已被越来越多的人宽容、认可,并且接受。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当事人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的,解除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反对同居,而是采取一种暧昧态度。既不保护也不惩罚,既不赞扬也不否定。这种相对不稳定的同居关系往往会引起财产的问题,尤其是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
一、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的界定
(一)共同生活型同居的概念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者以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同居分为共同生活型同居、重婚型同居、姘居、通奸。
共同生活型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这种同居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 从主体看,当事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如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其次,从内容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它和其他形式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
再次,从程序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这是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主要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根据同居开始时的时间以及同居开始时双方的年龄或者一方死亡时双方的年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实婚姻关系、另一种是非法同居关系。
在1986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死亡,如果死亡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死亡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方死亡,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为非法同居关系。
自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二)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与其他同居关系的区别
同居关系除了共同生活型同居外,还有重婚型同居、姘居、通奸等同居关系。共同生活型同居与其他形式的同居有本质区别。
重婚型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以婚姻的形式公开在一起生活的行为。这种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的行为属于重婚。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重婚,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另一种是事实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它与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区别是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双方都没有配偶,双方行为不违反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而重婚型同居的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其行为违反我国伦理道德观念,并且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所以本文不对重婚的财产进行阐述。
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的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它与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区别是姘居的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双方都没有配偶;姘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是秘密的同居,共同生活型同居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对外公开的同居;姘居是违反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行为,共同生活型同居不违反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
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它与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区别在于它不以夫妻名义、不共同生活,一般是秘密的、临时的关系。
二、 共同生活型同居期间财产的界定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共同生活型同居的财产界定适用婚姻法律中有效婚姻关系处理,没有构成事实婚姻的共同生活型同居的财产界定按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属于共同共有的一种变通,它将同居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界定为双方共同财产。不同的是,第一、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共有在一定的期限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吸收一方婚前财产为双方共有的财产,而一般共有关系双方不得因为期限的缘故将一方在同居关系前的财产吸收为共有财产;第二、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共有一方在一方死亡分割财产后,有权利继承死亡者的财产,而一般共有关系双方在一方死亡分割财产后,没有权利继承死亡者的财产。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其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界定:
第一、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第二、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的工商业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归双方共有,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或个体企业上的投资归双方共有。
第三、同居前双方合资共同购置的财产,为按份共有的共同财产。
第四、同居前,亲友赠与双方的结婚(主要是指农村举办婚礼而未领取结婚登记证的同居关系)礼物,视为共同财产。
第五、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修缮的,如果属于事实婚姻的,转化为共同财产。没有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果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构成事实婚姻的,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不能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七、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构成事实婚姻的,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不能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八、共有财产与单方财产无法查清的,推定为共有财产。
下列财产归单方所有:
第一、同居后又分居的,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第二、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因人身关系取得的遗产或者赠与物一般归该当事人所有。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三、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该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来,如果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的,财产问题应该按照事实婚姻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应该按照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处分财产。对于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的,财产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属于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的平均分割;按份共有的,按份分割。
2.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得分割,属于生者的归生者所有;属于死者的,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3.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在遵守上述三条原则的前提下,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妥善分割。
5.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结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6.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双方财产分割以后,生者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一般不形成继承与被继承关系,生者不能继承死者分割的同居遗产,更不能继承死者非同居期间的财产。
如果生者依靠死者生前的抚养并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那么可以继承死者分割的部分遗产。如果生者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到了叫多的扶养义务,可以继承死者适当的遗产。
现今社会,我们国家还没有消除农村存在的只办理婚礼仪式,而不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现状,就又出现了城市的非婚同居式的准婚姻现象。为了规范由此引起的各种财产问题,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作出了不同的分类,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同居关系,遏止恶意的同居关系,进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在法律实践中,要甄别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参考文献
[1]《婚姻家庭法》,杨大文,马忆南,北京大学出版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政统计应转变职能,向管理型统计的方向发展。市政统计服务的对象要从过去的为计划经济服务转向为市场经济服务。市政统计的内容应变结果型统计为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评价的全过程统计,树立超前服务意识及主动参与决策意识,重点放在未来统计和参与决策上。市政管理统计的范围由内向型转变为外向型开放式统计,通过同行业信息及相关行业信息。使市政统计管理范围由单一统计管理变为统计参与各项管理中,成为各项管理的基础。从而保障统计信息的有用性。
二、统计工作要渗透到市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中
有了准确可靠统计数据,掌握了可靠信息资料,明白了现代化市政管理的模式,就要充分发挥其功能,并把这项工作应有的市政管理的各个方面,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在市政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对市政信息资料的定期分析,不断更新市政质量管理水平,及时了解各基层单位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提供业务达标依据,为市政决策管理者提供服务。
(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通过对市政管理局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统计调查分析,为适应市场需求,改善和加强这些资源的管理提供服务,人力资源是目前是市政管理最重要也是最具有竞争力的资本。经过对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数量、经济创收等情况的数据统计,从而真实地反映了每个工作人员的知识、技术、精力、劳务等无形资本投入所创下的绩效。使这些数据成为综合评价个人绩效的重要手段。
(三)充分发挥市政统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功能,有效开发和利用统计信息。建立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对各个职能科室完成的业务指标和经济指标以及个人的德、能、勤、绩进行量化管理,做出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用科学的统计预测方法制定出各个科室的业务工作量,工作效率指标,经济收入及支出等目标值,建立一套完整的目标管理体系。并制定出绩效考核方案,测算打分标准,对完成各项目标及指标好的科室和个人应給予相应的绩效奖励,反之则扣除相应的绩效奖励。在新形势下要强化经济管理理念,促进自我生存发展意识,拓宽统计质量管理模式。
[关键词]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统一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2-0077-01
社会保险费(即劳保统筹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在近些年中,我国的建筑行业有着非常迅速的发展,但其劳保统筹管理工作却不能紧跟建筑行业的发展而发展,使得施工企业工作人员的自身利于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作为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文件作为依据向先行代替施工企业直接缴纳的费用,其费用主要是应用在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上。由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工作上存在问题,导致后期部分施工企业出现劳保费不全的情况,所以加强对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统一管理的研究,保证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目前建筑行业必须重视的问题。
一、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统一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的统一管理已经实行了较长的一段时间,并且在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改革发展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的情况来分析,其实际的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工作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作为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来源,它在保障工作人员的自身利益上有着非常重要作用。但部分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却没有意识到劳保费统筹管理的重要性,对劳保费统筹管理的认识不高,思想不到位,导致许多政策无法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有的甚至将把劳保费用当成是招商引资的筹码来使用。除此之外,部分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去推脱,使得缓交劳保统筹费的情况出现,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造成劳保费用的流失,最终严重损害建筑施工职员的合法权益。
2.法律监管不够严格
建筑企业劳保统筹费的缴纳行为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实际的统筹管理该工作也是以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但目前有关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好的完善。为了能够促进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的统一管理,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的政府令、市长令等,但由于缺乏法律层面上的支持,使得实际的执行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在实际工作中,行政主管部门通常都是根据施工许可、招标、质监、安监、竣工备案等行政管理手段去进行费用的收缴与管理,其中缺乏对拒缴、少缴劳动保险费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手段。
3.农民工利益无法保障
就建筑行业的施工人员来说,很大一部分的劳动群体都是普通的农民工,他们的文化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相对偏低,有些时候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部分农民工并没有纳入保障范畴,建筑企业通常都只为城镇职工或相对固定的合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情况必定无法保障普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较为重大安全事故,这将会给农民工以后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二、加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统一管理的重要性
1.为政府排忧解难
建筑行业的劳保统筹费管理问题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同时它也是相关企业和我站的一个棘手问题。在现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深入的实行劳保基金的统一管理,必定离不开政府的协调作用。加强对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的统一管理,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建筑业企业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同时也为民办实事开辟了另一条有效途径,减少政府的工作难度,为政府排忧解难。
2.减轻施工企业负担,保障职工自身利益
加强劳动保险费的统筹管理,对减轻施工的资金负担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劳保统筹费管理作为企业基础劳动人员利益的保障,它的管理工作也应该以基层最需要的、最困难为立足点,让企业相关部门不在因为拖欠工资问题而费时费力,从而可以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放在企业的发展上,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效益。
3.有利于农民工社会保障
农民工在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工作人员中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建筑行业中的农民工达到了80%以上,是一支非常庞大的农民工队伍。但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导致出现许多施工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而加强对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可以有效的避免这样的问题发生,而且还可以大大的减少以牺牲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来换取工程低价中标的情况,使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三、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统一管理的建议
1.不断完善立法监督机制
完善法律上的监督机制是促进我国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要更好的保护施工企业和劳动公民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加强劳保统筹金管理法制的建设工作,让各区县的劳保统筹工作都有一个规范性的指导。在不断完善我市劳保统筹管理工作法规政策体系的同时,还应该通过相关的监管机制确保能够将其政策落实到实际的管理工作中,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去解决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的统筹管理问题,为劳保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2.统一认识,稳定思想
在劳保统筹费的统一管理上,必须要有深入的认识,明确统筹管理工作的地位,相关人员或部门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实行并加强劳保费用的统一管理,才更好的解决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问题。任何存在于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中的不稳定思想,都是不正确的,这些都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因此建筑企业的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必须统一自己的思想认识,并将其贯彻落实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当中,认真执行好相关的劳保费用的统筹管理工作,并实现劳保费用的收缴工作规范化,通过内部管理方法的改革与完善去提升劳保费用的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促进建筑企业劳保统筹费的统一管理工作的发展。
3.重视农民工的劳动保障
建筑行业的劳动保障应该是人人平等的,不应该在农民工、城镇职工、固定合同工的劳动保障上有所区别。所以,建筑行业应该将农民工的劳动保障也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根据我国基本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为所有工作人员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保障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作为建筑行业的底层劳动人民,他们在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往往是知之甚少的,所以,还应该加强对社会劳动保障相关信息的宣传工作,人农民工队伍也逐渐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的促进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
四、结束语
建筑企业劳保统筹费的统一管理可以更有效的保障施工企业和工作人员的自身利益,保证职工社会保险费资金的来源。在实际的管理中,应该从实际出发,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方法,通过对建安工程劳保费实施统一管理,各区县建筑业劳保统筹在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来源,帮助施工企业清缴社会保险费,筹集建筑业养老保险基金,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扶持困难企业和弱势群体,促进施工企业改革改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