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15: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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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税法;工薪;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相应的个人工资、个人收益也得到显著的提升,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相应人群,他们的工资、薪金及收益均达到或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结合我国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凭借任职于或者受雇于相关企业单位的个人,所获取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红利、补贴及年终加薪等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各种经济所得[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则指的是经相应的技术分析,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指定科学合理的筹划计划,以促使企业单位员工获取最低税负状态。由此可见,在此种背景下对新税法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展开分析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
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
1.1个人收入划分
个人收入划分属于税收筹划重要的先决条件,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同样数额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所得所使适用的税率是不对等的,并且工资薪金及劳务所得相互间又一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2]。这就说明了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期间,会存在两种核算情况,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进行明确划分,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一起合并。好比,自我国2011年出台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500元代替之前的2000元,这表示,在新个税法下月收入不超过3500元(不包括“三险一金”)的工薪阶层无需进行个税缴纳。由此可见,在此类情形下结合个人收入划分来开展税务筹划便能够极大地对税收进行节约。值得一提的是,在就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展开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收入更有效的划分。
1.2个人收入转化
税务筹划受个人收入转化十分重要的影响,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个税缴纳人所缴纳的税收所得额相对较低情况,使得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率要超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税率,税收筹划主要在于税率筹划,改变发放金额、发放方式、劳务合同的签订形式等,由此得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能够把一定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一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还能够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并,并缴纳为个人所得税。以我国福建省为例,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秉承了收入高人群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等人群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收入低人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将福建省个人收入分配框架转变成橄榄型形态,结合我国税务部门统计信息得出,仅仅于2012年全年福建省便出现109万工薪阶层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因此,在一些特定情况情况下,此类税收筹划手段同样能够有效的节约个人税收,以全面有效提升税收筹划水平。
2.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
2011年,我国颁布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新个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税做出了两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方面是月季费用减除标准由过去的2000元升高到3500元;一方面是适用税率表得到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见表1。而在纳税人所获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内容方面未作出相应的调整,还是仍旧使用国家2005年颁布的规定[3]。
表1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3.纳税筹划
3.1筹划目的
税务筹划的目的即,缓解税负以达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筹划目的可具体一下各个方面:I.直接缓解税务压力;II.实现涉税零风险;III.取得资金时间价值;IV.提升自身经济效益;V.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
3.2筹划原则
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应遵循两方面的原则:I.综合效益原则。个人所得税筹划切忌单方面孤立开展,倘若相关个人所得税筹划收获了一定的节税效果,然而却使得其他方面的经济支出升高,如此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就没有实际意义了;II.前瞻性原则。任何一项个人所得税筹划计划制定,都务必要在该计划所关联的纳税事宜已转变为既定事实之前。倘若该纳税事宜已转变为事实,于事后开展“筹划”,则变成“欲盖弥彰”,伪造、变造、隐匿相关资料,纳税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5]。
3.3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往往选取超额累进税率,倘若纳税人应税所得越高,与纳税人相对应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则也会越高,因此纳税人收入的实际有效、平均税率均可能得到提升。由此表明,面对纳税人相应时间阶段内工资薪金既定的状况喜爱,应当尽可能使纳税人分摊至每一个纳税期内的收入为均衡值,切忌忽高忽低,有效防止纳税人税负提升。好比案例一:某家企业职工工资2000元/月,该企业采用日常发放工资,年末结合职工业绩选取奖励的薪酬管理方案。比方该职工年末获得奖金为10800元,那么该职工全年需要交纳的个税为[(2000+10800)-2000]×20%-375=1785元。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若该企业将该职工的年末奖金10800元分摊成900元/月与该职工每月工资一并发放,即该职工工资为2900元/月,那么该职工便无需缴纳个税。案例二:某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某年的工资为8000元,由于企业工作安排需求,该管理人员需要在企业附近租下一套住房,房租为1500月/元,若该管理人员自行支付房租,其每月应缴纳的个税为[(8000-3500)]×20%-375=525。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若房租有企业为该管理人员代付,而将其工资改为6500月/元,其每月应缴纳的个税则为[(8000-1500-3500)]×20%-375=225,由此该管理人员能够节税300元。在各档税率稳定的情况下,可采取降低自身收入的方法,以让自身获取相对较低的税率,获取相对较小的计税基数[6]。
4.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全面提升,新税法实施效率势必会持续升高,由新税法所对工薪资金所得税务筹划造成的影响也将会变得越来越显著。因此,为了达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单位员工税负的目的,实现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有效性,企业单位人员务必要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展开明确的分析,深入了解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在上述前提下结合相应的实践开展,有效促进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升高。(作者单位:重庆丰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赖淑琼. 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的原理及问题[J].Times Finance(下旬刊),2014,13(04):21.
[2] 王实. 新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改进探析[J]. 淮海工学院学报,2013,01(01):34-36.
[3]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005.
[4] 史开瑕.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的最优纳税筹划探讨[J].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2,14(03):215-218.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法;税率调整
1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施中产生的积极影响
新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从去年新法颁布至今年实施以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瞩目,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以金融保险行业为例,按照原税法规定,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还要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实际税负更高;而外资公司通常只负担15%的所得税率,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和享受税前扣除上的优惠待遇,实际税收负担还要低,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严重不公平。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前抵扣标准,必将大大提高内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提高了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名义税率降为25%,比原来降了8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六是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造成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税法实施后,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
七是促进了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新税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确的问题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规定的内容留给国务院以条例或以具体办法形式规定,把经常会发生变动的扣除范围、计算标准、资产处理办法等明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就比较好地划分了属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自应承担的内容,体现了所得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比如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
第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体现为短期内的财政收入减少。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的变动,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将发生变化,进一步影响财政收入的变化。由于受税率变化、税基调整、税收优惠调整的影响,按现有纳税人静态测算,在过渡期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900亿-1000亿元。而目前我国的财政必须面对两个问题:一是正在来临的人口老龄化时代,二是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将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负担以维持公共养老金、公共医疗、公共护理等开支。我国政府也曾经连续通过发行国债、扩大财政支出的财政措施刺激经济,国债发行量已经非常巨大。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和财政赤字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或者减支与增税并举来弥补。
第二,对财政体制的影响。现行财政体制是依据行政区划确定企业所得税归属,新税法实行总部与分支机构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纳税,打破了当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格局,对财政体制造成冲击。体现在:一是各地财政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由于企业的总部往往设在发达地区,企业所得税会向发达地区集中,加剧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差距,影响各地财政职能的发挥。二是可能会引发为了发展总部经济导致的地区间税收竞争。如暗中随意扩大税收优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减少应该收取的费用,以较低的价格向特定的投资项目提供土地,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这样不仅会加大投资者的风险,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完善的初衷。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将给内、外资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影响程度有多深?范围有多大?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
税率
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
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行业看,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将受惠,这些行业的企业实际税负将有所减轻;而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由于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已经低于25%,在有关优惠政策调整前,所得税率降低带来的好处对这些行业的企业并不明显。
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统一税率意味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将被弥合,外资企业因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被取消。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名义税率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就实际税收负担率而言,在两税合并之前,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各种形式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大约为14.98%。因此,新税法颁布实施之后,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有所提高。
扣除标准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亦予以统一规范。
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的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但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仍有所不同。
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扣除,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方面,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润有所提高,有利于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实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平等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对外资企业而言,两税合并之前适用据实扣除方式的部分费用改为限额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赠仅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据实扣除的广告费也仅在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统一税前扣除政策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略有增加。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方面的特别待遇而处于优势的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竞争。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如原可抵扣其实际发生额50%的企业研发费用,现提高至按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这便有利于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
捐赠样本
新税法中,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的规定与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扣除比例的变化,从3%提高到12%,这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税收优惠的一种理性选择;二是扣除依据(即计算基数)的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笔者认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该是同一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根据原税法的解释,是指调整以后的税前利润;而“年度利润总额”则是会计上的概念,即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未经调整的利润总额。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税法增加了新理念,充实了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本文从税率、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捐赠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税率
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行业看,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将受惠,这些行业的企业实际税负将有所减轻;而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由于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已经低于25%。在有关优惠政策调整前,所得税率降低带来的好处对这些行业的企业并不明显。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统一税率意味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将被弥合,外资企业因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被取消。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名义上税率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就实际税收负担率而言,在两税合并之前,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各种形式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大约为14.98%。因此。新税法颁布实施之后,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有所提高。
二、扣除标准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亦予以统一规范。
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但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仍有所不同。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扣除,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方面,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润有所提高,有利于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实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平等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对外资企业而言,两税合并之前适用据实扣除方式的部分费用改为限额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赠仅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据实扣除的广告费也仅在当年销售收入15%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统一税前扣除政策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实际的税收负担略有增加。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方面的特别待遇而处于优势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竞争。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如原可抵扣其实际发生额50%的企业研发费用,现提高至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有利于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竞争。
三、税收优惠
新税法对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
资,同时兼顾微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1 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3 对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计收入。
4 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 新税法还规定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依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得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施行年度起计算;对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设立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四、关于捐赠
新税法中,公益性扣除标准的规定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扣除比例的变化,从3%提高到12%。这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税收优惠的一种理性选择。二是扣除依据(即计算基数)的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笔者认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该是同一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根据原税法的解释,是指调整以后的税前利润;而“年度利润总额”则是会计上的概念,即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未经调整的利润总额。
新税法中关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的规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取消了据实扣除的优惠,而坚持部分扣除政策,客观上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纳税负担。但一个国家税收政策的选择。是从综合利益出发考虑的。公益性捐赠的部分扣除,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进行公益性的捐赠,保证纳税人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支持与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产生引导作用,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获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赞誉。也减少了国家的财政和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直接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从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对进行公益性捐款的企业给予税前扣除的优惠,其实是让渡了部分税收利益,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捐赠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不加以限制,就相当于纳税人将一部分属于国家的税收一并予以捐赠,这也是平衡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一个理性选择。
[关键词] 新税法 企业所得税 筹划原则 筹划策略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为企业的平等竞争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律环境,其实施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筹划是指企业纳税人在合法的情况下,运用税收、法律、财务管理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收成本,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探究企业所得税筹划能够有效降低其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成为企业的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 新所得税法的内容及税收筹划原则
1. 变革的主要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科学地划定了纳税人,包括企业和获取收入的经济组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体现出公平和统一,新税法将名义税率确定为25%。这种税率的确定主要考虑到我国企业、经济组织的竞争力以及周边国家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方面,对企业实际发生各项支出的扣除政策实施了规范统一,对企业实际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同时,对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以往实行的地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能够给企业带来激励,抑制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为适应当前企业的发展需要,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样就能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扶持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公益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为减少企业的不合理避税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做了反避税条款。
2.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则
(1)可行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自身情况进行,在执行税收筹划方案的流程上,应该是顺利获取会计凭证、调整会计账项,完成纳税申报表。(2)有效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达到优化税收、节约税款的经济目的。企业所实施的税收筹划需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在遇到税收筹划与企业发展目标相矛盾时,应以企业的发展战略为主,调整企业的税收筹划。(3)合法性原则。企业实施的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企业的税收筹划要在税法范围内实行,同时要符合国家的财务会计法规和相关的经济法规,企业税收筹划要随着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调整。(4)成本效益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即企业的税收筹划所降低的税收数额要大于企业在执行税收筹划过程中的费用成本,这样才能使企业获得收益,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二、新企业所得税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流程
1. 整理企业税收资料
为进行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应首先搜集和准备有关税收资料,以备参考。企业应查阅整理最新颁布的税收法规资料、会计准则和法规资料、以及政府经济政策等。
2. 制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企业的税收筹划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比较详细的、容纳各类因素的纳税方案。企业的税收筹划部门应先设定提供给企业参考价值的规划,具体应含有向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内容和企业的参考的内容,如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税收的计算,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变动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
3. 税收筹划方案的确定和落实
企业税收筹划部门可以制定几个税收筹划方案,然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则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最终确定最优税收筹划方案。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筛选可以按照以下因素进行,该筹划方案的选择能够为企业节约更多的税款,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或者该税收筹划方案能够为企业降低执行税收筹划的成本;或者该税收筹划方案便于工作人员落实。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1. 筛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
新税法下企业应选择合适的固定资产折旧核算,以使得企业成本在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所选择的折旧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的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5]。为减轻企业税负,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下,企业采取直线摊销法使其承担的税负最轻。在比例税率的条件下,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的利润与纳税相匹配,当企业前期利润少的时候,相应的纳税也少;后期企业的利润多,纳税也会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功能,减轻企业压力。
2.采用合适的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企业的运营费用将影响到企业成本的大小,而影响到企业利润。企业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方法来计算运营成本。这种费用摊销方法需要遵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条款。按照这样利润进行征收的应纳税额,才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3.选择适当的从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下,有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开办的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以免征所得税3年。因此,企业在招聘新员工上,应选择适当的从业人员,以达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 选择投资的地区和项目
企业应选择税负相对较低的地区作为投资地点。新企业所得税法仍存在税负的地域上的差别。因此,企业所投资的地区应根据优惠的税收政策,选择税负低的地区进行投资。企业还应选择具有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国家对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保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选择税收优惠的项目进行投资。
5.选择合适的材料计价方法
企业的材料费用应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计入成本,这样可以得出当期成本值的数额,而获得企业的利润,最终得出企业所得税额的数量。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采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采用那种计算方法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企业应遵守会计制度和税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企业选定了某种计价方法,在一定时期内就不应变更。
五、 结论
当前,企业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税收筹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应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可以投资于税收优惠项目,如农业、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企业自身应创造条件去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而对于优惠项目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税法以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同时企业选择就业人员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应扩大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空间。企业的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可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办公费用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达到有效的税收筹划。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时,应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投资地区和项目。因此,企业只有实施有效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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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 问题 建议
截止到2013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满两年。自2011年9月1日起,中国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近期以来,有很多的专家学者,甚至我们普通的纳税人提议将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已经达到了对个所税改革的目的。但是在收入分配亟待提速的大背景下,个税的改革需要迈出更大的步伐,充分发挥杠杆调节的功能。
众所周知,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根据这部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进行了调整等。从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国个税收入的变化看,2011年10月开始,个税收入连续下降,一直到2012年10月,减收因素基本消失,个税收入开始由减转增,保持增长态势至今。
从以上资料,我们不难看出,新个税法的减税效果明显,达到了改革目的,但也同时应该看到,我国个税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无论是税制层面还是征管层面都与20年前即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目标仍相去甚远。
当前,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有三。
问题一:大多数国家,纳税人和公民基本上是指同一人,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纳税,甚至是大街上捡垃圾的人都应该纳税。而在我国现在订的3500元的这个界限,是高于全国平均工资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有大部分人是不需要交税的。因此,如果我们只是着眼于起征点上来调节税收,不能达到根本的改革目的。
问题二:在我国,有很多家庭,虽然有5、6个人组成,包括老人、中年人以及小孩子。但是有可能是一两个人上班而需要养活一大家人。因此在征税上仍然只是针对个人收入进行征税,而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的生活成本,这也并不能达到改革的效果。
问题三:我国目前个所税设计还是主要体现在对劳动所得征税重于对资本所得征税。新个税法中,工薪所得采用累进征收方式,而资本所得则按20%的比例征收,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主要是由于资本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都很重视资本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来需要在资本和劳动的税赋寻求平衡,这既要考虑国际之间的税收竞争,也要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统筹兼顾。这不仅是一个经济方面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社会公平的问题。
问题四: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建设还没有完善,这一问题导致纳税人主要是通过由企业或单位实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完成税款的交纳,纳税人并没有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个人所得税应该将原来只对个人进行征税的“工薪阶层税”改为按照家庭征收,以此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赋。因为目前的个所税除了“三险一金”外,缺乏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如果改为按照家庭征收,有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家庭,就应该少交税,这样可以使得收入与分配更加兼顾公平,实现真正的税赋公平。
第二,我们应该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税的征收、管理和出发措施,严格监控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号码制度。
第三,个所税征税时间可以由月申报改为半年报或者年报。这一建议是基于一些特殊行业出现的季节性收益考虑的。按月征收改为按年或者半年征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赋,而且可以减轻税务部门的工作强度。
总而言之,个所税的不断改革将会对国家,对社会,对纳税人实现三方收益,实现效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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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法的改革趋势保持一致,才能更具持久性。税制改革具有的新特点、新方向,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有很大影响,必须保证与税法制度不脱离、不违背。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从现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准则来看,增值税会计处理事件,不仅要考虑他是否是费用处理,还要细看其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1、1994年,进项税额核算和税收征管的不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改革为“票到扣税法”。2、交纳税金科目违背了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由税制的具体规定可知,企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未设置二级科目“未交增值税”,对企业当月未交和多交的增值税以及月终转入的应交和未交增值税无法进行核算,造成“应交税金”科目杂乱无章,严重脱离了“明晰性”原则。3、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偷税漏税的风险加大。增值税发票是企业纳税和扣税凭证的有效凭证。部分企业利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中因新规定对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造成的影响来虚开发票,造成虚假交易的不良状况的发生。4、账务处理的差异性。新税制和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在存货核算等方面都体现出较大的不同。对税制改革的新文件规则树立正确的认识,是企业财务人员调整企业单位会计处理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以便有效降低出错率。
(二)印花税会计处理中的矛盾。
以合同签订、营业账簿、产权转移数据、权利许可证等为主要内容的印花税,是经济活动中对应税凭证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税率低很多、税负轻的特点,是它区别于其他税种的关键点,具备积少成多、广集资金的较良好的财政效应。
(三)税收申报会计报表的差异性。
新条例报表中,“销售收入”包含了会计核算制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可视为销售收入的和应当被确定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就是一种缴税金的商品或者劳务转变行为。新税法的形成,不仅针对企业的基本业务收入,也在收入上拉近了税收和会计间的距离,简化了纳税人的核算工作。新申报表规定,纳税人形成的现金折扣属于财务费用,不从“销售收入”项下扣减;销售退回和其他的折扣都是“主营业务收入”。为了规避旧报表中存在的相关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全年销售收入净额等基数混乱等现象,新条例的规定报表对销售收入做出调整,即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广告费等扣除的基数。总之,税务会计的发展要经历一段很长的探索期,才能更好地适应我国国情。
二、企业财务与会计面对税制改革应采取的措施
(一)注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
财务监督体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企业各个委托层次中的财务活动中的有效制约方式,有助于内部财务监督体系作用的良好发挥。企业财务的全面监督,离不开财务监督工作体系和改进监督方法的健全。
(二)增强、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1、熟知新税制。作为企业的财务工作者,不仅要懂得会计核算、抓财务管理、各经济事项,掌握新税制度,是企业的财务工作者不断进行了解和更新的知识内容。这样才能更好地为领导出谋划策、做好本职工作。2、增强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做好基础性业务,适应新税制对企业会计核算的高标准。3、努力发现税法与会计的结合点,建立健全税务会计学科体系,积极实现税务会计的独力。4、完善自身制度,适应改革进程。传统意义上利用单纯行政计划和干预控制,必须实现向经济宏观调控的转化,促进改革有效进行。
三、总结
关键词: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种,作为企业缴纳的最重要税种之一,对企业的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经济业务中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最低,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随着所得税体系的日益完善,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使得纳税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一、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筹划
(一)合理降低应税收入
1、选择收入结算方式降低应税收入
企业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对企业节税有利的销售方式主要有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和委托代销方式。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特别对临近年末的销售行为,企业应尽量通过分期收款方式使其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另外,根据委托代销方式的原理,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 或者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款的销售,都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2、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由此,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之一 。由于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的范围极为有限,企业难以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而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确定的免税收入中的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则具有一定普遍性,企业可通过购买国债和进行股权投资方式取得,它也是企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方式。
(二)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确定费用数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就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差异项目金额计算出来的;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是按照财务会计处理结果计算应税所得。会计政策的不同,计算出来的结果也会有所差异,不同的结果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在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等方面根据自身情况,有意识地选择对企业有利的会计政策,而不是盲目设定会计政策。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和加权平均法等。在具体选择的过程中要结合物价的变动情况来进行考虑,先进先出法适用于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要选择个别计价法和加权平均法,在物价上下波动时,要选择加权平均法来进行计价。所以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对自身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为企业创造价值,从而进行有效避税。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期内通过逐期计提折旧转入本期成本费用,在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一定的条件下,每期计提折旧的金额大小取决于采取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虽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多种,折旧年限长短也不同,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年折旧额也不一样。但不论什么方法,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提取折旧之和却是一个固定值,它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之差。从纳税的角度看,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能够使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的前期多提取折旧,在后期少提或不提折旧额,相当于推迟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从而推迟纳税。
(三)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1、通过安置残疾人就业,合理增加工资薪金支出
新税法中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可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另外加计100%进行扣除。这一项政策出台的目的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同时,它也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机会。在不影响企业整体效率的情况下,企业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限定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列支比例,即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那么,怎样能做到在限额以内既能充分列支,又能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笔者认为,应该找出二者之间的最佳比例关系。如果把企业当期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设为a,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设为b,则当60%b=5‰a时,就有b=8.33‰a的关系存在。即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达到销售收入的8.33‰时,就达到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3、合理增加劳动保护支出
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列支标准,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性的劳保支出可据实列支。且税法中未对企业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作数量上的限制,所以建议能以劳动保护支出名义列支的项目尽量不通过职工福利费开支,这样一方面切实保障了职工权益,另一方面又可达到税前充分扣除的目的。
4、增加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款项及住房公积金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则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充分利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标准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费用化的加计扣除,对于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照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资本化处理,加计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以上政策的放宽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具有有效的节税效果,值得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采用。
二、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减免税项目优惠条款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花、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升序、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利用减税比率优惠条款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者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还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的优惠政策都存在纳税筹划空间,对企业来说,准确掌握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
三、利用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有很多企业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 在统一税率的同时, 按照“宽税基、 严征管”的改革思路, 放宽费用扣除等税基管理,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而言, 税负将大幅下降。对于核定征收企业, 如国家没有同步下调应税所得率下限标准, 那么税负下调幅度就与查账征收企业存在明显差距。因此, 健全账证、 规范经营, 争取实行查账征收,将是企业省税的一种方式。总之,企业在准确地把握税收法律、政策, 增强纳税意识的同时进行合理纳税筹划、减少涉税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四、合理安排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方法,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或按实际利润数,或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水平预缴,或其他方法,哪种方法对企业有利,就选择哪一种。
目前,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大部分是调整增加项目,而且属于永久性差异,也就是说,期末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会大于企业计算的会计利润。企业为了获得税收利益,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所得税方式上,可以进行充分的税收筹划。如果企业预计当年的效益好于上一年,则可以选择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将低于本年,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反之,如果企业预计今年效益差于上一年度,则选择按实际利润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的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时,宜忽略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会计利润申报。由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按会计利润申报也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少缴的部分税额,这样做是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也可以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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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专项附加扣除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手段,在我国税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个人所得将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目前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较低,其主要原因是纳税人对税收改革政策的认识不到位,尤其是对税收具体政策的内容不了解,普遍缺乏纳税意识,大多数人缺乏纳税筹划意识,不能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设计筹划。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筹划思路与实例
(一)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设计。本文以某职工李某家庭为例,对选择不同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选择合理的扣除方式,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假设该职工李某2020年全年工资总额100000元,其妻子王某年收入60000元,有一进行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儿子需要共同抚养,有一年龄65岁父亲需要赡养。假设李某家庭成员没有免税收入,不考虑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李某家庭成员只在境内该单位一处有工资薪金所得。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假设儿子小李本纳税年度考取在职本科生进行学历继续教育,不考虑全年一次性奖励及税前扣除的公积金等。(李某家庭只考虑学历教育专项教育附加的扣除)表1丈夫李某扣除学历教育附加家庭成员纳税情况表单位:元由表1、表2、表3可以看出,选择不同的家庭成员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合计纳税额不同,方案一:选择丈夫李某扣除,李某年度应纳税额840元,刘某年度应纳税额0,家庭成员合计纳税额为840元。方案二:选择妻子刘某扣除,丈夫李某年度纳税额1480元,妻子刘某年度纳税额-360元,妻子刘某纳税额为负数,不纳税,纳税额为0,合家庭成员合计计纳税额为1480元。方案三:选择李某和刘某各扣除500元,丈夫李某年度纳税额1020元,妻子刘某年度纳税额-180元,不纳税,家庭成员合计纳税1020元。显然选择年收入高的扣除专项教育附加比选择年收入低的家庭成员合计纳税额少纳税640元。同样选择年收入高家庭成员比夫妻双方各扣除500元,合计纳税额也不一样,少纳税180元,综上所述,选择不同方案的专项附加扣除,家庭成员的合计纳税额不同,工资税负不一样。所以家庭成员根据各自家庭的情况,设计合理家庭专项教育附加扣除,这样才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家庭的纳税负担,实际增加家庭的收入。(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设计。假如本年度李某家庭购买住房一套,产生住房贷款利息。(李某家庭只考虑住房贷款利息的附加的扣除)由上表4、表5可以看出,选择以不同的家庭成员作为购房者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合计纳税额不同。方案四:选择丈夫李某扣除,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840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成员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为840元。方案五:选择妻子刘某扣除,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1480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360元,不纳税,纳税额为0元,家庭成员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为1480元,显然选择年收入高的扣除专项教育附加比选择年收入低的家庭成员合计纳税额少纳税640元。综上所述选择不同方案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李某家庭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不一样。选择方案四比方案五少纳税640元,所以每个家庭根据各自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家庭成员作为购房者,能够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少家庭的纳税额,减轻工资税负,实际增加家庭的收入。(三)租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假设李某家庭工作的地点处于ABC三市交界处,A市是省会城市,B市户籍人口大于100万,C市户籍人口小于100万。(李某家庭只考虑住房租金的附加的扣除,不考虑其它的专项附加扣除)从表6可以比较李某在不同的ABC三地租房租住,扣除的标准不一样,纳税额也不一样。选择A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660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为660元。选择B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804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为804元。选择C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912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合计纳税额为912元。李某在ABC三地交界处工作,分别选择ABC三地租房,其家庭年度合计纳税分别为660元、804元、912元,显而易见选择不同城市租房,其家庭合计纳税额不同。李某选择在A地租房,比在BC两地租房分别少缴税为144元和252元。根据上述分析,李某家庭根据自身家庭的情况,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租房地,能够减少缴纳冤枉税,减轻家庭税付,确实增加家庭的试剂收入。表6选择A、B、C三地租房扣除扣除租房租金纳税情况表单位:元(四)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假设李某非独生子女,税法规定李某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分摊方式可以由均摊赡养人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人分摊。假设李某兄弟姐妹4人共同赡养老人。(李某家庭只考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其它的专项附加扣除)从表7可以看出,不同分摊方式纳税额不一样。李某采用每月均摊500元,李某年度纳税额1020元。若李某采用每月约定分摊800元,则李某本年度纳税额912元。计中国乡镇企业若李某每月指定分摊1000元,则李某本年度纳税额840元,对于年收入高的子女来说,不管采用约定分摊还是指定分摊、均摊,年度收入高的子女应选择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应大的分摊方式,根据本例李某选择月分摊1000元比每月分摊500元和800元少交180元和108元。显而易见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选择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应大的分摊方式,能够减少纳税额,增加家庭的实际收入。(五)大病医疗报险专项附加扣除。假如李某家庭本年发生大病医疗费用60000元。(李某家庭只考虑大病医疗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其它的专项附加扣除)从表8、表9显而易见可以看出,选择不同纳税人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扣除,家庭合计纳税额不同。选择丈夫李某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扣除方案,李某本年度纳税额-600元,纳税额为零,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合计纳税额为0元.选择妻子刘某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扣除方案,丈夫李某的本年度纳税额1480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1800元,纳税额为0,家庭合计纳税额为1480元。综合上例,选择丈夫李某扣除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比选择妻子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少交1480元税,增加了家庭的实际收入。综上所述此次个税改革,新增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考虑家庭实际情况下的改革尝试,当下流行以家庭为单位筹划和设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综合征收办法能更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消费情况,体现税法改革逐步迈向合理、公平、人性化。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注意问题及意义
随着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与建立,做好合理的个税设计和筹划是个人合理减少纳税、增加实际收入的有效途径。新税法中关于个人专项扣除的扣除方式是各种各样的,为个人合理合法纳税筹划提供了多种选择,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专项附加的扣除方式,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纳税人少交税款。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是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对家庭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同时灵活运用现行多项抵扣政策,尽量实现减少应纳税额。但整个筹划过程需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筹划可以帮助其减少应纳税额,因此可以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每个人的到手实际收入。因此合理利用个税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对每个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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