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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8 15:33:4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1篇

1、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特征

1.1 积极有效的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1)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建筑师、总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须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担保与保险的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或维护工程的结构失效,以及建筑所在场地的破坏。从项目立项开始缺陷保证期止,按合同分别由责任负责方承担担保与保险责任。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为保证建设工程全寿命期质量的实现提供了经济上的保证[1].

(2)实行浮动担保与保险费率制,承包商担保与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综合加以考虑,在法国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 1.5%~4%的保险费[2],由于担保与保险费率的确定考虑了承包商的声誉和业绩,为了得到优惠的担保与保险费率,承包商必须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声誉、积累良好的业绩,从而促进了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的良性发展。

(3)强制性担保与保险制度加强了各方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的能动性。通过实行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担保与保险公司将在施工阶段积极协助监督承包商进行全质量控制,以期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担保与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维修费用等。承包商为了提高企业信誉,争取担保与保险费率的优惠,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想方设法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这是承包商赢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生存、寻求发展的战略选择。

(4)成熟完善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为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有效的社会保障。美国等有层次分明、专业分工细致的工程担保与保险组织体系:活跃在担保市场的担保与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各自承担着相互有机的不同的市场角色;各类发达的担保与保险协会服务于担保与保险公司,加强行业自律,沟通担保与保险公司和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与担保和保险业相关的立法、司法、行政机构作为其外部组织,以及社会舆论监督机构。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的健全与发育完善,为工程担保与保险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和社会环境。

(5)公正严格的政府监管是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保证。发达国家政府一般设有专门机构对工程担保与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注册认可,并对已注册的公司和个人进行年度评审,向全社会公示评审情况,促使从业公司与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承保能力。高水平的工程担保与保险行业,增强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保证能力。

1.2 发达的工程咨询业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

(1)严格规范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资格认证构成咨询业有效服务于工程质量管理的前提。政府以法律法规来规范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行为,建立完善的资质评定和审核制度,鼓励工程咨询业的从业组织和人员,以高效的工作、高质量的管理效应谋求自身发展[3].专业人士的介入,提高了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社会化,保证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2)严格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和社会信誉,提高工程管理的服务质量。咨询行业的自律约束机制对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做出了贡献。专业人士组织和专业人士的管理,宏观上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微观上依赖行业协会的工作条例、职业道德标准的监督控制。行业协会自律制度,有利于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从业组织市场竞争能力,对于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规范专业人士工作行为,提高工效率,为建设工程质量有效实现提供了专业化社会服务。

(3)公平、公正、竞争和有序的市场机制促进了咨询业的发展,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提供了优质服务。统一、开放和竞争的建筑市场,咨询业高额的经济待遇和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加剧了咨询业的竞争,一是通过自身努力取得工程咨询执业资格。二是高效的工作和敬业精神赢得社会声誉,接受政府和业主的委托。竞争激发了咨询业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咨询业的自身发展,提高了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为建设工程质量社会化监督管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4)咨询业多极化的深化发展,为建设工程质量持续改善创造了社会保障条件。咨询业的市场化,非常适应各层次投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呈现以下 4 个特点[3]:一是工程咨询单位的组织具有民营化、专业化和小规模化的特点。二是重点扶持、保护大中型工程咨询公司。三是专业协会趋于向管理科学化、经济实体化和组织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四是专业化,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基本做到以建筑业每个专业领域为基点。

1.3 高效的政府服务职能

(1)政府服务成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核心职能,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是为建筑业发展而服务是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促进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首要任务。政府不是站在企业的对立面,不是领导机构,而是服务机构,无论是建筑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国内建筑市场的管理,还是国外建筑市场的开拓,无不体现出政府的服务职能。二是政府的作用为建立有效、公平的建筑市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建筑生产活动的安全和健康。对建筑业参与者的管理是通过政策引导、法律规范、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专业组织辅助管理来实现的,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约束企业和各方主体的行为,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2)政府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有效发挥服务职能的关键。发达国家重视建筑立法,建筑业的法规建设和完善工作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职能机构的核心工作,各个环节、各个层次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遵循,涵盖了包括政府监督管理行为在内的所有参与建设者,责任明确,条款具体,为严格执法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依据,是政府高效地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

(3)开拓国际市场是政府建筑业管理服务的重要职责,把提高本国的建筑业竞争能力、开拓国际市场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国际合作方面主要作法:

一是统一规范。规范统一是建筑市场统一的基础,各国积极参与统一标准建设,努力推进 ISO 组织,尽力消除进入国际市场。

二是建立区域性共同市场,促进教育体制的融合和专业人士资格的互认,为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法律支持。共同体范围内享受国民待遇,开展公开招标,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建立共同市场,为本国企业扫清了政治、经济障碍。

三是宣传和学习别国和地区的法规。政府组织专业人士组织和专业人士研究国外法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与培训,为本国企业提供咨询,为本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4)信息化为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服务于建筑业提供了重要手段。全球化交通的形成、全球性市场的开拓和全球信息的沟通,加速了建筑市场的国际化,发达国家积极促进建筑行业信息化的进程,尽最大可能为本国建筑行业各个层次提供国际、国内必要的信息网络服务,努力通过政府管理信息化来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进而带动和促进全行业的信息化的进程,以知识和信息资源优势增强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1.4 系统强化的行业教育培训

(1)教育和科研是提高行业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发达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都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建筑业的教育和科研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从事教育和培训计划、方针的制定,专业资格审定,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等。欧美注重高等院校在建筑业基础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日本把企业自身的科研力量看作是行业技术进步的主力军。同时,政府致力于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遗余力地为科研成果转换努力服务。科技进步已成为发达国家建筑业的主要经济增长点。

(2)注重专业人士培训,对专业人士的技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既是懂技术、管理、经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又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立依法处理工程技术管理问题的能力。健全高等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

(3)注重基础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对建筑业人员培训和技术水平测试,培训课程包括了建筑业的各个工种,培训与就业相结合,持证上岗,以人员的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4)注重学习型企业的塑造,加大继续教育培训的力度,以知识更新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发展。发达国家把对人员的再培训作为建筑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对在职人员制定有多种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通过岗位再培训,不断更新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使企业以人才资源优势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5)高等学校教育对于建筑业发展实践的响应性是教育与实际相结合的重要体现。高等学校教育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及时进行改革,调整课程设置,改变学习计划,以社会需求确定培养目标,积极参与建筑业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注重专业理论学习和工程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素质,为学生从事高层次技术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专业教育保证,形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才需求的不竭源泉。

2、加强和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议

(1)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4].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构机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2)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包括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地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同时,加速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进程。

(3)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保证建设市场良性运作,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复杂系统,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以规范建设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生产能力;以社会监督保证体系为突破口,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以政府监督管理体系为驱动力,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建设市场的高效运转。改善建设市场要素,增强建设工程质量转化能力,保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5]。

(4)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随着科技进步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的科学技术含量,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必须与之相适应得以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5)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实施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全面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并且要有不断进取的求学欲望,定期参加培训,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建筑技术进步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创性地工作,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证监督工作质量,全面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发展。

3、结束语我国建筑业正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加入 WTO 建筑业国际化的机遇和挑战,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整体发展,是深化改革、寻求跨越式发展的首要任务,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创性地实践,为我国建筑业的振兴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3 : 24-29, 179-180 .

[2] 胡建文。 香港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管理体制的若干特点[J]. 建筑经济, 1998(9) : 28-31.

[3] 徐友全。 工业发达国家的工程咨询[J]. 建筑经济, 1999(10) : 22-25.

[4] 刘应宗, 郭汉丁, 孟俊娜。 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 建筑经济, 2002(2) :17-19.

第2篇

关键词:核电工程;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行为评估

中图分类号:TM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建安承包商)应按照合同期限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建设单位(发包人)交给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履约时间长,耗资大,涉及面广,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还包括与此相关的勘察、设计、物资供应、运输等环节,发包人就需要对承包商的合同履约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承包商按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工程产品的建造任务,督促承包商加强管理力量和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以使工程能健康、平稳、有效地推进,从而达到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特别是对核电项目来说,加强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是核电站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选择可靠的承包商并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核电厂安全运行的保证。

2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2.1监督管理机构

目前,总承包商与建安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建安承包商在项目现场接受总承包商的统一管理,对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合同内规定的责任并履行相关义务,总承包商控制合同管理、建设资金的支付,控制工程安全质量和工程进度等,建安承包商处于被监督管理的状态。在核电工程中,作为总承包商的工程总承包公司,项目管理的矩阵模式是被广泛采用的。项目实施中的技术责任以及其他带有共性的活动由设计、采购、建造等技术职能部门承担,项目的计划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安全质量和接口控制等则由项目管理部门承担。在现场项目部设立施工管理部、设计管理部、HSE部、QA/QC部、项目控制部、合同部、材料管理部、信息文档部等相关部门实施对施工承包商的监督管理。同时,这些项目部现场业务部门也接受公司相关隶属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里以一般核电工程公司的普遍做法,即建安合同处作为公司负责项目建安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负责各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合同部作为负责项目建安合同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归口负责本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2.2相关部门和职责

责任部门:建安合同处,归口负责各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为项目部合同部对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监督、指导和支持,负责定期对各项目部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评估,负责各项目部承包商合同执行重大商务问题的协调解决。

项目部:项目部负责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监督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项目部合同部:归口负责本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包商合同的开工管理、分包管理、日常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合同业务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以及合同结算、关闭。项目部其他部门:在各自相应职责范围内对承包商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3核电工程建安承包商项目定期行为评估

3.1合同开工前监督检查

3.1.1施工前启动会

在承包商开始工作之前,合同管理人员应组织与承包商之间召开一次施工前的启动会。会议的长度、参会者、议题、工作的场所、承包商往往根据工作内容而定。施工前的启动会要在人力动员之前、合同谈判结束且合同授予后进行,启动会应该在合同签署后(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启动会的首要目的是向参会人员明确现有的信息和条件,便于承包商提交其现有的人力动员计划。潜在的矛盾问题并不在会议上说明,而应该在启动会之前的单独的会议上讨论处理,这是因为开工会议的主调应该是积极主动和专业的,如会议充满了分歧和矛盾,举行开工会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3.1.2开工所需工作清单和合同开工令

1)合同管理人员应为每个合同提供一个落实内容清单,这个清单帮助项目管理人员收集跟踪承包商在合同授予后直到合同关闭时应提交的工作清单。合同管理人员可以从合同的范本里优化形成自身需要的个性化清单,一旦个性化清单生成,针对于各个合同可作适应性修改。该清单为合同开工流程的一部分,适用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应由合同经理准备。合同开工令由项目现场总经理签发给承包商(详见表1-1)。

表1 -1承包商合同开工令

(根据需求可用额外表格)

每份合同必须要求有1-7项。其他项根据项目机构决定选用,8-16项是样例,可以添加其他项。

承包商凭此文件开始在现场施工

合同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管理工程师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2)此表的目的是提醒承包商在现场开始实际工作之前应该完成落实的项目和活动。详细的清单内容根据不同的合同会做适当的删减优化,一些诸如保险证明,安全计划,QA/QC程序和计划需要得到相应批准。在所有事项得以批准且文件收集完整后,由项目部合同经理进行审核,项目部现场总经理负责联署上述文件。这份联署的文件连同授权现场实际工作开工许可的正式信函将发至承包商。承包商在收到此完整的、经过联署的、由项目部正式发出的开工许可之前,不允许开展任何现场实际工作,包括材料和设备进场。

3)上述需要落实的项目由项目部各相关部门负责跟踪,由于涉及到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应认真对待处理。以下方面是工作开始前应予落实的或开始后需要尽快落实的内容。

保险:在承包商出具合格的保险证明,即保险公司证明合同里要求的保险条款均已生效之前,承包商不允许开展现场任何活动,包括人力动员。此保险必须包含“此保险在得到项目部书面通知之前30天不能被取消”的规定。

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信用证:项目部合同管理员确认承包商及时提交的满足合同要求的各种担保。

安全:在承包商人力动员之前,项目部对承包商的安全工程师的简历进行审核,并作面试,批准。如果任何安全工程师没有被项目部批准,承包商须提供其他符合要求的安全工程师,因此产生的计划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在项目部对承包商提交的安全计划和安全程序审核批准并确认无误或者没有反对意见之前,承包商不能开展工作。

质保大纲:根据合同条款,承包商应该提交完全满足要求的质量保证程序。在质保部门审核批准承包商所有提交的质保程序之前,承包商不能开展工作。

设计信息和材料提交需要项目部审核:合同要求承包商提交设计信息和制造厂数据信息供项目部审核批准。未经项目部审核情况下完成的工作,存在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

计划及其关联信息:根据合同授予日期与要求承包商进场日期的时间间隔,密切跟进承包商需要落实的项目,包括:动员计划(人员和工机具)、采购信息、大件吊装/起重。

需提交的付款文件:商务条款里应明确规定进度/里程碑付款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3.2日常执行监督管理

第3篇

【关键词】职工医疗;医保管理;工作思路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世界一大难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难中之最。医疗保险制度推行困难,然而,医疗保险实施后的管理工作也同样是一大难题。常言道,三分政策七分管理。这一说法对医疗保险这一世界性难题而言显而易见。面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这一难题,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就应当坚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研究、探讨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

1.抓住主要环节,积极开展“实时管理”

医疗保险管理难,就在于它有许多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是医疗保险不像养老保险那样由经办机构直接完成对参保人的补偿,而是经办机构必须通过医疗机构完成对参保人的补偿。这样一来,由于利益的驱动,医疗机构势必要通过增加医疗服务量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而经办机构为了确保收支平衡,也必然要控制医疗机构进行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量,结果很自然就出现了对医疗服务量的控制与反控制这一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保险部门对医疗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根据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变化,不断采取一些对策。一是对结算办法理解和执行有偏差,采取分解住院、不合理转诊等办法加重个人负担;二是不能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该入院的收入院,不该出院的请出院;三是不能严格执行用药原则,选用贵重药、进口药,超范围用药;四是不合理检查,将高精尖仪器作为常规检查或重复检查。面对医院的这些做法,医疗监督管理就不可能是单一的、静止的管理办法,而必须要采取多种形式、动态的综合管理办法。

“实时管理”是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人员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所谓“实时管理”是指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动态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时间上讲,是指参保人员从住院到出院这一在院治疗阶段,管理人员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进行全天候监督管理。在操作方法上,是采用计算机监控定点医疗机构传递的医疗信息和医疗监督管理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实地检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实时管理”的目的是堵塞漏洞、防止浪费,保证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它依据计算机监控提供的信息,有目的地进行检查,以早期发现分解住院、不够住院标准的病人收入院等现象,并杜绝挂床住院、冒名顶替住院等情况的发生。

“实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1应用计算机系统监控,及时掌握医疗信息动态

为了满足“实时管理”的需要,必须完成计算机“实时管理”系统对住院病人的医疗、检查、用药情况实行监察,对反复住院病人进行监控,对特殊病种、特殊治疗随时备案登录。在具体操作上可专设医疗监管人员应用计算机监控系统,工作日时间内全天候监控,及时掌握医疗保险住院病人的动态信息,对日住院人数显著增多的医院,对发生高额费用和重复住院的病人,重点监控,及时调录、登记。这些可疑信息经医疗管理人员分析后确定抽查目标,有针对性地去医院实地检查。

1.2实地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根据计算机监控的数据信息,除对医疗机构做好实地普遍检查外,还要不定时地去医院抽查。一是抽检部分住院病人,核对人、证、卡是否一致,是否有冒名顶替住院的现象。二是抽阅在架病志,根据计算机监控的数据信息,除对医疗机构做好实地普遍检核查病人的检查、用药、治疗情况,如有不合理现象及时提出。

1.3有的放矢,抓住重点检查

对社会反应大、问题多的重点医院、重点科室、重点病种应进行重点检查,对有疑问且暂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应进行全面跟踪检查,并在出院病志检查时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在实时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的问题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医疗机构反馈,需要扣减费用的违规事例,核准后一定要请医院签字认可。

1.4根据群众投诉,做好检查处理工作

为了增强群众医疗保险的意识和提高他们对医疗保险工作的信任程度,应专门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接待投诉群众,并解答相关政策。对群众的投诉有备案登记。根据群众举报的医疗机构分解住院人次、加重个人负担及四不合理现象,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即时检查,对确立的违规事实从速处理,对某些有争议的问题,组织管理人员和专家共同复议,力求处理得科学合理。

1.5核查出院病志与实时管理进行有机结合

管理人员每月核查病志时应当坚持进病房进行实时检查。对不够出院标准,或有疑问的,应及时到病房进行调查对转院的病人做好登记并与计算机提供的重复住院及转诊的信息进行核对分析。

2.坚持动态管理,不断调整检查方法

在做好“实时管理”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病志的核查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实践证明,通过核查病志,从中发现定点医院在医疗服务中的一些偏差,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随着政策的调整和参保人员的逐步增多,对定点医院每月出院病志的检查也应不断的改变形式,才能提高管理效力。

2.1检查方式应不断地变换调整

随着参保人员的不断增多,住院病人的增加,应不断地及时调整核查的方法,由全部检查改为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在操作中除对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出院病志中的单病种结算病例全部核查外,其他出院病志50份以内的全部核查,50至150份抽查1/2、150份以上的抽查1/3。发现的问题按抽查的比例放大相应倍数扣减费用。

2.2要更新观念,不断开拓新思路

由于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观念往往随着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在管理工作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应根据医保政策的调整和医疗机构服务观念的变化而不断探索管理工作新思路,调整管理方法,研究新措施,不能停留在原始的管理办法上。否则就不可能发现新问题、新矛盾,管理工作就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2.3要坚持原则性,把握好灵活性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影响医疗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问题

工作中首先要讲原则、讲政策,强化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严肃性,狠抓政策规定的落实,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不讲情面,认真处理。但是由于个体的差异,在医疗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必须正视这方面的特殊性,在坚持原则、严肃政策规定的同时,把握好管理的灵活性,对医、保之间产生争议的问题,采取慎重的态度,充分听取医疗机构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去认识问题、处理问题。

3.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管理效力

为了使以实时管理为主体、多种形式并举的动态管理方式更具有科学性,以及达到增加监督管理效力的目的,在工作中还应建立几种制度,以确保不断提高监督管理的力度。

3.1建立内部相互监督制度

为了保证医疗监督的力度和公正,对医疗监督检查人员应进行分组。监督检查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以市内行政区为单位设立。每一个医疗监督检查组均由来自三个不同部门(医疗管理部、医疗专家组、结算部)的3至4名专职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时管理、每月出院病志检查和住院实际人次的核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既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又要相互促进、相互协作。这种做法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又形成了相互监督机制,同时还能保证专业优势互补,提高医疗监督检查工作的效力。

3.2建立医疗监督检查人员轮转制度

为了防止监督管理人员长期在一个区域工作而导致监督管理意识的淡化,医疗监督管理检查小组和成员应实行轮转制度。这种轮转含两种形式:小组检查区域的轮换和检查组人员的轮换。通过轮转,让从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人员全面了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运行的整体情况,杜绝医疗监督检查中的“人情”检查,克服长时间在某一固定环境下从事管理工作产生的松懈情绪。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医疗机构长期适应某一部分人员的检查,而容易采取某些相应的对策。

3.3建立监督复核制度

实行医疗监督复核的形式主要有两种:①对检查出的问题实行集体复议审定,医疗保险各检查小组对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的出院病志核查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经办机构的主管领导组织医疗监督管理部、医疗专家组集体研究审定,以增加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人情检查,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真实、公开与公正。②成立由三位专家组成的复核小组,对每月检查的病志有选择性的进行抽查复核。通过复查,可以检验出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并及时堵塞漏洞,促进医疗监督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是一大难题,我们必须在工作实践中正视这一问题。只要能逐步认识,不断探索新方法,不断开拓新思路,不断完善政策,树立动态管理观念,坚持原则性,把握好灵活性,正确处理好医、保之间的关系,我们深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会在这项事业的发展中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最终达到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宗秋,苟忠武,荣根满等.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关键在于健全制约机制[J].中华临床医学研究杂志,2004,4(118):12490-1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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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创新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传统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大规模生产要求,需要人们应用新的科学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才能使安全生产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达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那么应用什么样的管理模式,如何改善监督管理,实现把发生安全事故的机率降到最低限度? 因此,本文就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创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创新的意义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就是要转变传统的监督与管理的模式,转变以发动运动式大检查整治安全生产问题的方式,变事故管理为事故预防,超前管理的理念,建立以人为本,以企业为主体,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正确应用安全管理的原理和方法,深入分析和评价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和不安全因素,超前采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和教育等手段,预先消除隐患或采取防范措施,有效地控制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通过实施文明施工,达到建筑安全生产的目的。

由于传统的管理模式没有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去认识新形势下新的生产特点和规律,及时调整和改变管理模式适应大生产发展的需要,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关系,真正解决好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问题,也就是说没有确立科学的监督管理观为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离开这个根本去狠抓安全生产就总是政府急企业不急,大检查就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安全专项整治就总是成效不大,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总是落实不了。因此,确立科学的监督管理观为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是我们构筑安全生产科学管理体系,实现生产安全稳定发展的关键。也是我们根据经济和社会快速持续发展的新形势和新的生产特点,适时从传统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以及常规的监督检查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以法治手段、科学手段和文化手段进行管理的模式转变;从借助基本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方向发展的关键。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创新的理论依据

2.1安全系统论原理

包括安全控制论原理、安全信息论原理、安全协同学、事故突变论等理论,以及对安全系统结构、机制、规律的探讨和优化。

2.2安全管理学原理

包括研究从法理出发的安全法学原理、安全监察与监督的原理;论证清楚安全组织学原理、人员优化的原理;阐明合理的安全投资保障机制;揭示出合理的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体系等基本的理论。

2.3安全工程技术与职业卫生原理

主要是指针对生产工艺和技术与人的行为心理、生理需要,研究相适应的安全生产防范原理(如防火、防爆、机电安全原理与防尘、防毒、防辐射原理等)。

2.4安全经济学原理

包括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效率的关系;研究事故损失的规律与评价技术,安全的效益理论和投入产出规律;研究与事故相关的非价值因素的价值化技术;研究不同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时期,事故保险(伤亡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事故保险等)的运行机制及其与事故预防,实现本质安全的关系和动作机制等。

2.5其他原理

如风险控制理论、安全自组织理论、大安全科学理论、安全文化理论等安全管理理论。人类只有真正认识和掌握安全原理,才能树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观。

3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创新的具体要求

3.1明确安全监督管理目标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首先要确定科学的安全监督管理目标,然后在目标指导下优化安全管理体制与机构体系,安全管理目标对不同管理层有不同要求。政府部门实行宏观管理,可以用伤亡大样本的统计值作为基础,在强化管理、加大安全技术经济投入、提高人机环境系统本质安全化水平前提下,制定科学的伤亡控制指标,并把它作为政府的安全管理目标。企业应以事故零作为目标,制定事故隐患辩识及治理标准,建立安全管理目标体系,不宜以伤亡指标分解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目标。

3.2建立事故预防与意外伤害保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事故主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二项既有区别是又有联系的工作。事故预防则注意生产过程中的意外事故的防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侧重于对意外事故的善后处理。其制约关系表现在:事故预防措施有力,可能避免或降低其发生率,从而减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支出。因此,将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结合是科学的选择。建立事故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将进一步从根本上保护职工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从而把行业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的结合起来,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引入到安全生产管理中,形成法制、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3.3建立建筑安全系统危险性评价机制

系统安全评价是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体系的一部分,其本质是系统危险性评价,它是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危险后果的严重性进行综合评价,对危险的程度进行分析,以便确定出控制的重点。从目前国内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看,基本可归纳为企业固有危险性评价、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和企业现实危险性评价。三种评价,各有各的评价对象、评价方法和评价目的,三种评价间存在必然联系,三者结合构成企业总体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就是采用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将施工现场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利用数理统计的方法,用定量的形式,为安全评价提供了数字和综合评价标准。

3.4建立建筑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简称安保体系),是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整个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以安全生产为目的,有确定的组织结构形式、明确的活动内容,配备必须的人员、资金、设施和设备,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去展开安全管理工作的系统。施工现场安保体系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治本措施,通过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行为,采取有效的手段,从源头抓起使所有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从而保持安全生产的环境,从根本上增加施工作业的安全度,减少事故发生。施工现场安保体系在管理中体现一体化思想,通过实施持续,发展运行策略,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强制性政府指令为主要行政手段的单一管理模式,将安全管理与企业管理融合为一体,使消极被动管理行为转变成积极主动的参与,同时运用市场推动力,依靠合同制约,制度联结,在企业管理体系内形成链式效应。

3.5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文化是指对安全的理解和态度或是处理与风险相关问题的模式和规则。只有当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发生改变以后,整个企业现场安全和卫生条件才有可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安全文化建设具有的内含,既包含安全科学、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法制等精神领域,同时也包含安全技术、安全工程等物质领域。因此在人类的安全手段和对策方面,用安全文化建设的策略,更具有系统性,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安全科学、安全管理、安全工程技术都是具有安全文化的内涵。

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4.1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和效益之间的关系

安全是生产和效益这座高楼的基础,没有坚实、牢固的安全作基础,生产和效益终究是要坍塌的,一切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的行为都是饮鸩止渴,认识和处理好它们之间相辅相成的依托关系,才能确保安全、生产、效益齐头并进。

4.2处理好事故的客观存在与事故可预防性的关系

必须承认,事故隐患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唯物主义,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不可抵抗的外来因素越来越少,从全省建筑工程所发生的各种事故看,原本都是可以避免的,其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隐患没能及时清除,不及时排查隐患而急于组织生产是安全工作之大忌。

4.3处理好安全投入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安全投入是硬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安全投入在消除隐患、预防事故方面时时刻刻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4处理好严格管理与关心员工的关系

“严是爱,松是害”、“宁让职工骂着走,不让家属哭着来”,都是严格管理和关心员工的辩证统一。严格管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根本利益,是关心职工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严格管理的目的在于降低事故率,确保职工人身安全。企业管理人员只有站在关爱职工的角度来看待安全工作,本着″深、严、细、实、狠″的认真工作态度来对待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处理好严格管理和关心职工的关系。

4.5处理好偶然与必然的关系

观念、管理、培训、素质等各个方面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事故就一定是必然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就是要逐步消除那些导致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减少偶然性。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低不是管理者的责任,但是不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就是管理者的责任。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建议

1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保持了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但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状况,与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并提出对策。

1.1建筑安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目前,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对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而对全国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监管下作未完全到位,也未全面有效地履行对建筑业和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我国建设工程安伞管理工作月前仍处于分散管理的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

1.2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分开管理

我国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是分开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由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分离,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双方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导致双方各自在发挥工伤预防作用和利用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方面都显得力不从心,使管理效果受到削弱。

1.3安全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建筑法》中有关建设管理和责任主体各方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定位、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缺失;部分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缺乏强制性、可操作性,难以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等等。这些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都急需修订以适应当前建筑安全管理的需要。

1.4建筑安全政策法规尚未完全落实到位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意识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中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落实不到位;部分监理公司忽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理;有的设计单位对安全标准和规范重视不够,造成一些工程存在安全设计的缺陷。

1.5安全教育培训滞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民工大量涌向市场进入“门槛”低的建筑业。目前,建筑业从业人员达4 、5千万人,其中80%为农民工。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因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2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

2.1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的统一监管

建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实施统一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对建筑安全实施监管的惟一机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各自的建筑安全研究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建筑安全卫生、工伤保险的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法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其他如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等行业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成立行业建筑安全研究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2修订、完善建筑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建筑业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实际,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安全标准、规范的修汀、制定工作。当前应加快《建筑法》的修订,增加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丰体地位及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定位,补充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规定,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规定的处罚办法、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及建筑事故死亡、伤害的经济赔付标准等。

2.3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监控体系

加快建筑安伞监控保障体系的建设。建筑安全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保证安全监控正常运行,必须辅之以组织、制度、设施等保障体系。一旦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失,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治疗、善后处理及恢复等措施,这也是建筑安全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高新技术手段进行监控预警可以有效地抑制事故的发生,目前发达国家几乎全部拥有以计算机为中心的综合监控系统,而国内利用计算机进行安全监控尚未普及。

2.4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强化建筑安全管理,推动我国建筑安全形势的稳定与好转,关键是要有一支业务熟练、作风过硬的安全监管队伍和一个安全意识强、操作技能高的建筑工人群体。因此,应对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要求、培训教育、考核方式等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或政策,特别是提高农民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是当务之急。

2.5建立面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系统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一个庞大的、向全社会开放的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已成为可能。该系统应由全国性的行业管理机构建立并控制,将全国所有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企业一旦发生了事故,就将该事故的前冈后果以及最终责任认定等情况录入系统并进行曝光,从舆论上监督所有的施工企业狠抓安全管理工作;对在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也录入该系统,供其他施工企业借鉴学习,以提高整个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2.6规范建筑防护用品管理,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

有关专家指出,国内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市场秩序混乱、产品质量低劣,已成为导致建筑安全事故多发的元凶,规范市场、提高质量迫在眉睫。目前我国个体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和普通两种,对特种防明护用品是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而对普通防护用品则是进行一次性质量检测管理。建议对建筑防护用品管理全面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以遏制假、冒、伪、劣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的泛滥。

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是指由建设工程中各参加主体和管理主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的组织实施方式,也就是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中各自的控制职能和作用。这种组织实施方式是由构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制度所决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有控制,保证达到预定目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二,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第三,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第四,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第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原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第七,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第八,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二、应当完善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第三,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第7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二,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第三,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第四,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第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原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第七,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第八,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二、应当完善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第三,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设工程不仅是人们生活的基本条件,而且是各类产品生产活动的场所。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轻者造成返工和经济浪费,影响建设工程产品的正常使用功能;重者危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减少或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一直是建筑业以至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相关政策和法规还不完善

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由于政策和法规不够健全,变动周期短,变动范围大,缺乏连续性。首先,监督管理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缺乏适度可行的处罚依据。其次,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于相应的新规范和新标准还未出台,使得质量监督标准没有及时跟上形势的变化。最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建设和施工企业变动性和流动性增强,缺乏有效措施,质量责任难以追究。

2、质监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现有质监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大多数质监机构直接招聘应届大学生充实队伍,表面上人员的学历层次上了好几个台阶,但因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并未发挥出与其学历相适应的作用。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3、监督管理机构自我定位不明确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说到底是一个行政部门,它的职责在于对建设工程在质量方面的问题予以杜绝,同时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而很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时经常性地与施工单位、监理部门的质量责任相混淆。对于很多监督管理工作,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合格的工程监督站进行执行。而在这种复杂情况下,很多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无法很好地定位自己究竟是政府雇员还是技术执行人员,监督站究竟是执法单位还是一个专业的技术部门,而由于自身的行政职能还不是很完善,所以很多情况下我们看到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只能是责令其进行整改却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这种不明确的定位也造成了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的无法统一,从而使监管的效率严重低下。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1、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2、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法律、技术、经济和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因此,监督队伍素质的高低,执法能力的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及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还要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调整自身定位,转变监督模式

目前部分地区工程质量监督还沿袭着以前的做法,实行以工程为终端的点对点的监督模式,这样的监督方法容易导致监督工作的片面性和主观性,不利于发现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采取小组监督模式,并结合不定期的巡查督察模式,这个监管方法和工作思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文件精神是一致的,既保证了执法的规范性,又能够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最重要的是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去发现工程管理和工程现场所存在或潜在的问题。通过不定期的巡查督察又能够及时地发现监督小组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做到及时指出及时改正。

4、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5、加快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实施信息化管理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是今后监督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工程质量监管领域全面引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管的全过程实现有效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可使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处于可控可有效监管的状态,实现监管工作的透明化及监督信息的动态、准确、实时采集,并在各相关部门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并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时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效率。

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制度

传统的三到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监督)质量监督模式,不仅与监督检查随机性、动态性的根本要求相矛盾,而且容易造成因停工待检而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彻底加以改进。建立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巡查、抽查制度,把施工前预控、施工中检查与竣工验收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随机抽查,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通过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控制,有效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从而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同时,可以更加灵活、合理地配置监督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督工作量不断增大与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

结束语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在不断的完善,随着不断的推行相关的制度,依据先进的技术,创新管理的方式,提高管理的水平,进行长效管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进行修订,提升工程质量的意识,强化管理的力度,为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张俊立等.关于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2.

[2]周斌.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措施的分析与思考[J].中外建筑,2010,(08).

第9篇

关键词:新形势下;企业社保;基金管理

我国企业社保基金发展的速度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在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的企业社保基金是企业和政府二元管理制度,这种管理体制对于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影响是复杂的。企业社保基金涉及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多个险种,这些保险对于员工的日常生活和生活中的突发状况都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和缓冲作用。所以,优化企业社保基金管理方法,能够为政府工作减轻负担,同时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社保服务。

一、新形势下企业社保基金管理的主要问题

1.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社保基金作为国家与企业共同管理下的一项保险,体现了二元化的特点。因此,在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过程中,需要对各项保险的业务进行处理的同时,还需要对于经办保险的人员、基金的流向合理性进行一定的监管与审批。而在此过程中,企业的社保基金管理就出现了权责很难合理划分的问题,就导致了权责不清,对于企业社保资金的内部控制管理权限不明。2.缺乏专门的机构的建立。在社保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对于基金的投资与管理渠道较于缺乏。大众对于社会保险资金的惯性认知和思维促成相关的管理人员在管理社保基金的方面过于陈旧,只是通过对于不同人的收入水平进行社保基金的配比。同时,与之相对应人们对于该方面的资金管理也集中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进行资金的保值与生息。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使用的过程中,对于资金的投资方式单一,而进行资金管理的途径也很匮乏,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对于社保基金的价值进行持久估量。3.监管和管理力度不足。在社保基金的运行过程中,没有严明的法律制度、监管制度和机构进行足够的约束,使资金的运转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弊端。例如,资金的运行中,在进行社保基金下发的过程中存在基金的挪用发生。从而能挤占了本应下发与民的那部分资金,不仅导致正常的运行出现问题,还导致了人们的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在监管的过程中,相关机构的管理者在管理的过程中,缺少了对于社保基金的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对于社保基金的下发、使用、征调情况认识程度不足。

二、新形势下企业社保基金管理的主要对策

1.优化社保基金的管理制度。对于任何管理工作而言,制度的管理效果远远高于人管理的效果。具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为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并且制度的管理具有良好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新形势下,企业社保基金的数额随着企业员工人数的增多而升高,社保基金管理的工作量也显著增大,通过健全的制度管理能够很好的避免管理人员的主观工作过失。总之,新形势下,要对既有的企业社保基金管理制度进行优化,从而为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优化社保基金的管理制度,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企业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要与法律接轨。这样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者的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避免在金钱的诱惑下管理人员借用职位之便在社保基金上做手脚。第二,完善相关的工作管理制度。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随着企业缴纳金额的增加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一直处在动态过程。正因为这样,很多具体的工作制度没能够及时更新,也就为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所以,要强化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从而为社保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三,企业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分工不合理。企业社保管理工作同时由政府和企业共同管理,在具体的分工中很多工作细节权责不明确,相关工作安排不合理。所以要规范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中的工作权限,明确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从而能够让具体的社保基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起来。因此,新形势下,企业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方面,政府和企业都要就优化管理制度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工作。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要加速完善企业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而言要将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优化和调整,明确工作的流程。此外,政府和企业还需要经过商议来明确在管理过程中各自的工作范围和权限。2.设置专门的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由于我国的企业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经验比较少,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是有政府和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来代为管理的。新形势下,社保基金需要运行到投资当中,这就需要专业的管理工作团队,所以需要设置专门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新形势下,要打破只有银行机构来管控社保基金的局面,要增加社保资金的管理控制者。设置专门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是要解决社保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的以下问题。第一,要尽力为社保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争取利息。第二,要加强社保资金投资过程中的稳定性。第三,提升社保基金在投资过程中的安全性,尽量保持低风险投资。因此,相关部门要组建专门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招纳专业是社保基金管理人员,对既有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从而提升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质量。此外,政府部门需要出台相关的有利政策,从而促进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发展壮大。这样不仅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还能够通过强大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自身价值来增加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的经济收益。3.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力度。任何管理工作,有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只有对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结构进行监督和追踪,才能够有效避免管理工作人员面对金钱滋生邪念。我国企业社保基金数额庞大,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的力度势在必行。在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内部要有互相监督管理的职能,必须提高自身的稽核能力。让企业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人员之间进行相互制约,是避免基金管理出现财务问题的最佳方式。加强内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能够提高监督管理质量。第二,政府和企业工会等相关部门要对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周期性检查和监督。通过有效的外部监管,能够有效威慑管理工作者,避免工作中的挪用社保基金等行为。具体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管理的工作效果、基金管理工作取得的经济效益、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等等。随着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工作流程的革新,相关的监督管理方式也要随之变化,但是监督管理力度要逐渐加大。因此,相关部门要对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具体流程进行深入了解,对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工作衔接内容进行了解。这样能够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问题并解决问题。此外,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也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以及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够切实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企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必须要受到高度重视。发展是企业的目的,稳定是发展的前提,企业的稳定与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有直接联系。一带一路经济战略下,企业走向国际化,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也愈加激烈,所以需要通过完善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来提高企业收益,同时也稳定企业生产的人力资源。鉴于我国企业社保基金发展历史较短,可以先参考西方的管理体系,然后对比中西国情的差异,对管理体系进行适当的更改和修正。这就需要相关的管理工作人员运用发展的眼光和普遍联系的原理来看待和解决问题,从而让中国企业社保基金管理工作创造性的开展起来。

参考文献:

[1]探讨新形势下我国企业社保资金的管理[J].刘岚.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12).

[2]新形势下企业社保资金管理研究[J].孙西霞.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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