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15:33:5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一、工程招标投标中串标的表现形式
串标亦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串标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一)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的行为: 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招标者与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时压价或者抬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二)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起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标,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部分其他投标人或全部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二、串标的危害性
(一)串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特别是私人承包商挂靠投标的项目,不论是那家被挂靠的企业中标,项目是由私人承包商施工,中标单位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样一来,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会被破坏,串标可以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招标工作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整个招标投标工作只不过是一种没意义的工作、整个工程建筑市场就会被破坏。
(二)串标过程始终贯穿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的行为。这很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及职务犯罪现象,对社会、对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是非常不利的;这种现象很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偏高,投标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很大的偏差,投标单价可能出现不平衡报价等因素。
(三)串标是一种欺骗性的行为 。整个串标过程都是经过“单线联系”或“暗箱操作”来完成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就算参加现场开标的其他投标单位以及评标、定标专家,也很难发现出来,就算以后被检举发现,要查清楚也比较困难。
(四)串标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整个串标过程都是投标人之间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争,事先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这种行为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投标过程,要低价中标还是要高价中标都是他们说了算,扰乱了整个投标市场。
三、工程招标投标中串标行为的防治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建立法制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其次,国家纪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招投标各方应当按照上述法律原则,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在招投标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对招投标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在对建设项目招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1、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外地企业在投标资格预审的过程中就受到排斥,这就给串标行为提供了方便,因此应该对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施工企业给予投标的机会,让更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使串标的行为难以得逞。竞争对象越多,串标难度越大。因此,应首先从完善资格审查制度着手,不给串标行为提供方便。将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标准所需要的资格等要求;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这样大大加大了串标者的行为成本,或使串标成为不可能。
2、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方面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报价,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相互串通高价竞标。所以投标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规定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合理低价不仅考虑了投标报价的问题,还发挥了评标委员会的作用,评标委员会应向最终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15%的投标人提出书面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视其投标报价无效。
3、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
在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中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投标人按照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市场实际和企业实际,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后,提出的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并由此形成工程价格。这种计价方式和计价过程体现了企业对工程价格的自主性,而且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不规范行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对招标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建立有序的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都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4、加强标后跟踪管理
与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招投标项目实施标后跟踪,通过检查现场项目经理与中标项目经理是否一致等方式,查处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三)加大违规违法惩戒力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以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土木工程、园林、市政工程),十万元以上独项发包的打桩工程。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领取《珠海市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施工企业和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 市建委和县、区建委(城建办),是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委设立珠海市招标投标委员会领导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标投标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公室),由市建委工程科、市基础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定额审计站、市建设银行派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市招标投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按投资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和市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不属于本条第二、三款的项目,由市招标办公室直接管理;
(二)市属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的主管部、委、办、局管理;
(三)县、区、经济管理区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县、区、经济管理区管理;
(四)珠海经济特区以外的单位在特区范围投资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市招标办公室管理;
(五)各县、区、经济管理区和市直部、委、办、局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开展招标工作,每月向市招标办公室报送情况统计表。不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的市直部、委、办、局,其招标投标工作由市招标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单位也可以委托市招标办公室或经各级建委批准的有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的管理干部、符合招标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预算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制标底的能力;
(三)有组织评标、决标的能力。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县(区)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施工图纸或有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资料;
(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四)领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五)已确定招标形式和设标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投标需知;
(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
(三)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技术资料;
(四)建设工程报价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和主要材料设备报价表,取费价目表,其它费用价目表);
(五)合同主要条款齐备(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包方式、承包范围、采用技术标准规范、质量要求、工期、奖励、材料供应、工程款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投标试行按工程量计价的方式。
(一)招标文件中,必须编列建设工程报价清单。其编制原则和格式必须执行现行预算定额的规定;
(二)投标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报价清单所附列的报价表和价目表进行报价。建设工程报价清单由取得广东省建委资格证书的预算人员编制和校审;
(三)招标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报价清单,如所列项目不全,或工程量与实际误差超过±百分之三者,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天内,应书面提出,经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双方核实,报市建设银行或市定额审计站审定,进行调整。因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调整的价格,仍按定标的报价计算;
(四)招标工程可采用增列村料价格风险系数一次包死的方式,也可采取调整价差的方式。价差的计算按《珠海市工程招标计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以广东省规定的工期定额为依据,合理确定工期。招标工期按定额缩短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标底应增加赶工费。
第十二条 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形式。
(一)五百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发招标广告,实行公开招标;
(二)五百万元以下的工程,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三)议标只限于特殊工程。采取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应提交议标申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建委批准。议标工程的招标单位也应编列建设工程报价清单,由议标企业报价并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外商独资工程,建设工程以外商为主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工程,私营企业投资的工程,招标形式可以任选。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可以从工程投资中提取不超过中标价的千分之一作招标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要填写招标申请表,持计划批文、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有关招标文件,按管理权限到招标投标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出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珠海市施工企业管理手册》和拟参加施工的《珠海市施工队管理手册》或《珠海市桩机管理手册》建设银行开户帐号;
(二)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成立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承接工程业绩等;
(四)银行的资信证明。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对各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不少于三家投标企业参加投标,按第十四条规定报批后,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实行议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标函和报价清单,加盖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发送给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发出,不得修改。招标单位收齐标函,即送招标投标管理机关验封后保存。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八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必须是具有广东省建委颁发的资格证书的预算人员。编制单位和审核人、编制人必须在标底书签字盖章,标底的工程量要与建设工程报价清单的工程量相一致。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文件;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定额和规定(定额缺项的按有关定额管理办法补充制定);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招标期间我市的材料设备信息价格);
(四)施工现场条件。
第十九条 标底编制后,在开标前由招标单位组织的评标会上讨论通过。
第五章 决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组织投标企业和招标管理机关、定额审计站、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参加,当众公布标底,当众启封标函和报标价。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会同招标投标管理机关、定额审计站、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等共同分析各标函,根据决标原则评出中标企业。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各级建委(城建办)裁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价格合理、施工方案可靠、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等基本条件,将决标具体原则公开写在招标书内。评选中标企业可取接近投标报价平均数的某一值;也可取低标(过低必须经过答辩);也可采用加权平均法(以工期、信誉、价格、质量等为权数)等有利于增加决标透明度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按决标结果向中标企业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抄报给招标投标管理机关备案。
中标通知一经发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建中标工程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与招标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办理开工手续。
特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开工手续到市建工程科办理,其余建设工程的开工手续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委(城建办)办理。其他市属各工程主管部门不能办发开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不得转包。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与技术资质等级相符的施工企业,但中标企业必须向招标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犯本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一)招标单位不按本规定组织招标的,除不予批准开工和经办银行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外,对招标单位处以罚款。强行施工的,停止施工企业六个月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
(二)对在招标投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停止有关企业十二个月投标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三)投标企业在投标中恶意串通,扰乱招标投标秩序,对为首者停止十二个月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和赔偿重新组织招标投标的费用;协从者停止六个月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
(四)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标企业,罚款并停止六个月以上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任一方应按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中标企业在受处理期间,继续违反本规定的,收回其《珠海市施工企业手册》、《珠海市施工队管理手册》、《珠海市桩机管理手册》。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投标企业收取回扣和索贿,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投标,不得行贿,违者依法惩处。
第七章 廉政
第三十一条 各级招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秉公办事,清正廉明,不得弄权渎职、营私舞弊;对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要根据本规定及其程序,做到五公开;招标文件公开、决标原则公开、标底公开、报价启封公开和中标单位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报市建委备案。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 工程建设 人民银行
工程建设是保障人民银行高效履行央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招投标是工程建设中的首要环节。规范招投标管理对于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人民银行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管理力度,明确了相关程序和要求,规范了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然而,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人民银行工程项目招投标还存在一些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
一、基层人民银行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避招投标
出于降低招标成本,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等因素考虑,一些基层行会想法设法规避招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拆分工程,将一个工程划分成几个小工程,使单个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投标规模标准,从而直接指定施工单位。二是限制信息范围,通过不公开信息或缩短公开时间,削弱招标的公开程度。三是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寻找各种理由,将本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
(二)围标、串标
围标、串标行为是招投标工作的顽疾,在人民银行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也一直存在。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最终使其中一家单位中标。或者是某一投标者借用多家同行企业资质共同投标,不论最后谁中标,均由其以中标者的名义具体实施工程。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通过商业贿赂等形式买通招标人,招标人采取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制定歧视性条款排挤潜在投标人,授意专家等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
(三)招投标与工程后续管理脱节
工程招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招投标文件包含着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单位恶意低价中标,中标后变更工程造价,使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相背离;有的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者更换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致使工程管理失去连续性。
(四)过度依赖中介机构
基层行多数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从招标文件制定、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评委的抽取、评标办法的选择都依赖招标机构,人民银行的管理部门缺乏实质性的审查手段,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方面,人民银行建设项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中介机构不能准确把握建设项目的需求和标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招标机构还不成熟,其自身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还不能完全适应招投标工作要求。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以上问题的产生,除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建筑行业利润丰厚、建筑市场诚信缺失等外部环境因素影响外,在人民银行内部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建筑工程招投标取得实效的因素。
(一)招投标配套制度不完善
人民银行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中对工程建设招投标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制定了人民银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招投标进行规范。但是这些制度多数为指导性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层面的规定,容易导致实际执行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产生违规行为。
(二)资格审查欠缺有效手段
近年来,人民银行加大了资格审查的管理,通过现场考察,查询信用报告记录,向建设主管部门、税务、法院、商业银行询问等多种形式,考察投标人的资质、财务状况、企业信誉、信誉记录、业绩状况等。然而,这些措施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对于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行为由于缺乏识别、防范的实质性的审查措施,使招投标过程失去了公平、公正。
(三)评标机制不科学
一是评标时间短。一般而言,项目评标时间仅有几个小时。由于评标资料多,评审程序复杂,造成评标专家无法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评审结论也就过于主观。二是评标办法不科学。人民银行工程建设招投标采用的评标方法多为综合评价法,由于商务标所占比重较大,中标结果很大程度取决于投标价格与平均值的偏离程度,大大降低了那些资质优良、价格低廉的投标人中标的机会。同时,技术标的内容和技术标与商务标的比重由人为设置,容易使中标的结果掌握在专家评委和招标人手中,产生暗箱操作。
(四)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基层行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处于被动状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缺乏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人才。招投标工作专业性较强,深厚的专业知识支撑是准确把握各操作环节和相关文件制定的关键。由于人员录用机制的原因,人民银行缺乏建筑等专业人才,往往依靠长期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或完全依靠外部中介机构进行运作,容易导致标书制定不严谨、工程量清单不全面、评标专家不专等问题的产生。
(五)对招投标的意义认识不够
有些建设单位还没有认识到招投标在整个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招投标与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工程结算割裂开来,对标书的制定、评标办法的选择、评标指标设定等直接影响到投标结果的重要环节研究不够细致,审核不严,给投标单位有机可趁,使招投标过程流于形式,为工程的后续管理留下隐患。
(六)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招投标
由于工程建设涉及的资金大、工期长、程序复杂,建筑行业竞争激烈,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会进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在利益诱惑的驱使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意识淡薄,思想道德防线松懈,利用手中职权直接或间接插手招投标事务,通过指定入围单位、发表倾向性意见、左右评委意见等手段影响招投标结果。
三、加强人民银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组织管理机制
建议对散落在其他制度中的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整合,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框架,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订一整套独立、全面、科学、可操作性强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职能和责任,明确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及标准;完善资格审查程序、评标标准、评标专家管理等内容;细化招投标的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责任明确、组织有序、程序规范,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相结合,切实提高资格审核效果
在现行招投标实践中,资质审核制度有两类:资质预审和资质后审。资质预审是指招标通告发出之前,先发出进行资质审查的通告,只有预审通过的才可以参加;资质后审是指对招投标书进行评审的同时,也审查投标人资格。针对人民银行现普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存在的缺陷,建议将资格后审同时纳入资格审查方式中。评标评委在进行评标时同时进行资格审查,一方面可以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对投标人的资质等信息进行进一步审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分析投标人之间的关系、投标报价,发现围标、串标的痕迹,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合理制定评标制度,确保招投标结果公正、科学
招投标活动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评标制度的科学、合理起着重要作用。一是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工程的难点和重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措施,以利于专家有针对地进行评审。二是适当延长专家的评审时间,使评审专家有较为充足的时间了解和熟悉项目内容和投标文件,能够客观、公正、合理做出评审结论。三是完善评标方法。针对不同的招标内容规定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对于以价格竞争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应采用合理低报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对于复杂的大型项目,可采用综合评标法。选用综合评标法时应注意合理设置技术性指标的内容及与商务性指标的比重,降低专家操控评标结果的风险。
(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重视招投标后续管理
充分认识招投标文件对工程后续工作的重要影响,将招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投标承诺、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主材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等作为编审重点,提高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严密性,有效预防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确保招投标结果能够有效落实。同时,要完善中标结果落实制度。招标不仅仅是选择一个中标单位,更重要的是落实合同条款跟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合同中应明确本协议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坚决杜绝黑白合同现象的发生。
(五)强化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培育专业人才队伍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对专业和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拥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是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基础。一方面应当做好建筑工程专业人才储备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人才,逐步解决现有招投标管理人员知识结构与招投标管理要求不匹配的矛盾;另一方面,要着力于改善和提高现有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招投标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内外部工作经验交流,努力建立一支专业技术过硬、责任心强、专业素质高的人才队伍。
(六)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注重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意识。要将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内容中,通过多种形式如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分析、观看警示片等,宣传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的危害和后果,帮助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法制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切实提高廉政教育效果,做到用惩腐倡廉的法规引导人,用职务犯罪的典型警示人,用廉洁勤政的模范鼓舞人。
参考文献:
①刘尔烈,朱建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②吴海波.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中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09(7)
③张巍,王戈,钟博文.建设项目评标中存在问题的技术解决办法[J].建筑经济,2007(8)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TE4文献标识码: A
一、 隐性风险的形成及显(一)隐性风险的形成过程。
风险的形成因自身特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风险确定的形式主要为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的附属构件约定。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可以将风险细分为显性风险和隐性风险。显性风险是指合同及构件中明示由相关方承担的风险,而隐性风险是指在合同及构件中无法明确,但确实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等有关事项。在招标过程中,建设方常因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开标评标等过程中对于隐性风险的隐蔽性识别不够,非主观的做出错误、不当决策或遗漏工程项目等,导致隐性风险显现,以至于后续损失的发生。
(二)隐性风险的显
1、基于专业知识方面的隐性。所谓专业知识方面的隐性是指建设方在招标准备阶段所面临的应用专业知识时非主观的知识缺陷,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隐性风险的形成过程面、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招标文件内容有缺陷等。此类隐性风险的显性化需要设计咨询单位专业人员责任心的加强和专业水平的提高,除此之外,往往还需要建设方反复对招标所有材料的核对与检查。
2、基于识别技能方面的隐性。所谓识别技能方面的隐性是指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对 “围陪串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辨识能力不足。如防范“不平衡报价”、遏制“围陪串挂”行为等潜在风险,此类隐性风险的显性化主要靠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评审技能及外部环境约束机制的建立等。
二、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的隐性风险识别
本文将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划分为招标准备阶段和开标评标阶段,隐性风险的识别及规避均基于此阶段划分展开讨论。
(一)招标准备阶段的隐性风险识别
1、设计阶段的隐性风险。
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其成果之一是将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转化为可视化的内容――施工图纸。在此转化过程中出现了相关的隐性风险,主要表现为: 设计图纸没有完全表述业主方的建设意图,出现了丢漏缺项,或者工程做法等表述不清。建设方若不能及时有效的识出此类风险,势必会引起日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洽商,严重的会影响正常工期。
2、工程量清单编制阶段的隐性风险。
首先是设计阶段的隐性风险传递所致,即设计阶段的隐性。风险的“蝴蝶效应”。例如设计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以至于在确定固定综合单价时有漏项情况。其次,招标控制价的确定误差较大。招标控制价如果太低势必会出现严重压缩利润空间,会导致中标单位的施工不积极甚至停工抗议,即所谓的“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若过高则超出了建设方的投资控制,极大的浪费了建设方的投资资金。出现招标控制价不准确的因素主要为材料价严重脱离市场价、人工费取费标准偏低、清单编制人员的主观判断等。
3、现场踏勘阶段的隐性风险。
招标方在开标前通常会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对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进行明确的答复。但该阶段的隐性风险主要表现为:首先,是潜在投标人发现了招标文件中存在须细化明确的地方,但出于作为投标的埋伏而未提出,同时招标人也未能及时辨识;其次,就是对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不作明确回答或回答口径不一致,则隐性风险出现。
(二)开标评标阶段的隐性风险识别。
1、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隐性风险其隐性风险。第一点,估计好今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可能会提高些,估计工程量将会减少的项目单价可能会降低些;第二点,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今后会有修改的,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价格可报的低一些,待今后索时提高价格;第三点,对于工程量大的项目报价,分部分项对工程量的清单,作出相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时,其人工费和机械费报价又高,而材料费报价较低时,就应注意材料费的调整等现象。
2、投标人“围陪串挂”的隐性风险。其一,就是围标和陪标的隐性风险表现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内定中标人,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事先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围标人一手操办整个围标过程,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通过挂靠不同资质的多家企业,同时以几家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等等。其二,就是串标的隐性风险表现为:两个以上,为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的投标人之间类似于围标行为的合谋行为。例如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等等。其三,就是挂靠投标的隐性风险表现为:工程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往往导致“豆腐渣”工程和“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同时大量违规施工,带来诸多安全隐患;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挂靠人通过挂靠使得许多技术、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竞争中标,导致招投标不公平竞争。
3、投标人“技不如人”的隐性风险。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要约”的一种“承诺”,是对招标文件的一种响应。工程项目一旦中标,它将成为施工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成为合同履约以及工程款支付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投标文件的评审尤为重要防止出现“技不如人”的隐性风险主要在于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的评审,重点识别其在下面各项中是否存在风险:①对于招标人关心的技术问题、棘手问题和得分点等在术标的目录及内容中是否有所明示和体现;②施工进度的安排是否满足工期的要求;③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能满足质量目标的要求;④施工技术措施是否能满足施工中的技术要求等等。
三、隐性风险的显性后果分析
在正常招投标阶段,投标方由于考虑招标控制价的限制前提,其报价时会考虑多方因素,一般相对客观、合理,个别项目甚至会以零利润报价以求得总价适度而在竞标时占得优势。但若定标后发生洽商时,双方则完全处于主动姿态,且施工方一般会通过此洽商来弥补投标时的个别项目利润,高价格可想而知。此时建设方则处于相对被动局面,若建设方过分压低洽商报价,其后果是洽商不能及时得到确认,致使工期延误,严重的可能招致索赔。该隐性风险不能被识别并加以规避,其显性后果比较严重。
四、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的隐性风险的规避策略
(一)提高图纸的设计质量
招标图纸是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目前,大部分工程在招标时图纸设计还未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在施工过程还会出现大量的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导致了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跟实际施工的工程相差甚远。虽然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一般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量的计价模式,但这也给投标人实施不平衡报价带来了机会。因此,建设方要认真组织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复核,提高其设计深度和质量,尽可能使用施工图进行招标,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发生。
(二)拦标价客观、合理、准确
提高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以免给不平衡报价留有余地。建设方要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消除那种把工程量清单作为参考,最终要按实结算的依赖思想,要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限制不平衡报价的关键。
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统一清标,审核其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情况。识别出工程量清单中漏项、计算失误等错误,防止投标人利用清单中工程量的可能变化进行不平衡报价。确保每一个项目的特征描述清楚、全面、准确,避免由于描述不清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人报价时的不必要失误,影响招标工作的质量。
(三)不给 “围陪串挂” 行为可乘之机
目前的评标办法中,初步评审只是对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即商务标、技术标作独立的预审和检查,审查标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上的各项要求和条款,是否有明显差异之处或者保留之处,识别出 “不平衡报价”的隐性风险,这是对招标文件的纵向评审。而所谓横向评审即是对评审过程中的各标书进行相互之间的检查与比较,搜集相关资料,加强投标文件的技术核对,利用询标和答辩的方式来识别有无 “围陪串挂”现象,有效防止违规操作的单位进入到下一阶段的评标活动,这对规范我国招投标市场和及时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都具有现实意义。
(四) 做好隐性风险减轻的相关工作
风险减轻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或后果降低到某一可以接受的程度。风险减轻的前提是承认风险事件的客观存在,然后再考虑适当措施去降低风险出现的概率或者消减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投标人利用建设方决策失误或漏项而试图转移风险,如果建设方识别出风险所在,并恰当管理,则可以减小,甚至完全减轻这些风险。但要做到隐性风险进一步减轻,建设方需要做大量而扎实的基础工作。如在评标过程中要认真研读投标文件,列明要求投标方澄清的问题,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提出澄清要求,以便对已经察觉的隐性风险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
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不可预见的隐性风险,只有识别出该类风险,再通过收集、整理和统计风险数据,才能对隐性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因隐性风险在招标过程中的表现的多样性,导致其难以识别,从而对招标人识别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建设管理部门如何建立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识别并规避隐性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参考文献:
[1]杨映华.浅谈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J].泸天化科技,2010,03:200-208+213.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工程建设中的串通招投标行为也是层出不穷,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十分严重,它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市场整体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还损害了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招投标资源的优化配置。基于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恶劣性,广大工程建设企业应全面实施强有力的手段,遏制该类现象的蔓延。文章主要分析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串通招投标行为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了相应法律规制等解决策略。
[论文关键词]工程建设 串通招投标行为 法律规制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招投标制度也随之得到了进一步推广,但是这并没有遏制工程建设中传统招投标行为,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招投标制度不够健全及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等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应积极面对这些问题,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化开展。
一、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基本性质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实质上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失公平。其次,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发生后,就意味着其违背了投标主体的公平竞争理念。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主要是由招标负责人向多个投标人发出投标邀约,对投标人做出合同承诺的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投标人的各种条件及关系等因素,招标人取消了对原来投标人的合同承诺,这种行为就属于串通招投标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投标双方进行交易活动的诚信与公平原则。
二、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在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竞争中较为常见,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该行为从整个社会来讲,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工程建设来讲,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的承诺合约,损害了原有投标人的权益。那么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做出正确的分析,以下是笔者针对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相对于国外招投标建立制度的时间而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起步较晚,虽建立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善,这是导致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一大原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对招投标行为做出了一定规定,但是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进行严格规定,规范内容较为粗略。比如《招投标法》在其中的第五十九条相关规范表示,招标人与中标人凡不按照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违背合同内容的,应给予责令改正。虽然给予了惩罚规定,但是惩罚力度较小,起不到维护招投标双方权益的作用。
(二)部分工程建设企业诚信度有待加强
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中主要存在的不良现象有招标机构与招投标监管部门私自串通,暗自确定工程建设企业,还有一些招标机构为了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向投标方泄露标书的内容,这些招投标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原因是因为部分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没有规范自身行为,才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做出有失诚信的事情。
(三)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
建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行为,但是部分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本身的监督作用,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化,失去了建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意义。不仅如此,一些招投标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监管执行力度也不够强,工程建设中串通招投标行为依旧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四)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直接关系着招标项目的投标,花落谁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评标专家,由此可见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与权威性。然而就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现状而言,评标专家并没有充分展现其作用力及影响力。甚至一些道德素质不高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之前就已经被工程建设投标人所收买,或者收取其给予的贿赂,为了取得竞标,互相串通,使评标专家无法正确客观对招投标做出评价。
三、规制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有效策略
(一)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巨大,不仅损害了招投标双方利益,同时还扰乱了整个社会市场秩序。那么要从根本上遏制串通招投标行为,首先应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行为进行严格明确规范,而对于违法招投标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其所带来的影响力,给予相应惩罚,其惩罚力度不易过轻,要能够给工程建设招投标双方一定的警示性,让其看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其次,国外招投标制度建立较早,有一定的可借鉴之处,我国应吸取精华,从而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健全。
(二)建立招投标档案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工程建设企业缺乏诚信及责任感是导致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原因之一,那么要避免这一问题,全面提高工程建设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诚信度,我国相关政府迎面建立严格的招投标诚信标准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将该地区每次招投标等相关信息记录起来,形成招投标档案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于累积失信次数超出规范的企业应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建立招投标档案库,若有串通招投标行为,那么就可以快速找出参与该行为招投标双方,有利于优化招投标内部组织,
在一定意义上规范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
(三)创建信息化平台,加大监督机制的覆盖率
目前我国信息化网络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中,可以应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创建信息化平台,在保证网络程序不出错的情况下,对工程建设实际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录入,通过网络可以随时调取相关信息,十分方便。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招投标,比如利用互联网及时招标公告、在网上报名投标,网络评标等,这一形式大大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覆盖率,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四)提升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
工程建设中部分串通招投标行为是由于评标专家的不合理评价引起的,因此要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这样能够有效遏制评标一些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与招标企业串通或者受贿等现象,提高了招投标评价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评标专家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合理化公正性评价,能够帮助帮助招标方准确选择投标方,从而使工程建设为招投标双方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情况。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 监管部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行业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依法办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管,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对于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审核行为的监管,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六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委派人到现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健全监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问题,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报告。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开工许可、项目验收时,应当核验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是否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未按要求公开的,依法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管,综合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形式,以随机抽查为主。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对依法开展的监督执法,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明确监管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并根据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
第十三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加强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应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
第四章监管内容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见附件1),明确通用监管事项。
第十五条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时的禁止行为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免予或从重适用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你办94年10月31日报来的“关于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4号的精神,经研究,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收取管理费标准(试行)批复如下:
招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五交纳管理费;
中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三交纳管理费。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措施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及特点建设工程投标指投标人利用报价手段销售工程、服务或货物的行为。特点:通过竞争机制,实行交易公开。鼓励竞争、防止垄断、优胜劣汰,可较好地实现投资效益。通过科学合理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与运作程序,可有效地杜绝不正之风,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有较高的透明度,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信息公众于世,以招引投标人做出积极反映。在招标采购制度中,要贯穿于整个招标投标程序中。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的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公正原则:招投标活动要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评标和决标,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建设工程招标范围
1.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需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要形式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其他媒体,公开招标公告,招揽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形式一般对投标人的数量不做限制,故也被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由于投标人的数量是招标人确定的,所以又被称为“有限竞争招标”。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1.自行组织招标我国《招标投标发》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能力和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点: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委托招标机构组织招标招标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①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格相应资金。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③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五、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1.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②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③施工招标的,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招标前的准备工作:确定招标范围工程报建招标备案选择招标方式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标底。
3.才召标与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②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与递交③资格预审④发售招标文件⑤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⑥投标文件的编制⑦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4.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①开标――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规定的议程举行开标会议。②评标――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相关规定成立的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对各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单位。③定标――中标单位由招标管理机构核准,获准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建设项目报建招标申请组织招标小组、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准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报名的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小组及编制标底并送审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议并对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接收招标文件公开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六、建设工程施工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建设工程施工开标的时间、地点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主持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开标地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要求①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③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④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⑤专家人选来自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以随机抽取⑥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定标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定标原则条件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七、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预防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
一、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存在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招标投标的文件和法律,使招标投标行为更加符合市场的要求。虽然国家不断加大力度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规范,招投标市场也更加规范了,但是现阶段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在根本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招标力度不够
现阶段随着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各工程单位虽意识到招标投标的重要作用,但没有真正体现出招标投标的实际活动。部分地区的政府国有资金项目公开招标少,应该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工程还占存在着一定比例。
(二)招投标操作不规范
现阶段,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于招投标工作的操作还不规范,没有依法进行招投标工作。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工作。一些招投标工作的流程不够科学合理,不规范的招标行为屡见不鲜,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缺乏有效监督在招投标活动中
一些单位和部门常常存在着人情招投标、关系招投标等违反规定的现象,一些工程还没进行招标就已经开工建设了。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招标主体对招标投标法的认识缺识以及行政部门对招投标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查处及惩罚措施。虽然现阶段的招投标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没有严格按照市场的规范进行,有些单位和部门是为了招投标而招投标,有的是为了追求政绩而进行招投标活动。造成工程建设单位不能建立正确的招投标观念,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工程建设上,把大部分精力放在了如何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正当上来,造成了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克服上述这些问题,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逐渐走上正轨,促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措施
为了更好的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程序的的合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使有形市场建设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促进我国工程建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规范招投标行为
在进行招标投标工作之前,要严格规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形式和范围,同时招标投标工作一定要在有形市场公开环境下进行,防止有些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利用招投标工作为自身谋利益。招投标信息要做到资源共享,提倡、落实、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通过各种形式落实社会监督机制,始终做到各个环节的公开透明,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规范的招标机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全国各地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招投标机构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不断调整,招标机构的水平不高和不规范也影响着整个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导致招标人的利益受损。
(三)规范招投标文件
招投标文件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最中心的文件,规定了招投标程序、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等。招投标文件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到招投标活动能否正常开展。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要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的制作环节,使招投标文件合理体现各方利益,规范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审查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科学合理及公平公正。招标文件要包括以下内容:招标目的;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附属条款;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招投标文件是否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直接影响着招标人的切身利益,也避免了后期施工矛盾。招标文件制作合理、规范从根本上是体现发、承包双方能够合理照顾到各方利益。所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严格保证招标文件的质量,各地区加强评委评标质量管理,针对招标文件严格审查投标文件,有效促进投标人能更加规范的做好投标文件,使各方都能够起到约束作用。这样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出现问题时能够根据文件找到相关负责人。
(四)加强招投标监督
为了使招投标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发展,除了规范其自身的行为之外还需要外部的有力监督,这样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招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始终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合理设定最高限价。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重点过程中,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规及不合理现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招标单位在竞标工作中出现营私舞弊现象,最重要的是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选择有竞争实力、符合招标文件且报价合理的单位成为中标单位,这样才能使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平合理,杜绝各投标人家恶意竞争,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竞争,从而保证招投标工作环境的纯洁有序。
三、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会越来越频繁,有关部门和个人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管理,防止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现象,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使招投标工作能够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刘红伟.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5(24).
[2]李茂林.浅谈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海河水利,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