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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利率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8 15:34:0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民间融资利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民间融资利率

第1篇

关键字:民间借贷 利率市场化

一、引言

1.1民间资本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1年7月,央行继2月8日、4月5日之后,第三次上调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上调至3.50%,一年期贷款利率上调至6.56%,随着银行利率的不断攀升,民间借贷又开始“量价齐升”。

2010年10月,民间利率上升的趋势再次显现。根据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的监测数据,该月的民间借贷平均利率已经达到39.19%。

《财经国家周刊》报道,2011年4月,民间借贷利率再次达到新的峰值,郑州地区,月息4分已是底限,6分是正常要价,高者达到月息1毛5(年利率180%)。

1.2利率市场化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己经进行到最关键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阶段,即逐步放开对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管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利率管制,使国内银行失去了手中最后的“拐杖”,而放开利率管制将促使我国银行业竞争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

二、民间借贷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启示

2.1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对比

(一)市场化程度不同。

首先,民间借贷定价一般以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为参照,其交易成本较低,不需要中介费用,对于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综合融资成本低于银行信贷。其次,民间借贷期限较灵活,期限长短取决于资金要求,能够较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农户等不同期限的融资需求。最后,民间借贷手续比较简便、效率高,一般只需 1-2 天,资金就可到位,符合城乡居民个人、个体经营者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特点,与银行申贷程序繁杂、办理相关手续多、授信条件苛刻、审批时间长相比,民间借贷更受欢迎。

(二)利率浮动区间不同。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区间管理办法。贷款利率政策的实施及浮动由各上级行统一调整和对下授权,并确定各基层行具体贷款品种利率的浮动范围。而民间借贷利率随行就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由资金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基本反映了资金的真实价格。

(三)利率水平不同。

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定价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浮动幅度不是太大,而民间借贷的利率的定价取决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个人感情关系、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借款人的资金急需程度、借款人的诚信度、借贷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会根据实际情况浮动。

2.2民间资本繁荣带来的风险

(一)部分企业借民间借贷掩盖负债能力

用高利贷来偿还贷款既掩盖了企业资金的真实情况,也掩盖了银行贷款质量的真实性。融资企业的真实负债率,在满足审贷标准的表象下,被深度掩埋。如果企业长期进行拆东墙补西墙,而银行未能有效地进行鉴别,这将无疑增加银行的风险。

(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民间借贷

具备资本运作经验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求存于正规金融与地下金融的边缘,将高利贷服务链不断延伸、变异,乃至将一些正规金融机构“拖下水”。通过各种手段,将银行的低利息资金通过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平台,辗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三、银行业应对利率市场化对策建议

(一)切实加强中小企业服务方案

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是非公经济中小企业,而这些企业在创办、经营、增长、成熟阶段都需要资金支持。现在,民间金融的视角更为开阔,比如民间天使投资者,实际上已经开始借鉴西方市场中的一些运作模式,他们的成长与壮大要比我们的想象中快得多。

这再次提醒我们,中小企业的业务空间很大,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业务力度,借鉴民间资本独特的风控体系,真正进入中小企业这片蓝海。

(二)银行业机制要更加灵活

据对一些民间金融机构的了解,他们的不良贷款水平远低于国有银行体系,有的甚至至今保持着不良贷款的零纪录,这些民间资本展现了较高的风险控制水平。面对同样的信用环境,面对同样的金融风险承受能力,同处一个跌宕起伏的市场,依照我们银行的审核标准,一些项目往往被拒之门外,但这些民间资本往往能通过设计新的融资方案,并顺利规避风险。

因此,各家银行及行内各部门需要加快服务理念、作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内部的管理体制、机制、组织结构进行再造,或者通过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形式,扩大业务规模,这仍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三)建立和完善信贷定价体制。

一是建立健全贷款定价程序分级授权制度。金融机构要结合成本、利润考核机制,在总行统一规定贷款利率下限的前提下,授予各级分支行一定的浮动权限,提高定价机制的灵活性。二是积极探索建立起能真正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浮动利率定价机制,体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性。三是建立合理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金融机构应根据经济地理差异性及其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差别,做好各分支行的业务市场定位。

四、总结

由于民间借贷长期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呈现出无序发展的态势,是金融市场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我国银行业的贷款机制也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其灵活性。因此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的同时,更要努力完善利率定价体系,稳步顺应利率市场化趋势,使制定的利率真正准确反映资金的真实价格。吸取国外利率市场化模式运行中的经验教训,适时规避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风险,利率市场化的运行就会发挥改善金融环境,提高金融系统运行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潜在功能。

参考文献:

[1] 余康杰,杨福明. 整合民间金融资源 打造温州金融中心[J]当代经济, 2004 .

[2] 陈华.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3] 刘冰. 对农村民间借贷利率的统计分析[J]电大理工, 2006,.

[4] 陈蓉. 论我国民间金融管制的重构[D]西南政法大学, 2008 .

[5] 张希慧.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研究[D]湖南大学, 2009 .

[6] 苏重任.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的利率风险及控制[D].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省略

邮编:266555

第2篇

关键词:农牧区经济;民间融资;融资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1―0026―03

一、民间融资的特点

(一)民间融资规模快速增长

据测算,2004年呼伦贝尔市民间融资总规模约为19亿元左右,比2003年增加9亿元,增幅为90%,占全市贷款余额的11.02%。同时,民间融资的单笔交易金额也由几百元、几千元跃至几万元、几十万元。

(二)民间融资遍布城乡

呼伦贝尔市辖内各旗市民间融资规模不一,已经覆盖了大多数的乡镇、苏木,尤以扎兰屯市、阿荣旗、鄂伦春旗大杨树镇、新巴尔虎左旗岛公社等农牧区最为活跃。据测算,旗市及以下农牧区民间融资规模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量的73%,城市民间融资规模占27%。

(三)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多元化

2004年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及银行信贷政策变化影响,呼伦贝尔市新增贷款主要投向了农业、交通、煤炭和电力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建设,其他贷款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众多中小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贷出资金,为了生存与发展只有转向民间融资。据调查,2004年企业民间融资约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量的58%,比2003年上升18个百分点,而农牧民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在民间融资占比却由2003年的60%下降到2004年的42%。

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集资,约占企业融资总量的52%,主要表现形式为股东集资、职工集资和社会集资。例如,阿荣旗一家油脂加工企业为解决周转资金困难采取了向股东和职工集资方式筹集资金88万元,占其负债总额的10.15%。第二类是向企业、个人借入,约占企业融资总量的42%。向企业、个人借入主要表现为:一种是为企业资金不足,从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个人调剂、拆借一部分资金以应急;另一种是相互欠款,因久久不决而转化为融资行为,债权方要求债务方支付欠款利息。

(四)融资用途生产化

目前融资资金的用途由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性的资金急需转向生产、经营、投资为主,主要用于解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业户等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据测算,生产性融资已占民间融资总额的80%以上,而用于生活消费的民间借贷已经很少。

(五)民间融资以短期融资为主

据调查,1年期内的短期融资占比59%。而现实情况是,多数交易并不完全依照约定严格执行,借贷双方对融资期限通常以协商为主,借款方延长借款期限或提前偿还本息的情况时有发生。

(六)融资利率呈上升趋势

呼伦贝尔市民间融资利率主要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为参照,依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状况和借款期限长短以及与贷款人关系亲近程度而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互的无息或低息借款。这类借款主要在亲戚、朋友之间进行,多为临时性、小额度、救急型融资,此类融资约占民间融资的20%,融资金额一般较小,利率低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有的甚至不收利息。二是高利贷。这是民间融资的基本形式,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的生产周转资金需要,此类融资约占民间融资的60%,融资金额一般较大,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一般在18%左右,最高可达60%。三是中小企业以集资等形式的民间融资。这些企业信用较高,多为向内部职工或关系人融资,年利率一般在10%左右,与同档次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基本相当或略低,这类融资约占民间融资的20%。另外,受人民银行两次放宽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以及调高基准利率影响,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有走高趋势,但升幅不大。

(七)融资手续日趋完善

过去多数民间融资仅凭口头承诺、或经中间人、或纸条借据即可成交,如今民间融资不仅需要正式签约立据,将融资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为合同内容详细标明,而且数额较大的融资还要以草原使用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做抵押。

二、民间融资形成原因

(一)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功能弱化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近年来,受经营战略、信贷政策改变等诸多因素影响,呼伦贝尔市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功能逐步弱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大规模辙并县及县以下机构。自2002年以来,仅农业银行一家就从县域地区撤并机构26个,占其机构总数的21%。二是信贷管理体制趋严。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基层行信贷权十分有限,大部分只有推荐权和调查权,然而一旦出现风险时,基层行又是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减弱了基层行信贷发放的积极性。三是资金外流。截止2005年5月末,呼伦贝尔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存贷比仅为52.18%,存贷增量比为3.67%,存差108亿元。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结构相对单一的情况下,为厂获利,各国有商业银行又将吸纳的资金以资金上存、系统内上存等方式大量流本市。另外,农村信用社受资金短缺的影响,目前仍以解决农牧民的小额资金需求为主,难以满足因地方经济发展而衍生的农牧业产业化生产、中小企业经营等资金需求。因此,巨大的资金需求转向民间融资市场。

(二)民间闲置资金增多,投资渠道少,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2004年呼伦贝尔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4.5%、59.6%,使得居民和农牧民手中闲置资金越来越多。而银行存款利率连续下调,加之开征20%利息所得税,又使得居民储蓄存款意愿下降,渴望把闲置的资金转向获利更高的投资项目。由于受国债、股票、基金等投资条件所限,部分居民便将获利较快且较丰厚、又能逃避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的民间融资作为投资首选,这就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资金来源。

(三)民间融资所具有的手续简便、快捷、效率高的先天优势是民间融资形成的重要条件

民间融资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对资金的用途、还款来源以及借款人的道德品行十分了解。因此,只要借款方提出要求,贷款方同意后,一般只需一、两天,甚至当时就可以办妥所有手续,取得资金。而在金融机构办理一笔贷款,从提出贷款申请到考察、上报、批复,少则一、两周,多则几个月,同时还需要借款方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抵押、评估、登记等手续。民间融资优势在于手续简便、效率高,符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牧户的用款特点。相比之下,民间融资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对融资双方都有较强的吸引力。

三、民间融资对农村牧区经济金融的影响

(一)积极作用

1.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融资具备的信息优势可以使贷款方在本村、本乡范围内深入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未来发展前景和借款方的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在较短的时间内选择一个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缓解了中小企业、农牧民融资难的矛盾。在无法取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或所需资金不能全部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一些有发展潜力和较好市场预期的中小企业,纷纷通过民间融资方式获取资金。据调查,呼伦贝尔市一家商品批发企业,其创业初期投入资金不到2万元,由于没有可供抵押的资产,也找不到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单位,其经营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民间融资方式予以解决,目前资产已发展到885万元。同时,民间融资对满足农牧民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例如,2005年呼伦贝尔市春耕资金需求达16.8亿元,其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解决4.8亿元,农民自筹资金为8.7亿元,资金缺口为3.3亿元,缺口资金大部分是通过民间融资渠道解决的。

3.对推进利率市场化有较好的借鉴作用。民间融资利率因地而异、因人而异,随行就市。利率作为资金的使用价格,能够反映资金的机会成本和稀缺程度。而民间融资利率的特点恰恰体现了利率这一本质特征。其特点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利率水平较低,欠发达地区利率水平相对较高;用于生产经管的利率水平较低,用于生活消费的利率水平较高;信用度较高的借款方利率水平较低,信用度较低的借款方利率水平较高;融资期限短的利率水平较高,融资期限长的利率水平较低。可以看出,民间融资利率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资金的成本和稀缺程度,能起到目前金融机构利率调节无法达到的效果。这对于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具有积极的参考作用。

(二)不利影响

1.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民间融资交易方式相对简单,融资行为法律约束力差,容易发生借贷风险,突出表现为:一是民间融资一般不需要抵押、保证,仅仅依靠借款人自身的信用。据调查,信用借款占民间融资的90%。但个人信用只是一个软约束指标,当借款方预计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便会产生。二是民间融资利率过高,超出了企业个人承受能力。据调查,民间融资最高利率已达到60%。过高的利率加重了借款方负担,容易导致借款方逆向选择,产生风险。

2.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融资缺乏国家宏观产业指导和严格的金融监管,如果无约束地扩张和盲目抬高利率,极易演变为乱集资,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由于民间融资利率较高,在金融机构也有贷款的民间融资贷款户,当其有收入来源首先用于归还民间融资,而对金融机构贷款则采取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致使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增加,资金沉淀,经营困难。

3.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融资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容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的监测,影响其对宏观及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造成决策的偏差。同时,由于民间融资投向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趋利性,其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一定相符,致使一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难以落实。

四、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正确引导、堵疏结合,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一是政府部门对待经济发展中的民间融资要改变放任自流的做法,做到正确引导,堵疏结合。要大力搞好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民间融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互质的民间融资,应承认其在经济体系中的合理性,确立其合法地位。二是尽快研究出台《民间融资法》,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三是可在民间融资活跃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服务和指导,减少因法律盲区而引发的融资纠纷。

(二)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发挥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

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发挥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一是正确理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多方筹措资金,增加有效投入,为地方经济发展奠定资金基础。二是进一步转变观念,处理好支持重点项目与兼顾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发展、服务“三农”的关系,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能增加就业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三是加快金融创新,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深化融资体制改革,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一是结合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组建一批适合农村牧区生产特点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同时改变现有金融机构服务网点收缩现状,逐步向基层乡镇、村屯延伸,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和广大农牧民的金融服务需求。二是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置资金,拓宽投资渠道,减少民间融资。同时,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第3篇

关键词:鄂尔多斯民间借贷

        引言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自发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的资金借与贷活动之总称。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主要研究广义的民间借贷。

        广义的民间借贷,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民间借贷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

        民间信贷大多兴盛于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金融市场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产物。国内外许多研究对非正式金融现象及成因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有一些研究数据涉及到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但很少有研究系统的介绍和分析鄂尔多斯的民间信贷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鄂尔多斯民间信贷问题进行较全面的阐述:鄂尔多斯的经济发展概况、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现状、特点与成因、鄂尔多斯民间借贷问题对经济发展模式的吻合性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有限负面作用。

        一、鄂尔多斯民间信贷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机构多、数量大

        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社会交易功能,在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0年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向经贸委移交后,鄂尔多斯典当行发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由2000年的1家发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79亿元。此外,专事民间融资活动的类似融资机构还有很多,据调查,到2008年6月末,经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金1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总计635家,注册资金93.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多样且大多无法通过正规统计渠道进行统计测算,因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规模一直没有准确权威的数据统计,目前根据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测算,2008年末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据一份对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问卷调查测算,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10亿元,约占同期全市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66.72%和71.6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随时变化,集资集股的利率还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回报率。据调查,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为10‰-20‰和20‰-30‰这两个区间,并且民间融资利率与企业规模、融资规模没有显著相关性,只是与行业有一定的关联。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间,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情况有如下特点

        (一)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旗区和经济水平中等的传统农牧区,民间融资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融资机构以及类似私人钱庄这种融资形式。据调查,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东胜,准格尔旗和伊金霍洛旗,其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房地产、采掘业的投资需求方面。

        (二)借款期限灵活、用途广、手续简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由于用途的广泛及利率水平档次多而灵活多用,但总体来看期限集中于短期,最短有几天,最长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二是用途广。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解决购房建房的资金需要。从企业融资用途看,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更新固定资产以及投资开发房地产。从家庭融资用途来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和进行农业生产及购房建房。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已从消费型向消费型与投资型并重转变。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三是手续简便。从民间交易的方式来看,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导,操作手段比较规范,手续简便。据调查,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以选择签订正式合同的形式居多,其次为打借条和口头约定,且借款方式中大部分需要保证人或者财产抵押。

第4篇

【摘要】民g金融在增强温州经济特别是金融行业不停向前发展的过程中提供了强大的作用力。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利率作为基石,是调节市场上能够合理分配资金的有力杠杆,是民间金融的核心。依照相关理论,利率既受货币的需求与供给的影响,同时又反作用于货币的需求与供给。民间金融利率的最终决定复杂而多变,所以本文对民间金融利率的形成,进行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民间金融利率;资金供求关系;金融抑制

一、温州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一)温州民间金融及其发展

民间金融在中国的产生由来已久,伴随国家的统一,经济的不停发展,民间金融始终维持着前进发展的步伐。中国人民银行曾就民间金融定义过,民间金融独立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机构之外,多指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还本付息为手段,以资金交换为目的的金融活动。按照这个说法,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之外的非正规金融范畴。

(二)温州民间金融存在的必然性

温州民间金融存在的直接原因是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特别是东南地区发展得尤为迅猛。其中以浙江温州为例,大多数人手上拥有了闲散的资金,民间资金十分丰富。又有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号召,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便不断涌生出来。而这些企业受其自身的束缚,缺乏抵押担保品等多方面原因,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资金,这就产生了“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民间资金充足,寻找资金升值渠道;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要寻求自身的发展需要足够的资金储备,而能让两者一拍即合的桥梁就是利率。

二、温州民间金融发展的实证分析

在民营企业发展的历史洪流中,民间金融的作用举足轻重,为其成长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利率是支撑资金供求双方交易的基石,是调节市场上能够合理分配资金的有力杠杆。利率水平的高低和选择利率区间的合理性是推动民间金融对民营、中小企业施展作用的强大支撑。

一直以来,温州民间借贷活动多存在于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借贷,这种借贷活动更多发生在亲戚朋友,邻坊乡里之间。借贷关系的产生是基于血缘,人缘,地缘而发生的,借贷双方彼此相互熟悉,对对方财务、信用信息掌握更为充足。从表面上看借贷成本低,但如此长期合理发展下来有利于维系借贷双方的人情关系,若将这些关系标的化加入利率中,利率水平也是不低的;第二种是间接借贷,通过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这种民间金融受企业的组织形式、地区发展程度的不同,其利率水平也会有所不同。即便如此,民间借贷利率比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利率水平高的特点依然存在。

从调查的1985年到2016年三十多年中分析得出:民间利率水平总体呈下降趋势,历史上民间借贷年利率和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曾于1988年出现一次利率的大高峰,于2006年左右到达民间利率水平的较小值;民间利率波动幅度较大,民间利率水平明显高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水平,大约高出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左右;民间金融利率水平到21世纪起开始日趋平稳,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水平、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水平的联系不断加强,差距不断减小。

温州金融作为典型的民间金融,利率随时、随地、就市而行。改革开放初期,温州的民营企业缺乏资金的周转,却无法从当时的国有银行手中获得借款,民间金融伺机而动,纷纷涌入市场。数据显示,在1988年,受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经济发展过快,在这一时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一路直上,高达到17.28%,温州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长了26.8%,民间金融利率更是高达45%。而后,在温州经历了四次“倒会”之后,温州的民间金融受到沉重打击,利率水平一路下降。近些年政府部门加强了对民间金融的重视,不断对民间金融利率水平加以规范引导,如2014年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在当前整个国家金融改革和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不断加快的条件下,该《条例》并没有具体对民间融资做上限要求。但按照目前执行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央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超过这个指标的话,则视同于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在“高息抵本”的原则下,已经支付的利息可冲抵本金。

三、影响民间金融利率形成的因素

如果按照经济学原理分析,利率水平的变化影响着人们对货币资金的供给与需求,而反过来,货币的供给与需求又决定着利率水平。温州的各型企业和家庭(或个人)对资金的需求构成整个温州地区资金总需求。由于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其利率水平,那么这个利率就会是统一的。但在现实交易中,温州正规金融机构信贷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在目前的发展趋势下,二者无法形成一致。而造成两者之间存在如此大的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的不统一;二是两者的利率决定机制不统一。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利率的形成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而是由人民银行定价,而民间融资利率的决定则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共同作用:

(一)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金数目影响民间融资利率

从总供给和总需求的角度来看,当市场上的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数目充足时,人们的资金需求得以较大满足,就会更少的寻求民间融资渠道,相应的,民间融资的利率就会降低;反之,民间融资利率升高。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发展受到威胁,为了维护经济的正常发展,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企业融资遇到限制。这在种限制下,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借贷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利率水平显著上升。这表明在金融市场上,资金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人们的融资需求在正规金融市场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便会转向民间借贷,致使民间融资利率上升。

(二)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需求

中小企业或家庭往往受自身发展规模和信用等级的限制,难以顺利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且在实际的金融活动中,往往还存在一些特殊成本,如人际关系上的疏通成本。从这个方面看,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融资成本和从民间机构获得的融资成本不相上下,但相比之下,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难度更大。

(三)担保方式的不同也会影响利率价格

从这一点上看,和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相像,抵押品,担保人等在进行金融交易活动中的作用十分明显。有抵押品的借贷活动比无抵押品的借贷活动利率更低,抵押品本身的价值也会影响利率水平。同理,有担保人的借贷活动也是如此。

(四)借贷双方信息对称程度也会影响利率水平

民间金融活动大多以信用为基础,而信用的基础建立在借贷双方彼此是否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双方之间能否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借贷双方信息越对称,融资的风险就越低,这也就是为什么民间借贷活动最初发生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而后范围才得以逐渐扩大的主要原因。

(五)投资融资方式影响民间金融利率水平

随着近几年温州金融改革不断的推进来,温州经济特别是金融行业不断向前发展。民间投资方式更是层出不穷,“炒房热”的浪潮在国家宏观调控作用下起起伏伏,相应的,民间借贷利率随着国家政策的推出也在不停地浮动变化着。这说明在经济发展态势正常的情况下,如果民间投资融资种类多,整个社会对民间资金的需求量就会增加,那么民间融资利率就会上升,反之,则利率下降。

四、以金融抑制理论来看民间金融活动

麦金农教授在《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金》一书中曾提出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论。就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来说,我国的金融体系还有些不足,能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强大。如果政府在这时过多的干预金融市场,就会抑制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从而导致该国金融行业的落后和效率的低下,使得金融与经济之间产生不良循环。

像民营企业这些中小企业之所以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取其所需的资金要求,就是因为金融抑制的存在,因此民间金融便日趋强大。而正是由于金融抑制的存在,使得民间金融的发展有了可乘之机,并且在这改革开放以来的近40年里,民间金融不仅成为了我国民营经济最主要的资金提供者,更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

以温州的固定投资资产为例,近六年温州固定投资资产中国有投资与民间投资比例不断扩大,由2010年的比例相当,到2015年民间投资资产发展至将近国有投资资产的两倍。

经济委员会主任周伯华指出:在2013年,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在当年占中国整个企业总数的82%,并且其对我国GDP的贡献率达到了60%。所以说,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是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更大的非国有经济却只占有更少部分的贷款资源,并且这些资金更多的还是来源于民间金融机构。据此,我们可以得出:我们国家的经济的发展速度能有现在的状态,民间金融功不可没。

参考文献:

[1]叶茜茜.影响民间金融利率波动因素分析――以温州为例[J].经济学家,2011(5)

[2]周剑勇.民间金融利率形成C制文献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14(31)

[3]罗纳德・I・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金[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

[4]姜雅莉.农村民间金融利率浅析[J].中国农学通报,2005(6)

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规制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民间借贷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筹资渠道是多样化的,这与它们完善的市场经济及成熟的金融市场有关。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很有限的,尤其是中小企业表现最为突出。目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看,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仍然过于狭窄,仅仅局限于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三种方式。商业银行贷款是当前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途径,但信贷制度规定过严,审核时间过长,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尤其是商业银行经常以中小企业实力不强、缺乏抵押资产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为由而拒绝给中小企业发放商业贷款;总之,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1]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包括利息支出和筹资费用,中小企业在银行融资时,由于其融资额度小银行单笔业务成本高,且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不仅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高的利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采取担保方式,不但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物,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资产抵押登记、担保费等高额费用。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金额较小,这些费用在筹资金额中的比重相对较高。

(二)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包括法人之间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是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的民众之间的资金互借行为。民间借贷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愈加活跃,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工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意社会需求时的必定产物。民间借贷已成为了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并且这种态势逐年递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要高,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可达到20‰,在民间融资不够发达的广东省,借贷利息更高达月息20‰--30‰。[2]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借贷形式多种多样,传统的基于亲缘关系的直接借贷模式所占比重下降,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中介结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

鉴于社会各界倡导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政府为满足市场的需求,制定了一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规、政策,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长期处于滞后状态,政府在政策层面上也出现了许多监管混乱和监管漏洞。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的问题,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就具有了紧迫性和必要性。唯有从法律的层面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地规制,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内,这样才可能使民间借贷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在金融市场上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规定上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法律地位,才能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

二、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

(一)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之一

中国经济状况日益剧增,中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都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其从正规金融获得的资金极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优势,民间借贷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资金不足的状况,而企业由于实力不强、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担保等问题很难通过商业银行机构得到解决。民间借贷具有门槛低、手续简便、期限灵活等特点。[3]民间借贷则为一些急需周转资金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促使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

当中小企业出现融资困难时,充分利用民间借贷的优势,从而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由传统的直接借贷、钱庄、合会、典当行等形式,发展到现在的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份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等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商业银行同期利率高,基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民间借贷比其他投资风险相对较小。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其闲置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投资者本身既能从中获利,又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的不断扩大,从而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中小企业运用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弥补了金融机构贷款的缺失,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的同时,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从法律上分析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近年来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多,有的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一定区域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良影响。

1、加重企业财务负担,影响信贷资金安全

许多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有的甚至高出商业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却使得其财务负担进一步加重,高息对较低收益率的制约很可能会使这种借贷变得得不偿失。当中小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往往会通过民间借贷筹集新的资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债务,恶性循环则会严重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4]

2、削弱了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利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大量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资金不规范循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民间借贷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金融机构的资金利率是在我国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浮动,而民间借贷利率是根据资金市场供求调整的,由借贷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鉴于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企业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的情况下,因此利率通常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导致国家利率政策无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

四、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措施

在我国市场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在有关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质价值和意义。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民间金融范畴,我们应尽快完善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将其纳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使这些不规范性、隐蔽性的借贷活动公开化、合理化,以达到民间资本融资渠道畅通、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些机制使民间借贷趋利避害,使民间借贷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 采取单独的民间借贷立法模式

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浮动范围、借款方式、资金投向、风险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从法律上降低民间借贷引发的信用风险,打击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活动;加大打击利用民间借贷资金从事制假、贩假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尽可能让人们了解到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以维护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积极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确保正当的民间放贷行为顺利进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正常的民间借贷范围,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方式、期限等方面做出指导性规定,为民间借贷创建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5]由于民间借贷涉及的范围十分宽泛,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多样化的,因此,制定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应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和金融监管体制

建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是规避其风险,发挥其融资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应当建立在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之上,使最新立法与已存的监管制度有机协调和配合,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对民间借贷行为监管的最新要求,维护金融秩序,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在民间借贷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对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利率的合法性提供咨询和指导;建立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预警系统,将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运行纳入监管之中;防止民间借贷向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发展。

(三)制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的统一标准,可以从立法层面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民间借贷活动在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借贷人的资格、资金来源、利率、担保、贷款额度、登记备案,以及必要的监管作出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议从立法层面适当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规范,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比如东西部地区、南北地区、长短期借贷利率可以分开界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有效的规范。比如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各级政府与人民银行建立监测点,实时反映民间借贷资金供求情况,在准确掌握民间资金市场利率后,充分利用利率浮动政策来调控宏观经济。

参考文献:

[1]樊鸿雁.姜南.中国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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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志刚.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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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2.4;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1-0132-02

一、我国现有民间借贷利率规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规范见于:

(一)《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

《民法通则》No.90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No.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No.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合同法》

《合同法》No.20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无疑给弱化滞后的民间借贷规范起到了“有法可依”的破局作用。

No.26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o.31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废弃了长期以来的“四倍利率”为界的两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为界划出了“两线三区”,形成了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不受法律保护三个利率期间。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论证

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切实满足了供求双方融获资金的双赢需求。但是,随着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实际需求资金量大量扩充,而严控的国家金融机构放贷融资基准条件根本无法解决各类主体资金断链危机。于是,大量主体只得依附于民间借贷这种调动资金相对灵活、融资条件相对宽松的融资方式。无形之中,民间大量拥有闲散充盈资金的贷方“持币”待沽,为了获取更多的资产利润空间,“暗箱炒作”的高额贷款利率孕育而生,这无疑使得原本资质匮乏、内外监管松散、资金短缺的主体 “雪上加霜”。不高息融资,企业毫无存续可能;高息融资则为日后无法还本付息深陷“诉讼、非正常途径索还借贷款项、临危破产宣告”深埋隐患。因此,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最为突出的困顿是民间借贷的高息利率。

无法无息或者低息获得融资款项,以期大力降低因为融解资金提升的市场风险,借款人就只得依靠自己通过其余路径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应运而生。

我国现阶段的民间借贷规模日益显重,民间借贷资金规模以近万亿计,对金融市场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金融风险的关联性极强,民间融资风险产生效应如果没有规范引导、监管得力,可能造成中国金融风暴危机。

据金改实验室记者姚伟2014年出具的调研数据显示:①

(一)民间有息借出资金规模7 500亿,平均利率36.2%。

(二)民间借贷利率水平

(四)在进行民间高息借贷的家庭中,目前国内约有42万户家庭低息借入、高息放出,户均放贷金额约为55万元,资金规模达到2 300亿元。这类家庭通过巨大的利差获得暴利,平均借入利率为7.5%,平均借出利率为36.6%。在城市中,利差则更为明显,平均借入利率仅为7.2%,平均借出利率高达44.7%,实为名副其实的“高利贷”。②

三、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分析

从以上数据可以直观得出结论:

经营主体的盈利情势与放贷主体休戚相关,而放贷主体是银行还是民间主体除了自身放贷稽核标准不同外,其利率水准从表2横向比较可以得出结论:放贷利率对于借贷主体盈利密切联系。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数据分析,令人欣慰的是民间借贷利率水准基本落档于受法律保护状态,少数量位于法律不强制保护、双方自愿履行状态。

(一)借贷利率水平未超过24%

借贷利率水平未超过24%,位于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额的,人民法院用该支持。

高法最新规范出台,使得人民法院审理小微企业、个人民间借贷案件有法可依。法院运用司法程序公平裁决,稳妥处理。

但是,现实状态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不超过年利率24%民间借贷并没有寻求司法途径,以期获取人民法院支持。对于这种现状进行如下解析。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借贷双方原本就不会将这种“私化”利益关系公之于众,一旦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任何问题,主体双方首先选择解决问题的途径是“私了”。之所以选择这种解决方式,是因为在主观上民间借贷关系“隐蔽性”处于对借贷双方经济利益和主体私密性保护,加之有些通过中介人牵线的民间借贷融资主体地域区域、人员的不确定性,双方、三方无意将这种问题公开化;在客观上,公之于众存在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合法诉讼途径,但是诉讼途径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诉讼受案、审案、结案、执行、二审等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牵涉借贷双方包括中介人庞大的精力。诉讼成本高昂,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杂费等,如果因为案件情由需要、财产保全、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等,那么无可厚非的巨大费用需要当事人事先准备充分。事实上,真的在人民法院支持的年利率24%利息额范围内,通过法院拿到了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确实也存在执行困难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仅只有法院保护支持的调解书、判决书,而借款人依然无资金偿还,那么对于贷款方而言,资金回笼索回利益又从何谈起呢?二是通过“专业”民间讨债”机构非合法诉讼途径解决。相较于诉讼途径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却有相当一部分贷款融资方寻求“民间讨债”机构实现利益自保,这样可以相对“有效”地实现放贷利润。事实上,很多民间借贷机构或者融资贷款人自身或者关联人,就是“民间讨债人或者关系户”,在无法实现民间放贷利益预期利益时,就直接“变脸”,使用各种“不当途径”甚至“偏离法律规范”手段,如静坐、恐吓、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个人隐私等索求“高额放贷本金及其利息额”,方便、快捷、灵活、实效。但是其弊端显而易见,途径往往是不当得利、非法索求,这样势必会危机融资借方财产利益甚至生命,也增添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借贷利率水平24%―36%,属于双方自愿履行,法律并不强制保护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那么,在24%―36%之间的年利率,属于国家强制保护范畴之外,又处于无效范畴之内,对于融资借贷的双方当事人究竟产生的实际效益是什么?

若借款人自愿按照约定利率已经偿本付息,则借方给付有效,借方也不得再以自然债务为由,请求返还。

若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利率偿本付息,那么贷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获取胜诉权而要求强制执行呢?不可以,因为此段区间虽然是国家认可的利率范畴,但是国家并不强制保护执行。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利率在24%―36%区间的民间借贷利率,完全依靠的是借方“自愿、意思自治”原则,贷方仅仅只能依靠借方的主观意愿、客观资金流量获取融资资金的回流。那么,这种“自由但是并不保护”的规范范畴,对于融资贷方又有何实际效应呢?这种规范会成为日后借贷双方解决争议的“引火线”吗?

(三)借贷利率水平36%范畴之上,属于无效利率范畴

上述报告数据也已经显示,0%民间借贷年利率在此范畴,因此,具体探究也毫无实际效应,在此略过。

四、完善民间借贷构建设想

(一)适度放宽金融放贷政策,引导“资质”民间主体获取国家金融机构“低息”放贷

国家金融机构“低息”放贷是在设定基准放贷的前提条件下,加强引导各类银行放贷金融政策,适度“偏袒”中小企业以及个体资信良好的民间借贷。可切实加大这些“低偿付能力”融资主体“低利率”融资。应简化程序,缩短放贷时限,切实帮助解决“低门槛”民间借贷主体的实际困难,尽可能采取实际措施避免其涌入民间借贷的高息洪流的范畴。

(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监管,规范引导民间借贷

国家或者民间机构出台措施,完善详化具体“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措施”、“融资双方违约但不违法惩处方式”,全盘规划,严格规范,为民间借贷提供指导性规范建议、“公”监察体制、“争议处理”等多渠道方式,势必将民间借贷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从严惩处“地下钱庄”、“越线高利贷”和“非法路径索求融资款项”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体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重要思路。对于民间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势必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因此,对于“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贷”,必须严肃查处,一旦证据确实充分,应该认定融资借贷无效。对于融贷主体,必须移交相应司法机构,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相应的司法程序,判决执行;对于“非法措施路径索求融资放贷款项,如限制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借方及利害关系人、暴力威胁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伤害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必须交由公安司法机构作出公正判决并且坚决执行判决。

结语

民间借贷利率对于民间借贷市场规范、金融环境净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规范民间借贷是一个系统工程,对现行民间借贷利率正常化、规范化,需要政府搭建平台,携手民间金融机构、民间监管机构、民间借贷融资主体、司法机构等通力合作,才能引导良性运作步入正轨路径。

参考文献:

[1] 袁春湘.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以利率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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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玉民.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第7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模式;规模;评判

JEL分类号:E62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2-0104-05

浙江台州是股份合作制的发祥地,是全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近年来,台州民间融资呈现出组织化、信息化趋势,从早期各种形式的“会”逐渐向专业化程度更高的融资组织演变,同时还出现了依托互联网的新型网络借贷公司。为了解在本轮稳健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收紧的背景下,台州民间融资发展的最新情况,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民间融资的主要模式

模式一:亲友圈互模式

亲友圈互模式是指建立在一定的亲缘、地缘、商缘等关系基础上,亲朋好友之间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体现的是借贷双方之间的互,因此,借贷双方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借贷关系可能随时终止或互换。

这种模式的主要形式有:亲友情的救助救急型借贷,主要是为解决临时的生产性或生活性资金需求。如生产中缺少部分生产资金、生活中遇到生病等意外情况,亲戚、朋友间发生的借贷,这种方式的借贷利率一般很低甚至零息。有业务往来的朋友圈互助型借贷,主要是发生在业务上有一定往来的朋友之间的借贷,以解决其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亲友圈的投资型借贷,相较于前两种形式,这种形式的资金借贷更多地以一定的盈利为目的,其借款的利率相对稍高,但这种借贷关系不连续、不连贯。亲友圈互融资模式是当前台州民间借贷的主流,所占份额达到九成以上。

模式二:职业化逐利性模式

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是指一些组织机构个人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并以民间借贷作为营生手段的融资方式。这种模式主要形式有:有组织跨界经营的融资形式,如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物资调剂商行等,这些机构都有一个公开合法的身份,在成立之时有明确的业务经营范围,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超范围经营,更多的是依靠“资金掮客”从事民间融资业务。个体高利放贷形式,在调查中发现,在台州存在很多高利放贷者,这些人拥有大量的资金,并对当地的形势非常了解。平时带着现金直接上门询问企业是否需要资金,以收取高额利息作为其营生手段。非法集资,近年来,出现一批专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集资人。甚至有少数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集资人许诺以超出银行利息数倍的高额回报,一些群众纷纷冒险参与,也有人利用自身广泛的人际关系和较强的活动能力,低息吸收资金后再以高息转借给别人,充当融资掮客。从中赚取利差。

二、民间融资的规模测算

(一)基于理论模型的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国际上对民间融资规模的统计和测算,通常的是采用对“未观测金融”(Non-observed Finance。NOF)的测度。我们采用NOF方法,从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所创造的生产总值与其所获得的贷款的不匹配程度这个维度来测算民间融资的规模。假定社会经济主体创造产值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用贷款与GDP的比值来表示,定义为“单位GDP贷款系数”。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与全社会经济主体平均的单位GDP贷款系数的差值反映产出与融资的不匹配程度,该差值与这部分经济体创造的GDP的乘积即为民间融资总额。由于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贷款、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单位创造的GDP并非现成的统计指标,我们对现有数据进行了整理汇集,并按一定标准进行分割,通过公式计算,得到全市民间融资余额约为1552亿元(如表2)。

(二)基于抽样调查的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首先,测算企业民间融资规模。根据不同规模的样本企业分别计算样本企业的户均民间融资额,再按照企业户数计算企业的民间融资总额。这里的企业户数采用2008年经济普查的处于营业状态的企业数,根据工商注册企业数的增长率换算得到2010年企业户数(如表3)。

测算得到企业民间融资余额约为516亿元。由于样本中的小型企业多为银行贷款客户。导致小型企业样本的贷款与民间融资比过高。从而使得这种方法计算的企业民间融资总额偏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对样本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综合判断企业民间融资余额约在300-400亿元之间。

其次,测算居民家庭民间融资规模。通过分别计算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住户样本的户均民间融资额,再按照各自的总户数测算居民家庭民间融资总额(如表4)。

测算得到居民家庭民间融资余额为1467亿元。由于农户样本分布范围多集中于城市边缘,这部分农户收入较高、融资需求较大,以及用个体工商户代表非农户,这两方面原因可能导致测算的居民家庭民间融资额偏大。经适当调整,我们判断居民家庭民间融资余额约在1200-1400亿元之间。

(三)基于典型调查的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为区分亲友圈互和职业化逐利性这两种不同运作模式的民间融资,我们单独对民间融资中的职业化逐利性模式进行了测算。该测算主要采用典型调查法,据台州市黄岩区某多年从事民间借贷的业内人士估算,当地专业从事民间融资的个人、组织和机构当前的民间融资额大概在9亿元左右。黄岩区的民间融资活跃程度,相对于玉环、临海等较为活跃的县市来说,在全市居于中游位置。考虑到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主要依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我们根据中介数量比例进行测算,涉及民间融资的中介主要包括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商行、调剂商行、典当行等,全市合计707家,黄岩区43家,占比6.08%,按比例放大得到全市专业化民间融资规模约148亿元。根据我们对台州辖内各县市的GDP规模、存贷款规模、存贷比、现金出入情况的对比分析,上述规模基本合理,综合判断全市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余额约在100-150亿元之间。

(四)关于民间融资规模的验证与结论

1、民间融资总规模。通过两种方法测算2011年6月末台州的民间融资规模,一是基于NOF理论模型得到的数值是1552亿元,二是基于抽样调查得到的数值约为1500-1800亿元,前者落在后者区间之内,两种方法相互验证,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数值区间是合理的,最终判断全市的民间融资总规模约为1500-1800亿元,区间中值为1650亿元。

2、民间融资两种模式的规模比例。通过典型调查

法测算得到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规模约100-150亿元,区间中值125亿元,轧差所得亲友圈互民间融资规模约1350-1700亿元,区间中值1525亿元,两者比例约为1:12.2,可见亲友圈互民间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模式。

3、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2011年6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3300.41亿元,全市民间融资余额约1650亿元,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约为0.5:1。我们曾对2005年末全市民间融资余额作过测算,当时的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约为0.65:1,说明台州的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总体趋于下降。这里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正规金融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民间融资阳光化。“十一五”期间,全市正规金融机构或组织的大量增加引导和吸收了部分民间的资金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二是正规金融的发展速度超越经济发展速度从而压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空间。

三、民间融资的运行趋势及特点

(一)需求:民间融资较为活跃,主体差异明显,户均额度呈放大趋势

调查显示,样本中41户(69.49%)居民家庭近半年发生过民间借贷行为,企业为25户(60.98%),融资现象普遍且活跃度相对较高。从民间融资规模来看,户均额度呈放大趋势,其中,企业户均民间融资余额为354.2万元,是2009年户均融资余额的3倍之多:居民家庭的户均融资余额为18.48万元。不同主体活跃程度差异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居民家庭民间融资活跃程度高于企业,调查显示居民家庭活跃度比企业高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企业借贷手续较复杂。而且资金借出者难以真实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更多的是倾向于把资金借给知根知底的企业主个人,与台州当地3家城商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绝大多数对小型企业的借贷是直接对接企业主个人相印证:非工业企业活跃程度高于工业企业,其中非工业企业融资活跃度为66.67%,高于工业企业13.73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工业企业一般视需求确定生产量,在接单后开工生产,经营状态较稳定,资金需求平稳,可事先寻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而非工业企业由于临时性资金需求较多,更多寻求融资效率较高的民间融资来解决:小型企业活跃程度高于中型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借贷活跃度为64.71%,高于中型企业21.85个百分点,主要由于小型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融资难度较大、可得性低所致。

(二)途径:亲友圈互融资主流地位强化。实体企业转向经营资金现象有所显现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要是民营企业和居民家庭的闲置资金等,以在亲朋好友圈之间流动为主。从以上对台州民间融资规模的测算结果来看,通过亲友圈的资金约为1525亿元,通过职业化渠道的资金约为125亿元。问卷数据显示,融入资金方面,体现亲友圈借贷的“其他个人(不含股东、本单位职工)”、“其他企业”的融入方式共占样本总融入资金额的79.34%,这一比例较2009年下半年上升31.38个百分点;融出资金构成中以“自有资金”为主导,占融出资金总量的比例高达94.98%。从借贷资金来源可以看出亲友圈互的融资模式是民间融资的主流并有强化的趋势,同时也反映出在当前通胀压力显现、银行存款“负利率”现象下,民间资金追求保值增值的意愿强烈。

值得关注的是,民间融资市场上也有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贷款,有的企业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通过经营信贷资金赚取利差,民间融资成为了代替或部分代替实业经营的盈利方式。如一家样本企业,资产总额3200万元。融出资金余额1018万元,其中有150万元融出资金系“通过银行等非民间融资渠道借入的资金”。应关注相关风险。一旦企业融出资金未得到偿付,不仅会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带来不良后果。也将牵涉到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三)用途:民间借贷行为总体合理,少数高利转借、赌博等非常规用途有上升苗头

调查显示,现阶段民间融资用途总体趋向于合理。居民家庭借款主要用于个体经营以及一般性生产经营,选择用于“个体经营”的占总生产频数的43.86%。其中农村住户侧重于“购买修建房屋”、“农业生产”、“生活支出”三大类,个体户借款用途则集中在“个体经营”、“购买修建房屋”和“偿还欠款贷款”方面。企业借贷主要用于资金周转、临时性资金需求以及初创期投资的资本金,选择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占比为57.14%,选择用于“过桥资金”和“企业初创期”也均高达17.86%。主要体现民间融资是一种临时性辅助功能,也是企业初创期外源融资的主要方式。

不容忽视的是。一些非常规用途的民间融资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近年来,一些非法组织或合法机构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地方经济带来较大负面影响。2011年上半年,台州立案非法集资案件起数及涉案金额分别是去年同期的3.25倍和2.79倍。特别是近期发生的温岭市石塘镇“日日会”爆发倒会现象,涉案数千人、金额上亿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高利转借、房地产投资投机、股票期货以及赌博等,一旦风险爆发,影响恶劣、危害较大。

(四)成本:利率重心上移、结构差异较大,居民借贷利率与银行利率呈反向关系

从样本情况看,居民间融资平均利率为15.64%,企业间借贷平均利率为15.95%。但相比2009年下半年,民间借贷利率重心上移,其中企业借贷利率分布变化不大,个人借贷成本则弹性较大,居民家庭样本借贷月利[1‰,10‰]区间比重由67.82%下降至43.9%,而[10‰,20‰]利率区间分布则由17.33%骤升至56.1%。从人民银行台州中支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来看,2011年台州民间借贷利率也呈上升态势,6月份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23.07%,比去年同期上升566个基点,增幅高达33.02%。同时,利率结构差异较大,其中反映农户及企业等一般社会主体间借贷的普通借贷利率为17.45%。而反映融资性中介机构与一般社会主体间以短期垫资为主的隐蔽借贷利率则高达30.36%。

总体上看,民间融资短期化现象明显,且居民家庭借贷利率与融资期限的关系与银行呈反向关系。由于居民家庭民间借贷风险相对企业较低。主要体现资金的使用效率。考虑到短期资金借贷关系结束后很难较快找到下一借贷对象,资金闲置导致短期综合成本较高。而长期借贷关系则代表稳定的收入预期,故利率与期限出现反向关系。企业借贷利率则与银行一致。体现资金的占用成本,与借贷期限呈正向关系。

(五)风险:总体违约率较低,但交易方式相对原始

调查显示,民间融资风险基本可控,违约率相对较低。企业样本中96%的借贷能按期偿还,居民家庭样本中92.68%的借贷款项如期偿还,只有少数出现延期偿还,但均未出现不能偿还借款的现象。然而,民间融资的交易方式仍相对原始,借贷手续极其简单、不够规范。多数仅凭口头承诺或一张借条即可成交,

且极少对借贷期限、借贷利率以及还款方式进行明确。仅有8%的企业样本和8.33%的居民家庭样本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在交易条件上,很少通过第三人担保或以物资、房产证等实物作抵押,绝大多数仅凭信用交易,分别有84%的企业样本和76.2%的居民家庭样本通过该方式交易,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四、对民间融资的评判

(一)作用非常关键:民间融资是民营企业的“孵化器”

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下,民间融资对民营经济部门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优序融资理论表明,企业在初创期除了依赖于自身积累为主的内源融资,民间融资可能是其最重要甚至唯一的外源融资渠道,融资顺序上民间融资也必然先于银行贷款。因为民间融资与民营经济主体“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能够更好地匹配,特别是亲友圈互的民间融资利率不高、期限灵活、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尤其适合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部门的融资需求;而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则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亲大疏小”,民营企业在初创期规模小、实力弱,几乎得不到银行贷款,即使成长期的民营企业。其贷款的成本高、可得性低,获得信贷支持也较为有限。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断内生出对民间融资的需求,而内生的制度往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更匹配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

(二)成本并不高昂:民间融资平均利率大体合理

传统观念往往将民间融资等同于高利贷。实际上,无论从民间融资自身还是与银行贷款的比较来看,民间融资的总体成本并不高昂。从民间融资内部结构比例看,亲友圈互模式这种主流的民间融资体现的是互帮互助,利率并不高,而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的利率较高,其中也存在媒体曝光较多、利率奇高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但这部分民间融资并非主流、占比较小,因此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平均利率大体上还是合理的。从民间融资与银行贷款的成本比较看,虽然银行贷款的名义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相比有优势,但其他的诸如审批时间、非常规手续费、搭售理财产品等隐性成本推高了银行贷款的实际成本,更重要的是,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主体来说,银行贷款的可得性较低,因而导致民间融资这种便捷快速的融资渠道被市场所认可,民间融资这种反映真实资金成本的利率水平为市场所接受。

(三)风险总体可控:民间融资风险应区别看待

利率就是对资金风险的定价。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融资方式,其利率基本不受政策管制影响。能够全面反映资金供求的风险水平。从利率与风险的对应关系看,民间融资中亲友圈互这种主流模式的利率不高,民间融资整体平均利率大体合理,因此。民间融资总体风险仍是可控的。具体来讲。亲友圈互模式民间融资在实际运行当中的利率不高,而且其借贷关系依靠地缘、亲缘、商缘等维系,同时具有借贷双方信息对称、道德约束较强的特征,因此这部分民间融资的风险不大,反而有利于帮助借款主体度过暂时性的资金困境,实现持续性的生产经营,对维护社会稳定有正面作用。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中,非法集资实质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圈钱”行为,高利贷则大大增加借款者的财务负担并容易引发资金断链,这部分民间融资才是风险的主要根源,但其仅仅是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中的一部分,在全部民间融资份额中占比较低。因此,必须对民间融资风险总体可控有一个清晰、客观的认识,同时也应区别对待不同形式、不同风险的民间融资。

(四)流向有悖政策:民间资金或进入宏观调控限制行业

由于民间融资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其不确定性会削弱甚至抵消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尽管民间金融的利率与央行的基准利率走势是一致的,但是,民间融资的流向可能与央行的政策相悖。由于民间资金的自发性、盲目性、趋利性、不可控性等特征,使得其往往不受国家政策导向的控制,而流入一些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目标行业,如房地产业、“两高一资”等行业,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抵消了宏观调控的成效,不利于调控目标的实现。

五、政策建议

(一)创新金融组织体系,着力培育新型金融组织与金融业态

一是大力发展贷款公司、金融消费公司、住宅金融公司等金融业“专卖店”。引导设立该类组织有益于对市场进行细分。二是培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粮食基金会等新型微小金融组织。三是引导设立新型金融业态。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基金(PE)等。

(二)优化现有金融结构,着力发展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的金融机构

一是鼓励发展注重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的银行机构。二是应借鉴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独立、专业、专注的运行模式,创新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支持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制度与模式。

(三)解放思想尊重事实,着力规范现有隐性的民间融资机构

对职业化逐利性模式,引导规范是主方向,逐步引导能正常运转隐性民间融资组织阳光化。对亲友圈互模式,适当宽容是主基调。在完善法律、借贷环境的基础上对其适当宽容。

(四)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

一是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应完善跟踪制度。从速处理,使之成为掌握非法集资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二是完善人民银行监测体系。对民间借贷进行定期调查,了解民间融资最新形势,及时反馈信息。三是健全由公安、法院、经贸、工商、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查处机制。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着力营造民间融资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建立民间融资方面的纲领性法规,如《放贷人条例》。二是修订完善现有《贷款通则》、《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款。明晰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限。三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放贷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现金管理、反假币、金融统计和监测等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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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关 键 词: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内生金融;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6)05-0032-03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利率政策的影响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民间借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融资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给制定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在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发展背景下对其进行正面引导,对症下药,趋利避害,纳入监管范畴实行规范管理,发挥其对经济生活的支持及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是当前形势下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一)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

在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以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存在。其中以民间借贷为主,其他民间融资方式只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发生。从民间借贷的主体看,一是企业间借贷,这是一种比较活跃的民间借贷形式,具有单笔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率相对较低等特点;二是企业向个人借款,最常见的是企业内部集资,这是民间借贷的变相形式,同时,小型民营企业为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状况,向个人借贷的情况也较多;三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最典型的形式,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偏远地区普遍存在。从借贷方式看,一是口头协议的信用借贷,主要存在于亲戚朋友关系中;二是出具借据的信用借贷,主要在同村、熟人之间或在他人中介下进行;三是需要担保或财产抵押的担保借贷,主要存在于借贷额度较大,财产多且有一定知名度的群体间,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目前这种借贷形式还不多见。从借贷用途看,一是城乡居民从事正常生产或扩大再生产的借贷;二是居民婚丧嫁娶、购建房屋或是家中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的借贷;三是居民筹措子女上学、外出务工等费用的借贷;四是从事季节性商品收购贩运的借贷;五是小商品经营者的借贷,他们是资金的长期需求者和供给者。

(二)民间融资的主要特点

1.覆盖面广。民间融资广泛分布于城镇、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去借贷资金的使用主要集中在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牧业生产流通领域,现已扩大到农、工、贸和服务等行业,企业和个人通过民间融资的比例越来越高。

2.交易活跃。由于原先承担欠发达地区农村资金融资服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社机构相继撤并,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民间融资交易活跃,借贷规模逐年上升,交易额逐步扩大。

3.利率高。民间融资利率在各地略有不同,但总体上看,企业借贷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之间;个人借贷利率水平稍高于企业水平,一般在20%左右。由于民间融资的不规范,不同的借贷方式、期限、用途、对象,其利率高低也不同,具体表现为:信用借贷无利率或利率较低,抵押担保借贷利率较高;短期利率高,长期利率低;居民个人消费性借贷无利率或利率低,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高,投机性经营借贷则利率更高。

4.借贷期限短。“早借早还,再借不难”是民间融资的信条。企业借贷期限一般为1年左右,2年以上者不多见,大多能在借贷到期后还本付息。个人借贷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

5.季节性强。民间融资活动与当地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力度紧密相连,冬春两季尤其是年末岁首,金融机构一般都要收回贷款,借贷者为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对全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出安排,资金需求旺盛,是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时期。

6.风险意识增强,交易程序日趋规范。过去借贷行为多数仅凭口头承诺、中间人介绍或出具借据即可成交,而现在不仅需要签约立据,将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为合同内容详细标明,而且数额较大的借贷还要以房产、土地、铺面等实物做抵押。

7.隐蔽性强,真实情况难掌握。民间融资最大特点是借贷双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很难掌握真实和全面的情况。

二、民间融资的成因分析

1.经济持续增长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宏观经济环境。以青海省为例,从2001-2005年,青海省GDP年均增长12.14%,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9.04%,经济发展处于上升阶段,企业生产经营不断扩张,社会资金需求旺盛。特别是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小企业发展迅速。截止2006年6月末,青海省共有小企业7420户,占全省总企业数的96.92%,小企业从业人员31.58万人,占全省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数的71.76%。其中在银行有贷款的小企业3252户,占全省小企业总数的43.83%,小企业贷款总额91.38亿元,仅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3.27%。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显然没有得到充分满足,这就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市场。

2.正规金融资源配置不足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发展空间。一是信贷管理体制过严。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基层行信贷权十分有限,大部分只有调查权和申报权,而且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基层行又是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就削弱了基层行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二是信贷程序繁琐。如有的商业银行规定企业信贷投放要经过信用评级、综合授信、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等环节,信贷准入条件十分严格。三是银行创新和服务相对滞后。突出表现在贷款发放中利率缺乏弹性,贷款期限不够灵活,信贷产品较为单一等。同时,借款者尤其是新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自身发育不良,抵押物少、财务透明度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信用观念淡薄等,与信贷准入条件不尽相符。部分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业主之所以选择民间融资,主要是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需要办理的手续太多,且费用过高。这些因素使得正规金融不得不向民间融资让出部分融资市场。

3.便捷高效的运作是民间融资产生的重要条件。民间融资以其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在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以其方便、灵活的优势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

4.社会信用体系的缺陷是促成民间融资的重要因素。目前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信用现状是市场信用观念淡薄,失信行为较多,失信惩罚机制缺乏,统一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存在征信中介机构不发达,市场化运作难,征信信息分散的缺陷,直接导致了银行惜贷、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而民间融资是区域性小范围内的借贷体系,借贷双方彼此了解,避免了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三、对民间融资的评价及启示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在提供民间所需资金的同时,相应地分担了银行的一部分信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降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风险。由于民营企业资金少,规模小,有效担保不足,财务制度不健全,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即使银行贷款也很难把握风险,民间融资既解决了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2.弥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农村牧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民营小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快,季节性强,资金运用灵活,这些特点是金融机构无法满足的,相反,民间融资由于信息对称,自主灵活,融资条件符合双方利益,备受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青睐,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

3.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抢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部分市场,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存款和盈利都受到一定影响,给金融部门拓展业务带来一定压力,促使其加快业务创新和改革。

4.缓解了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资金不足的问题。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由于民间融资及时便捷,民营企业得以长足发展,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逐渐增强。

(二)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民间融资在促进经济发展、缓解民间资金供求紧张状况的同时,又给金融稳健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1.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民间融资虽然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行,但完全是自发的,缺乏监督,随意性强,融资双方只注重个人利益,不注重社会效益,因此,民间融资过度发展会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2.不利于加强金融监管,对稳健运行的金融秩序带来一定影响。民间融资的发展诱发了集资放贷的隐患,影响稳健的金融秩序,同时,许多民间融资资金仍通过金融机构运作,致使储蓄现金大起大落,影响银行资金的稳定性。

3.民间融资将增加地区性金融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主体是民营企业,开办时多数在银行有少量贷款,而在经营过程中因自有资金少,负债高,失去了在银行贷款的条件,转向民间融资,在资金偿还时,优先偿还利率高的民间融资资金,加重了银行信贷的风险。

4.加重了借债人负担,不利于企业和个人经营的健康发展。民间融资虽然一时解决了资金不足的矛盾,但受其高息负债所带来的影响,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成本,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5.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民间融资大多仍以信用融资为主,处于无序的经营状态,客观上存在风险,一旦出现丧失偿还能力等情况,势必产生法律纠纷,乃至影响社会安定。

6.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民间融资活跃,交易量大,收益隐蔽,不受任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偷漏税现象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民间融资对欠发达地区金融业发展的启示

1.面对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银行要适时调整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不断改善金融服务,进一步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有效融资力度,充分发挥金融部门融资主渠道作用。

2.要增强银行竞争力,加大金融业务创新和方式创新的力度。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已对银行融资的主导地位发起了有力挑战。银行业机构要通过创新金融业务和方式,增强竞争能力,迎接民间融资带来的挑战。

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当前要通过市场化利率改革,逐步形成利率市场化内生机制、定价机制、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利率管理与操作办法,充分挖掘社会闲置资金,增强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金融对策及建议

1.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国家正规金融监管的范围,彻底改变其地下活动特征。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出台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文件,明确其借贷利率、额度,按规定到管理机关登记、向税务部门纳税,通过行政、法律手段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二是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信贷市场的监督,对部分高利贷行为应坚决打击和取缔,对民间融资的正规合法行为要逐步规范引导,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民间融资的正规化运作。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内部信贷管理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改善服务水平,通过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加大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投入力度,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在投资、理财、结算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加大市场调研力度,尽量满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银行要按“六项机制”要求,做到手续简化,及时给予信贷资金支持。

3.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商业银行中介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应利用其网点分布广、经营优势明显等特点,向民间融资借贷双方宣传、解释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协助借贷双方签定合同。尽可能协助贷出方对借入方资金使用合理情况进行监督,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贷出方反馈,以防范借贷风险,按借款者实际付息的一定比例收取中间费用,既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拓宽了社会资金投资渠道,又使民间融资从地下操作转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

4.通过试行利率市场化解决民间融资问题。这是解决民间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地方,通过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利用利率杠杆引导资金回流,解决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增加农民融资机会,活跃农村经济。通过灵活的利率政策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规模效益,壮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实力,最终达到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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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钱小安.金融民营化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J].金融研究,2003,(2).

第9篇

[关键词 ]民间利率 市场缺陷 “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

在我国民间融资行为虽然曾屡遭治理整顿,但它却始终存在和发展着,这说明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合理性和积极的现实意义。当前,如何正确对待民间融资问题,并将其纳入监管范畴进行规范引导,都是理论和实践上需要不断探究的问题。民间利率作为民间金融市场的资金价格和核心问题,研究它对于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关于民间利率问题,众口纷纭,言人人殊,不同学者阐释民间利率问题的角度各不相同。本文标新立异,从民间利率“市场化”这一独特的视角出发,对民间利率问题进行了深入考探,并就如何进行民间利率的“市场化”奉献出一得之见,以期为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出谋划策。

一、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与“市场化”的本质内涵

1.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市场外的“市场利率”

对于民间利率,一般人认为它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共同协商确定,能客观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能随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而相应变动,故它为市场利率,但此说法是否准确尚待考证。通常情况下,市场利率是指不受政府管制与制约,完全由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来决定的利率,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性:第一,客观合理性。市场利率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客观情况,能自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组合,促使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第二,灵敏性。市场利率因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而自发灵活变动,其能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第三,广泛统一性。市场利率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不取决于个别借贷者的意志,而是反映整个市场资金借贷者的普遍共识;第四,权威性。市场利率是影响个别利率、确定个别利率的标准,个别市场交易中的利率不一定是市场利率,脱离了市场利率的个别利率不能算作市场利率。

当前,我国民间利率因借贷方式、借贷用途、借贷区域、借贷对象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民间利率之差异性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民间融资处于正规金融的分割包围之中,从来没有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其利率水平只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区内借款者的平均盈利程度等来决定。具体地说,其差异性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其一,从民间借贷方式来看,如自由借贷、民间合会、典当、私人钱庄、民间集资等,其利率水平就高低不等。在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较高,为15%;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较低,为6‰。其二,在借款用途上,利率差异主要取决于贷款是用于经营活动,还是用于婚丧嫁人、看病或子女上学等消费活动。如果是用于经营活动,其利率就受制于当地经营活动的平均利润率。如果是用于消费活动,那么其利率就根据具体情况而具有更大的任意性。其三,从不同地区来看,市场的区域分割性致使民间利率存在差异。以我国最早设立民间利率监测点的温州为例,在温州经济相对活跃的两个地区――乐清市与苍南县,其民间利率水平就不相同,如在2006年3月,乐清市民间月利率为8.10‰,而苍南县为7.956‰。再从浙江省不同地区民间利率水平来看,发达地区利率相对低一些,不发达地区则相对高一些,如2004年,湖州总体利率水平在10‰~17‰之间,衡州在10‰~20‰之间,宁海在10‰~12‰之间。其四,从借贷关系看,由于借贷双方的亲疏程度、相互了解程度等不同,利率水平也不同。如个人借给个人较高,加权平均利率10.04‰,个人借给企业较低,为8.76‰。其五,从借贷期限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

因此,尽管民间利率具有市场利率的因子,即客观灵敏性,但民间利率的非统一性及非权威性,表明它还具有非“市场利率”的特性。同时,民间利率的高利率特性,说明它不能完全真实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民间融资市场的资金价格水平,具有不合理性。故民间利率不等同于市场利率,它是市场外的“市场利率”。

2.我国民间利率“市场化”的本质内涵

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表明其市场化程度其实是偏低的,同时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是不完善的,它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因此,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针对民间利率客观存在的这一事实,将民间利率纳入监管范畴,制定相应的规范与引导措施,以消除民间利率市场化偏低的现状,实现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一般情况下,利率市场化是指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政府放弃对利率的直接行政干预,其核心内容是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民间利率的“市场化”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利率市场化,两者之间既存在耦合之处,亦存在分野之处:其一,民间利率的“市场化”是指中央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将民间利率纳入监管范畴,对民间利率进行灵活有效的规范管理。这与一般意义下的利率市场化不同,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化”要求政府加强对民间利率的监督管理,而一般的利率市场化则是指政府完全或部分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其二,民间利率的“市场化”需要各级相关部门的规范管理并不是指由中央银行统一确定民间利率水平,对民间利率进行直接管制。相反地,各级相关部门对民间利率的规范管理主要是通过间接干预的方式起到一种辅助引导的作用,民间利率水平最终也是要由市场主体根据资金供求状况自行决定。在这一点上,民间利率的“市场化”与一般意义下的利率市场化不谋而合,即货币当局对利率的干预调控是间接的。其三,利率市场化的最大特点是市场具有利率水平的决定权,利率是由市场主体根据各种市场因素,通过一定的定价机制来确定的。民间利率的“市场化”与之相同,民间利率水平的决定权也是在市场,它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行确定。政府的干预介入主要起一种导向作用,以消除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其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条件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充分的自可以保障市场主体自主地参与资金市场,自主地表达市场价格预期,自主地做出市场选择。民间利率的“市场化”尽管需要政府的干预引导,但亦要求民间借贷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如此一来,才能使民间借贷主体在市场上能充分表达其意愿,促成符合市场真实情况的资金价格的形成。

因此,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化”指的是中央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将民间利率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强化监管与规范引导,由此形成仍是以民间借贷市场为主体,但辅之以国家各项政策措施来规范引导的民间利率体系,从而使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映成辉,共同为经济繁荣增瓦添砖。

二、我国民间利率对利率市场化的双重影响

我国民间利率在当前市场中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民间利率可作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参照系,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借鉴作用;另一方面,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性,会妨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不利影响。因此,民间利率利中有弊,弊中有利,它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双重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民间利率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借鉴作用:第一,从民间利率定价机制看,民间利率基本上以体制外金融市场的行情为基础,在借贷双方共同协商下,按照风险加成定价并视交易费用而定。这一定价方式,在金融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正规金融机构可借鉴其定价方式,更为灵活地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利率水平,增强自身竞争优势,较好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第二,民间利率随行就市的特性,合乎利率市场化的变动趋势,能有效地调动资金组织者和供给者的积极性,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使民间资金的经济功能充分发挥。因此,其借贷利率水平对国家利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相应的借鉴作用。并且,民间利率水平对于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银行产品的市场定价,也具有参考意义。第三,民间利率因地缘、人缘及亲缘关系,其比官方利率更能通过直接的形式控制风险。它会对整个借贷存续期间的全过程进行全面跟踪调查以控制风险,而正规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控制主要通过制度5。因此,管理当局可借鉴民间利率的风险控制形式及过程,以助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其次,民间利率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利影响:第一,民间利率的非“市场利率”特性决定其反映的仅是局部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而不是整个市场。这会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削弱中央银行运用利率杠杆调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给国家利率政策的有效实施带来不可忽视的阻力。利率市场化的有效进行离不开国家利率政策的辅助,故而民间利率的非“市场利率”特性会阻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第二,民间利率的高水平会使借款者负担加重,无力偿还,从而引发债务纠纷。同时也会使债务人陷入还贷困境中难以自拔,其将铤而走险,从事一些高风险的暴利活动,甚至参与犯罪活动。因此,民间利率的高利率性会给社会安定带来一定的冲击,干扰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破坏利率市场化得以顺利进行的金融环境,使利率市场化改革受挫。第三,民间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它将吸引大量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的资金,造成银行资金分流。国家就难以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合理的基准利率水平,因之影响市场利率的形成,不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

三、我国民间利率“市场化”的市场推动:以温州为例

温州作为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其民间融资异常兴盛,无论从借贷规模或民间融资渠道来看,温州都比其它城市先行一步。同时,温州作为我国惟一一个设立民间利率监测点的试验区及利率浮动试点的典型,其民间利率体系比较完善。因此,温州民间利率变动趋势具有典型性,通过考察温州这一区域市场民间利率的走势可预见我国民间利率的市场变动趋势。

2002年3月21日,中央银行决定选择温州信用社为利率浮动试点,启动新一轮利率浮动试点改革。农信社利率浮动试点改革在温州大面积推开后,展现出积极有效的一面:民间借贷势头每况愈下,民间借贷利率逐渐下降,民间高利贷行为受到一定的打击。据资料显示,温州实行利率浮动试点前,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是1分左右,也有少量在8厘或1分2、1分5之间,实行利率浮动改革后,其借贷利率从1分降到8厘左右,有的甚至降到6厘6。且自2002年新一轮利率浮动试点改革启动以来,温州民间借贷需求持续下降,民间借贷平均利率由最初的12‰下降至8‰。近几年,据权威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初,温州民间借贷月利率为12.11‰,2006年6月,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竟下滑至历史最低点――8.9‰,同比降幅约为20%。

概言之,自1980年温州推行农信社利率浮动试点以来,温州民间利率水平大体呈下降趋势(除个别年份上升外),尤其2002年温州启动新一轮利率浮动试点改革并设立民间利率监测点以来,民间利率水平较2001年以前的年份下降幅度更大,利率水平也更低,这从下列表格即可窥出。将1978年至2005年温州民间利率和我国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水平用图形表现出来又可见:随着温州利率浮动试点的进行,其民间借贷规模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日益衰退,民间利率水平持续走低(从2003年起有所上涨,但涨幅并不明显),与官方利率的利差在缩小。温州的利率浮动试点改革,改善了正规金融机构僵死的利率机制,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了农村信贷资金总额,遏制了民间借贷市场空前繁荣的局面,使民间借贷风头日渐式微,民间借贷利率逐渐下降。

数据来源: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课题《温州区域性资本市场研究》;其中,2005年民间利率水平为前三季度值;2005年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四个季度固定贷款利率加权平均值。

温州民间利率的市场变动趋势是我国民间利率走势的全息映照,其折射出我国民间利率总体变动趋势:第一,从曲线图可窥探,我国民间利率在当前市场中呈现出逐渐下降的变动趋势,民间利率水平的畸高水平有所回落,这主要是由于民间融资市场的相对萎缩及市场非合理性因素的减少。第二,从两者变动的曲线来看,又可发现民间利率的变动趋势与官方利率大体一致,两者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联动性。第三,从理论层面看,民间利率与官方利率之间存在一个“理论上的市场均衡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两者将逐渐趋近这一均衡值,故民间利率与官方利率的利差在缩小,从上图亦可窥见。第四,非公有制经济部门资金需求的不足性,民间借贷市场的逐利性及正规金融机构自身的缺陷,加之民间借贷市场自身的运作优势,广大非公有制经济部门会更倾向于进行民间融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其借贷利率不会被官方利率所同化,与官方利率的利差不会为零。

四、我国民间利率“市场化”因应之策

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情况下,积极实施民间利率“市场化”,可有效弥补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使民间金融市场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否则,民间利率的弊端将积羽沉舟、积重难返,从而不利于经济发展。当前,尽管民间利率的高利率水平有所回落,民间利率市场的非理性有所缓解,但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性,决定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实现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1.法律法规层面

建立健全各项法规促使民间融资走向规范化,引导民间利率走向合理化和“市场化”。首先,予以民间借贷合法名分,使其从“地下”转为“地上”。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主流融资的重要补充形式,对我国经济与金融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辅助和促进作用,但长期以来它在我国一直缺乏明确的定位。因此,包括央行在内的宏观管理层仍需要在政策、法律等层面对民间借贷予以确认和肯定。其次,正确区分“黑色”民间融资与“灰色”民间融资。对于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黑色”民间金融部分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对于合理但不合法的“灰色”民间金融部分应适当放开,出台相关法律措施进行正确引导,使之充分发挥次级制度安排应有的积极作用。再次,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民间借贷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可以通过制定全国性的《民间借贷管理条例》,规定民间借贷的基准利率与最高利率浮动界限。还可以通过制订地方性的金融法规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其中包括借贷资金规模、资金投向、借贷利率水平、风险纠纷处理等方面。

2.金融政策层面

首先,建立和完善民间利率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利率合理趋向。民间利率监测点的建立,有利于对民间利率实行定期监测,把握民间利率走势,预警民间借贷潜在的利率风险,从而及时调整民间融资政策,实现市场资金的优化配置。目前,央行已在温州建立民间利率监控点,这是一个重要的区域样板利率,但唯一的板样选择尤显单薄,故而央行还需扩大设立民间利率监测点的区域范畴。如此一来,宏观管理当局便可通过监控利率信息,采取相应措施平抑或托扶利率,使之更趋近均衡利率,从而有效防止由于民间利率的市场缺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其次,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推进信息流动,实现更大区域的民间利率均衡。资金是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其在越大范围的无阻碍流动会促成越大范围内均衡利率的形成。各个地区民间市场资金总量的差异,造成其利率水平不同,形成了民间利率水平的不统一局面。民间融资服务体系的建立能沟通投资者和用资者之间相互交流的渠道,使之建立起彼此信任合作的关系,从而提高民间融资市场的效率,改变民间融资活动区域性、小规模和分散性的特征,最终促使民间利率在更大区域范围内实现均衡。

3.金融制度层面

不断推进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进程。当前在商业化过程中,国有银行基于成本收益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考虑,大规模退出农村,因而农村金融活动的主力就落在农村信用社身上。我国民间融资行为主要分布于广大农村地区,通过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可从客观上促进和实现民间利率的规范化及“市场化”。

首先,加快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进程。当前政府应尽量减少对农村信用社利率的人为干预,加快农信社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农村信用社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可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有效地吸收民间资本,遏制农村资金过多流入高风险的民间金融市场,间接地消除潜在的社会金融风险。同时,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行,使农信社业务不断扩大,对“三农”贷款明显增加,从而能较好地发挥农村金融的主渠道作用,并遏制民间高利贷的发展和压抑民间金融高利率,有利于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其次,扩大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试点改革。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试点改革的扩大与完善,能赋予农村信用社更为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促进利率定价的决策程序和利率内外控制度的逐渐完善,从而能适当缩小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增强农村信用社对民间金融的导向作用,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及民间利率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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