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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法学辅导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9 10:52:4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法律非法学辅导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法律非法学辅导

第1篇

摘 要:近期发生的几起轰动社会的高校学生投毒案等刑事案件说明了现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严重性及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不足。笔者通过探析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及改进措施,希望可以改进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不足,有效提升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

关键词:高校法治教育;现状;改进措施

Abstract:Several criminal cases happened recently,such as poisoning criminal case,have caused an uproar in the whole society,which illustrate that the seriousnes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poverty of legal consciousness as well as the shortage of university students legal education.In this passage,the author will analyze and probe into the current condition of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legal education,provide some improvements and hope to elevate the drawbacks of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legal education as well as to hoist the relevant legal accomplishments.

Key words:legal education of university;current condition;improvement strategy

现如今,尽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已经逐步得到社会的重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许多大学生都觉得法律离他们很远,觉得在大学校园里不会存在什么法律问题,事实上,除了盗窃、打架斗殴等常见的法律问题外,在高校还存在许多其他法律问题。特别是最近发生的几起轰动社会的高校学生投毒案等刑事案件更说明了现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严重性,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不足,同时也给高校的法治教育敲响了警钟。那么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如何,而又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改进呢?本文将就此问题逐一探析。

一.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整个社会普遍存在对法律认识不足的状况,并且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社会及家庭同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这里,之所以要将高校法治教育单独提出来,是因为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尤为重要。目前,高校已逐步重视法治教育,但是仍然存在不足,那么高校学生的法治教育存在哪些不足呢?

1.高校法治教育的内容空洞单一。如今,即使是设有法律专业的高校,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的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较少,而且基本流于形式,教育形式仅局限于口口相传的说教方式,而这种形式调动不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法律课程设置不合理,法治教育的内容也很单一。我国高校在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在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法律内容空洞,与实际结合不紧密;法律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中所占比例偏小;课程设置上对公民基本权利不够重视。”①

2.高校法治教育所需师资力量欠缺。除了法律课程较少外,专业法学科班的授课教师也很缺少。专业的法学教师基本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辅导,而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基本上都靠辅导员及兼职教师,而大多数的辅导员都是非法律专业毕业,再加之平日工作量大,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只能进行一些极为基础的法律常识指导,对于思维活跃的、应该得到更多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来讲是远远不够的。

3.学生自身对法律的不重视。迫于就业困难等现状,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普遍不够重视法律课程,而把大部分的经历用在专业学习上。他们对法律方面的公共课采取死记硬背,临阵磨枪等方式来应付考试,更有些学生觉得只要自己不做违法的事情就可以,法律离自己很远,法律意识淡漠。这些原因都造成了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信仰的不足。

二.高校法治教育不足的改进措施

通过阅读一些相关资料,对于高校法治教育的现状,笔者希望以下几点经验、方法可以改进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

1.合理设置课程内容,多引入贴近学生生活、能够引起学生兴趣的案例,可以把不易懂的法律条例转换为一个个具体生动的案例展示,这不仅有易于学生的理解,也会加深学生对条例的释读。如与就业有关的合同法,与生活相关的婚姻法等。

2.合理安排教育课程时间,将法治教育提前到高中、初中、小学甚至学前教育,为高校法治教育提供良好的前提背景。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不要只是进行几个学期的学习并以考试结束,而是要贯穿于大学期间整个学习生活中,可以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因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需要长期学习积累的。

3.学习法律的教育形式应该多样化,不应该只局限于开设法律基础课的方式,可以把法治教育渗透分散在其他课程当中,采取渗透式教育。重视实用性,建立法律学习的第二课堂,边学习边实践,把抽象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形象具体的行为方式。还可以运用现代化网络手段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总之,要“以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为基础,以法律意识的培养为核心。”②

4.注重师资力量的引入,提高教师素质及素养。高校的师生关系是指高校教师与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围绕知识信息传递、思想交流、感情沟通等方面展开的交往活动,通过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倾力合作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③因此高校师生关系是贯穿于教育整个过程中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教学方式。要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手段就是注重培养教师的法律素养。首先专业法学教师的法律素养要过硬,同时有做律师的经历的教师不仅能从理论上教育学生,还能让学生从实践中学到更多东西。另外,作为大学生思想的引导者,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辅导员也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辅导员老师更要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以身作则,依法办事,平等对待学生,引导学生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对辅导员开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辅导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努力增强自身的法治观念。(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课题: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思想政治教育人文关怀工作模式建构研究――以校园文化建设为视角》(课题编号:JGZXS1230)。

注解:

① 《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及改进策略研究》,28-29页

② 《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及改进策略研究》,45-46页

③ 《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对高校辅导员工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义军.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状况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6.

[2] 普玉松.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及改进策略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09.

[3] 石书伟.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01.

[4] 张红.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及培养方法[J].中国市场,2008.

第2篇

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是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是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条件,是培养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学生并没有通过本课程获得应有的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欠缺法律能力是法制教育的目标,是体现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和护法能力三个方面。第一,守法的自觉性低。第二,用法能力弱。第三,大学生护法主动性不够。很多学生还是一种明哲保身的态度,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许多学生缺乏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法律信仰缺失通过法律知识的传授,让大学生具备法律能力,从而实现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从现实来看,由于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对法律知识了解太少等原因,非法学专业学生还缺失法律信仰,如怀疑法律的作用、强调权利而弱化责任、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

2加强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制教育的原因

2.1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位越来越广泛地得到国际社会认可,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越来越深,必然要求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要遵循统一的规则和制度,在这样的国际国内社会大背景下,法律手段对全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调节越来越广泛,社会对个人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掌握的法律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样对青年大学生所要求具备的法律素养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对青年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和运用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2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全面融入国际化的程度越来越深,国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在依法治国方略不断深入推动的背景下,经济社会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内有序进行,青年大学生迟早要融入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法规制度和社会规则的遵守就成为青年大学生适应社会发展的基本素质要求。同时,青年大学生在校学习特别是步入社会生活后,法规制度对其个人行为的约束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若违反法规制度的禁止性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惩罚,这对青年学生的成长进步必将造成巨大伤害。此外,青年学生在社会生活中,还可能面临各种合法权利的侵害,这时青年学生就不得不利用法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利用青年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进行全面普法教育,对学生适应社会发展、规范个人行为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十分必要和有价值。

2.3降低普法成本的需要

效益原则要求我们尽量用最小的成本办最大的事。社会普法教育的贯彻实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其运行成本较高,不是贯彻执行效益原则的最佳实践路径。对在校青年大学生加强普法教育,是有效降低社会普法成本的重要途径和方法。随着近年来大学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将近六、七成的参与高考的青年学生走进高校学习,利用高等学校优势开展对非法学专业青年学生的普法教育具有明显效益。高校有丰富的法学资源,如法学教师、法学社团、教室、图书馆和开设法律公共课等,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普法就可以便捷地利用本校的资源,而不需要另行配置相应的社会法律资源,这为普法节约了相当的人力、物力资源。同时,基于高等教育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能灵活机动地安排学习,学生有较充足时间利用学校的公共法律资源开展自我普法;另一方面,高校在校学生能有效集中,也为开展普法教育提供了时间便利。此外,高校学生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量和较高的知识接受能力,对他们开展普法教育效果明显。因此,为降低普法成本,加强对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普法教育是有效选择。

3加强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3.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摆正法制教育地位

依法治国观念已为国人所认可,为了让普法落到实处,取得成效,组织普法教育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应高度重视普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变“法制教育”从属于“德制教育”的观念,让“法制教育”有自身独立的地位。其次,加大高校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普法的资金投入,为高校进行普法教育提供资金保障。高校是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普法的具体实施者,各高校应与国家达成共识,积极配合国家普法的要求,组建一支高质量、高素质的普法队伍,保证足够的课时量,提供充足的学习资源,让青年学生通过普法教育切实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3.2加大部门法法律知识的容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只是法的一点表面知识,并未涉及到主要部门法的具体知识。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在内容的选择上,应当以社会的需要和学生实际所需进行选择,即应选择能为学生所掌握和运用的具体的法律知识。如在校大学生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这就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里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财产权利犯罪,那么现行《刑法》对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应让学生学懂弄通;又如每位大学生毕业后必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之间的关系和区别是什么,一份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又是什么,当自己的相关权利受到侵犯后,如何运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等,都要向学生讲清楚;再如与自己一生幸福有关的婚姻,其结婚的条件的是什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像这样的法律知识由于涉及到具体的权利义务,也能为学生将来步入婚姻解决实际问题,也容易使学生感兴趣,这些知识就更要为学生讲深讲透。

3.3改革普法方式

以往,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普法方式主要是教师对《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里的法律知识进行讲授,由于课程内容空洞,授课方式单一、课程缺乏长期性和长效性,使得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无兴趣,重应付。因此,应结合当前社会变化发展的实际,改进普法方式。

3.3.1充分发挥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特长

现大部分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为保证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制教育的长期性、长效性,充实法律知识内容,丰富普法方式,高校应充分发挥本校法学专业特点和学生的能动性。第一,由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专门的社团,如法律援助中心,以第二课堂为基础承担本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法制教育工作,如在本专业老师的辅导下,针对同学们常出现的法律问题,以法律专题的形式对本校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课程培训,这不但使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得以长期有效的开展,同时也提高了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制意识和实践能力。第二、开展丰富多彩校园法律文化活动。

第3篇

1.学习主体的特殊性

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学生作为课程学习的主体并没有多少相关法学背景知识。大多数高校的经济法课程都是安排在大二、大三阶段,与思想政治教育及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有一段间隔,且任课教师多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在教学时弱化法律基础这部分课程内容,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与法律基础知识无法很好对接。同时,在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认知、学习热情、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等方面,较法学专业学生也有一定的差距。但由于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经济学、金融学等基础知识掌握较好,反而对经济法课程的部分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因此,课程内容的选取应该更多地考虑到适时原则、量力原则和满足原则。

2.经济法课程内容的特殊性

近年来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已经在学界达成基本共识,经过多年的研究也确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法。但多年来由于受“大经济法”观点的固有影响,经济法课程内容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外,还包含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内容。就学生的未来应用角度,经济法学以外的民商事法律可能更贴近实际,但是因此也造成了学界的经济法学和所谓“经济法课程”内容产生冲突,实属不该。同时,经济法相关教材五花八门,有针对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也有针对各种考试的经济法教材。单看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适用的经济法教材,体例多种多样,包含法律法规众多,品质参差不齐,内容设置缺陷也是不一而足,以民商法内容为主已经不甚稀奇,有的教材放弃了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直接用民法基础理论取而代之,有的教材混淆相关概念。对于学生来说,教科书很可能就是他们了解经济法这门课程的主要渠道,如果产生了错误的第一印象,学习了错误的知识,后果将会很严重。

3.教师要求的特殊性

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主体以及课程内容的特殊性也对教师本身提出了特殊要求。除了法学相关知识要深厚、保持与法学前沿问题接轨,教师的知识面也一定要广博。法学是注重逻辑思维的一门学科,如果只按照法学教育的思路去面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同的结果。教师应该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与思维也要有所涉猎,与经济法学知识相互结合,才能在经济法教学中游刃有余,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教师的责任心也要更强,如面对学生对经济法课程学习热情不高的情况,不能对课程敷衍了事,充分的课前准备、情绪饱满的课堂表现、细致耐心的课后辅导,都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不仅是传道授业,也是引领者、示范者。尤其是法学教师,对于法律精神的弘扬,对法的信仰,遵循法律的谨慎态度都会在潜移默化中传递给学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以学术和道德为重,对学生尊重、用心,学生自然会感受到,进而亲近教师,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反过来促进课程教学。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实践的策略

1.激发学习兴趣,间接开展法制教育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求知的不竭动力,也是非智力因素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学生的学习动机越来越倾向于功利性,认为理论性的知识没有实际用途,并且枯燥乏味,需要死记硬背,往往以期末突击作为应付考试的方式。在经济法教学中首要考虑的问题应该是如何激发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在兴趣的带动下,学生往往会变被动为主动学习,深入思考。首先,教师要转变教学思想,突破以往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换位思考,创设情境,将课程内容带入到日常生活中,以小见大,使学生充分领略经济法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其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教学设计要坚持科学性和思想性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系统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等原则,由讲授为主转向指导学生独立学习与研究。其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摒弃沉闷的灌输式教学,用活泼幽默的语言将经济法课程知识轻松地展示出来,循循善诱,先提出问题,再引导学生思考,自己解决问题。改变以往对法学类课程就是“催眠”课的成见,使知识富有魅力,提高课堂实效。第三,激发学生对知识的高层次追求。人的好奇心都是与生俱来的,对知识的渴求也是一种天性。但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学生开始信奉“读书无用论”,或将学习视为追名逐利的工具。教师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知识观,用知识的吸引力感召学生,弘扬正能量。使学生体会学习与不断探索的乐趣,培养受益一生的学习习惯。多数经济管理类专业在整个大学期间,除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之外,再无其他法学类课程,在法律基础逐渐被弱化的背景下,经济法课程便间接承担了普及法律常识、培养法律信仰和树立法制观念的作用。经济法教学中经常涉及各个法律部门的一些基础知识,介绍给学生时可以同时进行懂法、守法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2.因材施教,注重实用性

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但一般高校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均为一个学期,课时较少,无法容纳全部课程内容。针对经济管理类的不同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要有所区别。比如对财会类专业要注意结合相关资格考试;对经济学类专业要侧重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对于管理类就应该将合同法、企业法和社会保障法等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使课程内容安排各有侧重,详略得当。同时对本科和专科学生,即使是相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也要有所区别,课程内容安排方面,专科学生课程的难度以及理论所占的比例都要比本科学生低,应保留重要的知识点,向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目标倾斜,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另一个要点就是注重实用性。与法学专业不同,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不需要过深过难,经济法课程知识与非法学专业知识的结合点多体现在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当中。理论知识不能完全摒弃,但要把握深度,理论的学习是为了学生更好地理解立法原意,掌握相关知识点,进行实际应用。教学中切忌本末倒置,过于强调学理知识,激起学生的厌烦和逆反心理,起到反作用。

3.选取适合教材

对于不同专业的本科、专科学生,不同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对教材的选用也是不一样的。选好教材,是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重要一环。针对目前市面教材的混乱现状,选择教材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教材内容能够反映我国当前经济法律制度的最新进展;二是教材难易适中,体例明晰,重点突出,便于学生学习,减少额外的笔记,将注意力集中至教师的课堂讲解;三是穿插典型案例,带有课后练习题。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并无法学思维的训练,如果在学习中辅以案例,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之后有配套的习题作为课后训练,既可以巩固所学知识,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提高课堂实效,实现教学目标。

4.教学、考核方法得当

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采取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除了传统的讲授法,更应灵活加入案例教学法、互动教学法以及实践教学法等。在众多教学方法中,多数教师都非常推崇案例教学。诚然,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优越性无可比拟,能够将枯燥繁琐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是一种非常好的教学手段。但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不具备相关法学背景知识,在案例的选取上不能够采用法律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案例,会喧宾夺主,于课程学习无益,还会打消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在教学中只要刚好能够说明知识点就可以。案例可以在课堂知识学习之前作为导入,也可在学习之后作为知识的巩固,也可以典型案例的分析作为学习知识的方式。无论哪一种,都要注意整体比例,如果一味安排案例,会打乱课堂情境创设,使学生陷入目不暇接、囫囵吞枣、知识学习出现半生不熟的状况,事倍功半。

三、结语

第4篇

关键词 司法考试 法学本科教育 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D926.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7.05.091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是当前法学专业的学生热议的话题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司法考试与我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情况及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良性互动,课题组于2016年对我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发放了调查问卷,通过调查,了解我校法学学生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改革提出的要求等问题,以便为我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如何适用司法考试改革,司法考试改革如何促使法学本科教育提升创造良好的环境。

1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研究调查对象

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改革提出的要求,课题组成员对我校法学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具体调查对象如下:大二、大三、大四共计224人,我们发放调查问卷120份,收回调查问卷118份,占98.33%,调查问卷的发放占总人数的53.57%,其中民族学生76人,发放调查问卷40份,占人数的52.63%,汉族学生148人,发放调查问卷80份,占人数的54.05%,应该来说面还是比较广的,基本能够反映同学们的心声。

2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调查分析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调查问卷总涉及20个问题,其调查具体情况汇总如下:

(1)当问到你是否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时,106人选择“是”,占89.83%,12人选择“否”,占10.17%,绝大多数学生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说明同学们参加司法考试的愿望与积极性挺高。

(2)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能否证明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水平的高低时,62人选择能,占52.54%,56人选择否,占47.46%,基本上各占一半,说明同学们对司法考试通过率与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水平联系比较紧密。

(3)当问到你认为衡量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客观指标是什么时,45人选择司法考试通过率,占38.14%,3人选择研究生考试升学率,占2.54%,70人选择大学生就业率,占59.32%,说明同学们在对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客观指标上认为还是就业率的问题,但是研究生考试升学率比较低这一点应该值得我们思考。

(4)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高低对大学法学专业的声誉时,90人选择影响很大,占76.27%,26人选择影响较小,占22.03%,2人选择没有影响,占1.7%,说明司法考试通过率对法学专业的声誉影响较大。

(5)当问到你认为通过司法考试与否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情况影响如何时,94人选择影响很大,占79.66%,23人选择影响较小,占19.49%,1人选择没有影响,占0.85%,说明司法考试对法学就业情况影响很大,这是由专业就业的特殊性决定的,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司法系统的一道门槛。

(6)当问到你认为老师应该对于学生中间普遍存在的“一切为了司法考试”的现象持什么态度时,3人选择不闻不问,占2.54%,24人选择积极配合,鼓励同学们“一切为了司法考试”的行为,占20.34%,91人选择提醒同学们注意培养理论修养,亦锻炼实务能力,占77.12%,说明大部分同学还是愿意提醒注意培养理论修养,亦锻炼实务能力,不是一味“一切为了司法考试”,这样能加强提高学生的理论与实践能力。

(7)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是什么时,94人选择注重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占79.66%,24人选择注重法学理论的抽象思考,占20.34%,应该来说,现在的司法考试越来越注重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为此我们不仅要注重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注重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提高我们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8)当问到你认为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是否应向司法考试靠近时,87人选择应该,占73.73%,31人选择不应该,占26.27%,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司法考试还是比较重要的,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应向司法考试靠近,司法考试的改革也要顺应法学本科教学,两者应该做到良性互动。

(9)当问到你认为是否应该改善与司法考试有关的教学条件时,106人选择应该,占89.83%,12人选择不应该,占10.17%,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应该改善与司法考试有关的教学条件,改善条件,为司法考试提供更好的平台。

(10)当问到你认为学校是否应加强教学管理中与司法考试有关的相应方面时,108人选择应该加强,占91.53%,10人选择没必要加强,占8.47%,说明大部分同W认为应加强教学管理中与司法考试有关的相应方面,加强管理,为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提供条件。

(11)当问到你认为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否考虑司法考试因素时,109人选择应考虑,占92.37%,9人选择不应考虑,占7.63%,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考虑司法考试因素,这在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师教学里面已经有所体现。

(12)当问到你是否了解司法考试的侧重点和命题规律时,48人选择了解,占40.68%,70人选择不了解,占59.32%,说明大部分同学对司法考试的侧重点和命题规律不了解,这一点在低年级体现尤为突出。

(13)当问到你觉得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有报辅导班的需要吗时,90人选择需要,占76.27%,28人选择不需要,占23.73%,说明大部分同学在司法考试复习中还是愿意报辅导班。

(14)当问到你认为学校是否应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时,98人选择应该组织,占83.05%,20人选择不应该组织,占16.95%,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学校应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司法考试。

(15)当问到你认为学校是否应该提供司法考试辅导书时,97人选择应该,占82.2%,21人选择不应该,占17.8%,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学校应该提供司法考试辅导书。

(16)当问到学校如果提供司法考试辅导,应以什么形式提供司法考试辅导时,53人选择正式课程之外开设辅导,占44.92%,51人选择选择纳入学校正式课程,占43.22%,14人选择其他形式,占11.86%,说明同学们对正式课程之外开设辅导和纳入学校正式课程的比例基本一致。

(17)当问到你认为进行课程内容改革,应该注重下列哪些(多选)方面的改革时,100人选择增加相关司法考试的内容,占84.75%,101人选择增加培养学生素质方面的内容,占85.59%,108人选择增加实践教学内容,占91.53%,29人选择其他方面,占24.58%,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课程内容改革要在增加相关司法考试的内容、增加培养学生素质方面的内容、增加实践教学内容等方面都有改革的必要。

(18)当问到你认为在本校的教学内容上是否应突出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时,102人选择应该,占86:44%,16人选择不应该,占13.56%,说明学校教学内容上应突出司法考试的知识点,使同学们更多地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知识点。

(19)当问到你认为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是否应该贯穿司法考试相关试题的案例时,110人选择应该,占93.22%,8人选择不应该,占6.78%,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贯穿司法考试相关试题的案例。

(20)当问到你是否认为专业课老师应当研究司法考试趋势并在授课的过程中有意指导时,100人选择是,占84.75%,18人选择否,占15.25%,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专业课老师应当研究司法考试趋势并在授课的过程中有意指导,只有老师研究司法考试趋势并在授课的过程中有意指导,才能使同学们更好地了解司法考试趋势,同时法学大部分人的目标就是过司法考试,所以应该将重点放在上面。

3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改革提出的要求分析

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改革提出的要求调查问卷总涉及10个问题,其调查具体情况汇总如下:

(1)当问到你是否同意改革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时,95人选择同意,占80.51%,23人选择不同意,占19.49%。大部分同学们认为改革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是社会的需要,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在考试题型,考试的报名条件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司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法律素养较低,司法考试难度的提高和形式的多样性是有利的,改革统一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和进门的标准,保证法律从业人员的基本素养,有利于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法治化进程。

(2)当问到你是否认为司法考试报考条件设置过低时,54人选择是,占45.76%,64人选择否,占54.24%。认为非法学学生法学涵养不足,多数没有法律思维,但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这不仅无法保证法律从业人员整体法律素养的提高,也对法学专业的就业产生一定的冲击,不利于法学的发展。

(3)当问到你是否同意将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的报名条件限定为法科毕业生时,102人选择同意,占86.44%,16人选择不同意,占13.56%。大部分同学认为法科毕业生相比非法科毕业生而言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受过系统的学习,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甚至懂得更多的法学理论,经过专业学习专业性更强,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更强。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处理起法务事务的效率更高,结果也更好,这样对选取具有法律素养的人才有利,有效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有利于法律队伍的壮大,有助于职业化、特定化。

(4)当问到你是否同意改革减少司法职业准入的不合理障碍时,102人选择同意,占86.44%,16人选择不同意,占13.56%。大部分同学认为既然是不合理障碍就应该清除,这样有利于法律人才培养,促进法律专业人员的就业,促进法学的发展。

(5)当问到你是否同意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时,83人x择同意,占70.34%,35人选择不同意,占29.66%。大部分同学认为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自己就有机会通过,但也有少部分认为宁缺毋滥,一旦提高通过率那司法考试通过也就失去了意义。

(6)当问到你是否同意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时,70人选择同意,占59.32%,48人选择不同意,占40.68%。大部分同学同意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但也有近一半的同学不同意,认为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师资力量不同,教学条件不同,教学质量有差异,学生的水平有差异,分数线设置也应该有所不同。司法考试合格线有一定的区分度,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成绩拿到相应的合格证书,并且司法考试难度本身就大,统一分数线对于考生无疑于雪上加霜。

(7)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内容是否科学时,88人选择科学,占74.58%,30人选择不科学,占25.42%。大部分同学认为科学,法律基础考察力度大,案例灵活多变,对培养法治专业素养水平意义重大。

(8)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方式(闭卷、笔试)是否科学时,99人选择科学,占83.9%,19人选择不科学,占16.1%。大部分同学认为科学,但也有少部分认为不科学,他们认为考试方式局限于知识点背诵,而忽略实践能力的提高,局限性在于对记忆力好,笔试技巧多的学生有利,但不是真正培养出了具有严密法治思维的法律人。

第5篇

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学发展的困惑

(一)学校硬件与软件的不配套

新建本科院校,在师资队伍配备方面,一部分是从原来的专科院校转来的,有些甚至是非法学专业转行的,有些人自己都不懂的多少,怎能会给学生一个高素质的课堂?且不少是职业教师,大多只注重学术研究,在任教前后都没有多少法律实务经验,很少有法律实践的传授,导致学生所学理论不能很好与实践相联系。更有甚者,个别老教师知识更新的速度跟不上法律法规修订与出台的速度,使得新知识不能及时取代旧知识而给学生造成了误导。而新引进的高学历的教师,由于领导的认可与信任不够,不能很好地全面投入到工作当中,来发挥其人才的优势,再加之教学经验的缺乏,也需要在课堂的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地锻炼与成长。

所以,在规模扩大,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更应该把精力放在学校软环境的改变与投入上,尽可能多地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与生活氛围。

(二)学校管理相对滞后

学校是个公益性质的单位,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是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面对竞争的压力,很多学校也在注重自己赢利的一面,想法扩大招生规模,收取更多的学费,来扩大学校的建设。许多领导用企业的理念来管理学校,这种指导思想,无疑会使学校收益增加,但是也导致管理上的滞后性与非科学性。

在课程设置的时间上,呈现前松后紧的态势,前三年的课程设置较少,大学四年级课程反而最多,导致学生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参加社会实践,去考取研究生,去写毕业论文和找工作,从而造成大四的课堂上学生缺勤率太高的现象,结果许多课程的开设,形同虚设,导致人力、物力与财力的不必要浪费。

在课程设置的内容上,一直与主要的法律文件对应,课程内容大多偏重于法律规范的介绍和注释;在培养要求和教学方法上过于重视课堂的传统教学方法与知识的传授,缺乏全面的素质教育和实践技能的培养,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模式上还没有建立起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协调机制,更多的是关门办学,缺乏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2](P28)

(三)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

与其说法学是门理论课程,不如说是门实践课。实践能力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培养尤为重要。新建本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以下问题:

1.法学教学方法的缺陷

法学教育以书本教育为主,重视法律知识的培养,但教学方法僵化,与实践脱节,不能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形式;未开设法律检索课程,没有专门的师资配备,学生没有掌握法学检索技能的途径;教学内容重本学科传授,轻与其他学科的横向联系,造成学生知识面较窄。教师可在教学实践中,摸索出属于自己的教学方法,比如联想式教学、互质式教学等。

2.法律图书馆作用未发挥

很多法律图书馆规模小,硬件和软件设备不达标,不能为学生提供现代化的检索工具,专业的法律检索软件等的配备也不完备,图书馆员专业知识技能不高,不能提供专业的服务。

3.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尽管在课程设置上会有二个月的实习期,但由于对实习的不重视,大多数实习单位也没有对实习生培养的计划,多以干点杂活,最后交个实习报告作为结束。真正能从实习过程中有所收获的很少,影响到学生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和认知。[3](P165)

(四)法学教育与法学就业的不协调

法学本科教育是以培养专业的法学人才为己任与目标。法学专业的就业难也是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发展的一大障碍。法学的人才就业真正能对口的很少,大多在就业时被迫改行,这也是他们对本专业不感兴趣的原因。因为在实践中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学习的人,也可以从事法律职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显而易见。

二、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对策

(一)加快学校软环境建设

在加大硬件投入的同时,新建本科院校,也要注重教师队伍的建设。用一些优惠条件来吸引优秀人才,比如给安家费,提供房源等等,无疑会吸引一大批年轻的法学学者加入进来,这就给传统的教学思想与方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大大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教师队伍的年轻化意味着经验的不足,这也是新建本科院校的弱点,年轻的教师应该增加自己的社会实践,虚心向老教师学习课堂经验,管理方法;而老教师也应该尽快转变观念,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水平,向年轻教师请教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与水平。同时,要改善教师的待遇条件,尊重课堂,尊重工作在一线的教师的地位与待遇,以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同时,新老教师在搞好科研,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多接触些案例,把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会教给学生更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应该是封闭思想,搞闭门造车。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对于新建本科院校来说,由于是从原来的专科学校演变而来,保守思想的承继在所难免,思想的解放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领导要率先走出去,引进来,虚心向老校、名校请教,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方法,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寻找出适合自己的管理模式与生存特色。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的驱使,使学校面临经济的压力,但是学校毕竟不是工厂,不能以利益来衡量得失,更不应该以此改变公益服务的性质与方向。服务大众,服务社会才是我们的正确的导向。尤其是法学系的领导,如果自己不懂法学教育,应该尽快让位,提拔那些优秀的专业的法学人才。学校的发展要在尊重市场,适应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走特色化建设的道路,大胆改革建设新专业,培养出适合市场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

(三)合理科学地设置教学课程

1.课程设置的先后要合理

在法学课程的时间安排上要尽量科学合理。既要有法学基础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又要有提升法学专业能力的专业必修与选修课程,还应该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实践课程。课程的设置应尽量与司法考试接轨,教师可以用司法考试的高标准去严格要求学生。同时,也要照顾到参加研究生考试的学生的需求,在课堂上老师应该讲解学科的最新动态与理论前沿问题,以培养学生的理论水平与再创造能力。

2.课程内容要针对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课程内容上,更要讲究科学。既有公共课的学习,对学生政治方向的指导和英语能力的培养。也有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设置,为学生专业素质和再教育储备能力。强大的理论对实践活动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反过来,实践能力的培养又使得理解教育更加丰富。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能力的培养,同样重要。

(四)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1.改变法学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应在重视法律知识培养的同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并将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学生毕业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形式;开设法律检索课程,配备专门的师资,传授法学检索技能;加强与其他学科的横向联系,拓宽学生知识面。

2.发挥法律图书馆的作用

扩大法律图书馆的规模,增加硬件和软件设备的投入,为学生提供现代化的检索工具,完备专业的法律检索软件等的配备,提高图书馆员专业知识技能,以便更好地提供专业的服务。改变不向学生开放的做法,为其创设良好的学习条件。

3.重视毕业实习的作用

在课程时间的设置上延长实习期,注重实习过程的培养。并与法院、检察院、监狱及律师事务所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实习岗位与场地的充足。同时,学校和实习单位应该制定专门的实习计划,严格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将其纳入到毕业的总成绩考核与测评中,使得实习得以足够的重视。

(五)法学教育与法学就业相结合

法学教育与法学就业相结合,司法考试的作用不可忽视。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紧密结合。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前提,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的,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这种做法在这些国家充分利用法学教育资源,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4](P77~81)

因此,大学三年级的第二个学期与大学四年级,学校可以开设相应的辅导班,提供最新的信息与辅导资料,以帮助学生顺利地通过资格考试,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的同时,也为就业增加一个优越的条件。如果法学本科生的素质提高了,他们就可以再参加法院、检察院、监狱等的公务员考试,以择优录取的方式参加到政法机构的队伍中来,增强法律工作者的队伍建设,为国家的司法实践多做贡献。同时,从事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企业的法务工作的,也是法学专业较为理想的就业选择。

第6篇

(一)政策弱化了法制教育的作用。

2005年开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将高校法制教育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把原有的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这种课程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但在客观上却降低了“法制教育”课程在高等院校素质教育中的比重,弱化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使法制教育附属于德育。高等美术院校同其他高校一样,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而法律基础仅占这门课程得三分之一比重,仅仅用十几个学时就要把涵盖民法学、刑法学、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多个部门法的基础知识传授给学生,这只能是浅尝辄止,更谈不上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了。

(二)缺少法律氛围,师资建设不足。

高等美术院校与其他类别的院校相比有着自身的弱势,第一,从学校专业设置来讲,我国绝大多数综合型大学都开设了法学(律)专业,成立了法律系(部)或专门的法学院,法学专业的开设在一定程度上为大学生法制教育创造了良好的法律和学术氛围,在这种环境中,广大学生能够耳濡目染,受到积极的影响。而美术院校因为专业设置单一且均为艺术,一般不可能开设法律专业,因此很难在校园内形成一个很好的谈法论法的良好氛围。第二,众多高校法律专业的设置带来的另一个优势便是法律师资力量相对强大,一般来说这些高校法律基础课程均是具备专业法学素养的人才来讲授,这些法学专业教师能从法理出发,传授给大学生相对系统深入的法学知识,而不只是简单的照本宣科。在这点上,作为高等美术院校而言,具备法学科班出身的法律教师少之又少,不能形成一个高水平的法律教师团队,而大都是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来讲授法律基础课。他们一般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素养,更多的是进行道德的宣传,无法真正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

(三)课程设置僵化,重视程度不足。

从国内高等院校的法制教育课程开设情况来看,均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必修课程,高等美术院校在这门课程的安排上与艺术专业课程相比可谓边缘化,加上非法学专业教师机械式的知识灌输和枯燥的填鸭,学生早已厌烦这样的教学方式,根本无法提起学习兴趣。对高等美术院校来说,在教育教学上更多关注艺术专业课程,而对法律基础课重视不足,这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相悖。对于高等院校而言,不仅要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同时还要兼顾人文素质教育,这有赖于合理开设人文素质教育课程,其中法制教育课程应该占有相当比重。

二、完善高等美术院校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建设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教师是进行法制教育最直接的实施者,其法制观念的有无,法律意识的强弱,关系到法制教育的成败。教师乃是教育之本,是教育发展的力量源泉,只有拥有一支积极向上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才能培养出健康有良知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作为高等美术院校,应该对“法制教育”给与足够的重视,改变过去仅仅任用几个非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讲授法律基础课的状况,法律知识毕竟不同于传统的思想政治课,担任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师必须是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科班人才,这样才能从法学的根本理念上教授学生法律知识,使学生逐渐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使法制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改革法制教育模式。

高等美术院校应该打破传统僵化的课堂教学模式,反对照本宣科,应该支持和鼓励教师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与带领学生多进行法律实践,比如组织艺术专业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到法院听审,组织艺术专业学生与法学院校学生进行交流与辅导活动,尽可能的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法制教育与宣传,增加艺术专业大学生与法律接触的机会。此外,法律专业教师还应该增加案例教学,用更多的实际案例让学生直观理解法律真谛,激发学生学法的兴趣。为了加强法制宣传,高等美术院校可以成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聘请法学专业教师担任中心成员,为广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这种面对面的法律讲解必然更有针对性。

(三)开设艺术法课程。

高等美术院校开设的专业均为艺术相关,专业学生无论是进行绘画创作还是设计创作均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他们应该学习艺术法相关课程,这一方面在自己作品受到侵权时能够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方面也要用艺术法的知识作为指引,避免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中央美术学院早在20世纪90年代便开设了艺术法课程,成为国内高等美术院校开设艺术法课程的先驱,这值得其他高等美术院校借鉴。艺术法课程内容应该以知识产权法为主体,包括与艺术品相关的拍卖法、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法等。

(四)学校内部成立法制教育管理机构。

目前中国大学一般都没有成立专门的法制教育管理机构,而是由教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法律基础课程,但作为一般的教学管理部门他们没有专门的时间去研究如何开展法制教育课,况且在美术类院校法制课程课时不足的情况下,应该强化法制教育管理。鉴于知识产权法、拍卖法等艺术法在高等美术院校法制教育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该明确高等美术院校法制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学校应该成立单独的法制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工作进一步做好并落到实处。

三、结语

第7篇

自学辅导式的教学模式可以弥补这些缺陷,教师运用指导让学生自己独立进行学习的模式,能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刑事诉讼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律,也是实践性极强的一门课程。该课程的重点在于通过具体制度的介绍和比较,使学生了解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掌握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以及相互关系,深刻理解刑事诉讼程序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关系。

针对刑事诉讼法课程的特点,一些传统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比较教学等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果,本文试通过自学辅导式教学方法的运用,以期对刑事诉讼法的教学目标产生更为显著的效果。

一、自学辅导式运用的必要性

1、课程设置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课程开设的时间一般是在大学二年级,根据大学生的学习特点,到了高年级阶段,自学成了学生学习的主要方式。然而刑事诉讼法的课程安排一般都在60-72学时,经过了2012 年的刑事诉讼法的大修以后,课程内容发生的极大的变化,不仅知识含量增加了,而且法律规定的含义也加深了,可谓时间紧,任务重,课堂教学不可能讲授教材的一切有关内容,需要学生进行自学。

2、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大学生们的好奇心和对未来的向往使他们的学习兴趣很容易被激发。如果教师不能很好的利用这一时期,教会他们一种正确的学习方法,学生会认为学习法律是很枯燥的,从而对法律产生厌倦,甚至逃离的想法。启是自学辅导的前提。

3、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在自学辅导教学过程中,教师自始至终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抓住刑事诉讼法教学重点和难点,法理联系具体案例,进行适当启发,打开学生思路,使学生思维能力不断向纵深发展。自学辅导教学中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的过程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由浅入深、由学生的不自觉到自觉的诱导培养过程。同时,学生在撰写课程论文和毕业论文时都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会利用各种资料独立的获得知识。

二、自学辅导式

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开展途径关于自学辅导式的教学模式有很多种,诸如基本式、灵活式、整合式等等,究竟哪一种模式是最好最有成效的,还要考察所适用的科目以及所适用的学生群体。就刑事诉讼法课程而言,比较合适的自学模式就是提前式,也称为课前预习补充式。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课程知识容量大,一节课的教学内容较多,如果所有的知识点都要在课堂内完成,就会出现一个突出的矛盾: 知识面大,但只是点到为止,学生消化不了。具体操作如下:

1、导入新知识。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一阶段就已经学习了法理、宪法学、法律史等相关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对一些法言法语、原则、规则等有了初步的了解和理解。根据以前积累的知识,引入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例,再结合本节课要讲授的刑事诉讼法理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在讲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可以引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例。利用问题导入,这样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主动去了解查找相关资料,最后总结掌握这些知识。

2、布置自学内容进行讨论。法律知识的教学是一个比较枯燥的过程,尤其是诉讼法学,程序繁多,层次不清,概念容易混淆。那么如何对这些知识进行讲解,能够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就是进行开放式的、指导式的讨论。讨论过程中教师要积极创造活跃的氛围,不要给学生施加过多压力,当然事先也不要预设标准答案,让学生在讨论中各抒己见。尤其是当学生根据自己的观点,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认真准备查找资料以后,发表的个人见解,教师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课堂最后,老师肯定大家的观点并给出合适的结论。学生通过这种案例式的讨论,对其中蕴含的理论知识都有一个较为深刻的印象,以此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3、教师启发式辅导。在学生自学或者讨论的过程中,学生难免会出现错误、讨论偏离主题。必须指出的是,在使用自学辅导模式过程中,教师的指导起到了解惑、释疑的作用,所以在自学或讨论的开始和过程中,教师应该给予正确的引导。然而要有的放矢的对学生进行指导,才能取得满意的教学效果。

第8篇

关键词:异地办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就业指导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作为专业学位教育,学生入学前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原毕业专业为非法学专业;其培养目标是培养高层次型、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制三年,前两年在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学习,第三年回北京校本部学习;在深圳研究生院学习期间,其培养计划也是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统一安排,并由法学院教授来深圳授课,深圳研究生院则负责包括培养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

一、异地办学条件下法律硕士就业指导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遇到的特殊情况

1.就业指导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硕士对于可能从事的职业及职业前景的困惑和迷茫。虽然法律硕士都已经经历了大学本科的教育,但是由于他们来自不同的学校,本科专业均为非法学专业,同时又有着不同的本科专业背景,并不是每个人都接受过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再加上每个人报考法律硕士的不同初衷,因此大多数人在学习了法律专业之后,对自己将来可以从事的职业前景也是困惑和迷茫的。这也说明大多数人对于自己的职业生涯其实是没有规划的,这一点也在与同学的接触和了解中得到了证实。

2.就业指导工作遇到的特殊情况――法律硕士求职活动的特殊性。按照培养计划,法律硕士第三学年将回到北京,在校本部完成学业。这就意味着,法律硕士的求职活动也基本发生在北京,大多数同学会在北京一边完成剩余课程的学习及学位论文,一边求职;只有少数同学会到深圳求职,但他们也大多是会在北京和深圳两地往返,有时可能会在深圳停留一段时间。这也就是说对于法律硕士在深圳求职活动的指导不是主要的,但又是必要的。

二、探索异地办学条件下的法律硕士就业指导工作

1.就业指导工作重点放在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辅导。生涯发展理论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职业生涯是一个人一生连续从事的职业及承担的职业角色的发展道路,它是由个体的自我概念、职业兴趣和爱好、职业意向、职业角色、职业行为、专业和工作的匹配等组成的有机整体。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成长:幻想、兴趣、能力阶段;探索:明确、细化、实施阶段;确立:稳定、巩固、进步阶段;维持:把握、更新、改革阶段;脱离:减速、退出阶段。而职业生涯探索阶段恰好是大学教育阶段,这一阶段对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职业生涯规划的辅导目标及内容。职业生涯规划的辅导目标:职业生涯规划意识的建立,帮助同学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含义和重要性;职业生涯规划基本方法的了解,帮助同学能够应用生涯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促进和管理自己的研究生生活,为今后的求职及职业发展奠定基础。职业生涯规划辅导的内容:自我分析与认知,职业环境探索,确认职业目标,正确自我定位,形成职业规划。

3.职业生涯规划辅导的具体措施。(1)完善就业资讯和沟通交流渠道。在学院网页上增设就业专栏,将搜集到的就业资讯(招聘信息、就业政策、求职技巧等)及时上传网站,供同学浏览、学习;开设了专用FTP,将就业资讯特别是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政策、求职技巧等方面的内容分类保存,供同学下载、学习;编制《就业指导手册》,从就业一般程序、重要的时间点、如何收集就业信息、如何准备求职材料、笔试、面试技巧、院校相关部门联系方式等全面、系统地提示毕业生一些应注意和关注的问题;设立了专用邮箱,利用邮件发送就业资讯,将就业资讯根据内容分类,有选择性地发送给不同的同学;对于非毕业生主要是一些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资料,而应届毕业生则偏重于招聘信息、求职技巧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职业交流QQ群,便于与同学及时沟通和交流;向深圳地区的用人单位邮寄联系函,争取并加强与深圳当地用人单位的联系;同时与在深圳校友保持联系,希望能从校友处得到就业资讯及支持。(2)建立和完善毕业生数据库。每学年初,建立当年毕业生数据库;学年末,整理统计毕业生数据库,以便更好地为毕业生服务。(3)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及座谈。邀请专业人士和校友,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及座谈会。(4)组织同学参加企业宣讲会、招聘会。

根据法律硕士的特点,并结合深圳研究生院的情况,除了一些常规的就业指导工作之外,将完善职业生涯规划辅导作为工作重点。而在职业生涯规划辅导中,又将重点放在了自我探索和职业环境探索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的具体措施:(1)邀请校本部就业中心的老师在深圳开设《研究生职业素质拓展训练》课程,为同学提供系统的职业生涯规划辅导,让同学有机会系统学习并掌握职业生涯规划的理论与方法。(2)开设职业生涯咨询辅导。根据生涯规划的理论,为了帮助同学更好地了解自己,准确自我定位,引导同学们科学规划人生,理智做出自己的职业选择,开展职业生涯咨询辅导活动,由深圳研究生院心理中心老师通过一对一或团体辅导的方式来进行。(3)推出“职业导师计划”,促进学生对职业环境的探索,全面提升就业竞争力。本着培养“国际性、创新型、复合式”高层次人才的育人目标;根据学校引导学生“立大志、入主流、上大舞台、成大事业”的总体就业指导方针要求,同时也是根据深圳研究生院“根系清华,立足深圳”的办学要求,结合深圳地区拥有众多优秀校友这一优势,2007年4月深圳研究生院正式推出了面向在校研究生实施的职业发展指导实践项目――“职业导师计划”。“职业导师计划”旨在聘请院外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校友或用人单位的中高层管理者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士,担任在校研究生的职业指导师,为学生的个人职业生涯提供指导和帮助,就自身工作成果及成功经验提供学生交流分享,帮助学生培养职业意识,更深入地了解职业环境,寻求最佳职业发展方向,全面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力所能及地为学生推荐就业和实习、实践机会,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及成才。

深圳研究生院在很多方面与校本部各院系存在着相当多差别,其中就业指导工作的实际开展相对于校本部各院系,更要求要有自己的特殊性。尽管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何发挥深圳优势,并根据深圳研究生院的特殊性,在远离校本部的深圳,在异地办学条件下对法律硕士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做好就业指导工作,是在将来工作中要继续深入探索和研究的。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王东星.应用型本科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新探讨[J].怀化学院学报,2007,11:134-135.

第9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化:改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空前发展,国家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法律专业人才,大大促进了律师队伍的发展,明显改变了政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另一方面,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仍不能满足和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律职业的行政化,大众化,地方化和泛政治化倾向,导致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化分工,也使得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向职业化发展道路”,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日趋严重。

一、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一)整体上,法学的教育教学跟社会 够全面实践和社会需求脱节

1.“填鸭式”教学使学生被动接受,无法形成独立的思辨能力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思辨能力。尽管这种方式在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领会法律思想方面有优势,但是却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的情况。 2.课程调整不够科学,教育内容不 学习法律,要将理论与现实紧密结合,既要将基础理论学习扎实,又要结合时展及时更新法律知识体系,更要注重对文史哲学等社会科学知识的学习,提升自己在实战中运用法律的能力,但现实教育中却存在诸多问题:部分法学院校不重视基础知识,而是以国家的立法为指挥棒开设相应课程;有的教师却固步自封,照本宣科,不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还有很多的法学院校不重视文史哲的课程开设,根本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

(二)法学专业快速扩张导致质量下降,社会各方面因素导致人才需求严重不足

1. 法学教育的快速扩张导致法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性下降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2009年,我国设法学院(系)的普通高等院校从两所增加到目前的六百多所,增长了三百多倍,而毕业的学生更是成几何数量级增长。但量的急剧扩大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师资力量严重不足、法学教育教学设施不完善,导致法学的教学质量明显下降,学生水平整体不高,法学文凭的含金量也急剧下降。还有一些办学单位,根本不顾及自己师资水平和基础设施薄弱之现状,为商业化目的开办法学教育,严重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 2. 法律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法治观念并没深入人心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现在中国的法律界有一个怪现象,即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占据了本来应属于法律毕业生的岗位,但法学毕业生却很难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同时,法律并没有实实在在地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观念并没有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成一种至高无上的理念。中国目前缺少法律信仰也是法科类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现状,无法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人才

我国传统法学的教育现状是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各种法律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及社会功能等法学理论。学生认真听课,认真做笔记,但很少发问。教科书成为了法学著作的主流,很多老师只是照本宣科。学生考试考试题目仅包括概念分析、简答、论述、等老套路题型,很少有案例。老师评卷打分中,重视考勤,尽量控制不及格率。 这种教学与评价方法,使学生养成“死记硬背的学习习惯及考前突击的学习方法”,很难培养学生独创精神。只要听课笔记做得好,就能通过平时的考试,甚至还能凭此考上研究生,继续深造。这样一种法学教育,也就使“学完国际私法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多都不会办涉外民商事案件”成为一种常态。

(四)职业化门槛过低,法律职业化受到阻碍

目前,我国法学的第一学位可以是任何一个阶段的学位(本科、硕士或博士),司法考试也不需要必须是法学专业。一个人可以从任何阶段进入法学教育,整个行业门槛变得很低,而且不同的阶段都向外开放。这样的教育制度设计使得法律职业化受到阻碍,很难建立法律的职业化队伍,很难形成职业化的共同体。现在很多学校,法学专业的就业很不好,由于就业压力、不少法学院毕业生流向非法律职业。

二、针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我们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

(一)转变教育观念,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

1.法学教育者要转变教育观念,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升能力。要灵活地运用法律方法,更要培养学生具有高贵的法律品格。要改变过去注重培养法学人才的倾向,将培养大量的具有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作为其法学教育的目标。 2.教学方法上进行大胆改革与创新。必须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学教学环境,鼓励教师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课程,有意识地探索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参与司法实践,聘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担任兼职教师,开设实践性强的法律案例评析讲座。

3.高度重视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的真谛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法学教育者要教会学生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训练学生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的能力,培养学生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帮助学生寻找适合自己的持续学习的能力和方法,提升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有机的结合,为学生的前途和出路考虑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即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日益脱节。一方面,学生需要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按照学校的要求,学完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并考试合格;另一方面,学生为了能通过司法考试,奔波于各种司法考试辅导班中,按照培训班老师的要求,埋头攻克司法考试中的重点难点,训练自己的司考应试能力。 所以,我们需要重新定位我们的法学教育,同时进行司法考试改革。我们加大法律专业的实践教育,使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学教育为未来法律职业人积累法学知识,树立法律信仰;司法考试消化并检测法学教育的成果。最终,使学生既掌握了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又通过得了司法考试,为自己走向法律职业化道路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将法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构建全民终身学习体系

在法学人才培养中,我们不仅要培养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还要培养他们较高的人文素养,积极进取和勇于开拓的精神品质,强烈的竞争意识、效益意识和国际意识。特别是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我们培养的应该是具有较高素质和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同时,我国的法学教育要积极借鉴外国的经验,构建和完善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提高整体国民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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