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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数了这一期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种种感性的经历之后,我们将目光集中在学生对这个 课程效果的反馈上,希望籍此能够了解到学生对这样一种新的教学方式的意见和建议。通过 从对课程及方法的评价和对自身收获的评估,学生们的意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评价
学生们对这样一个全新的而且应当说还是不十分完善的法律教育项目给予了极大的肯定和支 持,这从参加诊所课程的学生极高的出勤率和在课程进行中所表现出的极强的责任心和认真 精神就可以看出。在课程评估过程中,同学们普遍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法学院开设的课程 中是必要的而且是急需的。它所提供的学习模式和接触实践的机会以及从中取得的收获与其 他的课程相比有极大的不同,诸如互动教学和模拟教学的方式,在指导教师监督下的独立办 案,对某些专题的集中讨论等,都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使他们能够更加 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从而扩展了视野,弥补了传统教学中的不足。这种崭新 的实践性教学方式的引入及时地填补了我们传统课程设置中的缺憾,对学生而言,深有益处 .
此外,从选课时由于同学们极大的热情而使我们不得不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选课人数这一点 来看,也显示出了法学院学生对实践性教学的需求和我们在这个领域投入上的不足。
其次,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所采用的教学方法的评价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教学部分,我们采用了其他课程较少采用的一些方法,例如模拟场 景,用现场录像回放分析,就个别问题有针对性的讨论,这些方法都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 习兴趣,使他们始终关注课程的内容,同时为他们进一步接触实际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在接触实际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能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际中去(如有关谈判的技巧)。 在同真实的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学生们不但掌握了如何运用相关的法律技巧来处理问题, 同时还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相应的问题而对社会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从而帮助他们认识了 社会,增长了人生的阅历。
第三,对自身收获的评估
对每一个同学而言,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所经历的情况和所体会到的收获可能都不尽相 同,这主要是基于他们所处的环境和所办理的案件的不同,但在大家进行交流评估时,却发 现有许多体会是共同的。在学生的总结会上,他们提到的最多的是两个方面的收获:
1、在实践中对法律的全新认识和对社会的进一步了解。
许多同学提到了在实践中应用法律与在书本中所学到的并不一样。在他们独立承办的几起案 件中,他们都发现自己所学的法律的理论和平时认为是无可争议的道理在办理真正的案件过 程中经常会遇到挑战。即使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适用时还要考虑到许多其他的情况,这 些情况都使学生们开始重新认识这个真实的社会和社会中的法律。在面对当事人时,不但要 处理法律问题,还要处理许多情与理的问题,有的同学不仅慨叹“这个社会太复杂了”。他 们认识到,处理一个案件不仅应当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也是必不 可少的。
2、职业道德与合作精神的加强。
同学们通过在案件中处理自己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了解了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的 重要性,并在办案过程中出色的加以实践,他们的认真与负责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而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在北大妇女中心这样的法律援助机构从事一定的工作,同学们接触到了 一些社会中最需要得到帮助的人,在为他们提供可能的帮助的过程中,同学们认识到了对于 法律工作者而言,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如何真正地去理解公平和正义的含义,作为 律师职业最根本的目的是什么,对这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加以思考。
对合作精神的加强,这应当是我们的一个意外的可喜成果。学生们长久以来养成的习惯是独 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而相对缺少合作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律诊所的工作中他们 能 够通力合作,亲密无间,不仅解决了许多棘手的法律问题,而且从彼此获得了帮助和启发, 更从中感受到了合作的愉悦,这对于学生们而言收获是巨大的。
以上的介绍可以使我们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对学生的影响和重要性有了一个初步的感性的认识 ,然而这种重要性价值的来源又在哪里呢?如果说诊所式法律教育其价值仅现于浅表的实践 性的经历和经验性的积累,这无疑将流于浅薄。这种教育项目更深层次的意义,它所着重的 目的和作用,才是它得以产生如此影响的来源。
我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核心目的应当是完善学生的法律思维,弥补传统教学所欠缺的功 能,充实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应用法律的能力,以使之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这才是这个项目 之所以受到学生欢迎的一个主要原因。长久以来,法学院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片面地强调 理论学习而忽视甚至是轻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认为只要掌握了理论,在实践中稍加磨练,就 可以应付自如。而学生由于缺少实践的检验并不知道自己所学的知识哪些更有用,由于并不 了解理论的实际意义而不能进一步地理解和把握知识,这都造成了知识资源的浪费。另一个 方面,学生们只是强调了对知识的掌握,而没有意识到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当具有的 社会责任和社会意识,缺乏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直观理解,这样的人更易于为社会的风 气所影响和左右,久之势必不利于法律职业的发展。要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全面素质的法律 人才就应当扭转这一观念,转变重学理而轻实践的思想,即全面考虑法律教育的功能构成, 加强法律实践教育的比重。法律的实践教育特别是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恰恰能够弥补这一功能 的不足,可以全面地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能力,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当是兼具学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所不可 或缺的。在这里,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的指法律推理中的逻辑思维能力,而是指一种更为广 义的思维,具体地说应当包括对法律的理论和应用能力的理解、法律的头脑和意识以及对法 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上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 式相比较,其独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背景不同——虚拟与真实。
传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的和虚拟或想象的基础上。即便是模拟法庭或是案例分析这样 的课程也是使用虚拟的或是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作为分析的材料,这种模式的不足主要有三个 方面:(1)学生不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因为是已知的或是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 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象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无法真正地锻炼 解决问题的能力;(2)难以引起学生真正的兴趣。由于缺少实际的利害关系,无法让学生 投入、负责地办理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因此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3)难以对案件 做尽可能全面的注意及观察,特别是针对有些程序上的问题。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的,学生通过办理真 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
2、方式不同——抽象与具象。
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深植入学生 的头脑,以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与否,合理与否,而忽视 了其产生的有些程序上的问题。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的,学生通过办理真 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
2、方式不同——抽象与具象。
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深植入学生 的头脑,以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与否,合理与否,而忽视 了其产生的原因和各方面的利益衡量,结果往往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寻求不到解决问题的 有效办法。例如在我们法律诊所中处理的一些案件,由于只听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学生们在 没有全面的了解案情之前,就已经先入为主地认定了一些情况,有时经常不自觉地就用情感 替代了法律的思考,经常会因对当事人的同情而单纯从情感的角度看待案件,忽视了作为一 个律师应当具有的职业素质和职业精神,忽略了运用证据和事实来分析案件,结果造成了一 些周折。这也就暴露出了我们在对学生进行培养时缺乏全面的考虑,缺少对学理性思维之外 的其他因素的考虑。另一个方面,学生经常会出于一种力求中立和客观的角度做出判断,我们并不恰当地将之称 为法官式的思维,因为它更注重单纯地对理性的分析和依法律的规定。这是一种接近抽象地 判断是非的思维方式。因此我们在办理实际案件中经常提醒学生,注意要用律师的思路去考 虑问题而不是从法官的角度去做出判断。这都是传统教育思维模式的惯性在起作用。
而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对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 作用的环节也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对事情做出判断,而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 ,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是要去推测和判断法官的想法,了解案件 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进而对案件做出判断,这就是实践中具象的思维方式。
3、角度不同——理论与实践。
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更加偏重于让学生练习从全局来把握问题,重视掌握理论分析的能力, 强调学理性思维的重要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则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锻炼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注重创造应变的能 力,培养一种超出单纯学理性的实践的理性,这是形成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所必不可少的。 所谓实践的理性(并不是指实践理性)是实践性思维的集中表现,是将理论分析与实践能力 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解决问题的能力。一位同学曾经提到:“通过参加诊所的工作,我感受 到了自己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脱节以及在解决实际问题上能力的提高。当我们在开始处理具体 的法律问题时,有时会因对法律、法规的陌生而感到难以应付;到后来发现自己可以通过运 用掌握的事实和理论去尝试解决一些没有规定可循的情况,从而做出处理。”这就说明学生 们从法律诊所的课程中已经开始学会运用实践的理性来解决问题。
4、效果不同——单一与丰富。
与传统教育模式所取得的效果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所取得的效果更为丰富一些。如在诊 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可以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正如一位学生所言,“ 在接办案件的进程中,与当事人的交谈,与法官庭上、庭下的交流,也使自己有意识地扮演 多重角色,一个精神的慰籍者、一位指导老师、一位法律顾问、一名学生、一位人…” .多样性的角色带来多样性的思考,也获得了多重的收获。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也使学生 能够开始全方位地认识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书本中的法律”,还有“法官的法律,当事 人的法律,社会的法律”等等。学生们通过办理案件,不但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巧,更为 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了社会,同时通过为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更加深刻地 体会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这些都是 传统的法律教育所难以达到的。由以上的分析我们也大致可以总结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作用,即:法律实务技巧的培养、法 律意识和法律头脑的形成以及人格的形成和道德的完善。在这三者之中,完整的人格和完善 的道德是合格的法律人的根本;全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头脑是其基础,而良好的法律应用能 力和技巧则是其外在的表现,它们共同构成了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仅是它同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 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 更加全面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了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精义和对社 会的意义。
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使法学院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认识法律,认识社会,认识人生 .教育的根本目的应当是帮助人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正如梁治平所说的:“教育所关涉的 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而且是人格的成熟与道德的完善。”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是真正触 及了教育的目的了。
【关键词】目标 诊所法律教育 地位 作用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最突出的特点是能够让教师依据案件完成过程当中的每一个阶段,安排相关的教学计划以及内容,从而让每一节课都存在较为明确的教学目标以及任务,并且系统地、有计划地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相关技能以及职业道德。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将理论与实际结合,对法律有更深的理解。
一、诊所法律教育最初诞生及背景
诊所法律教育诞生在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诞生的原因是由于对传统的法学院教育未能满足有效的创造出适应社会的法律人才的反击。事实上,从很多方面分析,诊所法律教育这一形式的诞生与60年代美国社会所具有的独特背景有着相当大的联系。美国社会受到有关变革的方方面面的影响。法学院之中大多数的学生发现,律师这一社会角色所承接的案件大多数都出于一些有大公司或是一些有钱的人之中,换句话来说,在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越是有能力的律师越是替有钱人或是大公司提供全面和出色的服务。从这方面来说,法律在这一时期变成了小部分人的法律。这就导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事实。正是因为如此,在此种背景的激发下,美诊所法律教育诞生了。美国的一些学生在各个渠道公开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应该成为少数人的权利等等,并将这种热情自发地变为实际行动。出于种种考虑,学生这种自发的方式从某方面来说在当时的美国引起了社会对于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以及教育的最终目标的讨论和思考。事实上,对于法学教育之中传统的观点在于对法学理论问题的研究,将其看成整个法学教育过程的重中之重,而对于相关的法律社会实践等等相对实用的技能的培养工作却不太重视。当时的美国,在愈来愈多的律师以及诉讼案件二者的相关数量的增多,从各个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所具有的相关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与有关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虽然这些毕业生们对于相关法律术语和条文的理解非常清晰,却失去了律师这一职业所应该具有的最基本的技巧和能力。正是出于这种状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怀疑法学院毕业生的有关能力,进一步要求法学院重新检讨法学院的相关课程安排以及对于学生的授课方式,意图适应实际社会和职业需求。
二、现阶段法律教育在中国情况
随着时代的进步,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对于法学的相关教育领域投入了极大的关心以及力量。意在改变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陈旧以及落后的模式。虽然现阶段我国的法学教育工作在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步的影响下取得了明显的前进。但是,从个别方面来说,法律院系的有关教材以及授课的课堂上,用陈旧的模式,机械和僵死的眼光去理解法律,如果依照传统的模式培养出来的毕业生进入并融入到社会之中往往会发现,其在书本上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实操作中通常会发展并延伸到高度模糊。在学院之中的课堂里清晰的典型案例很难找到可以套用的现实当中的具体案件。对于一个法律职业者来说,将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相结合,需要诸多除了书本和法律条文以外的真功夫以及辩证性的种种思维方式。正是因为这样,让刚刚毕业的毕业生们往往无所适从。就现阶段我国当下的法律院系的课程安排,学院一直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作为学院的最终目的,很少或基本不考虑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实际需求,或是说没有给学生这种参与到实践或是融入社会之中的机会。这种传统的法律相关课程安排失去了法学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功能: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是要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
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方式实际上是在课堂上培养出一个教师与学生之间进行互动式的教学模式。换句话说,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最终目的并不是对学生进行法律本身的相关传授,对学生并不去追求对于法律的完整理解以及相关法律系统的完整状况,而是从多方面考虑,引导学生从办案的实际角度去出发,让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有目的的去学习律师的相关职业技能、法律的有关内容和对这些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的培养。
对于诊所法律教育之中的学生对于办理真实的案件仅仅是把案件当做教学内容的载体而不是目标。所以,换句话来说,法律诊所课程接受的案件通常是由教师所决定的,这就要求教师选择适合学生的案件让学生去办理完成。这样即能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的,还能完成诊所法律教育所具有的对于社会法律援助的目的。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学习平台,因为有这样的一个平台,能够使学生能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中逐步增强对于法律的学习能力以及理解能力。传统的法律教育体制基本大多数运用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进行法律领域教学工作,而诊所教育课程所倡导的往往是从具体到抽象的学习方法。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在诊所教育课堂上首先接触到的是实践中具体的法律问题,并不是传统的理论。正是因为这样,学生通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最终完成教学工作。这可以理解为一种学生从学校毕业走向社会后终身学习的方法。这也从一方面促使学生在变化的社会之中去理解法律的实质以及真谛。
参考文献:
[1] 孙春伟,金珊,韩晋. 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评价探析[J]. 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 2013(08)
一、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实践的必要性
(一)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直观性
法律基础教育难免会涉及到一些晦涩艰深的法学术语,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词语,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可能一时难以理解,从而导致学生对法律基础教育可能产生畏难情绪。也有的教师为了降低课程难度,转而采用平实的语言来讲授法律基础课程,也不失为一种积极尝试,但是极易降低法律的实践性和严肃性。如果能够在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实践,则能够有效地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直观性,使学生更容易在亲身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模拟法庭实践的直观性体现在,它和真实的诉讼一样,呈现出对抗性,学生可以积极参与其中,通过扮演一定的法庭角色,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这会比空洞的宣讲更有利于增强法律基础教育的直观性。
(二)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针对性
法律基础教育虽然只是一门基础课程,但是该课程中包含了众多知识点,内容涉及法学原理、部门法知识、司法制度、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等。法律基础教育的目的应定位于提高学生的法治观念,使学生对国家法律制度有初步了解,同时使学生能够具备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观念。传统上的宣讲可能无法有针对性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甚至流于形式,导致学生一知半解,或参与度不足,使学生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模拟法庭实践在法律基础教育中的引入,则能够有效地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针对性。教师可以精选法律案例,有针对性地将学生关心的法律问题、法律案例,制作成模拟法庭教案,引导学生在法庭上解决问题。
(三)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实用性
法律基础教育不应仅仅在意识层面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更应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保护合法权益的实践能力。法律基础教育有什么用?这个问题应这样回答:法律基础教育就是为了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学生走出校门,走上社会,不管是生活、工作,还是投资、经商,都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类纠纷。每一个学生都应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基本司法程序,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模拟法庭可以给学生提供一个学习法律、实践法律的新平台。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是提升法律基础教育实用价值的必由之路。
(四)提升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
法律基础教学中引入模拟法庭实践,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是实现法律基础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双向互动、学生之间多元互动的有效途径。法庭和诉讼,对于学生来说显得相当遥远,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难有机会旁听真实的庭审。同时,学生又对模拟法庭充满了新鲜感和好奇心,非常想在模拟法庭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使自己有机会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以模拟法庭为平台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可以说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情景教学,能够将法庭对抗这一生动的情景搬到课堂,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
二、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实践的可行性
(一)良好的师资力量
模拟法庭实践的开展需要教师的介入,教师应在案例精选、程序引导等方方面面起到积极作用。离开了教师的引导,法律基础教育中的模拟法庭实践将无法开展。此外,教师还应对实体法和程序法有相当的了解,必须熟悉部门法规定,对典型案例、热点案例也能够信手拈来。当前从事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师资队伍建设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不断上升,如不少教师是法学专业的硕士甚至博士,也有不少的教师同时还兼有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身份,他们能够对模拟法庭实践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当然,学校在开展模拟法庭实践的过程中,也完全可以在学校内外聘请一些人士介入,如聘请法学院校的专家教授、知名律师等帮助学生更好地完成模拟法庭实践,从而对师资力量起到补充作用。可见,从当前的师资力量配置来说,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实践是完全可行的。
(二)现成的庭审影像
模拟法庭是对现实庭审的模拟。运用于教学活动中,模拟法庭实践能够增强教学效果,本质上属于一种情景教学。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实践,需要参考一些真实的庭审影响资料,供学生模仿、参照。当前很多人民法院已经将庭审录像公布在网络上,这一公布行为的初衷是加强公众监督,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庭审影响资料能够为模拟法庭实践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教师可以在模拟法庭实践开展之前,预先下载一些优质的庭审影像资料,并播放给学生观摩、学习。此类影像资料目前在网络上很容易获取,从而为模拟法庭实践的开展提供资料支持。
(三)丰沛的案例资源
法律基础教育中开展模拟法庭实践的基本前提是必须寻找到合适的案例,这些案例必须贴近生活,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基础教育的实际需求。教师在开展模拟法庭实践之前可以通过案例库寻找到很多案例资源,再对案例资源进行精选,挑选出适合模拟法庭实践的真实案例。当前案例文库主要有北大法宝的案例文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文书网,这两个网站提供的案例几乎是海量的。丰沛的案例资源也能够为模拟法庭实践的开展提供资源上的保障。
三、法律基础教育中开展模拟法律实践的细节探讨
(一)案例的选取
教师可以通过报纸、网络、判决书文库等媒介中寻找合适的案例。鉴于学生的特点,建议选取如下几类案例:1.贴合社会生活。教师应选取贴合社会生活的案例,避免选取那种罕见的案例或偶发的案例;2.注重实用性。教师应选取具有一定实用性的案例,即学生很有可能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会遇到的案例,典型的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婚姻继承案例、交通事故案例等;3.必须具备争议性。教师选取的案例必须具有一定的争议性,这样才能增强模拟法庭的对抗性,满足学生的好奇心,提高学生的积极性。毫无争议的案例则不宜选取。此外,鉴于模拟法庭的特殊性,所谓的争议性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层面的争议性,而不是案件事实认定层面的争议性。具体来说,教师可以给学生提供参考性案例,以供选择,也可以由学生选取案例,交由教师审核。
(二)庭审的对抗
法律基础教育中的模拟法庭实践应体现出对抗性,而不能仅仅体现司法程序和法庭礼仪。实际上,即使在法学院的法学专业教学中,模拟法庭实践也往往缺乏对抗性,参与模拟法庭的各方均按照预先排演的剧本,按部就班地推进模拟法庭,对抗性并无充分体现。缺乏对抗性的模拟法庭局限于单纯的模拟,不足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效果也就难以令人满意。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模拟法庭应跳出单纯模拟的局限,适当地强调对抗性。这就要求教师在备课中做到如下几点:1.选取对抗性案例。教师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就应该选取有对抗性的案例,或者说,选取那类能够引发双方对抗的案例;2.列出争议焦点。由于学生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他们对庭审流程和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不是很清楚,这就需要教师在备课中事先列出争议焦点,并引导双方在模拟法庭中就这些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和对抗;3.适当释明和引导。教师可以事前准备好大纲,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学生做好准备工作,避免模拟法庭实践陷入冷场和停滞。
(三)思维的开放
笔者发现,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模拟法庭实践的开展往往缺乏开放的思维,如选取的案例没有争议性,缺乏对抗性,案件的审理结果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模拟法庭仅仅是一种走过场的形式化过程。显然,这并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模拟法庭实践。法律基础教育中的模拟法庭实践必须具备开放的思维,教师应做到如下几点:1.不预设任何结论。教师不应对案件审理的结果做出任何预设,而是要求学生在模拟法庭上,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通过模拟的司法程序,独立地做出判决结果。任何结果预设都会影响学生的积极性,妨碍学生的参与热情;2.不对庭审结果作结论性评价。模拟法庭结束后,教师可以对参与各方的表现进行评价,但是案件审理的结果究竟如何;究竟哪一方赢得了诉讼,则教师不宜作结论性评价,但是可以作出倾向性评价。如此可以更好地引导学生继续思考,继续学习,使学生继续保持好奇心。
(四)礼仪的注重
司法诉讼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庭礼仪。由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生缺乏对司法程序的了解,他们可能会把模拟法庭当成一场辩论赛。事实上,模拟法庭包含真实庭审的主要环节,辩论只是法庭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模拟法庭中的辩论与辩论赛中的辩论也存在诸多差异,两者不能混同。因此,开展模拟法庭之前教师应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模拟法庭,避免学生将模拟法庭误认为辩论赛。这就要求学生适当学习一下法庭礼仪,包括注重仪表和发言的方式、准确用语(最好能够适当地体现出法言法语的法庭用语特点)、尊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不得诡辩和强词夺理等等。
(五)其他细节性问题
【关键词】 护理不良事件; 护理安全; 护理质量; 患者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 R4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5)29-0129-03
doi:10.14033/ki.cfmr.2015.29.064
在临床护理过程中,护理安全是一直关注的焦点;在琐碎而繁杂的护理工作中,如何更有效的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有效提高护理质量和患者的满意度是不断探讨的主题。本研究针对笔者所在医院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并结合相关法律知识对笔者所在医院的护士进行相关的护理风险教育及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等,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笔者所在医院2013年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相对较高的10个科室的284名注册护士进行问卷调查并结合法律知识对所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进行分析学习,同时对2013-2014年500例住院患者进行护理满意度的问卷调查。
1.2 方法
本研究主要是针对临床发生的不良事件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笔者所在医院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相对较高科室的护士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并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比较干预措施实施前后护理不良事件发生情况并分别对调查对象采用《护士风险认知调查量表》和笔者所在医院《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量表》进行问卷调查。内容包括护士的一般情况以及护理不良事件的认知情况,住院患者的一般情况以及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等内容。本研究采用分层抽样法选取笔者所在医院2013年10个科室的284名注册护士,并采用随机抽样法选取2013年及2014年在所选取科室住院的500例住院患者分别进行问卷调查。
1.3 观察指标
比较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护士进行护理不良事件反馈性学习教育前后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护士的护理安全行为比较以及患者的满意度情况等。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8.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根据资料类型采取相应的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字2检验和秩和检验,P
2 结果
2.1 反馈性学习前后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比较
实施护理不良事件反馈性学习前后相关科室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显著低于反馈性学习实施之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反馈性学习前后护理满意度比较
实施护理不良事件反馈性学习前后相关科室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显著高于反馈性学习实施之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 讨论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创新,护理职能需要不断的拓展,而护理学科相对的滞后性增加了临床护理工作的风险系数[1-2]。临床护理工作中,护理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全球医疗护理界的共识[3]。在临床医疗护理过程中,护理工作琐碎且复杂,因而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随之增高[4]。相关研究发现医务人员对患者安全的重要性意识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医务人员特殊的工作性质、高负荷的工作压力以及医护沟通不足是影响患者安全的重要因素;有研究显示护士工作年限、所在科室也是患者安全的影响因素[5-7]。凌秋英等[8]研究显示在患者的安全意识方面医生显著高于护理人员。李娟等[9]调查研究显示,患者自身因素在护理安全中的作用也要引起关注。对护士进行护理安全案例及法律知识教育,有利于护士在工作过程中更好地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因素从而有利于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护理,保证患者的安全[10]。为了能够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确保患者住院期间的安全,本研究对护理人员进行不良事件反馈性学习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以提高护理质量,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法律意识是护理人员做好细节护理的基础,只有提高自身工作的重视程度,才能关注与完成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能够极大的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增加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护理安全不仅反映了临床护理人员的服务素质、技术水平,而且是衡量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11]。医疗护理安全一直是各家医院首要的关注点,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护理工作的质量和患者的满意度。张海燕[12]研究发现护理风险管理有利于提高护理质量和患者的安全、显著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鉴于此,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并采用护理不良事件反馈性学习结合相关法律知识的方法,比较干预措施实施前后的不良事件发生率和患者满意度情况。结果显著降低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及护理各类隐患事件的发生;有效地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有利于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更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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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学生身心特点选择教学内容
(一)根据不同年级、年龄制定适宜的教学内容
改变已往的教学模式,不生搬硬套教材,让学生对体育课堂始终都有新鲜感。教学内容的选择要面向全体学生,确保每一位学生平等受益。要深入到学生中去考察和分析,了解学生的体育兴趣、爱好、个性心理特征等,要充分考虑到学生在身体条件、心理个性、兴趣爱好和运动技能等方面的个性差异,尽量让学生通过自身努力都能达成教学目标,使每个学生都能体验到学习和成功的乐趣,以满足自我发展的需要,不一定苛求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严密性,同一个内容针对不同学生提出的不同要求和目标将教学内容分解、分级让学生选择练习,真正做到因材施教,确保每一位学生在课堂中都得到成长。
(二)寻找学生活动的兴趣点
教学内容的选择要以传统的教材为框架,根据课程标准进行选择、取舍、组合,如基本的跑、跳、投,我们可以对这些内容进行适当改造,将一些竞技性、成人化的项目内容简化其方法、规则,降低难度要求,使之适合儿童特点。将正规化的动作进行变形,将简单的游戏变复杂,变得更有趣。对现有教学内容进行延伸、拓展,使学练内容生活化。在利用现有教材内容教学的同时,教师要注意启发学生的动脑联想,发展扩散性求异思维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学生自己见过或超越现有能力的动作方法,以此来对学生进行创新意识的培养。
二、掌握学生特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一)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年龄特点激活学生的学习兴趣
学校低年级学生在上体育课的时候,注意力不集中的现象并不奇怪,因为儿童的心理发展规律告诉我们,低年级的儿童无意注意居主要地位,有意注意正在教师的培育下开始发展。有的教师不了解儿童的心理发展规律,上课时发现儿童注意力不集中,就一味地批评、训斥。
由于这样做违反了儿童心理特点,所以总是不能收到好的效果,以致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因此在教学中,我们要从低年级学生的心理特点入手,运用儿童化、情境化、好玩有趣的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可以激起学生们的学习热情,调动积极性,发展能力,培养他们的注意力。
(二)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让学生从被动学习发展到主动学习
手术可以引起病人心理和生理上的应激反应,特别是非全身麻醉下实施手术,病人对恐惧、焦虑和抑郁情绪尤为严重。音乐疗法作为一种护理方法能缓解手术给病人带来的焦虑和疼痛,它能分散病人的注意力,增加松弛反应。
1 临床资料
1.1 对象:2010年3月至5月,取手术患者40例,按手术日期不同随机分为A、B两组,逢单手术日20例A组(排除小儿及不愿意接受音乐疗法的患者)术中播放音乐,逢双手术日20例B组,术中常规护理。A组年龄19-62岁,平均37岁,B组年龄21-65岁,平均39岁,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上比较差异无显著性(p>0.05)。两组病人文化程度为高中或以上,均为能够正确表达主观感受的病人,二组患者的麻醉效果均为二级,手术均由3名资深医生操作。
1.2 研究方法:手术前一日常规对病人进行访视,给病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解释工作,协助病人及家属了解音乐疗法的益处,介绍相应音乐的背景材料,取得病人及家属的信任和配合。通过问卷调查了解患者的文化程度,对音乐的爱好情况,喜欢的音乐及乐器,术中是否愿意接受音乐治疗等等。A组病人(实验组)手术前向其说明音乐疗法的作用,根据评估病人的病情和情绪状态,对愿意接受音乐疗法的患者,手术中播放患者选择的音乐,同时进行术中监测生命体征。B组病人进入手术室后按常规实施手术,术中监测生命体征同上。
1.3 测量标准:汉密顿焦虑量表(HAMA):Hamilton于1959年编制14项版本。得分越高,焦虑程度越重。汉密顿抑郁量表(HRSD):Hamilton于1960年编制24项版本。得分越高,抑郁程度越重。HAMA和HRSD都采用0-4分的5级记分法:(0)无症状,(1)轻度,(2)中度,(3)重度,(4)极重。HAMA总分超过7分提示可能有焦虑,HRSD总分超过8分提示可能有抑郁。
1.4 统计学方法:实验数据以x+s表示,采用SAS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p
2 结果
表1、表2显示手术前病人(包括实验组和对照组)在进入手术室前各指标之间无显著差异,都有不同程度的焦虑和抑郁情绪反应。A组与B组焦虑与抑郁情况的比较(见表3)表3显示:A、B两组患者术前焦虑和抑郁得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术中采用音乐疗法后两组患者焦虑和抑郁得分差异有显著性意义。
3 讨论
3.1 病人产生焦虑和抑郁的原因。
3.1.1 角色的转变:病人由一个健康的人体突然转变角色成为一个病人,使病人丧失了包括健康在内的许多东西,同时由于面临家庭、工作、经济等各方面的压力。
3.1.2 病人进入手术室后,到了一个陌生的环境又没有亲人陪伴,感觉很无助,造成一定的情绪波动,需要一定的心理安慰。 3.1.3 手术室内对噪音也是引起病人焦虑或抑郁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手术室噪间8h允许的最高水平是90db。
表1 手前病人焦虑情况(例,%)
表2 手术前病人抑郁情况 (例, %)
表3 A组与B组焦虑和抑郁情况的比较(x+s)
3.2 音乐疗法有助于手术病人焦虑和抑郁的缓解。音乐疗法是科学且系统地运用音乐的特性,通过音乐的特质对人的影响,协助病人在疾病或残障的治疗过程中达到生理、心理、情绪的整合。并通过和谐的节奏,刺激身体神经、肌肉,使人产生愉快的情绪,使病人在疾病或医疗过程中身心改变的一种治疗方式。让病人在音乐声中度过整个手术过程,通过实验得出结论,即实验组缓解病人焦虑和抑郁情绪优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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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 内部控制; 同质性; 互补性
在中国,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屡屡发生。现有研究一般将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原因归因于法律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利。但事实上,再好的法律制度,如不能有效执行,最终都会付诸空谈。内部控制则着眼于微观层面公司的运营,与宏观层面的法律共同构成了投资者保护体系。
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来看,法律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但对投资者保护又各有侧重,作用机制显著不同。没有完美的法律制度,亦不存在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所以,法律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各自的局限性,决定了任何一方的有效运行,都依赖于另外一方的支持,二者具备互补性特征。
一、法律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同质性
虽然法律制度与内部控制度看似并不相关,但二者却具有一定同质性。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法律法规是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控制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二者共同作用,并与其他治理机制一起发挥着保护投资者的作用。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本质上都是制度,而且都是为了明晰和保护投资者的产权。
从制定主体上来看。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企业内部的制度。它们均由所适用对象的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机构制定。法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或者由其授权给其他部门,如财政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董事会通常被视作公司治理系统的最高点,负有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最终责任。
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来看,无论条文如何不同,法律与内部控制的本质都是为了明晰界定和保护投资者的产权。法律在制定法律条文时,要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最重要的前提是首先要界定哪些属于投资者需要被保护的利益,即明晰投资者应该享有资源的产权。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对侵占不当利益的惩戒措施。关于内部控制,虽然目前各个学者研究的视角不同,但大都认为权力的配置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功能(杨雄胜,2005;谢志华,2009;李志斌,2009)。杜海霞(2012)则通过进一步的分析,认为内部控制的权力配置,实质上是为了保障公共领域产权属性不被攫取,从而使得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源的产权,即使未被合约明确约定,也能得以保护。所以,明晰界定和保护投资者的产权也是内部控制的本质要求。
二、投资者保护作用机理的不同
尽管法律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但是二者在投资者保护的作用机理却有显著不同,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者的出发点与终极目标不同;二是具体作用机制不同。
(一)出发点与终极目标的不同
虽然投资者保护是二者的直接目标,但其出发点和终极目标有所不同。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最终落脚点是投资者,但其出发点却是资本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发展,这也是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最终目标。因为如果中小投资者利益总是严重受到侵害,他们会选择退出作为对资本市场的惩罚,那么资本市场就会难以为继,这显然不是政府愿意看到的。内部控制的出发点与最终目标则是公司的持续发展。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是需要成本的,那为什么董事会还要去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呢?其最终目标是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持续发展了,投资者整体的利益才会得以保障。
(二)具体作用机制的不同
法律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对于投资者保护的具体作用机制不同。在我国,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侵占现象比较严重。所以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目前投资者保护的重中之重。大股东之所以能够侵占投资者利益,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可以侵占的利益存在;二是有侵占的意图;三是有机会侵占。法律主要着重于从降低大股东侵占意图的方面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而内部控制主要着眼于从减少可以被侵占的利益及机会方面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
关键词 外显自尊 内隐自尊 无法忍受不确定性 社交焦虑
分类号 13842
1.问题提出
自尊是个体对自我价值和自我接纳的情感体验。内隐社会认知将自尊区分为外显自尊和内隐自尊,外显自尊是个体对自己的意识性的、推理性的评价,内隐自尊是个体对自我相关线索的自动化的情感反应,这一过程不受个体的意识性监控。外显自尊和内隐自尊是两种分离的心理结构,且外显自尊和内隐自尊的分离具有跨文化的一致性。外显自尊与青少年人际适应关系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研究发现,外显自尊越高者人际适应能力越强,低外显自尊往往会导致攻击行为、社交焦虑、饮食障碍等人际适应不良。但是,近年来研究也发现,有些高外显自尊者也会表现出愤怒、敌意甚至是攻击,这些人往往具有较低的内隐自尊。内隐自尊对社会适应没有直接影响,但是,内隐自尊水平调节着外显自尊与社会适应的关系。例如,内隐自尊与外显自尊的交互作用影响着个体的抑郁和幸福感,并缓冲当前压力和累积压力对个体心理健康的消极作用。在高水平外显自尊个体中,内隐自尊水平越高,其体验到的抑郁越低,而幸福感越高。进一步研究则揭示,内隐自尊对外显自尊与抑郁关系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迷思、自我概念的清晰性等中介变量实现的。
不确定性是当对未来事件缺乏必要信息时个体力图避免的厌恶状态。对个体来说,未来在大多数时候都是不确定的,但是,如果对这种情境不确定性表现出持续性的无法忍受,无疑对个体的心理和社会适应带来不利影响。无法忍受不确定性(Intolerance of uncertainty)是个体对不确定未来情境的一系列的消极认知、情绪和行为反应倾向。无法忍受不确定性这一认知偏差影响着个体对未来不确定情境的感知、解释和反应方式,使个体倾向于认为未来的情境是消极的,并以相对稳定的消极方式来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情境,不管该情境的结果到底是积极还是消极的,以及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无法忍受不确定性主要涉及个体对未来事件的消极预期,因此,它影响着个体忧虑的习得和维持,并被认为是广泛性焦虑障碍的主导因素。与正常个体及其它焦虑症患者相比,广泛性焦虑症患者拥有较高的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研究者甚至将无法忍受不确定性作为区分广泛性焦虑症与恐惧症及其它焦虑障碍的重要指标。外显自尊影响着无法忍受不确定性,高外显自尊者表现出较低的无法忍受不确定性,同时,较低的无法忍受不确定性又表现出较高的社交焦虑。因此,无法忍受不确定性可能是低外显自尊者表现出较高社交焦虑的中介变量,但内隐自尊是否调节着个体对不确定性的忍受度,从而降低社交焦虑,目前研究者尚未涉及。
本研究试图探讨外显自尊、内隐自尊、无法忍受不确定性与社交焦虑的关系,为社交焦虑的形成和维持机制提供新的理论视角,为教育和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干预措施,提供直接的策略参考。
2.研究方法
2.1被试
采用方便取样的方法,选取某大学本科生200名作为被试,最后获得有效数据191份,其中男生63名,女生128名,年龄18~23岁,平均(20.990±0.95)岁。
2.2研究工具
2.2.1外显自尊量表 采用Rosenberg编制的自尊量表,该量表由10个条目组成,分四级评分,总分范围为10-40分。在本研究中,其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741。
2.2.2无法忍受不确定性量表(1US)
采用Freeston等(1994)编制,Dugas等(2002)修订的英文版无法忍受不确定性量表,该量表共27个项目,采用Likert五级计分。笔者对该量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量表包括18个项目,四个因子,这与Ius英文版基本一致。验证性因素分析结果表明修订后的量表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X=660.645,X/df=2.686,NFI=0.806,NNFI=0.817,CFI=0.837,RMSEA=0.071),同时,该量表具有较高的内部一致性系性(a=0.889)和重测信度(a=0.687)。
2.2.3社交回避及苦恼量表(SADS) 采用Watson&Friend(1969)编制的社交回避及苦恼量表,该量表包含社交回避和社交苦恼两个因子,共28个项目。在本研究中采用Likert五级计分,其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923。
2.2.4内隐自尊测量 采用Inquist2.0编制内隐自尊测量程序,采用个别施测的方式,程序自动记录被试每一次反应的正误及反应时间。程序中表示自我的词有:俺、俺的、自己、自己的、自个、自个的、我、我的、本人、本人的;表示他人的词有:他、他的、别人、别人的、人家、人家的、外人、外人的、他人、他人的;表示积极的词有:诚实、自豪、可爱、伶俐、高贵、高尚、聪明、漂亮、成功、强壮;表示消极的词有:罪恶、卑鄙、无能、愚蠢、失败、讨厌、笨拙、可恨、陈腐、丑陋。
2.3数据处理
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包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录入及统计处理。
3.结果与分析
3.1描述统计分析和相关分析
研究探讨了外显自尊、内隐自尊、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社交焦虑的关系。分析结果见表1。
由表1可知,外显自尊与内隐自尊相关不显著;外显自尊与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社交焦虑呈显著负相关;内隐自尊与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社交焦虑相关不显著;无法忍受不确定性与社交焦虑呈显著正相关。
3.2外显自尊、内隐自尊与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的关系分析
研究探讨了外显自尊、内隐自尊与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的关系。分析结果见表2。
由表2可知,外显自尊对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的预测作用显著,内隐自尊对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的预测作用不显著,外显自尊与内隐自尊的交互作用对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的预测作用显著。简单斜率检验表明,高内隐自尊者的外显自尊与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相关不显著(B=-0.109,t=-1.258,p=0.210,低内隐自尊者的外显自尊与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相关显著(B=-0.526,t=-5.517,p=0.000)。图1直观地描述了内隐自尊在外显自尊与无法忍受不确定性关系中发挥的调节作用。
3.3外显自尊、内隐自尊、无法忍受不确定性与社交焦虑的关系分析
研究探讨了外显自尊与社交焦虑关系中内隐自尊的调节作用和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的中介作用。中介调节作用分析采用Preacher等(2007)编写的SPSS Macro来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结果见表3。
由表3可知,外显自尊×内隐自尊对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的预测作用显著,表明内隐自尊调节着外显自尊与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的关系。当无法忍受不确定性进入回归方程时,外显自尊×内隐自尊对社交焦虑的预测作用不显著,而无法忍受不确定性对社交焦虑的预测作用显著。这表明,外显自尊×内隐自尊对社交焦虑的预测作用是通过无法忍受不确定性这一中介变量实现的。
4.讨论
研究发现,外显自尊与内隐自尊相关不显著,外显自尊影响着无法忍受不确定性,内隐自尊对无法忍受不确定性没有直接影响,这进一步验证了外显自尊与内隐自尊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心理结构。外显自尊影响着个体的信息感知、解释和提取过程。低外显自尊者表现出对消极信息的注意偏差,对消极反馈表现出更为强烈的生理反应,对失败的消极意义过于概括化,其自我价值感容易受到外部事件的影响,即使在观察者看来这些事件与他们的自我价值感毫无关联。对于模棱两可的信息,低外显自尊者倾向于拒绝或者否认以维系对现实的可控感。这种对未来的过度关注导致的恐惧使得低外显自尊者表现出无法忍受未来的不确定性。同时,研究发现,外显自尊与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的关系受到内隐自尊的调节。滤波器假设认为,内隐自尊具有滤波作用,较之低内隐自尊者,高内隐自尊者在应对压力或威胁情境时能够更多地过滤负面效应。内隐自尊较高的个体面对失败情境时,表现出较少的消极反应,而具有更大的承受力。因此,内隐自尊的高低影响着外显自尊与无法忍受不确定性的关系。
研究发现,无法忍受不确定性影响着个体的社交焦虑。现实生活中个体大都渴求安全感,能够控制外部的生活情境及其相应结果,因此,不确定性会增强个体的信息加工倾向。不确定性增强假说认为,不确定性能提升个体对外部事件的注意并赋予其更多的情绪色彩,导致不确定性事件具有较高的可接近性。对于消极事件来说,不确定性增强了人们对消极事件的情感反应,并使消极事件的情绪色彩变得更为消极。个体在忍受不确定性的程度方面表现出个体差异,这一差异影响着个体的信息加工倾向。高无法忍受不确定性者倾向于将外部情境的不确定或者模糊性视为压力,认为无法预料的事件是消极而且需要回避的,甚至情愿外部情境是消极的,也不愿意面对结果的不确定性;并对消极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不可接受的过度反应倾向,尽管该消极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高无法忍受不确定性者认为自己缺乏必要的应对资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有效应对威胁性情境,这激发了他们生理上的不适感和消极情绪,降低了其采取行动进行决策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在不知道确切结果的情况下不能有效加以应对,这直接导致高无法忍受不确定性者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过度焦虑倾向。社交焦虑是指个体被暴露在可能被他人审视的社交情境下所产生的显著的和持续的恐惧状态。Cattell(1961)认为,社交焦虑通常发生于一个人的公众形象受到威胁的情境中。而在这样的情境中,不确定性、模棱两可性和不可预测性是其主要特征。因此,无法忍受不确定性较高的个体在这种情境中更可能体验到恐惧和焦虑,表现出回避行为。研究发现,外显自尊对社交焦虑具有较强的预测作用,而内隐自尊对社交焦虑没有直接影响,这与前人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但是内隐自尊可以通过调节外显自尊对无法忍受不确定性产生影响,间接地影响社交焦虑。即外显自尊×内隐自尊对社交焦虑的预测效应是通过无法忍受不确定性这一中介变量实现的。
5.结论
[中图分类号] R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4062(2017)04(b)-0158-02
糖尿病在临床中属于极为常见的一种慢性疾病,具有终身性特点[1]。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饮食习惯的改变使得糖尿病的发病率逐年呈上升趋势[2]。糖尿病的病情长期发展下去极易引发多个系统器官的并发症,进而使得患者的功能障碍甚至衰竭,属于患者致残以及死亡的主要原因。受疾病影响,糖尿病患者易出现焦虑、抑郁等负面心理状态,甚至合并房颤等因素,诱发心律失常,患者的主要表现为快速心律失常[3]。该次研究中,为降低快速心律失常的发生频率,特抽取2014年11月―2016年11月该院收治的140例糖尿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主要观察心理护理以及健康教育对其快速心律失常发作频率的影响,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2014年11月―2016年11月期间在该院进行治疗的140例糖尿病患者作为该次研究对象。通过抽签的方法,将所有患者分为两组,其中观察组和常规组分别占70例。观察组当中包括男性患者45例,女性患者25例;年龄为40~78岁,平均年龄为(55.67±10.58)岁;其中I型糖尿病患者占1例,2型糖尿病患者占69例;病程为3~15年,平均病程为(10.64±2.57)年。在常规组中,男性患者43例,女性患者27例;年龄为40~76岁,平均年龄为(55.45±10.32)岁;其中I型糖尿病患者占2例,2型糖尿病患者占68例;病程为3~16年,平均病程为(10.87±2.84)年。观察组和常规组患者的性别、年龄以及病程对资料对比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可进行科学性分析。
1.2 方法
常规组糖尿病患者仅接受常规护理方案,观察组患者在常规护理基础上,辅以心理护理和健康教育干预。相关护理内容包括对患者进行入院教育,给予存在焦虑、情绪起伏大以及内疚不安等患者给予针对性的心理护理。
1.3 观察指标、判定标准
1.3.1 观察指标 将两组糖尿病患者护理前后的心理状态(SAS、SDS)评分、快速心律失常发作频率以及对糖尿病知识的掌握程度进行对比分析。
1.3.2 判定标准 患者糖尿病知识的掌握程度进行评价总分为100分,优:>90分;良:80~90分;中:60~80分;差:
1.4 统计方法
以上两组患者的数据采用SPSS 20.0统计学软件行核对,心理状态(SAS、SDS)评分、快速心律失常发作频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进行t检验;对糖尿病知识的掌握程度用“[n(%)]”表示,进行χ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护理前后的SAS、SDS评分比较
两组患者的焦虑、抑郁状态护理前对比均无统计学意义;经过护理后,两组患者的SAS、SDS评分均较之前有所改善,且观察组优于常规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患者护理前后的快速心律失常发作频率
观察组患者快速心律失常发作频率相较于护理前以及常规组,显著更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对比两组患者糖尿病知识的掌握程度
观察组患者对糖尿病知识的掌握的优良率为97.14%,明显高于常规组(87.14%),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