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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4-0041-1
近两年来,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的提高,农村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的矛盾趋于尖锐,有的在基本农田上取土挖建鱼塘,有的在可耕地建房,有的在基本农田里建窑厂,造成耕地面积大幅减少,耕地质量降低,群众意见较大,反应强烈,导致群众上访事件增多。农村土地管理关系到粮食种植面积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产生农村土地使用混乱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
1.1 村庄缺少合理的规划设计
由于建房时没有统一规划,造成村庄建设畸形发展。部分农民在建房时只考虑选地势平坦,交通方便的好地段,没有考虑到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许多的建房开始向村外的基本农田扩展。大量基本农田不仅逐渐被吞占,而且也给农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迁至新居后,村中老房渐渐闲置,逐步形成一种村外新房环绕,村内老房无人居住的“空心村”局面。
1.3 土地管理体制的弊端
一是乡镇土地违法案件缺乏有效制约。一些乡镇领导以权代法,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敢闯敢冒”,私下开口子,乱占耕地。二是乡镇土地管理业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时间得不到有效保证,常常被繁杂的工作所冲击,他们每年从事业务工作的时间能保证到二分之一就算不错,有的连三分之一也不能保证。三是土地管理人员调整频繁,直接影响土地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1.4 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开始减弱
近几年,由于市场经济和都市文化的发展,改变了农民的消费结构和追求的目标,仅仅来自于土地的收入已经不能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镇也为农民源源不断地提供了很多的非农就业机会。这样,由于农民内部推力和外部拉力的存在,改变了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和土地相依为命的依附关系,形成了当前农民土地意识普遍淡弱的历史趋势。
2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2.1 要进一步增强规划意识
调整优化农村土地利用格局,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用地,调整撤并空心村、城边村等。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利用“农闲”、“逢集赶会”和4·22地球日的时机,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公告、设立咨询台、悬挂宣传标语、派宣传车巡回广播等形式宣传土地法律、法规,送法到田间地头。其次,要借这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会,切实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村镇建设应以旧村改造为主。
2.2 明确职责,切实加大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力度
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土地审批关,加快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垂直管理,加强土地管理监察力度,运用司法程序,坚决制止乱占基本农田,违法私自建房。对于一些村、镇干部,以发展农村经济和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为名,乱占滥用土地,要给予曝光。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监察队要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和用地跟踪监察,狠抓违法批地卖地、未批先用或少批多用、未经批准乱分宅基地和超标准分宅基地等违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决不能以罚代管,触犯《刑法》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乡镇的行政首长是土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措施和投入“三到位”。要把治理粘土砖瓦窑厂、保护基本农田和违法用地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土地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保护不力,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任期内不完成土地保护责任制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4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一是实施宏观调控,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土地流转市场的产权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要实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价格管理,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税收体系;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金融调控;严格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产权管理。二是加快法制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明晰集体土地产权的法律界定;清除集体土地产权的法律歧视;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的物权保护;放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限制;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内容。
参考文献
[1] 张勇兵,黄儒仁,曹细花.农业补贴情形下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J].甘肃农业,2006年01期.
[2] 冯书生,张英秀.关于优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思考——有限市场化[J].甘肃农业,2006年03期.
[3] 戴谋富.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出路[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3期.
一、制定中心的土地管理实施制度;
二、组织编制中心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中心所管辖区域内土地管理和保护、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用地和非法占地行为立即制止,并向规划计划处和企管法规处汇报,协调处理土地权益争议;
四、负责对所管辖区土地的统计、档案管理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
五、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报表的填报工作,组织及协助规划计划处办理新增建设征用地手续;
六、协助规划计划处完成所管辖区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
关键词:土地管理;土地节约;利用;关系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土地问题始终是带有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我们必须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管理,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发展用地需求的根本途径,是缓解我国土地供需矛盾的必然选择,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建设发展,人们对土地利用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使功能互补、资源共享。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土地优化配置原则,能有效抑制因随意性、盲目性而造成行为失当,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1土地管理与土地节约利用的关系
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对土地管理及土地节约进行研究,两者相辅相成,土地管理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自我调控能力的推动下,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土地得到充分的、最大限度地节约利用,缓解了人地矛盾。而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又使可利用的土地资源能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人们对于土地管理的投入也会大大增加,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土地管理及节约利用的原则
2.1 优先使用储备土地
当前我国人地矛盾很突出,因此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土地资源充分地利用其它,目前有一些土地却因为其在某一阶段的利用价值没有凸显出来,就被废弃、闲置或者是被低效使用了。对于这些土地,要充分挖掘其使用价值,将之合理利用起来。在进行各类项目的建设时,国土、城建规划和招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宝贵,在同等的条件下,要优先使用储备的土地资源进行项目的建设,对于故意闲置土地、浪费使用土地资源的不法商人,要坚决依法收回其土地的使用权,从而盘活土地资源。
2.2 利用科学技术
当前科技越来越发达,因此应该在土地的使用方面利用科学技术为其服务,如土地的调查、监测和规划编制,是土地进行集约节约使用的重要手段,进行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的研究及其动态监测系统等的建立和建设,有利于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进行检测和监督,并为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如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能实现对土地资源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和监测,并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进行核查,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在技术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3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由于土地资源为不可再生资源,因此要合理规划土地的使用及产业的布局。在使用规模上不能大手大脚,盲目进行占地和圈地,要依法对一些恶意占地和圈地的行为进行惩处,不能随意浪费使用土地资源,也不能随意破坏农用耕地和自然土地,实现资源的节约利用。在土地的使用结构上,要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鼓励农村居民建筑向乡镇或者中心村集中,工业厂房应该使用多层建筑等,向空中延伸发展,以节约土地利用。在产业的规划上,要鼓励一些投资商到一些闲置、废弃土地的地区进行投资,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利用废地和荒地进行项目的建设,尽量占用耕地,有序地进行土地的开发和管理,从多方面实现土地的节约利用。
3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的对策措施
3.1 实行优先使用储备土地战略
在各类项目用地、建设用地选址时,国土、招商、规划等部门及乡镇引导项目优先使用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储备未供土地。提高储备土地的供地率,加快批而废弃、未供、闲置土地的盘活工作。对当年储备土地的供地率必须达到80%以上,往年储备土地的供地率要达到50%以上。依法进行处罚因项目投资不到位造成耕地撂荒的、土地闲置,坚决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3.2 加大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储备未供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排查实际情况,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开发利用,从而节约大量土地资源,使其发最大的效益。全面清理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情况。对依法应当无偿收回、闲置满2年的土地,坚决进行无偿收回;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拍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房地产用地特别是超过2年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管理办法征缴增值地价。
3.3 加强土地管理,优化供地结构
对生态环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节能型项目,以及拆迁安置和农民小区、重点急需项目,优先供地;原则上不单独对投资额小于300万元的工业项目供地,生产经营场所的获得采取租赁标准厂房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强化用地审核监管,项目的落户、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新建用地的项目必须充分消化企业现有闲置土地,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把企业现有闲置土地面积一并核算为用地规模,坚决核减投资强度与容积率达不到要求的供地面积。
3.4 多维发展,拓展空间
土地集约利用应该放眼未来,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地面上的建筑高度,通过科技技术向地下要空间。借鉴其他立体开发模式。如在一幢多层建筑中安置几个或几十个工厂或车间,即将平面方向上布置的厂房,在垂直方向上重叠起来,形成工业大厦或工业综合体。高新区基本上是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工业企业,适宜于布置立体化标准工厂。另一方面,向地下空间拓展,认真借鉴世界各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成功经验。
3.5 整合用地,挖掘潜力
集中开发研究、中试、推广、生产区域,整合现有土地。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选择最有利的产业发展集群模式,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低投入、高产出。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借鉴国内其他园区的经验,引进区片容积率控制的概念,即对开发区确定一个合理的容积率,一部分企业用地可超过区片容积率,另一部分企业用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小于区片容积率,只要整个区片实际建筑容积率不超过规划容积率即可,这样可满足不同用地者的需求,促使土地集约利用。
3.6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模
严格控制城镇的土地利用规模,准确定位城镇的发展方向。根据产业优势、特点诸要素,制定科学的人口发展政策,确定城镇准确的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所需的用地、人口聚集所需的用地、城镇公用基础设施所需的建设用地,从而确定合理的城镇的土地利用规模。对项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切实控制建设项目的用地数量。在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规划过程中,不仅应该考虑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还应该注重节约土地资源。确定合理的建设用地的规模,设计过程中切勿一味追求大规模、高品位,应该讲究经济买惠、节约用地、切买可行的原则。
4结论
在我国当前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挖掘与合理利用闲置土地、建立健全土地市场配置机制和加强土地节约利用的宣传教育对于土地管理与土地节约利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以《土地法》及省市县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宣传开路、狠抓源头治理、严惩违法用地行为,切实解决建设占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切实做到节约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确保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土地管理规范化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目标任务
1、规划期间,各村要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做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控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控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以确保规划期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减少,质量不下降”。如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确须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使用。违者必须作违法用地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建房条件,符合村庄布点规划,符合建设用地类型。鼓励老村庄改造和利用非耕地建房。坚持建前先申报,持证再动工,建后再发证。违者将作为违法用地处理。
三、方法措施
(一)狠抓土地清理,严惩违法用地。
1、对符合建房条件,符合规划,利用非耕地建房的,未批先建的不享受优惠政策,由国土中心所对照“收费许可证”标准,收取费用后,补办发证手续。
2、对符合建房条件,符合规划,利用耕地建房的,实行拆除或进行土地置换。
3、对符合建房条件,不符合规划(如道路控控制区,高压线控制区)或有安全隐患的,无论占用何种土地,一律予以拆除。
4、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符合规划,利用耕地的一律予以拆除。
5、对不符合建房条件,不符合规划的,无论利用何种土地,一律拆除。
6、对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一律实行拆除。
各村要先行做好调查摸底和宣传解释工作,乡成立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将于4月中上旬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土地管理专项清理。
(二)强化国事意识,营造宣传氛围。各村要书写2-3幅固定宣传标语,要见逢插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机和条件,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建住宅要批准,建成要发证。并利用大小会议以及对违法用地案件处理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做到土地管理警钟长鸣,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浓厚氛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摆上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乡成立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并抽调国土中心所、派出所、农技站、司法所、综治办相关单位成员为成员的“土地管理常抓组”,实行乡长负责制和“常抓组”集体负责制。各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由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聘请的土地执法监察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要负责上级下达,经办好具体业务。以此确保土地管理工作常抓不懈,不断层,不断挡,能及时服务和处理到位。
土工织物又称土工聚合物,它具有高抗拉强度,耐久性、耐腐蚀性,质地柔韧,能与砂土很好地结合,组合成加筋土复合地基,有效地提高土的抗剪强度、抗拉性能,增强土体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对于其加固机理,早在20世纪60年代,HenriVidal就用三轴试验发现了在砂土中加入少量纤维后,土体的抗剪强度可提高4倍以上的形象,近年来,我国岩土工作者也在试验室中证明了在砂土中加筋可有效地提高土体的地基承载力,减少地基竖向沉降量,有效地克服土体整体性差及连续性差的性能。由于加筋土具有以上的性能,且其价格低廉的特点,使其在工程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本文介绍笔者用土工织物加固挡土墙软土地基的的方法及体会。
2工程实例
2.1工程概况
拟建挡土墙采用重力式毛石挡土墙,墙高为6米,要求地基土的承载力为250kPa,而基底的地质情况自上而下为:①粘土,厚约0.7~2米,饱和,软塑;②淤泥质土,厚度约22~24米,饱和,流塑为主,局部软塑;③细砂层,厚约5~10米,含淤泥质土及有机质,饱和,稍湿;④卵石层,厚度分分布不均,约0~2.2米,稍密;⑤风化中砂岩。其中粘土及淤泥质土承载力为70kPa,显然地基要做加固处理。
2.2地基垫层的加筋强化处理
加固可采用换填法用砂砾石进行换土处理,但由于垫层的松散性,根据以往经验,用砂石垫层处理的地基时常存在沉降大、均匀性差的特点,往往造成上部结构裂缝、不均匀沉降的形象,本工程为6米高的毛石挡土墙,高度大,又由于墙上有3米高的围墙,如果出现挡土墙不均匀沉降、裂缝,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故须对垫层采用加固处理,经过经济技术分析,决定采用对砂砾石垫层进行加筋强化处理。加筋处理的方法为:首先对开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并铺一层200mm厚的碎石垫层,然后的其上铺1层土工织物,再在其上200厚砂砾石,用黄砂找平后用压路机压实;第二层用装砂石的土工织物袋铺设,其空隙用矿渣填平,土工袋上铺100厚的碎石,压路机压实。其上再重复铺设土工织物碎石压实,直到垫层的设计厚度,本工程垫层厚为1米,共4层土工织物,两层袋装砂石。
此法施工快,机具简单,投资省,经过几年的使用,表明加固效果好,建设及施工单位均十分满意。
3几点体会
为达到加筋土的加固效果,必须对加筋土施工工艺、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一、土工织物应预加初期应力,且其端部应有可靠的锚固,以发挥土工织物的抗拉强度,锚固愈牢固,承载力提高愈多,地基中的应力分布愈均匀,土工织物端部的固定,靠端部折起铺设长度来保证,把端部折起包裹砂体,以增加其握裹力,保证使用期间不被拔出。
二、施工程序对加筋效果有重大的影响,施工时应让土工织物尽早处于受拉状态,土工织物抗拉强度只有在变形时才得以发挥,所以施工时不允许土工织物发生折皱,把土工织物尽可能拉平拉紧。为了使土工织物在受荷初期有足够的应变,可按下列程序施工:①铺土工织物;②拉平拉紧两端;两端折起包裹砂砾并两端填砂;③中心填砂;④两端砂增高;⑤最后,中心填砂。按此方法施工时可使土工织物尽早形成波浪形被拉紧,使其在受荷初期发挥作用。
三、土工织物加筋垫层的施工宜采用水平铺土工织物与土工织物碎石袋垫层交替铺设,以综合发挥袋装垫层的搞弯性好、挠曲刚度大、扩散效果好及平铺垫层的整体性的连续性好的优点。
4、结束语
土工织物加筋垫层加固软土地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简单易行的方法,但目前有关文献介绍的仅是定性的、经验的成分较多,尚缺乏严谨的理论计算公式、可靠充分的测试数据来加以说明,这些还有待理论工作者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不断探索。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护措施,强化土地调控管理,促进土地的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有效预防各类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中、省、市不断强化土地管理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把依法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始终,确保了土地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009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的全方位、立体式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管模式,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下发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对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严格保护土地资源、依法用地管地的意识,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强化耕地保护措施,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全面落实好土地管理各项政策规定。要深刻认识违法违规用地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影响,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土地的关系,切实维护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
二、明确职责,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乡镇长是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依法依规用地情况负责。县政府将定期对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对纠正不力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格土地审批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占地行为,确保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县经济发展、财政、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好土地管理各项措施,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土地管理的行政问责力度。严格落实“15号令”,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工作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对各乡镇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际用地超过计划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耕地面积15%的,要严格按照“15号令”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土地违法违规严重,查处制止不力,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耕地保护不到位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并由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三、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确保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一)依法依规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进行统筹安排,切实做好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确保民生、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规定的,坚持依法依规、集约节约的原则,提前做好用地报批工作,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障用地;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坚决不予报批。要主动服务,转变作风,进一步精简报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用地报批、征迁协调及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二)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要严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项目用地标准,经县经济发展、土地、环保等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规划和计划,并落实耕地补充方案。新农村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县城规划核心区内禁止审批庭院式住房,边缘区按城镇规划执行。要切实加强对公路沿线、集镇附近农宅的审批监管,鼓励农村群众利用村内废旧闲置土地建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新建农宅,对河道、公路沿线附近农宅审批,必须有县水务、交通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监督管理。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核减面积,防止囤积土地、供而未用;对随意圈占使用土地和扩大用地规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严禁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严禁以建设新农村和设施农业等名义违法圈占土地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特别是对借新农村建设和设施农业等名义占用集体土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或通过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土地资源有序利用。要进一步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能使用未利用地的坚决不使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尽量少占和占用劣地,促进有限的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
(四)切实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县政府将把土地开发整理作为乡镇落实耕地保护措施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乡镇综合目标考核之中。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积极争取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立项、实施管理和信息报备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占用补充耕地的需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各乡镇要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选准项目区片,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群众和农村集体组织积极投劳投资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四、严格土地监管,全面规范土地利用行为
(一)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土地动态监管机制和县、乡、村三级土地监管体系,扎实有效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做到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立案、早查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强化公、检、法、司和监察、国土等部门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沟通及时、移送规范、查处到位,努力形成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要进一步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充分发挥乡村执法监察信息员的作用,加强农村宅基地动态监管,杜绝批非占耕、未批先建、批少占多等农宅违法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违法用地面积较大的案件,由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查处,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违法行为严重、符合责任追究标准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厉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明确乡村两级土地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要切实强化对土地监管组织领导,明确土地监管责任人员,健全执法监察信息员网络体系,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有效制止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对重大案件逐级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及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根据“15”号令,在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同时,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的对策措施
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的可行方法就是“零土地技改”和“无土地招商”,这种方法很多县市都在积极推行并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鉴各地实践情况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的措施主要有:
1.1加大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储备未供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排查实际情况,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开发利用,从而节约大量土地资源,使其发最大的效益。全面清理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情况。对依法应当无偿收回、闲置满2年的土地,坚决进行无偿收回;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拍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房地产用地特别是超过2年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管理办法征缴增值地价。
1.2实行优先使用储备土地战略
在各类项目用地、建设用地选址时,国土、招商、规划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开发区)引导项目优先使用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储备未供土地。提高储备土地的供地率,加快批而废弃、未供、闲置土地的盘活工作。对当年储备土地的供地率必须达到80%以上,往年储备土地的供地率要达到50%以上。依法进行处罚因项目投资不到位造成耕地撂荒的、土地闲置,坚决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1.3加大闲置土地挖潜力度
提高土地利用率,利用迁村并点、建设农村住宅集聚区和旧城改造等形式,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进程。对供而未用、用而不足的土地应努力盘活,对闲置企业、乡镇旧址,撤并学校的存量闲置土地进行复垦挖潜,盘活闲置土地,为一般项目落地提供保障。加速旧城改造步伐、推进“城中村”建设,为新项目建设提供了用地空间。
1.4加强土地管理,优化供地结构
对生态环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节能型项目,以及拆迁安置和农民小区、重点急需项目,优先供地;原则上不单独对投资额小于300万元的工业项目供地,生产经营场所的获得采取租赁标准厂房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强化用地审核监管,项目的落户、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新建用地的项目必须充分消化企业现有闲置土地,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把企业现有闲置土地面积一并核算为用地规模,坚决核减投资强度与容积率达不到要求的供地面积。
1.5完善并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制度
首先,改革土地的供给与出让方式,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应引入市场机制。进行集约经营,将以供给决定需求的方式替代以需求决定供给的方式。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价值,避免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无序扩张。制定严格的土地储备制度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这个制度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又一有效方式。城市土地的利用要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政府应该对土地市场进行适当的管制,来保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时实现,土地储备是管制土地市场与政府调控的有效手段。作为盘活城镇内部存量土地和置换城镇内部低度利用的土地、增加城市建设用地的有效途径的统一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也能够规范土地市场、解决土地无偿使用制度下产生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
1.6整合用地,挖掘潜力
集中开发研究、中试、推广、生产区域,整合现有土地。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选择最有利的产业发展集群模式,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低投入、高产出。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借鉴国内其他园区的经验,引进区片容积率控制的概念,即对开发区确定一个合理的容积率,一部分企业用地可超过区片容积率,另一部分企业用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小于区片容积率,只要整个区片实际建筑容积率不超过规划容积率即可,这样可满足不同用地者的需求,促使土地集约利用。
1.7多维发展,拓展空间
土地集约利用应该放眼未来,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地面上的建筑高度,通过科技技术向地下要空间。借鉴其他立体开发模式。如在一幢多层建筑中安置几个或几十个工厂或车间,即将平面方向上布置的厂房,在垂直方向上重叠起来,形成工业大厦或工业综合体。高新区基本上是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工业企业,适宜于布置立体化标准工厂。另一方面,向地下空间拓展,认真借鉴世界各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成功经验。
1.8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模
严格控制城镇的土地利用规模,准确定位城镇的发展方向。根据产业优势、特点诸要素,制定科学的人口发展政策,确定城镇准确的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所需的用地、人口聚集所需的用地、城镇公用基础设施所需的建设用地,从而确定合理的城镇的土地利用规模。对项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切实控制建设项目的用地数量。在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规划过程中,不仅应该考虑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还应该注重节约土地资源。确定合理的建设用地的规模,设计过程中切勿一味追求大规模、高品位,应该讲究经济买惠、节约用地、切买可行的原则。
1、协助村、组采取多种形式对《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增强群众对土地管理的执法意识和珍惜土地造福后代的思想观念,带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本户及亲属不出现乱占、少批多建和未批就建的问题。
2、监督村民依照《土地承包法》管理使用好自己的承包土地,对弃荒、改变土地用途、乱 调乱换等问题,应及时协助村组干部做好工作。
3、分清土地的使用性质,对村、组在土地转让开发、农户土地承包和使用中是否符合法规依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进行监督。
4、协同搞好土地使用管理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若发现违章建房,违规使用土地、乱占乱建的情况,应及时向土管执法部门和村、组报告,并协同做好查处工作。
5、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本支部留存。
以上承诺事项,敬请大家监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对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闲置的情况进行公布。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
第七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九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定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以及闲置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接受调查。
第三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十条闲置土地从被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该宗土地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满三个月,土地使用者仍未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土地闲置满两年,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或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能够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