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9 1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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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个城市分布在全国各大区域,拥有市区人口1.24亿人,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人口的48%;拥有市区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近5391万人,约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从业人员的55%.
与去年年底相比,从城市数量看,增加了27个城市;从人口规模看,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人口的比重上升了5个百分点,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从业人员的比重上升了7个百分点。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总体而言,2002年全国89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
1.从全年总体状况看,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求人倍率为0.79.分季度看,其求人倍率从2002年一季度的0.73升至四季度的0.89.
2.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产业需求格局基本稳定。
2002年监测城市第一、二、三产业需求人数所占比重依次为1.9%、27.2%和70.9%,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就业需求格局基本稳定。与2001年相比,第二产业的需求比重上升了1.6个百分点,而第三产业的需求在原比重较大的基础上基本持平。
3.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制造业和社会服务业三大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依然占据主体,制造业需求有较大增长。
2002年各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集中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制造业和社会服务业三大行业,其用人需求分别为32.4%、21.7%和19.8%,三者合计约占总需求近3/4.
与2001年相比,三大行业需求增长了7.9个百分点,其中制造业增长幅度最大,增长了4.2个百分点,其次是社会服务业,增长了2.3个百分点。
4.私营及个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用人需求占据主体地位,两者所占比重之和约为61.9%.
与2001年相比,私营及个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用人需求比重增长了7.8个百分点;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需求比重仅占12.6%,与2001年相比,下降了3.1个百分点。
分季度看,私营及个体经济和股份制经济用人需求的呈现上升态势;而国有、集体企业的用人需求呈现出逐季下降的趋势。
5.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主要集中在商业和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工两大职业,两大类职业的需求比重和求职比重分别是69.2%和59.1%.
从供求状况对比来看,商业和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供求关系相对缓和一些,其求人倍率分别为0.9、0.85和0.7.
6.在所有求职人员中,下岗失业人员所占比重为69.1%,是求职主体。
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占25.9%,新成长失业青年占20.1%,其他失业人员占12.5%,下岗职工占10.6%.其他类型的求职人员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占21.2%.
与2001年相比,求职人员中失业人员的比重增长了8.8个百分点。分季度看,求职人员中失业人员基本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增长幅度较大的是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失业青年,分别增长了7.5和6.7个百分点。
7.分文化程度看,对劳动力的需求与劳动力供给主要集中在高中文化程度。
从需求看,要求高中文化程度的用人需求占总体需求的41.9%,对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求职者的需求比重为22.5%,对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需求比重为35.7%;从求职看,高中文化程度的劳动力是劳动力市场的求职主体,占全部求职者的45.2%,大专以上学历者占了总求职者的28.6%;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求职者比重为26.2%.求职人员文化结构和用人单位的需求结构基本一致。
从供求状况对比看,除硕士以上文化程度劳动者以外,各文化层次的劳动者均处于求职人数大于需求人数的状态。具体而言,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求人倍率是0.86;高中文化程度的求人倍率是0.81;大专文化程度的求人倍率是0.67;大学文化程度的求人倍率是 0.77;硕士以上文化程度的求人倍率是1.26.
8. 从技术等级看,对劳动力的需求与劳动力供给主要集中在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四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89个城市分布在全国各大区域,拥有市区人口1.24亿人,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人口的48%;拥有市区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近5391万人,约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从业人员的55%.
总体而言,2003年一季度全国89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
1.从总体情况看,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求人倍率为0.86.与上季度相比,下降了0.0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0.13.下图显示了2001年一季度至2003年一季度全国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变化情况。
2.第三产业依然是劳动力市场需求主体,但与上季度和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第二产业需求比重略有上升。
一季度89个城市第一、二、三产业需求人数所占比重依次为2.0%、30.2%和67.8%,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产业需求结构相对稳定。
与上季度和去年同期相比,第三产业的需求比重分别下降了4.7和2.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的需求比重则分别上升了4.4和2.2个百分点。
3. 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制造业和社会服务业三大行业 占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主体地位,制造业需求保持增长势头。
从行业需求看,75.5%的用人需求集中在批发零售贸易 餐饮业、制造业和社会服务业三大行业,其用人需求分别为 33.1%、24.7%和17.7%.
与上季度和去年同期相比,制造业分别上升了4.0和2.1个百分点;而社会服务业则分别下降了4.2和0.6个百分点。
4.私营及个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用人需求占据主体地位,私营及个体企业用人需求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企业用人占主体地位,所占比重达93.1%,其中,私营及个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用人需求占多数,两者所占比重之和约为66.7%.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需求比重仅占10.7%.
与上季度和去年同期相比,私营及个体企业的增长幅度 较大,分别增长了2.1和5.8个百分点;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需求比重合计则分别下降了1.1和4.1个百分点。
5.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主要集中在商业和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工两大职业,两大类职业的需求比重和求职比重分别是70.8%和63.2%.
从供求状况对比来看,商业和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供求关系相对缓和一些,其求人倍率分别为0.95、0.91、0.9和0.83.
6. 在所有求职人员中,下岗失业人员所占比重高达68.1%,是求职主体。 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占26.9%,新成长失业青年占19.6%,其他失业人员占12.5%;下岗职工占9.1%.其他人员(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占22%.
与上季度相比,失业人员的比重略有下降,下降了2.2个百分点;下岗职工的比重下降了2.1个百分点;而其他人员(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则上升了3.9个百分点,上升幅度较大。
与去年同期相比,失业人员比重有所上升,增长了3个百分点;下岗职工的比重下降了0.9个百分点;其他人员(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则下降了2.0个百分点。
7.分文化程度看,高中文化程度的劳动力既是单位用人需求的主体,又是求职者主体。求职人员文化结构和用人需求结构基本一致。
从单位用人需求看,87%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文化程度有要求。要求高中文化程度的用人需求占总体需求的39.5%;从求职者看,高中文化程度的劳动力是劳动力市场的求职主体,占全部求职者的47.5%.求职人员文化结构和用人需求结构基本一致。
从供求状况对比看,除硕士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者求人倍率大于1外,其余均处于求职人数大于需求人数的状态,求人倍率小于1.求人倍率较高的是硕士以上和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其求人倍率分别为1.58和0.94,其余文化程度高中、大专、大学的求人倍率分别为0.83、0.8和0.83.
8.分技术等级,用人需求和求职者群体主要集中在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四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求职人员的技术等级构成与用人需求的技术等级结构基本一致。
事实证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和完善的制约因素,直接影响到劳动就业这一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已经日益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1.解决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信息功能的需要。要解决摩擦性失业的难题,就必须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特别是强化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传递功能,尽可能使不同市场主体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的差异性相对缩小,从而逐步消除信息不对称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为实现充分就业创造必要的信息条件。
2.提高劳动力的流动幅度,扩大异地就业的需要。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劳动力流动总量的增加和频率的加快,个人的职业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影响。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没有劳动力市场,国家通过高度统一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户籍管理等行政手段,对劳动力在不同工作单位和经济部门之间的流动加以严格控制,劳动力的流动率是很低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加快,我国的劳动力流动率有所上升,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据中国社科院“中国城镇劳动力流动”课题组的调查,在北京、无锡、珠海三城市,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中,从未改变过工作单位的个人比例仍较高,达30%以上。这一比例与日本横滨1970年的比例(34.9%)大致相同,高于美国底特律1970年的比例(13.9%)。这种状况充分说明我国劳动力的流动程度是比较低的,已经严重阻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与国际接轨,也不利于我国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进一步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劳动力的流动幅度(即劳动力流动的频率与跨度)已经具有明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缓解摩擦性失业的社会压力,实现充分就业的需要。摩擦性失业几乎在所有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过在我国问题尤为严重,表现为一定时期内某地某种劳动力严重短缺,而另一地此种劳动力却大量过剩,处于失业状态。这种由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形成的摩擦性失业从根本上说是在劳动力总供求基本均衡状态下的失业,其解决路径主要是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完备和对称。而后一方面问题已越来越成为摩擦性失业问题得以缓解的制约因素,有必要作为我国政府当前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性问题加以解决。
4.进一步提高就业弹性,遏制我国劳动就业与经济增长的非对称性趋势的需要。所谓就业弹性是指就业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就业弹性系数=就业增长率÷经济增长率。在正常情况下,就业弹性应在0—1之间。一般地说,就一国长期总量生产函数而言,就业增长与经济增长成正相关。但在我国,由于经济转型和就业体制改革的影响,就业和经济增长出现了明显的非一致性。一方面经济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另一方面就业增长率却逐步下降,失业人员逐年增多,2003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达4.3%,1991—1997年间,我国就业弹性系数保持在0.08—0.17之间,明显偏低。2002年的就业弹性系数比1996年又下降了0.02个百分点。要遏制劳动就业方面这种非正常状况,除了政府采取有力的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调节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以市场化的调节机制协调就业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路径
尽快改变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健全、不完善、不统一的“三不”状况,使劳动力市场成为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健康有效的平台,并做到与国际劳动力市场接轨,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为此,有必要深入探讨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有效路径。
1.进一步从理论上给劳动力以科学的市场定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劳动力作为商品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为社会各界所公认。现在的问题是必须真正确立劳动力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允许其在市场上自由流动,从而实现优化配置,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这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理论观点。需要各级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劳动力的流动,为劳动力的流动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克服劳动就业问题上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行政壁垒,正视并解决劳动力自由流动可能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从而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2.对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定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一样,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一个局部,是市场体系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与否反映一个国家的市场体系是否健全,也是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同时,劳动力市场还不同于其他要素市场,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劳动力,而劳动力的载体是人,所以,劳动力市场是特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要素市场。同时,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发展的状况离WTO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一些西方国家至今还不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我们必须特别重视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作为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并尽快解决劳动力市场发展滞后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3.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目标定位。首先,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健全的、全国统一的,运行有效的劳动力市场,作为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平台;其次,通过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完善,使劳动力与就业岗位的匹配得以比较顺利地进行,使困扰宏观经济发展的失业特别是摩擦性失业问题得以有效缓解,从而减轻劳动就业方面的社会压力;再次,通过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实行政府公共服务以及宏观调控职能与市场化的就业机制相结合,实施“就业型经济增长”战略,克服“增长型失业”,改变我国当前就业弹性偏低的状况。
4.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具体措施。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除了解决好上述几方面的目标定位问题外,还必须努力抓好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首先是加强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与管理。再次是劳动力市场载体建设。劳动力市场的载体主要是各种职业中介机构,例如职业介绍所等。其建设是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主要任务。具体地说,一是明确制,即职介所充分发挥桥梁作用,沟通供求信息,协调供求关系,代表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进行诚信高效的招聘或求职;二是强化劳动力市场的档案管理,对滞留在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档案进行科学的分类处理,并进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实行严格的管理和及时的更新;三是对滞留在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进行必要的就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为劳动力顺利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创造条件;四是对职介所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严禁信息欺诈、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五是加快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在各地方、各行业、各部门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基础上,强化其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实行资源共享和互补,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网络;最后是培育真正的、成熟的市场主体。劳动力市场的主体是劳动力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具体地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其中政府是劳动力市场特殊的主体。这是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政府机关用人也要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招聘,也是劳动力的需求方之一,但同时政府又是独立于市场之外、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国家机器,代表国家行使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职能。所以,政府应建立必要的绩效评价机制和行为约束机制,以保证其管理和调控职能的公正和高效,从而推动我国劳动力市场不断走向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失业;就业弹性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必要性
事实证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和完善的制约因素,直接影响到劳动就业这一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已经日益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1.解决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信息功能的需要。要解决摩擦性失业的难题,就必须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特别是强化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传递功能,尽可能使不同市场主体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的差异性相对缩小,从而逐步消除信息不对称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为实现充分就业创造必要的信息条件。
2.提高劳动力的流动幅度,扩大异地就业的需要。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劳动力流动总量的增加和频率的加快,个人的职业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影响。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没有劳动力市场,国家通过高度统一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户籍管理等行政手段,对劳动力在不同工作单位和经济部门之间的流动加以严格控制,劳动力的流动率是很低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加快,我国的劳动力流动率有所上升,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据中国社科院“中国城镇劳动力流动”课题组的调查,在北京、无锡、珠海三城市,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中,从未改变过工作单位的个人比例仍较高,达30%以上。这一比例与日本横滨1970年的比例(34.9%)大致相同,高于美国底特律1970年的比例(13.9%)。这种状况充分说明我国劳动力的流动程度是比较低的,已经严重阻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与国际接轨,也不利于我国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进一步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劳动力的流动幅度(即劳动力流动的频率与跨度)已经具有明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缓解摩擦性失业的社会压力,实现充分就业的需要。摩擦性失业几乎在所有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过在我国问题尤为严重,表现为一定时期内某地某种劳动力严重短缺,而另一地此种劳动力却大量过剩,处于失业状态。这种由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形成的摩擦性失业从根本上说是在劳动力总供求基本均衡状态下的失业,其解决路径主要是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完备和对称。而后一方面问题已越来越成为摩擦性失业问题得以缓解的制约因素,有必要作为我国政府当前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性问题加以解决。
4.进一步提高就业弹性,遏制我国劳动就业与经济增长的非对称性趋势的需要。所谓就业弹性是指就业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就业弹性系数=就业增长率÷经济增长率。在正常情况下,就业弹性应在0—1之间。一般地说,就一国长期总量生产函数而言,就业增长与经济增长成正相关。但在我国,由于经济转型和就业体制改革的影响,就业和经济增长出现了明显的非一致性。一方面经济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另一方面就业增长率却逐步下降,失业人员逐年增多,2003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达4.3%,1991—1997年间,我国就业弹性系数保持在0.08—0.17之间,明显偏低。2002年的就业弹性系数比1996年又下降了0.02个百分点。要遏制劳动就业方面这种非正常状况,除了政府采取有力的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调节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以市场化的调节机制协调就业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路径
尽快改变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健全、不完善、不统一的“三不”状况,使劳动力市场成为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健康有效的平台,并做到与国际劳动力市场接轨,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为此,有必要深入探讨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有效路径。
1.进一步从理论上给劳动力以科学的市场定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劳动力作为商品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为社会各界所公认。现在的问题是必须真正确立劳动力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允许其在市场上自由流动,从而实现优化配置,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这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理论观点。需要各级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劳动力的流动,为劳动力的流动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克服劳动就业问题上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行政壁垒,正视并解决劳动力自由流动可能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从而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2.对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定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一样,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一个局部,是市场体系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与否反映一个国家的市场体系是否健全,也是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同时,劳动力市场还不同于其他要素市场,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劳动力,而劳动力的载体是人,所以,劳动力市场是特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要素市场。同时,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发展的状况离WTO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一些西方国家至今还不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我们必须特别重视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作为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并尽快解决劳动力市场发展滞后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影响因素;劳动力流动;劳动力市场分割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目前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处于初级形态,还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本文将结合已有研究,着力以劳动力流动与市场分割为视角,进一步总结分析此视角下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因素。由于人口经济增长的不平衡、技术发展、产业结构变动及城乡差距导致的劳动力结构性剩余或短缺等,使劳动力市场分割与劳动力流动在我国对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健全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探讨劳动力流动选择与劳动力市场分割机制这一影响劳动力市场完善的重要机制尤为重要。
一、劳动力流动选择
劳动力流动作为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普遍现实状况,是调节行业、地区间劳动力供求关系的重要形式。当劳动力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下,正是劳动力的持续流动,使得劳动力市场趋于均衡。不过通过实践与研究表明,现实中由于非市场性因素的存在,劳动力流动一般难达到市场均衡。一些学者也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流动做了深入研究。
1.户籍制度
“劳动力市场的制度障碍阻碍劳动力的充分流动,关键体现在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上。”①户籍制度与一系列政策相联系,如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外来的劳动力(尤其是农民工)在行业进入、工资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或多或少受到与本地居民不同的待遇,增加了这些外来劳动力的流动成本。众多学者也从户籍制度研究了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完善的因素。
杜鑫(2011)等人曾总结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包括四类不同户籍特征的劳动力群体:本地非农业户籍、本地农业户籍、外地非农业户籍和外地农业户籍劳动力。其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在上述四种户籍特征的劳动适龄人口中,就业率和劳动参与率逐次上升,而失业率则逐次下降。可见,户籍特征对劳动适龄人口在劳动市场上的就业状态具有显著影响。李骏、顾燕峰(2011)则直接指出,与城市非农业户籍相比,包括本市农业户籍、外地农业户籍、外地非农业户籍等在内的其它户籍特征都易于使劳动适龄人口处于失业和退出劳动力市场状态,户籍身份的差异确实对劳动适龄人口的劳动力市场状态产生了显著影响。“户籍制度更体现了社会地位存在严重的身份歧视。”②
2.产业结构演变
部分学者从产业结构的演变解释了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出现了产业结构流动的矛盾与问题。姚先国、张俊森(2006)等人研究了全国和六省市的产业结构变迁规律,劳动力产业间流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工农两大产业之间,中西部与沿海城市差距较大。从总的就业流动调整思路来看,产业结构变动仍是影响就业流动变迁的最终因素,因而仍需要坚持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的核心方针。
另外,部分学者也采取不同分析方法研究了流动性问题。例如杨云彦、陈金永(2007)运用结构分析方法,提出基本假说:外来劳动力和本地劳动力的收入决定存在明显的分层,户口登记状况和单位性质等对劳动力的收入(工资)有着显著的影响。这种分层对城市劳动力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作用,同时也意味着外来劳动力将随劳动力市场的愈渐开放,对本地劳动力就业产生竞争与替代效应。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
在我国四五十年代,有关劳动力市场的一整套理论、方法和政策选择基本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之上,至60年代,这一传统受到了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挑战。如何看待我国在转型时期下劳动力市场分割或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特点是什么?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理论对此做了分析。
第一,以蔡(2005)为代表的学者关注的是中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他们以刘易斯(1954)的二元经济模型为基础探讨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主要观点有: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地域分割影响要素配置效率,随之产生的效率差异则是导致我国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的深层原因;在改革之前,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态势是政府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需要,改革以来则受到城市利益集团的施压影响得以维持,其中户籍制度就是关键所在。
第二,许多学者则直接从制度的视角来解释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问题,赖德胜(2009)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研究了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演变,而李建民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既有古典性又具制度性,后者是形成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的主要原因,聂盛(2004)用实证结果验证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从所有制分割向行业分割演化。
第三,金一虹(2000)等学者则认为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原因除体制性原因,还有非体制性因素,如劳动者禀赋等差异。其指出可将劳动力市场分割为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正规劳动力市场和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即认为在没有外力制度性的作用下,依市场自身运作也会产生的分割。目前中国的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在发展趋势,其存在和发展对加强劳动力市场流动性和弹性,讨论非正规劳动力市场的走向及发展条件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因此,结合各学者观点,从劳动力流动与分割机制上思考,笔者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是综合了“内部―外部”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城乡二元经济”特征的制度性分割。具体阐述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性特征,从劳动权利演化的角度研究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特殊的“城乡二元性”也具有重要意义,实现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将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释:
①蒋倩,孙兵:“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趋势预测”,《经济纵横》,2011第5期。
②金成武:“城镇劳动力市场上不同户籍就业人口的收入差异”,《中国人口科学》,第4期。
参考文献:
[1]李骏,顾燕峰.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户籍分层.社会学研究,2011(2).
[2]张原.职业―产业结构与地区就业结构转型.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7).
[3]蔡,都阳.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9).
[4]赖德胜.制度变迁下的劳动力市场分割.暨南大学,2009.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户籍隔离管制;城乡分割;制度性樊篱;城乡统一市场;连锁超市模式;湖南
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不仅是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尽快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也是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矛盾全面缓解的客观要求。那么,作为中部农业大省的湖南,其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现状如何?“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怎样消除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不利影响,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充分发挥城乡统一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呢?在此,笔者试为求解这一系列现实问题作一点实证分析与理性思考。
一、湖南劳动力市场发育现状的实证分析
1995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
注:此文是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2001~2002年立项课题“‘十五’湖南城乡就业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三(批准号:201076B )
步完善,我省劳动力市场伴随劳动力供需双方选择性的增强,体系已初步建立,机制正逐渐形成,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开始显现。据资料介绍与实地调查,在各级政府劳动部门的精心规划与政策引导下,我省以劳务输出、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技能开发和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多元社会化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已基本形成,并在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以及促进劳动者就业竞争能力增强等方面已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有资料表明,仅2001年全省县以上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就已举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力供求见面洽谈会2200多场次,有近10万家用人单位,携带56.11万个就业岗位,主动进入劳动力市场挑选劳动力;全年有87.03万城乡劳动者主动到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门路,其中企业下岗职工20.7万人,城镇失业人员26.09万人,其余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发挥中介作用,已帮助近30万有求职愿望的劳动者实现了就业再就业,其职业介绍成功率达34%。同时,全年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为广大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64万多人次,为全省10多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了就业培训和转业训练,从而极大地活跃了全省劳动力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省就业压力的有效缓解。
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就整体而言,由于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还处于初步发育阶段,市场运作机制不够健全,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加之“城乡户籍隔离管制”制度刚性的负面影响,使全省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仍然受到种种“制度性壁垒”的阻碍,导致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在发育中还存在不少缺陷与不足,主要体现在:
——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仍存在严重的城乡分割问题。这里讲的“城乡分割”,不仅指劳动力交换场所在空间位置上的分割,而主要指劳动力市场在运作机制上的制度性城乡分割,即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在市场交换中至今未建立起统一的游戏规则,因而二者在就业方式上仍然存在种种制度性壁垒。主要表现在:一是城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收招用叫就业,一般相应地建立了比较稳定和规范的劳动关系,而农村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收招用叫“打工”,基本上未相应地建立起正规的劳动关系,更谈不上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项社会保险;二是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在统计失业率时,仍仅仅考虑了城镇这一块。也就是说,至今农村劳动力即使在劳动统计上的“国民待遇”也还未得到真正落实。这样,农村剩余劳动力就根本无法获得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项服务,而只能游离于城市劳动力市场之外,在体制的边缘和狭缝中求职业、谋生存。
——劳动力市场体系的覆盖半径短小,市场组织形态的规模不经济。由于未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之公平竞争与非歧视等市场规则不完备,不仅导致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搜寻、处置成本及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的机会成本过高,而且使城乡分割的各类“小市场”彼此处于封闭半封闭状况,造成各个被分割了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其覆盖半径无法获得应有的延伸和拓展。如此,不仅不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有效转移,而且使得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基本上成了一句空话。
由此可见,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确实存在运作机制扭曲和城乡分割的严重问题,且导致这些问题的成因无外乎如下几点:
其一,不够规范的政府行为是造成市场机制扭曲的一个直接原因。近年来,我省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省政府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若干政策规定(30条)出台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不仅支撑了全省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非公有制经济对全省就业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70%以上。在这一发展进程中,非公有制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在效率原则驱使下,考虑到城市非技能型劳动力的价格(市场工资)往往高出农民工许多,且不如农民工吃苦耐劳,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现实情况,更乐于招聘使用农民工。从而,导致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的难度加大,并由此造成了经济高增长与城镇高失业并存的奇特现象。一些政府部门为扭转这一格局,缓解城镇失业压力,又重新捡起了带“歧视性”的行政手段,一边清退农民工,并从政策上人为抬高农民工进入城镇就业的“门槛”,一边又大大提高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收费标准,试图通过经济手段迫使非公有制企业“优先”聘用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这一系列消极的“反失业”举措,其实质是因政府行为失范而带来的一种针对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政策,同时也是我国户籍管理与就业制度改革的一种逆转,既严重破坏了就业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又导致我省就业机制出现新的扭曲。
其二,“城乡户籍隔离管制”的制度刚性及由此带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导致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主因。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全省各地对农村劳动力流动与转移的行政性控制虽有所松动,但由于制度刚性和路径依赖的不利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行政性控制仍然存在时紧时松的问题。特别是传统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与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的惯性影响,导致即使已经长期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也无法顺利转变成永久性迁移的市民,而只能边缘化地处于城乡分割的市场狭缝中四处“漂流”。
据对我省部分市州劳动力市场运作情况的实地调查,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主要是一种制度性分割,其消极后果主要是三点:一是使全省大批农业剩余劳动力无法实现有效转移,既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又妨碍了全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广大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使我省有效需求的增加缺乏动力,进而严重阻碍我省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影响了全省就业机会的有效增加。二是不利于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并制约了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进而使国企改革、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处理等问题的解决,均已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三是迫使进城农民远离劳动力市场体外“漂流”,并导致“灰色劳动力市场”盛行和不正当就业竞争加剧,从而反过来加大了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的难度。
二、构建我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思路
(一)可行性分析
近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培育劳动力要素市场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一点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已基本形成共识。劳动力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特殊就特殊在无论它交换与否,始终附着于劳动者个人身上。因而,劳动力的商品交换是一种极其特殊的交换。一般说来,我们不把劳动力交换称为“卖买”,而通常称之为“让渡”。这样,劳动力市场自然也是一种带特殊性的要素市场。它在履行场内交换时,所让渡的是一种依附于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故严格地说,劳动力市场是一种让渡劳动力的场所及其让渡过程的一系列“游戏规则”的总和。通常,我们将前者称之为劳动力的有形市场,将后者称作无形的市场机制。
正因为如此,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之所谓“城乡统一”,并非要求进行劳动力交换(让渡)的有形场所在时空上要一致起来,而主要指在劳动力交换(让渡)过程中,无论城镇还是乡村,都必须实行统一的“游戏规则”,而不能有任何制度性“壁垒”,更不能对某一群体有所“歧视”。
可见,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构建是否具有可行性,主要取决于导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性壁垒”能否冲破。即能不能消除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和有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对这两项传统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后,其正面效应是否大于负面影响。我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上述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其理由在于:一是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早已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生活的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包括平等的劳动权和居住权等。实行传统的城乡户籍隔离管制和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这一事实上的“身份歧视”政策显然有违“国民待遇”平等的法理。二是从改革发展的趋势看,缩小城乡和全体劳动者的身份差别,实现市场供给主体的公平公正竞争,是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总趋势。同时随着我省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也迫切需要“减少农民,增加市民”,改变农业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的原始转移方式。三是破除传统的城乡户籍管理和有差别的福利保障制度,不仅是逐步消除城乡与工农“两大差别”的需要,也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且改革和创新的收益必然大于成本。它的创新收益主要体现在:其一,有利于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缓解农村就业矛盾,并提高我省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消费水平提高;其二,有利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推动全省产业升级和二、三产业比重的提高,从而使整个经济的就业容量增加;其三,有利于增加城镇劳动者就业的替代压力,促使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在转变就业观念的同时,通过培训迅速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可见,从我省实际出发,尽快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论述为指导,从尽快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积极扩大城乡就业,改善全省人民生活出发,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湖南省情,顺应全省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和总体要求,在进一步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大力培育发展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连锁市场,为全面缓解城乡就业矛盾、稳定就业局势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
其基本原则是:①统筹兼顾原则。今后,我省在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过程中,必须把城镇就业与农村就业一并考虑。特别是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中,必须城乡统筹兼顾,而不能再搞新的“城镇就业垄断”,更不允许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采取“歧视性政策”;②宏观调控原则。要通过对城乡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经常性调查,及时掌握全省劳动力资源的供求数量、供求结构及其城乡分布状况,并适时采取经济的和政策的措施,从宏观上合理调控城乡失业率,以尽量避免矛盾冲突;③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当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失业压力较大时,全省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的就业投入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迅速发展,以提高全省经济增长的就业密度,并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投入少、见效快的第三产业和民营企业。当全省劳动者的就业比较充分,市场供求处于均衡时,我们又必须注重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以提高用人单位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益,并尽可能裁减企业冗员,促进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升级。
(三)基本思路与目标模式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与原则,我省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思路是:第一步,由全省各级劳动部门抽调专门力量,认真开展今后一个时期城乡劳动力资源的调查预测,并对各大产业的发展概况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力的需求作出科学预测,在澄清劳动力供需底子的基础上,建立起劳动力供需的动态模型,为培育全省统一劳动力市场提供现实依据。
第二步,对全省现有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及其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介绍中心、乡镇劳动服务站)进行电脑联网,以畅通劳动力供需信息的传输渠道,并切实做到全省信息资源共享。同时,顺应加快城镇化的需要,为促进小城镇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扶持县乡两级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建设,使之尽快成为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有形载体和可靠基础。
第三步,切实深化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农用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就业地入户登记、农用土地合理流转和无差别的福利保障等项制度,从而消除妨碍全省城乡劳动力流动、转移的种种制度性壁垒,为尽快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连锁市场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四步,在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降低信息搜寻处置成本,优化劳动力供求信息传输手段的前提下,逐步延伸现有劳动力市场的覆盖半径,从而使全省各地彼此分割的各级各类“小市场”,通过现代信息传输手段,不留死角地全面实现联网运作。
本着这一基本思路,笔者主张,我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目标模式应选择为:覆盖半径大、组织成本低,且劳动力供求信息搜寻渠道畅通、传递方式先进的“劳动力连锁超市”。
三、促进城乡统一市场发育的政策取向及对策
(一)政策取向
众所周知,劳动力的配置与再配置,以劳动力的流动为必要条件。能不能建立起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尽快形成劳动力的市场配置机制,关键在于能否迅速拆除有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樊篱”。那么,目前仍有哪些制度性樊篱在妨碍着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拆除这些“樊篱”的政策取向如何呢?我们认为,也许其最大的“樊篱”即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及伴随而来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已成为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阻碍劳动力供求双方自由交换与选择的一种“超经济的行政性强制”。因此,今后我们拆除这一樊篱,破除“超经济的行政性强制”的政策取向,就只能是彻底消除城乡界限,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不合理的福利保障差别。今后制定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基点,是要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整与制度创新,使城乡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与自主择业,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成为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和主要手段。
(二)对策措施
为拆除有碍劳动力特别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转移的樊篱,冲破不利于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发育的制度性壁垒,促进全省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如下对策措施:
第一,尽快建立起有权威和全省统一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搜寻与组织系统及其管理制度。据问卷调查,目前,影响全省城乡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因素很多,除个人主观原因(包括就业观念、文化技术素质等)外,户籍与地域限制、择业自由、用人单位进人限制等制度因素仍构成主要障碍。然而尤其值得重视的一个非常直接的原因是劳动力供需信息不完全。据对湖南省益阳市近1000名农业剩余劳动力和近200名企业下岗职工的抽样调查,分别有40%的农民和25%的下岗职工根本“不知道哪里有事做,哪些工作适合我做”,还有35%的人认为如今“找事做需投入的时间、开支和精力太大”。可见,在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下,劳动力供需信息机制运作的状况如何,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和转移产生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适应市场取向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为发挥城乡统一市场对社会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必须切实抓好劳动力供需信息搜寻的网络建设,并通过对全省城乡广泛的劳动力资源调查与需求预测,及时掌握其供求状况。同时,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交流、传播与咨询工作,发挥信息的引导作用,为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提供优良的信息服务。此外,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建立全省城乡统一的供需信息交流系统与制度上,从而依靠信息机制的传导功能来模糊各“小市场”的边际,延伸市场覆盖半径,以冲破劳动力市场行政分割与城乡分离的种种制度性樊篱。
第二,矫正政府行为和劳动政策的目标取向,发挥全省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在催化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以及构建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中的积极作用。在真正的市场经济中,整个社会经济包括劳动经济的运行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国家宏观调控包括社会失业率的调控,都要在市场有序运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目标模式——“连锁超市”模式,要求冲破户籍管理的城乡分割。为此,不仅要改变政府是用人主体这一“角色错位”状况,而且要创新户籍管理与社会保障等项制度,使城乡劳动者能平等地参与就业竞争和职业选择。这就要求我们矫正过来扭曲了的政府行为和劳动政策的目标取向,迅速改变劳动就业城乡分治的格局。今后政府劳动部门的职责不是管理哪些单位或哪些劳动者,而是要通过户籍和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提供使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能够有序运作的制度框架,并把主要精力用到综合运用法制、经济和信息的手段,从宏观上调控社会失业率和规范市场行为上来。
第三,在健全市场服务机构、搞好相关制度创新基础上,冲破城乡分割的制度性樊篱,统筹兼顾城乡就业。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乡的就业矛盾十分严峻,公开失业尤其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压力越来越突出,运用统一市场促进全省就业矛盾的缓解已迫在眉睫。适应这一形势,在我省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把健全市场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制度创新,作为完善“统一市场”机制的着力点,因势利导,促进全省城乡劳动力“连锁超市”的尽快形成。为此,一是要抓好市场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中心,并着力健全全省统一的信息工作程序、制度及传输、交流系统,使之迅速形成部门分工协作、城乡纵横相联的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二是要注重市场法制建设,通过立法确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执法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秩序。三是要大力进行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职业培训等项制度创新,通过消除劳动力流动尤其是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壁垒,提高城乡劳动者的文化技术素质和就业竞争
能力,从而为尽快实现农村劳动力市场与城镇劳动力市场合龙并轨,消除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的行政性障碍,扭转劳动就业城乡分治的传统格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外部条件。
参考文献:
1、符钢战:《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经济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2、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我省劳动力市场供求透视》,《湖南劳动保障》,2002年第6期。
内容摘要:本文从客观分析湖南劳动力市场发育现状出发,指出了目前全省劳动力市场发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阐述了构建我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思想、原则、基本思路及其模式选择。然后,提出了促进城乡统一市场发育的政策取向及三点对策措施。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户籍隔离管制;城乡分割;制度性樊篱;城乡统一市场;连锁超市模式;湖南 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不仅是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尽快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也是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矛盾全面缓解的客观要求。那么,作为中部农业大省的湖南,其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现状如何?“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怎样消除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不利影响,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充分发挥城乡统一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呢?在此,笔者试为求解这一系列现实问题作一点实证分析与理性思考。 一、湖南劳动力市场发育现状的实证分析 1995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 注:此文是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2001~2002年立项课题“‘十五’湖南城乡就业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三(批准号:201076B) 步完善,我省劳动力市场伴随劳动力供需双方选择性的增强,体系已初步建立,机制正逐渐形成,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开始显现。据资料介绍与实地调查,在各级政府劳动部门的精心规划与政策引导下,我省以劳务输出、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技能开发和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多元社会化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已基本形成,并在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以及促进劳动者就业竞争能力增强等方面已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有资料表明,仅2001年全省县以上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就已举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力供求见面洽谈会2200多场次,有近10万家用人单位,携带56.11万个就业岗位,主动进入劳动力市场挑选劳动力;全年有87.03万城乡劳动者主动到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门路,其中企业下岗职工20.7万人,城镇失业人员26.09万人,其余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发挥中介作用,已帮助近30万有求职愿望的劳动者实现了就业再就业,其职业介绍成功率达34%。同时,全年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为广大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64万多人次,为全省10多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了就业培训和转业训练,从而极大地活跃了全省劳动力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省就业压力的有效缓解。 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就整体而言,由于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还处于初步发育阶段,市场运作机制不够健全,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加之“城乡户籍隔离管制”制度刚性的负面影响,使全省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仍然受到种种“制度性壁垒”的阻碍,导致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在发育中还存在不少缺陷与不足,主要体现在: ——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仍存在严重的城乡分割问题。这里讲的“城乡分割”,不仅指劳动力交换场所在空间位置上的分割,而主要指劳动力市场在运作机制上的制度性城乡分割,即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在市场交换中至今未建立起统一的游戏规则,因而二者在就业方式上仍然存在种种制度性壁垒。主要表现在:一是城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收招用叫就业,一般相应地建立了比较稳定和规范的劳动关系,而农村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收招用叫“打工”,基本上未相应地建立起正规的劳动关系,更谈不上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项社会保险;二是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在统计失业率时,仍仅仅考虑了城镇这一块。也就是说,至今农村劳动力即使在劳动统计上的“国民待遇”也还未得到真正落实。这样,农村剩余劳动力就根本无法获得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项服务,而只能游离于城市劳动力市场之外,在体制的边缘和狭缝中求职业、谋生存。 ——劳动力市场体系的覆盖半径短小,市场组织形态的规模不经济。由于未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之公平竞争与非歧视等市场规则不完备,不仅导致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搜寻、处置成本及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的机会成本过高,而且使城乡分割的各类“小市场”彼此处于封闭半封闭状况,造成各个被分割了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其覆盖半径无法获得应有的延伸和拓展。如此,不仅不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有效转移,而且使得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基本上成了一句空话。 由此可见,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确实存在运作机制扭曲和城乡分割的严重问题,且导致这些问题的成因无外乎如下几点: 其一,不够规范的政府行为是造成市场机制扭曲的一个直接原因。近年来,我省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省政府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若干政策规定(30条)出台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不仅支撑了全省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非公有制经济对全省就业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70%以上。在这一发展进程中,非公有制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在效率原则驱使下,考虑到城市非技能型劳动力的价格(市场工资)往往高出农民工许多,且不如农民工吃苦耐劳,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现实情况,更乐于招聘使用农民工。从而,导致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的难度加大,并由此造成了经济高增长与城镇高失业并存的奇特现象。一些政府部门为扭转这一格局,缓解城镇失业压力,又重新捡起了带“歧视性”的行政手段,一边清退农民工,并从政策上人为抬高农民工进入城镇就业的“门槛”,一边又大大提高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收费标准,试图通过经济手段迫使非公有制企业“优先”聘用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这一系列消极的“反失业”举措,其实质是因政府行为失范而带来的一种针对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政策,同时也是我国户籍管理与就业制度改革的一种逆转,既严重破坏了就业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又导致我省就业机制出现新的扭曲。 其二,“城乡户籍隔离管制”的制度刚性及由此带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导致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主因。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全省各地对农村劳动力流动与转移的行政性控制虽有所松动,但由于制度刚性和路径依赖的不利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行政性控制仍然存在时紧时松的问题。特别是传统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与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的惯性影响,导致即使已经长期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也无法顺利转变成永久性迁移的市民,而只能边缘化地处于城乡分割的市场狭缝中四处“漂流”。 据对我省部分市州劳动力市场运作情况的实地调查,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主要是一种制度性分割,其消极后果主要是三点:一是使全省大批农业剩余劳动力无法实现有效转移,既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又妨碍了全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广大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使我省有效需求的增加缺乏动力,进而严重阻碍我省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影响了全省就业机会的有效增加。二是不利于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并制约了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进而使国企改革、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处理等问题的解决,均已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三是迫使进城农民远离劳动力市场体外“漂流”,并导致“灰色劳动力市场”盛行和不正当就业竞争加剧,从而反过来加大了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的难度。
二、构建我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思路 (一)可行性分析 近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培育劳动力要素市场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一点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已基本形成共识。劳动力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特殊就特殊在无论它交换与否,始终附着于劳动者个人身上。因而,劳动力的商品交换是一种极其特殊的交换。一般说来,我们不把劳动力交换称为“卖买”,而通常称之为“让渡”。这样,劳动力市场自然也是一种带特殊性的要素市场。它在履行场内交换时,所让渡的是一种依附于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故严格地说,劳动力市场是一种让渡劳动力的场所及其让渡过程的一系列“游戏规则”的总和。通常,我们将前者称之为劳动力的有形市场,将后者称作无形的市场机制。 正因为如此,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之所谓“城乡统一”,并非要求进行劳动力交换(让渡)的有形场所在时空上要一致起来,而主要指在劳动力交换(让渡)过程中,无论城镇还是乡村,都必须实行统一的“游戏规则”,而不能有任何制度性“壁垒”,更不能对某一群体有所“歧视”。 可见,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构建是否具有可行性,主要取决于导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性壁垒”能否冲破。即能不能消除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和有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对这两项传统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后,其正面效应是否大于负面影响。我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上述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其理由在于:一是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早已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生活的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包括平等的劳动权和居住权等。实行传统的城乡户籍隔离管制和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这一事实上的“身份歧视”政策显然有违“国民待遇”平等的法理。二是从改革发展的趋势看,缩小城乡和全体劳动者的身份差别,实现市场供给主体的公平公正竞争,是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总趋势。同时随着我省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也迫切需要“减少农民,增加市民”,改变农业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的原始转移方式。三是破除传统的城乡户籍管理和有差别的福利保障制度,不仅是逐步消除城乡与工农“两大差别”的需要,也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且改革和创新的收益必然大于成本。它的创新收益主要体现在:其一,有利于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缓解农村就业矛盾,并提高我省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消费水平提高;其二,有利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推动全省产业升级和二、三产业比重的提高,从而使整个经济的就业容量增加;其三,有利于增加城镇劳动者就业的替代压力,促使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在转变就业观念的同时,通过培训迅速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可见,从我省实际出发,尽快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论述为指导,从尽快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积极扩大城乡就业,改善全省人民生活出发,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湖南省情,顺应全省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和总体要求,在进一步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大力培育发展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连锁市场,为全面缓解城乡就业矛盾、稳定就业局势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 其基本原则是:①统筹兼顾原则。今后,我省在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过程中,必须把城镇就业与农村就业一并考虑。特别是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中,必须城乡统筹兼顾,而不能再搞新的“城镇就业垄断”,更不允许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采取“歧视性政策”;②宏观调控原则。要通过对城乡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经常性调查,及时掌握全省劳动力资源的供求数量、供求结构及其城乡分布状况,并适时采取经济的和政策的措施,从宏观上合理调控城乡失业率,以尽量避免矛盾冲突;③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当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失业压力较大时,全省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的就业投入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迅速发展,以提高全省经济增长的就业密度,并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投入少、见效快的第三产业和民营企业。当全省劳动者的就业比较充分,市场供求处于均衡时,我们又必须注重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以提高用人单位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益,并尽可能裁减企业冗员,促进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升级。 (三)基本思路与目标模式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与原则,我省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思路是:第一步,由全省各级劳动部门抽调专门力量,认真开展今后一个时期城乡劳动力资源的调查预测,并对各大产业的发展概况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力的需求作出科学预测,在澄清劳动力供需底子的基础上,建立起劳动力供需的动态模型,为培育全省统一劳动力市场提供现实依据。 第二步,对全省现有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及其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介绍中心、乡镇劳动服务站)进行电脑联网,以畅通劳动力供需信息的传输渠道,并切实做到全省信息资源共享。同时,顺应加快城镇化的需要,为促进小城镇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扶持县乡两级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建设,使之尽快成为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有形载体和可靠基础。 第三步,切实深化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农用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就业地入户登记、农用土地合理流转和无差别的福利保障等项制度,从而消除妨碍全省城乡劳动力流动、转移的种种制度性壁垒,为尽快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连锁市场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四步,在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降低信息搜寻处置成本,优化劳动力供求信息传输手段的前提下,逐步延伸现有劳动力市场的覆盖半径,从而使全省各地彼此分割的各级各类“小市场”,通过现代信息传输手段,不留死角地全面实现联网运作。 本着这一基本思路,笔者主张,我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目标模式应选择为:覆盖半径大、组织成本低,且劳动力供求信息搜寻渠道畅通、传递方式先进的“劳动力连锁超市”。
三、促进城乡统一市场发育的政策取向及对策 (一)政策取向 众所周知,劳动力的配置与再配置,以劳动力的流动为必要条件。能不能建立起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尽快形成劳动力的市场配置机制,关键在于能否迅速拆除有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樊篱”。那么,目前仍有哪些制度性樊篱在妨碍着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拆除这些“樊篱”的政策取向如何呢?我们认为,也许其最大的“樊篱”即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及伴随而来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已成为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阻碍劳动力供求双方自由交换与选择的一种“超经济的行政性强制”。因此,今后我们拆除这一樊篱,破除“超经济的行政性强制”的政策取向,就只能是彻底消除城乡界限,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不合理的福利保障差别。今后制定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基点,是要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整与制度创新,使城乡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与自主择业,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成为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和主要手段。 (二)对策措施 为拆除有碍劳动力特别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转移的樊篱,冲破不利于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发育的制度性壁垒,促进全省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如下对策措施: 第一,尽快建立起有权威和全省统一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搜寻与组织系统及其管理制度。据问卷调查,目前,影响全省城乡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因素很多,除个人主观原因(包括就业观念、文化技术素质等)外,户籍与地域限制、择业自由、用人单位进人限制等制度因素仍构成主要障碍。然而尤其值得重视的一个非常直接的原因是劳动力供需信息不完全。据对湖南省益阳市近1000名农业剩余劳动力和近200名企业下岗职工的抽样调查,分别有40%的农民和25%的下岗职工根本“不知道哪里有事做,哪些工作适合我做”,还有35%的人认为如今“找事做需投入的时间、开支和精力太大”。可见,在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下,劳动力供需信息机制运作的状况如何,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和转移产生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适应市场取向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为发挥城乡统一市场对社会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必须切实抓好劳动力供需信息搜寻的网络建设,并通过对全省城乡广泛的劳动力资源调查与需求预测,及时掌握其供求状况。同时,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交流、传播与咨询工作,发挥信息的引导作用,为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提供优良的信息服务。此外,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建立全省城乡统一的供需信息交流系统与制度上,从而依靠信息机制的传导功能来模糊各“小市场”的边际,延伸市场覆盖半径,以冲破劳动力市场行政分割与城乡分离的种种制度性樊篱。 第二,矫正政府行为和劳动政策的目标取向,发挥全省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在催化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以及构建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中的积极作用。在真正的市场经济中,整个社会经济包括劳动经济的运行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国家宏观调控包括社会失业率的调控,都要在市场有序运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目标模式——“连锁超市”模式,要求冲破户籍管理的城乡分割。为此,不仅要改变政府是用人主体这一“角色错位”状况,而且要创新户籍管理与社会保障等项制度,使城乡劳动者能平等地参与就业竞争和职业选择。这就要求我们矫正过来扭曲了的政府行为和劳动政策的目标取向,迅速改变劳动就业城乡分治的格局。今后政府劳动部门的职责不是管理哪些单位或哪些劳动者,而是要通过户籍和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提供使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能够有序运作的制度框架,并把主要精力用到综合运用法制、经济和信息的手段,从宏观上调控社会失业率和规范市场行为上来。 第三,在健全市场服务机构、搞好相关制度创新基础上,冲破城乡分割的制度性樊篱,统筹兼顾城乡就业。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乡的就业矛盾十分严峻,公开失业尤其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压力越来越突出,运用统一市场促进全省就业矛盾的缓解已迫在眉睫。适应这一形势,在我省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把健全市场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制度创新,作为完善“统一市场”机制的着力点,因势利导,促进全省城乡劳动力“连锁超市”的尽快形成。为此,一是要抓好市场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中心,并着力健全全省统一的信息工作程序、制度及传输、交流系统,使之迅速形成部门分工协作、城乡纵横相联的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二是要注重市场法制建设,通过立法确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执法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秩序。三是要大力进行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职业培训等项制度创新,通过消除劳动力流动尤其是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壁垒,提高城乡劳动者的文化技术素质和就业竞争 能力,从而为尽快实现农村劳动力市场与城镇劳动力市场合龙并轨,消除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的行政,扭转劳动就业城乡分治的传统格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外部条件。 参考文献: 1、符钢战:《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经济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2、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我省劳动力市场供求透视》,《湖南劳动保障》,2002年第6期。 3、蒋学毛:《关于培育我国劳动力“大市场”的构想》,《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4、蒋学毛:《再论培育劳动力大市场》,《决策借鉴》1996年第5期。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由于各种市场经济规律综合作用下而形成的自发调节资源合理分配的机理。由于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以最有效的方式得到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与重新配置,是以市场信号为导向,以市场竞争为动力,以劳动力流动为条件。唯有不息的流动才能不断地配置劳动力要素于社会生产率最高或劳动力边际产出最大的部门或领域。因此,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之一。
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是与传统经济体制下行政计划配置劳动力资源方式相对而言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同其他资源一样,是伴随着政府的计划而确定的,而政府的计划又是跟着政府的决策转,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所依赖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供求之间在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上达成一系列合约的总和。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是完全出于自愿而进行的劳动力交换活动,反映了以劳动力交换合约为基础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只有当这种关系成为一种普遍而非单个偶然的社会现象时,才成为劳动力市场。
二、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形成与运作
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形式上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一系列自由的交易活动,但这些交易活动实际完成的却是劳动力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劳动力买卖当事人的行为及动机怎样,构成了劳动力市场运作最基本的规定。劳动力市场运作对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及动机的基本规定是:劳动力供给者只有通过劳动力的出售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因此他必须是一个具有理的自由人。所谓“理”,即劳动力的供给者具有追求收入和福利最大化的动机。正是这种动机支配着劳动力供给者的行为。所谓“自由人”,即劳动力供给者对其劳动力具有自由的转让权,没有任何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超经济的强制。其次是劳动力需求者必须是独立自主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乃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动机,这个动机决定着厂商对劳动力的需求。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运作的基本特征是:(1)市场主体地位明确,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这种双向选择权利的充分贯彻,需要有一个统一、开放的市场,不仅要消除所有制、职工身份的界限,还要冲破城乡隔离、地区封锁的格局。(2)是价值规律、供求关系调节着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力供求双方的行为都接受价格信号(工资率)的引导,这一信号引导或调节着劳动力资源在社会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共同决定着劳动力的配置和组合,推动着劳动者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合理流动。显而易见,价格(即工资率)作为劳动力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一种比例,既是反映现有劳动力在各部门、各企业供求状况的显示信号,同时又给出了引导劳动力供求状况,以及进一步调整的指示信号;不仅引导劳动力供求行为调整,而且同时也受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左右,由劳动力供求双方利益的共同平衡点来决定工资率的水平或具置。
从目前中国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来考察,也大都可以从排斥市场机制和市场化程度低中找到根源,这些问题同样有待于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来解决。因此,提出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确认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不仅是理论探索的必然,也是中国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和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转换,如何适应整个经济体制市场取向改革客观要求的必然选择。
三、现实经济运行中劳动力市场分割
在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作为流动行为主体的劳动力供给者(即流动者)具有完全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力。对于流动者即劳动者来说,流动行为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流动的机会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差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或者说,现实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存在着形形的劳动力转移障碍,以及由此引起的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同等劳动不能获得同等报酬,由此引起的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具体表现。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是把这种被分割了的劳动力市场,看成是同一个劳动者由于从事不同种类的工作,因而领取不同的劳动报酬。
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首先表现为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20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所形成的城乡就业隔离政策,不仅是行政上的隔离,同时又是体制上的隔离,即不允许农村劳动力自由进入城市就业。其风险性是不可忽视的。八十年代中后期,政府对农民的自由流动和就业选择权利的有条件认可,城市对农村劳动力进入的行政控制逐步放松,以及城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收入差距,使得流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呈日益增长的趋势(目前已突破1亿人)。但是,至今还不可能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化机制,城市劳动力市场还没有条件对农村实行全方位开放,农村劳动者和城市劳动者还不可能真正享受平等竞争的权利。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集中反映在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别上。其次表现在行业之间同工不同酬的劳动报酬的差别上。即在行业之间,也没有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型劳动力市场。1998年我国最高行业的平均工资为10633元,最低行业的平均工资为4528元,相差6105元,极值比2.35。我国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状况的存在,说明城镇内部不同行业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相互分割的状态,缺乏必要的竞争性和流动性。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竞争;分割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其核心是通过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使社会有限的资源、特别是劳动力资源配置到效率或效益最高的部门或领域。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由于各种市场经济规律综合作用下而形成的自发调节资源合理分配的机理。这种机理突出表现在市场信号(市场供求与市场价格)能够正确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并在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下,诱导资源由供给过剩向供给不足、由效益低向效益高的部门或领域流动。由于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以最有效的方式得到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与重新配置,是以市场信号为导向,以市场竞争为动力,以劳动力流动为条件。唯有不息的流动才能不断地配置劳动力要素于社会生产率最高或劳动力边际产出最大的部门或领域。因此,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之一。
同其他社会形态的市场经济一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其配置对象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还包括其他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要素。在诸生产要素中,劳动力要素居于首要地位,如果其他生产要素是由市场配置的,唯独劳动力这个活的、能动的要素,是由行政计划配置的,企业一定活不了,国民经济也一定活不了。如果把劳动力要素排除在市场机制配置之外,这种市场经济就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迄今为止,不管是哪一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都没有把劳动力排除在市场机制作用范围之外,世界上就根本不存在没有劳动力市场的市场经济。又要搞市场经济,又不承认存在着劳动力市场,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是与传统经济体制下行政计划配置劳动力资源方式相对而言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同其他资源一样,是伴随着政府的计划而确定的,而政府的计划又是跟着政府的决策转,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所依赖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政府计划和决策,不但不能破坏这个基础,还必须服从于市场的健康运行,有利于市场配置基础作用的有效发挥。只有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才能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所谓劳动力市场,概括地说,就是劳动力供求之间在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上达成一系列合约的总和。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是完全出于自愿而进行的劳动力交换活动,反映了以劳动力交换合约为基础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只有当这种关系成为一种普遍而非单个偶然的社会现象时,才成为劳动力市场。就其结果而言,社会上大量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过程,同时就是劳动力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过程。只不过这种分配是通过劳动力交换并由价格引导而自发实现的。可见,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功能乃是配置劳动力资源。进一步说,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形式上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一系列自由的劳动力交换活动,但这种交换活动实际完成的却是劳动力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
二、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运作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经济早期雇佣工人起源的研究,撇开了对劳动力资源的分配功能,劳动力市场反映的是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这一交换关系,这一交换关系是与雇佣工人的形成联系在一起,并作为资本原始积累的产物。马克思的分析表明,现代雇佣工人的前身是受土地束缚的农民,农民之所以成为雇佣工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农民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相分离而变得一无所有,转让劳动力使用权是唯一的谋生手段;二是农民摆脱封建宗法关系的束缚和人身依附而成为自由人,从而拥有对自己劳动力自由的转让权。马克思的上述分析,显然是从劳动力供给这个侧面阐述了早期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历史条件,但对于劳动力市场分配劳动力资源的功能,以及劳动力市场实际运作过程中劳动力供求双方交易的行为规律及行为基础并未深入探讨。
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形式上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一系列自由的交易活动,但这些交易活动实际完成的却是劳动力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劳动力买卖当事人的行为及动机怎样,构成了劳动力市场运作最基本的规定。劳动力市场运作对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及动机的基本的规定是:一、劳动力供给者只有通过劳动力的出售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因此,他必须是一个具有理的自由人。所谓“理”,即劳动力的供给者具有追求收入和福利最大化的动机。正是这种动机支配着劳动力供给者的行为。所谓“自由人”,即劳动力供给者对其劳动力具有自由的转让权,没有任何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超经济的强制。因为,对于商品交换来说,除了它自己的性质所决定的交换者双方以契约形式表现的权利关系以外,不应带有任何形式的强制关系。货币所有者能够在市场上找到劳动力,只是因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愿意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售。而劳动力要成为商品,首先必须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是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能够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其次是劳动力需求者必须是独立自主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乃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动机,这个动机决定着厂商对劳动力的需求。显而易见,只有劳动力供求双方作为“理性的自由人”和“独立的经济人”的身份出现时,才能发生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的自由交易活动,而正是这些活动本身构成了井然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实际运作。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运作的基本特征是:
(1)市场主体地位明确,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市场价格的信号,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具有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和工作岗位特点选择必要数量、相应素质劳动力的权利。这就是劳动者的择业自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这种双向选择权利的充分贯彻,需要有一个统一、开放的市场,不仅要消除所有制、职工身份的界限,还要冲破城乡隔离、地区封锁的格局。劳动力必须能够自由地在各个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流动,不存在任何行政规定和人身依附性而阻碍这种自由流动。劳动力的供给方能否自主决定劳动力使用权转让或是否为自由人这一劳动力市场的基本规定之一,是由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来体现和印证,而劳动力的现实流动则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优化配置的充分条件,没有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调节资源分配的劳动力市场就失去了生命。(2)是价值规律、供求关系调节着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力供求双方的行为都接受价格信号(工资率)的引导,这一信号引导或调节着劳动力资源在社会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在劳动力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收入分配反映出来的,劳动者主要是根据劳动力价格信号来决定就业或转业;用人单位则主要根据社会平均劳动力价格信号及经营情况调节分配和用人数量。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就业的劳动者或多或少,用人单位需要的用人数量也各有不同,这种供求关系也直接影响着收入分配的变化。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共同决定着劳动力的配置和组合,推动着劳动者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合理流动。显而易见,价格(即工资率)作为劳动力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一种比例,既是反映现有劳动力在各部门、各企业供求状况的显示信号,同时又给出了引导劳动力供求状况,以及进一步调整的指示信号;不仅引导劳动力供求行为调整,而且同时也受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左右,由劳动力供求双方利益的共同平衡点来决定工资率的水平或具置。因此,任何单个劳动力供给者和需求者都以这个社会决定的工资率为前提,按照各自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数量。如果说,在劳动力市场上有谁来主持劳动力资源分配和保证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行事的话,那么,它决不是具体的人或者人格的代表(如政府),而是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率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劳动力供给之间、劳动力需求之间以及劳动力供求之间的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竞争的规律会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恪守劳动力合约并在合约范围内行事强制地?俚缆贰@媲妥杂删赫抢投κ谐〉鹘诶投ψ试捶峙渲粮呶奚系娜ㄍ抢投κ谐〉牧榛辍?/P>
从目前中国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来考察,也大都可以从排斥市场机制和市场化程度低中找到根源,这些问题同样有待于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来解决。因此,提出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确认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不仅是理论探索的必然,也是中国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和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转换,如何适应整个经济体制市场取向改革客观要求的必然选择。
三、现实经济运行中的劳动力市场分割
理论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配置,表现为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通过自由交换而自动平衡的结果。这种纯粹由市场力量决定的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流动,形成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在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作为流动行为主体的劳动力供给者(即流动者)具有完全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力,即劳动者作为流动行为主体,对于其是否流动,以及怎样流动,具有完全决定权。对于流动者即劳动者来说,流动行为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流动的机会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差数。当然,劳动力流动的规模和程度,还要受经济结构变动因素的制约。正是经济结构的变动,直接导致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流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或者说,现实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存在着形形的劳动力转移障碍,以及由此引起的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西方经济学家把它称为劳动力市场歧视。劳动力市场歧视,指的是在所有经济因素方面都相同的个人之间的报酬差别。这些劳动者具有同等的生产能力,但由于某些社会性、制度性因素的作用,从而引起劳动报酬或待遇上的悬殊差别。对这种现象的研究,旨在确定歧视对报酬差别的影响的重要程度,并由此引出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新概念。
同等劳动不能获得同等报酬,由此引起的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具体表现。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是把这种被分割了的劳动力市场,看成是同一个劳动者由于从事不同种类的工作,因而领取不同的劳动报酬。换句话说,这些劳动者之所以领取较低的劳动报酬,并不是因为其劳动素质低,而是由于他们无法进入可以领取较高劳动报酬的那部分劳动力市场,失去了在其中谋职的机会。出现劳动者素质和劳动报酬不相对称的情况,即同工不同酬。
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首先表现为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所形成的城乡就业隔离政策,不仅是行政上的隔离,同时又是体制上的隔离,即不允许农村劳动力自由进入城市就业。在城乡两种就业体制的差别性还没有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彻底启动城乡之间长期隔离的劳动力市场闸门,即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统一劳动力市场,其风险性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以来,政府对农民的自由流动和就业选择权利的有条件认可,城市对农村劳动力进入的行政控制逐步放松,以及城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收入差距,使得流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呈日益增长的趋势(目前已突破1亿人)。但是,至今还不可能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化机制,城市劳动力市场还没有条件对农村实行全方位开放,农村劳动者和城市劳动者还不可能真正享受平等竞争的权利。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状况。由于城市的开放性劳动力市场尚未确立以及政府对城市劳动者就业采取不同于农村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市场性流动方式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还无法同城市劳动力一样,进入同等待遇的职业领域并获得制度性工资。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大多从业于劳动强度大的、劳动条件差的非技术性行业,领取比城市劳动者相对低得多的劳动报酬。这种对农村流动劳动力的就业限制和歧视,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它使我国劳动力市场规模难以通过无障碍流动而迅速扩大,也不可能使劳动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平均价格。
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集中反映在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别上。改革初期由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是相当大的,城镇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比率(简称城乡收入比率)高达2.37。当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地区展开后,城乡收入比率开始下降,到1983年达到1.70这一最低点。随着的进行,从1984年起,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开始拉大,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速率有所加快,1992年开始超过1978年的差距,1994年进一步扩大到2.86,此后虽然有所缩小,但1999年仍然达到2.65。
劳动力市场分割,也表现在行业之间同工不同酬的劳动报酬的差别上。即在行业之间,也没有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型劳动力市场。1998年,我国最高行业的平均工资为10633元,最低行业的平均工资为4528元,相差6105元,极值比2.35。我国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状况的存在,说明城镇内部不同行业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相互分割的状态,缺乏必要的竞争性和流动性。垄断行业在缺乏适当约束机制的条件下,将垄断收益大量地分配给职工个人,形成这些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如金融保险业、城市供应业、邮电通信业和房地产等行业。这既是市场化不够、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结果,也是国家对这些企业监督管理不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