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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9 16:07:4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企业所得税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企业所得税管理

第1篇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规定,按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能够准确及时填报财务会计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为A类企业。一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专门的财务核算机构,配有专职财会人员两名以上。

(二)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会计科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复式记账,对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记载全面、真实,准确核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收入、费用、利润等,按时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内控制度严格有效,存货的出入库手续完备,有专人管理并登记存货实物帐,并做到定期盘点。

(四)按征管法的要求,及时将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证齐全、资料完整;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使用和保管发票。

(六)按规定准确计算、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上年度内按时申报率达到100%。

(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涉税审批事项能及时按规定报批。

(八)原则上一年内无拖欠税款,未发生偷税、抗税、骗税、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等税收违法行为。

(九)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认定为A类企业。纳税人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资料,并对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统一评定为A类企业,优惠期满后按评定条件重新进行评定。

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在同行业中排名靠前,且超过同行业平均税负率30%的企业一般认定为A类企业。

新设立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季度内,可按其预计情况评定分类等级,原则上暂认定为A类企业。

第五条帐证不健全,核算不规范,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为C类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C类企业: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且难以查实的。

(七)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为B类企业。原则上对未认定为A类、又未认定为C类的企业,一律认定为B类企业。

第七条县(区)局、市直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应在年初对辖区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企业财务核算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初步确定纳税人分类名单,上报县(区)局、市直各分局综合业务部门。综合业务部门会同计划征收、征管、监察室对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分类名单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县(区)局、市直各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分类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A、B、C三类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A类企业:实行季度据实预缴年终汇算的查帐征收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税法规定,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并申报预缴税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B类企业:实行季度定率预缴年终汇算的查帐征收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行业利润率,按季计算缴纳季度预缴税额,年终汇算清缴。汇缴多缴税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确属多缴的办理退税或抵缴手续。汇算少缴税款的,由企业自行补缴税款。汇缴不实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约谈、辅导,帮助其改正,约谈辅导后仍不改正,转稽查部门实施检查。

C类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分季缴纳或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第九条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税款预缴

A类企业:预缴所得税额=利润总额×适用税率-上期已预缴税额

年终汇算清缴

B类企业:

公式1(适用于收入总额便于确定的行业):预缴所得税额=营业收入×行业利润率×适用税率-上期已预缴税额

公式2(适用于成本费用总额便于确定的行业):预缴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行业利润率)×行业利润率×适用税率-上期已预缴税额

年终汇算清缴

C类企业:

公式1应纳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按年核定的所得税额÷4

公式2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条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申报环节的服务工作,协助企业按正确的类别、预缴方式、预缴税额进行填报,并对申报表进行确认签章后,由企业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一)A类企业按查帐征收企业的申报规定办理,其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4月底前完成,但其中的重点税源企业可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二)B类企业按税务机关确定的行业利润率进行季度预缴申报,其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4月底前完成。

(三)C类企业按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规定办理,其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现下列情形企业的纳税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鼓励纳税人在约谈举证环节通过补充申报方式将少缴的税款自行补缴入库。经评估发现有偷税、虚开发票等嫌疑或经评估仍不能找到评估异常指标正当理由的,移送稽查处理。

(一)连续两季度零收入申报或申报的收入总额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利润率明显下降的。

(三)正常经营,持续亏损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季度申报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

(五)其他有明显异常纳税指标或经营指标的。

第十二条稽查局负责做好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检查工作。原则上所查事项涉及以前年度的,一并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对经检查发现税收违法问题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稽查局重点加强对下列企业的检查:

(一)经评估移送稽查的企业;

(二)经举报有偷逃企业所得税嫌疑的企业;

(三)提出书面退税申请的B类企业;

(四)按税务稽查选案办法产生的A类企业;

(五)其他有偷逃企业所得税嫌疑的企业。

第十三条*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在统计分析我市各行业申报数据基础上,并参考对典型企业调查数据,从低制定B类企业季度预缴行业利润率标准(见附件1),各县(区)局、市直各分局可根据当地主要经营类别在本办法规定最低行业利润率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行业利润率,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对同时兼营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其主营项目确定行业利润率。

实行核定征收的C类企业所涉及的应税所得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国家税务总局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见附件2)范围内逐户核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所得税管理事项,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办理。

第2篇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方面存在问题:

当前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成本、费用,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的现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隐匿预收房款。有几种方式,一是将预收购房者的预付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或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账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凭证收取预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账户或其它银行卡上,故意打埋伏,这种做法隐蔽性较强。故然开发企业最终会因购房者需要开具发票而作收入处理,但明显减少了当期收入,减少当期应缴税金;三是将预收的定金以购房者的名义存入银行改头换面不作预收款申报收入等等。

2、延迟结转收入。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或者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这两种做法在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总局新的31号文件明确了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业故意延迟结转收入的现象。

3、成本费用支出不实。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多,构成复杂,专业性强。因此虽然大都数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据是合法的,但税务部门审核时对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准确界定。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开发项目分期进行,对先期开发部分的成本确认困难。;二是实际开发成本超出预算的企业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有部分企业存在开发成本的实际支出数明显超过工程预算,企业一般只提供最终的决算资料,并不能提供相关的合同变更书,给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企业决算资料因各自的利益关系和原因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开发成本,由此给税务部门的审核带来难度;三是人员变动频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资料的保管出现脱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或已开盘销售后,一些企业因投资人之间合作关系不佳或实际运作时资金困难等诸多因素撤资换人,由此带来投资人和企业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相关资料保管不善,对审核中发现的有些问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造成税务部门审核难;四是部分期间费用的支出数额过大,与实际经营需要不相符。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有些企业费用中出现大量的办公费支出、劳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资支出等,没有附物品采购明细,没有许多的人员用工,明显存在以虚开、代开的发票或工资支出单列支各种隐性支出使不合法变为合法的现象。

4、人为多结转销售成本。主要有两种现象:一是加大先期开发成本费用。现有的大部分开发企业均为项目开发,开发项目虽不大,但多数分期滚动开发,这就给企业人为加大先期开发费用有机可趁。企业在整个开发项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让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在项目开发前期付清规划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企业全部计入开发成本,不按分期开发的项目分配计算当期的开发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计税成本。二是按预算预估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十分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未形成工程决算时,一般不会按合同总价款全额支付工程款,因此开发企业也就无法取得对方的合法票据,他们会从自身利益考虑根据已付的工程款计算开发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预算计算开发成本。这两种方式都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__)84号)文件第三条及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31号)第八条第4、5款要求开发产品成本必须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带来同样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

5、混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现在:一是混淆开办费和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的界限。有些开发企业将正常开工建设后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添置的固定资产等均作为开办费,待工程开工后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混淆当期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最常见的是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各种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售楼部、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未单独核算时企业未记入开发成本直接作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6、财务核算欠规范。会计科目设置和运用的较为随意,多数房地产企业都未设立“开发产品”科目,对完工的确认从财务资料上无法判断。“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的运用较为随

意。预收房款时缴纳的地方税金直接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在20__年以前税前扣除,未通过“递延税款”这一过渡科目核算。7、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企业一般对这类行为不会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被税务部门检查或评估发现后再确认收入,如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为拆迁户的补偿、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产品等等,不作少记当期收入。

8、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一是成立仍属于自已的房地产销售公司,转移利润少缴税。二是关联企业之间开具施工发票、预收预付款只记借款费用,不记应收利息收入等。

9、房地产企业没有把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开发销售进展当作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税务部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不明朗。主要表现在:

1、国税发(20__)83号文不完善的方面:完工结转的时点不明确,期间费用的扣除不统一,总局31号文下发前各地根据自行对政策的主观理解去执行,带来完工确认的时间不一致,收入结转不一致。预售期间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应并入当期申报,执行口径也不统一,影响到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2、总局的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两个文件列出公式注明均按总成本和总可售面积计算单位销售成本,以此作为结转已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这种方法显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确认的计税成本与不同售价产品所确认的收入不配比,造成既有商品房又有商铺开发的企业商品房先售出的先期实现的利润小,后期商铺卖得好实现的利润大,但如果商铺迟迟卖不出去将会出微利或亏损的现象。某城区以商贸经营为主,但商铺的价格定位较高,与商品房相比高出70以上,有的甚至2-3倍,除个别处于市中心商铺相对好卖、资金回笼快有较高的利润外,大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均出现商品房已售完但商铺迟迟卖不出去的局面,多数是微利或亏损,因此采取这种计算方法显然违背了国税发(20__)8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则,影响了当期税收的实现。

3、20__年以前文件未规定企业向税务部门反馈房地产开发相关信息应作为纳税人的义务,在征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造成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企业的开发进展,管理不到位。

4、对账证不健全拟实行核定征收的,实际操作有难度。总局31号文明确新办房地产企业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对通过核查后拟核定征收的企业如何核定应缴税款。31号文只表述为“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那么实际征收时会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这里所指的:“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当年应缴的还是房地产企业开工以来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未予明确;二是按国税发(20__)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从开工以来计算则与38号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悖,如按当年预收收入、销售收入或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核定税款则又因房地产企业成本按整个项目累计滚动计算而无法核定,三是由查账征收改核定征收后,按38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再有31号文上述引用的政策告诉我们,按核定征收办法后要促进企业“逐步规范”,这说明核定后仍可再视企业建账的规范程度在每年的1至3月份对企业改按查账征收,那同样存在再实行查账征收,如何计算企业的开发成本和计税成本,因此新的31号文在核定征收的具体操作上仍存在缺陷,以至于对实行过核定征收又改按查账征收的企业,如何进行税款清算,都需要一个适合房地产企业特点的更便于基层一线操作的所得税管理办法。

二是税务部门自身征管力量不足。当前税务部门具有一定房地产管理经验的人员很少,专职管理更难以到位,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制约了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质量。

(三)管理难和沟通难不利于房地产管理。一是房地产企业管理难。房产开发周期长,少则三、四年,多则十年以上,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工程建设编制的预算、签订的合同、变更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文等企业没有作为税务机关必须审核的资料妥善保管,或者无法提供,造成税务部门对成本确认困难,加之跨年度审核工作量大、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变更频繁,资料保管不善,带来审核工作难以到位。二是房地产业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沟通不到位,国地税分设,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各自为政,使总局提倡的实行房地产企业一体化管理难以在短期内到位。

二、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摸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对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开发地段、完工情况、销售情况等进行的调查摸底。并对其售楼处进行调查,向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了解被调查企业整个楼座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推算出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应预缴的所得税数额。

(二)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和协作机制,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一是建立与房管、规划、建设、金融和地税等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二是加强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信息交换,进一步了解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经营规律,进而准确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强化控管。

(三)健全票据领、用、存制度,加强票据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实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收据,如预收房款收据、代收各种集资款收据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缴销,规范领、用、存。对没有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支付结算、偷逃税款的企业严厉处罚。

(四)加强银行账户预收款和关联方等信息的监控。争取银行部门的合作,对设立的预售房款账户进行有效监控,掌握销售收入情况,实现源头控管。通过实地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真实、准确,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到企业关联方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看其收入、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

(五)加强对亏损、微利和低价出售等疑点纳税户的重点检查。用房地产抵付各种应付款项(包括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抵付回租租金,换取其他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抵付各种应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广告支出和其他支出,抵付职工奖励支出等等)、以低价销售给内部职工等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查实偷税的,严格按规定补税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严格按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税款征收。

(六)建立房地产企业管理软件。全面反映企业开发项目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总额、开发面积、开发时间,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施工单位等;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制作开发产品备案台账,逐户记载每一套开发产品的建、销、存情况,在预售开始后企业必须在申报时向税务部门报送,从房源上控管。

第3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照2008年1月实施的所得税法,并依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缴纳的税款。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涉及了经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具有较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从企业会计角度来看,所得税由当期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组成。当期所得税费用是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确认的费用,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金额,它是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依据。递延所得税费用则是因暂时性差异的发生或转回而计算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前者只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而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后者则既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又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确认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企业所得税管理对实现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作用。所得税管理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之一,其主要方式即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减少收入差距、贫富差距、行业差距等。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利用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企业收入的二次分配,进而有效促进社会公平。其次,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助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企业财务管理者在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灵活运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来指导与制定财务决策,从而促进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即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目标。这一目标意味着所得税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后期的发展,而企业发展趋势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最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企业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同时做好内部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而所得税的管理是重要环节之一。若企业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所得税管理方案,将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反之,则不利用企业目标的实现及长远发展。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责任心差。企业所得税涉及面广,需要相关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包括会计、税收、审计等知识,但实际工作中,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差,责任心不强等问题普遍存在。他们大多缺乏创新意识和主动学习精神,对企业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认识不充分,理解不到位,且对业务流程不够熟悉。此外,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税务管理理念落后,他们仍以传统管理模式和理念来应对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导致其对企业内部审核不够深入,因此难以有效落实国家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

2.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影响纳税申报。不少企业存在“账外账”,其为了实现所谓的价值最大化目标,甘愿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所得税管理人员在决策层的授意下,利用现金交易、体外循环等方式,隐藏应税收入,将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占为己有,变相增加企业利润,这种做法很容易引发全行业偷税的不良连锁反应,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从股份制公司上市角度看,其为了获得上市资格,粉饰财务报表,通过会计账务技术处理或做假账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虚假财务信息,严重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仍处于半信息化半手工状态,涉及税收的采集、传递、运用等环节仍采用手工方式,导致所得税征收信息传递不顺畅,工作效率相对较低,而在用的税收征管系统软件还不够完善,现有功能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因税收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带来的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效率,使得一些税收征管政策难以有效落实。另外,企业未能解决所得税税源管理问题,尤其是无法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施信息化分类管理,也为后期的管理埋下隐患。

4.纳税评估体系尚待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相关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分析、判断,进而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准确程度予以综合评定。然而,不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评估体系尚不健全,表现为:企业管理层对纳税评估认识不清晰,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实际评估工作中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从纳税评估的准备阶段看,对纳税资料的收集不够全面,来源单一,使得纳税评估缺乏真实性和全面性,评估质量有待提高。

四、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1.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也是企业管理的实践者,所得税管理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能不能拥有高素质且具有强烈责任心的专业人才。要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责任心,就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强所得税管理队伍建设,全方位培养所得税管理人员,并按照高素质、专业化的要求,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不断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二是要加强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人员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制定与其匹配的培训计划,建立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及审计知识体系。三是要强化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实践能力。采用专项技能培训与实践结合的方式,促使所得税管理人员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进而实现所得税工作的精细化。

2.杜绝会计造假,规避涉税风险。要规范会计核算,提高纳税申报准确率。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纳税人纳税号码识别制度,切实落实金融账户及交易实名制。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规范银行账户开户程序,不论个人还是单位,必需凭借全国统一的纳税识别号码来开户,绝不允许出现假名账户、匿名账户、多头开户等,严格控制现金交易,禁止出现账外交易。此外,对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活动都必须使用纳税识别号码,并由联机网络汇总到税务征管机构,以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每一项收入。同时,要大力推广资金支付电子化,运用税银联网系统,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纳税人资金动向。

3.全面推进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企业应改变所得税管理理念,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首先,要加大税收管理软件的二次开发与完善,建立统一的税务信息采集与处理模型,提升软件的智能性,力争实现数据管理和纳税评估的全自动化。其次,国税、地税、工商部门等要设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搭建统一的综合性管理平台,并实现数据共享,确保企业信息在各机构间无障碍的传递,同时充分利用软件的数据分析功能,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最后,要建立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及纳税情况实时监控。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对企业的重点业务,如某项长期业务等,进行实时跟踪,定期核查其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做好所得税专项评估及调查工作。应积极开展所得税专项评估及调查工作,逐步完善相关制度,促使企业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评估及调查工作,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类别、是否盈亏、盈亏金额情况、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等进行分类,从而制定相应的评估计划,提高评估和调查工作的有效性,做到事半功倍。同时,要定期对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防微杜渐,发现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时要予以严惩。对于利用频繁的关联方交易等恶意避税行为,要积极开展反避税调查与惩治工作,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及采取恰当的反避税对策,全面控制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另外,应加强地区间不同税务部门间的合作,尤其是全国范围内的反避税合作,实现信息与经验的共享,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炜.企业所得税征管基本问题分析[J].税务研究,2009,12.

第4篇

一、确认计税基础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分别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要求进行计价,简称会计计价基础和税法计价基础。会计计价基础即账面价值,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账面上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税法计价基础即计税基础,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为计算应交所得税所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也是申报所得税时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金额。

(一)确认资产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显然,资产的计税基础是税法允许未来抵税的资产价值,即未来不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即现在不能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也是现在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成本-以前或现在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具体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资产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如果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不需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2)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通常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可能造成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例如,各项资产如发生减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计提相关的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就产生了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不等。在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的情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需引起注意,即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主要在与某项资产相关的收入享受免税或按收付实现制征税时产生,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例如,一项国债投资的应收利息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收入免税,则应收利息的计税基础为0。

(二)确认负债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显然,负债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规定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价值,也就是未来需要纳税的负债价值,或是现在不需要纳税的负债价值,或现在可以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由于资产与负债本身就是一对含义相反的概念,因此资产计税基础与负债计税基础的含义在理解上也是相反的。具体确认负债计税基础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负债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并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交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该负债引发的费用不允许抵扣未来的应纳税所得,即“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某项负债引发的收入当前构成部分纳税所得,则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就会出现不等。与资产相似,在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的情况中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这往往是由于该类负债引发的费用允许抵扣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引起的,所以其计税基础为0,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中。

二、确认暂时性差异

在上述资产计税基础与负债计税基础的确认与分析基础上,可引申出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暂时性差异=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一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值是一个累计值。由于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累计的,暂时性差异也是一个累计值。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随时间推移会逐渐消除,即暂时性差异可以转回,且转回数与原发生数总额相同。第二,暂时性差异不同于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并不都是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按照其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是指未来应纳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确定方法如下:

(1)资产类项目(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资产的确认,意味着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以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形式收回。当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计税基础时,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也将超过计税时允许抵扣的金额,此差额在未来期间支付所产生的所得税义务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税暂时性差异将转回,企业将获得应税利润,使得经济利益很可能以税款支付的方式流出企业。

(2)负债类项目(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负债的确认,意味着该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通过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来清偿。当该负债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时,经济资源在未来从企业流出的金额也将低于不允许抵扣的金额,此差额在未来期间支付所产生的所得税义务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当企业清偿该负债的账面价值时,应税暂时性差异将转回,企业将获得应税利润,使得经济利益很可能以税款支付的方式流出企业。

常见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分析如下:

(1)资产类项目。一是应收利润、应收股利账面价值部分。税法规定,应收利润或股利按收付实现制征税,国债利息免税;同时,当被投资企业税率与投资企业税率一致时,也不征税,这就说明应收利润、应收股利其计税基础为0,账面价值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二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新公允价值高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应按公允价值(原公允价值)计量,以后如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则应按变动后的公允价值(新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税法则规定按原公允价值计税,新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与原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的差额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三是持有到期投资(权益法),被投资企业权益增加调增的部分账面价值。会计准则规定,持有到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根据被投资企业权益增加调增账面价值;而税法则以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因此,调增部分就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四是固定资产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形成的差额部分。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会计折旧额(如直线法)小于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额(如加速折旧法),其差额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五是各类资产重估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部分。这类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等,会计准则规定,资产重估时应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而在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六是部分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这部分资产主要是存货和在建工程。会计准则规定,凡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存货,将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后就增加了该类资产的账面价值,而计税时不作调整,因此,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就构成了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负债类项目。一是交易性金融负债税法摊余成本大于会计摊余成本的部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会计摊余成本(如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小于税法摊余成本(如采用直线法摊销),就会造成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从而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新公允价值低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反。二是或有负债不能作为税收扣除项目的部分。如果或有负债不能够成为税收扣除项目,则不能扣除部分就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三是部分负债债务重组调整减少的部分账面价值。这类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负债等。四是企业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调整减少了债务的账面价值,而计税时不作调整,由此形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五是划为其他金融负债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新公允价值低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负债。

四、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这里的“可抵扣”是指未来可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方法如下:

(1)资产类项目(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当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时,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也将低于计税时允许抵扣的金额,此差额在未来期间作为费用扣除,减少应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转回,企业将获得抵扣。

(2)负债类项目(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当该负债的账面价值超过其计税基础时,资源从企业流出时,其部分或全部金额可以在晚于负债确认期间的某个期间确定应税利润时抵扣,相关所得税可以在未来期间收回,从而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常见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项目分析如下:

第5篇

关键词: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 管理困境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提出建立法人所得税制的立法原则,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汇总纳税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总分机构的纳税风险,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但汇总纳税由于制度和机制的缺失,全国各地缺乏统一执行标准,尤其是省内跨市及市内跨县总分机构管理,问题层出不穷,使总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之间征管矛盾日益突出,税收分配问题、税收管辖问题、各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等严重制约了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总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总分机构地区间利益分配不均衡

现行汇总纳税办法规定总机构汇总应缴纳税款的50%由总机构就地预缴,50%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分摊比例在其所在地预缴,汇算清缴后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此不难看出只有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才有税款入库,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无税款入库,其应纳税款汇总到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缴纳,造成有税源无税收的问题。从经济发展形势来看,企业总机构或部分二级分支机构大多设在发达地区,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绝大部分设在不发达地区,而现行汇总纳税办法规定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造成贫富地区间利益分配不均衡。

(二)总分机构地区间预缴比例计算未按“所得”

目前预缴方式为各分支机构按以前年度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占总机构相应指标比例确定分摊所得税款,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这种方式下分支机构预缴税款与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无关,违背了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征收依据的初衷,造成获利多的分公司并不必然多缴税,而没有所得额,甚至是亏损的分公司也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总分机构地区间税源征管矛盾升级

新纳税方式下税收分配职能由企业、税务、财政三方来承担,企业计算税款预缴分配比例总分机构税务机关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调整入地方金库,这样不仅增加了分配环节,加大了分配难度,也造成了地区间的征管矛盾。一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本地区经济利益,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经营模式,对经营效益好的企业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招商引资力度,排斥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严重影响了企业在市场经济模式下的自主经营;二是国地税之间对于一些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也经常发生“好税源抢,孬税源让”的现象。

(四)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混乱

机构资格是否为二级分支机构,成为税务机关判定其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唯一依据。现行规定下二级分支机构的必备条件是“总机构对其直接管理”及具有非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见国税函[2009]221号),后者凭借企业注册时的工商营业执照容易操作,但如何确定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有一定的难度,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渠道,造成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出现同一总机构下设的同类型分支机构在不同的经营地区实行不同的级别管理,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尚为空白,资格确认更加困难,造成了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混乱的局面。

(五)分支机构税源监管出现空白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汇算清缴。大多数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造成管辖权空白区域较多,一方面,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核实总机构年度申报数据质量如何,对纳税调整真实性难以掌握,汇缴中即使发现问题和疑点需要核实,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工作难度大,成本高,效果不明显,势必造成多头管理多头靠,形成新的征管漏洞。另一方面,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查补税款的入库问题、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文件,这不仅弱化了征管力度,也影响了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整体稳定性。形成了总机构税务机关想管管不了,分支机构税务机关能管没法管局面。

(六)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交流不畅

新汇总纳税办法最初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建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的构思,而时至今日该平台仍未开通,绝大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交流主要通过信函或电话方式进行联系,其工作效率和管理效果可想而知。一是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了解却无法与总机构税务机关及时交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诸多的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又鞭长莫及,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效率因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渠道而难以提高。二是对总分机构分别隶属国地税管理的情况,一方税务机关的单项沟通协调势单力薄,无法解决总分机构间税收信息沟通问题。基于此,国地税之间信息共享只能依靠总局信息交换平台。

二、完善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改变分支机构预缴分摊指标,均衡地区利益分配

针对分期预缴汇总纳税的弊端,建议企业汇总纳税预缴比例改变计算方式,将三项指标改为按所得额计算分摊比例,各级分支机构(含三级及以下)均可在年度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纳税所得额,将各分支机构纳税调整期提前到次年3月底,4月份征期内预缴本分支机构实际应负担的税款,总机构在5月底之前完成汇总纳税。此举既可解决总分机构管理中的前三个问题,又可以确保法人所得税制的地位不动摇,达到以下管理效果:一是税款可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及时足额入库,有利于提高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实现地区利益均衡。二是按所得额计算分摊指标充分体现了“所得税依所得计征”的本质思想。三是对于税率不统一的总分机构从根本上简化了繁琐的分配计算过程,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四是所有分支机构所在地均可分享到管理的成果,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各地区之间和国地税之间争夺税源。

(二)明确细化分支机构主体资格判定标准,减少自由操作空间

为解决分支机构认定混乱,政府部门行政干预企业经营机构设置,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出于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界定错误等问题,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强化管理:一是细化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经营权限、内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等指标的管理和控制,如对财务负责人直接委派或聘任,具有总机构聘书或任职文件,统一财务核算内部口径,如营业成本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等;二是对加盟店、挂靠单位等具有独立经营权的特殊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进行管理。上述措施便于操作,易于执行,可以减少资格认定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征管水平。

(三)明确总分机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

为解决当前总机构税务机关“心有余力不足”,分支机构“力有余权不足”的困境,总局应尽快明确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职责。一是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负责审核总机构计算、分摊各地预缴企业所得额的准确性,督促总机构按时向其二级分支机构提供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如发现总机构在计算分摊各地预缴税款过程中有失公允,立即制止并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总机构的责任。二是赋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检查权,将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负责审核分支机构汇总上报预缴所得税分摊指标的准确性;赋予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权,即上报年度汇缴数据前需先经审核确认,总机构统一汇总清算后还有权复审复查,凡发现不缴或少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和罚款一律全额就地补征入库。

(四)尽快完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交换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建议总局尽快完善信息交换平台,一是从总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开始采集信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总分机构的登记时间、注册资金、人员规模、工资支出及经营情况等关键信息导入信息平台,并及时予以更新、维护,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是实现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对管理部门不一致的总分支机构能及时查找到所有涉税信息,真正实现总分机构在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三是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备案具体程序,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确保总分机构之间的涉税资料和数据快速、准确传送。

参考文献:

[1]靳万军,付广军.法人所得税制必须妥善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财政研究2008,(1)

[2]闫春玲.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解析及完善建议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6)

第6篇

关键词:港资企业 所得税管理 潜在问题 解决的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税务管理也面临着新的局面,其中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是税务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因此建立健全科学、有效、合理、可行的税收制度,是保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有必要通过对其所得税的管理来调节经济资源的分配。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更为复杂、操作更为困难且政策性较强,在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项经济活动都与企业的所得税有着直接的联系。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所得税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优化税收服务,才能有效促进企业税收工作的进行,确保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强化所得税的管理,提高税收的质量对企业的生存与经营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港资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潜在问题

(一)所得税的管理机构中存着一定的缺陷

目前,我国部分港资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所得税管理机构不健全,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及地方税务机关关于所得税的税收管辖区分不明确;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缺少沟通。由于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港资企业也面临着一定的改革,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由于企业所得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的展开,如果企业中没有一个完善的所得税管理机构,则有可能引发会计信息失实等问题,会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的会计信息失实,纳税申报失真

站在税收征管的角度来时候,企业利用体外循环以及现金交易等形式,掩盖了原本的税收收入,从而偷税漏税,强行扣压原本应该上缴的税款当做企业的盈利。另外,这种做外帐的行为也极有可能引发整个配套企业、全行业的连锁反应,严重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近些年来,有部分企业为了获得上市的机会而做假账,待到公司上市之后仍然公司虚假的财务状况,会误导投资者,对投资者的利益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并且企业作假帐,也会导致国家的经济指标以及经济统计信息出现误差,从而增加了政策决策的困难。然而针对列入港资企业这样的重点税源企业来说,所得税中扣除项目的问题尤为严重,这主要体现在多计费用、扣除项目不规范、多列成本等问题,且各个种类的资产也没有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中的要求进行摊销或者是计提折旧。

(三)港资企业中的纳税评估体系不健全

在港资企业中除了所得税管理机构不健全、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还有外纳税评估体系不健全也是困扰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指的是相关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强化纳税服务以及税收征收的手段,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收集纳税人的各项税收征管以及纳税申报的资料,通过信息化处理,并运用相关的工作程序以及方法对纳税人进行有关纳税义务准确性的综合评价,同时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及时发现其纳税以及申报过程中的问题,并令其立即改正与处理。眼下的港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体系不健全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对纳税评估的认识不到位,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评估体系形同虚设;与纳税评估相关的资料不全且来源较为单一,因此评估工作不具备真实性与全面性。

(四)企业中税收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普遍不高

由于人力资源中人力的能动性,使得港资企业所得税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尤为突出。这主要体现在:因为所得税相较于其他税种更为复杂,所涉及的范围也更广,因此要求管理人员能够具备一定的会计水平、税收政策水平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再加上一般企业中所任用的税收管理人员已经有了一定的年纪,这一类管理人员普遍缺乏知识更新的意识以及上进心与责任心。

二、 针对港资企业所得税管理中潜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机构的健全

目前,强化我国港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为完善所得税的管理机构,使其更科学、合理、可行。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与企业也正朝着一个科学化的方向来发展,这就要求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也要顺应社会、企业科学化的发展。具体措施有:所得税管理理念的科学化。管理理念的转变涉及到企业管理人员以及企业普通员工的思想与认识,因此企业十分有必要转变传统以流转税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理念,将科学化发展作为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确立依法管理、依法治税的管理机构;建设工商与税务管理之间能够科学交流的正常渠道,以及合理分配国家与地方税务之间关于所得税税收管辖区域。

第7篇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效率是指管理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率,从宏观方面管理成本包括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纳税人遵从成本、额外成本等,狭义的则指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成本。

1.1、行政成本

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成本是指由政府承担,因企业所得税制的立法和修订和征收、管理以及司法监督所需要支出的征收和费用,它包括了为制定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而发生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制订颁布、审理修订费用,税务机关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稽查办案费用、设备运行费用和基建维护费用等公共费用,以及国际交流合作费用和公检法海关司法援助费用等等,其中,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和稽查成本为行政管理成本的主体。

1.2、遵从成本

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所发生的税款以外的费用支出,是税制运行中纳税人不可避免的费用支出,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时间成本、货币成本、资产成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必然存在的成本,其中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对纳税人的行为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

1.3、额外成本

额外成本是指不能归入管理成本或遵从成本中,但与税收运行直接相关的、客观存在的、由征纳主体之外的其他部门或社会成员所负担的成本。如社会性税法宣传和协税护税支出、司法机关为惩治偷税的成本等。社会成本中最应注意的是由征税而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超额负担),即征税活动对经济行为产生的扭曲的负效应,在经典的理论中称为“哈伯格三角”。

2、影响企业所得税管理效率的因素研究

2.1、税制复杂性的影响

税制是直接影响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企业所得税既涉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核算复杂,又涉及计税收入的确定,还要对资产、成本、费用加强控管,同时涉及不同种类、地域的业务和税法标准。单就某一种税种收入来说,不仅包括增值税业务收入,而且包括非增值税业务收入;不仅要管好收入,而且要管好税前扣除项目,是世界上公认的计算最复杂、管理最困难的税种。

目前国内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整体科学性不高,新法配套政策不完善,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有时为应对企业交易形式和类型的变化和特殊需求,出台一些即不完成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征管的难度,影响了管理效率。

因此,在税制建设中要树立成本与效率因素,既考虑组织收入和调节作用,又应考虑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尽量减少,不断优化完善,形成结构合理的税收制度,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2.2、管理机构设置的影响

税务机构的设置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也直接影响着征管效率和征管成本。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的分设的结果是管理成本的增加,首先是机构增加而导致基础设备和公务成本的增加,其次是税务人员的增加而导致直接费用增加,再次是国、地税征税范围存在大量交叉,几乎所有国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都是地方税的纳税人,导致纳税人遵从成本增加。对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划分更加复杂,“一税两管”导致办税效率低下、税负不公和税收流失。国、地税征管范围交叉重叠,划分标准不清晰也引发两个机构就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归属诸多矛盾,矛盾逐日堆积增加了国地税的协调成本。

2.3、征收方法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征收一般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不同的征收方式对管理资源的要求和纳税人的要求也不同,查账征收要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监控,涉及计税收入的确定,还要对资产、成本、费用加强控管,同时涉及不同种类、地域的业务和税法标准,同时由于还涉及企业财务账册规范性,需要管理资源比较多,纳税人付出的纳税成本比较高,但该征收方式较好体现企业所得税量能负担原则。而核定征收由于只需对纳税人收入或成本费用某一个环节进行监管,相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管理资源和纳税成本都相对少和低,核定征收方式虽然简单、征纳成本低,但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税额如果不准确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所得税量能原则有冲突,而且由于纳税人核定工作的主导权主要在税务人员,客观上也容易产生了权利寻租的风险。

3、优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效率的途径

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的研究报告认为: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遵守税法上有不同的问题,税收管理应强调以纳税人为中心,关注纳税人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不同特征,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分类管理可以使税务机关用相类似的方法对待同类的纳税人,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达到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减少管理消耗,节约征纳成本、优化管理效率的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的总分机构、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企业集团大量涌现,企业税务处理团队化、电算化、智能化水平日益提高。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源管理人员少和纳税人户数多等矛盾日益突出,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加大,传统的单一由税收管理员管户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

3.1、重点税源企业专业化管理

重点税源企业专业化管理可从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管理信息、管理手段、人员配置等五方面实施。

1、管理模式。对大型企业的管理,应侧重两个方面:一是税务部门要关注的,如税源监控、政策执行方面,分类归集重点税源行业、出口退税企业、重点纳税评估等内容,从宏观到微观形成专业化管理体系,以切实提高集约化税收征管的能力。

2、管理方法。要由分户管理向分专业类型、链条式管理转变,提高管理效能。通过对同类型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总结其经济活动规律和相应的管理方法,制定专业化税源管理指引;采取交叉对比方式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源的监控分析,突出管理深度,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

3、管理手段。日常管理征收实行逻辑严密全面的查账征收方式,加大日常监控分析、均衡收入,注重服务提供。对于防范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等具有促进作用。

4、管理信息。促进管理信息由单一的纳税申报信息的利用向综合信息的利用转变,提高税源监控力度。通过纵向和横向比较,借助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准确把握企业税源变化,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

5、人员配置。大型企业特别是涉外大型跨国企业大都具有跨区域经营、内部结构复杂、信息化水平较高,财务人员素质较强、有专门税收筹划等特点,日常税务管理常涉及税收协定执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非居民税收管理等国际税收事项。如果我们的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能适应管理要求,就难以与企业对话,难以将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因此,对大型企业管理,应配备,熟悉税收、会计、法律、计算机、英语等多方面知识的高素质的税务管理人员。

3.2、非重点税源管理

非重点税源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的重要力量,非重点税源企业具有以下一些特点:户数多,增势强劲,但纳税不多,针对这些特点,实行集中管理,有助于效率的提高。要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加强征收管理,优化税收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1、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同时结合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不搞“一刀切”,优化管理效率,促进税收公平环境的维护。

2、针对其户数多,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实际情况,综合使用行业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的方式,逐步建立分行业的规范管理指南,尤其是对新办的中小企业,在税务登记一个月内对其有针对性进行办税辅导,可以有效的提高纳税人今后申报的准时性,报表填报正确性,减少纳税人因不懂不知一些办税常规处理而浪费税务人员管理资源和增加纳税人电话咨询、往返税务机关更改等纳税成本.

3.3、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后续管理,对申报减免税的企业申报的准确性进行全面的复核,进行重点审核未经审批自行减免税情况,对企业减、免税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定期分析减税、免税企业的整体情况,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跟踪管理。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3.4、强化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对纳税评估要从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创新纳税评估方法,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强化。

3.5、适度推广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从理论上,是推定课税一种形式.推定课税特别适用于诸如小企业、农业或服务业、个体经营等难以课税的行业。根据调查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规模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内获利水平大体相当的,通过合理正确测算和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可以实现合理税负水平下的公平。

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程序要把握好几方面:首先鉴定必须基于充分、合理的事实依据,用最能反映纳税人情况的资料进行判断,力争减少征税误差,保持征税的合理性。对变化幅度大、争议大、影响广的应设立集体审议制度,防止权力集中化,任何违反程序的操作行为视为无效。

3.6、处理好税收征服务与税务制的关系

税收征管服务是税收征收管理中,国家赋予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义务,,税务是是市场经济下由于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纳税人为了能顺利、规范地履行纳税义务,减轻对会计业务、税收业务不了解的压力而需要的一种有偿服务。纳税人找税务机构要基于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严禁指定和强制税务。

3.7、提高涉税信息的社会共适度

信息共享是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的基本特点,税收制度对纳税人的硬约束,取决于税务机关的信息占有程度和工作效率。通过对不同时期的经济税源资料的对比,分析研究经济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和趋势。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工商部门及公证机构,及时了解发生的所有产权变动请求和产权变更情况,是实行税源监控的有力措施。对银行掌握客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实行税源监控。税务机关通过银行获取其客户大宗交易的涉税信息,也是税源监控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可以通过征收点从纳税人申报的合同印花税的种类、金额大小去判定重大企业合同是否涉税、是否大宗交易,并及时记录将有价值的信息,为税源监控部门提供参考资料。

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全社会协税护税工作机制,加强群众举报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发挥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的作用。

加强协同管理: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国际性合作的协同配合机制。

3.8、纳税服务网络化

创新服务理念: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突出服务重点: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出台新税收政策、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

降低纳税成本: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3.9、优化人才的合理配置

首先是专业人才的配备上,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所决定,要求专业化税务人在知识层次上能适应税源发展的要求。有些冷线人才,从目前看在基层税收工中未必用得上,或发挥作用的机会不多,如法律人才、外语人才、企业管理人才,但从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推断,这些人才在未来的税收工作中将担当主力。

其次是层次的配备上,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国税局、各市和县局,相对不同的层次,应该有不同的适用于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源监控的人才配置体系。

建立分层级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专家人才库,制定保持企业所得税专家人才队伍相对稳定的人事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开展高层次的培训,保证企业所得税有一支技术精良、专业水平高、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强的高层次专家团队,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全球化经济带来企业所得税管理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解决。

第8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1号)第二点第二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1号第一点第一款、第六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1号第一点第三、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或证明复印件。

8.其他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预缴期可开始享受和只在汇算清缴期享受的减免优惠两种情形:

(一)预缴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项目

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享受下列第1至第8点减免优惠项目的,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三、附件四)。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五)。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六)。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取得技术转让所得的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附件七)。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年取得省经贸委颁布证书的企业在*年度申报时提供)。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附件八)。

6.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1号第一点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九)。

7.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国发〔*〕40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情况表(附件十)。

8.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财税〔*〕1号第二点第一、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十一)。

9.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0.其他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二)汇算清缴期享受的申请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享受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国税部门仍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49号)及相关文件)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附件十二)。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十三);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年已通过科技或经贸部门初审的企业在*年度申报时报送);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4.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确定其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证明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1号第一点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件十四)。

6.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件十五、附件十六、附件十七);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7.其他

汇缴期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三、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第9篇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对于促进各类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逐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堵塞漏洞、促进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所得税征管过程中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

1.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参次不齐,不少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够熟悉。

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部分企业出现了超标准提取列支费用、超年度摊销费用、把有标准控制的费用列到没有标准控制的费用里、有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擅自胡乱调整纳税申报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同时有部分企业对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数企业会计知道一些大致内容,但也只是比较浅显一部分,多数掌握不够准确,有的甚至不知道。应当说,纳税人对所得税相关政策的了解不全面、不准确与税务机关税法宣传深度不够不无关系,当前的税法宣传形式单一,方法简单,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准确了解和经常性了解税法的难度。

2.由于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缺乏科学性,部分地税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并不到位。

目前,地税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在方式上还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

以我局为例,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一直沿袭纳税人每季按时申报,征收人员按申报数据打印缴款书这一模式,税务人员对申报表的审核绝大多数是就表审表,只要逻辑关系正确就认定企业申报没有问题,且审核一直以人工方式进行,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深入研究;二是管理环节中对所得税检查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造成部分企业仍沿用老的习惯作法,在所得税征缴额度上讨价还价,要求多支一点,少调整一点,不罚或少罚一点,同时,极少数税务人员甚至凭感情定税,随意性特别太,缺乏依法征管的严肃性。

3.由于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的力度不够,不少税干的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数县、市局,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员总数的8%,特别是比较年轻的干部,多数没有接触过所得税业务,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对干部的整体素质的要求。多数干部管理方法欠缺,经验不足,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相对滞后,分税制后,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虽然举办了一些有关企业财务和所得税方面知识的培训,但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造成了对税干的所得税业务培训相对不足,日常工作中常出现“个别政策规定连内行都看不明白”的现象,让更多的税务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会计制度和所得税相关政策已是刻不容缓。

4.由于当前的监管机制尚不够健全,税务机关对监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存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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