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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的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9 16:07:4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关于医疗的法律法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于医疗的法律法规

第1篇

    纵观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临床教学阶段是最容易产生冲突和矛盾的教学环节。在此教学阶段,医学生需要逐步开始进行直接专门针对患者的临床医疗工作。关于医学生在临床实践操作过程中的具体的工作范畴是哪些,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当前法律中有所体现。当前的临床教学要求都是根据医学教育培养方案和临床教学大纲制定的。如进行规范教学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练习书写规范大病历、基础临床实践操作、标准医疗文书的书写等。医疗工作以及何种程度的医疗操作是医学生可以承担的,我国目前的医疗法律法规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当前临床医学生医疗工作范畴上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医学生在紧急医疗出现的情况下能否拥有处置权;法律是否认可医学生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效力;一些应由执业医师进行的医疗诊疗操作如由医学生承担是否得到法律的允许。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以上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能否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合理合法的临床教学对于医疗效果与教学质量有很大的影。这样的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也会为医患纠纷的产生埋下祸根。

    2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临床教学过程中面对的对象有主体有不同。这样的情况决定了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责任的承担是有着显着的差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何种类型何种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临床带教教师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以及义务都是有详细全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标准的。但是,医学生在临床学习期间进行的医疗活动是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的,只有通过对学生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都方面的教育来规范医学生的行为,这样的约束力度和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技术含量高、风险大是临床医疗工作的一大特点,风险因素存在在医疗诊疗活动的各个方面。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其临床教育基地和临床带教教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也给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3临床教学管理针对现状的对策

    3.1加强医德医风

    教育当前,在医院实习的学生为独生子女的居多,不善于与人沟通、不会主动关心旁人、缺少人文关怀、以自我为中心成为了他们的通病。在对医学生的培养过程中,与临床能力培养同样重要的是医德医风的教育。“保证患者利益的最大化,全心全意服务于患者”是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工作过程中最为基本的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要将对学生进行医德医风教育贯穿始终,不断强化意识,不断规范行为。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言传身教,要在进行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同时进行医德医风教育。选择临床带教教师就要求教师本身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情操,使医学教育尽可能的与德育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在讲课过程中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潜移默化的融入日常教学过程中。临床带教教师要以身作则展现严谨的工作作风,充分利用临床教学过程中的示教机会以身作则,保持和谐的医患关系,提倡学生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树立良好医德医风观念。要让学生理解作为医生所必须具备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解决患者的病痛是医生的天职。在医学生准备进入临床实践学习阶段之前,首先要让其树立感恩之心,要感谢为我们提供学习平台的患者,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道具而且临床学习过程中的特别教师,我们能够从中学习到知识与技能。尊重患者才能获得患者的信任、理解与支持,才能有机会成长为优秀的医疗工作者。

    3.2强化法制观念

第2篇

1.1不同家庭所在地的患者对医患关系的认知差异

关于医患纠纷处理制度作用大小,双方认知顺序基本一致,选择最多的是“一般”(城镇50%,农村60.75%),其次是“比较小”(城镇25%,农村21.4%),有统计学差异(χ2=4.000,P=0.046)。不同家庭所在地的患者对医疗体制中关键问题的认知有统计学差异(χ2=12.539,P=0.05)。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城镇患者中,71.2%选择找医院协商,15.4%选择找媒体;农村患者中,14.3%选择去法院,73.2%选择找医院协商,有统计学差异(χ2=9.371,P=0.025)

1.2不同学历的患者对医患关系的认知比较

1.2.1不同学历的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认知比较:关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选择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一般”(54.2%),大专学历为“比较好”(41.2%),高中或中专学历为“一般”(60.7%),初中及以下学历为“一般”(44.4%);选择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比较好”(45.8%),大专学历为“不太好”(29.4%),高中或中专学历为“比较好”(35.7%),初中及以下学历为“比较好”(36.1%),有统计学差异(χ2=25.69,P=0.002)。不同学历患者的择院标准有统计学差异(χ2=42.972,P=0.000),本科及以上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医术高超(70.8%)、设备完善(45.8%);大专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口碑好(70.6%)、医术高超(64.7%)、设备完善(58.8%);高中或中专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医术高超(71.4%)、交通方便或离家近(71.4%)、价格公道不坑人(57.1%);初中及以下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医术高超(69.4%)、口碑好(50.0%)、价格公道不坑人(41.7%)。

1.2.2不同学历的患者对医疗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比较:对于医患纠纷处理制度缓解医患关系作用大小,选择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和大专学历均为“比较小”,高中或中专和初中及以下学历均为“一般”;选择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和大专学历的患者均为“一般”,高中或中专和初中及以下学历均为“比较大”,经检验有统计学差异,(χ2=22.338,P=0.034)。不同文化程度的患者对医疗体制中关键问题的认知有统计学差异(χ2=23.652,P=0.05),选择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大专和高中或中专学历均为“服务不到位”,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患者为“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选择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和初中及以下学历均为“服务不到位”,大专学历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高中或中专学历为“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不同文化程度的患者对医疗事故解决方法的选择的认知有统计学差异(χ2=17.643,P=0.040)。

2讨论

医疗改革已经进行了30多年,但医患关系却持续恶化,患者袭击医生的事件频频发生。调查显示1/3的患者认为医患关系紧张,其导致的主要原因中,看病太难太贵居首位,其次是医生水平不高,再次是医疗制度不完善。患者对治疗结果期望过高,治疗只是一个过程,并非结果,但患者往往把不满意的结果归咎于医生的失误,对医生误会很深,医患关系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城镇患者对医患纠纷处理制度的评价优于农村患者,维权意识也强于农村患者,这与法律法规建设有关,在农村,法律法规建设尚不成熟,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没有很好地实行,患者对其失去信心,若发生医疗事故,也因维权无望而选择沉默。城镇、农村患者分别认为医疗体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及执行不到位、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由此可见,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患者对医患纠纷处理制度的评价逐渐变差。对医疗体制中关键问题的认知中,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选择“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比例逐渐增大,而选择“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的比例逐渐减小。另外,不同学历的患者择院标准前三名均包含“医术高超”,说明“医术高超”是大多数患者择院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高中或中专学历和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患者择院标准前三名中却同时也出现了“价格公道不坑人”。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与经济相关,学历高的患者经济状况相对于学历低的患者会更好,也会更多地关注社会问题,对医患关系的思考相对更多,对法律法规实施效力的要求也更高,而文化水平低的患者可能会结合自身经济状况,更多地考虑医疗服务的价格。

3建议

3.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全面实行医疗体制改革

我国已提出医改的新目标,但要使一项政策产生可观的效力,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响应政策,合理地调控医疗服务的价格,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使“看病贵、看病难”得以解决,提高医务人员的诊金、加强医院管理也很有必要,可以避免医疗腐败现象的发生。农村,法律法规建设非常不完善,需要政府大力度的投入,同时也需严格监督医疗体制改革的进程,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3.2改善医疗服务,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大多数患者缺乏医疗知识,出于对疾病的恐惧,自然会询问医生,而医生作为医疗活动的直接执行者,应该耐心地向患者解释病情及治疗方案,并尽可能多关心患者,以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同时也能避免患者对医生医院产生误解,进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另外,医生应尽可能为患者着想,认真对待对患者的检查,避免漏诊和误诊,并做到合理用药,不能因医院或本人的利益而开“大处方”。严格控制休假医生人数,解决节假日看病难的问题。

3.3加大力度普及医疗知识

第3篇

xxx医院二00x年普法治理工作规划

根据县普法领导小组关于《xx县200x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和社发局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确保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医疗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提高全院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全院职工的法律意识,特制定200x年依法治理工作计划。

一、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法规常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和

第4篇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以全方面的宣传教育方式增强人民群众对医疗器械的认识,以达到全民监督、人人知法守法的良好医疗器械经营氛围。

1、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

(1)采取不同形式对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使生产、经营、使用人员及老百姓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一方面积极开展送法下乡、送法到行政相对人活动,利用书面材料、宣传、咨询报等形式,使行政相对人学习了解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利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将监管部门权利进行公开,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器械监管的认知度,争取他们的理解和积极配合。(2)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将法律培训和技术培训结合起来,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并且要求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学习法律法规,以此带动全民学习的浪潮。

2、提高对医疗器械监管的认识,将医疗器械监管提高到与药品监管同等高度。

想要做好医疗器械监管,就要从认识上来进行提高,因为医疗器械产品和药品一样是关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根本上提升医疗器械监管的大局观,彻底改变重视药品轻视医疗器械的观念,做到药品器械两手抓,两手都硬,把医疗器械和药品放在同等地位。努力从帮、促的服务手段入手,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监管职责,推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担负起保证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责任,真正做到守土有则。

2、提升医疗器械监管人员自身的业务水平。

(1)加强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的学习,不断提高水平。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强化监管知识学习,确保全方位进行监管,(2)创新监管模式,优化监管机制。主动同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将上市前监管逐渐向上市前上市后都监管的模式发展,防止违规行为。加强杜会监督体系建设,聘请义务监督员,形成了社会监督网络和体系,加大对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

第5篇

【关键词】卫生监督;行政指导;应用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7-185-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对于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大对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关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降低行政命令的影响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广泛要求。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卫生行政指导因为其具有的灵活性与非强制性在卫生监督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逐渐成为一种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措施。

1卫生监督领域中应用卫生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在卫生监督领域中开展工作所需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多的,其中也有关于卫生行政指导方面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近年来SARS、H1N1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致使我国不断的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完善,其中关于卫生行政指导方面的规定也在逐渐的增加。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是法规,其中包括行政法规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三是部门规章,如《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卫生行政指导在监督领域中的应用

2.1应用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就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制定的对相关被监督单位以及人员具有指令性的文书。通常情况下,对于卫生监督意见书的使用情况分为两种:一是,对于已经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而使其满足相关的卫生要求或者标准,通常是用在设备、设施、实际操作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二是,适合应用在一些尽管有违法事实,但是情节比较轻的,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时,提出相应的改正意见。应用卫生监督意见书很好的将卫生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进而督促并且帮助相关人员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可能会发生的问题。

2.2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就是指针对一些没有违法行为,但是存在比较严重卫生隐患的人员,展开消除隐患的行政约谈制度。该制度现阶段在医疗广告监督工作中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的相关广告一定要相应规定的范围并且符合媒体类别,在广告播出的过程中不允许出现医疗方法、技术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形象等。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医疗机构打着科普知识的旗号变相对本医疗结构进行简介,比如,某医疗结构在某报上刊登的有关牙周病的科普知识时,不仅介绍了病害的危害,治疗手段等,还在文章的下方写出了该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尽管这样的广告形式是合法的,但是由于科普知识与医疗广告是相邻的,并且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关系,进而有引导消费者前去诊疗的嫌疑,因此,相关的卫生监督人员就可以以行政约谈的方式对该医疗结构的相关负责人开展诫勉谈话,提醒其存在的隐患,并且对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与宣传,指导其进行整改。

2.3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卫生行政处罚就是指在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并且对社会公众利益与公民健康产生危害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威慑相应的违法行政相对人,并且通过公开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道德评价体系,引导相关的行政相对人选用一些符合社会公众利益与公民健康的行为;二是,通过公开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对其他的行政相对人产生很好的教育与震慑效果,进而充分表达行政处罚的引导、教育以及评价等功能。

2.4培训指导: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以及技术标准非常多,为了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以及掌握更多的与自身发展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卫生专业知识,相关监督单位一定要定期开展培训指导工作,对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医疗执业等相关领域的负责人每年都要开展专题培训,总结上一年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展开相应的解读等。

2.5发放指南:

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通过相关活动普及相关的科普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卫生监督工作方面的知识,进而引导消费者选择一些比较科学的生活方式或者行为方式。比如,制定相关的宣传手册在社区内进行发放,引导居民在消费、休闲娱乐、教育等方面的权益维护。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卫生行政指导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行政行为,目前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加强对其进行分析与研究,进而不断的完善。通过对卫生行政指导应用的相关分析,为以后的实践应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进而更好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翔,施凑宝.谈行政指导在卫生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和应用原则[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9(02).

第6篇

通过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全面落实《省依法治省纲要》和依法治区目标,教育干部职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引导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寺庙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区进程,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法律进机关

1.加强机关法律学习。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市、区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廉洁从政相关法律法规。局党组中心组坚持定期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习法治1次,党组成员每年底结合年终述职专题汇报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完善机关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每年组织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审核,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3.加强机关普法阵地建设。办好单位法制宣传专栏,利用政务公开栏、短信、qq群、订阅普法读物等进行法制宣传,配合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二)推进法律进学校

1.参与学校法律宣传培训。通过发放普法宣传手册,重点开展《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常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了解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培养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引导学生严格遵守与其日常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义务。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三)推进法律进乡村

1.重点开展《宪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学法、懂法、用法意识,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股室:法规股,餐饮服务监管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四)推进法律进社区

利用科普宣传周、宣传月深入社区开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采取带法律、带案例,带普法资料,参与社区的普法活动。

责任股室: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五)推进法律进企业

1、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利用知识产权周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等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着重宣传知识产权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把宣传普及提升到传播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层面,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2、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大型超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售卖涉嫌假冒知识产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与舆论宣传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全面提高我区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六)推进法律进寺庙

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关于依法治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寺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七)推进法律进单位

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市、区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依法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七进”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律七进”活动有步骤、有秩序地实施。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造条件。在做好自身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制宣传工作。

第7篇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①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②民事责任,它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缔约双方,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依契约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则是指相关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③刑事责任,系因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相关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管制、拘役、判刑,附加刑有处以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等。

    1.1行政责任批评、警告、纪律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61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给予警告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处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药学人员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5条也规定:药学人员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2条的规定,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医院药事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经济分配的依据以及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的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吊销其执业证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处方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药师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形,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药学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2民事责任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第59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征得患者或近亲属同意所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销售劣药的,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1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药师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处方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药师具有审核医师处方适宜性的权利,同时第36条、第40条规定:药师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有拒绝调剂的权利。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药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承担管理药品、调剂药品、监督合理使用药品等职责,很少见到所赋予药师的权利,药师只有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执行权、建议权,没有决策权,药师职业责任与权利的不平衡,影响着临床合理用药,有碍于合理利用药物资源更好的为人类健康服务。

    3问题探讨

    3.1处方调剂药师在处方调剂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调剂错误所致不良事件;调剂交代不清造成的用药失当;情节严重的,应依《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引起患者损害,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8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第57条、第60条所规定的医疗水平判断,总则部分第16条所规定的赔偿项目等具体条文决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但当药剂人员疏忽,未能行使拒绝调配处方的权力,调剂了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甚至是错误处方时,在此情形下,医师与药师之间怎样分担责任?现行法规中,没有涉及药师调剂了医师用药错误的处方应怎样承担责任的条款。有时出现医师处方用药不适宜、或是药师调剂出错的情形,但没有引起患者损害,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只是患者抓住了药师的错误大做文章,提出过分的要求,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置,药师该怎样承担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此类问题解决起来依据不足。

    3.2参与临床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政策法规的支持力度不够,尽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三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工作的职责,但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细化药师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仅限于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的权力,药师在治疗团队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清晰,职责任务过于笼统而不具体。可以明确的是药师是一名参与者、协作者,不是决策者,只有发言权,没有决策权,在此情形下,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药疗纠纷时,医师与药师应怎样分担责任?很难界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二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医师与药师看起来是协作关系,但如何开展工作?出现问题怎样承担责任?药师是否承担不合理用药的责任?目前还找不到比较适合的法律依据。

    3.3用药指导药患关系被认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药患双方都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1],患者用药,药师提供用药指导,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虽有一些相应规定,但因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的过错,违反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原则,导致用药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该怎样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对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医疗纠纷中双方的责任认定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致使对药事纠纷的解决难以找到统一的解决方法。

    4建议

第8篇

一、工作目标

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多形式相结合的宣传方式,系统宣传解读《条例》、《实施意见》和《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切实增强社会各界关注,实现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药企业等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全覆盖,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人人护法”的良好监管环境。

二、活动主题

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

三、活动时间

2021年4月1日—4月30日。

四、活动重点

(一)宣传解读《条例》和《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通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

(三)宣传《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五、宣传方式

紧紧围绕宣传月活动主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

(一)多种形式宣传。通过海报、折页、标语、宣传栏等,运用通俗易懂、印象深刻的宣传形式,注重宣传解读与典型案例警示相结合进行宣传。

(二)多种渠道宣传。通过法律法规宣讲会、典型案例通报会等形式,对单位职工、参保群众等进行宣传。充分利用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开栏、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加强信息公开,构建良好舆论氛围。

(三)贴近群众宣传。以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经办窗口为主要宣传场所,在人群密集场所醒目位置广泛、长期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LED滚动播放标语。乡镇卫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街道社区、村社广泛张贴海报,科学、有效组织宣传活动,解答群众疑问,提高公众知晓率。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宣传活动顺利、高效、有序开展,取得良好宣传效果,县医疗保障局成立“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主任

成员: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与大数据股股长

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主任

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管股股长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充分认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宣传责任,落实宣传力量,保障宣传经费,确保宣传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讲求实效。

1.精准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责明确任分工,确保工作到位。

2.精心准备宣传资料。参照发下的宣传资料模板,医药机构要及时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标语及宣传栏等,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3.扎实开展宣传活动。结合实际,把“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突出活动主题,做到全面、准确的宣传和解读《条例》等法律法规,争取社会共识,团结群众,形成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

第9篇

【关键词】 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医疗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医疗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致使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和聘用非卫技人员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的健康利益。现将威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7-2008年立案查处的65起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找出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收集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两年威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有立案查处的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例共65 起,进行分析。所有立案查处的案件均参照国家或山东省或威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均顺利执行。

2 结果

65例行政处罚案例违法主体分布见表1,案件案由见表2,处罚种类见表3,处罚程序及金额见表4。表1 行政处罚案例违法主体分布表2 行政处罚案例案件案由分析

案由案例数构成比(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医疗广告2843.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1624.6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1218.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710.8出借(或转让、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3.1合计65100表3 行政处罚案例处罚种类

处罚种类案例数构成比( %)罚款4467.7警告2132.3没收违法所得1015.4吊销诊疗科目35.7没收器械23.1吊销许可证11.5表4 不同程序的处罚金额分析

3  讨论

分析文中报告的65个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例,医疗机构中个体诊所和门诊部存在问题较多,处罚原因以违法医疗广告为主,占43.1 %,其次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等问题。

个体诊所和门诊部是医疗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有力补充,但由于个体诊所和门诊部在人员技术上和投资额上相对公立医疗机构有所差距,对有关法律法规重视和理解上也有距离,在医疗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出现了较多问题,违法事实主要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出借或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和违法医疗广告等方面。医疗广告审批与管理分离,广告监管体系乏力,执法难度大,打击力度不够[1]。部分医疗机构受利益驱动,忽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违规虚假医疗广告,利用名人的社会效应,宣称“专治疑难杂症效果显著”,夸大疾病的诊疗效果,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从案件案由来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仅为7例,占10.8 %,说明近几年关于打击无证行医的专项整顿已见成效,所采取的媒体宣传、社会公示、专项整顿、监督举报等举措非常得力。从结案来看,所有案件均自觉履行且完全履行,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说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的认知度较高。

鉴于威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的特点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现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较之现状相对滞后,有的条款可操作性不强[2]。迫切需要对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或地方实施办法以适应卫生监督执法的需要,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加强综合治理,特别是医疗广告的监管涉及到广电、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他们在医疗广告执法中的职责和义务,各个部门需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从防范、查处、曝光3个关键环节入手,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3]。(3)创新监督机制,实行医疗卫生机构试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与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有机结合,加强卫生监督力度,强化医疗机构诚信执业建设,有力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4)充分利用媒体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法律知识,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法律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卫生监督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为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黄世金.我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1(5):25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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