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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全国的保险规划及其有关方案和政策,制订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事业单位性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集、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以及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登记、管理等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财政部门参与研究社会保险政策的制订、基金监管等。总体来看,现行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设计与原来分散的管理体制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不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样的规定使得多数地区实际上有两个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企业缴纳税费要面对两个部门,增加了企业缴费的负担,两个征收机构并存,无形中增加了征收成本,也使社保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另外,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也不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心工作的开展。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目繁多、机构重叠。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的按险种命名,如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管理处、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等,有的称社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险管理局等,甚至有些地区五大险种由多个部门分头管理,有的城镇、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分设,造成机构重叠,重复投资,大大增加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同时,名目繁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造成一些参保人员无所适从,不知往哪个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不明确。自1998年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后,多数地区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是财政部门,机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以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造成多头管理。
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乏力。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集社会保险资金行政主管与投资运营于一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则由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管,两者的行政隶属是上下级关系,因而无法实现有效监督。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也显得力不从心,有些地区虽然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实际上也只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没有真正实施监督作用。
二、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现实意义
1.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和基础工程,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个险种组成。由于社会保险涉及的对象范围广泛、人数众多、资金量大、利益关系复杂、资金分配刚性特点突出,使得社会保险管理十分复杂。截止2005年底,全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覆盖人数分别达到17487万人、13783万人、10648万人、8478万人和5408万人。2005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968亿元,支出5401亿元,累计积累6066亿元。很显然,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险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作支撑。
2.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决定着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社会保险的本质是一种财政分配关系。虽然我国社会保险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但是社会保险缴费作为成本列支,实际上抵减了国家的利税,政府为了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政府将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不仅涵盖了原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债务预算收支,而且还纳入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支,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政府收支概念。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一对一的部门预算管理,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分类能够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显得十分必要,有利于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三、若干政策建议
当前,要按照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新型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实行由政府统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政策、财政部门管社保基金、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基层平台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新型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各部门之间有严密的制约措施,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实现数据共享。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领导,切实担负起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实现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税务部门征收。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行五费合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作准备。五费合征后,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也由税务部门负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优势明显,成效显著。税务机关是专门组织财政收入的执法部门,熟悉企业情况,执法手段强,征收力度大,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可有效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减少征收成本。
2.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体系,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精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五大险种统一合并成一个机构,统一名称(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员严格定员定编,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财政部门在整合硬件资源的基础上,要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工程的投入,确保整合精简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高效运行,使各类保险管理工作基础数据实现资源共享。
3.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社会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管理”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明确财政部门的基金管理主体地位,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在此基础上,探索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大额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4.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约着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关系着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最终决定着社会保险的制度建设和事业发展,逐步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纳入国家财力的统一规划当中,以便及时对社会保险基金盈亏拨补进行统盘安排。
要想增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是十分必要的。但目前管理服务体系中人力资源存在一些不足,制约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提高。文章将分析管理服务体系中的人力资源制约因素,探讨其成因,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希望能够为实际工作提供指导。
1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的制约因素
1.1 人员数量不足。调查显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人员存在超负荷现象,实有工作人员与参保人员之比在1:500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1:9000,保险机构经办人员数量严重偏少,但业务量出现迅速增加的趋势。导致工作人员超负荷工作,很多工作人员要加班加点甚至带病工作,大大降低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1.2 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偏低,专业技能不足,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工作人员较多,约占20%,拥有本科学历的人员不多,约占30%,拥有初级技术职称的约占15%。一些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不足,整个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中,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对提升工作效率带来不利影响。
1.3 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奖惩激励机制不完善,关于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目前还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培训不足,影响工作人员综合技能提升,制约工作水平提高。
2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制约因素的成因
2.1 思想认识不足。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将工作重心放在其他工作方面,对人力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社保机构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不足,导致社保机构办公条件差,管理服务手段落后,职工待遇难以提高,制约社保机构工作效率提升。
2.2 工作量不断增加。随着加入社保人员数量的增多,关于社会保险管理的工作量不断增加,给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带来较大挑战。而一些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不能很好应对实际工作需要,难以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质量。
2.3 其他方面成因。例如,管理机构的增员机制不完善,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模式不健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存在不足,奖惩激励机制不完善,对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3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的应对措施
3.1 实行混合编制并推动人事制度改革。社保机构具有准政府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混合性质,对其中的工作人员可以采用混合编制方式,也就是在公务员编制外,增加事业单位编制,双制并存。对非公务员人员,要完善技术职称评审,做好对他们的聘用工作,以吸引和留住高素质工作人员。优先录用具有社保保险管理服务技能的工作人员,吸收专业技术扎实,工作技能较高的工作人员,让他们为社保机构做出更大贡献。可以给予社保机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适当的灵活性,给予一定自主分配权,并加强对这笔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3.2 建立合理的动态增员机制。根据社保机构的业务量和管理工作量的增长情况,及时增加相应的人员编制,为解决人力资源问题提供制度保障。可以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测算社保工作岗位所需工作人员,计算各工作岗位所需人员数量,实现科学定岗、定量和定员,确保社保机构基本的编制人员数量。及时统计新增参加社保工作人员数量,并合理增加工作人员,更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3.3 改进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模式。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好征收职能,并加强征收管理,征管工作完成之后,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可以将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划转给社保部门,相关奖励政策和激励制度不变,并将这部门款项用于人力资源建设,从而激发工作人员热情,促进工作水平提高。
3.4 建立统一的法人制度。加快社保系统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法人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优化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并对内部机构设置做出适当调整,更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另外还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征缴、操作,规范各项工作流程,促进工作水平提高。
3.5 重视网络及先进管理平台应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加快统一、集中、先进的管理平台建设,重视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平台和管理决策平台,为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社保机构工作效率提升创造有利条件。同时,采用这种方式还能更好应对社保保险业务量迅速增加、经办机构人员不足、工作效率低下等制约因素,有利于提高社保机构各项工作的执行能力、监督水平、管理水平。要认识当前社保工作的形势和实际需要,明确建设管理平台的紧迫性,从而规范各项业务操作,更好应对实际工作需要,推动社保机构工作效率提高。
3.6 健全绩效评价和奖惩激励机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激励机制,健全绩效评估,加大各项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从而激发工作人员热情,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专业化工作队伍,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质量提升。
目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封闭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一家自收、自支、自管;二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多部门协同共管,实行“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管理模式。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四条,即“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而第二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考虑,主张通过多部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这笔“养命钱”万无一失。权衡两种方案利弊得失,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Revenue&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第一,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弥补。由于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承担,所以一旦出现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预算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社会保险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可以说,财政是社会保险计划最终的资金担保人。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除了美国的社会保险计划财务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国家要么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计划一定比例或定额补贴(如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等),要么财政用一般预算收入弥补社会保险计划赤字(如法国、丹麦、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等)。我国情况也是如此,绝大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2006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助为1035.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的补助多达774亿元。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只充当“补窟窿”角色,那么财政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而且在这种“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这种“补窟窿”的义务很可能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
关键词:信息化;社保基金;财务管理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要求
社会保险基金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成为核心环节。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一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确保各项基金应收尽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二是合理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严格编制基金决算,真实准确反映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三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分析,积极稳妥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四是加强基金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完整、可持续。通过以上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贯彻执行的相关政策,社会保险基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过程中,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等都是能够极大的提升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因此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是开展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准确真实的财务管理运行,岗位设置准确和预算真实有效是提升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应准确真实的进行财务报表、财务分析、财务统计等方面的工作,提升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水平。三是严格清晰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合法合规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应结合区域和部门管理的实践,制定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规范又切合区域部门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带动财务管理的水平提升。四是保障有力的监督体系,监督能够有效的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风险,在监督过程中应建立动态监督体系,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
二、信息化促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质量提升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以互联网+、大数据挖掘分析等为代表的信息化手段与各个行业不断融合,实现了信息化促进行业管理水平与服务效率提升的目标和要求。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过程中,将信息化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结合,能够提升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水平和财务运行的质量。一是高度重视信息化促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意义和重要性,信息化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应高度重视信息化的新成果、发展趋势,及时将先进成果应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明确信息化对于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从思想上重视信息化与行业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和重要作用。二是充分运用信息及技术提升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水平,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应充分运用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融合、相适应的信息技术,通过信息技术提升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效率,并且不断优化信息技术,使信息技术能够本地化,更为切合本区域、本部门发展的实际。三是建立和夯实信息化基础环境促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环境,信息化基础环境包括网络环境、硬件环境、软件环境等方面的建设,在信息化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过程中,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障财务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升。四是培养信息化与财务相结合的应用型人才提升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质量。在信息化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应注重人才培养和培训,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等形式,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操作水平、应用水平,同时也应引进信息技术专业相关人才,支持支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1.社会保险体系完整性与基金管理分散性间的矛盾。
由于各地对基金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首先各基金统筹级次不高,目前仍以县为主体,自我平衡运行,其次各项基金分处不同行政部门管理,除财政部门负责基金预算执行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管理,其余保险在人保部门内又分为社保局、医保局、农保局、就业局等分别管理。地区界限和多部门分割,造成各自为政,影响社会保险整体规划、协调,分散管理也难以相互调剂和抵御风险,无法发挥基金规模效益和整体功能,机构重叠还造成行政管理成本高、信息沟通效率低等弊端,重复参保和选择性参保问题无法根治。
2.社会保险机制日趋社会化与基金管理高度行政化间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向社会化转变的步伐越来越快,理论上已基本覆盖全社会需要保障的人,是一种全民的社会事业,因此只有在政府的组织、协调、宏观控制下,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办好基金管理。但同时,目前基金管理体制仍维持单一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对象还存在按企业所有制与行业性质、按城乡居民户籍性质进行人为分割。社会保险管理名为政事分离,但主管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既负责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又负责实施、操作、经办,权力高度集中。单一行政化管理还表现在保险对象只能被动地执行和接受,没有便捷有效的渠道反映自身需求,了解基金管理状况。
3.基金规模日益扩大与基金管理手段落后间的矛盾。
目前基金管理手段仍比较落后,如基金预算编制较粗略,预算编制和执行存在“两张皮”的问题;基金收入的征收仍依靠企业自行缴纳,缺乏必要的征管手段;基金的使用“重拨付轻管理”现象仍较突出,重复领取保险金和骗保问题时有发生;基金结存效益低下,不能集中统一管理以及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只能简单存入地方商业银行,社保基金收益率低于通胀率,呈现“隐形缩水”;基金监督不到位,缺少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各个环节以及结余资金保值增值的有力的监督,以维护资金运营的安全及规范。此外虽然主要的社保基金已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但信息系统建设仍是低水平的,信息系统建设缺少前瞻性和统一规划,信息数据冗余,缺乏对数据综合利用。
二、建立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建立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是法律赋予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即已包含了省级政府对所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负有兜底责任的含义。因此在中央统一法律和政策规范下,在尚未建立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情况下,省级政府负有整合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职责,按“全面服务、高效运行、节约运营”的原则,依据本省当前社会保险具体情况和发展趋势,将全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起来。
建立省级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还有利于依据“分税制”的基本要求,将社会保障事权在地方政府间进行科学划分和合理负担,将各级政府社会保障事权界定和安排明晰化、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平衡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政府职责,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防止地方财政过度依赖上级财政,处于“半缺位”或“缺位”的不正常状况。
2.省级财政已具有建立省级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能力和需要。
我国经济已保持较长时间快速增长,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保证了省级财政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省及省以上财政补助是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直管县”财政管理模式运行,依托对社保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有效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等先进财政支付手段,省级财政已能较好解决跨行政层级和大区域范围的基金收入集中和支付需求。
建立省级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还能有效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效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保值增值能力,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持社会保险制度、提供社会保险产品方面追求运行投入成本最小化及预期收益最大化的需要,可以有效平衡宏观调控方面与具体实际个体需求之间矛盾。
3.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备和社会老龄化的到来迫切需要建立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和结存管理差异化、专业化管理需求日益显现,而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我国老龄化率达将到15%左右,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都对加快形成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专注于搞好社会化管理方面,如何提高基金征缴率和基金结存收益,如何制定筹资能力和支付管理的长期规划成为更加迫切的任务。
建立省级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可以更好地调配行政资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地方性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可以更好地揭示以及保障社会保险需求的财务测算和筹集资金的规划,通过集中管理可以消除部分地方因基金赤字而产生的危机。
三、建立省级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设想
1.由省政府牵头,市县政府参与,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银行、计划与经济、保险公司、工会、妇联、审计等部门共同参加,设立省级社会保险决策协调机构。
省级社会保险决策协调机构通过调研、材料分析和定期会议讨论交流等方式,负责协调与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研究和制定全省社会保险的重大政策,审议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规划,批准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战略。决策协调机构还有一项重要职责是配合省级人大部门推动社会保险法制化进程,监督有关法规执行情况。
关键词 社保机构 医疗保险 改革
一、社保机构在医疗保险改革中的作用
(一)现行管理体制下社保机构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与传统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仅解决了传统社保管理职能混乱的情况,还促进了传统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改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现行的制度中,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与医保管理体制实现了统一管理;医保、社保业务都可以到社保机构进行办理。这使业务在办理的过程中更加公平、公正。办理机构的统一,也可以有效地降低政府机构的管理成本。
第二,在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中,实行“五险合一”的制度。所谓的“五险合一”,就是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这五项保险合为一体,统称为“社会保险”,统一由社保机构进行管理。如此一来,不仅可以使保险费用的征缴更加方便,还有利于保险费用的筹集。对于医疗保险来说,“五险合一”以后,社保机构可以更加准确地掌握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从而有利于社保机构更好地对其实施管理。
第三,社保机构实施统一管理以后,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部分,可以与医药服务部门形成相互制约的管理关系,加强医药报销费用方面的控制。
(二)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特点
医疗保险管理涉及的工作内容众多、种类繁杂,涉及的管理层面较大,业务量较多,依靠传统的管理方法,显然无法使管理的效果得到保证。从人员配置方面来看,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数量有限,难以支撑如此庞大的业务量,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疏忽与漏洞是在所难免的。因此,需要有一个统一的业务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社保机构在实现“五险合一”以后,编制人员众多,可以满足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在医疗保险改革中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保机构的作用
(一)职责与层次的划分
通过对各个国家医疗保险改革的研究与文献查阅可以发现,从医疗保险管理的层级上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是利用宏观政策结合具体操作的管理模式,使二者形成相互制约的形式。而我国的医疗保险管理模式则采用了政策与操作相分离的模式,将行政能与事业职能完全分割开来。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利用行政部门的作用来推动医疗保险的改革。具体如下:
首先,要确保行政职能与事业职能相互分离,社保机构要完全承担社会保险中的基础性与事务性工作。例如,资金筹集工作、管理工作以及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的支付工作。若要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为了确保医疗保险业务可以继续执行下去,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并且加强医疗保险业务的管理与监督。其次,要对管理工作进行层次划分,要采用科学的手段对各级社保机构中的工作重点进行层次化的划分。区域内社保机构,主要负责当地医疗保险业务的管理;省级社保机构,主要对省内各区域的社保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国家级的社保机构,则是对全国范围内各省的社保机构传达最新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要求,对全国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统一的筹划与管理。
(二)加强重点工作的管理
在医疗保险改革过程中,社保机构要针对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使自身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有效地促进医疗保险的改革。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若要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质量,首先,要制定科学化的管理规范,明确社保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规程与制度,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为标准,制定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次,在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社保机构要仔细分析医疗保险工作的统计报表,并将相关内容进行记录与总结,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并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对医疗保障政策进行细致化的调整。最后,为了促进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改革,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尽最大的努力来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质量;加强各大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器械质量的监督,并对其价格进行合理的控制,从而使社保机构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可以顺利地展开。
(三)选择正确的工作切入点
对于管理工作来说,选准正确的切入点,不仅可以有效地增强管理的效果,提升管理工作的水平,还能使用科学合理的措施,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实际的工作中,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法,不仅可以改变原来的保险费用支付方式,还可以有效地控制医疗保险费用中的不合理支出,实现对医疗保险费用的合理化控制。由此来看,选择正确的切入点,对社保机构在医疗保险改革工作中的作用十分明显,只有改变管理方法,才会带动管理体制发生变革。如此一来,就更要强化相关项目付费制度的管理,确保医疗服务在工作中可以获得更多真实有效的信息。
三、结语
在医疗保险改革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对社保机构引起重视,充分发挥社保机构的作用。在未来的工作中,务必选择正确的工作切入点,准确地把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并进行解决;明确岗位职责与层次关系的划分,促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作者单位为烟台市社保中心)
参考文献
[1] 杨晓东.探析如何完善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J].经济师,2015(08):
关键词:社会保险;规范;高校;思考;策略
一、高校社会保险管理现状
社会保险是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保险维度的综合性、基础性社会保障措施,其主要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因此也具有强制性与法制性。社会保险制度早于计划经济时期就已建立,但最初仅为国家企业职工福利,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并未享受此福利。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于1987年养老保险首次纳入事业单位福利项目,1999年失业保险届时纳入事业单位保障,随后又逐渐弥补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空缺。从整体上讲,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逐步完善发展的。我国高校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的,2008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于上海、广东、山西、重庆进行试点改革,这也标志着我国高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被提上重要议程,对制度改革起到推进作用。
二、高校社保管理存在的问题
1.社保观念淡薄。我国诸多高校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仍然沿袭计划经济实施办法,采取的措施仍然没有跳出“体制化”窠臼。其中尤为突出的现状是我国诸多高校的离、退休养老金体系,仍然依附国家专项资金以及学校财政支出,在医疗机制上也并没有完全打破公费医疗的束缚。这就导致诸多编制内高校教职工社会保险意识薄弱,不仅对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必要性认识错位,甚至认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毫无用处,从而在思想层面对社会保险费用抵触情绪较高,这也是造成高校社会保险管理矛盾的不利因素之一。总而言之,一方面受我国编制内养老金体制及医疗体制的错误引导,另一方面则可能受高校科研任务所累无暇顾及社保情况,这两方面因素都是导致我国高校教职工社会保险观念相对比较淡薄不利因素。
2.高校社会保险管理经办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部分高校并未针对社会保险管理成立相关部门,而是将其一般业务交由后勤管理抑或财务管理部门代办。从根本上讲,社会保险具有政策性、专业性特点,对于经办人员素质要求相对较高。而部分高校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设上疏于管理,则势必造成经办人员专业素质不足、业务能力不强、办理效率不高等现象。此外高校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正在推进,建立以服务为主的管理体系势在必行。这就需要有关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在管理工作中扮演管理信息传递者、管理事项执行者、管理理念宣传者、管理系统协调者等重要角色。在此背景下,缺乏专业技能及职业素养相对较低的人员,势必无法胜任新时期高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3.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不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推进,高校社保种类交费比例等问题已全面落实。如此情景下,社保管理事项与之增加,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也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从表象来看,部分高校并没有加强对社保管理体系的建设,仍然沿袭退、离养老保险及公费医疗的管理办法,对眼前形势缺乏必要判断,重视程度低,各项投入少,规章制度建设滞后。此外,社保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其需要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然而部分高校各个部门之间过渡强调职能划分,在工作上分工性较强,协调性不足,这就导致社会管理工作流程受阻,各部门职责推诿现象严重。4.管理办法落后,信息化建设乏力。随着我国高校不断发展,无论是编制内教职工还是非编制合同工人数都不断攀升。因此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难度也随之提升,对外需要完成年度社会保险总数、基数申报、待遇支付申报、增减人员情况申报等事项,对内还需完成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管理,定额缴费清单制定,职工信息变更管理等。由此不难看出,高校教职工人员的大量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高校社会保险管理难度,在此情形下如果依然按照传统的管理办法,必然会压缩工作效率,拖累整体工作的开展。但现目前,部分高校在社会保险管理中信息化建设力度相对不足,导致其工作效率大幅度降低,工作压力也与日俱增。
三、高校规范社会保险管理的几点思考
1.加强宣传树立社保观念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加强社会保险体制建设已然成我推动我国稳定发展,保证退休职工生活基础的必要措施。然而养老金双轨制现目前成为推进我国养老金体系建设的障碍之一,以温州医学院为例,温州医学院及两所直属附属单位,近几年缴纳社会保险与社保支付养老金之间年差额都在2000万元以上,从全员纳入社会保障统筹的短短十多年,差额已经高达1.5亿元,这样的大额社会保险经费支付,影响了学校的发展。为有效破除养老金双轨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养老金并轨工作实施。从大局来讲,摒除双轨制是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养老金制度稳定发展的必经之路。然而作为高校教师而言,此项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自身利益,诸多教职工在思想认识上没有与时俱进,也缺乏对大局的展望,因此对改革工作甚为不满,甚至为改革工作平添阻挠。为了有效解决此问题,从而推动高校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实施,首先就应该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比如,利用宣传画、标语横幅、宣传栏、宣传片等宣传形式,将社会保险法规中与职工息息相关的内容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口号及标语,促进社保观念深入人心,帮助教职工树立科学的社会保险观念,引导其正视养老金并轨工作积极性。此外针对个别思想意识执拗的教职工,高校应组织培训教育并做好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其摆正心态,促使其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并参与制度建设,成为社会保险体制建设的一份子。
2.加强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新时期,高校社会保险工作面临重大的改革压力,体制建设迫在眉睫,工作难度、强度不断提升。为有效推动高校社保管理规范化,首先就应保证管理人员专业化。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工作内容、要求不断变化,为契合业务需要,我们需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以此提高服务质量。譬如面对信息化发展整体趋势,加强工作人员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培训十分必要,校方应该组织工作人员对信息技术学习,促使有关人员掌握信息系统使用方法,确保社保数据录入效率及做好数据备份分析工作。
3.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高校社保经办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的另一种表现则是档案管理制度的缺失。究其根本,乃是工作人员在缺乏必要的档案管理知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整理归档安排不当,分级管理措施缺失,分类管理办法有误等问题十分突出。为有效提升高校档案管理应从以下几点加强档案制度建设。第一,建设起档案立档质量标准、归档保存流程、分级管理标准等科学规定。第二,建立信息档案库,利用信息系统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归档,便于管理与查找。第三,做好分类管理工作,保证档案卷、册薄等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对缺失材料的档案要采取措施积极补齐材料,并保证档案门类齐全,结构合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关系教职员工基本生活,同时也关系高校稳定发展,校方应该引起重视,推动高校社保制度建设,要积极为高校社保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为社保工作奉献自己的“光和热”。
作者:赵侨月 单位: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钟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几点思考[J].中国档案,2007(9):36-36.
为了保障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一次性补足应缴费用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因企业破产而提前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补缴费用时提前退休年限对应的企业缴费部分,由破产企业补缴。
三、为了减轻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以下办法为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一)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以企业破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为基数,按破产企业实有退休人员数以及全部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距本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的年限进行预提。企业预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县按照规定时间上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纳入市社保财政专户管理。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从企业破产财产变现收入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预提。国有破产企业,预提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
(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四、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由单位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移交后由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如汇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并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手续等。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待遇外,享受本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参照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标准预提费用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对其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
六、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按市里的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并从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七、本文件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个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精神,结合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清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3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1993〕76号)下发后,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参加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垫付的离退休费,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1996年1月10日劳动部、财政部等12个部委《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下发后,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费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富余职工支付的在岗培训和转业培训费用,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担保和抵押。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凡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担保、抵押一律无效,立即取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原来所属的经济实体债务的经济连带责任,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原来所属经济实体的债务。
四、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失业人员的利益,取消财社字〔1998〕52号第六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现明确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均要按照财社字〔1998〕5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处理办法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全部并入两项基金。已经转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按本条规定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