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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监督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9 16:08:0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

第1篇

一、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综述

(一)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刘玉贞等(1990),赵东昀等(2000),张文桂等(2003),周亚君(2004),鲁成伟(2005),徐波等 (2006), 胡昌芹等(2007),李洪枝等(2008), 张慧等(2009),谢炎林等(2010), 成海英等 (2013),在不同年份的多篇文献中都认为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

(二)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计不合理

张荣秀等(2009)认为,由于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出现了高校固定资产的界定不合理、财务管理制度与资产管理制度不协调、资产核算不及时、账实不符合等方面的问题。[1]

(三)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没有惩罚体系

江波(2014)认为,由于没有惩罚体系,导致固定资产责任人肆意妄为,导致固定资产流失更加严重。[2]

(四)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

曹炜(2007),王晓华(2011),王延刚等(2014)认为,制度执行不严。涂江红(2008)认为,制度执行主体不明确、难执行。周训娥(2008)认为,制度缺乏执行性。

(五)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滞后

颜萌(2013)认为,有的制度已经落后但一直没有重新修订。

二、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总要求

(一)精细明确

主要是不仅要在宏观上建立健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而且还要在微观上即执行时的细节问题上认真考虑加以明确。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对已有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并予以完善,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精细明确。

(二)全面完整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既包括自身的全面和全程,如固定资产购置前的配置标准制定、立项申请与院校两级论证、领导审批等,购置中的招标文件制定与审核、评分标准的科学合理、评标专家中技术专家与商务专家的人数分配、签订合同、安装验证等,使用中的维修(护) 、绩效等,日常中的调配、对帐、报废、租赁、档案、监督等,每年一次的盘点与清查,退出前的论证、评估、变卖等,也必须包括与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方面的制度建设,如固定资产使用责任制、工作考核及干部任用中如何体现固定资产管理的成效、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审计制度等。如果仅有前者,则无疑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足以从整体上看待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如果仅有后者,则显得过于“宏观”、“宽泛”,不足以立地与真正加强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因此,只有二者缺一不可,才能使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更加全面完整。

(三)合规合法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仅要合情合理,还必须合规合法,这是任何一项制度的基础与保障。因此,建立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时,首先,必须依法制定。其次,借鉴同行制定。第三,依靠专家制定。最后,参照历史制定。从而确保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科学规范。

(四)科学可行

好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必须客观、公正、科学、可行。所以,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起草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等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高尚的职业道德、娴熟的业务能力,同时,还应当召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与执行者的合理建议。在此基础上,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吸收与会领导的意见。以确保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科学可行。

(五)时代特征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既要稳定,又要可变;既要原则,又要具体;既要长期,又体现时代特征。因此,在量化标准上,要与时而变,制定实施细则;在修订程序上,要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在适用范围上,要明确界定,公平公正。[3]

三、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点

(一)配置标准

一是必须确立统一的配置标准。而配置标准的确定除了严格按照中央与省政府的规定及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外,还要综合考虑高校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的相关性与可比性。即高校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与本校的管理目的及固定资产目标等直接制度相关,对同类固定资产的评价则要能够可比。[4]二是必须确立统一的配置流程。包括使用部门及个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分管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党委办公会议等各个层级的办事程序、职责与权限。以做到依照标准与流程办事。

(二)立项审批

首先,必须经过两级论证。即使用部门立项论证与校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其次,必须明确论证内容。即要对需求依据、申报内容、绩效目标、实施场地、技术条件、预算金额、现有资源、支撑材料以及申报部门近3年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5]第三,必须科学制定评审标准。最后,必须突出技术专家的作用。在校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中,一般应不少于7名专家,其中,技术专家应不少于5名,且校外技术专家应不少于2名。同意票应不低于5票,否则,不予立项。专家论证通过后,根据管理权限报相关领导及会议批准。

(三)预算约束

立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列入预算,同时,必须强化预算约束作用。在“标准第一、对照存量、合理调剂、管好增量”的原则下,做好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以从源头上解决盲目、超标、重复等配置造成的高校固定资产闲置与浪费问题。[6]

(四)规范采购

采购分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两种方式。对非招标采购方式,应坚持分离原则。对招标采购方式,则应科学制定招标文件,合理选择招标方式,明确评价方法及权重,确保专家质量与独立评标等。

(五)安装验收

目的是保证设备安装与调试符合生产要求和工艺布局,确保设备能正常运转。内容包括:一是设备的安装。安装时应按拟定的程序进行,安装要在准备工作就绪后一次进行,避免拆箱后各部件不到位而造成丢失。二是设备安装应在有关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进行。三是设备调试验收。设备在安装后应进行调试,调试时按技术指标逐项试验,先做空载运转,再做负荷试车,记录各项指标是否达到要求。每台设备调试时间应根据设备情况及生产缓急来定,当设备进行安装确认,技术参数等验证完成后,方可填写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经验收人签字后,交付使用,并记录归档。

(六)使用操作

必须明确操作程序、操作标准,明确操作人员的技术要求及奖惩制度。

(七)维修保养

主要包括: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责、维修费提取与确定、使用范围与构成、使用权限与审批流程等几个部分。

(八)损坏丢失

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主要包括: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责任认定、赔偿标准、处理办法等几个部分。

(九)绩效考核

逐步实现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外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不断提高资产使用经济性、效率性。探索固定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校内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建立固定资产绩效考核工作机制,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十)资产清查

必须注重制度的实体性与程序性结合,重点关注设备采购调配后勤保障设施维护仪器安全等,使资产清查工作规范化常态化。[7]

第2篇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逐渐加快,教育发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需要也随之增大。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固定资产管理,不仅能够扩大学校规模,而且能够为学校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障。本文介绍了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分析了优化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措施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122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225- 02

0 引 言

目前,我国大多数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对落后,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学校持续发展的需要,并且严重制约了学校的发展步伐。固定资产管理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由此可见,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1.1 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固定资产考核评价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部分学校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缺乏健全的考核与评价制度,相关人员的考核意识较低,考核标准不具体,进而导致固定资产在制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片面性、单一性等特点。其次,固定资产管理缺乏合理性。大多数学校在管理固定资产时,做不到管理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并且经常出现购置混乱、采购盲目、财物不符等现象。然后,资产管理思想落后。资产管理工作者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经常无视资产管理制度的存在,特立独行的进行资产管理工作,当资产管理中出现问题时,工作人员互相推卸责任。

1.2 固定资产管理的意义

优化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一方面能够提高学校在其他学校中的竞争实力,增强学校知名度;另一方面能够反映学校规模,并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此外,科学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有利于避免固定资产出现闲置现象,一定程度上能够扩大资产使用率,进而促进学校有序运行。

2 优化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2.1 制定清查制度

学校要想实现固定资产的有效监管,学校会计部门就要定期、及时的做好财务工作,会计人员每月底进行账目全面统计和具体统计,认真、谨慎的开展账目核对工作。工作人员对于已经存在的学校固定资产,要相应对其进行标签明示,即以便利贴的方式将固定资产的规格、名称、使用者、编码、购置日期、类别、型号等明确记录,同时,还要具体到人员签名,并附加相关机构公章。如果个别固定资产没有上述便利贴的详细说明,那么其固定资产享受不到报销待遇,只有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才能符合一定的报销标准。

2.2 完善管理制度

首先,学校要制定明确的资产购置制度。固定资产购置前,要向学校财务部门请示,财务部门针对采购资产进行预算分析,最后告知明确的综合预算结果,如果部分资产不在综合预算的范之内,那么固定资产在进行购置时,要坚持急用及购原则,禁止发生随意采购、盲目采购等现象。其次,学校要强化固定资产验收制度以及资产保管制度。购买完成后的固定资产,要经过采购人、使用者、管理者以及保管者进行同时验收,资产验收的过程中,四位人员不仅要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而且还要彼此间相互监督、共同合作,确保所购固定资产的优质性。最后,学校要细致落实资产报损制度。资产报损处理时,要遵循规范性流程,不能为了节省时间,忽视任一报损细节,进而提高资产管理的系统性。

2.3 健全监督制度

学校健全固定资产监督制度,即学校有意识的成立资产监督队伍。财务部门要不定期的进行固定资产检查,并公开告知检查结果。与此同时,构建科学、合理的资产奖罚制度,奖罚分明。健全监督制度不仅能够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而且能够在发挥固定资产的基础上,为固定资产制度提供切实保障,进而促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2.4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即使再完善、再健全,同样需要管理者来实施、执行,因此,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的提出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绩效考核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第一方面,固定资产不仅要满足上传下达的需要,而且还要与学校的办学宗旨、等级水平以及学校规模等相适应。第二方面,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与否,资产便利贴核对是否详实、准确,固定资产的保护工作是否到位,资产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落实。第三方面,资产清算制度以及固定资产报损制度是否有序进行。第四方面,固定资产的使用以及处理工作是否依据程序开展。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不仅能够对资产管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还能够更好的健全资产管理系统,促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运行,进而扩大学校的招生数量,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

3 结 语

综上所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作为学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合理的资产管理有利于提高学校各部门的工作效率,有利于优化学校内部结构。同时,资产管理的过程较复杂、系统,进而学校在进行资产管理时要脚踏实地,不能急于求成,通过制定清查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度以及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青.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2(5):86-88.

第3篇

关键词:新《医院财务制度》;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建议

一、医院固定资产核算现状及主要问题

1.固定资产标准太低:“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作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这是根据当时的经济水平和物价水平制定的,目前来看已明显偏低。

2.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作为收益性支出:医院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在当期一次性列支,而固定资产在以后的使用期间期经济收益才逐渐实现,这样支出与收益不符合配比原则,更不能真实反映当期的经营成果。特别是在医院在扩张期时由于大量购置大型设备而导致当期经营巨亏,同时也不利于上级主管部门对医院管理效果的考核。

3.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以计提修购基金代替计提折旧,修购基金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

4.固定资产报废无法正确反映,老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或毁损等原因减少时,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取得的价款、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这样处理不能综合反映固定资产清理中的支出和收入以及清理后的净损益。

二、新制度要求下固定资产核算的主要亮点

1.固定资产标准提高:新《医院会计制度》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提高至1000元(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适当提高,使其在新的经济与物价水平下更符合固定资产的经济含义,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基本原则。

2.固定资产购置资本化:医院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其支出予以资本化,这就在会计信息上避免了医院购建大型设备当期的亏损、引导医院近期行为与远期效益的平衡,促进了医院设备的更新换代,可以为群众更好的服务。

3.废止计提修购基金制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医院原则上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这样更符合权责发生在和配比原则。

4.建立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加强了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核算和监督:本科目核算医院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清理过程中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如此核算后,就能清楚反映固产清理的净收益或净损失,以便医院更好地对固产出售、报废、毁损进行管理和控制,增强了固产处置的管理意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5.增设“在建工程”科目,基建会计并入医院统一会计账簿,更能完整反映医院资产。如此核算后,医院可以按在建工程的预算进行明细成本的控制,最重要的是将基建会计并入医院统一帐套核算,更能完整反映资产总额,更有利于医院会计的全盘核算和监督。

三、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1.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彻底清理

按照新旧制度衔接的要求,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结合固定资产的清理状态,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2.完善”三账一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的会计监督体系

医院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账(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账,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努力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3.对固定资产直线折旧,加强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对除图书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新旧转账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物资”科目的固定资产以及图书除外)计提折旧,并将计提的折旧冲减待冲基金和事业基金。

4.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制度

明确事业单位各类固定资产使用报废年限;规范固定资产报废申报程序和手续;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针对盘盈、盘亏,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具体情况,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和“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核算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增加或减少以及清理后净损益的情况,并认真追究固定资产流失责任。

5.引入电子信息化对资产购置、使用、折旧、处置进行管理

为了及时管理和掌握固定资产的流动,合理调配资源,必须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网络管理系统。一方面可以及时登记和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库存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另一方面可以合理组织和调配闲置的资产,促进闲置资产的再利用,避免浪费。计算机网络化建设是实现医院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趋势,是有效发挥现代医院管理会计职能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制度 医院 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的资产管理工作是以财务预算为前提,资金管理和成本管理为重点,以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资产从流动性划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两种。医院的固定资产主要指医疗设备、建筑物、服务设施等,流动资产指医院的流动资金、药品、材料等。内部控制涉及企业经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管理活动的就需要建立内控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医院要健全内控制度以加强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一、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医疗器械设备、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应用于管理工作,医院的资产管理工作日益科学化,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医院固定资产投入不合理、领导及广大医护人员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不重视、固定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固定资产组织不健全、责任不明确。以下针对这四个方面分别阐述。

(一)固定资产投入不合理

随着市场的需要,人民对于医院的医疗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有部分医院盲目跟风,扩大医院规模,购置先进的医疗设备,有的医院甚至不惜借贷购进设备,忽略了市场的需要,最后导致设备使用率较低,还需支付较高的维护费用,从而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资金难以有效周转。其次医院设备配置不尽合理,常常忽略常规设备的更新工作,设备的掌控权过于集中,预算、审批、购置环节未能合理分配,致使医疗设备的投入,带有严重的个人色彩和经验主义,存在设备经手人获取中间利益的现象。最后医院设备管理不尽合理。轻视固定资产购入管理工作,管理工作不明晰,记录与设备购进所花费资金不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于一些有待更新的医疗器械未作出及时有效申请和审批,都会致使固定资产投入的不规范。

(二)领导及医护人员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重视

当今我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这种环境下,医院正逐步朝着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方向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方式经营。然而现今我国大多数医院的领导是具有精湛的医术的医生,却具有很少的管理经验。领导只注重业务考核,和医院治疗水平的提高,对于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严重缺乏重视度。广大医护人员因为医院未将固定资产与业绩挂钩,医院考核工作只是针对业务进行考核。这就使得医护人员只注重自身业务技能的提高而忽略了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这就导致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度降低。

(三)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

大多数医院为了强化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制定了固定资产购置、核算、使用、管理等内部制度,但是在内部却未有效开展,设置方案的可操作性不强,未设置相应的固定资产购置审核、采购监督方案等,这就使得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成为文字形式的工作,未得到切实执行和观察。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由于没有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束缚,形成了消极懈怠,无章可循的工作状态。

(四)固定资产管理组织不健全、责任不明确

医院还存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的认知误区。固定资产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职责不明确致使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一直成为医院管理工作的弱项,医院强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的健全,设立专门的职能机构和负责人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现在大部分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往往是多个共同管理,而这些部门又承担其他管理任务,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这就导致了固定资产管理的不规范、不科学,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使得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难以有效顺利开展。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措施

内部控制制度涉及医院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健全医院内部控制制度有助于加强医院资产管理工作,上述针对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现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下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在加强固定资产的预算和审核工作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设置吧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健全责任制和加强医护人员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四个方面进行提高医院资产管理水平。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预算和审核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的基础工作就要制定健全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由于现今资产管理理念已经深入各大医院管理者的思想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预算和审核工作有待加强。首先医院要成立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对于固定资产的预算必须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编制,严格控制采购预算,其次对于固定资产的购入必须严格审核,要避免资源浪费和不足的发生,确保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医院设备利用率,最大限度的提高医院的经营水平。如果购置重大医疗设备要通过集体讨论决定设备的购进与否,并通过投招标形式进行,以降低设备购入成本。

(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健全的固定资产体制应包括购买申请、审核、采购、维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首先固定资产的购入要经过严格的考察和审核,切忌盲目跟风。其次要对于固定资产的采购进行规范化。例如购买大型医疗设备,首先要以医院的医疗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后,由采购部门通过对于医疗设备的厂家、规格、质量、成本进行评估,确保仪器的质量可靠,实现提升医院经济效益的需要。最后对于固定资产的维护工作要将维护工作责任安排到个人,实行专项工作专人负责的模式,切实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

(三)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和健全责任机制

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为了确保高效的开展,医院要设置相关的机构和负责人,医院固定资产数额庞大,如果管理工作做不好极易出现公为私用的情况。设置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要赋予最大限度的管理职责,要避免上级过多干预,致使负责人难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医院要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制,管理上的问题和差错直接对负责人问责,以避免失误无人担的情况发生。

(四)提高领导及广大医护人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全体医护人员共同参与的一项系统性工程。医院的固定资产中医疗器械、公众服务设施等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任务,仅仅依靠一个或者几个部门是难以实现的,它的管理过程需要领导重视并给予支持,广大医护人员共同参与管理过程才能实现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医院可以通过开展相关知识讲座,强化大家对于固定资产的认知,创新资产管理理念,鼓励大家共同参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医院资产管理水平。

三、结束语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已成为医院管理和经营水平的重要指标,医院的各级领导要加快健全医院内控制度,以提高医院的资产管理的水平和经营水平的提高,提升自身形象,扩大影响力,实现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崔雁.医院固定资产资产内部控制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卫生产业,2010(12):110-112

[2]田慧香,浅谈如何应对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会计师,2010(11):110-112

[3]艾斯卡尔.伊不拉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企业资产管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2(02):05-06

[4]龙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医院资产管理[J].时代金融,210(12):49-52

[5]徐文松.医院资产管理创新的对策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03):89-90

[6]任玉荣.医院资产管理初探[J].现代经济信息,2015(23):120-120

第5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46-01

狭义的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国有资产可定义为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增值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1]。广义的国有资产可定义为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一、国有企业资产的分类

国家标准CB/T14885-9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分类、代码及计算单位,主要适用于任何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军队及各管理部门等)的固定资产管理、清查、登记、统计等工作。1)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根据资金的流动性质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企业的厂房、设备、辅助物及无形资产;流动资产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所用的资金,主要是原材料、产成品、工资、保险及福利金等。2)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根据资产的存在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指具有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指不具备实物形态,却能在一定时期里提供收益的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金融性产权[2]。有形资产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形态的资产,即厂房、设备等;而无形资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虚物形态的资产,即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严格地讲,很难区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比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是有特定的证书,完全行使实物的权利。3)注册资本和股份金。国有企业资产根据投资形式分为注册资本和股份金。注册资本和股份金在承担企业债务时,有同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利润分配上有区别。注册资本的利润分配根据一般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进行,而股份金的分配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保障

1、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实践中操作缺乏管理力度。虽然 2008 年底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但是此法条过于笼统,对于经济业务缺乏具体的管理依据。致使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地方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法律保障而被分割,而企业经营者只对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不对资产负责。

2、对国有资产监督保护不够得力

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3]。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国有出资人制度尚未健全

国有出资人制度,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它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总称。目前的情况是资产形成上渠道多头、来源复杂,资产管理分散,相关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甚至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

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方法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方法。第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第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4]。

(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监督体系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监督机构及行为的规范化。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措施

第一,发挥检察机关的打击职能,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状况表明,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以及犯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之一,只有通过严惩各种腐败现象和犯罪活动,才能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恶流。第二,发挥检察服务职能,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的变化特点,在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自觉强化服务观念。第三,发挥检察保护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正常运作。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完善的市场经济管理规范还不够健全,正在建立之中。检察机关必须在严厉打击违背价值规律和公开竞争原则的犯罪分子活动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职能,配合社会各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盐业总公司宁夏商业集团公司

参考文献:

[1]李相植编著.国有企业宏观管理[M].延边:延边大学出版社,2006.

[2]曹金亮.提高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效率途径探讨[D].山东大学,2007.

第6篇

关键词:高校;固定资产使用;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169-02

一、研究背景

近几年,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对各种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强,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在高校的资产存量中,固定资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水平。2009年财政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颁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1],对国有资产的使用范围、管理要求和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这个办法的颁布,显示了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的重视。高校固定资产是国家所有、学校占有和使用的一种国有公共财产[2],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循《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的流失和浪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对高校固定资产使用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是学校加强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开展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审计,发挥审计监督、评价、建设性的作用,是学校审计部门必须思考和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二、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特点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对固定资产投资、购置、使用、处置、保管等环节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综合管理过程,使用管理是整个固定资产管理链条中重要环节之一,它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内容[1]。由于高校固定资产具有来源渠道多,管理不集中,使用分散,存量价值大,使用时间长,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并存等特点[3],决定了高校固定资产在使用管理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二)高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高校使用固定资产具有无偿性的特点,使得学校和管理者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缺乏重视;2、缺乏健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制,职能不清,责权不明;3、监督乏力,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还是属于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各类固定资产(图书、仪器、房产等)分别由不同的校领导主管、不同的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由于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的不统一、不集中,客观上形成对固定资产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要求的不同,增加了对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难度。多数高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全部放在“两头”即购置阶段和报废处置阶段,而对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很少受到重视,对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4、固定资产使用中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环节缺乏控制,形成谁使用固定资产,谁就有任意对其占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权利,缺乏科学论证和健全合规的审批手续;5、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比较低,个别固定资产存在长期闲置状态或丢失、转移等现象。

三、对高校固定资产使用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实际上,高校固定资产审计已经开展很多年了,但主要都是针对固定资产的投资环节进行审计,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环节进行审计开展的不多。

(一)一些管理者认为,学校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他们分别从固定资产的价值量和实物量角度对其配置、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那么再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不是多余哪?答案当然不是的。因为,学校内部审计监督有别于其他部门的监督。1、审计监督是在其他监督管理的基础之上的再监督;2、审计监督的对象比较多,不仅包括资产的使用单位,还包括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单位;3、审计监督内容比较全面,即包括固定资产的价值量和实物量的监督,也包括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性的监督。所以审计监督是学校其他监督职能不能替代的,它是法律赋予的,是学校监督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学校通过审计监督来促进和规范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1、通过审计监督,可以进一步摸清学校家底,了解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各部门加强管理;2、通过对资产使用情况调查,发现各部门的资产存量、使用状态以及资产的闲置和更新情况,为学校在盘活存量资产、合理优化和科学配置资源等方面提供可靠依据;3、通过审计监督,可以加强和促进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监督和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提高学校领导、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重视;4、通过审计监督,可以规范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管理流程,防止固定资产在出租出借过程中“小金库”现象的产生,规避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管理的风险,避免资产的浪费。

四、开展高校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一)存在的问题

1、审计监督缺位。多年来高校只重视资产投入方面的审计工作,比如: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情况的审计,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以及主要仪器设备的招投标审计等等,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缺乏审计监督力度,或有的学校根本没有开展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7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 内部控制

近年来知名大企业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频频出现问题,使原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局限性日益明显,建立有效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环境混乱

(1)组织机构问题。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尚未有健全、责权分明的内部责任体系。资产管理组织架构混乱,其中固定资产的管理员配置不科学。资产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甚至资产管理人员多由一人兼多职,导致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2)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相关理论和方法陈旧。企业没有设置专项经费投入在人员的培训上,管理层没有尽善尽责,对职员没有进行系统的培训,没有核心的企业文化和人事管理方法,忽略了对职员内在文化和对公司忠诚度的要求。在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上,都是员工自我进行参加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公司这种对会计人员的岗上培训的忽视,也导致了个别会计人员职业素质的不高。

(二)固定资产监督力度不足

目前,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活动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除了部分是由于制度本身造成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监督不力所致。监督一直是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之一。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对单位的现金资产、货币资产、金融资产等流动资产的审计较为关注,而在固定资产审计方面,由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总体价值大,更新比较慢,与流动资产相比增减变化发生的频率较小,审计师只是参与重大固定资产的招标、验收、处置的监督工作,在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关注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而对于一般固定资产,很少进行专门审计。

二、完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完善内部控制环境

(1)优化固定资产组织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应建立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层层负责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应将资产管理中心从财务处分离出来,直接接受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明确其监管的权利和责任。

(2)强化全体员工的固定资产内控意识。建立良好的内控环境,最重要的是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因为任何制度的实施,离开人的因素都是无法进行的。首先,应提高管理层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管理层直接参与高校的战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任何一项管理制度的执行,离开了高层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都只能是一句空谈。其次,将固定资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广泛地分布在各个部门,完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实现全员效应。

(3)提高资产管理人员胜任能力。完善的企业资产管理不仅要有良好的管理机制,管理人员的水平也很重要。管理人员作为制度的实施和和操作者,是企业内部控制是否良好、运行是否有效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须把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列入企业的整体规划,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企业资产管理人才,保持一支高素质的资产管理队伍,提升现有的资产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控制活动

(1)实行有效预算控制。资产购置预算是单位部门预算的一项内容,固定资产预算控制应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和考核,明确各环节的控制要求。在编制预算前,资产管理中心,作为企业资产的监管机构,应对企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查,掌握各使用单位的资产存量结构,为预算管理阶段审核各单位的增量编制提供准确的信息。

(2)严格执行验收流程。加强固定资产验收流程执行力度,对所有固定资产按照制度规定严格进行实物验收。实物验收作为验收工作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真实性确认。只有进行实物验收,才能保证资产的真实。对于大批同类资产并且单位价值不高的,验收人员可采用抽验的方法,对价值较大或质量要求很高的资产,应采用全部实物验收的方法,现场逐一核对验收。验收人员应从思想上加大对验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加责任心。

(3)加强闲置资产管理。要建立健全闲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闲置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予以明确规定。闲置固定资产管理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各部门应积极参加多余、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盘活闲置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固定资产的作用,减少闲置资产损失。

(三)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审计

强有力的监督体系能保证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与有效运行。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监督应从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开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固定资产配置、使用、维护、处置等一系列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通过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健全与有效性进行评价,出示审计结论以及审计建议,及时向领导报告,将审计结果公开,并对提出的审计建议实施后续跟踪审计,查处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从而完善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障其有效运行。

三、结论

在企业管理中,固定资产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壮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也成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必备环节,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体系为企业首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完整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体系来保障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及高效运行,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季健.当前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问题、原因及其对策[J].商业研究,2010,(17).

第8篇

[关键词]国有投资 经营性项目 财务管理

一、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与现状

经营性项目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辅之以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可以收回并能够获得预期收益,现金流量稳定。运行过程遵循市场化规则,实行公开、公平的招投标竞争方式,谁投资谁受益,但由于涉及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价格制定方面需要在政府协调下兼顾投资方和公众的利益。本文经营性项目侧重突出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房地产业、商品流通等行业展开论述。

经营性项目投资的现状是经营性项目单位申请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先通过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经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审核并逐级上报审批后,由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下达项目计划,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由地方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再由经营性项目单位直接到地方财政部门办理项目拨款手续。(一般只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达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很少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下达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2002年以后才逐渐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进行投资。

在财务管理上,国有投资公司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不能参与管理,没有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在财务核算上,地方财政部门直接对项目单位(用款单位)拨款处理,而项目单位(经营性项目用款单位)收到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后纳入资本公积和专项应付款核算,待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从专项应付款核算转入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收到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后纳入资本公积是不能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的,造成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长期沉淀,国家也疏于这部分资金的管理,使国有资产的大量沉淀。在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方面也没有这方面的有效的管理办法。从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角度来说,也不能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国有投资公司、经营性项目单位在收到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国有投资公司财务上作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2002年前经营性项目单位在接到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国债资金国有投资公司不作财务处理,财政直接将项目资金拨给项目单位。只有在国有投资公司直接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才将这部分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而经营性项目单位财务上作资本公积(2002年前作专项应付款,待经营性项目单位项目竣工后再从专项应付款转入固定资产)。

二、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已经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专门章节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地方政府及其地方政府各部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财政局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对于有规范的股权结构,可以根据《公司法》按国有股权所占的比例直接参与收益分配。而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方面,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不相适应的地方。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性项目单位收到此资金后,记入资本公积管理,待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而国有投资公司在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签订协议并出具收据后,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长期债权投资)。

根据以上财务处理办法,国有投资公司在经营性项目单位不具有规范的股权(债权)结构。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正常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的收益分配(无法律依据),加之在国有参股和民营企业中,特别是民营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长期虚亏实盈,更不愿意在增资扩股时将这部分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增加股权所占的比例,对企业实施控制,让国家资本对企业实施影响。对这部分国有资产投资如何进行管理,应该采取哪些办法和措施,来保证对使用这部分资金的项目单位实施有效的管理,既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保障地方财政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根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地方政府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对以国有资本的形式直接投资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而以其他形式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则不能根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地方政府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而对于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的企业,由于国有投资公司只是受托管理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这部分资金,名为受托管理,实为管理缺失,无法规、政策可操作管理依据,只是挂账管理。

国有投资公司对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在财务管理上已经形成潜在的隐患。特别是对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长期疏于管理,造成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使用沉淀,资金使用效益较差等情况,已经造成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待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硬性规定将这部分资金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增加国有资本金,很多民营企业还没有等到增资扩股时就已经不存在了。如何对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方面加强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地方政府如何在制定地方法规或者地方行政命令上来约束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这部分资金,来确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政府以某种形式授权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并以一定的形式参与使用经营性项目资金单位的收益分配,来保障地方财政部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上有一定的依据。

对股权结构规范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按规定参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而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存在向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等经营性项目项目单位拨款,因存在形式与《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形式有一定的差距,即出资人身份和形式不规范,造成国有投资公司无法以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身份参与企业经营,更无法参与国有资本收益的再分配,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等经营性项目单位拨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的界定。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资本,国有资产的定义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明确的界定,而国有资本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专门章节进行了规范,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有专门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转让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范的是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有比较详细规定只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而对国有资产的规定就比较笼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在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时进行严格区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以国有资本的形式存在各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在目前的法规中才能够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地方各级政府才能安排所属职能部门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国有投资企业的改进措施

1.加强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

从财务风险管理的角度,国有投资公司主要应从自身的业务特点出发,以财务监管为抓手,不断完善对项目单位管理体制,健全财务内控系统,防范财务风险。

(1)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对项目单位的战略协同涉及财务监管机制方面,主要是加强项目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与控制。保证全面预算的顺利执行,也就是保证了对项目单位权力分配的实施。对公司对项目单位在按年、季、月编制财务预算的基础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纠偏补漏,对执行结果实施考核评价,及时整改完善,从而将目标控制与过程控制、结果控制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掌控项目单位的财务风险。

(2)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对公司对项目单位的管理如果过细过紧,很可能“一管就死”,放得过宽过松,又可能“一放就乱”。因此,对公司关键是要管好项目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只要不超越边界,就给项目单位充分的经营自,让他们充分发挥能动性。

(3)强化对项目单位的内部审计

对项目单位的内部审计,一是除控股项目单位外,要将内部审计延伸到参股项目单位;二是除年度决算审计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财务预算审计等专项审计;三是审计时要注意与项目单位的沟通,注意方式、方法和界入的时机;四是审计要深入,整改要落实。

(4)完善控股项目单位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

从委托―的角度考虑,由于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契约不完备等内在矛盾,人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必须建立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用激励机制来促使经营者为股东出力和谋利,用制衡机制来对抗潜在的权力滥用。

2.加强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

笔者认为,对国有参股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立法管理:首先要尽快做到有法可依,即建立一整套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产,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别要对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办法尽快立法。

(2)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内部,每年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构成、经营效益、增减变动;清查是对日常资产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建立能落实责任、奖惩分明的管理机制。

(3)规范产权转让行为,强化产权交易中心职能。明确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授权机构才具有产权转让资格。还要规范转让的中介机构,以信息充分,合法场所,公开、公平交易,公正监督为前提,依法管理。对交易行使统一管理,确保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合理性和权威性。

3.完善相关法律保障

国有资本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对于全体人民所有的资产监督也应由全体人民的代表来履行。目前我国现有监督体系中,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的出资者监督权虚置。而在各类法律法规条文中,并没有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的规定都散见于其它法律条文中。所以需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大对国有企业的最高监督权,需要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实施细则》以明确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此外还要制定《国有资产组织机构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以确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并修改完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将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目前以所有者代表身份履行监督职责的国资部门,实际上只是中间人(政府)的代表,而不是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的代表。在设置了对国有建设项目的独立监督机构后,国资部门将不再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管,而转由独立监督机构专司履行监管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该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督权,并委托人大常委会负责管理独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从现行的法律构架来看,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最为充分,也最为完整,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到专门的法律规范《审计法》再到相关的具体实施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都明确了审计部门的监督权力。在《宪法》中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审计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审计监督所依据的完整的法律框架。

相比之下,财政监督的法律依据比较模糊。财政监督所依据的主要是《预算法》和《会计法》,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国民经济的各部门、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进行综合检查监督,对企业的监督则不限于国有企业,而且监督的内容也仅仅是预算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其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监管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从本质意义上来说,国资部门的监督和国有投资公司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性质是一样的,其监督权都是来自资产所有权的延伸,所不同的是国资部门是受到政府的委托管理国有资产,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而国有投资公司则受国资部门的委托出资,其监督权完全来自所投资资产产权的自然赋予。为协调独立监督机构中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应该尽快出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以明确国资部门和国有投资公司的监督权,并修改《审计法》、《预算法》和《会计法》,以协调监管各方在对建设项目监管是时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四、结束语

国有控股投资公司是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适应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渡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体制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既要作为法人实体通过市场化机制进行独立经营,又要作为政府投资代表履行部分政府职能,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其发展能否实现可持续性面临着一大挑战。

国有投资公司的最基本责任是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是在实际投资管理中对国有控股、参股项目都遇到的很多问题,尤其是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无法很好的通过内部控制和审计对其监督,需要财务管理措施以及制度上的创新改革,同时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笔者相信只要我们能及时发现管理中的问题并及时更正改进,国有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会上升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宋立;肖金成.国有投资公司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化改革思路.财贸经济.2003-04-25

[2]杨勤勇.论国有投资公司在国资管理中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2005-09-01

第9篇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本市实行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关委托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全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市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集中,培育发展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多种有效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逐步实现国有经济从不适宜发展的领域中有序退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以下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

(二)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三)重大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

(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其依法参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应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予以审批、核准、备案。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未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或者不按时提交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申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当日作出处理;当日不能作出处理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事项不属于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报事项属于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企业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核准,或者不予决定、审批、核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可以授予被授权企业行使下列部分或者全部重大事项决策权:

(一)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企业投融资规划范围内,决定本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本企业员工薪酬总额;

(四)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权。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被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

被授权企业依照本办法和授权经营责任书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监管、效绩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列入国有资本收支预算。

第十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或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济运行指标考核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9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基本定义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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