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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V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1-0022-02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工程施工的经济业务活动,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水利工程项目也不例外。现今,市场竞争激烈、投标报价偏低、利润率低,一个项目的经营盈亏和施工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加强合同管理是争取项目工程盈利的最佳途径;放松合同管理,就很难取得工程盈利,而是往往会造成工程亏损。笔者作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职员,以本人在项目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经历,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
1 项目合同管理概述
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对项目合同的编制、签订、实施、变更、索赔和终止等的管理活动。对于施工单位来说,项目合同主要有:1)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等;2)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包括劳务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3)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洽商记录、变更签证等。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原因产生的洽商、变更内容,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以书面形式签认。
2 协议书宜细不宜粗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水利工程项目常称“协议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参加了投标,就表示接受招标文件的规定,就算有些规定不合理也须接受,而协议书一般采用协商方式,只要其内容不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都可对细节内容进行谈判、约定(需用说明的是,现阶段有的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了“协议书”的格式内容,这种情况可通过形成“补充协议书”来约定)。
协议书内容宜细不宜粗。不要忽视这些细节问题,在签订协议书阶段,这些问题一般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谈判协商来约定,数天内就能确定下来;而如果把这些细节问题留到施工阶段再来处理,施工单位按程序须先提交至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或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协商处理,1个细节问题有可能拖上数月都解决不了。
3 协议书可明确的细节内容
原则上说,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未明确的细节问题,都可在协议书中明确。一般在协议书约定的细节问题有:
1)税差补偿
投标时,投标组价所采用的预算税金费率,一般均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投标报价参考依据(预算定额)取用,预算税率一般比实际的低0.5%~2%。此种情况,投标人可到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所投标水利工程项目需缴纳的税种、税率,并开具证明,与招标人协商明确税差的补偿方式。
2)材料价差补偿
水利工程工期长,一般专用合同条款中均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工程材料的涨价风险,但对材料价差补偿费用如何确定、计量,多未作具体约定。水利工程多位于远离市区的地方,工程材料多需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区采购,路途远,采购费用大,材料价差不能直接采用当地建设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信息价。材料费是工程建设费用支出的大项,投标人应与招标人明确材料原价、运输费、采购费等费用的确定及计量方式,及明确材料价差的计算公式(应计入价差补偿费的税金)。
3)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零星使用施工单位人工、机械的计费标准
施工过程中,对属于建设单位的承担义务,需使用人工、机械的,一般都由施工单位来实施。此种情况产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来承担,但费用计算标准,常因招标文件、协议书未规定造成纷争。故应明确零星使用施工单位人工、机械的单价,可约定按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计取,或直接约定相应的人工、机械单价金额。
4 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应承担物价上涨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总包单位可对合同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对总包单位来说,分包部分工作给专业化的分包队伍,有利于做好主体性、关键性的工作,也有利于降低风险、锁定利润。水利工程项目一般分包的工作有:施工劳务、材料采购供应。评审分包合同时,不能只按报价低高来评判优劣,而应综合评审。从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的角度出发,总包单位应承担物价上涨的风险,否则分包单位轻则消极怠工、迟缓供货,重则退场、拒绝供货。
另外,应特别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管理,防范因劳务分包单位在工资支付、工人社保等方面未尽义务而引起劳务纠纷。
5 及时形成洽商记录、变更签证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工程变更时由监理工程师下发书面变更指示,承包人按指示实施。而实际操作中,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常常通过碰头会、口头指令来下达指示,而无书面指示,且常常对指示进行多次变更。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应不厌其烦地形成洽商记录或变更签证单,要求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签字确认后再实施,以免计量或索赔时无凭据。洽商记录、变更签证应及时形成,如果在变更完成后再来补签证,监理工程师往往以“记不清楚了”之类的借口拒绝签字。
6 结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施工的经济活动往来依照合同运作。而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可以规避、降低合同风险,可以避免因未按合同施工、违约带来的经济赔偿损失;同时,当合同另一方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时,我方可以依照合同来维护我们的权利,要求其赔偿、补偿我方损失。所以,作为合同管理人员的我们,要不断的总结工作经验及教训,提高我们的合同管理业务水平,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使我们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彭立前,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M].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关键词:合同管理;石油化工;项目管理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3.100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而合同管理的内容也同样复杂,他们都包含了众多的细节性问题,本文主要从合同管理的层面来对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进行强化,在创新与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和理念的基础上,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细节进行优化,奠定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
1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细节
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有很多因素都是不可预见的,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工程延期、合同纠纷、工程变更等,对于合同管理的监控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必须进行实时跟踪与管理。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良好的合同签署策略,保证具体条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项目合同拟定过程中要保证合同的内容清晰、透明,并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进行细节方面的调整与确认。
由于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考虑到采办工作的需求,确认采办工作符合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开始施工之前就要对整体项目进行成本方面的约束与管理。在采办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要寻找相关的机构进行采办工作的具体执行,设置良好的采办工作监督与管理体系,保证采办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合同的细节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工程参与操作和执行的相关部门与组织共同协调才能够完成,并且针对合同中的细节进行内容的调整与确认,一方面要满足合同谈判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制定良好的竞争平台与管理体系,可以用招标的形式来实现对具体工作内容的优化,保证合同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与个人要进行开会共同探讨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需求,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对于签订好的合同内容,要积极执行,保证合同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合同签订完成以后,需要把不同的合同项目分包到不同的项目管理人员手中进行具体的管理与实施,把合同的细节交由不同的部门与组织来进行完成,确保合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合同中需要修改的条款或者内容,需要工程项目管理者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讨论与完善,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之后方可修改执行。针对合同管理中涉及到签证的内容,要把握好签证工作的基本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类似的问题绝对不能在后续的工作中再次出现。
2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要建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要根据实际需求建立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并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对合同进行调整与完善,满足实际工作当中不断变化的各种因素,提高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项目管理的领导层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对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进行规范的监督与指导。
应该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初期就拟定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进行规范化操作,保证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进行合同管理工作的前期建立良好的管理工作组织体系,通过对实际工作内容和细节的划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把工作人员的职责落实到每一处细节中来,不同的人员要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采取合同管理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的制度及管理体系,保证具体工作中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合同管理的后期,要对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相关的考核与评价,为以后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借鉴,不断完善工作组织与相关体系,针对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要积极进行改进,优化管理工作体系。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非常庞大而复杂的工作,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施工时间长、施工范围大,对项目建设的技术要求非常高,很容易就会出现质量问题。为了避免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需要我们提前做好合同的风险管理工作,以及质量缺失的预防问题,努力提升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质量与工作效率,同时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成立一个合同管理与实施的督察机构很有必要,对工程项目的督察能够让工作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各司其职,尽职尽责,结合现代化的先进信息技术,实现化工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升级。
3 结语
石油化工产业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必须提升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才能够满足我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性的需求,推动我国经济又快又好的向前发展。合同管理工作是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才能保证我国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的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戴杰.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加强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J].石油化工建设,2016,38(02):18-22.
[2]李安清.加强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的要点探讨[J]. 中国商界,2013(05):218.
关键词:合同条款、合同管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法律法规、防范风险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作为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企业,怎么能最大化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在实际工作中怎么能避免经营风险及损失,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工作经验,分析研究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以便在工作中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尽量避免经营风险或防止不应造成的经济损失。
首先是签订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怎么能做到签一份比较好的合同,既能维护自己权益,又能避免损失,而且签订的合同又受法律保护呢?要想达到这样的一个目的很难,因为凡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意,只有达成一致,才能确定合同的条款,满足各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实践中,往往一方的权利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签合同,而对方也要求满足自己的利益,在两者之间都尽量争取权益,而且在履行合同及守约方面都会要求对方过严,自己则宽,在这种情形下很难达成一致,这样的合同就不易达成。
怎么办呢?一句话不要盲目、草率,要按以下程序操作,才有可能签订一份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
第一步:先要加强防范意识,避免风险,尤其是和对方初次签合同前应当注意及加强基础调查工作。
第1点,先要调查对方企业基本概况:这个基本概况就是要审查对方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了解一下企业注册资金,多少万元,如果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而且想企业签订200万的合同,这个时候就要先冷静分析一下对方能否有能力履行合同。如果对方一旦违约能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担不了违约责任怎么办?这一点非常重要,不要盲目轻信对方。
第2点,进一步调查注册资金投资是否到位,从工商登记资料中看一看对方投资的构成状况,是现金投资,还是技术投资、实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是现金投资,看一看投资是否入账(也就是真假投资),如果企业注册完之后,资金就从财务帐划出,了解一下用途,如果做生意支出是否有合同。实物投资是否有入库单、记入总账。固定资产投资是否办理变更产权人手续。调查资金状况,目的就一个,对方企业是否是真正的企业,是否是个骗局企业。
第3点,调查一下企业章程,通过章程了解股东人数及股东投资比例,看一看章程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授予多大的权限以及什么权限。如申请贷款数额、借款数额,是否同意担保,对外投资、兼并企业、联营等等。调查对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损失。
第4点,调查一下企业信誉情况:一是了解一下这个企业是否讲诚信,和人家签订的合同是否基本履约,是否经常有人上门讨债;股东之间是否精诚合作,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够影响企业的生存;二是通过调取工商原始档案袋,看一看档案袋是否内装大量的公、检、法司的调查函。如果有较多的这方面调查函,说明这个企业“官司”比较多,和这样的单位签合同应注意。
第5点,调查一下对方资金情况,了解一下企业资金链的周转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是否靠贷款吃饭,贷款数额和还贷情况,通过考查这方面的信息,就能判断企业的运行情况。
第6点,到企业的税务部门了解一下企业经营状况。通过了解企业交税情况,就能知道这个企业的经营业绩,交纳的营业税及增值税越多,说明生产经营正常,甚至能反映企业效益比较好。如果交税经常性的间断或报停,和这样的单位签合同应注意。
第7小点,让对方企业提供和其它企业签订已履行的合同。通过了解其它企业,就能知道这个企业履行合同的真实性,诚信性。
以上7小点是和对方初次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加强的基础工作。
第二步,签订合同要规范,不要简化,完善合同条款。
第1点.要书面不要口头。根据自己企业的经营性质,主要就是建筑智能化工程安装和购进大量的原材料及产品,这些经营的事项都不是口头合同能解决的事宜,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才能保证权利的实现,才能明确承担的责任,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按号入座”。
第2点.签订合同时应把握的要点。
一、 首先是企业主体名称,一定要弄准,在签合同是,企业的字
号一定要详细写明,对主体名称一定不要错字和漏字,包括音同字不同的字要弄准,另外要审查主体资格,是否是独立法人单位、还是分支机构。
二、 审查授权委托书,看一看对方企业对人授予什么样的权
限,委托书是否授予代为谈判以及谈判的权限、是否有权、收货、送货、验收、收付货款、代为结算,对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被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和无权人签订任何协议。只要对方授权书授予的权限明确,可以认同。
同时,凡是自己公司对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管是招投标项目驻地代表,必须写明授权权限、事项、写明干什么事,并注明凡人在权限内实施的行为,委托人全部认可。只要人超越权限,委托人一律不予认可。如果授权委托书这一张纸,内容写的不多,空白的地方挺多,在这张授权书空白的地方,写上以下无内容,防止行为人添加内容。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分支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向分支机构出具的授权书,一般小额的业务或即时结清的业务分支机构有权出具授权书。如果大项业务或具有风险性业务,必须经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名同意后,可以和他签订合同或认可行为。
三、 合同内容: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在书写合同内容文字不要简
化,内容尽量考虑周全,在签订合同时,不要光想赚多少钱,首先考虑安全系数,多考虑保护自己的条款。一般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税
务开户及帐号,有的当事人以涉及企业信息不同意写银行帐号、税务帐号,我方当事人应给对方讲,这样写是我方银行给我们贷款时审查合同的要求,税务帐号是税务局开发票时,要核对合同是否履行。
2. 合同标的,一般主要是指物。签合同主要就是签标的物,没有标的物,签了半天是一份废合同,没有任何价值,标的物要写明确、详细。
3. 数量。数量是标的的具体化,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
小。数量条款是必备条款且必须明确
4. 型号。型号在合同条款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型号不明和
写的不对会造成不利,出现型号的瓜葛,双方都需要举证。
5. 质量标准。这在合同中是重要条款,不把质量标准写明,将是
对自己不利的。质量有标准的应注明采用的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没有标准的可以封存样品为准,同时应注明封存验收的期限。
6. 价款或者报酬。这个价款、报酬要写明,不能马虎,如需增加
或降低价款,也要在该条款中注明。
7. 付款方式。要写明确,首付多少,分几次付,先开发票后付款,
还是先付款后开发票,要写明并注明发票送达到多长时间付清货款。
8. 定金或预收款。定金(不要写订金)法律上要承担风险,接受
定金方违约要双倍返还,支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
9.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履行地点要明确,否则发生纠纷会造
成诉讼地点不利)交货方式是送货还是自提,是汽运还是火车托运,并办理交接货手续。
10. 履行期限工程期限要写明确,不要写大概在什么期限,争取在什么期限等之类的履行期限,这样写不行。验收期限也要写明工程移交后的验收期限。
11. 验收方式。包括货到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怎么验收、验收时间、按什么标准验收、验收合格的怎么办,不合格的怎么办,货到以后多长时间不验收怎么办?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写明白,别省事,而误事。
12. 停工怎么办,因什么原因和谁的责任造成停工带来的损失怎么
办?在合同中写明,别碍面子。停工的期限,停多长时间,要在合同中写明。如果超过了短期停工期限,还未有复工的迹象,那么对停工前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双方先有一个确认或验收签证,固定证据、维护权益。如果对方不对停工前部分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确认或验收签证,那么我方要在合同中写明,对方不配合,以我方发给对方的确认函为准。如有异议请在三天内回函,如三天内不回函,视为认可停工前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
13. 造成长时间窝工怎么办。合同要写明、分清责任,按什么标准
计算赔偿金额,都是赔哪几项,在合同中要写明,必要时还可以解除合同。
14. 违约责任。这个条款一定要写全面,如标的物不符、数量不对、
质量瑕疵、付款不及时、工程移交后不验收或验收不及时、交货不及时等等怎么办,都要写清楚;如不及时付款要按日承担万分之五违约金,不及时交货,每逾期一日要承担万分之五违约金、验收不及时,超过双方约定的那个应验收时间,视为验收合格;标的物不符、数量不对、质量瑕疵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要写清楚。如果因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要赔偿。这个违约条款把它写清楚、约定明确,当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条款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有利保障。
15. 变更、解除、终止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变更包括图纸设计变
更、施工变更、数量、型号、质量变更、价格变更,不管是产品买卖合同的变更,还是施工合同的变更,还有其它可能出现的变更,包括现场施工代表人,工程技术人员等等,一定要双方达成书面文字补充变更协议,书面文字包括传真件、双方会谈纪要、工作日志写明后,让对方代表人签字确认,单方递交变更我方保留的这一份让对方签字或盖章签收,否则无效,书面补充条款要双方签字盖章。特别强调一点,在变更时涉及到合同价款变动的,双方一定要把价款约定明确,不要等施工完毕就变更的价款争执不休。合同可以解除,一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相互争执,你的不对和他的过错等等,相互指责,出现这种现象可以协商解除,但必须处理好双方应有的利益和承担的义务,方可解除;另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如果再继续履行合同会进一步加重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给对方发一份告知函,告知对方违约,请求对方纠正违约,严格履行合同,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方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期满后我方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终止,合同一切履行完毕,双方的订约目的已经实现,合同自然终止。
16.合同的转让。这个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合同可以约定转让
条款。有的合同没必要写转让条款,如需转让,双方签补充协议。转让包括债权的转让,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书面通知),债务的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有担保的需经担保人同意。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这些权利义务。
第三步,必须遵守合同约定条款、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后果。
从实际工作中,签订合同是为了履行,履行合同才能真正实现
订立合同的目的。从法律上讲履行合同必须遵循两条原则:一条原则是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 因为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加,法律观念有所提高,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必然要把违约的责任写进合同条款。有的比较完善的合同还要写上因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经济损失责任:一般从法律上在合同中约定两种赔偿方式法律均支持,受到法律保护①是合同条款写明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用等由违约方赔偿,只要受约方能够举出损失证明,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支持的数额约占合同标的的20-30%;②是合同直接约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比如合同约定,一方故意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10万元。如果合同写明了这个赔偿,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10%至20%,法院会支持这个赔偿数额。
(2)如果一方违约,在遇到价格变动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是,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如果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会给自己造成损失。只要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损失自然避免。
参考文献:
位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
现将《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重申原购房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和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重申原购房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和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最近,部分已按1993年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并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各售房单位可根据(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97)京房改办字第016号、(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98)京房改办字第015号等文件规定,积极予以办理。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好1998年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原则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凡新建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1997年前已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自1998年起,除复转军人和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按规定核增包干工资外,原则上不再核增其它项目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三、凡1997年实发人均工资在7920元以下(不含动用工资结余)的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不再实行上述办法。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四、根据京劳资发〔1997〕58号文件精神,199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在包干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的工资在1998年核定时,可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对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托管试点企业托管人员)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数分别核减100%和50%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进行工资核算,提取、列支工资费用。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工资费用,以及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清算表,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局、总公司。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人按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标定地价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登记。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金依法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上交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四、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属于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其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5000元(含)的部分,8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扣除归出售人所有部分后,余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属于超标面积部分,其售价扣除售房职工支付的购买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后,余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除由购房人按第二条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归出售人所有。
六、出售人是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可申请返还其夫妇双方应得的住房补贴,返还额不超过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收入部分且不超过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现将市建委质监总站关于颁发《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97〕质监总站第1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关于颁发《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97)质监总站第109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是指公共建筑单位工程中商场、娱乐厅、会议厅、写字间、客房等,按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范围以内的墙面、楼(地)面、吊顶、内门窗等部位完成初步装修项目,符合规范要求和质量标准,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初装修核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的公共建筑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未实行初装修的公共建筑工程,仍按《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对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进行核定。
第四条 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的工程中,屋面工程、外墙饰面、楼内公共活动场所及公用设施等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全部装修工程,达到使用条件。
第五条 公共建筑工程初装修项目,应在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的部位和项目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楼(地)面工程的初装修,应完成地面基层;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按规定进行蓄水试验。
二、顶棚工程中按设计文件规定,完成初装修项目的内容。吊顶施工及吊顶内的电气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可以纳入再装修项目。
三、墙体完成墙面抹灰或基层找平工程。
四、内门、窗工程应完成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如预留洞口不安装门、窗的,应标出预埋件的位置。
五、给水、排水、供热完成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并按规定进行通球、通水、灌水、压力试验。
六、暗敷设的电气线路按设计文件完成,并按规定进行绝缘、接地等必要的试验。
七、通风空调工程管道风口安装到户内。
第六条 公共建筑工程完成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项目内容,并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核定证书》、《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核定证书》、并经过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可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初装修质量核定,经核定合格发给《建设工程初装修质量核定单》,建设单位可对房屋进行出售、出租,使用单位可对初装修工程进行再装修,但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再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并缴纳监督管理费。
第八条 再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总承包负责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和有关施工技术资料、记录,由总包单位负责整理、归档。
第九条 单位工程再装修完工后,由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申报再装修项目质量核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再装修竣工质量核定单》,可以交付使用,但使用部分必须与未进行再装修的工程部位隔离,并设置安全防护。
第十条 单位工程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定办法(试行)》规定程序,申报单位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合格的工程,发给《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
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机制。市、区规划、文物和国土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房屋保护、修缮、转让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关键词:园林绿化;施工;质量
1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城市环境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环境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以丰富的园林植物、完整的绿地系统、优美的景观和完备的设施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休息、游览,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园地,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同时还承担着保护、繁殖、研究珍稀、濒危物种的任务。
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管理现状
2.1 园林绿化建设投资主体不明确
由于绿化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主管部门难以掌握,致使沈阳市园林绿化工程,如沈阳市某住宅小区内绿化,开发商一方面为了达到规划部门30%的绿地率的要求,一方面又为了迎合人们现今“择绿而居”的时尚要求,提高其房价,必须要绿化,同时从节约资金,降低成本角度,请一些个体户,胡乱种上几棵树,铺点草,算是绿起来了。
2.2 绿化施工队伍良莠不齐,难以充分体现工程的设计思想
绿化工程不同于建筑工程,其严谨性、技术性不是很强,这让许多人误认为绿化施工不过是种种树,铺铺草而已,谁还不会,又加上其可观的利润,至使许多素质不高的个体队伍纷纷涌入绿化施工行业,机械地照搬图纸,殊不知“三分设计,七分管理”,一个良好的景观工程需要设计者与施工管理者共同完成,一个有创意的设计,更需要精良的施工管理。
3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我国建设工程是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的质量管理体系来确保每一项建设工程的建设质量的。政府监督,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社会监理,又称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企业自控,又称企业内控,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旨在实现施工图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和质量技术要求,而开展的一系列企业内部的针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的总称。
4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与控制
4.1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程序
4.1.1接受施工任务阶段。接受任务阶段是其他各个阶段的前提条件。通过不断规范和完善园林工程招投标政策;设计单位、招标单位、监理单位网上招投标选取;园林工程各部门单位统一入库备案,统一管理。因此,把现场施工看成是企业形象的“窗口”是很恰当的。
4.1.2 开工前准备阶段。开工前的准备阶段是在接受任务阶段之后,为工程顺利开工,创造必要条件的阶段。担任绿化施工的单位,在工程开始正式施工之前,必须做好绿化工程的一切准备工作。
4.1.3 全面施工阶段。这一阶段是绿化工程建设过程历时最长、资源消耗最多、工作难度最大的阶段。此阶段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全面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以最好的工程质量、最快的施工速度和最低的工程投资,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
4.1.4 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是施工阶段的最后环节,通过竣工验收,全面考察工程质量,保证竣工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园林绿化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4.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管理的措施
通过不断规范和完善园林工程招投标政策;设计单位、招标单位、监理单位网上招投标选取;园林工程各部门单位统一入库备案,统一管理。施工单位组织技术监督部门,以定期检查与突击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机构进行监督与指导。
4.3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要点
4.3.1 严格控制绿化材料的质量。在材料的质量监理中,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施工企业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明确监理方在材料监理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
4.3.2 坚决推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推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保障。随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不断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制已全面进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行业。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遵循科学准则,以科学态度,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工作。
4.3.3 重点控制工程质量。全面控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施工工艺及控制重点工序质量是构成合格工程质量的基础。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都是由土方工程、绿化种植、建筑小品、水电安装、园路铺设、水景工程等若干个分项、分部工程组成,要保证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整体优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