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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0 15:58:0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建筑施工安全责任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建筑施工安全责任

第1篇

凡在莫乎尔牧场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必须与莫乎尔牧场管理委员会订本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健全规章,加强防范,完善施工管理,发扬敢管、敢抓、敢处分的“三敢精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二、安全生产责任书期限:自进场施工至工程完工为止。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置,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2、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甲方应及时答复或三天内处理、解决。

3、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地方政府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1、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或违章作业应及时停业整改。如有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制定措施,按照“三定原则”落实。。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随工程进度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施工现场的道路、围挡、大门、消防设施、临时用电、办公室及其它临时设施均必须达到标准化施工的要求。

4、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工程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并及时建立安全台帐。

6、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证,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合格标准,严禁不合格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储存、发放台帐。

7、塔吊入场前应检查合格;基础开挖、钎探、隐蔽工程验收,塔身及各种限位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塔吊安装必须有资质,安装人员持证上岗。

8、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分阶段核验制度。基础、主体、竣工阶段,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9、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在两小时内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事故详情,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对事故的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萨尔布拉克镇安监办 乙方: (签章)

(签章) 责任人: 责任人:

第2篇

一、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愿接受公司、施工现场等各级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及工作业务技术水平。

二、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技能,理解岗位存在的危险性并会采取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工作中认真按照安全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做到不违章、不蛮干、不冒险作业。

三、进入施工现场自觉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紧系安全带?作业时规范佩戴防护用品,当现场无防护用品时,本人会立即向施工负责人反映并拒绝施工。

四、保证不在施工现场吸烟,吸烟时必须处在“固定吸烟区”。

五、保证不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或其它明火作业。

六、保证班前、班中不参与饮酒

七、坚守个人工作岗位,工作中不擅离职守、不玩忽懈怠、不麻痹大意、不消极怠工、不顶撞领导、不滋事闹事。

八、当现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报告?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救援中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九、积极服从公司的安排与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或拒绝。

十、未经批准,不将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涉及安全、保密性的物品直接带进或带出施工现场。

十一、未经批准,保证不私自以各种形式变卖、倒卖现场物资材料。

十二、对公司管理存有疑问或意见时通过正确渠道向上反映,不故意挑拨同事之间关系,不恶意散播或私下议论不利于公司管理的消极言论。

基建环保科

第3篇

关键字:建筑工程 监理人员 安全职责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监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的重要性探讨

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是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有效保证,是政府和建筑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稳步运作发展的重要条件。

1. 在企业现代化管理方面

强化相关监理人员安全意识,增强施工项目监察力度,是企业推进现代化管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推进现代化管理的根本目标是通过科学性管理方案和管理措施,使建筑过程面向高效,有序方向进行。

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一味盲目追求建筑行业带来的巨大利润;有的企业摒弃安全监理部门;有的企业一味招聘人员进行扩大生产规模。众所周知的黑龙江哈尔冰大桥坍塌事件,更加深刻牵动政府和民众的安全管理神经;必须建立起“面向市场,服务人民”的安全管理模式。

一个企业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应注重安全建设,确立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全体员工安全责任义务。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项目建设建立在不重意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发生建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以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换取项目工程巨大利润,就失去建筑施工的意义和根本目的。因此,提升监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与国家和人民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

2. 提升安全责任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四个现代化建设重要条件

实现安全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重要因素。“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充分说明在实际施工中发挥人的作用,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监管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是发展市场经济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在建筑中体现勇于拼搏,善于思考的奉献精神,另一方面应保障建筑项目安全,舒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另一方面坚强监管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并落实建筑施工中充分体现政府关怀,激发劳动热情和建设积极性。反之,如果安全责任意识不高,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懈怠现象,极易出现安全管理疏漏,施工过程中易造成工程事故,给政府和企业带来经济和不可预估的损失。

二:加强建筑工程监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的相关措施

1.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理责任体制和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及其相关各项规章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监理安全责任意识的根本保证。在实际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中,应以2004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为依据,并以2006 年10 月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为指南,将国家和政府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需求以及安全标准建立层层分解、并落实到项目管理各环节中。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各监理人员为成员的项目监督管理行动小组,并制定相应职责和权限,人人清楚各自所承担的安全管理

责任,并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加强各人安全责任意识。为使项目建筑按时按量完成,各有关人员在安全质量和安全生产上应保持万众一心、各施其责、同舟共济,切实履行四项基本职责,努力做好安全责任规章制度建设。

2. 开展安全责任宣讲会

针对项目建筑施工人员和建筑监理人员普遍人员素质不高情形,在提升监管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过程中,应注重安全宣讲会的重要作用。通过阶段性举行安全宣讲会,讲解安全工作在项目工程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现阶段建筑工程由建设型转变为安全舒适型。

通过建筑结构,建筑类别,建筑安全职责,安全监管内容,安全监管任务等方面综合讲解,对新近员工进行专职讲座,努力提升项目监理人员自身安全责任意识,并为安全事故最小化提供理论宣讲。

3. 项目监理安全工作记录

在加强监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监理安全职责,将安全监督任务和成果以安全记录形式体现。

在实施目的上,通过实行监理安全工作记录,充分了解建筑结构安全系数,有助于建筑结构安全分析与进度保证,加强监理人员安全思想意识建设。

在实施方式上,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规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筑强制性标

准对施工现场实施全方位审核和监督检查各部门人员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并记录安全工作日志,落实责任制体制。通过监理安全工作记录和审核,在进行任务安排和安全职责时,可根据工作日志及时进行安全排查,有助于安全责任意识提升。

4. 树立项目风险意识,提高自身安全防范能力

在进行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应要求项目管理者及其监理人员应树立建筑市场风险意识,学习、掌握风险特点与防范技术术,加强对施工风险,经营风险,建筑风险的合理预警、监视以及管控,加强风险意识管理。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须时刻树立高度风险意识和安全危机意识。面对复杂多变的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把实际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方面风险,通过市场分析,现场调研,案例分析等形式作好风险预测并研制出合理有效解决方案,有效防范、化解和规避建筑风险。监理者要对潜在风险和潜在安全危机有充分意识,并

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根据安全案例,整理常见安全施工事故手册,在安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将安全损失降到最小化。

再者,树立依规,依法,依标安全监管的理念,有针对性,组织性地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审、查、停、报”四项安全监管基本职责。

参考文献:

[1] 杨建红.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初探[J]. 科技资讯,2009,(28).

[2] 周晓强,胡万里. 高层建筑工程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及对策[J]. 科 技成果纵横.2008 (11) .8).

第4篇

一、管理目标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杜绝重大机械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与急性中毒事故。年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内,年因工重伤、死亡事故率为零。

2、积极推动项目部创建省、市文明示范工地。按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达标率达100%。

3、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所辖范围确保完成一个以上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二、措施和要求

1、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工程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以上,必须配备2~3人的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应设立安全管理股。

2、各项目经理部要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坚持执行旬检制度。每周例会必须同时进行安全生产分析研究解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明确职责,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岗位责任体系,层层分解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落实到人。

4、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必须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投入,严格控制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被淘汰的机具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5、提高项目经理部整体安全管理素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任职。

6、深入开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创建文明施工工地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及工地环境,消除环境污染,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文化理念和文明行为的意识。

7、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强制性条文标准,每旬组织一次工地自检,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执行“三定、一落实”措施,加强控制脚手架、模板支撑、基坑围护、起重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等事故的发生,狠抓“三宝、四口”、施工用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出现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8、深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保证安全达标目标的全面落实。对存在要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应按公司所编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实施图集”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标准执行。

9、大力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观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制度。

10、应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1、公司将对各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年终组织考评,对完成管理目标达标的项目部给予通报表彰,获得省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称号将给予较大的经济奖励。未能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以1000~10000元经济处罚。对于管理不力,造成伤亡事故的,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64条、第66条的规定处理。

12、本责任书为201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年终组织考评的依据。

本责任书经公司盖章、企业法人签字及各项经理部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生效。

公司盖章: 项目部:

签名: 负责人: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落实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监理单位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因此,工程监理应该在建设单位委托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1.正确认识监理的安全责任

在《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合同法》以及有关现行法规中,仅规定了建设单位有监督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造价的权利,而没有赋予监督施工安全的权利。既然建设单位没有监督施工方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利,作为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也不应负有监督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利。依据权责对等的一般性原则,监理单位承担的安全责任应该限定于监理过程中的“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而不是承包单位进行组织生产建设中的“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此外,《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该法约束的主体,是自身的经营活动可能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单位,不应包括为建设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即使监理单位可视为《安全生产法》中包括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涉及的安全事故是施工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出现的事故,绝不是监理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出现的事故,所以在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施工企业自己施工人员的伤亡是施工企业的事,是施工企业及与其有连带合同责任单位的事,因此《安全生产法》所约束的生产经营活动主体,是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及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关责任单位,绝非是与施工企业无任何关系的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如果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因自己违反操作规程和规范造成自己的监理人员的伤亡事故,这时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才应为监理单位,才受《安全生产法》所约束,我们一定要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初衷和本意。

2监理安全责任监督管理主体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一)监理安全责任监督管理主体的认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应由建设局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

(二)监理安全责任的法律适用,安监局援引的法律法规分别有《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先从法律适用上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而无论是监管责任人还是监理单位,都显然不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理单位从事的是监理服务行为,而不是施工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所以安监局把《安全生产法》以及由它衍生出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存在行政相对人主体认识上的错误。

其次,从行政机关执法依据上讲,县安监局以其行政职能不能援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来作出处罚,因为能够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不应当是安监局而应当是建设局。该《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虽然安监局与建设局都是行政机关,但不等于行政机关可以随意援引法律,任意进行处罚。其所援引的行政法规必须与其行政职能相对应,才能真正起到公正执法的作用。

再次,在法律适用上,对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应适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因为《安全生产法》没有对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如何作出处罚的规定,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当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监理单位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无论单位和个人都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属于一般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即便监理单位应当受到处罚,也应适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而不是《安全生产法》。况且安监局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来确认监理单位违法,却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罚则来处罚监理单位,适用法律混乱,破环了法律的内在统一性。

此外,用不同法律条文认定同一违法事实,又用同一处罚条款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其政策法律观念之淡薄,其行政行为之随意可见一斑。另外,处罚告知依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确有要求监理单位向主管部门报告安全隐患的义务,但该法条对于监理单位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在监理工作中发生严重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情况下,明显不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停工期间。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依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 号)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规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有:

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监理单位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为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完全履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安全监理职责,不应再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其全部责任应由未执行监理指令私自拆除塔机的施工单位承担。此外,安监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程序混乱,以致作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也可以看出这个法条要求执法机关对被处罚人处罚前,必须履行责令其整改的义务,这是处罚的基本前提,执法机关未履行该义务,对监理单位的处罚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当地任何行政机关均没有对拆塔吊之事给予监理单位下达过限期整改通知书。既然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这样的法定义务,那么其对监理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就是错误的,是与《行政法》相违背的。

结语

监理行业其自身的特殊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复杂性,使得现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混乱。随着监理市场的日趋成熟、规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应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政府有关管理监督部门不能超越法律,一味强调监理方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更应该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和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明轩,高全臣.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2(12).

[2]梁伟业.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5(6).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强化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生产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促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照《特种设备评分标准》的要求做好主动申报、主动建章、主动培训、主动消缺等工作。建立适应我市实际的推进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机制。

三、工作步骤

按照市政府的总方案步骤,第一轮分三步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级别评定,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治理隐患,20__年底前完成第一轮考评验收。20__年起,组织对企业新一轮级别评定和考评验收,推动全市不间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一)第一步:宣传发动和级别评定(20__年1月----20__年底)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量化考评,省政府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了《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级别评定标准》)。《级别评定标准》采用“千分制”,由共性部分“九个方面”700分和“行业特殊要求”300分组成(《级别评定标准》可在省安监局网站下载)。

我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在《级别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就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方面制定了《__市使用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评分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特种设备评分标准》)。《特种设备评分标准》也采用“千分制”,共分7个大项32个小项,其中将特种设备安全未经注册登记、未定期检验合格、使用土制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未限期整改和当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五项作为否决项,评定为c、d级,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各类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中,特别是在今年的冶金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按规定期限落实整改到位的单位,此次级别评定应按《特种设备评分标准》6.3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评为d级。(《特种设备评分标准》可在__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

《特种设备评分标准》不单独作为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级别评定标准,只作为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其中一项评定内容。若相关行业《级别评定标准》没有制定此项评定内容,但有些企事业单位又确实涉及到,则评定为“b级”以上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综合评定得分也要相应达到700分以上,也可将此项内容单独评分后与该企事业单位其它项目综合得分相加,取平均值作为级别评定分值。

根据《__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级别评定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岩市安委[20__]17号)第四条“相关部门配合问题。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具体要求,供行业主管部门级别评定时作业评定依据。原则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级别不能高于监管部门所认定的级别。”的规定,如有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按《特种设备评分标准》被评为c级或d级的,则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级别不能高于c级或d级。

各县级质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的宣传发动,在6月底前对乡镇和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组织一次培训,讲解如何应用《特种设备评分标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评级。重点解决因协管员对特种设备业务不熟(尤其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梳理分清等)而导致对《特种设备评分标准》漏评的问题。

级别评定工作按省政府安委会的要求,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自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分类,县级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评定程序进行。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政府实施方案赋予的职责“协助相关部门检查、指导、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工作。

1、自查自评:有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对照《级别评定标准》和《特种设备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初审分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企业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并按不同行业上报(县、市)行业主管部门。

3、复核确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企业级别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确认。拟确认为a、d级的,报倒级政府安办确定,同时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县级政府安办将确定为a、d级的企业,应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并上报市政府安办。

市属以上企业(含市国资委控股企业)、__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自查自评后,直接报市行业主管

部门和__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确认。其余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直接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后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市行业主管部门拟确认为a、d级的,报市政府安办确定。市政府安办将确定为a、d级的企业,反馈市行业主管部门,并上报省政府安办。

各级质监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检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存在五个否决项的实行“一票否决”,由各级质监部门直接评为c、d级并函告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及行业评定主管部门。

(二)第二步:分类整理(20__年1月----20__年10月)

总体要求是: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给予挂牌督办。

1、有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级别评定后,各县(市、区)质监部门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分类指导。对a级和b级企业,要抓好巩固提升;对c级企业,要督促其对存在的特种设备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的,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会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应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督部门审核。

2、对d级企业,市属以上企业、__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其余企业由县级政府挂牍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由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3、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每年应结合安全检查和监督检验,视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决定是否调整其安全级别,须调整的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调整和确认。

4、市属以上企业、外资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分类整改工作,由市质监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督促。

(三)第三步:考核验收(20__年11月----20__年12月完成)

从20__年11月开始,市质监局将对各县(市、区)质监部门本轮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没有实现目标的,限期补课,逾期仍没有实现目标的,将严格按规定实行行政问责,并由市局派工作组进行督办。

本轮工作完成后要实现以下目标:

1、各地各行业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安全生产级别总体上达到:a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b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不存在d级企业。

2、符合到省质监局规定的使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企业,不存在c、d级。

3、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基本实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个明显提高”:即使用单位主动登记和报检明显提高、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明显提高、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率明显提高。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四、约束措施

(一)按《特种设备评分标准》评定为c级的企业,质监督部门取消其评名牌产品资格。

(二)按《特种设备评分标准》评定为d级的企业,质监部门暂扣其相关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函告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限定整改期限并挂牌督办,在整改期内仍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三)对未开展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活动的县级质监部门,确定为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单位,取消其质监系统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五、职责分工

由市级政府及各相关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组织评定、复核确认和督促隐患整改等工作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原则上由市局派员或委托所在辖区的县级质监部门协助参与。

由县级及县级以下政府及各相关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组织评定、复核确认和督促隐患整改等工作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原则上由所在辖区的县级质监部门或委托乡镇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协管员协助参与。

六、工作要求

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地政府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重要意义。特别是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单位,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行动要求,确保每年至少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到位,并将重点单位的安全级别评定等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要以此为契机,以政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活动为平台,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通过手机短信编辑举报内容发送到10657300199),促进隐患排查治理,促进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领导。各级质监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组织领导,市质监局决定成立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张家勇任领导小组组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__特检分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开展“三年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落实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情况将列入各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即要严格标准、不走过场,又不得借机随意设卡、刁难企业。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借机设卡刁难企业的,将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对列入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化工行业、气体充装、人员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及重要部门的电梯使用单位列为此次活动的重点。

(四)加强协调。开展此项活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各级质监部门要深刻领会市政府“三年行动”精神实质,切实遵循工作程序,找准工作定位。切实履行好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单位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的复核确认,检查、指导督促工作的落实。质监部门虽然不作为一个行业来组织企业的评定工作,《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评分标准》只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其中一项评定内容,但它的重要项具有否决权。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协助和参与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级别评定工作。

第7篇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

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

第8篇

关键词 建筑施工;施工技术;技术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1-0092-02

1 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建筑施工过程中管理制度问题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往往由于建筑施工中不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不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导致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现阶段城市建筑施工多属于高层建筑或超高层建筑施工,通常这些建筑楼层高达几十层,甚至高达上百层,是非常复杂的建筑工程,对安全管理提出了较大的难度。这些建筑施工中的高层作业,不仅施工作业复杂,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建筑施工在高层作业时的预留洞口、安全防护的窗户口、楼梯口以及电梯井道口等,就存在高层作业人员坠落的安全隐患;高层作业的升降设备也可能由于未及时保养维护、年度检修存在安全隐患,这些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带来较大的损失。

1.2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身特点问题

建筑施工由于自身的复杂性以及周期长等特点,多个工种、施工工艺是需要交叉作业、同时作业的。因此,在同一个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部门同时作业,存在较多的露天作业、立体化的作业、变动大的作业位置等,使得在施工中诸多运输机械频繁使用,一旦作业操作层级之间通信联络不顺畅,就会面临安全事故的发生。目前的建筑施工项目寿命周期较长,往往几个月,甚至多达几年。在较长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往往会逐渐淡薄自己的安全管理意识,引发施工安全事故;在较长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机械设备也存在变质、老化问题,也存在安全隐患。很多建筑施工的安全事故往往发生在工程后期或者工程竣工阶段,这都是因为建筑施工周期长,导致安全意识淡薄、机械设备老化所致的安全事故。

1.3建筑施工过程中技术因素问题

建筑施工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建筑施工技术也越来越先进,建筑结构越来越复杂,建筑功能越来越多元化,这就对建筑施工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建筑施工只有满足建筑结构的要求,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实现各项建筑施工技术的整合兼容才可以。而很多建筑施工并没有综合考虑各项状况,致使存在安全质量隐患。同时,现阶段人们的审美越来越个性化,对建筑施工也提出了独特的要求,这无疑会加大建筑施工的难度。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很多建设单位没有结合建筑施工的实际状况设立科学的建筑施工管理体系,也未按照施工技术要求施工。在建筑施工技术人员配备方面,没有将建筑施工环节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接,导致建筑施工环节无人负责;甚至有的建筑施工人员并未进行安全施工技术岗位培训,导致施工人员在实际作业中由于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违规作业现象,引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

2 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策略

2.1优化建筑施工技术组织管理体系

结合建筑施工项目设立健全的建筑施工技术组织管理体系,实现建筑施工技术专人负责,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实现总包、分包联动管理,落实建筑施工技术管理职责。在建筑施工的全过程管理中,结合项目前期、项目中期以及项目后期实现建筑施工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合理调度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权责利落实到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立以建筑施工合同为依据,以建筑施工工程总包为核心,建筑施工层级关系联动运行的施工技术管理机制,确保建筑施工全寿命周期内建筑施工技术组织高度协调配合和人员配置。另外,还要加强对建筑施工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建筑施工技术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保障建筑施工顺利运行。

2.2加强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建设

建筑施工除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之外,还应结合建筑施工实际状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以明确的制度设计规范关键施工技术环节,指导建筑施工技术具体作业,保障建筑施工人员规范施工。如,健全建筑施工设计审批制度,确保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前期能够结合建筑施工的现有条件,编制科学的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健全建筑施工设计变更核定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图按照设计变更制度、业主需求和现场施工条件进行变更处理,维护建筑施工设计文件,确保建筑施工按照施工图施工;健全建筑施工技术复核制度,确保建筑施工技术在施工过程中的准确性,避免建筑施工中的错误,规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健全建筑施工技术交底制度,确保建筑施工人员了解建筑施工设计、建筑施工特点、建筑施工技术要求以及建筑施工注意事项等,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做到科学施工。

2.3强化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基础工作

强化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在建筑施工中合理应用科学的施工技术以及先进的施工设备,以科学的施工技术成果保障建筑施工进度,控制建筑施工成本,提高建筑施工工程质量,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强化建筑施工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建筑施工关键点的控制,将建筑施工人员责任落实到位;加强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尤其严格建筑施工现场材料把关;严格监督建筑施工关键点,按照建筑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以建筑施工技术制度把关建筑工程质量,规范建筑施工操作行为,纠正违规作业,最大化保障建筑施工质量,确保建筑施工按时、保质交付。

2.4实施建筑施工进度的技术管理

建筑施工进度的技术管理需要按照项目进度计划来开展各项工作,项目进度计划作为建筑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内容,是衡量建筑施工项目进度的指标,是保证建筑施工工程按时完成的依据。笔者认为在建筑施工进度的技术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第一,结合建筑施工方案以及建筑施工程序设计建筑施工项目进度表;第二,在建筑施工项目进度表中要体现出建筑施工项目进度、项目程序以及项目工程方向等,还要体现出建筑施工工艺措施;第三,建筑施工项目进度是不断变化的,需要编制项目短期实施计划以调整项目进度。建筑施工项目进度计划是结合项目逻辑关系、项目施工工艺以及项目组织结构,以网络计划图和甘特图形式绘制的。

2.5设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安全责任制

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安全责任制的设立是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开展的。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中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负全面责任,应设立分级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建筑施工工序中每位员工的安全责任,确保每位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落实执行各自职责。建筑施工现场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贯彻落实现场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纠正现场施工违章作业,以安全责任制规范建筑施工技术管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另外,还应设立建筑施工安全设施方案,增加建筑施工安全设施的投入,预防控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建筑施工安全损失费用,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持续发展。

建筑施工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项目,质量作为建筑施工的核心工作之一,是需要实施有效建筑施工综合管理工作的。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以健全的建筑施工技术组织管理体系、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建筑施工进度的技术管理和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安全责任制优化建筑施工管理,保证建筑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付立国.浅谈建筑施工技术管理[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9).

[2]刘丽.浅谈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品与质量,2012(5).

[3]徐峰.对当前我国工业建筑施工技术发展趋势的探讨[J].科学之友,2010(2).

第9篇

关键词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现状与问题;安全隐患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73-0051-02

1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建筑行业一直处于人员伤亡事故多发状态,事故发生率和人员伤亡人数长期位居我国生产性行业第二位。

1.1我国建筑施工的特点

我国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及受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多促使建筑施工生产具有一次性、复杂性、连续性、分工性、露天高处作业多、劳动力密集等热点,从而要求建筑施工安全控制面广、具有动态性、协调性与严谨性。

1.2我国建筑行业施工中伤亡事故多发

从我国伤亡事故统计资料分析看,近年来,虽然总体施工伤亡事故和人数呈现下降趋势,但年均死亡数仍然有千人左右。

1.3我国施工项目事故类别多

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基本划分为高处坠落事故、施工坍塌事故、物体打击事故、触电事故和机具伤害事故五大类别。

1.4我国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普遍性和规律性

建筑行业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不仅在我国形式严峻,而且在发达国家依然很突出。从事故发生类型与特点来看,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和一致性。

2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隐患的因素

在我国建筑施工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其根本在于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问题严重,部分原因在于施工项目自身特点。

2.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缺乏严密性,落实不到位

工程建设主体的安全责任难以有效落实,而个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不好操作。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责任不够明确,责任不能到人,只是纸上谈兵,缺乏实践到位。

2.2安全投入不足,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未制定出完善高效的应急预案

一些施工单位在资金的投入方面厚此薄彼,对安全进行投入不多,甚至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以减少生产成本,使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更新和保养,安全人员得不到教育和培训,造成安全隐患居高不下,时有发生。此外,缺少必要的训练和救援设备,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应对。

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仍不够完善,尚未有效全面展开

安全生产方法缺乏多样化与有效性,局限于安全制度书面规定,不能真正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受各种因素影响,在实际管理中,个别监督执法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有的甚至,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对事故隐患查处不力, 存在走过场的情况,埋下了隐患是种子。

2.4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未形成体系

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的数量虽然不少,但是随着建筑施工生产的发展,日益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具体适用到施工阶段的法规太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且存在重复和交叉现象,容易造成相互扯皮与无人管理。

2.5建筑本身特点、施工人员安全观念薄弱以及相关环境因素

造成建筑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的高空、露天、劳动力密集型、复杂性有关,受气候、温度、地形条件影响,还与施工机械质量不合格、劳动者文化素质低、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滞后、施工操作不当等因素有关。

3 加强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与对策

3.1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将其落实到实处

建立安全责任制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的重要保证,需将重点放在安全责任的落实上,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针对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注重并进行全面检查,实施奖惩制度,进行认真总结,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2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转变管理者错误理念,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使其明确安全责任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从而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加大安全投入,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建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3.3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加强政府与社会监督力度,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加大对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管理者应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进行分析,并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定可行性方案,从而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3.4规范相应制度,完善相关法规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内容齐全、针对性强,体现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并积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治理,提高事故防范的能力。

3.5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提升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鼓励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培训。注重安全教育的实效,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保证,提高施工质量,进而提高施工总体安全水平。

4 结论

施工中的安全维系到工人的生命安全,关乎建筑企业的经济利益,并关系到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稳定大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我国目前施工中首要而又紧迫的任务,只有坚持安全生产与工程效益并重,才能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有利于人民的生命与国家财产安全,进而为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蒋忠伟.建筑施工与安全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张宇.建筑市场安全施工调查分析[M].建筑科技出版社,2007.

[3]任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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