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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概述
1.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受大萧条影响,金融监管思想得以面世和发展。随着规制经济学的日益成熟,人们在经济分析时开始融入了规制过程的理念,如此一来,实现了经济法则、经济运行的融合,为接下来金融监管体系的出现和完善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在该理论发展之初,公共利益监管理论等针对其必要性展开了系统的理论论证。实施金融监管,不仅有助于维护金融部门的安全,而且有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还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推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1]。
1.2金融监管的效率
对金融监管成本说进行分析可知,受监管成本的制约,金融监管需要面对效率这一问题。在金融监管过程中,涉及各种费用的支出,所以过度监管是得不偿失的,将会造成监管效率的大幅下降,换而言之,金融监管具有理论上的边界,对该边界进行设定时,应遵循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二者相等的原则,即效率最大化的原则。
二、金融监管的复杂性
金融监管的复杂性主要取决于金融系统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金融机构组织、金融业务及产品、金融体系结构日趋复杂;二、金融监管理念的相关变化;三、在制定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过程中,各国之间的博弈不可避免。上述因素赋予了金融监管的复杂性[2]。
2.1金融监管效率的分析框架
图1 融监管复杂性与金融监管效率的分析框架
图2是基于金融监管效率角度而得到的一个分析框架[3],用于分析金融监管复杂性是否科学。该分析框架的核心思想在于,如果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能够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则表明金融监管复杂化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如果金融监管复杂化所消耗的成本大于复杂化所创造的金融效率,则需要对金融监管予以一定的简化。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金融创新也将面临更大的难度;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不仅导致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而且给金融安全埋下了隐患。
2.2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
金融监管成本指的是,监管工作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支出;金融监管收益指的是,避免不实施金融监管所产生的那部分损失。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其本质在于通过有限的监管资源来达成监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若监管效率用F(X)来表示,而金融监管成本及收益分别用C(X)、R(X)来表示时,那么三者满足如下关系:F(X)=R(X)-C(X)。R(X)和金融监管复杂性成正比关系,但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将转为放缓趋势。当R,(x*)=C,(x*)时,F(x*)取最大值,换而言之,x*时金融监管复杂性达到了最优状态。以x*为界,左侧取值时,金融监管边际收益大于金融监管边际成本,该种情况下,适当提升金融监管复杂性能够进一步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右侧取值时,金融边际收益小于金融监管边际成本,该种情况下,提升金融监管复杂性是得不偿失的,将会造成金融监管效率的持续下降,应简化金融监管,以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4]。
图2 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分析
2.3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成本收益分析
对于金融监管而言,其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最佳平衡(即金融监管效率)取决于金融监管复杂程度。值得一提的是,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并非完全固定的,尤其是变化速度这一点通常是多种因素共同决定。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加剧将会促使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即前者对后者的诸多影响因素中,绝大多数属于确定性的;但是金融监管复杂性对金融监管收益的影响则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后者高低通常由多种因素综合决定。
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金融监管的复杂性才能真正为金融监管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一、金融监管复杂性能够带来良性影响,如能够带来多层次的或者一定深度的金融创新,不仅如此,该创新本身所具有的金融风险远远小于其多样性所营造的金融安全;二、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且数量众多的模型能够对未来的金融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和处理;三、针对金融监管这一领域所制定的各项激励相容机制能够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总之,当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大于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边际成本时,才有必要对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做进一步的提升,反之亦然[5]。
三、降低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应趋向于复杂,还是趋向于简单?面对一系列金融风险,应选用何种监管模式,简单底线式更佳,还是高度敏感式更好?对于上述问题,金融监管准则的复杂性一时也难以给出十分明确而具体的答案,其焦点问题集中在一点,即采用何种办法或者措施,借助相对有限的监管资源在成本最小化的模式下去更好地达成一系列金融监管目标。由上文有关成本效率的相关分析可以得出,在增加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然而金融监管收益增加与否却不一定,这是诸多外生因素共同来决定的。因此,若想实现对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提升,一方面要致力于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合理化降低,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提供一系列有益条件以促进金融监管收益的增加。
首先,在制定金融监管路径的过程中,应将自下而上的监管作为基础,与此同时,予以自上而下监管的补充或辅助。金融复杂性、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安全三者之间所具有的相关性并不算十分明确,所以,利用对监管路径的有效限制进而削弱或者避免金融复杂性、金融监管复杂性之间所产生的内外互动影响获得了更多人的认可。所谓自上而下的监管指的是,针对金融结构进行相应的顶层设计,为大小金融机构划分目的明确且界限清晰的业务范围,最终保证监管工作更具主动性,更具系统性;所谓自下而上的监管指的是,在面对金融体系的一系列创新或者变化时,应对那些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监督并规避,从有别于金融结构或者体系的其他角度对其展开相应的规制[6]。
其次,在制定金融监管措施的过程中,不仅要基于定量模型的相关分析,而且要辅以相应的定性分析。如果对数量模型表现出了过度的依赖性,那么随着金融风险多样化的加剧,相应的度量模型将会更加复杂。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应用环节,复杂程度过高的数量模型已经饱受质疑,但是过于简单模型无法实现对真正情况的高效拟合,有鉴于此,对一系列金融风险展开定性化的监管以及判断也便成了不可或缺的内容。对定性分析结果予以适度引用,可以有效弥补由于高度复杂的数量模型分析所产生的有关模型风险,另外,也避免借助定量模型来选用参数的发生,如此一来,在某种程度上大幅简化了金融监管的实施。
最后,对融入了激励相容这一理念的金融监管予以再次的、重新的审视。由微观视角可知,银行致力于短期效益最大化的追求,而微观监管则强调保证单家机构的安全性以及稳健性,二者具有某种程度的差异;由宏观视角可知,银行致力于自身利益的追求,而金融监管则强调整体安全,实现二者的激励相容具有相当的难度。如此一来,是否需要赋予银行更大的权力,如自由裁量权,又如参数选择权,是否需要花费更大的代价检验内部模型所能达到的准确性,促进金融监管复杂性的进一步增加,便需要监管当局及相关政府机构予以重新审视。在监管资源并非绝对足够的条件下,对全部银行均赋予内部模型的选择权是违背科学规律的,将会让监管工作承受更大的风险和压力,建议采用类似杠杆率的简单监管模式,同时,针对那些重点银行制定并采取更为严格且复杂的监管原则,还有监管标准,为其配置较大份额的监管资源。
四、结束语
金融监管复杂程度合理与否,其关键在于成本收益能否达到最佳平衡。为实现这种平衡,应基于资源一定的条件下,对相关路径、方法以及理念等予以进一步的改善,从而完成对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有效控制,与此同时,尽可能地增加金融监管复杂性所产生的一系列收益。
参考文献:
[1]王大威.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导、监管与防范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2]丁玲华,王仁祥.基于金融效率角度的金融监管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08(04).
[3]李海海.效率与安全:金融制度的选择困境――来自美国的经验与教训[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05).
[4]张铁伟.效率与安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协调发展[J].现代商业.2011(20).
[5]安辉,钟红云.基于金融市场效率的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J].预测.2011(06).
[6]王彪.基于金融效率的金融监管反思[J].中国集体经济.2012(04).
关键词:监管信息;监管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9-0048-03
一、监管信息交流和监管协调是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的情况看,主要国家或地区金融经营模式与监管制度是各不相同的,各国监管机构的分工也是不同的。如美国、德国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英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法国、意大利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韩国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卢森堡、比利时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加拿大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
一般而言,统一监管具有及时性、连续性、协调性和一致性,避免监管的重复和盲区,避免监管套利的优势。分业监管一般有多个监管主体,其优势在于专业性强,有监管竞争优势,但易存在监管的重复和真空,监管机构间协调难和责任推诿的缺陷。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监管成为分业监管模式的改进型制度。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信息交换和磋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监管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对某一目标的监管责任,形成牵头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对所有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起到双重保险作用,如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而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则负责对市场一体化标准、信息披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进行管理。伞型监管(加功能监管)是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集团化综合经营,由一家监管机构进行集团层面的监管,而对控股公司经营业务的种类由功能监管机构进行主监管。如美国在1999年金融现代化促进法案出台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更广泛的金融业务,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首要监管者,实现在集团层面的伞状监管,州政府和其他联邦机构对控股公司所控制机构进行功能监管,美联储与这些监管机构实行监管合作。
可见,虽然各国监管体制不断变革,但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依然并存。分业监管有多个监管主体,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外部化,而统一监管体制一般由一个权威机构统一负责,在其内部再进行具体分工,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内部化。因此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推动金融健康发展是监管机构的共同目标。而在有多个监管主体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做好监管信息的交流、监管磋商协调就变得尤为重要,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二、美国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是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每一家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主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管,并将对有关监管信息提供给其他监管部门。因此虽然监管机构众多,但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银行监管体系非常复杂,美国银行机构需定期向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州政府的银行监管部门等监管机构报送有关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此外还需要报送其他非现场监测信息,如报送分支机构的存款报告,银行控股公司要向FED报送母公司报表、集团并表报表以及集团控股的非银行附属机构报表,上市银行要向美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信息等等。因此一家银行往往需要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报送大量的监管信息。
为加强各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交叉重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承担了专门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包括负责监管信息的标准化以及信息共享方面的安排。
FFIEC设有中央数据仓库(CDR),先是由主管基础报表的机构(call agenty)完成数据诠释工作,包括报表格式、填报说明、检验关系等,并提供给授权的软件供应商,由软件供应商根据数据诠释开发出相应的软件并销售给各银行。银行应用这些软件,通过在线XBRL格式电子报送有关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中央数据仓库直接对数据确认处理后便成为有效的基础报表(Call Reports),并生成“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提供给各监管机构,同时在公共网站上向公众披露。基础报表是最主要的监管报表,其内容和报送频率由FFIEC决定,报表的格式和填报要求公布在FDIC的公共网站上。根据机构规模和业务复杂性的不同,基础报表的报送要求亦有所不同,如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大银行需要填报25张报表、1100个项目,而规模小或业务简单的银行填报的项目相对较少。
由于信息数据的诠释、标准、格式和报送规范统一,利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化、流程化加工统一,外部监管要求和银行内部管理要求统一,确保了银行与监管机构信息交换的准确和快捷,各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都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的共享,也减少了各银行和监管机构的重复劳动。
监管机构根据各自的监管分工,充分利用获得的各类信息,依靠各自非现场统计监测系统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如FDIC主要针对商业银行,FED主要针对银行控股公司,OCC主要针对机构和高管信息以及现场检查,识别风险点和需要关注的领域,进行早期预警,如每季各家银行的“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包括100多个固定指标和一些个性化指标,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分类比较和趋势分析;计算资本充足率,确定以风险为本的最低资本要求;识别出可能降级的银行和高速增长的银行,并分别予以重点关注;指导现场检查,确定现场检查的频度、时间和重点;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对银行进行骆驼评级和风险评价,并确定下一步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FDIC还通过非现场分析进行存款保险定价等。
同时各监管机构实行信息交流共享,对社会公众信息披露度也非常高,除少数银行信托业务和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信息外,汇总的数据信息和单家银行机构数据信息几乎全部在网上披露,如FDIC网站上提供了20000多页的信息,银行和公众都可以从网上看到基础报表的格式和填报口径的诠释,也可查到并下载每家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情况,每家银行有600
多项指标和近10年的数据,以及根据基础报表生成的各类分析、统计表和图表。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通,指标诠释不一致,数据信息不共享,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为此,借鉴国外良好做法,为加强监管的全面性、效率性和科学性等方面,在信息采集、加工和利用上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标准,分工合作,提高监管的全面性
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前提下,构建好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和流程,法律法规要对监管的机构及其交叉的业务、交叉的领域赋予明确的职责和事权,实现从机构到功能到市场、从纵向到横向的全方位监管覆盖,不重叠不疏漏。借鉴国外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龄管模式,在涉及交叉经营和交叉监管时,明确一个主监管机构,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实行牵头监管;在涉及系统性安全和机构业务监管上,可实行双峰监管;在涉及综合经营上,可搭建伞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职责,在现场检查上互相沟通配合,在非现场监测上统一监管标准,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分工和合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局面。
(二)统一采集,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效率性
我同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非现场监测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形成矩阵,参照美国FFIEC模式,科学设计金融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体系,统一收集和加工标准化的信息,通过优化计算机和网络建设,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监管机构内部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充分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在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互通系统,形成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互动机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大多实现了数据的集中,只要考虑统一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主要数据标准、格式和接口,可以大大提高信息收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非现场监测效率,减少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多头重复劳动。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也应架设面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的桥梁,建立信息的披露程序,提高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编外监管队伍,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达到“三约束”和“三公”效率,即内控约束、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建:、I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序金融环境。
(三)利用信息,深度挖掘,提高监管的科学性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效率 制约因素
一、中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基本现状
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偏重于依靠政府来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金融体系也不例外。出现问题之后,各方普遍要求政府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但是,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无法解决金融体系中的所有问题。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比计划体制更有效率,政府的过度监管会增加金融市场运行的成本,给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例如,截止到2002年10月,中央银行累计检查金融机构197617个,业务1.1亿笔,产生了大量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实际上,政府和市场的优势不同,在解决问题时应相互补充。例如,政府在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外部性问题时有较好的效果,但容易产生过度监管等问题;而市场机制可以提高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却无法维持稳定的金融环境。过度监管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首先,过度监管使国内金融机构过分依赖于监管机构,例如,对风险管理机制的需求是金融机构的自发需求,是金融机构规避风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但是我国不少金融机构却希望监管机构能够提出要求甚至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现在情况有了一定的改善,监管机构已经开始重视金融机构自主性的发挥,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内控机制建立的要求。目前金融机构产权尚不明晰,权利和责任划分不明确,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情况,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收益不合理,因而难以形成良好的激励。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动力不足,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无法落到实处,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其次,过度监管也会使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对官方监管的过分依赖,缺乏监督意识。我国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意识落后,没有意识到自己也能发挥监管作用,完全依赖于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因此效率不高。要想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必须注意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改进监管方式,使监管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同时依靠银行内控、行业自律、市场监督的力量,提高监管效率。
二、制约中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因素
1、分业监管体系尚需磨合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运营模式,这种监管模式适合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能够使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专业化,对于金融业内部管理成本的降低和金融机构运营质量的提高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分业监管的高效运行是以高度协调的制度为前提的,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综合协调能力,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很难形成监管合力。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可能会出现沟通方面的问题,甚至是产生冲突,具体监管过程中会出现缺位、错位、越位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对于金融活动中业务交叉的部分,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不同管理机构之间信息不透明,无法形成很好的交流与协调,增加了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成本和所需时间,降低了决策的时效性。同时,不同的监管主体必然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进行管理决策,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机制来协调各方的利益,监管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
2、监管信息不对称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易信息的稀缺性和交易过程的不对称性,不同交易主体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金融领域,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目前,美国金融业的信息化水平比较高,建立了基本完备的信息采集、加工、传输系统。我国金融业的信息网络化水平还处于较低水平,还没有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金融机构的统计、会计信息可靠性差,金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影响了监管机构的科学决策,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3、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不断扩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对象种类繁多,包括: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经营机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银行持股公司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甚至包括与金边债券市场业务有关的出票人、经纪人的监管等。基本上一个国家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以看作是金融监管的对象。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会计结算、外汇外债的监管等等。由于监管对象多,涉及到的经营业务种类多,风险差别较大,因此很难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使恰当的金融监管存在较大的难度。
4、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监管立法在金融监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监管立法也应该向前发展才能跟得上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立法滞后,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框架。第一,我国某些金融领域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尤其是无形的金融服务方面的立法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以有形金融产品为调整对象而建立起来的,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监管的原则、内容,可操作性不强,例如,《证券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执行起来难度较大。第三,我国已经建立了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度,但是关于如何退出金融机构市场的研究太少,没有一个科学有效的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
三、对策建议
1、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的混业经营监管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金融控股公司还没有大规模的发展,只是出现了一个雏形,所以现阶段还不适宜全面开展混业经营、实行混业监管。当务之急是解决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加快法律建设。要想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使金融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提高效益,就必须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存在着许多规定不合理的地方,部分金融领域的监管在法律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美国于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竞争和效率,开始了他们的混业经营之路。英国也是在1986年通过《金融服务法》后开始进行混业经营。我国要想大力发展金融业,就必须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结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保障。为了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还应该制定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监管措施能落到实处。对于那些已经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不符合的法律条款或不适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规定,必须予以废除或修改。为了顺应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我们还应加快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设备,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2)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实行混业经营的初级阶段,各金融机构为了实现目标利润,提高国际竞争力,纷纷进行金融创新活动,并实行跨行业经营,涉及到的监管部门比较多。为了避免出现多头监管,防止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的现象,必须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对金融系统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不具备综合性监管的能力,各监管部门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有可能出现监管重复、监管交叉和监管缺位等现象,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效率。2003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会议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按照其业务性质来实施分业监管。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签署了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在各司其责的基础上,互通有无,相互协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国务院应明确指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只有权责明确才能充分调动监管者的积极性,提高监管的效率。
2、向功能监管过渡
我国现在已经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可以预见,今后我国的混业经营也将朝着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发展。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我国的金融监管应以强化监管协调为主,逐步过渡到伞形监管。
(1)实行功能监管。功能金融监管的概念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默顿最早提出,指的是根据金融体系的功能而设计的连续、统一,可以跨产品、跨部门协调的监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有向功能监管发展的趋势,金融监管由针对特定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业务的监管。
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金融创新不断出现,跨行业的金融产品日益增多。传统监管无法确定此类产品的监管机构,极易产生监管重复、交叉和缺位等问题;而功能监管根据金融产品所体现的功能来划分监管机构,对跨行业的金融业务也能明确监管主体,因而提高了对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能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功能监管的特点包括:第一,功能监管以官方法制化监管为主,并强调行业自律与金融机构的内控。第二,功能监管内设的监管部门有两大类,一类监管金融机构,一类监管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由此可以看出,与机构监管相比,功能监管有着明显的优势,更符合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大力发展功能监管,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伞形监管。伞形监管是以中央银行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下属子公司监管的模式。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行金融控股公司伞形监管制度。美国伞形监管的主要原则包括:第一,以功能监管为基础。第二,重视宏观金融安全。美联储是美国的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有着极大的政治和经济影响,被确定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者,负责金融机构的整体安全。第三,伞形监管者在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伞形监管的实质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混合物,是二者之间的一种平衡,能够实现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很好的结合,是我国向统一监管模式过渡的最好方式。伞形监管者指导各个功能监管者来实现相应的金融措施。
3、实行统一监管
从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来看,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渐增强,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是大势所趋。当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到成熟期,我国的金融业必将进入全面混业经营的时代,为客户全方位、多角度地提供各种类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各种不同客户的需求。因此,我国有必要现在开始实行统一监管,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来构建统一监管体系。
(1)统一监管的优势。统一监管是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金融行业、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管的模式,统一监管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它能够全面把握金融整体风险,避免造成大的金融危机。统一监管的优势有:第一,成本方面的优势。统一监管能够减少人力资源和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并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信息成本,获得规模效益。第二,统一监管有助于监管环境的改善。统一监管能提供统一标准的监管,避免不同金融机构面临不同的制度约束,有利于监管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第三,适应性强。统一监管可以避免监管缺失,降低金融创新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鼓励金融创新等。第四,责任明确。由于只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不会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有利于认定责任、解决问题。统一监管涵盖了很多监管功能,能够促进监管者进行更好的沟通与交流,使固定资产、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的利用率都达到最高,从而可以进行更有效的监管。统一监管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推动作用,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目标。
(2)统一监管模式的构建。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必须建立具有所有金融监管职能的综合性机构,2000年英国把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作为全国统一监管机构,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发展。我国目前应借鉴英国的做法,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改名为银监部、证监部、保监部,作为国家金融监管局的下设部门,由国家金融监管局统一监管整个金融行业和市场,再按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功能来确定具体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在金融系统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使金融机构良性竞争,优胜劣汰,提高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不断进行探索,找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统一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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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监管创新;权益发展;普惠式金融消费保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5-0055-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5.13
作为经济法中的一类重要主体,消费者权益保障关系着每个社会成员的福祉。随着金融商品和服务的日益普遍,尤其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其权益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和金融法制的完善中都引起了较大关注。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但金融市场规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所缺失,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需求不相适应。
一、金融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学界对危机产生的根源做了重点探究。其共识之一就是,在金融的扩张和危机的酝酿时期,缺乏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关注,导致大量的有毒有害甚至掠夺性的金融产品在金融创新的掩护下充斥市场,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在全面反思危机的基础上通过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将消费者保护置于金融法的核心位置,并建立专门的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其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其意义和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
首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加强反映了金融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体现金融监管的发展本质。20世纪末,金融混业与金融一体化浪潮席卷了主要的西方国家。综合经营的发展与金融产品的创新使得金融主体身份边界越来越模糊。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相继通过了统一的金融服务法规,传统金融法中分散使用的“客户”、“存款人”、“投资者”、“持有人”等概念逐步归结到金融消费者这个统一的概念上。面对统一而强大的金融集团,其保障问题自然引起关注。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提出著名的“双峰”理论,认为审慎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利是金融监管的两个目标,且二者应当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应当建立相应机构分别履行这两个职责。1997年澳大利亚分别设立了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将这一理论率先演化为实践。
其次,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加强体现了金融监管目标的重大嬗变,突显金融监管的人本价值。长期以来美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持金融业的强大竞争力,而这也是测度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方面。为应对外来的挑战,监管者逐步放松管制,减少规则约束,增强金融机构的灵活性,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以保持纽约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危机之后美国各界重新反思在保障公众投资者、存款人等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缺失,认识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应当成为金融监管的基础价值,否则将破坏金融生态并最终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案,在金融监管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美国财政部于2008年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指出应建立基于三个关键目标监管的监管架构:市场稳定性监管、审慎金融监管、商业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监管相关),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其中的三大目标之一。根据《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体系下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其基本职责是(第1021条)“寻求提升消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市场的透明性、简单性、公平性及责任的可追究性”,“确保消费者能够拥有、理解、使用他们在做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重大决定时所需要的信息”[1]。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美国重构其监管框架,进行了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而且可能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标尺。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其现状分析
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使用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国内地的法律文件中,该指引第四章还专门规定了“客户利益保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在2007年发出了《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内部建立客户投诉的处理机制。2009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另外,2005年以来还在个人理财业务、个人贷款、信用卡业务等领域制定了监管规范,促使银行业务开展的规范化。
而“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界定中也存在一些争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焦点集中在金融消费是否是生活消费的组成部分,金融服务是否包含在“服务”范畴中。我们应该看到个人消费是一个多层次的、具有巨大包容性的概念。而金融已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现代金融服务特别是一些基础金融业务,已经构成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范围的扩张和保护范围的扩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而金融消费者就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延伸和专业化。而且也应当关注的是金融消费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一些投资性的、具有准入门槛的、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一般不应纳入金融消费的范畴。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就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个人、家庭或家庭成员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1002条第4项对“消费者”的定义是“任何个人或者为个人利益代表本人的人、信托人或者代表”。所以,金融商品和服务也是一种消费,而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应从目的方面进行限定,股票、债券持有者作为金融消费者,在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处购买的是“金融服务”,而其在发行公司处购买的“投资产品”,则应视为投资者,而非消费者[2]。并且要将机构排除在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外,金融消费者仅为社会个体成员。
当前,我国金融业日益发达,金融消费不断在全社会范围内渗透和发展,金融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展,形式灵活多变,形成了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产品创新化和金融交易密集化的局面,同时,金融服务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严重,根据《20l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0年上海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纠纷案件22000多件,二审金融纠纷案件360件,服判息诉率高,审结金融犯罪案件1100多件,近1400多人。可见金融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范围不断扩大。
首先,金融市场严重信息不对称。金融商品具有特殊性,其服务是无形的,没有可供评定其价值的外形和质地等要素,消费者的交易判断完全依赖于金融机构一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为了防止服务者信息欺诈及背信行为,在金融消费中就必须秉承公开交易的原则,公开是救治现代社会及工业弊病的最佳良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3]。而金融消费者也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同时金融服务者有义务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但金融服务提供者在销售环节存在信息隐瞒,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使得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其次,金融机构实质垄断。由于金融产品在收益结构、风险形式、费用构成、税费负担等各方面都有较高的专业性壁垒,我国从事金融业务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许可,一定程度上使得在位厂商竞争不充分,产品层面的交叉越来越多,银行自身战略定位及产品都存在同质化问题,不同金融机构设计的性质相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个性化选择受到限制。
再次,交易地位极度不平衡。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在知识水平、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交涉能力、风险承受水平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金融业也被政府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产业给予特别保护。交易双方实力不均衡压缩了可谈判的空间,并可能存在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如高智商高专业性的金融服务者逐利本性的驱使,使其在向消费者售卖商品时,故意或过失地作出不实的风险揭示[4];行业协同行为较多见,查处却异常困难,消费者举证能力有限,维权成本比较高,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地位的悬殊使消费者维权面临较大的挑战。
最后,法律制度缺失。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理念和具体规则方面关注群众消费者的实体经济,而对虚拟经济中的金融消费,难以达到其特殊的法律需求。而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数量少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措施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另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功能需要协调。根据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目前“一行三会”也相应地各自分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但其多头分业监管存在着协调难题,所以也面临如何相互协调、职能分工等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三、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路径改进
作为我国金融法律改革及监管的一个重要问题,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成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和促进金融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金融产品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另外考虑中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实际情况,都要求对金融消费者给予特殊的保护。
第一,在监管理念的突破上,应将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维护置于金融立法、执法的首要原则。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改革还未结束,监管机构仍负担着本部门改革和发展的重任,致力于提高金融效率和行业竞争力。但作为金融产业最终用户的消费者却未得到同等的重视。对监管机构而言,建立审慎监管的规则、防范金融风险是其首要任务。但这种监管主要是通过机构和市场的视角来进行,而不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如对于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但当前的信息披露多是为了满足金融监管者的要求,达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而不是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对解决消费者的信息需要方面做得还不够。因此,在信息的针对性、全面性、可理解性、风险揭示等方面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满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需要,实现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载体在金融市场之间互动互促、同质同向[5]。
第二,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方法上,坚持公法与私法并济的方式。除了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民事权利,在市场交易中防止欺诈之外,还应当运用经济法原理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通过修改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增加对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保护调整的相关条款,通过规则指引,完善法律救助,对消费者给予倾斜保护,赋予金融消费者对相关机构投诉裁量权;从经济法的角度对金融经营者课以更多的责任,强化其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三,在金融消费保护规则的完善中,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个体保护与组织保护并行。没有救济也就没有权利。当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后更多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恰恰反映了监管体系中消费者维权功能的弱化。这就需要构建联合多方主体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搭建融合监管机构和社会中间层等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中国人民银行无论从微观层面,如征信管理、支付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等领域,还是在国家金融宏观管理与相对中立地位等方面,都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巨大作用,可由各层级中央银行牵头负责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同时内设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部门[6]。同时,银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间层组织,应该发挥专业行业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协助处理金融消费纠纷,促进公平合理金融消费环境的形成。在维权途径层面,着眼于金融纠纷的专业性、金融机构的强势和消费者的弱势诉讼地位,传统解决消费者争议的途径如协商、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行政部门的申诉等,难以发挥作用,应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构建消费者诉讼救济制度。
第四,在金融消费者系统保护的机构协调中,探索建立法定分工与授权性协作相结合的普惠式金融消费保护体系。目前在“一行三会”模式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在省以下绝大部分地市、县两级区域尚未设立分支机构,而机构网络最齐全的央行,其分支机构覆盖了全国省、地市和县三级,且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因此,就地市、县两级区域的涉及证券、保险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在确保证监会和保监会对其相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职权分工的前提下,在没有设立派出机构的地区授权由中央银行的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履行职责,来实现法定分工与授权性协作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普惠保护。
第五,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现过程中,应当有步骤、规范、有效地推进相关工作。首先,应当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但这种方式也面临公正性的质疑,建立独立于金融机构之外的解决方式更为迫切。其次,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和产品的监管,使金融产品标准化、透明化、简单化,加强销售行为中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环节。最后,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组织应加大对消费者金融教育的工作力度[7],向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进行风险提示,提升消费者投资和理财能力。
四、 结束语
如何才能达到对消费者的充分保护?对它的衡量难以像审慎监管一样,制定细化的规则,并通过合规监管落实。但它无疑是一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面,体现在了金融机构的每个行为和金融服务的每个环节。也许英国“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的六个方面的目标能够提供给我们一些参考,如将公平对待消费者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金融产品的设计与销售具有针对性并符合消费者预期、保证充分的信息获取、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不得在产品售后阶段给消费者设置不合理的服务障碍等,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融入机构健康长远发展的需求。而待金融实践和立法条件成熟时,我国应在法律规制中确立金融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的原则,从而实现目标监管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统筹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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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长健,曹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文化导向机制研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
2009年10月我国创业板正式推出,截止2014年底已有406家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队伍正不断壮大。然而大多数创业板上市公司表现出IPO超募融资现象,首批上市的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率就达到86.47%。截止2013年底,据WIND资讯显示,在创业板上市的355家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2 149.18亿元,计划募集资金872.58亿元,超募率达146.30%,远高于主板市场。
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IPO超募问题,2009年10月15日深交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进行了规范,强调超募资金也要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2010年1月5日深交所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并于2012年8月16日进行了修订。该备忘录严格限制了超募资金的用途,强调超募资金应当切实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计划。
巨额超募资金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都是一些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公司,投资者对这些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寄予很大的预期,因此IPO发行价过高,超募现象突出。过多的超募资金会导致上市公司滥用募集资金,投资效率低下,而且损害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甚至影响资本市场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学者们对中国资本市场超募资金的产生和投资效率展开了一定的讨论,但截至目前还没有对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管理深入剖析的典型案例研究。本文以2010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汤臣倍健(股票代码:300146)为例,深入分析公司超募资金投入各项目产生的效益,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案例研究,以期为其他上市公司管理和使用超募资金提供参考依据。
二、汤臣倍健IPO融资动机分析
(一)公司简介
汤臣倍健创立于1995年10月,2002年系统地将膳食补充剂引入中国非直销领域,并迅速成长为中国膳食补充剂领导品牌和标杆企业,也是中国保健行业第一家AAA信用等级企业。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膳食营养补充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0年8月,国际篮球巨星姚明签约成为汤臣倍健的形象代言人,同年12月15日,汤臣倍健(股票代码:300146)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2011年7月,汤臣倍健被评为“2010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20强”。2012年1月,汤臣倍健入选福布斯2012中国最具潜力上市公司榜。2014年,公司总资产2 701 174 365.96元,净资产2 447 695 999.81元,营业收入1 704 980 536.89元,净利润502 594 966.94元。
(二)汤臣倍健IPO及超募资金情况
根据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显示,计划发行数量为1 368万股,计划募集资金为28 068万元。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95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 36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 504 800 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 542 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 425 258 000.00元,发行市盈率115.29倍,超募资金114 457.80万元,超募率407.79%,其发行价刷新了创业板开板以来发行价纪录,成为创业板第一高价股,也仅次于中小板海普瑞(002399)148元的发行价。
(三)汤臣倍健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汤臣倍健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车间新建项目、营销网络优化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信息系统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投资额分别为13 902.00万元、12 300.00万元、1 866.00万元,另外超募资金114 457.80万元主要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公司的产能逐渐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通过新建生产车间扩张规模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能。随着公司的品牌知名度的提升,产品销量的高速增长,公司的营销网络渠道也暴露出广度、深度不足、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等问题,于是借鉴国际上连锁经营模式,公司大力拓展连锁店市场,优化营销网络渠道建设。以上两个战略项目的实施必须要以先进的信息系统技术为支撑,因此公司大力推进信息系统技术改造,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汤臣倍健IPO超募资金投向效率分析
(一)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向
通过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如表3-1所示,汤臣倍健各项超募资金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妥善安排,董事会对公司各项超募资金使用进行决议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也都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公告。汤臣倍健超募资金主要投向为偿还银行贷款、永久性补充营运资金、品牌建设、收购珠海普迪电子公司、扩大生产基地产能项目以及连锁营养中心项目。
表3-1 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向
单位:万元
注:资料来源于汤臣倍健公开披露的公告
(二)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资效率分析
1.品牌建设项目。
2010年7月公司成功签约姚明为形象代言人,以姚明为形象代言人的品牌推广策略逐步展开,为了进一步提升“汤臣倍健”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完成“汤臣倍健”由渠道性品牌向大众知名品牌转变,公司2011年1月9日公司将26 235万元用于品牌建设,以媒介广告为主,辅助各类品牌活动、终端促销活动、公司形象推广、售后服务,形成整合营销及立体品牌推广行为,全面推进“汤臣倍健”品牌建设。
2011年春节之后品牌建设投资效应在终端开始显现,汤臣倍健诚信、健康的形象得到了市场和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渠道的拓展速度与议价能力大大提高,渠道的深度营销明显提高,单店销售特别是大型连锁药企销售明显提升。汤臣倍健在2011年和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95 817 858.92元,1 061 638 677.96元,增长率分别为92.84%和78.18%,呈现出高速增长,这些都归功于品牌建设投入,品牌建设投资表现出很高的投资效率。2013年3月21日公司又追加12 136万元投资,使用33%的超募资金用于品牌建设符合公司品牌战略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的品牌理念。
2.连锁营养中心项目。
汤臣倍健全资子公司广州佰健从2009年开始实施连锁营养中心拓展计划,已呈现超预期发展趋势。为抓住此良好市场机遇,2012年2月21日公司使用15 565.91万元(占超募资金14%)增资广州佰健用于开设汤臣倍健连锁营养中心项目,进一步加强营销网络广度和深度建设,确立和加强汤臣倍健在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的市场地位。
公司实施连锁营养中心项目是基于原有销售终端以药店、商超为主,因受场地限制,难以为顾客提供直接、充分的服务,即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缺乏直接联系,难以直接了解消费者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在“公司零售终端消费者”整个流程中,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由于中间环节的存在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脱节情况。公司最初的设想是连锁营养中心的设立能为周边社区和传统终端提供支持和服务,使周边社区和传统终端的顾客享受公司提供的如健康检测、膳食指导、咨询、定制个人营养计划等服务,又可使顾客对公司产生依赖,同时还能产生连带销售。但是该项目投资效率却并不乐观,如表3-2所示,从2012年到2014年产生的效益微乎其微,甚至在2013年出现效益为负的情况。
表3-2 汤臣倍健2012~2014年
连锁营养中心产生效益情况
单位:元
注:投资效益以项目能带来的净利润衡量
公司于2014年下半年对原有业务及包括连锁营养中心在内的现有项目进行梳理,已调整对应广州佰健的原有业务布局,对连锁营养中心项目进行业务收缩,2014年内收缩了部分网点,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连锁营养中心缩减为657家,较2013年底减少了90家。2014年连锁营养中心的自营店、联营店以及加盟店收入也因为网点的收缩有所减少,而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批发业务收入占了全部收入的一半以上。2014年的网点调整进一步说明连锁营养中心在前两年的投资效率并不理想,改项目的选址、装修、人员、检测仪器的配置要求较普通连锁店高,产生的费用高,然而并不能带来销售收入的高速增长,导致效益为负。
3.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
由于2010~2011年汤臣倍健销售业绩连续两年高位增长,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8.58%,净利润同比增长76.54%;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90.12%,净利润同比增长102.41%,IPO募投项目“生产车间新建项目”规划产能与设备配套已无法支撑原规划的4年增长需求,为了确保满足产品市场供应,公司2012年2月使用15 986万元超募资金用于进一步扩大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
表3-3 汤臣倍健2012~2014年
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效益
单位:万元
“进一步扩大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与IPO募投项目“生产车间新建项目”的产能不可分割,均属于3号厂房的建设项目,因此共同进行效益测算。2012年由于项目投产初期生产尚不稳定,效益未达到预期,2013年项目开始达到预期效益。截止2014年年底,根据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该项目的效益共同计算金额为41 514.97万元,而依据进一步扩大珠海生产基地产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2014年带来的净利润为20 117.91万元,可见已远远超过预计投资效益。
4.收购珠海普迪电子。
珠海普迪电子(以下简称普迪公司)公司位于珠海市三灶科技工业园二期,紧邻汤臣倍健现有生产基地,占地面积为33 869.3平方米,为并购后的整合、改造、扩产提供了土地保障。已建有厂房等建筑物及辅助设施,其中厂房的建筑面积约5 334平方米,宿舍建筑面积约2 950平方米。
汤臣倍健收购普迪公司100%股权后,充分利用了普迪公司的土地资源及厂房等建筑物,一方面,及时利用一部分场地用于仓储以及员工生活宿舍;另一方面,长远规划用于生产的储备发展用地,视公司的业务发展与实际需要,适时通过技术改造、新建膳食营业补充剂产品生产线等方式,打造膳食营业补充剂的全新产能。此外,此次收购性价比较高,普迪公司截至基准日(2011年9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约为2 509万元,收购价为2 340万元,而且收购成本相比公司通过土地一级市场直接购地新建厂房的成本更为节省,更为重要的是节约了生产车间建设与启动时间,更有利于实施和达到公司的战略目标。
5.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在原材料购买与储备、人工成本、在产品和产成品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和资金占用将持续增加,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不断增大。汤臣倍健分别在2013年1月使用22 000.00万元和2014年2月使用13 194.89万元及其利息约5 344.92万元共约18 539.81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营运资金。按当时最新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分别每年可为公司减少潜在利息支出约1 320万元和1 112.39万元,该项超募资金使用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没有违背公司的发展战略,且为公司带来潜在的投资效益。
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提前偿还了将于2011年6月1日到期的银行贷款合计7 000万元,贷款年利率5.1%,此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约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支出120万元,充分体现出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案例启示
案例分析结果表明汤臣倍健建立了良好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为此后超募资金的高效使用奠定了基础。截止2014年2月汤臣倍健超募资金114 457.80万元全部投入生产经营,各项投入均与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主营业务联系紧密,总体上超募资金管理效率高,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目标基本一致。从以上案例研究得到的启示有:
1.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超募资金管理,制定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才能带来高投资效率。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入的各项目总体上表现出较高的投资效率,这与其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是息息相关的。超募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决议,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都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公告。上市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并根据最新的政策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投向应与公司的主要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入的几大项目都是围绕公司制定的战略计划展开,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保证超募资金严格按照使用计划进行投资。
3.上市公司应加强超募资金的管理效率,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汤臣倍健各项目总体上具有较高的投资效率但也出现连锁营养中心项目一直达不到预期效益的情况,但是公司很快进行了业务调整。因此,在各项目实际执行中仍然会出现效益达不到预期的情况,这时公司应分析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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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指数;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97-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志码:A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下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两个背景。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7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并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起到引导作用。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因此,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为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依据和参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鉴于以上两点背景,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最后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eker,1983;TuN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那么金融监管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的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
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l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想法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实现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本文在发展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是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它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这两个目标,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9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4、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提取方法:主成分。
a.已提取了2个成分。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
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美国政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二)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以至于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关键词:金融监管指数 金融监管有效性 衡量
日本经济高度发达,国民收入很高,是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日本的服务业,特别是银行业、保险业处于世界领先地位,首都东京不仅是全国第一大城市和经济中心,更是世界数一数二的金融和服务中心。日本于1996年实行了以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为主要内容的“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之后,紧接着日本又于2000年成立了金融服务厅,建成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日本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日本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下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日本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
一、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它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下表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这两个目标,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下表所示:
一般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二、日本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我们选取了日本2000年-2009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下表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下表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0.156%,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851*Z'1+(-0.04)*Z'2+(-0.126)*Z'3+0.678*Z'4+(-0.929)*Z'5+0.705*Z'6+(-0.97)*Z'7
Y2=(-0.29)*Z'1+(-0.821)*Z'2+0.871*Z'3+0.651*Z'4+(-0.264)*Z'5+(-0.235)*Z'6+0.204*Z'7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下表所示: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上图所示,2000年-2009年,日本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大幅下降趋势,其中2000年-2004年,日本的金融监管指数大幅下降,2004年-2005年,日本的金融监管指数开始企稳回升,但2006年以后,日本的金融监管指数继续呈现下跌趋势。这说明,1996年实行了以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为主要内容的“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之后,虽然日本于2000年7月成立了金融服务厅,建成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但总体来说,日本的金融监管水平不能符合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2002年日本的“激烈”的金融结构改革方案只是取得了短期的效果,表现在金融监管指数上,2004年-2005年,日本的金融监管指数开始企稳回升,但总体来说,这一改革收效甚微,对日本金融监管质量的改善并未见到很大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结合当前的形势和日本金融监管的现状,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日本的金融监管与其金融业发展是不相符合的,在今后,日本应该进一步对其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一方面应该对其金融业的效率性进行限制,主要是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程度,另一方面应该注重加强金融业的安全性,主要是出台严厉的金融监管政策,防范金融风险。
2、日本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跌趋势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2000年以后,日本的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日本于2002年推出了“激烈”的金融结构改革方案,但仅仅取得了短暂的效果,2004年-2005年日本的金融监管指数开始企稳回升,而日本并未推出进一步配套跟进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致使金融监管指数进一步下跌,导致日本经济长期萎靡不振。
参考文献:
1.蒂米奇・威塔斯,2000.金融规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金融监管的收益成本分析[J].金融研究(10)
3.叶永刚,张培,2009.中国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研究(4)
4.江春,许立成,2005.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理论框架与实证检验[J].金融研究(4)
5.Robert Pringle, 2010. 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eir banks, insurers and securities markets 2010[M].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
在功能视角的监管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设计农村金融的监管结构和监管规则,实行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因而更能适应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发展的要求。与机构视角的金融监管相比,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优势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防范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
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着重预测在未来实现中介功能的组织结构。有了这些预测,政府就能针对机构的必然变化设计政策和监管方案,而不是试图保护现有的机构形式。这样,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制度结构上,目标是促进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构成,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必要变化,而不是试图保护和维持现有的制度结构,因而能有效地解决各种农村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更有利于农村金融创新。
同时,由于金融混业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将不再局限于单个行业,农村金融极易产生系统性风险。而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以总体评价和监管不同行业之间产生的系统风险,因此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农村金融风险,更有利于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安全。
二、有利于实现监管功能模块化
模块化理论的先驱、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卡利斯・鲍德温和吉姆・克拉克曾指出,模块化使得企业能驾驭日趋复杂的技术。通过把产品分解为模块这一子系统,设计者、制造者和用户都获得了很高的灵活性。
同样,模块化也可以运用在农村金融监管中,但只有在功能视角而不是在机构视角下才能进行。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功能模块化就是不再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的特征进行监管,而是着重于其金融业务的分类,划分为不同的功能模块,且不论涉及这些功能模块业务是何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通过这种金融监管功能模块化分解,如负责各种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模块、负责监督农村金融机构财务比率的模块等。这样就把复杂的农村金融分解为不同的子系统(各个功能模块),各子系统相对独立地运作,体现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顺应了农村金融的发展态势。 图/摄图网
三、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从功能金融的角度来理解,金融的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更有效率地实现金融功能的过程。与之相对应的基于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就应为更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营造效率优先的监管理念。有专家认为,金融监管的效率就是达成金融监管目标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意义上说是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具体而言包括保护金融消费者,即投资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创造和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也就是说,农村金融的监管效率就是指以尽可能低的交易成本促进农村金融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以实现其最佳效用。
有“金融鳄鱼”之称的雷蒙德・戈德史密斯把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理解为该国的金融结构。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可以通过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性的金融安排,动员储蓄资源,将其有效配置并直接作用于农业经济增长,提高农业经济增长的效率。同时,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有利于平衡货币政策在农业经济中的效果,促进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之间的资本流动,以便及时调整农村金融结构与农业经济结构,保障农业经济均衡协调发展。
另外,由于金融交易技术的发展和交易成本的降低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模糊了不同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界限,但从功能的角度看却是同质的,并且在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因此,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必要的变革,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一、信息披露机制
基于会计准则生成的财务报告体系与基于金融监管规则形成的监管报告体系分别有各自的信息披露边界和服务对象。信息披露机制的差异决定了用于规范信息披露的标准可以有不同规定。其一,财务报告体系的信息披露边界集中于财务信息,信息披露载体分为表内和表外两部分,表内提供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财务信息,表外以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的形式对表内信息予以解释、补充与拓展;然而,监管报告体系的信息披露范围已远超出财务信息的限度。对银行监管而言,信息披露内容除了财务信息之外,更多涉及风险信息,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II)第三支柱尤其关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息的披露[3](P69),受金融危机冲击而诞生的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III)的亮点在于强化对流动性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对证券监管而言,信息披露历经最初的财务报表时代到财务报告时代,再到当前多层次信息披露时代,非财务信息的重要性显著提升[3](P68-69)。其二,财务报告服务于一切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以助其做出理性经济决策,服务对象呈现通用性和广泛性特征;金融监管报告旨在为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管(审慎监管)提供信息,监管部门将获得的数据应用于经济统计分析以预测微观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和宏观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服务对象具有明显的特定性[4](P26)。
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有效性评价
现代制度经济学理论表明,制度安排适宜性与否的判断及制度变迁的趋势预测均与效率相关[5](P369-370)。帕累托最优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标准,以帕累托标准为目标的经济变迁是帕累托改进过程,其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对于制度分析而言,制度安排与制度变迁的本质表现为一种旨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帕累托改进行为。这样,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选择,其有效性应考量对于制度效率的改进效果。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还是合一的选择属于非生产性的制度分工范畴,可在新兴古典经济学分工与交易费用理论框架内进行分析。产权问题是制度安排的核心。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质是一种产权制度[6](P38)。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有效性评价应从考察会计准则的产权制度设计和宏观金融监管职能履行开始。
(一)会计产权结构与金融监管职能
人类生存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产权是关于资源的权利。科斯定理反映出这样一个经济真实,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可交易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产权界定是通过制度安排即产权制度实现,因而产权界定和制度安排是重要且具有经济价值的。企业等个体组织因经营和交易需要设立会计,承担了生产投入成本,因而,会计的本质是一种资源[7](P59),必然涉及会计产权、产权界定及其效率问题。会计产权结构揭示了具有经济职能的会计资源存在哪些产权及权利的服务对象。既有研究根据阿尔奇安、德姆塞茨的产权结构理论,认为会计产权结构包括个体会计产权与公共会计产权[7](P59-60):个体会计产权是一种微观机制,意味着会计服务于明确的单个主体即会计设置成本的承担者,其主要是基于公司企业的私人产权;公共会计产权是会计公共性管制的结果,意味着会计服务于不明确的公共利益主体,其对会计的经济职能、会计信息提出公共需求,但并不承担会计设置成本,如企业的债权人与投资人、金融监管当局和税务部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同时,个体会计产权与公共会计产权存在一个“自然优序机制”的问题:个体会计产权优先于公共会计产权[7](P60)。这是因为,从历史与逻辑角度来看,会计作为资源因私事需要而产生,在此基础上才为公事服务,即若作为市场主要交易主体的私人(如企业)不设置会计,那么债权人、投资人的信息需求就不会通过会计资源的使用得到满足,国家征税、宏观经济金融管制就无法通过会计资源的使用而实现。可见,会计是在履行私人经济职能的前提下承担社会经济职能[7](P60)。会计资源的产权界定是借助会计准则实现的。会计准则是一种产权制度。任何一种会计准则设计都体现了对某些特定主体产权(财产权利或经济利益)的保护。那么,会计产权的优序机制必然要求会计准则应安排个体会计产权优先得到满足,在此基础上,才会顾及公共会计产权的利益诉求,这是一种产权经济模式的自然反映。金融监管属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质。金融监管规则是这种宏观经济管制行为的规范性指引。基于监管规则生成的监管报告为金融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管服务,以预测金融体系风险,实现审慎监管目标。会计为金融监管职能履行提供基础信息,金融监管当局因而成为重要的公共会计产权主体之一。基于此,依据会计产权私事优先原则,金融监管当局作为公共会计产权主体,其信息诉求不得“妨害”个体会计产权的实现,以避免产生负外部性,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即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会计制度设计不应安排以金融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公共会计产权对个体会计产权的“干预”,扭曲个体会计产权权能执行的本意。从这一角度出发,“预期损失模型”的本质是会计准则安排真实、公允会计行为妥协于宏观金融监管信息需要而出现的制度细节设计偏离,其体现了金融监管规则对会计准则的“侵入”,从而将破坏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的中立性。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已将监管理念由微观审慎转变为宏观审慎,注重前瞻性逆周期效应,但其仅折射出金融监管关注层面与视角的变迁,会计宏观工具职能的实现仍须以微观个体会计产权的满足为前提。由于公共会计产权主体是不从事生产的抽象权利享有人,企业等个体组织对会计资源的投入是个体会计产权与公共会计产权行使的基础[7](P61-62)。这样,对于会计产权安排的效率问题,既有研究以制度经济学家诺斯和德姆塞茨的产权理论为依据,认为会计资源的生产成本与使用收益由个体会计产权人承担和享有的会计制度设计是富有效率的,会计制度安排应坚持生产性导向[7](P61-62),注重资源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微观经济收益的实现。基于以上,笔者认为,与英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独立税务会计模式设计展现会计产权配置的效率性同理,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制度安排有益于制度效率的实现。
(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交易费用评价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合的选择属于非生产性的制度分工命题。当代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分工水平取决于交易效率,交易效率可用交易费用大小衡量,两者成反比,交易费用涉及外生和内生交易费用两种类型,其中,内生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效率的评价具有内在解释力[8](P98)。在明确认定会计准则的产权保护本质与会计制度性质基础上,系统考察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与合一两种制度安排涉及的交易费用,权衡其多寡,以做出经济学意义的效率评价,即若分离的交易费用低于二者合一制度,则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具有制度有效性。在新兴古典经济学看来,外生交易费用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费用,不是由决策者的利益冲突导致经济扭曲的结果,即其与各种自利决策之间利益冲突产生的经济扭曲没有关系,为有形的实体费用,具备有限性,相对可计量;内生交易费用是市场均衡同帕累托最优之间的差别,由人们在交易中争夺分工好处的机会主义行为(如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所致,机会主义行为使分工的好处不能被充分利用,使资源分配产生背离帕累托最优的扭曲,其由个体决策及其选择的制度和合约安排所决定,为无形的制度运转扭曲费用,具有无限性,一般相对不可计量,只能依据总量指标予以表现[8](P99-100)。这样,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合制度涉及的交易费用,可以从两个维度分析:其一,从制度分工视角来看,分离制度必然和主要带来外生交易费用;其二,基于制度运行角度,分合制度将会产生制度运转扭曲费用,其属于内生交易费用,通过对会计产权结构的解析可知,分合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取决于会计制度的性质,本文认定会计制度安排的生产性导向[9](P56),个体会计产权优先于公共会计产权得到保护。这样,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合的交易费用主要涉及:第一,分离制度的外生交易费用,即制度执行与信息加工、调整成本。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是金融经济运行应遵循的两套行为规范。现实中,金融机构在会计准则约束下生成并列报会计信息,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要求下运营。会计与金融监管目标的差异使得应以财务会计报告和金融监管报告的形式分别披露相关信息,面对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两套标准指引,金融机构必将面临操作与执行成本的上升,增加了外生交易费用。然而,此项外生交易费用却可以有效降低至期望水平。这是因为,基于会计准则生成的会计信息是金融监管信息来源的核心,金融监管所需信息可以在会计系统提供通用性会计信息基础上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调整与深化加工,存在数据之间对接的可行性,从而实现监管执行成本的有效控制。可见,诚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所进行的纳税调整一般,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外生交易费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被降低。第二,合一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即制度摩擦与“妨害”成本。目标函数非一致性导致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之间必然存在差异,会计准则强调真实、公允的客观性与金融监管规则强调安全、稳健的审慎性相冲突。若片面追求二者合一会削弱两种正式制度安排各自的职能发挥与运行效率,制度绩效较低,内生交易费用较大。若会计准则依从监管诉求,则会以牺牲披露信息透明度为代价,也无益于优化金融经济的资源配置,有损于金融监管履行职能,引致过高的内生交易费用。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合一也意味着公共会计产权对私人会计产权的干扰与侵入,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的公共会计产权削弱了企业等个体对会计的自主选择权,个体会计产权不具有独立性,履行宏观经济职能的公共产权需要使个体产权承担较多的“额外付出”[9](P46),同时,该付出却得不到来自公共产权主体的支付补偿,降低企业在内外部治理与契约管理等方面私人会计产权运用的效率,出现严重制度扭曲。可见,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合一的内生交易费用较大,且由于内生交易费用与所选制度安排密切相关,只能通过制度改进和变迁予以降低。内生交易费用是一种制度运行费用,可以衡量制度优劣,其对制度安排选择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文定位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从属于生产性的会计制度安排范畴,从而合一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高于分离制度的外生交易费用,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是一种旨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帕累托改进行为,具有制度效率比较优势,因而,应坚定推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存在模式。
三、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有效性经验
证据本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备受关注与推崇的西班牙银行动态拨备制度可作为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的制度有效性经验证据。西班牙是世界上最早践行动态拨备制度的国家,其动态拨备模式也最具典型。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现的银行危机使西班牙银行监管当局认识到原有准备金制度对银行风险确认的滞后性,导致经济增长时期贷款拨备率下降,而在经济衰退时期拨备率却大幅提高,这扭曲了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从而波及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而,动态拨备(DynamicProvisioning)是西班牙金融监管当局针对贷款拨备顺周期性问题设计并实施的一项制度安排。2000年7月,西班牙银行体系全面应用动态拨备制度,该制度基于银行过去的贷款损失经验,利用贷款违约率的跨周期历史信息(约20年数据)来设定动态拨备的充足性水平,其以丰补歉的核心思想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期时多提拨备,经济下滑期时则少提拨备[2](P5),旨在通过提高银行风险缓冲能力来降低金融系统内在顺周期性,增强金融经济在危机中的抵御能力。近年来,欧盟加快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坚持“协调”的趋同方式,从2005年开始在上市公司中直接采用IFRS。西班牙的国内银行业已按照IFRS编制财务报告,在财务报告中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基于“已发生损失”原则,真实、公允地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并对外披露通用会计信息,满足了西班牙会计透明的内在诉求。银行监管当局则继续推行逆周期的动态拨备规则,银行以此为基础形成监管报告,以满足审慎监管需要。在本次危机中,西班牙银行业所受损失相对较小,得到各国监管层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肯定。对此,G20峰会认为,动态拨备制度是西班牙银行业能够有效抵御金融危机冲击的重要原因[10](P145)。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稳定论坛(FSF)2009年推荐将动态拨备作为识别和测度贷款损失的选择性工具,IASB在2009年的研究报告中也认为,动态拨备系统虽不能消除顺周期现象,但能降低顺周期行为的程度[11](P5-12)。可以说,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催生了西班牙银行动态拨备制度。这一制度立足于金融监管逻辑框架,本质是一种重要的审慎监管工具。众所周知,西班牙直接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英美准则型会计模式为蓝本,因而,理论上,西班牙会计制度性质从属于生产性结构,即追求个体会计产权最大化效率的实现,公共会计产权对个体会计产权施加最小“妨害”。西班牙动态拨备制度在危机中成功运用的典型事实表明,生产性会计制度安排下,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带来的内生性制度收益可以充分抵消制度分工所付出的外生交易费用,即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分离具有制度效率比较优势。
四、结论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