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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播学;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历史长河中传承下来的文化积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外宣翻译是实施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措施。外宣翻译是一种翻译的特殊形式,它是以完成外宣材料的翻译为目的的实践活动。在我国,外宣翻译是指以汉语为信息源,以其他语言为信息载体,以媒体为传播渠道,以他国民众为受众目标的交际活动[1]。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在其本质上属于文化传播。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看,信息的传递和交换都属于传播现象[2]。文化的对外翻译可以从传播学得到启发。本文立足于在传播学视角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提出基本原则,同时以贵州省为例,指出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中违背的传播规律,影响传播效果的若干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一、传播学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的基本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是一种有较强目的性的文化传播行为,其本质是跨文化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必须遵循文化传播的规律,才能达到较好的传播目的。因此,在传播学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的性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的目的是为了宣传中国优秀文化,让中国文化走出去,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和软实力。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精神财富。传播的目的是外宣翻译中应当首要考虑的问题,它将直接关系到传播效果,而传播效果是传播学中的核心内容。由哈罗德提出的传播过程模式是至今传播学最为普遍使用的模式。他指出传播主体、内容、媒介、受众和效果是传播学的五大核心要素[3]。哈罗德的传播过程五要素都是为传播目的服务的,各要素之间彼此约束,彼此关联。为达到传播的目的,得到国外受众的认同,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时要考虑英译的效果,同时也要考虑到传播主体、内容、媒介和受众对传播效果的影响。在翻译的过程中,这五大要素都是译者必须考虑和协调的要素,以使译文得到目标受众群体的普遍认同,从而实现翻译的目的。目的性原则具有动态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能对最终传播效果产生全盘影响。
(二)受众中心原则
黄友义曾提出外宣翻译“三贴近”原则[4]。外宣翻译,一要真实反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二要让传播的信息满足目标受众的需求;三要让传播信息和文本结构符合目标受众思维习惯和阅读方式。外宣翻译“三贴近”原则的核心思想是目标受众为中心。“三贴近”原则的观点充分反映了传播学思想[5]。在传播学中,“使用与满足”理论体现了目标受众在接受传播主体的信息时具有主观能动性,目标受众往往会根据自己的需求主动获取特定的信息。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传播受众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兴趣、性格、文化程度、经济状况等各种因素对信息进行选择性接受。信息的传递和接受双方是一个互动的过程[6]。在外宣翻译中,如果所传递的信息不能满足目标受众的需求,传播的效果就不能达到。
(三)文化认同原则
外宣翻译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文化认同原则。由于中西方文化存在较大差异,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思维方式也存在较大的不同。在外宣翻译中,目标语使用者的文化背景是在翻译过程中不可忽略的一个因素,而不同文化背景的信息接收者的接受习惯是不同的[5]。唯有传播的信息符合目标受众的文化期待和习惯,信息才能成功地进行传递。文化认同是跨文化传播中的一个核心要素,信息的传播者和接收者的文化差异直接影响传播效果。若在进行外宣翻译时不对目标受众的文化背景加以考虑,外宣翻译的传播效果就难以达到,信息传播的终端即目标受众就会对传播信息产生对抗心理[7]。翻译时需要内外有别,在保留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的同时,也要考虑目标受众的文化背景,这样才能使翻译文本满足受众需求,激发他们的阅读兴趣,这一点直接关系外宣翻译的效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的策略
目前开通的各个省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官网均没有中英译文的对照介绍。以贵州省为例,笔者走访了贵州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州,如黔南、黔东南、黔西南自治州的旅游局、文化局、民委以及各地展览馆、博物馆和一些民族艺术品销售景点、商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资料收集。调研发现,贵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字资料不完整,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字资料仅有简单的名目,没有详细的描述。各自治州举办中大型的原生态的活动时,大多宣传资料并没有外宣译文。而以贵州为例,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已有开展,如笔者收集到的《黔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集锦》,但它们却缺乏相应的外文翻译。此外,外宣翻译不规范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在进行外宣翻译时,翻译的目的性原则和受众中心原则为主体原则,连带文化认同原则都需要进行综合考虑。源语言和目的语往往在蕴含文化特色的内容上难以找到对应项,如果翻译不当,就不能有效地传递信息,达不到外宣翻译的目的。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省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贵州的景点、饮食、节日、歌舞戏剧、民族建筑、文学艺术、手工艺以及民族医药信仰都蕴含着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丰富的文化内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为了达到良好的外宣效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目的,笔者认为在进行外宣翻译时可采用音译加注、直译加注和意译的翻译策略。
(一)音译加注
外宣翻译不但是不同语言间的转换,更是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域之间的文化差异是翻译过程中必须克服的障碍,文化差异在翻译时会表现在一些带有民族特色的专有项的无法一一对应上,这时译者就可以采用音译加注的方法进行翻译。即在翻译成目标语时,首先对这些带有民族特色的词或短语进行拟音移植,以原汁原味地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语读音。其次,在音译完成以后,对专有项加注说明,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目标受众理解其文化内涵。贵州的土家族有一道菜叫做“合渣”,主要材料是豆腐。这道菜的兴起是在粮食短缺年代,土家人食用了“合渣”才得以维持生命。现在的土家人仍然保留了这道菜,就是为了让后人珍惜现在的幸福生活。如果译者不了解这道菜的历史背景,仅从语言层面进行转化,将其译为“Hezha”或“steamedtofuwithvegetable”,就不能传递其文化内涵了。为了保留其文化内涵,笔者建议将这道菜译为“Hezha,madefromtofuandvegetable,isatraditionalTujiadishwhichwasamaindishwhichhelpedpeoplesurviveindifficulttimes”。又如,“布依花灯”可译为“BuyiHuadeng,akindofoperaperformedbyamaleandafe-malewhonormallyholdahandkerchiefinhand,origi-nallyperformedatnightwithlanternsforlighting”。再如,“豆萨”可译为“Dousa,aDongceremonyforsacri-ficing”;“弯好”译为“Wanhao,Buyipeople’sriteforprayingforgoodharvest”。
(二)直译加注
当译者能在源语言和目标语中找到对应项时,可以采取直译的办法,这样便能使目标受众更好地理解其含义。但同时由于不同国家之间巨大的文化差异,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理解语言时,会受到各自文化的影响。直译加注的方法就是为了减少母语文化对译文理解的影响。单纯的直译常常会使译者有译之不尽的感觉,按照字面意思去翻译,就会丢失部分文化含义,或造成词不达意、使目标受众曲解甚至误读的后果。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直译加注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直译加注不仅可以更精准地保留译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又能更好地诠释其历史文化背景。如“踩鼓节”是贵州黔东南侗族苗族自治州苗寨的一种节日,村民们为庆祝节日,会表达对龙的敬畏,以求来年的风调雨顺。要让更多的外国读者了解中国文化,传播效果是需要考虑的第一原则,传播主体应尽可能使目标受众对传播内容加以认同。很明显,音译加直译的方式达不到传播的效果,即使是了解民族文化的中国读者根据译文也难以了解其文化内涵。因此,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用直译加注法,“踩鼓节”可译为“Drum-DanceFestival,afestivalthatMiaopeopleprayforseasonableweatherwithgentlebreezeandtimelyrainwithshowingtheirhonortodrag-on”。再如,“引龙”,由于龙对于中西方人的象征意义不同,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龙”是吉祥的象征,苗族侗族以龙保佑平安,而西方人则认为“龙”代表邪恶。因此,在翻译时采用直译加注的办法是较为妥当的———“Callbackdragon,MiaoandDongpeo-plewillkillsacrificestoshowthattheycallthedragonback”。“牛角酒”可译为“Hornwine,Miaopeople’sgrandestcourtesytoserveguests.IntheMiaoculture,guestsarenotallowedtoentertheMiaovillagewithoutdrinkinghornwine”。苗族的“杀鱼节”可译为“Fish-killingfestival,MiaopeoplebelievethatkillingfishwouldmaketheDragonKingirritated,andthusproduceheavyrainwhichcouldprotectthecropsfromthedrought”。
(三)意译
意译法也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中常用的翻译方法,它是一种舍去源语言的字面意义和语言形式,采用语用对等地传递原文信息的翻译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存在大量极具历史文化特色的内容,如果按照字面意思或源语言的形式来翻译,通常达不到传播的目的,目标受众会也完全不知所云。精妙的翻译在于得与舍之间的平衡。“得”是指以传播效果为首要原则,尽可能原汁原味地表达源语言文本的丰富内涵;“舍”在于把源语言的原有形式和字面意思舍去,摒弃逐字逐句的翻译。例如,贵州的侗族有一种特有的“侗族大歌”,侗族人通常在重大节日或招待宾客时演唱,其起源可追朔到春秋战国时期。“侗族大歌”是一种没有伴奏,以歌颂大自然和爱情为主的的民间合唱,源语言中的“大”是指宏伟磅礴的气势。如果直译为“DongPeople’sBigSong”,就会让目标受众难以理解,不知道“BigSong”为何意,不知是大声地唱歌,还是很长的歌,或是很多人唱的歌。因此,为了表现“侗族大歌”的源语言意义,笔者将其翻译成“DongPeople’sGrandSong”。又如,贵州苗族婚俗有“打花猫”的活动,在新娘出嫁的头一天,新郎家派出一支迎亲队伍,新娘家需酒席招待。迎亲队伍中选取一名与新郎年龄相仿的人作为“帕酋”(苗语),人们将锅灰涂在“帕酋”脸上,以图吉利。如果在翻译时进行音译“DaHuamao”或直译“Beatingcats”,读者都无法了解其含义,但是如果对这一习俗进行意译,将其译为“Coloringthefaceofthebestmanontheweddingeveforblessing”。西方读者就容易理解苗族这一婚俗了。再如,“风雨桥”是侗族的一种特色建筑,由青石桥墩,瓦顶长廊建成,如果按字面译成“WindandRainBridge”,就会让外国读者感到迷茫,不知风和雨的桥为何意,“风雨桥”的神韵也便荡然无存。为了表达“风雨桥”的内涵,笔者将其意译为“RoofedBridge”,为遮风挡雨的意思。不论以上哪种翻译策略,都将翻译的目的放在了首要地位,同时考虑了目标受众的接受能力和文化差异。在外宣翻译的过程中,译者要以传播学理论为指导,充分考虑目标受众的接受能力和需求。当遇到一些文化专有项时,切不可在不查证文化背景知识的情况下盲目进行翻译,翻译时也要考虑目标受众的文化背景,选择目的语使用者可以理解并认同的方式进行翻译。在笔者考察过程中也发现,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文本中有较多错误,如语法和拼写错误,以及不了解文化背景的乱译等。这些错误的产生大多都是翻译不严谨,不进行考察导致的。同时,这样的翻译文本会大大降低翻译主体的权威性和信誉度,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效果。传播主体在实现传播目的,增强传播效果方面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7],译者在传播主体中又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此,翻译人员需要有较高的中英文水平,并且需要亲自踩点,向当地居民了解其文化,只有充分了解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才能在外宣翻译中原汁原味地传播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是外宣翻译的重要组成部分,翻译的质量将会直接影响国家形象。贵州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省份,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浓厚。而外宣翻译的目的在于既要传播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要获得目标读者的认同,因此译文的传播效果是最为重要的考量标准。为实现较好的传播效果,翻译人员须遵循信息传播的规律,以目标受众为中心,在翻译时可采用音译加注、直译加注和意译法等手段。目前,我国外宣翻译文本资料还非常有限,希望本文能够为外宣翻译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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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友义.坚持“外宣三贴近”原则,处理好外宣翻译中的难点问题[J].中国翻译,2004(6):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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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龙.大众传播学导论[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传承人;高校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2-0111-04
如果以2001年我国昆曲艺术成功申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起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已经历时近十个年头,十年来,随着“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呼声不断升温,政府、高校、学者都围绕“非遗”展开行动,现已成为当今的文化热点,从理论研究到实践探索都取得了“后集成”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成就。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非遗”工作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意见》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保护与抢救工作如火如荼,现已成功组织了三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与评审工作,纵然是取得了非凡的成绩,但是在保护与抢救过程中也出现了众多的问题,如“项目见景不见人”、“重项目申报、轻项目保护”、“项目传承人如何进行项目传承”、“项目传承立法”、“项目传承载体”等等,都是我们在实践中必须一一解决的难题。笔者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主体,应当“合理利用”《意见》中提出的“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针的真实内涵,利用国家政策方针与资源,才能更好地传承与发展。
根据近几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与体会,本文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体的角度,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以求教于大家。
一、“非遗”应“合理利用”传承人
“非遗”的传承与发展本质上是传承人的传承与发展。他们掌握并传承着古老的民间文化知识和民族技艺的精髓,如果没有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活态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到保护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从其创造、演化、延续的历史来看,“非遗”的生活史就是传承人的生活史,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人在其生命中将“非遗”融入自己的历史,又将“非遗”传递给后代,如此往复,“非遗”的创造性、丰富性、历史性价值得到彰显。
如此看来,“非遗”所呈现到这种活态传承的特点,决定了“非遗”的保护工作其实质就是如何“合理利用”与保护“传承人”的工作。就笔者实地考察来看,“非遗”传承人在其实际行动中呈现出以下几种趋向。
第一,“非遗”传承人年龄老化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搭建平台发挥其“余热”才是更具意义的行为。在传承人总人数位居全国第二的河北省共有传承人53名,年龄最大的是屈家营音乐会88岁的老艺人冯月池,年龄最小的为45岁。江西省首批国家“非遗”项目“赣南采茶戏”唱腔老艺人徐荣秀已经79岁,“永新盾牌舞”的传承人吴三桂现已65岁;首批国家“非遗”项目“兴国山歌”的传承人徐盛久现已85岁;省级“非遗”项目“万安麒麟狮象灯”的传承人何源泉现已75岁、“万安股子灯”项目传承人林英石现已73岁。
抢救“非遗”传承人所承载的文化将成为现阶段政府、社会各界的首要工作,今天的文化自豪不要沦为明天的失落文明,政府和社会应积极为“非遗”传承人搭建平台,在“家传”、“师传”等传统传承谱系基础上努力构建“非遗”传承“大众化”的传承体系。
第二,“非遗”传承人找不到“被传承人”的苦恼比比皆是。
“非遗”传承的魅力在于“活态传承”,是一种“人―人”的传承形态,受多元文化的冲击和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的现实社会,导致实现人生价值方式的改变,众多年轻人远离家乡赴经济发达地区择业与创业,小型城市与农村普遍存在“空巢”现象。如此一来,当地文化部门申报立项的“非遗”项目即使确定了传承人,但是没有被传承对象,陷入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界,即将走入了“后继无人”之路。笔者于2009年5月赴江西永新调查“永新盾牌舞”期间,传承人吴三桂老先生感言:“现在村里的年轻人都去城市打工了,一年到头在家的时间只有春节五六天,现在农村除了老人就是正在读书的孩子,要想把年轻人留在家乡学习盾牌舞,已经是不可能了”。同时,笔者也认识到,这种现象在全国都存在,如我国藏族史诗《格萨尔王》日前就面临无人传唱的困境,原因就是曾经唱过完整《格萨尔王》的说唱老人已去世,而新的说唱人没有形成。[1]
第三,如何实现“非遗”传承人的价值,其实是“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重中之重。传承人是“非遗”重要的承载者和传递者,“非遗”如何利用传承人在有生之年将“绝技”传承下来,应是“非遗”与传承人工作的全部,其价值才有可能得到体现。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和多种途径: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将“非遗”项目列入大中小学的教学内容,项目传承人走进校园,把“非遗”的“火炬”接力棒传给学生,将“个人记忆”转化成“集体记忆”。这种传承方式目前已经成为共识,并取得了可借鉴的经验。如,福建省泉州市将“福建南音”纳入中小学课堂,泉州师范学院音乐系开设福建南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其次,“非遗”应当建立传承人监督机制,激励传承人积极参与。
二、“非遗”应“合理利用”高校
大学不仅仅是传授知识的场所,还应把它建设为保护、继承、研究与弘扬传统文化(传统音乐、戏剧与舞蹈)的平台,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别指出:“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它为高等院校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高师音教课堂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与此同时,“文化传承”也是高校音乐教育的价值之一,张振涛研究员曾指出:民间音乐传承分两大类,一是民间自发性的世代传承、家传与师徒传承;二是在学府借助外力的传承,对于濒临灭绝的民间音乐品种借助学府传承尤为重要,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音乐院校是传统音乐传承的主渠道之一。这些充分说明,高校在“非遗”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它有责任和义务为“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因此,“非遗”应“合理利用”高校阵地,为自身科学的保护与传承发挥其能动性,科学实行其“文化空间”的合理转换。
关于“非遗”与高校文化研究的论题,得到有关学者的关注,[注:见 吴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高师音教课堂的研究》中国音乐学[J]2009年第2期; 周咏:《高校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与方略》南阳师范学院学报[J]2008年第11期。]很多高校以“非遗”作为研究课题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以江西省部分高校为例,井冈山大学于2010年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重点研究江西省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民间美术、民俗”等多项内容;同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第一,以江西省国家级“非遗”项目为论题做硕士论文,如《赣南采茶戏旦角唱腔音乐研究》、《永新盾牌舞音乐文化研究》2篇;[注:欧阳绍清:《赣南采茶戏旦角唱腔音乐研究》福建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09年,李小兵:《永新盾牌舞音乐文化研究》厦门大学硕士论文 2006年。]第二,以非遗项目申报科研与教改课题,如《赣南采茶戏唱腔音乐的嬗变研究》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立项课题;第三,我院教师指导兴国山歌剧团演唱“兴国山歌”效果显著,已经在井冈山大学成功演出2场,[注: ]
并在艺术学院召开了“兴国山歌”研讨会;这些行动说明:“非遗”应当合理利用高校将“非遗”项目纳入高校尤其是艺术院校的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体系中,甚至可以将“非遗”项目纳入本科生与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以课堂教育为载体,通过普通的教育手段,让学生掌握“非遗”的内涵和价值。
在2010年6月11日,江西九江学院成立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九江学院研究基地”,这是江西省第一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该研究基地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馆,涵盖了青阳腔戏曲服装以及资料300余件(套)、瑞昌剪纸70余幅、瑞昌竹编近40件、修水花灯10个、花灯道具6个、星子石雕24个、湖口草龙一条(长28米),此外还珍藏有大量非常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片资料和视频光盘资料,为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因此,“非遗”应当合理利用高校做好以下措施。
第一,将“非遗”项目引入课堂,纳入学科建设体系。对于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学生,“非遗”应作为《中国民族音乐》、《民族民间舞》等课程的教学内容,展开“非遗”专题教学,并将“非遗”转化为舞台剧目,实现从理论教学到舞台剧目的多手段综合性教学方式,达到“学府传承”的目标。对于非音乐专业学生,组织教师积极开设公选课,让非音乐专业学生了解“非遗”的内涵和价值;如井冈山大学艺术学院教师已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了《音乐鉴赏》、《音乐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公共选修课程,其中一项教学内容就是“非遗”。
第二,利用大学学科专业资源优势,定期筹办“非遗”专题音乐会。
第三,成立“非遗”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区域性的“非遗”代表作,对“非遗”代表作进行视频立项。
所以说,保护与传承“非遗”既是高校音乐教师的本职,更是高校音乐教师的使命。我国除专业音乐院校以外,各省市综合性大学、师范性高校的音乐学院(系)师生毫无疑问应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火炬手和“传承者”。高校在“非遗”保护中负有如此艰巨的历史使命,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高校教师必须认清现实,努力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将主要精力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和普及教育上,努力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聆听者、爱好者、收集者、保护者、传承者。只有这样,才可能避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哪怕是极微小的破坏。[2]
三、“非遗”应“合理利用”国家与地方立法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方式,但是最重要的方式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方式。”[3]其实,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首先是从地方立法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新疆、甘肃、江苏、浙江等省区都制定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促进地方性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与此同时,国家对于“非遗”项目的立法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伊斯坦布尔宣言》(2001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等国际性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影响下,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3年,后为与国际接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04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作的意见》(2005年)、《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上作的通知》(2005年),这些法律法规形成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非遗”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积极推进“非遗”的传承,提供了“国家在场”。
为此,“非遗”应合理利用立法,为其自身保护寻求最有力的保护方式。
第一,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情,制定具有法律效应的“非遗”法规文件,指导“非遗”的申报、保护与传承,为“非遗”作法律上的支持,坚决杜绝“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目前有众多省份正在为“非遗”立法;如江西省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蒙古[注:.
[4]省略/roll/201007/22/10000307_102930318.htm[EB/OL].
[5]刘承华.保护与保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保护的特殊性[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8,(4).
Rational Uti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ENG Yi-min,OUYANG Shao-qing
(Art School, Jinggangshan University, Ji’an, 343009, Jiangxi, China)
关键词:非永久迁移者 边缘化 表现社会影响
非永久迁移者进入城市,成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工人,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其社会身份依然是农民。他们在城市里的就业和生存都处于一种边缘化的状态,无法真正融入城市。
非永久迁移者边缘化表征
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非永久迁移者一般并不能进入到比较正规的部门就业,而是大多数受雇于非国有经济部门,或城市的一些非正规部门,从事非熟练性的劳动,缺乏较稳定的职业。据有关调查显示:2004年,外出劳动力中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占54.9%,有就业岗位但不稳定的比例为40.6%,没有找到工作的占总数的4.5%。他们不仅只能接受这些边缘化就业领域的工作,还必须接受较低的工资水平。2006年城镇就业人员平均月收入为1713.86元,而非永久迁移者的平均月收入为965.38元。非永久迁移者的平均月收入仅为城镇就业人员平均月收入的56.3%。如果考虑到非永久迁移者几乎每天都要延长工作时间,那么按小时工资来算的话,他们的工资水平就更低。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的五城市劳动力市场调查数据显示:非永久迁移者的小时平均工资为4.05元,而城市劳动力为5.7元。从每一类就业岗位看,外来劳动力的小时平均工资,均低于城市劳动力。其中,非公有单位行政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中,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工资差异最大,达到了2.8元。而且非永久迁移者在被迫接受低工资的同时,还随时面临着被拖欠、克扣和拒发的可能。此外,调查发现,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24%被老板、雇主克扣工资,其中,曾被拖欠1000元以上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72.5%。这些都使他们的劳动权益处于边缘化的状态。
非永久迁移者在接受边缘化就业状态的同时,又不得不忍受边缘化的生存状态。绝大多数非永久迁移者,在城市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他们如果能够住在单位提供的宿舍,就已经算是拥有较好的住房条件。有的单位所谓的宿舍,条件也相当艰苦。单位不能提供临时宿舍的非永久迁移者,有的借住在亲戚或朋友的住处,有的干脆住在工作场所或工棚,有的被迫自己租赁房屋居住等。由于外来劳动力的工资或收入通常较低,在租房时,他们考虑的第一要素往往是价格,居住条件很少考虑。很多外来劳动力选择在城乡结合部,或者城市中条件较差的房子居住。可以说,很多非永久迁移者居住的地点,缺乏最基本的生活条件。长期以来,在城市中的一些地方,形成了非永久迁移者的聚居区。这些地区的住房,多数狭小简陋,居住环境极其恶劣,治安状况也较差。显然,非永久迁移者的居住条件与都市文明很难相容。
非永久迁移者本身不能真正融入到城市的同时,他们的子女通常也很难获得同当地学生同样的教育。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并不持有当地的城市户口,而本地区的城市户口是进入这些公办学校的必要条件之一,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农民工子女进入这些公办学校就读。因此,大部分农民工子女只能进入农民工子弟学校,而大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是私人开办的,既无政府财政投入,又没有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学督导,处于一种鲜明的边缘化状态,而且带有很大的营利倾向。这些学校大多没有合法的办学手续,也不符合办学标准和要求,许多调查表明,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校舍和交通安全、照明、取暖、教学设施、体育设施、师资、课程、卫生等条件都令人担忧。可见,农民工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深层次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益仍然处于边缘化状态。
非永久迁移者边缘化的社会影响
非永久迁移者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劳动权利保障等方面被边缘化,使得他们无法形成稳定的消费预期。这些因素必然会对居住在城市的农村人口的消费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使他们对未来的预期更加谨慎。由于保持着与农村老家的密切经济联系,迁移劳动力不可能参照城市本地人的消费水平来决定自己的消费倾向,而必须节制现期消费。虽然迁移劳动力向家乡转移了大量的现金,但由于他们的收入是不稳定的,因此,对这些转移收入常常不能按照终生收入或永久收入的模式来使用,从而减弱了其对国内需求的刺激作用。迁移者这种不稳定的消费预期,使得农业劳动力虽然迁移到城市,并且挣取了高于农村的收入,但仍然遵循着农村的消费模式,保持着农村的消费水平。据调查,非永久迁移者生活质量的全国总体水平仅相当于城镇居民平均水平的53.2%。显然,由于非永久迁移者在城市里被边缘化,因而影响了其消费水平的提高。非永久迁移者中90%在40岁以下,作为城市劳动力中最年轻的群体,农民工不仅是生产主体而且是消费、储蓄主体。如果农民工消费能从农村消费转型为城市消费,那么他们的人均消费水平将提高1.8倍。此外,其对住房、医疗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都将构成扩大内需的强大动力。
如果农业外出的劳动力在城市缺乏社会认同感,就会降低行为约束的标准。在农村,居民往往通过社区内潜在的规范和道德标准约束自身行为。但进入城市以后,这些原有的约束已不复存在,制度性分割又使得他们无法融入新的社会环境中,因此也无法让他们接受新的约束标准。当前,我国城市边缘人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他们更多地认为自己之所以处于边缘地位,是由于社会造成的,具有强烈的归他化倾向,因此他们对社会公正有更强烈的诉求。背井离乡的进城民工,如果在城里遇到困难,没有工作,又得不到任何社会帮助,其心理处于一种失范状态,成为城市中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隐患。况且,表面上看来,单个的边缘人是无能为力的,对社会似乎不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但是,所有边缘人的聚合,会产生巨大的结构性效应,这种效应得不到有效的消解,就会使我们的社会结构紧张、失衡和断裂。
综上,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必然要以良好的社会治安和稳定的社会局面为基础,所以非永久迁移者的边缘化问题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速度,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政府从全局的角度出发,主要采取的是关注农民工,为他们在城市里安心工作创造方方面面的有利条件,进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非永久迁移者定居城市的政策措施。从长期来看,要彻底解决农民工边缘化的问题,还是应该促进农业劳动力实现永久性迁移。这就需要慎重选择促进其永久性迁移的路径,可以说,在促进中国农业劳动力向城市永久性迁移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而变革二元体制的难点就在于突破集体行动的“数量悖论”,调整制度供给者对二元体制变革的成本与收益预期。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内容;探讨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6)05-0201-01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
为了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2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此之前,文化部等有关部门为保护和申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许多工作,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认识上的问题,特别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界定上的认识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才能更好地贯彻以上两个文件的精神。
要科学地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概念,首先会碰到对“文化”的认识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两种文化观:一种是狭义文化观,一种是广义文化观,而以狭义文化观为最流行。一般人大多认为“文化”就是掌握文字的文人所创造的文人书本文化。所以学文化就是读书识字,不识字人人就没有文化,当然更不会创造什么文化。这样,在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往往只看到文人文化,而看不到民间文化。
广义的文化观是一种新的文化观念,这是19世纪人类学和民俗学所阐发的文化观。按照这种广义文化观,不但要重视文人文化、同时更要重视广大人民群众集体创作的民间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广义文化观的具体体现。请看《公约》第二条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这个定义所明确界定的是在民间社区中所运用、传承、创新的活的文化,显然主要是民众所创造、享用的民间文化,当然也包括人民所需要的文人文化,但民间文化是民族文化的根基,是当前需要保护的主要对象,则是毫无疑问的。此《公约》又具体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五个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这是指民间口头文学――民间歌谣、谚语、神话传说故事、民间曲艺、戏曲(特别是民间小戏)等广泛流行于民间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口传艺术(主要是语言艺术,也包括表演艺术)。还有语言则指行将消逝的少数民族语言和各地的方言。
2.“表演艺术”――民间歌舞、曲艺、戏曲等。
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这是指民众的生活文化、民俗文化,包括人民的消费文化――衣、食、住、行,生产文化――农、林、牧、渔、商业以及礼仪、节日庆典等实践活动的经验文化、生活文化成果。中餐、衣饰、民居等民俗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常丰富的,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有许多是需要抢救、调查记录和传承、推广的。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这主要指在民间传承的许多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传统民间文化:创世神话、山水传说;民间科技(如水利、天文、医药、卫生……)、民间信仰(如禁忌、风水、巫术、占卜之类)等,其中有许多迷信的成分,但也包含着人民生活经验的丰富文化内涵,需要调查搜集和研究,这对普及科学知识的宣传也是必要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协同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9.033
1河南省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河南省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陶瓷艺术是中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务院批准的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陶瓷艺术占有非常显著的比例。
1.1汝瓷烧制技艺
2011年5月23日,汝瓷烧制技艺经国务院批准,被列入第三批“非遗”名录。汝瓷造型简约大方、釉色犹如“雨过天晴云”,以玛瑙入釉,色泽独特,器物表面呈蝉翼纹开片状。
1.2唐三彩
唐三彩是古代陶瓷烧制珍品,以黄、白、绿为基本釉色,后来人们习惯地把这类陶器称为“唐三彩”。唐三彩诞生至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陶器多采用刻画、堆贴等形式的装饰手法,器物线条粗犷有力,形态饱满、夸张。
1.3北宋官瓷烧制技艺
北宋官瓷的造型多仿青铜器型,风格多追求皇宫的华贵和大气、古朴庄重、雍容典雅,不同于民窑陶瓷艺术风格。改革开放后,开封市北宋官瓷研究所自1980年起,历经3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研究,取得令人欣喜的成就。
1.4钧瓷烧制技艺
钧瓷始于唐,盛于宋,为中国宋代五大名瓷之一。“入窑一色,出窑万彩”是钧瓷典型的特点,其釉色奇幻万彩,意境悠远,绝世无双。
2省内高校在陶瓷“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陶瓷“非遗”项目学术研究与保护脱离
省内高校大部分理论研究成果未能形成科学的、系统的理论指导体系,不能有效地与“非遗”保护与传承等应用型工作结合,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学术应用价值不能得到真正发挥。
2.2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土壤”流失严重
如今,随着中原经济不断快速发展,文化产业市场化,新兴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导致民众的文化消费方式多样化,消费人群年轻化,从而使传统陶瓷非物质文化渐遭冷落。那些“非遗”传承人老年化严重,年轻合适的接班人凤毛麟角,多数不愿继承老一辈的文化遗产,久而久之,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众基础就会慢慢耗尽,从而遭受灭顶之灾。
2.3高学历“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环节薄弱
针对性地面向中原地区陶瓷“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意识淡薄,人才输出不能充分满足中原地区“非遗”项目对高学历传承人才的迫切需求。
3省内高校保护与传承陶瓷“非遗”的主要任务
(1)继续加大对陶瓷“非遗”项目研究的投入并保障研究成果的应用性。高校应鼓励师生积极研究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努力探索多种保护渠道和方式。例如有陶瓷艺术教育基础的高校通过增设陶瓷“非遗”基金项目等。
(2)建立健全陶瓷“非遗”项目研究成果的归档与应用体制。高校有责任和义务对所在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研究、有效保护、合理立档、积极宣传。
(3)努力培养高学历高素质的“非遗”后备传承人。高素质的“非遗”传承人是陶瓷“非遗”能否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关键。郑州轻工业学院、许昌学院都根据地区特色科学调研,针对性的开设地区性特色陶瓷“非遗”相关的课程甚至专业,平顶山学院更是在2015年底成立陶瓷学院,大力推动陶瓷艺术的发展,培养出一批批优秀的陶瓷专业人才。
4协同创新是时代对高校“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2012年3月,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高校要充分发挥多学科、多功能的自身优势……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氛围,进一步将“协同创新”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高校与“非遗”传承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只有协同创新才是未来陶瓷“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快速适应时展的新要求。
5结语
河南省高校在陶瓷“非遗”继承与保护中发挥自身科研工作优势,联合其他部门,突破体制限制、创新模式,培育陶瓷“非遗”新的发展空间,培养具有奉献精神和热爱民族文化的创新性传承人才。相信经过河南省内高校的不断努力建设,与校外各单位的协同创新,河南省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会取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陶瓷文化传播;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第32届会议,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口头传统,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为我们留下了广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文化(口技等),形体文化(服饰等),以口头艺术为主的综合艺术(话剧等),口头与形体并重的综合艺术(木偶戏等)以及当下的造型艺术(民间传统建筑艺术与建筑物等)。景德镇陶瓷是中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其精湛的传统制瓷工艺,底蕴深厚的具有景德镇特色的陶瓷文化充分展现陶瓷生产,销售和消费过程中的审美情趣,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念,是景德镇年余年辉煌陶瓷史为我国留下的宝贵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应当全力以赴,促进景德镇陶瓷工艺的保护与传承,实现千年古镇的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
二、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旅游价值
景德镇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景德镇特色的地区传统文化,在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朝代更替,岁月沧桑,保存和流传下来,能够反映景德镇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文化的变迁,这些都是景德镇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传播价值与旅游价值。
(一)审美价值
景德镇地处江西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较好,且景德镇陶瓷特色鲜明,举世闻名,这都是其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物质基础。景德镇的特色工艺品陶瓷,陶瓷传统技艺表演,陶乐表演都是景德镇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能够充分展示景德镇的生活面貌,艺术创造力和审美情趣,具有浓厚的地方风格和鲜明的特色,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
(二)历史价值
景德镇的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千年历史,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是时代流传下来的历史财富。例如景德镇特殊的民俗——“留人茶”景德镇自古以一瓷二茶闻名,在长期形成的瓷业习俗中,瓷与茶也紧密联系一起。旧时,景德镇制瓷做坯分圆器和琢器。圆器是指瓷器器型为圆形的,如盘、碗、杯、碟等;琢器是指不能完全依靠陶车制成的瓷器,如瓶、缸、钵、盆、汤匙、镶器等。琢器坯房工人生活最苦,工作得不到保障。老板也想出一套决定第二年工人的办法:每年年底(即农历十二月间),老板要请留下的工人去喝茶,没被请去喝茶的工人,就意味着第二年被辞退失业,所以,后来就把老板年底请去喝茶的茶叫做“留人茶”。这些陶瓷文化旅游资源对于旅游者来说极具吸引力,可以帮助旅游者动态的了解景德镇历史。
(三)文化价值
景德镇陶瓷文化是千年来景德镇流产下来的与陶瓷生产相关的制度文化,器物文化,装饰文化,工艺文化和与陶瓷行业相关的民俗文化。景德镇陶瓷文化充分证实了中国传统文化,融合了儒,佛,道三教的文化特质,崇尚“真,善,美”。历史上景德镇的许多陶瓷作品都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思想,倡导亲亲人际关系,重视人格情操等传统中国美德。因此景德镇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使游客更好地了解景德镇的历史文化发展踪迹,从而达到提高旅游文化品位,扩大文化视野的良好效果。
(四)经济价值
发展景德镇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旅游开发能够更好地提高景德镇的知名度,扩大景德镇陶瓷产品在国内国际的影响力,刺激景德镇陶瓷产品出口,促进景德镇经济增长。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鲜明的民族特色。它存在于世界各地的民间,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而其多样性正是民族性带来的。历史的悠久性、体系的完整性、文化的渗透性、特征的鲜明性、内涵的进步性使中国尤其是景德镇瓷业习俗在世界行业习俗中占有极高的价值地位。
三、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
(一)景德镇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资源
各种能够吸引人们前往游览,娱乐的原材料都被称为旅游资源,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这些原材料必须经过开发才能成为具有吸引力的事物。有形的物质文化以及语言,生活习俗,氛围等无形旅游文化都是重要的旅游文化资源。通过对陶瓷文化的传承与开发,我们才能保证景德镇瓷器在全国瓷器中的翘楚地位,以及景德镇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光辉形象。
景德镇位于江西省东北部的长江河畔,自五代时期就开始生产瓷器,至今已有千年的发展历程。瓷器是中国的伟大发明,陶瓷文化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景德镇素有“瓷都”之称,千年来窑火不断,其瓷器具有“白如玉,明如镜,薄如纸,声如磬的独特风格,因此在国内外享有盛名。改革开放以来,景德镇以传承陶瓷文化,振兴陶瓷行业为目标,依托浓厚的陶瓷历史文化积淀,做大做强陶瓷产业,繁荣陶瓷艺术,打造国家陶瓷科技城,国际陶瓷艺术创意中心,陶瓷工业园,中国景德镇陶瓷博览会等一大批平台,只为促进陶瓷文化传播,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人士来到这个大师云集,人才辈出,精品荟萃的世界陶瓷圣地,打造景德镇陶瓷文化旅游品牌。
(二)景德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优势
开发旅游资源就是通过适当的方式把旅游资源及其所在地改造成具有吸引力的旅游环境,从而将当地旅游资源的吸引力发挥到极致。景德镇经过千年历史洗礼,留下众多与陶瓷文化相关的旅游胜地,例如:(1)位于景德镇市区45公里处的高岭山,传说古时候村里一位贫苦农民在大雪中救助了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在老人的指点下他找到面粉样的泥土,生产出白玉般的瓷器,这种瓷原材料被国际命名为高岭土。(2)浮梁县瑶里是古代制瓷中心,是陶瓷文明的源头,处处可见古祠堂,古庭院,古官宅,古雕刻,古衙镇,充满了陶瓷文化的印记。(3)景德镇陶瓷历史博览区,建有六组古作坊,一座古窑房,一座庭院式画坊,在这里可以看到古代制瓷全过程,游客还可以亲自动手拉坯,修坯,绘画。(4)浮梁古县衙,有1380多年历史,重建于清道光年间,是江南保存最完整的县衙,被誉为“江南第一衙”。以上这些都是景德镇重要的陶瓷文化旅游胜地,汇聚了陶瓷实物,陶瓷传统文化和传统陶瓷技艺等旅游资源,是景德镇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及旅游开发的重要优势。通过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及旅游开发,不仅可以带动景德镇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也能为当地社区带来收益。这些收益会让当地民众自发地保护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活的传承,这样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才有更强的生命力。
(三)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及旅游开发策略
1. 体现文化真实性。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传播与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当地民众的生活舞台化。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当地民众已经受到新理念,新思想的影响,要想完全真实地展现千年以前的文化实是非常困难。因此景德镇在传播陶瓷文化时应当尽量还原最真实的景德镇陶瓷文化,以正宗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和民俗作为体验旅游的重点,吸引中外游客来体会这种个性化,差异化和多元化的陶瓷文化旅游,强调参与,注重游客心理,极大程度满足有个的精神需求,寓教于乐,寓教于游。
2. 注重文化保护性。通常来说,为了更好地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将其与主流文化间隔开来,相对封闭的生存环境更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在经过开发与宣传之后,越来越多的游客来到景德镇,伴随而来的是主流思想和文化在空间上的传递,因此当地民众也一定程度上受到新文化的影响。为了较少影响当地人民的生活,也让游客能在短时间内较为全面的了解景德镇陶瓷文化,我市建立了多家陶瓷博物馆,对游客进行陶瓷文化教育,陶瓷文化传播,陶瓷历史文化与艺术熏陶,成为了景德镇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展示窗口。同时对于这种穿行了千余年时间的手工技艺,景德镇一直致力于保护这些手工制瓷艺人及由这些艺人代代相传的制瓷工艺和传统制瓷设施,保护景德镇瓷都的“气息”和“味道”,让游客从温润的瓷土,充满油脂的松柴,永不停息的昌江中感受陶工们积淀的千年制瓷文明。
四、结语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景德镇地区人民的精神家园,通过充分认识其旅游价值,我们可以对景德镇陶瓷文化进行科学合理地旅游开发,同时给予其有效保护,从而实现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英语是沟通的桥梁,通过不懈的英语旅游软环境建设,才能使景德镇成为真正的国际旅游名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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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模式;四川
中图分类号:F2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036-02
前言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们习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是人类长期物质文化生活的集体智慧结晶,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然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慢慢消失。鉴于这种情况,当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然成为第一要务,那么如何才能较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或许是一条有效途径。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模式进行探讨。
一、相关研究进展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学界主要集中于以下六个方面: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理论的研究。二是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借鉴。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关系的宏观研究。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学研究,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省市发展相结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文化遗存厚重的省市。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产业化的个案分析研究。马木兰、汪宇明[1]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产业化的三种主要模式,并从开发特点、开发形式、开发形态、载体化程度等方面进行了优劣势比较。陈炜、高艳玲[2]以壮剧为例,进行了西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行性旅游开发研究。吕妍沁[3]以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公园为例,探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开发模式。吕屏[4]从旧州绣球产业发展的角度,论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本的关联。辛儒、张淑芬[5]以河北曲阳石雕为例,论述了产业化与产业化升级是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思路。苑利、顾军[6]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行产业化开发和商业化经营关键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自身。闫新新[7]以蒙古族为例,指出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产业化道路能确保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产业化或许是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产业化研究则大有可为。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模式探讨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目前学术文献关于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模式讨论尚且不足,因此值得人们思考。
二、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
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极为丰富,绵竹木版年画、大禹传说、川江号子、藏族唐卡、薅草锣鼓、都江堰放水节、火龙灯舞、川剧、竹编、格萨尔、四川皮影戏、木偶戏、蜀绣、泥塑、火把节、羌年等均已列入国家级遗产名录;四川省行政区划内几乎所有具有重要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均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除此之外,四川各地也在积极建设具有四川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园区,如四川自贡中国彩灯文化发展园区、成都武侯祠锦里旅游文化经营管理公司、四川建川实业集团、四川广元市女皇文化园、成都市三圣花乡景,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九寨沟演艺产业群、三星堆文化产业园等等。基于这一背景,我们对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有几点思考。
(一)企业化
企业化指以盈利为主要导向,将企业内部划分为成本中心、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对可控费用进行预算与考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企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手段为杠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逐渐成为一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市场化、规模化和深度开发化的渐次高度化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企业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产品,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工企业,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加工增值、规模化发展,以满足市场文化需求,通过市场需求这一自然动力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在选择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该选择适合产品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选择凸显四川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形成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异化竞争力。
(二)标准化
标准化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企业标准化即以获得企业的最佳生产经营秩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以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贯彻实施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过程。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化主要指凭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特色,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生产,对于其文化产品的规格、质量进行统一,采用质量控制的加工环节,以满足消费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费需求。
(三)品牌化
品牌化是赋予产品和服务一种品牌所具有的能力,品牌化的本质是创造差别使自身与众不同。企业通过给自己的产品规定商业名称,形成品牌识别点完成品牌化过程。品牌点一般由文字、标记、符号、图案和颜色等要素或要素组合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化也是通过非遗文化产品,赋予这一文化产品与众不同的竞争优势,利用文化特色拥有自身的品牌识别点,统一注册品牌商标,开展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营销,实现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化。
(四)层次化
层次化是从资料收集、生产、加工、包装等一系列过程进行分级管理,在全部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的同时,通过分级收购、包装、定价和销售,针对不同消费者和国内外市场实现优质优价。四川非遗文化产品可以利用产品生产的简单性与复杂性,将文化产品分为简单制作型和技艺烦琐型等级进行分级生产、包装、定价和销售,为消费者市场提供灵活可选的文化产品。
(五)科技化
科技化是通过利用先进科学设备和技术,创造出新功能、新视角的产品过程。四川非遗文化产品的科技化主要通过最新科学设备和科学技术,超越先前生产技术和生产经验,引进新思维,生产更加具有科学含量,更加能够展现非遗文化精髓的文化产品,无论从非遗文化的体现形式还是再现质量,都能够更好地契合消费者的文化需求,同时也使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式呈现多样化特点,有利于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扬。
结语
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离不开产业化发展,企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层次化和科技化是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模式的重要指标。科学合理地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模式,一定能够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 马木兰,汪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转型模式[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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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吕妍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视野中的产业化开发方式探索――以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公园创设为例[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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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辛儒,张淑芬.产业化与产业升级是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思路――以河北曲阳石雕与旅游开发为例[J].生产力研究,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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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闫新新.论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产业化发展道路[J].前沿,2011,(1).
[论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保护机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而言的。根据相关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第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第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第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第五,传统体育和游艺;第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物质性或无形性。这里的物质性首先是指人们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识以及生活状态,它本身具有无实体性或无形性,但是它可以通过人或物表达、体现和展示出来,成为人们能够感受、认识和共享的客观现象。其次是指表现形式或者类型,包括特定的语言、传统表演、技艺、仪式、习俗、岁时节令等,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文化空间。第二,特定民族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体现该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第三,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称作“非物质”是因为其没有将其文化内涵用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其也无法用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究其存在与传承的特点而言,主要是依靠传承的个人、群体以及民族的技艺。口传心授,约定俗成。其存在和流传与孕育它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并没有明显的时代性,也不必依赖先进的传播手段。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行保护状况
(一)现行有关法律规范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不完善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还不健全,没有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法律保护体系。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仅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而地方性法规中,最早的是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由此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被散乱分布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且以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保护为主,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底,这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局面。如我国的《花木兰》被美国迪斯尼公司改编成动画片《花木兰》,其故事情节与人物刻画严重歪曲了我国民间传统文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国内法依据,而无法保障和主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利益。再如,“端午节”作为一种无形文化标志,起源于我国,以纪念爱国诗人屈原为主。而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2005年11月24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代表作”。因此,“端午节”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由我国和韩国共享。以上实例理应引起我国行政立法机关的重视,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步伐以适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二)行政执法力度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得到有效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采取行政保护模式,但由于我国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有关部门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以致很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例如,云南大理为修公路而拆迁唐代古城墙,正在扩建的公路,使古代关隘龙首关变得面目全非,仅剩的几段城墙也危在旦夕,而面对村民的质问,相关文化部门和交通部门并未给出一个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村民们看来,这样的施工方案将使龙首关遗址遭到严重破坏乃至消失,使大量的旅游事业失去一个极具历史、文化和旅游开发的亮点。同时,我国的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比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壮族的“三月三”、云南傣族的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完善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性质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它体现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公共关系,又有私人利益、个人权利。为此,对于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究竟如何定位其法律地位,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公约》没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只强调了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主导作用,并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故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力;此外,有学者基于我国有关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归结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认识,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备私权特征;有学者认为,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口授和行为传承的特点,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属于私权性质,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看,属于民法部门。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一部具有私权性质的法律,应定位为私法。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由民族集体创作并世代相传,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及不同历史经历的民族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现形式也精彩纷呈。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财产价值属性,涉及到产权的确认、利益的归属、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等问题。从私权保护的角度以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积极性,尤其是传统的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美术及传统的手工艺、医药等知识和实践活动等,私权保护更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程序方面,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定民族性,即集体性的特点,以民歌为例,民歌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当前民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很难确定其作者,也就不存在公开发表权,有关法律也只是作了必须署名作品的来源民族、群体或区域的原则性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且派生作品的作者相对来说容易确认,但却导致流传群体的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这就有必要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民间流传群体相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里的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与现行民事诉讼并列的诉讼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诉讼的一种形式,该制度可借鉴完善后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的完善
1.加强行政立法,规范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承担着大量的作为义务,如果不积极作为,将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流失和破坏。因此,政府行为既要合理,更要合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失职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当其行为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时应将其交与司法机关进行制裁。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
在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下,政府应积极发挥其主导作用,并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各级有行政执法权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在保持、尊重、抢救、弘扬、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注重对它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对于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承;发展
从2007年开始,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全国各地更是相续建立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试图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保存来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博物馆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是人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觉醒的一种外在表现,其很好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了一个自我展示的舞台,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也应该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不是简单的继承,而是在发展中的传承,博物馆只是传承和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阶梯,不可能是其最终归宿。
一、博物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重要阵地和阶梯
1.博物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展示自我的舞台。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的建立,使人们通过实物、图文声像甚至一些艺人们的现场技艺展示等形式,真正感受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和艺术价值,其在唤醒中老年人们美好记忆的同时,也为青少年进行了一次精神的洗礼,从而使人们真正的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2.博物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的建立,通过详实的实物资料展示和现场技艺表演,使人们受到一次精神的洗礼,真正意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增强了人们的危机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美和形式美也在一定程度上唤醒了人们的审美意识,激发了人们购买、欣赏和收藏的欲望,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注入了活力和经济动力。需求调节供给,随着人们需求的增加,人们作为社会生活真实写照的需要意愿,必将会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技艺和创作思路的革新,从而真正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得到发展。
3.博物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相互交流的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作为一种象征和标志,它唤醒了人们的潜在意识,使人们在意识到它的存在的同时,更认识到了它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从而大大激发了人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由于地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久远的历史传承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往往形成了诸多流派。这些流派各自为政,各自在自身狭小的空间范围内传承,往往很难形成合力,也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作为一个中心和象征,使各地的艺人们,在为自己的所从事的艺术感到自豪的同时,也往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作为展示自身技艺的舞台。这种百花齐放的壮观场面一方面大大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和知名度,另一方面也会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相对广泛的交流中得到真正的传承和发展。
二、博物馆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的最终归宿
1.“尸体式”的保存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根本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是一种活的传承,目的是要在传承中得到发展。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管理僵化,完全以收集、整理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和文字载体为工作主体。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完全脱离了现实的社会生产、生活环境,将自身完全孤立成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殡仪馆”,片面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尸体保存”作为自身的工作职能的全部。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在发展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艺术形式,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份宝贵遗产,作为后代有责任和义务将他们永久的传承下去。但传承不等于原封不动的传递,而是在发展中的传承,即使由于某种原因,在某个阶段或某个时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要走进博物馆,暂时的停止他的生长过程,那也是要为将来的进一步延续与发展等待时机和积蓄力量。博物馆决不是也不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归宿。
3.只有“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真正的得到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之所以将其称之为财富,并不只是因为它本身所体现出的技艺和艺术美,更在于其强大的适应力和生命力。作为后人的责任是要能够因时、因地制宜,根据客观社会环境的变化,来对这些暂时处于蛰伏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持其内在魅力的前提下,对其外在表现形式做出相应的改变,重新激活其内在活力,真正的将这份遗产继承下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