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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法律知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1 1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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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法律知识

第1篇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辩护;法律援助;监督;司法救助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理论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涉罪未成年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这一年龄段人绝大多数尚未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或因素的影响,行为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群体更需要得到外部尤其是公权力的支持。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1]也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结论。

(一)保障诉讼主体权利、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要求

控辩平衡、平等对抗,成为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程序正义的主要内容。在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承担了指控犯罪的控诉职能,而未成年人则要承担辩护职能,且刑事辩护权成为涉罪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萨瑟兰所言,“没有律师,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如何做无罪辩护”。[2]未成年人又因其生理、心理特点,缺乏自我权利保护意识,加之自身能力有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若没有律师的介入或帮助,控辩双方力量悬殊,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程序正义更是难以实现。

(二)法律援助双重审查标准存在弊端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双重标准:一是犯罪嫌疑人(包含未成年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以上两种标准在法律援助的条件上存在较大差异,即后者无须对其未成年人经济状况的审查,同一刑事诉讼主体在不同诉讼环节可能得到不同对待,这种差异性规定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辩护权,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种冲击。

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法律依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其原则性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有两条直接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分别是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以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纳入其中,并用十一个法律条文的形式从处理原则、社会调查、附条件不等方面进行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尤其是该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依据。

另外,我国还制定了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即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性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在第五章司法保护中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从刑罚的目的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重新犯罪进行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与此同时,2003年国务院颁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检察监督

法律监督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是法治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其根本上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此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据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而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特殊地位,这也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办事、发挥监督职能的基本依据。为保障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其职权,我国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或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涵盖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程序前置,但对辩护权利如何实现以及对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如何解决未予以明示。笔者从检察监督的视角出发,分别从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审查、审判环节,对如何有效的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权利的实现提出个人的见解。

(一)立案侦查环节监督

未成年人因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成为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范围。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涉罪未成年人时,应当告知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若涉罪未成年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如留守少年无人监管、其法定人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聘请律师的)没有委托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立案侦查后确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如三日或五日。因而,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因特殊原因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通知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到场。通过指定辩护律师的介入,可以告知未成年人享有的具体法律权利,缓解其紧张恐惧的情绪,有利于教育涉案未成年人能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认真悔过。同时,法律援助律师能及时了解案情,发现疑点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与此同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做出移送审查或撤销案件的决定时,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及指定辩护的律师。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或疑难、复杂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若发现涉罪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亦未为其指定辩护时,检察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将纠正情况及时回复。在多地区试行“捕诉一体化”的今天,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审查时,应当将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及是否获得指定辩护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一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然而,对于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时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形,立法未能就此种情况进行明确,致使对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工作全部转移到检察机关,不仅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极易成为公安机关推卸责任的说辞,客观上造成法律规定的名不副实。

(二)审查环节

案件进入审查环节后,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办案人员首先审查公安机关是否随案移送指定辩护的书面材料。如果没有委托,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确定的期限以内(比如三日内),告知涉罪未成年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为其指定辩护的情形,书面提出纠正通知并要求公安机关作出说明。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经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但是涉罪未成年人在审查环节提出更换指定辩护人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查明更换的理由。如果理由正当,比如指定辩护人有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但是未成年人应当另行委托辩护人;因其他原因没有自行委托的,检察机关同样应当帮助其进行指定辩护。同理,审查案件在做出、不决定时,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及指定辩护人。

实践中应当注意,个别涉罪未成年人主动提出不需要辩护人的,笔者认为,案件承办人应查清不需要辩护的理由,若是因为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及时为其指定辩护;若既未委托辩护,又不同意指定辩护的,承办人应结合法律规定,做好说服工作,对于态度坚决执意不同意的未成年人应当予以尊重,并将承办人所做的劝说工作、理由予以记录说明。

在案件移送前,检察机关亦应将涉罪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随同卷宗一并移送法院。同样,审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也可能出现未能指定辩护的情形,如此审判机关就成为保障未成年人辩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审判环节监督

从立法规定来看,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人民法院置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之前,凸显了其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中的重要地位。这也是基于旧法中人民法院是享有指定辩护权的唯一主体这一规定,其特殊性不言而喻。立案侦查或审查环节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审判环节则不涉及指定辩护的情况,但是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履行职责,行使诉讼权利,比如查阅、摘抄、复制与诉讼有关的文书或诉讼材料等,积极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判环节以前指定辩护人,从而使辩护人有充足的时间会见、阅卷、开展社会调查、准备辩护提纲等,既是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一种负责,也使法律援助制度不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依法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于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权利进行监督,必要时通过书面通知纠正不当行为。对于审判环节出现要求更换辩护人的情形,如同审查环节,应听取涉罪未成年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要求合理的情况下,进行委托辩护或更换辩护。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如何处理,案件进入审判环节,人民法院因疏忽或重视程度不够,也可能出现没有为涉罪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情形,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主动提出审判活动违法,并监督审判机关为其指定辩护人后重新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限定于涉罪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笔者在司法实务中发现,某些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尤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领域同样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帮助其实现诉讼权利,因缺少立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指定诉讼人缺少依据。笔者曾遇到这样一则真实案例,被害人是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初中女生,被一名成年被告人,其父欲在审查环节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懂得如何去维护其女儿的合法权益。因针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缺乏法律援助的依据,只有在符合经济困难条件下方可有法律援助的可能,但案中被害人父亲常年打工,家中房子待拆迁,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考虑未成年被害人情况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会同控申部门对该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以司法救助金的形式提供法律帮助。笔者认为,司法救助虽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种救济途径,但相比较法律援助而言,救助形式、内容较为单一、片面,刑事诉讼权利尚不能得到完全实现,且完全依靠个体力量也是极为有限。另外,从公诉机关与未成年被害人利益角度来看,前者主要从国家宏观利益出发,目的是为了进行特殊预防,恢复国家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稳定,而后者则更多的是从个人微观利益出发指控犯罪,目的是惩罚罪犯,平复受伤的心灵。[3]因而,笔者认为,公诉机关与未成年被害人利益虽有一定重合,但相对独立。基于此,笔者认为亟需填补当前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上的立法空白。完整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过程,除了前面提到的三个阶段,还包含了执行程序,也是检察监督的内容之一。涉罪未成年人在执行阶段可能遇到一些问题,如刑事案件的申诉、控告等,同样需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提供帮助。

注释:

[1]彭锡华.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J].法学评论,2006,(03).

[2]周荣静.新刑法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08).

[3]刘文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探讨[J].法制与经济,2009,(9).

参考文献:

[1]彭锡华.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J].法学评论,2006,(03).

[2]周荣静.新刑法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08).

[3]刘文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探讨[J].法制与经济,2009,(9).

[4]彭东.刑事司法指南[J].法律出版社,2012,(12).

[5]魏红.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J].人民司法,2011,(17).

[6]郑仁武.重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审查标准[J].中国司法,2011,(9).

第2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在一些英美及欧洲国家被广泛适用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此项制度虽然在我国一些地区有所实行,但欠缺普遍性、规范性和长久性,有“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否适用及如何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等问题,学界目前尚存争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涵义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其具体涵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请求被害人谅解,赔偿或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损失,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再由司法机关作出撤案释放、相对不、免以刑事处罚或在量刑时作出从轻减轻处理。这样,既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又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制度,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同时,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意义和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的,从适用的对象上看,是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对一些轻微伤害案件的折衷处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对被害人的心理治疗有良好的效果

在和解的过程中,通过与加害人的深入接触,得到来自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安抚,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得到了补偿,被害人能够充分渲泻情感,积累的恐惧感和焦虑感会明显减轻,有助于因受犯罪侵害受伤的心灵得到康复,过分压抑精神得到缓和。

(二)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尽管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但多数情况下被害人得到的却是法院以判决书形式打的“欠条”,被告人由于种种原因,被判决后多数均不履行“欠条”的内容,其监护人亦会因被告人被判刑而心怀恨意,不再替被告人去履行“欠条”,使被害人无法挽回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促使被告人积极悔过赔偿,增加因和解后嫌疑人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机会,其监护人亦会乐意去履行赔偿义务,从而达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关系,有效改造未成年人的目的。

(三)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而刑事和解,是作为解决刑事犯罪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份。刑事犯罪往往对和谐幸福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与破坏,如何使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单凭刑事惩罚来制约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其效果远远不及刑事和解产生的社会效果好。这种良好的社会效果是对被侵害客体的一种积极、全面的恢复,对被害人亦是精神和物质损害的修复。刑事和解不诉方式办理的案件,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比较好。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而加害人受到教育及付出代价,双方矛盾得到化解,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未成年人的改造

刑事和解,旨在保证法律在合法的前提下,更为正确、合理的实施。对于心智还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一时的犯罪行为,可能来自一时的冲动或为了一点的金钱物质诱惑,其本质的内在优点可能只是一时被掩盖而已。如果加上适当的教训和引导,使其重新踏上正确的道路,远比使用严酷的刑罚所收到的效果好得多。对于矫正未成年犯的心理,使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更有利于其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其再犯率远比施行刑罚后低得多。

(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先进的司法活动,既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同时亦应讲求诉讼效率。实践证明,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不制度的深化,使特定的案件在不需要交付审判而终结,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诉讼资源,为社会积累财富,优化社会财富的配置。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诉讼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最大化收益。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实施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实施,应当包括实施的前提条件、实施阶段、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和程序等等。

(一)实施的前提条件

1.确认未成年人的行为确实“有罪”。这只是法律层面上的意义,将嫌疑的身份转化为确实的罪名而已。对于各方面均无争议先行认定“有罪”,只是和解程序上及形式上的表现方式。事先认定“有罪”,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和解的审核、认可和实施;有利于加害的未成年人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增强悔罪表现,对积极实施和解收到良好效果;有利于被害人确信和解的公正性,精神上更能得到安抚和治疗,收到和谐地解决存在问题及矛盾的预期效果。

2.自愿原则。和解,就是和谐地解决问题,必须是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出于内心的自愿。如果当事人出于胁迫或为达到某种目的,片面地在形式上实行和解,这种“和解”并不能和谐地解决问题,收到的社会效果也不是最理想的,司法机关应当不提倡。

(二)实施阶段

和解于何时提出,于什么阶段实施才合理、合法。笔者认为,案件从移送至判决之前的阶段,是实施和解的最佳时间。因为案件未移送前,属于侦查阶段,案件本身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侦查取证,也不利于确认未成年人是否“有罪”,如有其他成年同案人,有对成年人定案进行干扰的“嫌疑”,因而不宜此时提出。如在案件从移送至判决之前的阶段实施和解,一方面案件证据基本收集并固定,具备翻供的“免疫力”,另一方面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认罪”和积极寻求“和解”。另外,因加害人积极“和解”而付出的努力,包括精神和物质上已补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及达成协议,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的加害人实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体现公平、公正和合理性。如在判决之后提出和解,其可行性不强,收到的效果也不佳,除非当事人双方真心自愿和解。

(三)实施范围

1.对人的实施范围。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宜。在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欠缺犯罪的“深谋远虑”,其主观恶性也比成年人要小得多,犯罪意念和仇视社会的心态也不强,其心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对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性比惩罚性收到的社会效果要好得多,而被害人更容易宽恕未成年的犯罪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2.对案件的实施范围。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均适用和解。近年社会上未成年人犯罪有上升的趋势,对于杀人、抢劫、、贩毒等严重暴力性、恶性犯罪,应该打击的仍要打击,才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轻罪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应当逐步推广和完善。

(四)实施的内容和程序

1.提出与受理。法官、检察官、辩方人及被害人人等,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与需要向主持和解的司法机关(最好设立专门的机构受理)提出和解的建议,并征求加害人、被害人双方是否有和解的意向,如有就将提案按照要求进入和解预审程序,从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和解过程的有效性出发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实施和解。由中立的主持人根据加害人、被害人双方提出的和解方案,召集双方在一起座谈,使他们能够谈论犯罪行为对各自生活的影响及交换看法,以及对和解方案进行协商,加害人通过承认过错、表达歉意等方式与被害人沟通,对如何赔偿、如何处理加害人等方面达成协议,最终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及履行协议内容。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刑事和解,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司法和社会话题,很容易被群众误解为花钱买刑、有钱就不用坐牢,从而对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产生怀疑。因此,推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虽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亦可能会遭到社会多方的诘难。

(一)逐步转变社会大众的观念

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让社会大众接受是一项长久性的工作,加大对犯罪刑事和解的宣传和探讨,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加强预防工作,积极推行保护未成年人措施,最大化挽救失足青少年,避免刑事追诉所形成的负面效应,减轻其回归社会适应的困难。

(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尽量在制度上体现出公平性、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公允性,尽量避免出现人为干扰性、利益冲突性、司法腐败性,多些推广和解前举行社会听证活动,加强和解的事前和事后的监督性,防止加害人通过种种途径、采取不当甚至违法措施影响受害人,迫使其“自愿”和解的现象发生。

(三)避免闯入刑事和解等同经济赔偿的误区

不容质疑,经济赔偿是刑事和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经济赔偿亦是刑事和解的通常手段。经济赔偿责任履行后,确实较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使刑事和解的比率提高。因此,我们应当不避嫌经济赔偿,这对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帮助。同时,我们也不能过分依赖经济赔偿,经济赔偿只是和解内容的其中一部分,也不是和解的唯一出路,只要做好双方的沟通,未成年犯罪人真诚忏悔,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尽管被害人最终得不到经济上的赔偿,而在精神上得到了安抚,亦能达到和解的显著效果,这一制度也不会被虚置化。

参考文献:

[1]汤火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

[2]郭海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

第3篇

【关键词】城郊农村;未成年人;环境法律

环境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自然环境和环境法律的知识、情感、意志等各种心理要素、价值判断和表达方式的有机综合体。[1]环境法律意识与环境法律知识水平息息相关,而环境保护行为则是其外在体现。环境教育是认识价值和澄清概念的过程,它培养人们理解和评价人及其文化,生物物理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必需的态度的技能,[2]是提高人们环境法律意识和环保知识水平的根本保障。未成年人是未来社会的主人,社会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他们,而他们的环保意识又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加强未成年人的环保教育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3]

一、调查目的

南充市位于四川盆地东北部,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解放以来,南充一直以丝绸、纺织等轻工业为主导产业,环境污染较少,该地区环境质量在中等城市中一直居于前列。近十几年来,随着城市工业逐渐向郊区的推进,城郊污染随之扩散,进而影响到当地城郊农村的生态环境。虽然目前有《环境法》、《自然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法规维护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活环境,但是当城郊农村环境受到破环时,作为祖国未来事业的接班人,未成年人又是否知道用相关的环境法律来保护环境呢?这必然会涉及到城郊农村未成年人的环境法律行为表现,而这也可以反映出其环境法律知识水平。

本课题试图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在调查基础上,为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提出了一些可实际操作的方案;为合理开展环境法律教育提供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同时也为如何培养具有较高环境法律知识水平的城郊农村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些参考。

二、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

本调查于2011年7月中旬完成,主要对象为南充市、阆中市、南部县的城郊农村的未成年人。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 亿,占总人口的28%。[4]本研究将纳入研究的未成年人年龄界定在6到18岁。性别分布相差不大,男生占52%,女生占48%。而文化程度以初中为主,占68.9%,小学、高中或中专分别占11%、10.7%。

2、调查方法

调查员在调查前对问卷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就调查技巧进行统一培训后,以2~3人为一组,采取一对一的调查方式进行调查。人群均来自城郊农村,文化程度各异,对整个城郊农村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次调查历时3天,共发放问卷700份,收回有效问卷691份,有效回收率为98.7%,其中未成年人400份。

3、调查内容

问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被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况;(2)被调查未成年人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水平;(3)被调查未成年人的环境法律教育;(4)被调查者环境法律意识。

4、统计分析

在进行正式问卷调查前,选择南充市40名城郊农村居民进行预测,问卷均有效回收,运用SPSS软件进行信度分析,Cranach系数为0.668,说明问卷是可信的,可用于正式调查。整理问卷,使用Excel2003、SPSS17对问卷进行了数据处理,取得相关结果。

三、结果与分析

1、家庭基本情况

被调查未成年人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以外出打工为主(占57.2%),大部分被调查者多由隔代监护。家庭年总收入以1千-3千(51.4%)为主。

2、环保法律知识水平

由于文化程度的不同,被调查者对环保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有所不同,呈现出一种随文化程度增加而升高的趋势。但结果显示,被调查者的相关知识水平普遍偏低。如表1所示。

表1. 南充城郊农村未成年人环境法规及诉讼程序了解情况(%)

Tab.1 The minors in suburban rural areas in Nanchong

to underst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

了解程度非常了解比较了解知道一点不知道环境法律相关规定

环境诉讼的相关程序1.6

3.419.6

16.771.5

43.37.3

36.6有关环境法律知识的科目设置中,基本上是常识性问题。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护法》设置生活中常见的环境法律知识性问题4道。按每道题答对得1分,答错得0分计算。据统计4道知识性问题的平均得分为2.0,可见城郊农村居民的环境法律知识得分明显偏低,见表2。

表2. 环境法律知识得分统计(%)

Tab.2 Environmental legal knowledge scores in statistics

总数最小得分最高得分平均得分法律知识得分383042.03、 环境法律教育

由表3可以看出,被调查者获取环保法律知识的渠道中,学校教育占的比例最多(47.3%),公众宣传教育和媒体分别占24.5%、23.2%,而其它途径占5.0%。无疑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获取环境相关法律的最主要的途径。而87%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所获取的知识“远远不够”或“还需加强”。另外,被调查者中的72.6%认为农村应该开展环境法类讲座。可以看出,被调查者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水平很低,所获取的相关教育也很欠缺。

表3. 获知环境法律知识的途径

第4篇

品德课教学 法制教育 渗透

当今时代,各种价值观念的碰撞,各种育人理念的参差不齐。许多未成年的初中生不仅对学习文化知识毫不在乎,而且在做人和遵纪守法方面都不屑一顾。许多未成年人缺乏公民意识和道德法制意识,甚至做了许多违法犯罪的事情。为了扭转当前未成年人思想行为的劣根态势,加强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尤其在思想品德课教学中注重法制教育是刻不容缓的。通过十几年的教学实践,我认为在思想品德课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应从以下方面开展。

一、每节课抓准教材的法制教育的渗透点

备课时,要从当前学生存在的问题去找好思想品德教材法制教育的切入点,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找切入点要符合时代性和具有贴近学生生活实际,同时要紧密结合教材知识做到具有典型性,这样才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浓厚的兴趣,才能达到法制教育的意义和效果。如教学七年级(上)第四单元第八课《学会拒绝》时可渗透的法制教育内容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通过抓准了这节课的法制教育的渗透点,一边结合法律条款,一边结合典型案例,对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和吸食、注射的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析,引导学生学会拒绝。每节课都这样抓准教学的法制教育渗透点,这会使得思想品德课教学真正发挥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素养水平。

二、教法学法独特,推动课堂教学中的法制教育的持续深入

思想品德课和法制教育课如果是水平性教学,这会使学生对学习思想品德课和法律知识毫无兴趣,这对法制教育将百害无一利。因而在教法学法上要有创新。在现代教学理念的指导下,我利用多媒体教学法,借用典型案例设置教学情景,让学生如身临其境一般,身受其情的感染,从而驱动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如我把刚发生在学生们身边的“刘龙打架事件”用多媒体技术编成生动的案例,通过学生现实说法和探究讨论,学生们对学习思想品德课和法律知识的兴趣越来越浓,这有利于推动课堂教学的法制教育的持续深入,要保持这样,作为老师要不断变革自己的教学风格来适应未常年人成长发展的需要。

三、诱导学生自学,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能动性

初中生正处于生理心理急剧变化动荡的时期,这段时期未成年学生的人品的形成需要有良好的外因的助推,如教师的高尚的人格魅力和细心、耐心及精心的教育引导,加上国家社会为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这些外因会使得初中生沿着正确的人生轨道上前行。同时更要有积极的内因来夯实,这里积极的内因指的是未成年人自己的坚强意志、正确的辨别是非力、独立思考等能力。只有这些,外因才能通过内因起作用。所以在思想品德课教学中要发掘一切积极因素来诱导学生自学和主动探究,从而改变过去那种“要我学”变为如今的“我要学”,反对“死读书和读死书”的错误做法。

要让学生真正学会自主学习,教师必须轻松驾驭好现行思想品德教材,达到炉火纯青的程度,做到了心中有教材和心中有学生的有机统一。培养学生良好的自学的学习方法和习惯,通过学生的自学能基本掌握教材知识。同时教师要注重开发多种教学资源来激发学生学习思想品德的兴趣,达到巧妙把法制教育贯穿其中,让学生在探究活动中体验学习法律的乐趣。如在教学《我爱我家》的主题活动探究中,让学生在“赡养父母”等主题活动着去品味法律的内在魅力。

四、优化思想品德课堂教学,将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有机结合统一起来

思想品德课的教学过程中,要认真探索教学的双边活动,尤其要充分把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优化组合,发挥教学资源的最大效益。把教学环节以最美的形式展现给学生。在深化思想品德教育的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法制教育。如教学八年级(上)第三单元第六课《网络交往新空间》时,梳理好作为一个网民在思想品德方面要严格按照《网络文明公约》进行,但更重要了解上网违法要受法律的制裁,从而懂得上网要遵守法律。通过典型案例和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实际来分析,如学校的帖吧中侮辱老师的帖子,这种行为侵犯了老师的名誉权,经公安机关的侦破,侵权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通过这样的教学让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得到有机的整合,使学生的法制素养和品德素质得以全面提高。

五、学以致用,依法实践

第5篇

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研讨会心得体会

2020年11月11日在管老师的带领下,我们有幸去兰陵参加了临沂市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研讨会活动。本次活动分为观摩教学活动及互动研讨活动两种形式。会上由全市选拔推荐的优秀教师进行了精彩的展示,纯正的发音、娴熟的教学技巧、精致的板书、亲切的教态、良好的素质,令人叹为观止。

通过本次活动,使我感触很多,现将自己的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一、对法治教学活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本次观摩活动涵盖两个年龄阶段,有四年级的《父母默默的爱》和六年级的《我们受特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两节法律知识课。对于难懂的法律知识,两位老师讲起来却清晰明了。比如第一课《我们受特殊保护》,张老师能引导学生学习和理解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和守法观念,帮助学生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课伊始,张老师通过课前交流让学生说说未成年人是什么样的人,有什么特殊之处,引入“我们受特殊保护”。正是因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怎样避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呢?引入新课《专门法律来保护》。这节课张老师设计了两个活动,活动一:专门法律有哪些。让生从课本中找找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并请学生思考为什么通过专门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师讲解出发点和立足点。活动二:专门法律我了解。张老师先借助教材中“知识窗”,让生明确相关法律的内容、特点和价值。学生明确后,教师在借助闯关小游戏加深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最后,教师发放法律条文资料,生配乐读法律条文,巩固对法律知识的认识。课后践行环节,让生继续了解《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

二、课堂活动的设计必须面向全体学生,要让每个学生都有学习任务参与。

课程标准提出,课程活动的设计要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个学生的学习都能得到发展。但是每个学生在学习上表现的兴趣、天分和能力以及学习方法都是不同的,在学习能力上也有不同,应该注意。

三、让学生自由的发言,在讨论的时候不去限制学生。

张老师在执教《公民的基本权利》这课中,让学生自己去摸索,鼓励学生以聊天形式来上课,让学生能够发散自己的思维,成立一个个学习的小组,让学生在其中互相交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学习的过程后课堂上小组之间进行抢答,让其配合完成,不做太多的干预。

四、存在不足与今后打算:

1、我的教学还是以传统方法为主,缺少创新意识,学生的学习习惯的养成教育不足。

第6篇

关键词:法律动漫 未成年人 普法教育

一、法律动漫的提出背景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法律素养的高低,更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尺。近年来,我国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并且取得不小的成就,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为什么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加强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未成年人法制思想培育的欠缺是一个重要的诱因。法制宣传的根本在于思想教育,其成功与否常常取决于未成年人的接受程度。现行法制宣传途径繁多,却未必契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我们需要更新观念,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宣传方式。

同时,由于大众传媒,尤其是动漫作品,深受未成年人的喜爱,且对于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尤为重要的影响,仿照动漫公益广告的形式,创造法律动漫这一新型的普法教育的形式,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将会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法律动漫发展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普法教育的现状要求我们创新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法律动漫作为其中一种,有其自身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大众传媒、尤其是动漫作品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效果显著。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受大众传媒的影响越来越大。大众传播媒介能够把文化传递给下一代,并继续教育离开了学校的成年人,促成社会成员共享同一的价值观、社会规范和社会文化遗产,从而增强社会的凝聚力,此即所谓的“文化传递功能”。动漫作品作为其中的一类信息,在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过程中被赋予了这些社会功能,对信息的接受者产生深刻的影响。1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刚刚开始学会用人生价值、社会意义来评价自我和行为,常常掌握不准尺度,因而会很容易“照单全收”其喜爱的动漫中所蕴含的价值观,并对其中的生活方式进行模仿。2鉴于上述原因,我们不难看出大众传媒,尤其是动漫作品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

其次,法律动漫是一种普法教育的创新模式,更易被未成年人所接受。相对来说,法律是一门比较严肃、枯燥的学科,不易被初学者所接受。与之鲜明对比的是,动漫可以赋予无生命的物体以灵魂,让它们变得活灵活现极富亲近性,同时凭借其强大的视觉冲击力,吸引受众的眼球。3尤其在未成年人普法教育中,单纯的法律知识宣传会使未成年人逐渐失去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而法律动漫这一创新模式,不再因循以往的范式、让法律与社会生活相隔离,而是把卷帙浩繁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融入到简单、生动、生活化的案例中,再现社会生活中的法律4。因此,法律动漫通过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将法律与动漫完美融合,达到法律宣传教育的深入浅出。

最后,大众传媒对法制宣传的重要影响。由于大众传媒本身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社会协调功能以及文化传递功能,大众传媒会对法制宣传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能直接影响法制宣传的效果,从而在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方面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没有大众传媒作为平台,没有文化产品的渲染与放大作用,法律规则不可能如此深刻地渗透到中国普通百姓意识形态、行为规范之中。随着普法宣传越来越广泛,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正越来越多地在人们的思想中形成与深入。5动漫作品属于大众传媒的一种,将普法教育与动漫相结合,借助法律动漫的形式进行普法教育,能更好地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三、法律动漫发展的现实问题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发展法律动漫对于促进未成年人法律素养的提高有着现实的意义。实践中,法律动漫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例如每年一度的全国法制动漫创作大赛以及各

政府部门网站上的法制动漫短片都提供了法律动漫的发展基础,因而法律动漫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但是,法律动漫毕竟不同于普通动漫,由于其特殊性质,在发展法律动漫过程中,仍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动漫创作的主体和内容方面

法律动漫,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动漫,添加了“法律”这一约束性条件。普法教育是法律动漫的目的和本质。因而,在创作主体和内容上,需要着重考量。

首先,法律动漫的创作主体需要兼备法律知识、素养和动漫技术。创作者不必成为法律专业人士,但扎实的法律基础是必要的。法律知识不完备者在进行法律动漫创作时需要寻求专门法律人的指导。否则,法律动漫一旦出现法律常识性错误,就会对未成年人形成错误引导。正所谓,以其昏昏,怎能使人昭昭?其次,法律动漫的内容选择要慎重。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年龄段呈现出不同的个性特征、有着不同的接受能力,这直接导致了法律动漫的普适性难度的增大。法律动漫如何针对不同年龄层次的未成年人设计,如何有重点地将高发违法犯罪的类型涵盖,也是摆在法律动漫创作者面前的一个难题。或许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影视剧分级制度,但如何具体运用这一制度仍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二)法律动漫故事的角度和方法方面

法律动漫需要达成“寓教于乐”的目标,而这一目标不是单单靠动漫形象照本宣科就能够实现的。如果仅仅披上动漫的外衣,不能突破法律宣传传统方法的桎梏,那么法律动漫是失败的,法律动漫故事的演绎需要创新。我们认为,法律动漫应当立足未成年人自身,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上叙事,而不能从成人的立场进行说教。主体由“你”向“我”的转变,是法律动漫故事的基础。动漫符合少年儿童的天性,法律动漫故事的创作者更需要一种孩子性的心态来描摹出一种身临其境的情状,使未成年观众深入其中,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另外,法律动漫的取材最好是真实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而动漫主人公自身的塑造也是至关重要的。中国未成年人更偏爱日美动漫,而这些动漫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动漫主人公的成长和成熟。一成不变的事物是没有的,而法律动漫主人公自身成长也有助于之前所述“分级”制度的施行。我们需要未成年人的法律素养随着年龄自然增长,毕竟,法律动漫不同于《天线宝宝》这种类型。

(三)法律动漫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

中国动漫正处在蓬勃发展阶段。法律动漫作为中国动漫的新生力量,有利于中国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和动漫产业的发展。因此,法律动漫产业如何可持续发展也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动漫作品讲求形式的唯美无疑是很重要的,它以视觉冲击力首先给观众带来震撼,但是如果内容贫乏会使这种视觉冲击力难以持久,尤其是动漫连续剧需要观众持久关注。6法律动漫同样符合这一规律,如何让枯燥的法律融入动漫后持久激起未成年观众的兴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长远话题。同样,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亦非一日之功,突击性的法制教育是必要的,但突击性教育结束后,应当向经常性教育转变7,这同样要求法律动漫的持久发展。

四、法律动漫的发展建议

诚如前文所述,法律动漫的发展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为使法律动漫能够更好地推广普及,改善普法教育不到位的现状,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努力。

首先,国家应当出台并实施相关政策,鼓励法律动漫的创作,规范其市场运作,推广法律动漫。公共政策干预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强心剂,法律动漫产业的发展壮大,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其次,社会应当重视法律动漫的影响,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为法律动漫发展创造社会环境。只有机关单位、公益团体、媒体组织等各尽所能,将法律动漫融入市场机制和宣传机制,才能达到法律动漫的全面覆盖,引起未成年人的兴趣。再次,学校和家庭需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鼓励提倡未成年人观看优秀法律动漫。当然,最为重要的是法律动漫自身的质量需要保证,无论是在故事叙述还是技术制作上都要精良,这一点也是推广法律动漫的首要前提。

五、结论

“少年强则中国强”,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的浪潮中,采取契合其身心特征的法律宣传教育方式对于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培养知法守法的未来公民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动漫作为我们探索的一种适合未成年人的创新普法形式,其发展和完善必将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也期待着在所有致力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法律动漫一定能够做大做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路途也会越来越宽广。

注释:

1参考 [美]斯坦利・巴兰、丹尼斯・戴维斯:《大众传播理论:基础,争鸣与未来》,第2-5页,曹书乐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2参考 动漫文化与当代青少年的成长,王霖,《思想理论教育》(下半年行动版),2010(7)。

3动漫对科普传播效果的影响, 楼旭东、荣元,《当代传播》,2008(03)。

4参考 葛伟军编:《第一本法律漫画书》,前言,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1月版。

5参考 强月新、赵双阁:《法治视阈下大众传媒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第11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版。

6从喜羊羊与灰太狼看优秀动漫成功之三要素,李后梅、高嵩,《出版发行研究》,2010(04)。

第7篇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2、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我济于事的。

3、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第8篇

依法治孕育祖国希望之花——少年强则国强

为大力弘扬和宣传法制精神,让法治走进千家万户,让每一个学生做到:知法、学法、懂法、用法,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2017年12月01日受聘于温宿县五中,担任法制副校长一职。自此以后,我时常与学校联系,多次开展法制课堂,讲授相关法律知识,让这些祖国的花朵能更充分的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

2019年9月12日,我受邀前往温宿县五中为学生上一堂法制课,此次法制课的主要内容为:正确认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指因为犯罪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侵害。小学生可能会遇到的不法侵害主要包括校园欺凌、拐骗儿童、犯等等。

讲座主要围绕未成年人与青少年的年龄界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让学生了解更多关于校园身边的暴力事件,以及正确的对抗措施,对于学生们而言对危险事件了解的更多才能防范于未然。遇事需冷静,三思而后行,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这次法治教育不仅培养了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法用法意识,增强了辨别是非与自我保护的能力,提升了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我权益的意识,还强化了全体教师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更好的帮助学生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形成“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良好氛围,营造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9篇

一、我国有关陪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的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与审判员拥有同等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刑诉法第147条规定,我国的刑事陪审制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以上规定,为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体途径和方式,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实现参政议政民利的一种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可以及时发现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发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同时,由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行使审判权,还可以防止法院或法官武断专横、偏听偏信、主观擅断,使诉讼各方受到公正的对待;另外,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群众代表,可能来自各行各业,当犯罪涉及到某些专门问题时,吸收这方面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无疑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判决。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制度。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虽没有较大幅度上升,一直保持在10%左右,但绝对数量呈上升趋势,2000年已达4万件/年。从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从以前的单纯财型案件向犯罪形式、类型多样化等特点转化,犯罪出现如下特点:

1、犯罪人数逐年上升。

我院1998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127件,判处刑罚159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10人,占6.29%;1999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129件,判处刑罚166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11人,占6.63%;2000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143件,判处刑罚210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16人,占7.62%;2001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210件,判处刑罚301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31人,占10.3%。从上述数据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呈稳步上升趋势。

2、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14至16周岁及刚达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未成年人在不满10岁时就有了一些偷窃等恶习,并依仗自己年龄小,不会被处理而不服管教,其对社会的主观恶性不浅。

3、犯罪性质由单一的侵财型向复杂化转变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多以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为主,尤以盗窃摩托车为多。此外,由于媒体对青少年性心理的不良导向及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性心理关注不够,疏导不力,性犯罪也时有发生。另外,涉毒及伤害、斗殴、寻衅滋事案件及突发性暴力案件在各个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

4、未成年被告人身份及文化程度

未成年被告人以农民和无业人口居多,且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因无固定职业和学业寄托,这部分少年在社会上游荡,滋生了不安定因素。另值得注意的是,在高中、职高等中学就读的在校生因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及交友不慎,涉案人数有上升趋势。

5、家庭背景

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大多为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这部分家长大多数文化层次不高,缺乏有效的教育方法,或忙于生计,对子女缺乏管教或教导不力,或望子成龙心切,孩子一旦出现问题,非打即骂,不能有效引导,使孩子从心理上对父母产生反感,以致经常不归家,在外游荡或结交匪类,从而误入歧途或越陷越深。

6、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明显

在暴力性犯罪中,未成年被告人中不乏手段比较残忍,不计后果的人。在未成年人参与的团伙犯罪中,一般作案有组织、有预谋,甚而有分工,在犯罪过程中,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能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作案,并模仿影视等作品的情节,给侦破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未成年人犯罪陪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人民民主革命时期,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有着优良的传统,它在审判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制度也源于此。但是,由于陪审制度本身不健全,陪审制度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只有寥寥数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制度更缺乏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法院的审判人员对陪审制度重视不够等原因,使陪审制有名无实。由此,在法律界也引发了一场陪审制度存废的争论。

本人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虽然不健全,但有着良好的传统,审判人员虽然在法律上知识较完备,但不是“百事通”,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我们缺乏一批精通未成年心理,懂得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审判人员,且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在总体上亦是成功的,我们对待陪审制度也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森林,不能因出现一些弊端而对它一概否定,不承认它在现有司法制度中所有的积极意义,而应在制度、程序等方面去完善它,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陪审制度应首先完善陪审制度本身,并就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自身特点来选择陪审员,选配一批熟悉少年身心特点,擅长做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耐心细致、热情,社会责任心较强,具有奉献心的人来参与,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四、未成年人犯罪陪审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本人认为应从发下几个方面完善、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制度:

1、立法上的完善

要想完善和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制度,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从陪审员的产生、任职条件(资格)、程序、职责权限、培训教育、待遇报酬、陪审员与法院的关系等各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制定专门的《陪审法》,使陪审制度在法律上有法可循,为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2、确定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因审判工作是法律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即使是陪审员也应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陪审员如对法律缺乏一定的知识,势必会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在法庭教育中也难以运用法律对未成年被告人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挽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应参照法官任职资格,应作出如下规定:

(1)陪审员必须是所任职法院辖区范围内年满25周岁的中国公民,享有完全行为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3)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较好的社会评价,声誉好,无违纪、不良品格;

(4)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善于从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工作细致、耐心,有一定的奉献精神的人员,尤以与未成年人有较多接触机会的教师、共青团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为佳;

(5)有志寻求司法公正、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并曾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培训,因审理案件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陪审员必须参与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正确依据法律作出裁判,故陪审员应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试想让一个法盲参与案件的审判,会有一个怎样的结局?

此外,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应对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作出以下限制: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有多次前科劣迹的,在社会上有不良声誉的;

(3)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员;

(4)执业律师。

3、确定陪审员的产生方法及程序

在各级人民法院中,对有志参与陪审工作,符合陪审员条件的人员进行筛选、考核,选出一定的人员建立陪审员档案库,并对其业务专长进行分类登记,尤对适合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的人员建立特别的未成年人犯罪陪审员名单,并在法院内建立一定的独立机构进行管理、培训,在正式参与法庭审理前,由该机构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各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确保陪审员具备一定的法律裁判能力,而不单单凭一腔热情盲目办案。在确定陪审员名单后,根据其业务专长,在确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需要陪审员参与审理时,分案机关应从陪审员档案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合议庭。

另值得注意的是,因案件的审判是一项法律业务性质很强的工作,陪审员在法律知识方面比专职审判员毕竟略逊一筹,为了保证案件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减少办案资源的浪费,要明确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还要科学地确定合议庭中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比例,笔者认为,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中,审判员的人数应占多数。

4、陪审员的回避

陪审员为审判人员,应属回避人员之列,故陪审员只要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的,都要回避。为了保证回避制度在陪审员身上落实,案件程序上的公正,在开庭前,应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陪审员的基本情况告知控辩双方,只要有一方产生疑议,均有权向合议庭提出回避要求,并由审判长审查其是否具备回避条件的,报本院院长决定。

5、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即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时,他是合议庭的审判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审阅卷宗材料;参与案件调查;参加开庭审理;参加案件评议。在合议庭评议时,参加合议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如果意见发生分歧,按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陪审员应积极参与案件评议,发表自己观点,这样,可杜绝“陪而不审”及审判长一言堂现象。此外,我国的陪审制,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体途径和方式,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途径,故还应赋予陪审员以监督权,对法院的审判进行事中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

同样,权利义务是对待的,陪审员应同审判员一样,要遵守审判纪律、严守审判秘密,对陪审员对参与审理的案件发生严重失误,同样适用错案追究制,但对其的处罚,可采用不同于对审判员的处罚方式,如扣除陪审员的津贴,免去陪审员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等,以加强陪审员的责任心,保证案件质量。对陪审员故意、枉法裁判、泄露秘密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案件审理中接受贿赂的,如构成犯罪,可按照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陪审员参与庭审的侧重点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陪审员,应选择教师、共青团、社区等具有教育心理学、青少年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人员担任陪审员。陪审员在参加法庭审理中,不仅应参与查明案件事实,还应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堕落原因、个人经历、犯罪原因、心理历程、案发后的悔改表现等;在评议案件时,要有所侧重,陪审员要偏重评议事实问题,审判员偏重评议对法律的适用。陪审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选准突破口,利用自己的专长,启发未成年被告人的自我觉悟,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寓教于审,消除他们对司法机关的抵触情绪,接受法律的制裁,增强他们改造、自新的信心,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版权所有

7、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的待遇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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