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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悠久的传承历史,由政府直接主导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非遗保护工作则是一项比较新的事业。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要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进行保护。其中的文化遗产主要指古迹、建筑群、遗址。随着保护工作的推进和认识的深化,人们意识到那些“无形的”(intangible)、世代相传的、活态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也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有相应的保护规定。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我国先后于1985年和2004年批准了这两个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为《非遗法》)颁布施行。
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取得瞩目成就,正在迈上新的台阶。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实践的深入,对非遗本身及非遗传承规律的认识还在深化中,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还在探索拓展中,政策和制度建设也在充实完善中。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坚持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
非遗的“本质”
非遗的本质特征是:“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公约》的这段定义有三个关键要素:
一是“世代相传”,强调这种文化遗产是现在还在延续的,而不是已经失传或被时代舍弃的。申报人类非遗代表作时,要求重点说明:“当前该非遗项目对其所在社区的社会文化功能和意义”。
二是“互动”和“不断地被再创造”,强调非遗是能动的实践。这是非遗与文物的本质区别。跟什么“互动”?跟自然和历史的变迁互动,跟社会环境和社会需求互动。什么是“再创造”?是在传承实践中不断形成与当时环境相适应的内容与形式。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的非遗将在保持历史传统的同时,越来越多地融入现代生活的内容,反映出文化的延续发展。
三是“认同感”和“持续感”。强调非遗的传承实践不仅能让相关的人群体验到共同秉承的传统,同时也能够让人们持续地感受到文化多样性仍在丰富,人类创造力的源泉仍在奔涌,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这里要注意到:多样性和创造力,不仅指过去形成的遗产是多样和富有创造力的,也是指现在与今后的传承是多样和富有创造力的。
非遗还有一个重要特征: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贯穿遗产认定、保护和传承的始终。《公约》和《非遗法》在定义非遗时,都用了一个关键词:“视为”。《公约》的表述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非遗法》的表述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这两个“视为”,指出了非遗的价值认定主体,即:某种文化现象或表现形式是不是某个民族或社区、群体及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取决于他们自己是否认同。缠足不能被认为是非遗,不仅因为它是已被抛弃、没有任何当代价值意义的历史旧习,也因为它是强加给持有者的,从来就没有得到持有者的真正认同。
非遗保护的“根本”
中国剪纸技艺是历史悠久、流布广泛的非遗项目。中国剪纸列入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不是因为我国历史上留下了很多剪纸图案,而是因为剪纸活动深深融入了中国老百姓的社会生活和情感表达,是很多地方社区和民众生活的一部分。厘清了这一点,就不难把握非遗保护的对象以及政府在剪纸项目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即:保护和培育这种大众文化生态,支持开展剪纸活动的习俗和社会实践,让中国的剪纸传统及其技艺在当代生活中得到延续和发展。至于是沿用过去的图样,还是创作新的题材,是传承人或爱好者在公序良俗规范下的文化表达权利。历史上形成的丰富多彩的剪纸题材和样式,显示了中国百姓浪漫的想象力和多样化的创造力。同样,今天和明天的剪纸出现哪些新的题材和样式,也将继续反映广大剪纸传承人和爱好者的想象力与创造力。
保护非遗,最根本的是保护传承实践,保护传承能力,保护传承环境。根据《公约》和《非遗法》,保护(safeguarding)措施主要包括认定、记录、建档、研究、保存、保护(protection)、传播、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弘扬和振兴等环节。这些环节构成了确保非遗生命力的完整保护链条,体现了保护措施和保护效果的深化。
一个非遗项目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主要从六点加以判断。
第一,实践活动是否持续并富有活力。
第二,基本实践方式,如手工技艺之于某些传统工艺项目,是否得到保持。
第三,基本文化内涵是否得到尊重。
第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是否得到弘扬。
第五,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实践、传承及再创造权利是否得到尊重。
第六,传承人群是否得到保持乃至扩大。
工业化、城镇化条件下的非遗保护
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非遗保护命题,本质上是文化传承如何应对自然和社会环境变化的挑战。政府要谨慎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保持文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平衡,悉心维护和改善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条件。要切实防止和纠正不尊重文化遗产、轻视社区文化传统、损害传承人群权利的行为。对传承环境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传承面临严重困y的项目,应及时组织记录其核心内容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独到技艺,以利其他传承人学习借鉴和研究,或在适当环境下实现复兴。
非遗保护工作有一个重要理念:见人见物见生活。要支持非遗实践回归社区,回归生活,让非遗在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体现和传承。在传统村落和历史街区建设中,要尽量避免大量迁出原居民,人为切断非遗传承人群与当地民居、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有机联系。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帮助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和当代实践能力,扩大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非遗的认知和参与,努力扩大优秀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习人群。
用大历史观看待挑战
传统知识和技艺同样是在长期实践中从无到有,从单一到丰富,逐步积累增长的。这个过程没有止境。一代代传承群体和个人或潜心钻研体悟,或与人切磋互鉴,或外出游历取经,在学习、交流和实践中参悟要领,取长补短,推陈出新。一种知识或技艺从甲地流传到乙地,被乙地消化吸收并增加新的元素,再流传到其他地方甚或回到甲地,在这过程中新的技艺、作品、风格、流派和门类不断涌现。正因如此,我们今天才能领略到优秀传统文化的多姿多彩,蔚为大观。只要传统还在发展,就不能人为规定某一个时间节点的知识和形态是传统的终点。
再从中外文化关系史乃至人类文明发展的视野看,文化传统的丰富与发展,与不同地域、民族的人员和生产技术流动密切相关,与不同文化、习俗、消费偏好的互动交流密切相关。在社会生活变化较小、人员流动较少的时代,传统的变化就相对缓慢;在社会变迁剧烈、文化交流深入、贸易活动频繁的时代,传统的变化就相对明显。而开历史先河的重大文化发展创新,往往出现在变化的时代。因此,看待非遗面临的时代挑战,需要有大的历史观。
在发生重大历史变迁的时代,文化传统既面临遭受冲击、加速消失的现实威胁,同时也面临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产生文化史上标志性风格或作品、产品的历史机遇。不尊重遗产、不注重保护遗产、歪曲遗产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的做法,会导致遗产遭到损失和破坏;禁锢和扼制遗产持有者的创造性表达权利,也会窒息文化传统的生命力,错失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宝贵机遇。
如何用“一个”带动“一片”?
能力建设直接关系非遗在时代变迁中的可持续发展。传承人群的传承与实践能力包括对本地区、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深度,对非遗项目知识和技艺的掌握程度,进行再创造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也包括在一些非遗项目传承实践中获得相应经济收益的能力。文化部、教育部实施的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着眼点正是帮助非遗持有者、从业者等传承人群获得和增强这些能力。基本要求是“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
强基础,是加深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了解,加深对本地、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和理解,当地人知当地文化;强化对所持项目知识、技艺和流变脉络的认识与把握,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拓眼界,是了解时代变迁带来的审美变化和社会需求变化,了解国内外行业动态。增学养,是丰富文化、艺术、材料等方面专业知识,掌握一些新的工具和方法。
这项工作受到传承人群的普遍欢迎。参训学员增长了学识,拓宽了眼界,提高了技艺,并且对所持项目的文化内涵有了更深的领悟,对自己手艺的价值和潜力有了更强的自信。一些学员回去后又自己办班,把学习所得让其他传承人分享;有的则办起了合作社,带动更多的人传承非遗,起到了培训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参与高校普遍认为,研培计划不仅给传承人群提供了实际帮助,也促进了大学与社区的互动,对于丰富学术积累、提升学科和专业建设水平、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增强文化传承和创新能力,意义重大。
关于传承人群的学习与传承创新,有四个重要问题需要厘清。
第一,非遗的传承人和所有人一样,都有学习新知识的权利。并不因为是传承人就不需要学习,更不是承担了传承的义务就必须放弃学习新知识的权利。虽然现实情况是不少传承人教育程度不高,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传承人群的自身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在不远的将来,我国许多非遗项目的传承将主要由受过学历教育的人群来承担。将文化传统的传承发展视为与现代教育不相容,是对非遗保护的误读。《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特别鼓励”:“在高等院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促进开展跨学科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活动。”
第二,保持非遗项目的传统特色与传承人学习掌握新知识不是对立关系。剪纸、年画、泥塑、面花等传统手工艺术,其表现往往有较强的象征性。帮助传承人获得一些材料、色彩、构图、造型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一些新的辅助工具和方法,不是要改变他们的艺术表达习惯,而是帮助他们加深对所持项目技艺特点的理解,提高对材料、色彩和图案、结构的把握和运用能力。俗话说,艺不压身。多一门知识,就多一份技艺精进的可能;多一项技能,就多一片发展的天地。很多卓有成就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都有过在大学学习和参加高水平培训的经历。
第三,很多传承人不是不想接触新的知识和信息,而是没有条件接触;不是不愿改进材料、提高技艺,而是不知道去哪里找更好的材料,学更好的技艺。有的剪纸艺人剪一头牛很像,剪一匹马就不像,是因为他看的牛多,见的马少,也没有专门学过画马,欲求其真而不得。有的农村妇女照猫剪虎,不是这位妇女喜欢用猫去表现虎,而是她受种种条件所限,没有机会看到真虎。我们不能为了照猫剪虎的“原汁原味”而不让她看到真虎,也不能为了这“原汁原味”要求她的女儿、孙女,都只能照着猫剪虎。去年底到北京一家服装企业研习的一批湘西绣娘,看到竟然有这么多颜色的线可用,都很有感触。有的绣娘说:现在大红大绿的颜色也是受材料的影响,因为当地农村只能买到很少几种线,想绣什么颜色也做不了。在国家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成果惠及城乡各地时,传承人群能不能获取新知识和信息来丰富自己,提高技艺,进行创造性的表达,以实现对传统文化更高水平的传承?国家要不要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答案是肯定的。
第四,创造性表达是每个持有者和传承人的权利,创新的内容和形式能不能成为传统的一部分,则取决于人民大众的选择。人民大众去芜存菁的力量是强大的。他们会在自己的感受中判断哪些实践、哪些技艺,哪些内容和形式、品种和题材的变化与更新,能给他们带来情感的认同,带来将过去与当下联结起来的体验。如此,他们会接受;反之,会排斥。有的当时不接受,过一段时间又被接受;有的当时接受甚至流传开来,过一段时间又被摒弃;有的被认为脱离了原来的传统,但又被更大范围的社区和人群所认同,成槲幕多样性之树长出的新枝。这是文化传统的大众选择和历史积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脱颖而出、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一定是把本民族传统与时代特点结合得最好的。
不可或缺的学术研究
21世纪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同时,文化文明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更。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民族的前进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文化文明来推动,现如今人们在追求物质化的同时往往忽视了珍贵的文化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历史,见证了人类思想的进步,是民间文化的积淀。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失和破坏日益严重,推进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非遗)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其内容主要包括:(1)口头传统;(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礼仪、节日庆典;(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遗是一种文化、一种精神、一种寄托和传承在人们心灵中的东西,它是世代辛勤智慧的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和传承下来的。任何一种非遗都体现了民族传统文化的特性,代表了不同地域群落的文化和精神本质。非遗的传承是强调传统文化精神内质的传承和发展,通过语言、文字、舞蹈、音乐、风俗民俗及其对应的生产方式和工艺品,以及传统手工技艺等文化内容及表现形式来实现。
二、江西省丰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和保护意义
(一)丰城市非遗概况
丰城市位于江西的中部,有大约1800多年的历史。丰城历史文化源远流长,经历世展传承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文化遗产。其中种类丰富、形式多样和特色浓郁的非遗承载了民间古老的文化记忆,同时也展示了丰城市传统文化的特色,截至2016年8月,丰城市已有11项省级及以上非遗项目,其中国家级2项,省级9项,还有市级项目100余项。以下谨重点介绍省级以上项目。
1.丰城岳家狮。丰城岳家狮名列江西省第一批非遗保护名录,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岳家狮起源于宋代,延续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它是为纪念我国著名的民族英雄岳飞而创造的一种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活动。它把岳飞阵法、书法、武学巧妙地透过民间舞狮来展示,体现岳派武艺的威、雄、险文武兼备的特征和“还我河山”的豪迈气概。
2.丰城花钗锣鼓。丰城花钗锣鼓名列江西省第二批非遗保护名录,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丰城花钗锣鼓萌芽于明代,正式形成于清朝,迄今已有近400年的v史。几乎村村都有,全市流传极广。凡民间婚丧嫁娶、传统节日、拜佛敬神等民俗活动,均有花钗锣鼓表演助兴,这已成为百姓生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民俗文化活动。
3.丰城剑的传说。丰城剑的传说名列江西省第二批非遗保护名录。始于西晋永平元年,丰城剑由龙泉、太阿宝剑组成,铸于浙江德清莫干山,发掘于江西丰城荣塘墟,后又丢失于河南和福建。经过口头传说和文字整理,在丰城形成了一整套极富传奇色彩的神话传说的民间故事。
4.丰城梅烛。丰城梅烛俗称板凳龙,起源于唐朝贞观年间,名列江西省第二批非遗保护名录。相传,唐代贞观盛世,丰城大旱,为拯救苍生偷降雨的“露龙”因此触犯天条被斩。民众为了纪念露龙,在每年正月十三举行声势浩大的“梅烛”活动,历时千年传承至今。
5.丰城挂联剪纸。丰城挂联剪纸工艺始于宋代,迄今已有700多年历史,入选江西省第三批非遗保护名录。它最初的表现形式以“挂联”为主,把各式各样的吉祥图案、文字用正红色纸剪、刻,以横幅形式悬贴在大门横梁上。它是以传统手工技艺创造的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相结合的民间美术形式,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政治和经济价值。
6.丰城市冻米糖制作技艺。丰城市冻米糖俗称“江南小切”,以其“洁白如雪、香脆酥甜、落口消融”的独特风味闻名天下,被列入省第三批非遗保护名录。据记载,丰城冻米糖始于明朝万历年间,迄今已有400多年历史,乾隆下江南时品尝后大加赞誉,此后成为皇室贡品,成为久负盛名的江西地方特产,享有江西“四大名点”之一的美称。
7.丰城谌母医药疗法。丰城谌母医药疗法源于丰城市罗山谌母行宫,名列江西省第三批非遗保护名录。谌母医药疗法即“谌母药签方与传统中医刮痧疗法”,是以舒筋疏通经络的理论和方法治疗病痛和肢麻,而穴位的刮痧和经络的拍打在于促进人体血液循环,使人体更好更快地吸收药物,是宗教与科学的完美结合。
8.丰城许真君传说。许逊,字敬之,是我国历史上继大禹之后的又一位治水英雄,传说他曾镇蛟斩蛇,为民除害,道法高深,民间奉为“普天福主”、“许仙真君”。在他多年的治水活动中,丰城市其治水主要区域,因而在丰城留下了大量的遗址遗迹和口耳相传的传说故事,许真君传说名列第三批江西省非遗名录。
9.丰城木雕。丰城市是著名的木雕之乡,据可考资料,丰城木雕源起洪州窑商代制陶期,最初是为了打造和雕刻制陶模具纹饰,逐渐产生了木雕工艺。丰城木雕具有历史悠久、工艺繁多,题材丰富、做工精美、匠心独具等特色,列入江西省第三批非遗名录。
10.丰城社火。丰城社火是丰城河西地区的传统民俗。“社火”历史悠久,起源于人们对菩萨和历朝文臣武将的祭祀活动,从宋代起至今,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社火”民俗文化。丰城社火是丰城各城乡流传甚久、规模最大的祭祀活动,列入江西省第四批非遗名录。
11.丰城洪州窑碗泥岭制陶技艺。洪州窑是唐代六大民窑之一,烧制历史800余年,有极高的历史价值,是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碗泥岭是洪州窑唯一依旧在生产的重要窑址,该窑址完整地保留了洪州窑的柴烧龙窑和老作坊及古陶制作工艺,被誉为洪州窑的“活化石”,被列入江西省第四批非遗名录。
(二)丰城市非遗保护的意义
非遗是历史的真实见证,具有重要价值。保护和利用好非遗关系到文化传承、精神维护、和谐文化的建设,关系到民族文化身份和国家文化的维护,也关系到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通过对丰城非遗的调研与勘察,了解到许许多多珍贵的非遗正在消逝、遗失,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第一,非遗是历史传统传承下来的珍贵资源,不仅仅展现出了文化具有的多样性,同时也满足了人们的精神追求,更是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保护非遗就是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对于丰城市来说,文化多样性对城市的发展和各地区的社会安定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非遗承载着城市发展历史,是历史见证。每一个传统文化都具有历史认识价值,给当代人们以启迪。非遗的活态传承能展现和延续其历史价值。
第三,非遗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和科学创新等各个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丰城市非遗的保护,不仅是保护文化多样性和认识历史的需要,也是创建的需要。
第四,非遗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它对于增进人与人之间、民族间、国际间的感情的维系起着一条纽带的作用,让人们更加和谐更加团结,需要我们共同去传承和保护。非遗保护在增强民族自信和民族凝聚力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江西省丰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政府的重视度不够
对非遗的重要性,政府已有初步认识并采取了一定措施给予保护,但重视度不够,表现出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弊端。丰城市政府的对非遗的普查工作不够全面,由于时代变迁及自身特点等因素,有些非z淡出人们视野,甚至无人知晓,逐渐消失,需要做好普查工作,确保非遗不被流失。政府对非遗的保护力度和投入不够,保护思路、人员配备、资金支持及政策法规等方面不够系统和完善。
(二)非遗研究与保护专门人才缺乏
丰城市非遗是民间文化,传统民俗居多,大都分布在乡镇村间。而到乡镇村基层就业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员很少,导致基层专业人员匮乏,不仅不利于普查,也不利于民间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而且,非遗的活态传承是以人为核心,丰城市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才匮乏,多缺乏系统组织,自发性和自由无序发展的居多,这也不利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三)政策法规不完善
非遗保护的基础是立法,在当前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法》的框架下,丰城市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有了法律保障,建立保护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可以依法处理,利用法律保障和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群众的认知度及认知层次较低
非遗主要来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但受文化生态环境的约束,大多数非遗缺乏经常性长期性的展示平台,受众群体越来越小,生存空间萎缩。群众的认知度低,认知层次也有限,目前丰城市非遗在中老年人中间还有一定影响,而年轻一代缺乏对其的了解及兴趣,保护传承的主动性积极性缺乏。
四、江西省丰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建议
(一)立法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根本保证
法律保障是非遗保护的根本性保护。2011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法》,并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保护层级制度,投入了大量资金对非遗加以有效保护。丰城市应在法律框架下,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明确保护标准、目标管理,建立完善相应的非遗保护机构,全面、科学、规范、有序地推进落实非遗的保护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是非遗保护的基本保障
非遗的保护离不开经济的支撑。国家对非遗的保护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面对全国各省市地方大量的非遗,国家财政支持力度有限。丰城市应继续加大投入,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同时对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并设立丰城市非遗保护基金,尽量争取社会广泛支持,多渠道多方式募集资金;还应大力发展文化艺术产业,除行政手段外,依靠市场化手段,借助民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非遗的研究、保护与开发。
(三)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人是核心要素。要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各类媒体向公众传媒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各界的保护意识和主动性,使保护非遗的观念深入人心。培养年轻一代对非遗的认识和兴趣,鼓励年轻人参与保护工作,为非遗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选择非遗项目,例如岳家狮、制陶和剪纸等进驻中小学第二课堂,开设兴趣班,拓宽学生视野的同时又能普及非遗知识。有关部门应该加大非遗博物馆、展馆的建设,搭建优秀民间传统文化的宣传平台和窗口。
(四)保护文化生态环境,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村)
关键词:非遗;电影;文化焦虑
中图分类号:J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4—0103—04
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电影产业与国际市场的逐渐接轨,在《卧虎藏龙》、《英雄》等影片在国际市场大放异彩的激励下,中国电影发展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以著名导演张艺谋、陈凯歌等为代表的一批电影创作者运用西方电影观念,凭借庞大演员阵容、奇观化的视觉特效和东方故事题材打造中国电影的“大片”梦;同时,另一批有着自己艺术理想的导演则从民族文化内核出发,将电影的民族性、现代性与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命题紧密结合,构建着民族现代类型电影体系。回顾近10年的国产电影创作,民俗元素、民族和传统文化题材一直是影视创作追逐的焦点之一。而聚焦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含众多“非遗”元素的“非遗”题材电影则是民族电影中的一个新热点。代表性的影片包括《尔玛的婚礼》(韩万峰,2008)、《十里红妆》(金良言,2009)、《爱在廊桥》(陈力,2010)、《蔡李佛》(黄明升,2010)和参加北京国际电影节第十五届北京放映活动中展映的影片《一个人的皮影戏》(张唯,2011)等。这类题材的电影无论是从影片的拍摄动机还是影片本身的内容叙事,都已经超越了电影作为文化娱乐产品的属性,文化元素不再是影片讲故事的“道具”,影片成为文化影像化表达的独特工具。透过这些影片,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影片对全球化时代中国传统文化当代映像的描绘,感受其所发散出来的文化思考。因此,深入分析这些影片,发掘其内在本质,不仅有助于把握这类电影创作特点,也有助于理解影片作为理性批判工具所表达出的文化忧患意识,进而理解影片创作的终极人文关怀。
一、文化传承的焦虑
全球化与现代化为年轻一代的成长提供了多元文化选择,同时也使得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大多数传统民间文化不得不面临传承人缺失的问题,诸多“非遗”题材影片不约而同将思考的焦点聚集到这一问题上来。影片《蔡李佛》中,男主角陈英杰(洪天照饰)出生在广东,从小习武,如果没有其他文化生活方式的干扰,也许其师叔陈天虹(元华饰)便是他30年后的样子,但开放多元的时代使其成长过程中接受西方文化生活方式的影响,放弃练习蔡李佛,选择了出国生活。但长期的国外生活并没有使男主角陈英杰寻找到生活的认同和文化归属感,最后不得不选择回国。从其成长经历看,正是由于前期对蔡李佛拳这项传统文化继承的缺失,才使得蔡李佛不得不面临人才缺失的困境,也是由于文化继承的缺失,其本人不得不通过继续社会化的艰苦过程肩负起蔡李佛拳继承与传承的使命。此外,《蔡李佛》还为我们展示了文化传承缺失的另一种映像,即人才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最初男主角陈英杰草率中答应比武,但真正考虑比赛人选时,陈英杰才意识到“三对三”的比赛中,除了他和大师兄(刘永健饰)外,已经想不到其他人可以参加比赛,“人才荒”的出现是这项延续百年的传统文化事象不得不面对的巨大考验。
如果《蔡李佛》对文化传承的焦虑还蒙着温情的面纱,那么影片《爱在廊桥》对文化传承缺失焦虑表达得更为直接:一场车祸使得兴盛于20世纪60年代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北路戏几近灭绝,直至20多年后才逐渐恢复。这一现象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常说的“人在艺在,人亡艺亡”,只是影片通过直接而惨烈的镜头叙事进行了再现,用以表达对传统文化事象传承现状的焦虑,意图唤起人们对传统文化传承缺失的关注。影片《一个人的皮影戏》对传统文化传承缺失的描述更为悲怆,老艺人马千里(李军饰)为把传统文化传承下去,不仅自愿教学生,甚至还要去“求”别人来学习。影片导演渴望不在孤单,或许艺人不在孤单时,传统文化也就不再孤单了。
《爱在廊桥》与《蔡李佛》对传统文化现代化过程中文化传承缺位的“素描”是当代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真实写照。文化是人类创造、保持和传承的,离开了人的接力,任何文化都会失去活力或生命力,出现断层,甚至消逝,而文化传承为文化的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有了文化传承才有文化的创新、发展与延续。社会化个体是文化传承的主体,从其一出生就会被各种文化包裹,通过社会教化、自身学习和媒介传播等途径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承担起对民族、群体或共同体文化传承的使命。全球化时代,中国社会发展呈现开放式状态,个体所受文化熏陶已经超脱民族、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多途径的媒介传播为个体提供了多样的文化,多样化的文化又为个体文化继承提供了多种选择,因此,个体文化继承的选择性比以往更为多样。应当承认,多元文化交融丰富了个体的文化选择,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使我国传统文化传承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或许在影片的细节中我们可以寻找到文化传承缺失的原因,但如何唤醒年轻群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认同与文化继承是要现实回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命题。
二、文化认同的焦虑
多元文化交流中,由于文化的差异、碰撞和冲突,个体便会表现出对已有传统的坚持,追求文化生活的连续性与稳定性而表现出对群体文化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便是文化认同。影片《蔡李佛》中,贯穿整部影视作品文化主线便是这类文化冲突引起的文化认同。当收购武馆的消息出现时,男主角陈英杰第一次有意识地思考自己的身份与角色,思考自己与蔡李佛拳馆的关系。同样,当大师兄经过思想挣扎之后,尤其是将“蔡李佛的声誉”置于自身思想的高层时,也对武馆、蔡李佛的延续产生了担忧。在这一瞬间,武馆的生存和蔡李佛的延续成为将大师兄与英杰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三个人对蔡李佛的文化认同带有强烈的感彩,保住武馆成为三人存在的同一目标。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超越民族国家范围形成的各民族共识的全球认同越来越多,因此便有一些文化霸权伪装成全球认同,“带来新颖的消费品和消费方式的同时,解构、碎化着某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或许在陈英杰的眼中,泛美集团所推广的国际化路线可能是一种伪装的全球认同,其目的并不在于文化理想,而在于商业理想,因为全球认同的形成并不一定削弱地方文化传统,有时地方文化传统还会得到强化。
文化认同除了个体对群体或共同体文化的归属感外,还可以表现为他者的文化认同,这种文化认同超越群体、地域、民族和国家的范畴,在人类共同的精神追求上体现出很多的一致性。影片《蔡李佛》中,作为蔡李佛拳传承人的陈英杰在谈及空手道时,给予了这一文化表现形式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同样身为日本人的武田少佐(小杉健饰)对蔡李佛拳也给予了充分认可,认同蔡李佛拳所体现的文化精神和价值取向。在这种文化认同的影响下,直接决定了武田少佐的行为选择:主动要求学习蔡李佛拳,与陈英杰组成一个团队,共同捍卫蔡李佛拳名誉。
影片《尔玛的婚礼》中,我们也可以时刻看到具有强烈感彩的文化认同,这种文化认同的正是发生在影片矛盾最为激烈之时,即到底是选择汉族婚礼还是选择羌族传统婚俗。无论是尔玛(尔玛依娜饰)的爸爸(祁润清饰)所说“你是羌族姑娘,咱羌族人的女儿出嫁就得按照羌族的风俗办”,还是尔玛自己所说的“结婚时按照羌族的婚礼举办,不觉得有什么不对”,都是文化冲突时个体对共同体文化的归属感体现和希望自己成为怎样的人。文化认同问题的日益凸显与文化现代性和跨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有着密切的关系。个体所受文化影响已经突破了本群体或共同体文化的限制,多元文化通过多样的传播媒介进行传播,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着个体的文化生活。文化认同最易出现在不同文化发生冲突和交融时,此时的文化认同带有强烈的感彩,当受异文化冲击越强烈时,这种文化情感便越强烈。
三、文化资源开发的焦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关系的思考过去一直在学术界争论,如今诸多“非遗”题材影片聚焦非遗开发,并通过影像叙事将其引入更为深层的思考。在影片《尔玛的婚礼》中,文化资源的产业开发已经通过镜头进行了展示:羌族少女歌舞队、老年羌族演唱仪式以及村寨的文化旅游等,村落里的文化资源被工业化和商业化浪潮夹裹着,被打上商品的标签,进行同一模式的生产,成为大众文化消费品。这些现象是当下物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最为普遍的现象,影片对这些文化资源开发的叙事如蜻蜓点水,点到即止。然而在影片《蔡李佛》通过多个冲突的设置,已经触及了对蔡李佛拳产业开发的深层思考。当泛美集团对蔡李佛拳馆的收购,提出的条件可谓优厚,如宽敞的训练馆、先进的训练器材及国际武术大会交流等,这些条件可使拳馆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得到提升,同时个人也可以名利双收;在收购与反收购过程中,蔡李佛拳馆内不同角色人物给出不同的答案,大师兄最初的态度可以代表一个观点,即支持产业开发,而以男主角陈英杰则代表了另一种对立的观点,坚持固守百年的传统。也许影片导演已经注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犹如硬币的两面,一面是产业开发有助于非遗事项保护、传承与传播;另一面是可能产生的过度开发对非遗项目遗产价值的消减和文化认同的削弱,且有时这种开发会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新障碍,所以才有了这一情节的设计。在矛盾展开的过程中,大量商业元素也渗透到比赛过程中,如高额的商业赞助和丰厚的比赛回报以及比赛现场浓郁的商业气息等。从影片情节设置来看,影片男主角在比赛中的胜利似乎给出了蔡李佛拳产业开发与否这场冲突的暂时答案,但影片结局将这一看似解决的问题引向了另一个更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即蔡李佛拳馆在很多国家都开有分馆,这种产业开发形式对蔡李佛拳以及类似的文化事象传承与传播又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影片《一个人的皮影戏》同样触及了非遗资源产业开发问题,其对非遗资源的产业开发的担忧与反思则更为深刻。影片将皮影戏传承人马千里置于多重关系中,如文化保护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自我发展的关系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关系等等,这些关系设置的本质是探讨作为特殊社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如何协调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个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等。我们有理由相信,影片导演已经注意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因此,影片试图通过对传承人的角色解读和精神的窥探寻找出文化保护与产业开发中间道路的尝试恰恰是以前非遗保护过程中所忽视的视角。
四、文化冲突的焦虑
文化具有区域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等特征,当不同的文化进行交流与接触时,如果不能产生有效的文化认同,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差异和分歧,此时便容易产生文化冲突。文化冲突的类型有多种形式,不同族群、不同群体、不同区域,甚至代际之间也会产生文化认同上的差异,进而形成文化冲突。《蔡李佛》和《尔玛的婚礼》两部电影对上述类型文化冲突都进行了自己独特的阐述和剖析。
影片《蔡李佛》在“讲故事”的同时,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面临的文化冲突的焦虑娓娓道来。这其中的文化冲突既有代际文化冲突,也有新旧文化冲突。影片中的代际文化冲突主要体现在男主角与父亲陈天来(洪金宝饰)的观念冲突,男主角陈英杰早期对蔡李佛游移的态度和父亲对儿子继承传统观念形成的鲜明代际文化冲突,这种冲突是由个体所处时代的文化差异所引起的,一般称之为“代沟”;影片对新旧文化冲突的叙述主要体现在器物上,男主角在参观泛美集团的现代化武术训练室之后,潜意识内将其与蔡李佛拳馆内陈旧的老式武术训练装备的对比,并由此产生的愤懑情绪,这负面情绪表现了陈英杰内心对现代化训练设备的渴望和与其无法改变现状的无奈。
在影片《尔玛的婚礼》中,不仅描述了代际文化冲突,也描述了更激烈的民族文化冲突,即作为汉族小伙子的刘大川(宋小春饰)与羌族姑娘尔玛这对恋人关于婚礼形式的选择是影片的线索。由于分属不同的民族,尔玛与大川在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文化心理等方面都存在内在的差异,这种差异是民族文化传统的差异,这种传统在年纪越大的人心中体现得越牢固,因此,当尔玛奶奶面对日本人和面对尔玛婚礼的“无声抗议”使得这种文化冲突变得更为明显,也更为激烈。在讲述民族文化冲突时,影片设置了同样语境的尔玛依雅(余慧婷饰)与尔玛进行平行比较,二者的态度也恰恰说明了文化冲突可能导致的两种结果:一种是文化的同化,依雅与汉族小伙的婚礼是文化冲突之后的文化同化,尔玛伊雅放弃了自己羌族文化,主动融入到占据主流位置的汉族文化中来;另一种则是文化的整合,刘大川和尔玛作为冲突双方吸取了对方的文化要素,努力将其与自身文化融合。
关键词:非遗 传统村落 传承 生产性 互存
一、 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的基本内涵
(一) 传统村落传承人的概念
传统村落传承人一般可以分为“一般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是整个传统村落传承人群体的总称。国家在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十分重视,近些年来通过立法,普查,申报审批等工作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这其中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也得到了有效的推进。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在不同地区也被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抢救型保护”和“生产性保护”。抢救型保护是一种比较传统的静态的温和的保护,层次比较低,局限于对一些濒临消失的传承人的保护,一般是提供经济上面的支持。随着城镇化的加快,这种保护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对整个非遗保护的发展。
(二) 生产性保护的模式
城镇化加快,传统村落“空心化”越来越严重,原始的“抢救型”保护已经不再适合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生产性保护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生产性保护模式并不是指把传统村落产业化,变成物质产品,或者只考虑经济效益,而是一种对现有的传统村落进行可持续性的,可传承发扬的文化活动。这种模式下的保护,有利于解决当下越来越多传统村落传承人边缘化,消失化的状况。一方面生产性保护模式它在理念上和成果可预见性上得到了专家和社会的认可,另外一方面也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比如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就有规定:“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在非遗传承人受到巨大冲击的不利形式下,这种保护模式可以弥补过去保护模式带来的问题。
二、对贵州非遗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贵州非遗保护和全国其他各地的非遗保护一样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在贵州的省级非遗保护发展规划中可看出,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在得到不断的重视和提高,表示在未来几年贵州的非遗保护活动会得到更好的发展。但是在保护过程中,尤其是在古村落的保护中存在着这三点问题。
(一) 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专业队伍建设缺乏
贵州在非遗保护中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在法律健全上,在制度规范上缺乏有效的指导。贵州是个非遗大省,而且由于贵州少数民族聚居,传统村落较多,管理规范上更加的复杂和困难,所以这就需要强大的法律体系来维护。当下,贵州非遗保护中的有关部门和人民首先是观念上没有很重视,而且普遍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情况使得对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保护没有及时,在时效性和有效性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其次,缺乏专业的非遗保护队伍,尤其是贵州县级以下的地方,恰恰也是与传统村落最接近的地方,这些地方的有关部门管理秩序紊乱,部门之间缺乏有力的协调协作,也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人员不足,人员不稳定,人员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差等问题比较严重。这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有着很不利的影响。
(二) 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合力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相关部门之间,部门和社会之间应该要鼎力合作,才能让整个贵州地区在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上加以重视。对民众而言,即使自身作为传承人,也不清楚传承人的含义,不知道非遗保护的重要性,更不知道要如何去保护传统村落,以传承人的身份将传统村落的文化l扬与继承。但是贵州现今的相关部门并没有把这种知识,意识传播到群众中去,从省到市到各县、区,抢救保护工作往往只是停留在一些学者专家身上。要知道,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承仅仅靠政府,靠专业人士是不够的,必须要政府和社会,社会和个人配合起来。
(三) 保护人和传承人之间界限模糊,职责不清
贵州非遗保护,就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中,保护人和传承人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保护人是指对传统村落传承人进行保护的如政府部门,学术媒体界等,传承人是指对本地区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进行传承的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叠加或者混乱,有些保护人甚至会干涉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这很可能产生伪遗产。就拿贵州榕江县的大利侗寨为例,大利侗寨作为第一批国家审批的传统村落,生态文化保护良好,非常具有侗族特色。那么保护人应该是榕江县及其以下的相关部门,如文化局,媒体部门,保护人要做的工作主要是管理,制定规则制度,进行宣传报道等。而传承人则是这里的土著居民,他们世世代代在这里生活,有着鲜明的本地特色,对本村落的传统文化有着深刻的了解,他们需要做的就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在保护人的帮助下,进行文化生产活动,可以和市场相结合,进行保护性的创造并弘扬传承下去。
三、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互存关系及其重要意义
生产性保护在传统村落传承人保护中,是一种高级层次的,而且有成效的模式。两者存在着互存的关系。
(一) 传统村落传承人是生产性保护的重要对象
实践和理论都表明,现阶段,生产性保护是保护传统村落传承人最有效的方式。传统村落传承人是传统村落传承的主体,要想传承传统村落的文化,就需要生产性保护的推动。生产性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第一,政府主导,进行公益性质的开发保护。比如政府有关部门保护人可以在了解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基本情况下,为了开发传统村落的价值,更是为了保护传承人的利益,对传承人提供物质上的保障,精神上的支持,以避免传承人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或者认识不清而摒弃传承下来的传统技能和文化。第二,需要市场的指导。虽然生产性保护不等同于市场开发,但是在市场化的大环境下,传统文化也需要和市场相融合,比如再次以大利侗寨为例,传统村落中民俗文化丰富,如侗族的服饰,那就可以将侗族的服饰文化转变成可以发扬出去的服饰文化产品,也让来这里旅游的游客们感受到侗族服饰文化的魅力。第三,文化生态的主导,这方面需要媒体方面的保护人,在生产性保护中,媒体文化部门保护人需要保护的是传统村落传承人的观念,激发他们的自豪感,可以把开辟出文化示范区,不仅让传承人们觉得自豪,更愿意把传统文化传承下去,也给全国其他地区起到了提醒作用,对整体的非遗保护工作都有很大的帮助。
(二) 传统村落传承人对生产性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传统村落继承人,是非遗保护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他的职责重大,首先是他需要是传统村落的土著居民,对本村落的文化历史非常得了解,其次他需要有清晰的意识,即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必须要得到传承,不管世界,社会如何变化,我需要把本地区的优秀传统,民俗民风传承下去。在这种伟大的使命下,对于生产性保护起到了很好的带头和激励作用,传承人负责传承,生产性保护负责保护,各司其职,为本村落传统文化的传承,创造性发扬合力前进。两者的互存关系在新时代环境下必须存在,而且肯定会存在,这种互存关系一方面有利于传统村落传承人素养观念的改善,有利于对本村落文化的传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生产性保护这种模式越来越被全国各非遗地区采纳,引用,这对于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展开,对于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起到了非常有利的作用。
四、结语
非物质遗产中的传统村落是非遗的重要保护对象,这其中的民俗民风,生态文化等都对整个非遗研究有很大的贡献。传统村落传承人作为传承的主体,有荣誉,也有责任。生产性保护作为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模式,更是至关重要,不仅承担着保护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人的重要职责,而且还要有开阔的视野,敏锐的洞察力,在对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保护上,需要进行创造性的保护。本文以贵州非遗保护为例,在对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分别讨论的基础上,厘清了两者的关系,即互存P系,而且这种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在城镇化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将长期存在。如何处理好两者的互存关系,如何更好的保护贵州非遗保护中的传统村落传承人,如何进行生产性保护,这对于贵州各级部门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当然,这对于全国各项目的非遗工作也有着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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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就地保护;可持续使用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3)05―0058―09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抢救性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等多项举措,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分三批公布了合计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省级政府陆续公布了8566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地(市)、县级政府公布了18186项地(市)级非遗名录项目、53776项县级非遗名录项目;各级非遗名录项目总计达到81747项。2012年12月20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498名,加上此前已公布的前三批名单,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1986人。至此,全国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总数超过11550名。如果按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统计的话,数量将更加庞大。以安徽省为例,列入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的有60项,涵盖非遗项目的10大类别;省级非遗名录有273项,市级非遗名录641项,县(区)级非遗名录1728项,合计达2702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3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09人。
此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项举措,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陕北文化、潍水文化、大理白族文化、迪庆民族文化等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国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历程回溯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已经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了。而这个概念的形成,在国际遗产保护领域还是有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出现过民俗(folklore)、传统文化与民问传承(traditional cultureand 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口传遗产(oral heritage)、口传和非物质遗产(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等名称与概念,最后在2003年的国际公约中采用了“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这一总括性术语。这一概念由日语翻译成英语,最初出自1950年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简要回顾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这个领域保护思想的产生初衷及其保护理念流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和完整地分析国内非遗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探讨相关保护对策。
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的认同过程可谓举步维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章程》第一章关于UNESCO使命中即有“保存和保护世界遗产,包括图书、艺术品、历史和科学的纪念物”的阐述。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召开的数次政府问文化政策会议上,多数发展中国家才开始要求UNESCO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方面提供支持。1976年11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规划项目》,旨在促进对文化特性,包括不同传统、生活方式、语言等的正确评价和尊重。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提议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增加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及文化资产保护的条款,1975年UNESCO提出一份起草于1971年的《建立保护民间传承国际准则的可能性》的文件。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UNESCO共同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使用和其他损毁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条》。此后,经过多次政府间会议和专家会议等形式的长期研讨和观点论战,有关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共识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89年9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份国际文件:《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的建议》(以下简称《国际建议》)①。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认可并通过了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里约热内卢宣言》,会上缔约国还签署了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该公约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为主要目标(第一条)。传统知识作为遗传资源的构成内容在第8条第10项有明文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原住民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相关的知识、创造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其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而获得的惠益。”
此后,UNESCO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和努力,试图参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制定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国际公约。这些行动和努力体现在《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报告》、《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1998)、《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实施计划》(2002)以及2002年《联合国文化遗产年宣言》等多项国际文件和报告之中。
1995年,UNESCO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提出了处理文化多样性的基本原则,并在题为《我们创造的多样性》(Our Creative Diversity)的报告中呼吁:对手工艺、舞蹈、口头传统等类型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研究,应当正式承认这些遍布全球的非物质遗产和财富。1998年,UNESCO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计划。2003年10月,UNESCO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2005年,UNESCO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的基础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7年,WIPO所属专门委员会通过了《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的表现形式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传统知识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等决议草案。(参见,表1)
通过以上简要的回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非遗保护不是一个孤立的文化活动,而是涉及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是保护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全球行动的组成部分。从《生物多样性公约》注意到传统生活方式、民间传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联性,延伸到关注文化多样性保护,再到呼吁保护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相关的知识产权,这其中,作为文化多样性的“真实写照”(mirror)和“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公约以及其后的文化多样性公约制定,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证明了在快速变化的全球环境中,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性。
二、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
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将“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TK)解释为经由数世纪形成、适应当地文化和当地环境、来自实践积累、经由身口相传的知识、技能、创造和经验。该公约基于这样的理解:传统活动、土地和资源的使用可以稳定和保护生态系统,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就必须尊重与之相关的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实践经验。这样一来,维持文化多样性的重大意义和面临的严峻挑战就引起了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事实上,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脱离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环境条件,作为民族文化、地方传统、民间习俗及审美的具体体现,它们依托于本地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记忆为表现手段,以身口相传为主要延续方式,也是“活”的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
正如《世界文化报告》(2000)所指出的:“可以预期人类文化多样性具有持续性活力。……然而,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这种文化多样性的延续和更新,却面临新的挑战。……全球化正在为文化交流创造新的机遇,新的容忍形式和新的入侵形式也正在出现。”而这其中的巨大悖论又在于,“虽然人类是一种物种,但是基因突变给了他们学习知识和把知识代代相传的能力,这种突变,解释了人类成功地扩散到地球各处的历史。不幸的是,这种能力正在导致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其后果难以预料。文化多样性的丧失应被看作是与生物多样性的互动过程。”
各类文化遗产与其产生、发展和传播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历史环境状况、文化环境背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保护影响巨大。极具地方特色且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场所环境,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构成,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文化资本和资源要素。而早在1995年《我们创造的多样性》报告中,就把文化的繁荣视为最高目标,文化的创造性被视为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的多样性被视为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别强调“就地保护”(in―situ conservation)的方式,即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以及维护和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群体。考虑到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的直接联系,应当优先采取在非遗产生和成长的原生态环境中保持它的生命力的“就地保护”(in―situ preservation)。正如1989年《国际建议》所确认的:“民间传承(或传统的大众文化)是指基于文化社区传统的全部创造,由某一群体或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反映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艺、建筑及其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它是深深扎根于该地原住民的生态、文化与社会环境中,若为了追求发展而脱离滋养它的土壤,将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活切割开来,那么原本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与动机,转眼间反而会丧失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是一种生活方式或是生活经验的结晶,与当地的地理生态、历史文化和社会构成一个整体而存在,但是若忽略了它的真正本性,即容易脱离‘生活’,而变成为了发展旅游或是城市行销的展示名片,转变成为了畸形的‘表演’取向,而被商品化了。”
反观国内一些地方,多采取将非遗项目集中于博物馆、博览园区展示观赏,而在原生态、原环境中保护传承、保育培育的实践案例则相当稀少。非遗项目旅游开发,表演性、节庆游览活动成为非遗保护的主要方面,“重集中展示、轻社区传承”的现象十分突出(参见表2)。对传统项目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保持、采用或改进传统生产工艺、流线等)将一些传统手工艺、技艺或有生产性的项目组织起来,使之得以利用、传承或再生、活用。它的前提是传统的生产性方式的保护传承,而不是大规模的生产性开发。但在现实中,部分非遗项目成为了企业商业开发的包装或产品的标志,也有部分项目其现代生产工艺技术与传统工艺、手段等没有任何关系。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培养传承人,传承传统的生产技术、手工艺和其他技能,不应以追求产业化和规模效益为目标。
摆在非遗保护实践面前更为严峻的挑战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势不可挡、规模巨大的旧城改造使城乡环境、自然生态、地域风貌、乡土景观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剧烈的改变。为了经济利益和旅游市场需求,“假古董”的大量建设和人造景观快速的开发,也对真实的历史环境与多样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破坏和不当的负面干扰。2011年9月6日,在纪念中央文史研究馆成立60周年座谈会上,前任总理曾尖锐地指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三个问题,其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伴随古村落和现代农村的消失、农民失去土地,对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带来的冲击。农村地区聚落的消失和村庄“空洞化”问题对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承影响最大,大量非遗项目存在于农村地区,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居民点的剧减,文化生态环境必然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三、完善保护制度与保护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两种主要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它转变为有形的形式,即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也就是文献化(documentation)保护。文献化也是保存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方法,尤其是对于那些濒危的遗产或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继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保存方式,也是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清单名录的基础。第二种方式是在它产生的原生态和原环境中保持它的活力,即通过鼓励世代相传和复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保持它的活力。两种方法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1989年《国际建议》主要着重于对遗产的记录和研究,而2003年《保护公约》侧重鼓励后一种方式,强调创造和再创造各种文化表现形式的人群和社区的重要作用,指出应当优先考虑在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原始氛围中促进它们的再生。2003年《保护公约》第二条对“保护”的定义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防护、促进、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以及涉及遗产各方面的振兴。
下面对各项保护措施的含义做些简要的说明。确认(identification),指对特定项目的专业性描述、分析以及技术性判断、鉴别;立档(documentation),即通过文献化方式对项目进行客观记录、建立资料档案,包括数字化处理;研究(research),指与遗产项目及其保护相关的文献调查、田野调研和科学分析探索等;保存(preservation),是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得以维持的方式;防护(protection),指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不遭受损害;促进(promotion),是指采取积极的方式引起社会公众对遗产保护的广泛关注;弘扬(enhancement),即改善其生存环境的状况并增进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关联性;传承(transmission),是指通过获取文献资料、指导或其他方式向他人尤其是年轻一代传播社会实践经验和传统文化观念;振兴(revitalization),指促进某些衰退或消亡中的非遗项目再生的过程或措施,作为保护政策也指通过非遗项目保护传承促进遗产所在地社区的整体复兴。
我国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传播制度以及相关保障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近年来,在面对建设性破坏的紧急局面下,各地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重申报,轻保存”等不尽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保护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泛化和扩大化倾向,一些地方已完全消失的项目,已经不存在传承可能性的项目,或是多地申报、不同级别名录重复登录的项目,可能也不在少数。2012年9月4日,文化部了《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的决定》,对105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调整、整改和资格撤销,标志着文化部在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动态管理方面有了实质性开端,也是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举措。
非遗清单登录制度,不只是收集资料数据、整理形成项目名录的简单过程,而且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针对相关传统实践和民间传承项目的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与保存数量、状况、稀缺性、濒危状况以及环境生境变化等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保护名录,并制定适当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此外,在非遗学术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遗产保护的基础研究,如非遗项目发生史,传播演变过程的历史学、社会学和民俗学研究。目前针对非遗项目的田野调查,大多沿用民俗学、人类学和艺术学的调查方法,从文化遗产保护学角度进行的研究明显不足。以2006年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傩戏”为例(项目编号为Ⅳ-89),公布时包括武安傩戏、池州傩戏、侗族傩戏、沅陵辰州傩戏、德江傩堂戏等项目;2008年6月,将万载开口傩、仡佬族傩戏、鹤峰傩戏、恩施傩戏作为扩展项目列入;2011年5月,在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时,又将任庄扇鼓傩戏、德安潘公戏、梅山傩戏、荔波布依族傩戏扩展进来,项目涉及多个省份和地区。而这些地域分布相当广泛的各种类型的傩戏,其产生、传播和演变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又是怎样的?关于这些问题,至今似乎还没有完整的具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
四、尊重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
在各地轰轰烈烈开展的非遗保护活动中,地方居民和社区团体参与较弱是其中的一大缺憾。正如重庆文理学院谭宏教授所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呈现‘两头热’现象,一头是政府为了发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使之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而摇旗呐喊;另一头是学界为了挖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种经济、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而相互争鸣。而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力军的广大民众却认识不足,参与不多。”
前文的分析已经阐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应是在现代生活背景下自然发生和自主选择的结果,外部干预应尽可能限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就地保护”、“活态传承”的最好方式应当是以非遗项目原有的形态,在原生环境中相对自然地流布、传播和传承,尽可能少地实施外部干预。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不少非遗项目在公布之时,可能已经处于濒危状况之中,其存在的生态环境已失去平衡,甚至遭到了破坏,不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就有可能彻底消失。因此,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但政府主导的干预和技术管理等要做到适度和适当。政府的有效管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与传承的制度保障,在这方面,亚洲的日本、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政府以怎样的方式介入地域民俗活动等非遗项目的管理,是需要认真研究分析并科学决策的,因为政府管理的影响可能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在韩国和日本的保护实践中,政府的有效管理作为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制度保障必不可少。而民众的自主参与是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主体保障,一个民俗活动如果失去了民众的自主参与,失去了精神和信仰的传承,脱离了生长和发育的生态环境,就有可能走向枯萎甚至消亡。
韩国安东河回村是一个传统的小村落,六百多年形成的河回村历史环境得到了良好的保存、保护,在2010年的第3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除山水环境、村落格局和历史建筑外,这里还是韩国假面文化的发源地,即“河回别神祭神面具舞”保护传承之地。近年来,当地建立了假面博物馆,设计制造出新的面具纪念品。在表演方面,韩国安东市开始举办国际假面舞节,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假面舞表演团体来这里演出,自然也吸引了世界各地超过百万的游客到这里旅游观光。河回村的传统面具舞与中国的傩戏类似,但无论是池州傩戏,还是安顺地戏,在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和可持续使用传统文化资源方面,与韩国安东相比差距还是不小。
非遗保护与传承首先要尊重社区、个人和团体的意愿及他们的文化权利。人类的一切创造物都处于不断消失的进程之中,UNESCO文化部国际标准司司长林德尔・普罗特(Lyndel Prott)认为,“不能因为保护那些已经不在文化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文化因素而破坏社会进程”,“保护遗产的意愿应是:让传统文化的掌握者能够继续为竞争型生活方式的造就者们提供不同的行为方式和不同的‘成功’标准”。非遗保护应当考虑在特定文化背景中产生新的发展模式,以此来满足当地的差异性需求。以承认“传统文化”价值、增进尊重与了解为前提,为了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决策需要更透明、更具包容性(但不应排除专家参与)。有时为了保持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有必要舍弃招商引资模式的开发计划,有时候甚至要放弃某些基金的资助。例如,城市港口地区的码头号子,由于生产方式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变,已经基本脱离了现实环境,只能通过舞台化表演等形式来展示。而在巴东县神龙溪景区,据说是应游客要求还原恢复了“拉纤”表演,这种所谓的原生态拉纤完全是为适应旅游观光活动而产生的,恐怕已经涉及到人权保护等问题。
非遗保护还要切实关注文化生态保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注重对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WIPO在该领域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WIPO所属的“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政府间委员会”(IGC)第七次大会上形成了保护传统知识的目标与原则的相关文件。其保护政策目标涉及承认价值、增进尊重、满足社区的实际需要、防止对传统文化的不正当占有等多项内容。相关文件中提出了两项关键要求:第一是要求承认传统知识持有人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应权利,第二是要求第三方高度关注未经授权获得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此,制定并实行了两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护措施:(1)积极的保护:给传统知识持有人以权利,使其能够针对滥用传统知识的某些形式采取行动或寻求补救办法;(2)防御性保护:防止他人通过不合法手段得到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
在国内,已经出现过非遗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争。2011年5月底,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的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人案败诉一事成为新闻。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非遗名录的“安顺地戏,,(项目编号为Ⅳ-90),为傩戏的一种,形成于明代初叶。据史料记载,其产生与明初来自安徽、江苏、江西等地的安顺屯军有关,因随军流动,经常选取野外的低洼旷地进行演出,表演者所戴面具靠头部前额并略向上倾斜成为其造型的主要特征,故名“地戏”。2004年张艺谋在云南丽江拍摄电影《千里走单骑》时,曾邀请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传人前往丽江参与演出,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但在影片中却称此为“云南面具戏”。
2010年,安顺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三人,为非遗讨署名权,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影片使用安顺地戏进行一定程度的创作虚构,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并驳回了文化局的。表面上看,《千里走单骑》拍摄于2004年11月,上映于2005年12月,而安顺地戏在2006年5月才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安顺文化局无权主张署名权。但这一事件还是说明了当年地方政府对本地的传统文化缺乏保护意识,而像张艺谋这样的著名导演,作为艺术家也没有注意在文化艺术品的生产过程中传播正确的传统文化信息。即便该作品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等行为,但由于电影的巨大影响力,事实上还是对广大观众造成了安顺地戏相关信息的误导与混淆,也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项目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无论如何,即便是出于对非遗及相关法规的尊重,当事人也应当做出道歉声明。
五、结语
文化生态本身即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与自然条件、技术、经济、历史等有密切的关系。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技术和方式进行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应当纳入文化大发展的总体战略中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早在1980年代,UNESCO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中就有“作为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文化遗产赋予每一个特殊的地方其可识别的特征,是人类经验的宝库。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应是任何文化政策的重要基石”的指导意见。2011年11月,UNESCO大会又通过了一项关于城市保护的新国际建议――《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建议》,建议再次强调了历史城市整体保护的重要性,指出,“在全球环境变化中,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是提升城市地区宜居性、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资源。人类的未来取决于对资源的有效规划和管理,因而保护就成为了一种战略,旨在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活质量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保护
基金项目:2013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课题编号:201303392);张家口市2013年度社会科学立项研究课题“张家口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互动研究”(课题编号:2013042)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13日
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张家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概况。张家口市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悠久的历史,为张家口留下众多宝贵的文化遗产,很多在国内外极具影响并独具特色。以人类发源地为特色的泥河湾文化,以中华文明发源地为特色的三祖文化,占全国长城总长六分之一、涵盖八个朝代的长城文化,以张北元中都为代表的辽、金、元古城址文化,以怀来鸡鸣驿为代表的中国古邮驿文化,以蔚县为代表的民间建筑和地方民俗文化,以口梆子、东路二人台、蔚县秧歌为代表的地方戏曲文化等。张家口市不仅拥有数量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一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张家口市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也是中华大地无价的瑰宝。
目前,张家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共116项,其中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的有5项,包括:蔚县拜灯山、口梆子、蔚县秧歌、二人台、蔚县剪纸;列入省级“非遗”名录的有28项,如胡家屯社火、曲长城木偶戏、怀安县九曲黄河灯、柴沟堡镇郭玺熏肉制作技艺、沙城老窖酿造技艺、蔚县古民居建筑技艺、阳原县竹林寺寺庙音乐、蔚县打树花、涿鹿县三祖文化、尚义干嗑、万全打棍等;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83项,如广恩屯观音堂庙会、土窑洞、圪渣饼制作技艺、一窝丝制作技艺、宣化葡萄种植技艺、西城镇王氏木雕、铜套印雕刻技艺、孟家坟民宅建筑工艺、蹦鼓子舞、冯子存竹笛演奏艺术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到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剧及曲艺、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空间、民间信仰、中医中药等十个类别。它们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和广泛的民间影响力,为发展旅游业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基础。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张家口市在抢救、保护、传承与弘扬民间文化方面做了大量具体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法规,并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明确了全市“非遗”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原则和具体措施。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资金投入不足。从市到各县甚至到基层各部门,工作经费较少,抢救、保护及完善经费相对匮乏。由于缺乏专项资金的投入,大量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不能征集和整理,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展览厅和传习所,在建立过程中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为此,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征集。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实力不强,对其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不够,存在着资源闲置、低层次开发的问题。张家口市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时多采用表演、展览等形式,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起源、发展历史、特色等文化内涵挖掘不够,停留于外在形式上,给人留下的概念不全面、印象不深刻。有些企业只顾眼前利益,打着开发特色旅游资源的旗号对文化资源进行低水平开发和过度利用。
三是缺少专业人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濒临断代。一些掌握绝活的艺人年龄老化,年轻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愿学习和继承传统文化艺术,一些依靠口传心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以口梆子和二人台为例,张家口的地方戏曲剧种――口梆子和东路二人台艺术,均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张家口市本土文化艺术的代表,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但目前这两种艺术门类后续人才稀缺,传承者和继承人均出现不同程度断层。
四是民众对于传统文化的认同感还不够。对于蔚县剪纸、打树花、涿鹿三祖文化等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张家口市做了系统化、专业化的对外宣传与营销工作,让这些文化遗产走向全中国、乃至全世界。但是,对于本地民众来说,由于自身的文化自觉意识淡薄,也由于环境、时代的改变,精神文化需求也发生了变化,除了对于上述有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略知一二外,对其他的“非遗”项目甚至连名字都说不出,更别说了解其背后的故事。另外,很多“非遗”传承人的后代宁愿外出打工也不愿学祖辈辈留下的这笔宝贵的文化遗产,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相互作用
(一)“非遗”在发展旅游业中的积极作用。旅游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很深的内在联系,将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成旅游产品,既可以作为独具特色的旅游吸引物,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又可以作为保护和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旅游业的完善和文化的传承有着积极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人文旅游资源的范畴,有着重大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经济和精神价值。许多精品的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都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些价值中提炼出来的。例如,“拜灯山”民俗社火、口梆子、二人台等都可以作为吸引游客的重要旅游资源,而诸如打树花、蔚县剪纸等因其内含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也极具观赏价值。只有将这些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才会对旅游业的长足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提升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品位和地域价值。“非遗”资源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可成为“非遗”项目所在地的独特标志。以涿鹿县三祖文化为例,5,000年前以黄帝、炎帝、蚩尤三大人文始祖为代表的中华原始先民在涿鹿生活、征战,形成了以涿鹿桑干河流域为中心点,以中华民族共认图腾――龙为象征,以民族大融合、大统一、大团结为核心的涿鹿三祖文化。与“三祖文化”相关的历史遗址、遗迹有:黄帝城、定车台、炎帝营、蚩尤寨、釜山等23处之多。其规模之大、密集度之高、内容之丰富在全国绝无仅有,对研究中华文明之起源具有极高价值。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宣传促销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弘扬旅游目的地传统文化,提升旅游产品层次的历史、文化价值,提高本地旅游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的多样性为开发多元化的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提供了基础。我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13大类,可以将其按类别开发成不同的旅游产品,极大地丰富了旅游产品的内容和形式,能够满足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类型、不同年龄旅游者的旅游需求。
(二)旅游对“非遗”保护的促进作用。对“非遗”进行合理的旅游开发,一是增加民众对“非遗”认知的机会。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性,多数人知之甚少。如果只在大众媒体上呼吁对它的保护,而大众却又对其不够了解,那么这种宣传效果会大打折扣;二是有益于“非遗”的传承。随着时代的发展,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新生活、社会新发展不相适应,被搁置起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甚至被替代。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尤其是文化旅游、遗产旅游的兴起,其中旅游者的亲身参与使一些原本逐渐或已经消失的传统文化被激活,重新走入人们的视野,从而得到人们的重视、保护与传承。
三、张家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对策
如何使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者之间有机融合,最大限度做到双赢,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好文章:
(一)精心打造和提升节庆文化活动品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节庆相结合,是扩大“非遗”范围与影响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张家口市县、区涌现出一批节庆文化品牌,如康保的 “中国・康保二人台文化旅游节”、蔚县的“中国剪纸艺术节”等已经成为当地每年一季度拉动旅游发展的核心力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次比一次好,但一些现有的节庆活动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形式上,还有一定的打造和提升空间。
要紧紧围绕节庆主题,努力挖掘、认识具有强劲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认识传统文化与创建时代文化品牌内在的传承关系,结合“非遗”保护工作,探索具有可持续发展、在群众中有归属感和认知度的节庆文化活动品牌。通过节庆活动,推广名优产品,拉动旅游消费。
(二)开辟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线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线路,是一项很具魅力、很有潜质、具有可操作性、市场也看好的文化旅游工程。可以结合已有旅游线路或在景区新开辟线路,从一个经典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事件着手,进行线路设计,通过一个故事、一段音乐、一场表演、一次手工技艺展示等方式,让旅游者一路旅游一路感赏,并开展相关旅游产品的开发,如戏曲用具、剪纸、泥塑、乐器、纪念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把“非遗”资源开发为旅游产品,一定要注意处理好它的保护与传承,处理好其表现形式与文化创意产品、旅游产品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适度开发,否则就背离了保护的初衷。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园。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与特色商品制作体验馆结合起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园,营造全方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园融“非遗”保护传承、旅游产品开发、展示、教育于一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产业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模式。园中可利用数字化手段将张家口市一些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文化向当地居民和广大中外游客进行展示,再聘请民间艺人进行传统艺术表演,并在旅游商品的开发中融入当地传统文化特色和艺术内涵,这样既丰富了旅游活动的内涵,又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祝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互促作用探析[J].商业文化,2012.1.
[2]彭建康.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旅游发展研究[J].中华文化论坛,2012.4.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庭教育传承现状分析
过去,家庭父辈对晚辈通常以口耳相传的形式,传授活态的、未经加工和修饰的原原本本、真真切切的传统文化;现在,受现代化的影响和挑战,非遗家庭教育保护中普遍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1.家庭结构的调整变化,使非遗家庭教育的传承土壤明显缩微
30多年来,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颁布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一个大家庭多为三代、四世同堂,大院里子孙们和长辈们朝夕相处,有很多时间和机会聆听爷爷奶奶讲故事、说书等;随着现代家庭的小型化发展,孩子多和父母(三口之家)在一起,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叔伯姨舅及其子女分开生活,相处时间大大减少,这样,孩子们很少能聆听长辈讲述精彩的民间传说、故事等;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父母由于外出打工,将孩子留给爷爷奶奶照看,一天多在学校,仅有一定时间和爷爷奶奶相处,孩子又常常被宠爱,想干什么就让其干什么,不情愿接受传统文化知识,爷爷奶奶也就不再强求对其传授;一些中青年父母即使有点儿闲暇时间也感兴趣于现代时髦的休闲娱乐,对本民族史诗、歌谣等传统文化既缺乏主动从长辈中习得的意识,又缺乏积极给后代传授的意识,导致文化断链现象;计划生育带来家庭成员锐减,也使家庭人际关系由复杂变得简单,孩子们在家庭生活中很难像以前大家庭成员相互间立体的、纵横向的相处家庭社会关系,更体验不到传统式家庭生活的社会经验。这些都减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庭教育的传承土壤。
2.学校教育的集中作用,使非遗家庭教育的传承机缘大为削减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长重视学校教育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子女在学校随着学习升级、知识增长、学习外语和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学习比重不断加大;家长又为子女升学、出国、工作等考虑,将其送进私立、贵族学校,让他们全封闭式地接受书本上的精英文化,学生很少有在家乡、在家里接受本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教育的机会和时间。笔者2010年7月在兵团八师133团维吾尔族居多的9连、7连调研时了解到:这两个连队距团部3-5公里,多年来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该团民族中学教育(设在9连,含小学)逐渐由盛到衰,2007年秋季开学,团教育中心将各年级总共仅有的40余名小学生最后并入团校。之后,7连、9连的孩子从幼儿园到初中都要到团部去上,维吾尔族儿童、少年接受家庭教育的时空大为减少。
现在,民族地区(牧区)的民族教育随着寄宿制、内初班、内高班等多种办学形式的发展,许多父母将子女送入寄宿制、内初高班或民汉合校甚至汉校上学,鉴于长期住校、寒暑假才能回家的现实,一些民族学生渐渐生疏母语。这样,子女与家长、家乡的接触机会越来越少,因而,减少了非遗家庭教育的传承机缘。
3.现代生活的丰富多样,使非遗家庭教育的传承环境受到影响
“相对封闭的社会文化环境,是保持传统文化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民族民间传统技艺能够在代与代的传承中自然延续的客观条件。一旦这一客观条件改变了,文化传承就面临威胁,传承链在某些环节就会出现断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的发展从沿海到边疆、城市到乡村,随着电视、电话的普及,加之电脑大量涌入家庭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人们的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老艺人一般将独有的技艺传给自家后人,许多技艺都是通过家传的方式一代代地传承发展;现在,受现代生活方式的影响,许多年轻人愈来愈向往大城市的生活,热衷于流行、通俗、牛仔、摇滚等现代派的生活方式,更多地关注网络媒体的现代化信息。而对传统生活方式认为简单老套,不赶时潮,对古老的讲故事、聆听歌谣等家庭、家族教育不再感兴趣,家族世代相传的雕刻、陶艺等技艺绝活也出现青黄不接现象。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子女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庭教育的传承环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庭教育保护的若干思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家庭教育中,应当既重视现代科学知识的学习,又要给子女传统文化的教育,让下一代领略到传统文化的魅力,而现代文化和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加之有些家长一味“崇洋”或认为传统老土,使得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庭教育传承较为困难。一方水土要养育一方人,一方人在这方水土滋润下创造了适宜的本土文化,并要一代代传承和发展。所以,文化教育不能忽视养育我们的本原文化,而家庭教育正是体现本土文化传承的最好方式。上述分析了非遗家庭教育保护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在此针对共性问题,认真思考、探讨实施科学有效的抢救与保护的共同措施,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庭教育保护。
1.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赋予传承人相应的权利
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技之长、多才多艺的家长都是非遗家庭教育传承与保护主体,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具有激励作用。身先士卒,言传身教,教子带徒传艺、薪火相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质在文化的传承,即世代相传。保护了传承人也就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传统与现代结合,为非遗家庭教育营造传承环境氛围,赋予传承人相应的权利。
(1)在国家、省、市、县分级保护体系下,持续地、一贯制地确定相应层级的传承人(家庭教育传承人),对他(她)们掌握和传承的独特的娴熟技艺给予认同和认可,赋予相应层级的传承人荣誉称号和权利。
(2)从物质、精神上有权享用国家、地方政府赋予传承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荣誉称号,享有发展自己所特有的非遗的权利。
(3)有权将自己所特有的技艺、技术传给后人,向子女、学人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若场所、基础设施等不足、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4)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非遗标志的旅游纪念品、学术研究等活动,贡献给社会,或取得相应的报酬,以带动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文化产业发展。
(5)国家、地方政府采取激励机制,关注、扶持传承人的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按技高艺精、传承队伍规模和贡献大小等实行分级保护,动态管理,褒奖杰出传承人。建立以国家级、省、市、县级保护体系的传承人为传承主体的家庭教育传承模式,一方面,可以保证政府津贴的形式给予传承人资金资助,确保其生活无忧,使其安心从事传承活动;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命名方式授予传承人一定的荣誉称号,给予其一定的精神奖励。此外,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公务人员,还要及时掌握传承人的生活状况,力所能及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暂时不能解决或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也应及时跟传承人耐心的解释与说明,和传承人建立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赢得传承人的信任,让传承人全神贯注地从事非遗的教育传承工作。
2.传承人应肩负起历史赋予的使命,履行家庭教育传承义务
传承人在享有政府给予特殊补贴、荣誉称号、传帮带等各项权利的同时,还应明确自己所承担的这个时代所赋予的使命,积极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庭教育传承义务。
(1)传承人应有文化传承的自觉意识,增强自己进行文化传承的自觉行为,设法改变过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保守自发状态,走向开放自觉的传承之路,扩展传承的范围和途径,积极主动地营造良好的传习环境,激发和培养孩子们学习非遗某类知识、技能的兴趣和特长。
(2)传承人应根据时代的变化,在尊重传统文化根本价值与意义的基础上,沿着传统文化的根脉,本着既要守望精神家园,又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精神,敢于继承、创新和发展,以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活力及其在现代社会延展的生命力量。
(3)传承人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保护好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4)传承人身体力行下应积极走出去,热心参加自己擅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传习展演等公益活动,开拓眼界,带徒传艺,培养新传承人。
(5)传承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己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向所在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有效开展整理、保护和发展本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一)部分群众对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因为相关单位在一段时间,因为对在群众中进行这一类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不重视,使得现在的部分群众对于相关保护工作的重要程度缺乏必要的认识。许多人认为这样的保护是一件没有意义的工作、或是认为意义不大,和自己的生活没有关系。这样的情况对于开展保护工作是没有好处的。即便是在群众文化活动中结合了非遗的保护工作,效果也不会十分的明显。
(二)群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不强
不同于其他的文化遗产类的保护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起特有的文化属性,在群众中有时很难取得相应的认同感。如一些地方的小戏种、民间的小手工艺品等,在群众中被认为是普通的生活元素,有的甚至因为缺乏爱好的群体已经在生活中消失。但是这是这种群众对文化遗产重要性产生的不认同的感觉,造成了现在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断代消失。
(三)群众文化活动中的非遗保护工作出现失真严重的现象
在群众的文化活动中,对相关的传统文化及其保护进行宣传的工作在许多的基层文化组中早已开始进行,但是在这种宣传工作中经常出现文化遗产失真的情况。这种失真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在活动中出现的商业元素造成的;二是在传统文化的传承中出现的断裂情况造成的;三是因为适应群众活动特点时场地等因素对宣传工作所造成的影响。这三种情况的出现都会对现有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影响。
二、针对结合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
为解决非遗保护与群众文化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基层群众文化组织在开展文化遗产宣传工作中,利用实际的工作方法,积极地应对产生的问题,采取了一些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一)利用新的传播媒体形式,在群众文化工作中做好非遗保护宣传工作
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利用新的传播媒体形式进行全面的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可以切实的提高群众对这一项重要工作的重视程度。这些新的传播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公交地铁的移动传媒、微信类的手机移动媒体等。如在实际工作中,文化保护部门可以制作非遗保护工作的宣传短片、动画片,在网络媒体上进行播放宣传,利用网络媒体受众面广的特点,扩大非遗保护工作宣传的受众面,吸引更多的群众深入的了解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的意识。这些新的传播媒体可以使更多的群众了解非遗保护的意义,并参与到非遗保护的群众文化活动中来,为保护工作奉献自己的力量。
(二)做好群众文化活动的策划工作,提高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
在进行群众文化活动策划时,活动的策划者应首先对进行宣传的特色文化遗产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研究,这些工作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艺术、文化等因素意义的挖掘,对文化遗产现状的了解及未来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解。在活动策划中,应注意抓住群众对艺术和文化的欣赏心理需求,在活动设计上充分使群众可以直接参与到传统文化中来,感受到传统艺术和文化的魅力,认识到自己身边曾经不被重视的民间艺术和工艺品实际上是具有历史、艺术、文化底蕴的不可复制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从而提高群众对身边存在的文化遗产的认同感。
(三)在实际工作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还原工作,防止失真的情况出现
为防止群众文化活动中,文化遗产出现失真的情况,因此,在文化遗产宣传的群众文化活动中,对文化遗产进行介绍和展示工作时,首先应尽量避免商业元素对文化遗产自身的影响,因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才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目的,商业元素只是活动的附加元素。同时活动还应做好文化遗产历史研究和民间调研工作,尽量还原文化遗产的原始状态,利用历史文化的研究工作和民间调研的成果,尽可能的消除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的断裂现象,还原出其本来的最具欣赏性的原始美感。最后要注意在展示活动中尽量为文化遗产的展示充足的空间,对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展示。如果实在无法全面展示的,一定要做好介绍说明工作,使参加活动的群众对文化遗产有全面和深刻的了解。做好以上的三点工作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在非遗保护宣传工作中出现失真的情况。
三、结语
[关键词]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2-0041-02
一、作为法律概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与固态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法律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 2 条第1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定义突出了“非遗”的活态流变性及其在族群文化认同、族群间相互理解尊重、促进人类创造力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价值。
作为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概念的确立受到公约的直接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5年 3月26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第3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第3条还具体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通知》对“非遗”的定义强调了民俗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
不过,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只有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件的民俗文化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学领域的差异。①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鲜明现代人权保护价值倾向的法律概念,它应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标准,并能促进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是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依据法定的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六项评审标准。
二、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背景及概况
从世界范围内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成果,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由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的综合性法律规范构成。人类从对有形文化遗产保护到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50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最早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而我国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仍未涵盖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
西部地区的现代转型导致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民间文化受到强烈冲击。如何协调“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成为西部开发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课题。如何防止“非遗”的过度开发,如何摆脱“非遗”自然传承中的困境与危机,如何协调保护与开发中私权与公权的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急需专门法律的规制与调整。西部政府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与机制,规制“非遗”的商业开发,挽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西部的“非遗”保护立法走在全国的前列,截止2008年,部分西部省区已经通过了“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宁夏、新疆都已经公布了各自的“非遗”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的“非遗”保护法规,是西部地区推进法治进程、构建西部开发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将为实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三、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社会价值
(一)平衡西部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关系
我国的“非遗”资源主要集中于西部,西部开发中存在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矛盾,如果缺乏协调二者关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规范,经济开发很可能对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从而危及 “非遗”的传承与发展。西部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尊重文化多样性、维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为前提。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社区、群体的生活方式的结晶,是民族与群体认同的载体,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与创造力、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重要根基。在法律规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有助于发展旅游业及文化创意产业,有助于促成“非遗”的活态传承模式。
(二)平衡传承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西部非遗保护法应把平衡持有人、传承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重要的目标,即一方面承认传承人的私权,同时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需要,对其私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22条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由国家确立非遗传承人的地位,并给予财政支持和明确其职责的传承人制度是“非遗”保护法规的重要内容,传承人享受一系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传承非遗技艺的义务。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认定的无形文化财持有者,同时也必须是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遗代表作中成就突出、技艺精湛的代表人物,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并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第29条规定: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权利是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取得相应的报酬。第30条规定: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是“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依法展示、传播、宣传、弘扬和振兴传承技艺”。该条例对于社会公众的考察、参观行为也做了原则规定,既维护了非遗持有人、传承人的权利,也保证了社会公众对非遗的认知权利。
(三)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与本真性保护之间的关系
西部非遗保护法规应确立技艺类“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方式,贯彻“合理利用”的方针,协调非遗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非遗的商业开发应该在保持其本真性的前提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特点决定了对于一部分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必须实施动态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在保持本真特点的前提下,不断赋予传统的遗产形态以合理适当的现代内涵,通过发掘其在当代人生活中的价值与作用,直接服务于当代人的精神与物质生活需求。本真性,即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其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②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在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探索出的新理念,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③ 即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遗”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当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如属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类 “非遗”不可能人为地生产出来。
总之,西部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将在西部法治社会的构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少数民族权益维护及促进文化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 齐爱民主编:《知识产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