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6 22: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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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税;税收理论;认识
西方环境税的理论最早起源于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近年来又发展形成了公共产品理论和外部效应理论,这些理论主要针对环境及资源的认识及税收的参与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我国,更多的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进一步扩大了对外部性的研究,认为生产中的外部性不是外部性产生的唯一来源,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外部性还包括消费中产生的外部性、当代人对后代人产生的隔代外部性及同代人之间的跨国外部性等,对这些不同的外部性应用不同的环境税收来解决。在环境税的研究上,多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认为我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税制,但对环境税建立的时机和体系有不同的看法。
一、环境税的理论渊源
环境税,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绿色税,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目前环境税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1、庇古的外部性理论
一般认为,庇古(1877~1959)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最早开始系统地研究环境与税收的理论问题。庇古提出了社会资源适度配置理论,认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等,那么该种生产要素在各生产用途中的边际社会纯产值都相等,而当产品的价格等于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生产要素耗费的边际成本时,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达到了最适宜的程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达到资源利用的最优状态,因此,政府就应该采取征税或补贴等措施加以调节。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这两种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可能非常大,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只能由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纠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这种纠正外部性的方法被后人称之为“庇古税”方案。①
2、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是指资源应在不同的代际之间(当代人和后代人)进行平衡,它特别强调对地球有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调环境作为人类生存条件和全球共同财富必须受到特别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与内涵相对应,绿色税收的理论也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的绿色理论从科技的角度认识可持续发展,认为可持续发展应是废物排放量的减少或不排放。广义的绿色理论包含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思想,尊重自然的思想,当代与后代兼顾的伦理思想,效率与公平目标兼容的思想。可持续发展的效率与公平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不可能完全解决,必须辅以非市场机制的手段,其中税收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就必须以绿色税收制度取代现行的税制模式。
3、自然资本理论
这种观点认为,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公共产品,且是天然生成的,缺乏明确的产权主体,谁都可以用,这样必然导致人们滥用资源、环境恶化。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时,又很少有人过问。事实上,天然生成的环境和资源,和其它生产要素一样,也是一种资产,是自然资本向社会提供着它独特的环境和资源服务。这种资源的提供,也应得到相应的资本权益,因此,应该由政府代表社会作为自然生成的资源和环境的产权主体,以征集环境污染税的形式,从经济利益上建立起保护环境的机制。②
4、外部效应理论
这种理论从数量上提供了开征环境保护税的依据。它认为,微观主体对资源环境的运用,会产生外部不经济,即资源减少和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从而构成一种社会成本和代价。这种社会成本和代价是在市场体系之外发生的,市场机制无法对此发挥作用,即产品的真实价格不包括因环境污染和资源减少而带来的社会成本。比如,造纸厂生产每吨纸的市场价格,只包括生产这吨纸的实际生产成本,而没有包括因生产纸张而导致周边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和代价,这样就会产生额外的边际利润,从而刺激造纸厂增加产量,继续污染。外部效应理论认为,环境污染是市场体系产生的一种外部不经济现象,它不可能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自动地加以解决,而是必须通过政府的有效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干预时应利用市场型机制即经济利益的减少引导人们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资源的浪费。政府可以以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形式,把被忽略的社会成本和代价“内在化”,提高微观主体的生产成本,降低其边际利润,促使人们改变以往的生产经营方式,进行减少污染的技术开发和资源节约型经济的发展,减少污染性产品的生产经营,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环境的恶化。③
二、环境税收的基本含义及分类
税收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环境税的确立。环境税,简单来说是据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的税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一份关于税收与环境的报告中认为环境税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初始即为实现特定环境目的而设立和征收的,并且被明确确认为“环境税”的税收,如排污税等;二是最初并非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设立,但是对环境保护有影响而后从保护环境的立场修改或减免的税,如能源税、燃料税等。
广义的“环境税”还包括税款减免和税收差别。税款减免指用于鼓励消费者和企业的有利于环境保护活动的各种税款减免,如对投资于削减污染物事业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对污染削减设备和再循环物品免征销售税等。税收差别指根据物品和服务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损害环境的轻重课加不同的税率。税收差别手段在西方国家被广泛采用。
环境税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一)对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征收的税收,即排污税,如污水税、噪声税、垃圾税、二氧化硫税和废物税等,有些国家的排污税以排污费的名义出现;(二)对产生环境影响的商品和服务征收的税收,如能源税、碳税、汽车税、化肥税、农药税、一次性用具税等;(三)对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而征收的税收,即资源税,如石油税、煤炭税、有色金属税、水资源税、盐税等,资源税是为了节约合理使用资源,进行环境恢复,补偿资源价值等目的而课征的税。
三、环境税收的作用
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自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20世纪80代被明确提出以来,至今已发展成为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联合国于1992年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确定了全球性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很多国家也相继定出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⑤。由于环境的污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保护环境就成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问题是无法靠市场本身来解决的。因为市场并非万能的,对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诸如环境保护等“外部性”问题,它是无能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完全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他们往往既不从全局考虑宏观经济效益,也不会自觉地考虑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因而,那些高消耗及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对此,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是保护环境的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税收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但是,如果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由此可见,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需要。环境税收的产生,既是源于人类保护环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活动主体所拥有的独立经济利益和独立决策权利又是环境税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环境税收首先诞生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3、促使社会成本和代价内在化
根据“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开征环境保护税,把由于环境污染和对自然资源消耗而形成的社会成本反映到商品和服务中去,使那些对环境带来危害的污染者的生产成本提高,从而把环保和有效利用资源与每个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作用下,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选择有利于环保的生产方式和工艺,消费者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也就选择无污染的商品进行“绿色消费”。这样,企业只有加强治理污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才能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在激烈竞争中占有一定的优势,这不仅减少了污染的排放量,还有利于经济和技术的进步,从而有助于经济增长和环境治理的良性循环。据OECD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通过开征汽油税,促进生产者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通过对生产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税,促进生产者减少在泡沫制品生产中对氟里昂的使用,净化了空气和环境。美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很好地利用环保税收政策,促进了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4、有助于筹集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
治理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的投资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只依靠国家财政投资进行治理,既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又不利于控制污染。主要是因为这种作法没有触及到自身的经济利益,人们就会继续以资源的高投入、环境的污染和生态失衡换取自己的超额利润,所以开征环境保护税既可以从经济利益角度唤起人们的环保意识,又有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据统计,芬兰政府2004年征收的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总额为239亿芬兰马克,其中70%以上为能源税,仅能源税一项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5%⑥。有关专家甚至认为,环境保护税是一种很有发展前途的税种,它可以和流转税、所得税并列逐渐成为主体税种。以环境保护税筹集到的资金专门用于环保项目,为治理环境污染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资金来源。
5、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资源节约型经济的发展
西方各国在制订环境保护税时,利用税收的差别税率,对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破坏环境的物品或服务课以重税,而对有益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课以轻税;同时,有效运用减免和优惠贷款等政策,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强治理污染、综合利用资源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并及时运用到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去。这样,一方面,解决了发展经济和治理污染不可相提并论的难题,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企业非常注意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减少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对废物资源的循环利用,也有利于发展资源节约型经济,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论*文*网]
注释:
①②③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10-50.
④王霞波.中国环境税收制度实施问题的探析[J].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1):69-71.
关键词:环境税;税收理论;认识
西方环境税的理论最早起源于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近年来又发展形成了公共产品理论和外部效应理论,这些理论主要针对环境及资源的认识及税收的参与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我国,更多的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进一步扩大了对外部性的研究,认为生产中的外部性不是外部性产生的唯一来源,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外部性还包括消费中产生的外部性、当代人对后代人产生的隔代外部性及同代人之间的跨国外部性等,对这些不同的外部性应用不同的环境税收来解决。在环境税的研究上,多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认为我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税制,但对环境税建立的时机和体系有不同的看法。
一、环境税的理论渊源
环境税,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绿色税,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目前环境税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1、庇古的外部性理论
一般认为,庇古(1877~1959)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最早开始系统地研究环境与税收的理论问题。庇古提出了社会资源适度配置理论,认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等,那么该种生产要素在各生产用途中的边际社会纯产值都相等,而当产品的价格等于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生产要素耗费的边际成本时,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达到了最适宜的程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达到资源利用的最优状态,因此,政府就应该采取征税或补贴等措施加以调节。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这两种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可能非常大,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只能由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纠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这种纠正外部性的方法被后人称之为“庇古税”方案。①
2、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是指资源应在不同的代际之间(当代人和后代人)进行平衡,它特别强调对地球有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调环境作为人类生存条件和全球共同财富必须受到特别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与内涵相对应,绿色税收的理论也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的绿色理论从科技的角度认识可持续发展,认为可持续发展应是废物排放量的减少或不排放。广义的绿色理论包含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思想,尊重自然的思想,当代与后代兼顾的伦理思想,效率与公平目标兼容的思想。可持续发展的效率与公平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不可能完全解决,必须辅以非市场机制的手段,其中税收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就必须以绿色税收制度取代现行的税制模式。
3、自然资本理论
这种观点认为,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公共产品,且是天然生成的,缺乏明确的产权主体,谁都可以用,这样必然导致人们滥用资源、环境恶化。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时,又很少有人过问。事实上,天然生成的环境和资源,和其它生产要素一样,也是一种资产,是自然资本向社会提供着它独特的环境和资源服务。这种资源的提供,也应得到相应的资本权益,因此,应该由政府代表社会作为自然生成的资源和环境的产权主体,以征集环境污染税的形式,从经济利益上建立起保护环境的机制。②
4、外部效应理论
这种理论从数量上提供了开征环境保护税的依据。它认为,微观主体对资源环境的运用,会产生外部不经济,即资源减少和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从而构成一种社会成本和代价。这种社会成本和代价是在市场体系之外发生的,市场机制无法对此发挥作用,即产品的真实价格不包括因环境污染和资源减少而带来的社会成本。比如,造纸厂生产每吨纸的市场价格,只包括生产这吨纸的实际生产成本,而没有包括因生产纸张而导致周边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和代价,这样就会产生额外的边际利润,从而刺激造纸厂增加产量,继续污染。外部效应理论认为,环境污染是市场体系产生的一种外部不经济现象,它不可能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自动地加以解决,而是必须通过政府的有效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干预时应利用市场型机制即经济利益的减少引导人们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资源的浪费。政府可以以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形式,把被忽略的社会成本和代价“内在化”,提高微观主体的生产成本,降低其边际利润,促使人们改变以往的生产经营方式,进行减少污染的技术开发和资源节约型经济的发展,减少污染性产品的生产经营,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环境的恶化。③
二、环境税收的基本含义及分类
税收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环境税的确立。环境税,简单来说是据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的税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一份关于税收与环境的报告中认为环境税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初始即为实现特定环境目的而设立和征收的,并且被明确确认为“环境税”的税收,如排污税等;二是最初并非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设立,但是对环境保护有影响而后从保护环境的立场修改或减免的税,如能源税、燃料税等。
广义的“环境税”还包括税款减免和税收差别。税款减免指用于鼓励消费者和企业的有利于环境保护活动的各种税款减免,如对投资于削减污染物事业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对污染削减设备和再循环物品免征销售税等。税收差别指根据物品和服务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损害环境的轻重课加不同的税率。税收差别手段在西方国家被广泛采用。
环境税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一)对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征收的税收,即排污税,如污水税、噪声税、垃圾税、二氧化硫税和废物税等,有些国家的排污税以排污费的名义出现;(二)对产生环境影响的商品和服务征收的税收,如能源税、碳税、汽车税、化肥税、农药税、一次性用具税等;(三)对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而征收的税收,即资源税,如石油税、煤炭税、有色金属税、水资源税、盐税等,资源税是为了节约合理使用资源,进行环境恢复,补偿资源价值等目的而课征的税。
三、环境税收的作用
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自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20世纪80代被明确提出以来,至今已发展成为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联合国于1992年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确定了全球性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很多国家也相继定出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⑤。由于环境的污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保护环境就成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问题是无法靠市场本身来解决的。因为市场并非万能的,对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诸如环境保护等“外部性”问题,它是无能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完全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他们往往既不从全局考虑宏观经济效益,也不会自觉地考虑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因而,那些高消耗及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对此,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是保护环境的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税收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但是,如果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由此可见,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需要。环境税收的产生,既是源于人类保护环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活动主体所拥有的独立经济利益和独立决策权利又是环境税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环境税收首先诞生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3、促使社会成本和代价内在化
根据“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开征环境保护税,把由于环境污染和对自然资源消耗而形成的社会成本反映到商品和服务中去,使那些对环境带来危害的污染者的生产成本提高,从而把环保和有效利用资源与每个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作用下,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选择有利于环保的生产方式和工艺,消费者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也就选择无污染的商品进行“绿色消费”。这样,企业只有加强治理污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才能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在激烈竞争中占有一定的优势,这不仅减少了污染的排放量,还有利于经济和技术的进步,从而有助于经济增长和环境治理的良性循环。据OECD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通过开征汽油税,促进生产者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通过对生产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税,促进生产者减少在泡沫制品生产中对氟里昂的使用,净化了空气和环境。美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很好地利用环保税收政策,促进了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4、有助于筹集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
治理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的投资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只依靠国家财政投资进行治理,既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又不利于控制污染。主要是因为这种作法没有触及到自身的经济利益,人们就会继续以资源的高投入、环境的污染和生态失衡换取自己的超额利润,所以开征环境保护税既可以从经济利益角度唤起人们的环保意识,又有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据统计,芬兰政府2004年征收的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总额为239亿芬兰马克,其中70%以上为能源税,仅能源税一项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5%⑥。有关专家甚至认为,环境保护税是一种很有发展前途的税种,它可以和流转税、所得税并列逐渐成为主体税种。以环境保护税筹集到的资金专门用于环保项目,为治理环境污染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资金来源。
契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文明的产物,同时对人类的伦理与法都有重要影响。例如作为西方伦理和律法的文化源头,摩西十诫就被视为人类与上帝的契约。“契约是法治社会的神经,亦是其得以维系的伦理形式。”在契约与法的理论中最具有影响力者,恐怕要属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了,它将所有法都解释为社会契约的产物。契约原是存在于由人所构成社会之中,它后来又被引入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而这种契约关系则被称之为自然契约。“社会契约是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公正关系,自然契约则是在人类与地球之间建立起一种公正关系。”但是其实无论社会契约还是自然契约,在实际上都可以被视为是种伦理理论,换而言之它们都属于契约伦理的范畴。而契约伦理则是契约在伦理上的表达,它是“指伦理依照契约而展开,按契约履行责任义务,并对违约承担道德后果的伦理现象和伦理类型。”自然契约与环境法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对此曾有过论述,“法是正义和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的那些人类法。”这意味着人与自然间也存在契约关系。“自然契约,即指人作为自然之一员,处于一种血脉相连的契约网络关系中,构成人对自然的一种责任,形成的一种信托契约关系”。自然契约关系体现在环境法理论之中,而其中最明显地体现就是环境权理论。“环境权又是人类与社会和自然所订立的契约:在这一契约中,人类和社会居主导的一方,契约所约束的是社会对自然无限度的侵入。”自然契约论对环境法有着重要的影响。“契约法将由人域法进化至人际同构法,将契约关系的外延从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扩展至代际之间、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之间,从而为传统的契约理论注入生态伦理的内容。”但是自然契约不能全面替代契约伦理,实际上就目前现代环境法的发展而言,其与契约伦理间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环境法的形成和出现,则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着现代法律‘从契约到伦理’的前进……但以环境法出现为契机而兴起的‘从契约到伦理’的运动,‘是法律与伦理二次整合的初步尝试,也是最为彻底的、革命性最强的尝试。”此外,我们认为自然契约论也有其伦理缺陷,最主要的就是其非人类中心主义倾向。例如法国哲学家吕克·费里就论证了①,自然契约为自然提供权利主体地位时,将遇到两个自身无法避免的伦理难题。正是因自然契约存在着这些伦理缺陷,使其无法完全成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也正是因此我们将目光转向社会契约,并开始探讨社会伦理与环境法的问题。而除此外,契约伦理还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关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个合理的秩序和有效率的活动,其中必有某种‘合意’、‘共同意志’,这就是契约伦理,它构成市场经济运作过程的伦理基础。”我们认为其将在环境法的具体制度中,特别是那些市场性的环境保护制度中,如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二、社会伦理与环境法
人类法律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期后,最重要的发展就是法律的社会化运动,社会法正是这场运动最为直接的产物。而这也是受人类伦理观嬗变影响所致,因为其中蕴涵了“由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的时代精神变革。人类社会在其产生之初并没有环境法。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冲击还比较小,这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侵权问题,即因污染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这时并不需要有作为部门法的环境法,对此仅需适用民法中的侵权规定即可,即环境法主要是以私法的形式存在的。此时也有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环境公法,但调整环境关系的法律仍以私法为主,而这也存在着任意性和消极性等不足。为弥补这些不足环境法也开始社会化,并在其中逐渐成为了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在这时也被归入到社会法范畴,“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而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法律社会化运动,都与强调社会公正的社会伦理有关系。“‘社会伦理’以社会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以人的自由为目的,是关于社会和谐秩序及其实现条件的社会公正的理论。”社会法正是以其为理论基础而构建的,社会公正可谓是其中最为核心的价值。社会法“主张法律规则应被认为是达到社会公正结果的指针。”我们认为环境法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出自于维护社会公正的现实需要——社会上污染破坏环境的毕竟是少数人,若不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那么这对大多数人而言就是不公正的,而环境法要维护的就是这种社会公正。“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责任有一个公正分配的问题。在特定的环境之中,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污染和破坏环境。恰恰相反的是,任何人都有维护环境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分担就有何以公正的问题。”而这种责任主要是通过环境法实现的,在这方面政府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通过制度保障社会的公正运行,就环境问题而言,就是制定环境法规、环境决策,通过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命令等环节使各行各业遵守环境法规,执行环境决策。”而环境法自身具有的强烈社会性特征,也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与社会伦理相关——社会性就是社会伦理据以建立的基础。环境问题是具有着重要社会性的问题,它的产生具有着极为深刻的社会根源。环境法作为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之一,自然而然地也就具有了明显的社会性。环境法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一致,就此而言环境法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然而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我们与其说环境问题具有社会性特征,还不如说环境问题具有全人类共同性;因此社会伦理在环境问题上也有缺陷,它也难以全面支撑环境法的伦理基础。随着环境问题“类”主体概念的出现,人类在环境问题上进入生态伦理时代,生态伦理也成为环境法新的伦理基础,环境法也因此过渡到了生态法的时代。
三、生态伦理与环境法
在环境法发展史上有件标志性的大事——瑞典斯特哥尔摩世界环发大会的召开。该会议确认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也使环境法进入了生态伦理的新时代。“这个阶段的环境法的主要特点是……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我们认为在环境法的发展演进历程中,生态伦理时代的到来必然是大势所趋,而这也恰是由环境法的特殊性决定的。环境法的特点意味着“它的历史发展最显著的趋势是生态哲学的引入。”生态伦理是伦理学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它的出现影响甚至颠覆了传统伦理学,其也对环境法的演进产生了重要影响。人们进入到现代社会之后逐渐意识到,造成当今世界环境危机严重的总根源,乃是人们对自然在认识上的错误所致。“环境危机的实质是文化和价值问题……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价值取向问题,是目标和意义的选择问题。”换言之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伦理的危机。这也意味着环境法作为人们环保手段,如果不能从伦理观上进行彻底的革新,其作用将很难以完全充分地发挥出来。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而后者首先就是由生态伦理所引发的。生态伦理对环境法发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在颠覆传统的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上,重新塑造了现代环境法新的理论基础。所有的法产生和存在都需要伦理基础,且最初都以人类中心主义的形式出现。传统人类法律大多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法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亦不例外。而人类中心主义本身也是有其缺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缺陷在于,它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关系,忽视了人类的存在必须以自然的持续存在为前提。”这也使其愈加无法支撑环境法的演进,于是生态中心主义倾向逐渐开始产生。这时“传统的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开始发生转变。概括地讲,就是哲学伦理学界开始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反思和探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理念……‘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者基于现代科学提出了应当扩大伦理学主体,将‘自然物’也作为与人类平等的伦理学主体的主张。”环境法在生态伦理的支撑下迅速发展,同时也成为生态伦理重要的实现形式,两者呈现出良好的相互促进发展态势。“现代环境道德的发展过程证明,环境道德与环境法的关系密切,它们相互渗透、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一方面,环境法积极维护环境道德,一旦条件成熟就把环境道德规范提升为环境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环境道德积极为环境法辩护,并通过道德舆论推动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但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也并非不无诟病,学术界同样也对其提出了许多的质疑,而这些质疑甚至还延伸到环境法领域。有学者将这种质疑归结为了九个方面,即理论前提虚无、信仰真理化、缺乏本土思维与大归结众化意识、核心理论正当性不足、颠倒伦理与法的关系、道德性过高、缺乏法律思维、忽视程序价值、实践论证不足等弊端。这使其更无法成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甚至在环境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面前,它不仅显得苍白无力更是难自圆其说。因此生态伦理并非环境法的伦理终结,我们反而在其中找到了新的伦理起点,即下文中所要论及到的生命伦理理论。另一方面,它促进了现代法律生态化的巨大变革,其中自然也包括环境法的生态化变革。生态化是当代法律发展最重要的趋势,而它的出现就是由生态伦理所引起的。“法律生态化趋势是生态伦理观在法律上的反映,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革命是法律生态化的伦理基础,正是这种变化了的价值观引发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环境法中表现的最为明显。“环境法的生态化是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对环境法进行的创新和改造……它的生态化将引导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可持续发展在实际上就是种伦理要求,它实现了社会伦理向生态伦理的演进。“可持续发展伦理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用道德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实现了从社会伦理、人际伦理向生态伦理的思维转向。”因此环境法伴随着这种伦理观的演进,也实现了从社会伦理为基础的社会法,向以生态伦理为基础的生态法的转变,从而也就完成了环境法的生态化进程。
四、生命伦理与环境法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新事物源于旧事物,前者是对后者的发展、更新以及扬弃。“新事物在旧事物的基础上产生出来,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的,过时的、腐朽的东西,吸取、继承并发展了旧事物中积极的因素,并且还添加了一些为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丰富的新内容,因而它就比旧事物优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环境法演进中伦理观的嬗变也是如此。生命伦理最初也可追溯到生态伦理中,史怀泽最早开始对此进行了伦理思考。“有思想的人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生命意志。他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生命。对他来说,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这就将生态伦理深入到生命的层次。而美国学者艾伦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即“地球是我们所知道的宇宙中能够维持人类生命的唯一星球。但人类活动却逐渐使得地球很难适于人类继续生活下去。”生命伦理常被等同于医学伦理,“生命伦理虽是一门崭新的学科,却又与古老的医学伦理学有着难解的渊源,直到目前,一些学者仍习惯性地称其为‘医学伦理’或是‘生物医学伦理’。”但本文中所要探讨的却是其语源层面。现代生命伦理学在西方最早始于法国,虽然其也表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色彩,但它却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的,并且非常“强调对生命价值的动态性和开放性研究。”如前所述,法学始终受到哲学伦理学的强烈影响,生命伦理孕育催生了新兴的生命法学。“法理上来说,生命法是生命伦理的法律化,是从生命伦理中分流出来的一种具有刚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它所维系的是最低限度的生命伦理;生命法学作为以生命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是以生命伦理学作为其理论来源的。因此,生命法律现象中的很多现象都必须从生命伦理学中寻找理论支撑。”甚至有学者更为直接地指出“生命伦理学是生命法学的基础。”哲学伦理学总在不断寻求着终极思考,将对环保伦理深入到生命伦理的层面,也可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是终极思考。生命的存在是这个世界上的头等大事,而它又是以一定的环境状况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如果世界上的环境极度恶化,最终使得所有的生命都无法生存下去,那么再讨论任何的问题都将毫无意义。“生存问题总是只能通过生存活动本身来澄清。”我们认为,环境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生命法,“当代生命法学研究与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且包括人类与地球生物圈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对环境法的认识上升到生命的高度,是人们对环境法认识继续深化的结果,而这显然是受到生命伦理影响的结果。立法可谓人类所特有的主观能动活动,换言之只有人类才能充当立法的主体。但人类在立法又不能只管自己的利益,而须顾及所有生命甚至非生命的利益。“人类应当承认生物的权利,并为自己立法:一切生命的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认识到这点才能既摆脱人类中心主义,而又不至陷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虚无,从而为环境法找到其终极价值之所在。
五、结语
1.1监视性环境监测
这种常规性的环境监测主要是监测影响环境的污染物的排放量。在通常情况下,对这些环境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主要是通过长期、定点的监测方式,再利用相关环境监测高科技仪器设备对追踪到的环境信息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比较,得到环境污染排放物的趋势,以便在后期的环境治理下采取有效的措施。
1.2定点性环境监测
这种环境监测的方式主要是用于在污染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对该环境污染的区域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测,采取该种监测方式能够有效定位污染源具体的位置。与此同时,当环境污染中发生有害物质的扩散等现象的时候,通过使用这种定点性的环境监测方式能够对有害物质具体的扩散方向以及速度进行掌握,从而为后期环境污染区域的治理提供很好的基础。
1.3研究性环境监测
这种环境的监测方式主要应用于科研方面,为相关的环境课题研究提供一些可靠的依据,因此在进行研究性环境监测的过程中,其标准和要求都是比较严格的,从而保证后期的环境治理能够正常的进行。
2环境监测对于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分析
环境监测在整个环境治理的环节中占用重要作用,通过选择及时、适当的环境监测方式能够有效的促进环境治理工作的展开。整个环境监测的过程是相对比较复杂和繁琐的。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环境监测对于在数据分析中所采用的化学知识越来越频繁,重量法、色谱分析法、容量分析法以及电化学分析法都对环境的监测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使用这些方法对采集到的环境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从而得到环境污染中准确的污染源和污染物的具体信息。具体来说,环境监测对于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使环境治理的目标更加明确。在进行环境监测的过程中,根据具体问题的不同其环境监测可以分为多种不同形式,在对这些具体不同的环境问题进行监测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合适的监测形式,从而提高环境监测的针对性。具体到环境治理的过程中,由于有环境监测在前期具有针对性的监测和管理,使得整个治理工作能够进行明确的范围、功能划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环境治理中的各种问题。
(2)环境监测的区域区别对待性能够促进治理工作的展开。根据区域的不同的环境监测可以分为厂区环境监测和区域环境监测。在面对具体不同的区域来说,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在落实到环境监测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区域性的差别化处理。这就使得在后期环境工作的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抓住治理的重点和难点,从而顺利地展开环境治理的工作。
(3)环境监测促进治理工作的有序展开。在通常情况下,在进行环境监测的过程中都是提前设计和规划具体详细的监测步骤,保证环境监测的有序进行,在后期的环境治理过程中也需要通过制定和规划与之相适应的步骤展开工作,从而促进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性展开,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和环境质量。
3环境监测在提高环境治理效力上的措施分析
环境监测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管理过程,所以对于环境监测在环境治理上的效益上的发挥,需要从多方面加强努力从而提高环境治理的成效。具体来说根据现阶段环境污染的具体现状和环境治理的目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加强环境监督检查
在环境监察的过程中,通过严格要求相关环保工作人员对污染源、举报地区以及具体的受污染环境进行长期的监测和检查,从而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制止非法排放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采用现代化高科技、高标准的环境监测设备等仪器,严格按照监测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规划所在行业环境监测的具体标准和规定,从而发挥其对环境监管的作用,更好的建设高质量的环境。
3.2制定和规划环境相关的法规
21世纪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与此同时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渐颁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相关的法律使得在进行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与此同时通过将生态文明建设明确纳入到我国五大文明的建设之中,更加提高和加强了环境治理的我国法律层面的重要性。
3.3公民环保意识的提高
可以说现阶段很多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为的因素造成的,所以通过提高公民在环境治理上的相关意识,这对于环境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如可以在每年的中国环保日举行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可以借助相关网络新闻媒体的宣传提高人们对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认识;当然也可以在每年的世界环境日,联系当年的世界环境主题和重点,为鼓励和引导公民的绿色消费和绿色生活进行有力的宣传。
3.4加强生态净化绿色治理
对于环境的治理是一个很繁琐和大规模的工程,除了要对污染源进行减少和消除之外,还需要借助生态系统对环境进行改善处理。在进行生态净化绿色治理的过程中,通过利用生物科学的相关技术,设计和研发具体的绿色治理措施,如通过生物体的吸收、分解以及转化等功能对环境污染物的浓度以及有害性物质进行降解处理。
3.5减少工农业商等领域的污染
在进行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必须打破以环境作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通过研发和应用生态、先进的生产技术以及高科技的污染处理设备,促进无污染、绿色、高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从而减少环境的污染和提高对环境治理的效果。
4结语
[论文摘要]城市环境艺术设计的生态设计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指导下,形成以生态伦理观和生态美学观为基本的出发点的城市发展,规划和设计理念。通过回顾和认识所在城市中城市环境艺术设计的生态设计,分析中国现阶段城市发展中面临的严峻的生态问题,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城市环境艺术设计的方法。
一、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场所,也是向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自然资源的供应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其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就是环境的科学而又概括的定义。它有两层含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所说的环境,是指以人为中心的人类生存环境,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毁灭。同时,环境又不是泛指人类周围的一切自然的和社会的客观事物整体。比如,银河系,我们并不把它包括在环境这个概念中。所以,环境保护所指的环境,是人类生存的环境,是作用于人类并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外界事物。
(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这个概念也在发展.如现阶段没有把月球视为人类的生存环境,但是随着宇宙航行和空间科学的发展,月球将有可能会成为人类生存环境的组成部分。
二、环境问题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由于自然环境因素的破坏和污染所引起的。如:火山活动,地震,风暴,海啸等产生的自然灾害,因环境中元素自然分布不均引起的地方病,以及自然界中放射物质产生的放射病等。
另一类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破坏。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或污染因素)进入环境,超过了环境容量的容许极限,使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超越了环境自身的承载能力,使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或出现自然资源枯竭的现象,这些都属于人为造成的环境问题。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问题,多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当前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于是人们呼吁“只有一个地球”,“文明人一旦毁坏了他们的生存环境,他们将被迫迁移或衰亡”,强烈要求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环境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伴生产物。具体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人口增加对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
2.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
3.人类在开发建设活动中造成的生态破坏的不良变化;
4.由于人类的社会活动,如军事活动,旅游活动等,造成的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破坏,珍稀物种的灭绝以及海洋等自然和社会环境的破坏与污染。
三、环境治理和保护
在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郑州市这几年下了很大的工夫。对于母亲河的治理就已经略见成效。2007年5月,总书记亲临黄河视察工作,黄河市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我们一定要把她治理好,一定要把环境治理好。
以前,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的破坏,黄河两岸的环境一度非常恶化,绿城经常在开春的时节会经受一次又一次沙尘暴的洗礼,而我们的母亲河也在很多河段出现了断流的现象。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在人们日益追求生活环境优化的今天,城市环境艺术设计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激化了。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研究,可持续发展战略已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我国也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城市环境艺术设计的生态设计”正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设计领域的一种战术回应,城市环境艺术设计也因此从观念转变到理论建构乃至设计,创作的方法技巧等方面都必将得到重大的发展。此间,“生态经济”,“生态产业”,“生态美学”及“生态建筑”等新概念应运而生,冠以“生态”的各种词汇频频出现在各行各业的文本中,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实现城市环境艺术设计的生态设计绝非易事。
城市生态环境系统规划是在城市发展战略或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指导下相对独立的规划体系,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进行。从宏观到微观可分为:
城市生态环境系统规划———绿色空间系统规划———环境设计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含空间性质,功能,生态质量,绿化,环卫,人群特色及景观风貌等研究内容。
1.制定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在不同发展时期的生态平衡质量,绿化水平,社会服务及特色风貌等指标,在定性的基础上逐步定量化,使目标体系具有可操作性。
2.城市人群休闲行为的研究和预测。其中包括价值观念,心理需求,文化取向;人口规模,人口特征(年龄,职业,性别,消费层次等等);人群在城市空间系统中的流动,集散和停留时间等规律;休闲方式选择与休闲文化取向。
3.城市生态环境空间序列规划。对城市的生态绿色空间进行调整,空间规划从用地规模,空间规模,空间序列组织,空间视线及环境效益等方面综合研究,形成“点,带,场”相结合的空间系统。这些空间包括有:城市广场,主要步行街道,城市滨水地带,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大型建筑庭院及市郊农产品绿地等。
4.城市空间环境功能规划。包括生态效益功能,活动利用类型(游憩,娱乐,运动,集会,展示,分隔,交通……),人流及文化艺术表达等各项功能。规划同时要对城市各主要空间作出系统的主次功能的认定。
5.城市特色风貌的规划。在总体特色风貌目标的控制下,充分考虑环境主要空间的艺术风格和文化主题等方面的规划。
6.绿化规划对空间进行全面的指标控制。基于各空间功能,生态指标,建设条件确定各空间绿化指标时效要求。绿化指标包括绿化覆盖率,绿地率,郁闭度及叶面系数等。绿化规划要对各主要空间值等特征加以规定。
7.局部空间环境规划。对城市“绿色空间”的人口容量进行测算,制定生态环境目标(空气,湿度,土壤,灰尘,噪音及风等)和环境保护治理的措施。
8.城市生态环境系统与区域生态系统的关系。城区与郊区绿地系统的协调关系,区域空间调节关系,休闲人口流动的关系等等。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的开发和建设现今已经即将完工,首先从设计和规划上来说就是与国际接轨的,世界著名建筑师黑川纪章对整个新区的建设做了一个全面而又详尽的规划和设计,无论是从制定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城市人群休闲行为的研究和预测、城市生态环境空间序列规划、城市空间环境功能规划、城市特色风貌的规划、绿化规划对空间进行全面的指标控制、局部空间环境规划、城市生态环境系统与区域生态系统的关系等等这些入手,都是将城市环境艺术设计和环境很好的融合到了一起,很好的解决了当地环境和城市环境艺术设计在某些问题上的矛盾。
很好的解决环境问题和城市环境艺术设计,美化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参考文献
[1]吴良镛,面向21世纪的建筑学[Z],国际建筑师协会“北京”(讲稿),北京,1999
迄今为止,依据所能检索到的历史文献和地方志资料,对于群力岩画的记述主要是民国时期编撰的《依兰县志》和《宁安县志》中对群力岩画做过简单的记录。1921年的《依兰县志》中记载:“牡丹江上游有名字儿砬子地方,峭壁之上有石纹,似字而非字也。附近山下有一石,似碣,上永和甲申字样,并非镌刻,有似墨书,余文多不能辨。”①在1924年的《宁安县志》中记载:“距城二百余里,呼尔哈河(牡丹江)东岸,系赴三姓水道也。山壁石砬上隐约有朱红字迹。天气晴朗,人多见之,惜不知为何代何人遗迹。”民国时期的《依兰县志》印刷于1921年,早于1924年的《宁安县志》3年。《在依兰县志》对群力岩画记述的是“峭壁之上有石纹,似字非字也”。而《宁安县志》则进一步记述为:“山壁石砬上隐约有朱红字迹。”在记述岩画的地理位置时,《依兰县志》将其误记为“牡丹江上游有名字儿砬子地方”。其实群力岩画所处的位置并非是牡丹江上游地区,而是牡丹江的下游。《宁安县志》则明确记述了字儿砬子,“距城二百余里,呼尔哈河东岸,系赴三姓水道也”。所谓距城200里,指的就是距离今宁安市200里,呼尔哈河,即忽尔哈河,亦即今牡丹江,而“呼尔哈河东岸”,即指牡丹江之右岸。“系赴三姓水道也”,则说明了当时从今宁安市,或清代宁古塔副都统衙门通往依兰(三姓)的主要交通是以水路为主。今群力岩画恰在距今宁安市200里的牡丹江右岸的石砬子上,处在由宁安市通往依兰的牡丹江水路之要冲。由此看来,《宁安县志》较之《依兰县志》而言,对于群力岩画的地理位置,以及对岩画着色方面的记述是比较准确的。反映出当时撰写《宁安县志》的作者曾经对群力岩画的现场做过一些实地考察,否则对其地理位置和通往岩画的道路、岩画的着色的色彩都不会如此准确。然而,《依兰县志》在对群力岩画的记述中,却有着更值得注意的细节。“附近山下有一石,似碣,上永和甲申字样,并非镌刻,有似墨书,余文多不能辨。”这段文字是与描述群力岩画(字儿砬子)为同一段文字,只是由于历来撰写群力岩画的考证与考察的文章中均没有提到这段文字。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很少有人认真核查原文。其二,是基本沿用了第一个引用《依兰县志•金石条》关于群力岩画(字儿砬子)的记述,而遗漏了这段重要的文字。也就是说,在群力岩画附近的山下另有一石,酷似“碣”,碣的释义为石碑:墓碣残碑、断碣,属于刻石中的一种形制。《后汉书•窦宪传》注:“方者谓之碑,圆者谓之碣。”汉代以前的刻石没有固定形制,大抵刻于山崖的平整面或独立的自然石块上,后人将刻有文字的独立天然石块称作“碣”①。目前有关《依兰县志》中记述的“字儿砬子”附近的这块碑碣,至今为止也没有人对其进行过调查。长期以来,人们只注意到了字儿砬子上的这幅群力岩画,而忽视了对这块碑碣的调查和研究。遗憾的是牡丹江因为莲花水库的建成,而使得水位已经由原来的水位上升了近10米,原来的群力岩画所在的石砬子位置距牡丹江水位是23米,而现在只有15米左右②。我想即使是现在去寻找群力岩画附近的那块碑碣也是徒劳的。因为那块碑碣的位置就在群力岩画附近的山下,而如今却已经被江水淹没了。如果我们继续审读群力岩画山脚下的那块碑碣的话,似乎可以对其文字进行必要的分析。其中“附近山下有一石,似碣,上永和、甲申字样,并非镌刻,有似墨书,余文多不能辨。”如果碑碣上的“永和”二字是年号的话,那么在东北地区古代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中尚没有发现使用过“永和年号”的例证,渤海国只使用过“永德”年号,也无“永和”年号。在中国历史上却多次使用过“永和”年号的例证③。然而,这些在历史上使用过永和年号的政权却与群力岩画附近碑碣上的“永和”二字毫无关系。那么,碑碣上的“永和”、“甲申”所表达的到底是何意,碑碣与群力岩画有何种关系呢?恐怕这永远是个不解之谜。但是,从碑碣的角度去理解群力岩画的话,似乎可以扩大对群力岩画含义研究的更有意义的视野。总之,《依兰县志》所记载的群力岩画附近有一块碑碣,其上有“永和、甲申”字样的事实,应该值得我们关注,即使是为时晚矣也不应无视它曾经的存在。
1972年第5期《考古》杂志上,发表了署名黑龙江省博物馆的《黑龙江省海林县牡丹江右岸的古代摩崖壁画》一文,文中详细介绍了黑龙江省博物馆于1958、1960、1965年,连续3年对群力岩画的调查。1958年,黑龙江省博物馆的工作人员除了认定为“单色摩崖壁画”外,别无其他收获。1960年春,黑龙江省博物馆又派员考察牡丹江流域的摩崖壁画,并确定摩崖壁画中有小船和不止一人一鹿的图案。明确了画面上有船、人、鹿,而且人、鹿的造型不是一个。时隔5年后(1965年春),黑龙江省博物馆又派人对群力岩画进行了第三次考察。这次考察主要有如下几个收获:其一,弄清了字砬子的自然环境与状态。其二,画面呈朱红色,可能是赭石等矿物质作成的颜料。其三,对画面作了整体的剖析。其四,回避了确定群力岩画的年代问题,只是对画面所表达的内容作了推测。1990年《北方文物》第3期,发表了陶刚、王清民合作的《海林群力崖画再研究》一文,又一次改变了群力岩画的命名,由原来的“摩崖壁画”改称为“群力崖画”。主要收获是:其一,定名为群力崖画。其二,对群力岩画的画面进行了重新分区,由上、下分区而重新划分为左右两区。其三,对画面“凉棚下端坐二人”,改成枝繁叶茂的大树形成的凉棚下端坐二人。把立于船头的人物改称为一只雄健的鱼鹰。其四,推测画面的内容是反映了“祈祷和祭祀的宗教意识,特别是人牵鹿的图形,更直接寓示着引诱群鹿回家的含义”。其五,文章的主要创新的观点是对岩画的作画技法和艺术效果进行了分析。其六,论文对有人提出群力岩画的年代可能距今3000年左右的观点进行了反驳④,并从绘画的技法角度推断群力岩画的年代当为唐宋时期。《海林群力崖画再研究》一文对国内外的学术界影响很大,作者的观点在1992年出版的《牡丹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规划》一书中也有文字说明和表述。
此外,1990年4月,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的《海林县志》,也对群力岩画作了简单的描述。所不同的是书中描述了群力岩画距离水面40米[2],较之《海林群力崖画再研究》一文的记述超出了17米,这是非常值得质疑的岩画距离江面的高度。2000年第4期《北方文物》杂志发表了我国著名岩画家盖山林的《黑龙江省牡丹江畔群力屯岩画时代新考》一文。盖山林通过对群力岩画内容的解读和比对黑龙江流域俄罗斯境内与我国境内发现的大批岩画的实例,以及从群力岩画中的六幅图中鹿的图像占据50%的比例,对其群力岩画产生的时代确定在距今2000—4000年前后①。对群力岩画产生在渤海—靺鞨的观点给予了否定。盖的论文给我们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牡丹江群力岩画的发现,属于黑龙江右岸支流养鹿岩画的根基,是黑龙江流域左岸养鹿岩画的源头。因此,如果从整个黑龙江流域空间范围内考虑群力岩画发现的重要意义是值得的关注的。“群力屯岩画在黑龙江右岸支流‘养鹿’岩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产生时代早,构图较完整,是‘养鹿’岩画的典型画址。它的发现,使黑龙江右侧支流‘养鹿’岩画有了源头。其后在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大兴安岭原始森林中,相继发现的交唠呵道岩画和阿娘尼河岩画,是‘养鹿’岩画的流,使黑龙江右侧支流‘养鹿’岩画形成一个系统。倘若将黑龙江左右侧各支流‘养鹿’岩画联系在一起,便构成了整个黑龙江流域‘养鹿’岩画的全系统。如此看来,将群力屯岩画与整个黑龙江流域岩画放在一起去思考就不是没有意义的了。它终于使群力屯岩画时代之谜,得到了破释。”[3]尤其是他把群力岩画与俄罗斯境内即黑龙江左岸奥廖克马岩画进行比较②,并从绘画的技法、绘画的内容、绘画的功能三个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比较,最终得出了二者具有一致性的结论。
1991年9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周谷城主编的《中国文化丛书》,其中有陈兆复所著的《中国岩画发展史》一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中国岩画发展史”的专著。书中收录了《黑龙江省海林县牡丹江右岸古代摩崖壁画》、《海林群力崖画再研究》的岩画临摹图。还引用了上述两篇文章对岩画描述和临摹的表述,尤其是重点介绍了“从岩画的内容看,是反映牡丹江边古代先民们的渔猎生活,也表达出他们对牲畜兴旺和渔猎丰收的美好愿望。这里曾是原始宗教遗址,作品肯定含有巫术的目的”[4]。陈兆复为了说明群力岩画的内容,特别注意到了岩画中对鹿的描绘,其中的“人牵鹿”的图形是直接寓示着引诱鹿群回家的含义。但是,作者把群力岩画与嫩江流域的昂昂溪史前文化遗存联系到一起的解释,则显得牵强。1996年,盖山林的《中国岩画》一书,由广东旅游出版社出版发行,书中的第一章就记述了黑龙江省牡丹江群力岩画,不过,盖山林在书中的题目则改写成《牡丹江畔船形岩画》。值得注意的是,盖山林在这部书中对群力岩画的研究,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强调了群力岩画中的那艘船形,并且引用了《后汉书•东夷传》:“挹娄人喜乘船寇抄”,《三国志•魏书•东夷传》:北沃沮人“常乘船捕鱼”,上述两条文献记述了两个不同民族拥有共同的用船习惯。北沃沮之地的北部与挹娄的南界相接,北沃沮强盛时是否已经越过镜泊湖而到达牡丹江的下游地区,尚待学术界继续从考古学文化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盖山林认为,牡丹江下游群力岩画的所在地“为沃沮故地”的论断有商榷之处。在断定群力岩画的初始时间上,盖山林在书中没有太多的创新,而是完全采用了陶刚、王清民的上述观点。认为推定群力岩画的“时代为唐宋大致是不误的”。然而,盖山林的这一观点,却与他在2000年4期《北方文物》发表的《黑龙江省牡丹江畔群力屯岩画时代新考》的观点大相径庭,说明盖山林在考证群力岩画的时代看法上有了重大改变。1997年11月,李洪甫所著的《太平洋岩画》一书,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书中的第二章:中国黑龙江岩画中又专门设置了“牡丹江岩画”栏目,在这里“群力岩画”又被称为“牡丹江岩画”。
文中对群力岩画的内容描述和介绍,均采纳了已经发表过的有关群力岩画的文章①。此外,杨林在2007年12期《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上刊载了《浅析黑龙江省古代壁画》。此外,已故东北史学者董万仑曾经指出:牡丹江群力岩画中所显示的“一男一女,表明已是固定婚姻的父系制”。2013年春夏之际,俄罗斯阿穆尔国立大学哲学宗教教研室主任安德烈教授带领他的博士生王健霖,两次实地考察了群力岩画的所在地,并对群力岩画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绘制图案的语境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尤其对图案的绘制技法“用红色颜料涂抹”,而并非是单线勾勒轮廓的素描方法,以及对中国学者盖山林认为“俄罗斯境内黑龙江流域左岸的中纽克扎岩画与群力岩画基本相似,前苏联学者将中纽克扎岩画断代为公元前2世纪末至1世纪初,这可能成为群力屯岩画的参照系数”这一说法进行了客观的分析。他们认为群力岩画晚于中纽克扎岩画。并确定了群力岩画所处的精确的地理位置和海拔高度(北纬44°54'22.3128'',东经129°39'26.6364'',海拔213.6米),这是目前所见在群力岩画的研究文章中唯一使用经纬度和海拔高度来确定其精准的位置的表述。王健霖对群力岩画图案左侧最下方的图形提出了质疑:多数学者认为是“熊”,“但笔者通过电脑软件提取图像色彩轮廓,仔细观察后发现似一蹲状人形”。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现,如果能够确认不是熊,而是一个作“蹲状”人形的话,那么群力岩画的整幅图案的寓意的解读就有重新考虑的必要。最后,他们基本确定牡丹江群力岩画的年代不会早于俄罗斯境内的中纽克扎岩画,而只会晚于中纽克扎岩画。他们认为,“古人出于宗教祭祀需要,对岩画点的选择非常讲究,通常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山崖作画,该处山崖气势伟岸,如同一位将军巍然屹立,而且整个岩画朝南(迄今在中国有面北祭祀的习俗,中国人认为北为上位,为尊位),这本身也包含了山石崇拜、祖先崇拜、英雄崇拜观念。笔者以为,岩画点下方陆地一定是祭祀点,如果进行考古发掘,很可能找到相关祭祀遗迹、遗物,对该岩画点年代判断、内容分析、作画族属将起到关键作用。”[7]并得出群力岩画的绘制时间可能在6—7世纪前后的靺鞨人所绘[7]。总之,牡丹江群力岩画从“字儿砬子”、“古代摩崖壁画”、“群力崖画”、“牡丹江岩画”、“黑龙江古代崖画”,最后定名为“群力岩画”的过程,是近百年来众多学者对牡丹江群力岩画逐渐认识历史的经历。尽管目前对其年代的推断尚有分歧,或对岩画的内容还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但是学术界对群力岩画的研究和解读已经走入成熟期。无论是对画面的识别,还是年代的推断,较之20世纪初的认识,均有了飞跃的进步。在上述学者研究群力岩画的基础上,笔者对牡丹江群力岩画的年代、族属及其岩画寓意有几点不同的认识。
二、牡丹江流域群力岩画的年代族属研究
(一)关于群力岩画的年代与族属问题的五种观点牡丹江流域群力岩画的年代问题,一直在学术界存在着争议。依据上述学术界对群力岩画的描述、研究、考证与推断,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其一,陶刚、王清民认为群力岩画为“唐宋”说。这一观点曾被我国岩画家盖山林认可,但在后来盖山林的《黑龙江省牡丹江畔群力屯岩画时代新考》一文中又予以否定。其实,确定群力岩画为“唐宋时代”的观点是比较笼统而模糊的概念,因为唐朝与宋朝(包括北宋、南宋)存续的年代叠加在一起的话,达614年之久,如果再累加上唐朝灭亡的904年到宋朝建立的960年中断期的56年,那么,唐宋时期的概念就是670年之久,而所谓对群力岩画断代为“唐宋”时代的观点,其时间跨度过于漫长。更何况唐宋时期的东北牡丹江流域所居住的族群为靺鞨族,亦即女真人的前身。其间曾有以粟末靺鞨人为主体而建立的渤海国(公元698-926年),牡丹江流域则成为当时渤海国的统治中心区域①。其二,黑龙江省博物馆所发表的②《黑龙江省海林县牡丹江右岸古代摩崖壁画》一文认为,群力岩画的年代“可能是为了一定的巫术目的而绘制的原始宗教遗迹,但它真实地反映了活动在这个地区居民的渔猎生活,而且是我国原始艺术的一项代表”③。无疑,该文作者是明确把群力岩画的年代确定在原始社会时代,这一断代的概念较之“唐宋”的概念更加模糊。所谓原始社会是文化人类学理论上的一种社会组织类型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如果与考古学历史分期进行比对的话,这一阶段应属于新石器时代,约当在距今1万年到4000年前后。因此,把群力岩画确定在原始社会的观点过于遥远而漫长,且缺乏重要的历史依据。这种朦胧而缺乏依据的漫无边际的断代方式,是人们习惯于简单思维而对无法理解的历史遗迹、遗物盲目下结论的惯用方式。其实,是一种缺乏研究和比对的思考过程。如果群力岩画的年代属于距今4000年前的作品,那么从民族源流的族属上看,群力岩画可能是肃慎系统的先民所绘。其三,盖山林在2000年《北方文物》第4期发表了《黑龙江省牡丹江畔群力屯岩画时代新考》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他一改过去对牡丹江群力岩画的断代观点,而提出了自己的新观点。他认为群力岩画属于黑龙江流域的“养鹿”岩画,可以依据黑龙江左岸俄罗斯境内发现的大量养鹿岩画遗址的绝对年代来比对牡丹江流域的群力岩画,可以推断其年代当为距今2000至4000年之间。“群力屯岩画属于黑龙江‘养鹿’岩画的定位,给群力屯岩画年代的推定找到了依据。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黑龙江左岸‘养鹿’岩画的年代是从公元前2千纪一直延续到纪元前后,那么群力屯岩画的年代,大约也应属于这个时代。这种对群力屯岩画年代的断定,虽然由于时代跨度太大而失于笼统,但总比将它推断在渤海时代在依据上扎实得多。”盖山林深知这种断代的方式和结果是一种模糊推定,但是总算是较比断定群力岩画为唐宋时期渤海时代的依据更为贴切。盖山林的这一推断的新意,是含有距今2000年前后或4000年前后的意味。如果我们取盖山林先生对群力岩画断代的下限的观点,群力岩画的年代很有可能相当于西汉末年。由此推之,西汉末年的牡丹江流域的群力岩画的族属当属于挹娄人或夫余人的遗存。关于挹娄称谓的含义,一直有两种解释:一是“挹娄”,音近通古斯语“鹿”,为鹿之意;二是与满语“叶鲁”音近,为岩穴之穴的意思④。主要分布在牡丹江以东直到大海沿岸。其四,王健霖认为,群力岩画的绝对年代应该属于距今6—7世纪前后的靺鞨人的遗存。他认为:从造船技术、养鹿习俗、渔猎业三个方面分析,群力岩画的绘制时间可能是6—7世纪前后的靺鞨人。王健霖所推断群力岩画的年代,大大缩短了“唐宋说”、“原始社会说”、“2000至4000年说”等笼统观点。6—7世纪的时间跨度,是一个比较具体的时间概念,当在100-200年之间。不过王健林对群力岩画的时间断代,依然缺乏依据和更多的历史旁证,因此,支撑其观点的证据还显得比较单薄。其五,群力岩画为西汉时期所绘,这一观点是李洪甫所著的《太平洋岩画》一书中所表述的。他认为:群力岩画所处的牡丹江流域就是汉代的乐浪郡,群力岩画中二人端坐于树下“席地而坐”的姿态,就是朝鲜王“檀君”夫妇端坐在檀树下的形象,从而得出群力岩画当为西汉时期的作品。把牡丹江群力岩画臆测为西汉时期所作,并与檀君朝鲜有关的猜测均属谬误之笔。不过,在李洪甫对群力岩画的臆测中较为合理的成分,则是把牡丹江流域的群力岩画的时代看作汉代的作品还是值得深思和借鉴的。总之,以上五种有关群力岩画的年代与族属的考证、推断与臆测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完成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但是,究竟那一种观点最为接近历史的真实,还有待今后的深入研究和不断的考古发现。
(二)笔者对群力岩画年代与族属的新认识群力岩画的命名要予以规范化。笔者认为,其称谓应该为“牡丹江流域群力岩画”,因为群力岩画的地理空间和地理环境的特点,就是孤零零地处在牡丹江流域的群力村附近的牡丹江右岸的峭壁悬崖上。牡丹江是这幅岩画的重要地理特征,而群力村则是临近岩画最近的村屯,具有人类传承意义的常住居民的聚落点的含义。从严格意义上讲,群力岩画,既不是崖画,也不是崖壁画,更不能称之为摩崖壁画。群力岩画还不能脱离牡丹江这个具有地域特色的地理概念,因此冠以“牡丹江群力岩画”是比较完整和确切的。盖山林于2000年第四期《北方文物》中发表的《黑龙江省牡丹江畔群力屯岩画时代新考》一文的题目,就是充分考虑了群力岩画的命名需要规范的因素。“牡丹江群力岩画”的称谓省略了黑龙江省的行政区划地名,这一点笔者与盖山林的认识是一致的①。此其一。关于牡丹江群力岩画的年代与族属,我则认为:如果从宏观意义上看,牡丹江群力岩画的年代,应属于西汉中期至公元5世纪,在这一时间段里恰恰是挹娄人或勿吉人居住在牡丹江流域,其族属当属于挹娄或勿吉。若是从更加具体和细微处观察,牡丹江群力岩画的时代当为西汉末—东汉初年,此时挹娄人虽臣服于夫余,却正在为逐渐摆脱夫余的压迫而积蓄力量。当夫余走向衰落,而高句丽人一味争夺辽东之时,挹娄人则在牡丹江流域得以巩固自己的政权,建立完备的制度。诚然,在长期受到夫余人压迫的同时,挹娄人不断接受由夫余人转嫁而来的汉朝文化因素。因此,在挹娄人的文化中应该存在着表现出强烈汉朝文化影响的因子和特征,我们从牡丹江流域群力岩画中就可以领略到这种深受汉朝文化影响的因素,如席地而坐,以及身后的酷似枝繁叶茂的大树的那种流行于西汉时期的帷幔,等等。此其二。从牡丹江流域群力岩画中的人物主题画面的风格上,可以看出是深受汉朝盛行的绘画风格和当时的传统文化影响的,牡丹江流域群力岩画的尚左、尚右之习俗是深受汉朝文化影响的。此外,牡丹江流域群力岩画中二人端坐的姿态或姿势也与汉朝的席地而坐之俗吻合。此其三。黑龙江流域右岸用红色颜料实体涂抹的阴影法技术,在挹娄与夫余人那里早已掌握。宾县所发现的红色颜料涂抹的人物图案陶片,距离其东方牡丹江下游群力岩画不过180公里,这正是夫余与挹娄人文化相互影响的重要区域。另外,在宾县的庆华遗址中也发现了绘制在陶器上的红色颜料涂抹的植物和水波纹图案,其年代为战国至西汉,此其四。关于挹娄含义的解释,目前有两种观点,音近通古斯语“鹿”,为鹿之意;与满语“叶鲁”音近,为岩穴之穴的意思。《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载:“挹娄在夫余东北千余里,滨大海,南与北沃沮接,未知其北所极。其土地多山险。其人形似夫余,言语不与夫余、句丽同。”日本学者三上次男认为:挹娄在满语中解为鹿(使鹿部)不知其依据如何?或许是因为巧合,牡丹江流域群力岩画中六人三鹿,除人物之外,主要是鹿,说明了鹿与人的关系密切。从三只鹿的姿态和形象上观察,其中的两只鹿是动态的,一只鹿则是静态的。静态的鹿就处在二人端坐的下方,这是个非常耐人寻味的场面,恐怕与图腾或某种仪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把“挹娄”解释为“鹿”的含义的话,恐怕鹿在当时属于挹娄人的重要图腾崇拜。无独有偶,鹿在汉朝也具有神兽和图腾的广泛意义。如果群力岩画中的鹿的图案是一种图腾,那么此种具有原始宗教的信仰,可能与挹娄人的含义,以及汉朝的鹿崇拜有紧密的关联性,二者相互认证,证明了推断群力岩画的年代为西汉的观点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其五。
摘要:我国当前开放的社会环境论文为青少年呈现了一个多元的社会。开放与多元,在使得他们的视野更为开阔的同时,也让他们陷入了较难适应的境地之中。开放社会环境的双重作用要求全社会通过强化认知、加强管理、加强教育来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帮助青少年顺利的完成社会化的过程,发展他们的健康人格。
关键词:社会环境;青少年;心理发展
一、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
我国经过20余年的改革开放,社会发展呈现出全新的面貌,我们的社会由单一、保守走向了多元、开放,这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政治方面,我国进入了一种从“总体性社会”向“多元社会”过渡的转型期[1]。
在经济方面,我国从供给型经济转向需求型经济,从封闭和半封闭的经济转为开放型的经济,从温饱型经济转为小康型经济[2]。
在文化方面,改革开放使我国的文化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迅速与国际接轨,文化的功能、形式、内涵、传播等由单一走向了多元。
二、青少年的心理发展
人的一生都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但在青少年时期(处于11、12岁到17、18岁的个体)[4],这种发展变化是暴风骤雨式的,个体的生理特征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个体的第二性征在这一时期出现显著的变化),由此伴随着明显的心理发展。
(一)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表现
青少年时期的个体心理发展主要表现为随着生理特征的剧变,个体的思维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情绪情感也发生着显著的变化。这决定着个体的社会化发展。[4]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体的生理发展为社会化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处于青少年时期的个体,最大的特点是生理上蓬勃发展、急剧变化。这一时期,个体的身体外形更具有自己的性别特征了,个体的体魄更加强健;内脏的机能健全了,大脑的发展已基本成熟,心脏等器官的功能加强,个体的精力更加旺盛;性的发育成熟使青少年开始意识到自己已向成熟过度,同时给个体带来对性的好奇心和新颖感。[4]
2.认知能力的发展与社会化的发展
青少年时期个体的脑机能发展迅速,趋于成熟,大脑皮质的沟回组织已经完善,神经元完善化和复杂化,传递信息的神经纤维髓鞘化已完成,保证信息传递畅通,不相互干扰。[4]个体在大脑和神经系统上的一系列变化大大促进了个体心理的发展特别是逻辑抽象思维能力的发展。个体思维的灵活性、深刻性、独创性、批判性在青少年时期逐步发展起来,表现为随着年龄的增加,他们在看待事物时渐渐地由表象深入到本质,开始喜欢探究事物的本质属性,开展系统的理性活动,能变通思维方式,能用新异独特的思维观点解决他们所遇到的问题,能够比较自觉地对待自己的思维活动,能够有意识地调节、支配、检查自己的思维过程。思维能力的发展使个体开始用全新的眼光审视自己,开始注重自己的社会形象,逐渐由自我为中心的个体转变为社会化的个体,开始学习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逐步适应社会的要求。
3.情感发展与社会化的发展
青少年时期的个体情绪情感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不稳定性,易出现极端情绪。他们时而唯我独尊,时而又沮丧万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个体对这种不断增加的需求时而感到满足与认可,时而又否定,使得他们的情绪出现摇摆不定的状态。
(二)青少年心理发展的特点
青少年的心理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心理发展表现出以下的特征。
1.过渡性青少年处于一个半幼稚、半成熟的时期,独立性与依赖性错综复杂的时期,充满矛盾的时期。2.动荡性处于青少年时期的个体思维比较敏捷,他们的情绪发展更为激烈,容易受外部环境的感染与影响,因此在行为、情绪上表现得很不稳定。3.闭锁性青少年自我与社会的同一性仍处于发展之中,因此青少年只会向外界展示他认为的对他的社会化有利的内容,而将一些矛盾的、迷茫的心理困惑等他们认为对自己不利的心理特征隐藏起来,因此他们具有较多的心理问题,这会给他们带来一些烦恼。4.社会性青少年的这些特征归根到底是因为个体必须经历由单个的人向社会的人的转变过程,青少年发展中的危机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则是个体的自我成长与社会环境共同决定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对青少年心理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开放的社会环境对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影响
(一)开放的社会环境对青少年心理发展的积极影响
1.经济的蓬勃发展为青少年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国家大力发展经济,让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改善,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创造出大量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教学仪器,这为青少年的学习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提供了优良的学习环境和丰富的学习资源。
2.开放的社会环境能够促进青少年思维能力的发展
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因素都被调动起来,多种思想都会在社会中交汇、碰撞;信息技术迅速发展让青少年可以便捷地了解社会的方方面面。这些丰富的信息,对思维能力正处于发展中的青少年十分有利,可以开阔他们的视野,加深他们思维的深度,拓展他们思维的广度,让他们在看待问题时不易盲从与偏激。
3.先进的社会文化能够激发青少年求知欲望和发展意识
青少年时期个体的社会性需要得到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他们探求外在事物的能力也会得到极大的发展。开放的社会环境满足了他们的这一需求。大众传媒能及时地将社会发展的最新动态传播给青少年,向青少年展现多元的文化现状,丰富的知识、精彩的技艺能满足青少年的求知欲,让他们获得发展的内在动力,提高学习的自主性。社会文化的多元发展也为这种自主的学习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4.多元的社会文化能够促进青少年社会化的进程
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社会文化信息有助于青少年全面地认识和了解社会,正确地评价社会,学习到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具备的社会文化规范;有助于激发个体的社会意识,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有助于个体正确的评价自我,帮助个体找准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不再盲目地乐观或绝望。
开放、多元的社会能为个体提供更为优越的成长环境,能有效地促进个体的社会化发展,对个体一生的发展都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开放的社会环境对青少年心理发展的不良影响
1.良莠不齐的社会信息与青少年过渡性的心理发展特点
物质生活的丰富使得青少年不再为衣食担忧,奢华的物质生活对于青少年存在极大的吸引力,容易使他们迷恋物质生活,使他们缺乏进取心。有些格调不高或不健康的文化内容会让青少年意志消沉,耽于享乐,不利于青少年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与健康的人格。
2.多元的社会文化与青少年动荡性的心理发展特点
处于青少年时期的个体心理发展呈现出动荡性的特点,他们思维比较敏捷,对社会的看法容易极端与片面,容易受外部环境的感染与影响。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各种价值观、思想观念都会通过大众传媒来争夺市场,如果缺少必要的引导,相互矛盾、冲突的社会思想观念就会给青少年带来困惑或迷茫,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这些对处于自我同一性形成时期的青少年有不良的影响。
3.虚拟的社会文化与青少年闭锁性的心理发展特点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为青少年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不用面对压力的文化空间。在这种相对安全的文化空间里,社会被用高科技手段或多元的形式表现得唯美浪漫或黑暗恐怖。这种表现手法容易吸引逐渐将内心世界关闭起来的青少年,而沉迷于虚拟文化中的青少年会看不到真实的社会,失去对现实社会的感受力,失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社会化进程,不利于健康人格的形成。
四、开放的社会环境中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的措施
(一)教育工作者要加强对青少年心理发展特点的认识
开放的社会环境对人们的影响是巨大的,这种环境下的青少年所面临的问题是前人所不曾遇到的,旧有的一些经验对青少年的成长不一定是有帮助的。青少年时期是个体一生发展中的一个转折点,这一发展的过程拥有独特的规律,这需要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青少年心理发展的研究工作,能够了解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还需要教育者和家长积极与青少年一起了解社会环境,站在青少年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感受问题,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二)教育工作者要加强社会文化的研究工作
教育工作者要在青少年的生活中构建起抵御社会文化中负面影响的“防火墙”。这需要教育工作者积极地了解社会,对社会发展的本质规律,社会现象背后的真正原因认真地思考与探索,即教育者必先受教育;对青少年中可能出现的失范现象和经常出现的偏离行为进行预防性研究,做到未雨绸缪;社会、学校和家庭都要共同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形成一股合力,尤其是学校教育,显得格外重要。
(三)社会文化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文化传播的管理
加强文化传播的管理,主要是实施文化管理的监督职能、引导职能、规范职能、惩戒职能。同时要加强对社会文化的生产消费、传播方式的研究,以及加强对社会文化传播的伦理、道德的研究。对传播文化中出现的偏离行为、一般性误导行为进行合法跟踪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的处理。推进法制化进程,就是要对信息的生产、交换、传递、消费进行单独立法,即使初始阶段不很周全,但可以逐渐走向成熟。历史经验值得借鉴,贻误了青少年就贻误了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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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下环境法立法理念主要趋势
在以经济一体化为代表和最初起源的全球化背景下,环境法立法理念以其特有的发展姿态不断呈现在人们面前。环境法的每一发展历程,无不体现着环境法立法理念的发展。为了适应全球化趋势,各国不断发展或调整法律规章制度。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常说,当今时代的竞争中,各国法律也是其中一大部分。各国为了在国际上取得显著的地位,不断学习、借鉴国际法以及其他国家先进的、优秀的法律,以其作为本国法律的参考材料或先例。而经得住实践的在某一方面很优秀的法律,往往是很相似的。这些都决定着法律的趋同性和全球化成为不可挡之势。在全球化进程中,各国对环境事物的立法和政策正日益趋向一致。作为环境法根本的立法理念自是在全球范围内愈来愈趋于一致,其立法理念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发展
人类中心主义是传统伦理学的思想,往往作为一种价值和价值尺度被采用。自然界通过为人类提供生活、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资源物质等而服务于人类。人具有内在价值,是评价自然价值性质的唯一标准,而自然界只有属于人的外在价值,且其外在价值以其为人类提供的资源和服务的价值为衡量标准。人没有保护自然界的道德义务,就算对自然界进行保护,那也只是人对人的道德义务的外在表现而已。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人类对自然资源掠夺性开发利用,不关注自然界本身的承受能力,从而最终导致今天的弥散于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在生态环境危机严重制约到经济的发展,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等情况下,人们开始质疑人类中心主义,人能作为世界的主宰,而不受自然界的控制吗?当然,答案是不能的。而作为对人类中心主义产生质疑的思想———非人类中心则应运而生。生态中心主义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代表性思想,是动物中心理论等非人类中心思想的发展,是深层次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它是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中心的,将整个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人只是其有机组成部分之一。而作为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人类,在其发展中,必须遵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尊重并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就是说,人的发展必须受到生态系统阈值的限制,在不破坏其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基础上,发展人类社会、经济、文化。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恶化,基于人类思想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发展,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进程中,人类通过传统法在环境保护局限性的反思,逐渐修正了传统法律的价值理念,在立法上突出了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强调保护全体地球的生物圈和世代人类的共同利益。环境法等相关文件付诸实施的方式不是权力的行使,而是义务的履行。环境立法突破了传统立法上人类中心主义的、以人类权力为本位的立法理念,形成了以人类应履行的义务为本位的立法精神,规定着人类在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中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其立法上,不仅反映了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的人类的价值,也承认并保护着其他组成部分的自然物独立于人类的固有价值,使环境立法真正体现了环境的利益。
2从“二元目的论”到“一元目的论”发展
在环境法的目的中,主要可分为两类:“二元目的论”和“一元目的论”。以“保护人群健康”为唯一目的的称为“目的一元论”,以“保护人群健康,同时保障经济发展”为最终目的的称为“目的二元论”,是主要的两种目的。环境法作为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目的的重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环境法是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章制度,其体现的应该是环境的利益。在立法之初,人类高度注重经济发展,即便在环境生态危机出现之后,人类提出的环境法的目的也是为人类经济发展服务的。人类在长期发展中,以经济建设发展为中心,关注经济利益,一切以经济优先并为其发展让步的思想根深蒂固。环境法的颁布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到最后关注的还是经济发展。可见,“二元目的论”在以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中,最后还是会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换来经济利益。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加剧,人类思想意识形态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发现,为保护环境而颁布的环境法不应承担着经济发展的义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应体现着环境的利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一元目的论”逐渐深入人心。环境法的修改,体现着这一新的形势,顺应时代需求,从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目的,转变到以保护环境为唯一目的的“一元目的论”。还有一种“多元目的论”在不断的发展。它是作为深层次生态价值观的体现,是在人类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后提出的。它要求人类的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能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实现代际公平,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的持续稳定发展。这也是全球化下,立法目的的一个趋势。2.3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力受到保护环境权是在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存环境日益严重的基础上提出的。它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左右由学者提出,并在于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环境会议通过的《斯德哥尔摩宣言》中得到确认。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权力,任何人的发展都不得损害别人过有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并承担着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责任。权利,在法学上,可做应有权力、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力的区分。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基于人类共同的认识,产生了应有权利。但是,应有权力不具有法律效应,不受法律保护。应有法律的立法化便产生了法定权力,而法定权力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的实施而获得有效认同和运行,则产生了我们所说的实有权力。一项权利要是得到有效运作,必须经历这一发展过程,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力。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人们意识的提高,环境权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高度,法律作为对环境权的反应,也是做出了相应地改善。在一些国家,环境权已经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同生命权,财产权等一样,在中得到明确规定,以得到法律保证。此时的环境权力发展到了法定权力阶段,还未成为实有性权力。虽然环境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毕竟与之相随的环境程序法还是不够完善,执行力度或者说司法保护还是不够完善,所以,环境权在实行时,并没有像生命财产安全权等行使时那么顺利。这是全球范围内,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着力解决的问题。基于如污染物越境转移等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在国家内已经不能够解决环境问题,突破个人主体的环境权到国家环境权是一新发展。国家环境权,就是每个国家享有舒适、安全环境中生活的权力,并保证不侵犯别的国家在舒适、安全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力。如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指出:“根据《联合国》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各地区的环境的责任。”目前,这已经是各国立法和处理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和本国环境政策法律的制定上,都体现着这一原则。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宅建设发展迅速,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传统的产业发展模式严重制约了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住宅产业化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循环经济;住宅;产业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宅建设发展迅速,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全国城乡住宅每年竣工面积达到12-14亿平方米,每年全国城乡住宅投资额约2万亿元左右,有效地拉动了社会经济发展。但在全球资源空前紧张,环境保护迫在眉睫的大环境下,我国住宅产业仍处于前工业化阶段,传统的产业发展模式严重制约了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住宅产业化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住宅建设和消费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1我国住宅产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快速增长的阶段,住宅产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进入了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我国住宅产业仍处于前工业化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劳动生产率低、施工周期长;施工工艺落后、住宅部品的系列化产品不到20%;住宅产业化率仅为发达国家的1/5(我国为15%);建筑节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企业规模小,经营管理粗放等。
上述问题中最为紧迫的是我国的建筑能耗问题。住宅对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巨大,住宅建设耗用的钢材占全国用钢量的20%,水泥用量占全国总用量的17.6%,城市建成区用地的30%用于住宅建设,城市水资源的32%在住宅中消耗,住宅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20%左右。如果与当前国际先进水准看齐,在不降低文明生活水准的前提下,根据我国住宅的物耗水平,住宅建筑至少还有节能30%~50%、节水15%~20%的潜力。因此,住宅业及其相关产业能不能切实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简称四节一环保)的要求,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关键环节。
2循环经济与住宅产业化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实现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小的污染获取最大的发展效益。循环经济以“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行为原则(简称3R原则),其中又以“减量化”为首要原则。
住宅产业化是指通过利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住宅产业,实现以工业化的建造体系为基础,以建造体系和部品体系的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为依托,以节能、环保和资源的循环利用为特色,以科学的组织和现代化的管理为手段,通过将住宅生产全过程的开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管理和服务等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从而实现住宅的生产、供给、销售和服务一体化的生产组织形式。住宅产业化的内涵有四个方面:一是住宅建筑标准化;二是住宅建筑工业化;三是住宅生产经营一体化;四是协作服务社会化。包括住宅基础技术体系、成套的住宅建筑体系技术、住宅部品集成化体系、住宅质量保障体系、住宅性能评价体系五项目标体系。联合国提出的“住宅产业化”的6条标准是:生产的连续性,生产物的标准化,生产过程的集成化,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生产的机械化,技术生产科研的一体化。
3发展住宅产业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3.1住宅建设任务繁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发展和住房消费的上升阶段。我国的城市化发展进程将大大加快,城镇人口的比重也将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的需求将是巨大的,住宅建设任务将十分繁重。根据有关部门预测,2020年我国总人口将达到14.7亿,我国城市化将以每年1~1.5%的速率发展,城市人口会达到849亿。城乡人均住宅将达到38M2(城镇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达到35M2,农村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达到40M2)。照此推算,从现在到2020年,累计需要新建住宅130亿M2。
3.2住宅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载体:
住宅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载体。近年来,近年来全国城乡住宅每年竣工面积达到12~14亿平方米,每年全国城乡住宅投资额约2万亿元左右,且这样的势头还将持续相当一段时间。住宅建设对资源的占用和消耗是巨大的,住宅的使用对环境的负荷也是相当大的(相关数据见前文)。可我国现有资源不可能长期支撑粗放的住宅建设生产方式,如果按目前住宅建设的资源和材料消耗水平发展,势必对资源的利用产生影响,亦将成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障碍。面对巨大的住宅建设任务和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住宅产业现代化的途径,彻底改变目前的住宅建设落后的现状,走资源节约的道路,处理好我国人居与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人类的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住宅产业是走资源循环型经济、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的载体。通过住宅建设的资源节约必定会对我国的经济与社会、人居与环境协调发展做出积极的影响和贡献。
3.3住宅产业化是发展住宅产业循环经济的根本途径:发达国家住宅产业化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产业化形成的初期阶段,重点是建立工业化生产体系;第二阶段是推进产业化的发展期,重点是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价格比;第三阶段是产业化发展的成熟期,重点是进一步降低住宅的物耗和对环境的负荷,发展资源循环型住宅。由此可见,利用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生产手段是实现住宅建设低消耗、低污染,达到资源节约目标的根本途径。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住宅产业现代化,才能实现住宅建造达到资源节约,建立循环经济社会的总体要求。
4发展住宅产业循环经济的对策
4.1完善住宅产业发展政策,加强政府管理和扶持:首先应进一步明确住宅产业政策目标、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经济政策、组织政策、市场政策等,建立必要的工作推进制度和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发展战略要求,研究制定住宅产业资源节约与可持续发展规划与技术发展纲要。同时,加强政府管理与扶持,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特别是要建立基于市场的财税、信贷、保险等经济政策保障;建立基于市场为主的推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