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1 16:23:0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键词】营改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
一、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状
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仍处于高发阶段,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一直以来将打击虚开作为工作的重点,并且多次开展专项行动。近年来虚开案件不断发生,且个案涉及金额巨大,牵涉范围广阔。从公布的查处案件来看,大多在千万元以上,上亿元以至数十亿元的也不少,个别大案以及涉及金额达几百亿元。从我国目前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现状来看,虽然我国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逐步加大了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仍处于高发势头,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二)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诱因很多,制度上的缺失、利益的驱动、经济环境的影响、诚信纳税观念的缺乏、监管上的漏洞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温床,但是总的来看众多诱因都可以归集为利益驱动、制度监管、经济环境三个方面的原因。
1、犯罪分子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巨大的利益诱惑铤而走险,只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需求方,就可赚取 “卖白粉”的高额利润,不管虚开金额有多大,即使最终被绳之于法也不会面临死刑的审判。在如此高利润的诱惑下,促使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开立“皮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使那些诸如农业、黄金交易、化工、纺织、医药和糖业等行业中进项较多或者存有大量富余票的实体企业抵制不住诱惑,通过收取手续费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陷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漩涡”。
2、增值税自身税制漏洞导致监管不力,虽然目前通过全面营改增已经消除了税种衔接类断点,但不可否认增值税链条上依然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类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类等断点。这些断点的存在导致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监管很难实现全覆盖,虽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构建了“金税工程”,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汉字信息比对,但增值税链条断裂造成“断点”问题仍未消除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技术手段和征管手段难以达到彻底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3、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环境严重,增值税的链条式设计的优势是每个环节仅对自己增值的部分进行纳税,但每个环节的人都是利己的,想少缴税款。如果监管不严或者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下,会尽可能想办法少缴税款,但一旦隐瞒了收入,就脱离了增值税链条的监控,下一环节想“恢复”增值税链条,实在没有办法,只能通过非法渠道(接受)虚开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了。如果这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和遏制,经济环境中劣币驱逐良币就会盛行,会导致众多正规企业难以生存,市场上只剩下那些削尖脑袋想偷漏税和虚开发票的“劣币”企业,严重侵蚀税源税基,破坏国家税收经济秩序。
二、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特点分析
根据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情况,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隐蔽性不断加大。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光有专门从事虚开赚钱的“皮包公司”、“贸易公司”,也有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副业”创收的实体企业,甚至牵涉销售额超亿元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它们既有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正常业务,也有应客户要求多开发票的虚开行为,真假难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特别是营改增后归为增值税管理的增加了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邮政、电信、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增值税链条比以前更复杂,各行业企业之间业务相互往来,增值税衔接环节不断增多,导致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难度加大。
(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这些年来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已对增值税税制、税收政策、征管流程和稽查手段都摸得一清二楚,并且专业化分工清楚,取票、洗票、售票、账务处理和资金回流等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只要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即可凭发票抵扣联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在规定时间内只要认证过关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就算案发之后,税务机关将疑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去核实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营改增之后涉及的行业众多,这就使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时间耗时更长,稽查取证要求更高。
(三)需求群体扩大化。庞大的营改增纳税人数量必然会出现一些不法企业希望通过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达到非法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增销售额、洗钱或者掩盖其他非法行为等目的,这就使得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会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非法利润。在现有国税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没有对应增加的情况下,对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疲于应对的情况。
(四)犯罪方式信息化。从对虚开案件的查处情况来看,犯罪分子经常通过多方面渠道收集经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又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业企业信息(诸如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利用电信、网络方式向这些企业发送虚开广告进行业务联系,并使用第三方物流传递票据,用网银等方式结算款项。这些信息化手段,使得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难以取得原始书面凭据,增加了案件查处的难度。
三、营改增全面实施后打击治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查处职权、手段有限。
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只有必要的财产处置权,而无刑事侦办权,更无人身强制权。而在实际工作中,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在税收征管环节掌握大量涉税犯罪线索,由于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在实施检查的过程中往往过早的“打草惊蛇”,让犯罪分子有时间和机会销毁证据资料并走逃。这种不能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及锁定证据资料的被动处境,让税务稽查部门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的时出现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移送的情况。
(二)现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查处移送侦办流程存在弊端。
目前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流程大致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税源管理部门在税收征管环节发现存在虚开嫌疑的高风险企业,移送本单位纳税评估部门查处,纳税评估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偷逃骗抗涉税违法行为的,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稽查部门根据掌握线索实施检查,根据掌握的证据资料认定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虽然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先作税务行政处罚后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由于环节过多、流程过长,很多案子都错过了最佳办案时机,犯罪嫌疑人往往都已走逃。
(三)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呈现高发、频发的态势。
由于营改增后原缴纳营业税企业转为缴纳增值税,一些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不规范或者无法合法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税负增加,导致了这部分的企业铤而走险通过非法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正是由于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巨大的买房市场的存在,诱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不断大肆虚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行业虚开和接受虚开的违法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
四、全面提升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水平对策建议
(一)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同时通过立法规范信用体系,为社会化运作的社会征信机构开展征信工作提供基本依据。一方面将涉及偷漏税、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逃税等违法行为得企业和个人依法公布、曝光或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务管理、银行信贷、海关监管等方面对信用度高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先和便利。
(二)改进增值税税收制度。对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尽可能避免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免税开票的优惠方式,逐步缩减直接优惠方式,尽量使用间接优惠方式,防止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尽量在最终环节或终产品实施优惠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接受者和实际受益者一致。同时积极探索完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方法,解决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虚价、虚开虚抵、重复抵扣的问题。
(三)强化税收管理。一方面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流程,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关。对农产品、黄金、医药、化工、建安、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重点监控。另一方面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通过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手段加强执法力度,依法运用自由裁量权,适当增加纳税人税收违法成本,对于控制增值税链条“断点”影响,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强涉税信息共享。国税机关要深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外部涉税信息获取能力,定期集中抽取综合征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等相关业务数据,积极加强与地税、工商、海关、公安、银行、财政、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打造包括系统内外的税源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尽可能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信息,并运用先进的征管手段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处理。
(五)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高度重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把反腐倡廉建设、构建惩防体系、内控机制建设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之中;要加大执法执纪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格落实管理责任,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以儆效尤;要加强教育和培训,着力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教育,进一步增强税务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深化税警协作。一是强化警税相互学习机制,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要多沟通交流,通过定期组织召开警税协作联席会、举办联合培训班等方式,相互学习取经,实现优势互补;二是公安和税务部门要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之上,定期召开情报线索分析会议进行情报线索交换,围绕“营改增”后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控制,充分发挥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及公安机关的特有情报优势,强化源头管控,做好信息交流。